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租赁服务范文

租赁服务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租赁服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租赁服务

第1篇:租赁服务范文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治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定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取机、还机

1.取机:填妥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业及确保权益,请立即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2篇:租赁服务范文

美国湾流宇航公司的全线公务机产品悉数来华尚属首次,湾流宇航公司的全新公务机产品G650、G280揭开了神秘的面纱,而其成熟机型G550、G450、G150亦同时亮相。湾流全新战略机型G650是目前民用飞机中最高水平的代表,超过14000公里的超远航程,极限接近音速的超高航速,超大型四舱机舱布局、全自动化的机舱控制系统等等,G650毫无疑问已成为顶级公务机的新标杆!与前者相比,G280则在超中程商务飞机中巡航速度最快、航程最远,兼具高燃油效率,舒适性能和先进技术远胜同类产品,具有超凡价值。它继承了湾流的传统,在性能表现、舒适度、安全性和价格方面有着综合性优势。

民生金融租赁2008年率先抓住中国公务机市场的商机,大幅布局公务机等通航市场。该公司已经拥有亚洲最大规模的公务机机队,飞机数量超过130架,已成功打造了一个完整高效的为高端客户提供公务机服务的产业链条。

民生租赁副总裁兼飞机租赁事业部总裁张博表示,去年,民生银行、民生金融租赁更是大举布局执管公司与机场基地建设等公务机服务领域,一个更加完善、更加专业的“民生公务机服务生态圈”正在快速形成。

第3篇:租赁服务范文

消化重卡产能新途径

从融资租赁的历史便可看出,这种营销方式适用于生产过剩的时期和生产过剩的行业,且欲销售的产品一般价格较高,用户难以一次性付款,现在的重卡行业恰符合这一特征。重卡价格一般在20万―30万元之间,重卡用户在购买重卡时出于经济能力等各种原因往往难以一次性付款购买。而去年以来,重卡销量下滑了30%以上,由此重卡市场大幅萎缩。与此相反,受2008到2015年重卡市场“井喷”的激励,各重卡厂家纷纷扩张产能。产量和销量的巨大反差,说明重卡行业产能过剩已是事实,急需寻找消化产能的途径,融资租赁因而受到青睐。

其实,放眼世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十分兴盛,可以给中国重卡的融资租赁提供经验和信心。其中,美国以各种金融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个别年份接近40%,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而旧车通过融资租赁的销量为40万辆;德国每年通过融资租赁销售的汽车占汽车总销量的15%;法国则有15%的人口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购得汽车。在重卡市场上,由于欧洲重卡价格较高,通过融资租赁购买重卡的情形则比乘用车更为普遍。可见,重卡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大有可为。

资金门槛更低、更易于申请

作为重要的物流装备,重卡的贷款购买比例比较高。据估算,大约有80%以上的重卡都是由贷款购得。而今年以来,随着国家信贷政策的紧缩,不少用户出现了贷款难,压抑了其购车意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重卡销量的提升。

面对这样的行业现状,如何通过缓解购车者的资金压力来拉动销售,就成为摆在重卡企业面前的当务之急。在这种情况下,与按揭贷款购车相比,资金门槛更低、更易于申请的融资租赁,就成为最佳选择。

据介绍,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因为租赁物本身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分离,因而租赁公司在此过程中依法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这使得其对于客户的资信要求相对较低,甚至不需要提供担保。同时,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过程中,只要用户资信良好,其申请的过程也很简便,用时远远短于银行按揭,一般情况下,一周之内就可知道结果。

在目前情况下,通过按揭购车,银行一般只能提供五成的车款,而且期限只能是一年。与之相较,融资租赁却要灵活得多。租赁公司可以根据用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提供不同额度的融资金额和期限,甚至可以做到零首付,期限延长至3年。也正是因为这些优势,融资租赁这个过去曾被忽视的金融服务模式,现在不但受到重卡企业的追捧,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用户的关注。

算笔明白账,消除误读

目前重卡企业和广大用户,对于融资租赁的关注程度都相当高。虽然期待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购车梦的用户很多,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于融资租赁购车模式都知之甚少,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不少用户认为“以租代买”就是不花钱把车开走,随后每月支付租金作为车款,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国银租赁相关业务人员的介绍,司机要办理融资租赁购车,除了需要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外,还要交付15%的首付,以及5%的保证金;同时还有融资总额1.5%的管理费,以及其他的各项杂费约5000元。此外,与按揭相比,融资租赁的利率也相对较高,一般会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

以一辆总价为30万元的重卡为例,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的总费用约为33万余元。如果按照18个月的租赁期限,车主首先要支付首付费用约7万元,每月的租金支出为12000元左右。而待租赁期结束后,5%的保证金将会返还给车主,车辆也将以100元的象征性价格卖给车主,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这样一笔账算下来,也就清楚地告诉我们,虽然通过融资租赁购车所需的资金总额比按揭要少,但是首付、保证金、月租都是不可少的,并非像一些用户想象的那样‘不花什么钱’。”业务人员介绍道。

经典案例:狮桥租赁

过去,我国开展独立卡车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主要是隶属于国家开发银行的国银租赁公司,自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68、69号文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以来,融资租赁服务才得以放开,像 68号文中有一段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坚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提高融资租赁全产业链经营和资产管理能力”。政策的公开支持让更多公司敢于涉及这一领域,狮桥租赁就是其中之一。

狮桥租赁成立于2012年,在创立初期,公司就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战略方向:一是聚集行业,专注于细分市场,精准地理解行业生态、风险特征,同时积累大量相同性质的客户。目前狮桥租赁主要专注于物流交通、医疗健康、新能源新装备、农业机械这四大行业。二是聚集产品,狮桥选择的租赁物都是具有高价值、高残值、通用性强、便于回收、能再次产生价值的产品。只有专注行业、专注产品,才能够把同品类、碎片化的客户集中在一起,在垂直租赁市场中打造全生命周期的资产管理链条,而企业在这个链条里才能获取更多服务机会、产生更多服务价值以及更好地控制风险。

例如,在物流交通板块,狮桥的重卡承租人多为独立个体户司机,以往的传统方式是,这些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卡车,自己去市场上找货。司机作为弱小的个体经营者,受行业及客户自身经营能力影响,盈利能力不稳定,并且受到多重中间环节的盘剥,所得不能真实体现其产生的价值。狮桥尝试围绕重卡这个租赁物形成生态环境: A部门融资租赁卡车给承租人;B部门承接物流公司的货运需求业务,招聘司机以承租人身份加盟企业车队;C部门提供挂靠、油料、保险、配件、维修、保养等服务;甚至还有D部门,帮助承租人买卖二手车。

继而,承租人在物流交通这条产业链上能够获得卡车全生命周期的、从金融服务一直延伸到保养车辆的服务。这种创新性的尝试,不仅增加了企业非利差收入,也为物流行业带来了更多机遇和发展。

第4篇:租赁服务范文

乙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租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器,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

1.1甲方租用乙方电信机房的服务器从事网络信息服务。服务器的具体配置如下:型号:CPU:内存:硬盘:规格:1U机器

1.2乙方为甲方提供机房物理环境以100兆共享带宽不限流量与Internet连接,并保证主机与外部连接的安全性、稳定性、及时性,使甲方可以通过远程对服务器进行管理,或者乙方在甲方授权后的情况下,协助甲方对服务器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硬件的添置。

1.3乙方将于年月日为甲方开通服务器。

1.4除非明确注明,本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器租用以下统称“服务器”。

1.5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利用服务器进行以www为主的信息服务,同时可以配置和使用Email、FTP、Telnet等Internet功能和数据库,可以安装甲方需要的软件。

2.1.2甲方不得将服务器用作服务器(Proxy)。科学

2.1.3甲方承诺同意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的制度。

2.1.4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

2.1.5甲方如果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2.1.6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2.1.7甲方对甲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2.1.8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1.9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1.10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为甲方提供机房物理环境以100兆共享带宽不限流量与Internet连接,并保证主机与外部连接的安全性、稳定性、及时性,使甲方可以通过远程对服务器进行管理,或者乙方在甲方授权后的情况下,协助甲方对服务器进行一定的管理和硬件的添置。

2.2.2对服务器的进行日常监控,以保证甲方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2.2.3乙方免费为甲方主机提供共1个独立的IP地址,如需要增加IP费用另议。供放置信息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并且不低于电信公司的同类机房环境标准。

2.2.4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合同2-1-2、2-1-3、2-1-5、2-1-8、2-1-10等条款而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2.2.5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承认甲

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6按照本合同收取相关费用。

2.2.7因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但以当月的月费为赔偿的最高限。

2.2.8甲方自行安装软件或进行系统配置如导致系统无法使用,需要乙方进行恢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9消除非甲方人为操作所出现的故障。

3费用及支付方法

3.1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包括一次性费用和连续支付的月费。其涉及的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3.2本合同涉及的年费共计元。

3.3甲方采取【】的方式付款。

3.4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元支付乙方,乙方收到后安排配置服务器;乙方为甲方开通服务器后,甲方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元;余款元于年月日前全部付清。

3.5如甲方付款逾期,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应付金额的0.3%另付滞纳金。

4合同期限

4.1本合同有效期为__12____个月。起始日从服务器开通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

4.2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4.3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4.4发生下列情形本合同期限则按照以下情况计算:

4.4.1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期限;

4.4.2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4.4.3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5合同中止及违约责任

5.1甲方违约责任

5.1.1如果甲乙双方无异议并且甲方在本合同结束期七日前按时付款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5.1.2乙方在进行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情况每月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且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否则按2.2.7条款进行赔偿。乙方有责任在合同到期前2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考虑有关续约事宜。5.2乙方的违约责任

5.2.1乙方不得无故破坏或干扰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乙方保证甲方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供电稳定可靠,与Internet连接的正常,如确实必须暂时停机或与Internet断开连接,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无故停机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将以所列罚款款项的双倍对甲方进行赔偿。

5.2.1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为甲方的退出或转移服务,其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2.3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5.2.4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双方认同本合同执行终止,乙方届时将关闭该服务器。

5.2.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如甲方拖欠付款一个月之内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支付1000元。重新开启费。如甲方拖欠付款超过一个月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再次支付本合同3-

3所述的一次性费用。

5.2.6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6争议解决

6.1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地履行该仲裁裁决。

7不可抗力

7.1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7.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7.3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8保密

8.1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9权利保留

9.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10通知

10.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10.2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0.3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1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11.1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11.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11.3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11.4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合同各条款及有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合同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11.5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11.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但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11.7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11.8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11.9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11.10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市**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

第5篇:租赁服务范文

论文关键词:设备管理;租赁;效果

铁煤集团自1986年开始推行设备租赁管理,当时开展的租赁业务仅限于综采、综掘设备。随着矿井生产的发展,对设备的需求不断加大,设备租赁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到采掘移动设备、8t以上载重汽车、工程机械、单体液压支柱、“一通三防”设备、10t以上运输矿车等。到目前,公司拥有各类租赁设备9313台(套),设备原值26. 2亿元。多年来,铁煤集团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设备租赁管理体制,加大设备检修的投人,在充分发挥设备的最佳效能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改革和探索,设备的更新与管理步人良性发展的轨道,采煤机械化程度一直保持在98%以上,为铁煤集团生产的发展发挥了装备保障作用。

1依靠技术装备进步,加大投入,推进铁煤集团装备水平的稳步提高

铁煤集团设备租赁管理是从1986年开始,当时成立设备租赁站,隶属铁法矿务局机电处。设备原值不足1.8亿元,设备仅200()台左右,主要设备有:ZY35系列液压支架,采煤机为MLS3一170系列有链牵引采煤机,最大装机功率320KW。工作面运输机主要以SGZ一764/320型为主,最大输送长度150m。整个设备装备水平还比较低。

1994年成立租赁公司,业务相对独立。设备原值达到7. 5亿元,设备总数近4001)台。企业的设备投人逐步加大,逐步形成了液压支架以226400-24/47型中厚煤层支架为主,最大工作阻力为6400kN。采煤机全部为无链牵引的MG300W系列、MG2 x 400W系列采煤机,最大采高4. 5m。工作面运输机发展到SGZ一764/630W, SGZ一880/800W型,最大运输长度200m,实现了放顶煤和中厚煤层一次采全高开采,装备档次居国内先进水平。

2002年以后,租赁公司设备原值达到11亿元,设备总数达到660()台。设备逐步向自动化、智能化、大功率、高电压等级装备发展。由微电子技术、变频调速技术装备的电牵引采煤机逐步取代传统的液压采煤机。由德国引进的全自动化刨煤机设备已在薄煤层生产中发挥了作用,并实现工作面内无人操作。到目前为止,集团公司已从德国引进了四套自动化刨煤机,是全国引进和使用刨煤机数量最多,使用效果最好的。由电脑芯片为控制核心的新型综采工作面通讯控制装置和智能化的控制开关也在全集团公司使用。3300V电压等级的运输机、采煤机正在逐步推广应用。设备装备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结合实际,逐步探索形成企业特有的设备租赁管理运行模式

租赁公司开展的设备租赁业务包括:综机设备、工矿设备、运输及工程机械三大类,近90个品种。租赁公司对租赁设备的选型、计划、购置、租赁、检修(改造)、验收、结算、监督使用、封存、转让、报废和回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使用单位(矿井)根据现场条件提出租用计划,租赁公司统一安排设备,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按日收取租金。为了有效地配合设备租赁管理,全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的配件,也由租赁公司实行统一采购管理。

2.1设备的采购

设备的采购工作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集团公司的煤炭生产对设备需求;(2)国内外设备发展的趋势;(3)集团公司制定的设备更新规划;(4)现有设备状况。每年十月份租赁公司就要做出下年设备采购计划,计划批准下达后,租赁公司根据设备缓急程度,分批次进行招标采购。设备采购之前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设备的选型设计。铁法矿区的煤炭覆存情况比较复杂,可采煤层的厚度从0. 8m到12m不等,煤层顶底板比压差异较大,这就决定了所选设备既要分别适应不同的地质条件,又要兼顾设备的通用性。

2. 2租赁费标准的确定

设备租赁费用由折旧费、检修费和管理费三部分构成,并考虑设备出租率、设备新旧程度和租期长短等因素。

月租赁费Fm =〔原值Ve x(折旧率Rd+检修费率Rr+管理费率Rm)〕/(出租率81x12)

Fm—月租赁费(Fee of lease for monthly ) ,是设备收费的标准,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Ve—设备原值(Value of equipment),以设备采购人账时财务数据为准。

Rd—折旧率(Rate of depreciation ),按国家或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Rr-一一检修费率(Rate of repair一cost ),以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计算。

Rm一管理费率(Rate of manage一。ost),以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计算。

Rl-出租率(Rate of lease ),以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租赁费实行:“优质”加价的原则,新设备第一、第二年租用的,租赁费分别上浮20% ,10%。鼓励使用单位长期租用设备,降低设备检修费用。租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租赁费上浮30%;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费下浮15%。

2.3设备检修与改造

设备使用结束后,由租赁公司根据设备的损坏、磨损状态委托检修单位进行检修。检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度进行结算,按修理费的10%预留质保金,质保期为三个月。对功能落后、不适合井下使用要求的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但改造工作一定要在充分论证、保证互换性的基础上进行,并且要先进行样机试验,成功后再进行批量改造,保证设备改造工作符合现场实际。

2.4设备报废

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设备磨损超限,修复费用较高,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由租赁公司统计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核查后,进行报废处理,由租赁公司办理销帐相关手续。设备残体移交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3实行租赁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多年设备租赁管理实践,得出设备实行集中租赁管理的主要优势就在于:一是,减少备用设备的数量,可有效降低设备投人。如果不实行设备租赁,由每个矿井根据自身情况配备设备,以现在个别矿井在井下同时出现过三个工作面同时生产,地面至少要有两套设备检修、周转,才能满足本矿生产的需要来考虑:平均每个矿井需占用设备4套,集团公司共32套综采设备。而现行的设备租赁管理,现有25套设备即可满足集团公司生产的需要,节省了7套。平均每套设备需资金8000万元,可为集团公司节约5. 6亿元的投资。二是,充分发挥设备租赁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有效地促使各生产矿井努力减少设备占用量,提高生产效率,缩短设备占用时间。三是,设备实行集中管理、集中检修、统一调配、全盘考虑,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设备效能。实行集中管理,扩大了设备选择的范围,租赁公司可以根据采场条件和工作面参数,从现有的多种设备配置方案中进行优化选择,实现效益最优;否则矿井本身不可能将所有类型的设备都准备齐全。同时,设备统一安排检修,可以合理利用集团内部的检修能力和资源,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四是,设备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减轻各生产矿井的负担。

4做好租赁设备的修理工作是开展设备租赁管理的关键

设备修理的目的是恢复设备原有技术性能,使设备能够重复使用,以实现下一周期租赁循环。近几年铁煤集团特别重视设备的修理工作,每年都投人大量的资金用于设备的检修,仅2003一2008六年间,就投人检修资金96554万元,检修设备36406台(套),其中综机设备22185台//73084万元,工矿设备13963台//20561万元,车辆及工程机械258台/2909万元。设备检修情况详见附表。

为实现设备的循环使用,租赁公司仔细鉴定设备修前状态,科学合理地控制检修资金的投人,严格按照检修标准检修、验收,再根据检修的投人和检修质量进行结算,有力的保证了设备租赁管理的良性循环。

4.1设备修前状态的确定

现场,对生产设备的磨损程度、出煤量、使用时间等信息进行搜集,同时要对设备升井时间做出安排。

4. 2设备检修单位的确定

设备检修的首要任务是要确定检修单位,铁煤集团根据检修单位的设备、人员素质、检修能力,将检修单位划分为两个等级进行管理。一级检修单位即集团检修中心,承担重要设备的检修;二级检修单位为各设备使用单位及地面辅助单位,承担一般设备的检修。确定检修单位的原则是:采煤机、掘进机、630KW以上的运输机头尾驱动部、大采高支架、1140V以上的电动机必须到一级检修单位检修;转载机、破碎机、乳化液泵站、普通电气设备、通讯控制装置、综合保护装置可由二级单位检修,一般是谁使用谁检修,便于使用单位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对于集团内部无能力检修的进口设备或特种设备,由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逐级把关后外委修理。

4. 3设备检修方案及检修投入的初步确定

设备升井后,由租赁公司业务人员会同检修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确定检修方案。此方案要考虑使用工期要求、使用单位的现场条件、工作面原煤储量(使用周期)等因素,再考虑设备的修前状态,通过必要的现场实际测绘,合理地确定设备检修的最佳方案,并制定检修进度时间表。结合检修方案和设备的修前状态,业务人员对设备的检修投人形成粗略概算,检修单位据此办理设备检修的开工手续。

4. 4设备检修过程管理

检修单位依据设备检修的开工手续和工期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检修的流程为:清洗、分解、预检、修复或更换、组装、试运转、防腐处理、出厂验收。不同类型的设备其检修的流程也不尽相同,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业务人员要经常深人检修现场,对设备检修的过程跟踪管理。跟踪管理的目的有三:一是保证设备检修的内在质量;二是掌握设备检修时的投人,便于在费用结算时做到准确合理;三是及时协调处理方案之外的特殊部位的检修。

对设备的出厂验收是设备检修的重要一环,验收工作由租赁公司主管业务人员、使用单位、检修单位相关人员三方共同完成,采取通电试运转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由检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进行复验,目的是保证设备的检修质量,为设备顺利租赁使用提供保证。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共同签字形成验收报告单,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4. 5检修费用结算

设备检修费是构成设备租赁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用好这部分资金,为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设备,是维持设备循环租赁的重要保证。租赁公司在检修资金的使用上非常严格,由分管业务人员按标准定额进行审批,逐级把关。检修单位更换的旧件要建帐,统一按数回收,保证投人的真实性。为保证检修质量,在结算检修费的同时,预留检修费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在设备投人使用三个月以后,确无质量问题,质保金如数退还。多年来,预留质保金在解决设备检修质量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检修单位提高质量。

5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设备租赁管理的新形式

根据多年来在设备租赁管理中的实践,得出影响租赁经营效益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采购成本。设备采购成本的大小将影响到设备取得固定资产后的原值的大小,进而影响设备折旧费,进而影响租赁费标准。

(2)设备租赁费标准。租赁费的标准是影响设备产权单位与租用(使用)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关键。因此,在制定租赁费标准时要做到科学合理。

(3)设备检修费的投入。设备租赁经营能否持续开展,循环下去,关键是看检修费的投人和效果。

(4)设备使用的强度。每台设备都有其科学使用、保养技术要求,如果超强度使用,必然造成设备超常磨损,甚至损坏。不仅缩短设备的服务寿命,也增加下一循环的检修成本。

(5)设备寿命周期费用(LCC一Life Cycle Cost )。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是指设备的采购费用与设备报废前的所需维护费用的总和。具有同种功能的设备,由于厂家不同、设计形式不同,其采购成本不同,更主要的是其后续维修维护成本不同,造成设备的寿命周期费用出现较大差异,影响吨煤生产成本。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备租赁管理工作今后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5.1创新和完善租赁管理体制

从体制、方法上不断改革和完善设备租赁管理各环节的操作规范,不断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重点做好设备选型和配套工作,既要考虑设备先进性,又要兼顾设备投人资金和目前的实际使用需求状况,使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能力、现场需求、租赁费价格几方面符合市场化要求。在设备采购过程中,重大设备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以设备寿命周期费用为依据,优先采购寿命周期费用低、免维护(或部分免维护)的设备。

5. 2完善检测检验机制,确保投入使用设备安全

可靠,达到设计要求

积极完善设备制造全过程跟踪检验办法,加大设备检测设施的投人,依靠科学的检验手段确保设备质量。集团公司在新购设备的监造跟踪上投人了一定的人力,但由于目前各机型的业务管理人员较少,不可能做到设备检修全过程跟踪管理,下一步要探索配备一定数量的维修监理人员,常住检修单位,全过程跟踪管理,以保证检修过程科学投人和检修设备的内在质量。目前此项工作已在液压支架的检修中进行了尝试,取得较好的效果,准备在其它设备的检修中推广。

5. 3面向社会租赁

根据目前生产形势,尤其是各矿按一矿一面进行设计生产,在生产淡季,可以探索将富余设备或利用率低的设备面向社会进行租赁,实现设备资源的高效使用和资源配置的社会化。

5. 4探索融资租赁

第6篇:租赁服务范文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个月,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个月或空置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元,由乙方在___月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次扣除;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___方承担( ); 所有权属___方( )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

第7篇:租赁服务范文

关键词: 房屋租赁 添附物 处理原则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常因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物的处理约定不明确或未作约定,加之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处理起来比较棘手,致使对添附物的处理各地尺度不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此,笔者仅就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添附物的问题,作点肤浅的探讨。

一、关于房屋租赁活动中添附物范围

何谓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从建设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来看,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包括在原建筑物上的扩建、改建物,也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空调、电梯、水电等设施或设备等。从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来看,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

二、添附的法律含义

在民法理论中,添附是混合、附和、加工三者的总称。附合是添附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结合成为一物,形成新的财产。在民法理论中,动产所有权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和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一般原则是,依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对从物物主的损失,法律一般依其是否具有善意而定,从物所有权人为善意附合,有权依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要求主物物主赔偿损失;从物所有权人为非善意附合的(如在承租的住房内设置不利于房屋的建筑物),则反而应承担排除损害的责任。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动产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即附着者为动产,被附着者为不动产;二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二物结合以后,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三是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即同属一人时则不发生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他人动产所有权的问题。在房屋租赁纠纷中所涉及的添附物,就是指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承租人对不动产的改善或者增设物,其中那些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自身价值的设备设施,与附合构成要件不相符合,故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只有那些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的改善或增设物,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根据上述附合原理,实践中常把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界定为附合于房屋并与房屋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的装修和增设物,或分离后大大降低这些财产以及房屋本身价值,不包括可以拆除,又不影响自身价值的增设物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处理添附的有关规定及其缺陷

添附是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形式,也是物权变动的一项重要规则,是物权法的范畴,但我国物权法对此没有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该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该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明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从上述规定不难发现,现有法律对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中添附物的处理的规定比较笼统简单,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中只有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合的情况下产生争议的处理办法,如果财产所有人不同意附合,其添附物怎样处理没有规定。而《合同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添附物的处理并未涉及。添附属于物权法的范畴,物权法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内容,其注意保护的是经济生活静的安全,以实现其财产归属之功能。添附理论的目的,一是为了解决一物分属不同所有人不利于所有权稳定的情况,其次是为了充分地实现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而我国物权法对添附制度未作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四、 司法实践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处理添附物应把握的原则

由于我国《物权法》对添附制度未作规定,《民法通则》对增添物的处理也没有直接规定,我国《合同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又过于笼统,而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上述有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理论应成为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中此类问题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在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涉及承租人的添附物及其补偿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第8篇:租赁服务范文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就是由房东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房东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文章屋网 )

第9篇:租赁服务范文

出于保证房屋价值的充分实现及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或增设物的不同使用功能及价值大小,适用不同的添附规则。必要的时候,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共有添附的房屋,尤其是在双方对租赁合同的终止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有学者论及善意在添附中的意义时,认为“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不一定要通过使其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方式落实”[17]。我想这一理由可能对出租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但对于耗费巨资装修房屋的承租人来说,如果非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并且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以作为其权利丧失的补偿,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表面上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掩盖不住的是,债权请求权不是所有权全部价值的代替。当受益人陷入财产衰败境地时,这一点就立刻变得显而易见的了。”[16]遗憾的是,法释[2009]11号只是区分合同终止的不同情况,规定承租双方在利益返还和损害赔偿方面的责任,丝毫未涉及装饰装修物或增设物的所有权归属。显然,该司法解释预设的立场仍是依传统的添附制度,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这些附合物的所有权。这既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范围,法律适用的结果可能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不符合效率原则。

四、租赁房屋添附利益的返还及损害赔偿

对所有权丧失的牺牲者绝对是要进行补偿的。wWw..cOM房屋租赁中,因添附而丧失原所有权的一方(通常是实施添附行为的承租人),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因物权变更而受有利益的另一方(通常是取得添附形成物所有权的出租人)适当地返还利益,作为其不能要求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补偿。

(一)对法释[2009]11号相关规定的评析

法释[2009]11号第9到14条的规定,明确了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是否应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补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对立法进行解释和说明时指出,承租人获得补偿依据的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详见《妥处房屋租赁纠纷,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2009年9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如果说这是立法的本意,无疑符合各国物权法上添附规则的一般原理,同时也是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很好的补充和完善。但综观法释[2009]11号有关条文,似乎与不当得利制度又有所区别,分析如下:

1.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对承租人失去原所有权的补偿,与出租人的主观意愿无关

按照添附规则,房屋装饰装修物构成附合的,无论出租人是否愿意,都取得这些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依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全部利益(即全部现值损失)。但法释[2009]11号第9条规定:“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实际上,如果这些装饰装修物对于出租人确属强迫得利,则出租人因利益不存在而无须返还,更不必“分担现值损失”。当然,如果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确实有着一定的过错,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对方的损失。但在法律关系上,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司法解释第9条混淆二者的关系,有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适用后果(例如,假设装饰装修物的现值为1万元,双方对合同无效各有一半过错。在装饰装修已由承租人出资的情况下,出租人需要给付5000元给承租人。结果就是,承租人承担1万元的费用,最终从出租人处拿回5000元;而出租人分担了5000元的费用后,得到了价值1万元的装饰装修物。)。更何况,以出租人主观上的“不同意利用”代替对“强迫得利”的客观判断,无疑也增加了实践中法官适用这一条文的困难。

2.不当得利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与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无关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是不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的。但法释[2009]11号第11条各项区分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规定了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包括:出租人违约时的损害赔偿(第1项)、承租人过错时责任自负(第2项)、双方过错时的过失相抵(第3项)、双方均无过错时的风险分担(第4项)[14]。可以看出,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的利益归属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密切相关。承租人有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全部或部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出租人的过错而丧失本应享有的该项权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放大了承租人承担的房屋租赁的合同风险,使其不仅丧失了具有物权效力的所有权,甚至不能得到债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的保障,殊为不公。

3.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为不当利益的返还,与损失赔偿无关

根据法释[2009]11号第11条所提出的“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概念可以看出,立法上把承租人用于装饰装修的费用视为损失,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标准来认定其范围。这种立法充分考虑了租赁合同中添附的特殊性,即承租人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通常会根据合同租期及成本进行装修,尽量使装修利益在租赁合同到期时行使完毕。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而至期限届满的,装饰装修物正好折旧为零,出租人虽然收回了附合着装饰装修物的房屋,但并没有实质上的利益取得。但问题是,在合同因各种原因解除时,承租人未能充分实现的那一部分装饰装修利益依添附规则转而由出租人享有,此时,承租人可以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内容上指向的就应当是利益返还,而不是“补偿在失去利益者处出现的损失”[16],不能将其纳入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损失范围,以损害赔偿责任替代之。

综上,法释[2009] 11号有关添附规定的不足之外在于:一是没有明文规定不同情况下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归属,二是没有明确合同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利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此,当事人应可援用《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主观恶意

如前文所述,在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判断附合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是不问行为人的善意或恶意的。但在利益返还请求权方面,有必要对此加以区分。罗马法规定,材料所有人于他人土地上建筑房舍者,该建筑物即属于土地所有人,其建筑行为,如系出于善意,土地所有人尚应从赔偿材料之价金角度考虑建筑费用;如系出于恶意,则其材料及建筑费用,均视为赠与,而土地所有人即无偿取得建筑物之所有权[2]。此处所谓恶意仅指擅自添附,即在明知是他从之物的情况下而未经他人同意进行的添附。(因有害添附对出租人无利益可言,也就没有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对此,法释[2009]11号采取了与各国物权法同样的立场,在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该条规定仍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该法条没有明确,所谓的“承租人承担费用”是否意味着他不能向出租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笔者理解,此处的“费用”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财产的消耗和利益的丧失。承租人不能再要求出租人返还利益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承租人恶意附合的情况下,出租人依法有权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此时,如果承租人仍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则与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依损益相抵规则,如果承租人的添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则可能使出租人非但不能获赔,最终必须向承租人返还余额利益。这样的结果不仅不能体现对承租人恶意的惩戒,而且使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审理变得更为复杂。

2.该法条没有明确,承租人承担费用后,能否主张装饰装修或扩建材料的拆除权或取走权?笔者认为,在形成附合的情况下,出租人根据添附规则已经取得了装饰装修或扩建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如拆除或取走,则属于侵权行为。但在未形成附合的情况下,承租人的上述权利因无害于出租人,原则上应当允许,而不必如司法解释之规定,只有出租人才能主张恢复原状。

(三)承租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

1.请求权的范围

承租人因添附而失去的利益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获得补偿。而对于如何补偿的问题,学者大多认为,法律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协商解决相互间的利益补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依不当得利制度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但问题是,在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承租人装饰装修或增设他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等于出租人获得装饰装修物或增设物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那么,在确定补偿范围时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什么呢:是承租人财产的损失,还是出租人财产的增值?德国法学家认为“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直是在得利人那出现的、客观的财产之增加”,而王利明教授认为,承租人可以请求的是“与动产价值相当的补偿”[4]。笔者认为,在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不妥之处。因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利益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如依客观标准评价,房屋的增值可能远大于装修费用(即所谓“动产价值”),但也有可能装修产生的利益小于费用。在前者,如依得利人财产增加的范围返还利益,则有可能使承租人获取不当利益;而在后者,如依动产价值确定返还利益的范围,则有可能使出租人承担无端的损失。

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分为侵害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两种。承租人因添附而享有的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一种虽然为当事人所意愿的、但有瑕疵的、因为缺少原因的财产转移进行回复是它的特征”[16],理论上其利益返还的范围一般限于现存利益,而不包括对损失的赔偿。因此结合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的特点,笔者认为,出租人作为添附物的所有权人,是承租人补偿请求权的债务人,其补偿的范围应当限定在他所得到的、经过租赁期间折旧后剩余的租赁房屋收益范围之内,最高不应当超过承租人为装饰装修或扩建所花的全部费用。

2.强迫得利

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是由承租人实际完成的,其中掺杂了强烈的个人审美情趣和利用要求,可能对于出租人来说,完全违背其意愿。因此出租人可能认为自己对装饰装修物所有权的取得是被强迫的。强迫得利的情况通常被视为违反所有权人意思的对所有权人权利范围的干涉,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价值补偿义务。根据法释[2009]11号的相关规定,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的情况下,不但可以利用强迫得利制度抗辩承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迫得利理论虽然不失为“以人为本”的新说,但是其所包含的机会主义诱因可能会完全颠覆添附制度[18]。尤其是在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合,技术上无法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过高的情况下,支持出租人恢复原状的请求就有违效益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强迫得利的适用条件作一定的限制,至少是否得利不应当完全取决于出租人的主观意志,特别是在装饰装修已经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更不能轻易地承认强迫得利的存在,以维护添附制度的法律价值。

注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湾三民书局, 2003. 505, 511, 507.

[2]陈朝璧.罗马法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6. 266,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