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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失计量是企业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进行环境损失的实物量化与货币化,并对货币化的环境损失按照会计的要求进行确认与记录的过程。
环境损失计量应以环保部门公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和企业从环境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环境状态数据为基础,其概念构架包括四类变量:环境污染状态、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以这四类变量为基础,逐渐形成三个计算过程:①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②将实物型损失货币化;③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需要指出的是,这四个变量和三个计算过程均具有时变性,即:环境损失的发生时间及其计量过程具有时序性与动态性特征,发生空间、表现形式与计量方法具有多样性与变化性特征。
二、环境污染计量的四类变量
1.环境污染状态。①以污染物排放量形式表现的变量,如厂区的二氧化硫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污染物产生速度等;②企业权责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量,如“三废”的排放量等;③企业权责范围边界的污染物流出量与流入量,如环境责任主体因污染破坏造成的影响程度。污染状态变量决定了企业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变量的大小与权责份额,是环境损失计量的起点。
2.环境污染导致的实物型损失。①急性实物型损失,如有毒液体的排放导致的森林树木毁坏、有毒气体的排放导致的人员伤亡和野生动物灭绝等;②慢性实物型损失,如浓度较低的有害气体和液体,由于长时间的排放导致的水土流失、气候恶化、土质改变等;③尚未完全确认的实物型损失,如地表下陷、气候恶化等导致历史文物的毁损和风景资源的破坏等。其中①、②类大多是具有可视性或者是可测性的显形损失,能够而且必须计量;③类是可视性和可测性较低或很低的隐性损失,不容易准确计量。
3.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其在内容上包括伤害型损失、防御型损失等;在价值构成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计算方法上可以采用现实市场价格法;在计量模式上可选用名义货币或一般购买力计量单位,选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计量属性。
4.实物型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实物型损失的确认:要求在企业的环境责任与经济效益范围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与相关性等标准进行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实物型损失的计量:要求在对其确认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模式,按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准确性、一致性、有用性、可靠性与效益性等标准对引起环境损失的交易或事项进行货币化与分配,它具有间接性、异质性、模糊性、差异性和可验证性的特点。
三、环境污染计量的三个计算过程
1.根据环境污染状态计算实物型损失。污染破坏程度一般是用污染物浓度来反映的。该计算过程的关键是建立污染物浓度与导致各种实物型损失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函数关系的类型取决于环境污染的三种主要形式:①扇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多种影响,使函数表现为叠加型;②链式影响,即一种环境污染产生的影响沿其因果链依次传递,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型;③网式影响,是扇式影响与链式影响的综合,使函数表现为关联叠加。
2.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实物型损失的合理货币化是保证环境会计信息可靠的又一重要环节。该计算过程应重点考虑污染可能造成的价值损失,如水污染会造成农田污染损失,农田污染又会加剧水污染的损失。实物型损失的货币化函数应用十分广泛。
3.货币化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等原则的要求对货币化损失进行确认与计量。其日常账务可用待摊方法和预提方法进行处理:①待摊方法。在企业发生污染损失金额较大且受害期较长时,按总损失扣除残料价值、可收回的赔偿款后的金额,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环保赔偿款”、“应交环保税”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②预提方法。逐期预提环境损失支出时,借记“环境损失-污染损失”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应付环保赔偿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还应在期末或至少每年年终,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资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减值计提准备。
四、环境污染计量模型
1.环境污染治理模型——外部负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负效应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成本。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成本,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负效应。
假定某社区有一大型重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造成该社区居民健康受到损害,医药费用开支增加,如果将这种费用开支的外部负效应计入企业的总成本,它的生产量就会减少,同时污染也会减少。外部负效应产生一个外部边际成本,产品产量越大,造成的污染越严重,外部成本也越大。这时,整个社会为生产该产品所花费的社会边际成本应等于该企业的边际成本与外部边际成本之和。因此,该产品的有效率的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应由社会边际成本与市场需求状况决定。显然,企业不计算外部负效应时将过度生产,从而造成严重的污染。
2.限制污染排放模型——最优排放量分析。环境污染并不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就是为了保持城市的环境目标值,将排入城市环境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在环境容量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用边际分析法来确定污染物的最优排放量。一般来说,各种污染产生的边际损害是递增的,即污染越多,其边际损害也越大,而社会的边际收益则因污染的排放而递减。污染的最优排放量由其边际损害和边际收益变化曲线的交点所确定。当污染排放量低于最优排放量时,社会的边际收益超过边际损害,污染排放就是符合标准的;当污染排放量高于最优排放量时,污染的边际损害大于其边际收益,污染排放则是有害的。
3.环境绿化管理模型——外部正效应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外部正效应就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另一个经济主体造成了额外的收益或好处。换句话说,如果行为的实施者造成了额外的收益,使得其他经济主体(厂商或个人)无偿地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产生的就是外部正效应。
十报告中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为我国在21世纪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海洋开发的脚步逐渐加快,与此同时,因为人类经济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事件屡有发生,海洋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因海洋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案件也常有发生,民事领域的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责任越来越受重视,而且有成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主要救济途径的趋势,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一、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种,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类似,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但目前,关于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表现在四个方面,即(1)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的违法性;(3)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观点忽视了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随着无过错原则的运用与发展,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其特有的属性,有学者提出了两要件说,即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还有学者主张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及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三要件说。从现实情况出发,笔者认为,“三要件”的观点较为妥当。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应由以下三要件构成: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实施了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是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一切侵权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为前提,否则责任主体也无从谈起。
该行为既可以是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也可能是非违法性污染损害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无过错责任原理,笔者认为作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要件的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不必具有违法性。
(一)排除行为违法性
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对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违反,如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对于“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理论界观点也并不完全不统一。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以此为依据,认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必须具有行为违法性,即行为对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违反。
从环境污染与侵害的特点与事实状态看,随着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与标准固有的滞后性、特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及一定时期认知能力的有限性,某些符合标准的排污行为,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或者在特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也可能引起海洋环境污染。对于这种“合法排污”、“达标排污”行为,如果依据行为违法性原理,那么环境污染侵权者则可以环境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为理由,规避自己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而导致因海洋环境污染受损害方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不应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绝对理由。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此规定没有规定关于违法性的要求。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与此相对应,《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也明确表明,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限于对违法性的要求。
综上所述,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事实,无论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是否违法,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以及全社会治理和改善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权益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排除行为违法性将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二)排除违法性的特殊情况
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排除违法性”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突破和发展。但是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中,如果不区分情况,将一个民事主体的合法行为一概而论的被认定为侵权,让行为者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欠妥当的,会使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生产、生活的行为人缺失安全感,也有违禁止事后法的原则。在承认“排除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如果行为者的行为符合所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考虑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合法行为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1.海洋环境污染的发生,行为符合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却造成了污染的后果,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对待,由行为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责任单位承担各自的责任。
2.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完全的意外因素等导致的海洋环境污染,应当由因合法行为造成海洋污染侵权损害者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或海洋环境保险给予受害人以救济。
三、损害事实
(一)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损害事实的规定,但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初衷出发,损害事实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暂时未发生,将来才显现出来的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指的是因海洋环境污染导致的他人人身、财产和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损害事实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侵权责任发生的根据。即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责任”,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就是必须具有损害事实。
(二)损害事实范围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其污染表现为广阔的受害空间范围、不确定的受害对象、民事权益广泛受害和损害后果十分严重等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财产、人身、生态和其他损害。
1.人身损害,即损害到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如致伤残、致死其他疾病等,同时包括对公民正常生活秩序的妨碍所造成的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具有潜伏性,因为海洋环境污染对人身的损害大部分是通过食用海产品等间接造成的,不易及时被发现,而是逐渐显露。
2.财产损害,主要是财产本身的毁损,使其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海水污染致使海洋渔业减产或绝产,海水污染致使被污染海域无法使用,创造新的价值,也属财产损害的范畴。
3.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因为环境因素遭到污染破坏,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引起的人们利用海洋和享有美丽、舒适海洋环境的利益遭到损害。《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突出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这体现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性。
四、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概论
在民法的侵权责任关系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引起损害事实,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但如前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所以将其表述为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推定因果关系
现实情况中,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常常会出现“一因多果”或者“一果多因”的现象,相关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现今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各自采取不同的因果关系推定方式。
严格因果关系作为传统民法中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指的是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联系。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某些海洋环境污染,若要求由求偿人承担严格的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可能陷入论证困难,无法保障诉讼的效率,更难以维护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无法及时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制止。因此,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应当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海洋环境的物质,而在其排放后,排放物所及范围内,海洋环境遭到污染,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的,即可推断该危害的发生是由行为人排污行为所致。
在英美法中称推定因果关系为“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即推定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可:(1)行为与损害均已发生;(2)损害在行为所影响范围之内;(3)行为在先而损害在后,无该行为时即无此损害。
相比于《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被广泛承认和适用,而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对推定因果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学者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拓展分析《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中确定构成要件及主体等问题的适用。对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问题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还需要为进一步从理论上设计出一套系统的、立足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符合中国法制环境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范,为国家宏观层面立法提供理论支持。
Abstract:Representations of indoor air pollution and criterion are introduced and indoor environment test in entire renovation of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and the preventive treatment are given.
关键词: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室内空气污染
Key words: entire renovation of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indoor environment;indoor air pollution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1-0176-01
近几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已经成为人们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全装修住宅的日益拓展,其室内环境质量的好坏就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在新建成未装修的住宅以及装修过不久的住宅中,甲醛和苯及甲苯、乙苯等苯系物的检出率为百分之百,其各项浓度严重超标。根据我国室内空气的卫生标准,甲醛和苯最高允许浓度为每立方米0.08毫克,但抽样检测结果表明,新建成未装修的住宅,室内空气中甲醛全部超标达40倍以上;装修5天后室内甲醛的平均浓度是标准值的30倍,半年后甲醛仍超标3倍以上。室内空气中苯的含量在装修半年后超过我国卫生标准的两倍以上。下面就对装修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的表现、环境检测及防治作以简单的论述。
1室内空气污染的几种表现:
(1)虽然不吸烟,也很少接触吸烟环境,但是经常感到嗓子不舒服,有异物感,呼吸不畅;(2)家里小孩常咳嗽、打喷嚏、免疫力下降,新装修的房子孩子不愿意回家;(3)家人共有一种疾病,而且离开这个环境后,症状就有明显变化和好转;(4)新搬家或者新装修后,室内植物不易成活,叶子容易发黄、枯萎,特别是一些生命力最强的植物也难以正常生长;(5)新装修的家庭和写字楼的房间或者新买的家具有刺眼、刺鼻等刺激性异味,而且超过一年仍然气味不散。
2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
要控制好室内环境,就要把室内环境污染的有害物质的浓度控制在有关规范以内,以满足人民生活的正常需要。
2.1室内污染物质的种类及其规定限量范围
目前,在常温下从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中释放出来的有害物质主要有氡、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在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对各污染物质的浓度限量的规如下: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2取样方法
2.2.1取样前注意事项。(1)全装修住宅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竣工至少7日后或在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2)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米、距楼地面高度0.8-1.5米。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免通风和通风口;(3)首先以样板房进行检测,在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抽查同批全装修住宅(套)数量的5%,并不得少于3间;(4)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5)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6)布点应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2.2取样数量。全装修住宅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
2.3 检测采用的现行国家标准及方法
全装修住宅工程室内空气氡的检测除可采用国家标准《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GB/T14582-1993中的方法测量,还可采用现场仪器测定法;甲醛的检测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测定,也可采用现场仪器检测方法;氨浓度应按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进行测定;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居住工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规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范规定。
2.4 结果判定和处理
(1)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系指各种污染物检测结果及各取样检测点的检测结果两个方面,均要全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否则,不能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2)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一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量规定时,可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3全装修住宅室内环境质量的防治
3.1室内装修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高质量的健康环保建材。一般来说,人造板材是最容易造成室内污染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原木建材和家具。
3.2 施工工艺要尽量选用无毒、少毒、无污染、少污染的施工工艺。装修时应减少采用人工合成板,如胶合板、纤维板等。
3.3 消除室内空气污染,最有效的方法是通风换气。
3.4 室内装修材料中污染物的释放量与室内温度、湿度、通风程度以及材料的使用年限、装载度有关,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选择春、秋季施工。
3.5 室内绿化,在西方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在室内种植吊兰、芦荟等植物以降低室内有害气体浓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S].2006.
关键词:EKC;经济增长;工业污染物;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01-05
引言
1991年美国经济学家Grossman和Krueger在《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环境后果》一书中说到,在经济发展初期,污染水平会随着经济增长、工业发展、收入提高而趋于严重;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环境污染情况逐渐有所好转,这种现象表现为倒U型。随后,Grossman和Krueger对1979―1990年66个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研究后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理论:环境污染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之后,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样本和方法对EKC假说进行了验证。结果发现,环境污染指标与经济增长除了呈倒U形关系外,同时还存在U型、U型+倒U型,甚至线型。
以上分析可知,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环境政策、人们环保意识等方面的影响,EKC曲线可能变化为其他形态。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四川经济得到快速发展,2010 年GDP达到16 898.6亿元,为1987年(185.76亿元)的90.97倍。与此同时,除工业废水排放有大幅度减少外,环境问题均有恶化趋势。因此,对四川省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问题的统计分析,验证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在四川省是否存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模型构建与结果分析
(一)指标选取与模型建立
典型环境指标的选取是研究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关系计量模型的关键。由于各项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与人均 GDP 都有密切的联系,故采用四川省人均 GDP 作为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数据来源于《四川省统计年鉴》,选取包括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废排放量在内的7个环境指标。借助于SPSS统计软件,分析四川省1986―2011年人均GDP与各指标的相关性(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环境指标中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废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SO2排放量与人均GDP显著相关,所以选取该4个指标进行模型构建。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不同,拟合两者之间关系所用的计量模型也不相同,常用的主要有线性函数、二次函数、三次函数和指数函数等。利用四川省1986―2011年的经济与环境数据,借助于SPSS19.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多种函数的拟合,根据拟合效果进行优选,最终选择三次函数作为模型进行研究。
以y表示环境污染指标,x表示经济增长指标,构建模型y=a+bx+cx2+ dx3+ξ。式中,a、b、c、d为模型参数;ξ为误差随机项。以工业废水排放量为例,经过软件分析得出:
由此可以得出,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拟合方程:
y =222 987.366-30.603x+0.02x2+(-5.394E-8)x3+ξ
R2为0.753(R2为相关系数),F检验为21.354,从拟合结果看,拟合优度大于0.7,F值也很显著,说明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人均 GDP 的曲线拟合效果好。因此,得到的拟合模型能够很好地解释两者之间的关系,同理,可以得出其他环境污染指标(见表5、下页图1至图4)。
(二)结果分析
由图1至图4可知,1986―2011年四川省4 种污染物排放量随人均GDP变化的曲线形态可分为两类:工业固废排放量与工业废气排放的EKC为明显的倒U形,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EKC形态为U型+倒U型,说明EKC曲线并不是必然存在倒U型的,它只是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众多曲线关系中的一种。
依据本文表1和图1可以看出,人均GDP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关系曲线具有两个转折点:第一个转折点为EKC曲线的低谷,对应的时间在2005年(人均GDP为8 464元)这一时期。此后,工业废水排放形势进一步恶化,于2009年(人均GDP为17 289元)到达第二个转折点倒N形的EKC曲线的峰值,以后便是下降趋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四川政府在加大力度整治环境污染,使其工业废水排放量相对减少、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类似可以分析,工业废气排放量于2007年(人均GDP为11 708元)达到峰值后随人均GDP的增加逐渐减少。工业固废排放量于2009年达到峰值转折点,其后随着经济增长,污染物的排放量呈下降趋势。工业SO2排放量于1997年(人均GDP为4 017.2元)达到最低值,其后于2009年达到峰值。数据统计结果与实际情况较吻合,从2007年开始,四川省政府在环境治理及节能减排等方面治理措施强有力地推行,使得工业“三废”利用率显著提高。
二、原因分析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四川省近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呈现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倒U型曲线,而是出现了倒U型、U型+倒U型等形态,此模型定量反映了四川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的关系,这种变化趋势与经济发展、环境治理力度的变化趋势基本吻合。
(一)经济增长对EKC曲线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GDP总量从1986年的458.23亿元增长到 2011年的21 026.7亿元,年均增长17.95%,人均GDP从614元增长到26 147元,年均增长16.63%。在经济发展初期,人们为了加快发展,提高生活水平,往往会牺牲环境效益来换取经济利益,EKC曲线表现为倒U型上升部分。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渐意识到环境是一种稀缺资源,对环境质量的需求逐渐上升,环境质量需求的收入弹性会逐渐增大。人们会牺牲经济收入来改善环境质量,EKC曲线表现为倒U型下降部分,四川省的环境污染已过峰值,正处于下降趋势。
(二)产业结构调整对EKC的影响
从图5中可以看出,第二产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最大。1978―1990年,第一产业占主导,三类产业结构为“一二三”,对环境影响较小。1991―1998年,第二、三产业比重先后超过第一产业,形成“二三一”,环境污染急剧恶化。1999―2005年,第三产业占主导,形成“三、二、一”产业结构,对环境污染下降。2005年后,三次产业结构重新调整为“二、三、一”。2009年,四川三类产业结构比例为15.8∶47.4∶36.7。第二产业是能源消费大户,能源消费占总量的80%以上。1986―2010年间,四川能源消费总量增长了1.97倍,工业发展对环境的污染严重。
从工业内部行业结构分析,20世纪80年代,四川省为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实施重工业化战略,使得资源过度消耗,污染排放增大,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结合本文图1至图4可以看出,1999―2009年第二产业与重工业比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在2009年达到峰值,四种污染物排放量也在同时期达到峰值,两者基本吻合。之后,第二产业与重工业的比重略有下降并趋于平缓,四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呈下降趋势。第二产业的变化趋势基本与 EKC曲线总体变化趋势保持一致,说明第二产业是影响 EKC 曲线的关键因素。
(三)环境治理对EKC的影响
1.环境治理投资。中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耦合关系与其相关环境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的环境政策及其有力的治理措施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1995年,四川省加大了环境治理力度,环保资金逐年上升,提高了工业废气排放量、工业固废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SO2排放量的处置率,从而有效降低了污染物的排放量,大大改善了环境质量。四川省环境保护投资从1986年有了大幅度提高,2011年环保投资达到158.4亿,占GDP的0.73%。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个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环保投资要占到GDP的1%~1.5%才能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达到3%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而这说明四川省在一定程度上环保投入远未达到应该投入的比例。
2.环保政策。完善的环境政策及其有力的实施可以改善环境,减小环境压力、加速实现转折点。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环保管理的政策会改变人们的环保意识,从而改变EKC的形状。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四川省加强了环境污染的治理,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关闭,限期治理,加快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的进程,提高了工业“三废”的处置率,工业废水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呈下降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大气污染日渐严重的趋势,政府部门加大了电力、矿产行业等部门技术培训,加强了工业废气的排放控制与处理。进入21世纪,政府部门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与循环经济,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经济运行质量,同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保法规,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法律规范,船舶污染
一、 保护海洋环境的现实需要
21世纪海洋污染事件的频频高发与越来越严重,宣告了我国当前以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为主导的海洋资源保护机制的失败。从国际社会看,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从20世纪60年代起,不断有相关国际公约出现。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专门的刑事立法,而我国有着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各种海洋资源丰富,近年海洋污染也很严重。因此我们有必要重视海洋环境污染刑事立法的相关研究。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源种类过多,无法一一展开论述,本文仅就船舶污染的刑事立法展开讨论。自20世纪80年代至 2005 年,我国沿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着中国 40% 的人口、50% 的大中城市,并创造出了全国 60%以上的国民生产总值。在经济发展表象的背后,不容忽视的是严峻的环境问题。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手段仍然是以海运为主,频繁的海上运输使得中国沿海港口的航线尤为密集,油轮进出频繁,海洋环境面临巨大的压力。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近岸水域海水质量持续下降,溢油事故时有发生,石油污染以及其他油类污染成为中国近海海域最主要的污染源,因此,海洋资源的刑法保护必要而且迫切,但我国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却有诸多欠缺之处。
二、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欠缺
目前我国参加的涉及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有《73/78防污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涉及船舶污染的我国国内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船舶载运散装油类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我国现有刑事法律规范中涉及船舶污染的相关规定有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上述法律体系中可以看出,在防范突发性海上溢油方面中国的法律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层次上都有所欠缺。为有效解决发生于本国领海之内的突发性溢油事故,还必须加强石油污染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的确立。但为了使海洋环境污染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合理、科学,我们还需研究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自身的特殊性。
三、海洋环境污染犯罪构成有其特殊性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理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之行为引起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里,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因环境污染而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法律上没有限制性规定,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①
海洋环境污染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其独有特点
(1)客体方面表现为海洋环境污染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司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同时还侵犯了海洋环境的系统平衡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以及国家的长远战略。
(2)客观方面表现为特定的行为对海洋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了威胁,即不要求危害事实的发生。并非必须直接具体的被害人和有害结果发生时才构成危害环境罪;如果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的物质财富造成了威胁,同样构成海洋环境污染罪。理由如下。其一,从刑罚的目的看,当今社会较为认可的刑法"二元论",即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既是处于报应,又是处于预防。如果刑事立法只处罚实害犯或情节犯,则只能起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如果刑事立法处罚将环境和生态安全置于危险状态的人,则更有助于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满足刑罚目的"二元论"的要求。②其二,污染环境犯罪自身发生的机理所决定,污染环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缺乏一种明确的表面联系,且危害结果的出现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处罚危险犯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三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规定已初见端倪,将危险犯引入环境刑法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如《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③其四,确立环境犯罪之危险犯是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转变的必然要求。由此体现在现代环境刑事立法中,一方面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环境犯罪行为仍应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有效规制;另一方面更应承认环境所具有的独立价值,将那些对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明显危害后果但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破坏环境后果的行为也纳入环境刑法调整的范围。那么,环境犯罪的犯罪形态,不仅包括实害犯和行为犯,而且包括危险犯,这样,这样既适应了环境立法的价值取向由"人类中心主义"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转变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谐,同时,又有利于环境刑事立法中"预防为主原则的贯彻、"保护环境"目的的实现,可谓一举多得。其五,规定环境犯罪危险犯是立法逻辑的要求。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规定了行为犯。对于环境犯罪行为犯而言,只要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无需其他任何结果即构成犯罪,而危险犯则不仅要求实施危害环境犯罪的行为,而且要求这种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才构成犯罪既遂。应该说环境犯罪危险犯要求的危险性程度要比行为犯高。既然作为危险程度低的行为犯在立法中有所体现,那么危险性程度更高的危险犯更应规定。④其六,危险犯的规定,既可修正行为犯的不足,有可防止结果犯的滞后,是积极,合理有效和有效的措施。如果规定行为犯过多,则失之过宽。而只处罚结果犯则失之过窄。立法规定危险犯就可弥补二者的不足,有效地防止环境犯罪的发生。⑤
(3)一般而言,无罪过即无犯罪及刑事责任,犯罪的成立需要罪过。但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犯罪的特殊性,为弥补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惩罚此类犯罪海洋环境污染罪的成立仅仅以过错责任为依据已不足严格控制由于现代化生产建设高速发展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有必要采取无过错责任,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以后的刑事立法当中可以参考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例将严格责任引入环境立法当中。
注释:
①参见高铭暄 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649-65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②参见陈靖:《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思考》,载《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
③参见王玉洁:《犯罪构成的重塑--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④参见蒋香兰:《环境犯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279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领域都离不开水污染监测,水污染监测要为这些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并科学地分析、评价水资源,治理、预报和预测水污染。生物监测,是指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评价和监测环境质量,充分利用生物的群落、种群、个体和组分对环境变化和环境污染产生的反应。生物监测技术涉及到生态系统,生物的群落、种群、个体、系统、器官、组织细胞和生物分子。当污染物进入水环境后,就会影响水环境中的生态系统。与理化检测相比,生物监测能够长期反映污染效果。一些生物能够对微量污染物产生反应,使生物监测效果更加敏感。生物监测能够富集污染物,这是因为生物系统中的食物链能够富集微量的有毒物质,从而提高污染物的浓度。生物监测具有更加多样化的检测功能,不同的污染物会对同一种生物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表现出不同的症状。由此可见,生物监测有利于综合评价水环境的污染状况。理化检测只能监测特定水环境中污染的含量和类别,而生物监测能够综合反映水环境中各种污染物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影响。
2具体应用
2.1基因工程技术
基因工程技术是根据重组优势基因或基因工程菌处理污染物。该技术的优点在于能够将目的基因构建出来,高效表达代谢通路中的目的和意义,具有效率高、环保、清洁的优点,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2电泳分离纯化技术
在电泳分离纯化技术中,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和琼脂糖凝胶电泳是比较常见的电泳。该技术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分析自然环境或废水处理系统中的生物动态性和多样性。
2.3DNA探针技术和PCR技术
将这两种技术的联合使用,能够快速、灵敏地检测水环境中的大肠杆菌。
2.4酶蛋白标志
物酶蛋白标志物被广泛应用于水体污染的监测中,它具有广泛性、警示性和特异性,能够真实地反映污染物的累积作用。
2.5免疫检测技术
该技术主要是通过抗体和抗原之间的特异反应,在反应物上标志相应的示踪物,用定量测定或定性测定的方式快速检测抗体或抗原。
2.6生物传感器技术
生物传感器技术主要是使用生物传感器转化生物反应,使其成为电信号。固定化酶和固定化细胞核是生物传感器技术的基础,当前常用的生物传感器有免疫传感器、组织传感器、微生生物传感器、细胞传感器、酶传感器和细胞膜电位传感器等。
2.7生物毒性实验
由于大量使用各种外来化学制剂,这些外来化学制剂具有致突变、致癌、致畸性的特性,会在生物体内富集,而常规的化学检测方法并不能直接反应其毒害性。在生物毒性试验法中,使用最多的检测手法就是利用细菌,它具有反应快、费用低、保存方便和生长繁殖快的特点。
3存在的问题
3.1生物监测指标体系尚未形成
由于我国生物监测技术起步比较晚,虽然在一些重要环节设置了相应的指标,例如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和环境质量定量考核等,但是,尚未形成法定化的生物监测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不能合法地应用一些生物监测指标监测水环境污染。
3.2缺少统一的生物监测方法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家级的生物监测环境标准,制约了我国生物监测适用的解释和使用,严重影响了生物监测技术的推广。
3.3生物监测过于复杂
在不同地域,同类生态系统中的同种生物具有不同的污染物耐受性,即使同一生物,在其不同的生长阶段也有不同的污染物耐受性。因此,要想做好水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不仅要充分考虑水体特征,还要制订合理的生物监测方案。这就涉及到了样本数量、测试样本和测试频率的选择。
4前景展望
尽管在应用生物监测技术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瓶颈和问题,但是,这项技术在水环境污染监测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具体表现为以下2点:①随着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生物监测技术的精确性、快速性和灵敏性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单一的理化检测并不能客观评价水环境污染,而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影响并非全部都是快速的,有一些污染物还需要多种物质的结合和长期累积。这时,就需要发挥生物监测的作用,客观评价水环境污染的情况。②制订环境标准。生物监测技术通过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不断累积,产生遗传效应和生物机能变化,进而制订水质标准制。在此过程中,监测技术可以选择合适的检测条件和受试生物,制订更符合人类健康标准的污染无排放标准和水质标准,从而进一步推动水环境污染监测工作的发展。
5结束语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面对不可避免的各种风险引发的环境污染造成的赔偿责任,企业需要一种对环境污染责任引起的经济损失风险的有效管理手段,这就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四川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排污总量居高不下,一些企业环境意识和管理措施仍不到位,长期积淀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较大。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四川省环保厅开始研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并向浙江、湖南等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省份学习。2010年,四川省环保厅、四川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首先在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处于环境敏感区的重污染企业开展保险试点。然后逐步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镀、机械制造、制药、制革、印染、造纸、酿造等行业推进。2011年,四川省政府更是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明确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在重点行业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会议在成都市召开,意味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四川全面启动,全省21个市州99家企业将成为四川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四川省规定,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案情及损失金额基本明确的情况下,先期支付估损金额50%的预付赔款。根据人保公司的介绍,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后,最快只需3天,受害人就可以拿到保险公司先期支付的预付赔款。与其他保险不一样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将突发自然灾害(除地震、海啸外)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四川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在西部省份当中还是第一次。四川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引入第三方参与环境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有利于加强污染事故的处置,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业参与辅助社会管理,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1. 环境污染事故频发,赔付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根据环保部2008年的一项调查,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仅血铅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矿业等污染事故接连不断,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完全遏制。
2010年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国污染事故的民事赔偿主要依靠政府出钱完成。此举虽然能暂时避免的发生,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排污企业埋单既不合理,更不能有效处罚违法者。要保护环境受害者利益,必须建立环境责任保险这样一种长效机制。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中提出,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1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并在浙江、湖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三年来,湖南与江苏、宁波、上海、重庆、深圳等省市试点地区,展开了一场污染责任险的革命,截止到目前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2010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环保部相关人士表示,环保部将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与强制性。“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从部分省市的试点向全国范围推广。日前,环保部的《2010中国环境公告》,就显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持续推进,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中。
【图表说明】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2. 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遭遇诸多尴尬
尽管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由于相关政策、制度以及配套宣传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尴尬,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市场认知度偏低等。
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虽然从理论上说“污染者付费”,污染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际生活中,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肇事者往往只承担少量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如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损失并不计入污染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保的是责任,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责任事故发生后可以少赔、迟赔甚至不赔的情况下,企业自然缺乏购买责任保险的意愿。现在试点阶段,政府部门出面要求少数企业投保此类保险,这些是为配合政府部门或能享受某种优惠才投保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政府还不能强制其投保,也不可能普惠制地给予优惠,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需求意愿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选择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经营模式。试点初期政府部门出面选择少数企业投保,节约了保险公司的组织成本,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问题,可是为数极少的企业投保并不符合保险业经营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而且投保企业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处置等风险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为主,不符合保险投保人选取上相互补充的原则,导致保险的风险过度集中,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因此,公司的有效供给受影响。
2011年6月3日, 环境保护部了《2010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进展之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当前,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离不开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2008年,华泰保险公司曾向市场推出了“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及“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突发及意外保障)”两个产品。相关负责人表示,产品推出以来没有太大进展。保费没有明显上升,购买者仍以涉外企业为主。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保险费率确定难,需要大量的环境污染侵权事实作为基础,来确定每个企业污染风险的等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难,导致了“企业投保意识不强,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相关数据显示,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就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开展此业务的是辽宁省大连市,1991年10月正式运作;其后,沈阳、长春和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但截至1994年10月,大连市购买污染责任保险的保户仅15家,保险费共计220万元,仅产生一次总额为12.5万元的赔付;而沈阳市1993~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相比之下,国内其他险种的赔付率通常为50%左右。
基础数据和技术标准缺乏
1·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放射性物质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在环境污染逐渐加重的情况下人们对城市环境的治理做出了一些努力,环境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是对当前的生态环境状况来说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进行治理,在治理中需要不断的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治理效果更好的实现,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该针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或者生产状况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或制定相关的规定,使得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
一、城市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1.城市环境大气污染与水污染。
环境污染主要就是因为人们的活动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在社会生产以及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废弃物进入环境之中,当它的含量超出了环境的自身净化范围的时候就会对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大气污染与水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大气质量的恶化对生态平衡发展以及人们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危害,我国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使得矿物燃料的使用增加,从而进入高空的烟尘以及有毒气体等也更多,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加严重。再加上城市汽车数量的增加,加重了汽车尾气对大气的危害,大气污染更加严重,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就是大气污染的最好体现。在城市的环境发展中,水污染也是其中重要的污染问题之一,主要包含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两种类型。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会不断的产生各种污水,而且不同地区这种污水的构成也存在差异,通常污水中含有较高的硫、氮等化学物质,与厌气细菌相结合就会产生恶臭的物质,而且生活污水中含有的细菌非常多,能够为多种疾病的传播提供有利条件,城市居民每人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然后排入河流等水道之中,造成水体的污染。工业废水对水体的污染更加严重,它具有面积广、毒性大、成分复杂等特点,世界范围内每年排入自然水域中的污水大部分都是工业废水,造成了城市居民用水的污染,加重了我国的水体污染问题。
2.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主要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垃圾,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垃圾在城市中随处可见,也成为了困扰人类的重大的环境问题,在城市中主要有生活垃圾与工业垃圾两种。生活垃圾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制造的各种固体废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城市虽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垃圾堆积成山的现象也愈加严重,比如上海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就有近万吨之多。另外,工业垃圾的数量比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更多,主要成分就是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而且工业垃圾对环境的危害更加严重,并且随着工业的发展垃圾还在不断的堆积,使得原有的固体废物对环境形成的危害还没有进行彻底的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不断的出现,使得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更加严峻。
二、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对策分析
1.增强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现代城市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帮助市民更新观念,树立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观、资源观和生态环境观[1]。积极的对城市居民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加强相关知识思想的宣传,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保氛围。实行以生态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的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教育,为生态环境整体的良好营造打下思想基础,破除原有的生活陋习,普及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利用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达到城市环境卫生以及企业环境卫生等的不断优化,为自然环境的良性发展创造条件。还可以在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开展环境美化的竞赛,可以帮助市民更好的树立环保意识,还可以与教育活动相结合发展,积极鼓励人们为建设卫生城市、园林城市而共同努力,形成更加优秀的城市形象,使城市居民的城市与环境意识都能够得到本质的改变与有效的提升。
2.改善城市发展规划。
在城市发展中既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自身的发展状况,采用生物学中的宜适策略,既适度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又整治、保护自然环境[2]。在城市规划中需要遵循集约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形成一条探索节约能源与集约化、规模化相结合的城市发展的道路,针对现阶段存在的城市功能区布局杂乱的状况,应该进行调整,建立专门的工业园区,还可以增加工业生产效益。形成一种节约型的运输系统,将公交作为城市的交通主体,适当的减少城市中的客货运量,使得城市的生产生活体系的建设能够实现原料与能源节约的目的,减少城市中废气、废渣的产生,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具体的工业发展规划中,应该对那些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高新科技的产业嫁接,或者进行无污染产业的置换,增强城市规划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调节功能。
3.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的建设发展。
在城市环保事业发展中,应该首先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进行完善,国家在环境保护的摸索中不断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3]。对那些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应该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实行关闭,强化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度,尤其是对那些化工、制药等污染严重的领域应该集体进行整顿,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管,对那些重点污染对象更要加强监督,对出现的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那些已经取缔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不能让其有机会重新发展起来,要真正的发挥出监管的作用,为环境保护的发展提供耿强有力的后盾。城市环境污染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就是绿地与居住用地的紧缺,造成了生活品质的下降,属于城市化发展中的缺陷之一。其二就是对生态资源的大量消耗,造成城市的空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废水等多方面的问题,要想有效的进行城市环境的污染治理就需要合理的规划城市发展路径,从不同方面对城市的污染状况进行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1]刘梦辉.浅析城市环境污染及治理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0,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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