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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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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

第1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

次贷危机是现代经济发展周期的必然结果,是资产证券化的产物。次债危机的发生,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方向和路径带来启示,同时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敲响了警钟,其警示我们在追求资产使用率高效化的同时,不能忽略其潜在的风险,一定要积极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 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 并以这些资产为担保发行可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据以融通资金的技术和过程(如图1所示)。其主要特点是将原来不具有流动性的融资形式变成流动性的市场性融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使贷款机构将目光由优质的抵押贷款转向信用记录交叉的次优抵押贷款人群,次级抵押贷款就成了信用条件达不到优惠级贷款要去的购房者的选择,导致次级房贷迅速发展。

然而这种次级抵押贷款并不能保障贷款能如约还款,一旦出现大量违约,以这些次级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这些投资者是银行机构,那么会由于这些重大损失而导致银行信用危机和流动性问题,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危机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由于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推行住房体制改革,因而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同时,当时我国的银行基本处于资产扩张阶段,风险意识淡薄,资产证券化研究动力不足。因而,我国资产证券化没有像国外一样从银行MBS开始,而是从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始。

1992 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 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开始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探索。而随后的1996 年至2003 年初, 我国又间断性进行了几个资产证券化的项目, 如中远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珠海公路交通收费资产证券化项目、中集集团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等。

(二)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对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 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 年12 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2005 年4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随后又颁布了相关配套规则。于是,在该年的12月,在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推动下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了国内首单41.7727 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30.19 亿元个人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为我国探索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奠定了政策框架和发行交易制度的基础,意味着我国已经真正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一)我国外债资产价值大幅缩水。我国商业银行在美国房地产泡沫兴起之时,也涉足了美国的房产债券市场,在此次的危机发生后,都不同程度地承受了损失。

(二)对我国股市的影响。受美次债危机的影响,我国股市也在各经济面的影响下呈现跌势。穆迪、标准普尔2007 年7 月10 日宣布降级声明,恒生指数下跌1.22%;8 月9 日,巴黎银行卷入次债危机,引发全球股市下跌,恒生指数跌0.43%;全球金融市场陷入流动性危机浪潮,各央行纷纷注资救市,8 月16 日亚太股市暴跌,上证综合指数跌2.14%,恒生指数跌3.29%。随着次债危机影响的扩大,全球各主要股市以及我国股市都在随经济形势的变化总体呈现出下跌的趋势,上证指数一度降至2,319.87 点,创全年最低。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一)要正确认识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的产生是因为风险的控制不当, 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不是风险源, 反而是银行分散信贷风险有效手段, 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市场风险向金融体系高度聚积。建议在完善市场监管的基础上, 建立金融风险的转移、转嫁、分担、分散机制, 从而使资产证券化正常地运转, 与此同时国民也可以分享房地产行业高成长性带来的收益。

(二)要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制度从来是健康安全、健全有序的保障。从次债危机映射出的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重要性,也应当引起我国政策制定者的注意。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未雨绸缪,也体现在危机发生时的化解措施。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在初始阶段,在探索的初始,积极借鉴他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将最终受益。

(三)要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在次债危机中, 资产证券化技术特有的风险转移机制使得贷款发放者不必承担相应的信贷风险就能获取发放贷款的收益,这无形中就在鼓励贷款者不顾信贷质量的努力扩大贷款规模。这种风险收益的不匹配导致的是总体贷款质量的下降,相关证券化产品市场基础的脆弱, 以及抗风险能力的不足。为克服这种市场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就需要监管机构制定严格的贷款条件, 并对贷款者发放贷款情况及时审核。

(四)要规范信用评级和担保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次债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就是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抵押借款人的信用,以及证券产品的评级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而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旧不完善, 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 缺乏经验和专业特长, 难以保证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因此, 当务之急是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

(五)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次贷危机中,众多投资机构的破产倒闭,很大部分的原因就归结于对投资产品认识不清,只是凭借一些发行商的数据和市场数据做出投资决策,而真实的信息却无法准确得到。这样,尽管投资者做足了投资评估工作,但实际效果与最初的预测却不啻天渊。

加强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 不仅包括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还要披露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信息, 提高该类业务的透明度; 对于证券化衍生产品, 仅仅通过表内确认或者表外披露均不能充分揭示其风险, 应当将两者结合; 除了要报告衍生工具的财务信息, 还应当加强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评级体系建设要把内部评级和外部评级综合起来考虑, 复合结构产品要和传统证券的评级加以区分; 证券化产品评价的基本标准、依据与方法要向投资者公开, 使投资者能对结构化信贷产品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目前, 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尚不完善, 试点的证券化产品也仅有一个评级, 信息不对称引致投资者难以正确判断投资风险。解决这一问题, 从长期看,需要加强对信用评级公司的监管, 发展并提高我国信用评级公司的业务能力。从短期来看, 可借鉴美国的“双评级”制度, 以弱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扈启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邓娇娇. 基于次贷危机的中国资产证券化思考[J]. 中国国情国力, 2009(2)

[3]李云林. 美国债券市场的六大特点[J]. 研究与建议, 2007(18)

[4]王海静.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启示[J].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3)

[5]梁继江. 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经验与教训[J]. 财会研究, 2011(1)

[6]杨璇,叶宇. 从美国次贷危机看资产证券化[J]. 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7)

第2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风险缓释;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是指通过采取抵押、担保或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净扣协议中冲销头寸的办法等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的方法和技术。抵押品作为债务人违约时的偿还债务来源,可以有效地消除或降低债务人违约时商业银行的损失,从而消除或降低信用风险,担保和信用衍生品则可以将信用风险转嫁给担保提供方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对手,净扣协议允许银行将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对冲,这也有效地降低了信用风险头寸暴露。

无论是抵押担保,还是衍生工具,都无法从实质上消除信用风险,只能使风险在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在资产证券化层层风险缓释技术的使用中,衍生品设计的技术越复杂、证券化产品种类越多、参与证券化各个环节的结构层次越多、产品定价便越难。原始抵押信贷资产经过多次分割包装和信用增级后,最终的结果是投资者根本无法确切了解其中所蕴含的风险。而在结构化技术的多次使用中,不但没有减少信用风险,风险缓释技术的作用大打折扣,反而由于参与机构的增多、链条的拉长加大了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效率

对于合格抵押品,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资产池的汇集一定程度上有效分散了非系统风险,但由于传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资产,例如按揭贷款及结构化贷款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之间存在强相关性,在市场繁荣时,抵押品价格上升,金融机构定期重估价值并需追加贷款,如市场持续繁荣,则可能出现早偿风险;而进入衰退周期,由于抵押品的同质性造成违约率上升。

在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的一个普遍特征是通过贷款产品设计,使头两到三年还款额较低甚至低于应付利息,而利息累计到几年后(通常是三年)重新设定或本金重新计算,于是,对贷款者而言,非常理想的状态是:房地产价格持续上升,当ARM利率进入重新安排期时,借入新的ARM合同提前偿还旧合同,或者直接出售房地产来提前还款,这种情况下证券化产品没有信用风险,但却增加了早偿风险,次贷规模不断扩大;反之,如果房地产价格在重新设定期时已进入下跌周期,由于借款者在此时还款额突然上升,而因房产价格下跌又无法通过出售房地产提前还贷,借款者无法承担,最终只能选择违约,而由于MBS资产池抵押品的同质性,违约率必然大幅上升,造成相关产品风险显著增加。

可见,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设计存在很多问题,这种诱惑性利率设计贷款对房地产价格上升依赖性极强,具有掠夺性和欺骗性,即使在繁荣时也对金融效率有损伤。在美国,对按揭贷款条件的监控分散在各州,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的职能。在资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除了使用长期利率的调控手段之外,不能更有效地调控和规范金融机构的放款和证券化行为。

二、信用衍生工具(CDO等)的风险缓释机制

随着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深入,Alt-AI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被划分后重新打包,成为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型的抵押债务权益(CDO)的抵押品。这一金融创新方式使得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得以参与,因此使更多的次级抵押贷款得以证券化发行。

但这一证券化过程牵涉对抵押贷款池进行复杂的切分,并且只能用金融计算模型来估计未来CDO的现金流状况,而不同的债券评级机构、抵押发行人、投资机构的金融模型都不尽相同。这虽然促进了此类产品交易的活跃,但同时也埋下了定价机制模糊、评级变化巨大的隐患。

如图1,广义的次级抵押支持债券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初级证券化产品,既次级住宅抵押支持证券(RMBS);第二层次是次级RMBS的衍生证券市场,包括抵押担保债券(CMO),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资信托(REMIC)以及剥离式抵押支持证券(SMBS)等市场;第三层次是在上述基础衍生化的CDO市场。

在CDO的构筑之中,SPV通过对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进拆分和组合,构筑出久期凹性、收益风险特性各不相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如图2,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照约定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种现金流的分配方式被称做“现金流瀑布”,通常,分为高级、中级、低级三层次,另外还有一个不公开发行的权益级,多为发行者自行买回,与股本作用相同。现金流依照信用等级次序进行偿付,当其他层级的债券本金和收益全部得到偿付时,权益级将获得基础资产全部剩余现金流。

高级衍生品合成CDO则是具有杠杆性的证券化产品。在合成性CDO结构中,SPV并不真正拥有基础资产,而是通过结构性的信用违约互换(CDS)间接拥有基础资产的敞口(图3),并将发起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CDO投资者,而投资者以保险金的形式获得收益。

可见,无论是现金流还是合成型CDO,本质是通过一组与信用相关的资产组合起来,利用现金流分配等金融技术,通过信用分层等手段创造出来的新型信用证券,这种产品是被设计出来的,与普通金融证券产品有较大的区别,现金流支付机制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通过现金流支付机制形成信用分档,每个信用档次具有不同的久期和凹性。而合成CDO,除了具有分档特征外,还是只针对基础资产敞口的高杠杆性衍生品。而由于每种CDO产品每个档次都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又是场外交易的产品,其价格只能通过模型计算,缺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确定是否合理完全依赖于模型的准确度。

CDO构造过程中,通过多次证券化和结构性金融安排,风险被高度集中在中间档和股权档,当然,高风险也伴随着高收益,实际上等于是提高了投资于次级抵押风险的杠杆性,迎合市场上以对冲基金为代表的激进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

由此我们可知CDO的风险转移并不能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会使得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

(一)从整体上讲,CDO分散信用风险效果有限,甚至会积累风险

分层技术虽然通过结构化将证券化产品分成不同收益和风险的档级,适应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要求,实际上做的是金融产品细分工作,而风险集中在低级和权益级,导致风险随时间推移被积累。特别是在权益层为发行者购回的情况下,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

(二)多档次多环节导致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当传统贷款功能分散给多个有限责任的承受者,档次划分复杂,环节重重,导致风险呈现连续性与复杂性,而由于CDO 的构造和定价相当复杂,不但容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CDO整个运作过程中环节和参与机构颇多,每多一个环节,便多一层费用和道德风险,不但参与者的风险难于控制,而且监管机构对风险监管困难重重。由于定价模型多样,当外行投资者涉足CDO 市场,难免有损于金融稳定。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违约风险难以估计

合成CDO中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的使用,使证券化过程中多了一个交易合约,多了一重违约风险,交易合约的违约风险比证券化的信用风险更为复杂,也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变化。

(四)发起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

由于能够通过发行CDO 将信用风险转出,这降低了商业银行进行借款人分析和贷款质量管理的激励,从而有可能导致整体信用质量的下降。

三、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策略

随着金融深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难免作为发起行或投资者等角色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缓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应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准确衡量其风险暴露。

(一)在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时应以其经济实质为依据

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应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而不应只看其法律与会计形式,无论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如何变化,使用了何种衍生工具,应对其风险分配或转移的过程进行准确衡量,例如对于发起人的隐形支持、CDO分档中权益档的实际风险等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计量风险。

(二)改进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及其衍生产品的风险

次贷危机中损失最大者几乎全是顶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雇用大批专家运作高度复杂的风险模型。然而,包括JP 摩根在内的众多机构都未能探察到2007 年发生的次贷风险。这次危机中暴露出了金融机构现在使用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缺乏前瞻性、未对极端条件进行分析等缺陷。即使这些计量模型可取,其仰仗的经济数据也必须涵盖至少一个经济周期以上,事实上大部分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金融机构很少采用超过五年以上的经济数据,这也严重影响了模型计算结果的准确性。要准确计量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除了对违约率和损失率的估算以外,还需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处理,在模型中增加压力测试、敏感度分析等方法。

定性分析的作用也不能忽略,资深分析师依靠经验所做出的定性预测也可与模型计算结果参照互补,更全面地评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三)改变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

由于评级机构过去一直以来的良好表现,许多金融机构在进行证券化的过程中,过分依赖评级机构而忽略了自身的风险评估职能。金融机构应将资产证券化监管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计量与管理水平,将外部评级作为内部评级的参考标准,二者结合准确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

(四)加强内控管理,减少操作风险

证券化产品因为其交易结构的复杂性、交易市场的灵活性、交易手段的多样性必然会面临更大的市场波动, 会需要更多的操作流程, 因此其操作风险丝毫不亚于基础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金融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必须制订规范的执行程序,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田,秦学志,债务抵押债券(CDO)定价模型研究综述,管理学报,2008,7

[2]高保中,资产证券化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关系,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5

第3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风险

一、导言

在20世纪30年以来的金融市场中,作为创新力体现最突出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在全球的资本市场中越来越成熟,并且非常流行。在金融业资产证券化的全盛时期,资产证券化对全球经济的发展确实做出了显著贡献,但随后美国次贷危机却给其敲响了警钟。次贷危机不仅破坏了美国经济,也使蝴蝶效应、多米诺连锁反应在世界范围内爆发。随着资本的不断积累,迅速蔓延到整个世界。

不同学者对于次贷危机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内容有不同的看法。郭羽认为,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风险比较大的原因之一是当前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缺乏。

对于资产证券化试点,因为其没有通过标准化合约形式打包并出售,因此难以形成移动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的资产证券化。而且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不愿意参与,所以银行担保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出现了预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瓶颈。

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只是处于萌芽阶段,但随着经济和金融的不断发展和延伸,我们必须要看到,在资产证券化的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风险和风险的防范重点的差异。因此,我认为,在防范和管理风险中要突出风险管理的协调性和着重性。通过认真吸取美国次贷的教训,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而提出科学、完备、具有操作性和协调性的全面的监管和控制制度体系。本文首先对美国次贷危机进行全面分析,进一步探析资产证券化风险,最后提出我国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对策。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其潜在的风险

1992年,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地产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但是因为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诸多条件如市场制度、法律制度、风险监管及税收等的不具备,到现在都没有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直到2005年才出现,联通CDMA网络支付租赁费收益计划的发放、2005年12月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元2005-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国开元2005-1信贷资产证券化。

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目前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创新阶段,其真正开始发展仅有短短三年左右的发展历程。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新型市场的资产证券化,未来还有很长的路需要我们去摸索。

(一)信用、道德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来自它的不确定性。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十分重要的特征之一。一定程度上,基础资产信用的保护与资产证券化投资收益有很大的关联性。在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级别信息能帮助投资者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因此要对信用增级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为投资者建立严格、易于理解的信用评级标准。但在我国,对资产信用评估属于新兴产业,而且目前的信用评级机构缺乏评级标准以及资产本身的因素,还不能满足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要求。不仅缺乏专业评级机构的完整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资产评估中也非常突出,这将是一个很大的导致信贷风险的人为因素。因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我国创新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重要任务,然而更重要的是道德风险的防范。

(二)法律、法规风险

相比市场的发展,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我国的基础法规制度建设处于劣势,仍需逐步的完善。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方面缺乏经验,也就是说,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在进行试点研究和缺乏经验的不断摸索阶段。证券化市场没有相应的法律做后盾,与之相关的现有政策和法规也严重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资产,因而很难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部门规章只有相关的政策指引,其法律效力比较低,我国并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推出法律法规,这样容易产生立法冲突。再加上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参与者不能很好地规范权利和义务,这些因素都将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面临我国式的法律法规风险。资产证券化大规模的发展,必然会导致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三)宏观的经济状况与政策的风险

发行资产证券化、取得与分发收益,管理者对资产的管理都与宏观经济有不可分割的关系。面对不断变化错综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不同的国家对资产证券化采取不同的保护与支持政策。在政治、社会、经济等宏观因素的考虑下,政策的制定者可能做出非合理的博弈决断,错误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会阻止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

(四)金融产品本身的缺陷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仅有利于通过分散金融风险,改善银行资本结构,有助于保障金融业的稳定,而且能建立多角度、多层次、更全面的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融资投资渠道。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只是能分散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仅仅做到提高储贷或银行机构自身平衡表的转移能力,但如果遇到同样的风险,我们仍然会无法应对。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这场在美国爆发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目前已被认为是近年来全球损失最惨重的金融危机。这次危机有其不同于传统金融危机的原因,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和性质,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道路。做到以下几点,能帮助我们有效地防止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逐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配套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特别复杂的业务,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如法律、融资、会计、税务、评估、基金担保等,所以我国需要建立一套涉及各领域的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和政策。实践中发现,我国的交易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还不够完善。在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制定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要考虑我国国情,在实施过程中更要注意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此外,合理的税收政策大大地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2.提高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的法律效率。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金融融资的范畴,它的顺利发行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已出台的一系列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都是相对较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法律效力较低,而涉及资产证券化许多问题亟须解决,并不是一些临时性管理措施和规定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发展更高层次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二)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管理

1.确保基础资产的资信质量。证券化的资产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相符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虽然从目前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资信情况还不错,但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分散风险对非系统风险的规避。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较高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为了保证基础资产的资信质量,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选用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2.规范信用评级制度。要逐步完善信用评级标准,从而使其更好地发挥指示作用。建议证监会在审批过程中,除了要重视信用评级的要求以外,还应按规定公布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标准,帮助更好地预测产品的信用评级结果,发挥客观性和指示性作用。这样的公共信用评级标准将不仅能使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设计多样化,同时也对国际资产证券化在合适的时间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具有战略重要性。

(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由于它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基金和证等品种相比具有特殊性,在监管上也明显不同,所以我国应继续加强资产证券化的全面系统监管,从对基础资产评估到资产池的评估,再到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全过程监管,加强以披露信息为本质的监管方式。通过非常严格有效的监管,以确保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在目前分业监管情形下,银监会在制定相关披露要求的同时要重点考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自身的特点。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深化,产品结构不断复杂化,监管当局的监管形式和责任就会不断变化。因此,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关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方向,建立协调和对话制度研究监管对策,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优势分享,使资产证券化活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到位,增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防范风险于未然,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羽.资产证券化风险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3).

[2] 张文剑,赵鹏.中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影响因素分析[J].晋中学院学报,2014,(12).

[3] 巴圣哲.对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8).

第4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次级债;次债危机;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95-02

自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爆发以来,它就成为了各国政府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到了2008年,由于次债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并随着雷曼兄弟的破产,金融海啸席卷而来。这次金融海啸影响之大,波及范围之广,为历史罕见,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时至今日,世界经济总体趋好,中国经济也进入了企稳回升的阶段。但金融海啸的影响仍在继续,中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发展前景仍不完全明朗,要真正走出危机尚需加倍努力。在我国经济逐步回暖、房地产市场逐渐升温、银行信贷较为宽松的情况下,研究美国次债危机和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不可忘记美国次债危机的教训,要加强金融监管,防止类似危机的发生,但更不可因噎废食,全盘否定资产证券化能给中国带来的好处,中断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步伐。总之,中国应借鉴美国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并总结美国次债危机的教训,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

一、次级债

次级债,全称是“次优级抵押贷款证券”,是相对优先级抵押贷款证券而言的。要了解次级债,先要知道次级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

次级抵押贷款是相对于优级抵押贷款而言的,次级抵押贷款发放的对象是那些没有信用记录、缺乏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对这些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要求很低,因此,贷款的风险较大,而贷款利率也相应比较高,典型的风险大受益高。而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把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可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通过信用担保或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期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次级债就是以次级抵押贷款作担保所发行的证券。

二、次债危机及其影响

由于美国金融市场十分发达,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因此,美国各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不断下滑,为了提高盈利能力,扩大市场吸收更多的客户,商业银行开始对没有信用记录且缺乏还款能力的客户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即为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简称次贷。由于当时房价一直上涨,因此,即使这些客户到期不能还款,商业银行也会因房价的上涨而得益,所以,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增长迅速。据统计,在2006年,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有40%为次级贷款,总额超过了4 000亿美元。美国的次债危机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它的产生主要是由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所引起的,次级债实际是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由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缺乏流动性,故而商业银行把这些贷款打包销售出去,再通过信用担保或增级等方式后,抵押证券公司把它们以次级债的形式卖给投资者,这样银行既提高了收益又解决了流动性问题。但由于次级债发行的基础资产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而次贷的借款人就是那些信用低、还贷能力不高的群体,这相对于优级债而言,风险很高,这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是建立在房价上涨的基础之上的,在房价高时,他们可以以房子的增值去向银行贷款,并以此来归还贷款甚至消费,这时一切似乎都那么美好。

事实上,起初在房价走高时,次贷的违约率确实较低,而由此发行的证券收益却很高,因而引来了众多的投资者,尤其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正是由于次债市场的不断扩大,参与的投资者不断增多,尤其是由次债形成的金融衍生工具的迅速发展,使得次债的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越来越大。许多机构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的比率不断提高,次债市场的风险也急剧增大。而随着房市的低迷,次贷的借款人无力还贷,还不起债的人越来越多,次贷的违约率会不断提高,截至2006年底,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违约率达到10.5%,是优级贷款市场的7倍,建立在次级贷基础上的次债风险可想而知。投资者们不断抛售手里的次债,导致证券价格迅速下降,更为糟糕的是,由次债所形成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受到重大打击。由此,次债风波迅速蔓延导致了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次债危机重创了美国和全球的股市,并最终引发了历史罕见的金融海啸,给美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次债危机及金融海啸影响甚广,就中国而言,首先,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影响,危机使得我国在外贸交易中蒙受巨大损失,在境外投资方面面临了更大的挑战。其次,中国资产价格波动剧烈,股市从6 000多点下降到1 000多点,使国内投资者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灾难,阻碍了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最后,美国次债危机导致美元下滑,由于我国的外汇储备巨大,且主要以美元和美元资产形式持有,因此,美元的走弱会使我国面临巨额损失。

尽管次债危机给美国、中国乃至全球经济都带来了巨大影响,但在经济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金融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今天,我们不可因噎废食,不能中断中国资产证券化改革的步伐,应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与合作,积极提高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支持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在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已经发行过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运作的相当成功。我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条件,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前提下,我们应加大资产证券业务的发展,通过资产证券化防范、分散和转移风险,提高金融市场运作的效率,推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我国国有银行的整体竞争力。

三、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

我国资产证券化即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如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不多、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法制不够健全,等等。如何解决上述困难,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是我们应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一)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支持和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我国对一些机构投资者限制较多,因此,要放宽对此的限制, 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和放宽市场, 使这些拥有长期资金的机构投资者能进入市场,这样才能更好地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

(二)加强金融监管

高效的金融监管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当前中国经济逐步回暖,房地产市场逐渐升温,银行信贷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应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市场化行为,防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可能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同时,我国目前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大力推进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增强信息的透明度。

(三) 完善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加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建设,构筑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则,在会计和税务方面制定合适的政策,确保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对试点阶段的资产证券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全面推行。

(四)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因此,要完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既要进行对交易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考核评价的内部评级,也要进行发行评级,且将结果公告投资者。这就要求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行为,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资产评级制度,从而提高国内信用评级质量。

(五)培养专业人才队伍

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动力。资产证券化涉及金融、证券、法律、房地产、评估等多专业领域,需要既有理论基础知识,又有实际操作经验的专业型高素质人才, 因此要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环境越加复杂,各国政府与金融机构要及时协调和应对,国际金融合作趋势已成必然。金融衍生品是增强市场流动性和分散风险的良好工具,但它却不会消灭风险。因此,我们应吸取美国次债危机的经验教训,加强国际金融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经济和金融稳定。但我们不可因噎废食,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不断发展的大趋势下,资产证券化在中国也一定会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为了支持和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建立良好的生存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辉,伍旭川.美国次贷危机与金融稳定[J].中国金融,2007,(18).

[2] 蓝庆新.美国次贷危机与我国金融风险防范[J].理论探索,2008,(2) .

[3] 陈雨露.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J].中国金融,2008,(7).

[4] 蒋先玲.美国次级债剖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1).

第5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金融体系 政策建议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它以可以预见的现金为支持,是一种新型的结构化融资创新产品,可以降低借款者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转移和分散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以及增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其中转移风险和扩大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两项基本功能。从次贷危机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造成了系统性风险的积累、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资产的价格泡沫以及内生流动性的扩张等,其对金融风险的作用机制遵循以下四个阶段:形成—积累—爆发—传导及扩散,本文遵循这四个阶段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动态演进中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金融风险的形成

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初始债务人、贷款发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投资者、服务者以及第三方等主体,因此其运作机制是极其复杂的,这使参与主体难以掌握资产证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场预期,同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这些不利因素均导致金融风险的潜在形成。

第一,种类繁多的基础资产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难度上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繁多,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这也相应的有不同的风险收益评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动下,各项资产价值评估的难度越来越大,这时市场会倾向于依赖假设条件模型进行评估,但这种评估结果大多不符合市场走势。如果基础资产不止一种,则定价的难度会上升。在金融市场中,有效的定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并减少市场波动,因此资产证券化定价难度的上升无疑使潜在风险不断形成。

第二,资产证券化繁多的创新品种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品种是极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形成的证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众多的参与主体,使资产证券化形成一个种类繁多、错综复杂的市场,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场预期的难度。一方面,众多创新产品导致信息披露花费较高的成本,当信息分析成本超过收益时,市场参与者就不会进行信息分析,这是目前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垄断的主要原因,这也会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这些创新产品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加上难懂的定价模型,使投资者很难对价格走势形成有效的预期,导致了潜在风险的形成。

第三,资产证券化的众多参与者存在信息不对称。资产证券化的创新过程中有一个不断拉长的利益链条,其中包括借款人、贷款发放者、金融机构、投资银行、信用评级公司、投资者以及服务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每个参与者都存在信息不对称,每多一层的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一层委托—问题,形成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创新,初始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清晰,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委托—问题会越来越多,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链条极其脆弱,并隐含了大量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风险的潜在积累

资产证券化具备转移风险和增加流动性两项基本功能。在资产证券化诞生之初,这两项功能为解决储蓄存款机构的流动性短缺、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源分配以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风险会有一个积累阶段,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过度滥用能够促使金融风险潜在积累。

1、增加流动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动性导致抵押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中,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随着流动性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放贷的动机会随之提高,从而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放松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2)增加流动性导致了内生流动性扩张。抵押贷款机构通过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增加,而证券化的投资者比如投资银行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这种手段在次贷危机中被不断利用,即只要资产证券化存在,“投资约束”就等同于不存在。这种扩张集中在金融市场内部,没有像贷款那样从金融机构延伸至实体产业,因此这种流动性增加只能是内生流动性扩张,同时这种增加与基础资产的价格紧密相关,一旦价格发生逆转,流动性供给就会骤然减少,流动性危机就有可能爆发。

(3)增加流动性导致了资产价格泡沫。随着流动性资源的增加,抵押贷款机构更热衷于发放抵押贷款,导致大量信贷资金流入住房贷款市场,引起房价不断上涨,形成资产价格泡沫。若房价上涨速度能与租金上涨速度持平,则房市就不存在泡沫。

2、风险转移功能在风险潜在积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发行证券化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投资者。随后,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将初始证券化作为基础资产进行再次打包和重组,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投资者购买,形成风险的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链条。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其价格的涨跌几乎趋同于基础资产价格,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积累。一旦货币政策转向紧缩,前期积累的金融风险就会超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引发借款者无力还贷、投资者得不到偿付、资产价格下跌和金融机构破产的恶性循环。

四、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风险的爆发

资产证券化由基础资产衍生而来,在初始证券化基础上又衍生出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的价值,基础资产的价值波动会带动衍生品的价值波动。如果经济出现负向冲击,基础资产的价格就会下降,各类证券化资产的评级会随着基础资产的价格下降而下调,从而其价格也会降低,这时就会出现类似传统融资中所面临的“投资约束”,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也会丧失,市场不能正常的扩充流动性和转移风险,内生流动性扩张和资产价格上涨就会失去根基,整个市场将会出现下滑的趋势,从而引起金融风险的爆发。

五、资产证券化在金融风险传导中的作用

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会通过两种渠道引起风险的传导:一种是基础资产渠道,另一种是证券化产品渠道。

1、基础资产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下跌。在基础资产价格下跌过程中,由于财富效应和托宾效应的影响,市场中微观主体的消费和投资均会以乘数倍下降,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风险的传导及经济萧条。

2、证券化产品渠道

金融风险爆发后,基础资产价格下跌会引起证券化资产的降级和价格下降,发行者和投资者均会遭受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对于证券化投资者而言,证券化的降级及价格下跌将导致资本市场出现新的挤兑形式——“资本市场挤兑”,其特征是: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市场的信贷市场发生违约,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证券化资产减值,投资者为了避免损失向市场套现,纷纷抛售资产,这会减少资金供给与资产交易,导致流动性危机爆发,而危机的爆发会导致资产进一步减值,资金供给又会进一步减少,最终导致整个市场出现流动性危机和紧缩。

(2)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它们是市场中证券化的投资者,因此“资本市场挤兑”也会发生在其身上。另一方面,它们也是证券化发行者,随着商业银行持有的证券化资产不断减值,其拥有的一些信贷资产也难以证券化,这使它们无法有效的补充流动性,这时商业银行就会发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风险爆发后,资产证券化会从基础资产和证券化产品两个渠道,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和投资者造成影响,使市场产生流动性危机和偿付危机,从而引起风险的传导。

六、政策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从宏观的角度上也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时必须审慎使用其各项功能。在本文中以次贷危机为背景,讨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各种影响,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重视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的协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在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同时,也有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影响,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因此,应重视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协调,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此外,如果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必须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和认识,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过度积累和扩散。

第二,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的同时,构建合理的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要明确监管当局的监管权限、加强信息披露、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协调以及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信用评级方面,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跟踪评级和利益冲突规避机制的建设、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机构的透明度以及强化评级机构的数据积累。我们可从风险识别、风险预警和风险对策三个方面来构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只重视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缺乏对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防范,无法有效的解决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必须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将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来制定监管原则,关注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强化事前监管和功能监管,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业务进行统一标准的监管,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沟通合作。

【参考文献】

[1] 张晓朴: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演进、成因与监管[J].国际金融研究,2010(7).

[2] Allen,F.E.Carletti.Credit Risk Transfer and Contagion[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2006,53(1).

[3] BIS.Innovations in Credit Risk Transfer: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Stability[R]. BIS working Paper,2008.

[4] 何帆、张明:透视CDO:类型、构造、评级与市场[J].国际金融研究,2008(6).

第6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银行分散信用风险的最基础的工具。美国于1969年末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30多年的时间里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我国首批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12月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开始,随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也成功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可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提前回收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的推出,会给商业银行利用其专业化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扩大收益来源提供可能。始于美国2007年4月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以下简称“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由单一市场波及多个市场,由一个国家迅速蔓延至全球。此次次贷危机发端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大规模违约,由此引发以其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收益大幅下降,价格急剧下滑,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然而,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运行、能否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取决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资产证券化市场能否健康、繁荣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重新思考和审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关键。本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次贷危机为背景,尝试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影响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资产的品质

所谓资产的品质,是指证券化的资产到期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可靠程度。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资产的品质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基础。对于投资者而言,关注资产的品质更胜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因此如何提升资产的品质、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贷款机构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向信用程度较差、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当利息上升、房产市场降温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债务人违约和贷款机构的破产,归根结底,问题在于贷款的品质。

(二)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

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包括与发起人资产的独立、与发起人以外的其他机构的独立。确保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的“破产隔离”。首先,在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中,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设立了一种特殊的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根据SPV设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没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国,如何构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运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为了确保资产池中的资产的独立性,阻断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应遵循“真实出售”的做法,在会计上、法律上确定“真实出售”的标准也成为影响投资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资产证券化的环节复杂、参与者众多,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与原始债务人、发起人、SPV、资产的管理人、中介机构密切相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信息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平的重要机制。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次级贷款申请人的真实偿付能力,也就无法准确了解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妨碍了投资者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

(四)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机制及救济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规定投资者的权利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权利行使机制,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后,还应有完善的救济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我国台湾在信托型SPV的构造方面设置了受益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投资者通过受益人会议行使决策权、监督权等,信托监察人则从外部进行监督。

(五)监督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机制,即证券发行人内部的监督机制;二是外部监督机制,即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政府监管的缺位,也进一步证实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策略

(一)整合现行的法律规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层次

由于缺乏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我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采取了边试点边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从2005年试点至今,共有十余部规范文件出台,的主体包括央行、银监会、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本文认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合、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制定一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法律,内容包括证券化的资产的范围,投资者的范围,资产转移,风险隔离,抵押权变更登记,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等,立法层次可提升为行政规章,待理论及实践均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二)SPV的法律构造

资产证券化架构的核心是风险隔离机制,SPV则是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SPV是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的桥梁,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托、公司、合伙等是SPV采用的常见的组织形态,且以信托和公司最为常见。完善SPV的法律构建,减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应该关注的重要方面。

1.理顺资产证券化与信托法的关系,完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信托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然而,在法理上,以信托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交易结构依然面临着一些似乎无法逾越的障碍。”信托的基本结构为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管理办法》构建的信托结构可以简化为委托人(即发起人)—受托人(信托SPV)—受益人(投资者),问题在于,此信托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由于发起人与投资者不可能是同一主体,因此可排除自益信托,如果是他益信托,则按照信托理论,发起人应无偿地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机构,显然,这与“真实出售”相违背。有学者提出可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理解为“双信托”,即存在两个自益信托,那么,这两个信托间是何种关系?如果相互割裂,则如何体现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完整性?况且,在发起人为委托人的自益信托结构中,发起人的受益权在《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两组信托的存在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陷入困境,以上的种种障碍,影响到信托资产证券化的有序进行。因此,改变两组信托并存的局面,转为以其中一种信托为主,比如保留发起人为委托人的信托关系,则发起人可以委托SPV转让信托受益权;或者保留投资者为委托人的信托关系,则发起人与SPV间仅为资产的转让者与受让者的关系,上述的障碍将不复存在。中国-.构建SPV与自身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在实践中,SPV多以“空壳”公司的形式出现,为了避免SPV自身破产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构建SPV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在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约中严格限制SPV的经营范围,禁止其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经营和投资活动,避免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债务和提供担保;其次,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会走向腐败,为了防止发起人与SPV串通或控制SPV进行有损投资者的行为,SPV应设置监督机制。可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或引用公益信托中信托监察人的设置,在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中设置信托监察人,赋予其监督权和提讼权。

(三)完善真实出售制度

为了实现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真实出售”是重要环节。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实出售”实质是合同债权的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即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虽然可因不当得利请求原债权人返还,但无疑会使操作更加复杂,也增加了运行成本。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在法律上可确认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时,由发起人充当资产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简化其中的繁杂。

(四)强化信用增级制度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信用增级一方面可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者,通常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前者如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后者主要由发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对SPV证券提供担保。在我国,由于市场发展不成熟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建立信用较高的专门的担保机构,在试点操作中,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的手段。在美国、韩国等国家,均组建了专门的担保机构,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本文认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参股的专门担保机构以增加资产的信用等级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推动力。信用增级后的环节是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独立性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的基本准则,确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提高其质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切关于资产投资价值的信息均属应披露的范畴,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美国次贷危机一个重要警示即强化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第16号公告要求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等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并规定了受托机构详尽披露基础资产池的标准。这一举措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建立资产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传递不及时、责任缺失等,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的责任主体及内容不明确,投资者的救济权得不到实现。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完善责任体系。

(六)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证券发行人的内部监督。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投资者均面临“内部人控制”的状况,通常,SPV是发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机构也由发起人担任,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间或者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现象,因此,对发行人内部不同利益主体间权力的分配、不同部门间权力的制衡进行制度安排,引入独立董事或信托监察人,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次,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应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平衡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体系有必要从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卜壮志.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我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7,10

第7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银行分散信用风险的最基础的工具。美国于1969年末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30多年的时间里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我国首批证券化试点于2005年12月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开始,随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也成功发行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可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提前回收流动性。资产证券化的推出,会给商业银行利用其专业化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扩大收益来源提供可能。始于美国2007年4月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以下简称“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由单一市场波及多个市场,由一个国家迅速蔓延至全球。此次次贷危机发端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大规模违约,由此引发以其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收益大幅下降,价格急剧下滑,投资者遭受了巨大损失。然而,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运行、能否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取决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资产证券化市场能否健康、繁荣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重新思考和审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关键。本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次贷危机为背景,尝试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影响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资产的品质

所谓资产的品质,是指证券化的资产到期能够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可靠程度。资产是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资产的品质是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基础。对于投资者而言,关注资产的品质更胜于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因此如何提升资产的品质、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贷款机构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向信用程度较差、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当利息上升、房产市场降温时,不可避免地出现债务人违约和贷款机构的破产,归根结底,问题在于贷款的品质。

(二)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

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包括与发起人资产的独立、与发起人以外的其他机构的独立。确保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的“破产隔离”。首先,在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中,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设立了一种特殊的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根据SPV设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没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国,如何构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运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为了确保资产池中的资产的独立性,阻断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应遵循“真实出售”的做法,在会计上、法律上确定“真实出售”的标准也成为影响投资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资产证券化的环节复杂、参与者众多,证券化资产的信息与原始债务人、发起人、SPV、资产的管理人、中介机构密切相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信息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实现信息公平的重要机制。在美国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次级贷款申请人的真实偿付能力,也就无法准确了解证券化资产的信息,妨碍了投资者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

(四)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机制及救济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规定投资者的权利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权利行使机制,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后,还应有完善的救济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我国台湾在信托型SPV的构造方面设置了受益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投资者通过受益人会议行使决策权、监督权等,信托监察人则从外部进行监督。

(五)监督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机制,即证券发行人内部的监督机制;二是外部监督机制,即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政府监管的缺位,也进一步证实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策略

(一)整合现行的法律规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层次

由于缺乏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我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采取了边试点边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从2005年试点至今,共有十余部规范文件出台,的主体包括央行、银监会、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本文认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合、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制定一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法律,内容包括证券化的资产的范围,投资者的范围,资产转移,风险隔离,抵押权变更登记,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等,立法层次可提升为行政规章,待理论及实践均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二)SPV的法律构造

资产证券化架构的核心是风险隔离机制,SPV则是风险隔离机制的产物。SPV是连接发起人与投资者的桥梁,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信托、公司、合伙等是SPV采用的常见的组织形态,且以信托和公司最为常见。完善SPV的法律构建,减少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应该关注的重要方面。

1.理顺资产证券化与信托法的关系,完善信托型资产证券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信托的形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然而,在法理上,以信托为特殊目的载体的交易结构依然面临着一些似乎无法逾越的障碍。”信托的基本结构为委托方—受托方—受益人,《管理办法》构建的信托结构可以简化为委托人(即发起人)—受托人(信托SPV)—受益人(投资者),问题在于,此信托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由于发起人与投资者不可能是同一主体,因此可排除自益信托,如果是他益信托,则按照信托理论,发起人应无偿地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机构,显然,这与“真实出售”相违背。有学者提出可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理解为“双信托”,即存在两个自益信托,那么,这两个信托间是何种关系?如果相互割裂,则如何体现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完整性?况且,在发起人为委托人的自益信托结构中,发起人的受益权在《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两组信托的存在使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陷入困境,以上的种种障碍,影响到信托资产证券化的有序进行。因此,改变两组信托并存的局面,转为以其中一种信托为主,比如保留发起人为委托人的信托关系,则发起人可以委托SPV转让信托受益权;或者保留投资者为委托人的信托关系,则发起人与SPV间仅为资产的转让者与受让者的关系,上述的障碍将不复存在。

2.构建SPV与自身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在实践中,SPV多以“空壳”公司的形式出现,为了避免SPV自身破产的风险影响投资者的利益,构建SPV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在公司章程或信托契约中严格限制SPV的经营范围,禁止其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经营和投资活动,避免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债务和提供担保;其次,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不受监督的权力必定会走向腐败,为了防止发起人与SPV串通或控制SPV进行有损投资者的行为,SPV应设置监督机制。可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置独立董事,或引用公益信托中信托监察人的设置,在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中设置信托监察人,赋予其监督权和提讼权。

(三)完善真实出售制度

为了实现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真实出售”是重要环节。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实出售”实质是合同债权的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即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虽然可因不当得利请求原债权人返还,但无疑会使操作更加复杂,也增加了运行成本。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在法律上可确认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时,由发起人充当资产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简化其中的繁杂。

(四)强化信用增级制度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信用增级一方面可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者,通常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前者如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后者主要由发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对SPV证券提供担保。在我国,由于市场发展不成熟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建立信用较高的专门的担保机构,在试点操作中,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的手段。在美国、韩国等国家,均组建了专门的担保机构,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本文认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参股的专门担保机构以增加资产的信用等级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推动力。信用增级后的环节是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独立性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的基本准则,确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提高其质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一切关于资产投资价值的信息均属应披露的范畴,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美国次贷危机一个重要警示即强化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2007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第16号公告要求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等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并规定了受托机构详尽披露基础资产池的标准。这一举措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权,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建立资产信息共享机制、信息传递不及时、责任缺失等,对于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的责任主体及内容不明确,投资者的救济权得不到实现。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信息披露的渠道,完善责任体系。

(六)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证券发行人的内部监督。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投资者均面临“内部人控制”的状况,通常,SPV是发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机构也由发起人担任,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间或者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现象,因此,对发行人内部不同利益主体间权力的分配、不同部门间权力的制衡进行制度安排,引入独立董事或信托监察人,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次,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应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平衡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体系有必要从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卜壮志.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我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7,10

第8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新资本协议

中图分类号:F8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2-0002-05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和经济增长放缓受到广泛关注。与本轮次贷危机几乎同步,新资本协议在主要经济体开始实施,金融领域两个重大事件时间上的耦合使得新资本协议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观点认为,新资本协议建立在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先进做法基础之上,而曾以风险管理著称的花旗、瑞银等国际化大银行不仅未能成为抵御次贷危机的中流砥柱,而且还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并由此质疑新资本协议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下试图分析次贷危机中商业银行扮演的角色,对新旧协议进行对比,以期说明新巴塞尔协议具备制度上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并建议中国应加快推进实施新协议的步伐。

一、次贷危机的成因:商业银行扮演的角色

本质上,次贷危机是在利率上升、房价下跌双重压力下,次级按揭贷款单个借款人违约的信用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渠道演变为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过程中,商业银行不仅未能成为减轻次贷危机的缓冲器和稳定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推波助澜的重要角色。

(一)放宽房贷授信标准,扩大了信用风险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次级贷款开始起步,进入新世纪以来,扩张速度明显加快,次级贷款余额从2002年的1670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6000亿美元左右,占全部按揭贷款比例由2002年的7%提高到2006年21%。次级贷款的迅猛发展表面上看是由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贷款发放机构放宽房贷授信标准,向许多不具备还款来源的个人发放了贷款,深层次则是房价持续上升、利率结构创新和MBS等二级市场快速发展的结果,主要表现为:

1.近年来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2000~2006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1倍,资产价格持续上涨导致的“景气幻觉”,不仅引起次级贷款需求的膨胀,而且导致金融机构主要基于抵押品价格进行授信决策,忽视最重要的因素――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的评估;放宽授信标准使大量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购买房屋,这类“非有效”需求又进一步推动房价上涨,形成了房价上涨螺旋。

2.次级贷款利率结构的创新。通常在贷款期初的2~3年利率较低,甚至只付息不还本,而2~3年后实行浮动利率,根据市场利率水平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诱导了潜在高风险客户借款。

3.次级贷款支持的债券二级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工程的广泛运用使得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次贷发放机构能够通过打包和证券化,将贷款轻松出售给投资者而获利,从而形成“风险转移幻觉”,其发放贷款的基础逐渐演变为“房价会不断上涨”这一假设前提,而不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只要房价还在上升,贷款发放机构就可以通过将贷款证券化轻松赚取更多利润;投资银行更是积极响应,通过杠杆融资大量收购银行贷款并打包出售给投资者而获利。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次级债券市场的繁荣弱化了市场参与者监测风险的动力,造成贷款占抵押品价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78%上升到2006年的86.5%。芝加哥大学新近一项研究表明,经过反复打包最终出售给非银行机构投资者的次级贷款违约率比未证券化的次级贷款高20%。

(二)商业银行向全能化发展,使本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循环回归,并同时承担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等次贷发放机构退出市场,使得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融资关系,商业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的同时也转移了风险。然而,综合化转型后的银行全面覆盖了信贷发放、信用增级、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杠杆授信等市场环节,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同时承担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如图1)。这种风险循环改变了证券化设计的基本功能,把银行推入全面市场风险之中。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银行的全面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信贷资产的系统性风险。在经济的繁荣周期发放的大量次级贷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价下跌后就难以还贷,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证券的价值,从而完全动摇了证券化市场的根基。1996~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从650亿美元攀升至16700亿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国抵押贷款拖欠比率已高达5.82%,为1985年以来最高。

(2)担保供应服务的信用增级风险。作为内部担保,出让资产的银行可能自行购买部分次级受偿的证券,从而保留了部分风险。不过,为了满足破产隔离和会计下账的严格要求,这种风险留存比例一般很小。直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开始通过信用违约互换(CreditDefault Swap,CDS)互相提供外部信用担保,从而大幅增加了风险负担。至2007年底,以次级受偿权为核心的信用增级证券就逾1000亿美元,一些银行机构持有的该类证券甚至超过了自身所有者权益的10%。

(3)直接融资市场的杠杆授信风险。为了争夺有限的间接融资市场,也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美国的银行放任大量银行资金通过投资机构注入证券化市场。这种授信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尤其是衍生品对冲交易信贷往往能达到数十倍的杠杆,其破坏性远比信贷资产内含的违约风险要大。当使用杠杆授信的投资机构深陷困境时,商业银行账上的担保物――资产支持证券也急剧贬值。

(三)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投资风险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投资业务,大量投资于高度衍生的证券化产品,而银行的传统内控机制难以有效管理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证券投资业务,从而使风险处于失控状态。如美国商业银行大量通过在表外设立的投资渠道(conduit)和结构化投资工具(Structured Invest- ment Vehicles,SIV)参与次级债券交易,持有大量超高级(superseniorAAA)MBS CDOs。从业务分类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点主要包括:未纳入表内核算的银行内部投资部门、包销制度下必须自行承担未能卖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证券承销部门、银行设立的对投资者开放的投资机构等。

2006年,随着房价的下降,出于对基础资产质

量的担心,投资者不愿继续持有这些表外实体发行的债务工具,流动性困难以及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虽然大多数表外实体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损害了银行信贷供给能力。

二、新旧资本协议的对比:从次贷危机看新协议的制度合理性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即便在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稳健的商业银行体系对于维护金融平稳运行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次贷危机暴露出现行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作为审慎银行监管核心的资本监管制度已不能适应21世纪复杂的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1988年资本协议框架下次贷危机的孕育、演化、爆发乃至蔓延有其必然性。

与1988年的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的设计更为全面和科学,资本监管方法更加灵活、更具前瞻性,体现了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是全球银行监管者为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所做出的重要努力。

(一)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及表外实体提出了资本要求,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证券化未提出明确的处理方法。为解决这一问题,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重视证券化交易的经济本质。从资本监管的角度,无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如何设计,关键是看风险是否通过资产的真实出售有效地从银行转移出去了。如果风险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需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如果银行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必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被称作“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主要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ABS(asset- backed securitie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MBS(mortgage-backedsecurities)、信用提升(credit en- hancements)、提供流动性(1iquidity facilities)、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interest rate or curency swaps)、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以及分档次抵补的担保(tranched cover)等。

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两种计量方法。按照标准法,银行必须按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暴露采用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计提资本。内部评级法又进一步分为评级基础法RBA(Ratings-based Ap- proach)、内部评估法IAA(1n-temal AssessmentApproach)和监管公式法SF(Supervisory Formula),随着方法由简到繁,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逐步增强(见表1)。如应用监管公式法,新协议要求估计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该档次证券的信用增级水平、厚度、资产池中资产数量和资产池的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5个监管指标,然后使用统一的公式计量监管资本要求。总体而言,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基于资产池中对应资产的质量,一旦资产质量下滑,其资本要求必然增加,以引导银行稳健经营和开展非投机性业务,纠正市场上形成的资产证券化可以达到转移风险、逃避资本监管的错误观念。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灵活度加大正是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证券化风险暴露,提高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同时,考虑到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风险计量方法设计过程中考虑到了资产证券化角色的多样化和所面临风险的复杂性,改变了以前从业务主体来衡量风险计量标准的方法,而是从业务参与的角度对银行进行资本监管。

同时,根据新资本协议确定的资本监管范围,商业银行表外建立的、包括专门用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投资渠道和结构化投资工具等从事金融交易的附属机构应该达到所适用的监管资本标准。这些附属机构都必须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范围,如果未纳入并表范围,对这些附属机构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资本中扣除(BCBS,2006)。总之,新协议下监管资本要求与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高度相关,为商业银行合理回避风险提供了正向资本激励。

(二)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计量风险参数并进行压力测试,提高了监管资本要求的前瞻性

在内部评级法框架下,商业银行无论采取何种违约概率估计方法,都应基于严格的实证分析和历史违约经验,并校准到长期平均违约水平。银行内部估计的违约损失率应反映长期违约加权平均损失率,若经济衰退时期的违约贷款回收水平明显低于长期平均回收率,银行应采用经济衰退时期的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应反映经济紧缩时期违约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债务人继续提款的可能性,保守地估计表内外授信限额和授信承诺的使用率和风险暴露的变化。

在新协议第一支柱框架下,商业银行应对自行估计的风险参数进行压力测试,考察压力情况下风险参数变化的影响。若压力测试结果显示资本不能覆盖压力情况下的风险,监管当局应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或增加额外资本,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能够达到按照压力测试结果要求。在第二支柱框架下,商业银行应开展更加全面的压力测试,评估外部极端(尾部)事件对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负面影响,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清楚了解极端事件的影响,并在制定资本规划时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或制定特别应急预案,降低极端事件的负面影响,减少意外冲击的损失。

(三)新协议对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

实践中,银行对各类信息中的一般信息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披露,对风险信息的披露则不够详细。银行管理者相信,风险信息的披露越多,银行的市场价值贬值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新协议通过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对信息披露在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地位进行了强调,以推进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效果。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的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巴塞尔委员会还计划于2009年第三支柱的详细指引,对商业银行披露内容提出更明确的要求。这些规定对银行业的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与市场的各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密切关注银行的经营活动,根据银行经营状况好坏采取对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行动,以影响银行的资产价格,甚至生存环境,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

在本轮次贷危机中,大型商业银行在证券化信息披露方面不尽人意。经过组合、分层、打包并多次

转让后,基础资产的风险特征越来越模糊和不透明,增加了风险揭示和分析的难度,使得本来就缺乏动力提供基础资产信息的发起人、SPV和评级机构也无法提供清晰的结构化产品风险图谱,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理解这些交易工具,最终酿成了巨额损失。

总之,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商业银行业务模式和风险变得越来越复杂,任何一个简单的监管指标都无法充分反映这些风险,并经受得住金融创新的考验。新资本协议赋予了资本充足率更加丰富的风险管理内涵,在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的同时,为审视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行为提供了更加宽泛的视角,督促商业银行稳健地、前瞻性地识别和计量所面临的风险,事前建立起充足资本,增强单个银行及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次贷危机不仅未否认新资本协议制度的合理性,反而为资本监管制度从旧资本协议向新资本协议变迁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三、次贷危机对我国商业银行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启示

1.次贷危机的根源不是资产证券化,而是对风险控制不当。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次贷危机中各个利益主体由资产证券化这个纽带连在一起,并且最终正是资产证券化这个纽带的断裂导致了危机的爆发。但是,从次贷危机演变过程及其发生的条件来看,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次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忽视了对贷款者偿还能力的考察。在资产可以轻易证券化并出售获利的引导下,其发放贷款的基础逐渐演变为“房价会不断上涨”这一假设前提,而不是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利益机制驱动下,贷款条件不断放松,更多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参与购买房屋,又反过来进一步推高了房价,造成房市的过度繁荣,泡沫越吹越大,危机最终爆发。因此,危机的原因不是资产证券化,而是对资产证券化的错误使用,其表现为:(1)放贷机构在进行证券化时,没有正确评估基础资产的质量与风险;(2)没有及时、准确地披露基础资产的信息,以便让投资者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3)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不力,使得次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过程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为危机出现埋下了隐患。

2.严格执行新资本协议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危机的破坏力。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设计的科学性表示为:(1)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资本标准,表外实体必须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范围;(2)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计量风险参数并进行压力测试,并考虑压力测试的结果,制定特别应急预案;(3)将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对信息披露在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地位进行了强调。

历史不容复制,更不能重来,但处在旋涡中的思考仍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次危机中大型商业银行的表现来看,新资本协议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暴露不足,未将其纳入风险报告和内部资本规划;未充分重视压力测试的结果和尾部事件风险;未能向投资者提供清晰的结构化产品风险图谱,致使投资者无法真正理解这些交易工具。我们是否可以做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新资本协议能够早几年推行,虽然未必能阻止此次危机的爆发,但至少可以缓解其破坏力,从而提升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结束语

为了维护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必须尽快实施。新协议只是个国际监管框架,各国还需要时间与国内各大银行商定具体的操作步骤。从美国推行情况看,自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后,美国针对巴塞尔协议的国内监管框架也处于不断修改之中,美联储2007年11月2日投票通过了针对美国大型银行的新资本协议标准,美国大型银行包括花旗银行到2009年4月份才会完全采用该协议。以此来看,实际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美国的实行也至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年底开始推行新资本协议。

第9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

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

)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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