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对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养殖业负外部性的产生原因
养殖业的发展势必会导致环境污染。关于该问题,学者们大多一直致力于环境污染的原理研究和治理措施的改进,鲜有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阐述其出现的原因。笔者认为环境污染污染实际上是一种负外部性,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其产生的两大原因。
(一)市场失灵
养殖业生产会引起水体、土壤、大气污染,而这些环境要素属于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导致很难界定产权,或者界定成本很高。另外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对公共物品缺乏价值观念,认为没有劳动参与或不能交易的东西就没有价值。因此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公共物品,绝大多数人往往怀有免费搭便车的态度随意使用,而不愿意承担生产成本。如果公共产品通过市场机制进配置,那么在模糊的产权结构下,自然就会产生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无效配置等结果。所以公共产品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
资源的有效配置取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均衡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成本对于供求双方是否达到利益最大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无法脱离自然和社会环境存在,其生产活动就会很容易带来环境外部性。如果企业带来环境负外部性,而对该部分外部性没有有效补偿,就会导致产品的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不相等,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也会变得不准确,产品的市场价格并不真实,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市场经济无法发挥应有的基础性作用,于是便出现了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此时干预就是要将负外部性内部化。
(二)政府失灵
环境要素属于公共产品,环境问题属于负外部性,单靠市场固然解决不了复杂的环境问题,目前的普遍主张是由政府主导解决,比如中国政府就设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相继颁布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养殖畜牧业污染物排放等行业标准,积极组织环保公益活动,这一系列的措施固然推动了环境保护实践,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市场失灵。但是政府的各项举措有时不是百分之百产生积极效果的,市场的反应有时偏离政策的预期。政策不是“减速带”,反而变成“催化剂”,加重了市场的扭曲程度和市场资源的低效配置,这便是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包含决策失灵和管理失灵。
决策失灵是指政府在决策制定的时候并没有考虑政策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和资源耗费的代价,其出发点就是单纯地追求GDP的增长速度和物质财富的数字增加,没有给予生态环境足够的重视。而政府决策产生的环境牺牲应当成为衡量决策好坏的重要因素。管理失灵是指在政府在落实政策、行政管理时存在的诸如各部门之间不配合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导致政策偏离预期实施的轨道,并且没有强制措施确保最终目标的实现。污染者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还会向政府当局和环境部门进行寻租,争取以较小的寻租成本(行贿额)获得较大的收益(放宽环境标准或少交排污费),从而把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转嫁给受污染者。
二、养殖业负外部性的应对措施
(一)多样化手段治理养殖业负外部性
庇古理论建立在两个基本假设上: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进行所有行为的最终目标是提高社会福利;政府行为是毫无代价的,即制定和执行包括税收与补贴在内的政策都是零成本的,其行为不会浪费资源,也不会损害社会福利。显然,这两点假设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实现。因此,在解决养殖业生产环境负外部性这一问题时,不应单单依靠政府的力量,经济、市场、法律、社会等手段多管齐下才能将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对于中国目前的情况,可以效仿外国培育排污产权交易市场,不仅让企业有减排的压力,更重要的是让其有减排的动力,让更多的企业充分享受治污减排的好处。
(二)系统管理思想对治理养殖业负外部性的启示
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之一是规模化生产。因为规模效应会带来生产成本的明显降低和利润的增加。对于养殖业规模化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笔者建议从系统管理的角度出发,评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综合绩效。因此对于养殖业的负外部性治理,不能仅仅盯住减少排污量这一个方面,还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新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新农民致富等配合进行。综合系统的管理措施不仅能够变废为宝、增加农民收入,而且能够减少环境整治成本,提高环保绩效,起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三)养殖业龙头应当成为负外部性治理的主体
养殖龙头企业是农副产品的生产者,是食品市场上的供应者,更是我国现代农业绿色生产的“主刀手”。作为国家政策法令的落实主体,肩负着发展当代农业、带领农民致富的重大社会责任。养殖龙头企业在资金、科研、技术等方面与一般生产者相比具有较大优势,因此治理环境污染也是我国养殖龙头企业在新的发展阶段中的责任和义务。从政府角度来看,龙头企业参与环保新技术开发和环保新标准制订等工作能够使负外部性治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另外,此举也使龙头企业树立形象,获取市场认证,增强其进一步治理污染的信心。
(四)环境影响纳入政府职能评价体系
我国对政府绩效的评价一直盲目侧重于GDP、人均居民收入、物价水平、就业率等经济发展指标,而忽视了政府为谋求“政绩”不惜牺牲环境导致污染的错误行为。政府职能评价体系应当纳入当局为实现经济指标的增加而付出的环境代价。另外,我国目前环境影响的考核主要针对企业,对政府本身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污染缺乏有效评价和监督。将环境影响纳入政府职能评价体系,有利于减少政府行为导致的负外部性,有利于政府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绿色健康发展。
一、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意义
首先,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煤炭资源约束的根本出路。沿袭传统的发展模式,以资源的大量消耗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是难以为继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是减轻经济增长对煤炭资源供给压力的有效途径。
其次,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煤炭企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传统的煤炭企业主要以煤炭开采为主,产品单一,产业链短,企业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煤炭市场,一旦煤炭市场低迷,企业经济效益将急剧下滑。通过发展电力产业,可纵向延长煤基产业链,提高煤炭产品的附加值,有效增强煤炭企业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
第三,发展循环经济具有较高的社会和环境效益。随着煤炭的开采,在矿区周围形成了很多采煤塌陷地,国家和企业要投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复垦。在矿区建设坑口燃煤电厂,可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电厂粉煤灰可直接用以充填采煤塌陷区,复垦造地还耕于民,符合国家环保和土地利用政策。同时,粉煤灰还可用来生产砌块产品,减少社会上粘土砖的用量,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建设大型坑口燃煤电厂,实现变输煤为输电,既可缓解国家公路、铁路、水路运力的紧张局面,又能有效减少在煤炭运输过程中形成的环境污染。
二、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
根据煤炭开采、生产所带来的所有排放废物的特征、矿区的资源条件和外部环境,煤炭企业可在企业内部、企业群体和社会三个层面上采取不同的模式来发展循环经济。
一是煤炭企业的内部循环经济模式。这种方式属于微观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模式,为矿区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在矿区工广内配套建设小型热电厂和建材生产线,矿井开采排放的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可以用作电厂的燃料,电厂产生的灰渣作为生产建材的原料和用于回填采煤塌陷区,矿井疏干水经处理后作为供水水源供给矿井和电厂,以达到少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环境保护目标。在设计规划时,新建矿井应同步建设各种资源利用的循环经济配套项目。
二是煤炭企业与周边企业群体之间的循环经济模式。这种方式属于中等程度的循环。根据矿井分布情况,在矿井周围合理集中布置一定规模的热电厂、建材厂等各种综合利用企业,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矿区内的煤矸石、煤泥集中供给热电厂作为燃料,热电厂为周边企业供电供热,并建设矿井排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后出水用于周边企业生产生活供给水,这样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有利于提高矿区的整体经济效益。
三是煤炭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循环经济模式。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循环经济模式比较符合资源型城市的实际状况。煤炭企业开采生产时间长,废物资源极为丰富,靠自身难以发展规模化的循环经济。可由政府出面建立煤炭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循环经济模式,采取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经营方式,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集中建设一定规模的低热值燃料电厂和矸石建材厂,将各种矿井废物集中作为综合利用的原料,能够解决中小型矿井发展循环经济所面临的资金、场地等实际问题,形成规模化和集约化的“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整个社会循环,真正实现循环经济的闭环体系。
三、徐矿集团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
徐矿集团前身是徐州矿务局,具有120余年煤炭开采历史,1998年5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江苏省和华东地区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多年以前,徐矿集团就着手延长煤炭产业链,进行煤炭产品深加工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先后筹建了一批坑口洗煤厂,向社会提供了大量清洁能源;为开采利用)宅城矿的劣质煤资源,配套上马了诧城电厂,该电厂投产运行以来,不仅解决了城矿的劣质煤出路问题,还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目前,徐矿集团确立了“煤炭洗选加工,劣质煤、煤矸石发电,粉煤灰建材及土地复垦”的循环经济发展思路,具体模式是实施煤电建材一体化战略,构建两大循环经济区。
一是西部循环经济区。徐矿集团西部有庞庄、夹河、姹城等矿井,徐矿集团发挥庞庄、夹河两矿洗煤厂的作用,洗选加工洁净煤,洗下的煤泥、煤矸石则用来发电供热,将以庞庄矿为中心的矿区建成煤矸石(煤泥)一电一热一建材一土地复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区。目前,随着一批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该循环经济区已基本建成,初具规模。我们完成了诧城矿改扩建,并对姹城电厂进行扩容技改,上马的两台135MW循环流化床机组已投产运行;在庞庄矿附近筹建的2x55MW华美坑口环保热电厂两台机组去年相继并网发电;与美国福霖公司合资的年产40万M’的粉煤灰砌块生产线项目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
二是东部循环经挤区。即将东部权台、旗山矿区建成低热值煤一电一水泥一土地复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区。这是徐矿集团发展矿区循环经济的重中之重。徐矿集团东部矿区有低热值煤炭资源1亿多吨,有近万亩未复垦的采煤塌陷地。为此,我们准备在权台矿附近建设一座4x300MW循环流化床机组的坑口燃煤发电厂,该项目不仅符合国家优先规范发展电源建设的有关政策,还具有“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不占用国铁运能、基本农田零征用”等优势,现已通过了专家初可研审查、接入系统审查和环评审查。它的建成投产,不单是为华东电网增加了一个电源点,更为重要的是可使徐矿东部矿区的低热值煤炭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延长权台、旗山等矿服务年限15年以上。我们在抓好权台电厂项目报批工作的同时,正积极在东部矿区筹建一个年产155万吨的新型干法旋窑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消耗电厂粉煤灰40万吨左右。
四、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所需支持政策
煤炭企业内部能否将循环经济方案尽快付诸实施,不仅需要企业内部管理理念的创新、先进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更需要国家和政府在以下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一)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
一是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人标准。制定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煤炭企业的社会和历史负担。
三是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积聚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接替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煤炭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制定优惠的财税政策。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工业企业主要税种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由于煤炭企业材料费仅占成本的1/4左右,进项税抵扣比较少,增值税缴纳相对比较多,还有多种税费重复,煤炭企业既要缴纳矿产资源税和水资源税,又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水资源补偿费。建议对煤炭企业承担的税费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清理,以减轻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利于矿区工业生态经济建设;对治理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煤炭企业给予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等政策。对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工艺与设备的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加速折旧等政策。
二是规范排污收费管理。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导致一些企业宁愿花钱缴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甚至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因此,建议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提高现行排污收费标准,并明确排污费为国家所有资金,取消无偿“返还”政策,统一按照预算内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对矿区企业的“三废”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工作,建议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免收矿井水排污费,并鼓励或奖励企业对矿井水进行综合利用,以缓解城市缺水问题;对矿区企业由于自身开展“三废”综合利用而减少的“三废”排放量,可作为煤矿企业的排污计划或冲抵其他排污指标;随着环保政策的深入,市场将需要越来越多的洁净矿物产品,煤炭矿区在对煤炭深加工过程中,把优质煤提供给了社会,而把洗矸、煤泥等劣质产品留在矿区,加大了煤矿自身的排污治污成本,建议国家给予煤矿特别优惠政策。
三是改善投资环境。煤炭生产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多、污染范围广、积存量大,治理污染成本高,建议国家给予适当投资或设立专项贷款。建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发展基金或专用资金渠道,加大对洁净煤技术的研发投入,对洁净煤技术的示范工程和商业化推广应用给予资金支持。
(三)积极采取行政手段,提高煤炭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一是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循环经济项目。尤其是对于煤炭企业申报的燃用低热值煤炭资源的坑口电厂项目,要优先发展,加快审批,确保尽快建投运。对于在国家调控政策出台前批准立项实施,现已建成投产的坑口电厂项目,建议尽快办理核准手续,促进这些项目的健康运行。
二是政府优先购买循环经济企业所出产品。为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建议国家积极倡导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宗旨的政府绿色采购,保证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比如: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并由政府优先购买;对于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的电力可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优先入网。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和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活动,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循环经济;资源税;消费税;投融资体制
中图分类号:F03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5-0020-02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相关财税与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相关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在资源开采环节上,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定位不当
我国的资源税基本上属于矿藏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具体表现在:一是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合理利用资源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二是征税范围过窄,现行资源税只是侧重于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以至森林无度砍伐、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现象日益严重。
2.在生产环节上,税收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健全
一是只注重对治污硬件的优惠,而对软件几乎没有优惠,对清洁技术开发投资鼓励不足。二是实现清洁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单一,缺少针对限制作用。其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影响政策实施的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尚未采用。三是现行某些税收优惠减免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污染产业起了推动作用,如为保护农业而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等免征增值税等。
3.在消费环节上,政府引导、税收调节作用发挥不充分
首先,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煤炭、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一些容易给环境造成污染的消费尚未列入征收范围,如电池、一次性快餐盒、白色垃圾和无铅汽油与含铅汽油等,弱化了税收对污染行为的制约。其次,消费税的征收旨在调整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未体现出环保意图。另外,政府采购过程中缺乏绿色采购的观念,对绿色消费的引导不足。
4.废弃环节上,政策手段分散,调节功能有限
(1)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PPP)”提出的一项治理污染的手段,排污收费实施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计费依据不合理。二是排污收费标准过低,排污费的调节作用弱化。因此,排污收费收入不能满足治理环境的资金需要,导致污染治理不力,环境恶化。
(2)废弃物利用税收政策的缺陷。我国对于废弃物利用环节的调节主要是通过散布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单一,调节范围过窄,只涉及部分工业废料的循环利用,且优惠程度较轻,对资源再利用的激励不足;同时,生活垃圾的废弃,废物利用方面的税收调节滞后。
(二)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投融资体制还不完善,投资额占GDP的比例过低,环境治理投入不足,资金来源单一,投资效率不高。具体而言:
1.循环经济投资主体尚未实现多元化
循环经济投资收益本身具有复杂性,有些项目是可以实现盈利的,但有些项目可能是亏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对循环经济投入是不足的,完全依靠政府投入来实现循环经济也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企业对源头控制环节的投资在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备的条件下,尚未进入实质性阶段。我国70%以上的环境保护投资是政府和公共部门投入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处理能力较低;而在美国和英国等市场经济国家,60%的污染治理资金是来自私人企业。
2.循环经济融资渠道有待拓宽
目前,政策性贷款仍为循环经济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虽然早在1995年我国对于环境保护融资给予政策倾斜,中国人民银行做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为银行贷款作为考虑的因素之一,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产业和产品,则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择优扶持等。但商业银行贷款无论从融资的总量还是从融资涉及的范围来看?熏都处于次要地位。此外,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不畅。
二、完善税收和投融资体系,引导循环经济发展
(一)构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1.在资源开采阶段,通过完善资源税,调整资源价格水平,限制过度开采、提高资源利用率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征税范围?鸦对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以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
(2)适当提高资源税单位税额。资源税的税制要素设计中要充分体现遏制资源无度开采的政策意图,突出资源税的惩罚性。因此,在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时可适当考虑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价格、资源稀缺性、资源内在价值以及资源开采所形成的外部成本等内容,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形成合理资源价格,促进对可再生资源或替代品开发与使用。
2.在生产阶段,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清洁生产的实现
在生产工艺上,应鼓励引进有助于实现清洁生产的工艺。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减免,这些项目实现的所得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以及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投入,可以全额计入费用;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优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的厂房和设备,给予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3.在消费阶段,通过消费税和政府购买引导消费,实现最适消费
(1)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使用。首先,对过度耗费自然资源的产品以及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如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煤炭、电池、白色塑料制品和损害臭氧的化学药品的消费纳入征税范围,以保护资源、减少白色污染和降低氟利昂的释放量。其次,对消费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产品的行为课以重税,以抑制环境污染,减缓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速度。最后,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消费税,提高其成本,通过价格信号鼓励绿色消费。
(2)通过加大政府对绿色环保产品的购买力度来引导消费。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具体采取规定优先采购具有绿色标志的、通过ISO1400体系认证的,非一次性、包装简化的产品以及利用循环原料生产的产品,以此来引导消费方向,促进绿色消费的形成。
4.在废弃阶段,通过排污税、废弃物利用的税收优惠实现最少废弃
(1)排放环节,改排污费为排污税。排污税的实行应以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为纳税对象,以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采取从量定额的税率形式,税率整体水平应高于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其调控力度。
(2)制定废弃物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不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工作,扩大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范围。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减免税。二是对废旧物资使用单位实行税收优惠,以降低废旧物资的使用成本,提高废旧物资的再利用率。三是对企业生产可循环包装物实行税收优惠。
(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投融资体制
1.实现循环经济投资主体多元化
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属于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纯公共物品的,如环境建设、生态恢复投资等?熏主要应由中央政府投资,对地方性的纯公共物品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具体运作可通过成立专业的循环经济投资公司进行;对于可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准公共物品,如自来水、煤气、污水处理等,则应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基础上放宽投资准入,通过完善价格制度,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对于完全可以市场化运作的私人物品,一方面可通过相应的税收制度或收费制度使企业环境污染的成本内化;另一方面,通过循环经济投资便利、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企业投资。这样既可以增加企业对末端控制类环保产品的需求,拉动末端控制产品的生产投资,增大末端产品的处理能力,提高利用率,又可以增加循环经济源头控制投资,鼓励企业开发洁净技术,实现清洁生产,从而,最终实现由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的转变。
2.拓宽循环经济的融资渠道
首先,在发挥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融资支持的基础上,可考虑通过加大中央财政投入设立专门循环经济发展基金,对全国性的和跨区域的循环经济项目的提供资金支持。其次,在目前我国分税制体制下地方财权上移,且地方政府没有债务发行权的情况下,可考虑组建地方的循环经济发展银行,通过循环经济发展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为地方发展循环经济融资。第三,对金融机构向发展循环经济企业贷款的,可扩大相关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该类贷款业务达到一定比重的,可享受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以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相关循环经济的贷款业务。第四,推进循环经济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最后,在国际融资方面,在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间贷款及国际银行组织的专项贷款,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为环保提供金融支持的基础上,创新融资模式,采取BOT以及TOT等方式进行跨国融资。
参考文献:
[1] 苏明,傅志华,等.建立节能社会的财税杠杆[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152-158.
[2] 闫敏.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投融资体系[J].宏观经济管理,2006,(10):32-34.
[3] 劳承玉.构建循环经济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J].西南金融,2006,(9):8-10.
一、绿色成本
绿色成本又称为环境成本,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第15次会议文件《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中曾就环境成本的定义提出,“环境成本是指,本着对环境负责的原则,为管理企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被要求采取的措施成本,以及因企业执行环境目标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关于环境成本的确认,目前有两种方式:一是为达到环境保护法规所强制实施的环境标准所发生的费用,我国的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环保方法标准和环保样品标准,企业要达到这些标准要求,必然要发生增加环保设备投资及营运费用;二是在国家实施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时对企业征收的成本费用,属于国家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而发生的企业费用。与环境成本有关的关键问题是绿色成本是进行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即是在一个或是在几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但在某些建议书中也存在着一些适用于环境成本资本化的条款。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紧急问题工作组(EITF)认为,处理环境污染的成本通常应费用化,但同时也规定了环境成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可以资本化:延长企业拥有资产的寿命,改善其安全性或提高其效率的成本;减少或防止由以前经营活动引起但尚未出现的环境污染的成本以及由未来经营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的成本;原本预备销售的资产在其出售前所发生的必要成本。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也认为,如果企业环境成本直接或间接地与将通过以下方式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关,则应资本化。上述资本化条件在实质上是相似的,即在当前环境法规日益严厉的情况下,无论环境成本是否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只要认为它们是对企业生存与未来利益具有代价时,就应该将其资本化。但在实务中,许多绿色成本并不符合上述资本化的条件。在环境会计复式记账过程中,可以在“绿色成本”账户下设立“资本支出”和“费用支出”两个明细科目。当发生资本支出时,用“资本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为形成企业绿色资产而发生的投资总额,应借记购建绿色资产所投入的资金,贷记绿色资产投入企业使用而结转的金额。该账户的借方累计发生额是企业绿色资产的投资总额,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建绿色工程的投资额。当发生费用支出时,用“费用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不能构成绿色资产的费用金额。借记不能形成绿色资产的支出金额,贷记转入相应的产品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支出金额。该账户期末一般没有余额,借方累计发生额为企业绿色费用的累计支出。企业可以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根据结转金额的去向,在“资本支出”和“费用支出”账户下进一步设立下级科目。我国企业目前的做法往往是将与环境有关的费用支出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这种做法虽然操作简便,但使得当期收入与费用配比不合理,产品生产成本小于真实成本,财务信息歪曲,信息使用人做出错误决策等严重后果。因此在进行有关产品的开发、改良,绿色项目决策或绿色措施评估时,用作业成本法或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将绿色费用支出追溯、归集到真正引致其发生的事项中,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
二、绿色资产
环境资产是企业从已经发生的事项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可能带来未来效用的环境资源。当环境资源是支付了一定的代价取得时,其价值可以按所付代价进行计量:由人工投入形成的资源性资产,应以累计历史成本作为计量依据;由产权变动购入资源性资产的,应以购入价格或评估价格计价入账;已入账的资源性资产,如有后期投入,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并设置“绿色资产――××项目”账户,正确核算各类绿色资产。还应设立“绿色资产损耗”账户,该账户是用于核算企业因耗用而减少的环境资源储量,通过抵减可以反映企业拥有的绿色资产净值。绿色资产发生变动时,应借记“绿色资产――××项目”科目,货记相关科目;或者借记相关科目,贷记“绿色资产损耗”科目。当环境资源是凭借某种权利取得或是大自然赐予时,这种不花代价所取得的环境资源可以根据合理的依据进行计量,也可以增加绿色资产账户的借方金额。然而,如果无法做出合理的估算并进行准确计量时,就不能作为绿色资产确认,但可以在环境报告中加以披露,如未探明储量的自然资源。
三、绿色负债
如果企业有支付绿色成本的义务,则应将其确认为负债,或者绿色负债是企业未来将要发生的绿色支出。绿色负债可以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为净化、改善环境而直接发生的负债;为净化、改善环境而预测发生的各项支出。当企业发现或认为对环境污染需要治理和改善时,绿色负债的确认点也就形成。但它与其他绿色会计要素一样,只有在对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所需要的相关金额能准确计量时,才能列入目前的会计核算体系,成为财务报表中的内容。否则只能在环境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绿色负债核算应在一级科目“绿色负债”下,设立“应付环境资源损耗费用”、“应付环保费用”等明细科目。例如,因向大气、水体排放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或超标排污,需缴纳排污费,应借记“绿色成本一费用开支―排污”科目,贷记“绿色负债―应付环保费―排污费”科目。
四、绿色收入
绿色收入是企业在治理环境、保护生态的环境相关经济活动中,取得的能够用货币计量的已经实现或即将实现的利益流入。例如,对废弃物再利用所形成的收益、取得ISO环境质量认证或其他绿色产品证书所带来的额外收益、以及与企业环境活动相关的现实收益等。但也有许多情况,如采取节能措施所形成的能源节约额、减少废弃物排放所节约的排污费,都不能反映在绿色收入科目中,因为这些情况已经在其他的科目核算中已经加以考虑,或者是根本无法进行准确计量。
中国政府对空气污染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陆续有多项措施出台重拳治霾。但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PM2.5依然处于严重超标状态。以北京为例,2016年公布的PM2.5平均值为73,北京市政府提出用3~5年的时间把数值降到50以内。
由于我国政府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开诚布公的态度,正面的舆论引导,消费者对空气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关注,极大地促进了新风净化产品市场发展,整体品类销售量连年增长。但由于普及率较低,市场需求还在进一步扩增,空气净化器和新风产品也将会成为中国家电市场的第五代电器,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可以说市场的前景极为光明,但道路也会非常曲折。
行业应重视超细颗粒物的净化问题
一说起雾霾,普通老百姓都会想到PM2.5。PM2.5是悬浮于空气中空气直径小于等于2.5μm的颗粒物,2012年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为PM2.5命名为“细颗粒物”时顺带提出“直径在1微米以下的颗粒物(即PM1)可以称为超细颗粒物”。而且直径越小的颗粒物,进入人体呼吸道部位越深,对人体危害更大。在PM2.5中,PM1所占比例高达80%~90%,PM0.1(超细颗粒物)占比是60%。
雅威新风净化产品在芬兰的学校中应用也很多,因为芬兰本身室外的空气质量就很好,因此,幼儿园对安装新风净化产品不要求PM2.5,更看重超细微颗粒物的处理效果。对效果的检测标准就是对安装有新风净化器的教室当中的每个孩子,每天孩子的体温变化是多少,哪个孩子发烧了,哪个孩子的血压、脉搏或是情绪不对等等。
作为行业内人士,大家都知道,国内对空气净化器净化效率的检测是用香烟烟雾作为颗粒物PM2.5源,其测试开始时颗粒物PM2.5的浓度为1.0mg/m3左右。所以,市场中大部分传统空气净化器净化PM2.5、PM10,效果很好,但是难以净化SARS、禽流感等流感病毒和PM0.1(超细颗粒物),这也是在雾霾天和季节变换之际,很多老人、小孩、孕妇易患流感的重要原因。
所以,真正有效的空气净化器必须做到去除小至纳米级的超细颗粒物。新风净化市场要真正做起来,获得长久的发展,就必须重视超细颗粒物的净化问题,并针对此进行相应的技术研发。同时,针对消费端,要把对消费者真正有效、有意义的真实信息传播出去,这需要行业的共同努力。
把产品的实效体验做好形成口碑效应
雅威(AAVI)隶属于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创立于2012年,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主营业务,于2013 年08月收购了芬兰AAVI 科技85%股权,在芬兰继续投入空气净化研发、设立工厂及生产流水线,2016年家用空气净化设备正式投产,雅威原装进口家用新风净化产品在2017年1月份正式进入北京,3月3日,雅威首家空气体验馆在北京王府井银泰in88四层开业。
芬兰AAVI 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专业致力于空气净化产品的研发、设计和制造,在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有100多项专利技术,应用于工业、商业和民用领域。雅威技术的持有者和发明人是芬兰著名科学家韦科,目前雅威产品所用的离子瀑净化技术,就是韦科于1975年所研发,并历经五代升级的专利技术革新。其净化原理是离子瀑室释放的离子的速度可达1千米/秒~1.2千米/秒,当空气穿过离子瀑时,空气中的污染物或液滴被离子瀑的力量推向收集壁上,被收集的颗粒物的大小范围从0.001微米的纳米级颗粒开始。此范围中包含引起疾病,大小约0.02~0.3微米的病毒。如:SARS病毒、禽流感病毒等。病毒进入离子瀑室后,离子瀑会把它们推向收集壁,在离子瀑的影响下,它们会自然死亡。
目前,雅威(AAVI)空气净化器对粒径范围在2.5~63.8纳米(即:PM0.0025)的超细颗粒物净化效率可达99.9%(北欧四国最小检测粒径为PM0.0025),而且,过滤单元不用更换,可用水清洁,机器本身拥有自动清洗功能,冬天雾霾严重时,只要把干净的自来水倒进去,启动自动清洗之后,清洗完毕过滤单元的脏东西就随水流出,消费者把脏水倒掉即可,维护极为方便。而且当用户看到清洗后的脏水,不仅是对产品的性能极为认可,而且对治理家庭空气的意识又在进一步增强,会主动成为产品的宣传员。雅威的北京体验馆开业之后,经常有已经购买的用户带朋友前来,单一用户会从购买一台发展至购买4台,而雅威最便宜的产品单台都超过1.5万元。
可以说,从雅威进入中国市场,以口碑营销和体验营销来推广空净产品的思路经过市场的验证是正确的,因为,我们更看重中国未来超细滤净颗粒物污染处理的市场,良好的产品口碑才会使企业在中国市场获得更为长远的发展。
重型空气净化器更具市场竞争力
目前,中国消费者对于新风净产品的应用其实还存在很多的痛点,需要行业去解决。例如,后续使用成本高,滤网更换频繁,容易形成二次污染等。房屋装修、家具购买等释放甲醛的周期长3~15年,甲醛易吸附、释放周期长的特点,导致室内去甲醛非常困难。国际上被一致认可有效去甲醛的方式就是通风,除通风外均很难有效的去除甲醛在室内的长期残留。
目前,重型空气净化器,被誉为全球“效率最好的空气净化器”,一般具有更大的机身体积、更重的产品重量、更强悍的净化效果、更大的适用面积、更长的使用寿命和更全面的净化功能,适合在重度雾霾、重度污染、复杂污染环境和大空间使用,而这正是中国消费者所需要的。
雅威的新风空气净化器重量为39KG,是普通空气净化器的2~4倍,而且具有空气净化器与新风系统二合一的特点,净化室内空气以实现内循环,也可同时连接至新风管道以达到内外循环,两者可独立使用。新风空气净化器设有与室外相通的新风连接管道,为可伸缩且伸缩管可拆卸设计,设有开关阀门。
当室外空气质量好的时候,我们建议用户做室内室外循环,打开阀门,引入室外新风后通过离子瀑室高效净化,产生洁净健康空气,置换室内脏空气,大量提高室内空气的含氧量,降低二氧化碳含量。同时,利用新风形成的连续正压,通过任何空隙把室内甲醛挤压出去。使用过程中也很节能,最大功率为50W,每天24小时开机,最大耗电量以北京的居民用电量计算,费用也仅有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