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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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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治理办法

第1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2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日前,由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产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已正式施行。

现阶段,随着国家、各省“十二五”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我国环保产业将主要由环保装备制造业向环保综合服务业转型升级。在这一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时期,此项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有何积极意义?申请认定的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认定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带着这样的问题,笔者近日采访了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

制定本办法的初衷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意义?

去年,广东省委、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方案精神,政府职能将进一步下放,诸如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等工作,将由行业协会进行管理。这为此次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以及产业协会开展行业认定管理工作提供了契机。

另一方面,虽然国家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认证,但是这些认证涉及的内容广、难度大,能够获得认证的企业并不多。以广东省为例,目前拥有国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或乙级证书的企业共有70余家,而全省环保企业总数约2500家左右,具有资质的企业占总体的比例仅为2.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承接污染治理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证书,所以一些没有资质的企业,往往就存在借用有资质企业证书申请工程甚至无证经营等行为,给市场管理带来极大隐患。

从我省环保企业长远发展角度来说,开展行业认证也是非常需要的。在国内,目前共有江苏等14个省份在国家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认定,由各省的环保产业协会牵头制定有关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并颁发证书。这样一来,如果我省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资格的认定工作,省内大部分企业由于难以取得资格证书,在与其他省份环保企业的竞争中自然就少了筹码。

所以,开展这项行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将为中小型环保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为他们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便利。而更为重要的是,开展认定管理工作可以避免环保工程领域无证经营、借证经营等违规现象,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这种行业认定与国家认证有何区别?在我省取得的证书到其他省份能用吗?

国家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认证等,属于行政审批。而我们此次开展的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属于一种行业内部的能力认可,通俗的讲就是鉴定你是否具备了承接相应工程项目的能力。加上国家的认证内容比较广泛,与环保行业的实际情况有些不相符,所以管理办法可以说还是对国家认证管理的一种补充。

事实上,在其他已经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证的省份中,许多地区已经开始实行资格的互认。产业协会下一步也打算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省市环保产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并加快建立省级环境污染治理资格互认机制。现在的市场都是开放的,只有实行资格互认才能真正实现互惠互利,促进良性竞争,由此可见,资格互认机制的建立将是顺理成章的事。

对于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是否有哪些条件限制?

原则上,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证书。不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具备承担与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另外,资格证书又分为甲级、乙级与临时证书三种,级别不同,申请条件也就有所区别。例如: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注册资本金要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申请乙级证书的,注册资本金要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临时证书的,则只需要注册资金达到100万以上就可以了。当然,除了注册资金以外,在技术人员的数量、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投资额等方面,不同证书要求诸企业具备的条件自然也不同。

证书级别越高,可以承担的工程项目也就越大:持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持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300万元及以下);持临时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工程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噪声治理项目100万元及以下)。

正式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则为一年。

资质证书该如何申请?

首先,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产业协会。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随后,产业协会组织设立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格行业认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产业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另外,此次管理办法认定的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怎样规范持证企业对资格证书的使用?

为了有效监督管理有资质企业的运营,管理办法设置了许多的监督管理条例。例如:获得资格证书单位必须与产业协会签订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而且,产业协会专门以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管理为内容,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上设置信息平台。平台及时登载申报单位公示、公告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项目的备案信息;登载获证单位年检情况信息;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这样一来,持证单位的运营就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3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马尾、郊区五个行政区域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拥有或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污染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是指防治废水、废气(烟尘、工业尾气、恶臭),废渣、噪声、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物的处理和防护设施,以及"三废"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拥有治理设施单位的隶属关系,负责对治理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治理设施建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审核验收。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总结、污染物排放情况测试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表及施工图纸一套。

新、扩、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六条拥有治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

㈠经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㈡治理设施的污染物处理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污染物排放量;

㈢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予以妥善处理或处置;

㈣治理设施的管理应纳入企业管理体系,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建立设备、技术档案,配备专职的操作管理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视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

㈤每年年终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汇报一次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第七条治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㈠需要暂停运行的;

㈡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㈢需要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受到报送文件之日起,申报暂停运行的,应在五日内批复;申报其他事项的,应在一个月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条治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并立即报告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㈠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制度健全,运行率达到95%以上,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污染物去除率达到设计要求的;

㈡在治理设施运行中,因工艺革新而降低运转费用(包括节水和节能)并有推广价值的;

㈢设计、制造治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罚款。

㈠治理设施改造、更新、暂停运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污染物又超标排放的;

㈡二次污染物未妥善处理或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㈢拒报或谎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

㈣治理设施设备管理混乱,不按工艺要求操作,造成环境污染的;

㈤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罚款:

㈠治理设施处理的污染物量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的污染物量的;

㈡擅自拆除或闲置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的。

第十三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除给予伍万元以下罚款外,经批准可以给予责令停产或限期治理的处理。

第十四条治理设施擅自拆除、闲置、停用或不按规定工艺操作,造成环境污染的,除给予罚款外,应加征二至五倍的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计征时间为,从检查发现之日起,推至上次检查之中或当年初。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4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水环境污染;畜禽养殖业;发展;治理措施;江油市

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5-0086-02

保护环境、保护地球、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实行无公害绿色消费是21世纪人类的主题。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综合防治水环境污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1]。

江油市位于四川盆地西北部,涪江上游,是一座风景如画的历史文化名城。江油市境内的昌明河和涪江一道,是江油人民的“母亲河”,是穿越江油城市内十分重要的河流,盘江是江油市第二大河流。江油市境内河流两岸环境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

近年来,江油市加大对昌明河和盘江河的综合治理,对全市畜禽养殖户进行了规范化管理,积极创建省文明卫生城市。通过一系列措施,美化了江油城市环境,提升了城市档次,拉动社区文明建设,使原有水质得到了极大改善。然而,在江油市境内,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的现象仍然存在,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加强对江油市畜禽养殖水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我们当前以及今后一个相当长时期的重要工作。

1 江油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畜牧业发展的大量投入,江油市畜牧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一批设施先进的规模养殖场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畜牧业已成为我市农业发展的领军产业[2-4]。

2012年,江油市全年存栏生猪67.06万头,年出栏肉猪82万头;存栏小家禽650万羽,年出栏家禽1 650 万羽。共有养殖专业户3 458户,其中鸡年出栏500羽以上的有588户,鸭存栏500羽以上的有320户,猪存栏50头以上的有 2 545户。

目前,江油市有畜禽宰杀场(点)42 个,其中25个为生猪屠宰场,另17个为家禽宰杀点。

在畜禽养殖业大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畜禽粪尿对江油市境内涪江、昌明河、盘江等河流水环境的污染加剧。

2 发生污染的原因

随着江油市畜牧业的迅猛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集约化养殖程度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在一些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远远超过居民生活、农业、乡镇工业对水环境的影响。畜禽养殖业造成江油市境内水环境污染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规模较小的养殖场未建立粪污处理设施或设施落后,达不到治污要求。

(2)家禽宰杀污染极为严重。境内大部分的家禽宰杀点都无污染处理设施,尽管有少部份家禽宰杀点修建有污染处理设施,但其设施也达不到环保要求。

(3)个别生猪屠宰场修建有沼气池,但建而不用,使粪污得不到有效处理,偷排现象时有发生。

(4)外地人员到江油市租用农房从事养殖业,治污设施不到位,加重了江油市污染区。

(5)治污设施缺乏检修,达不到治污效果,甚至闲置。

3 治理措施建议

加大畜禽业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力度,降低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江油市畜牧生产工作的重点。

3.1 加强领导管理,实施专项整治

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一项变废为宝、为社会和人民造福的重要工作。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费用高。江油市对此高度重视,对相应部门下达目标任务,设立领导小组,实行领导承包人制度,层层落实具体责任。

(1)推行行政主管污染治理工作的乡镇负责制。分管农业的乡镇长(街办主任)负责落实,明确具体办事人员,并与年度考核业绩挂勾,确保养殖污染治理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把养殖污染纳入法制轨道,做好治理污染宣传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养殖业造成水污染和对人类的危害。

(3)及时总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将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各乡镇在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中及时反馈进展情况、治理经验、整治难点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与有关部门协商,以便及时处理,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实行专人负责治污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畜牧、环保等单位进行不定期督查,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顺利完成。

3.2 治理措施

(1)根据江油市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小区。通过养殖小区的建立逐步规范江油市养殖业,引导全市畜禽养殖向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解决好养殖污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达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2)在江油市中坝、三合、太平三镇的城区范围内设立禁养区,统一规划,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户,动员其搬迁到规范化的养殖小区。

(3)种养结合,实施生态养殖模式。对畜禽粪便可采取干燥法、发酵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4)对市内河流周边的畜禽屠宰场进行综合治理。由当地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工商、农业、商业、环保等部门配合对所有畜禽屠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有设施建而不用、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屠宰场一律予以取缔或停产整顿。

(5)对市内河流周边的养殖场进行规范,根据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修建沉淀池、化粪池、沼气池处理养殖粪污。条件好的养殖户修建沼气池。沼气池的修建要提高科技含量,要组织专业队伍定期进行检修、清渣、换粪等。

(6)加强对外来养殖户的管理。外来养殖户在江油市租用本地农户的场地进行养殖,由于条件所限,绝大部分没修建畜禽粪便污染处理设施。因此,应制定适当措施,对外来户必须要求他们修建粪便治理设施,无设施的当地政府要强制其搬迁。

(7)实行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病死畜禽的无公害处理。江油市境内沿河两岸有少部分养殖户向河内丢弃病死畜禽,针对这种情况,各乡镇要加强监督,设立举报制度,对乱扔病死畜禽者进行严惩。

(8)推广粪污治理新技术,继续探索粪污治理新途径。采取微生物净化、粪尿分离、粪便生物处理、利用粪尿产生沼气、改善日粮配方、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等技术进行养殖对水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

4 小结

城市河流是城市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城市资源的稀缺性和价值性的重要因素,也是城市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形式。水环境质量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对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以促进江油市畜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许美解,何华西.我国畜禽养殖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及治理对策[J].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9(4):315-318.

[2] 李丽立,张 彬.降低畜禽粪便对水源污染的日粮营养调控的措施[J].中国商办工业,2000(5):47-49.

第5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环保投资 清洁发展 投资规模 投资效率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1)06-0092-04

[作者简介]胡绍雨(1980-),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教师,南开大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共政策、财税研究。

环保投资是解决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决定性因素,也可以说是实现清洁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研究如何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环保投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环保投资状况

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体制和政策的发展,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理念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发展和完善的,环境保护投资格局逐步由单一的投资渠道转变为多条渠道,由单一的投资主体转变为多个主体,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格局。但就目前情况看,环境投资的主体仍然是政府。

从环境保护投资的规模来看,随着环境保护投资体制的变化,环保投资规模也是逐年增加,环保投资总量一直呈上升趋势,环保投资占 GDP 的比例显著提高(如表1和图1所示)。从“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投资占 GDP 的比例看,我国已经达到了法国、瑞典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的环保投资已经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这是因为:其一,中国和发达国家处于污染控制的不同阶段。中国处于污染治理初期阶段,复合型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不仅要解决新的环境问题,还要解决历史欠账问题,而这些发达国家污染治理已经步入正常途径。其二,中国处于实现工业化阶段,产业结构与这些国家不同,而这些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实现了产业升级。因此,中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仍然需要更多的环境保护投资。

从环境保护投资的结构来看,环保投资主要集中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源防治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①三个领域。由表2和图2、图3、图4可以看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三项投资,从投资量来看其绝对数额呈上升趋势,其相对数额增减变化不是很明显。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绝大部分比重,平均为55%;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占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比例最小,平均为16%;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约占总环保投资总额的29%。

二、我国环保投资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环保投资具体实践相对照,可以看出我国的环保投资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环保投资总量不足

中国环境保护投资总量不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历史欠账太多。不少专家在总结发达国家污染治理的情况后认为,只有当环保投资占 GDP 的 1.5%以上,中国的环境质量才会呈现明显改善。而实际上,自 1981 年以来,中国的环保投资从未达到过这样的水平,而是长期在1%以下。环保投资占 GDP 的比例最高的 2008 年才有 1.49%。综合自 1981 年至 2008年 28 年的情况看,中国的环保投资平均大约只占到 GDP 的 0.7%~0.8%,也就是说,环保投资缺口一半。

二是环保投资远远低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据中国首次的绿色 GDP 称,2004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 GDP3.05%。而中国当年的环保投资只有 1908.8 亿元,占污染损失的 37.3%,占恢复环境所需全部治理投资和运行费用的14%,差距很大。现在一个普遍的估计是,中国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占到当年 GDP 的10%以上,而每年的环保投资只占到不到 1.5%,若以这种情况发展,中国环境污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状况难以遏制。

三是环境基础设施投资不足。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求量很大,现有的投资很难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的资金需求。从四川省 14 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的投融资差距分析中可以看出,从 2000~2020 年,城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缺口很大,维护费用的缺口也越来越大(见表3)。

四是从现实看,环境问题仍很严峻。现有的污染投资只是遏制了污染进一步严重扩大的趋势,环境质量没有整体改善的迹象,局部污染仍在加剧。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称,2008 年,地表水水质无明显变化,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水质较差,海河污染严重;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改善,但东海、渤海污染较重;城市空气质量较上年有所好转,但部分城市污染仍然严重。近期又有报道,国家南水北调工程上游的水源地也发生了严重污染。而要解决这些环境问题,客观上都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投资。

(二) 环保投资效率不高

环保投资效率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资金投入效率不高。用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资金存在被挪用现象,在建设过程中浪费现象严重,从而造成投入资金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未形成应有的规模。国家用于生态环境的投资也大多存在浪费现象。如用于植树造林的资金,不少是只重过程,不管结果。植树是“管种不管活”,从而造成“年年造林不见林”,资金浪费十分严重。

二是污染治理设施闲置现象普遍存在。近年来,工业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不运转而影响治理效果的报道经常见诸媒体。其原因有:不能保证严格执法的持续性,阶段性执法运动过后,存在一个松懈期,使污染者有机可乘;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落后或成本高,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大大增加污染企业负担;工业污染治理设施与企业生产不相配套,污染治理设施超负荷运转。总之,污染治理设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处理效果,从而影响了工业污染治理的投资效率。

(三)环保投资结构有失公平

近年来,农药、化肥、地膜等造成的污染日益加剧,污染企业向农村的转移也使得农村的环境状况令人担忧。目前,中国农村还有 3 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 5 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 1. 2 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而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一直是环保投资的盲点。现在,农村的环保设施几乎为零。与城市系统较严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比,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几乎是一片空白。城市环境的改善往往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而农村没有得到相应的生态效益补偿。

三、实现清洁发展,

完善财政环保投资政策的建议

1. 继续发挥政府环保投资主体的作用。在环境基础性设施或生态建设初期,环境投资具有耗资大、投资回收期长、经济效益不可划拨等特点,此时市场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介入,需要政府投入资金“筑巢引凤”。财政资金主要投向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流域或区域污染整治、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同时,也要改革投资体制,要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直接投资、贷款贴息和污染治理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式,转变过去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对于重点地区的治理项目、有明显污染削减的技术改造项目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或排污费补助,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2. 提高财政环保投资规模。在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环保投资规模必须不断增长,并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全社会环境总支出增长速度,不低于 GDP 的增长速度;二是确保财政用于环保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三是确保当年的环保投资总额不低于完全治理当年污染所需的资金总额。从中国经济发展的情况看,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要使环境状况不继续恶化并有所改善,环保投资总额不宜低于GDP的2%。

3. 优化环保投资结构。要合理配置政府环保投资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地区之间的分配。同时也要合理划分事权范围,在加大政府财政投资的同时,吸引各种力量进行环保投资,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及其投资范围和责任。合理界定政府投资主体和投资领域,政府投资要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地方政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方面负有更大责任。中央财政应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行投资、建设、监管、运行四分离,建立合法、高效、廉洁的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格项目可行性研究制度、预决算制度和监管制度,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政府环保资金投入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要停止后续项目的拨款,并且实施严格的处罚制度。建立透明、公正的项目选择和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的环保项目必须进行费用效益分析,在分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在项目选择上严把关,不合理的项目决不上马。积极做好已建项目的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政府投资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确保运营。

[参考文献]

[1]陈君. 论促进环境保护投资发展的财政政策[J]. 改革探索, 2003 (1).

[2]梁劲, 田发等. 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选择[J]. 现代财经, 2003 (7).

[3]尹希果,陈刚,付翔.环保投资运行效率的评价与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05(7).

[4]林致远.环境保护的财政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02(8).

[5]汤天滋.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融资改革[J].财政研究, 2003(9).

[6]Aaron Cosbey, Jennifer Ellis, Mahnaz Malik, Howard Mann. Clear Energy Investment Project Systhesis Report. July 2008.

[7]Bovenberg A L,Smulders S A.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pollution:augmenting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a two-sector endogenous growth model[J]. Public Economies,1995(57):369~391.

Analysis of Investment Policy fo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Based on Clean Development

Hu Shaoyu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College , Hubei Wuhan 430079)

第6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监督执法有机结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城区范围内宾馆、饭店、餐厅、食堂、食品加工场所等餐饮场所和行业(以下统称餐饮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形成餐饮业规范经营机制,控制餐饮业环境污染。重点整治餐饮业中存在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提高我市餐饮业污染治理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四、工作安排

自20**年11月起用1个月的时间,由各区(县)环保部门对全市范围内餐饮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帐,统计餐饮业基本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对未办理环评手续和排污设施不完善的餐饮业进行详细的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权限划分,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对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餐饮业整治工作。

(一)重点整治阶段(20**年11月—2008年4月)。

对新建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具备环评手续并按要求完成建设的,实施规范管理;对没有环评手续属违法建设的,根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不得营业。

(二)普查实施阶段(2008年4月—2008年6月)。

加强对现有餐饮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责令所有餐饮业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禁止原煤散烧,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7月)。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单位开展餐饮业环境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提出今后工作计划,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治理措施

(一)加大对现有餐饮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已在居民住宅楼底层营业并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的餐饮业,以及在邻近居民区临街的商住楼底层商铺营业的餐饮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整改:

1.具备油烟净化设施、排烟通道,污水排放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正常运行;

2.经营场所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安全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和电能等清洁能源;

4.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5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规划布局和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市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餐饮业露天烧烤经营。

餐饮业从事露天烧烤应在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内,并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取缔在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将露天烧烤引导至室内进行,并采取防治油烟污染的措施。

(三)完善现有餐饮业环保手续。

对符合环保要求,已取得规划、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有关手续的,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手续。对在审批过程中涉及到重大环境权益的餐饮业项目,应通过公告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项目所在地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严格新建餐饮业的环境管理。

1.对餐饮业进行合理规划,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实施集中布局,严禁未经批准将居民楼改造后从事餐饮业。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六、工作分工

(一)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管力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对居民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居民反映强烈的餐饮业,应责令依法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环保部门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其停业。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餐饮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把规划和项目审批关,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要求辖区内餐饮业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三)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环保部门进一步落实餐饮业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

(四)卫生监督部门要严把卫生许可关,督促餐饮业从业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并负责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五)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处置监管,市餐厨垃圾综合处置中心具体负责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要求密闭、定点存放,日产日清;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规范餐饮业在中心城区内的露天烧烤行为。

(七)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餐饮业污染治理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七、具体要求

第7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海岛农村水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

六横镇村(社)比普陀其他兄弟乡镇的村(社)规模大、人口多、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镇财政虽然支持力度挺大,但远远不能满足新渔农村建设的需求。村(社)的运转模式也与兄弟乡镇的各村不一样,六横镇在2003年合并了9个中心村,截至2007年底对9个中心村经济合作社全部进行了分设。现已全部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开展工作,上级有关部门在争取项目、资金等方面没有考虑到六横镇的具体情况,仍以村(社)为标准来安排,使得六横镇政府在开展工作时,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

2水环境保护意识不够

海岛(渔)农民把水作为自然应该供给的资源,水环境保护意识还较淡薄,造成水资源的过度浪费和严重污染。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仅是农村居民缺乏水环境保护意识,有些部门也忽视了农村水环境在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水环境保护往往被边缘化。

3水环境保护和污水处理规划滞后

与城市相比,海岛渔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起步较晚。城市环境的保护采取了优先政策,对城市的工业废水处理给予很多的优惠政策,而对海岛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海岛农村村庄布局散、规模小、功能不齐全,大部分海岛村镇都没有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水处理专项整治规划。

4污水处理能力薄弱

海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管网服务范围有限,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顺地面漫流,流入就近明沟、河流和池塘,严重影响水体水质。海岛农村地势复杂,渔农居住相对分散,很难铺设污水管道,这对污水收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开发、引入建设成本低、处理效果佳、运行费用省、适合分散型的污水处理技术已成为解决海岛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当务之急。

海岛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保护思路及对策

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发展和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六横岛作为新区重点发展的十大岛屿之一,将重点发展船舶和海洋装备制造、港口物流、大宗物资加工、海洋能源和临港石化等临港产业,积极培育海水淡化及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6]。随着浙江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提上日程,六横岛的社会、经济将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与此同时,环境压力也会与日俱增。其中,最为突出的还是工业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污染问题。海岛淡水资源相对紧缺,受污染影响,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在开发利用有限水资源的同时,加强海岛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保护思路

针对海岛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受岛屿分散、基础设施薄弱及资金短缺等实际问题制约的情况。因地制宜做好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治理、注重经济实效,逐步完善海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面开展海岛农村污水整治工作。借助“小岛迁、大岛建”建设的契机,采取以“污水治理”“卫生改厕”等项目建设为重点,促进其他项目同时推进。通过水环境污染整治,切实保障海岛居民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安全。

2治理和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解决海岛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要切实提高海岛居民的环保意识。扩大宣传,提高广大渔农民的卫生和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向渔农民宣传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并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和生态渔业的实用技术,帮助渔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通过向中小学生灌输环保知识,提高青少年的环境意识,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大力推进海岛渔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

2)开展海岛村庄污水整治

加强海岛村庄整治建设,着力解决渔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保护渔农村水资源质量,全面提升渔农村人居环境,提高渔农民健康水平,重点开展渔农村卫生改厕工程、污水治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立既可利用有机肥粪便又卫生且不污染水环境的生态卫生厕所。按渔农户尤其是无卫生厕所的渔农户和外来人口居住分布情况,每个村(经济合作社)至少建1个无害化公厕。要充分考虑粪便污水、生活污水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收集系统的接口问题。建立健全渔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加大垃圾处理力度。

3)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生态村镇建设,尤其是人口多的村镇要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自然条件的村镇也可修建一些人工湿地来配套污水处理。要因村制宜开展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城市和区域污水处理厂临近的村庄(经济合作社)按照城乡或区域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建设截污管网,将村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其他村(经济合作社)则根据村内地势、布局状况和经济情况,因村制宜选择厌氧生物处理技术、兼氧过滤处理技术、微动力处理技术和人工湿地处理技术等,以分户式、联户式、集中式的办法治理生活污水。对渔农村家庭小作坊企业多而散的情况,政府要加强引导和督促,严格控制污染源头,减少污水对河流的直接排放。

4)加强水环境执法监督

切实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保护饮用水源和海岛水环境。制定一些地方性渔农村环境保护规范,同时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督监管力度,发现违法排污企业和涉及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情况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禁止一切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行为以及各种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把各类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加强环境监管工作,保证水环境质量稳定。

第8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畜禽养殖;环境质量;现状;防治措施;安徽蚌埠

中图分类号 X5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2-0211-01

近年来,蚌埠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得到快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增长点,但与此同时,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所产生的粪污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十三五”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污染防治原则,加强畜禽养殖的规范管理,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 “十二五”期间蚌埠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现状

“十二五”期间,蚌埠市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列入年度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环保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与农牧部门沟通,明确减排技术和监管要求,指导养殖企业按照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二是做好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加强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养殖场不得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三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资金,对未完成畜禽养殖治理工作和未列入减排计划的项目不予资金支持,2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积极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开展能源利用、粪污消纳,实施污染治理整治,治理规模总投资约1.2亿元,此举有效推进蚌埠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促进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1]。

“十二五”期间,蚌埠市继续鼓励在散养密集区域,养殖专业户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以2014年为例,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模式如下:一是采用干清粪养殖方式的治理模式,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90%和70%,该模式适用于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禽养殖场,粪便通过干清粪方式收集后生产沼气、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二是采用垫草垫料养殖方式的治理模式,垫料全部农业利用,COD、氨氮去除率分别达到100%和100%,该模式主要用于生猪养殖(表1)。

2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措施

2.1 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可持续发展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畜禽养殖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切实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

2.2 强化措施,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2.1 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推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是加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蚌埠市属于国家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环保、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本辖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工作,并报市环保局、市农委备案。

2.2.2 严格落实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污染治理。“十三五”期间,仍要坚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畜牧兽医部门不得审批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农业、环保部门停止对其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2.2.3 完善机制,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户的思想教育工作,大力开展对有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要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作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鼓励举报违法排污行为。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精心制定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摸清底数台账。各乡镇、行政村应落实相应责任人,强化日常监管,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要组织有关部门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责成辖区环保部门对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时间节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环保局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场(小区)落实环保要求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联合市农委指导、协调各县(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分工作,对非禁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指导做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和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国土、工商、畜牧兽医、金融等部门要严格审批把关,形成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3-4]。三是部门协同配合,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认真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应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环保目标考核,并与农业、环保等各类相关奖励补助资金挂钩[5]。

3 参考文献

[1] 王敏.蚌埠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2):254.

[2] 郑梅,刘.蚌埠市畜禽养殖粪污染环境现状及“四化”处理[J].现代农业科技,2009(4):230-231.

[3] 孙力,周晓铁,刘雪刚,等.安徽省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其防治[J].安徽农业科学,2015(15):375-376.

第9篇:环境污染治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 存在问题 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b)-0061-02

近些年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率得到了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地膜等的不当处理,所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由于农村地区整体经济较为落后,因而很多地区尚未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影响了农民的正常生活甚至生命健康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农村环境污染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必须要加快完善农村环境治理制度,针对农村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应对策略,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效,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1 农村环境主要存在的问题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严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涵。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土流失。为了扩张生产,很多农村地区盲目地开垦荒地、林地等,使得森林资源大量减少,林地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稳定性遭到破坏,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二是养殖业严重污染环境。农村养殖行业缺乏科学合理的布局,养殖主的环保意识不足,导致治理污染的能力较差,病死禽畜等随意处理,威胁当地农民的生命健康。三是工业生产及基础设施建设破坏农村生态。包括铁路、公路等的修建以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破坏了农村土地,造成了地表水污染以及土壤侵蚀等现象。四是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人们肆意地侵占资源,随意地排放农药等污染物,使得生态脆弱地区的物种大量减少。

2 农村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十分突出的情况下,目前农村环境治理问题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也是环境治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在农村治理环境的相关法规体系的不健全、环保基础设施的缺乏、农民环保意识的不到位以及环保治理措施的针对性不足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农村环境治理的形势日趋严峻。

2.1 农民缺乏环保意识

在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影响下,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根本的生活方式却并没有发生改变。而且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且环保宣传工作的不到位使得农民的环保意识未能得到有效的提高,在农业生产中仍然将经济利益置于环境保护之前,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以及后续的影响缺乏认识。农民环保意识的淡薄使得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难度大大提高。

2.2 农村环保治理资金不足

农村地区环境治理工作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且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且短期效益不明显,因而很多地方政府不愿意在此投入资金,而更倾向于投资其他见效更快、对政绩作用更大的工程。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短缺问题越来越严重,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难以发挥引导作用。此外,农村愿意为环境治理投资的民间企业或者是个人比较少,环境治理资金的短缺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2.3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较弱

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整体较低,因而,一些环境污染控制技术在农村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而且科研所以及院校等对于农村污染治理的研究热情普遍比较低,因而农村环境污染的专项治理措施目前尚未形成。农民对于化肥农药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使用的行为,久而久之,土壤结构遭到破坏,土地的生产力也大幅下降,更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

3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农村环境污染的来源、污染物质、污染危害以及污染程度等都具有不确定性,污染的表现也不够直观,这使得治理对策缺少针对性,因而必须要提高对于农村环境污染的认识,通过环境治理体系以及环保基础设施的完善,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的表现形式分析其来源和出现原因,从源头上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控制。

3.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

政府要提高对于环保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环境治理宣传。例如到农村地区进行环保宣讲、树立环保模范村镇榜样、组织观看环保电影等。农村环境治理的宣传内容包括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原因、环境污染的危害、环境污染的治理办法等,通过村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实行。村委会可以向村民发放环保宣传资料,在村里张贴环保宣传标语,采取环保奖惩制度等方式规范农村居民的环卫习惯。

3.2 拓宽农村环境治理筹资渠道

为了加强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力度,要完善现有的专项资金筹集机制,拓宽农村环保资金的筹集渠道。提高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设立农村环境治理专项基金,同时确保资金的投入到位,避免由于资金问题中断,影响农村环境治理的进程。同时,政府要做出科学合理的环保财政预算方案,通过地方税收的适当调节吸引绿色企业到当地投资,为环保资金渠道的拓宽提供必要的现实条件。

3.3 建立农村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机制

农村环境治理工作量巨大且涉及范围广泛,单凭一个部门很难发挥实效,因而环保部门要主动与林业、农业、水利以及财政部门等建立联系,通过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小组的建立发挥部门间的协调作用,同时通过资源信息的整合,提高农村环保工作的效率。与此同时,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污染治理的优势向农村地区引入先进的污染处理手段,定期对当地的农村自然环境进行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4 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要加强引导,规范农村环境治理行为,将环保方针落实到实处。首先需要增加农村地区的基础环保设施,包括垃圾桶、垃圾处理站、沼气池等设施,同时注重对于居民的思想引导,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行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政策,维护农村地区的生态系统稳定。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专项科研投入,通过项目奖励的提高促进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提升,积极引入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设备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效果的提升。

4 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严重制约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地区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变农村地区的环境状况,政府需要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建立自上而下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实行,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

参考文献

[1] 梁康康,张龙江.探索建立“技能服务型”乡镇环保机构――补上农村环境治理链条的“最后一公里”[J].环境保护,2015,143(9):51-53.

[2] 张书,王加倩.农村环境治理服务标准体系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5(10):1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