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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募与配置
第一条 目的
为公司发展提供合格人员,充分体现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条 职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办理员工的招聘、录用手续,并进行人力需求调查及薪资调查工作,向总经办报送分析报告;
2.各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3.总经理负责签署经考核合格者的求职表。
第三条 招聘原则
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录用人才。
1. 回避原则
1.1亲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级关系;
1.2同一部门同一地区人员分布适宜,避免过分的老乡关系和裙带关系出现。
2. 不能录用原则
2.1在集团各公司服务并解聘的(特别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录用);
2.2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3体检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违法犯罪行为正被公安机关通缉者。
第四条 招聘条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类型
1.1新增岗位是指岗位空缺的补充将造成企业总体人数增加;
1.2补员是指空缺岗位的招聘不影响企业总体人数的构成。
2. 招聘条件
2.1公司扩大规模需增员时;
2.2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需增加人员时;
2.3新项目组建或增加编制时;
2.4公司需储备人才时;
2.5公司原有职位空缺需补员时;
2.6其他人力资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审批程序
3.1补员招聘:用人部门在人力资源部的协助下根据需求情况填写《招聘申请表》,经用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申请,送总经办审核属实后,于每月25日前递交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3.2新增岗位招聘:用人部门负责人在《招聘申请表》上详列新增原因、职责范围和资历要求,报总经办组织岗位评估,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招聘;未通过核准的,由人力资源部反馈给申请部门。
4.招聘及录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试并筛选——部门主管复试——总经理审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试用——试用期结束合格者转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资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请表》之日起,拟定当月招聘计划,报总经办审批后,组织招聘。一般岗位招聘周期为两周-四周;个别岗位由人力资源部及用人部门视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周期;
4.1.2应聘人员应聘时需填写《应聘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检验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健康证明等,从事技术工种的还需有技术等级证,且提供之证件必须为原件),并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初试”栏内签字确认,合格后,推荐给用人部门进行专业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门在《应聘程序记录表》之“复试意见”内签字确认,并附上相关考核资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资源部;
4.1.4总经理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面谈,内容包括薪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谈合格后,总经理告知人事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4.2录用流程
4.2.1录用者办理入职手续前,需向公司递交体包头市市级医院进行的肝功能和肺部体检报告一份。
4.2.2录用者报到时须带上个人证件(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职业等级证、特殊岗位需有从业资格证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两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维修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入职需提供原单位的《任职证明》。
4.2.3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员工试用期协议书》、部分岗位签订《担保书》。
4.2.4领取员工工牌;录考勤;领取工服。
4.2.5 人力资源部进行一天入厂培训,接受公司文化、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岗位相关知识等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人力资源部送部门进行岗位培训。
4.2.6到岗参加上岗培训, 由部门负责安排,培训时间为七天;内容为岗位工作程序、岗位相关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部门工作;由总经办经理进行培训跟踪及督导工作。
4.2.7新员工入厂七天内为适应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辞退或离职者,公司不予计发报酬及其它经济补偿。
4.2.8录用员工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建立新的人事档案,并将员工入职后的相关资料全部纳入档案中集中管理。
4.3转正流程
4.3.1试用期结束前一周,人力资源部将该员工入职时部门填写的《试用期员工考核表》发放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表现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写完整后交人力资源部;
4.3.2试用合格者,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予以录用,合同期限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可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期(最多延长三个月)或退回人力资源部;
4.3.3人力资源部视被退回员工基本情况可调换岗位另行试用或予以辞退。
第二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 离职类型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2.按劳动关系终止原因把离职类别分为:终止劳动合同、自动离职、辞职、辞退和开除。
2.1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称为终止劳动合同;
2.2试用期满后员工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后离职称为辞职;
2.3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一个星期以上称为自动离职;
2.4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无法胜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离职称为辞退;
2.5凡违法犯罪、职业道德缺失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离职称为开除。
第二条 离职结算办法
1. 终止劳动合同
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交接、工资等经济结算手续;
2. 辞职
2.1按规定提前1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提前三天),经批准离职前的工资照付。
2.2 30天内(试用期三天内)办完离职手续,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与部门商定。从递交离职申请到公司批准离职之日必须服从公司之安排,否则按自动离职论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2.3人力资源部同用人部门根据离职员工岗位之需及时安排(招聘)人员跟班,在一个月内完成交接手续,经主管确认交接手续完毕后,签批辞职报告,办理离职手续。
3. 自动离职
不作任何结算。
4. 辞退
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结算。
5. 开除
不作任何结算。
第三条 离职结算程序
1.员工获得离职通知后,持厂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程序记录表》,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部确定出勤天数及补助项目。后报总经理批准到财务部结帐。
2.凡离职员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办完有关离厂手续,逾期不办或有意拖延时间者按自动放弃结算论处,不给予补办任何手续。
3.离职人员结算完毕后不准进入车间活动。
4.出纳及会计离职时,自辞职报告上交之日起,工资暂停发放,由审计部门先行查账,账目清楚且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5.业务人员离职须将客户电话、资料等上交部门主管。
第四章 劳动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公司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合同签订范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试用期满后须提前30天),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
3.1.解雇: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可解雇该员工。
3.2.开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公司可予以开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终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员工不予续约,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终止。
4.违约赔偿
4.1.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4.2.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4.3.对因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4.4.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将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及合同期限统计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门经理/主管保存。对合同到期的员工各部门主管应提前二十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在五日内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查后,决定该员工去留。并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员工去留。
5.2.对拟与之续签合同的员工,行政部应及时办理新的劳动合同。
5.3.对不按上续程序办理员工考评的主管而造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由该部门主管承担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5.4.《员工劳动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经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阅。
第二条 人事档案管理
1.员工人事档案收集和保存员工的各类人事资料,属公司商业秘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阅览。
2.员工人事档案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健康证明;④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应聘程序记录表;⑧面试考试题;⑨试用期间考核表,调薪表等。
3.员工人事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新员工办理完入厂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4.在职员工档案按部门或工号顺序排列,由人力资源科统一保管,副主管级以上员工档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员工离职后,人事档案连同离职申请(决定)和离职程序记录一同转为离职人员档案。
6.离职人员档案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存。
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时间:
6.1主管级以上离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3年。
6.2辞职人员档案保存期为2年。
6.3解雇人员、自动离职人员、被开除人员档案保存期为1年半。
满保存期档案经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销毁。
7.查阅员工人事档案需办理查阅手续。
7.1查阅主管级以上级别(含副主管)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
7.2查阅一般员工人事档案需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7.3借阅员工人事档案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三条 保密制度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商业、技术资料的安全和人事资料的保密可靠,制订本制度。
1.公司档案资料分一般资料和保密资料两种,保密资料包括公司技术开发资料、市场资料、客户资料、供应商及供货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除此之外的资料为一般资料。
2.员工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保护一切保密资料的安全与保密,保证信息不外泄,资料不外流,具体规定如下:
2.1.未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摘抄、复印任何保密资料,违者以违反工作纪律论;
2.2.收发、传递或经批准携带保密资料外出的,由经手人负责该资料的安全与保密,如发生泄密,以玩忽职守论;
2.3.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的员工,如经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许在公司大范围内谈论所掌握的资料,更不允许对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特别是公司竞争对手提及相关资料,如发生以上行为,将以泄密论处;
2.4.掌握公司保密资料,特别是技术及市场资料的员工,如与公司竞争对手勾结,窃取公司机密,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前来公司访问或服务的客户或其他外来人员,前台接待员给予对方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电话通知受访人,由受访人引导方可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进入软件技术开发区域,还必须事先征得技术总监的批准。
4.本制度由各部门配合,互相监督执行,如发现公司机密已经或可能泄露,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特殊岗位人员担保规定
为加强特殊岗位人员管理,防患未然,经公司研究决定,对直接接触公司财务及客户资料的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担保管理。特殊岗位人员在公司服务期间的行为需请人担保,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该特殊岗位人员及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关规定如下:
1.担保管理的岗位范围:
需请人担保的职位有:财务出纳、司机。
2.担保人范围:
2.1.公司已满试用期的在职人员,但两人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2.2.集团内其它公司在职人员;
2.3.有包头市户口的非公司人员。
3.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一经承诺对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即需对被担保人在华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被担保人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被担保人擅自离开公司或其他原因无法(无能力)承担相应责任时,该责任由担保人承担。
4.担保手续的办理
公司将提供担保书格式,担保书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双方签字并存公司行政部(包头市户口非本公司人员担保人需出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查验,并留复印件,附在担保书后)。
5.担保手续的变更
被担保人正常离开公司,担保关系自行终止。担保人先于被担保人离开公司,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担保人或被担保人要求终止担保关系,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时被担保人需重新找合适人员担保并办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编撰并解释;
2.随公司发展及要求变化,公司有权对内容进行调整;
3.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
4.附表:
《招聘申请表》
《应聘程序记录表》
《员工试用期协议书》
《担保书》
一、市场信息沟通方式
信息沟通管理工作由市场部负责,销售分公司协助完成。市场部及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销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市场部,以便公司针对市场动向做出迅速调整。
(一)日常情况:口头、电话、传真。
(二)紧急情况:口头、电话。
(三)定期沟通:依照《销售人员信息反馈表》、《顾客意见征询表》、《客户回访记录表》填写相关内容。
二、信息反馈制度
1、《销售信息反馈表》
针对整个市场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分为周、月、季度进销售信息反馈。营销人员在各阶段中定期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及信息搜集,如实填写相应表格,按要求送交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2.《顾客意见征询表》
针对一般顾客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各季度中不定期进行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前一星期内送交市场部。(重大问题须随时报告)。专卖店及商场销售人员将以书面或口头提问的方式知道顾客填写《顾客意见征询表》后传递给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填写《顾客意见处理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4、《客户回访征询表》
针对代销商以及酒店客户的调查,由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定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末5日内完成。市场部人员可以通过登门、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填写《客户回访征询表》,并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填写《客户意见处理报告》。
三、资料管理
信息反馈制度所形成的各方面资料,市场部由专人管理。
四、信息沟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信息沟通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对市场和客户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上报,出现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五、信息沟通考核制度
(一)提出“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二)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1、CM模式CM模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具体是指工程施工管理模式,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管理模式,其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将原本完整的设计工作分为若干个段,每一段的设计完成之后,便组织相应的施工招标工作,并进行该段的施工,与此同时,下一段的设计工作随之启动,当设计完成以后,再组织施工招标并进行施工,以此方式逐段进行下去,直至整个工程完成为止。CM模式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型,另一种是风险型。其中型具体是指业主在与CM经理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同时,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此时,CM经理便可以按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对工程进行管理;风险型则是指业主与CM经理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咨询业务,又包括施工承包业务,然后由CM经理与施工承包商、材料供货商等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该类型的管理模式中,由于业主无法直接对投资进行控制,因而需要在与CM经理所签订的合同中附带一个具体数额的保证价格,即GMP,当GMP不够用时,CM经理便需要承担超出的部分,如果CMP有剩余,则应由双方平均分配。通常情况下,CM模式比较适合应用于工期较紧、不确性因素较多的工程项目当中。
2、BOT模式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是指政府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由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建设,允许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通过运营完工的项目获取一定利益,最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一种管理模式。BOT模式需要政府授予项目建设和运营商以公共特许权,并在特许期满后无偿回收项目。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可以改善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现状,为此我国政府也在积极研究BOT模式的实施细则,保障BOT模式在我国建筑领域得以有效采用。
二、强化现代建筑施工管理的必要措施
1、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应当按照总体目标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应当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在正式施工开始前,要向相关的施工人员进行交底,使其对施工任务和应当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了解,这样可以为整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利条件;其二,应做好施工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应当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并按照相关的要求,合理制定分段目标,同时应在每个阶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此来确保施工有序进行;其三,应对施工工序进行组织协调。由于建筑工程中的施工工序较多,一旦出现工序混乱的情况,便会造成后续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所以,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工序的现象,若是设计发生变更或是施工条件出现变化,则应当及时通知现场施工人员,这有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
2、强化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重中之重,为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完工,必须构建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首先,紧密结合建筑项目施工作业特点以及现场施工要求,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其全面覆盖新设备、新技术使用的各个环节;其次,明确施工安全管理层和实施层的安全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落实安全问责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再次,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安全隐患。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管理规范的自觉性,并且使施工人员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好自身生命安全。
3、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素质
建设高素质施工管理队伍是提高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施工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各个方面,所以建筑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定期培训、思想教育、工程管理实践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使其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改进管理方法,营造有序的施工环境,确保施工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施工管理人员之间还要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管理队伍的集体智慧和凝聚力,确保施工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结语
摘要:基于当前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对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这一现实背景,文章以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对重构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G25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8-0097-03
1重构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技术进步与法律发展的协调过程中,合理使用制度始终肩负着维持平衡的重任。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使原有相对稳定的版权利益格局出现暂时失衡,因此与新技术有关的版权利益关系需要纳入版权法律的调整范围,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但在新的网络环境下,根据版权法维护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均衡的最终目标,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上,尚存在一些不利于实现利益平衡目标的不足之处。而公共图书馆正是这个利益环节之一,基于版权领域利益平衡的最终目标,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完善过程应该为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提供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加强科学立法以实现合理使用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平衡。在具体的修改与调整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基于以下原则。
1.1顺应国际趋势、因地制宜原则
纵观发达国家的版权制度,主要呈现两种形态,一种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他们对各种创造性的文学艺术成果极其热爱与尊重,所以他们对于作者权利实行第一位的充分保护。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他们更倾向于将著作权看作是一种财产权,更注重版权法带来的经济利益。尽管两大法系存在不少差异,但《伯尔尼公约》的颁布使两大法系开始融合,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更是加快了他们融合的步伐。
相对公共图书馆领域来说,符合时代需求的版权制度对公共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文献等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成员之一,理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版权制度,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既不过分崇尚美国的实用主义,也要适度吸取欧洲版权文化中相对保守的版权保护制度。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考虑国家的经济实力和法治基础,整个立法体系必须保证平衡。作为发展中国家,既要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版权保护制度,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使版权立法服务于国家整体利益,逐步实现向国际化的平稳过渡。切忌盲目追求版权立法的先进性,不切合实际地设定高标准的版权保护制度,进而破坏国家的整体发展计划,损害公众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要有国际视野,应当将个体利益、国家利益甚至全球利益协调起来。制定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在加快与国际保护标准接轨的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更多的将注意力放在符合我国发展中国家实际国情的需要上来。
1.2均衡分配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原则
合理使用制度创设之初,他是作为一种版权豁免权存在的,具有从属性。随着版权立法的发展,认同版权法保护的目标具有二重性,版权法既保护版权所有人的个人利益,又保护公众获取知识的公共利益这一观点受到版权界的一致认可,版权所有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不再是一种垄断权利。从长远来看,版权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大部分时候,两种利益常常处于对立面,矛盾重重。版权法是作者、使用者及传播者之间的均衡器,均衡分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版权法始终追求的目标,也是当代版权立法需要遵从的原则。
具体而言,对版权所有人的权利既要保护也要限制。对版权所有人权利的过度保护必然损害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的权利。从长远来看,不仅阻碍版权所有人的再次创作,更会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阻碍科学、艺术、文学的繁荣与发展。因为过度保护就像保护不足一样,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到版权保护的反面。如果版权保护使得权利无节制地扩张,将会导致代表着社会公众利益的公有领域大量缩减。版权领域以法律形式对版权所有人权利进行限制,也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动态平衡的体现。同样,对于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的权利也要保护与限制并存,恶意复制、未获许可的商业行为都是对版权所有人的极大伤害,势必影响版权所有人再次创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社会公众获取免费信息资源的源泉会枯竭。此外,也不能忽视版权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公共图书馆即是版权作品最重要的传播者之一,在版权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担当了版权作品传播中介的角色。数字技术环境下,版权立法要坚持利益均衡分配原则。
在数字技术环境下,版权立法中关于利益的均衡分配存在前所未有的复杂性。正确认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共益之处变得十分必要。过分夸大数字技术带来的复制、传播便捷性对版权人的危害,盲目缩小合理使用的空间绝非理性之举。同时,漠视数字技术给版权所有人带来的影响也当然不可行。充分了解数字技术的特点,实事求是地调研数字技术对版权市场的影响,一方面加强对版权所有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结合数字技术时代的特点,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为公众利益保留必要的空间,当属均衡利益之举。
公共图书馆代表着公共利益,可以在各国版权法中找到维护图书馆利益的条款,图书馆的权利对公民言论自由权、文化教育权的实现都有促进作用。确保公共图书馆在数字时代继续获得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3程序参与原则
如前文所述,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具有二重性,既保护版权人的利益又保护公共利益。程序的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一部实体公正的法律必然是利益主体共同创造的成果。那么,在制定与修改版权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公正性,有必要让代表各方利益的主体参与到版权法的制定与修改工作中来。“程序参与原则”即是保障那些权益可能受到立法结果影响的人参与到立法程序中来,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对立法结果形成有效的社会影响力,该原则主要体现参与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吴丽娟: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分析吴丽娟: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分析数字技术的发展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极其深重的影响,为了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合理使用制度亟待调整与完善。在调整过程中,为了充分均衡各方利益,必须坚持程序参与原则,广泛听取版权所有人、使用者及传播者的意见,允许他们发表不同意见与建议,给予他们充分表达的机会,以此作为制定和修改版权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版权法领域,对于弱势群体,提倡建立和强化。例如作家协会、图书馆协会等版权所有人、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代表社团,并且允许和鼓励这些社团积极主动地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相关立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版权所有人、使用者、传播者的意见,相关利益主体对立法过程的充分参与同样是版权利益平衡原则的直接体现。通过多渠道途径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允许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立法建议,并以此作为完善版权制度的重要参考。版权立法唯有充分权衡各方利益,方能保持法律所应具有的根本价值准则,各方的意见应该有一个公开、公正的平台得以展示,从而体现出版权立法利益平衡的核心价值。
美国研究图书馆协会执行长韦伯斯特(Duane E.Webster)说:“仅仅依靠法律专家、技术专家、商业专家来解决由新技术所带来的版权法的各种问题是错误的,图书馆对于保存人类知识和促进社会进步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图书馆界应积极参与到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去。” 近年来,国际性图书馆联盟主动参与数字版权立法过程,为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奔走呼号,收到了明显效果。图书馆界也应当积极开展关于合理使用在图书馆广泛适用的研究,结合实际达成共识,积极为立法机关建言献策。
2重构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方法
2.1补充“合理性”判断标准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是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合理使用制度加以规定。即采取逐条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合理使用由精确的清单构成。此种立法模式称作 “规则主义”(又称封闭式立法模式)。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易于判断“合理使用”的情形,减少主观随意性。此种立法模式的缺点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新情况、新技术的不断出现,碍于人的认识能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立法者不可能以清单的形式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状况,这种纯粹的“规则主义”模式由于缺少一种灵活性,没有较好的技术包容性,也不能很好地融入世界一体化和国际法制统一化。尤其是在数字技术环境下,此种缺乏前瞻性的立法模式所形成的版权制度常常滞后于技术的更新,从而无法适应新的权利类型和作品类型。另一种判断合理使用情形的立法模式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因素主义”(又称开放式立法模式)。他是指在判断某一行为对某一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采用原则性的因素(如作品的使用目的、性质、作品性质等)构成来加以认定。规定了判断利用合理性的若干原则和一般例外。
综合“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笔者认为台湾著名学者吴尚昆先生提到的“规则主义”与“因素主义”相结合的叠加模式又称“混合式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需求,更具可操作性。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即是采取这种叠加的模式,第44~63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第65条第2项规定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四个标准,即利用的目的及性质,包括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使用、著作的性质、所利用的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中所占比例、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结合此种情形,我国现行立法在继续保留现有判断合理使用的列举式标准的前提下,再引入原则性的判断标准即可。
2.2对现有合理使用条款作扩大解释
就版权法中原有的合理使用条款作扩大解释是版权法修订的常用方法,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同时避免对法律体系的过多扰动。扩大解释可以通过法院判例或书面的司法解释两种途径得到实现。
在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中,法院就是通过对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复制”规定中“等方式”的扩大解释,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认定为复制的方式之一(当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1月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已经明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就后一种情况来说,1998年,美国DMCA对其版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作了扩大的规定,允许图书馆为内部存档之目的制作三份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而版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只允许图书馆为存档之目的制作一份非数字化复制件。1999年12月,国家版权局在《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中规定对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但是,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图书馆出于保存或陈列的目的复制本馆合法收藏的作品只能是非数字化的。由于《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效力低于《著作权法》,所以还不能推论图书馆出于陈列或保存目的对作品的数字化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看来,有必要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作出新的解释。
2.3补充合理使用清单
由前文可知,我国现行建立在“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基础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因新技术引发的版权纠纷中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难以对照现有清单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使得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不能随时发挥作用,打乱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国外有学者指出,法理学必须扩大法律规定的例外清单。“即使根据版权逻辑得出的结论,版权法中所列的例外的清单也不可能被认为是详尽的”。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也认为,版权法规定的例外清单任何时候都无法穷尽所有情形,因此,例外清单一方面要有相当程度的前瞻性;另一方面,也要大致做到伴随新技术的出现而及时更新。顺应国际版权立法趋势,借鉴别国关于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的立法先例,数字技术环境下,对于我国现有合理使用清单可以尝试进行如下补充:第一,关于数字化馆藏文献问题。公共图书馆将馆藏作品数字化后仅在本馆馆舍内(独立的实体建筑内)局域网范围内提供给读者使用,并以有效的技术措施限制读者下载,应属合理使用。第二,公共图书馆使用数字馆藏文献(包括基于合理使用而数字化的馆藏文献和基于版权人授权的数字化文献),开展馆际互借、远程参考咨询服务,并能以有效技术措施阻止使用者下载、传播,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平衡利益,弘扬法律的基本精神,它同时承担着保护著作权和维护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双重职能和目标。公共图书馆代表着公共利益这一环节,传统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为实现著作权法目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平衡,人们对新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是否继续存在的质疑,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工作受到了重大挑战。著作权法中的平衡,是一个在技术进步的推进下,由失衡到平衡,再由平衡的打破然后再建平衡的动态过程,总的来说,作为平衡机制的合理使用制度也是一个不断适应新技术新环境的发展过程。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也应随之不断地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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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而实施的两种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其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专业化活动,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Et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都有搞好工程质量愿望,它们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监理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想搞好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质量监督站为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保证工程质量,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两个部门要加强配合。
1.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主要区别
虽然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都是按规范标准、法规、国家法律和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的,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质量责任不同
工程质量管理的间接和直接责任都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它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的监理控制。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的是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察督促”责任,它不是工程建设参与主体,它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当发生监督失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受到行政处分。
1.2职责和工作方式不同
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抽查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按规范、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审查工程中使用的半成品、原材料、设备的质量等。工作职责,是代表建设单位以合同约定为基础。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及管理。控制目标是实物质量是否到达预期质量目标,实施动态控制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巡视、工程质量评估等形式。而质量监督的侧重是检查工程质量的符合性,抽查的重点是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和决定安全性能、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工作方式以抽查为主。工作职责主要是工程完工后针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施工中对工程质量抽查;工程开工前对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工程质量监督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进行项目质量控制。
1.3性质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社会化企业行为,是有偿服务,其性质主要是代表建设单位实施工程管理,依据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等要求,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宗旨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执法检查,以质监机构代表政府的身份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1.4 工程深度、广度及依据不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实施阶段性的检查、监督、确认。工程建设监理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既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又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工程建设监理要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同时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法规、法律和标准。国家及地方颁发的相关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1.5监理的范围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由监理合同决定。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具有突出的强制性,而工程建设监理则具有较强的委托性。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一种纵向监督管理,而工程建设监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横向监督管理。
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
2.1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认识问题:放弃工程质量核验权,就等于政府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后,工程质量核验章不能丢,其对工程的直接监督要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力度,目建设监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监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2)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认识问题:质量监督不是指导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可按各自方式运作管理,认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认为有建设监理,就不需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建设监理替代,通过建设监理层层把关签字,道道工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这比质量监督更有效;认为建设监理应承担更大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有核验质量等级职能,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全为工程建设直接参与者,都应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都对工程直接进行管理等。对工程实物质量直接监督是当前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评定,实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监理地位不明确,业主认识不到位,工程监理对业主无规范: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等问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质元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方式单一等问题。
2.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使监理单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原则,质量监督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在监督工作中要保持风度,可争论不要争吵,要尊重别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原则面前不能让步。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现象要坚决制止。
(2)质量监督要做到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避免主观臆测、先入为主、凭印象判断等,要严格根据有关法规、法律、标准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作出公证客观的判断,杜绝偏激或不公正的处事态度。
(3)监、促、帮相结合,质量监督员不能压制对方,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而要以理服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做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组织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让监理人员认识到工程质量切实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
3.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在现实工作中对其要加以区分。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为了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也应当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工程建设才能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龚军.建筑工程质量与工程监理【J】.山西建筑,2009,35(17):209-210.
一、多元中心治理分析
(一)合作共治性制度设计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应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的组织体系,多中心治理体现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意味着在公共物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事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着多个供给主体,也面临着多方应对客体。推行“农事村办”面临多方公共管理主体和应对客体,如,防城港市已经明确6大类、共66项“农事村办”服务事项,20多个部门参与其中,合作共治性制度设计是深化“农事村办”、促进各方管理主体的真诚合作和对管理客体的有效应的内在要求。1、“联办”制度。“联办”是“农事村办”的重要服务方式,也是合作共治的实践形式,一些“农事村办”服务事项涉及面广、牵涉面大,需要多个部门深入村屯,共同办理便民服务活动,迫切需要建立“农事村办”“联办”工作制度。2、“网办”制度。“网办”是深化“农事村办”的重要措施,也是目前“农事村办”顺利推行的制约瓶颈。要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政务处理信息化,把“农事村办”服务信息化纳入县、乡电子政务建设内容,以实现县、乡、村三级“农事”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等“一站式”服务。凡是能纳入县、乡、村三级联动政务处理信息化的服务事项都必须开展“网办”业务;凡是参与“农事村办”的部门都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业务办理;所有网络化政务处理,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要作统筹协调,等等。3、“代办”制度。根据委托理论“委托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农事村办“服务队伍作为人有着专业化优势,开展”代办“制度建设是推行“农事村办”内在要求。当前,需要在县、乡(镇)、村分别落实若干名“农事村办”代办员,全程代办各办、中心(站)因受权限制约未能办结的各类“农事”;对无法办结的业务,通过代办员协助各办、中心(站)逐级办结群众待办事项。4、公民参与机制。多元公共治理要求政府与社会力量走向合作,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即为“善治”。良好的公共治理格局越来越离不开公民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农事村办”的深化越来越需要群众开展各项自愿。在各中心自然屯设立1-2户中心农户或党员中心户充当“农事村办”服务户或信息户;在热心公益的党员、共青团、复退军人、致富能手、退休干部中挑选“农事村办”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二)回应性制度落实回应性是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对公众的社会需求和所提出的问题做出积极的反应,“农事村办”回应性制度建设,重在深化,关键在抓落实。1、拓展“农事村办”服务边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态性及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的多样性决定“农事村办”制度建设要具有回应性,办理“农事”必须适时回应群众实际需求。参与部门只有进一步深化拓展“农事村办”服务事项,才能进一步巩固“农事村办”服务事项。2、公开“农事村办”服务方式、时间节点及办事流程。公开“农事村办”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时间节点及办事流程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回应性制度建设的重要体现。能够直接办理的,迅速办理;属于“代办”的,限时办理;属于“联办”的,集中办理;属于“网办”的,网上办理,各类办理方式、牵涉事项及时间安排逐一向群众公开;各服务站(点)每天坚持有人值班,实行周一、周四及农村圩日村干部全日值班。3、建立健全县、乡、村、屯、户五级联动制度。推行“农事村办”要求要有健全的服务网络,建立以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服务中心为后盾、村级服务站为窗口、屯级别服务点和服务户为基础的五级联动服务网络。要在制度上明确从县、乡、村、屯、户及社会力量中选派“农事村办”工作队伍;要在考评责任落实中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群体的目标职责、权能权限;要在配套建设上加快行政审批制度及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
(三)公共性制度安排公共性是多元中心治理的基础和核心,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便民服务制度设计与安排主要基于公共性考虑。推行“农事村办”目的是解决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公共性问题,促进农村管理服务方式创新,“农事村办”公共性制度安排势在必行。1、服务阵地制度建设。要依托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在各乡镇成立“一办三中心”,在各行政村成立“农事村办”服务站(点),在各自然屯设立“农事村办”服务员或信息员或代办员等。要突出以村级服务站为核心,把“农事村办”纳入县(市、区)政务服务体系;防城港市应依托村级阵地建设“十六有”,综合利用现有办公设备,配够配齐必要“农事村办”服务设施。2、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推行“农事村办”是一项综合性业务办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岗多能”业务素质。依托干部大培训,把“农事村办”业务培训纳入“统一队伍培训计划”范畴;依托参与部门现有培训资源,在专业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开展交叉培训;依托党员中心户、骨干农民培训,培训“农事村办”代办员、信息员、自愿者等。3、宣传发动常态化开展。“农事村办”宣传发动,首先要认清发展阶段,把握宣传重点。针对当前“农事村办”发展现状与特点,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应在服务事项办理,部门责任落实、乡镇“一办三中心”及行政村“农事村办”服务站(点)组建等方面,其次要掀起开展“农事村办”良好氛围。再次要紧扣现有工作载体。如,防城港市要紧扣村级组织建设“六统强基工程”,再次掀起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新。
二、综合改革体制分析
(一)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推行“农事村办”主要目的是促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化、常态化,更加具体、更加深入、更加便捷地把政府服务送往农家。“农事村办”推行与乡镇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同步进行,只有配套改革乡镇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基层政府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当前乡镇机构改革及政府职能转,要按照“农事村办”发展要求,通过整合乡镇“七所八站”资源,成立乡镇“一办三中心”。整合后人员通过“一分四统”即资源统一使用、干部统一管理、工作统一调配、绩效统一考评、干部人事权与使用权分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合署办公。整合乡镇党政办、人大办、机关后勤等部门,成立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做好上传下达,组织协调便民服务工作;整合乡镇国土、民政、宣传文化、财政等部门,成立农事村办服务中心,负责联系上级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开展乡镇、村“农事村办”工作,做好服务站(点)、流动专业服务队,检查督促“中心、站、”服务工作运行;整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成立产业发展指导中心,负责乡镇产业发展编制规划和组织实施等;整合乡镇司法、综合治理等部门,成立民情乡解服务中心,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呼声,掌握社情民意,应对突发事件和等。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政府管制的弊端及政府的“三位”(越位、错位、缺位)现象的出现,适时将管理权限回归市场、回归社会。推行“农事村办”旨在把政府职能前移村屯,服务送往农家,做到一般“农事”办理不出村,特殊“农事”办理不出乡(镇)。从防城港市6大类66项服务事项看,涉农证照审批事项已经占据了服务事项的二分之一,加快建立适应“农事村办”的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1、明确涉农审批事项范围。要进一步清理各种涉农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县级行政管理权限向乡镇下移、乡镇行政管理权限向服务站(点)下移;对于由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涉农事项,可根据法规采取受权委托等措施下发审批办理;对于没有明文规定要县级审批的服务事项,则创造条件下放乡镇“一办三中心”或行政村“农事村办”服务站办理;对于确实不能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尽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2、规范“农事村办”行政审批程序。并联审批、流程再造是行政审批制度建设的最大亮点,也是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价值所在。当前,要对“农事村办”并联审批的范围和办理流程作统一的规范,要突出解决前台流程优化与后台沿袭传统审批方式的矛盾。3、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政务处理信息化是电子政务建设的内在要求,“农事村办”并联审批关键在于开通“网办”系统,开展“网办”服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一站式”服务。当前,要进一步开通宽带网络和安装“网办”软件程序全套,以解决“农事村办”制约瓶颈问题。
(三)着力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多元中心治理过程其实是政府管理的一个分权与让权的过程,要求在机制转换过程中,既要规范公益,也要放活经营,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进多元中心治理格局的内在要求。推行“农事村办”着力在于建立以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农村社会化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机制:一是建立参与组织的准入机制。既要坚持放开搞活,创造公平、公正的服务环境,让各类服务实体不断涌现,逐步壮大,积极主动参与“农事村办”,又要建立健全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规范公益,监控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突出以村级阵地建设远程教育终端设备为基础,建立健全农村服务体系,主要融合农业科技服务系统、农资营销系统、农产品营销系统、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系统、物流配送系统、文化产品传播系统、劳动力培训转移系统以及诚信保证系统为一体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一般员工加班: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必须的加班,得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4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时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须打卡即可。
(二)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三)加班薪资: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1)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34%,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1.34÷8小时)〕=加班薪资
1.1对实习单位严把关
习单位的确定以学生自行联系为主,学生联系好实习单位后,向学校申请,经过指导教师实地考察、系实习指导小组审定,若不合适,则调整到学校储存的实习单位.学校对实习单位的严格把关可以确保学生在那些有实力、信誉好、学生能真正学到知识,得到锻炼的单位或企业实习.实习单位确定后,学校、企业、学生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三方权责,确保接收单位将学生尽量集中安排在技术难度大、施工技术水平高的施工现场实习、工作,以便使学生在实习中得到全面的锻炼.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培养了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缓解了学校集中落实实习单位的压力。
1.2召开实习动员大会,端正学生实习态度
学校在学生赴工地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大会,邀请有丰富经验的实习指导老师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和全站仪使用培训,使学生认识到工程实习的重要性、树立实习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同时,实习指导老师对学生布置实习任务和要求,使学生了解在实习中所需达到的实习目标。
1.3采用学校老师及企业工程师双导师制
在实习前,学生根据专业方向和兴趣、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好工程实习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根据工程实习的要求和安排,制定详细的工程实习工作计划,并制定实习任务书下达给学生.实习过程中指导老师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检查学生的实习进度和质量,对学生工程实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讨论,指导学生在工程实习中搜集和整理资料,审核学生每周实习日志并指导学生制定工程实习报告的写作计划.学校定期组织指导老师汇报学生实习情况,进行总结交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接收单位安排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干部作为实习指导教师.工地实习指导老师负责对学生在工地实习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考勤考核,全面负责安排学生的工作安排和业务指导,对学生严格管理,并与学校教师一起为学生制定出详细的实习计划,督促学生按照计划完成工程实习的各部分实习内容,实习结束后,工地实习指导老师针对学生工程实习全过程表现在实习情况评语表中写出具体准确的评语。
1.4定期检查实习材料
学校要求学生一周一次向指导老师上交实习日志,汇报自己的实习、工作情况,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负责解答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通过每周的交流讨论,加深学生对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的认识.对不认真负责的学生,将与其家长、本人或工地联系以了解情况并提出要求,实习生连续二周出现该问题的,由指导教师去该生所在工地进行巡查.去学生所在工地巡查时,学生如有一次未能到场且不能提供合理原因,该生实习成绩将记为不合格.实习工作半年结束时,每个学生应写出不少于2万字的综合学习笔记包括参加专项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有关总结报告、技术资料以及收获体会等。
1.5实习巡视抽查制度
实习期间,学校领导组织各指导老师奔赴各地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座谈会交流、上工地巡视等方式,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了解.实习巡视不仅可以督促学生认真实习,而且可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为以后的学生寻找实习单位打好基础。
1.6多方面的成绩评价体系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工程实习为必修课程,实习结束后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并列入本人学籍档案,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新补实习.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实习单位、学校进行共同评定.实习结束后,工地实习指导老师要对学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写出评语和评分等级(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回到学校后,学校实习指导老师小组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与实习报告、工地实习指导老师与学校指导老师的评语、实习出勤表以及实习答辩情况进行成绩评定。
2取得的成效
关键词:工程管理;质量监督;问题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工程的规模日趋扩大,大型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越来越复杂,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和要求越来越高。国家及建设部门颁布了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和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但是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扩大,在施工中还是存在很多工程管理及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强化管理、创新举措,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被赋予的权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收费的,二是质量监督有助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行为,三是政府委托接受,检查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行为,四是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有助于质量整改和停工通知等方面的实施。
在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对于监督管理中的细节,即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的管理,应妥善展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以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作为前提,取得有效的监督管理。
但是在实际的工程质量监督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增加,从而促进了监督本身工作的认知度也在加深,特别是在施工监督流程方面,首先需要征得质量监督人员、承包商等多方协助,防止发生越权监督行为。其中,质量监督如果不够严谨,则在该种情况下,无法提前定制为业主利益,可对业主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得出的结果可充分体现工程监督的义务和职能。
二、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相关问题
近年来,尽管我国建筑施工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经过长期的建筑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监管难度大。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多,企业自身监管不力;监理单位人员素质较低,监理质量行为不到位;
(二)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一个要求很高的职位,其素质高低关系到一个建筑施工工程的好坏,要求综合性人才。在施工设计方面,要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作支撑;施工中的技术人员也要拥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在质量监管上,更是要求具备国际承认的法定职业资格的人才可胜任。可是反观一些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管人员却达不到上述规定。
(三)没有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施工人员素质、施工工艺和施工材料等,均能够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如果不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则无法有效开展工程的监督。就拿施工材料来说,如果在入场之前,不对其进行质量抽检和检测,则不合格的材料可能进入现场,最终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缺乏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是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一个很棘手的问题。缺乏质量监督体系,可造成监督无序开展,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
(四)质量监督法律上不完善。《建筑法》是我国在建筑上一项比较规范的法律法规,是建筑类的第一部明确的法律,可以说它的提出是对建筑行业的一项重大调整规范,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了很大地提高。但是《建筑法》中对建筑质量监管上没有相应的具体的规定,质量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重视培养高素质建筑质量监督的人才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所需要的人才培养一定要高度重视,要重视其培训有足够时间,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从而不断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另外,要设置合理的走出去培养、引进来的人才用人机制,那么建筑质量监督岗位就会有优秀的人才加入。建筑质量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可是缺失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够将监督工作全过程顺利开展。因此,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一定要依靠相应的技术人才,并且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我国的建筑业以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高素质综合人才的培养,是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人才的储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建筑行业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模式,从而为质量监督工作培养出素质高端的人才。
(二)明确工程验收监督的细则
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工程验收质量为最后环节,也会最关键的环节。因此,明确工程验收质量细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建筑工程包括多个施工项目,提高工程验收质量水平,应从各分项目开始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客观做好验收记录,并呈报给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督的过程管理;二是分部门验收。建筑施工非常复杂,工作量相当大,需要各个部门协同做好工作,因此,在验收工作中,应采用分部门验收的方式,加强对重点部门的验收;三是分单位验收。工程竣工之火,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各自负责的工程项目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之上,上报给有关部门,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严格落实重量监督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具有多层次、全方位和宽领域的特点,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中,具有各种复杂的质量监督关系。因此,如果想提高质量监督的水平,则应把质量监督的目标进行分解,分解到各个施工阶段、各个施工单位和工程有关的部门,有区别对待,统一进行管理,明确监督的重点和难点等。
同时,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首先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目标,进行监督技术交底工作,加强各个监督,比如施工、监理和监督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确保各个单位之间协调开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在监督检查工程各个主体和参与人员的资质和任务时,严格检查各个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检查质量文件、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同时检查工程实体的质量。
(四)建立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立法
建立一套相关的建筑质量法律法规体系机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得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旧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做到及时更新,与时俱进的与当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对违法者实行从重处罚,使其从此打消违法思想,从而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建筑施工事故的人为因素大大降低,为人们群众安全居住提供支撑。
(五)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想要加强,就要建立完善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那么,就要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信息有机整合,让信息化管理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让监督管理的网络化、科学化、信息化得以实现,同时检测机构检测中所涉及到的设备仪器也要不断的改进及更新,让建筑业适应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从而让政府及社会义务监督对建筑质量监督做到科学性和透明性。此外,建筑业中的相关技术也会大幅度得以提升。
(六)加强员工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监督人员的高素质。所以,这就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管理,以及企业的文化建设,通过加强员工培训与企业文化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水平。
通过对员工的培训,主要提高员工两个方面的素质,一是专业素质,二是职业素养。其中,专业素质是质量监督工作必备的素质,比如监督方法的掌握、质量监督体系的落实等,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使其可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是提高职业素养。职业素养的高低,对于员工认不认真开展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工程质量监督中,开展质量监督,需要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同时,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文件建设。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加强企业的文件建设,在企业中营造一个人人重视质量的氛围,大力塑造人人重视创新、轻松活泼的环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企业形象。
结束语
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涉及到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工种,为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切实完成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必须应用科学高效的管理方法。工程管理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综上所述,深入分析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在工程中充分发挥建筑工程管理的功能,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各种质量问题,确保每一道工序都符合技术要求,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高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建筑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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