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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到目前为止资产证券化还远没有成为金融机构自觉性的群体行为。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发展前景。
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资产证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中国资产证券化探索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按揭资产证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迈出重要的一步。虽然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碍,但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却是无可否定的。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1. 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供给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供给问题,主要是可供证券化的资产合格性问题。从资产证券化最早的美国的实践来看,资产证券化首选的标的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才刚刚起步。但从理论上讲,只要借助于各种技术安排,提高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设立各种安全机制,提高信用,减少毁约和拖欠,稳定未来现金流入量,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那么能够实现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将会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资产证券化要求的标的资产是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 资产证券化需求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资产证券的投资群体。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外国投资者等。但是在我国,由于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受到一定的约束。当然,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证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个人投资者这种潜在的需求力量变成现实,关键还在于提高证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3. 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
(1) 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首先面临的难题便是资产转让的审批问题。金融资产的转让需要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资产相关的抵押权、质押权等物权需要主管机关的转移登记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机关审批后,转让时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碍是,一个一个地通知债务人。这些问题都有待有效解决。
(2) 特殊目的机构规范问题
特殊目的机构( SPV) 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关于它的法律规范是否健全、科学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的安全性。在我国,证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为SPV 机构,但SPV 则是因资产证券化而产生的一个特殊机构,因业务特殊性而导致对SPV 的法律规范应针对其特点来建立专门规范标准,才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
资产证券化中还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碍,如各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贷资产相关权利的转移方式、非信贷资产转移的方式及其相关权利的转移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4. 中介服务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
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
度。但是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据此作为投资依据。
我国必须通过完善各监管法规和监管指标,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以法律约束其行为,规范金融秩序。这样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一开始就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现行情况看,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外在环境还不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短期内规模不会迅速扩容。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发起机构还只限于银行。从长远看,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1. 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范围将逐步扩大
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手段,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较大,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将来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长远来看,企业也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提高资金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金融业和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2.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逐渐增加
我国目前已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
(1) 消费信贷的证券化
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成长期。个人征信系统的商业性开通,提供了个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个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费信贷、汽车抵押贷款有了信贷发放的依据,同样具有证券化资产应具有的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比较良好的信用记录,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这些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
(2) 应收账款的证券化
目前我国企业均有一定的应收账款。新颁布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允许应收账款质押,明确了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动产担保价值发挥,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特点和财务安排的具体要求,对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借助证券化提供一种偿付期与其资产的偿还期相匹配的资产融资方式,增加资产流动性。
(3) 保险风险的证券化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实行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转移保险风险,增加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进一步增强承保能力,促进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变得相对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3. 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渠道将逐步拓宽
(1) 保险资金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业资产总额快速增长,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日益扩大,07年年底我国保险资金总额为2.89万亿元,运用余额为2.7万亿元。随着保险功能和作用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资金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2) 养老保险金
目前养老金可投资的领域正逐步放开,养老保险金管理机构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另外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7年度报告,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已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
(3) 企业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达1300亿元。我国已允许依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业务。企业年金基金将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4) 证券投资基金
03年至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规模的平均增长率超过90%。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证券的通道已经打开。
总之作为一项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及我国对金融创新产品需求,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非常乐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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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逾半年之后,以商品销售、商业租赁为主业的昆明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SZ.000560),资产重组情况终于在2月的最后一天出现新进展,其公告称,将以65.6亿元价格收购房地产中介服务商我爱我家100%股权。
此公告一出,就引起投资者们的广泛关注。而这起收购具体将怎样进行?收购原因以及日后计划是什么?公司与标的方我爱我家实际经营情况如何?带着以上种种疑问,《投资者报》记者近日联系公司相关负责人,但未得到合理解释。
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
据昆百大的公告显示,本次收购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我爱我家94%的股权,合计支付对价61.8亿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43.79亿元,现金支付18.03亿元。此外,还受让了3家公司合计持有的我爱我家6%的股权,合计转让对价约3.78亿元。与此同时,昆百大还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亿元,其中18.5亿元将用于支付这次交易现金对价及中介机构服务等交易费用。
这一收购方案一出,就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对于这次收购的操作手法,有业内人士称“非常老练”。
首先是因为2月17日,证监会刚出台再融资新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而昆百大拟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占总股本的19.99%,显然经过一番苦心计算,刚刚守住了这一道20%的红线。
此外有部分业内人士称,这实质上是我爱我家借昆百大上市,因为从资产和营收方面,我爱我家远高于昆百大。截至2015年12月31日,昆百大资产总额为60.96亿元,同期我爱我家为61.82亿元,在营收方面,差距更为明显,昆百大2015年度收入为13.38亿元,而我爱我家营收约为其4倍。不过,因为我爱我家自2015年至今有7次股权转让行为,股权结构非常分散,而此次收购通过“巧妙”的股权分配又恰恰规避了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所以在程序上来讲并不构成借壳上市。这也恰好体现了 “幕后操控者”对资本市场的精通。
那么,这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收购计划又是出自谁手呢?
这就不得不引出昆百大现任董事长谢勇来了。谢勇何人?其生于1972年,是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毕业之后就职场所一直是各种证券部及投资机构,并于2010年12月至今担任私募机构太和先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而太和先机也是昆百大的控股股东之一。从其经历可以看出,这是一名实打实的“资本运作老司机”。
不过2015年4月,谢勇才进入昆百大。而至2015年年底昆百大营收13.4亿、净利润2000万,都处于连续三年的下滑状态,净利润更是同比下滑了77%。
以资本运作为擅长的谢勇进入一家百货大楼企业,必会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大展身手”。昆百大“鲸吞”我爱我家的高额收购案也由此诞生。细看这场“精心策划的”收购案,整个过程有几个关键步骤节点:首先,多家投资企业先后成立,只投我爱我家,我爱我家股权也变得分散;然后,由昆百大旗下子公司云白与另外两家机构合作成立的并购基金嘉兴锦贝出场,通过控股我爱我家大股东伟业策略,间接持股12%;值得注意的是,嘉兴锦贝基金间接控股之后,昆百大A又作价7.58亿元再购回这12%的股权,这令嘉兴锦贝在约半年时间内,以收益1.17亿元退出。自己买自己投资的股权,轻松盈利1个多亿,私募出身的谢勇资本运作能力可谓厉害。
低业绩高估值的房产中介公司
除了令人眼花缭乱的收购动作令投资者担忧昆百大收购我爱我家“目的不纯”。我爱我家本身的经营情况和过高的业绩承诺,也引发质疑。
我爱我家成立于1998年,业务包括销售、一手房分销等,此外还包括二手房租售和房屋资产管理在内的存量房业务等。截至2016年12月底,我爱我家拥有2215家直营门店,旗下经纪人超过4.5万人。
不过,与房产中介另一巨头链家相比,我爱我家依然显得弱小。链家目前掌握了北京二手房市场超60%的份额,拥有近1500家门店,覆盖9000多个小区,我爱我家550家门店的规模实际上完全难以匹敌,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张几乎不可能。
而放眼至全国市场,我爱我家15个城市、2215 家门店、4.5万经纪人的“身家”,与链家24城市、8000家门店、13万经纪人,中原32个城市、2500家门店、6万经纪人的实力亦存在一定差距,至多只能排在第三、第四的位置。
而且我爱我家的过去经营情况也不够亮眼,相对于目前的业绩情况,我爱我家却给出了一个很“理想”的业绩承诺。据公告,我爱我家2017年~2019年的业绩承诺为累计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亿、11亿及18亿元。
然而,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率普遍过低,比如,链家在上海市场的利润率只有1%~1.5%,即便在北京利润率也只有2%~2.5%。业界对我爱我家三年业绩承诺大多持怀疑态度。
而且,以今年的宏观市场来看,房产行业已进入相对“冷静期”。
据上海链家市场研究部监控的数据显示,2017年2月,全市二手房共计成交1.08万套,同比下跌58.43%;其中二手住宅成交0.94万套,同比下跌51.50%。在这样的行业周期之下,我爱我家的高业绩承诺更显得有点“不切实际”。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08SNA;CGMFS2008
一、研究背景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证券)的过程。同时,资产证券化也是一项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复杂、交易严谨、市场化程度高的金融创新工程,它在具有显著宏微观经济效益的同时,风险也显得集中与复杂。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导火索――房地产次级贷款,正是资产证券化的代表之一。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担保证券化,二者分别对应的工具是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但从本质上来看,二者没有重大区别。在CGMFS2008中,也将住房抵押贷款担保证券划入资产担保证券的范畴。所以本文以资产担保证券为代表,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在08SNA和CGMFS2008中的差异。
二、08SNA和CGMFS2008关于资产担保证券差异研究
MFS2000和93SNA未提及资产担保证券,随着经济发展,相应准则也在发展,在CGMFS2008和08SNA中,对资产担保证券都有所涉及,但由于二者对金融资产分类的差别,08SNA中,将资产担保证券划入金融资产部分的债务证券,而CGMFS2008将资产担保证券划入金融资产中的非股票证券;且相对于08SNA,CGMFS2008从影响金融资产的稳定性出发,对资产担保证券做出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和解释。
(1)所属类别的差别
08SNA将资产担保证券划入债务证券。债务证券是债务的可转让票据,包括票据、债券、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信用债券、资产担保证券和其他类似的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工具。资产担保证券被归类为债务证券是因为证券发行人需要支付,同时持有者没有相关资产的剩余索取权。
CGMFS2008将资产担保证券划入非股票证券。非股票证券是可流通的工具,用来证明有关单位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金融工具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项目进行结算。主要包括短期证券、长期证券、资产担保证券等。
(2)定义的差别
08SNA对资产担保证券的定义为:资产担保证券所支付的利息和本金还款是以特定资产或收入流为抵押,这一过程可以用一个术语资产证券化来描述。资产担保证券可由―个具体的控股单位或载体发行,发行证券出售来筹集资金,以支付发起人为标的资产。
CGMFS2008中,资产担保证券的具体描述为:资产担保证券是基于各种类别的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或者以双重证券化的形式,即打包并出售的证券已经被其他证券换回。资产担保证券中资产池产生的利息和本金是直接通过投资者持有抵押证券产生的。
(3)CGMFS2008对资产担保证券详细解释
在CGMFS2008中,对资产证券化有很详细的说明,并且默认资产担保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形式,同时CGMFS2008中有关资产担保证券的内容还包括:按揭证券、抵押担保债务可变利率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工商贷款、公司债券、凭证等。
三、差异原因分析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用于描述一国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和结果以及建立分析和评价经济运行的宏观经济数据库,主要服务于综合的宏观经济管理。货币金融统计手册则用于描述和监测一国的货币供应情况、信贷和债务情况、经济各部门间的金融流量情况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头寸,主要是为一个国家评估金融运行情况、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与金融政策提供依据和帮助。
对于资产担保证券,虽然其对于整个经济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占比例较小,在08SNA所占篇幅比例也相应较小,而对于货币金融统计方面,资产担保证券作为金融创新的主要产品之一,对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从而CGMFS2008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和介绍。同时,由于CGMFS2008和08SNA本身对金融资产分类的差异,所以将资产担保证券划入了不同的类别,但是在本质上,二者对资产担保证券的认知是一致的。
四、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九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理论界和实业界对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和前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全面的探索,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2005年3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经获得国务院的批准,成为首批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可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正式拉开帷幕。
这是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ABS)试点重启之后的第二单产品,也是首例汽车金融贷款公司发行的产品。
就在上汽通用消息的第二天,它的同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也发行了同类产品:“2012上元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募集规模为10亿元。
汽车金融贷款公司相继启动资产证券化,这意味着试点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信贷领域,开始逐渐向非金融机构拓展,资产证券化全面开放。在直接融资越来越难的背景下,企业借道资产证券化融资正成为新的时尚。
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进程始于2005年,但随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仍在婴幼儿期的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进程被叫停。直到今年6月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于被挤压了五年,一旦放开,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开始大爆发。
9月份,国家开发银行以101.66亿元的首单ABS产品开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扇大门。10月30日,交通银行委托中海信托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30.34亿元“交银2012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银行近期也有计划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已经获得央行的批准。
此次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开始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扩展。11月19日,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了国内首只金融租赁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11月底,汽车金融贷款公司也加入了大军。上海通用和上汽通用发起的两只产品设计类似,都采取了分级机构设计,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A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B。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讯雷在微博上表示,随着金融业各领域的放开,金融创新令人眼花缭乱,但真正有技术含量的是资产证券化以及衍生品交易,未来资产证券化将迎来大的发展前景。
除了银行,券商也瞄准了这块蛋糕。和银行的信贷化领域不同,券商负责的领域在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依托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据记者了解,资产证券化重启前,券商已经熟门熟路,在2008年前,券商就发行了262.85亿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金融危机之后基本停滞。
[ 关键词 ] 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证券化 对策措施
银行不良资产的长期存在在整个国际金融领域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尤其是进入到新世纪以来,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的国家,都为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所深深困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当前金融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管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新型的手段与方式。因此,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的必要性
由于受到不良资产的长期困扰,世界各地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求一条解决不良资产的有效道路,各国政府也在进行着一定的探索以实现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的改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具有成本较低的优势,现在越来越被各国商业银行以及各国政府所接受并逐渐重视。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使得我国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间接融资系统正在遭遇着一场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逐渐降低。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虽然能够使得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得到剥离,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整个银行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较低,资本充足率也不高,并且我国当前也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当前发生的新增贷款都是优良资产。所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提高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量庞大,仅凭商业银行自己的力量是难以从本质上进行改善的。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讲,由于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力十分有限,很难再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较大规模的资金注入。对于那些已经接受了大量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企业来说,倘若能够通过采用证券化这一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再使其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对社会资金甚至国际资金的吸引来达到分散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这种化解风险的方式是非常具有前景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不单单包含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而且还包括对商业银行一些优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产品品种比较少,仅仅局限在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几个有限的品种。其中,各项基金资产数量还占不到我国居民储蓄的1%。但是这一比例在世界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中的数据则高达20%-50%。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基金这一模式的运用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做法还能够提高基金以及债券在整个银行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结构的科学化以及合理化。
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不仅仅预示着我国金融领域融资手段与机制的创新,而且还能够起到降低商业银行运营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建立的积极作用,为我国构建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在当前看来已经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过程是一项涉及到银行风险与收益的重大系统工程,所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信用的评估与定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然而,就我国当前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首先,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还不健全,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采用的口径与尺度也不一致;其次,我国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组织体系尚不规范,缺乏独立性,除此之外,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多而且乱,从而加剧了资产评估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最后,由于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目前还很难进行独立、公平、公正的操作。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当前我国资信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得不到投资者认同的普遍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当前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缺失,是我们当前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的重要障碍。
2.我国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缺乏规范性
只有建立起了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创造出良好的社会信用发展环境,才能够给投资者以强大的吸引力。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其客观收益率以及安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违约风险,就要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保证其投资者能够真实、及时、准确的掌握该证券发行部门的运营状况,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此来保证支持ABS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
3.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但是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兴的事物。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为这种良好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法律上的发展障碍。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行系统,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就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并进一步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亟待进一步的发展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还需要在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以及评估等多个行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为了实现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从而避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沦落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从而导致证券化不良资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就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上述几个方面的外部环境与资产证券化还不配套,严重制约了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性,使得SPV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进行设立和操作。
5.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以及协调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管是在发行股票方面,还是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都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监管以及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以及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对策措施
通过上述部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进程:
1.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必须提高被证券化贷款的信用等级,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在规范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为只有提高信用等级以后,ABS才能被市场所接纳。提高ABS信用等级常见的方式是,以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由此完成拟证券化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借”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提高ABS的社会信任度。同时,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信用级别高,则其资产组合才容易获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认同。
2.支持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吸引外资、国际运作资产证券化
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仍然有很大魅力,并没有受到经济增长减缓、通货紧缩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将流动性差的国内金融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置换出流动性强的资产(资金),它不仅仅具有引进外资的功能,而且是以不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跨国证券化通过将资产与原始债务人的完全剥离,运用来自超出本国管辖权的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能够获得高于企业评级甚至高于评级的信用级别,有效地降低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将特设机构放在境外监管宽松、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发债资格问题就相对方便。对于国内投资者有限的问题,跨国证券化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大量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回报和低风险的要求,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并有效地降低成本。
4.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评估、税收等制度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法规,建立起适应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体系。要解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制定法律、法规、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还要强化债权迫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债权人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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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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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资产证券化是目前世界上一种比较先进的融资模式。我国资产证券化处在初步阶段,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无法忽视的主要问题,如法律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等,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对策。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作用 问题 对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它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作用
资产证券化对于盘活金融资产有利。在传统信用模式下,资金一经贷出,除非借贷人还款,要想使贷款转化为资金很难,尤其是对大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由于期限一般都比较长,流动性风险就更加突出,更加需要提高流动性。而一旦通过实施证券化举措,可以通过参加资本市场来增加资金总容量,有利于延长可用资金的到期日,缓解原始贷款人的流动性风险的压力。因此,资产支持证券对于房地产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资产证券化也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近年来我国的储蓄量逐年增长,这种负债所形成的银行资产规模扩张,对银行具有资本充足率、筹资成本等各方面的压力。过去依靠股票市场分流部分储蓄资金,但只能起到部分分流这些资金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可使银行金融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扩张的措施,显然有助于分流传统储蓄资金,同时又在缓解资本充足压力,降低筹资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资产证券化已是商业银行竞争中必须面对的又一个值得重视和探索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法律不健全,存在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要由相关的法律予以保障,虽然法律函件及意见书原本是为了消除外部的风险因素,但资产证券化中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设立SPV与现行《公司法》、《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等也存在很多的冲突。SPV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法律实体,其经营范围狭小,仅限于证券化业务,人员很少,甚至为了避税经常根据项目的不同和更变经营场所,在现有的《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中寻求法律依据是比较困难的。
(二)资产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不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专业化水平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度。《试点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须进行强制评级(私募发行可以豁免) ,但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普遍规模不大,彼此间的评级标准不一,其权威性存在较大质疑,投资者难以依此作为投资依据。《试点办法》规定了多种信用增级方式,但我国的信用增级机构还很不成熟,离专业的金融担保还有很大一段差距。
(三)财务税收等制度尚不明晰。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必然要考虑其会计确认方法,这也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肯定不同于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当广泛,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另外,税收也是影响资产证券化能否进一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能否带来更多利益是判断某一产品或制度好坏的重要标准,而税收则直接关系到利润分配,故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即怎样使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理避税才能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以及国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2)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3)是否征收预提税。
(四)缺乏熟悉资产证券化的高级专业人才。资产证券化涉及诸多领域,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程序复杂的融资工具,涉及金融、证券、房地产、评估、财务、税务、法律等各个专业。资产证券化的开展迫切需要可以熟练操作并实施有效监管的高级专业人才。但是,目前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理论认识的制约和实际操作水平的限制,导致我国资产证券化水平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
三、改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中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资产证券化监管,控制风险。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管,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等实行资本充足率、业务流程和各高层管理人员等各方面的全面监控。其次,要加强内部控制,资产证券化各操作部门要识别、评估本部门的操作风险,建立持续有效的风险监测、控制及报告程序。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信息披露尚无法适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所以需要专门对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作出特殊规范。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重点是要求发行人披露资产的组成情况及替代资产的条件、发起人转移资产后保留权益的情况、证券化结构的特征、所有证券化参与方的情况、证券化所获得的信用增级、流动性等,所以,对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实行包括发行时的披露以及发行后的定期持续披露分别进行和分别规范。
(二)完善信用评级制度。金融投资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性,使得投资者需要一种公正通用的信用评级系统。证券的信用等级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为此,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做到公开透明为原则,在对其评级过程中,基础数据、评级方法、组合资产都应做到公开透明。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而言,首先必须要经过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可以选择设立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以选择国际上运作专业资质较高的信用评级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过程中,加强交流合作。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人员素质而言,我们要注重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注意引进培养专业人才,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强化职业能力水平。
(三)加大证券化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动多种资产证券化。根据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只要产品设计合理,得到市场认可,适宜证券化的资产类型很多。根据我国实际,资产证券化可以从优质信贷资产开始,逐步扩展到不良贷款、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权、房地产物业租金等等。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证券化,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加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具有重要意义,也会成为发展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银行间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四)培育良好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相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具有更成熟的投资理念、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和更完备的分析技术,因而更能理解、接受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且机构的资金庞大,有能力承受和分散通过资产证券化重组债务可能导致的巨额损失。同时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满足许多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宗旨,特别是一些对资产的安全性要求较高的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来说,资产支持证券更是一种理想的投资品。因此,为了促进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政府应在强化监管的条件下,在法律上适当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要求,逐步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保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支持和培养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投资主体。
(五)加强信息披露。虽然银监会和证监会制定了专门披露规则,区分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受托人对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但是目前尚无完整的系统的证券化专项计划信息披露制度。那么建设一个标准化、具体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尤为重要。这包括两个主要部分:首先是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对于不同的参与主体,这个规范应该是一致的、标准的,才有利于信息的交流;第二就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监管部门在此过程中应该发挥作用,比如建立统一的、共享的网络平台来集中信息,使信息的享有权实现平等。
总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何看到这些问题,并针对问题通过相应的对策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是我们应该重视的。通过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以及其他因素的改善,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现将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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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历程回顾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政策推动密不可分。从其发展的历史历程来看,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
萌芽期。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2005年,我国出现了资产证券化的萌芽。第一次尝试源于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丹州小区800亩土地为标的物,发行了2亿元三亚地产投资券,这是国内资产证券化最早的尝试。只是由于我国《公司法》禁止设立空壳公司,限制了特殊目的机构(SPC)的发展,这样的尝试才浅尝辄止。由于我国立法欠缺,资产证券化业务无章可循,可复制性和推广性较差,一些企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多在美国发行融资。
试行期。2005年,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序章由此正式展开。这一时期,国开行和建设银行发行了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过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出于对风险的担忧,试点工作戛然而止。但在2011年之后,试点工作再度重启。经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相继发文重启试点工作。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开启了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工作。
正式运行期。2014年,银监会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改为备案制。不过,从过去数年的发展看,经过2014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井喷,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较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仍有非常大的差距,从结构上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占比82%,其次是企业资产证券化(12%),最后是资产支持票据(6%)。但是2014年可谓中国资产证券的元年,未来的数年将迎来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加速繁荣期。
市场空间广阔
2014年,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存量10万亿美元,银行贷款仅占其整体规模的七成。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仅仅只有464亿美元,而与之对应的是80万亿元的信贷规模,即使只有10%左右的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未来也将达到百倍的增长。
如果用美国的经验来形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大致可比的时间段是美国的80年代,由于这一业务的模式已经相对成熟,未来发展可能是跨越式的前进路径。由于基数低,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空间巨大。我国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占GDP比重只有0.5%,远低于美国的60%,也低于日本的3.6%和德国的2.8%。中信证券预测2015年信贷ABS(资产证券化)的理性预期规模为5000亿~8000亿元,考虑80万亿的信贷总量,潜在的空间在8万亿~24万亿元。申万宏源证券预计2015年银监会的ABS将有200单左右,总体规模在8000亿元左右,我们综合预计未来三年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将呈现增长10倍。
政策支持是资产证券化蓬勃发展最主导的因素。中央为缓解企业的高融资成本问题推进资产证券化试点。更深层次因素是,利率市场化的势头已不可挡,各类互联网金融的“宝宝”们如潮水般涌入银行理财市场,不断抬高银行融资成本,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银行可能的融资工具选择。
有分析机构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银行调整资产负债表结构,达到资产出表、节约银行资本的目的。不过从目前数据上还看不到这一迹象。目前,国内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累计发行仅仅140亿元,此规模较好的说明了这一问题。由于银行在发行MBS时,往往会全部自持次级档的产品,例如早先的邮元,发起机构邮储银行就自留了全部次级档。这样做的益处在于银行的持有行为为购买优先档债券的投资人提供了信心保证,即贷款回收的前景无忧,销售难度自然降低。但这样做就起不到资产出表的目的,也无法为银行节约资本。
按照银行自留的优先和次级产品的比例,信贷资产证券化加权平均风险权重大致可以测算出来。按照《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重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仅为50%,如果银行自持5%的次级档,则应计提的风险资产为入池贷款的62.5%。近期发行的备案制后的首单MBS做出了一个突破,“招元2015-1期”MBS的次级档定向发行,招商银行仅自持次级档的5.33%,这样便可达到节约监管资本的目的。在这一先例后,我们预期会有更多的银行在发行产品时将效仿。
制约瓶颈:缺乏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弱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银行间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余额达2513.65亿元,但全年交易量仅为20.93亿元,交易量占比仅为银行间市场交易量的0.01%,2013年甚至无任何交易量。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以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投资者主要是银行间市场的商业银行,中央结算公司数据显示登记托管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中商业银行占比达到了65.83%。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各自监管法规的限制或者投资比例约束,较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个人投资者更不具有参与银行间市场的资格,自然也不能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的繁荣将有效支持快速发展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定价机制给不同的证券化产品提供了参照系,如果供需端的极度不平衡长期持续,那么资产证券化将难以满足盘活存量的政策初衷。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关键点还在于制度放松。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推出之初,出于风险的考量,将其定位为私募发行,这种限制性条件自然缩减了市场参与的主体。由于私募产品面临200人的限制,在产品的流动性上构成最大的约束条件。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不同的风险暴露差异,引进第三方评级机构、放松监管、引导各类资金入市,资产证券化市场将在短期内快速增量。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新三板的经验,在资产证券化的二级市场上引进做市商制度来改善目前较差的流动性。
展望
2015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正文中首次表述了“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论点,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支持态度,这种结构融资方式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增加市场流动性等功能上获得了政策层面的认可。不仅如此,要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一路一带”的合作建设,必须加大开发性金融的支持力度。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型的金融工具必然被大量运用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中去。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业务 存在风险 防范对策
目前,我国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一种是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资产,一种是金融机构的不良信贷资产,还有一种是企业收益专项资产。其中以不良资产本息偿还为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类型,被认为是化解不良资产比例过高、增强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而得到众多商业银行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程序非常繁杂,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也就非常多,对其进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基于此,笔者就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控制问题展开论述,文章分别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中心环节――SPV、信用评估机构、担保人以及受托管理人等五个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存在风险
在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的这个流程中,一般情况下,贷款发放机构都会选择出售这种法律形式来进行贷款的转移。假如贷款不是采用出售的形式转移给SPV,而是选择了其他的贷款转移手段,那么贷款发放组织与SPV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这样一来,发放贷款给贷款发放组织所带来的风险并没有降低,也没有进行转移。这对于SPV而言,它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以及其所得到的收益就会产生明显的不对等。如果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产生违约行为或者面临破产,则无疑会导致SPV的严重经济损失。
2.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环节风险控制对策
商业银行的资产运营水平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人的热情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非系统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同时也是影响到基础资产池质量高低的重要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整个流程中,应当加强对相关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是高效的。笔者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进行住房贷款的发放之前,要做好该项贷款项目的评估工作;第二,针对那些准备为其发放贷款进行支持的按揭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要进行科学的市场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制定适当的贷款成数,从而有效的规避项目选择以及销售价格方面的风险;第三,构建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准确判断信用等级高以及信用等级较低的借款人,从而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SPV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环节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部分,实施这一环节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避免发起人发生破产的风险,但是SPV本身也是一个新兴的机构,这个机构也会产生破产的风险。如果SPV发生了破产,其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SPV发生破产主要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是机构主动申请的破产;另一方面是机构债权人自己申请所造成的破产。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要想有效控制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就应当从上述这两个方面来着手防范。
2.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笔者认为,有效防范SPV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首先,通过制定有关制度进行限制,SPV机构应当在其相关制度的确定时,以明确的条文对其可能陷入自愿破产的状况进行限制,从而防止机构自身主动提请自愿破产;其次,对其所从事的行业领域进行限制。在SPV设立之初,通常都会对那些商业金融领域以及其他性质的同该项资产证券化业务没有联系的借贷业务采取限制或者明确禁止的规定,这就有效的防止了SPV机构由于承揽其他交易业务而对其破产隔离效果产生危害;再次,制定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在SPV 的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除非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况,并且经过全体董事(全体合伙人)或者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的同意,SPV 才能够进入自愿破产的程序。
三、信用评估机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信用评估机构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般而言,抵押贷款证券通常都应当由一家或者两家评级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证券存续期间,评级机构将持续跟踪监督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因素变动等情况调整其所持有证券的信用级别。然而,投资者却不可以太过于信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这是由于:第一,信用评级机构只是对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价,并不能对利率风险或者证券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评价,更不能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提供保证;第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于各项业务的认识与盈利目标不同,所以对其所存在风险的偏好也会有所不同,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就会导致信用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级结果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的需求。
2.信用评估机构环节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就我国当前资产评价机构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孙在的信用评价组织机构尚未得到整个市场的普遍认可与接受,资本市场以及市场的投资者尚未树立起对我国信用等级评价组织所出具的评价结果的充分信任。基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环节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大力推动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科学发展,使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能够胜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评级工作;其次,应当制定相应的有效机制,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从而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有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
四、担保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担保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信用增级的目的是为了使抵押支持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从而提高定价以及上市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以及融资目标等多个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信用增级以及外部信用增级两个部分。内部信用增级包括直接追索、购买从属权利、超额担保和资产储备等多个方面。
2.担保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以及外部信用增级两个部分,由于不同的信用增级方式所具有的潜在风险是不同的,所以针对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对策,从而保证其所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最为恰当的,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对信用增级组织机构的外部监管。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加强担保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实施:第一,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发行人,都应当对信用增级申请者的各方面实力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考察与衡量;第二,在信用增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降低基础资产与信用增级机构之间的相关程度。除此之外,对信用增级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机制。
五、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1.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由于受托管理人的信用和服务质量将直接关系到对投资者的本息偿还,因此,同服务人一样,受托管理人也可能会产生资金混用的风险。除此之外,在收到基础资产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或担保人支付的资金后,一直到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给投资者为止,中间也通常会存在一定时滞,这些都是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的资产证券化风险。
2.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整个资产担保类证券期限内都能及时得到偿付,评级机构必须分析受托管理人的资信。笔者认为,加强受托管理人环节存在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防范,就必须要保证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为了确保受托人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评级机构一般要求受托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第一,受托人必须以资金形式持有资产,并拥有专门为特定交易设计的账户;第二,资金和账户必须以投资者受益为目的由信托机构持有,不应与受托人的其他资金相混合;第三,信托资金和账户不被纳入受托人破产清算财产的范围。
六、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但是,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是必然的。正是基于此,我们在使用这一金融工具的过程中,更应当充分意识到其中所隐藏的各种风险,并积极做好防范控制工作,从而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持续健康的推行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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