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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池的组建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是寻找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收益等标准继续分类、组合,形成一个资产组合(资产池),以便出售给特定目的机构。为了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证券化资产必须具有预期可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本息的稳定现金流。在矿业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中,将矿业企业的未来现金收入进行估算、清查,对可能产生不同效益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组合搭配,组成“矿业权资产池”。资产池的构建可以结合风险较大的资产(如探矿权资产)与风险较小的资产(如采矿权资产)共同组合以达到优化资产池的本意。在实际操作上,可有两种组合方案:一是西部不同地区的同类矿业权进行组合;二是某一省或区域内不同类型的矿业权进行组合。
(二)设立特定信托机构
特定信托机构(SpecialPurposeTrust,SPT)的职能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在这种模式下,由一个有政府支持的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矿业企业将拟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机构,然后由特设目的机构将购买的资产组合为资产池,以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具体操作方案就是成立矿业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出资人为国土资源部、西部开发办和西部各省国土资源厅,首笔注册资金由政府投资,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和地方财政拨款,之后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三)资产转移(破产隔离)
资产转移是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目的是实现破产隔离。证券化基础资产由与原始权益人分离的SPT持有,若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证券化资产不列为破产清算范围,以确保证券化资产和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免受原始权益人任何不测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移中,发起人(矿业企业或持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资产转移给特定信托机构(SPT),实质上转移的是矿产资源未来的收益权。或者将矿业企业(矿业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将来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由特殊目的结构以矿业权的未来收益(未来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四)证券发售与管理
信用评级之后,需要将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告,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撑证券。由于此时资产支撑证券已具备了较好的信用等级,因此能以较好的发行条件售出。特定信托机构售出证券,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始权益人。至此,原始权益人的筹资目的已达到。最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交易所挂牌上市,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流程。在证券交易期间,债券的本金利息支付从发起人(矿业企业或矿业权人)的矿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这一环节的工作设计包括证券承销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
二、矿业权资产证券化相关配套措施
(一)修订并完善相关法律、准则
1.《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T的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SPT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在《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注册资本标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T发行证券的资质。
2.《证券法》中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获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即资产支持证券明确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3.《税法》中对于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
具体来讲,要减免发起人向特设信托机构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减免发起人代收的矿业资产经营现金流入的营业税;减免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减免投资者进行资产证券化投资要缴纳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使之与投资国债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投资者对此类证券的需求1。
4.《企业会计准则》中补充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核算
在会计处理方面,资产证券化业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作出完整的规范,尤其是对于特定信托机构的会计处理未进行规范。为彻底解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经验,加紧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将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问题融合在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计处理规范,以此来指导资产证券化乃至其他金融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资源支持证券是结构性融资,它的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发展资源证券化市场,一定要依靠具有专业人员的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在ABS最发达的美国市场上,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就我国将来ABS市场上潜在机构投资者类型看,不外乎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与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海外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鼓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准备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源证券化市场,允许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源证券化产品,使机构投资资本能够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三)完善矿业权评估和矿业权流转市场
矿业权评估是证券化的前提,矿业权评估是矿业市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矿业权流转和证券化密切相关,矿业权评估程序是否规范,结果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证券化的成败。完善矿业权流转市场,一是国家放宽矿业权流转的条件,对矿业权的流转采取自由转让的原则,以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严格矿业权流转的程序,国家运用各种方法,包括税收调节手段,科学确定矿业流转征收金的数额,并采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手段,进行合理的调节。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发展窘境;有效策略
0 引言
对于金融业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可载入史册的金融创新工具,并推动全球金融业的迅猛发展。万事无绝对,资产证券化也是如此,虽然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影响力,激活全球经济的发展,但也容易陷入一些风险之中。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仅仅只有十多年的时间,在发展历程和操作经验上都存在许多弱势。所以,为了推动中国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优秀经验,找寻出符合国内经济发展的资产证券化道路。
1 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从内容上来说,通过将可预见现金实施证券化的过程,就是金融市场常见的资产证券化。而这种可预见的现金包含多方面的含义,既可以是固定资产,也可以是非固定资产,只要具备经济价值,就能发挥现金流的作用,参与资产证券化中。同时,资产证券化的组成要素还包括发起人、服务体、载体、委托人等内容,才能保证其运作程序。一般来说,一个资产证券化的完成,首先是制定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目标,把资产的总数量统一到资产池中。其次,发挥信托实体的作用,即SPV进行法律范围内的资产交易,保证资产隔离的安全性。再次,SPV机构会通过各种发行条件,设立信用等级进行评估资产的有效性,而投资银行充当参与者之一,也能推动资产证券化朝良性循环发展。其中如果有其他机构或个人想将资金投入投资池,就需要向发起人购买支付价格。再次,经过资产证券化的评级后,稳定安全的资产才能挂牌上市,只需申请要求符合经济交易原则即可。最后,上市完成后,资产证券的工作并不意味着结束,还需要信托机构、发起人对后续的管理工作进行分配。比如,信托机构会通过指定相关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获得一定的资金报酬。一旦资产证券到期时,发起人和信托机构还要对资产进行售后管理。
2 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历史进程
从21世纪初开始,国内的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雏形,是由建设银行和澳大利亚的麦格理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共同合作才开始实施的。时间转到2005年,国内才真正开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这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由此可见,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尽管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业有很大的潜力市场,但国内的资产证券化道路非常坎坷。
2.1境外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历程
从发展道路来看,资产证券化属于舶来品,主要从国际资本市场引入国内。1980年以后,国内通过投资大量修建公路,而由于资金紧张,采取了”收费还贷“来弥补现金缺口。事实上,国内的经济发展刚刚起步,改革开放的浪潮也才不久,许多交通道路建设严重缺少充足的资金,经常出现建设一半,资金就用完的现象。这种不正常的建设模式不利于交通的发展,更严重阻碍经济发展的道路。此外,由于国内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条款的空白,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缓慢,交通道路建设无法利用证券来获得充足的资金,更加不能向雄厚经济实力的企业进行借贷合作。不过,部分经济项目在国外凭借SPV的作用,获得了证券融资的帮助,由此也就实现了境外投资境内建设的发展模式。十年之后,国内的境外融资在国内多项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仅仅高速公路这一个项目就得到近16亿美元的融资。同时,许多企业也纷纷采取这种方式来寻求经济援助,保证经营融资的顺利。
2.2境内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历程
国内的境内资产证券化道路发展时间并不长,至今不到十年的时间,从2005年8月,国内的第一个证券化产品由中金公司开启了“吃螃蟹”模式,通过开展的收益性金融产品来申请挂牌上市。四个月之后,国内的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先后推出了资产证券产品,并在金融市场掀起了波澜。由此,国内资产证券市场也开始迈入新的发展道路。2006年12月,不良贷款在市场上得到抑制,并朝健康资产发展,这是由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的SPV模式来获得市场37亿元的融资,取得十分瞩目的成就。
如今,资产证券化产品也逐渐从企业信贷、银行产品向基础设施方面发展,其内容也得到进一步的拓宽。2006年,首批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产品出炉,随后公用基础建设收益资产也开始资产证券化,通过污水处理费来获得市场上的融资需求,推动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总之,企业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是国内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最普遍和最广泛的项目方式,而境外流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还只是刚刚开始,仍有很长的一段道路。
3 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尴尬窘境
3.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资产证券化的流程非常复杂,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更是非常多,不论是在何种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来保证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内容上来说,金融合同的签订更是必须谨慎,而法律法规的健全则能保障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作。然而,国内的资产证券化道路本身起步较晚,而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较少。《证券法》是现行关于资产证券化管理最主要的一部法律,并经过多次的修改、完善、补充,才颁布了关于有价债券、资产证券的发行条件及违规惩罚措施。但是对于市场中具体的资产证券保护措施却还没有涉及,尤其是原始权益人、机构载体、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规定,仍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2缺乏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体系
一个资产证券的投资效应,并不是看量化后的融资情况,关键在于资产证券化是否能够获得信用增级。从结构上来说,信用增级需要从内外两方面的环境进行衡量,外部信用增级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对外的金融担保服务,通过提高此方法来吸引资产证券的注入,从而保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高。同时,内部信用增级则主要来源于内部证券化资产的不断提高,远远超过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增加,中间的信用等级差距就是其投资收益。然而,这两种信用增级方式却并没有在国内的资产证券化道路上提供帮助,没有完善的信用增级机制,就无法获得金融机构、权益人等利益团体的青睐,更无法保证信用结构的准确、公正。所以,没有相关的信用增级体系,在制度上无法推动资产证券化的良性驯化,更直接阻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4 国内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
尽管国内的资本市场发展速度较快,流动性也十分灵活,但由于各方面体制的不健全,还存在许多发展阻碍。所以,为了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顺利,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4.1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适度管理,培育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
结合国内外的优秀发展经验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严格资产证券化市场,反而是不断从内部和外部条件来帮助和扶持金融业的发展。如今,远负盛名的美国资产证券化正是由于开放的经营环境,逐渐变成现在全球性的金融市场,并形成一整套系统化的证券管理制度。而近邻韩国的资产证券化道路虽然起步也比较晚,早期遭遇多重发展阻碍,经过严格管理证券市场后,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正是由于后期韩国放松对证券市场的管制,才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激发了整个证券化市场的活力。所以,国内应该积极汲取国外的优秀经验,并结合国内的证券市场发展实情,适当地放宽一些资产证券化有关的限制条件,鼓励证券化产品的推陈出新,才能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才能推动国内金融业的改革。
4.2营造合理的资产证券化法制环境
由于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法律体系存在盲区,直接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比如,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等都比较落后于现在的资产证券市场的发展,无法通过法制手段来营造合理健康的环境。同时,国内必须全面认识资产证券化市场和金融业这两方面的深层次内涵,而政府部门更要上行下效地创造法制环境,推动资产证券化法制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国家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4.3建立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
鉴于国内信用等级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无法明确金融资产的相关数据,所以必须构建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另一方面,不同于国外SPV市场发展的成熟,国内的信用评级资深人员也比较少,需要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威信用评级体系。对于资产证券化来说,信用评级的作用非常巨大,必须保证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才能获得金融市场的肯定,才能增强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力,从而推动中国信用评级的权威影响力。
5 结语
全球资产证券化道路并不长,仅仅只有40多年的时间,但却发挥极为重要的融资作用,引起了金融业的飞速发展。而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则先是从试点开始,也只是针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证券化业务,具有单一性和狭隘性。随着国内现代化和工业化的步伐加快,金融业的需求增多,这就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推进了国内资产证券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红辉.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必然性与模式选择[J].搜狐财经 2009(0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核心机构SPV;信用评级标准
[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资产证券化概念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1 概念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前者实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部分;后者则是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模式证券化,一般涉及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个类型。
1.2 发展历程
相较而言,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时间较晚,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非标准化探索时期。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两亿地产投资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且更多企业逐渐参与到其中,特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化进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这一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数量较多,涉及金额高达263亿元人民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停滞时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且我国银监会停止了相关产品的审批,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最后,重启时期。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并在下一年正式下发《通知》,标志着我国暂停四年的信贷证券化重新启动,并适当扩大了范围、条件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再次发展。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种类单一
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诚然,已经具备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针对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及税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另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在于确保金融安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使得其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且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构建,使得资产池建设不够规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
2.2 核心归属不明确,缺少信用评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够设立发行证券的机构SPV,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造成资产证券化核心归属不明确,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除此之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证券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统一的标准。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由于专业人才匮乏,且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便我国拥有大公、中诚信等较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关市场不完善
由于交易过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对产品了解不够透彻,难以进行投资,使得我国证券化发展相对滞后,另外,经济寻租发生概率也较高,对投资者切身利益构成了较大损害,造成流动性过剩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依赖企业自己的信誉,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等系统不够完善,且债券市场监管力度较大,使得企业债的数量、种类等较少,此外,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化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发展难度。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
3 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其资产证券化发展良好的关键在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足够的保障,促进金融创新。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例如:会计师、评估师等,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加强证券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规范主体行为;《资产流动化法》等专门法规,提高资产证券化法律化水平,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类型较少这一问题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受到其耗时较长的影响,使得流动性大打折扣,导致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失衡现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等级较高,相对应的风险也会随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点。我国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可以结合这一情况,实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等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缓解融资难,出现的发展缓慢矛盾,同时,对涉农贷款等国家支持的领域进行证券化,突出重点,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实现循环发展。
3.3 积极构建核心机构SPV
不同于美国,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结构等不能够独自设置SPV,但是,SPV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以政府为主体,进行SPV的构建,并执行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有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信誉,而且,政府为中心的SPV能够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运作,提高中介结构规范性。
3.4 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直接影响。因此,我国要加强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级和评级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并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及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机构的审核力度,落实责任制,针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促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支持、培养几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支持,相应地,还需要避免发达国家属于监管出现混乱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同时,积极推进专门机构的建设,避免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引导我国资产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3.5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相对应的规模越大,那么各种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一情况,如果缺少有力监管,势必会出现道德风险,对社会各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至此,在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逐渐走向规范化,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建立明确、透明的审核机制,兼顾资产池建立全过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关注细节,才能够创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
3.6 构建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和主体环境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但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之间缺少联系,且缺少相关制度,使得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前,要加强对交易形式的调整,创建统一、规范的新型市场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交易,具有复杂性特征,且需要多个市场主体给予支持,例如:证券公司、会计师等,而这些主体素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为确保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各主体之间的规范,提高各主体素质,准确识别并保护原始权益人、服务者等切身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从多角度人手,全面、系统的进行管理,才能够促进其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和种类
(一)所谓的资产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
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和现金资产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如图1)
三、可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基础条件
(一)能在未来产生可以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的期限、结构清晰
(三)保持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
(四)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
(五)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资产达到一定的信用标准
(六)该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
四、资产证券化与发行企业债券相比所具有的独特性与优势
(一)传统的企业债券融资方式以企业自身的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的偿付以企业的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本息的偿还不是以企业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证券化的资产为限。
(二)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发行债券时资产负债同时增加,负债率会提高;而通过资产证券化后,由于表外融资,资产一增一减,负债率不会发生变化。
(三)如果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不够好,但有一些比较好的资产,那么,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通过“资产重组”过程后,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将主要看资产而非像发行债券那样进行信用评级主要看企业,因此取得的评级将比发行债券的评级高,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发行债券的目的是唯一的,就是筹资。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目的也是筹资,但在证券化的情形下,发起人通过恰当使用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交易构架,在实现筹资目的的同时能够有效实现其他目标,如把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发起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把长期资产转化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等。
五、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采矿权收益证券化的总体方案
通过成立SPV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门用于向煤炭企业购买未来特定时期的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采矿权收益(煤炭销售净现金流量),通过内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高采矿权收益的信用级别,用该采矿权收益向计划份额持有人(证券持有人)支付本息。
(二)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
从实质上看,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方案已具备了“一个核心,三个基本原理”的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煤炭企业的采矿权收益具有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良好;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等宜于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所必备的条件,因此通过采矿权收益组建资产池,有利于实现资产证券化。
(三)煤炭企业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有利方面
1.不增加负债的同时,获得新的增量资金
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收益进行的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是表外融资的模式,因此在移出资产的同时,煤炭企业将获得新的增量资金,使得发起人在不影响资产负债率的情况下,获得了发展资金。
2.资金使用灵活
煤炭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其实质是对未来一定时期净现金流的买断,而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无限制。因此,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资金使用灵活的特点,便于煤炭企业整体调配使用资金。
3.规避宏观政策风险
在政府实施银根紧缩政策的趋势下,依赖银行贷款的煤炭企业,其发展将受到制约。而资产证券化项目则由于募集资金在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已经一次性全部到位,即可规避此类风险。
4.规避行业风险
煤炭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因此,取得银行贷款的难易程度、贷款利率的高低与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不仅可使煤炭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发行时全部募集的资金到位,更可在未来3~5年期内向担保银行支付对价,保证了资金的使用安全。
5.筹资成本较低
与目前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按照基准利率下浮10%)的票面利率相比,实施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成本能降低约60~100个基点。
6.资金使用期限较长
目前管理层对于发行5年期、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持支持的态度。与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或逐年评议的长期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无疑具有资金使用期限较长的特点,有助于煤炭企业长期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需求。
7.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影响
企业资产证券化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在相关法规、细则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能够顺利实施完毕,对于煤炭企业而言,不仅抓住了一次融资的优良先机,铺展开一个融资潜力巨大的良好平台,更于无形中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宣传、树立企业形象的作用。
(四)资产证券化程序
1.成立SPV。由投资机构组建一个特别目标公司SPV。在组建SPV时必须做到:债务限制、设立独立董事、保持分立性、满足禁止性要求。
2.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对于煤炭企业的信用增级可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内部信用增级通过发行优先级债券和次级债券的方式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来实现。
3.信用评级。在完成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的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能够降低发行成本。
4.发售证券。由SPV在资本市场中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购买被证券化的资产。
5.资产出售。SPV获得募集资金后,先支付聘请的各专业机构的相关费用,再以《资产购买协议》的方式由SPV向煤炭企业购买采矿权收益,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6.服务商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服务商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收取、记录采矿权收益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账户中。
7.清偿本息。SPV委托托管银行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本息清偿完毕,各种合同终止,全过程结束。
(五)融资成本分析
1.直接融资成本。(1)利息,即支付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收益,根据约定的收益率按期支付;从联通收益计划的票面利率来看,一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为2.8%。(2)中介费用,主要是管理费、担保费、托管费、律师费、评级费、评估费、其他费用(包括发行费、上市交易费、登记清算费用等),上述中介费用合计为每年融资额的1%左右。
2.采矿权收益计划融资成本与银行贷款融资成本比较。测算假设:每年的基础资产规模初步假设为4亿元,计划账户的资金存款利息按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用于比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采用下浮10%之后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方案(一)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12亿元,为期3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1.76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息3479万元。
方案(二)
发行总规模为本金20亿元,为期5年,逐月等额偿还本息;
现金流入:19.3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月末支付等额本金3594万元。
方案(三)
假设发行到期日分别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36个月等不同期限的共6组产品,每个产品的规模相等,均为2亿元,发行总规模为12亿元;
一年以内的产品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一年以上的产品于到期年份前各年末支付上年利息,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年的利息和到期本金。
现金流入:11.75亿元(扣除管理费等中介费用净额),于计划成立日流入;
现金流出:每半年的第5个月月末、第6个月月末分别将1亿元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用于各期应偿还的本金;每半年支付各期产品净利息。
上述三个模拟方案的融资成本如表1。
六、煤炭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中须注意的问题
作为一种在国内开始发展的较新的融资工具,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募集资金投向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借入的资金一般规模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资金的使用做整体规划,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
论文摘要: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状态经营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目前国际上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有:折价出售、不良资产剥离、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资产证券化。积极实施我国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对于加快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链接与融合,拓宽金融调控空间、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促进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林治海,银行资产证券化:借鉴与创新,东北财经大学,2004年12月
关键词:商业地产;实物特性;租金收益权;企业财富;效应
2014年,中信证券使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业大楼并回笼大笔现金。此外,其还帮助面临电商经营模式冲击而进行转型的苏宁集团进行了类似操作,达到了“沉睡盘活”、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效果,并为苏宁发展自身实体店提供了一种可供尝试的“资金-商业地产-证券化”循环模式。
一、文献回顾
1、我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与REITs综述
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各类债权无疑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业未来收益权作为另一类主要证券化资产,其发展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吴越,2013)。对于苏宁、中信物业资产这类较为新颖的证券化实践,有学者(张悦,2014)因其基础资产异于前述两类资产特性,考虑将其单独归为一类。相对于前两类证券化研究而言,该基础资产特性及影响分析较少,值得进一步展开。对于一些金融从业者,苏宁、中信物业证券化行为的另一个理解角度则来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作为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证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黄汉江,2004;李智,2007等),传统RE-ITs与该类资产证券化确有相似之处,特别当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涉及物业不动产或相关债权时。然而严格来说,资产证券化与REITs这两种相对独立的证券化手段,其区别体现在资产选取范围和实际证券化操作的各个方面,本文也将对这些方面进行一定的梳理。
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影响研究综述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效应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早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监督成本减少、流动性增进(Kehoe、Levine,1993)、监督成本减少(StevenL.S.1994)等积极方面,我国学者张伟、周丹、王恩裕(2006)将这些大多涉及原始权益人的影响统称为财富效应。后来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影响也有了进一步的反思,如流动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这些负面效应更为宏观,若仅从对微观发起者的影响角度看,与正面财富效应多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可以将证券化风险对企业收益的减弱作用当作负面的财富效应。在具体资产证券化研究中,基础资产选择和资产未来现金流期权定价两个方向也涉及到基础资产的微观影响。对于基础资产选择,微观影响分析帮助选择合适证券化基础资产和证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为主。其中,张旭、郭晓音、任丽明、李存金(2014)在军工企业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分析具有较为普遍的借鉴价值;而罗斌、曾祥(2006)、靳晓东(2012)等则考虑建立模型或选择指标体系来发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对于证券化定价方面,基础资产影响分析主要指(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受外在各种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期权定价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证券化定价中比较重要的一类方法,即将影响现金流稳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随机过程进行考虑。一些重要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影响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异质性(Stanton,1995)。与信贷(债券)定价不确定性主要考虑外部因素不同,物业资产价值及租金本身的变动性就可以被看作随机过程。王志诚(2004),仪垂林、刘玉华(2005)在(不动产)抵押贷款定价的期权思想使用正说明了这一问题。综上,本文将在分析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侧重分析存在不确定性的商业地产基础资产、租金特性,以及对资产证券化、企业可能产生的新影响、新效应。
二、物业地产证券模式与REITs的异同分析
1、苏宁云创(一期)证券化模式分析
本节以苏宁资产证券化(一期)为例进行分析,因为其证券化中的具体细节最多借鉴了REITs的形式,这一方面可能与其更为迫切的发行、增信有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中信物业资产证券化发起模式的探索。苏宁物业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被称为私募股权REITs,是由于其在资产证券化前的物业处理上借鉴模仿了股权类REITs。具体而言,苏宁通过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当于REITs)进行交易(见图1左上部分),获得这11家门店的控制权,并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从物业等固定资产变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之后苏宁再通过认购私募投资基金全部份额的方式来实现对这11家门店的间接控制,为进一步证券化做好准备。在不考虑增信措施及其带来的收益情况下,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而实际主要涉物业租金及本身价值收益。从REITs涉及资产角度而论,可以看作债权、股权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权类REITs。实际上,标的资产分为债权和私募基金股权,主要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级增信使用。虽然苏宁等物业资产证券化具有REITs属性,然而仍与真实REITs具有许多差别。一是发起主体不一样。前者为资产拥有企业;而后者为REITs本身。二是发起目的不一样。REITs资产证券化发起者的主要目的为盘活固定资产和融资;而传统REITs为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集合”中小投资者资金并进行房地产业投资。三是基金经营方式不一样。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规定了整个证券化流程,其基金可决策性极小;而REITs无论是股权还是债权型,其经营都是对物业投资动态调整的过程。四是投资标的范围不同。资产证券化投资标的主要固定为被证券化物业;而后者范围并不确定,由REITs实际经营决定。
2、资产证券化与REITs分类及异同对比分析
在商业地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对资产证券化与REITs模式的异同进行分析。由于金融机构证券化基础资产以信贷为主不涉及地产,这里实际考虑非金融企业的证券化与REITs的异同。实际上,REITs的投资涉及地产及相关债权,由证券化基础资产是否涉及地产物业可以较好分析二者的关系。
三、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分析
1、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辨析及影响分析
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较为特殊,区别于一般债权、收益权资产。在该证券化中,商业地产整体作为基础资产,资产期末价值与各期资产租金收益构成整体地产价值,其中租金部分与收益权又有相似性。事实上,该租金收入与收益权仍有区别。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权一般来自于企业相关基础资产、产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实租金、费用,如物业对外租金、水电企业相关水电费;而对商业地产证券化租金来说,其原本是发起企业自有物业的隐性租金成本。由于资产证券化导致基础资产的转移,使得该隐性租金由发起企业向证券化投资者支付。由于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其风险特征将产生如下几方面影响:一是发起企业(如中信、苏宁)物业为自用性质,企业经营风险对资产租金收益的影响更为显著。二是在商业资产较为优质的情况下,资产本身特性通过资产剩余价值能起到较好的企业风险隔离效果。就具体机制来说,由于物业资产能较好变现,避免了发起者违约情况下物业不得不再次租赁以回收租金的缓慢做法。三是相对于仅依赖于收益权的证券化产品而言,商业地产证券化同时体现了基础资产价值与租金价值,无疑使该类证券化产品未来现金流更加稳健。
2、实物地产证券化影响的简单模型分析
这里主要考虑影响资产价格的收益率及相应波动率因素,假定租金与资产价值保持一致变化。资产价格方面,仿照股票价格行为经典模型———几何布朗运动,建立物业资产价格所服从的过程。
四、结论与展望
1、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最新出现的优质物业地产证券化在借鉴传统REITs的基础上,达到了物业地产证券化的目的。但与传统的REITs相比,商业地产证券化在发起者、发起意图、运作方式及基础资产方面仍有显著的区别。与以往类型的基础资产证券化相比,优质物业地产本身价值及租金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稳定性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改善了企业的融资效果和财富效应。模型指出,资产价格的预期增长和波动对这一效应具有影响,特别是前者能极大地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收益。
2、展望
目前,优质物业地产方面的证券化模式无疑为许多相似企业提供了融资参考。同时,也为人们对使用实物资产进行证券化提供了启示。但仍有两个严苛的标准阻碍了更多实物资产的入选。一是实物资产的保值、增值性,即资产价值不能随着时间而快速损耗;二是实物资产的变现难易度,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项目无法像商业地产快速、高价变现。由此可见,优质商业地产在未来较长时期将会是实物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发起资产。
参考文献
[1]徐昕、郭翊“: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对于“债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评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
[2]吴越:基于内含期权法的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定价研究[D].复旦大学,2013.
[3]张悦: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J].时代金融,2014(9).
[4]郭臣英、黄汉江: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江苏商论,2004(3).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稳定;金融风险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一直是金融界研究的重点。在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资产风险的研究集中于微观层面,研究成果较为乐观。但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相关人员开始从宏观层面研究资产证券化,得出结果较为悲观。明确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寻找证券发展的平衡点是金融研究的重点。
一、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指将如生产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转化为证券的形式,使原本不动产具备了流通的特性,以另种方式参与市场交易。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的市场延伸,将原本集中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放在市场中公开处理,促使信誉价值由封闭性向公开性转换。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可以看作融资手段的去中间化进程,将融资风险分散到市场当中,提升了企业融资的效率,同时减小了局部信用危机爆发的影响范围[1]。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有实体资产证券化、现金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证券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将实体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这种方式本质上与股票发行相同。现金证券化指证券购买的行为。实体证券化与现金证券化有明确的资产保障,信用风险较低,对金融稳定影响较小。信贷资产证券化指以银行贷款、企业未回收款项作为担保发行证券,这种证券行为本质上是将企业的运营风险在市场中划分,也是现今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形式。证券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证券的二次发行行为,是将企业的风险与信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证券资产证券化从结果上来说是将证券化链条向外延展,扩大信用范围,将更多的资源纳入金融系统当中,加速了金融产业的发展,但也扩张了金融危机的破坏范围。
二、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的核心观念是控制金融风险,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系统维持稳定的主要手段为风险分散、资源二次分配及风险估价,以此提升民众的信任程度,保证市场交易以合理的价格进行。由于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为相对的定义,在金融稳定的研究中,可以将金融风险影响因素作为指标。金融风险的主要产生原因为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羊群效应。信息不对称指双方在交易进程中难以对对方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这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操作的空间,是金融风险的原始来源。逆向选择是指证券持有方对证券发行方具有选择权利,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市场会倾向于风险较小的企业,促使风险较高的企业在证券化进程中采取较低的价格,从而使证券市场发展不平衡,产生信用风险。羊群效应指群众的行为具有盲目性,常会跟随他人做出不明意义的决定,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中发生,会导致金融产品价格大范围的浮动,提升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的关系
(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稳定的促进作用。(1)提升信息透明度。信息透明度主要针对交易中的卖方,在交易进行中,买方提供的为实际资产;而卖方的交易物品的价值为预估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导致买方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不对称性常会造成双方交易中所得利益的不均等,表现为卖方出现信用问题导致买方损失惨重,或买方为规避风险拒绝交易[2]。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为公布证券化发起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运营的基本信息与证券化产品的全部信息,这保证购买方能获知证券化产品的资产信息,减小了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同时,由于信息公布的需要,担保公司与中介公司常会形成一套标准资产评估方案,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发起企业进行选择,标准化较低的企业常会因资产评估中误差项目过多而无法进行证券化,保证了交易双方的利益。资产证券化降低了买方收集信息的成本。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前,必须经过专业信用评价机构的审核。同时信用机构会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给予买方购买参考,降低了买方在交易过程中收集卖方信息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信用机构的评价相对于买方个人评价行为,具有更高的精确性,同时卖方在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全程接受信用机构的评价,有效保证卖方在交易全程的信用行为,加强买方信息了解的动态性。卖方在证券化进程中常会选择保险公司介入来强化自身证券产品的信誉度。保险公司的介入会使买方免去信息收集的过程,除部分经营效益极差的公司外,市面上大多保险公司的评价结果可信度较高。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用问题控制到最低,买方不必考虑损失问题,交易流程更加高效。(2)提升交易效率。首先,资产证券化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流通效率。流通效率指资金从盈余部门向紧缺部门流动的比例。商业银行贷款模式在金融流通方面表现较差,资金短缺部门常不具备充足的贷款能力,难以向银行申请足够的资金进行追加投资。证券市场产品种类丰富,能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相比于银行贷款拥有更为广阔的资金市场。企业证券化的进程相比与银行贷款资质审核更为宽松,且企业可进行二次证券化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其次,资产证券化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指资金的使用效率,具体表现为更多的资金流向收益率更高的部门。商业银行贷款模式下,银行的评定能力多集中在企业的信誉程度,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评定效果较差,这就导致了在资源配置效率调控上银行较为无力。而证券的价格是经过多方面评定的市场选择,可以有效反映企业的潜力,使资源配置更加高效[3]。最后,资产证券化提升了金融市场的传导率。与传统概念下的传导率相似,金融的传导率指资源流通过程中接收资源与供给资源的比例,在市场中常用流通过程中折损比例来衡量。由于证券相较于银行贷款与金融中介进入市场较晚,为确保占据足够的市场份额,证券必须在传导率上远高于银行与金融中介。这就导致了证券化过程虽然费用种类繁多,但总额远低于银行贷款与金融中介的费用收取比例。(3)优化资本结构。受国际协议的影响,银行融资过程中资本率必须高于8%,这对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出了新要求,使企业运营中相当一部分成本无法参与市场运营。但证券产品没有基础额度要求,同时可以快速回收企业生产成本,使企业运营中大部分资金处于流动状态,优化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企业在享受负债经营好处的同时,最大程度上规避了负债风险,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率。(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企业的抑制作用。(1)货币政策效率降低。货币政策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有效手段。货币政策的轻微变动对社会产出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政策收缩会直接导致经济萧条。证券化手段的推广极大程度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导致银行创造存款的能力不断提高。这种现象带来的结果为货币总量难以测算,一旦货币购买力发生变化,央行下一年的货币发行量计算工作将变得无比复杂,严重阻碍了货币政策的制定。(2)市场不确定性增加。证券化产品在进入市场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风险评估从而确定其正确的价值,这导致了产品进入市场的价格通常低于其实际价值,此时买方购入新的证券产品常会具有更高的收益。逆向选择作用会将证券产品价格控制在实际价值之下,迫使风险较低的企业退出证券市场,使市场内部高风险不断累积,进而产生金融危机。同时,证券价格长期低于实际价值会导致投资者忽略对企业的审查进行盲目投资,使金融市场的风险抵抗能力不断下降,市场不确定性增强。(3)提升风险传递速度。资产证券化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需要明确证券市场的行为是在不停的分散风险,风险问题并未被真正的解决。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有大量创造信用的行为,风险在证券市场运营中总量是不断增大的。这代表着证券行业越发达,市场风险总量越大,风险传播速度越快,风险影响范围也会扩大。当金融危机爆发时,造成的破坏愈加难以控制。(4)过度创造信用。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为追求更高利益的产物。这就导致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宗旨为利益至上,市场运营中存在大量的短期利益导向行为。如债务资产证券化就是对现金流的二次抵押,此运营方式使企业担负的债务与其实际规模存在差距,一旦企业收益能力下降,企业会迅速崩溃,而对应的证券投资将无法回收成本。从而使市场风险增大,金融稳定性降低。
四、结语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升经济资源利用效率与社会资源集约程度,对金融市场发展有促进作用。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创造信用不断累积风险,降低金融市场稳定性。所以,政府相关部门要以良好的政策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发挥其经济效益的同时避免其积累风险。
参考文献
[1]胥日.金融稳定、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联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资产证券化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是近数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具有增强资产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低等作用。通常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其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转移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定目的主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由SPE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业务流程见图一。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参与主体多、市场化程度高、风险集中、结构复杂的金融创新,其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一直是国内外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研究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并未对资产证券化制定准则规范,主要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作了相应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试点的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等准则。
目前,随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和深圳出台系列金融创新措施,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受到进一步的关注,研究其会计处理办法对反映其经济实质和提示风险有着重要意义。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处于核心地位,其会计处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以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笔者主要结合现行准则规定探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发起人是否可以在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让时,从原始权益人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将金融资产予以转销,即终止确认问题。CAS23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
对证券化资产如何判断是否进行终止确认,CAS23首先运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CAS23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判断,发起人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果发起人保留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采用后续涉入法,即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CAS23采用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后续涉入法相结合的综合标准,但该标准在实务中未必适用,因为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以及控制权的转移难以量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将“95%”作为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CAS23又进一步说明以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否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来判断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但这些标准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这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仅会给发起人提供一定的操纵空间,使发起机构达到调整业绩或增加资本充足率的目的,而且可能会告知不同企业相同经济性质的交易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会计信息可比性差。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并完善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
考虑到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笔者认为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直接采用后续涉入法更为合适。后续涉入法“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确认标准,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这就回避了量化问题。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其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视为担保融资;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视为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现行规定,发起人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将该金融资产以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收到的对价(包括获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将收到的对价和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则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转让金融资产收到的对价,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当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且发起人仍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即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将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包括因转让取得的新金融资产和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与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并保留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
对于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CAS23第十四条规定“(一)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目前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的取得上,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金融工具缺少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操作有难度。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为流动性较差、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因此,笔者认为其价值用预期现金流贴现法来确定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对新增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作出规范。新增金融资产无法确定时,这些资产价值记为零,当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转让方不应确认利得。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信息披露
资产证券化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多,为了更好保护投资者在内的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发起人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规定较为概括,笔者认为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应进一步细化,发起人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细说明以下内容:(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披露:1.发起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及其与企业整体业务活动的关系。2.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3.资产证券化结构安排的信息,披露结构设计情况以及结构设计中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并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进行详细说明,同时还应披露、参与主体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SPE设立的方式及其与发起人的关系。此外,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较晚,所以应当充分披露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用的信用增级手段,以使相关人员了解相关的信用风险。4.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包括发行数量、面值、期限等,若在非活跃性市场中,需要采用估值模型对产品进行估值定价,对估值模型采用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估值方法进行详细披露。(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披露:1.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会计政策,即对资产证券化采用的有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2.证券化资产是整体实现销售还是部分实现销售,证券化收到的现金金额,实现销售部分和未实现销售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及分配到的账面价值,新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各公允价值取得的方法和相关信息。3.与后续涉入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后续涉入资产的成因、种类、金额及与此有关的证券化条款。(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应披露损益确认的方法与金额;应结合对发起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分析来揭示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通过设立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SPE还行使管理证券、定期向投资人还本付息的职能。那么,SPE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SPE有两种设立方式,一种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由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另一种是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发起人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交易组建的子公司。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合并报表范围是以控制为基础,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显然应属于合并报表的范围。一般来说,SPE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与发起人存在紧密的联系,当发起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 SPE 时,SPE 的资产仅限于从发起人处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及由该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业务活动仅限于购买资产证券化以及发行由此支持的证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发起人实质获取了SPE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利益的决策权与权力,因此,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也应纳入发起人合并报表的范围。
作者单位:
关键词:中小企业可证券化资产支撑体系
中小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
可证券化的资产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条件,规模较小则需组合类似资产,构成证券化资产池。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可将自己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闲置的、能取得长期稳定收入流的优质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证券化资产池。中小企业适合于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以下一些:
知识产权证券化。一些中小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缺乏足够的资金使其产业化。通过资产证券化,可将知识产权真实出售给专司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中介机构(SPV),由其将知识产权集结成资产池,用使用费收入支持发行证券,实现融资。一方面知识产权经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总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投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能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收益,从而促进知识产权资产流通,加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
应收账款证券化。中小企业存在相当数量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真实出售,将这些应收账款转让给SPV,SPV进一步将所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结构性重组,构造成资产池,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达到最终面向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的目的。
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中小企业成为证券化操作中的原始债务人,商业银行则是原始权益人也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后,中小企业贷款的证券化将有效降低银行的商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结构性风险。
具体项目证券化。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其前期项目已投入营运,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但由于企业尚处于初创和发展阶段,自身积累有限,外部融资能力不强,缺乏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运用资产证券化,企业转让正常营运项目收益权,以预期现金流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获得资金,解决企业扩大再生产面临的资金短缺。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参照国际上已有的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池特征还有以下要求:高同质性。用于证券化的某一集合资产应基本上是同质的,以便规范操作,满足投资人的偏好与预算;高稳定性。只有资产的收入流量可预期,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才能确定;高套利性。资产证券化由于有较完整的流程安排与风险隔离机制,因此其成本并不低廉;低风险性。只有那些低违约记录和低损失记录的资产类型才符合要求。
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均难以满足这些要求。知识产权不同质、规模小、高风险;应收账款规模有限,不利于形成资产池,期限条件也有很大的差异,不具备同质性。一部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来源于大型企业,但很多大型企业拖延甚至拒付中小企业应付款,导致其应收款具有较大风险。同时中小企业商业银行贷款来源不足,资信条件也不够,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困难。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才能迈出第一步。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支撑体系
首先,要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较高的信用级别,具有投资价值。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逐步标准化,中小企业在银行的信用条件在改善,但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还得从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实现信用增级。建议以政府为主导组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加大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力度,以量化的指标加强银企双方的互通,有效扩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总规模,为启动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促使其良性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