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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现状 发展对策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以银监会为主导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以证监会主导的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应对流动性紧张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工具,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仍然容易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而且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信贷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手续复杂,导致其发展节奏缓慢;而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由于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造成了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法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证监会对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没有完善的法规系统来对企业资产证券进行规范,随着2012年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将来有望对其转为常规化管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不健全。尽管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我国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规还极其匮乏,造成资产证券化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到目前为止,主要是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但这两部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无法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这不仅表现在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销售”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上,还表现在我国现行的各项法规中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矛盾上:比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大创新的“特殊目的载体”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设立的条件间的矛盾未得到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等等。
2、监管不到位,束缚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目前,无论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监管,还是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监管,都是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监管问题。从监管主体上讲,如果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会涉及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工商企业资产证券化, 会涉及到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由于监管主体较多且分散于多个部门,没有主要的对口监管部门,从而形成了目前这种“多头监管”的局面。“多头监管”最大的弊端是责任划分不明确,每个部门都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能,由此造成的碎片化的监管缺乏完整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3、缺乏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大多数券商对一级市场一般都有大量的研究储备,又拥有良好的技术研究支持,加之管理层的积极推动、企业的迫切融资需求和逐步完善的相关环境,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一级市场表现活跃;而由于很难在二级市场上找到交易对手,使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较低,造成了较为冷清的现状,而没有流动性良好的二级市场,就难于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的有效分散。
4、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不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最重要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但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主要存在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评估难以做到独立、客观与公正,导致评估尺度不一和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激烈;资信评级行业由于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资信评级机构动作不规范、信用评仍标准缺乏、公信力不高,投资商对其认识不够,往往出现资信评级结果得不到投资商认同的现象。
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对策
1、健全市场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主体繁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因此必须借鉴资产证券化发展成熟国家的经验,加快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解决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明确资产证券化市场各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此外,还必须完善、调整与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相匹配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使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特殊目的载体”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为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完善监管体系,促进良性发展。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的法规和制度框架,因此,政府主管部门需要调整监管责任,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明确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划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履行监管职责时加强协调和沟通,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也要求各监管部门要监管到位、措施得力,加强对证券化产品杠杆率的控制和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比率管理,全方位严格控制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经营风险,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3、培育二级市场,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应积极采取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推广固定利率贷款、加强信贷资产及其证券化产品的数据库建设等各种措施,适当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范围,壮大资产支持证券的潜在投资者队伍,寻找更好的投资品种,发掘出更多的证券化产品,积极培育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提高二级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使其与一级市场均衡发展、互为补充,从而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体系。
4、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从而使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赵旭.日韩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与借鉴[J]/亚太经济,2010;4
一、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加快资产的流转速度,从而分散经营者风险。可见,资产证券化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流通来实现的,所以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中心是金融衍生品,可是这是不全面的,目前法律监管存在问题有,对证券化的过程缺乏监管,其实,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比非衍生品的流通过程更重要,它才决定着金融产品质量的好坏和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我们是避重就轻,并没有发挥法律监管应有的作用。并且也没有对不当资本风险发生后的追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法律监管的制度并没有设计在著力点上,监管范围比较狭窄。
二、重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
我们可以从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这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进行重构,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衍生品流通阶段、资产整合阶段,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的法律监管。同时合理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一)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
资产证券化中相关利益人在进行资产整合时,法律应尽可能的把资产整合中涉及到的义务更为详尽的囊括进来。我们应该根据风险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一定标准的分级,并把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应明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确立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标准,区别对待不一样的资本质量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优级的风险最小,差级的风险最大,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产品有明确的了解,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关于完善法规方面,应依据不一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由证监会设置对应的分级标准,填补风险分级上的空白,并且制定不同风险级别的原始资产准入标准。
(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监督
我们应当从三个角度来对衍生品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即强化交易过程中再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义务、建立一个统筹性的衍生品监管部门以及加强外部评级机制的监管力度。在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衍生品可以进行再证券化,从金融理论层面来讲,证券化是可以无限制打包的,但是如果打包的次数越多,被掩盖的资本风险就可能越大。对此,我们的应对措施是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即当事人除了履行基础资本的信息披露义务,还应该将基础资产的情况追溯至实体经济领域,并对外公布证券化全过程的信息。还必须要求相应受益人对整合历史,打包过程进行披露,如果无法提供这些相关的信息就禁止衍生品进行上市交易。关于衍生品流通中监管的问题,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构建跨领域的综合性的监管体系。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多机构都在监管,职权有重复部分,这样就造成对相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所以重新设置一个全新的职能部门来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督管理在短期内也是不可行的。因此,银监会、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进行联合管理,尝试联合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性监管制度,在此前提下,由两机构分别对他们管辖的不同领域的特殊情况进行立法,通过这种方法来减少监管之间的矛盾。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可以设置联合统一的办事机构,对相应问题进行统一管控和处理,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对衍生品交易的跨领域监管。另外还应该发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的作用。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滥用的追责机制
资产证券化从广义来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将其价值形态转化为证券资产的资产运营方式,其由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以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种方式组成。由于广义证券化范围过于宽泛,精准研究存在一定障碍,本文重点探讨狭义资产证券化业务。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一般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它一般包含引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BS)”两种资产证券化流程:
二、资产证券化对市场的影响
对资产市场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出现和推广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同时也达成了收益与风险的相互匹配。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仅能够分散风险,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优质资产的占比较高,能够让投资者获得优先级的低风险收益。而次优级资产的高收益率也可以使得投资者有希望获得潜在的超额收益。
对银行系统而言,随着政府对于经济市场稳步前进的调控手段进一步深入,银行在整个经济形式中承受了巨大的风险,贷款需求的迅速增长和存款的缓慢增速导致了银行系统的金融体系结构性失衡。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将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而这就将原本不可流通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化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银行系统面对的高风险,提高了银行资金的使用率,也能够提高资本市场的灵活性。
对宏观市场而言,资产证券化是在市场经济中相对特殊的一种市场化方式。它与商品市场化对应,但更加深化的市场化体现。主要设计产权的市场化和资产的市场化,其中信贷资产化就是主要涉及收益权市场化而企业资产证券化则是涉及所有权和收益权两者兼具的市场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分为三种方式: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其中资产支持票据并没有导致资产出表和风险隔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能算是资产证券化。三种实现形式在具体的监管和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处于多头监管格局。在我国,金融领域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因此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无法避免的处于多头监管的格局下。比如在中国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监管。而券商创新业务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受证监会的监管。这样的监管格局结果是导致了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发行场所被人为割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机构之间的主动合作。再者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环境不完善,缺乏国家层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约束,仍以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不同监管机构的通知为主要依据,但是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具体管理细则上存在差异,这就限制了业务的大规模发展。
(二)产品流动性较低。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前11个月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额仅为105亿元,并且主要集中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支持证券,占同期债券总交易额的0.014%,流动性较低。出现这种现象主要缘于证券化产品结构较为复杂,信息披露不够全面,没有详细的现金流披露,导致估值存在较大难度。此外,目前发行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大多选择持有至到期,并未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三)产品需求范围较小。资产证券化其实是一种融资化过程,它需要稳定的资金保障,需要比较稳定和宽泛证券投资者。而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以机构为主,其中金融机构为主导,参与投资的主体范围偏窄。只有持续的拓展投资者群体,引入其他类型的投资者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持续快速发展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目前国内制度规定投资人仅在发行期间可以查询证券化资产,但代表投资者的估值机构查询以及入库分析尚未完全放开,这种信息的不公开会直接影响到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级市场的定价公允程度和二级市场的活动程度。
四、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资产证券化想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发展壮大,其所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完善全面的法律环境需要符合我过资产市场发展水平的大环境,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虽然正开始迅速发展,但是整体的经济大环境还存在众多的问题,市场监管不利,众多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这空白的地方。因此在借鉴西方成熟的法律体系基础上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做出修改和补充,除了完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外,还需要加强其他一系列民商事、经济等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会计法》 等等。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保证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把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MBS),然后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出售这些证券给市场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券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
二、住房抵押贷款在国外的实施和特点
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为了解决高通胀波动期储蓄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与利率风险,美国设立了三大(准)政府机构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从而建立起世界上最发达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
研究这些住房抵押证券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发现,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及经济环境都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抵押贷款产品种类丰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产品品种都具有多层次性,可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能充分挖掘住房需求。二是抵押贷款要达到相当的规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抵押贷款规模大多达到GDP的40%~60%。只有住房抵押贷款积累到一定程度,贷款机构证券化的动力机制才能形成,而且足够规模的分布广泛的抵押贷款才能更大限度地降低资产池的风险,提高抵押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三是抵押贷款机构的多元化。贷款机构的多元化,也降低了单个贷款机构在证券化体系中的博弈力量,便于政府规范与引导。四是完善与严格的信用体系。抵押支撑证券的质量决定于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质量,而这完全取决于借款人能否按时还本付息及对提前偿还风险的控制,所以对借款人信用的考核是保证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五是分工明确、运作有序的强大的中介机构体系。这些机构主要有对抵押贷款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充当SPV的信托机构、对打包资产进行管理的受托机构、管理回收本息的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证券的承销商以及购买证券的机构投资者等等。
三、我国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现实条件
1、商业银行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因素。从一般意义上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主要是用来解决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实现资产负债期限相匹配,降低风险,从资本市场融资等。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机构,其目的是最大化地谋求商业利益。要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动性行为,要么被利润吸引,要么自身存在着相当压力。
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相对较小。截止2005年2月底,全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虽然已经达到16508亿元,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住房贷款的一级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依然偏小。资料显示:2004年底我过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占GDP的比例为11.7%,而欧盟国家2001年的居民抵押贷款占GDP的比率平均达到39%。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形不成抵押贷款群,从而也无从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从作为贷款机构的各商业银行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压力亦相对比较小,作为资金供应重要来源的居民储蓄则持续增长,虽然住房抵押贷款占金融机构吸收储蓄存款余额比例在逐年增加,但仍是占很小的比例,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是充沛的。
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都很低,平均水平在1%左右,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与安全性,因此各商业银行将抵押贷款视做优质资产,积极扩大所发放与持有的抵押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所担心的并不是流动性等风险,而是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资金。由此看来,无论是利润吸引还是所承压力,贷款银行都没有证券化的动力。
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发展情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是有前提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充分发展。西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规律是: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要寻求发展二级市场,因为二级市场能解决一级市场发展中面临的流动性、资金来源、信贷集中性等主要矛盾,促进了一级市场的发展。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住房制度使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直没有获得真正的发展,决定了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是以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为主体的。
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及证券化环境看,首先,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资金供给是过剩的。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国家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仅约4%,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因而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发放贷款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保障。因此,供给方面影响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发展的因素不在于资金来源,而在于其他方面:其一,住房贷款按揭成数低,我国规定最高的按揭成数仅为7成,而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甚至为10成;其二,还款期限短,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还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下,最长仅为20年,而美国和加拿大多为20—30年,最长还款期限可达35年;其三,贷款利率偏高,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在4%左右,而国际上年利率水平在10%以下,低的仅为2%;其四,从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需求方面来看,目前购房者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所面临的信贷资金约束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最高贷款额度的限制造成的。
而且,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产权关系尚未理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是以资源的资本化和价值上同质化可以细分为基础的,资本化和可以细分又是以明晰的产权界定为前提。而我国城镇现存住房产权格局中,除住房制度改革前残存下来的“私房”外,产权形式大多处于产权不清晰的混沌状态。这样,在违约情况下处理房屋,以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基本问题就难以解决。这种产权不明的情况长期存在,会间接影响到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需求。
3、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技术支撑体系尚不完善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工程,其良好的运作是依赖于一个高度发达、运作有序的中介机构体系及信用体系。我国目前的评估体制还欠完善,评级机构的运作也很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而在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体系中,一般会由国家出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机构,对证券化资产标的进行担保或保险,再通过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使其信用等级得以保障。
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应当把注意力和重点放在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体系建设上来,进一步加快住房贷款保险市场和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及个人信用认证的标准体系,建立几个为市场所认可的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做准备,而不是匆忙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4、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规范。在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下,匆忙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而且还有可能形成新的信用危机和流动性危机,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国外一些成熟的市场都有其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条例,例如法国在1988年就实施了《资产证券化法》、韩国在1998年7月实施了《资产证券化法案》、日本则将其《选定目的公司法》修改成《资产流动化法》。相比之下,我国不仅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上严重滞后,而且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还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冲突。
四、我国推行大规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尚需具备的条件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推行大规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遭遇种种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就此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形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和前提条件。
1、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使银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能够有适当的利润空间,形成相应的动力机制。应该逐步降低银行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本,即降低各种手续费用、各种税收费用、各种增级、评级费用等。要给予银行以一定的利率自主权,逐步实现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增加商业银行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收益。
2、规范和发展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首先,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体,使住房消费市场的潜在需求变为有效需求。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严格质量控制与管理,实现标准化服务和操作。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理顺房地产市场的产权关系。通过住房货币化的推进,建立明晰、准确的住房产权结构,为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3、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评级机构。根据我国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的情况,应逐步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标准,走“少而精”的发展模式,着重培育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同时,应不断强化评级机构的中立性,在评级机构与评级申请者之间不能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允许证券商在评级机构中拥有股份或评级机构参与证券买卖活动。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109-03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银行将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的流动性不足的信贷资产以证券交易形式融资的过程,为资产证券化。以相应的资产作为基础发行的证券为证券化产品。资产通过证券化,解决了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的经济面临许多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长期建设项目投资,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利率管制催生影子银行,推高民间借贷资金成本;商业银行的贷款歧视,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企;大型国企资金来源单一,资产负债率已达监管上限;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期限错配,导致银行系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性资产融资手段,对于解决上述问题能够提供帮助。
刘浩洋(2015)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 有利于加快资本市场的成长和完善;有利于加速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林健(2015)认为商业银行加快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银行的流动性结构性不足的困境,有利于分散银行经营风险、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并且提供了银行介入资本市场的平台,有利于帮助银行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王元璋,涂晓兵(2015)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对贷款规模增长迅猛,银信合作全面收缩的问题进行有效疏导;同时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途径和商业银行主动管理信用风险的利器。冯留锋(2014)认为资产证券化能有效解决金融体系市场割裂和功能错位问题;解决商业银行流动性问题,可以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一)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不断增多
资产证券化备案制新规以来,各大银行及公司纷纷试水,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不久前刚刚批复了包括中信、光大、华夏、浦发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此前以大型国有银行为主,现在已经扩大到了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农合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还包括汽车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日趋多元化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信用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正在增强。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创新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涵盖的行业也越来越广泛,包含了银行、证券业、电信、交通、电力、房地产等许多行业。业务也在不断创新,如东方证券公司与阿里巴巴合作推出的阿里小贷,是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业务。该业务是证券公司首次开展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华夏苏宁云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苏宁云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2月6日在深交所挂牌转让。该产品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制后深交所挂牌的首个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s)。渣打中国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该行在华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臻骋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成为国内首批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外资银行之一。首只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诺亚财富与阿里小贷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化业务不断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断增多。
(四)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开展建设银行发行,发行规模达7.196十亿人民币。在2006年的发行规模为11.58十亿人民币。在2007年的发行规模为17.808十亿人民币,2008年是30.201十亿人民币,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资产证券化的范畴首次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到了2008年底,总发行规模66.785十亿人民币。无论是在数量还是规模,信贷资产证券化享受一小部分的债券市场。在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监管机构出于宏观审慎和把控风险的考虑,暂停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推进步伐。201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继续推动这种金融创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于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发行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与50十亿人民币的量。2013 年发行的总规模为 300十亿人民币,较2012年多5倍。而2014年,发行规模更是达到了400十亿人民币。
四、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十余部,主要的有以下几部:200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5年公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公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试点指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和修改;2015年2月,证监会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并同时着手完善相关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从上面的法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试点阶段,正规的法律还没有出台,都是针对试点公布的规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缺失。相应的监管体系也未形成,我国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步伐,没有相应法规作后盾,很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投资者合法权益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专业人才的缺乏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不断发展壮大,虽处于试点阶段,但资产证券化产品却已数量繁多,并且业务品种较新,交易结构也很复杂,不断衍生的产品需要大量的人才维护,因此,在这方面需要大量的专业性强的人才,而目前我国人才储备量不足。而且同时具有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也很缺乏,相关参与方的人才储备也相对不足。
(三)中介机构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中介机构的权威性存在质疑,服务质量不高,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但因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缺乏独立性,规模小,评级体系不够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对信用资产机构的作用不能够充分的认识,导致服务水平有限,得到的评级结果难以使广大投资者信服,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四)二级市场缺乏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二级市场交易,二级市场的作用是为有价证券提供流动性,使证券持有者随时可以卖掉手中的有价证券,得以变现。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本身有待提高,而流动性不足的最大问题,就是会导致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进而使投资者对债券投资越来越小心翼翼,进一步降低流动性。在这个大环境下,资本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足,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五)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发达的资本市场。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尚不成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资本市场缺少流动性,资产风险的分散也难以实现,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也被较大程度的限制。在制度设计上还不是很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包括监管制度等方方面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五、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制度
资产证券化不断创新发展,涉及面加大,对法律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若没有严格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证券化注定走不远,应建立全面的法律,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借鉴国外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外的法律法规,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特色,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与国外成熟的市场不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础做出补充,修订关于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匹配的其他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法》、《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会计法》等等,从而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完善监管框架和制度安排。因此,结合最新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国还应完善法律及监管制度,提高交易质量,设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政府机构进行风险管理。
(二)培养综合型人才
金融市场对我国的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加强对我国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不仅是专业方面的知识,也要对他们进行法律方面的教育,培养在职人员的综合素质,打造专业性强的团队,这样才能在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金融机构可和高校合作培养定向性、专业性人才,扩大人才储备,充分利用资源,培养综合性人才。
(三)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中介服务机构在金融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完善评级制度,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并提高中介机构从业门槛。中介机构能够为市场提供信息,降低信息成本,实现资金流与物流,信息流的高效整合,中介机构规范能大大提高效率,做到资源整合,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鼓励发展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资产证券化的近几年试点中,已经显露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的状况。首先,应努力扩大交易市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其次,应努力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普通投资者、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入市。最后,应努力探索做市商的报价机制。
(五)完善资本市场制度
郭树清(2012)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应从七个方面进行改革:改革完善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私募市场法律制度,改革完善债券市场法律制度,改革完善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改革完善期货及衍生品法律制度,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法律制度,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
[ 关键词 ] 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 对策措施
银行不良资产的长期存在在整个国际金融领域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尤其是进入到新世纪以来,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的国家,都为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所深深困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当前金融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管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新型的手段与方式。因此,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的必要性
由于受到不良资产的长期困扰,世界各地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求一条解决不良资产的有效道路,各国政府也在进行着一定的探索以实现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的改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具有成本较低的优势,现在越来越被各国商业银行以及各国政府所接受并逐渐重视。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使得我国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间接融资系统正在遭遇着一场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逐渐降低。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虽然能够使得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得到剥离,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整个银行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较低,资本充足率也不高,并且我国当前也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当前发生的新增贷款都是优良资产。所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提高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量庞大,仅凭商业银行自己的力量是难以从本质上进行改善的。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讲,由于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力十分有限,很难再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较大规模的资金注入。对于那些已经接受了大量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企业来说,倘若能够通过采用证券化这一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再使其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对社会资金甚至国际资金的吸引来达到分散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这种化解风险的方式是非常具有前景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不单单包含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而且还包括对商业银行一些优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产品品种比较少,仅仅局限在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几个有限的品种。其中,各项基金资产数量还占不到我国居民储蓄的1%。但是这一比例在世界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中的数据则高达20%-50%。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基金这一模式的运用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做法还能够提高基金以及债券在整个银行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结构的科学化以及合理化。
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不仅仅预示着我国金融领域融资手段与机制的创新,而且还能够起到降低商业银行运营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建立的积极作用,为我国构建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在当前看来已经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过程是一项涉及到银行风险与收益的重大系统工程,所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信用的评估与定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然而,就我国当前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首先,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还不健全,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采用的口径与尺度也不一致;其次,我国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组织体系尚不规范,缺乏独立性,除此之外,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多而且乱,从而加剧了资产评估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最后,由于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目前还很难进行独立、公平、公正的操作。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当前我国资信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得不到投资者认同的普遍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当前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缺失,是我们当前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的重要障碍。
2.我国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缺乏规范性
只有建立起了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创造出良好的社会信用发展环境,才能够给投资者以强大的吸引力。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其客观收益率以及安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违约风险,就要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保证其投资者能够真实、及时、准确的掌握该证券发行部门的运营状况,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此来保证支持ABS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
3.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但是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兴的事物。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为这种良好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法律上的发展障碍。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行系统,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就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并进一步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亟待进一步的发展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还需要在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以及评估等多个行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为了实现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从而避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沦落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从而导致证券化不良资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就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上述几个方面的外部环境与资产证券化还不配套,严重制约了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性,使得SPV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进行设立和操作。
5.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以及协调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管是在发行股票方面,还是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都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监管以及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以及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对策措施
通过上述部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进程:
1.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必须提高被证券化贷款的信用等级,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在规范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为只有提高信用等级以后,ABS才能被市场所接纳。提高ABS信用等级常见的方式是,以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由此完成拟证券化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借”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提高ABS的社会信任度。同时,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信用级别高,则其资产组合才容易获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认同。
2.支持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吸引外资、国际运作资产证券化
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仍然有很大魅力,并没有受到经济增长减缓、通货紧缩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将流动性差的国内金融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置换出流动性强的资产(资金),它不仅仅具有引进外资的功能,而且是以不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跨国证券化通过将资产与原始债务人的完全剥离,运用来自超出本国管辖权的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能够获得高于企业评级甚至高于评级的信用级别,有效地降低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将特设机构放在境外监管宽松、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发债资格问题就相对方便。对于国内投资者有限的问题,跨国证券化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大量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回报和低风险的要求,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并有效地降低成本。
4.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评估、税收等制度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法规,建立起适应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体系。要解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制定法律、法规、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还要强化债权迫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债权人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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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国际上来看证券化是一种有效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现行条件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规模较大,在引入证券化处置方式上也存在诸多约束。为此,文章着重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条件、难点入手,来探析证券化启用的时机和策略。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处置策略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63
从国际金融发展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多面临不良资产的困惑,而一旦受到外部因素的冲击,很容易诱发金融危机。证券化作为处置不良资产的新型方式,被多国所重视并采用。从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东方、信达、建设银行等机构多有涉足,但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又被迫暂停。2012年,重启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但因风险防控问题而一再推迟。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商业银行在面对不良贷款压力下,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呼声更高。现就相关难点及纾解策略展开探析。
1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的条件
引入证券化来盘活不良资产,其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政策、法律、监管环境的成熟。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到2012年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随之2014年11月银监会将资产证券化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到2015年4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注册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为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奠定了基础。2015年6月,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陆家嘴论坛上提出引入市场化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的建议,同年,曹宇则在全国城商行年会上提出资产证券化盘活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与此同时,一些金融机构也逐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评级研究。
二是当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人力结构逐渐完善,截至2015年9月,全国金融机构中有159家支持证券化,特别是在涉及企业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领域更为迫切。
三是“不良资产”压力刺激证券化重启。全国经济进入“换挡期”,对于前期信贷规模的快速增长,其信用风险及违约概率逐渐变大,加剧了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压力。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额突破1万亿元,较2014年增加了近30%。可见,从构建证券化模式及途径上来缓解不良信贷资产压力将是重要的出路。
四是优质资产证券化稀缺,动力不足。从经济下行周期来看,优质资产证券化规模逐渐减少,而不良资产率反而攀升,面对该环境,必然需要从完善资产证券化途径上,放宽标准,激发金融机构的热情,盘活存量资产。
五是传统的处置手段局限性突出。从清收、重组、核销、转让等传统处置方式来看,进度慢、成本高、效率低,效果有限。面对不良贷款压力,处置难度更大。因此,只有从市场手段引入中来化解不良资产,通过证券化来批量处置不良资产。
2 不良资产证券化难点梳理
2.1配套法律环境不完善,税负突出
从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过程来看,由于涉及的交易主体较多,不同交易方式及交易结构的复杂度,需要从法律法规建设上来确保其正常运作。然而,由于当前资产证券化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善,甚至还存在法规冲突。比如《金融行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限制了批量转让的范围,只能限定为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成本较高,比如资产交易过程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较多。
2.2各方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模糊,存在投资误解
从不良资产与优质资产的对比来看,其构成、成本较为复杂,证券化过程缺乏经验可鉴,特别是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各方对资产证券化认识存在误解。比如在不良资产风险管理上,缺乏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和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息;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市场还处于初期,相关政策、引导机制不足,投资者缺乏认知条件,对不良贷款投资更为谨慎。另外,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向外披露核心信息,很多金融机构出于声誉考虑不愿意将不良资产纳入证券化体系,加之相关监管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疑虑,也制约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进程。
2.3对不良资产进行定价、估值、评级等缺乏相应体系
考虑到不良资产的多样性,其风险也较多,尤其是违约风险大,对现金回收存在不可预测性。同时,不良资产定价体系不健全,其定价方法复杂,通常需要根据可回收债权数额减去回收成本,再通过流动性溢价、其他投资机会成本等来确定。整个定价过程由于受到金融环境的影响,其主观性较强,风险不可把控。另外,由于不良资产在信用等级评估上存在较大困难,比如一些逾期贷款,本身就存在信用质量问题;加之对一些不良资产所涉及的经济环境、区域环境、担保物估值等方面的问题,更难以增强信用等级。另外,对于当前评级机构的监管不到位,降低了评级机构的透明度、权威性。一些评级运作方式不规范问题,也制约了不良资产评级工作的有序开展。
2.4不良资产整体流动性差,市场不成熟
从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结构来看,一级市场多由银行发起,以对公贷款为主,二级市场不活跃,不良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投资需求不足,无法推进不良证券化产品的全面销售。根据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交易信息统计,2014年发生35笔,金额达21亿元,而场内资产支持证券只有4.74亿元。由于投资者消费习惯、对投资利率的敏感,也给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较大波动影响。
3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策略
3.1把握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态度
从金融行业发展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两面性,要保持审慎态度。一方面,立足现有行业环境,通过试点来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严控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可预期风险的防范,并制定有效措施来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比如构建风险隔离机制,避免不良资产证券化后再度进入再证券化覆辙;平衡好不良资产投资方、卖方的利益,完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资产证券化市场秩序。
3.2注重监管协同与法律完善
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必然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为证券化交易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比如尽快出台、修改、完善修改法规及会计条例,避免冲突,出台专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案,加快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运输,从流程简化、资产证券化规范标准上,引入监管规则,协同好市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增加银行间市商报价机制;同时,加强税收政策完善,特别是降低税负方面,以市场化为基础,来降低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
3.3丰富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流动性
不良资产证券化要在严格的资产尽职调查、审慎的资产价值评估基础上,以打折、分层等技术手段,来过滤风险,分散给有能力承受的投资者。因此,加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宣传,培养多元化市场投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非银金融机构参与,来降低发行成本;另外,引入境外投资者,摆脱传统证券化市场局限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弊端,探索多种交易方式,来拓宽证券化潜在市场,增强流动性。
3.4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证券化运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正常运行,需要从风险分散、分级及证券运行安全上来保障。一方面银行机构要完善证券化信息系统,从数据库建设、定价体系,以及风险管控上来提升证券化业务安全性水平;另一方面从基础资产合规性上,细化标准。比如对有抵质押担保类资产,也可以纳入其中,来稀释证券化整体风险。同时,开展优先/次级结构分层、充足的超额抵押比率、额外的流动性支持、更严格的回收款触发机制等措施来增进产品信用,对资产的“不良”因素起到纳入和缓冲的作用。另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激发金融机构处置能力,降低证券化兑付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108-03
引言
实行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最佳利好就是能够在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实现资金的直接交易。减勉了不少中间环节,不仅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同时也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中介机构以获得的证券投资者的专利资产作为发行证券的基础,利用增级机构和信用评级和对专利资产支撑的证券进行增级和信用评级,使专利资产支撑证券能够具备正常手续在证券市场上合法地实现合法交易。专利资产证券化融资结构的核心概念是资产分割从法律上得到保证,准备用作证券化的专利资产实现了从资金的需求者的信用风险中剥离。
特殊目的机构在专利资产证券化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主要表现在:(1)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实际销售的的运营形式获得发起人的资产,使交易双方的资产真实分离,依据相关法规就能够实现证券交易双方破产风险相隔离。(2)特殊目的机构实际经营状态也会对其发行的专利资产支撑证券的考核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3)特殊目的机构因其特殊的功能可以实现从组织实施形式直接探制专利资产证券的发行形式。在实践中专利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科学地处理好特殊目的机构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极为重要,将直接影响到专利资产的证券化进程。因此,专利资产证券交易化中介机构的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保障一直都是立法的重要元素。
一、必须解决特殊目的机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实行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必须得到法律上的保障。可采取的措施如下:
1.解决特殊目的机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主要措施是为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实施单行立法。从国内外许多国家的专利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制定专门的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和法规来引导特殊目的机构、是当前推进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必由之路。
2.专利资产证券化在推行和实施实际过程中,如果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科学合理的途径,就是要让证券化专利资产与与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相分离。特殊目的机构在法律层面上是独立的法人,与发起人建立了特殊关系,在实践中为有效避免发起人利用这种关系,使特殊目的机构不受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考虑而开展正常工作业务。国家针对特殊目的机构实行立法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从法律层面进行掌控其开展业务活动。实践早已证明专利资产投资者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专利资产证券化就很难正常健康地发展。
纵观国内外专利资产证券化市场,在专利资产证券化法律层面的建设中,特殊目的机构建设起来的法律形式包括特殊目的的信托、特殊目的公司和普通合伙关系等。
特殊目的机构目前仍然沿用发起人利用证券化的专利资产设立信托,产生的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的信托机构,从而换取受益权证,然后反馈给投资者。在专利资产证券化关系中,发起人是委托人,专利资产证券化中介机构是受托人,投资者是受益人,信托财产具完整的独立性,可以阻隔于发起人自有财产之外,因如不再存在破产财产清算问题,因此,投资人享有实际权益也应承担对应风险,最终实现专利资产证券化的目标。
特殊目的机构采取公司形式是指发起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一家专门从事证券化运作的特殊目的公司,由其发行资产转换成专利资产证券。可不受限制地运行证券交易活动。这种运行模式存在十分脆弱的一面,就是课税,不论投资商还是专利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将陷入双重课税的命运。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就是应运而生的产物,需要有最低量的法定本金。
特殊目的机构内部控制,主要预防发起人操纵特殊目的机构的开展不正常业务,导致对投资人的收益的直接伤害。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内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必须制订并健全特殊目的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防止发起人利用对于中介机构的实质控制权,在实操纵中介机构或对中介机构过程中对整体利益造成较大的伤害;对特殊目的机构立法就是要切断发起人跟中介机构的关联;有效地降低特殊目的公司构成成本。
2.根据“公司法”有关程序特殊目的公司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与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一致。一般特殊目的公司内设机构含董事会、股东会、监察人。特殊目的公司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管理人义务和忠实义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法”也明确了公司必须设置监察人岗位1~3个;监察岗位人员实际上代表公司负责行使监督董事们的行为的权利,负有管理人的权利,有权代表股东对董事提起相关诉讼,负责审计和查核董事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资产负债、损益表、营业报告书等项目。
3.特殊目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特殊目的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是经营专利资产证券化工作业务,特殊目的公司经营范围仅局限于专利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相关项目。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就是接受投资人投入的资产,这些资产不允许出质、让与等实际操作行为,严格地限制特殊目的公司在对自有财产时处理行为。从保护投资人的收益考虑,必须制约特殊目的机构对外负债行为。公司负债完全是对投资者从专利资产证券化计划书配发偿还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出发,则经过董事会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限制。
三、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监控运行机制
专利资产证券化中运行的特殊目的信托,是某种特别情况下金融资产转换为受益权直接为投资者创造出来的投资对象。特殊目的信托法律监控内部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成立特殊目的信托契约须载明信托的目的,还必须附上专利资产信托证券化计划,并载明委托人的义务及应告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支出费用的偿还及损害补偿、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等事项。
2.特殊目的信托的业务规范。除非是为了配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不能对外借入款项,特殊目的信托中属于信托财产的闲置资金,其运用方式也必须用于法定的投资。
3.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特殊目的信托内设有受益人会议,作为代表委托人权益的机关。特殊目的信托受益人及委托人权利的行使,应经受益人会议决议或由信托监察人为之。此外受托机构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利,依据特殊目的信托契约的规定,还可以选任监察人来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为诉讼上或诉讼外的行为。
四、中国推广专利证券化进程的措施及对策
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实践与国外相比相对较晚。目前,中国的专利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开展业务活动相对较少也易受限制,所以选择从国外调控和操作是最理想的选择,也是理性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专利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融资方式。专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在调研阶段没有正式出台,专利资产证券化仍处于朦胧状态,现有制度制约了这该工作的兴起。
在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1)专利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育不够成熟,(2)必须投入更多的精力来研究中国金融市场专利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和迫切性,专利资产证券化尝试方案研究还只进行到立体性的融资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帮助特殊目的机构完善各项制度。
五、构建中国特殊目的机构法律保障措施
1.参照发达国家的立法成功的经验,逐步制定并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专利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是金融市场上的一项重要创新,改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融资形式。虽然各国略有不同,却包括了共同的特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关于专利资产证券化的做法,促进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进程。
2.基于单行立法推动中国专利资产证券化发展是符合中国国情。中国历史上发展市场经济也是采取单行立法模式。特殊目的机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很多相关法律有关,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税法等。要完善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程序就必须突破部门法相关条款,同时必须修订部门法。实行单行立法则可以去繁就简,通过特殊目的机构的单行立法形式,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为专利资产证券化构建相关法律提供便利。
3.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历来都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依据和根源,专利资产证券化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不仅促成了市场真正融资目的,投资者仍然要面临融资者的道德或违约风险的存在。因此,立法中必须含对特殊目的机构规范管制相关措施;从另外的角度考虑,信用内部机制的增强,基础资产要采取适合的方式来分散风险,必须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收益。
六、特殊目的机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形态
特殊目的信托和特殊目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适合中国国情。
1.特殊目的信托在中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限制还没有根本解决,发行抵押支持证券为单一业务的特殊机构建立仍存在空间。专利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启用信托投资公司。为了更好地完善其功能,还要设立单独的专业受托机构,这样就可以完善特殊信托的法律形式;其次是受益权的证券化必须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再次是债权可否作为信托财产。当前,商业银行进行专利资产证券化进程受制于相关法律约束的情况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而减弱。
2.当前特殊目的公司的实行存在如下问题:依据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有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还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并明确发行主体的资格。资本市场监管在国内比较严格,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和程序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有可行性。但是,特殊目的机构在净资产上很难符合国家制定的基本数值。《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的发行收入不能购买发起人的债权。特殊目的机构需要发行证券内容得不到法律层面上的保护,无法发行抵押证券。特殊目的公司所发行的抵押证券等各种形式业务都必须经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认可。
总之,专利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必须在法律问题上得到保障,要经过反复调研,洋为中用,建立专利资产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保障体系。
摘要: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迅速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迅速下降,加之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加速分流了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进一步加深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中小企业所需资金,需要通过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来获得,即我国中小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这个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些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有些是由于国家原有的政策法规不适合新型融资工具而阻碍了推行资产证券化所带来的问题。对此,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困境对策
中小企业问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的问题。随着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国不仅迫切需要一批大企业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确保国家经济主流发展,同时也需要更多的中小企业来为大企业产业链提供必要的、优质的零部件配套服务和为国家分担市场竞争带来的社会压力。近三年来,我国把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用在了国内工厂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上,这样的投资数额居全球之最,甚至超过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投资水平,这样宽口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信贷。
从货币供给的角度看,2005年,广义货币M2的增速提高(从当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狭义货币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导致货币流动性(M1/M2)比例下降。这一指标表明,企业流动资金、社会资金供给趋紧。银行信贷趋紧与股市长期低迷形成的融资约束,已不仅表现在微观层面上,而在宏观层面上也呈现出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陷入困境,这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思路——资产证券化
打破金融瓶颈需要金融创新,创新需要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资产流动性,进而拓宽抵押资产来源。创新的关键步骤在于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金、技术与管理的结合,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中介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三方纳入同一系统,建立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从而有效避免了股权融资中所有权对经营权的弱化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也摆脱了债权融资中投资者对企业激励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机制上更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显著提高了融资效率。通过资产证券化,货币流动性将得以提高,金融与实体经济两大齿轮间才会注入充足的剂,“宽货币、紧信贷”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缓。
二、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因素
1、内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财务信息公开程度远远落后于大型企业,造成市场对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满足。相比较而言,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开化程度及真实性远高于中小企业。银行自然愿意向大企业贷款。
其次,风险和成本偏高。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订立的合同约40亿份,合同标的100万亿元,但是平均履约率只有50%左右),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据统计,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贷款频率是大型企业的5倍,而平均贷款数量仅占大企业的0.5%,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且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远远大于大型企业,所以,银行对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惜贷现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视。我国中小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复合群体,既包括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中小企业,还有大量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却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银行贷款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得到的贷款最少。
其次,资金规模有限。我国养老金制度刚起步,数额小,社会保障基金规模有限,其余额占资产证券的比率仅为1%左右,加之近年来该基金支出剧增,因而社会保障基金参与证券市场的能力有限;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余额虽大有增长,但其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不断放慢,同时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资产;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为市场化、专门化的机构投资者,出于资产组合中的对债券资产的需求,证券投资基金可能成为起初试点资产证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总体规模较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的需求。
再次,准入门槛较高。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集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经营无关的现行投资。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且投资基金投资国债不得低于20%。这种规定大大限制了保险机构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资机构无法进入。
三、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就股权融资而言,没有发达国家的天使资金、风险基金和公众资金。在债务融资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所能得到信贷资金品种也比较单一。政府已经开始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高度关注,从1999年到现在了一些文件如:《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经贸委正在重点抓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联网和国家、省两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工作。
2、促使信用升级
⑴应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充当中小企业证券化融资的中介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的各种无形资产,并对其进行证券化。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组建这类中介机构,一方面可以广泛收购中小企业用于证券化融资的资产,实现资产更加充分的组合,使各类成分的资产的风险得到最充分地对冲;另一方面,在起步阶段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地推动新的融资手段在国内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提升。
⑵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在国内,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健全,通过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还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起步阶段,不仅在一级市场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扶持和推动,在二级市场上同样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为此,有必要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专门买卖为中小企业融资而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活跃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专项投资基金,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同时吸收金融机构、大型工商企业的资金,甚至自然人的资金。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专项投资基金发展,鼓励更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专项基金,壮大专项基金实力。
⑶健全信贷担保体系。为了使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必须保证资产支持证券享有较高的信用级别,具有投资价值,才能广泛调动各方面资本。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从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实现信用
升级。在国内成立由财政部门出资的、覆盖面较广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政府组建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只是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信誉支撑,并不是借此让政府为中小企业的失败买单。
⑷推广优先/次级结构证券,提升投资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中小企业资产证券信用升级可采用内部增级和外部升级的方法。内部增级包括划分优先/次级结构、设立利差账户、备付金账户等;外部升级包括寻求保险公司担保、中介机构评级、要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局或保护基金等机构或公司。其中优先/次级结构是将发行的证券按本金的偿还次序分为两档,优先级和次级。优先级证券先获得本金偿付,只有优先级证券本金偿付完后,次级证券才可以偿付本金。如果发生违约损失,则在次级本金额内的损失都由次级的持有者承担。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当结合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障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对设立特殊中介机构的性质、破产清算等做出专门规定,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建立完善的评级制度、设立正规的评级机构等。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我们必须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其运行在法制的轨道上,从而发挥其应用作用。
资产证券化既不是洪水猛兽,也不是免费的午餐,资产证券化这一新型融资工具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中小企业能够顺利应用资产证券融资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通过中小企业自身和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正常发展,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道路。
【参考文献】
[1]雷星晖、任国栋:基于资产证券化原理的中小企业融资研究,上海管理科学,2005年,第3期:45-47
[2]刘秀林、穆争社: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