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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处置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转让。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部门之间调拨。
4.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5.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6.经国家、省和市政府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7.审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等,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的资产处置:
1.行政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表一),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表二)。
2.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二)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其他资产的处置:
1.行政单位: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将单位内部审批意见、处置结果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2.事业单位: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同一批量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三)货币性资产核销: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应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后,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资产出售:经批准同意出售的资产应通过资产评估、公开拍卖或以其他形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资产评估和拍卖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如无特殊原因,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资产出售应按规定订立合同或协议,按权限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其合同或协议由财政部门见证盖章。按权限由各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及合同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产报废:申请报废的资产需由单位提供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由财政部门批准同意报废的资产,由本市范围内的物资回收公司按规定清理回收。由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报废的资产,具体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备案;
(三)资产报损:行政事业单位应查明资产损失原因,分清责任,对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落实赔偿措施,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核销;
(四)资产调拨: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产权证书、购置发票等复印件;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四)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登记:
(一)财务处理: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单位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合同、协议等有关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按权限由单位自行处置的资产,凭单位内部审批意见和合同、协议等有关凭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二)资产变更登记:资产受让单位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相关资料到国土、房管、交警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过户手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资金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单位购建固定资产或对资产进行修缮改造时,可以在本单位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额度内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购置修建的必要性、配置标准、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资金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二条对产权不明确的国有资产,在明确产权之前,占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我国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现状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简单说是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特许权等,从权属关系上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1993年,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2006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结合上述定义,技术类无形资产,就不仅指专利、专有技术,还包括技术类商标、以计算机软件为主的科技类著作权、科技成果和以技术为核心的整体企业的商誉、商标等。
当前,我国对国有无形资产的管理与有形资产一样,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而且在管理程序上基本没有区别,这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而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也基本上是按此执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财教[2011]18号和财教[2011]127号),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规定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教育部作为国有资产授权主管部门,对直属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放权。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及财政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高校、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仍然遵循财政部的规定。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现行管理规定来看,财政部强调对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审批,而教育部则在授权范围内,给予了高校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审批权,即500万元以下价值的国有资产处置,由高校自主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这与财政部的800万元以下价值资产处置应由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不完全相符。
现行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果转化
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我国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但是,现行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要求有不适应之处,客观上已经成为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技术类无形资产区别于实物资产之处,主要是无形的,以知识、商誉等形式存在。由于这一特点,使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其他的一些特殊性:一是寄生性,只有依托于某个主体,无形资产价值才能体现出来;二是潜在价值难以衡量,技术类无形资产必须在使用中才能体现出价值,而且与不同生产要素的结合,会产生不同的价值;三是无形资产是在知识创造过程中形成的;四是更新速度快,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房屋等有形资产和土地等无形资产不同,房屋和土地都会随着需求因素变化,产生自发的增值。技术类无形资产如果不进入生产环节,那么其价值不会得到体现,而且随着技术不断进步,技术类无形资产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贬值,最终一无所用。
因此,技术类无形资产与实物资产是不同的,对其管理应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本着管好、用好的原则,在管理原则中突出“用”的原则,在使用中体现价值、创造价值的作用。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权限与实际需求不符,阻碍了成果转化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围绕促进科技成果的创造与应用进行的一整套产权制度安排。当前,在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上,对知识产权创造形成的激励较为有效,而面向产业化应用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不足,高校和科研院所创造了大量不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权利高度集中于资产管理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成果完成人对知识产权的自主处置和收益权不足,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知识产权应用须与知识产权创造相结合的原则。当前,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组成的管理链条上,权利高度集中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完成人的权利较小。而在成果转化的实际工作中,链条的后端是实际的参与者和完成者,也最有积极性和动力去实现成果的转移和转化.这在客观上要求成果转化的权利更多地集中于后端。由于当前资产处置的权利在管理上主要集中在前端,导致后端大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只能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或者采取很多规避的措施,出现“地下转移”(即不经过审批程序,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转移)的现象。
国有资产审批程序过于繁琐,评估成本高,提高了成果转化的难度
如前所述,技术类无形资产具有显著的时效性,在科技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转化的时机稍纵即逝。而在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上,审批程序繁琐,时间过长,难以与市场需求相衔接。另一方面,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客观上导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很难判断相关资产转移的合理性,其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很难通过审批。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程序,正常的程序是形成决议、评估、交易、审批等。而技术类无形资产并不是标准化的商品,成本难以衡量,价值缺乏参照物,尤其是由于不可能形成标准化的交易市场,因此,评估本身并不能完全体现出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在采用收益现值法时,对收益的预计也难以根据市场来衡量。因此,评估本身与市场脱节,不仅流于形式,还增加了交易成本。一些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评估所花费用往往要超过专利转让可能带来的收入,产生“入不敷出”的现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不足,导致对科研人员奖励等难以落实到位。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实现的成果转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取得的收入应上缴国库,但是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技术转移的支出要经过审批。这实际上将技术转移过程分解为两个过程,一个是技术转移取得收入的过程;二是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支出过程。技术转移的收入过程虽然完成,但与技术转移相关的奖励、成本等的支出难以得到保障,客观上削弱了科研人员奖励的激励效果,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都成为一纸空文。“收支两条线”,还使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技术转移的部门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本积累,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动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自主发展机制难以形成。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与政策建议
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本质上是产权制度的安排
由于现行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在管理上存在种种不足,客观上阻碍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转化。根据我国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我国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承担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后,获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高校和科研院所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虽然是相应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所有者,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他们只具有对所属资产的受托管理权。这是高校和科研院所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但是并不能真正自主处置的根本原因。
但是,从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出发,本着以用为主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又要求使成果拥有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处置权,这就要在国家与成果拥有单位之间进行一定的产权安排。
当前,虽然很多从事成果转化的实践者希望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全部授权给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但是在操作中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最主要的,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决策者并不是所属资产的真正所有人,如果把资产所有权全部授权给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其资产的处置也只能最终由国有资产的人来决定,同样会产生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低价转让科技成果、损害成果完成人的利益等,而这正是国有资产管理所着力避免的。
国外在处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根据美国《拜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获得政府资助承担科研的机构拥有所产生的专利所有权,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拒绝将此所有权授予科研机构。虽然科研机构拥有专利所有权,但政府还是保留了一些条件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科研机构只能将其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专利所有权,科研机构对授权的发明权利的转让在没有经过联邦同意的情况下是被禁止的;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披露有政府成分,并在放弃任何相关专利申请之前通知政府;与发明者共享专利所产生的收入,但比例可以由各机构自行决定;无偿授予美国政府使用这些专利的权利等。可见,美国政府对获得政府资助科技机构的授权并不是完整的所有权,科技机构对专利等的处置权也限于授权他人使用,而不能转让专利所有权。这与美国的大学等自主处置所拥有财产的权利是相区别的。
一些国家为了促进某些特定产业发展,倾向于给予科研单位对国家研究开发成果一定的自主处置权。比如,韩国2000年通过的《技术转让促进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为了促进技术转让和事业化,必要时对参与技术转让和事业化的机关,可以不适用国有财产法的规定,有偿或无偿地使用国有设备和器械。相关中央行政机关长官对国家研究开发成果,属于国家的知识产权,认为对产业发展特别需要时,可以不适用国有财产法规定,与财政部长官协商,对该研究开发事业的投资者,可以无偿转让其知识产权或对实施者免除全部或部分实施费。
从国外关于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来看,适应财政资助科技成果的公共属性以及促进成果应用的需要,一些国家在放宽对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给予公共研究实验室等发明机构专利处置权和管理权,甚至采用强制应用的办法,来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
对我国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仍将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现阶段,应在国有资产管理的体系框架内,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实现促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的目的。
一是本着促进应用的原则,对技术类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通过立法程序或者实行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处置权,标准可参照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权规定,也可适当放宽。
二是进一步完善技术许可方式,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不转让所有权的前提下,自主进行技术的许可转让。技术的许可,本身是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通过技术的许可,可以在不改变资产权属的前提下,充分盘活和用好技术类无形资产。
三是应本着促进应用、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审批程序,明确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价值,也可以通过公开交易的市场程序来确定价值,尽量简化审批的程序,加快审批流程。
四是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通过技术许可取得的收益,允许自主支配,并主要用于奖励和支持成果转化工作;对于通过技术所有权转让取得的收益,应允许按照一定的比例留存单位,其余上交国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一、清理整治目的
通过对县内各类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全县党政机关及各类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现状,分析解决国有资产在运行管理中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清理整治范围和内容
清理整治范围:各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处置的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依法可以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
清查主要内容:资产名称、资产管理使用主体、资产所在位置、资产面积或体(容)积、资产出租或转让协议(合同)、租金或费用情况、抵押或担保情况、房地产权证及持有人、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私人侵占等问题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本次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全县国有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国有资产清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策。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做好本地、本系统国有资产清理工作,积极落实领导小组各项部署和决策。
(二)从县公安、纪检(监察)、审计、住建(房管)、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组建国有资产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执行县领导小组各项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国资局。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召开全县国有资产清理整治工作动员会。各单位根据会议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系统工作方案、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并于3月31日前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2年4月1日到4月30日)。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清理排查本系统在用或闲置资产,确保不少报、不漏报,于4月30日前将自查书面报告及《县国有房屋建筑物、场地清查统计表》(见附件1)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国有企业须加报《县国有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书面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三)全面督查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31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数据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位于旧城区的原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及位于各乡(镇)村的粮食、供销、商务、卫生、教育、财政系统以及已经撤并的乡(镇)政府等长期闲置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等资产;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五政办〔2009〕78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五政办〔2009〕79号)和《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五财〔2011〕127)等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四)规范管理阶段(2012年8月1日—8月31日)。
1、各乡镇、各部门办公用房屋、土地、设备及交通工具等非经营性资产仍归各乡镇、各部门占有和使用。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台帐,完善制度,及时更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县国资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县国资管理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
2、各乡镇、各部门出租房屋、商业门面、经济实体等经营性资产符合移交规定的,必须移交县国资管理部门管理,其余由各单位经营管理,但必须严格按照《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监察局、财政局五财〔2011〕127号)规定程序操作,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出租、出借、兴办经济实体及对外投资。各单位负责申报、签订经营合同、上缴收入、维护资产安全、物业管理等工作。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招租程序及底价,会同县招投标管理局组织公开招租和投标竞价,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审核和鉴证经营合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上报的资产自查报告进行会审,并结合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实地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研究。
(五)移交处置阶段(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各部门土地和建筑物实行产权证集中管理。各单位要对“两证”进行清理,已办“两证”的,要对“两证”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清理核对,保证实物与“两证”相符;未办理“两证”的,在全县动员会后30日内,单位区别不同情况会同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并尽快移交。原则上,今后各单位不再持有国有资产不动产权证书。
各单位要确保所移交的国有资产无任何遗留问题,保证产权清晰,如存在产权纠纷等问题的,由原单位处理结束后移交。租赁期限未到期的,连同租赁协议等与县国资管理部门办理交接和资产划转手续。对可以依法处置的国有固定资产,由县国资管理部门会同县招投标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时进行处置。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全面清理本地、本部门资产,做到不少报、不漏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证件和有关情况,并负责处理应移交资产存在的遗留问题。
(二)县国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理登记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并整理归档,进一步充实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及资产处置价款的及时入库工作。
(三)县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建筑物、土地等资料,协助处理资产移交、产权界定、房地产权证明等工作。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经营的行为及经营收入实行逐步集中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限额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在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裁定。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 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军队经营性资产是指军队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是军队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虽然,经营性资产在军队国有资产中所占权重不大,但军队经营性资产总额仍很可观,如何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仍然是军队后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分析
(一)资产家底不清,管理情况不明
军队国有资产主要来源于军费拨款形成,经营性资产也主要是由军费投资形成。除货币资金管理以外,注重实物管理,忽视价值管理,是军队国有资产管理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军队关于资产管理一系列文件、规定的颁布实施,情况所定好转,但因为历史原因和管理思想的惯性,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仍存在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情况不明的问题,这为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政策和办法造成了决策上的困难。
(二)闲置资产较多,资产利用率不高
军队停止经商活动以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分事业单位,仍保留了大量的经营性资产,或者此后由上级拨款投资形成或行政事业性资产转化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这些资产还存在闲置较多,利用率不高,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没有真正实现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有的经营性资产因为长期闲置或者利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产生效益或效益低下,资产的实际价值逐年递减,造成军队资产的大量减值;有的经营性资产一方面闲置,另一方面同类资产由大量购进,造成了资产新的闲置或利用率偏低,造成经费的浪费,加重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有的经营性资产靠挂靠单位给予补济经营,没有发挥自己特有的资产价值;有的经营性资产靠接待挂靠单位的接待性支出来抵经营资产的支出,重复使用、重复其价值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收益相对偏低
随着计划经济转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对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带来了的更大的挑战,为了实现保值增值资产管理目标,需要军产企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拓展经营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军产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真正实现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但现实中,因为经营范围的特殊性、管理体制的限制、管理理念的落后、管理制度的陈旧等各方面原因,很多军产企业和对外有偿服务单位出现经营能力低下、效率不高、收益偏低的情况,有的甚至仅仅处于维持性经营状态,能够保证职工的基本收入就已经不错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无从谈起。
(四)资产处置随意性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真正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对军队经营性资产缺乏制度约束,没有按照《军队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要求资产处置程序、方法和审批权限,制订相应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人为因素非常大。有的部门在处置经营性国有资产时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在资产处置时违背价值规律,不进行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有的把经营性资产处置给单位职工时带有福利性质,有的利用职权个人或少数人低价占有,出现腐败问题。在资产处置时,不组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造成有的资产在不符合报废条件的情况下,就进行报废处置;处置资产时的实际价值没有与市场接轨,远远低于市场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产的价值,也是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原因。
(五)资产转化缺乏监督,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有的单位和部门利用行政事业性经费购置资产,实际用于军产企业经营或者从事有偿服务,将行政事业性资产转化成经营性资产,但在会计报表中仍然为行政消耗性支出;在军队企业或有偿服务效益考核时,很多单位领导为了个人的政治前途或者为了小单位的利益考虑;在军队经营性资产会计核算时,有意对军队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或者少计提折旧,往往出现账面显示盈利,但实际上还是潜亏的问题,以及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异较大的情况,不能准确反映军队经营性资产的实际状况。以上都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给上级单位和领导进行政策制订和决策带来错觉和偏差。
二、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对管理的内在需求
(一)资产运营应符合军队的管理要求
军队经营性资产是军队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军队事业单位进行企业经营或对外有偿服务,经营或服务的范围、管理的要求、收益分配等要按照军队的规定进行,以完成军事保障任务为基本出发点,实现增值保值也要在完成军事保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改变用途。
(二)要求对经营性资产加强价值管理
按照市场经济的理论,资产是指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流通领域,能给所有者带来未来经济收益的财产。它与其他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在运动过程中不断增值的本质要求,后者则不具有这种要求。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也一样。从军事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的角度上看,今后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更强调其价值管理。
(三)要求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质量效益管理
在完成军品生产任务、保障军队供给的前提下,军队经营性资产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理念,加强科学管理,强化质量效益观念,向科学管理要效益,向科学管理要保障力。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只有不断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形成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真正实现军队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模式
根据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本属性及对管理的内在要求,结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方针政策,军队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总目标模式应是,做好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明确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责利关系,所有资产纳入会计统一核算,通过产权约束、价值管理和费效控制,建立新型的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借鉴地方企业、外资企业的成功管理模式,加强质量效益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军队经营性资产的完整性和管理的有效性,真正实现军事任务保障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标;按照国家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军队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要求,改进会计核算方法,规范军队经营性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提供真实全面的会计报表报告,为经营持续和上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军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对策选择
(一)进行经营性资产清查,核实经营性资产现有存量
应查清经营经资产数量,将产权登记同单位资产清查盘点结合起来,分清行政事业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不同属性,区别不同使用单位、不同权责归属和不同的经营用途,核实资产的实际数量;搞清经营性资产的质量状况,对资产的质量、使用年限和使用强度及可继续使用的年限进行核实和评估,做到对资产状况心中有数;落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管理,对全部资产进行计价核算,新增加的资产按照购置或者自行建造的成本进行计量入账,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无价格或者价格与实际相差加大地资产,重新进行市场调研或者组织价值评估,根据市场价格或者评估后的价值重新进行补充入账,做到资产账、会计账、资产卡片、资产实物保持一致;建立经营性资产核实的长效机制,每年或每半年组织对军队经营性资产存量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存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做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二)制订经营性资产标准,防止经营性资产重复购置
遵循客观规律,根据军队事业单位企业经营或有偿服务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建立经营性资产的配置标准,对成本性和管理性的支出,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料,办公所需的用品、用具等,制订合理的使用定额、消耗标准。标准一经确定,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规定控制资产的购置,并根据保障任务、经营任务、人员编制调整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健全规范标准,适时对标准进行科学论证和调整,提高军队经营性资产的配置、使用、消耗标准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同时,在资产购置时,要根据存量资产的情况,做好部门之间、单位之间的调剂使用,尽量减少重复购置,切实提高军队经营性资产的利用率。
(三)规范经营性资产处置,防止经营性资产流失
要严格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权限,严密资产处置的方法和程序。资产处置前,要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组织技术鉴定和价值客观评估,对价值特别高的资产,必要时要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对闲置、超标准的资产,首先要考虑在军队内部单位、部门进行调剂使用的可能性,确实不能调剂使用的再行考虑其他处置方式。对不能恢复技术状态或者维修成本过高,确需报废的经营性的资产,采取报废处置时,一定要把好技术鉴定关和价值评估关,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才能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报废处置。总之,要坚决维护军队的经济利益,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做好军队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最大限度的减少军队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管理质量效能
军队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在完成军品生产任务、保障军队供给的前提下,才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开展经营活动,这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军队经营性资产的目标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挑战。只有不断加强管理,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如推行精细化管理,加强成本控制,进行技术创新,树立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形成高质量的管理人才队伍,树立持续、协调、长远的科学发展理念,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市场,提高军队经营性资产投入产出的费效比,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增强军队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军队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资目标。
(五)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对经营收入和产生的费用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真实记录和显示军队企业或有偿服务活动的经营效益和资产状况,为经营决策和上级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在计价核算的基础上,对所有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按照固定资产购置或自行建造的原始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引进先进的管理工具,借助计算机,使用成熟的企业会计管理软件,提高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核算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崔文波,马其林,刘桂祥.军队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军事经济研究.2003(12)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要素,是其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并保障自身正常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
一、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及问题
1、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重固定资产购建、轻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上级部门调剂补助和相关收费。由于民族地区经济落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长期以来,很多单位形成了一种“两眼向上、伸手要钱”的习惯,各单位都积极争项目、争规模,很少评价资金效率,没人承担支出责任。有的单位不顾民族地区的现实相互攀比,不管是否需要都要争项目、争投资,较少考虑资产的实际使用效果和日常维护成本,导致资产重复、超标购置,固定资产配置不合理。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将工作分为一线和二线两部分,存在重一线工作、轻二线管理的倾向,思想认识上“重投入轻管理”、“重资金轻实物”,把固定资产的管理放在次要位置,管理固定资产的责任意识比较淡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存在无计划的盲目、重复购置现象,使得一些单位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而另一些单位又重复购置固定资产。这样一方面造成了固定资产利用率低、闲置率高等人为浪费现象,另一方面又加大了财政支出的压力。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1)固定资产购置缺乏规范,交付使用手续不遵循制度。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不重视预算编制,对需要更新和添置的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性,多数设备的购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此难以进行宏观调控。一些单位固定资产在交付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时,不办理有关的验收、交接手续;一些单位购入、盘盈等增加固定资产不入账,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总量、结构以及分布和变动状况。
(2)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全致使资产失控。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或工作人员调动时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进行移交;个别单位甚至借机构调整改革之机私占、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有些单位一部分国有资产被本单位或外单位职工长期无偿占用而不能回收;还有少数干部离退休后,不按规定交回为其配备的办公用具,据为己有。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变动时国有资产移交手续不全,致使国有资产失控,固定资产损失严重。
(3)出售、转让、出租、报废固定资产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固定资产做盘亏、转让、报废等处置时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估或审批就自行入账或冲账。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视国有资产为部门自有资产,不按国资管理规定履行固定资产的处置审批手续,对处置固定资产不进行必要的评估、技术鉴定等程序,未经批准随意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擅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如有的单位机动车出售或转让时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一些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只凭单位负责人一句话,手续不完备加之管理乏力,导致固定资产流失严重。
(4)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不明,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管理固定资产的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而是由办公室、财会部门或其他人员兼职管理或临时代管,职责不明确。一些单位长期以来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严重违反了账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极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部分单位缺少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长期不对账,不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与实物不符,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现象较多,造成单位固定资产“家底”不清。虽然财政部门进行过多次“清产核资”,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前清后乱”的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3、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反映不实。“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是对财产物资核算和管理的基本要求,但民族地区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一些单位固定资产账目不健全,固定资产仅有总账而无明细账;一些单位没有固定资产金额账或实物账,不能从价值、实物形态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反映,不能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存量、结构和存在状态,无法把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1)有些单位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做到及时入账。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由于民族地区财政资金的不足,有的单位部分建筑物匆忙上马,资金缺口得不到及时补充,施工单位代垫款项过多,发生的财务纠纷较多。有些单位房屋建筑物建成后已投入使用,因没有办理竣工结算而没能入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实严重不符。
(2)购入或接受的固定资产不入账。一是少数上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和通过对下级单位施加影响,以下级单位名义购买固定资产且记入下级单位固定资产账目,而下级单位却从未使用过该固定资产。二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收缴或没收的固定资产和以收取固定资产实物形式收取的赞助费不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直接留用或被有关人员据为己有,单位对此没有任何管理,形成账外资产。
(3)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入账。对于接受捐赠、上级主管部门无偿调入或配置及其他单位调入的汽车、微机等专用设备,由于没有发生资金往来关系,在接受固定资产时大多数单位没有做固定资产处理,增加的固定资产未在账面上反映出来。如对这部分固定资产不进行核算和管理,其会变成私有财产,致使单位的国有资产在无形中流失。
(4)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增加部分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原有房屋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在原有设备基础上增加设施以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性能,但对在固定资产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支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直接列为支出。
民族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地区县级财政开支,加剧了财政困难,而且滋生了腐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加强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为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有的作用,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必须建立健全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一是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增减审批等规章制度,使每个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二是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检查工作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质量与财政拨款相结合,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监督,有效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2、国家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检查力度,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意识。国家审计部门应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状况作为审计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的责任。增强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财经法纪意识,牢固树立“资产管理与资金管理并重”新理念,改变“重钱轻物,重用轻管”旧观念,使其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必然性、重要性,促进领导干部管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这是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关键。
3、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才能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核算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核算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系统、全面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财务机构要在固定资产账下按照资产分类账户进行金额核算;资产管理或专管员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品种、规格、型号、存放地点或使用人设置明细分类账户和实物卡。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在进行价值形态管理的同时,也要做好实物形态的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最大效益。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维护保养、大修、报废、处置、内部转移等,都要在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的同时,在固定资产金额账、实物账、固定资产卡片上及时、全面地反映。
(2)加强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购入、调入和自制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避免以次充好。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对于长期未结算的固定资产,在其主体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可参照企业的核算形式,将房屋建筑物暂估入账并加紧办理工程决算,出具审计决算报告,开具决算发票,最终根据发票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3)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程序办理,由资产占用单位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损耗程度、处置原因等方面作书面说明并报单位领导,领导会同使用部门、专职负责人、财务部门对资产评估作出处置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否则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二是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三是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注销手续。
(4)强化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清查是保证固定资产核对全面、准确,使固定资产账、卡、物三相符的一种方法,也是监督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及挖掘现有潜力的有效措施。对固定资产清查可采取局部清查与全面清查、定期清查与不定期清查相结合的办法,既要查数量又要查质量。建议各单位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盘点,由专职人员与财务人员将总账、明细账、卡片进行核对后再到各业务科室逐一核对、清点,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对盘盈要积极寻找原因并及时补登上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如是主观原因造成的要进行赔偿。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的同时要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资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领导变动、经管人员变动,也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清查,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总之,加强民族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良好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利用率是保持民族地区稳定发展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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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 问题资产 规避思路
校作为培养专业人才、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社会服务的重要阵地,有着各种类别、各种价格层次、数量巨大的仪器设备资产,合理高效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是高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等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课题的全面实施开展,使高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种类迅速增加,为此,合理有效地解决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科学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出现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高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相对规范、严格,但仍存在仪器设备更换频繁、损毁严重、搁置闲置、分配不均、账实不符等问题,账实不符主要表现为仪器设备资产的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资产管理要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完整准确的仪器设备资产使用情况也有利于实现资产的科学配置、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能。因此,梳理账实不符资产存在的原因、思考规避账实不符资产产生的科学路径,既是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要求,也是高校自身建设所需。
一、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现状
高校有专门部门来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与处置,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利用进行监管,但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在高校仍普遍存在。笔者对江苏某高校70余家二级单位仪器设备资产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存在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单位数占到总单位数的20.2%,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值占到总资产值的2.3%。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制度保障不全面。涉及到资产交接、转移、处置、落实的制度办法不完善,账实不符资产管理办法细化程度不够,对账实不符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不够。
(二)处置程序不固定。账实不符资产处置缺少标准化、程序化、常态化,存在不同时间段处置标准、处置程序不统一等情况,且实物处置与系统销账不能做到同步。
(三)各方权责不明确。对存在账实不符资产部门与资产具体管理部门的权责认定不规范、不明确,当出现账实不符资产时,缺少有力的依据开展责任认定与追究。
(四)管理队伍相对薄弱。账实不符资产管理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特别是对需要处置的账实不符资产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处置意见,既要严格按照处置规定落实,又要对关联部门做出必要的指导和解释。在高校这些工作往往集中在一个人或几个人身上,在人手不足与缺少合力的前提下,易出现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现象。
二、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具体原因
结合高校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现状,仍以江苏某高校为例,根据调研信息进一步细化仪器设备资产账实不符的具体原因,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使用保管人、存放地变更后,没有及时修改相关资产数据信息;二是资产具体使用单位不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和相关要求,随意处置资产;三是资产管理员自觉管理和维护资产信息系统的意识不强,资产变更信息更新不及时;四是资产原保管人与现保管人交接管理不规范,导致资产管理系统信息不准确或资产丢失。
通过调研数据分类汇总分析,资产保管情况变更后资产调拨不及时、资产处置后财务账目与资产账目未及时销账、因保管不善或未履行正常的资产转移交接手续导致资产丢失等具体情况是导致资产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分别占到单位总数的33.3%、23.2%、34.8%。
三、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出现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制度建设与细节管理是有效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前提。
1.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明确的管理办法及办事流程是避免仪器设备资产账实不符的重要保障,科学规范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涉及到资产购置前的论证、公开招标采购、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处置的程序及相关规定等各个环节,明确每一个环节的制度办法,有利于约束和规范购置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在制度保障方面不留死角。另外,管理办法中明确仪器设备资产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促进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办法更加规范化。
2.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的购置入库管理。在高校,仪器设备资产账目入库包括资金账与资产账的双入库,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购置资产资金账的入库,设备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购置资产账的入库。规范的资产购置入库流程应该为: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购置及入库证明――财务管理部门购置资金入库――凭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入库证明,在设备及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入库登记。这就需要财务及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联手,严把资产购置入库关,做到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资产坚决不予以报销,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资产坚决不入库,财务部门不予以报销的资产坚决不入资产账,不予以入库的资产坚决不报销。与此同时,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仪器设备资产进行入库时,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要确保资产序列号唯一、资产名称全面、资产保管人明确、资产存放地清晰等,使资产的“身份证”信息真实完整且具有唯一性。
3.重视仪器设备资产的日常移交管理。高校因为管理机构改革、学科建设需要、人事任命等不定时的进行人员及办公场地调整的情况长期且频繁存在,人、地点的变动自然会带来仪器设备资产保管人、使用人、存放地的调整。事实证明,移交信息更新的不及时、不到位是造成仪器设备资产账实不符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因为不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常出现仪器设备资产的无人认领、原使用人不认账、现使用人随意处置等情况,重视资产的日常移交管理一定程度上能避免账实不符资产的出现。高校可以通过制定移交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资产移交进行规范,但因时间、涉及人员的资产管理意识等,移交工作并不是都能按照规定及时全面的开展,这就需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主动提醒和指导,一旦有涉及到此类问题的人员及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电话或现场提醒,并指导相关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更改仪器设备资产归属、修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保管人、使用人、存放地等信息。
4.规范仪器设备资产的处置管理。通过制定仪器设备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明确可进行报废、报损、捐赠等仪器设备资产的种类、使用时限、数量及价值,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置申请,不得随意处置。根据需处置资产单位提出的处置申请,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及处置论证,对符合处置条件、可以进行处置的仪器设备资产进行分类统计,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审批,根据处置决议,按照上级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报上级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处置手续。处置完成后,设备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被处置资产的原使用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账目核销处理。
(二)加强队伍建设与责任意识是有效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根本。
1.加强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有效的管理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有利于实现仪器设备的采购价值、有利于资源节约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际工作中,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队伍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资产管理员缺少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资产使用人员自觉维护资产的意识淡薄等现象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成效。通过营造良性的管理氛围、提高领导重视程度、保证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加强管理人员间的学习与交流等方式,提高仪器设备资产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职业认同和工作责任感,激发其工作潜能和工作积极性,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账实不符资产的出现和存在。
2.提升教师的资产管理责任意识。高校的各二级单位都有一定数量的经费,便于开展日常教学、科研活动及单位事业建设,如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等。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存在少数二级单位利用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等为教职工购置如电脑、移动硬盘、投影仪等设备资产,但因管理宣传不到位,不少教职工将该部分资产误认为是个人福利,导致该部分资产有账无物的行为普遍存在。另外,高校的部分教师有通过个人申请得到的不同层次和数额的教学科研项目基金,这部分经费得到后,也被普遍认为是个人的钱,可以随意支配,除可以随便购置自己开展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外,还能随便处置这些仪器设备,忽略了仪器设备的入库登记环节,导致了账实不符资产的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并成为出现账实不符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必须纠正教师的错误资产管理意识,并明确指出这些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购置、入库、处置等规范管理。
(三)创新管理思路与管理办法是有效规避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存在的保障。
1.实施仪器设备资产信息定期报告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设备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实时掌握资产动态的弊端,减少可能存在的问题资产堆积。通过仪器设备资产信息的季报、半年报、年报等,高校各二级单位定期将本单位仪器设备资产的概况、管理和维护的情况、需要购置资产的打算、需要处置资产的申请及必要的情况说明进行反映,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受理。变不规律管理为规律管理、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产管理质量。与此同时,实施仪器设备资产信息定期报告制,还可以增强资产管理员工作意识、培养资产管理员良好的工作习惯,又可以分散资产处置的压力和工作量,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能够有时间、有计划地进行相关论证、调查、审批、申报,便于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第三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强化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更能体现公平性、民主性及公开性,监督机构参与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目的是起到必须的督促、验证、检查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高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进一步明确监督任务、监督范围、监督办法等,全面推进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使高校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构建专管共用仪器设备资产共享平台。推行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即由高校某部门统一负责可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资产的使用、维护与处置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避免“谁使用、谁管理”等多头管理,高校内部各部门、高校间可共享资源,以达到节约资源、提升资产效能、合作互利的目的。思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形式,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适当收取使用费等来满足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管理费用,指定某一部门为具体管理方,接受使用者、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四、对已存在的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处理建议
对通过核实确实存在的账实不符问题资产的处理,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处理:
(一)比对与返查。涉及到仪器设备资产交接的单位对没有落实的资产情况集中进行比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对问题资产进行比对,根据资产的系统编号、自编号、设备序列号等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返回查找,落实在系统中登记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通过两个比对和一个返查落实部分账实不符资产。
(二)分类与“缩水”。对存在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单位按照问题量及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与此同时,将各单位问题资产按照资产类型、经费来源、报废年限等进行分类,比如,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等购置给教职工个人的仪器设备资产,已到或过了报废年限的资产等,对资产处置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账实不符资产及时进行分类处置,将问题资产量“缩水”。
(三)追查与落实。设备资产管理部门督促各二级单位通过单位内部公示等方式进行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的追踪查找,与此同时,设备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查找采购清单、入库登记表、设备交接单、资产标签等资料,查找设备采购时间、购置单位、保管人等,落实部分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信息。
(四)调配与处置。对已落实的账实不符仪器设备资产及时进行必要的信息调配和实物处置。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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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建议
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仍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即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然而,这一体制使国有资产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就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情况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提供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能否对资产有效管理,不仅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还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部门对纳税者的尊重。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严格履行自身职能,保障资产的有效管理与合理使用,力争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促进财政管理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目标。在财政管理工作中,资产与资金均占据重要地位,强化资产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前提。资产管理的有效性,能够提供有价值的资产存量信息,能够保障编制部门预算,资金的合理分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在政府部门非税收入中属于重点,应不断强化与规范资产收入管理,要做到应收尽收,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资产管理还是政府部门进行采购管理时的重要依据,只有资产管理具有完善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才会更加的科学、政府采购才会有效实施。财政部门应积极的把资产管理归列到财政管理整体范畴中,通过实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目标来加快财政管理的健康运行。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1、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机制自身的运行需要充分借助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依托资产精细化的管理、具备专业化协调配合运行机制、建立一系列工作规范;机制运行需要依托与支撑的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其他各项工作,应在制度、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协调同步、协同配合。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所具有和体现的协同性、技术性、规范性、集约性、效率性、效益性,从本质上契合了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所提出的“精益理念、集约管理、注重效益”核心要求,也将有力地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是实现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的一种有效形式首先,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变分散使用为集约化的集中使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和效益。资产的共享共用作为中间环节,联系着配置和处置两端;在资产配置环节,可以避免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重复配置和构建;在资产处置环节,可物尽其用,避免随意处置。这就抓住了资产流转和运营的源头和终端,减少了浪费,节省了资产配置的资金。将公共资产开放给社会使用,或者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利用共享,提高了资产的使用效率,发挥了资产的社会效益。
2、建立资产清产核资机制,切实确保资产明晰规范
各单位要定期对资产结构和管理现状进行检查分析,盘活存量资产,防止积压闲置,做到物尽其用。要将资产管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离任审计的重点内容,单位领导或资产管理使用人员离任时,要组织核查,办理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确保人走帐清,防止资产流失,帐实相符。设置专人管理,建立资产明细账,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的管理,有四个“关键主体”;一是单位负责人。领导对资产的重视与否、重视程度决定着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定期听取本单位的资产运转情况汇报,熟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了解并研究解决管理中存在问题;二是单位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要设置总账和明细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变动的财务处理,并随时了解掌握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确保资产账目真实准确。三是资产管理员。作为具体的资产管理人员,在资产管理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关键地位,要真正做到认真管、积极管、主动管;四是资产的使用人。使用人员是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对资产的爱护程度直接影响到资产的维修成本和使用寿命,要自觉增强爱护公物的意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3、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把住资产出口,确保处置规范,处置程序要规范。规范的处置程序就是不可少得监管手段。从监管角度,处置一项资产,要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专管部门审核把关,审批机关批准等程序。如果报废资产,事先由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对资产技术性能鉴定,以确定该资产确实丧失任何使用价值,符合资产报废要求。虽然制定相关办法,可有些单位依然习惯先处置,后审批或是不通过相关部门直接处置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依据办法规范处置。进行必需的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社会,借助社会中介力量,通过资产评估核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以此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依据,是相对行之有效和客观公正的,也易于为各利益攸关方所接受。处置方式要规范。对于一些特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国家有特定的处置方式,交由国家指定的企业予以回收。资产处置方式要引入处置价格竞争机制,才能保证资产处置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进管理的信息化
建立动态系统,实现实时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资产系统定期升级,及时更新原系统版本中存在的不足,实现财政主管部门对资产的在线处置和审批监管。要集日常管理、就地审批、及时受理、限时办理、查询于一体,通过实现管理的动态化、信息的数字化和途径的网络化,使资产的管理与服务变的更透明、直观,效率更高。
每个单位要有资产管理员,每个处室要有资产保管员,每件资产要有具体使用人。所有的资产要全部按照存放地点、所属处室、具体使用人员存入“动态系统”,资产、地点、人员要相互对应,做到责任到人、到物,从而将监督管理的关口前移。要实现资产从“入口”配置到“出口”处置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将各项管理制度固化为电脑程序,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实现资产管理流程的再造,减少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资产管理环节不空缺、审核顺序不倒置,有效提高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办公效率。
5、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按照深化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要利用行政手段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进行监管,在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时一定要将增量资产与存量资产统筹考虑,将资产配置标准、原则和处置批复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安排经费支出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重大资产购置事项,一律要纳入部门预算并经批准后执行。切实做到未按要求编报新增资产预算的,财务部门不安排资产配置预算、一律不批准进行政府采购,单位不得进行新增资产购置。采取实物费用定额编制相关经费预算,今后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时,应按照单位规定的资产标准和实物量来计算安排单位水费、电费及办公设施维护等公用经费,以达到公开、公平、合理,节约财政资金,遏制竞相新建、新购、超配资产的问题。要加强资产收入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资产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并纳入预算合理安排使用。
6、加大资产监管力度
做好新时期的资产管理工作,关键是要把各项管理制度、管理措施落实到日常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中。要采取措施,强化单位加强资产购建审批、采购入库、保管清查、购卡登记、管理责任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对单位占有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出租、出借的资产进行专项登记,建立专门台帐,实行专项考核。要扎实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产权登记制度,不断提高资产信息质量,进一步明确资产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消除产权纠纷隐患,为深化资产管理工作创造条件,要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行政事业资产从投入、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对违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定,隐匿、私分、低价变卖国有资产,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资产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语
总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单位日积月累的固定、流动或无形资产,资产数量庞大,分布领域较广,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比重。所以强化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了现代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重视的核心部分,其是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效保障,应实现规范化操作,严格按相关法规进行管理,以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性,实现保值增值目的。
参考文献:
[1] 涂家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预算管理问题探讨.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