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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财务风险; 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 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 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分析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二)违背资产证券化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的服务商仍然负责对该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根据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集集团仍然对该证券化资产承担着责任,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
另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子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设信托机构提供超额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当特设信托机构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承担着补充清偿的责任。由此看来,中集集团某子公司虽然通过一纸文书的形式实现了真实销售,但是与其所售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到购买方。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子公司没有实现真实销售。
2.违背风险隔离原则导致的相关财务风险
一方面违背真实销售原则就意味着证券化资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完全转移,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该证券化的资产未来运营失败的风险,证券化资产也没有完全摆脱中集集团自身的风险,如破产风险的影响。中集集团整体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团本身的运营风险也会传递到该证券化资产。因此,作为发起方的中集集团没有和证券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历史上所有的经济危机的救市方案一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世界各国政府都担当着主要角色。在这个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图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个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基金。各个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及其后来证券投资者都要根据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交由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当在某个资产证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证券到期的本息时由该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足,因此可以防止资产证券化的失败,进而避免其导致相关财务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1.风险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须是政府部门。因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现如利率下降、物价下跌及自然灾害等严重系统风险时有能力担当起救市的角色,市场经济其他参与者自身都处于市场风险之中,很难承担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一些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诸如著名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美林证券及其美国三大汽车巨头等都没能躲过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的系统风险。如果不是美国政府及时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国的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大汽车巨头很难逃脱破产的命运。
2.风险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须多样化。在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防范基金时必须对其资产池中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其信用度确定计提标准。信用度越高计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计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滥用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场中圈钱的行为,保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市场参与各方的公平。
3.风险防范必须坚持按收益计提的原则。按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所获收益计提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体现了金融的公平原则。即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价来防范可能由该资产证券化导致的财务风险。因为各参与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该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就越大。因为投资收益是销售该证券的收入与投资该证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着该证券的转手价格较高,那么当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该证券到期本息时该证券持有者就会承受较大的投资失败的财务风险。因此,各参与者从该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越大,其计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资失败的风险防范基金就应该越多。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 南方金融,2007(9):11-16.
[2] 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 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摘要大型体育场馆建设运营面临资金缺口,将资产证券化引入体育场馆的融资建设中,结合实际探讨了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详细分析了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如何运作并提出推进的建议以解决目前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融资难的困境,同时为我国体育场馆未来的建设和运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可行性运作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将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是以体育场馆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体育场馆后期运营可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必要性分析
(一)体育场馆供给矛盾,政府财政压力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显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1.46平方米,相比第五次普查数据1.03上升了41.75%,但仍和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单靠政府出资建造体育场馆数量有限,也因我国人口、城乡差距等无法满足全民健身背景下人们对体育场馆的需求,供给矛盾进一步激化。而政府还要负担纯公共物品的供给,单一的投资结构给政府带来财政负担,限制了非国有资本的活动[1]。
(二)体育场馆运营机制陈旧,财务状况不佳
调查显示,事业单位拥有的体育场地占了多数,在这样的体制下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效益最大化。大型体育场馆偿债能力有限、获利能力较弱等传统体制上的弊端显露,高昂的维护成本已成为许多场馆运营的沉重负担,而资产证券化可改善这种现状。
(三)优化体育场馆投资结构,拓宽体育场馆融资建设渠道
资产证券化融得的资金主要源于资本市场,保证了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同时吸收了游离的民间资本,为我国建设多层次的体育产业投融资体系开拓了新的路径[2]。大型体育场馆通过资产证券化优化了投资结构且推动我国多元化融资渠道建设。
三、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可行性分析
(一)宏观环境分析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资产证券化走向成熟,资本流动性得以提高,同时《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为场馆的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为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可能。
(二)国外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应用
阿森纳足球俱乐部的母公司阿森纳控股有限公司以未来门票收入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为其参与建设的酋长球场融资4.8亿美元。
四、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运作程序
发起人将场馆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目标资产真实销售给一家特殊机构SPV,SPV汇集购买的场馆的资产组成资产池,经过打包、信用评级与增级后,以该资产池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
(一)资产池构成
发起人对场馆现有资产预期现金流进行分析确定其质量和品质,再进行重组搭配构成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资产池。场馆的经营收入包括门票、场馆租赁、赞助与广告收入等占一部分。大型体育场馆的无形资产如冠名权、豪华包厢使用权、永久型坐席使用权、转播权等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也是资产池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国家橄榄球联盟的体育场资产证券化时就将冠名权、豪华包厢使用权、俱乐部坐席使用权等组合形成资产池。
(二)资产的真实出售
发起人把资产池中的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卖给特设信托机构SPV,SPV以购买的资产为依托设计出资产支持证券。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
由特设机构选择国内权威评级机构对证券信用进行评级,评级机构就发起方的背景实力及资产池的质量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确定最终信用等级。SPV通过办理金融担保、划分优先次级证券等手段提高体育场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3]。
(四)资产支持型证券的承销
SPV选择专门的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投资者购买,同时SPV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池,以资产池的未来现金流支付证券投资者的本息。
五、推进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建议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形成多元化投资结构
体制问题依旧是束缚场馆资产证券化的最大问题,所以必须坚持市场化改革,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吸纳民间资本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为场馆资产证券化打下基础。
(二)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充实资产池
大型体育场馆所拥有的基础资产组合形成资产池,场馆经营者需要对场馆运营内容进行创新,如开发场馆无形资产以拓宽基础资产范围。国外调查显示,开发以冠名权和豪华包厢为核心的无形资产价值可提高体育场馆经营效益。在欧美发达国家,70%的大型体育场馆都出售了冠名权[4]。同时也可通过提升场馆品牌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质量。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没有形成规范,阻碍了体育场馆的资产证券化。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发展资产证券化,我国也应该具有权威性的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产品进行客观评级解决证券化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
参考文献:
[1] 陆歆弘.大型体育场馆的融资及收益风险[J].体育科研.2007(2):35-39.
[2] 李G丽.我国大型体育场馆财务运营及对策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报.2013(3):39-43.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理 不良资产证券化 互联网+
一、导言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导致不良资产的库存和供给均有增加。我国不良资产已处亿万规模,而且呈现上升趋势。一方面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在201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744亿元,同比增长51.25%。不良贷款率为1.67%,较上年末增长了0.24%。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不良资产尤其是P2P,2015年末,P2P的坏账规模已在645―860亿元。过高的债务杠杆势必将严重阻碍国民经济的运行,所以行之有效地处理不良资产是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传统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等,但信息不对称、匹配不合理、处置效率低、资产积压重、投资门槛高等问题,降低传统处理k法效率,不能满足现行阶段的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全新的办法来“拯救”不良资产。在互联网金融概念持续升温下,互联网成为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途径。互联网凭借透明度高、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特点,尽可能创造完全竞争市场,降低了交易成本,解决了传统方法的部分弊端。已经成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一项创新热点。各路创业资本和机构纷纷开始“触网”,目前已有约30家不良资产处理平台,委托金额累计在2000亿以上,未来规模还将持续扩大。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梳理互联网下不良资产处理的四种模式(淘宝拍卖类、撮合税收类、众筹投资类以及互联网平台不良资产证券化),比较四种模式的利弊,并为互联网+处理不良资产提供建议。
二、模式分析比较
现阶段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理模式主要包括淘宝拍卖类、撮合催收类、众筹投资类和广泛讨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本文将对四种模式进行分析。
(一)淘宝拍卖模式
淘宝拍卖类主要是指“淘宝资产处置”,是淘宝针对资产所有人和人推出的处置竞争平台。入驻的机构包括信达、华融等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交易所,商业银行等。标的物的类型以房产、土地、股权、债权等为主。2015年6月,40亿元不良资产上线淘宝拍卖会资产处置平台。法院在淘宝平台上拍卖信息,意向客户通过支付宝缴纳保证金,最后网上竞拍价高者得。淘宝拍卖类较传统处理方式而言,跨越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拓宽了交易渠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买方的活跃度,改变了过去低价贱卖的场面。但这种处理方式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94项资产,无人报名,无一成交。究其原因,“门槛过高”便是一只“拦路虎”。在淘宝网金融机构的挂牌项目中,绝大多数标的达到百万,甚至千万。这要求竞拍人不但要有较高的资金实力,还要有专业的金融知识。这与此平台服务的广大群众的特征并不吻合。此外还会出现资产价值无法准确评估,拍卖价格难以认可等问题。从目前来看,这类处置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面临着一些问题。
(二)撮合催收类
撮合催收即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整合信贷企业(包括银行,P2P、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等)和清收服务业务(包括专业清收服务公司、有清收服务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并为这些企业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360资产,青苔债管家、收账宝都是采用这种处理模式的代表。在催收平台的模式下,委托方在平台上招标信息,竞标方制定催收方案并投标,中标后催收方进行电话催收及外访催收。由于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收集、智能催收决策、上下游数据匹配等服务,撮合催收类较传统的处理方式而言,解决了委单方和处置方的信息不对称,沟通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打破了地域壁垒,降低了委单成本,实现了资源配置最优化。这种十分便捷的处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互联网的无界性,当委托方与中标方达成合作后,可不借助平台而私下展开合作。这就造成了催收平台的客户粘度不高的问题。目前这类新型处理模式在四种新型模式中占比较高,尚在探索之中,尚未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众筹投资类
众筹投资类主要指:通过线上众筹、分红、线下购置、处置来运作“特殊资产”的方式。平台采用的是购买实物资产模式,即平台从投资人手中众筹资金,以一定的折扣购买某个特殊资产(一般为房产和汽车抵押类),在对资产进行灵活处理,众筹用户和平台分享处置收益(买卖差价)。随着2009年全球首家众筹网站Kickstarter和2011年国内“点名时间”的上线,众筹以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蔓延开来。这类处理方式门槛低、规模小、灵活性强等特点。普通投资者也得以较小的成本进入不良资产处置领域。但由于这种运作模式本身的缺陷,随着信息透明度的不断加强,未来的利润空间会逐步缩小。而且众筹投资类因为侧重资产模式,需要大量的专业评估和处理团队,成本较高。资产来源受限而难以规模化也是其缺点之一。众筹投资这一新型处理模式已成为互联网金融的讨论热点之一。大众是否参与投资直接影响众筹项目的成败以及众筹的持续发展。
(四)互联网不良证券化
所谓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将欠流动的、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不良资产,通过分离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转换成可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出售的可流动的证券的过程。传统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帮助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但在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一,作为国内唯一SPV的信托公司并未发挥指导作用。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实现破产隔离,收益和风险不会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等级变动而调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独特之处。因此SPV应处于整个过程的核心位置。但从我国实践来看,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SPV事实上还存在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发起人并没有放弃对资产的控制,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未能发挥主导作用。其二,缺乏流动性使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名不副实。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义是流动性。产品的流动性不足表现在发行端和需求端两个方面。发行端,投资人只有持有而无法将此类不良资产证券产品转移;二是需求端,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是导致市场接受程度低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降息和理财资金成本上升,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存在利率与理财资金成本倒挂现象,也成了当前制约资产证券化产品销售的因素。而利用互联网平台,则可以一定程度的解决上述问题。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明确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实时跟踪债务人信用情况变化。加以严格的督促和监管。将能够让大众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更加了解。另外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仅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还可以降低对购买者的资金要求,扩大投资群体,有效发挥普惠金融的特点,提高产品流动性。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析了不良资产的现状和互联网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梳理互联网下不良资产处理的四种模式(淘宝拍卖类、撮合催收类、众筹投资类以及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比较了四种模式运作方法和利弊。淘宝拍卖类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发展规模较小,仍处于探索阶段;撮合催收类借力大数据和云计算,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众筹投资类,大众是否参与投资直接影响众筹项目的成败以及众筹的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在讨论,未来十分具有潜力,其发展取决于法律系统是否能逐步完善。我们对四种模式分别提出一些建议。
对于淘宝拍卖类来说,由于是网上拍卖,竞拍者仅凭网络无法估价,难以形成对拍卖价格的认可。因此建议引进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科学评估体系,对资产进行准确评估。
撮合催收类本身是一种中介业务,弊端在于客户粘性不高。建议跳出中介业务,从综合方向发展,整合上下游,提高产品的特色,完善平台机制。
在众筹投资类中,大众的投资热情决定平台模式的运行。因而建议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等机构来提供资产,完善并使用专业化的平台,将提供方和投资者置于同一平台上。
互联网平台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在讨论,要使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明确SPV破a隔离作用和信托机制。还要规范机构的操作流程并加强投资者的教育。
参考文献
[1]袁满,何力军.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模式创新[J].南方金融,2015,12:92-97+41.
[2]何力军,袁满.“互联网+”背景下不良资产业务模式创新研究[J].浙江金融,2015,12:7-13.
[3]苏世松.解析不良资产处置的互联网模式[J].银行家,2016,02:63-65.
[4]王志峰.“互联网+”背景下的不良资产处置新路径[J].清华金融评论,2016,01:89-92.
[5]沈炳熙,马贱阳.关于我国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J].金融研究,2007,12:198-204.
关键词:证券公司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已正式拉开序幕。目前,证券公司已经发行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等数支资产证券化产品。本文拟对我国证券公司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法律思考,以期对资产证券化法制完善有所裨益。
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多样性问题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了多元化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信托结构运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托人;一是以委托结构运作的企业应收款证券化产品,以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信托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给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带来一个弊端,即信托制度未能成为共享的基础性制度单元。在募集说明书中,证券公司不能明确所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托类产品,而是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关系。但是,证监会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等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类似于信托制度的法律效果。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方法,既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又不利于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应该从长计议,考虑将信托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资产证券化试点领域,包括企业资产证券化。
对于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应当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使其不应因发行人、监管机构、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发生监管政策的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工程中,对资产独立、破产隔离、信用增级和资产负债表处理等一系列重要环节,应统一立法、协调监管。当前,监管失调的表现比较突出。银监会管辖的金融机构开发理财计划即使符合证券本质,也不敢称为“证券”,而证券公司开发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敢明确成信托关系,均因担心产品落入对方监管领地。如果要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委托性质转化成信托性质,其出路就是允许混业经营,具体方式有二:扩大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允许证券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允许证券公司收购信托投资公司或者设立具备信托业务经营资格的子公司。
关于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
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现金流的来源,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是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发行之前最重要的环节。
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均是具有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或“收益权”。例如,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计划和中国网通应收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专项计划,则分别以公路收费权和网通集团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关于基础资产的命名。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收益”,不能滥称“收益权”。已发行的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均为权益性资产,如联通计划的租赁费实际是债权证券化。收益权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均有财产性,可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具有收益的权能。收益权通常只能是依附在某种确定的法律认可权利类型上的一个权能,它本身不能脱离其权利自身而单独转让。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法律定性应该在既有的权利范畴内寻找,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等,而不能概括成债权的收益权、知识产权的收益权、股权的分红权。这些收益权与原生权利在外观上和实体上是一体的,因此,可将基础资产称为“现金收益”,把目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出现的收益权回归到债权、物权等严格法律范畴的轨道上来,用规范的法律概念来定义基础资产,而不宜动辄创设新的权利。考虑到实务中的用语,本文仍用“收益权”来描述权益类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的合法性问题。在选择基础资产时,要注意基础资产的权属以及转让合法性。证券公司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要关注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基础资产上是否有第三方权利、是否有司法限制、法律法规或合同对基础资产的转让有否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以专项计划的名义持有基础资产的资格等问题。
基础资产的确定方法问题。对基础资产的确定应采用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即将基础资产界定在不超过预期收益金额的范围内的某项权益,以使其与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相匹配。这既实现了内部超额担保的目的,又满足了原始权益人返还残值的愿望,最终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真实销售问题。该问题的本质是收益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实质是真实出售还是抵押融资。根据资产证券化法律原理,只有实现了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才能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真正脱离发行人的信用,即资产证券化完全依赖基础资产的信用,受托人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没有追索权,属于满足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实质要求。原始权益人与证券公司签署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后,原始权益人将收益权转让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购买价,双方形成买卖关系。专项计划的收益来源于收益权,原始权益人仅有义务将收益权交付给证券公司在收益权之外,原始权益人对证券公司没有其他给付义务,因此,收益权转让不属于抵押融资。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力图将购买的资产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而非唯一还款来源),但由于要求有银行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始权益人追索,容易导致购买资产的行为并未形成“真实销售”。这是目前专项计划设计存在的一个较大弱点。如由股东或第三人对担保银行提供反担保,银行仅向反担保人追索,则可避开上述瑕疵。
基础资产交易的公示问题。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专项计划应尽量完备基础资产的交付环节,以适当的方式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公示。以债权类权益作为基础资产时,应将债权转让书面通知原始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众多无法逐个通知,可考虑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将转让事项通知其他债权人。对于特许经营权之类基础资产,目前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其转让涉及的公示程序,可考虑采取主管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方式,以降低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关于现金流管理的问题
证券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管理,包括现金流的收取、运作、分配等。
关于现金流的收取。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展开,基础资产可能分布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原始权益人如以多个资产打包组成基础资产池,则现金流比较分散,由证券公司亲自管理反而可能增加专项计划运作的成本。此时,可考虑借鉴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中引入基础资产服务商,由服务商受托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管理。通常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最为熟悉,可作为服务商,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汇集现金流。
关于资金沉淀问题。资金沉淀将直接影响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基础资产的原始现金流的产生时间与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时间不完全一致。选取的基础资产通常大于本息偿还所需要的现金流,将发生资金沉淀。因此,在设计专项计划的收益分配条款时需要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特点。有的基础资产在专项计划期间只发生一次或几次现金流流入,如联通计划中,联通运营公司根据租赁合同只在指定划款日支付租赁费,其现金流的流入时间是确定的。有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发生频率较高,如莞深计划中,每日均有车辆通行费收入。
为提高原始权益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专项计划对产品现金流需要做出合理安排,即产品现金流的安排应当尽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产品设计方案中,证券公司解决资金沉淀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三种:
措施之一:结构匹配。由于专项计划中的基础资产是指原始权益人交付的特定时期内一定额度的收益权收入,并未限定收益权收入的具体交付时间。因此,证券公司在进行精确的现金流测算后,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对基础资产交付时间和交付数额予以约定,可以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重新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现金流与产品现金流的匹配。因特殊情况发生不匹配,可以通过即时追索担保人来解决问题。由于银行担保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属于履约担保,实际上起到可靠的流动性支持和债权担保的双重作用。
措施之二:资产管理。即证券公司将沉淀资金采用资产管理的方式来增加收益,但应投向国债、金融债、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低、流通性好的金融产品。
措施之三: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即证券公司在测算现金流后循环发行资产证券产品,并以专项计划名义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用于存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了当期应付证券本息后的剩余资金。这些余款并不提前偿付给投资者,而是在循环额度范围内用于再次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同类、同等档次标准的基础资产。通过循环发行受益证券和多次购买基础资产,提前收回的资金又变成了基础资产,这样就不会产生过量资金沉淀,还解决短期基础资产与长期证券之间的期限不匹配问题。
关于统一流通平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的两大平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债券为主的证券流通市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流动性是金融产品的生命力。但是,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有限,使只限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性很小,截止2006年4月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发生交易1笔。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主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并未实现,而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分散风险功能以及为普通投资者创设投资品种的功能也无法实现。从长远来看,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如果不能到交易所交易,则其证券化的作用将大大降低。
证券交易所市场同样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上市交易提供了必要条件。证券公司发行的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受益凭证”均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来进行交易。从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统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市场,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种类和数量远远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的定价机制比较完善,且金融风险能够比较有效地向社会分散。所以,证券交易所市场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主渠道。
总之,虽然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创新工具,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将大大推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只有在实践探索中领悟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不断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才能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
参考文献:
1.[美] 斯蒂文•L•西瓦兹著.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李传全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开国等编著.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一)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是以银行为核心的,因此,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将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银行信贷面临四种风险,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
1.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利率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比较长,通常是10―20年,甚至是30年,利率波动的可能性很大,利率波动对住房抵押收益的影响也会越大。目前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实行的是单一品种的浮动利率贷款,商业银行随时可以根据人民银行利率变动而上浮或下调利率,买房者也承担了较大的利率风险。一旦通胀率提高,利率随之提高,消费者借贷的热情必然降低。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呆账率也会提高。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固定利率为基础的贷款,这样购房者的风险降低了,但银行仍然要面对利率风险,通过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出售获得收益,利率风险则随贷款也转移出去了。
2.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散流动性风险。银行多为长期贷款,但是发放贷款的资金多来自于居民储蓄,而居民储蓄中又以活期存款为主,这种资金来源的短期性与资金运用的长期性不匹配。从长期来看,它会导致银行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危险。通过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贷款出售迅速回笼资金,就化解了这种风险。
3.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信用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着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或拒不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达20%―30%。这种情况的形成主要是因为70%的银行信贷的主要流向是企业,而企业的经营业绩普遍不佳,结果流向企业的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就较差。虽然房地产贷款的对象是广大的个人消费者,他们对经济波动的承受能力比企业要弱,一旦经济发生不利变动,个人的偿付能力就会受到很大影响。但在我国目前看来,针对个人的住房贷款还是小于企业贷款。
4.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降低提前偿还风险。借款人由于收入状况的变动或是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提前偿付贷款,这就增加了银行非预期的现金流入。银行增加的库存现金给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提高了难度。通过房地产资产证券化,使银行实现了表外融资从而化解风险,提高资本利用率。
(二)企业融资制度创新的需要
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市场范围不断扩大,但企业融资方式却较为单一,尤其是中小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间接融资占其外源融资比重很高,这就需要有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来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所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以市场经济为主,各大企业也逐步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距,不能照搬他们的模式。通过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运行机制的需要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本身就具有不可移动、投资期限长、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限长的特点,因此造成房地产投资风险相对集中。尤其是在房地产投资初期,更需要不断注入新的资金。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在吸纳银行信贷资金和引进外资都相继乏力,而期限较短的居民储蓄存款又难以有效地为房地产业的发展融通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推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直接向社会融资并且融资的规模可以不受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制约,有助于迅速筹集资金,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房地产证券面值灵活,易流通,可以克服房地产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弊端,消除市场进入障碍,解决我国现阶段巨额存款和巨额资金需求的矛盾。
当前,房地产市场积聚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流动性差,容易带来较大的风险。实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可以利用证券的流动性,将房地产同市场的短期资金联系,大大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增加抗风险的能力。而且,资金以证券化的方式实现,各投资主体就能直接到市场上寻求资金来源,降低串联系统风险,这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发展无疑是有利的。
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及其运作
(一)房地产证券化及其运作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它使得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关系由直接的物权拥有转化为债权拥有的有价证券形式。
从本质上讲,房地产属于周期长、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证券化是具有可分性、流动性较高的资产。房地产的低流动性与企业运作资金的高流动需求是房地产的一个基本矛盾,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正是在这种矛盾的博弈中产生出来的。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较快,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奠定了资产基础。为了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工作。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证券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首先,政府要积极参与和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从国际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都有很强的政府背景,政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仅仅通过立法和机构组建给予支持,而且直接设立或提供担保形式参与运作。
其次,选择适应本国国情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从分析三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模式来看,美国虽然在这个领域居世界之首,但是其他的国家也没有完全“照猫画虎”,他们也都是根据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模式,并取得了不同的成功。
最后,必须建立抵押贷款一、二级市场相互促进发展的机制。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是相辅相成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二级市场的发展必须以一级市场为前提,同时二级市场发展又会进一步促进一级市场的规范。
三、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难点分析
(一)房地产证券化认识上的局限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学界和业界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不懈的探索,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在内的政府部门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探索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政府相关机构多次牵头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及相关专题的研究,部分学者和专家也出版了一些介绍性的图书和专著,并取得一定成就,与次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活动也逐步开始尝试。但是,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对其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我们是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推行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化模式,可是发达国家尚且用了几十年的时间把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广泛推广,更何况我国尚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了。
(二)金融体制上的不适应性
1.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最终是要走上市之路,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很不规范,难以识别证券的优劣。2.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权威性的评级机构。3.我国没有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4.缺乏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所需的专门人才。
(三)房地产法律及其监督的滞后性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将银行债权转化为投资者有价证券持有权的过程中,涉及原始债权人、证券特设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贷款服务、证券投资者等各个方面的利益。我国现行的《证券法》相关条款中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融资业务应用的规定,这势必增加资产证券化的推进难度。同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破产法》和《信托法》出现不久,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种种困难。
四、推进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对策思路
(一)积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创新,为房地产证券化提供前提和环境
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市场趋向改革,我国金融市场从形式上看,已经建立了比较齐全的金融体系, 但各种金融机构的组织和功能离市场经济发展还有相当的距离,资本市场仍发育不良,行政干预金融市场的情形还大量存在, 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 加快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制, 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作用。
2.创造适宜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需要的环境
(1)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造。我国长期的实践表明,国有金融企业由于与政府保持了过于密切的行政关系,导致了经营效率低下,使社会资金不能得到合理的运用,同时,金融企业本身也养成了过分依赖国家的心理,而不注重自身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进行公司制改造,使它们可以通过产权制度安排,比较清楚地界定财产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可以提高其经营效率。
(2)完善一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除了审查借款人购买房屋的市场价格,还要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还本付息能力,从而为抵押贷款证券化奠定基础。由于现阶段我国尚无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判断,对个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显得困难重重。这样一来,无形中制约了个人信贷业务规模的扩展,而规模过小的住房抵押贷款初级市场对证券化的推行是没有意义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包括个人信用登记、评估、风险预报与规避在内的一系列个人信用制度,对借款人就业和收入变动状况以及财产增减情况实行动态监督和跟踪调查,以利于银行扩大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规模,推动城镇居民购房需求。从长远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个人信用制度来保证。
(3)技术条件的革新。开发高效自动化的信息系统,实行证券运作的标准化,广泛实施电算会计,以提高市场的整个效益。
3.加强房地产证券化方面的人才培养
建立起一支既精通金融业务,又了解房地产市场,熟悉业务运作的专门管理人才队伍。与此同时,积极进行证券化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服务性人才的队伍建设。
(二)加快房地产证券化相关法律的立法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加快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进入、经营和退出等方面的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快市场监管的立法工作。使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不仅要对我国现行《证券法》进行修改,对《信托法》和《破产法》《保险法》进行补充,而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也要对各个法律法规以及资本市场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促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尤其是要在会计税务准则、证券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立法和执法进度,根据法制经济原则的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指导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地产证券发起人、中间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证券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
资产证券化交易要涉及到几十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是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机构。相对而言,目前我国投资银行和会计行业的行为较规范,基本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其的要求,而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差距较大。目前我国资信评级机构信誉及其独立性差、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认识不足,资信评级机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针对当前资产评估面临的新形势,有必要建立一个以评估基本准则为纲、若干应用准则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同时,借鉴国外资信评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应走“少而精”的发展模式,即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
(四)我国积极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运作
【关键词】资产支持票据 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支持票据定义
根据《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资产支持票据(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不同的是,它凭借支持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获得融资,支持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从而拓宽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资产支持票据特点
资产支持票据与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等其他债权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审批周期短、产品期限灵活、融资成本低等优点。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发行人担任票据发行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信托隔离;
二是双重追索权,即首先由基础资产现金流提供中期票据偿付,其次当特定事件发生后,由发行人整体信用进行偿付;
三是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实现票据持有人对基础资产享有优先于发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四是发行人表内融资,即基础资产留在发行人报表内;
五是设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监测基础资产现金流量及其超额抵押率,确保正常情况下基础资产规模足以覆盖中期票据未偿本息余额;
六是由于有基础资产优先受偿等信用增级措施,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债项评级将高于发行人的主体评级。
资产支持票据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产品设计采取的是证券化技术。但由于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流动性支持方面有所不同,其与普通的ABS产品有所区别。根据《指引》内容以及国际成熟的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将资产支持票据与普通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区别作出如下比较分析:
一是信息披露。普通的ABS产品的信息披露完全,基础资产的数量、规模、信用质量、期限、现金流等信息,以及基础资产的相关统计信息都会详细披露。资产支持票据通常不披露这些信息。
二是风险隔离程度。普通的ABS产品通常需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程度较高,破产风险和法律风险相对较小。ABN的风险隔离程度较弱,通常通过渠道的滚动式融资偿还到期的现金流。一旦出现无法滚动式融资时,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未必能够实现ABN现金流的完全偿付。这种情况发生时,往往通过流动性支持方和信用支持方提供现金流补偿,但此时资产出售方往往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隔离,可能仍需承担一定的融资义务以满足ABN的偿付。此外,由于渠道往往不断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用以购买新资产,如果资产转让正在进行中,资产出售方、原始债务人等参与人却破产,那么由于资产的转让并未完成,能否被认定为“真实出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是发行成本。ABS产品由于发行过程比较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通常成本约为50~60bp左右。从国际市场来看,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时间相对较短,程序相对简单,成本比较低,通常成本约为6~13bp左右。
资产支持证券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比较有以下区别:
一是与现有短期融资券相比,二者比较类似,但短期融资券被限制在一年以内,ABN与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获得更长期的融资渠道。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期限均在1年以上,最长期限可达到10年。从这个意义上看,央行通过金融创新的形式实际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资券在发行期限上的限制。
二是与目前的企业债相比,资产支持票据使央行在推动企业直接融资方面将获得更大的话语权。按照现行的《企业债管理条例》,企业债实际上是多头管理:企业债发行的资格需经过发改委审批,发行上市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实际上只负责发行利率的监管。相比之下,资产支持中期票据的监管则在更大范围上由央行来负责,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审批,从而打破企业债多头监管的格局。
三是ABN与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原理上基本相同,在期限上各有长短。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期限较短,一般期限短于1年(美国通常短于270天,有时365天),ABN期限更长,期限越长对“资产池”的质量要求就越高。
三、小结
资产支持票据作为一种低成本的、便利的融资手段,如果合理运用,可以为很多机构尤其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手段。当前中国金融市场还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资产支持票据的推行,笔者认为,必须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营造适合于该产品发展的金融环境,例如,加强对风险评级机构的审核和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对投资产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资产支持票据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国际保理;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47-02
1 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企业在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中,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1 应收账款拖欠严重
根据市场调查,我国约有80%的企业采取了赊销的方法,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为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20%的水平。企业之间,尤其是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逾期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上的销售收入,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1.2 资金使用效率低
在赊销方式中,企业物资的流动与资金流动是不一致的,发出商品,开出销售发票,货款不能同步收回而销售收入却已得到确认,这种没有货款回笼的销售收入,势必导致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损益产生,迫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如果涉及跨年度销售收入导致的应收账款,则企业还要用流动资金垫付股东年度分红。
1.3 信用管理部门角色定位不明确
目前在我国企业中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设立信用管理部门:一种是财务总监领导下的信用管理部门,另一种是销售总监领导下的信用管理部门。两种方式都有其弊端。财务部门兼管信用管理,将财务对应收账款的控制视作信用管理,信用管理的资源和要素配置不齐全。实际上财务部门的控制更多的是事后控制,并不能承担信用管理部门的全部职责。销售部门兼管信用管理缺点更明显,销售部门以追求高额销售量为第一目标,为完成销售业绩而对赊销风险置若罔闻。
1.4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实际价值难以认定
据笔者调查,银行目前开办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最担心的问题是难以认定对应收账款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银行普通认为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多数不够健全,缺乏规范的应收账款确认方式,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实际价值难以进行认证,而且企业的贸易伙伴往往多数处于异地,对这些异地应收账款情况的了解更加困难。
1.5 难以了解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情况
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与土地、房产或存单存折相比较,把握度和可控度较弱,不但需要考虑抵质押人自身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还需考虑到形成应收账款的上下游客户资信情况。如何全面获取债务人的资信情况一直是银行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获得商业信用,一些客户伪造资信资料,客户进行有意的欺诈行为,而企业缺乏科学的客户资料收集和整理的方法,客户的档案不完整,企业的信用决策和控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
2 我国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意义
当前,企业如何将应收账款及时回收,已成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获得更为理想的资本结构
通过应收账款融资,企业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取得现金资产,为正常的生产运营提供现金支持,同时改善企业财务结构,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而且,如果采取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模式,保理商将买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风险大大降低,并且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是应收账款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负债并没有任何变化,更有利于财务结构的优化。
2.2 提高偿债能力
企业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既融通了资金又避免了风险,且无需增加企业负债,还可以加速资金周转,降低坏账损失,减少信用调查及应收账款收款的开支,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增强企业的经营活力,有助于国企走出困境。
2.3 降低融资成本
应收账款融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咨询成本;二是折扣成本;三是纳税成本。有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介体系收取的总费用率比其他融资方式的费用率低好几个基点。而且应收账款证券化通过成熟的交易机构和资产重组、风险融资、信用增级等安排,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使证券发行人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出售证券,加上支付的利率较低,企业融资成本也必然大幅度降低。尤其在进行大额筹资时,应收账款证券化通常表现出较大的优越性。
2.4 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应收账款融资的本质是以应收账款的回笼资金作为信贷资金的第一还款来源,其信用基础是借款企业商业信用与买家商业信用的高度融合。应收账款融资行为的广泛开展,不仅能够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更能够把商业信用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到新的层次,有利于诚信、守法的市场经济规则的建立,更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3 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选择
3.1 应收账款抵押融资
应收账款抵押融资是企业以应收账款的债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财务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取得借款。一般由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出让方)开出载有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担保的条款和票据,然后在规定的期限从贷款机构在账款限额内取得现金。如果出让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贷款机构有权行使应收账款的收款权来偿还票据本金及其他费用。由于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应收账款账龄等因素使应收账款回收具有相当的风险,因此借款限额通常是应收账款额的60%至90%。作为抵押贷款的应收账款,既可以由借款人收取,也可以由贷款人收取,但一般情况下,往往不通知债务人,而由借款人继续收取。
为了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应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如下问题:(1)借款人的借款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利率及表明到期如数清偿本息的说明。(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借款的追索权,即一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收回的数额不足以偿还放款的本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权向借款人索赔的权利。(3)对借款人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的规定。(4)借款人对担保品拥有所有权的说明。此外,出借人还应鉴定应收账款的价值,剔除一些账龄长,已成死账的应收账款,以便正确计算担保价值。
3.2 应收账款让售融资
(1)国际保理。
保理业务(Factoring)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打包出售给保理商,由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催收的一项金融服务。随着我国保理市场的不断成熟,保理业务功能的进一步开发,面对我国众多出口生产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研究保理业务供应链前置创新,解决能够取得国际定单却无法组织或扩大生产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具备了新的现实条件。供应链前置的研究就是把保理从传统功能下延伸至供应链前端,从而贯穿于整个供应链,作为一条并行的完整资金链保障供应链的正常运行。
据2003年FCI年报统计数据,2003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40百万欧元,仅占全球国际保理总额的0.503%,约占我国同期出口额的0.068%。可见,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水平较低。此外,其分布也不平衡。国内尤其是西部的许多地区,国际保理业务仍然不为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所熟悉。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白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
(2)福费廷。
福费廷融资是企业已经承兑、担保的远期票据向银行和福费廷公司申请贴现、或者说是银行或福费廷公司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为企业贴现远期票据。其与票据贴现融资的区别在于,票据贴现融资的依据是短期票据,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人有追索权;福费廷融资的依据是远期票据(包括远期汇票和本票),贴现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对贴现申请人无追索权。福费廷融资与保付融资的区别在于,福费廷融资的期限比保付融资的期限长;福费廷的金融服务比较单一、无连续性,保付的金融服务比较复杂、具有连续性。
3.3 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应收账款证券化,即企业将应收账款汇集后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注入SPV的资产池。经过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SPV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从而达到发起人筹到资金、投资人取得回报的目的。特设机构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殊实体。它可以是由证券化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目前利用应收账款融资的企业逐渐增加,比如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于2000年3月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金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在国内企业中首创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先例,为中国企业直接进入国际高层次资本市场开辟了道路。
在我国,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开展,还需各方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企业要树立良好的信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金融创新,国家也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赵洁华.应收账款融资:开辟企业融资新渠道[J].浙江金融,2007,(3).
[2]张立玮.金融创新:应收账款让售的优势[J].经济特区,2005,(6).
从金融发展的路径来看,经济货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便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即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比重相对下降,而利用发行可对第三者转让的金融工具的比重相对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有价证券市场,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筹集和融通资金。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是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通过创立以其为担保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的一种融资手段。它实质是一种有担保或抵押的直接融资手段,因此从属于金融证券化的范畴,并大大推动了金融证券化的发展。
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陈文君,2008)。从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来看,金融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于,金融监管与金融体系的变化不同步,即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已使美国的金融体系明显呈现出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逆向倾斜,但金融监管还是保持传统模式。金融证券化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进而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产生了很大影响,而传统的分业功能型监管则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监控不足。二是金融证券化的蓬勃发展改变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直接金融市场份额增加、间接金融市场份额减少,因此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监管结构显然不能很好适应这种金融体系结构的变化。本文将从上述两大方面研讨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影响,并结合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反思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最后联系中国实际进行分析。
二、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监管
(一)证券化、流动性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对于流动性虽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流动性基本可以用资金的可获得性来衡量。在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市场流动性主要表现为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的变化,但在金融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流动性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多样化的金融体系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发行证券来获得资金;另一方面,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抵押或交易转让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来获取资金。这样在证券化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产交易量或流量的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金融证券化时代,不仅一般投资者和证券类金融机构越来越普遍地参与到金融市场上来,从而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同时银行也需要依靠金融市场来对冲它们所创造或担保的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银行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更多依赖使得在金融市场危机发生时,银行很难象过去那样代替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担保。因此,Rajan(2005)认为,尽管现代金融体系中有更多的参与者能够承担风险,但整个金融体系所创造的系统性风险则的确比以往要大。对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繁荣时期,预期前景乐观,风险溢价降低;同时,资产价格上升,投资收益增加,两方面因素促进金融投资的增加,又会进一步推动资产价格的上升。资产泡沫破灭时期情况则刚好相反,被抛售金融资产的价格急速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又会进一步恶化流动性状况,最终出现金融市场和机构的流动性好像瞬间被吸收殆尽的现象,Persaud(2001)形象地称之为流动性黑洞。因此,在金融证券化时代,金融投资的这种顺周期性(pro-cyclical)放大了金融运行扩张和收缩的周期性,从而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变化可能对整个金融和经济运行造成巨大冲击的系统性风险。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实行功能性监管,把金融服务依据其功能性差别而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个类别,并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各类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分散监管架构与这种发展趋势不能很好适应,其结果是,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行为,这在本次美国金融危机中得到明显印证。从微观和个体来说,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宏观来说,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和金融资产结构的多样化也使得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和风险的外部性增强。当出现了一个比较大的负面事件,或仅仅是某一种金融资产出现问题,但如果投资者彼此互相认为其他投资者将会出售金融资产时,就会引发金融资产的恐慌性抛售,进而使所有金融资产的价格都朝着同一方向变动,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瞬间就可能萎缩。危机发生前,次贷占住房贷款的比例大致在20%的水平,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占美国债券市场的比例约为3%-4%的水平。仅从数字来看,即使全部变成坏账,也应该不足以对美国及整个世界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次贷类金融资产属于复杂金融产品,主要为金融机构持有,资产证券化的链条将更多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大的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捆绑在一起。而美国金融资产的规模又非常庞大,一旦恐慌性情绪蔓延,实际影响的是几乎所有的金融资产而不仅仅是次贷类金融资产。
三、证券化、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
(一)金融证券化与金融结构的变迁
戈德史密斯(1969)通过对世界上的35个国家近200年金融发展历程的分析,在对大量数据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性金融机构在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最后超过银行资产。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使得经济体系内各经济体互相融通资金的能力不断增强,造成对银行信贷需求即增量货币需求有所减弱,从而导致货币存量的增长速度、银行在整个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和货币化指标的逐步下降,而同时非货币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所占比重则相应上升。以美国为例,1945—1982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一直大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1983年,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首次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而后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1945—2008年,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由1945年的16.64%下降至2008年的11.13%;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在总金融资产中的占比则由1945年的6.97%上升至2008年的28.68%。同时,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由1945年的76.02%上升至2008年的110.46%;而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与GDP的比值则由1945年的31.82%上升至2008年的284.56%,上升幅度明显超过存贷款类金融机构所持金融资产。
(二)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监管结构。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由于金融监管源于对存款机构的监管,对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存贷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完善;在非存贷款类金融机构中,对于主要的投资银行和政府支持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比较严。AshokVirBhatia(2007)将美国的金融机构分为受到较多管制的核心部分(highlyregulated“core”)和受到较少管制的部分(lightlyregulated“pe-riphery”)。其中核心部分包括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政府支持金融机构(FannieMae和FreddieMac)和最大的五家投资银行;部分包括所有其他金融机构。但从规模来看,核心部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总量中不超过三分之一,而部分作为金融资产的发行者和持有者,其作用日显重要,尤其是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及私人权益资金增长犹为突出(AshokVirBhatia,2007)。从金融资产交易的角度看,大量复杂的金融产品如资产证券化类金融资产一般都是在场外柜台市场(OTC)进行交易。而众所周知,场外柜台市场的交易一般是不透明的,加上资产证券化类金融产品本身非常复杂,使得对场外柜台市场监管就更显薄弱。
四、基于美国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多头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
基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所反映出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一个主要方面在于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即由于实行功能性监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四个行业类别机构实施监管,反而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且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也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危机事件(周卫江,2008)。
(二)对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金融市场监管不够
正如前面所述,几乎所有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源于存款机构的监管,在多年历史中自然形成了一种以间接金融为主的正向倾斜的监管结构,对美国来说也不例外,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就是缩小市场监管范围的拥护者并拒绝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督。二十世纪90年代初,美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衍生产品部,大力拓展结构化产品业务。这些结构化产品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期权、期货或掉期产品,而是多种基础产品与多种基本的衍生产品的复杂混合体。数十年过去了,尽管结构化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却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这些产品的运行、风险揭示、投资者保护和海外运作负有监管责任。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突然濒临破产,如此大规模、如此广泛参与外汇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金融机构,竟然没有一个机构宣称对它实施过监管,人们对此深感迷惑,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只是那些未受监管的上千家对冲基金中的一家(赵静梅,2007)。
(三)对资产价格及泡沫的监测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金融证券化对中央银行的一个突出挑战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格林斯潘(1998)有一句名言:“想通过市场干预来戳破泡沫,有个根本性的问题不能解决,那就是你必须比市场本身更了解市场”。之后格林斯潘还多次强调真正识别泡沫是极其困难的事情。从这次美国金融危机来看,不仅仅是央行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可能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货币政策成为资产泡沫的推助器。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为应对经济衰退和股市破灭的双重压力,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过剩,推动了资产价格泡沫的膨胀。因此,在次贷危机发生后,“格林斯潘对策”广受诟病,即当资产价格下跌的时候,格林斯潘会立即出手控制局面,但是资产价格上涨的时候,他却坐视不管。假如当初在网络经济泡沫破灭之后,美联储能够采取与校正经济结构失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实现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和调整,推动经济增长真正转型到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虽然从短期来说可能会牺牲一点经济增长速度,但从长远来说,结果可能就大相径庭了。
五、中国的实际及启示
(一)中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对流动性与金融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证券化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正如前面所述,金融证券化的实质是经济主体互相融通资金规模的扩张和便利程度的提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我国的实际流动性已经超出传统的银行信贷与货币供应量的定义,同时,也加大了流动性波动的周期性。虽然我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导,但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一统天下的金融格局,证券类金融资产在全部金融资产的占比已达40%左右。从发展态势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将会越来越发达。此外,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如何对待金融资产价格的变化也将是我国中央银行所面临的一个挑战。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显示,当金融资产价格膨胀造成金融投资的收益率高于实体经济部门的投资收益率,大量资金就会流入金融市场,不仅容易形成资产价格泡沫,也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对整个社会流动性的监测。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货币供应量可以大致代表全部金融活动。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真正起作用的是流动性或总的流动性状况,它不仅包括货币和各种金融资产的存量,有时更取决于其流量的变化。从流动性角度考察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运作,它要求中央银行不仅要关注货币供应量,同时还要加强对其他各种流动性形式的监测。在进行货币政策调控时,不仅要调控货币供应量,还要注意掌握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2.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保证。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随着金融证券化的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之间的联系和业务交叉将越来越明显,因此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对不同法律之间的模糊、真空地带进行严格的把握并做出相应的措施以规范市场,逐步建立一个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法律环境,防范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制度风险。
3.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预警体系。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模式。从实践来看,这种模式对于快速、平稳地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分业监管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病,突出表现为不同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得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考虑较少,缺乏各个监管部门相互协调的联动行为,从而可能导致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缺失。随着我国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将更为明显。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统一、权威的金融业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网络,强化对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高小琼,2008)。
4.加强对资产价格变化的监测,尤其要注重对资产价格泡沫的预防。虽然说识别泡沫是件极其困难的事情,但资产泡沫的累积是一个过程,而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累积的过程当中,还是有很多表现可以加以判定的,关键是如何对待之。美国金融危机之后,格林斯潘被很多人认为是美国资产泡沫的始作俑者。但回顾格林斯潘在任期间的经济言论,可以看出格林斯潘对于资产泡沫还是有着清楚认识的,只是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而寄希望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消化”这些泡沫。如早在1996年12月,格林斯潘就提出了著名的“非理性繁荣”的论断,告诫人们要警惕市场泡沫。之所以采取不干预态度,最根本原因还是更加看重任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只要泡沫在短期内不破灭,则泡沫的膨胀可能通过托宾q效应、财富效应等带动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繁荣,而经济发展则还有可能消化这些泡沫。
【关键词】私募股权融资 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证券化
新型融资方式
一、私募股权融资―PE
(一)蒙牛乳业私募股权融资
1999年1月,从“伊利”退出的牛根生和几个原“伊利”高管成立了蒙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8月,“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告成立。蒙牛从1999年到2002年,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它的总资产从1000多万增长到近10亿元,实现了一个高速增长。公司的发展潜力非常大。虽然,公司的发展迅速,但同时也面临着资金问题。蒙牛为了筹集资金,尝试过民间融资,也尝试过引进其他企业投资,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成功。最终,蒙牛引进了私募投资者―摩根、鼎晖和英联三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这三家国际私募机构向蒙牛的注资,使得蒙牛获得了资金的来源,缓解了资金的压力。
虽然在国内,也有不少企业引进了私募投资者,但像蒙牛这样的案例确实极少的,因为它同时吸引了三家国际顶级的私募投资机构主动向它注资,并为这些私募投资者实现了500%的收益。
通过蒙牛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者看重的企业是尚未上市的有发展潜力的公司企业,但前提是公司的经营水平必须高,公司的发展潜力必须大,因为只有这样私募投资者才能看到他们的利益。
二、私募股权融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融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私有企业或未上市公司投资,并取得股权,将来通过出售公司股权获利,有时候也可以是指通过私募形式非公开向上市公司注资获得股权。
(三)私募股权融资获得条件
要想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青睐,获得注资,企业必须做好本身的业务,蒙牛凭什么会获得国际三大私募投资机构的主动注资?凭的就是蒙牛能在三年之内实现从1000万元到10亿元的经营业绩。因此,要想获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支持,企业必须是个好企业,经营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还有良好的管理团队。这些都是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必不可少的,因为私募投资者需要从公司的发展中获利,不可能投资一些发展潜力小的公司。因此,从另一侧面来看,私募股权投资的引进还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而这些,放眼中国市场,或许还需很大的努力。
(四)私募股权融资的利弊
在企业作出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融资方式的时候,企业必须认真地考虑这种融资方式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以及利弊。那么私募股权融资的利弊是什么呢?
1.好处
1.直接获得注资,融得资金时间短。私募股权融资,是一种非公开的面对面约谈的融资方式,只要双方洽谈成功,即可获得资金,而不需要经过国家或银行审批。这样有利于企业快速获得资金。
2.有利于激励管理层,加强公司的治理结构。引进私募投资机构的企业往往会获得私募投资机构的管理帮助,也会获得激励。因为,私募投资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暴利目的,往往与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激励企业踏踏实实干业绩。这样有利于企业管理层加强对自身的约束,优化了整个企业的治理结构。
2.弊端
1.稀释股权。引进私募投资者毫无疑问会稀释股东权益,就像蒙牛一样蒙牛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者后,蒙牛原始股东只占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3的股份,这还是多次洽谈得来的结果,所以说,在引进私募投资者时,股权被稀释是必然的,特别是当企业的经营能力不太强的时候,这样的话语权更小,这样企业因引进私募投资者而被稀释的股权可能会比预想中大。因此,无论怎样,企业要想强大,必须发展好自己。
2.对赌协议苛刻。对赌协议,是指收购方与出让方在达成协议的时候,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一旦企业失败了,将会面临残酷的惩罚。
(一)目前我国PE结构
国外PE:凯雷、黑石、高盛、红杉等
国内PE:弘毅、鼎辉、赛雷等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应收账款所有人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利弊
1.好处
1.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利于公司进行资金的融通。通过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精通证券化的特设信托机构,有利于企业降低管理应收款,还有利于企业融得资金,因为等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的证券发出以后,融得的资金即可为企业融得。
2.有利于降低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可以减轻应收账款的管理,最大一好处就是企业无须每时每刻想着如何才能让债务人早点还款。
2.弊端
(1)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并非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证券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说:从应收账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足以支付发行证券的利息支出、有一定可预见的现金流入、还款事件条件明确等。
(2)应收账款证券化程序较为麻烦。应收账款证券化需要经过5个阶段,而每个阶段所耗费的时间较长,这样对企业来说,融资时间过长,不利于资金的流通和周转。
(二)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证券化情况
目前,我国还未发展应收账款证券化,即使有也是少数,并没有成为一种广为使用的融资方式。因为,一方面,法律上得不到保证,我国尚没有关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相关规定,甚至还有些法律是阻碍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另一方面,我国的应收账款还没有达到质量上的要求,坏账率居高。
四、其他一些新型融资方式
除了PE以及应收账款证券化以外,还有一些比较新型的融资方式,分别有:信托、融资租赁、风险投资、债券融资、保理、委托贷款、贷款担保认股权证等等。
五、结论
对于目前,中国市场普遍的融资困难现象,希望我们国家能为中小企业、非上市企业提供更多的简便、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本文只是详细介绍了PE和应收账款证券化,对于其他新型融资方式并没有进行详细说明,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方式次优于以上两种。不同的企业使用不一样的融资方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