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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阿里小贷为案例,阐述其交易结构、风险收益及风险管理措施,发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创新性的启示,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
一、引言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2013年3月在时任国家总理的大力推行下才有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阿里小贷联合上海东方证券推出了国内首单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政府的扶持走出了一条较为成功的道路。然而该创新性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缺乏、各项制度的不完善、整个经济环境和投资者落后的经营观念,都给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非常大的阻碍。但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放缓了该创新项目的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分析阿里小贷案例,为我国其他行业或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提供非常宝贵的经验和指导,为我国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信用评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指明方向。
二、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必要性及发展现状
(一)必要性分析
我国资产证券化在2014年得到了跳跃式的发展,并在互联网金融的强势推进下,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会持续升温,存在着巨大的创新性发展空间。因此,对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必要性分析非常有必要。
(1)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能有效盘活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优质小微资产。近年来,我国的电商平台在所有交易平台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中的龙头企业有京东、阿里巴巴、苏宁易购和腾讯等。仅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国际在2015年11月11日当天的总成交额就达到500亿元人民币。这些电商平台上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其小额贷款的需求非常大。而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则以互联网的大数据为依托平台,为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充分盘活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优质小额资产。
(2)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能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杠杆。中国现阶段的企业中有95%以上都是中小企业,但由于自身资质的影响获得融资的难度很大,难以从传统的银行贷款渠道获得融资,限制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而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恰恰能为中小企业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3)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有利于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中的中小企业由于各种监管政策的融资规模的限制难以发展壮大,只能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但这样的融资方式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入门标准较高。而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能为这些企业提供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有效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展现状
2013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在两会上首次提出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成功揭开了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大幕。2014年,国家正式大力推进经济体制转型,金融财富重点由原先的房地产开发逐渐转向金融市场领域,“互联网+”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同时利率的市场化也传来了利好消息。这些都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不断增长,且涉及更多非传统的领域。同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体制改革,进一步使资源得到更优的配置,且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能将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充分保证小额投资者的利益。
(1)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于2005年被确定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试点,并分别开展了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两方面的资产证券化。该阶段我国主要应用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为银行、证监会合作并主导的部分企业,但由于监管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曾停止过一段时间。直至2012年《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资产证券化项目才由试点转变为常规业务。2015年起,国家层面对资产证券化项目大力扶持,各种利好政策不断推出,刺激了国内该项业务的迅猛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截止2015年底,我国共发行资产证券化项目1386个,涉及金额近6000亿元。
(2)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发展现状。政策方面:2005年确定建行和开发银行为第一批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发展试点;2014年颁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充足有力的法律依据。市场发行方面:2013年7月,阿里小贷与上海东方证券联合推出国内首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产品“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首次将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的融合;2015年9月,京东京东白条,成为国内首例以个人消费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2015年12月,新兴电商发行“嘉实资本分期乐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为国内首单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互联网金融下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面向年轻群体。
三、案例分析
(一)项目简介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阿里小贷和上海东方证券于2013年7月份联合推出的国内首单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的创新产品,是响应同志“互联网金融”的领先企业。该项目共注资16亿元人民币,但因国家证监部门的融资杠杆不得高于金资产一半的规定,特利用证券化项目进行了五十亿元的融资,解决了资金的缺口问题。截止2014年7月,该项目累计循环贷款额达400亿元,参与接待人员数量超过160万人。
(二)阿里小贷资产证化的收益分析
(1)优先劣后的分层收益分析。根据资产风险和利益的不同,专项管理者采取优先劣后的利益分配模式,并将投资者分为优先级、次优先级和次级投资者,其认购分配比例为0.75:0.15:0.1。在这种利益和风险均分层级的分配机制下,当回收资产只达到总发行量的六成时,次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将得不到保证;回收资产达到总发行量的110%时,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投资者的本金与利益均能得到保证,并能保证阿里小贷的本金支出。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阿里小贷选择的证券化项目一般要将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从中也可以看出,阿里小贷和投资者双方保证共同利益的关键是获得稳定且高质量的基础资产。在20%-50%的借贷利率环境下,所有收益中要有6.5%和11.5%的利益优先分配给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投资者,再加上3%左右的管理等其他费用支出,会使得资金的使用成本相对较高。因此,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提高了阿里小贷的资金周转率和循环利用率,从而大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成本。
(2)不良率的压力测试。根据前文所述,不良率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通过基础资产分别在理想和悲观两种极端状态下对不良率进行压力测试。其中,理想状态是指资金的使用率为98%,利率为18%;悲观状态是指60%的资金使用率和10%的利率。理想状态下,当不良率达到9.2%时,次级投资者的收益将得不到保证;达到40%以上,次优先级投资者的利益才会受到损害。在悲观状态下,即使不良率为0,次级投资者的本金也不会得到保证,不良率达到8%时,其本金将全部损失;当不良率超过36%时,次优先级投资者的收益会见损;不良率达到54%时,次优先及投资者的本金将全部损失,同时优先级的收益也得不到保证。但在实际的项目发行中,这两种极端状态出现的几率很小。阿里小贷通过对基础资产不良率的动态监控,会随时对基础资产进行调整。当不良率超过5.5%时,会及时调整项目的入池最低标准;当不良率超过8.5%时,将进行不良基础资产的催收工作;当不良率超过10.5%时,将停止项目的发行,并提前回收款项并进行利益的分配。
(3)相应的风险管理举措。资产证券化运行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因素主要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利率波动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阿里小贷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一是严格审核基础资产,对平台上的阿里巴巴、天猫和淘宝等的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的检测,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金动向,详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程度,从源头上遏制风险。二是信用的双重增级,该项目在内部采取优先劣后的层级制度,次级投资者只能进行最大10%比例的投资,且只能是阿里小贷定向发行,从源头开始注重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性和稳定性;在外部由专业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和资金的补充支付方,优先保证优先级和次优先级投资者的利益。三是基础资产的实时监控,阿里小贷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并对超出设置的预警的部分进行资产的重新整理,同时还有充足的风险拨备资金作为预备保障。四是投资者准入门槛的逐步提高,优先级、次优先级和次级投资者分别对应不同的证券投资认购的起点,优先级的认购起点为500万元人民币,次优先级投资者的认购起点是2000万元人民币,次级投资者的投资只能由阿里小贷进行定向发行,不同层级的投资者匹配不同的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
(4)阿里小贷成功实施的意义。阿里小贷实施的意义总结起来有四点:有利于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融资困难的问题、利用互联网平台大数据充分发挥了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以及盘活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优质的个体和小微企业的沉淀资金。
四、案例揭示的问题及创新启示
(一)揭示的问题
(1)监管制度尚未完善。阿里小贷基于互联网金融下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将资产的证券化正式转为常规业务,而不再只是试点业务。但是该项管理规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下的资产证券化并没有较为完善的详尽规定,同时阿里小贷作为国内第一单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试点,是以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由于小额贷款存在极大的特殊性,监管制度更应完善。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推进,资产的证券化项目会越来越多,更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资产证券化健康、良性的可持续发展。
(2)信用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项目针对的目标群体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企业,他们的信用评价对基础资产的质量有关键影响。但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起步晚,并且不完善,这使主要的目标群体在传统的融资领域中很难获得发展。而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则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目标,因此需要不断完善信用的评价机制。
(3)基础资产的“数据+客户”化程度较弱。数据及其分析运用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容,对互联网的大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了解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完成高质量的融资网络模式。对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其自身发展相对较晚,并且受众范围较小,缺乏足够的基础资产,合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工作很难开展。但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大环境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数据+客户”的模式指日可待。
(4)产品流动性不足。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创新性高,随之而来的就是高的未知风险。阿里小贷优先级投资者仅为国内信用良好的投资者,且只能在深交所进行业务交易,产品的流动性大大降低。这就需要投资者不断更新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理性投资。
(二)阿里小贷成功的创新启示
(1)小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我国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多由信贷资产组成,如信用卡业务、住房抵押贷款及高速路回收款项等,其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率和使用率都较低。而阿里小贷则开创了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先河,其资金周转率和使用率相对较高,能有效盘活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优质的小额贷款。
(2)交易结构为循环购买模式。阿里小额贷款为债权性资产,其周期相对较短,为方便客户随借随还,和传统的长期性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很难匹配。因此阿里小贷的交易结构为循环购买模式,即有回款时再经审核通过后继续为基础资产进行循环使用,以此来保证基础资产总额的相对平衡,方便投资者的频繁交易。以小微个体为主要目标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范围广、单位量小和流动性较强,因此互联网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中会产生限期错配的现象,阿里小贷的循环购买模式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周期长而还款周期短的错配现象。从另一方面讲,同质性的基础资产有利于标准化,从而进一步提升资金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3)业务模式是基于“互联网+大数据”。阿里小贷通过自动资产筛选系统进行常规管理,对不良资产及时反馈并进行处理,充分保证了基础资产的安全性,并通过支付宝平台进行归集和支持服务。此外,“互联网+大数据”也应用到基础资产的信用评价上。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方便快捷地列示出借款人的订单情况,诸如历史交易记录、资金使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等信息,对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和还款能力有着较为直观的感受。阿里小贷的成功也对风险管理有所启示,例如应将参与项目的基础资产的不良率控制在2%以下;应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具体详细的评价;必须重视整个环境中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治平衡的重要影响力。
作者:李佳珂 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美国资产证券化规模在金融危机后仍超过10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总规模约28%。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仅有数百亿元,相比美国差距悬殊,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测算,在5%信贷和受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假设前提下,预计市场空间超10万亿元。
首先,从融资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上市银行新的融资工具。资本充足率达标是上市银行难过但必须要过的一道“坎”。为过这一关,上市银行往往要通过资本市场增资扩股。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容量仍然有限,再加上16家上市银行占A股市场的权重巨大,银行股再融资的任何风吹草动,很容易影响股市的稳定与发展。2003年,招商银行“百亿可转债”方案遭基金联盟质疑并砸盘的那场风波就是一个最直接的例子。依照目前贷款增速,未来5年,主要国有控股银行还将融资1,500亿元。显然,这样的融资压力,如果全通过股市进行股权融资,股市将不堪重负。此时,决策层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银行资本不足的重要举措。还需提及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后,还可以为其他非金融类行业上市公司开辟融资新渠道。
其次,券商也是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的受益者。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券商创新的步伐已经开始迈出。资产证券化业务至少让券商在承销费、管理费及自营投资收益等方面增利。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获得两类收入:一是直接收入,如承销费和管理费;二是间接收入,包括做市收入和自营投资收益。
另外,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华尔街流传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企业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的东西,而在国内则起步较晚,规模也相对有限,但未来将无处不在。
去年12月,华侨城A发行的一款产品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公司公告称,其“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拟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ABS)募资18.5亿元人民币。这是2009年券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首次有上市公司通过该渠道获得融资。
IPO去年四季度以来暂停至今,排队的企业仍然超过800家。然而,对于企业的发展,融资渠道无疑相当重要,而一些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固定资产缺乏等因素,融资渠道并不通畅。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沪港通正式启动
11月10日,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正式启动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沪港通)。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始。
公告中包含三方面内容。
第一,今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以来,两地监管机构在启动沪港通的准备工作上通力合作。目前,沪港通交易结算、额度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操作方案及监管安排均已确定,技术系统准备就绪,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取得良好结果,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第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就沪港通项目涉及的跨境监管合作原则和具体安排达成共识,并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加强双方执法合作,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各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沪港通正常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已订立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或突发事件,确保两地投诉渠道的开放和诉求的有效便捷处理。两地已就沪港通投资者教育达成合作安排,继续做好沪港通投资者教育和投资知识传播工作。
第三,两地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沪港通各项职责,组织市场各方有序开展沪港通业务。证券公司(或经纪商)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风险,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两地市场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实践操作的差异,审慎评估和控制风险,理性开展沪港通相关投资。
|事件|
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
11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规定》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人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目前名称;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以加强投资者保护。
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为加强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资产托管行为,11月1日,中国保监会联手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通知》明确提出托管机构应当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险资产;根据托管合同约定,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对托管保险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托管资产报告、有关数据、报表和信息等八项职责。
|数字|
0.25%
自11月22日起,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159亿
数据显示,截至11月23日,全球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不仅不及标普500指数,并出现了自2011年以来的首次亏损现象。
对冲基金行业研究商HFR公布的第三季度《HFR全球对冲基金行业报告》中指出,该季度对冲基金的整体表现不及标普500指数。第三季度,仅有159亿美元新的资金流入对冲基金行业,远低于第二季度的305亿美元。同时第三季度由2000多只资产管理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基金构成的“HFRI基金加权综合指数”下跌0.09%,相比之下标普500指数同期上涨0.6%。
1.6%
10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6%。其中,城市上涨1.7%,农村上涨1.4%;食品价格上涨2.5%,非食品价格上涨1.2%;消费品价格上涨1.4%,服务价格上涨2.0%。1~10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较2013年同期上涨2.1%。
10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持平(涨跌幅度为0,下同)。其中,城市上涨0.1%,农村持平;食品价格下降0.2%,非食品价格上涨0.2%;消费品价格持平,服务价格上涨0.1%。
12.4%
1~10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7722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4%,增速较1~9月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全国住宅投资52464亿元,增长11.1%,增速回落0.2个百分点。住宅投资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67.9%。
商品房销售方面,数据显示,1~10月,商品房销售面积88494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8%,降幅较1~9月收窄0.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9.5%,办公楼销售面积下降9.9%,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面积增长8.2%。10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8239万平方米,较9月末增加1091万平方米。
16.57亿
数据显示,截至11月20日,两市ETF总融资余额达699.81亿元。其中,深市ETF融资余额首度突破100亿元;ETF总融券余量至6.87亿份。
[关键词] 河南; 资金; “瓶颈”; 资产; 证券化; 金融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45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3- 0098- 02
1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1 可以解决河南省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河南GDP连续三年全国第五,2013年又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后的开局之年。河南在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同时,也遇到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受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不断缩小,2013年6月份波及全国的“钱荒”中河南也深受影响。据有关资料,河南现在有80%的中小企业缺少资金,大部分都是自筹或通过地下金融融资。一方面银行无钱放贷,企业无米下锅;而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却暗流涌动,从河南信用担保机构增加的数量也可见一斑(2007年190余家,到2012年底有1 383家)。怎么给“钱”以市场、给“风险”以对价、给“资本”以出路?资产证券化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试点到现在已有8年时间,其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经验积累都会为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当然,由于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人们对资产证券化还多诟病。但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本身只是一种金融手段,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金融创新。其“资产”是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的,其运作方式也是以参与各方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为信用链,以相互支持和牵制实现风险共担的,它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如何设计和使用,本身无所谓好坏。美国的问题在于过度的创新和监管上的疏漏,导致微观金融创新风险估控失当,然后又叠加于宏观经济周期下行的碰撞,才引发了危机的爆发,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饥渴”症,同时给民间资本以出路。所以,选择资产证券化,其实质就是选择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不必有太多的顾忌和担忧。
1.2 是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目标的需要
河南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中有把河南建设为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内容,这是非常好的一个契机。但实现这个目标可以有多种选择方式,而不管选择方式是什么,资金支持都是关键。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像“破产隔离”就会把融资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
从目前全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国有政策银行、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字头的金融机构发起的证券化业务之外,地方上也只有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浙商银行2008年11月发行的国内首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浙元1期)。虽然早在2009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出官方从未叫停资产证券化,会从审批、品种设计、投资者范围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改善,而且事实上此后也不断有资产证券化品种推出,但却鲜有地方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增加新的试点地区,有些专家及其他各方猜测会就此停止地方资产证券化试点,当然猜测和臆断还是受大环境的影响。随着2012年9月“国开行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和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我国资产证券化已进入常规化发展阶段。若河南省能抓住机遇,像浙江省那样成为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试点地区,将会对河南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2.1 内部条件
(1) 河南省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发展潜力巨大。长期以来,河南与全国其他融资主体一样,80%以上的资金取得是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尤其2008年后为应对美国的次贷危机,银行信贷更是快速膨胀,不仅总量扩大,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也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天量放贷又使我国宏观经济面临通胀压力。所以,从2010年初到2011年8月连续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为21.5%,中小型金融机构为18%,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紧缩或稳健的货币政策使河南资金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中小企业普遍遭到融资“瓶颈”,紧缩的货币政策更使地方性商业银行流动性普遍短缺。河南的地方商业银行(如郑州银行等)本来就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经过这几年发展,可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丰富。截至2012年6月底,郑州银行总资产规模达890.19亿元,其中贷款余额376.92亿元,占总资产比重约为43%,较2011年的49%有所下降[1]。一方面信贷资产丰富,另一方面流动性短缺。为了缓解上述矛盾,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显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2) 地方财政风险。河南省当前的财政收支矛盾尖锐,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益加剧。其中,财政风险问题正逐渐成为困扰河南省政府和经济发展的一道重大难题,2012年,财政总收入3 282.8亿元,总支出为5 006亿元,缺口1 923.2亿元[2]。2009年河南省辖市共16个,债务总额为745.921亿元,其中债务余额最多者为郑州市,共计208亿元,占比约为28%,其中当年举债97.5亿元,偿还62.2亿元,偿还率为29.9%,不到30%;县级市共120个(市、区),全部负债共60.7亿元,债务余额在8亿元以上的有19个,2亿元以上的有17个。它们举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区道路建设,即市政建设。对此,可借鉴国内外经验,将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市政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以解决债务问题。
2.2 外部条件
(1) 有利条件。成熟的国外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而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像2008年浙江的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资产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对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河南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民间资金也是保证证券化资产销售的资金条件。
(2) 不利条件。目前,对于券商发起的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会计、税务处理制度,但这一问题可以以现行的商业银行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税务处理作为借鉴,不会对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 河南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3.1 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已试点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银行发起,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信托模式。另一种是券商发起,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河南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只有以上两种。
3.2 资产证券化的领域选择
结合河南省经济发展特点及金融环境,可以选择中小企业和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这两个领域。
3.3 资产池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集合债券;省、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收费项目。
3.4 可能性
(1)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种:一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本土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可以采用信托模式。这个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有成熟的国内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借鉴,尤其我国2008年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中小企业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更是为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所以,管理层的认可程度会大一些。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由本土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它可以发挥河南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也有可借鉴的国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经验,像韩国P-CBO的运作经验,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试点。从目前的制度层面来看,2013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所以目前的制度障碍是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相关的实物,像“豫中小债”截至目前共两期(2008、2011)9.9亿元,规模尚小;同时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使其难以满足2010年10月证监会出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中“基础资产应先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所以,综上所述,短时间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试点很难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可能性较小。
(2) 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选择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这个选择有成熟的国外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成功的经验借鉴,也有我国2006年东海证券发起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项目和2011年由中信证券发起的(2012年1月证监会批准)“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权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它们都是将市政建设收费权打包证券化,无疑会对河南省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一定的经验支持。因此,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收费除外,其目前争议较大)证券化试点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和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3.5 具体的运作和流程
(1) 河南省的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以河南省属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采用评级、内外部信用增级等,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起机构;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7-0176-05
[作者简介]耿军会,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理论与政策;
尹继志,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教授,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河北保定071051)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与我国前期试点情况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含义与运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活动。最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1970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GNMA)发起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其运作方式是GNMA把小额同质住房抵押贷款“捆绑”成一个资产组合,将其销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再以购进的信贷资产为担保做成有价证券,出售给市场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问世后,迅速被西方工业化国家所效仿,并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推动力量。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表述虽有不同,但基本含义是把流动性不强、但预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打包出售,以购入信贷资产为特殊目的机构将信贷资产的预期收益组成资产池,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收益与风险分割和重组,转换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前期试点情况
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得较晚。2003年6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132.5亿元的不良贷款打包,出售给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委托其对所售资产进行证券化,开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先河。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与瑞士一波、中信证券、中诚信托等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26亿元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的相关协议,国内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管理部门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确立了以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相关机构组建信托型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放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框架。2005-2008年,多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各类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了数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为619.56亿元(见表1)。
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看,前期试点过程中有12家金融机构进行了资产出售,其中国有控股商业银行2家、政策性银行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汽车金融公司1家。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优质公司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等。从信贷资产证券期限结构看,主要是中长期证券,其中5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155.12亿元,占发行总额的25.04%;1-5年的中期债券452.48亿元,占发行总额的73.03%;1年期的短期债券为11.96亿元,占发行总额的1.93%。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取海外之经验,在试点过程中逐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见表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同时通过监管部门行使审批权,对具体操作行为予以管理和控制。
在前期试点中,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风险:一是建立基础资产和产品信息披露制度。通过银行间拆借网、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对外公布相关发行和交易信息。二是引入信用评级和增级机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专业评级公司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同时,通过多种措施来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以利于市场发售。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并允许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质押式回购。
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情况看,监管部门对发起人和基础资产的选择采取了较为稳妥的方式,主要选择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单位,采用成熟的发行技术,确保操作成功并取得示范效应。但是,每单业务的审批周期较长,至少要半年以上。根据相关的审批流程,金融机构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先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向银监会报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相关材料,得到审批之后才能进行正式的业务运作。
二、重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现实意义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一度被妖魔化。在此背景下,我国起步不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戛然而止。客观地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确实存在“过度”现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放大器”作用。但是,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内的金融创新是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这一趋势不会因金融危机而改变,只会对原有的运作方式进行改进和完善。从国际来看,欧美主要国家已陆续在2009年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发展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得一度停滞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得以重新启动。这是件多收益的好事。有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以及发展金融市场等都具有现实意义。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加银行资金来源并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目前,我国仍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制,银行贷款是资金供给的主渠道。按照银监会的安排,我国银行业从2013年起开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有关要求,对商业银行实行更高标准的考核,这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银行业来说,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和严格的杠杆率要求使得商业银行对于资本的需求增大,而估值水平的降低使得外部融资面临很多困难。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贷款转变为可用资金,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信贷资产出售后,商业银行为承担资产业务风险而准备的资本金可相应减少,有助于提高资本充足率。
我国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和基建项目贷款,期限大多在5年以上,而商业银行的各项存款大都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商业银行这种“短存长贷”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客观上会造成资金沉淀而加大流动性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换成新的可用资金,在提高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能把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实现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相互融合。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快从贷款持有型向贷款流量管理型转变,是提高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信贷资产证券化使得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表外化,减少了风险加权资产规模,具有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功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而发放贷款客观上必然产生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不仅回收期限难以把握,而且是否能足额回收也不确定。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将一部分不良贷款转变成能在市场上流动的资产支持证券,让有能力接受并愿意接受的投资者持有,将一部分风险资产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对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具有积极作用。不良资产证券化不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负债,却增加了新的可用资金,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手段。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处置和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效率,商业银行可以在贷款质量有下降趋势之前就将其出售,提前转移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商业银行资产的整体质量。此外,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也具有积极意义。传统的银行业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生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国际银行业已出现向服务收费转变的潮流。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相应的资产和利差转移给投资者,自己继续管理贷款、收取管理费用。既能更好地发挥其自身优势,又能增加新的盈利渠道。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在我国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行,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积极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将住房抵押贷款、长期项目贷款下的资金释放出来,从而增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供给能力。二是中小型银行可以直接将中小企业贷款实行资产证券化,增加可用资金。只要这些银行能够克服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方面的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难题,就可以为其开辟出一条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业解决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资产或者某一行业资产持有占比过高的问题。如果银行业有更多的贷款数额参与到证券化过程中,就可以释放出大量可用资金,从而间接地推动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四是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果能够对中小企业贷款资产池进行合理信用增级,就可以将更多中小企业贷款转换成证券产品向市场出售,使商业银行获得循环融资机会,从而收到拓宽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的功效。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首先,信贷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证券产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这对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将起到积极作用。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偏好。资产证券化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设计出不同等级证券,这些证券具有不同的偿付次序,以熨平现金流波动。信用增级能将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升金融市场的完备性。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涉及到发起人、债务人、SPV、保证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每个机构都有专业分工的优势,这有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服务效率,为更高层次的风险权证市场提供技术支持手段。
三、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几个相关问题
信贷资产过度证券化是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因素之一。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监管层认真总结国际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教训,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和发行,以严格审批来控制资产证券化产品总体规模是明智之举。的确,从前期市场运行情况来看,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着力解决。
(一)扩大基础资产种类并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
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应着眼扩大试点范围,因为只有形成一定规模,其功能和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规模的扩大应包括基础资产种类的增加和更多金融机构的参与。根据《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础资产种类可以进一步扩大,除了前期试点中的基础资产种类,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等多种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使基础资产种类更加丰富多样。另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
在扩大试点时期,应鼓励更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此前主要是大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通知》规定,银监会在收到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报送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通知,大大缩短了受理和审批时间。而此前的试点过程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首先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然后再向银监会报送申请材料,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审理,获得批复后才能进入实质性运作。
(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范围
2008年以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投资者参与的热情不够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投也比较清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参与,不但流动性受限,就整体金融风险分散而言也难以达到效果。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良莠不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层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产品规模小和投资者单一导致已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交投不活跃,流动性很差,部分产品甚至全年都没有交易。《通知》提出:“要稳步扩大资产支持证券机构投资者范围,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合规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主体以银行类金融机构为主,这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市场上交投不旺。如果能形成一个多元化投资主体结构,就可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需求,促进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随着企业年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债券类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隔离和信用担保制度保证投资者在获得稳定息票收入的同时只需承担较低的风险,也形成对投资者的强大吸引力,促使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趋于活跃。
(三)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风险控制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属于结构化产品,既有收益,也内含一定的风险。从西方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商业银行一手放贷,一手将贷款打包证券化后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只赚取手续费,风险和收益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商业银行失去风险管理动力,人为放松贷款发放标准,将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美国次贷危机表明,如果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不进行严格控制,那么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正是基于国际经验教训,在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时,监管层增加了一些新的审慎性要求。
一是要强制风险自留。《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这相当于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与投资者绑在同一条船上,可以防控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是实行“双评级”制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属于复杂的结构性投融资活动,投资者往往难以准确把握其中的风险,因此需要由权威的专业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风险的评定,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依据。《通知》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这种相互制约的评级制度可以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有助于投资者的投资预测。
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反思美国次贷危机,其直接诱因是多次证券化,导致最终的证券化产品结构异常复杂,投资者根本看不懂。再加上评级机构利益驱动,对合成证券的评级过高,造成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我国监管层吸取金融危机教训,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四)加强信贷资产和资产池的信息披露
加强信贷资产和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建立信贷资产及其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在前期试点中,证券产品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特别是资产池信息披露的程度及范围,与投资者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发起人可能提供片面的资产池信息或隐藏负面信息,难以充分反映产品风险。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来说,不同风险类型的信贷资产都可以纳入基础资产池,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但前提是信息的全面及时披露。只有这样,投资者才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自主作出投资决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源头在基础资产,而发起人应当对信贷资产的动态信息掌握得最全面、最直接。因此,即使信贷资产已经不在其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也应当以服务商的身份对信贷资产的安全承担后续责任,防范信贷风险管理空白化和道德风险。这就需要加强信贷资产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必要时可以引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加强对证券化产品的监督与检查,并披露其相关信息。
(五)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专门立法
目前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以及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不完善,尤其是相关法律不健全。全面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保障,而国内目前还缺少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独立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足以解决法律冲突,因而掣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较多,因而在业务运作的每个环节、市场主体之间都要有相关的法律作出规定。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基本管理框架已经形成,对产品发行和运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产权登记、会计结算、信息披露、税收管理等均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这些管理规定多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出现,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实践中难以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是必要的。即由立法机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并针对现行法律规定中与资产证券化相冲突的情况规定例外条款,以解决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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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越.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当其时[J].时代金融,2012,(3).
[3]史晨昱.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新金融,2009,(4).
关键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基础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8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85-02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的一种,在当前亦是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表现形式和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被设计成特殊目的载体,具体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2012年9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基金公司开始设立子公司,发行类似信托的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也开始被引入市场,并逐步为市场所认识和接受,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新引擎。[1]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公司子公司目前主要作为类信托理财产品,其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还没有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本文将以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剖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概况及法律结构
2013年5月9日,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了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证券化产品。该专项计划设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2 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三种资产支持证券。此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为上海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担保人为上海城建(集团)公司;回购方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养护公司为上海上隧实业有限公司。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约定,用于向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专营权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间内的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大修基金以及隧道运营费用后的合同债权及其它权利。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计划管理人已经与托管人签订了《托管协议》。托管人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专项计划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专项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金、其他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不同计划的委托管理资金相互独立。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隧道股份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委托”这种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具体包括四个法律关系。一为委托关系: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国泰君安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管理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享受和承担。二为资产购买关系:国泰君安作为人,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买方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一定时间内的专营权收入。买方支付的对价为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三为担保关系:由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作为担保权人,原始权益人作为被担保人。四为回购关系: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作为回购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合同规定的专营权收入款划至大连路隧道公司收益账户中,原始权益人于收到专营权收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扣除隧道大修费用和隧道运营费用后的金额划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五为专项服务法律关系:评级机构、托管银行、国泰君安作为服务提供者,对“计划”进行信用评级、账户托管以及全面管理的服务,并由国泰君安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约定的佣金。
二、法律问题评析
由于我国国内金融分业监管及信托业专营的金融体制,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仅从基础资产和基础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入手,逐次评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行为如果被认为不能完全与原始权益人相隔离,则会被定性为担保融资行为。 如果某项财产转让给他人,不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财产范围,则该项转让可以称为“真实出售(true sale)”。
债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各国都是比较普遍的做法。按照我国法律,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而根据资产证券化对于基础资产的要求,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可以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希望此种债权为一种依契约产生的合同之债。在实务中,原始权益人也往往将其拥有的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2]
合同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在法律上有以下几个支持条件:第一,债权的可转让性。依民法及合同法,除了按照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法律有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只须通知债务人而无须以其前置同意为条件。第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在风险隔离的效果上可以达到最佳。只要原始权益人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特殊目的载体,相关债权类金融资产可以得以终止确认,那么即使原始权益人破产或者遭受到其他债务诉讼时,通常也不会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地位和行使权利的便利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债权资产转让从技术上来说是完全可以达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
如前所述,隧道股份BOT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属于回购关系下形成的合同债权,因此从法理上实现“真实出售”是可能的。
(二)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专项计划说明书,“委托人与计划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委托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因此,专项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因其不稳定和脆弱,仅适合运用于较短期的资产管理。因为委托原则上于当事人一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归于消灭,而且被人可以随时取消委托,人也可随时辞去委托。委托中,即使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托人破产、辞任、解任时,委托合同对继任的受托人仍然有效”,但因为这是一种涉他合同,未经继任者确认,原来所设定的委托并不当然对继任的受托人有效。由此可见,委托法律关系对于计划的长期存续增加了很多不稳定因素。[3]
同时,证监会模式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分业经营限制,未明确适用《信托法》,其风险隔离无法借用信托原理,而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专项计划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监管者要求的资产独立操作来保障。但失去《信托法》保护的专项计划,在委托的法律结构下,不可能存在一个保障基础资产独立的载体。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委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即投资者,这样基础资产不能独立于投资者,也无法对抗投资者的债权人或破产清算人对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同时,因为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不断变动,在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登记到全体投资者名下,从而使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晰。因此,仅仅依靠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难于完全确立起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很难在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中确保达到真正的破产隔离,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法律保护上的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如果无法解决基础资产的独立性问题,无法运用恰当的法律结构实现破产隔离,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法律上就存在重大缺陷和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李可.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的新产品[J].中国城市金融,2012,(11).
资产证券化是于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结构化融资创新产品,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可以降低借款者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转移和分散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以及增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我国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主要为资产证券化中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建行和国开行分别进行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是随着金融危机后各界对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担忧的增多,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也出现了停滞。2013年7月,东方资管――阿里巴巴1号至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证监会批复,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为阿里巴巴金融将小微企业小额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的一次尝试,首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先河,这对券商资管、基金、信托等经营方式,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次突破性事件。
二、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兴起原因
1、阿里小贷扩张急需流动性
阿里巴巴于2010年及2011年先后成立了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为6亿及10亿元。阿里小贷正式成立,开始向部分城市的淘宝或阿里巴巴上的电商企业放贷。但是,阿里小贷的注册资本只有16亿元。根据央行与银监会共同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融资杠杆率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阿里小贷最高能够从银行获得的直接债务融资为24亿元,即其可供放贷的资金最多为24亿元。然而,截止2014年2月,阿里小贷的累计贷款总额已经达到了1700亿元,这意味着阿里小贷的放贷需要周转70次以上才能把24亿元的信贷本金放大到1700亿的贷款规模。巨大的贷款需求限制了阿里小贷的发展。因此,阿里小贷不得不积极寻找其它可靠的融资渠道,用以解决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来取得进一步发展。2012年6月,重庆阿里小贷通过山东信托合作向社会募集资金,但由于信托计划的私募性质,融资规模受到限制,另外,信托的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显然难以满足阿里金融更大发展的需求。为了进一步解决融资困境,拓宽融资渠道,阿里小贷走上了资产证券化的道路。
2、政策支持
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提出了可以“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范围,“循环购买”首次在政策上“破冰”。使得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在政策上有了可能性。
三、阿里小贷模式资产证券化分析
1、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
(1)发行模式。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计划采取了统一结构、一次审批、分次发行的模式,这与资产管理人一方控制的原有模式差异很大,能够更好地满足电子商务平台上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节奏。据悉,这也是该产品设计为10个独立计划的出发点。每个产品规模不一定很大,但可以根据需求设立多个产品,每个产品期限都可能在1―2年内。
(2)募集规模。从东方证券资金管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了解到,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计划发行10期产品,每期发行额度为2―5亿元,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阿里小贷的小额贷款资产,预计募集资金总规模在20至50亿元,这使得其融资渠道得以极大地拓展,使得其自身对外放贷的实力大大增强。这一措施对于近年来一直备受放贷资金来源困扰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均有很强的突破和示范效应。
(3)管理人。阿里小贷隶属于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集体――阿里巴巴,其小额贷款的主要客户便是天猫、淘宝、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各类商家,小微企业特征极其鲜明和集中。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募集资金,购买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资产,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为阿里商户、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直接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这将成为到目前为止最直接服务于小微企业的案例。
2、“循环购买”盘活资金存量
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基础资产,要求这部分资产不许有稳定的现金流,也就是说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并且,通常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多为具体的固定资产,其从成立到计划结束基本不会进行替换,有可靠的存续期。但由于阿里小贷实施证券化的资产是其对天猫、淘宝和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各类商家发放的小额贷款资产,随借随还,并非实体的固定资产。并且,放款周期最长只有6个月,这部分部分资产构成的基础资产不足以支撑1年的存续时间。因此,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在交易结构设计上采用了循环购买的方式。简单地来理解就是,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2亿―5亿元,募资完成后用于阿里小贷的信贷中,待这笔放贷完全被收回还贷后,2号专项计划才会再开始募集2亿―5亿元,如此循环直至10号专项计划。最终,这10只产品,共募集资金量为20亿―50亿元。循环购买基础资产,能够帮助阿里小贷循环获得资金,不断改变资金池,但是总量基本不变。同时,机构投资者也省去了频繁收取收益的麻烦,循环购买基础资产还解决了短期贷款资产和长期证券化产品的期限匹配问题,这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是首次尝试。
3、风险控制
东证资管和阿里小贷的此次合作是国内金融创新的一次重大突破,被视为资产证券化的标杆,风险控制成为了东证资管和阿里小贷在此次创新过程中的一大难点,备受关注。为了控制风险,东证资管和阿里小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其他资产(资产所有人的其他资产)风险隔离开来。破产隔离按法律或者企业章程中规定,该企业不得主动或者被动地适用破产法。SPV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China Wall)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在东证资管――阿里巴巴资产管理计划中,由东证资管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充当SPV角色,此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仅有这一项业务,属于比较成熟的SPV形式,实现了真实的出售和风险隔离。
(2)增信措施
首先,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内部增级。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专项计划分为优先级、次优先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份额比例为7.5∶1.5∶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获得收益,其次是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偿还损失。其中优先级与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向阿里小贷(该计划原始权益人)定向发行。另外,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被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服务有限公司评为AAA级,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优先级(占总规模75%)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被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评为AAA级;可在深交所交易,预期收益率6.2%/年,优先获得收益分配(包括本金和投资收益)。次优先级(占总规模15%)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未评级,不可交易,预期收益率11%/年。次级(占总规模10%)定向阿里小贷,未评级,不可交易,不设预期收益率,如发生资产损失先由次级承担。
其次,通过阿里小贷旗下的担保公司――商诚担保为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外部增信。商诚担保的担保支持在期限满时为优先级和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和补充支付,履行担保和补充支付的义务的金额不超过专项计划的30%。
(3)动态监控
主要表现在原始权益人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核。借款人在阿里巴巴、淘宝和天猫平台上经营业务,阿里小贷能够对借款人实际经营状况、真实的现金流状况进行实时的监控,从源头上遏制信用风险的产生。单笔金额小、服务企业多,降低了非系统性风险。为了让监管机构放心,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还对资产包的管理方式设置了阀值,一旦发生基础资产逾期率或不良率超过一定阀值,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及阿里巴巴就应协商调整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作为管理人的东证资管可以出于风控要求,对后续再投资的基础资产作出相应更为严格的限定。此外,为了有效地为专项计划投资者控制风险,在监管机构的支持下,东方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一种看似简单的方式,即提高门槛。为保障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起点为人民币500万元,次优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起点为人民币2000万元,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转让环节提高投资者单笔成交申报的最低数量至5万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寻找制作一揽子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由专业人员重新设计,使其可以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该过程中,金融租赁公司所起的作用是,将其拥有的各种类型的租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SPV),从而取得资金。然后,由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以这些债权为抵押,发行租赁债券,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把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取得销售租赁证券的资金。这种租赁债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是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创新型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的融资手段。
在直接融资的发展速度和融资规模受到制约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金融市场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过渡,承担承上启下的作用。运用资产证券化,在充分考虑风险问题和运作方式的前提下,可以缩短资金周转周期,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扩展和获利能力。
通过认识国外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认为该融资方式是不同于传统的、可以有效的增强融资租赁公司资本流动性的方法。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有主要两种:一种是权益资本,通常情况下由股东的自己出资;另一种是债务资本,如各种贷款。拥有稳定的营运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持续经营的基础。在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企业获取资金的途径比较多样,如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资产证券化等,而且相对简单。我国情况则大不相同,主要以银行信贷为主,导致的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所以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营规模就不易壮大,并且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优秀人才。只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少数几家实力大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实力直接开展,证券发行的在体量和影响力上都不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应该说这些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机遇与挑战
2015年11月19日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这一套文件,可以看作是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鼓励政策。
从表面看来,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但事实上并不尽如人意。
第一,资产证券化的应当有资产的保护机制和破产保障的措施。此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以及保证其真实性必不可少。但是在现有中国上层建筑的体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在法律上法是否能够设立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在破产法范畴下是否可以实现破产隔离保护,以及对真实出售债权资产的界定都处于一个并不清楚明朗的阶段。资产转让后的登记和公示程序,严重缺乏相关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机构,这对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和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存在非常大的危险。
第二,税收问题。由于政策变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缴纳范畴,利息差部分税率为17%。但是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并不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即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没有开票的资格,假如租赁公司继续代为开票,又将引发法律层面上权利与义务的错位。同时,根据对京津、江浙沪等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的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的反馈,可以看出,若以融资租赁公司将来租金收益权做租赁资产,以租赁为原始权益人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依据,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承担多达17%缴税成本!这一点目前还没办法解决,要么就学工银租赁那一单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是不动产或构筑物这些开营业税发票的资产。
最后,市场认可度的问题。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基本上是作为一个跟在银行信贷后面做补充的角色,因此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的承租人质量普遍不如银行信贷当中的借款人,这也就造成构成基础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从而非常影响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如果增加评级那么只能通过增强内部、外部增信措施的方法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到许多方面:投资人、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租者、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交易所等等,目前还需要增强担保来提高评判等级,从而到达顺利发行交易的目的,这繁杂的过程和严重的沟通成本大大提高了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银行信贷更占据优势。
个人认为租赁资产是非常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基础资产颗粒度比较大,风险可以做到大面积的分散。但是由于我国该方面的上层建筑远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速度,因此目前开展此部分业务发展起来的阻力较强。不过,对于这部分业务的发展趋势,我相信会越来越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融资的企业来说,优势是非常明显。个人认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取决于债券投资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中投资者的需求。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融资项目和产品可以是飞机,光伏电池,船舶,管道等。而现有的公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信托公司钟爱的产品),抵押资产多集中房地产,资源采矿业,以及基础设施领域。所以,终端抵押产品的不同,决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的债券产品的风险特征不同。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行业投资过剩的形势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有更小的风险性,并且提供可观的收益。随着中国理财产品的丰富,以及投资机构对不同种类的信用风险的寻求,此领域必有长足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以绿能宝为例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步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近几年来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步伐变缓,由于需求成本等问题,制造业甚至暂时陷入低潮。转型升级,成为当务之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正可以需要发挥其盘活经济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结合运作从理论来讲一共有三种方式,依次是收益权转让、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模式。运作过程中,收益权的转让与债权的转让在交易方式和结构选择上区别不大,并且,已经成为可以运用的模式,但杠杆租赁模式目前只并未能够真正实施。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在直接租赁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融资租赁这资产证券化过程来的风险主要是承租人逾期或者违约。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回购收益权,掌握好风险管控,对于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来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信誉成为重中之重。
“绿能宝”是在中国大陆专注于绿色能源领域、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基础的公司。“绿能宝”运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互联网金融+委托融资租赁+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绿能宝的运营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通过购买绿能宝产品,再将产品委托绿能宝产品租赁给电站项目,电站再将获得的电费收益和补贴通过绿能宝返还给投资者。绿能宝以其可靠稳定的收益、灵活的投资方式、较高的收益和背后的公益性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及融资融物企业的认可。
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未来会出现哪些对接方式,我们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需求的明确,创新也会随之出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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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为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运行带来的影响,出台了4万亿的刺激计划,同时放松银根,扩张银行信贷,导致银行信贷规模激增。2009年当年社会融资规模比上年增长近一倍,银行信贷占GDP的比重上升24.3个百分点,造成企业和地方政府负债率高企,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威胁增大的后果。尽管后来采取各种监管措施,放缓了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增速,但是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为代表的融资主体资金需求强度不减,这反而导致了影子银行的兴起。影子银行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6月底正规金融体系理财产品已高达9.85万亿元。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与正规金融体系盘根错节,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极易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风险,一旦缺乏有效防火墙, 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和传染。作为有效的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将目前的表外影子银行业务阳光化,从而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降低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创造灵活的资产腾挪方式和竞争手段,解决资产负债结构中的期限匹配、风险匹配,改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与资产定价能力,从而达到降低和抵御金融风险的目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模式
1.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出现仅有8年的时间,目前却发展成为三大模式,分别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
(1)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作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该产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发起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2005年3月至2013年9月,中国累计发行82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达到909亿元。②③张明、邹晓梅、高蓓:《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工作报告,NO.2013W19,2013,10.试点8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目前已经发行并到期的各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良好,没有一支证券化产品在试点过程中出现本息违约或者现金中断问题,试点取得积极成效。
(2)企业资产证券化。又称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证券化,是指由证券公司设立SPV,以计划管理人身份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审批和监管,基础资产涵盖各种债权、收益权和不动产三种资产类型。2005 年初到2013 年9 月,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共68支,合计357 亿元。②2013 年3 月15 日,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说明监管层有意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适度松绑,试点业务将变成常规业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空间广阔。
(3)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票据的发展起步较晚。2012 年8 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正式亮相。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一种债务融资工具。ABN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审批和监管,其基础资产的内容与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接近。从2012年8月7日发行首支ABN以来,金融市场已经累计发行24支资产支持票据,总规模达82亿元。③
2.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
从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看(见表1),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监管文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细节均已非常成熟。企业资产证券化走的是从试点到推广的道路,其特点是虽然其法律基础、财税安排、会计处理等方面不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备,但是为非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直接融资渠道,从已发行的产品来看,融资成本大大低于同时间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资产支持票据起步最晚,虽然其基础资产类别同样广泛、结构化方式同样多变,但是它最大的特点是不循常规,采取注册制的融资方式,适合追求隐秘融资的企业。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
三、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及制约因素
1.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
(1)我国现有资产存量巨大。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是要有庞大的基础资产作为支撑,而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个人及商业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工商企业各种财产及权益规模巨大,有推进资产证券化的雄厚基础。就信贷资产来看,目前70.28万亿元的贷款中,金融机构本外币企业及其他部门中长期贷款余额27.95万亿元,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余额25.48万亿元,房地产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住户消费及经营性贷款余额19.22万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3年10月14日,.同样,券商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的基础资产储备池也十分庞大。
(2)政府意愿强烈、政策思路清晰。
一是定位明确。此次扩大试点的政策思路清晰,主要是盘活存量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为近期发展重点。
二是策略得当。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宣布,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财政部及发展改革委参加,其目的就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另外,此前我国已有8年前期试点的操作实践,已经积累了各种经验和教训,实际风险可控。
三是设置底线。此次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总原则是,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又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更为重要的是这次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设置了底线:明确指出对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
(3)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全面铺开。近期包括民营银行准入、国债期货重启、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通知等一系列举措的集中推出,意味着下一步我国金融改革将加速推进,这将为资产证券化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制约因素
(1)规模偏低、投资主体较单一,市场流动性较差。
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规模上偏低,已发行的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不足1400亿元,相比美国约10万亿美元的证券化产品市场规模。邓海清、胡玉峰:《国内资产证券化模式比较》,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5月13日。规模偏低,造成市场交易量很少,多数投资者持有到期,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从我国已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来看,投资者以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占比高达80%~90%,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而券商、基金、保险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力度不够,存在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问题。而且,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目前设计的目标对象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尚无法参与。另外,在市场交易平台和流动性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流通,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流通,导致市场分割,做市商及回购机制的缺乏,也致使现有市场流动性较差。
(2)缺乏有效监管,其他配套机制需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发展类型,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存在多头监管的弊端。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以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发行主体,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发行的证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转让。企业资产证券化以证监会主导,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企业证券化,信托机构不参与其中,主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券商作为特殊目的机构。而资产支持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因此,受现行监管体制的限制,各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协调,共同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尚缺乏很清晰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出台,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复杂,投资者要判断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价值与风险主要依赖于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完整的信息披露,这就要求评级机构、担保机构、资产管理、信用增级等机制不断完善,以解决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3)发起银行内部动力不足,风险没有真实转移。
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供给方看,我国的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尤其是优质资产)移出表外的动力不足。从经营结构来看,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结构中,利息收入占经营性收入的比重仍在60%以上,银行经营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需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从扩大试点的资产池来看,目前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信贷,而银行十分愿意证券化的不良贷款不是扩大试点范围的重点,因此银行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优质消费信贷证券化动力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能无法将风险从银行分流,因为我国大商业银行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投资者(截至2013年9月银行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仍在65%以上),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由银行发起证券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和发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售,造成信贷资产在银行间交易流转,风险并未真正转移出银行体系。
四、我国资产证券化前景展望及政策建议
1.国际市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变动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虽然一度回落,但仍在波动中发展。据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SIFMA)数据显示,美国证券化市场发行量在2006年达到2.9万亿美元高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跌至1.5万亿美元,此后证券化市场逐步恢复。2012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2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6.9%,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9.9万亿美元,占全部债券余额的25.8%,仅次于美国国债。
2012年,欧洲证券化产品发行量2308.5亿欧元,占同期债券发行总量的2.3%,余额1.6万亿欧元,占同期债券余额的10.5%(见图3)。同时,虽然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但从2012年数据看,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量仍占全球市场总量的89%,特别是欧洲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发行占比也持续走高(见图4)。
从美国和欧洲资产证券化最近的发展表明,低风险优质的住房抵押贷款类证券化(MBS)与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量依然持续处于高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和追捧,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很快地消除。而冲击最大的主要是高风险的担保债务凭证(CDO)等再证券化产品,尤其是欧洲中小企业证券化(SME)占比持续走高,2012年发行量高达570亿欧元。较好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逐渐成为欧洲中小企业主流的融资方式,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展望
(1)从国际的经验来看,1980~2010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存量规模由1108亿美元增加到10万亿美元,其占同期信贷资产余额的比重也由5%上升至62%。201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占债券规模的比例仅为0.12%,上海清算所:《固定收益产品投资者持有结构》,2013年9月3日,http:///sjtj/tjyb. 与国外成熟市场有着巨大差距,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很大。若不考虑信贷资产存量的增长,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规模达到1%,以目前约70万亿元的贷款余额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000亿元;若达到10%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可达7万亿元。
(2)从我国三类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于庞大的基础信贷资产,只要政府放开额度,未来的发展前景最为广阔。从官方态度来看,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几年发展的重点。从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其基础资产都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权,未来有望扩展到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商业物业等。由于宽广的潜在市场、券商灵活的市场化机制以及证监会高效的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成为证券公司主要的创新业务之一。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主体多为地方城司或与政府签订BT项目的承包人,通过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既不会占用企业债融资审批通道,也不会受到融资额度的限制。只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其发展前景也较为广阔。
(3)从专业证券机构预测来看,到202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存量规模有望达到6.56~13.12 万亿元,占贷款余额的6.08~12.15%,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存量有望达到1.44~2.88万亿元,约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18%,朱琰、薛缘:《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对比分析》,中信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7月30日。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3.加快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消除市场分割,提高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造成了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互相割裂。而市场的不协调导致了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不足,影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要扩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丰富交易市场的品种,发展多渠道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资金来源,丰富资产证券化市场类型。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协同发展,消除两个市场之间的分割,实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流通。
(2)建立统一监管体制,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
为解决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存在的多头监管、政策不统一、监管不协调的问题,应逐步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克服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弊端。由于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要重点强化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充分借鉴巴赛尔协议III针对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比如采取大幅度提高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拨备,对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设置额外限制条件,加强银行作为流动性提供者的风险暴露的管理机制,限制资产证券化的杠杆率和资产集中度等措施,以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发生。邓海清、胡玉峰:《资产证券化与影子银行》,宏源证券研究报告,2013年10月8日。
(3)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弥补行政监管的缺陷。
国外的经验表明,借助行业自律组织的力量,是加快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有身处一线市场和行业的便利,因而可发挥亲近市场的优势,监督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引导市场发展。第一,积极倡导由行业协会制定贷款标准协议和转让协议,奠定大规模信贷资产转让的基础,建立规范和具有可比性的资产信息库,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信息透明度。第二,由证券交易所执行对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一线监管和行业协会执行对证券化金融中介的自律监管,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自律组织的行业优势以及提供交易设施与服务的便利,实时监督资产证券化活动,促进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公平,营造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
(4)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增强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我国资产证券化要真正走向成熟,获得大发展,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激励机制。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真正实现要素市场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商业银行过度依靠存贷款利差获得高额利润的市场外部环境,促使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将经营重点转移到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为核心的轨道上来,这样证券化的优势就可以得到凸现,商业银行就会主动将一些占用资本较多的中长期贷款通过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转化;同时,通过出台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相应的优惠配套措施,会进一步激发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和热情,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