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现金流原理 贴现理论 产品定价 效应估计
一、引言
张家界旅游业发展迅速,面对日益增多的旅游人数,景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亟待完善和发展,因此景区对资金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为了解决景区开发资金缺乏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科学论证与组织优化相结合的方式,对张家界景区开发融资模式进行探索,构建以景区未来门票收入为支持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实现张家界旅游景区取得突破性发展,达到优化景区服务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升级的效果。与此同时,本课题着眼于张家界旅游景区的长久健康发展,试图通过引入旅游收入资产证券化的观点,让旅游景区解决其资产或业务在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情况下存在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实现开创新型融资建设模式,创新旅游景区的经营理念的目的。对张家界旅游景区门票收入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将张家界景区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改变其单一的融资模式,解决张家界旅游景区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实现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双赢。
二、张家界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化的一种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发行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类证券。
(二)张家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企业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分析,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剖析,可以反映出企业在经营中的利得损失,为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张家界景区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深远的参考借鉴价值。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代表的是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的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其数据结果相对于净利润而言,更能直观的反映出企业真实的经营成果。通过对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流量的分析,可以判断出张家界旅游景区的现金流量持续状况。
表1 张家界经营现金流量 (单位:元)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
由张家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显示结果可知,近几年公司经营有序,现金流入稳定,具有较好的现金流模式。
2.资产负债分析。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原则所编制而成的。反映的是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静态体现。对于张家界旅游景区负债情况进行深度分析,可以作为衡量该地未来发展活力和趋势性的重要参考。
表2 张家界负债总额 (单位:元)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
最近四年,张家界负债规模呈现出增长规模,主要是因为景区业务扩张,开发旅游项目所致。负债项目虽然持续增加,但是偿债能力较强,未来收入有望增加。
3.EPS分析。每股盈余(EPS)=盈余/总股本,EPS的数值反应的是公司获利能力的最后结果。EPS的数值越高,表明每单位资本额的获利能力高,代表企业或者公司可以运用较少的的资源创造出较高的获利。
表3 张家界每股收益 (单位:元)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年报。
根据张家界上市公司的EPS结果显示,张家界景区近四年经营状况良好,每股收益稳定,公司经营未出现大幅度波动。说明公司的运营状况良好,获利能力稳定。
(三)基础资产及产品设计
1.基础资产构成。张家界的营业收入构成,主要包括景区门票,酒店住宿,环保车服务,广告,房屋租赁等。其中旅行社服务,环保车服务和门票收入服务所占比例均大于10%,是景区现金流收入的主要来源。
2.未来现金流分析。现金流量预测是基于企业现金流量历史数据,对未来时间段内企业资金的流出与流入进行预测。其预测结果可以较为合理的分析企业现金收支情况,反应出企业协调现金收支与经营、投资、融资活动的关系,保持现金收支平衡和偿债能力。
表4 张家界景区旅游2013年~2015年经营现金流量(单位:元)
通过对景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我们假设张家界景区的经营活动每年以5%的速度来增长。运用现金流公式,进而可预测出2016~2018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
表5 张家界未来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预测(单位:元)
从分析结果来看,我们预测的张家界景区的现金流量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表明该地的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经营状况处于上升期。
利用静态现金流折现法进行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公式如下:
其中:P-Present Value现值,CF――Cash Flow现金流,y- 预期收益率,通过运用MATLAB编程,假设Y值为8%,可算出p值为:
3.产品等级划分。根据基础资产特点,结合张家界模式下的融资方式,将本次发行产品设定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优于B级,B级优先于C级。不同等级风险不同,收益不同,可满足不同投资者。其中A级产品为期1年,到期支付本息。B级产品为期24个月,C级产品为36个月,每12个月支付利息。按照每年基础资产池的利润比重,A,B,C三种产品分别发行比重分别为30%,35%,35%。对应发行金额为3000万,3500万,3500万。
表6 各级产品发行金额及比重(单位:万元)
(四)产品收益率的确定
产品收益率的确定,基于我国国情的特点,首先收益率必须优于银行定期利息,投资者的机会成本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其次,债券发行方在偿还本息之后必须处于盈利状态。基于国债的收益率三年期4%,五年期4.42%以及企业融资利息高于国债的特点,各级产品收益率如下:
表7 各级产收益率
(五)模型检验下的项目效应估计
基于旅游业的8%的行业折现率,可计算出设计产品到期应支付的本息为11731.4万元。
=(6.4043e+004)-11731.4>0
上式计算结果表明,此款产品的带来的额外效益大于此次募集资金的本息合计。从长远结果看,此款产品可给张家界旅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和收益.
三、结论与建议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旅游业融资存在很大的争议。本项目以张家界旅游区为例,为中国旅游景区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模式,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可操作性,并以此提高了旅游区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了融资成本。本文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做了详尽全面的估计,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运用数学金融相结合设计出合理模型并定价,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在旅游区的第一次运作做了尽可能详尽的准备。本文对张家界景区开发融资模式进行探索,构建景区未来门票收入支持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帮助张家界旅游景区取得突破性发展,促进张家界旅游景区门票收入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设计,达到优化景区服务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升级的效果。但由于景区收入的随机性较大,产品定价存在缺陷,未考虑突况下的项目结果,这也是以后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1]于玲玲,张建萍.旅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初探[J].特区经济,2010.5.
[2]张奇.旅游资产证券化(ABS)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12.
[3]郑磊.资产证券化:国际借鉴与中国实践案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11.
[4]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05:73-74.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基金项目:郑州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房地产证券化模式下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设计”(批准号:11R01507)。
摘要: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的制约。本文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设计和构建一个以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模式。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证券化
前言
在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存在着一种被称之为“夹心层”的人群。这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是针对此类“夹心层”人群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品种。截止目前,郑州市共开工建设公租房27023套,已建成并交付使用14878套,另外,郑州市经开区还通过租赁方式筹集了2269套。公共租赁住房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的制约。本文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设计和构建一个以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
我国各地的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目前实践中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财政划款为主的融资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由于投入资金量大、回收期长、利润空间小的局限性使得对社会和企业的吸引力不如商业性住房项目,所以各个地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基本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性政府的财政拨款。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长期的稳定运营。
(二)政府专门机构的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建立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筹集,资金不仅仅来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是利用地方政府对此项目的优惠政策和信用保障,通过各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和企业的参与。例如北京市组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专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工作,并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这属于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为解决资金瓶颈提供了新的探索。
(三)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
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是常见的形式。这种模式通过组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多样的融资方式,广开筹资渠道。投融资平台的优势不仅在于发挥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中来,而且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更有效率、更加规范。
房地产证券化的一般机制
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行业市场化融资的一种创新,是将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成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实质上是不同房地产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实现形式。美国所实行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道路有很好的借鉴和知道意义。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问世,随后的四十多年间,MBS发展迅猛。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也高速发展。房地产证券化主要以这两种形式存在和发展。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可以分为一级抵押贷款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发放房屋抵押贷款的市场,二级市场是买卖积压贷款和交易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市场。二级市场是实现抵押贷款[
]证券化和交易的市场,其参与者包括特殊机构、投资者、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承销证券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系列的中介机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例如银行参与的住房抵押贷款。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短存长贷的特点,当抵押贷款金额达到银行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一般经验值20%)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凸显,可能发生挤兑的风险。这时候通过二级市场为一级市场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二级市场发展完善,则能利用资本市场为一级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流动性。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房地产权益证券化的主要形式,它集合各类投资者的资金,建立专门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进行房地产的投资和运营,并且共同分享投资收益。REITS具有极大的红利收益和稳定的收入流,既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又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REITS发展迅猛,数量和市场价值增长迅速。
基于房地产证券化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设计
本文在REITS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提出对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设计。
设立形式
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目的的REITS,由于是社会保障住房的一部分,适合以公募形式为主,发型规模和期限可根据标的公租房的具体运营安排来确定。发行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条件成熟后,可上市交易,投资者收益主要来源于公租房租金。
REITS的运行程序
首先,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和推行以及审核租户资格。专门机构一是要负责委托承销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凭证以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二是要委托开发商在管理的土地上建设公租房或者收购适合条件的住房;三要负责将建成的公租房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定期收回租金并回报给收益凭证持有人。
监督
对租户资格认定和监督,国家已经制定了明确的规则。更重要是对REITs的募集和募集资金的运营监督:筹集到的资金交由专业的资金托管人管理(一般是商业银行),同时托管人还可对REITs基金运营进行全程的会计监督,包括公租房建造和回收租金等。
(四)展望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主要内容,通过改革投融资体系,积极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投资,为公共租赁住房找到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当务之急。
通过REITS模式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是一条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且承担社会责任的有益投资途径。我们要认识到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设计与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每一个构成要素、运行过程的每个细节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
参考文献:
[1] 张正宜.浅析我国目前房地产融资现状[J].商业现代化,2006(3).
[2] 于谨凯,单春红.BOT与ABS项目融资方视察与比较[J].国际经济合作,1999(5).
[3] 廖勤翔.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全球化趋势及中国的对策[J].宁夏社会科学,2007,(9):
[4] 杨鸿,贾生华.以支付能力为视角分析住房“夹心层”的成因和对策[J].中国房地产,2009,(3).
【关键词】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SPV;选择
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有大量的学者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将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可行性的研究,从而更好地了解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特点。经过长期的研究,专家学者们初步得出了三种常见的变通模式,且各个方案都有一定的说服力和自身优势,因此,在选择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的了解各个模式的特点和风险来源及交易结构和适用范围,并结合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原则择优选择,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融资目的。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简单的说,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合理的结构调节和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实现资金的流动应用[1]。目前,我国正在尝试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就是通过将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融资权,为以后的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因此,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融资不足、资金短缺等问题,从而有效地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质量安全。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对比较落后,且目前存在不止一种的变通模式,所以,必须要正确的选择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才能最优实现融资目的。总的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从而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使其充分的活跃资金的流通价值。
二、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变通模式分析
(一)城建公司下设SPV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
城建公司下的证券融资模式是三大融资模式之一,这种模式主要是由城市建设投资商设立的变通模式。并且,这种模式是典型的发起人设立的SPV模式,也是目前最常见的模式之一。但是这种变通模式在融资渠道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融资金额有限,所以,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此外,这种模式的特设机构(SPV)由新组建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公司充当,所以,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并且,这种模式主要是以购买固定基础资产发行证券,以获取最大利益。
(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设立SPV进行证券化融资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的证券融资是目前最具影响力的融资模式之一,因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基础比较扎实,所以,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的子公司通过设立SPV形式进行证券化融资,可以在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中择优选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将基础较好的项目转手给子公司管理,从而形成流动性较强的资金链,便于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2]。国有资产管理与城建公司管理模式的融资流程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发起人,并且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城建公司下设SPV不足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发起人与特设机构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
(三)信托型SPV进行证券化融资模式
信托型SPV进行证券化融资,是目前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应用。早期美国就是通过信托型SPV证券模式实现资产隔离的,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后来,国内在吸取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信托型SPV形式进行了改造设计,使其更适用于中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要。具体操作是以信托公司为发起人,将基础设施建设资产及其所能带来的利益作为信托基础,面向社会发行证券筹集建设资金。一般情况下,信托型证券融资模式多在本地发行,所以使用范围有限,且信托公司是以诚信为原则的融资模式,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体系,所以在融资方面有一定的可行性价值。
(四)三种变通模式的对比分析
以上三种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都有自身特有的利弊,例如信托模式是目前被认为法律保障最完善的模式之一,但是如果从资产证券化定义原则的角度出发,信托模式则不能称为资产证券化变通产品。且信托模式不能在一个公开流通的市场上将资产证券化,从而制约了证券交易的流动性方式。
比较来看,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受到政府的政策扶持,所以比城司和信托模式更加具有安全性。而信托模式不能在一个公开的流通的市场上将资产证券化,且信托期限较短,所以一定程度上来看,信托模式的发展空间没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稳定。其次,城司的融资范围仅局限于当地的基础设施,所以获得的回报和资金量较小,从而制约了融资金额。因此,每种模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优势,也有自身的局限性,所以,在选择时需要从实际出发,并根据融资项目的特点选择最优变通模式,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融资目的。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的选择标准
对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的选择多种多样,但是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范围,同时,也有各自的局限性,所以,在选择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到如何能够让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利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资产证券变通模式选择的目的和意义。下面来阐述一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的选择标准:
(一)符合资产证券化定义的原则
资产证券化原则是正确选择变通模式的基础,因为在选择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推出的产品是否为有价证券,如果没有价证券就无法实现证券交易。因此,从证券化定义来看,无论是资产的外延和内函如何变化,只要推出的产品具有较高的证券价值,就可以实现证券交易。因此,要保证产品的发行主体中必须要有SPV载体的存在,才能有效地控制证券交易风险[3]。并且在选择的过程中还要保证SPV 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不仅要独立于发起人还要独立于服务商。只有将SPV架空到一个独立的空间内,才能使其不会受到实体破产的影响,从而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二)“满足主体收益最大化”原则
一般情况下,资产证券化主要牵涉到三方利益,分别是: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不仅是相互联系,同时还是相互冲突的,并且各方都有自己坚守的利益基础,例如:发起人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主要考虑的是融资的成本控制,因为,发起人的净资产收入是运营收费获得的经经济收入与利率融资成本的差值[4]。发起人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必须要严格包握住成本优势。对于特设机构来说,主要看重的是净收入,但是SPV净收入越高,发起人的投资成本就越高,导致特设机构与资产发起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所以,在选择证券融资模式的时候也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遵循资产规模和持续期为满足主体收益最大化原则,能够有效的在保证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协调各方的利益损失。
结语
综上所述,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的选择,需要结合市场及第三方利益标准为原则,才能正确的选择出合适的变通方式。但是,就目前的发展模式来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现状。因此,还需要充分的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才能有效地将基础设施建设与资产证券化进行有效结合。总的来说,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选择需要长期积累经验,并分别从收益和成本两方面进行考虑,才能选择出可行性与安全性并存的变通方案。
参考文献
[1]王磊.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研究[J].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06-26
[2]彭文峰.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及比较分析[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0年03期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融资平台 对策
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构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将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融资的一种技术。这项技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已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手段登上了金融市场的历史舞台。作为一种最具生命力的金融创新,经过几十年的迅速发展,目前,美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已超越联邦政府债券成为最大的债券市场和最重要的融资工具。1985年传统资产证券化市场总规模仅为39亿美元,2006年已增至7.3万亿美元,20年间增长了18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长45.8%。在欧洲、亚洲、澳大利亚以及其他地区,这种融资方式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重要趋势。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得到稳步的发展:从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到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终于迈出了实质的一步。至2006年5月,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澜电收益凭证”表明,中国资产证券化试点步伐明显加快,此举有利于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给北部湾(广西)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北部湾(广西)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分析
1.有效回避企业资信评级低、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矛盾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取决于产品本身,与企业本身的资信水平无关。可以通过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等创造出高于企业自身信用等级,甚至高于所在国家信用等级的证券,不管是亏损企业还是优秀企业都可以通过结构融资方式,将一部分流动性差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出售证券的方式变现。所以,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回避绝大多数企业资信评级低,或者根本没有获得资信评级而不能获得融资等问题,也能较好地克服因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没有有形资产抵押而影响企业融资的矛盾。
2.有利于融资企业降低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
首先,资产证券化为融资企业降低融资风险。特设机构(SPV)并不是直接简单地以某一个企业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或营运项目的收益权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而是将从众多企业购买的各种资产,分门别类地构造成资产池,实现资产充分组合和各类资产风险的充分对冲,并将其风险与收益进行结构性重组,然后以资产池预期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融资。经过一系列金融工程技术处理,有效地降低了企业融资风险。并且,资产证券化可以把信用风险分成三部分,把每一部分的风险分配给最适合承担的机构,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其风险的过分集中,实现风险的市场化。在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可以进行三个层次的分配。第一次风险是由资产原始权益人来承担;第二次风险是由具有很高信用力和资本实力的信用增强机构来承担;第三次风险则是由投资者来负担。这样对风险进行合理地配置,使投资风险进一步降低。其次,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收益率及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费用。资产证券化产品向投资者支付的收益率即为发行收益率要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处理,融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同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安排,特设机构(SPV)被设计为一个专门经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公司,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相当简单,成为几乎不破产的特殊公司,投资者几乎不会蒙受破产风险损失,融资也就勿需破产风险补偿,融资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
3.有利于优化融资企业财务指标,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比起负债筹资有其特殊的优势。因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待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售出后,即从企业账面和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从而企业资产中减少了流动性较差的部分,增加了流动性最强的现金,极大地改善了企业的财务指标。同时,企业获得了充沛的现金流量却不增大负债比率,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及再利用别的筹资方式筹资。在投资人更加重视现金流量而非资产总额的今天,资产证券化使融资企业获得更多的经营优势。
4.提高融资效率,实现融资企业与投资者双赢
资产证券化使企业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风险转移优势、股东权益优势等。凡有可预见、持续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融资,因此应用范围广泛。对企业而言,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可以改善广西金融市场的品种结构,将长期资产与短期负债进行了有效的对接、调整,从而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转效率。资产证券化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资产形态转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资金融通的效率,增加资金来源,改善资金质量,延伸风险配置结构,缓解资本市场压力,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可以丰富金融品种和工具,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可选择性。
二、北部湾(广西)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思路
1.选择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并构造资产池
融资企业首先对自身欲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等),然后根据发行人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提出的标准,将其拥有可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SPV 以购买的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这样,企业可以把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现在的现金流,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是所有资产适合证券化。根据北部湾(广西)经济发展的情况,可以考虑对下面的资产进行证券化:一是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考虑。基础设施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不仅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而且统计资料完备,易于实现资产剥离。二是从中小企业资产方面考虑。中小企业适合证券化的资产主要集中在应收账款、高新技术产权和具体项目收益权。例如,应收账款。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作为大型企业的配套企业而存在,它们与大型企业的业务往来产生相当规模的应收账款,或与政府工程产生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有大型企业的信誉和政府作保障,坏账率比较低,具有证券化价值。
2.设立SPV并出售可证券化的资产
SPV的选择直接影响证券化交易的成本及MBS今后发展的方向,因此它是整个交易结构的中心。目前可以考虑由政府、市场中介机构或由融资企业自己成立SPV。政府设立的SPV由于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权威性,能够得到证券市场的广泛认可,有利于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初期,由政府设立SPV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此外,也可允许部分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信誉的证券公司(如国海证券等中介机构)以不同形式设立SPV来参与证券化业务。这是因为国内证券公司筹备资产证券化项目已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 “莞深高速收益计划”和 “澜电收益凭证”已在深交所上市;上交所也上市了一些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海通、国泰君安、招商、国元等多家内地创新试点类券商目前也在积极筹备一批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最后,可以先不设立独立的SPV,由融资企业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由子公司作为SPV购买证券化资产,并发行以此资产为抵押的债券。选择这种模式的SPV有以下的好处:第一,可以越过建立、规范一级市场的阶段,节省了时间,缩短了证券化的环节。第二,由于抵押贷款只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实现“真实出售”,而实际上没有实现“真实出售”,不需要建立独立的SPV,从而规避了有关法律上的障碍,使得用这种模式推进证券化,受到的障碍最小,有利于积累证券化的经验。
3.由特设机构(SPV)设计证券产品并进行资产重组和信用增级
SPV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划分为信用等级不同的多档债券,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为了取信于投资者并减少风险,需要有信用评级公司对这些待证券化资产进行评级,以考核这些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可收回性及预计现金流量。如中集集团委托标准普尔公司予以评定,得到了短期融资信用的最高级别,这为 MBS的发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信用评级机构的知名度和经验及对待证券化资产的评定级别将在一定程度上左右证券的发行和认购。
4.发行资产支持证券(MBS)
SPV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5.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同时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
服务人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入受托的收款专户。受托人开立以SPV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资产支持证券期满结束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后若有剩余, 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规定在银行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三、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其它对策
1.改善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运行的经济和金融环境
(1)提高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业化、规范化程度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其中中立、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基础,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独立、客观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健康出生与成长的关键。北部湾(广西)的资信评级业发展十分落后,评级与评估工作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信誉低、独立性差,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资产证券化的魅力大为减弱。北部湾(广西)区可以借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企业管理局,专门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经验,在区内成立由财政出资的、覆盖面较广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提升证券的信用等级。同时,证券化的实施需要一个社会专业中介服务体系,包括证券承销、资信评估、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担保、投资咨询、公证、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服务机构。因此,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又要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严格职业标准,提高抵押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真实性和及时性,为证券的发行和流通交易提供保障,提高市场效率。
(2)完善北部湾(广西)资本市场
广西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欠发达的市场,主要表现在:市场总体规模不大,资本市场对经济的带动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市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企业再融资后劲不足;市场主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竞争力有待增强。目前广西的上市公司只有22家。到去年底,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为353亿元,仅占全区GDP的12.93%,远低于全国37%的平均水平;上市公司累计融资总额86亿元,只占全国10000亿元的0.86%。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广西区资本市场与全国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势在必行。为了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应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制,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上市交易品种,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发展,有效化解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促进广西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改善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运行的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还没有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规,资产证券化仍处于试点阶段。应充分考虑北部湾(广西)资产证券化的深远意义,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创新。每一种金融创新大都是对现有各种法律规则桎梏束缚的反映。考察各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开展主要采取两种立法发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市场主导法律,即先培育出市场,产生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了支持和发展这个市场,再对相关制度、法律进行调整,或制定专门的规则以适应市场的需要。第二种模式是法律主导市场,即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建立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以此来推动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都是发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支撑。建议我国应采取法律主导市场模式,尽快制定单独的资产证券化法,并与多部相关法规衔接。金融创新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资本市场改革最根本的一步就是完善法律体系。没有法律体系的完善,没有在事实上体现公平原则的法律约束和遏制,我们的金融改革就会因法律体系改革的滞后而失败。
参考文献:
[1]金高军 杨保健:资产证券化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J]. 商业研究,2005,(4)
[2]楚天舒 毛志荣: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比较及借鉴
[3]刘向东:资产证券化在全球的最新发展[N].上海证券报,2006-06-05
(一)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融资方式,很多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产业类别甚至其自身资信程度如何,都在试图利用这种灵活的融资方式获得资金。越来越多的银行也在通过资产证券化的途径,将其所发放贷款中的某些坏账风险,转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担此风险的融资方手中。
一般的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升级,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过程。
资产证券化项目所设计的资产种类很多,比较传统的资产种类包括房屋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贸易及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账款、设备租金等。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
1.确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标资产。原则上,投资项目所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够带来稳定可靠的现金收入,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情况下,代表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们无法获得权威性自信评估机构授予的较高级别的资信等级,也就无法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原始权益人将这些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估算和信用考核,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确定要把多少资产用于资产证券化,最后把这些资产汇集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成功组建特别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为此,特别目的机构一般是在国际上获得权威资信评估机构给予较高资信评定等级的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与证券投资相关的金融机构。有时,特别目的机构由原始权益人创立,但它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独立的信托实体。
3.实现项目资产的真实出售。特别目的公司成立后,与原始权益人签订买卖合同,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过户给特别目的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方式进行,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
4.完善交易结构,进行内部评级。特别目的机构与原始权益人或其指定的资产池服务公司签订托管合同,与银行达成必要时提供流动资金的周转协议,与证券承销商达成证券承销协议等,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这个交易结构以及设计好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内部评级。
5.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办理金融担保。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别目的机构必须进行信用增级,在此之前必须要做到破产隔离,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进行金融担保。
6.进行发行评级,安排证券销售。信用增级后,特别目的机构应该再次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即将发行的经过担保的资产证券化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
7.特别目的机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特别目的机构从证券包销商那里取得证券的销售收入后,即按资产买卖合同签订的购买价格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资产池的价款,而原始权益人则达到了筹集资金的目的。
8.实施资产管理。原始权益人或由特别目的机构与原始权益人指定的服务公司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全部收入,将把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准备用于对投资者的特别目的机构还本付息。
9.按期还本付息,对聘用机构付费。到了规定期限,托管银行将积累金拨入付款帐户,对投资者付息还本。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
(三)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
1.就构造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机制而言,设立特殊目的机构是必不可少的,特殊目的机构是连接投资者与发起人的中间环节,无论是选择什么样的特殊目的机构,它必须具有非破产性,这包括原资产方的破产对特殊目的机构不产生影响和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因原资产方破产而主动申请自身破产或依照原资产方的要求而申请自身破产,这就是我们说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则。
2.资产证券化的投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主要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付期与特别目的机构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匹配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这便是证券化下金融资产所包含的信用与流动风险,因此,信用增级就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资产证券化时,资产的出售均要为真实出售,以防范资产证券化下涉及的发起人违约破产风险。
(四)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1.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一项金融创新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了以住房抵押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在此以后的短短的几十年中,它不仅风靡美国资本市场,还渐渐成为欧洲、亚洲等地金融市场备受瞩目的新型金融工具。目前,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用。
2.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起步
我国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1998年4月13日,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目的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率先在重庆市推行。这是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资产证券化法规制度的陆续出台,资产证券化业务具备了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保障,我国资产证券化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第一批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的试点,同年12月15日,其产品“开元”ABS和“建元”MBS同时发行(分别发行41.77亿元、30.17亿元),并正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171.34亿元增长到471.51亿元,在深沪两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164.05亿元,比2005年的99.4亿元大幅增长了65.04%。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发行的资产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123.7988亿元,比2005年的71.7727亿元,大幅增长了72.49%。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包括由8家券商发起的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约263.45亿元,大连万达集团联合迈格里银行9月发行的CMBS跨国资产证券化产品11.52亿元,深国投10月发行的准ABS信托产品0.8亿元,建行和国开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129.2415亿元,信达和东方AMC公司12月发行的约66.5亿元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国际上广泛流行的融资方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也在探索中前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的限制,我国实行资产证券化必须选择一种合适的模式去避开法律的限制,本文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信托管理模式。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风险 信用 模式
近四十年以来世界资本市场上最具有活力的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它具有资产信用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特色,这项金融工具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法是需要融资一方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比如住房按揭、汽车贷款、信用卡还款、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等,金融机构再以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保证,在金融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银行信贷证券化在这些年的发展中,在金融业成为备受关注的创新收益法宝,因为它能够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增强其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比例,从而成为一项新的业务收入来源。作为一种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它被认为是低风险的。
保证资产证券化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在未来有预期稳定的收益。在未来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可以产生能够预测到的稳定均匀的现金流量;资产的抵押物对于债务人来说效用很高,并具备较高的变现价值;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及成熟应对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方式;未来资产损失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即债务拖欠率和违约记录率在安全警戒线之内;被组合进来的资产具备数量和种类多样化,以及规模小的特点。
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现状
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并贯穿于资产证券化的始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控股企业应收款等项目上。这些基础资产的项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基础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于通过良好资产池的构建,达到规避风险和释放资本的目的,以便投资于具有更高收益的项目当中去。资产证券化实施当中的交易性违约风险也是基于基础资产的重新构建模式信用基础之上。所以商业银行对于优质的资产重构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这种短存长贷模式的快速增长,急需达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资产证券化的多年发展使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具深度和广度的金融体系,使得美国经济在2001年以后经历了六年稳定的经济增长,以资产证券化为主导的金融创新促使经济快速向前发展。但自2007年以后,金融不稳定性出现,商业银行向本质上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特别是在房价下挫时期,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缩水,基本资产的信用基础急速下降,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从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但在实际操作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明确的评级规范或守则,各评级报告多根据发起人和托管人提供的资料发表意见,信用模式出现缺失。
三、信用增级模式的构建与选择
信用增级模式的重新构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之一。信用增级模式的合理选择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为发行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降低发行者的融资成本、拓展筹资机会,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针对信用增级方式单一,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全新模式
信用风险的源头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来源于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操作模式,将信用风险传递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担保的单一的信用增级方式违背了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原则。在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杠杆效用的作用下,会集聚并扩散,甚至成为系统风险的催化剂。在实践中,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在发行人在证券化的资产池设计时,进行风险隔离,隔离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风险和该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另一种方式就是划分优先/次级参与结构证券,偿付分先后进行。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的设计来完成,通过对不同信用级别、期限、地区和种类的资产进行分类和重组,构建有偿付先后顺序的不同级别证券,形成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池,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外部信用增级就是由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评级来推动提升资产池的信用级别。当大量投资需求膨胀时,容易引起外部评级标准的下降,或存在对部分资产的错误评级。比如在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灭,房产价格下跌时,银行却没有减持证券化的资产,只是减少对实体的信贷供给,更甚至在接受政府施救时并没有对实体融资,反而增加证券化资产,回购价值别低估的证券。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建议提供强有力的政府担保和指导,最有力的措施是从基础资产的信用出发,确定信用评级标准,特别实在处理存在问题的资产上,出台处理问题资产的细则和指导意见,保证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我国急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这样更能适应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为主导也更易于加快相关资产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的建设。
(二)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完善财务指标与信用评级紧密挂钩的评级系统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详细规定区别性的资本配置要求,注重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在披露信息时既要防止事无巨细的披露,又要保证所有相关重要信息得到及时披露。所以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估模型,完善财务指标与评级级别的合理构建,从而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出版社,2003.
[2]周丽莉.信用风险转移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金融资产证券化意义发展对策
当代,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在我国已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相关部门把其定义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认为它的核心在于对贷款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促使参与各方均可受益;实质是融资者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料显示,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的使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3/4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的。在我国,由于银行有“短存长贷”的矛盾,资产管理公司也有回收不良资产的压力,金融资产证券化得到了积极响应。
一、金融市场证券化相关原理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证券。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流程中,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差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资产证券化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原理: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这种证券又是具有贷款信用风险的证券,从而有利于改善资产质量,扩大资金来源,分散信用风险,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
二、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金融市场证券化,是解决当前金融改革问题的重要催化剂之一。在我国金融改革的大潮中,金融证券化的制度创新牵扯到广泛的主体与市场结构,能更有效地加速我国金融改革步伐。
2.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强经理对公司资产负债表规模和结构的控制。金融市场证券化可以释放资产,用于其他投资机会,如果外部融资渠道受约束或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差异,证券化就可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3.实现金融市场的证券化,还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证券化,可以使融资渠道多样化,从而减少融资风险。金融机构也可利用证券化来消除利率错配,使金融市场更加完备,通过证券化引入了更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新金融资产,提高了投资者得到多样化收益的可能。
三、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发展可能遇到的障碍
金融市场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其发展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障碍。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离不开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信托、税收等环境。
1.从制度方面来讲,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范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制度,但是妥善解决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又是能否成功实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直接关系到证券化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2.从法律法规发面来看,我国的很多法律制度对金融市场证券化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有效发展。如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阻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风险隔离无法有效实现。
3.从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上来看,我国目前除股票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够发达,也一定程度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设计,降低了产品的吸引力;另外,资本市场的不发达限制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影响了证券化产品的加速发展。
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证券化有效发展的策略
1.由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对于跨越多个行业的业务创新——金融资产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我们要结合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和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殊性,设计完善的监管体制或模式,走联合监管的道路。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金融市场证券化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虽然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中监管环境存在显著不同,但大多数都包括了信息揭示要求、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等规则因此,我们的法律法规也应着力体现这些方面的内容。
3.选择适合国情的资产证券化类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道路如同西方国家一样,正从“抵押融资型”走向“真实出售型”及其混合时代。必须加强资产转让中的“真实销售”和转让的有效性。“真实销售”意味着原始资产权益人不能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也不能保留任何对已出售资产的损失的法律追索权。在“真实出售型”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解决好交易结构、评估定价、参与机构的风险控制及债权转让后的抵押资产处理等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何小峰.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杜,2002.
[2]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1999,(6).
[3]尹龙.资产证券化:动力、约束与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2).
[4]余坚,王剑明.论资产证券化的法规监管[J].金融研究,1999,(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资产证券化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和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意指经过一系列的重组和改造,将资产转化成证券形式的融资活动。具体而言,就是将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可以是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形式)进行组合和包装,从而能够获取稳定的未来预期收益,再对它进行信用评级,进而将未来预期收益转化为可以在金融证券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具有较高信用的、债券性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它能够带给各方参与者以相应的收益。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证券资产化活动由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投资机构这三方来完成,他们的角色及主要活动为:(1)发起机构是指基础资产的所有者,一般是租赁公司、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它们也是ABS模式中的卖方。在ABS模式下,发起人将项目所具有的资产作为支撑,以项目的未来预期现金流收益作为载体和保证,从而在金融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型证券,以此来进行融资。对于发行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减轻融资压力,促进资产流动性的提高,提升资本的使用效率,并改善其资本结构,增加融资渠道。(2)受托机构一般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托机构,它是证券的发行者,起到了中介作用。一般而言,它通过评估并确定发行人的资产组合,并据此来发行相应的债券型证券。对于受托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新的业务,可以增加其营业利润,并获取稳定而且数量可观的中介费用。(3)投资机构是指购买证券的主体,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可以通过购买这类证券来分散风险,进行多样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高质量、相对有保证的投资机会,因为基础资产的质量较优,而且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因而降低了风险,而收益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
在我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提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有效抑制金融风险,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流动性得到增加,改善其资本结构,并分散贷款的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成因及表现
我国之所以对资产证券化采取谨慎的态度,是因为它可能带来相应的风险,如果没有得到严格的控制,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从表现形式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几种风险。
第一,评级及信用风险。现阶段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还处于一个很不成熟的状态,没有得到认可的评级机构,因而不得不借助于国外。这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垄断问题,由于垄断了评级业务,国外评级机构会提高价格,从而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二是欺诈问题,国外的评级机构可能利用我们知识上的短板来进行欺诈,而且他们对中国的国情毕竟不是太了解,所以评级结果的科学性无法保证。
第二,监督管理风险。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主要面向抵押借款业务,因此主要考察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银行业如果跨行业经营,有可能出现资本金充足率及业务整合等问题,进而导致相应的风险。
第三,法律风险。一方面,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现在还处于初步的试验和试点阶段,因此相关的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披露规则,用以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受托人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此负责,但是目前还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法律体系。
第四,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企业融资模式,而融资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因此如果没有合适的财务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就会出现一系列财务风险,这主要体现为:(1)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问题。合理的定价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前提条件,由于资产证券化种类繁杂多样,因此其定价模式也各不相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法。从影响因素来看,利率、利率波动率、偿还期、资本市场运行状况都会对其定价产生偏差。(2)资产证券化的收益问题。实行资产证券化,追求的是各利益相关方的共赢,只有参与各方都获取了相应的收益,才能给资产证券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如果资产池里的资产质量不佳,只是表面上的优质,就有可能给参与各方造成损失,因而构成相应的收益风险。(3)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成本。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也必须考虑到它的成本问题,尤其是它的初始成本可能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资产池的质量分析可能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除此之外,在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信用评级机构、财务规划、会计核算、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也需要花费相当多的费用,由此也可能给资产证券化带来相应的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有风险,一方面是起点低,相关知识及技术比较缺乏,因此受制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评级机构,也受制于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工作。比如从立法问题来看,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监管,我国证券化的资产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行业标准,可能会导致资产池里的资产质量差异很大。从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角度来说,东部发达地区的银行审批程序比较严格,因而贷款质量较优;而有些地区的资产只是表面上的“优质”,而实际上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其所固有的财务问题,比如定价不一致、收益存在风险、初始成本过高等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控制
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多方面的问题,而且在我国也是处于起步的阶段,但是从长期来看,规范发展资产证券化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解决上述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控制。
第一,培育并发展评级机构。培育并发展自己的评级非常重要,这关系着能否争取到国际金融的话语权。从一些案例来看,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知名的评级机构在对我国的相关业务进行评级时,并不能公正、客观地对待,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发展自己的评级机构。首先是规范建设相应的评级监管体系,应该用立法的形式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完善法律法规,就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做出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开展相关业务。其次应该扶持民族品牌评级机构的发展,应该鼓励和引导国内金融与评级机构的业务往来,扩大评级业务的市场需求。再次应该促进评级市场循序渐进地开放,借鉴国外知名机构的成熟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应该对国内的评级机构采取保护措施,提高国外机构的准入门槛,以此来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
第二,规范发展资产评估方法和会计、税收制度。一方面,在目前资产评估所面临的新形势下,旧有的资产评估相关规范和举措已经显得过时,无法满足各种不同组织形式及经营模式的需求,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起以评估基本规范和相应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资产评估方法。另一方面,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和税收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在会计方面,目前国内缺乏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制定并推进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有会计制度。在税收方面,应该根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促进其良性发展。
第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针对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应该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通过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政府部门可以据此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以明确参与各方的组织形式、资产池的组合、收益分配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引导。
第四,规范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的运作。对于监督管理风险来说,应当规范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各方,特别是受托机构(银行业)的运作。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涉及到的部门和机构往往是金融机构,因此,在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还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可以结合风控机制和内控机制,理清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定位,建立并健全金融机构的约束及自律机制。同时还要切实提高管理层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重视资产证券化当中的财务问题。作为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证券化过程中所蕴含的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在定价问题上,必须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借鉴期权定价模型、期权调整利差定价模型、利率二叉树模模型和蒙特卡罗模型,相互比较和印证,从而拟出最恰当的定价策略。在收益问题上,必须确保各参与方的利益,做出资产池的质量审查工作,切实加强资产的安全性。在成本问题上,建立并健全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相应规范,以降低后续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进而在整体上提高收益。
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项新生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和风险是相伴始终的。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展开,其中蕴含的风险也将逐步暴露并引起一些后果。因此,必须规范发展资产证券化,努力从法律、制度、监管、财务管理等方面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陈亦强.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研究[J]. 会计之友, 2007, (1).
[2]陈洪.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及风险防范[ J]. 商业时代,2007, (2).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证券(ABS),特殊目的载体(SPV),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交易结构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以特定资产(又称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融资活动,所发证券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BS,Asset-BackedSecurities)。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依赖于发起主体(资产的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仅是对特定资产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将特定资产从发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支付证券本金与利息的来源,不再受发起主体的信用、经营和其它资产状况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发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Resident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急剧上升,居民存款大量向资本、实物资产和消费品市场转移,众多存贷款机构陷入了“脱媒”的困境,因住房按揭贷款而产生的“短存长贷”问题暴露无遗,整个金融体系面临严峻的偿付风险,并危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当时,美国大部分存贷款机构不满足发行股票、债券的条件,即使降低发行要求,也难以得到投资者认可,已无法依靠股市、债市解决金融体系对长期资金的需求问题。在政府先行和大力推动下,从1970年美国政府信用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Federal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推出全美第一张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来,资产证券化这一当时应急之需的重大金融创新便蓬勃发展起来,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基础资产种类也不断向商用房抵押贷款、企业经营性贷款、贸易应收款、汽车销售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学生教育贷款等众多领域延伸。如今,资产支持证券构成了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指投资者购买时到期收益率就已确定的证券,如国债、企业债券,绝大部分资产支持证券都属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主体。截至2005年底,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余额市值高达7.9万亿美元,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
图12005年底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结构
资料来源:SecuritiesIndustryandFinancialMarketsAssociation。
3场流通总市值25.3万亿美元的31.3%,居第一位,3远高于公司债(5.0万亿美元)和国库券(4.2万亿美元)(见图1)。
(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与发起主体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一般都要通过资产组合、信用增级和风险隔离安排,才能降低融资成本和得到投资者认可。资产组合,指构建由期限、地理、人口和行业分布等不同风险特征的多项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在扩大基础资产规模的同时,增强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降低融资成本。信用增级,指通过第三方担保、信用评级、利差账户(“利差账户”指将证券利息率低于资产收益率的部分存入指定账户,为证券的本息支付提供担保。)、优先/次级结构(“优先/次级结构”指基于同一项基础资产发行优先级和多档次级证券,每期按优先级顺序支付本息,次级证券可能在某期或若干期得不到本息偿付,即以优先级较低的证券为优先级较高的证券提供担保。)、次级证券自留(“次级证券自留”指发行的某档次级证券由发起人自己购买,为优先级较高的证券提供担保。)等手段,提高证券的信用水平。风险隔离,指通过特殊的交易结构安排(见图2),实现资产支持证券与发起主体破产风险的完全隔离。资产证券化因此又被称为结构性融资(图2)。
图2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以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
1.发起人将特定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指按法律规定经转让的资产被确认为不再与出售方有风险和收益联系的资产转让行为。)”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两种形式。以信托关系设立的SPV称为特殊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设立的SPV称为特殊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对拟发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次级结构和内部信用增级安排的设计;与外部信用机构签订相关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级;与资产管理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与资金托管人签订资金托管合同;与证券承销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
3.SPV以证券销售收入偿付发起人资产出售价款,通过服务商、托管人将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给投资者。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我国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是从1996年开始的,按照融资来源不同,可划分为境外资产证券化和境内资产证券化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境外资产证券化(1996-2004年)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以“收费还贷”模式进行大规模的公路建设,但当时国内资金紧张,资金供给与建设进度时常脱节,许多项目“走走停停”,严重制约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内法律环境和资本市场条件也不允许公路建设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在此情况下,一些项目开始通过境外已有SPV或在境外设立SPV,利用境外成熟的法律环境和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了“引资搞建设”的目的(见图3)。
图3境外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以公路收费证券化为例)
1996年,珠海市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SPC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珠海高速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成功在美国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5亿美元资金。
我国一些企业还通过应收款的境外证券化筹集或融通资金,如1997年我国恒源电厂集团有限公司选择雷曼兄弟公司为融资顾问,在开曼群岛设立SPC西部资源国际恒源公司,以其与供电局签有的长期供电协议所决定的应收款为支撑,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了资产支持债券,为公司2×30万KW火力发电厂项目筹资约3.5亿美元。
(二)第二阶段:境内资产证券化(2005年至今)
在境外资产证券化活动开展的同时,我国实施境内资产证券化的条件逐步具备。一是法律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日趋完善。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不再有禁止牟利的限制(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有债权转让不得牟利的规定),确立了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法》使发起人通过SPT模式进行资产证券化成为可能;社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迅速发展,信用环境得到改善。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操作平台日趋成熟。截至2005年5月底,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交易债券存量已达5.4万亿元,是1997年市场启动之初的80倍;1-5月的回购和现券交易总量就达7.5万亿元,是1997年全年的237倍;机构投资者群体已经形成,涵盖中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等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已达4600多家。三是银行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明显增强。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开放,资本充足率(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偏低已成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上市融资和参与全球竞争的突出问题。通过国家注资和股市融资(增大分子),我国部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所提高,但随着放贷规模不断扩张,资本充足率又呈下降趋势,特别是没有得到国家注资、无条件上市的银行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大,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减小分母,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是50%,对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是100%,而现金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来保障必要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我国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了境内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相关部门配套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发起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我国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标志着采取国际公认技术和结构设计(见图4)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境内诞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SPT模式合计对外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2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部分不良资产。
目前,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额仅100多亿元,规模小且基础资产种类比较单一,尚处起步阶段。
图4开元和建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
资料来源:宗军、吴方伟,“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征及其发展建议”,《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三、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与政策建议
资产证券化对分散我国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稳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银行资本结构,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作用显著,需大力推动发展。对此,各界已有共识。但要推进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规模化和多样化发展,需重点研究解决如下问题:是否需要发展SPC模式的资产证券化。
目前,我国境内资产证券化都采用SPT模式。但与SPC模式相比,SPT模式存在明显劣势:一是交易成本高。考虑到定价、交易的复杂性,信托模式通常适合于同一发起人的同一类大额资产的证券化,难以将多个发起人的资产纳入一个信托(我国《信托法》对是否允许多个发起人共同设立一个信托虽未做规定,但若多个发起人设立一个信托,会使交易十分复杂,例如不同发起人即使同类资产的风险特征不一样,在一个信托中因资产组合会降低风险,但因此而产生的收益该如何在多个发起人之间分配的问题就很难解决。),不利于通过构建大规模资产池来摊薄发行费用。而设立专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司则可克服上述缺陷。SPC可以购买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多样化资产,构建适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的资产池,进行分批次、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显著降低交易成本。同时,SPC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会积极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专业化、主动化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二是不支持用资产证券化方式预先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无效”,即信托财产必须是已经存在财产,因此在基础设施建成以前无法通过SPT模式实现未来该设施收费的证券化融资。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每年能源、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热、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都在万亿以上,完全依靠先筹资建设,建成后再想办法回收资金的做法已行不通,需要将社会资金直接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当前,借鉴国外运用PFI(PFI,即PrivateFinanceInitiative(私人融资激励),指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法律安排鼓励私人部门投资参与公共项目建设和运营,常见模式有BOT、BOOT等。)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成功经验,我国正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许多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已向外资和境内民间资本开放,但受境内法律限制,无法设立从事证券化业务的SPC,也就无法从已显流动性过剩的境内筹集建设资金,多数项目都由外资合作方在境外设立SPC并从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外汇流入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加了境内面临的流动性压力。
以上分析表明,SPT模式不利于资产证券化效率的提高和基础资产范围的扩展,因此,我国有必要发展SPC模式的证券化。建议由国务院就资产证券化出台专门条例,明确SPC的法律地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有关行为;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均未提及SPC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SPC目前尚未得到法律认可,因此,要发展SPC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首先要明确SPC的法律地位。不仅如此,还要通过各种法律的特殊安排,保障SPC本身不致破产和实现风险隔离。例如,各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一般都规定:SPC不得进行兼并重组;SPC的母公司不得强制其破产;SPC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SPC除履行证券化交易中确立的债务及担保义务外,不应发生其它债务和担保义务;SPC的股东除经主管机关核准外,不得将股份转让他人;SPC必须设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在公司提交自愿破产申请、实质性改变公司目标和修改组织文件时享有一票否决权;SPC对每项资产证券化必须设立独立账户,单独核算;SPC必须就每项资产证券化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定期进行公开披露;主管机关或指定监督机构可随时派员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SPC的资产证券化执行情况和其它相关事宜等等。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利差收入不大,税负(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还有双重征税问题)对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各国或地区一般都对资产证券化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在资产证券化的先发展国家,如美国,一般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证券法、会计制度和税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之中;而在资产证券化后发展国家,如韩国、菲律宾、泰国、巴西等,考虑到修改众多原有法律法规来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会耗时费力,一般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以使其不受已有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与上述后发展国家面临同样的情况,因此为促进境内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作为过渡性安排,可先由国务院就资产证券化出台专门条例,明确SPC的法律地位,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有关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
参考文献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编:《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
〔3〕SecuritiesIndustryandFinancialMarketsAssociation,/research.asp?catid=24&image=research。
〔4〕汪利娜:《美国住宅金融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
〔5〕洪艳蓉:“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与借鉴”,《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11月23日。
〔6〕袁骏:“企业资产证券化和美国‘双板块’(Two-Tier)运作模式的介绍”,duke.edu/-jy16/Asset%20Securitization.pdf。
〔7〕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5)》,china./chinese/2005/2005jinrong/875362.htm。
〔8〕宗军、吴方伟:“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征及其发展建议”,《中国金融》2006年第2期。
〔9〕邢恩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操作实务》,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