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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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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政策

第1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作用机理;缺失与优化

作者简介:尹音频(1954―),女,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成都,610074),教授。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制度。 阮 兵(1968―),男,四川省电力公司广安电业局(广安,638000)。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税收负担的分析框架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过程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核心,体现资产重组、风险隔离、信用增级三大机理。[1]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发起人、特设机构(SPV)和投资者。此外,还存在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1)进行资产组合,形成资产包。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组合一系列类似资产,形成资产包。支持证券化的资产组合应属于同一种类,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2) 出售资产包。发起人将资产包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SPV)。实现债权的真实出售。设立SPV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法律上的关联。 SPV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提升证券的信用档次和资产售价。(3) 发行证券。SPV通过向投资者发行以资产组合为支持的证券,为购买该资产提供融资。

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链条中,税收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因此,税收成为影响资产证券化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下面将通过所构造的资产证券化税负结构框架(见表1),分析“税收政策―交易主体行为―资产证券化”的相互影响过程。

(一)发起人运行构架与税收负担

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第一个环节是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SPV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在这一环节中,不同的运行构架将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进而影响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程度。

1担保融资构架与税收负担。在这种构架下,基础资产的所有权未真实转移,发起人保留实质性风险,故一般被认定为提供担保物的“担保融资”行为,无须缴纳流转税与所得税,仅须缴纳印花税。因此,担保融资构架的税收负担很轻(TA=TA1);但是却难以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风险程度非常高。

2真实销售构架与税收负担。在这种构架下,基础资产的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故一般被认定为“真实销售”行为,须缴纳印花税、流转税以及所得税。因此,真实销售构架的税收负担很重(TA=TA1+TA2+TA3);但是可以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风险程度非常低。

(二)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运行构架与税收负担

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第二个环节是SPV通过信用增级,以基础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一环节中,SPV不同的运行构架将影响其税收负担。

1SPV的设立形式与税收负担。从国外的实践来考察,不同形式的SPV享受不同的所得税待遇。(1)特殊目的信托(SPT)。一般未将SPT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SPT不对信托资产收益负有纳税义务,只有受益人才对信托资产收益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其税收负担较轻(TB=TB1+TB2+TB32)。(2)特殊目的公司(SPC)。一般将SPC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它要对信托资产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其税收负担较重(TB=TB1+ TB2+TB31+TB32)。(3)政府机构和政策公司。这种SPV的形式主要出现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如美国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香港的按揭证券公司等都是具有政府背景的政策公司,享受极其优惠的税收待遇。[2]

2SPV所发行的证券类型与税收负担。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和转付结构两种基本结构。通常转递结构主要以受益权证的形式出现,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这种债券代表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如果SPV发行股权类证券,则所支付的股利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故所得税税负较重(TB32);如果SPV发行债权类证券,则所支付的利息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故所得税税负较轻(TB32)。

3SPV的设置地与税收负担。当发起人以折价方式将信用贷款债权转让给非居民SPV时,折价部分作为SPV的收益,SPV须向发起人的居住国缴纳预提税。SPV往往采取以下方式规避利息预提税 :一是国际避税地设立SPV,以规避所得税和预提税;二是通过交易安排,使SPV不被认定为在发行地或资产所在地开展业务,不受其地域管辖权的约束,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三)投资者与税收负担

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第三个环节是投资者购买证券,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在这一环节,投资者一般要缴纳证券交易税、所得税(TC=TC2+ TC3)。投资者的纳税身份将影响其税收负担。居民投资者的投资所得按居住国的税率缴税;而非居民投资者则需就其投资所得在非居住国缴纳预提税(TC4),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

由此可见,“税收政策―交易主体行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相互影响过程。具体表现为:(1) 税收政策将决定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性。分离基础资产风险,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是保证资产证券化安全性的核心因素。从追求金融效率(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的目标出发,发起人的最佳选择是真实销售构架;而从降低融资成本(减少税收成本) 的目标出发,发起人的最佳选择则是担保融资构架。为此,在发起人课税制度的安排上,应尽量降低税收的扭曲作用,减少税收超额负担。(2) 税收负担将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性。由于税收将直接影响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因此,税收负担将决定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大小。从国外的实践来考察,一般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3) 税收制度与资产证券化结构的相互影响。从美国的实践来考察,特殊目的信托的发展历程就是征纳双方博弈的结果。因此,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应区别对待:对造成了非公平与非效率效应的税制,就应该调整税制;对具有公平与效率效应的税制,就应该强化税务管理,惩罚避逃税行为。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税制实践评析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从运作背景来考察,主要有三类:(1)以企业为背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简称为Q1)。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北美航运收入为支撑,以私募形式在美国成功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票据。深圳中集集团开展的海外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2)以地方政府为背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简称为Q2)。例如,1996年8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的债券。该债券由摩根•斯坦利承销,分别获得了良好的评级和3倍超额认购,发行利率高出同期美国国库券利率。(3) 以中央政府为背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简称为Q3)。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证券化项目。2003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成立一个信托机构)与德意志银行合作,通过在境外发售资产支持债券的方式,合作处置本金总额15.88亿元,涉及债权25.52亿元的一组不良资产。[3]二是国有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信贷资产证券试点,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显然,这几类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不同的,前两类是符合市场规则,获取经济效益的运作;而后者主要是以化解不良资产为目的的政府干预行为。[4]

为了推进以中央政府为背景的资产证券化进程,政府先后颁布了对特定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见表2)。[5]

现行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虽然对促进信贷资产证券试点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以下缺失:

1非公平性与非效率性。现行资产证券化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以中央政府为背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Q3),而将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运作(Q1与Q2)排斥在外。这种差异性的税收政策完全违背了公平原则,前者(Q3)享受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多税种的减免;而后者(Q1与Q2)不仅无税收减免,而且还要承担重复征税,从而造成后者的效用损失。同时,现行的差异性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具有鞭打快牛的负效应。对商业银行由于经营和监管不利而产生不良债权的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反而对经济效益良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课以重税(重复征税),产生了负激励作用,从而造成社会效率损失。

假定融资者Q1的融资数量为X,Q3的融资数量为Z。两类融资者的税收负担不同,只对Q1按税率t课征从价税,而对Q3免税。则税后预算线的斜率将发生变化,不再等于Px/Pz。而是等于(1+t)Px/Pz。如上图所示,税后预算线为AB′,不再平行于原预算线(AB),而是发生旋转性移动,由于对z不课税,所以原来的A点仍在税后预算线上。总可找到一条无差异曲线I′I′与之相切,设切点为E2,在这一点,无差异曲线I′I′斜率等于税后预算线AB′的斜率,亦即改变了Q1与Q3之间融资成本的相对价格,产生了替代效应,造成了Q1的效用损失与社会效率损失。

2非系统性。现行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还存在非系统性的问题。在纵向方面,发起人、SPV、投资者各环节课税规定欠细化,如发起人的次级权益课征等均未作规定;在横向方面,资产证券化税制与信托税制、涉外税制等关系也欠协调。

三、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体系的优化

(一)增强公平性

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必须满足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第一,绝对公平。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内,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因此,应尽快构建涵盖整个资产证券化领域的统一的税制体系,对所有资产证券化运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相对公平。在实体经济与金融经济之间,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应该承担风险系数不同的税收负担,即金融经济的高风险性决定了从事金融经济的纳税人所承担的税负应低于从事实体经济的纳税人。

(二)提高效率性

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必须满足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 第一,税负适度,消除重复征税。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交易结构,将涉及多个参与主体,经过多环节周转,因此,税制安排应避免重复征税。而且,证券化资产的收益是一个有极限的现金流,其全部收益都来自利息收入,收益率不可能超过贷款利率,因此,综合税负必须适度。第二,发挥合理的资源配置效率。风险隔离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效率与风险程度的核心因素,在今后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税制中,继续实施对发起人的“真实销售构架”仅征收所得税的政策,降低真实销售构架与担保融资构架之间的税负差异,减少对发起人选择的扭曲,降低超额负担,增进资产证券化效率。第三,发挥高效的管理效率。在今后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税制中,应强化激励相容征管机制,以鼓励正当的投融资行为,惩罚逃避税行为。

(三)提升协调性

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必须满足税制协调性的要求。第一,资产证券化税制与信托税制协调。在构建信托税制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发起人与特殊目的信托(SPT) 转让资产的性质。明确界定不同类型的SPV的税收待遇。第二,资产证券化税制与涉外税制协调。明确界定型SPV的纳税身份与纳税义务;明确界定资产证券化中预提税的征管规定。

总之,通过提升税制体系的公平性、效率性、协调性,消除与减轻资产证券化进程中的税收扭曲,推进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到各类有稳定现金流资产的证券化(如信用卡应收款、企业应收款、基本建设项目的收费权等),以化解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加快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1]宋芳秀,何小锋.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2(5).

[2]喻 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SPV)税负问题国际经验与我国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4(3).

[3]何小锋,来有为.中国离岸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探索[J].世界经济,2000(9).

第2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困境对策

中小企业问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问题。随着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国不仅迫切需要一批大企业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确保国家经济主流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多的中小企业来为大企业产业链提供必要的、优质的零部件配套服务和为国家分担市场竞争带来的社会压力。近三年来,我国把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用在了国内工厂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上,这样的投资数额居全球之最,甚至超过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投资水平,这样宽口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看,2005年,广义货币M2的增速提高(从当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狭义货币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导致货币流动性(M1/M2)比例下降。这一指标表明,企业流动资金、社会资金供给趋紧。银行信贷趋紧与股市长期低迷形成的融资约束,已不仅表现在微观层面上,而在宏观层面上也呈现出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陷入困境,这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思路——资产证券化

打破金融瓶颈需要金融创新,创新需要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资产流动性,进而拓宽抵押资产来源。创新的关键步骤在于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金、技术与管理的结合,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三方纳入同一系统,建立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从而有效避免了股权融资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弱化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也摆脱了债权融资中投资者对企业激励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机制上更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著提高了融资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货币流动性将得以提高,金融与实体经济两大齿轮间才会注入充足的剂,“宽货币、紧信贷”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缓。

二、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因素

1、内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财务信息公开程度远远落后于大型企业,造成市场对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满足。相比较而言,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及真实性远高于中小企业。银行自然愿意向大企业贷款。

其次,风险和成本偏高。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合同标的100万亿元,但是平均履约率只有50%左右),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据统计,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贷款频率是大型企业的5倍,而平均贷款数量仅占大企业的0.5%,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且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远远大于大型企业,所以,银行对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惜贷现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视。我国中小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复合群体,既包括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中小企业,还有大量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却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银行贷款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得到的贷款最少。

其次,资金规模有限。我国养老金制度刚起步,数额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其余额占资产证券的比率仅为1%左右,加之近年来该基金支出剧增,因而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证券市场的能力有限;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余额虽大有增长,但其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不断放慢,同时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为市场化、专门化的机构投资者,出于资产组合中的对债券资产的需求,证券投资基金可能成为起初试点资产证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较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的需求。

再次,准入门槛较高。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现行投资。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且投资基金投资国债不得低于20%。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保险机构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资机构无法进入。

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就股权融资而言,没有发达国家的天使资金、风险基金和公众资金。在债务融资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所能得到信贷资金品种也比较单一。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高度关注,从1999年到现在了一些文件如:《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经贸委正在重点抓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联网和国家、省两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工作。2、促使信用升级

⑴应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充当中小企业证券化融资的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的各种无形资产,并对其进行证券化。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这类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广泛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更加充分的组合,使各类成分的资产的风险得到最充分地对冲;另一方面,在起步阶段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地推动新的融资手段在国内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升。

⑵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在国内,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健全,通过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还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起步阶段,不仅在一级市场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扶持和推动,在二级市场上同样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专门买卖为中小企业融资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活跃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专项投资基金,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同时吸收金融机构、大型工商企业的资金,甚至自然人的资金。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项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专项基金,壮大专项基金实力。

⑶健全信贷担保体系。为了使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较高的信用级别,具有投资价值,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资本。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从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在国内成立由财政部门出资的、覆盖面较广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政府组建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信誉支撑,并不是借此让政府为中小企业的失败买单。

⑷推广优先/次级结构证券,提升投资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中小企业资产证券信用升级可采用内部增级和外部升级的方法。内部增级包括划分优先/次级结构、设立利差账户、备付金账户等;外部升级包括寻求保险公司担保、中介机构评级、要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局或保护基金等机构或公司。其中优先/次级结构是将发行的证券按本金的偿还次序分为两档,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证券先获得本金偿付,只有优先级证券本金偿付完后,次级证券才可以偿付本金。如果发生违约损失,则在次级本金额内的损失都由次级的持有者承担。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对设立特殊中介机构的性质、破产清算等做出专门规定,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设立正规的评级机构等。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我们必须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其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从而发挥其应用作用。

资产证券化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免费的午餐,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中小企业能够顺利应用资产证券融资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中小企业自身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发展,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道路。

【参考文献】

[1]雷星晖、任国栋:基于资产证券化原理的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上海管理科学,2005年,第3期:45-47

[2]刘秀林、穆争社: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14-16

[3]杨小安: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研究,金融参考,2001年,第7期:23-24

[4]俞飞雁: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浙江金融,2005年,第5期:34-35

第3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其证券化含义

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4293亿元,不良贷款率1.14%,同期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只有0.53%。尽管从数据简单看,不良贷款余额与比率延续往年“双降”局面,但几千亿的不良贷款处置压力依然很大,而且不良资产的反弹压力依然存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汇集起来,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利用金融工程的分割重组技术对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并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

如果各中介机构不完善,就会严重影响资产的信用评级和科学定价,而这两方面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必然直接影响投资者收益。目前来看,由于整个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属于新兴领域,因此与之配套的机构都还没有发展成熟。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就不能达到透明准确的结果,这样就会使被证券化的资产面临来自各方的风险。

(二)涉及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资产证券化就其过程而言,参与主体多、结构复杂。如果这其中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成熟的法律体系来保证,那么就很难让其顺利进行。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也是与之相关法规,但真正直接针对不良资产的法律框架还是空白,甚至还与当前存在的一些法律法规有冲突,证券风险有可能转移到投资者手中。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地开展。

(三)税收、会计等外部环境不配套

税收制度的是否完善直接关系着进入资产池的不良资产的盈利性、流动性,关系着证券化整个过程当中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会计原则的制定也决定了它是否能被当做一种表外融资的方式。而现行的针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税收政策明显存在着过多的税收环节和过高的税率,这样就会加大发行者的融资成本,违背了商业银行证券化的初衷。

(四)投资主体范围不够广泛

造成投资主体范围狭窄可能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我国法规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只能是银行、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方对不良资产持观望态度,许多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认知度并不高。然而事实情况是我国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这些机构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急需寻找投资的渠道。这种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还直接导致了我国用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存在有效需求的不足。

(五)监管部门不明确、体系不统一

资本市场在我国向来都会受到严格监管,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也是毋庸置疑的。一项资产是否能够被成功证券化,中间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如说税收、法律、担保等。这中间环节之间的衔接和监管非常重要,因而监管的业务分工也就显得很重要。目前来看,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既存在交叉也存在真空,体系不太统一,缺乏法律规范,缺乏协调性。

三、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

一方面加强对国内金融服务机构的整治,尽快统一评级标准,扶植一批有前途的金融服务机构,且独立于政府,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在这个过程别要克服不良资产不能科学定价的难题。另一方面要加强人才培养。人力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源,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等环节作为新兴的行业都急需专门的人才,因此这部分人才的培养也迫在眉睫。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法律制定者必须对现行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认真研究,找到其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地方,有冲突和不适应的地方要尽快修改。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任何一项金融创新都不可能走上规范之路。另外,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比较丰富,我们要大胆引进国外的成功经验、成熟做法和相对稳定的制度,制定出与我国资产证券化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三)尽快完善税收、会计方面的政策

完善的会计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是保证资产证券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环节,税收问题又是关系到投资者收益和投资积极性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应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出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时政府还要提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融资成本。

(四)扩大投资者的范围

一方面,国家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首先就是要放松市场准入,只有外部环境比较良好,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才会主动逐步进入到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而逐步培育较大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中介机构自身也要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育更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吸引外国投资者进入。

第4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综合确认法

1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存在的问题

1.1综合确认法的实施难度较大

由于综合确认法是在国际终止确认的基础上引入继续涉入法,使得会计确认的标准多样化,这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求极高,而我国会计人员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算方面的实际操作经验相对缺乏,容易造成会计处理混乱,会计处理的可靠性降低。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发起机构的继续涉入方式和种类不断发生变化,而相应的规定和准则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无法做到规则化的完善,再加上继续涉入行为相对隐蔽和多样的特点,使得会计人员对信贷资产的实质性转移的把握较难,较难合理地进行会计核算。

1.2计量方法零散缺乏联系

由于计量方法采用混合计量方法,运用到多种计量属性,比如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等。新的会计准则是运用例举法来阐述具体的计量方法,整个会计计量体系较为零散,内在联系较差。由于当今的会计计量准则是针对各类信贷资产的计量进行各自的详细规范,列举法虽然可以直观地为会计人员提供相应的金融资产的计量实例,可以较快地上手,但是对于准则中没有体现的信贷资产,准则中没有提供相应的职业判断依据,缺乏可循的理论和原理,使得整个计量体系缺乏联系且十分零散。再加上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种类繁多和使用的金融工具不断更新,采用例举法无法满足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的需求,这种计量准则只会增加会计人员的依赖性,而无法有效地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使得会计人员在新的会计核算问题面前手足无措。

1.3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只对以抵押融资处理的信贷资产的信息进行披露,对于以“真实销售”处理的信贷资产的信息无须进行披露,而国际上,满足“真实销售”条件规定的信贷资产信息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在发起人的财务报表中也无从查询资产证券化交易安排的相关内容。而这部分内容可以为投资者明确信贷资产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情况,从而为其投资决策提供一定的帮助。投资者只能通过跟踪评级或者证券发行公告进行相关了解,费时费力而且效率较低。

2解决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的对策

2.1简化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

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确认方法实施难度较大,综合采用三种确认标准使得信贷资产的终止确认变得复杂且协调性不佳。通过学习国际上的会计确认准则并根据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情况,可以将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简化为检测特殊目的实体对所转移的金融资产的抵押或者转让权的控制与否,从而判断该资产是否可以终止确认。对于特殊目的实体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其在发起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扮演重要的纽带角色,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参与者之一。特殊目的实体的资产基本都是从发起机构那边购买的信贷资产,其经营活动得到十分严格限制,而且其获利相对比较稳定,也是所有交易参与者中盈利能力较弱的经济实体,所以因受利益的驱使而对转让资产进行人为设计的会计确认的可能性最低。基于特殊目的实体的角度来对信贷资产的会计确认进行有效的规范,实质上是间接地对发起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由于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相对较慢,交易结构的设计较为简单,衍生金融工具的运用情况较少,基本只采用一个特殊目的实体。所以本阶段采用特殊目的实体通过金融资产取得利益来对资产进行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是行得通。跟综合确认法对比,该种确认方法相对较为单一,只有特殊目的实体对转入方的信贷资产的控制权这个确认标准;主体选择恰当,特殊目的实体获得利益不受金融资产确认的影响,其无须通过操纵资产确认行为来粉饰报表。该确认标准简单有效地体现信贷资产的转移实质,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2.2补充新的会计计量方法

由于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计量采用混合计量法,多种计量属性的存在使得会计计量相对复杂,对个别计量属性的规定难免存在遗漏,比如当公允价值无法获得的新增信贷资产的相关会计计量准则中没有进行规范。而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发起机构用于分散风险的方式为衍生金融工具,国际上一致认为衍生金融工具的最佳会计计量模式就是公允价值模式。所以建议补充新的会计计量方法:当发起机构和特殊目的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目的为对转让的信贷资产的对价进行支付时,那么新增的金融资产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当暂时无法获得新增的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发起机构应以转让的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来对新增信贷资产进行会计计量,直至可以稳定地获得该新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止,这时再换回原来的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后续计量应一直保持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

2.3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机制

发起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其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就是分散信贷风险和盘活信贷的存量,使得自身的资金流动性得以提高。而为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利益进行保护,发起机构有义务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信息,其包括信贷证券化的动机、贷款方的信用评估、贷款利率、贷款的还贷情况、还款期限、信贷资产在银行的资产占有率、交易流程的安排、特殊目的实体的设立形式、资产信用信用增级的依据和方法、银行和SPV的关系、资产证券的发行计划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核算相关信息,一般包括会计政策的选择、资产的确认与计量依据和方法、发起机构合并报表的依据、公允价值的计提依据和方法、转移资产的“真实销售”或者“担保融资”的处理依据等;对于证券化资产的偿付状况、贷款信用风险、贷款提前偿付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跟踪情况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交易风险信息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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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危机:货币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96-05

资产证券化满足了资产增进流动性的工具性需求,因此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成为了风靡全球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出现以来,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的环境中,所以资产证券化的许多弊端也就被忽视了。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使大家开始注意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可能给宏观经济稳定和货币政策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和挑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交易结构及现状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资产(通常是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并在进行信用增级后将其收益权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与其它形式的债券不同,资产证券化将特定资产从发起主体(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中分离出来,其本金收人与利息来源不再与发起主体的信用水平、经营和资产状况有关,而仅是对特定资产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一直处于内涵不断深化、边界不断扩展的过程中。早期的资产证券化仅限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而现在已涵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表内资产。其种类也形成了一般抵押贷款证券(MBS)、狭义资产证券(ABS)与担保债务证券(CDOs)三大系列,并在这三大系列之下又分别衍生出了许多种目繁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流动性的创造和衍生一直是金融创新的一条主线,而资产证券化满足了增进资产流动性的工具性需求。从而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地打破了资产流动性的障碍,这也是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发展的最大贡献。

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是指从资产重组到债券收益回收的整个程序安排,其核心内容包括“资产重组”、“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部分,其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是由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设立一个独立的能获得评级机构授予较高资信等级的法人实体即特设机构SPV。“资产重组”和“破产隔离”使SPV能与其自身和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从而保证了持有资产证券的投资者的收益安全,这也是进行信用增级的前提。

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凭借其超长的金融衍生链条把房地产市场、消费品市场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加上投行的高杠杆比率使得证券化产品融资成为了近年来推动华尔街繁荣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也由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众消费欲望膨胀、投资者市场预期的非理性乐观以及政府管制的松懈,资产证券的滥发也累积了巨大的风险,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祸根。

二、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稳定:危机爆发的必然性解读

1、信用过度、评级失真、监管松懈、价格反转:危机的过程性描述

本轮金融危机之所以称之为次贷危机,原因就在于危机的微观层面最直接、最根本的诱因在于资产证券化造成的信用泛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以住房贷款为支撑的证券化的迅速膨胀。在利率偏低、经济持续较快增长、房地产价格上扬的情况下,许多贷款机构为了攫取高额利润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对信用等级、还款意愿较低的借款人发放大量次级房贷。抵押贷款的表外证券化可使贷款机构无须承担风险却可获可观收益。风险和收益的极度不匹配使贪婪失去了恐惧的平衡导致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欺诈行为。与此同时,复杂的资产证券已经使投资者距离抵押贷款的初始借款人太远,市场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对证券产品的资产来源、风险、价值知之甚少的投资者不得不过分依赖于评级机构给出的信用评级。然而评级机构的赢利模式是发行人付费,因此并不独立,评级机构的利得与发行的证券数量成正比,此种情形激发了评级机构放弃了其客观、公正的原则,主动迎合“发起人”的滥发意愿,其结果就是证券信用的严重过度。此外,定价机构在对资产证券进行定价时过分的依赖于准确性堪疑的数学模型,并且在利益的诱使下往往在模型参数设置时做出超常的乐观预期。在市场原教旨理念主导下,加之长期奉行的宽松货币政策,政府监管部门面对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资产证券,高估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采取过于放任的监管姿态,没有及时有效地预防风险,更加助涨了贷款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金支撑下更多地发放抵押贷款的愿意,从而导致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形成了巨大的资产泡沫。2007年以来由于利率上升和房地产价格的触顶回落使得次级按揭贷款还款违约率远远高于市场预期。所有价值维系于次级按揭贷款初始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急速贬值,恐慌性抛售使得资产证券流动性急剧枯竭,价格螺旋性下降。高杠杆操作和“短融长投”模式使投资银行遭受了巨额亏损并迅速陷入流动性泥沼。随着次级按揭贷款违约率的上升,商业银行也无法履行其对SPV的信用额度承诺而宣布流动性告急。庞大的资产证券衍生产品的链条就这样使得危机在多个市场多个国家内多向交互的传导,最终导致了全球性金融危机。

2、内生流动性扩展与收缩、风险转移与聚集:危机的直接诱因

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的增加,而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比如投资银行也可以以其持有的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这种手段的不断利用打破了投资者的“投资约束”,创造了市场中似乎永不枯竭的流动性。这种通过金融市场的内部实现而不是通过传统的银行贷款实现的内生流动性的扩张是与资产的价格密不可分的,一旦资产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的供给就会骤然减少,流动性危机就有可能爆发。而流动性危机的爆发会导致资产进一步贬值,资金供给进一步减少。随着银行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不断贬值,银行的抵押贷款也难以再进行证券化,银行的偿付能力就会丧失,偿付危机就会爆发。资产证券化导致的内生流动性的膨胀与收缩是本次金融危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危机的一个直接诱因。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分级技术、风险评级机制只是改变了基础资产池的风险形态使之隐性化,但其不但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会通过风险链条的缔结把风险不断的放大和传递。首先,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将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和重组,并进行相应的信用增级之后再次证券化,

由此形成了证券化的平方、立方等新的证券衍生品。在金融监管松懈的情况下,这一过程会不断的继续下去,从而形成了巨大的信用链条,在风险的不断转移过程中,风险的承担者越来越多,由此导致了风险不断地被放大和扩散。通过复杂的表外证券化和衍生品交易,抵押贷款机构无须承担相关风险,却可获得可观收益。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失衡,使得贷款抵押机构相信不管是提供何种信贷标准的抵押贷款,他们总能够通过证券化的手段将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出去,因此他们放松了对抵押贷款质量的监管,导致了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质量的下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转移功能导致了抵押贷款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付费的业务费用支付模式也滋生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核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得信用评级和定价严重失真。当虚高的证券价格面临原始贷款抵押资产的真实价格大幅变化时,其不断累积和扩散的风险就会集中释放,从而一场危机就形成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聚集和传递过程可描述如图2。

3、“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资本霸权与资产证券化:危机的本源

以资产证券化过度导致的金融危机不但反映出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的复杂性,而且其背后也蕴藏着丰富的社会学和政治经济学内涵。首先,“盎格鲁一撒克逊”模式标榜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膨胀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民众的消费欲望。膨胀的消费欲望不但使得贷款抵押机构聚集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且使得经济内部的储蓄一投资链条出现制度性断裂。虚拟经济过度发展大量资本涌向投机行业,从而造成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体的“空心化”。当自由的市场无法回转这种膨胀的欲望带来的“断裂”和“空心化”时,危机的爆发也就成为了必然。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以美元为国际结算货币和储备货币的运行机制仍在延续,但美元与黄金挂钩的保值机制却不复存在,美元成了世界货币,美联储成了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美国可以凭借畸形的国际货币制度和严重政治化的汇率制度,滥发信用操纵其它国家的外汇储备强征通货膨胀税。通过通货膨胀和操纵汇率来掠夺财富、转嫁危机的做法进一步地放大了美国民众和政府的私欲,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资产证券化正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畸形的国际货币秩序来缓解其“盎格鲁一撒克逊”模式主导下的欲望膨胀与经济“空心化”的最好工具。“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在美国民众心底根植了崇尚过度非理性消费的冲动,在宽松的货币政策的环境下,商业银行为了缓解不良资产的压力利用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过剩时期,把大量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打包转移给了全球各个角落的投资者。从宏观层面来看,通过资产表外证券化,美国把全球的储蓄配置到了其消费性需求中,在掩盖了储蓄不足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经济的不平衡和国际资本流动的脆弱性,从而聚集了全球市场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犹如皇帝的新装一般,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传递着市场主体对于市场的幻觉。对于“发起人”一方来讲,银行通过资产的表外证券化释放了自身的风险,美化了资产负债表。对于“配售”一方的投资银行可以通过信用增级赚取价差,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其贪婪的消费欲望,而对于政府资产证券化引致的过度消费可以繁荣市场,增加税收。现实中的市场过分的夸大了资产证券化的益处,而忽略了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其本身蕴藏着的风险。一种寄托于脱离了真实产出效用水平的金融工具的梦想,其往往是以一场危机来宣告破灭,从荷兰的郁金香到美国的次级房贷,无不如此。

三、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调控之殇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使金融市场演进到了强市场阶段,约束融资的信用、风险、渠道、流动性等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金融工具之间的竞争降低了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和资金价格,完善了金融工具的价格结构,因此货币政策调控已由传统的单纯依靠货币市场转变为越来越多的依赖于更为广泛的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丰富了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选择,同时也加大了货币市场的流动性,从而增强了货币政策的传达效率。由此许多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对于货币政策有效性具有正面的影响。但2008年的次货危机却给了上述理论当头一棒。其实许多的实证研究已经证实,20世纪80年代以来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变量对货币政策变动的敏感性已大幅下降,且货币政策变动对这些变量变化的解释力在逐渐减弱。可以认为资产证券化给货币政策的效力发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融资模式的转变与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

货币政策的传导主要有两个渠道――信贷渠道和货币渠道,前者包括银行信贷和资产负债表,后者包括利率、汇率、资产价格等。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银行信贷渠道和利率渠道。资产证券化的兴起改变了银行在市场融资模式中的地位,从而也改变了市场的融资模式。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一方。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企业的直接融资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了较大的挤出效应。随着短期融资券的大规模发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短期贷款的替代作用越发明显。资产证券将和股权融资、企业债券共同“蚕食”银行贷款在融资市场上的份额,使商业银行对作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的贷款类资产产生了较强的惜售心理。在负债方面,金融脱媒导致一部分在银行长期沉淀的资金转向收益率较高的资本市场,减少了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资产证券化在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模式带来压力的同时,也为其提供了获取无风险收益的工具,即抵押贷款的表外证券化。于是资产证券化不但成为了传统企业融资的新模式,也成为了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改善流动性以及赚取收益的最好工具。这使得商业银行的运作空间已由货币市场转向了更为广阔的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带来的金融脱媒以及融资方式的转变,使得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发生了很大改变。银行信贷是中央银行一项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特别是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如此,银行信贷的总量控制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货币供应量控制以其立竿见影的政策效果被各国在应对危机抑制流动性收缩时所常用。但随着传统意义上银行供给信用的方式逐渐被资本市场所替代,借道信用渠道影响经济运行的货币政策,其效力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制约。此外,资产证券化能够将流动性不高的资产在短时间内转换成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如果发起人连续不断地进行证券化,其流动性的改善效应将被不断放大,市场会出现类似于货币乘数效应的“流动性乘数”效应。流动性改善提高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从而加大了货币计量的难度。导致货币乘数稳定性下降。原有的货币供应量与经济活动之间的稳定关系受到破坏,这也给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拓宽了抵押贷款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了贷款成本,反过来又促进了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银行的流动性

得到了改善,发放抵押贷款的成本大幅下降,于是银行倾向于发放更多的抵押贷款,抵押贷款的利率呈现下降趋势。抵押贷款利率的降低反过来又刺激了贷款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欲望。又是,资产证券化规模和贷款利率呈现出互为因果的反向关系。资产证券化规模对贷款利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这使得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通过改变准备金率政策工具来影响基准利率,进而对其他短期利率以及长期利率形成影响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变得更加复杂,效力难以发挥。例如当中央银行试图以提高利率的方式收缩市场流动性时,资产证券化为市场提供的流动性会抵消一部分货币政策的效力,而使得市场受外部力量干预的影响减弱。

中介目标是货币政策作用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也是判断货币政策力度和效果的重要指示变量。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来看,无论是以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通过信贷渠道进行调控,还是以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通过货币渠道进行调控,其货币政策的力度和效果以及指示作用都在降低。

2、逆经济周期性与政策调控方向的选择。

资产证券化拓宽了市场的融资渠道,因此也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融资模式与经济周期的正相关关系。资产证券化使得偏好不同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效用函数来决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虽然能在理论上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和资金的最优配置,但现实的情况却大相径庭。更多的投资者并不能理性的估计自身的效用函数并以此来考量所能承担的风险,相反他们总是在繁荣时期高估收益低估风险,在紧缩时期低估收益高估风险,因此现实中的资产证券化不但没有起到熨平周期的作用,反而加大了经济波动的振幅,从而也使得以逆周期调控为基本出发点的货币政策效力大减。在资产证券化出现之前,流动性的突然消失,即流动性错觉(泡沫)的破灭,是金融恐慌的一个关键特征,往往也是经济危机爆发的前兆。资产证券在市场上交易,其价格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冲击导致剧烈波动,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却不参与市场流通,其价值按照原始价值记账,很少产生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撕去了非流动性资产价格稳定的面纱。市场低迷时期受悲观情绪和恐慌主导的市场非理智抛售可能会导致资产证券价格严重偏离其正常价值,而保留在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的信贷资产却以较高的价格记账,所以资产证券化加大了金融危机时流动性收缩的程度,从而也加大了货币政策调控方向的选择难度。

3、风险延迟、集中爆发与货币政策无效。

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并不能消减风险,只是把风险由单一的金融机构、单一的国家或地区向其它金融机构、其它的国家和地区转移,这样的风险扩散特征在本轮金融危机中的表象就是整个金融市场和全世界的普遍危机。资产证券经过反复买卖,形成的多种类型的金融主体、多个国家和地区参与的,规模庞大、错综复杂的信用链条,延伸了风险传递和向危机转化的路径,从而延缓了风险的暴露和危机的爆发。资产证券化虽然可以传递风险延缓危机的爆发,但一旦其聚集的风险引爆危机,必然会立刻覆盖到整个金融领域和多个国家或地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政府管制等强硬政策相比,优势在于其高效的相机决策以及市场的微调功能,但当其面对大规模系统性风险集中爆发时就会变得束手无策。这也是当面对本轮金融危机时全世界各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几乎全部失灵,只能依靠政府注资等强硬的行政性手段加以应对的原因。

资产证券化对货币政策产生的影响可能远比上文中所提到的更为复杂和广泛,例如资产证券化会使货币政策传导主体更加多元化;资产证券化规模也会随着货币政策呈现周期性变化,并反过来影响货币政策效力,等等。

四、面向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启示及建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底破冰以来其市场规模、结构及参与主体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次级住房贷款而引发的金融危机给予了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许多启示,其中以下几点尤为重要。

其一,在构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资产证券化起步阶段应选用信用风险小、现金流稳定的优质资产,非优质资产的证券化对现金流重组、信用增级的要求较高,不利于风险控制:

其二,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上要本着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对于采取循环打包交易结构的资产要对其质地、现金流稳定程度进行严格审慎的评级。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经证明非优质资产的循环打包是强市场环境下最为主要的不稳定因素:

其三,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和客观性,尤其是对于一些结构、定价复杂,透明度和流动性不高的证券化产品。只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可靠的评级,才能让投资者在购买之初能理性的判断自己的风险一效用函数:

其四,谨慎的对待资产证券化与信用衍生产品的连接。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往往通过信用衍生产品实现信用风险转移,有时资产证券化还会将信用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虽然信用衍生产品有助于风险在市场中的有效分布和集中管理,但是将信用衍生品作为基础资产会使资产重新组合和重新定价的次数太多,风险测算、风险控制,信用评级的难度都会极大地增加:

其五,美国华尔街引以为豪的金融工具定价方法中的众多模型并不能完美地解释资产证券的价格表现,因此在具体的定价环节中必须科学合理的将各种定价方法的优点结合使用,尤其要注意具有严格假设条件的模型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其六,对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一配售”模式必须严格监管,特别是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一方,监管者需要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来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真实出售,并以此确定相应的资本监管政策,从而避免“发起”方不计风险的进行表内证券的滥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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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障碍;对策

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项最新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下称ABS)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从80年代起,又在英国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将来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概括起来,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合,由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下称SPV)受让原始权益人真实出售的资产,并以此为支持转化成为一种或多种证券,还款来源设定为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本身,并通过严格的隔离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以促进销售的过程。在美国次贷(subprime crisis)危机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就使人们对于资产证券化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资产证券化有了相当程度的怀疑。这充分说明,并非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资产的过度证券化存在极高的风险。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使其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在已有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具有诸多积极意义。例如,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促进按揭贷款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繁荣,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等。自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经过短时间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许多障碍性因素,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金融体制自身的限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这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例如,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带来的严重弊端,就是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资产证券化的流通平台的不统一,也导致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无法实现。另外还有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如市场投资者结构有缺陷,投资银行及市场服务机构发展不足,市场利率结构不合理。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自2005年真正意义上的试点开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还比较短,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金融界来说,仍然属于一个全新的范围。尽管央行和银监会先后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但这些对资产证券化的全面推行,以及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是远远不够的。总的来看,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三是配套环境方面的难点。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良好的配套环境,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其同样需要良好的基础环境支持。但是,纵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可以发现其遇到众多困难。例如,市场环境不成熟,会计和税收政策部配套,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与此同时,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相关专业人才同样欠缺。

二、我国正确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且将在解决银行体系不良资产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是,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服务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机遇的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带来了众多挑战,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科学、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并且有强大威慑力的制度监管、控制体系来保证。

首先,建立健全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实时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督与管理。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推行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并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制定《资产证券化法》或《资产证券化条例》,为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要完善与资产证券化法相匹配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对《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合同法》、《会计法》、《税法》的补充与调整等,从而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其次,构建规范、透明、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资产证券化的推行,过去的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的标准和机构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因此亟需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同时,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现状与经验,改革完善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建设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不断规范评估运作,提高信用评估的透明度与权威性。

再次,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加强相关配套环境和服务机构的建设。中介服务的质量和中介服务的声誉,是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条件。在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同时,必须规定中介机构的从业准入门槛,并严格要求和规范执业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另外,在构建资产评估和资信业务机构的基础上,需要加强其他相应服务机构的建设。如相关资产证券化的培训机构,专门从事规模化ABS法律服务的机构。

最后,加强人才培养,着力打造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才队伍。打造一支能够融会中西金融业、资产证券业的国际化人才团队是有效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最重要条件。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资产证券化需要大量不仅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税收方面知识,而且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因此,一方面我国需要加大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并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国际人才资源,从发达国家和地区引进具备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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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关键词】不良资产余额 不良资产率 不良资产证券化 带动效应 有限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下行,我国GDP增速也持续回落,2015年GDP增速仅为6.9%,近乎是25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严峻的经济形势给政府、企业、银行都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为防止实体经济步入衰退,政府在财政政策方面已制定并实行了包括全面营改增、国企改革、一路一带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已进行了多轮的降准降息,并适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以及新型政策工具,如PSL(抵押补充贷款),MLF(中期借贷便利),SLF(常备借贷便利),SLO(短期流动性调节)等为市场补充流动性。尽管这些“药方”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但不容忽视的是,一方面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面临着较高的经营杠杆,这在传统行业的国有企业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升,拨备覆盖率和盈利能力双降,如何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杠杆和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成为了一项重要议题。因此当前对于不良债务的处理,针对银行方面提出了包括与负债企业进行债转股、将负债企业破产清算、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内的一些措施,这些方法各有优劣,银行在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时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或者将这些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这些方法中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条件分析

资产证券化一般指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用其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某部分特定资产而不是全部资产来进行债务融资的行为,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这部分特定资产就是不良资产。值得注意的是,不良资产并不一定就是不能回收的资产。众所周知,1995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在此之后,商业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制度开始逐渐被引入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管理当中,从2002年起正式将银行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大类别,在这其中,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被划分为不良贷款,这就意味着损失概率大于30%的信贷资产都可能被划为不良资产的范畴。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美国经验

不良资产证券化诞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美国,当时为解决美国储贷协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布什政府依据国会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对储贷协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专门设立了RTC(清算信托公司)处理储贷协会的高不良资产。RTC从1989年成立至1994年之间,共接收了747家储贷协会共计4560亿美元的信贷资产,收回的总资产为3580亿美元,到了1995年末这一数值更是达到了3950亿美元,并且RTC使得1460家储贷协会中的近90%恢复正常运营。RTC之所在回收储贷协会资产方面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与其采用证券化的方式处理不良资产有着很大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RTC在整个运作过程当中将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进行了“融合式”的证券化处理,借此发行新的债券取得的收入就高达250亿美元。除此之外,RTC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中由于有优质资产,因此还具有优质资产的带动效应,使得不良资产的回收率有所提高。由于RTC对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显著降低和分散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还能够增强其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并促进不良贷款的回收(李耀,2001),不良资产证券化很快便在意大利、韩国、日本流行开来,资产证券化开始逐渐成为国际不良资产市场中最常用的批量处理方式(郑磊,2014)。借鉴于美国的经验,中国于1999年成立了AMC(信达、东方、长城、华融)针对性的处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但这种方法与RTC所采用的方法其实并不一致。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RTC只是一个临时部门,在处理完储贷协会的不良资产后便解散,RTC相当于“清洁工”,而AMC则一直发展到了今天,其地位相当于“回收站”。国有商业银行以极高的折扣,一般而言为一到两折将不良资产卖给AMC,然后就交由AMC对资产进行处理,国有商业银行顺利实现了不良资产的出表转移,但商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几乎全为高概率损失的资产,AMC的资产回收率不高,到2006年信达和东方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之前,四大AMC累计处理了1.21万亿的银行不良资产,累计回收现金仅为2000亿元,每年的不良资产的平均回收率仅为20%左右[1]。

(二)当前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双升

第8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1、应用概况。融资难一直是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的瓶颈,房地产证券化的出现不仅提高了房地产投资的灵活性和安全性,也解决了房地产市场的融资难题。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已经相对成熟,而我国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便限制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不过,经过房地产业界的努力和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支持,我国已经出现了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业务运作模式。如,房地产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2、国内信托产品与国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差别。我国产业基金法目前还是个空白,这导致我国现有投资基金全部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与国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差别很大,我国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还无法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只是一种不成熟的、初级的、过度的金融产品。

二、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面临以下一些问题:

1、金融市场不成熟。发达国家有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而中国的金融市场仍然不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需要在短期内以私募方式形成规模巨大的资金。显然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无法做到这一点。另外,国内封闭式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差,难以进行多项目投资,这就不利于发挥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分散功能。

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各种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还是一个空白。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如何运作、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的税收财务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迟迟未出台,这些都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的瓶颈。

3、专业人才缺乏。美国的成熟房地产投资信托与其吸收和利用人才有很大的关系。吸收优秀的复合型人才,这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我国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

4、难获得税收优惠。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美国之所以盛行,是因为其得到了税收优惠。然而,在中国现行税收上,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房地产投资信托要先交纳公司税,投资者还要纳所得税,重复征税,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金回报优势不明显。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严重制约着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对策建议

1、加大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和监管力度。完善的法律环境是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在投资基金法基础上,制定《投资者保护法》、《中外合作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离不开有力的监管。既要加强监管机制又要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还要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因为投资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因追求自身利益而伤害客户利益,所以引进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是必要的。

2、积极借鉴国际发展经验。我国的金融相对不发达、房地产市场规模巨大、税制税法改革的滞后等经济金融现状,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现有模式,因此,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规范和金融创新。

3、建立、健全政府支持体系。房地产投资信托主体需要政府出面组建,这不仅提高了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信用等级,又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交易提供了制度保证。政府还应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如合理的税收政策就能够避免房地产投资信托被双重征税,降低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融资成本。最后,政府应加强资信评估机构建设,重点扶持或者专项建设确立一批权威评估机构。

4、注重培养房地产投资信托专业人才。房地产投资信托既是金融新品种又是大规模的运作资金,所以,一支精通金融业务,深入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专门人才必不可少。首先,可在高校可设房地产投资方面的相关课程,还可采取在职培训的方式,对房地产或金融领域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房地产投资信托对基金管理者的要求较高,在人才培育方面,要更多的引进竞争机制,既要培养国内人才,又要注重引进国外管理人才。另外,还要注重培养相关配套人才的支持,如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这些配套的相关人才对于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成熟和专业化具有关键作用。

第9篇:资产证券化政策范文

美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度”现象,导致了金融危机的爆发。然而金融创新是当今金融行业发展的现实趋势,并且没有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而发生改变。试点重启对于我国来讲不仅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时代的驱使。自试点重启以来,在各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实现了的快速发展,累计发行规模已超过3000亿元。对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着非常显著的现实意义。

(一)拓宽了商业银行资金的来源,加速了资金的循环。通过开展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将其流动性较差的贷款转换为可用资金,发放新贷款。

(二)缓解了长期困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推动商业银行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融资支持。

(三)推动了金融市场及其相关服务机构的发展。不仅提供了证券化产品,完备了金融市场,还有利于信用评级机构和保险业的发展。鉴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信贷资产的有效方法,对支持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转型升级方面都具有很好导向作用,2013年国务院决定扩大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截止2014年底,已累计发行83单,总发行规模达3265亿元。其中,自2013年扩大试点以来发行了60单,总规模为2368亿元。

二、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立法,相关的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在首次试点就已存在,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虽然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规定》等文件,解决了产权登记、会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但没有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统一立法。

(二)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虽颁布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章制度,但因执行不充分,无法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有关基础资产的披露不充分,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来加强评估是造成市场交易不活跃的主要原因。

(三)信用评级系统运行不规范。由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起步晚,现有信用评级体系比较落后。缺乏相关的数据积累,评估模型和标准具有较低的客观性和一致性。现有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大公、中诚信等,与美国穆迪(Moody’sInvestorsServices)、标准普尔(S&P)、惠誉(Fitch)等机构存在较大差距。

(四)市场规模较小,产品类型相对单一。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现了快速发展,发行主体从最初的商业银行扩展到了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等。产品类型也逐步多样化。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品种相对单一。截止2014年11月末累计发行规模只有300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仅MBS和ABS余额已超10万亿美元,欧洲的发行量达3000亿欧元。

三、相关对策分析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领域比较多,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立法层面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有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长远发展。

(二)改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现有信用评级体系。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强化相关人员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多家评级机构一同参与,提高评级工作的透明度。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应加强与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的合作。

(三)增加基础资产的种类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的参与,实现规模的扩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其优势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未来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