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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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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1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2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第3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为在石庄镇镇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石庄镇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立项、设计、招投标

第四条所有拟建工程必须由投资方组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论证,取得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拟建工程应根据批准的立项内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及工程设计。

第六条投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低于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凭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须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方案,明确进度计划。

第九条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须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任命书、总监证书、现场监理证书、专业监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合同文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监方案。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将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报工地质量负责人,再由质量负责人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开工前应由业主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报请总监工程师初验合格后由总监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验收,不达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现场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及砼试块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并由监理和业主委托人陪送到业主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确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总监和业主提出变更意见或变更请求,由合同总监、业主审查同意后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少量、简易变更可直接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十五条政府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单项变更数额伍仟元以下的由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同一工程两次以上变更或数额在伍仟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变更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无现场定额外签证及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制度,在招标范围内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合同明确可按现场签证、基础加固及个别不可预测的项目确须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权限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减少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监理负责及时做好变更记录,经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扣除。对变更工程一经发现没有及时记录,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不论工程量增减,相应损失一律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和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合同和现行定额及现行指导价规定应认质认价的材料、半成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和业主组织的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市场考察、询价,对现场确认的品牌、质量标准、定价等重大事项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认质认价的材料进场由分管领导组织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监理、项目经理共同验收,符合认质认价标准的方可使用,否则业主对工程不予组织验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根据规定书面提出竣工申请;

3、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初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后监理签署的合格证明材料;

8、总监签署的住宅楼分户验收合格证;

9、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业主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听取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审阅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或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归档,将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室外工程雨污水、自来水、道路、路灯、绿化、强弱电等公共设施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建资料整理后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存档。资料不全不予送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在施工单位保修费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1、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将立项文件、报建批准资料、总平图、设计图、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原件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按批准内容组织放线。

2、业主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全权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以及监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协调服务。

3、业主聘请的监理直接负责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每月应对镇区内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监理单位1000~3000元罚款,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合格。对进度严重滞后且没有补救措施或管理混乱、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要求。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分别罚款1000元,现场监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监理必须不离施工现场。总监实行7、5、6到岗制,即每周7天须有5天在场,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现场监理实行7、7、8到岗制,即每周到岗7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各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实行每天进场签到、离场签字、有事请假制度。未经业主代表同意,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擅自离岗一天罚款500元,离岗一小时罚款100元。由业主驻工地代表进行考核登记、监督实施。业主驻工地代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各工程监理月报每少一次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可在业主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石庄镇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名单。凡被列为不良记录名单的,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石庄镇承担相关工程业务。

1、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差(含不考虑经济指标),不能满足时间节点要求,施工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

2、勘察、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3、施工单位不按图纸和相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4、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业主或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串标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处理问题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处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纵、支持阻工闹事的业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0~100%的年终

奖金或绩效工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4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关键词】公路施工;公路养护;路基养护;计划管理

1.引言

根据公路建设工作总方针的要求,公路养护工作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此,应根据积累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科学分析,预作防范,消除导致公路损毁的因素,增强设施的耐久性,提高抗御灾害的能力。针对上述提出的关于公路养护方针,相应的公路养护技术政策主要可归纳为: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尽量选用当地天然材料和工业废渣,充分利用原有工程材料和原有工程设施,以降低养护成本;同时养护手段应当应用和推广先进的养护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养护生产手段,提高养护技术水平。现再进一步地对公路养护及其管理中应采取的策进行深入探讨。

2.公路施工养护管理

对于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养护应当结合施工来采取预防性的养护工作,加大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力度。因此在公路工程实施中,强化健康监测和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对结构状况和养护运营进行抽检。加强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养护、巡查、检测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及时采取现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公路施工中对养护采取建立和健全技术责任制,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实行岗位责任制,是保证各级组织和各种技术岗位都有技术负责人,各司其职,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通过审查设计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有无矛盾,采用的新技术及特殊工程和复杂设备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法是否妥当,概预算是否合理。对公路改善及大中修工程一般均采用一阶段设计,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一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在施工中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对公路工程的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一阶段竣工验收。对公路养护施工的竣工验收参照现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检验评定标准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验收委员会(组)对整个工程质量应作出评价,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提出竣工验收鉴定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改善、大中修工程一律实行保养制度,保修期为2年,以工程竣工验收接养之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破损一律由原施工单位无偿修复。对小修保养工程的养护和施工,要建立实地检查、中间检查和上下工序交接制度。每项保养作业和小修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分别由县段(站)或地区总段(处)进行验收。

3.公路工程完工后的养护管理

为有效地加强对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养护所规定的任务,建立健全、完善的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十分重要的。

3.1 公路养护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作为公路养护管理主要部分,对公路养护管理中的技术管理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养护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办法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同时依靠科学养护实行规范化管理,可以有效地推广应用评价管理系统等管理手段,同时还可以有效提高公路养护的技术管理水平,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使公路的技术状况和服务水平不断地得到改善和提高。

(1)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对于公路工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养护小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成立质量程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质且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各项工程和日常养护质量。对公路完后的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对路基各部门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或加固,消除病害根源。路基各断面宽度、坡度应符合技术要求,并按照GBM工程和文明样板路标准提高养护质量。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边沟畅通,公路线形顺适。对公路完工后的路面养护必须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修理措施,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路面修补要根据破损情况进行处理,路基破坏必须重做基础。面层修补要按有关技术规范选好材料,搞好级配,选择合理的油石比,进行必要的材料实验。施工过程中,各工序之间要做到良好的衔接。路面修补质量要保证使用2-3年不出现病害。路面封面、桥梁和沿线设施维修及绿化等,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要进行质量管理。

另外结合路况实际达到以上质量要求的程度,将公路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并以优、良等级路况里程之和占养护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要求减少次等路,消灭差等路,逐步提高“好路率”。为了综合衡量各单位公路养护质量包括优等路与差等路的增减变化,便于单位之间评比,除统计“好路率”指标外,还可采用加权平均方法确定的“养护质量综合值”指标表示。

(2)对于公路工程的养护小修工程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管理。小修工程项目都要实行养护部门内部竞争承包办法,竞争对象为养护中心和内部养护工程队,不得转包和个人承包。养护小修工程在资金管理上实行“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的办法。养护工程不得降低技术标淮。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内容: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进行竞争承包事项,安排施工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各项资料要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辖的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5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档案管理依据

为便于航道整治工程的档案管理,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有关档案管理办法,长航局结合长江干线水运工程特点,针对该办法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目前,航道整治工程档案管理的依据主要有: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9]225号);交通部《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长航局《长航局系统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长航办[2012]16号);对于整治工程中配套建设有船舶的,还需遵照长航局《长航局系统船舶建造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及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长航办[2012]17号)。

档案形成过程

航道整治工程档案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

收集:在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各参建单位分别对照档案管理有关办法,从日常工作中记录整理形成原始资料,经收集并分类后统一归档至专职档案管理员处,并检查资料是否闭合,完整。

编辑:在整理档案资料过程中,本着“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高标准、严要求,从内容到形式都要符合标准的要求,不放过任何一丝细小的错误。在整理工程档案过程中,要加强监督与指导,对不规范、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地方及时进行整改,直到满足归档要求。

审核:资料归档后,交由档案验收部门组长、副组长进行审核。从内容、纸张、规范程度等查看是否符合整理要求。若发现不合格,则立即返回重新进行整理。

立卷:在立卷前,对工程资料再次进行了全面检查,查看资料是否存在缺页、不规范等情况,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然后立卷,做好档案盒封面及卷内目录,将对应的资料装入档案盒。

档案管理措施

1、工程建设与档案工作同步管理,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作为档案管理的核心,把档案管理工作摆在工程建设的重要位置,与工程各项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及时成立了档案管理小组,全面负责项目档案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对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提出了明确的档案收集、整理的具体要求。要求各单位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添置必要的档案保存设备,将工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在日常巡检中,建设单位在检查工程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资料的形成情况,确保档案的形成与工程进度同步。

2、严格执行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工程档案是随着工程的筹备和建设而形成的,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反映和历史记录。在日常的档案管理中,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各参建单位熟练掌握在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内,各自的档案管理职责,档案收集范围、内容、数量及相关的材料整理要求。

建设单位督促各参建单位各负其责,使各级人员达成共识,齐抓共管,将工程档案管理贯穿工程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各阶段,实行档案全过程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依据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做好自身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按要求整理、归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段施工完成后,要求必须经过档案检查合格后才同意交工验收,从而确保了工程档案的完整性。

3、认真审核,加强检查、及时督促各参建单位同步整理工程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性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依据,在工程建设的整个阶段,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始终强调工程档案真实性的重要。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上报各类工程资料,建设单位都按要求认真审核,重点对工程计量支付、工程隐蔽工程检测、原材料送检、现场安全管理等资料严格把关。每季度均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过程中,将工程项目档案的整理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各参建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同时,积极邀请档案专家对工程档案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工程档案的准确性。

4、科学分类,合理组卷,确保工程档案的系统性

档案管理最终的目的就是在于服务。要发挥好档案的服务作用,就必须进行系统整理,达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编目清楚、排列系统的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过程特点,按照工程前期、准备、实施、竣工四个阶段进行整理。

工程前期阶段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主要包括工程立项、环境评估、防洪论证等资料。盒内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报批过程中有关审查文件材料依次排列。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资料进行整理,并于工程实施前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前的建设准备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开工备案、质监登记等资料。

工程实施阶段文件由各参建方在工程施工时,同步整理工程档案,并于交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移交。本阶段主要收集了工程实体形成的过程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管理、质量保证、质量评定、过程图纸等资料。按照资料编制单位和单位工程(合同段)划分情况进行排列。

工程竣工阶段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各参建单位配合收集与整理,主要包括参建各方的竣工总结、工程效果分析报告、竣工审计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及证书等。

资料整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统一装订,并在案卷封面和卷脊编写了案卷流水号,便于查阅,确保了档案的系统性。

档案管理应用实例及效果

以长江中游沙市河段航道治理腊林洲守护工程为例,开工伊始,在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各参建单位高度重视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档案工作以“抓规范、求提升、争一流”为目标,认真对照档案规范建设标准,全面加强档案建设,确保本工程档案形成、收集及整理均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成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了档案室,对工程施工中所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行综合管理,建立了统一领导、层次分明、健全完善、运转高效的档案管理机构。严格实施档案工作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档案管理责任运行机制。在整理过程中,将工程《档案资料目录表》中的项目、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每一项均有小组成员负责和指挥,又有具体人员去整理。强化每一个人的责任同时强调团队合作精神。扎扎实实的推进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监理单位注重加强资料信息管理,设立专职信息监理员,采用计算机管理和无线、网络通信相结合手段,建立以监理部为中心的信息收集和传递体系。同时按照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到工程资料和工程实体同步。监理工程师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到汛后维护等各阶段充分收集工程资料信息,一方面掌握工程第一手信息,便于提出针对性的监理意见或指令,另一方面,筛查原始资料信息,将工程真实信息及时反馈给业主、设计等相关部门,确保及时形成全面可靠的工程资料。

工程完工后,该项目共整理档案94卷,其中工程前期文件5卷;工程准备文件24卷;工程实施文件63卷;工程竣工验收文件2卷。

该工程全套文件资料按照《长航局系统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范围》所规定的内容,将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图纸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并遵循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成套性原则,保持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能够真实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满足今后维护使用的需要。

结语

第6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装修是修造、修饰的意思。那么装修劳务承包合同又是怎样的呢?一般需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装修劳务承包合同,感谢您的欣赏。

装修劳务承包合同1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有关事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守约。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地点:

1.2

工程内容(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和工程预算书)

装饰内容以图纸和预算为依据,实际施工如有增减应征得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增减部分按实际结算。

1.3

承包方式:经充分协商双方确定为_______________类承包方式。

a类为包工包料

b类为包工不包料

1.4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预算书内容和承包方式。

双方确定合同额为 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

设计费为 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

1.5

施工期限:根据国家建设装饰工程工期定额、双方商定。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1.6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6.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现场场地,电源线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1.6.2不属于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施变更,提供工程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出于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

1.6.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而影响正常施工的。

1.6.4甲方现场负责人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1.6.5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施工。

1.6.6未按合同规定拨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1.6.7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

开工前_______________天,为乙方接通施工现场、电、水、交通、负责直协调工作。

施工期间:甲方需派现场负责人会同乙方对隐蔽工程进行24小时检查验收,合格后并签署意见,由乙方保存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3.2

不拆动原建筑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3

做好及时供应工作,发现材料不足时需立即补足。

3.4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乙方义务

4.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4.2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严格执行市(区)县有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鉴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六条 工程验收

6.1

隐蔽工程:甲方需派技术负责人会同乙方对隐蔽工程24小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由乙方保存作为竣工验修依据。

6.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单,逾期即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工程款交付方式

7.1

第一次于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___%,即_______元。

7.2第二次于工程进度的_______%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____%,即______元。

7.3

第三次于工程进度的_____%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__%,即________元。

7.4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填写工程结算清单,七日内付清余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8.3

因单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8.4

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8.5

由于甲方原因,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8.6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8.7

由于乙方原因,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 保修

9.1

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

9.2

乙方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9.3

人为破坏及外来因素,甲方指定或提供材料的质量原因,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保修范围。

第十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提请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它项目具体规定

11.1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垃圾清运费(此费用不在工程价内)

11.2

工程竣工决算以实际工程量计算为准。

11.3

增减项目由双方协商,双方签证为依据。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12.2

甲、乙双方直接鉴定合同,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12.3

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和款项结清后自动终止。

12.4

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签证原则,可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在市(区)县有关签证部门进行签证,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5

合同的其它附件。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条款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盖章)

(盖章)

址:

址:

委托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装修劳务承包合同2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1、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置小区A区42#—47#楼工程,钢筋砼框架结构。

2、合同期限自至

3、为保证本工程进度需要,乙方在进行本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进场人数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调整。

二、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包做包交,除起重机械设备等大型工具外,所有小型工具及安全设备由乙方自备,价格为

元/㎡。

3、工期要求:

三、承包内容

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置小区A区42#—47#楼门窗工程。

四、质量、安全标准和制度

1、执行国家质量优良工程验收统一标准。

五、付款方式

由乙方全垫资至工程竣工验收, 。

六、结算方式

按门窗实际尺寸面积结算。

七、双方职责

1、甲方应向乙方做安全、技术质量书面交底。

2、甲方组织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给予配合。

3、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实际困难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4、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调配指挥,文明施工,不损坏甲方的荣誉和形象。

5、在施工场地、生活区范围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火灾、偷盗、打架等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6、乙方所有进场材料及安装均要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包括门窗验收、检测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对甲方提供一切于本工程所关的门窗资料包括门窗指定安装厂家资质、门窗五金配件合格证、所有玻璃合格证、门窗三性试验报告。

8、由于门窗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乙方自身原因违章作业、不服从指挥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10、工期按甲方工期进度确保质量完成,如耽误工期,责任由乙方承担。

11、工程竣工后,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保修二年,如果乙方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维修,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2、工程安装至工程竣工交付期间,由乙方自己实行成品保护。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

日 期:乙方代表: 日 期:

装修劳务承包合同3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本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

一、工程概况

(一)甲方将项目 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劳务

1、、隐带窗,地弹门的加工和安装等系列工作。

2、所有自备工具、用具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管理(水电通)。

3、工作场地的搭设

二、工期要求

1、乙方所承接的工期,时间以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完成。

2、为保证工期,乙方派驻本项目部的工人由班组自定,并服从

三、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

1、项目价款:甲方按乙方所承接的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a、隐带窗

80.00 元/m?;地弹门 80.00元/m?:如乙方下车按40.00元/t计价收取.本单价所包含的工作为:(1)、本合同第一条内所含的全部内容。(2)、停、窝工损失。

2、付款方式:框安装完付劳务总价的45%,玻璃安装完付劳务总

四、工程质量

1、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合格,由甲方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评定。

同时,必须无条件配合公司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设壹名专(兼)职质检员,负责施工的质量检查,配合协调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并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如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对所施工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堆码整洁、文明。

每天各分项工程余料的合理处理。

4、乙方班组长必须每天到现场值班,副班组长必须在岗,乙方的二位领导者严禁脱岗、缺岗、迟到等。

晚上加班时,至少不少于1人在现场指挥,配合甲方的工作。

五、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的工程必须设置1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所施工的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全管理,有权对甲方的违章指挥拒绝执行,并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

3、乙方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必须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无小事,安全无人情。

4、乙方所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乙方精心挑选,禁止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施工(禁止用55岁以上人员,年龄低于1

8周岁的少年)。

5、乙方自备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且必须是合格品。

6、乙方负责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防护,防护用品的搭设必须经过甲、乙双方验收后才准使用,禁止蛮横施工,冒险蛮干,

甲方有权一票否决制。

7、乙方不得违规进行工程操作,高空作业必需配带安全设备。

8、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带病上岗,酒后施工(包括违禁药品)。

9、乙方在施工期间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如甲方违约,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2、乙方违约:如乙方违约,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七、其它

1、该合同只适用于

工程项目部。

2、乙方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进行自身入场教育,进场后,遵守甲方有关现场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对违反项目部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所涉及的罚款概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

八、本合同生效、失效时间、份数。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甲、乙双方费用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第7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影响因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也将建筑施工工程质量与安全作为发展中头顶事情来抓,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依然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质量急剧下降,事故不断增多。因此,必须在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探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几个因素分析

工程质量是由组成工程的分部分项、单位、单项工程的质量构成的,其中任何一部分工程质量又是由施工过程形成的,施工质量又是由组织管理、技术措施通过施工人员生产活动的每一道工序形成的施工质量的形成环节多,涉及工种多,人员多,工程千变万化,项目功能及属性、工程所处环境千差万别等因素,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

1、人的因素难以实现全面有效控制。建筑现场施工的操作型工序产品一般均具有劳动密集的特性,投入劳动力众多,故难以对每个操作人员实现有效控制。在工程实践中,由于个别操作人员违规操作所引起的质量问题是屡见不鲜的。

2、部分施工材料质量存在隐患。由于建筑施工所需的材料是非常广泛的,如需要钢筋、水泥、沙石等,事实上,由于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操作型工序产品面广量大,采取全面检查是难以实现的,但采取抽检的方法,往往又导致了一些质量问题的遗漏。因此,质量控制过程中施工所需要的难以全面检查,部分材料质量隐患易遗漏。

3、其他方面影响因素。除以上几方面影响建筑工程质量以外,很大程度上劣质工程来自于施工过程。表现在以下几方面:质量意识淡薄,质量监管体系不全,监管力量及力度不足;价值取向偏差,从质管人员配备和素质提高、质量措施的采取、先进设备的配置等方面,在经济利益趋动下投入不足或更有甚者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承揽工程施工任务,超资质挂靠承揽工程任务;重施工数量,轻施工质量的粗放生产经营模式。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策略分析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真正生命,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建筑行业得到迅速的发展今天,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筑工程质量尤为重要,但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的整体质量带来严重的后果。在具备客观大环境和保证设计质量高标准的前提下,工程质量的保证和提高,最终依赖于施工企业的施工管理和生产过程,显然,作为施工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的施工企业就是提高施工质量的核心。

1、强化施工质量管理的工序。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工序质量是基础,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要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首先必须控制工序的质量。工序质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二是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从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两者是互为关联的,一方面要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投入品的质量 (即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的质量) 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工程产品是否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强化施工质量管理的工序就是对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控制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控制,据此来达到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具体来说,要强化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新规程、规范的组织学习和培训,质量目标的逐层分解、实施,检查和评定,在奖优的同时罚劣,将质量目标、任务分解到班组,分解到人,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工艺活动过程工序配合上环环相扣,确保达标的工程进入下一个环节。

2、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密切配合。在推进工程建设速度,确保实现工程目标的同时,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工种工艺控制标准,组织好建筑工程的施工,形成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严格把关、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确保前面施工为后续施工提供条件,土建施工为安装工程施工提供前提,后续工种施工作到不损坏主体结构,保护已经施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做到既省工、省料又能确保各专业工种的施工质量,达到提高施工工程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土建安装工程注意为室内外装修提供条件,避免二次装修中的拆、砸、挪打孔、振动产生的环境污染、材料及能源、人力资源浪费,消除它们对工程质量产生的不良影响。

3、实施质量预控和自检机制。质量预控和自检机制的实施是杜绝工程质量事故、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应用项目管理的理念、方法、手段,以业主需求为根本以 “三大控制”“两个管理”为中心的施工过程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管理的中心。围绕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施工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提高全面质量管理水平,是提高施工质量的原动力。

4、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不断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力争掌握第一手资料,努力实现及时控制,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务必做到早发现、早纠正,避免积重难返,避免大的返工损失。比如砌体工程中的拉结筋的检查,若采取砌体完成后开洞检查,一是不易检查,还有查出问题也难以补救。但在现场巡查中及时予以解决,既能保证质量避免较大损失,也易得到承包商的合作,这也有力地解决了在上文操作型质量控制难点中提出的难题。

5、提高施工人员技术水平。施工人员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生产者”,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就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控制”。主要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技术水平,要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施工技术、安全知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要求施工人员熟悉操作要点和难点,坚决杜绝施工过程由于施工人员施工操作方面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

6、施工后质量管理。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合理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合同规定会同所有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首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进行单项验收,如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等;其次,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预验收,并对存在的工程质量漏洞、质量缺陷等不足之处,填入《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记录表》中,并明确整改期限和复检时间,直至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最后,在工程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将《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报呈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再由各方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三、结语

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控制,使各个部门进行相互协调,可以对整个工程的质量起到巨大作用。总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总结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各参建方的质量管理经验,探讨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和创新方法,确保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 G/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 韩国建设技术研究院.建筑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得构筑研究[J].建设交通部,2000.

第8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关键词】工程档案;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资料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真实记录,也是工程归档文件的前身,由于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时间性强以及收集时间长等 ,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

1.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的好坏对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周期是同施工周期等效的,其长期性给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势必要求施工企业设立专职的、合格的资料员负责收集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违约索赔等原始记录,为确定工程竣工结算奠定坚实的基础。相反,如果平时资料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当今重视证据的法制社会中,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另外工程变更的及时下发与否,现场签证及时办理与否,也影响着企业经济效益。这是因为现代建筑业是多学科、多专业的有机联系,各专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如果变更文件不及时下发,经常会导致返工重做和凿墙打洞,从而增加不必要的开支,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地下物的不可预见性也导致现场签证工作不可缺少,而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凭证之一 。

2.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的重要性日趋突出

工程资料、档案是项目建设全过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随着国家对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三控两管一协调”中的档案管理已经成为一项专业化的管理项目,每个工程都必须按照建设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需要进行整理编制竣工资料,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审查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竣工资料。这是因为编制竣工资料具有以下意义:

2.1 竣工资料是对施工情况的记录,真实反映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反映了工程的内在质量,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项目更具有唯一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事业的需要还要对已建公路项目进行改建或扩建,竣工资料则是为建设单位、物业等部门重要的管理参考数据,因此资料整理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

质量保证资料为质量事故的分析,判断事故严重程度,查找事故发生的根源,确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提供可靠真实的依据。因此强调质量保证资料的重要性,将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2.2 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工程质量检验有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工程建成后首先要报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合格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质量鉴定需要施工、监理单位向质量鉴定部门提交质量保证资料,质量鉴定部门把这些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作为工程质量管理、检查、评定的一个重要方面。

2.3 竣工资料在整个项目评定和今后物业维修、改建扩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资料整理是一项系统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如果平时不注意保存、收集和积累原始施工记录、现场检测数据、来往文档,将会使今后的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3 当前竣工资料管理经常存在的问题

3.1 工程质量验收签证资料不齐全;

3.2 竣工图文件编制不够规范;

3.3 施工验收原始签证资料格式不规范;

3.4 施工原始资料书写不规范;

3.5 施工原始验收签证资料填写不规范;

3.6 资料收集跟踪、收集管理困难,管理不及时;

3.7 文件、档案分类及竣工资料编制规则不统一;

3.8 竣工资料编制时间长,效率低,费用高;

3.9 缺少采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检索效率低;

3.10 无法提供电子版的竣工资料,不能适应信息化要求,资料利用率低;

3.11 工程资料检查手段落后,工作强度大,效率低。

4 竣工文件的整理落后于主体工程进展的原因

4.1 有些业主、监理和承包单位平时不重视内业资料的整理,往往在工程临近结束时才开始整理内业资料;

4.2 有些单位平时的档案管理基本上沿用了文书档案管理的方式,工程临近结束时整理起来比较困难;

4.3 工程实施过程中,专业化的施工队伍调动频繁,如路基工程的作业队伍,在进入路面铺筑时已撤离现场,一旦缺少路基资料不易整理齐全;

4.4 工程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对相互的业务不熟悉,交接不方便,内业资料整理过程中的重复返工现象经常出现。

4.5 缺少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工程资料的管理、利用和竣工资料的编制。

除了上述主要原因外,其他因素,如各单位的管理水平等,也是决定内业资料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竣工文件的管理和工程内业的管理一样,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内业一开始就应按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编排目录、编制档号,做到“边整理、边归档”,达到工程完成,竣工文件编制完成的目的。

5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资料、档案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三控两管一协调”,在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工程资料和档案是管理的依据和信息来源,没有建立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体系,要实现工程项目的核心管理将无从谈起,工程资料、档案管理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传统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是基于人工的管理过程,管理效率低下,资料、档案检索、查找和利用十分不便,不利于工程资料、档案的再利用,在编制竣工档案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编制周期长,工作量大,出错率高,编制完成的工程档案基本上只有纸质文档,无法提供作为信息化基础的电子文档资料,很多的资料、档案都变成了死资料、死档案。

传统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基本上采用手工管理,存在着资料、档案分类和编制不统一,管理过程纷乱,无法监控,甚至发生资料、档案丢失的现象。如何解决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利用和信息化问题是当前工程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所面对的复杂问题。

6 信息化对工程资料、档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信息化的核心就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来解决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的问题,提高我们的信息收集、加工和利用的水平,工程资料、档案是信息化的对象和核心,传统的手工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工程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这是目前工程资料、档案管理面临的新形式下的课题。于是,随着市场的需求,适合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流程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管理系统》出现了。

参考文献:

[1]夏勤. 工程档案竣工资料的管理及现代化管理系统[J]. 中外建筑,2013,03:86 -89.

[2]赵伟,董忠新. 浅谈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编和归档[J]. 人民长江,2007,03:80 -81.

第9篇: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县城规划区内(以下简称规划区)建设活动,加强规划、质量与安全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所有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规划区是《县城市总体规划(年)》界定的范围,即东至镇马高速公路,北至东干渠,总面积16.5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四条县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

县国土、房管、供水、供电、水务、环保、气象、人防、公安消防、公路、地震、林业及城关镇、水坪镇、中峰镇、龙坝镇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区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和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勘查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条县规划部门要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设计,规划区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消防、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范围进行新建、改扩建活动:

1、公路、街道、河道、堤坝控制红线区;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

3、广场、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控制区;

4、政府拟征收或收储的区域;

5、已纳入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6、基本农田保护区;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它区域。

第八条局部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配套,并符合以下具体规划要求:

1、建设工程的整体布局必须与路、桥、街道垂直或平行,禁止出现影响整体效果的夹角规划;

2、交叉路口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市政道路转弯半径视线控制标准规范;

3、建设规划实行单体规划,禁止总长超过80米的多单元连体规划;相邻多单元连体建筑山墙之间必须规划宽度不小于6米的通道;

4、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划设计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禁止城堡式、围墙式规划;

5、房屋的临街、临路、临堤面不得规划设计伙房和排污设施,不得规划设计实体围墙;

6、绿地、小区通道、停车场、天然气管网、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设施、休闲娱乐场地等建设内容纳入小区详细规划;

7、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纳入小区规划和单体建筑规划;

8、对于签订了建设四邻协议,但房屋间距低于最小间距及规定间距70%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予以规划;

9、规划图中应控制单体建筑基地高程及设计高程,做到相邻建筑之间及与周边市政道路之间高程相协调。

第九条加强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1、民用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局依据《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编制规划方案,制作规划草图,经规划局局长审核签字报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建设现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规划部门形成正式规划方案,制作正式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由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

2、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由规划部门依照民用建设工程的程序制作规划图。正式规划图经规划局局长、住建局局长签批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以下范围的建设规划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

(1)规模小区建设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2)对市容市貌有较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3)关联环保、消防、人防、交通、水利安全的建设工程;

(4)街道、公路、河道、堤坝的改扩建工程;

(5)供水、供电设施改扩建工程。

(6)其它重点建设工程。

第三章报建程序管理

第十条县报建中心是县城规划区建设审批业务的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报建过程管理。报建业务的主要程序为:

1、受理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规划区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必须先到县报建中心领取《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并经村支部和村委会、国土所、镇政府审查签章,向报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规划区农村村民建设资格审查表;

(2)报建人现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报建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本人尚未注销的农村户口身份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活动。

规划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房地产企业购地开发报建,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不全、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1)报建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报建人法人资格证件;

(3)报建项目相关批文(原件、复印件);

(4)报建人自行制作的整体规划建设方案;

(5)投资预算方案;

(6)经招、拍、挂所获取的土地使用权资料(原件、复印件)。(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划拨用地的单位或部门可不提供招拍挂资料)

2、组织现场勘察,确认建设工程选址。由报建中心组织规划、国土、消防、环保、公路、河道、镇政府和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进行选址前的规划、地质、环境评估和建设用地权属认定,填写《县规划区单位(个人)工程报建现场勘察情况调查告知》;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县规划区建设项目现场勘察初审意见表》。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小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般建设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提请分管副县长现场勘察后确定。

3、规划设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业主到报建中心领取勘察告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报建。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规划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业主提供效果图和其他资料。

4、规委会审查。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三层(含三层)以上的,由规划部门报请县规划委员会审查。

5、缴纳规费。报建中心依据县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按收费政策核算收费金额,建设业主缴纳相关费用。

6、证件办理。报建中心向建设业主发放《规划区建设工程证件办理审批流程表》(以下简称流程表)。建设业主持流程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见以及环保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业主按住建部门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招标、墙材革新、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及建筑材料检测等手续后,持流程表并备齐施工许可资料,申请住建部门进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符合开工条件的,由住建局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同时施工单位与住建局档案室签订《工程档案报送及服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意见签署完毕,建设业主将施工许可资料报建工股后,持流程表到报建中心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正式证件。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1、认真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即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有住宅占耕地面积达到140平方米、占非耕地达到200平方米的,不予批准新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村民占用耕地新建住房,家庭人口在三人以下(含3人)的按人平30平方米审批宅基地面积,家庭人口在四人以上(含4人)以户计算,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村民占用非耕地新建住房,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含附属设施)。超过标准的不予批准。

3、农村村民利用集体土地联户建房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部门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超过200平方米的,国土部门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后,批办《建设用地批准书》。

4、属于拆旧建新的,必须先拆后建。

5、申请异地建房的,必须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进行登记注销,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原有宅基地交村集体。

第十三条经批准,利用规划区集体土地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并按总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各项税费,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已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总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的,按村民自住房政策补办相关手续;总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必须将所占用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项税费,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涉嫌违法用地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上述程序完备各项手续后,方可办理土地及房产证件。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

第十五条经批准,投资人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原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投资人须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按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宗地评估价×宗地面积×60%

存量国有土地分批开发利用的,必须在首期开发利用时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计算办法:(开发利用时宗地评估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宗地评估地价)×60%×宗地面积

出让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议决。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自住房以外,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从事建设活动。对违规购买村民宅基地和不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村、镇不得签批意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住建部门不得受理报建业务,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所建房屋的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在规划区利用山体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开发单位向县报建中心提交申请,县规划部门牵头,实行国土、水务、林业、规划等部门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经评估会审同意进行山体开发的,由开发单位(个人)与县环卫所签订渣土准运和环境卫生管理合同,并按标准交纳保证金,方可按程序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村民挖沙、取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报县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

第五章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住建局要依法加强建设规划、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规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为规划区所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城市居民和农户建设工程。

第二十一条建设业主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式证件,并到城乡建设管理执法局签订临街占用和施工管理合同,按工程总造价的1%-2%交纳保证金,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向住建局建工股申请开工放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规划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基础和二层结构检查验收),核查规划执行情况并签署核查意见。规划部门未出具书面合格核查意见的,质监站和监理公司不得允许下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

质监部门应全程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质量、安全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业主应在房屋竣工后15日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合格后进行绿化、建筑节能、防雷、环保、人防、白蚁、消防等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向住建局建工股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工程备案资料移交住建局档案室取得《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后,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除上述专项验收内容外,小区场地、道路硬化,给排水、天然气管网、停车场,环卫、物业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应列为综合验收项目;验收项目不完备达标的,由验收人签署限期改进意见,到期再行验收,验收合格发放《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建筑工程,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得进行水、电报装,房管部门不得登记发证。

第二十三条住建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建设施工队伍(或工匠)资质、资格的审查,严禁无资质、资格的单位(个人)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对施工队伍资质、资格的审查由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把关,逐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建设工程应落实“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的要求,注重建筑单体设计和功能性设计,做到户型合理、结构安全、功能齐全,建筑造型、外观色彩和空间组合具有地方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现代宜居生活气息。

第六章房产登记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管部门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等法规受理房屋登记业务,同时必须配合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配合收取各项税费。对于未完善规划建设手续、未按要求提供税费票证的,给予登记控制。

第二十六条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业主备齐以下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不齐备的不予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测绘报告(原件、复印件);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二层以下的房屋由县质监部门出具房屋鉴定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8、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资料。

属村民自住房的,申请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二十七条房管部门在受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以下必备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和证件。

1、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5、测绘报告;

6、评估报告;

7、土地出让金及缴税票证(原件、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赠与、继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共有房产要求予以分割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按《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但必须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赠与、继承或分割”字样。

农村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房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受让人户籍身份、住房情况和购房条件。受让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村、组)成员的无房户,可以办理转移登记,并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的,经住建、国土部门审验合格并补办相关手续、全额补交各项税费后准予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第七章建设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和建设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所有收费一律使用财政收费票据,严禁白条收费。所收规费全额缴存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任何单位不得坐支挪用。

第三十条县内重点工程、国家公益性项目和旧城改造等建设确需减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性收费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县政府审批,按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意见落实。

第八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违反上述各项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建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由县住建、国土、房管、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地震、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依照各自管理职责,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规划区涉及的各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应加强对辖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个人(单位)违法占用、买卖土地及违法建设房屋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国土、房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征用、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县住建局、国土局、房管部门在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用地审批、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手续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各项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第三十六条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资料清单,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印制成宣传册(单)免费向建设业主发放,并在县内有关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业主申请办理建设、登记相关手续,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县住建、国土、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县住建、国土、房管、供电、供水、环保、气象、水务、林业、公路、公安消防、地震、人防等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