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环境污染的情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环境污染控制轻触框架
一、引言
我们处在知识总量和管理体系都急剧膨胀的时代。使我们的认知和对事物的控制趋于简单,这是任何科学包含管理学都需要面临的课题。诞生自20世纪上半叶的一般系统论和控制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契机,即从系统模型的角度来认知一个人类群体的组织结构和运行规律,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简化,增强管理的实效性。
管理的一个基本任务是管理者如何通过对被管理群体施加影响来实现群体目标。不同层次的管理者管理的任务明显不同。对于“管理管理者”的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一个基本问题是,是采用事必躬亲、面面俱到的“重触”管理,还是采取运筹帷幄、提纲挈领的“轻触”管理。这两种管理思想并没有严格的界限,管理实践中,任何管理者都必然兼具这两种管理特征。但是对于高层管理而言,他们面临更庞大和复杂的管理对象,扮演“管理管理者”的角色需要更为出色的“轻触”思维和技能。
二、轻触管理与模糊控制
如果要对一个抽象系统施加控制,理论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途径:其一是基于对系统内部结构和组织单元关系的精确描述,实现“精确控制”;另外一种则是建立系统内部运行的数学规则,通过系统的自适应和自学习过程来完成系统的“模糊控制”。对于现代复杂非线性系统而言,模糊控制是必然选择。
本文认为,基于一般系统的模糊控制模型是现代管理科学中轻触式管理的理论基础。模糊控制不是所谓类似中国画的凭感觉和意象进行管理,而更接近于德鲁克提出的“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有效性管理”。数学上模糊控制的核心思想在于忽略对控制对象的精确描述,而通过对整体数学规则的输入使得控制对象具有“智能”特征,这种模型突出强调了控制对象的自适应和自学习能力。这种思想对于以人类群体为控制对象的管理学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智能”是管理对象最突出的特征,而基于“制定规则”为主要手段的“轻触”管理在高层管理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模糊控制的实践分析
环境管理是管理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领域之一,也是轻触管理行为表现最突出的领域之一。由于环境污染的跨地域性和跨时间性,尤其对于大气污染治理而言,局部管理效果甚微。各级政府甚至全球政府的通力协作是促成管理奏效的必然选择。
以二氧化碳排放管理为例:二氧化碳增加被认为是当前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理论上,降低大气二氧化碳含量或者降低增加速率的基本途径包括限排(源控制)和碳固定(汇输出)。对于环境管理者而言,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管理措施,值得探讨。因为无论是限排还是固定,环境管理者都会面临管理决策的“重触”和“轻触”。例如,对于目的在于减少机动车排放二氧化碳量,我们有两种管理策略可选:一种是强制推行节能车甚至向企业强制推销节能装置,强制限制车上路数量,强制减少化石燃料的开发和供应;另一种是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和消费者生产、购买节能装置和节能车,通过税收政策或者牌照管理措施提高私家车使用成本来减少上路车辆,通过科技研发资金支持来鼓励替代能源的研发和推广,从而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对于宏观管理的决策者而言,哪种措施更加具有操作性呢?从过去几十年的历史事件来看,政府的“轻触”行为更能有效促进排放企业或节能研发企业向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向上努力。而对于河流污染来讲,直接监督排污行为和推广污水处理技术从长期来看收效甚微。另一种可选管理策略为监管污水接受水体的水质,制定奖惩措施而非象照顾婴儿一样干扰除污行为。比起过去监督环境污染的“重触”行为,当前世界各国政府更多的是倾向于制定环境标准,监测环境质量和制定奖惩措施等“轻触”管理。如美国于1990年代以来不断颁布基于科学生物测试的环境质量标准,1990年颁布污染防治法案,1995年又宣布了国家环境技术战略。1989年以来,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水质和大气质量标准,如《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和《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近年又启动了建立新的土壤标准的项目。与此同时,198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配套出台有一系列环保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于污染企业的相应责任和奖惩措施均做出明确规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于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新建工程项目的准入与环境影响直接挂钩,大大促进了污染源的“轻触”管理。
环境管理“轻触”的直接后果在于启动了污染源企业的自主调整。从系统模糊控制的角度讲就是输入了运作规则,启动了系统的自适应和自学习机制。污染源企业为了避免自身行为造成的声誉损害、顾客流失和政府惩罚,必然采取治污措施。对于制药化工等排污行业,其自身具有雄厚的技术平台可以直接用于开发治污技术。对于电厂和矿业等排污企业,其也会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治污技术的购买或研发。如两上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山东某造纸厂就是一个典型案例。1996年,该造纸厂由于排出的造纸废水污染大片农田而被关停整顿,当时正是我国政府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的时期,因而成为负面典型受到严厉处罚。而在2008年,该造纸厂却成为生态型造纸企业被作为正面典型广泛宣传。十余年的探索创新,该造纸企业不仅摆脱了亏损,还拥有了多项污水治理技术。这其中并没有政府的直接技术和资金支持,而是国家政策和市场选择的双重压力,直接促动了企业的自主创业和创新机制。该造纸厂走过的道路突出反映了一个过程,即20世纪末以来我国重污染企业在一系列“轻触”环境管理措施下的“自适应”。
在法律法规之外,国家科研基金对环境科学和污染治理技术研发的支持,也是促进污染治理整体进步的动力。污染治理技术从科研单位流入市场,直接引起了技术和企业的互动。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以政府轻触政策为框架,由此促发的法律、舆论与市场压力,以及以国家奖励为动力,以环境科学和污染治理研发做知识技术支撑,整个排污企业都将被激发,进而融入“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潮流。总之,这些环境轻触政策是科学发展观等治国方略实现的重要组成。
近年世界污染治理的进步集中显示在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如1991年以来化工合成领域以“零污染产物”为目的的“绿色化学”(green chemistry)的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厌氧氨氧化(ANAMMOX)等新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电厂废气处理催化技术的发展,生物碳(biochar)碳固定技术,能实现氮氧污染物零排放的汽车尾气处理技术,等等。
完整的组织结构是“轻触”管理实现的重要前提。如我国针对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颁布了《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强有力的管理权威对于管理规则的推行至关重要。一个被多方利益牵制的决策团体很难进行“轻触”的管理活动。美国政府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就是一个经典案例。“京都议定书”旨在在全球范围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该议定书确定的减排目标对碳排放控制的“轻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最大的碳排放国家同时也是最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美国却迟迟无法在国会通过签署该协议。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美国部分财团的抗拒。因为巨大的减排任务对许多大企业意味着巨额的经济投入,对至2010年该项投入的保守估计也将在数百亿美元。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依然于1998年签署了该项协议,这与我国宏观调控能力密切相关。
“轻触”管理的实现,还需要高层管理明确管理目标并能以简约的方式系统认识管理对象。它对于欲“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轻触”管理意义重大。“轻触”管理的失败案例多半因为对轻触措施对管理目标的影响认识不足,理论上也就是对新的干涉如何影响目标系统认识不足。比如,我们不能硬性规定所有污染企业关闭,这样不符合人类自身的最基本利益,而必须给其改进时间。我们也不能随便允许新能源或新技术进入市场,我们需要对新的技术进行安全评价,比如部分国家拒绝使用核能,认为其具有过高风险,而核废料的处理目前尚无好的办法。另一个生态管理上轻触失败的案例是澳大利亚1930年代自南美洲引进海蟾蜍。当时,海蟾蜍是被作为害虫天敌引进的,但由于在澳洲缺乏天敌,过量繁殖,海蟾蜍逐渐成为了澳大利亚新的生态灾害。这很大程度上在于当时人们对于物种引进(或称物种入侵)对当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认识不足。
四、轻触管理过程的框架
在具备完整而权威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轻触”的管理内容可以概括为:制定目标和奖惩措施。若管理系统尚不健全,轻触还应该包括任命。所以,完整的“轻触”管理过程为(见图):(1)任命,即权力赋命。从一般系统论角度讲就是运作结构的形成;(2)制定目标和目标考核规则。考核行为就是系统运行的反馈机制,而反馈是控制的前提。目标的制定往往也和任命直接相关,因为设定一个特定的部门或职位往往承载了管理者对其职能的期待;(3)制定奖惩措施。奖惩对应于系统运行的控制和动力机制。严格而明确的奖惩措施是一个组织能够实现目标的动力保障。
轻触管理思想对高层管理的直接启示在于:更加明确高管的角色在于“管理管理者”而非事必躬亲式的家长式管理(即重触)。后者的直接后果在于加重了高层领导的工作负担。原则上,级别越高,管理智慧在降低工作负担中的作用应该越大,管理应该更加“治大国若烹小鲜”。进一步,由于管理对象的庞杂,事必躬亲还将引起一连串的对管理组织的负面效应,如越级管理造成管理分工不明确,中层管理的价值得不到发挥,再如降低工作执行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角色分工在重触中被抹煞。高层重触过多的一个经典的失败案例就是名著《三国演义》中晚年的诸葛亮。刘备死后,“凡一应朝廷选法,钱粮、词讼等事,皆听诸葛丞相裁处”(第八十五回),“诸葛丞相在于成都,事无大小,皆亲自从公决断”(第八十七回),对孟获之乱“亲去征之”(第八十七回),平蛮夷伐中原调兵遣将用计施策均由其一人统筹。虽然由于孔明的勤政蜀国“人心欢悦,朝野清平”(第九十一回),且军事上七擒孟获伐中原多有斩获,但是这一重触作风的后果是什么呢?孔明自言“成都众官,皆不晓兵法之妙”(第八十五回),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正是孔明重触过多的结果而非原因。孔明的重触还直接导致其积劳成疾,以及不能专注人才的培养和蜀国国家机构的完善。蜀国孔明的独断、人才的断层、连年征战国家疲敝和北魏的“旺气正盛”人才辈出形成鲜明的对比,胜负之势从管理层的权力结构和管理方式已见分晓。
五、结语
一个具有轻触管理思想的高层领导能够使得管理变得简单而有效,从而有更多时间来思考战略性的管理策略。而所谓战略性的管理策略,其最大的组成要素就在于设定目标和制定规则。轻触管理思想不仅对于环境管理具有重要价值,对企业管理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迈克尔.B.波特著陈桂玲译:管理就这么简单[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 2004
[2]金晓明等:自适应模糊控制的新进展[J].信息与控制,1996,25:217-223
[3]德鲁克著齐若兰译:管理的实践[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4]Gomez-Mejia, Luis R.; David B. Balkin and Robert L. Cardy (2008). Management: People, Performance, Change, 3rd edition[M]. New York,pp. 20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同时,确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应急处置系统的技术储备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优先考虑风险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制定场内场外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装备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
(六)分级管理,以县区区域管理为主原则,实行污染事故处理区域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
(二)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三)建立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库及其中高风险装置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
(四)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五)加强公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严重的人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与分级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判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一般性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员发生严重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人群发生大面积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3.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的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上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体系。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县区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县区长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常设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组织职责
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等级。
(2)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
2.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市应急办公室是应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
(1)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检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3)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4)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技术储备;
(5)建立潜在高风险度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及其场外应急预案;
(6)协助黑名单单位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场内应急预案;
(7)接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报告,及时将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把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通知到各有关应急组织;
(8)配合应急指挥部组织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9)受应急指挥部委托,负责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0)负责涉及跨县区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召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和有关应急组织,以年会形式交流情况,修改技术资料和有关制度;
(12)负责对公众环境污染应急的宣传教育。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九个专业组,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应急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的组织。
1.监测评价组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和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
(1)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
(2)建立应急监测快速测报方法和技术储备;
(3)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监测;
(4)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污染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议;
(5)受市环保局委托,按应急监测程序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
2.技术咨询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并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事故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其职责:
(1)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作出技术评价;
(2)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3)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作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公安消防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等组成。其职责:
(1)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护;
(4)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定。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和市各大医院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
(2)参与大气、饮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
(3)对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
5.水文气象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提供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
(2)负责提供应急污染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
6.公众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各新闻媒体组成。其职责:
(1)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
(2)应急期间,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信息。
7.工程抢险队
在发生应急环境污染与生态突发事故时临时组建,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其职责:
(1)抢修水、电设施,保障应急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抢修污染事故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应急措施。
8.通信保障组
由市各通信部门组成。其职责:
保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时通信畅通。
9.督查组
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情况及应急资金、物资等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所需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重点企业黑名单,协助其制定应急预案。
(四)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五)市卫生局
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大气、饮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
(六)市公安局
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提供消防救护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农业局
承担建立完善种植业、养殖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农业污染事故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农业污染事故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八)市水利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参与水域污染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担环境污染应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气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承担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其相关政策,保证事故应急的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保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十二)市委宣传部
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强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新闻舆论监督;做好事故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
(十三)市监察局
承担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开始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产原料、产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本市范围内贮存化学品的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运输化学品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向市环保局领导报告,根据情况成立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办公室指令各应急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等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前,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的,应急专业组应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专业组应分工协作,组长负责与当地县区、乡镇政府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调查、勘验调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故,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
应急专业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6小时内速报,24小时内确报。应急现场指挥组负责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应急专业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专业组向应急指挥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专业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八)污染跟踪
应急专业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终止
应急现场指挥组组织专家论证调查后,确认突发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后,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应急终止信息,即警报解除信息。
(十一)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四、事故的恢复处理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警报解除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
(二)要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进行评估。进行决策记录、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的汇编。
造成特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辖权限逐级上报。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水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指挥部提出恢复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分级督查。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要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各级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6.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督查的方法
1.听取汇报;
2.实地查看。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督查时发现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当地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实地做好预防和应急工作;
2.督查时发现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置,造成事故影响扩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专业队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1、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尽管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云南省铬渣倾倒事故的发生,再次敲响了环境污染的警钟,因此,采取必要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我国当前的环保政策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污染治理成本巨大。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在的环境治理方式根本是杯水车薪。借鉴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风险的先进经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多元化环保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污染受害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受害者虽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求得赔偿,但是由于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和时效性问题,并且有些事故污染后果也并非立竿见影,客观上增加了受害者取得赔偿的难度。退一步讲即使受害者胜诉,如果事故企业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受害者也难以及时获得赔偿。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避免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长期化、复杂化。
(2)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目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这是无可回避的事实。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将责任风险分散或将其限制在最小程度内,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如果企业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会第一时间帮助企业保证生产、经营持续稳定进行。
(3)完善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机制,减轻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负担。由于现阶段我国不完善的环境污染赔偿制度,国家和社会承担了大部分环境危害及相应的经济损失。企业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小,污染事故罚款总额及赔偿总额远远小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社会化途径,能有效降低政府在处理环境事故以及环境恢复和救济等方面的支出。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部分城市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当时的实行效果并不理想。2007年,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更多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已经实施近两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各地的试点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但总体来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尚处于发展初期,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标准都还不完善。首先,多数企业投保意愿不强,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由于近年来环污事件频发,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较大,对保险公司而言,经营该险种面临极高的赔付风险,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未出台相关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明确,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
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策及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商业化运作之路绝非坦途。目前,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较低,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与我国法律制度极不健全密切相关。从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立法先行,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充分条件。
3.1 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险
针对目前企业投保率低的问题,建议由环保部确定,在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施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在设立企业、项目审批、企业年检时进行监管,对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审验通过。并将企业投保情况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未投保的企业严格控制发放贷款。其他行业则自愿投保。
3.2 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及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风险评估标准主要用于测定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从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2010年初,环保部联合保监会印发了《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为量化氯碱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了技术依据。建议在更多行业制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价,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一旦发现漏洞,则要求企业整改。只有企业履行了保险公司的整改意见,才能签署保单或者续保。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应急监测;工作方法;取样;监测报告
中图分类号:P18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最大的特点在于突发性和危害性。由于事发突然、危害强度大,不仅可能造成严重的直接后果。对社会安定也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快速、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够在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及时了解污染进展,进而采取正确的处置手段来化解污染和降低损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频率在逐年增加,危害性在逐年加重。因此,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受到更加广泛的关注。
1 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影响
相关部门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造成污染的物质以及事故的表现形式将突发性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分成了4类:第1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件。这类事故主要是由于在生产、运输、储存以及使用和排放的过程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所引发的;第2类,毒气污染事件。这是最常见的一类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主要的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第3类,爆炸性污染事件。这类事故是指由一些易燃易爆的物体引起的火灾或者是爆炸所形成的污染事件。此类物质主要有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木材、油漆以及硫磺等;第4类,有些垃圾、固体废物因堆放或处置不当,也会发生爆炸事故。
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形式有很多种,所包含的污染因素也比较多。一般来说,普通的环境污染属于常量排污,有其固定的排放方式和途径,并在一段时间内具有规律性。而突发性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没有固定的发生方式,难以预测,有较典型的偶然性和瞬间性。并且相对于普通的污染事件来说,突发性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破坏性更强,若没有事前采取相关措施则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控制。
突发性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人类在发展中过度追求高频经济回报,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忽略生态环境的保护。近年来频发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已经造成比较严重的环境破坏,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事故的应急监测还需要更多的投入。当然发生事故的原因还有,操作人员的素质问题,化学反应过程的设备老化、交通事故等等。据相关部门统计,1993年发生在深圳市的危险化学品库燃烧大爆炸时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了2亿元,其后期长时间的整理和回复花费巨大,间接经济损失难以估计。除了经济损失之外,对于污染区和污染区以外的居民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和压力,对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会有不利影响。特别是造成了人员伤亡的,还会引起纠纷甚至某种混乱,从而危害社会治安。
2 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方法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之后,在紧急状态下的应急监测需要简单有效的工作步骤,以便实现快速、准确、有条不紊的应急监测,在实际工作中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的工作方法如下。
2.1 准备工作
应急监测工作一定要在平时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在事故发生时手忙脚乱,对于常见的应急监测准备工作列于表1。
表1 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准备工作表
做好以上准备工作的基础是要建立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测站务必对应急监测这项工作引起重视,要制定监测责任制,配备专人、专用的通讯工具以及交通工具,监测人员要配备专用区域污染事件隐患分布电子图,专用的取样设备以及有效的防护设备等。对应急监测工作要设立专用电话,并且配备专人值班,当接到上级下达的应急监测任务或者是接到社会污染事件举报后,要迅速作出反应,根据举报情况立刻抽调相关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污染区域做好防护措施,然后通过分析现场的情况作出应急监测的方案,并迅速展开对污染物质的采样和监测。
2.2 现场的取样和监测
当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监测人员要迅速携带专用的取样工具。仪器和设备赶往事故现场,然后根据污染事件现场的状况立刻布点取样和监测,尽量在事故现场就得出监测的结果,其余的项目则应立即送到分析检测室进行分析,并且要及时、准确的报告分析结果。由于事故发生的现场,污染物的分布极其地不均匀并且没有规律,因此采样的点位要慎重选择,这是准确判断污染物的浓度分布、污染范围与程度等级的先决条件。在实际检测中,点位的选择要根据以下几点来分析:第1点,事故类型,污染程度以及影响到的范围。第2点,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人口密集区等。第3点,事故发生现场的天气状况,特别是主意风向、风速及其变化情况。除此之外,布点还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采样点在事故发生点及其附近、主要附近人群的生活环境、合理设置参照点等。
当污染物进入大气后,会逐渐地稀释、扩散、降解和沉降。在进行应急处理之后,污染物的浓度会逐渐降低,所要监测要根据污染物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监测频次。频次的确定原则见表2。
表2 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对于应急监测的质量保障问题,目前我国由于还处在应急监测质量保障体系的初建阶段,所以还没有针对应急监测的质量保障相关文件。因此在此初级阶段,加强应急监测的质量保障工作是获得准确、有效监测数据的关键所在。这种质量保障体系应包括监测人员培训、监测方法、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现场检测以及采样、实验室分析、结论记录、应急演习等要素。这些要素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相互制约。在实际的应急监测中,监测人员要保持镇定,切不可应为事故情况严重而不知所措,盲目增加监测的频次,反而会有不好效果。要在保障监测质量的基础之上,去增加监测的频次,提高数据的可靠性。
2.3 处理监测到的数据并对分析污染的趋势
在现场监测到数据之后,监测人员将监测到的数据迅速输入计算机,从而进一步得到监测结果,并且根据气象条件和资料和大气污染物的扩散模式,用计算机分析出污染物的扩散趋势以及影响范围,从而推测出有可能的造成的危害。这一步至关重要,这是对前期监测工作的提升,将原始的数据经过分析成为可以参考的科学依据,对后面的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数据的可靠性,除了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和监测工作之外,在进行分析前在可以对数据进行一个简要的检验,然后再进行数据的分析。
2.4 根据分析的结果,整理成监测报告
在监测得出结论之后,要将分析的结果整理成监测报告,对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送达领导机关,以便领导机关及时作出批示,对污染事件进行处理,尽可能的抑制污染物的扩散。这是应急监测的最后一步,是对所有监测结果的归纳与总结,是一份实质性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报告。
3 相关建议
突发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是非常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但是通常在事故发生之后要经历一段时间污染物才会进入环境,所以及时、有效的预防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污染物的扩散速度,甚至有可能完全阻止污染物进入环境。
首先,加强宣传,提高认识。通过相应的宣传,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教育,增加对大气污染的认识。当污染事件发生时,只要能利用污染事件处理的方法和紧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不仅能有效地降低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也能减少事故现场的破坏程度,方便随后的应急监测。
重视档案的重要程度,虽然大气污染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的规律。通过对每一次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记录存档,分析、总结其中的规律和相关应急监测的经验。这一方面可以对今后建立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监测预案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也能将其投入到对应急监测人员的培训当中。建立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监测预案要根据污染源影响程度和范围、气象条件、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监测的能力和条件来确定。对于监测人员来说要有非常强的快速反应能力,事故发生之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快速准确的监测污染源及其污染物、受污染的程度及范围;根据大气扩散模式预测事故发生点污染物的稀释扩散;通过现场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现场分析污染源或排放口所排污染物在空气中的浓度。
及时的整理出应急监测报告。这些工作对于整个污染事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报告可以作为政府等领导机关及时控制和解决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提供科学依据,并且可以作为档案保存,可以对日后发生的类似事件提供参考。
4 结语
总之,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帮助环境监测人员在短时间内科学、客观、准确地报告污染的实时情况,使政府部门及时高效地判别污染状况,进而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以确保环境质量的恢复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应该加大对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研究,尽快完善应急监测处理机制,以降低突发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区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提高区各单位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境保护条例》、《市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主要河道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郊区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故。
1.3.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或引发厂群矛盾冲突,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1.3.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事故危害在厂区内,经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发展趋势。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4)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区环保局
区环保局是本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摸清情况、提出建议、预测趋势、跟踪评价、事后评估”,承担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常态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落实本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常态管理的办公机构;
(2)接受环境污染事故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判断和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3)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分析动态监测数据,并及时上报事发地环境污染状况;
(4)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6)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日常维护;
(7)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2.3.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区环保局接警后立即成立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所,由区环保局主管领导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由区应急办或市环保局按预案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发生突发较大、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时,由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在适当地点开设区或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态势和控制需要,区政府根据区环保局的建议,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环保局的指挥、指导下,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各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指挥部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
2.3.4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其职责如下:
(略)
2.4专家机构
组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专家库,主要由技术(包括大气污染控制、水污染控制、化工、水生态等)、管理和法律等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从中确定人选建立现场专家组,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邀请参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区环保局要加强对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估的网络体系。利用高新技术,建立全天候、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网,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数据库、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对本区内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实时监测。有关部门在调查本区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大的重点企业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计划,按照要求配备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和信息传递处理系统,提高污染事故的预测能力。
3.1.2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
区环保局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汇总、收集、研究,加强各类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报机制。重要信息和重大变更应立即报送。
3.1.3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区环保局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预防
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区环保局会同区安监局组织开展对本区内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和销毁化学品的普查,掌握本区内化学品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对一些敏感区域,如居民集中区及备用水源地上游相关工业、仓储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应坚决关停,从源头上彻底消除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开展环境污染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完善本区域内各涉险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继续加强新建项目的监管及相应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处置的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加强环境侦检能力建设,有重点地开展侦检手段、装备和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加快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系统的能力建设。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大(Ⅰ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级别研究判断与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区应急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报区应急委批准后,重大级别以上的预警需由区应急委报市应急委批准。
一般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分管副主任批准,较大级别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由市应急委统一或宣布取消。
3.3.3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单位等。
3.3.4预警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应急联动中心、涉及的街道、镇和有关单位在报请区应急委同意后,可视实际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专项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加强警卫,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
(7)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措施。
3.3.6加强环境污染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按照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的环境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便携式数字化现场环境监测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环境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区环境污染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部门和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分别负责不同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协调管理机构,责任单位编制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各街道、镇编制的区域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响应程序。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组织协调、队伍行动、物资调用等要求,并按响应等级的处置要求启动预案。
按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区响应等级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表1)。
表1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预警等级响应等级表示色环境污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死亡人数中毒(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特大事故I级I级红色>30>100>1000万元
重大事故II级II级橙色10—3050—100300—1000万元
较大事故III级III级黄色3—1030—5050—300万元
一般事故IV级IV级蓝色<3<30<50万元
4.2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1Ⅳ级应急响应
(略)
4.2.2Ⅲ级应急响应
(略)
4.2.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略)
4.3信息报送
4.3.1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应急机构、职能部门、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环境污染事故后,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立即汇总相关信息向区总值班室和区环保局做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环保局应在发现或者得知事故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3.2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资料。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镇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预案,控制事态并迅速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报告。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区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应急办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并迅速上报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并由区环境污染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4.2应急处置措施及相关单位职责
区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和队伍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污染态势的扩大。同时参照本预案应急处置程序,积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应急处置的主要措施包括:
(1)环保应急处置队伍负责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和环境污染监测,确定污染事故污染程度和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负责联系专业单位清理、运输现场的危险废弃物。
(2)公安、消防队伍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和受灾人员的安全疏散,以及现场治安警戒,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
(3)医疗救护队伍负责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和治疗。民防部门救助队伍参与现场应急侦检与救援。
(4)建设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车辆协助开展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护物资运输工作。
(5)市容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处理过程中及过程后的现场清扫及其他配合工作。
(6)发生涉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区政府外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7)突发事故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境外的,由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应急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区环保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查统计环境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
根据有关处理规定,需要进行善后处理的,由市或区环保局提出善后处置建议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4.3现场组织指挥
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由区政府、区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依照相关预案的规定负责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所),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和配合,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联动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1)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管制;
(2)紧急疏散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5)安置有关人员,保证基本生活;
(6)实行24小时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8)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编写处置工作简报;
(9)采取法律、法规和区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4.4请求支援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应急委支援。
4.5指挥与协调
4.5.1应急指挥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联动中心、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由区环保局组织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时,区环保局组织区应急处置指挥所,由区环保局主管领导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同时组织相关应急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救援。
发生较大环境事故时,由区应急委根据区环保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在适当地点开设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接受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的指导和援助。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由市政府根据区政府和市环保局的建议,或者直接决定在适当地点开设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5.2指挥体系
(1)指挥部开设及其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区领导的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特征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区有关领导、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高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指挥部运作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专业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发生涉外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区政府外办、区外经委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需要协调部队支持抢险救灾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负责承办,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3)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周边的适当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指挥保障体系
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指挥平台、民防基本指挥所、防汛防台指挥中心等,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保障体系。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城市防护体系应急指挥保障系统的功能作用。确保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组织指挥。
4.5.3协调合作与辅助决策
(1)各应急联动单位协调合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单位之间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的基础工作,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整体优势,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区应急办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配置与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代化通信装备,以确保信息畅通。
各应急联动单位应当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同时,各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树立“灾(险)情就是命令”观念,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坚决、迅速地实施抢险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要避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切断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害链。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加强与街道、镇的协作,各街道、镇之间要加强毗邻区域协作,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2)辅助决策
区环保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平时为区环保局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
为了保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的快速、正确,应加快建立和完善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如:建立化学品特性及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全区重点污染源信息库以及大气及水污染事故的快速估算模型等。
4.6应急监测
4.6.1应急监测原则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贯彻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就近应急、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市、区二级应急监测网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
区环境监测站接到事故通报后,应初步确认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按市环保局制定的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类型(气态、液态或固态)。在开展事故应急监测准备工作的同时,进一步了解污染物种类、现场初步污染范围与程度,以提高应急监测的针对性。
在可以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的情况下,监测站除向区环保局报告外,还须向市监测中心报告事故监测情况,如无法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时,应立即以最快速度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或向市监测中心或区域内开展合作共建的高校实验室报告,请求给予技术支持或协助处置。
4.6.2应急监测队伍
监测站组建由相关业务技术骨干为主,行政、后勤部门为辅的环境应急监测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和承担应急监测工作。
环境应急监测小组原则上每半年整队一次。整队的主要内容是:干部调配、队员教育调整、装备清点等。环境应急监测人员平时应随缺随补,保证齐装满员。环境应急监测小组的构成及其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监测小组组长
负责召集组员赶赴现场,负责现场方案制定和实施监测,编写污染事故监测报告。
(2)应急监测小组人员
必须24小时打开通讯工具,接到指令后携带好装备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监测方案,按专业技术测试的要求,负责实施现场监测和取样,做好相关记录。
(3)实验室分析人员
接到指令后迅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收到样品后立即实施分析测试,向应急监测小组组长递交分析结果。
(4)综合办公室人员
做好应急监测人员、设备以及后勤方面的协调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做好资料归档和其他督办事项。
4.6.3应急监测程序
环境应急监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接报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急监测小组组长迅速组织应急监测小组成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或在指定地点待命。赶到单位的应急小组成员应携带必要的应急监测装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赶赴污染事故现场。
(2)现场监测
应急监测小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区环保局应急指挥所的统一安排,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同时,深入事故发生点,对现场污染情况和污染物种类进行初步调查,应急小组组长根据区环保局现场调查及指示,立即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小组人员根据监测方案实施现场监测和现场采样。
在可以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的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实施监测和报告。如无法确定污染事故污染性质、浓度、污染危害范围时,应立即以最快的速度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或向市监测中心或高校相关实验室报告,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或协助处置。
(3)实验室分析
实验室相关分析人员在接到样品后,立即按实验室分析规范对样品进行分析,一般样品要求24小时完成分析,特殊项目要求48小时完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应急监测小组组长。
(4)报告
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得到监测数据后,结合现场调查的具体情况,立即着手组织编写事故监测报告,审核批准后报区环保局(同时抄报市环境监测中心),同时存档。监测报告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严禁向无关人员透露监测结果和报告内容。
4.7事故通报与信息
4.7.1事故通报
一旦发现和掌握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区环保局、各街道、镇、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指挥机构。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通报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环保局应当视情及时采取措施,并根据信息保送的有关要求,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4.7.2新闻制度
(略)
4.8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视情由负责决定、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或调整预警响应等级,组织撤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善后工作。并在确认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人群的各项主要生态、生物、健康及环境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或者事故已无明显危害存在时,可以终结公告,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
由区直接处理的环境污染事故,由区环保局将事故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备案。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的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后,各应急联动部门应组织相关力量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工作。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特征采取合适的方法,清除和收集事故现场残留污染物,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污染。
对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处理后进行生态监测,并视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酌情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
5.2调查与评估
5.2.1事故调查
区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编写事故调查报告,说明事故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总结。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报区应急委和市环保局备案。
5.2.2事故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者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了控制环境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2)评估程序。通过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环境污染事故专家评估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决策咨询。
6应急保障
区环保局、各街道、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保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通信保障
区信息委负责建设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网为核心,整合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迅速、安全的通信保障,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接警电话。区应急联动中心电话(110),区环保应急热线(55530789)。
建立应急人员通讯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部门、人员的通讯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无阻。
6.2队伍保障
(1)应急监测队伍。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一支由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为主的应急现场调查侦检和监测的专业队伍,并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2)应急专家队伍。组建专业较齐全的、精干的专家队伍,及时提出应急指挥的辅助指挥决策建议和善后处置意见或行动方案。
(3)其他应急队伍。消防队伍承担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任务,现场指挥所开设前负责各抢险救灾队伍的指挥与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各专业队伍建设。
6.3经费保障
用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区环保局、各街道、镇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并予以落实。
全区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一般情况由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安排。
6.4装备物资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经委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环保局提供应急现场侦检与监测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的保障;区卫生局提供人员抢救器材设备及医药物资保障;区信息委提供应急通信及信息联络和物资保障;区消防部门提供消防救援的器材设备保障;区建交委提供人员疏散和物资的运输保障;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护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急救站(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提出的需求,及时为事发地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6.6交通运输保障
区建交委要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必要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启动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进行管制,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7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保障,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街道、镇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
6.8信息保障
区环保局提供相应的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有关信息支持与保障,编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手册,提供应急处置要素及应急通信联络的支持。区安监局提供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贮量以及相关信息保障。
6.9科技支撑
区环保局、各街道、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应急执守人员要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与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市环保局、区域内高等院校的科技资源,不断改进侦检设备和手段,不断提高环境侦检的快速性和准确性。建立适合本区需要的环境污染物特性数据库、化学品特性、污染源信息和应急处置方法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污染扩散快速预测的决策支持软件系统,以及自动监测和快速传递信息处理系统等重要辅助决策技术系统。
国外,特别是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对汽车环境污染问题比较重视.我国的汽车内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中国科协工程学会汽车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成立,使汽车内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社会重视,为中国汽车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福音。
那么针对污染,我们应该了解些什么以及如何防洪污染呢 ?
首先让我们了解国外对汽车内空气环境污染是怎么做的:
1 在大气污染比较轻的国家和地区,室外空气比较洁净。因此很多人喜欢带有天窗的汽车或敞蓬汽车。在气候温和、风和日丽的天气,很多人养成了行驶中开窗通风的习惯。这是获得车内洁净空气最好的办法。
2.车在闭窗行驶时.采用空调外循环模式,达到换气的作用;
3用汽车空气净化器,对于车内空气污染有一定作用;
4对于车内污染比较严重的汽车.应找专业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公司对车内环境污染进行治理.也是解决车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办法。
其次,对于拥有私家车的老百姓而言,应该做的专业去污染有哪些呢?一定注意,要到专门的保养部门去做。目前,一般的汽车指定保养部门或保修厂部具备汽车内空气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只能对汽车尾气进行达标测试。汽车美容院多数也只能对汽车内进行清洁美容,只能清洁车内灰尘或污渍,不能治理苯、甲苯、二甲苯、TVOC以及甲醛等车内常见污染物质。
私家车如果存在车内空气环境污染,只有到专业汽车内环境污染治理公司去进行车内污染治理,千万不要到不具备车内污染治理条件的修车点或其它场所去除污染,弄不好,不但达不到治理目的,还会造成其它污染,甚至造成车内皮革、蒙布或饰面的损坏。
除此之外,对于私家车的主人而言,要明白造成私家车内污染的原因有多方面,除原车的内饰材料因素,私家车主对汽车内进行的装饰,如真皮座套.方向盘套,塑胶脚垫,防水地胶等都是造成车内污染的重要原因。另外,有些车主喜欢把车内装饰得和家一样,摆放很多毛绒玩具,粘贴装饰画,摆放气味很大的香水、香盒。应该注意的是,私家车虽然可以称为:“能够移动的家”,但是不能忽略汽车的特殊空间环境因素。车内空间狭小,只有3-4平方米.有机化合污染物质较多,密封很严,如果封闭车窗.特别是夏季,烈日下的车内会达到60-70~C,造成有害物质释放加剧.极易形成车内污染。针对这种情况,私家车主人怎么做能够自己缓解车内污染问题呢?
1.减少车内不必要的装饰;
2.尽量避免使用塑胶制品,即使使用也要注意选用有害物质释放量达标的车内用品;
3.不要在车内摆放清香剂、香水等过多饰物;
4.不要在车内抽烟;
5 养成开窗换气的习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通风,不要过分依赖车内空调,尽量使用空调外循环模式;
6 购买经测试证明对车内空气污染治理切实有效的车用空气净化器,以及车用污染治理产品,如座垫、脚垫、靠垫、窗帘、活性碳制品等摆放在车内;
7 找专业车内环境污染治理机构.进行车内环境污染治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我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获赔案例是什么?
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导致周边村民的农田受到污染。这家企业于2008年7月投保了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平安产险承保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接到报案后,平安产险立即派出勘察人员赶赴现场,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平安产险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给付到村民手中。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好处是什么?
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自有或者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美国的保险人一般只对非故意的、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德国《环境责任法》规定,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先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该法直接以附件方式列举了“特定设施”名录。名录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的所有行业,对于高环境风险的“特定设施”,不管规模和容量如何,都要求其所有者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强制投保。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实施方案;技术框架
突发性环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发生的形式多样、危害性严重,处置处理的难度比一般性环境污染大,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当地生态环境、人类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危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据统计,全国每年发生的环境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大多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来自于突发性环境事件。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突发性环境监测,并建立良好的应急监测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开展了相应的研究。本文阐述了长沙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原则、事故分级、组织机构职责,对应急监测的启动、准备、现场监测、分析、报告制订等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的建议,为长沙市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体系提出了技术框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1应急监测原则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统一指挥、责任明确、响应迅速、配合协调、数据准确、报告及时、常备不懈[1]。
2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应急监测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Ⅰ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Ⅱ级)、较大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应急监测(Ⅳ级)四级。
3机构与职责
市环保局局长任指挥组长,监测站成立应急监测大队,下设现场监测组、实验室分析组、技术报告组(突发事故报告组、枯水期水质报告组)、后勤保障组、质量保证组。应急监测大队在市环保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监测工作[2]。县(市)级环境监测站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组。在统一指挥下,参加本辖区范围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
4应急监测
4.1应急监测启动
(1)应急监测技术指挥组接到应急监测指令或事故报告时,应问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尽可能了解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污染范围、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以便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应急监测大队队长立即按本预案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程序。
(2)指挥组对相关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独立监测,则立即通知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若事故发生在长、望、浏、宁各县(市)辖地,须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协助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如果不能独立完成,则向上级汇报或请求其他部门协助。
(3)各应急监测组负责人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本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应急监测准备。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市)级应急监测组同时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4.2应急监测准备
(1)后勤保障组组长接到指令后,20分钟内将应急监测车辆等交通工具准备就绪,以保证监测人员及采样设备迅速送达事故现场。
(2)现场监测组成员半小时内到站并完成现场采样仪器设备、个人防护、通讯照明、照相摄像器材等的准备工作,确保市区一小时内、县(市)境三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记录现场情况,详细了解污染事故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事发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及初步的污染状况等,结合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形特点判断污染物的扩散范围、扩散速度,及时向技术指挥组反馈信息。
(3)实验室分析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做好应急监测实验室分析准备工作,随时对现场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
(4)突发事故报告组成员一小时内到站,尽快了解污染事故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报告编制做好前期准备。
4.3应急监测方案
指挥组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类型,确定所采用的应急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确定监测项目;②选定监测分析方法;③确定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采样设备;④根据污染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的布设(具体的点位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适当的调整)、采样方式和频次;⑤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监测人员的防护装备。
4.4现场监测与采样
(1)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做好自身防护。
(2)现场监测人员进入污染事故现场后,立即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事由和污染态势,按应急监测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土壤等实施应急监测采样和全过程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污染事故的变化情况。详细填写《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现场情况记录表》。现场勘查主要内容为:①污染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②污染事故发生源基本情况;③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初步判断;④周边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周边区域居民点(区)、自然村、学校、机关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名称,与污染发生源的距离和方位图,常住人数,周边企业的基本情况;⑤污水排放去向,下游水体供水设施服务区及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等;⑥气象参数;⑦周边区域道路情况及距离,交通干线流量等;⑧其他周边环境敏感区情况及位置说明。
(3)当发现预定的应急监测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或污染态势与预期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向指挥组报告,提出应急监测方案建议。
(4)可现场快速监测的项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测即报,对需连续跟踪监测的结果需连续报告。在现场监测时要做好现场监测记录,连同现场监测结果及时提交技术报告组。
(5)无法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应将现场采集的样品连同采样原始记录表快速送回实验室进行样品交接。现场采集的样品,要有唯一性标识。
(6)所有的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均应在对污染源进行监测的同时对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敏感点(敏感区域、流域)进行监测。
4.5实验室分析
(1)样品管理员认真核对样品和采样原始记录,确认无误后,送交实验室分析。
(2)实验室分析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样品分析,分析结果出来后即交质量保证组进行质控审核。分析过程应严格按应急监测质控要求,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3)样品分析结束后,剩余样品应按监测质量保证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处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4)事故发生地为县(市)辖区时,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则,对县(市)监测站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由县(市)站承担分析任务、市站负责质量监控,分析结果即出即报突发事故报告组。
4.6报告编制
(1)突发事故报告组需在接到监测结果后两小时内向指挥组上报应急监测报告。报告要对应急监测结果、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范围、污染程度作出必要的分析评价和说明,并提出消除或减轻污染物危害的建议,可采取图、表、文字等表征手段,必要时以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然后补报书面报告。
(2)突发事故报告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编写监测快报。
(3)污染跟踪监测则根据监测数据、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以及指挥部的意见定时编制报告。
(4)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完毕后,突发事故报告组应将相关技术材料和档案进行归类、整理,按要求存档备案。
4.7结果报送及信息
应急监测报告经指挥组审核后,由突发事故报告组归口上报上级各相关部门,强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负责对外统一”的原则。
4.8应急监测终止
(1)应急监测终止程序:一般性污染事故由指挥组决定并宣布应急监测终止时间。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在接到上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监测终止的指令后,由应急监测大队长宣布应急监测终止,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安排正常的环境监测或跟踪监测。
(2)现场应急监测终止后,由指挥组组织相关人员总结应急监测的经验教训,评价应急监测期间的监测行为,提出完善现有应急监测预案的建议[4]。技术报告组编制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9跟踪监测
对区域、流域性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及事故发生后滞留在水体、土壤等环境中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进行跟踪监测,直到污染物消解扩散、基本恢复到环境原状和相关部门认可的安全水平为止。具体频次视情况确定。
5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5.1人员培训
总工根据本应急监测预案、上级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及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进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培训,每年至少1次,培训内容包括应急监测程序、应急监测技术和方法、应急监测仪器与防护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自身安全防护等,培训应“以老带新”与自学相结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应急监测队伍。
5.2演习
为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锻炼监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及时解决演习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高实战水平,全市环境监测系统应急监测人员除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应急演习外[6],还需结合区域污染源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站(含网络站)的应急演习,具体演习方案由总工负责制定。
5.3仪器设备
根据长沙产业结构和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点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应急监测设备的配置。
5.4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国家、省、其他市环境应急监测机构以及市其他应急机构的联系,参与本市应急活动,开展交流与合作。
5.5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中,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和其他特殊贡献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参考文献:
[1]钱江,杨伟.江苏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支持系统建设框架[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1,13(5):1-3.
[2]宋笑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初探[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30(1):58-60.
[3]李娜,李小明,杨麒,等.微波/活性炭强化过硫酸盐氧化处理垃圾渗滤液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14,34(1):91-96.
[4]董文福,傅德黔.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综述[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9,32(7):75-77.
[5]陈建强.浅析应急监测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中的作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经济,2012(12):7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