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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关键字: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 外部评级法 渐近单风险因子模型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能产生未来收益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其组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为保证而发行新证券的一种融资手段。通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抵押支持证券、流动性便利、信用衍生工具等。
自上世纪70年代凭借规避资本监管、多样化融资渠道和降低融资成本等优势得以蓬勃发展后,资产证券化一度被认为是20世纪末最重要的金融创新。然而,正是由于其复杂性和高杠杆的特征,该产品在2007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因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12月正式了《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作为巴塞尔Ⅲ框架的一部分。该文本是对巴塞尔Ⅱ框架信用风险中资产证券化部分和巴塞尔Ⅱ框架中资产证券化部分的替代和完善。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监管资本是用来补偿风险、吸收非预期损失的工具。风险特征不同,用来衡量风险和计算监管资本的方法也应有所区别。相比一般资产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以下两点显著的不同:一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取决于标的资产池的一揽子资产,而非单个资产;二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具有分档的结构特征,即从资产池中所得的现金流量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风险档次的证券,而不同档次证券的信用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在巴塞尔协议框架下,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量采用了单独的监管框架。
标的资产池的投资组合特征是导致资产证券化与一般资产信用风险计量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本就不同于单个资产,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组合之间又存在相关性,层级划分和触发机制的设定都可能对未来的现金流产生改变,增加风险计量的复杂性。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计量中,不得不将更多的风险因子和结构性特征考虑其中。
分档的结构特征也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与普通债权存在很大不同。从吸收损失的顺序来看,次级资产证券化先吸收损失,且可能不会对优先级产生影响;从清偿顺序来看,具有较高层级的资产证券化优先受偿;从集中度来看,较低层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相对集中。也正是由于这些结构化的安排,优先层级资产所面临的风险可能并不是单一风险,而是一个基于多种因素的系统性结果。这也是为什么即使预期损失相同,一个评级为AAA级的资产证券化应计提的资本可能高于评级同为AAA级的企业债券。
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的演变
针对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不足,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Ⅱ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方法展开了修订。在巴塞尔Ⅱ的第一支柱中,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归类在信用风险中,采用单独的资本计量框架,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量方法包含一种标准法和两种内部评级法;在2012年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CP1)中,对巴塞尔Ⅱ中的方法进行了修订和变形,形成了分属于两个框架下的五种方法;在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CP2)中,仅选用了CP1中变形后的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在《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最终稿中被沿用。
(一)巴塞尔Ⅱ中的资产证券化框架
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中的资本计量方法主要包括标准法(SA)和内部评级法(IRB)。其中,标准法类似信用风险标准法,即对不同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相应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又包括评级基础法(Ratings-Based Approach,RBA)和监管公式法(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SFA)两种,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内部评估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IAA)用于满足要求的资产抵押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ABCP)的资本计量。其中,RBA用于有外部评级或可以推断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该方法类似标准法,但风险权重的设计更为复杂;而SFA用于未评级且无法推断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先根据公式计算出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的资本(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该档次的厚度T、资产池风险暴露的有效数量N和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然后乘以12.5得出该风险暴露对应的风险加权资产。
(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一轮征求意见稿(CP1)
1.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的不足
2007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风险暴露了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的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巴塞尔Ⅱ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过度依赖外部评级,然而证券化过程和产品结构较为复杂,外部评级可能无法完全、准确地反映资产池的信用质量状况,过度依赖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形成误导,从而形成次级债务证券及其证券化产品的过度膨胀。
二是高评级风险暴露的权重过低而低评级风险暴露的权重过高。当资产池的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时,外部评级随之大幅下降,导致风险权重快速上升,形成资本要求的悬崖效应(Cliff Effect),进一步恶化银行抵御资产损失的能力。
三是资产证券化资本计提的风险敏感性较低,资本计量模型不能充分反映风险的变化。
四是风险权重过低,从而导致资产证券化风险的低估。RBA下各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与信用风险标准法下同等级别未证券化资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相比较低,特别是对于高评级的资产证券化差异较大。这为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规避资本监管、规避资本监管带来了可能。
2.对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改革的修订
针对这些不足,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对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改革的修订(巴塞尔Ⅱ.5),围绕提高资本计提的风险敏感性分别对现有三大支柱进行了完善。其中第一支柱的修订主要从再证券化风险权重、标准法下的风险权重、流动性的资本要求等七个方面展开。
2012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计提展开,内容更加全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两种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方案;二是提高了高评级优质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降低了低评级档次证券的风险权重,同时将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风险权重统一设置为20%;三是对于某些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提前摊还、合格流动性便利采取了特别处理。
CP1提出了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两种方案,这两种方案所采用的计量方法大多相同,但是方法的运用有所差异。
在方案一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调整的监管公式法(Modified 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MSFA)作为该方案的最高层级方法,MSFA是CP1中最为复杂的方法,是对巴塞尔ⅡSFA的改进,引入了期限等因素,提高了资本计提的审慎性。对于无法使用MSFA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应根据监管当局的要求选择使用修订的评级法(Revised Ratings Based Approach,RRBA)或简化的监管公式法(Simplified Supervisory Formula Approach,SSFA)。
方案二将高质量优先层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敞口进行了区分,对于该类风险暴露,RRBA和MSFA是其最高层级的资本计量方法,对于无法使用MSFA的银行,在监管当局批准的情况下,也可以使用SSFA;对于非高质量优先层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方案二中要求基于KIRB的集中度比率(Concentration Ratio,CR)方法进行风险计量。其中,方案一和方案二中的RRBA不尽相同,方案二中的RRBA较为简单,也更为接近巴塞尔Ⅱ中的RBA。此外,两种方案都将底线集中度比率法(Backstop Concentration Ratio Approach,BCRA)作为最低层级的资本计量方法,适用于无法采用上述这些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而且,两套方案中均要求再资产证券化只能使用集中度比率计算其风险权重。如果银行也无法采用BCRA进行资本计量,则应选用1250%的风险权重。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二轮征求意见稿(CP2)
结合CP1的业界反馈意见,2014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修订重点集中在资本计量方案的设计和整体资本要求上,重点考虑了风险敏感性和简单性的平衡。
CP2的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CP1提出的两套方案简化为一套,且只保留了CP1五种方法中的两种,进而补充形成了CP2中的三种计量方法;二是适当降低了资本要求的下限,将所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最低风险权重从20%降低至15%;三是实现方案简化的同时提高了资本计提的风险敏感性,降低了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在外部评级法中引入了到期期限、档次厚度等新的风险驱动因子,提高了新方案的风险敏感性。
根据CP2设计的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将依次按照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A)、外部评级法(Ex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RBA)和调整后的标准法(SA)进行资本计量。对于拥有充分信息计算KIRB的银行,应使用IRBA计算资本;如果银行无法计算资产池的KIRB,但满足使用外部评级法的要求,则应用ERBA计算资本;否则,银行将被要求使用SA计算资本;如果上述三类方法都不适用,银行则应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对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巴塞尔委员会仅允许使用调整后的SA,而不再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
在方案设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将CP1中的两套方案简化为一套,且只保留了CP1五种方法中的两种,即RRBA和 SSFA。在CP2中,CP1中的RRBA方法更名为新的外部评级法(ERBA)。同时,根据参数的不同对CP1中的SSFA进行了变形,形成了以内部评级资本要求KIRB为参数的新的内部评级法(IRBA)和以标准法资本要求KSA为参数的新的标准法(SA)。CP2中的IRBA和SA方法比CP1中的SSFA方法更为简单,但同时保留了SSFA方法的风险敏感性。此外,CP2简化了模型的定性要求,同意将现有用于计算KIRB的定性标准适用于IRBA,从而使CP2的资产证券化框架与信用风险框架中内部评级法更加趋于一致。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终版本
在CP2的基础上,结合业界反馈的意见和定量测算结果,巴塞尔委员会继续对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方法进行了校准和修订,于2014年12月正式《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对巴塞尔Ⅱ资产证券化框架进行了系统的修订,融入了巴塞尔Ⅱ.5的部分修订,提出了三种新的风险计量方法,设立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资本要求的上下限,并对风险转移认定的要求、尽职调查的要求、应收账款的特殊计量方法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根据正式的《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资产证券化风险风险暴露的计量方法包括三种,依次为: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IRBA)、外部评级法(Ex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RBA)和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SA)。与CP2中类似,内部评级法层级最高,对于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标的资产监管资本要求的银行,应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外部评级法层级次之,如果银行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标的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但资产满足使用外部评级法要求,则应用外部评级法计算其监管资本要求;如果内部评级法和外部评级法均不适用,银行应使用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如果上述三类方法都不适用,银行应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对于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巴塞尔委员会仅允许使用调整后的标准法,而不再使用1250%的风险权重。
1.内部评级法
在内部评级法下,资产证券化风险权重的计算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分离点D值小于或等于K_IRB时,风险权重等于1250%;二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大于或等于K_IRB时,风险权重为K_(SSFA(K_IRB))与12.5的乘积(写作百分比形式);三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小于K_IRB,而档次分离点D值大于K_IRB时,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D和A分别表示该档次证券化资产信用损失的分离点值和起始点值;K_IRB表示资产池中资产没有被证券化情况下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比例,等于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标的资产所需的监管资本与标的资产风险暴露的比例;K_(SSFA(K_IRB))则表示内部评级法下每单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K_IRB、档次分离点D、档次起始点A以及监管因子p的函数。
监管因子p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0.3为监管因子p的基准值;N为基础资产池所包含的资产个数;LGD为基础资产池加权平均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M_T为该档次的期限;参数A、B、C、D、E则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
2.外部评级法
外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评级结果(短期和长期)、风险暴露的质量(优质和非优质)、期限(1年、5年)和档次的厚度相关,具体风险权重由巴塞尔委员会直接给出。档次期限在1年和5年之间的,将使用线性插值法计算权重。为了考虑档次厚度,银行应使用下面的公式计算非优质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期限调整后的风险权重×[1-min(T,50%) ] (3)
其中,T表示档次的厚度,等于该档次分离点D值减去档次结合点A值。
3.标准法
标准法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与内部评级法相同,只是其参数有所不同。在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的设定同样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分离点D值小于或等于K_A时,风险权重等于1250%;二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大于K_A时,风险权重是K_SSFA与12.5的乘积(写作百分比形式);三是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档次起始点A值小于K_A,而D值大于K_A时,风险权重将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其中,K_SA表示资产池中资产没有被证券化情况下使用标准法计算的加权平均资本要求,由巴塞尔Ⅱ信用风险框架下标准法的风险加权资产乘以8%得出;w为证券化标的资产池中违约风险暴露与总风险暴露的比率;K_SSFA表示标准法下每单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是K_A、档次分离点D、档次起始点A以及监管因子p的函数,但是在标准法下监管因子p设为1。
此外,《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上下限要求,除再证券化风险暴露外,所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均不得低于15%,与此同时,经过证券化后资产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未经证券化的原始资产按照相同方法计算得出的资本要求。
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框架演变的评价
从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的演变不难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始终在提高风险敏感性、增强简单性和可比性之间寻找平衡。
(一)简化结构
相比CP1中的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方法,修订后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充分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对简单性的追求。
首先表现在计量方案的简化,在CP1中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方案,在每个方案下都存在四五种不同的计量方法;而在《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最终文本中,仅设计了一种方案,保留了资本计量的三种方法。
其次表现在模型方法的简化,CP1中提出了MSFA,但是由于该模型过于复杂,在提出后遭到了大部分业界人士的反对。因此,经过慎重的考虑,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该模型,转而选择了较为简单的SSFA作为替代。同时,为了在保持简单性的同时不放弃对风险敏感性的追求,巴塞尔委员会在模型中引入监管调整因子p,对银行直接持有的潜在风险暴露与所有证券化层级的差异进行了区分。
(二)提高风险敏感性
《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大大提高了外部评级法的风险敏感性。在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中,外部评级法存在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降低银行数据收集和计算的复杂性,但会以丧失部分风险敏感性为代价。在此次修订中,巴塞尔委员会将提高风险敏感性作为外部评级法修订的重点。
巴塞尔Ⅰ的外部评级法仅依赖于该层级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外部评级,而不考虑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暴露是否为优先层级,标的资产池是否是颗粒状(包含的有效贷款个数大于或等于6个)的。此次对ERBA的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考虑到危机中不少评级为AAA的优先级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损失,监管者认为当前对其风险权重的设计过低;其次,当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评级低于投资级别时,风险权重设为1250%,危机中评级被调低后所面临的风险权重悬崖效应,加大了银行强行清算或进行监管套利的逆向激励;最后,除了评级之外,外部评级法并未引入其他可能对资产证券化所暴露风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因素,如期限和层级厚度等。
ERBA对RBA的修订主要表现在风险敏感性的提高方面。首先,影响ERBA风险权重的因素从仅包含外部评级拓展至四个因素。在外部评级的基础上,ERBA引入了期限因素,对优先层级和非优先层级进行了区分,同时在非优先层级的风险暴露中引入了厚度因素。在对风险相关性的处理上,ERBA调高了系统性风险因子的相关系数。Peretyatkin-Perraudin (2004)和Perraudin (2006)的研究表明,RBA假设的证券化资产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性远远低于银行直接持有时的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性,这就意味着当证券化资产池足够分散时,根据RBA计提的资本可能很少。在用来校准ERBA的MSFA模型中,将证券化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系数调整为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因子相关系数,即假设该相关系数为100%。此外,外部评级法的准确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评级的准确性,危机后外部评级方法和规则的调整也将提升该方法的有效性。
即使是资产证券化的新SA也是基于模型的方法,具有较高的风险敏感性。《修订的资产证券化框架》最终文本中的IRBA和SA都来自于相同的SSFA模型,其原理是对所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及相应层级的资本要求进行平均加权。除了相关参数设计有所差别外,SA实质上采用的就是模型的方法,单就模型设计的角度来说,SA的风险敏感性与IRBA相同。
(三)降低模型风险
巴塞尔Ⅱ的监管公式法(SFA)是基于Gordy Jones(2003)提出的渐近单风险因子模型(ASFR)设立的,也就是说,资本要求等于在一年期内、单一风险变量处在压力情景下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面临的损失。该模型的成立基于两个假设条件:一是资产组合由很多的小资产构成,这些资产组合是分散;二是这些资产组合面临单一的风险来源,即宏观经济状况,且无法被分解。这意味着该资产组合的风险存在异质性,可以相互抵消。这些假设可能与现实情况差异较大,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对SFA模型进行了改进,在CP1中提出MSFA方法以降低SFA模型可能存在的模型风险。
修订的监管公式法(MSFA)将依赖于潜在的期望损失(ES),采用逐日盯市(MtM)的框架设计监管资本,与巴塞尔Ⅱ中计量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更具有一致性。
第一,MSFA避免了一年到期假设的缺陷。对于期限长于一年的证券化产品来说,使用逐日盯市模型方法更适用于该类资产的风险度量。SFA包含一个隐含的假设,即对于给定的层级来说,除非更低层级的资产降为0,否则不会引发该层级的任何损失。在操作中,对于给定A点和D点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来说,SFA假设期限对资本的影响仅体现在KIRB参数中,认为KIRB参数已经完全反映了资产池的逐日盯市风险。然而,这种忽略了逐日盯市风险的做法与IRB法并不一致。
第二,相比SFA使用的VaR方法,MSFA使用期望损失法对监管资本进行估计。与VaR模型不同,期望损失模型考察的是尾部损失的均值,而非单一分位点,即当损失超过VaR阈值时,可能产生的损失均值。从统计角度来说,期望损失(ES)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一致风险测度。从实践角度来说,采用尾部损失均值的度量,能够避免基于VaR方法计算可能带来的刀刃值。
第三,对于模型风险的处理不同。当前SFA模型中精度参数τ等于1000,MSFA关注的是资产池风险产生的真实过程。MSFA在不确定的损失优先权(ULP)模型中将精度参数τ设定为远远低于1000。
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最终放弃了将MSFA作为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框架中的模型,但是目前框架下的IRBA、ERBA和SA均是依据MSFA模型进行校准的。在ERBA的模型校准中,对于资产池中各类资产对应的期限、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资产价值相关性(AVC),构建基于预期损失率(EL)的信用评级模型,从而将基于该信用评级模型计算的参数,通过基于MSFA模型计算的资本要求对ERBA方法进行校准。
ERBA的校准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运用信用评级模型估计对于各类假设资产(优先层级与非优先层级,期限从1年到5年,非优先层级的厚度从0.1%到99%)所有评级(从AAA到CCC)的档次起始点A和档次分离点D;其次,对于每个假设的证券化资产,运用MSFA估计该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最后,运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拟合包含ERBA参数的方程,使之与MSFA计算的资本要求相一致。不论对于优先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还是对于非优先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来说,R2都高达99%。
在SSFA的模型校准中,结果显示,在均能使用MSFA和SSFA进行资本测算的326个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中,根据两种方法测算得到的资本R2达到95.3%,拟合结果高度一致。
(四)提高方法之间的逻辑一致性
从模型设计来看,IRBA和新SA采用的均是简化SSFA模型,只是模型的代入参数和监管调整因子p的设定有所不同。从风险的影响因子来看,即便是最为简单的ERBA,也选择了期限因子、档次厚度等风险驱动因子,这些因子保证了ERBA与IRBA和新SA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从模型的校准来看,无论是IRBA、ERBA还是新SA,都是根据MSFA进行校准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模型结果的内在一致性。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相较于巴塞尔Ⅱ中的相关内容有了大幅改善:增加了是否为优先层级、层级厚度及层级期限等风险驱动因子,提高了风险敏感性;降低了可能存在的模型风险,提高了监管的审慎性;统一了证券化资产与未证券化(直接持有)资产的模型假设,提升了方法的内在一致性;提供了复杂程度不同的三种计量方法,令框架更加简单;通过相同的计量方法分别对三种资本计量方法进行校准,提高了模型的透明性和可比性。
然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监管框架并非完美,主要表现为当前框架并没有充分考虑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差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结构简单、透明的证券化资产面临的风险可能较小。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仍在就如何将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标准纳入资本监管框架继续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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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 金融市场
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历史及特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一)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融资方式,很多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产业类别甚至其自身资信程度如何,都在试图利用这种灵活的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越来越多的银行也在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将其所发放贷款中的某些坏账风险,转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此风险的融资方手中。
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
资产证券化项目所设计的资产种类很多,比较传统的资产种类包括房屋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贸易及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账款、设备租金等。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
1.确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标资产。原则上,投资项目所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够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收入,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情况下,代表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们无法获得权威性自信评估机构授予的较高级别的资信等级,也就无法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原始权益人将这些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确定要把多少资产用于资产证券化,最后把这些资产汇集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成功组建特别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为此,特别目的机构一般是在国际上获得权威资信评估机构给予较高资信评定等级的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与证券投资相关的金融机构。有时,特别目的机构由原始权益人创立,但它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的信托实体。
3.实现项目资产的真实出售。特别目的公司成立后,与原始权益人签订买卖合同,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过户给特别目的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方式进行,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4.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特别目的机构与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资金的周转协议,与证券承销商达成证券承销协议等,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个交易结构以及设计好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内部评级。
5.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办理金融担保。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别目的机构必须进行信用增级,在此之前必须要做到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进行金融担保。
6.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信用增级后,特别目的机构应该再次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即将发行的经过担保的资产证券化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7.特别目的机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特别目的机构从证券包销商那里取得证券的销售收入后,即按资产买卖合同签订的购买价格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资产池的价款,而原始权益人则达到了筹集资金的目的。
8.实施资产管理。原始权益人或由特别目的机构与原始权益人指定的服务公司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全部收入,将把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准备用于对投资者的特别目的机构还本付息。
9.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到了规定期限,托管银行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付息还本。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
(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
1.就构造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机制而言,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目的机构是连接投资者与发起人的中间环节,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特殊目的机构,它必须具有非破产性,这包括原资产方的破产对特殊目的机构不产生影响和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因原资产方破产而主动申请自身破产或依照原资产方的要求而申请自身破产,这就是我们说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则。
2.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期与特别目的机构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匹配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这便是证券化下金融资产所包含的信用与流动风险,因此,信用增级就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资产证券化时,资产的出售均要为真实出售,以防范资产证券化下涉及的发起人违约破产风险。
(四)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1.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了以住房抵押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的几十年中,它不仅风靡美国资本市场,还渐渐成为欧洲、亚洲等地金融市场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
2.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起步
我国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1998年4月13日,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资产证券化法规制度的陆续出台,资产证券化业务具备了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国资产证券化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第一批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的试点,同年12月15日,其产品“开元”ABS和“建元”MBS同时发行(分别发行41.77亿元、30.17亿元),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171.34亿元增长到471.51亿元,在深沪两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164.05亿元,比2005年的99.4亿元大幅增长了65.04%。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发行的资产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123.7988亿元,比2005年的71.7727亿元,大幅增长了72.4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包括由8家券商发起的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约263.45亿元,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9月发行的CMBS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11.52亿元,深国投10月发行的准ABS信托产品0.8亿元,建行和国开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129.2415亿元,信达和东方AMC公司12月发行的约66.5亿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国际上广泛流行的融资方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在探索中前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限制,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必须选择一种合适的模式去避开法律的限制,本文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管理模式。
美国资产证券化规模在金融危机后仍超过10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总规模约28%。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仅有数百亿元,相比美国差距悬殊,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据测算,在5%信贷和受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假设前提下,预计市场空间超10万亿元。
首先,从融资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上市银行新的融资工具。资本充足率达标是上市银行难过但必须要过的一道“坎”。为过这一关,上市银行往往要通过资本市场增资扩股。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容量仍然有限,再加上16家上市银行占A股市场的权重巨大,银行股再融资的任何风吹草动,很容易影响股市的稳定与发展。2003年,招商银行“百亿可转债”方案遭基金联盟质疑并砸盘的那场风波就是一个最直接的例子。依照目前贷款增速,未来5年,主要国有控股银行还将融资1,500亿元。显然,这样的融资压力,如果全通过股市进行股权融资,股市将不堪重负。此时,决策层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银行资本不足的重要举措。还需提及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后,还可以为其他非金融类行业上市公司开辟融资新渠道。
其次,券商也是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的受益者。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券商创新的步伐已经开始迈出。资产证券化业务至少让券商在承销费、管理费及自营投资收益等方面增利。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获得两类收入:一是直接收入,如承销费和管理费;二是间接收入,包括做市收入和自营投资收益。
另外,为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华尔街流传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企业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的东西,而在国内则起步较晚,规模也相对有限,但未来将无处不在。
去年12月,华侨城A发行的一款产品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公司公告称,其“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成立,拟通过此次资产证券化(ABS)募资18.5亿元人民币。这是2009年券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启以来,首次有上市公司通过该渠道获得融资。
IPO去年四季度以来暂停至今,排队的企业仍然超过800家。然而,对于企业的发展,融资渠道无疑相当重要,而一些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固定资产缺乏等因素,融资渠道并不通畅。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 完善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 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学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 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 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近年来, 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信用;有效途径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本身是银行间接融资与证券直接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相对较好,同时进行信用增级,因此融资成本一般低于以企业整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2.通过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设立风险防火墙。3.把部分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较好的资产剥离,或者对不同资产进行组合搭配,进行资产重组。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目前,由于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限制导致中小企业贷款难以有效保障,同时又缺乏规模效应、市场竞争力相对较低以及无形资产稀缺,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而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可将小企业贷款的专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技术相结合,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平台和工具,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间接融资市场上。这样既充分发挥间接融资模式下商业银行熟悉企业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高效等方面的优势,又发挥市场在风险分散和资源优化配置上的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混合式的方案,从而构筑起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之间的桥梁,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整体融资成本。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缓释商业银行资本压力。过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偏重于分子管理法,重点考虑如何增加资本,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是对庞大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实施“瘦身术”,通过缩小分母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缓解银行资本饥渴。由于当前实施的存贷监管办法未覆盖证券化资产,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腾出银行自身信贷额度,提高放贷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充当贷款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结算机构,采用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结算收入等方式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盈利模式。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在升息后重新放贷,可取得利率变动收益。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也给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四)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使风险由存量化转变为流量化,通过风险定价和转移技术实现金融功能由资源配置转变为风险配置。商业银行通过将拟退出的区域、行业或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转换为在市场上可交易的产品,可以快速实现信贷退出,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信贷资产风险,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成熟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面临现实的困难。
(一)市场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国家的金融和证券发展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没有建立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值得投资人信赖的独立的法律法规框架。市场不够成熟。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银监会审批监管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一类是由证监会审批监管的证券公司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产品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两个市场不能互联互通,限制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形成。
(二)定价机制不够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资授信体系多是基于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对资产包的投资授信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而我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尚未形成清晰准确的债券资金收益率曲线,缺乏评估证券化资产风险和产品定价的科学方法。
(三)分散风险功能发挥不够。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既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又是最主要的投资者,很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银行间互相持有,市场没有形成足够的专业风险投资人主体,不利于分散风险。
(四)证券化产品吸引力不够。由于包括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受限,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类型单一。很多投资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熟悉,一些大机构对流动性较差、期限较短、规模较小、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产品投资兴趣不大。另外,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不够也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运作还不规范,评估机构发展相对较弱,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一致性,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四、创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的美国,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基本要素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制是组合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发行证券,因此一般又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BS)。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五个明显的特点:(1)资产证券化产品是通过一个特设机构――特殊目的实体(SPV)来发行;(2)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基础资产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上表现为资产出售,而不是债务融资;(3)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基础资产的维护服务;(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主要取决于基础抵押资产的信用;(5)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需要进行信用增级。(图1)
基于对概念的理解和对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总结出成功进行证券化融资所需具备的以下要素:
1、健全的法律体制。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性资产中的合法利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的目的,一方面是购买由贷款人发起并出售的所有贷款;一方面是发行证券来为基础性贷款的发起融通资金。特殊目的实体除了从贷方那里获得贷款之外没有其他的资产,除了发行证券带来的债务以外没有其他的债务。因此,法律应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性资产现金流的追讨权,并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来明确规定发行人、信托人、贷款管理人以及服务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精确的现金流分析。从融资的角度来说,证券化本质上是帮助贷款方在扣除证券化成本之后能够筹集到和基础性资产未来现金流现值相等的现金流。在证券化开始时,发行人应该进行现金流分析,以确定特殊目的实体的债务能否按时全额偿还。在分析未来现金流并对其进行定价时,需要作许多假设。除了假定贴现率来计算现值之外,现金流分析还需要对现金流本身的情况作出假设。例如,贷款期间内的经济情况、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违约发生的概率。
3、谨慎的会计处理。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三个会计问题比较重要。第一,对证券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由于证券由特殊目的实体来发行,而基础性贷款又有利息收入,按照常理推断,应该对特殊目的实体征税。但如果对特殊目的实体征税,就会增加证券化融资的成本,因为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也是要纳税的。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只要特殊目的实体满足作为授予人信托的所有要求,它就会被视为授予人信托而享有免税待遇;第二,通过明晰基础性贷款中周期性现金流(包括利息和本金)的会计账目来保护投资者。通常情况下,每笔交易都会产生大量的现金流。这些现金流清楚地说明了每月的本金与利息现金流是如何在交易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基于这些现金流,证券的服务方需向投资者说明每月现金流的组成,以及哪些需要交税、哪些是免税的。此外,有关证券化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向信托人、贷款管理人和服务方支付的费用,也应该列出清晰有序的会计账目;第三,交易中产生的所有现金流都必须由会计师严格审查。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的投资银行)计算出来的在不同情况下基础性资产的本金和利息都应该与该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与公开募股说明书中所说的情况相符。
4、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由于贷方发行的证券受其发起的消费者贷款或商业贷款的支持,因此证券的投资者自然会比较关注基础性贷款和相应证券的信用风险。以美国住房抵押支持证券为例,它的信用就受到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联邦国民抵押协会以及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三家机构的担保。如果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商业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不受上述三家机构中任意一家的担保,那就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来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此外,证券的信用状况还需要经过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中的一家、两家或所有三家的评级。
5、全面性的投资银行。新证券的承销与发行是投资银行的职责。投资银行可被视为连接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桥梁。除此之外,投资银行还扮演着经销商的角色,即为证券定价,购买所有发行的证券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在完成经销商的职责之后,为了保证证券的流动性,投资银行又充当起做市商在二级市场上积极地买卖证券。
6、完善的国债市场。由于政府债券不存在信用风险,因此该类证券的交易就为市场提供了不同期限水平的无风险收益率。在无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描述期限和收益率之间关系的曲线就被称为国债收益率曲线。国债收益率曲线为所有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的固定收益证券在初级市场上以及随后的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提供了基础。因此,为了保证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完善的国债市场。
7、活跃的二级市场。一个成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需要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来支撑,二级市场为发行同类证券提供了定价方面的有效信息。
8、多样化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市场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投资者群体的快速增长。投资者群体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从短期货币市场投资者到商业银行的投资组合经理、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再到保险基金、长期养老基金,等等。
9、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通过不同的期限档次与信用档次,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它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过手(MBS),其资产池产生的任何现金流不经过分层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给投资者;(2)担保抵押债券(CMOs),其现金流经过分层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3)剥离式(MBS),又分为利息型(IO)和本金型(PO),其将现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离开,并分别支付给相应的投资者。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九十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2、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它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最新发展起来的一个部分。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发放过程与住房抵押贷款不同,两者在借款人、贷款方式和抵押品三个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企业,而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个人购房者;两种贷款都以摊还的形式偿还,且摊还期都是30年,但是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仅为10年,而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通常为30年;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抵押品是商业房地产,其出租收入是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而住房抵押贷款是以单套住宅作为抵押,以借款人的个人收入作为还贷来源。
3、狭义的资产支持证券(ABS)。狭义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除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外的三类基础资产提供支持,即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和助学贷款。
4、债务抵押债券(CDO)。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更具创新性的产品――债务抵押债券。CDO与上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区别在于,基础资产的管理模式和资产类型不同。CDO交易中,发起人能够对基础资产进行实质性管理,其基础资产的类型不仅与ABS大不相同,而且不同的CDO产品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债务抵押债券是一个统称,具体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贷款抵押债券(CLO)和债务抵押债券(CDO)。
三、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始于美国六十年代。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攀高的短期负债成本。同时,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经营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住房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此举创造了意义深远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随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从美国扩展到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是空前的。美国1985年资产证券发行总量为8亿美元,到1992年8月份已达1,888亿美元,7年平均增长157%,到1996年又上升到43,256亿美元。
MBS产生的标志为1970年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首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转付证券,随后1971年联邦房贷抵押贷款公司也首次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参与凭证。MBS的发展表现为抵押担保债务凭证(CMO)和纯利息债券(IO)与纯本金债券(PO)的出现。1983年联邦房贷抵押贷款公司首次规划将住房抵押贷款转付证券的现金流切割,发行成多组期限不同的债券,以满足长短期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这种新的创新产品即抵押担保债务凭证(CMO)。1986年CMO又被施以“剥离手术”,衍生出两种新的金融工具,即纯利息债券(IO)和纯本金债券(PO)。
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案》(SMMEA)。该法案确保所有已评级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对几乎所有的投资者来说都成为合法的投资对象,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这样使得机构投资者成为证券化产品的需求主体,大大降低了证券化发行的成本。198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该法案增加了不动产抵押投资载体(REMIC)条款,该条款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提供了合理的税收结构体系,使证券发行者免于纳税,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税收和法律条件,清除了以前严重影响交易的税收障碍。八十年代中期至今的发展以各种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发展为主导,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以及房屋权益贷款的创始人仿照MBS的模式,将这些新资产组合起来,发行资产担保证券(ABS)。ABS在美国的发展主要是市场的推动,但是同时也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化和政府参与的影响。
2、其他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的从属抵押贷款债券快速发展,2003年出现了以不良债权或缴息不正常的债权收入以及由资产基础受益证券为标的的证券化商品。从2007年日本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情况来看,其品种早就不只限于ABS和MBS,CDO和其他类产品所占比例总和已经超过10%,发展迅速。目前,日本资产证券化产品,依据资金来源,可划分为租赁债券、不动产、住宅抵押贷款债权、汽车贷款债权、消费性贷款债权、CDO、中小企业贷款等九种。
在各项资产证券化新产品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2002年日本第一例以专利为抵押的资产支持证券开始策划发行,这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以专利作为抵押品的资产证券化。松下电器的附属公司Pin change计划用其开发研制的声音合成器专利的未来收益为抵押发行证券,筹集的资金将用于开发研究新产品。这项具有创新性质的资产证券化是在日本政府和国际投资银行的帮助下实现的,显示出日本在资产证券化发展新时期其种类多样化和不断创新的趋势。
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大企业连续破产,由此所产生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激增,需要处理的不良债权相对于可以动用的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而言,呈几何级数激增,因此迫切需要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对此,韩国政府从法律制度入手,开始进行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各项工作。1997年11月制定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1998年9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出台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促进了ABS和MBS的共同发展(胡滨等,2005)。
在韩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中,对发起人持有的具有剩余索取权性质的次级债券的比例远远高于通常意义下的证券化水平。韩国的此类证券化资产,优先类债与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65∶35,即次级债的比例大约为35%、甚至更高,远远高于正常20%的比例。这种过高的信用增级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定性风险,从而影响资产转移的真实销售界定。但是,对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其真实价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且价格的不确定性很大,所以这种做法得到了法律的豁免。除了这种内部增级的手段,韩国还通过政府信用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外部信用增级,这在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韩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各种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如不良债权处理基金、信用保证基金、技术引用保证基金等,通过向优先类债权的投资者提供一定额度的损失担保或者向承担信用增强服务商业银行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来推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的信用支持对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一点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路径有很大的不同。韩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可以说是以政府信用为契机,培育了整个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环境。
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
1、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当前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改善银行经营管理和发展资本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能改善银行信贷期限结构,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近年来,银行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信贷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十分突出。尽管期限转换是银行或金融中介的主要功能,但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化,银行很难完全驾驭期限错配形成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对一部分中长期贷款实施证券化,可使银行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显著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2)资产证券化能促进银行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本充足率。传统银行业靠存、贷款利差生存,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竞争的加剧,国际银行业已出现向服务收费转变的潮流。信贷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将相应的资产和利差转给投资者,自己继续管理贷款、收取管理费用,既能更好地发挥其行业优势,又能转变盈利模式。资产真正转移后,银行为承担业务风险而准备的资本金可相应减少,资本充足率会有所提高。
(3)资产证券化能健全市场定价机制,合理分散信用风险。当前,社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风险、配置资金并承担风险,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整体稳定。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充分发挥投资者共同判断风险、确定资金价格的作用,将原来集中于银行的信贷风险适当分散到证券市场,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4)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者的选择。当前,我国金融改革正处在由间接融资为主向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稳定现金流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有价证券,为证券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也使证券投资者能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住房贷款等原本难以进入的领域,有利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和完善。
(5)适应金融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即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考虑到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所占份额较高,预计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是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形式。国内银行业尽早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与探索,既有利于迎接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有利于及时规范相关业务,保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2、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及各项配套政策。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研究已有相当长时间。1999年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即着手这方面的研究,针对当时国内无法设立特定目的载体的现实条件,曾考虑过同意建设银行提出的住房贷款抵押债券发行方案。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后,鉴于国内基本具备了设立特定目的载体的法律环境,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又分别提出了与国际做法更为贴近的新方案。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关心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人民银行缜密组织包括各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在内的各方论证,初步拟定规章制度,于2004年底与银监会共同报请国务院批准。2005年3月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在国内正式启动。
2005年3月以来,各相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具体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试点工作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与银监会4月20日共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建设部5月16日发出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财政部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人民银行6月13日、15日分别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事项的公告;银监会11月7日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征,对现有政策的完善、补充和适当调整,既满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的需要,又使资产证券化从一开始就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3、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在我国,各种离岸的和在岸的准资产证券化实践起源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证券化产品涉及多个领域。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收费的证券化项目;2000年3月28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的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2002年9月,新华信托购买深圳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债权,设立信托计划,将住房按揭贷款债权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信托受益人);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
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30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我国第一支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而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4、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有关经验和法规制度化、法制化。根据美国的经验,在资产证券化开展到一定阶段后,应尽快明确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地位和免税地位。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试点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上升到法律,是使资产证券化从试点走向健康可持续运作的关键。要在稳步有序扩大资产证券化规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把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变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
(2)加强资产证券化相关市场建设。首先,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其市场的发展要依赖于债券(如租赁债券)等一些基础性金融资产,所以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债券市场;其次,有些设计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依赖于其他衍生产品的,如韩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用到了期权等,因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设步伐要适度加快;最后,从日韩证券化标的资产可以看出,它们的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性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等产品十分丰富,而我国这方面贷款都刚刚开始走入家庭和企业(李曜,2001)。这样,我国也需要大力拓展这些市场的发展。总之,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债券市场,建设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抵押品市场的发展,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加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动多种资产证券化。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只要产品设计合理,得到市场认可,适宜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很多。根据我国实际,资产证券化可以从优质信贷资产开始,逐步扩展到不良贷款、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权、房地产物业租金等等。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会成为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4)充分运用证券化技术,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并促进和推动配套社会改革。美国资产证券化最初的目的就是为了配合美国住房政策改革。目前,除了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外,日本、韩国、德国都已利用证券化技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利用证券化方式盘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德国还利用证券化技术发行邮政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推进国内邮政体系的配套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外实践证明,通过资产证券化对项目现金流和风险进行重新组合、配置,通过市场化分散风险,以此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并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参与资源整体优化配置、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开辟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渠道问题,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编.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资产证券化 监管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下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建立
自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以来,资产证券化已经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中备受瞩目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融资方式。简单来说,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流程如下:首先由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然后由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升级,接着SPV以资产池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来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随着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有关资产证券化监管问题也成为了巴塞尔委员会日益关注的重点。在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10月的第二份工作报告中指出:由于资产证券化大规模迅速发展,对于证券化的处理已经成为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缺少了这一部分,巴塞尔协议Ⅱ就无法达到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监管领域所要实现的监管目标。基于此,在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制定BaselⅡ时,就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和制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则,历时多年,先后了多份关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征求意见稿,最终形成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中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三大支柱下提出了要求,分别是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监督管理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是资产证券化监管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巴塞尔协议Ⅱ下资产证券化监管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监管框架,但是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使得资产证券化在此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资本计提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中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两种计量方法,并且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但是协议Ⅱ也规定了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而这些要求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难以达到,因此,只能采用标准法。但是,标准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相对简单,这就使得银行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配置的资本金无法有效覆盖银行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一旦发生极端情况,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就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二)忽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它们会再将这些证券化产品作为基础资产打包售出,再次地进行证券化。而在不断证券化的过程中,承担风险的投资者的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在一步步地转移过程中也不断被放大,系统性风险也就随之产生并不断积累。然而,BaselⅡ中所设计的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依旧延续了传统的强调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理念,只关注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是否有效转移等问题,而忽视了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系统性风险,忽视了风险转移过程中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积累。
(三)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顺周期效应的监管
顺周期经营是银行业普遍采取的运营模式,而资产证券化对于这种运营模式更具推动作用:在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能够很容易地进行资产证券化,因此银行就会降低贷款标准不断扩大信贷规模,然后将贷款打包出售给SPV,在获得资金后再次发放贷款。如此一来,信贷规模的扩大,就会对市场需求产生刺激作用,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衰退时,证券化难度的增加又促使银行紧缩信贷,进而延长经济低迷。而BaselⅡ中对于这种推动作用并没有相应的防范和监管措施。
(四)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尽管BaselⅡ中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来评估证券化产品,但是由于内部评级法的复杂性,使得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所以银行更多地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以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然而,信用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欠缺、存在利益冲突、缺少竞争、缺失独立性等使得信用评级并未反映出产品的实际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使无数投资者蒙受巨额的损失。但是,巴塞尔协议Ⅱ并未对外部评级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没有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到监管范围之中。
(五)信息披露不足
巴塞尔协议Ⅱ在第三支柱市场约束下强化了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但是,披露的内容仅仅包括了与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资本的有关的内容,已经不能覆盖证券化的全部风险,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地信息,特别是关于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巴塞尔协议中并没有规定披露要求。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