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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风险隔离;银行监管;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
1 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遭遇挑战
1.1“真实销售”的真实性遭遇挑战
“真实销售”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不仅是实现目标资产转移的操作手段,也是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第一道防线,故“真实销售”能否切实实现关系到发起银行的风险转移的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隐含者以下矛盾:一方面,证券投资者期望对发起人保留一定的追索权,若当资产不能实现时,可以实现对投资的担保,发起人为了获取更高的资产转移收入,也同意该条款;另一方面,发起银行为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必须遵守法律中的“真实销售”规则。[1]银行在此问题的抉择上,倾向于挑战法律规范,以取得较高的短期收益,之所以是短期的,理由在于风险的暴露需要时间,以及宏观经济现有状况的非持久性。由发起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对“真实销售”的挑战引起原有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遭遇失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骤增。
1.2 SPV独立性的风险暴露
在真实销售模式下,SPV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规避发起银行的破产风险,因此在构建过程中应当严格操作,尤其是在银行资产证券化下,要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SPV,即实现远离破产的SPV。然而即使存在完善组建形式(主要为公司治理制度)、采取分科或双层结构、自身的业务范围的限制等防范措施,仍无法避免因发起人的原因导致的SPV的不安全。
2 风险隔离机制失败的原因分析
2.1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监管力度的缺位
现实中,各国金融体制在组织结构上差异较大,形成不同的金融体系模式。理论上存在两大类型:以德国为代表的银行型的体制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型的体制。[2]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R.Merton and Z.Bodie 提出一套比较系统地金融体制分析框架——功能主义金融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创立了从金融机构的功能的角度分析不同金融体系下银行的风险与监管这一全新方法。在储蓄向投资转化过程中,银行作为重要参与者,必然伴随着风险分散及监管问题,且不同金融体制在处理程序上差异化。[3]学者Allen and Gale 认为: 金融体系风险分散的功能可以划分为横向风险分担和跨期风险分担。依据此分析框架,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在资产证券化实施中,在横向风险分担上占有优势;而银行为主导的德国在纵向风险分担上的选择性相对强。正是基于根深蒂固的金融体制的区别,导致美德两国在相向风险监管上出现疲软倾向,同时市场本身不够完全以及银行固有的局限性,由前述的疲软状态引发的潜在风险不可避免。
2.2银行风险监管的国际化合作层次不高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机制作为提高证券信用评级和转移风险的手段,实践中无论是发起人还是投资者都倾向于过于膨胀该机制的效果,易忽视新型金融活动所产生的新型金融风险,事实上风险并非可以依靠复杂的风险转移机制来换取迟软的金融监管,再说风险转移而并非是消除风险。随着银行表外证券化业务的增加,造成未被包含在资本比率中的风险累积化。[4]金融创新活动下,银行监管主体的松弛易引发银行为规避资本监管标准实行套利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银行的此种倾向不仅降低了银行资产质量,还扩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监管资本套利鼓励银行将其高质量资产证券化,保留了受到监管资本要求的高风险资产。证券化趋于降低银行资产负债表保留的未证券化的资产的平均信用质量,从而监管资本比率不变,但是却造成总体风险增强,此外银行的财务报告监管资本比率根本不能表明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势必存在导致整体性安全危机的隐患。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趋势,加剧全球银行体系(已不仅仅限于活跃的大银行)逐步一体化,任何一子系统的危机会迅速扩散到其他主体。在此背景下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呼声再次响起。监管协作并不绝对排斥监管竞争,关键问题在于,监管者及银行机构形成对因监管竞争带来的自由化的本质及自由化环境中固有的高风险的认识,以此不断完善银行也的监管机制。在此基础上的监管协作相比较单纯的金融竞争所带来的效益更高。[5]因此银行业在国际上的监管协调所产生的规避风险的效果是监管竞争与自由化所无法达到的。
3 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完善
3.1证券化立法应当坚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原则
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证券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等群体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应当给予偏重型保障。资产的真实销售实质为债权让与行为,体现民商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应倾向保护投资者、原始债务人的权益,而非资产资产所有者即发起银行。
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主要源于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正是在信息获取上处在劣势,使得弱势者在交易中不得不面临强势主体的“败德行为”,承担过多的风险。[6]为促使证券化的正常运转和迅速发展,被投资者报以期望的风险隔离机制予以出现。然而银行对风险的保留份又再次挑战投资者的利益。在处理前述及的问题上,必须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指导原则,不可因惧怕发起银行的不利选择而放弃有利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解决方案,这本身与监管的原则和价值相背离。美国事实上一直在寻求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风险暴露的监管方案,起初通过采取双层SPV证券化结构,然而势必增加证券化的成本,发起银行为获取更高的利润空间,必然增加其道德风险的暴露。实务人士和相关学者力图推出进一步的机制,从而促使美国107届国会拟通过破产法修正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对破产法典第541条关于破产财团的规定进行了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修正。具体规则是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隔离于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外,保障投资人的预期偿付。[7]
3.2风险隔离机制的法律救济
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隔离发起银行的破产影响到投资者的预期利益,而非对SPV的破产隔离,虽然SPV作为证券发行人自身的破产可能影响到证券的偿付。若发起银行与SPV之间的资产转移为真实让与,即使SPV提出破产,其人格独立决定其依靠自由的破产财产承担投资人的偿付,发起银行并不涉及其中,此种情形的证券化流程属于理想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然而实践并非理想,前以提到资产产权转移的认定的不确定、发起银行的破产等证券化风险暴露。学界称上述的风险暴露为资产证券化最大的法律障碍。 转贴于
问题解决的关键则是进行相关法律规则的修正。前已提到,美国曾提出破产法改革草案,然而因为“安然”事件而归于匿迹。事实上,风险隔离目标的实现最终表现为破产隔离的实现即特定目的机构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中实现破产隔离是资产转移的首要价值目标,真实销售一直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只有满足了真实销售的法律标准,当发起人面临破产时,已证券化的资产才不会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故有关真实销售的概念和判定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焦点。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构成机制,资产转移其是否实现真实销售这一问题虽然一直未予彻底解决,但在危机背景下发起人破产事件频频发生的情形下,其法律标准的讨论势必继续升温。在诸多破产案中,冠以“不死”传奇之称、拥有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的破产案格外引人注意,一时之间称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雷曼兄弟公司自申请破产后,其申请出售旗下的有关业务,其中包括固定收益、股票、现金交易、经济业务、债券交易和咨询以及某些机构实体(例如:资产证券化中的特定目的机构),破产法庭针对此行为于当年9月19日举行了由数百名律师和专家参与的听证会对此申请予以审议,最终法庭准予出售,并发出“销售法令”。[8]雷曼的资产出售行为之所以引起资产证券化界的关注,关键点在于拟出售资产的范围,即破产财团的构成内容。雷曼兄弟公司是最早涉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司之一,其破产财团确定问题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资产的性质及是否纳入破产财团,无疑是对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运行效果的检验,更为确切地说是关于已证券化的资产是否实现法律上的独立;是否实现真实销售;是否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的问题。破产法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迫切需要一个可以作为裁判真实销售性质的法律依据,虽然这一问题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但不能据此而松懈研究和探索,固然问题不会因某些论者的个别努力而立即解决,但不可因此拒绝和否认任何一份在此方面的努力和付出。
开展真实销售法律标准的探索,首先,有助于人士当前此方面所面临的实践挑战。尽管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已认识到真实销售对于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重要性,但有关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目前尚无定论,这种不确定性要求各国在进行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时应当审慎对待。其次,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安全性。证券化中各参与主体之所以特别关注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追其溯源,目标实为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避免因引发对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的性质的重新认定风险,最终影响到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削弱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再者,有助于鼓励当代中国资产证券化中破产隔离机制的构建和真实销售法律标准方面的法制工作取得进展,以致改变现有的空白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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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usan Burhouse,John Feid,George French and Keith Ligon,FDIC:Basel and the Evolution of Capital Regualtion;Moving Forward,Looking Back,2003.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罗平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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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晓求主编.现代金融——理论探索与中国实践——第七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近两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在重启后保持稳健的发展形势并呈现出越来越快速的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本文介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与现状,从金融市场发展、法律法规与制度及市场参与各方的角度分析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市场
0 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近40年来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发展也非常迅速,资产证券化程度对于现代金融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前景非常广阔。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日益显得重要。
1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与现状
1.1 2005年以前的探索与实践
相对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学者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的探索和研究。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2002年,间断性地有几起离岸证券化的案例,如1996年,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以过路费为基础资产在美国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的债券。
1.2 2005年开始的试点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的停滞
2004年1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化证券化品种”。2005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由多部门组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相关配套法规与制度也随之出台。随后,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顺利发行。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截止2006年底,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至2008年11月,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额约为668亿元。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国务院出于谨慎暂停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至2011年,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入停滞阶段。
1.3 2011年以后的重启及发展
2011年,国务院同意继续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12年5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重启。随后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13 年3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原始权益人扩大至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纳入基础资产。2013年,共有10家银行和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31.71亿元,比2012年增加7.29亿元,增幅3.25%。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进,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有望大幅度增长。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相对不发达的金融市场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表明,只有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资产证券化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也在不断地推进。但从目前状况看,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还有一定差距。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结构失衡、创新乏力、金融监管不完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割裂、对外开放水平低等问题。投资和融资的渠道相对单一,企业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2013年,我国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额仅占社会总额的10.4%,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在我国,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资本市场与股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划上等号的。而作为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明显不足,这就大大限制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大量与之相适应的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而产生的约束。金融市场与资产证券化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2.2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及税收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配套法规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历程较短,不够完善,对于支持及约束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全面开展,仍有很多缺陷。
自2005年以来,相关部门推出了多部与资产证券化对应的法规制度,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出台,大大促进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从2005年到2008年的快速发展。但法律适用范围较窄,层级不高,并且可能存在与高层级法律的冲突,如出现纠纷,各市场参与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较大风险。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专门的规定,并对诸如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资产证券化始终缺少较高层级法律的支持。
其它相关法规也对资产证券化有着重大的影响,如《证券法》、《会计法》、《税收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等。而要使这些法律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完善修订,则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在具体针对资产证券化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我国相关会计及税收制度处于几近空白的状况。
2.3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
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直接影响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从2005年至今的情况来看,我国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且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银行,但实际上更多的融资需求却是来自一些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较好的股份制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能力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然是由国有大型银行首先推行。这种错位,使得发起方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意愿并不是很强。
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发达,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待提高。投资银行业务长期集中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对资产证券化热情相对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机构同样地缺少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与准备,相关的人才培养也很欠缺。另外,至今国内仍然缺少有影响力的评级机构。
从以往情况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不活跃。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流动性的缺失导致风险仍然较集中,投资者因而对这种创新金融产品也持更谨慎的态度,相应的投资需求依然不能得到满足。
3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3.1在新形势下继续探索与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77.63万亿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力。即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资产证券化有着诸多的联系,但不可否认资产证券化在一定条件下能较好地解决信贷资产流动性的问题,同时把聚集的风险进行分散。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资产证券化有其内在的缺陷。过于复杂的结构及监管的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的发生。已经有了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产品设计及监管等方面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改造及创新尝试,如前期不允许发行层级较多结构复杂的产品、建立更好的信息披露机制等。资产证券化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其优势,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其在我国的发展,最终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反过来又会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奠定更好的市场环境基础。
3.2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与制度
发展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求建立起与之适应的完善的法规与制度,从根本上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各项工作的进行有规可依,各方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如果没有配套法规与制度的支持与约束,市场各方参与主体无规可依,难以或者盲目开展相关业务,最终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如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制度还比较欠缺,但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必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一方面逐步制订新的法规,如制订《资产证券法》等,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修订原有的相关法规,如针对资产证券化修订或补充《公司法》、《会计法》、《信托法》、《税法》、《证券法》等。
3.3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各方积极研究及开展相关工作
现阶段,我国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在实践中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并不十分强。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资金面相对不宽松的背景下,可引导商业银行将特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出售,如个人住房贷款等,以此盘活存量,增加市场流动性。而针对房价不断上涨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可引导商业银行尝试将部分住房贷款证券化出售,以此分散积聚在金融业中的风险。除集中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外,我国也可同时大力发展其它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如大型基建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引导及鼓励除银行外的其它大型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使发行市场进一步壮大。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更多的尝试与发展。培养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评级机构。建立活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二级市场,提交产品的流动性,使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及风险分散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使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中。
4 结论
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衡量金融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金融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存在各种问题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新形势下,应确立继续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方向,在新形势下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停步不前错失机遇,也不能大步跨进盲目发展引发风险。同时,我国在现阶段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注重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各参与主体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与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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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峦刘忠燕.资产证券化研究[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9:1-6.
[关键词]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715.51;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31-06
一、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由来传统贸易融资一般仅限于各种贸易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等。但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使贸易融资的流程增加了一些动态的因素,使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从实务角度看,贸易融资行为是以贸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辅以货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具体形式包括票据贴现、订单融资、动态存货抵押贷款等。现代贸易融资往往需要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保持连续的密切合作,甚至由物流企业跨越传统界限而成为融资的主角。现代贸易融资的创新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不仅要与贸易流程相结合,也要能够合理地进行金融创新来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活动。这与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方向是吻合的。
对于银行等面向贸易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要发展贸易融资,需要有更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如信用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开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等,[1]往往有相似的贸易行为背景,却拥有程度不同的风险;以存货质押为基础的物流融资,涉及制造、运输、仓储、加工等各个环节。这会使金融机构的贸易融资资产有着较为复杂的风险结构。由此,改善资产质量,合理分配风险就成为银行必须考虑的经营方向之一。[2]
银行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业务上进行合理的风险配置之外,对部分资产进行证券化也是解决之道。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并经过独立机构将风险与银行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之后,形成可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在过去30年间,最引人注目的资产证券化行为就是房屋抵押贷款次级债券,它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也是引起金融危机的元凶。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尚不充分、金融抑制程度仍然较高的现状之下,发行有现金流支撑的证券仍不失为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途径之一。
[收稿日期]2011-12-13
[作者简介]罗云峰(1978-),男,江西九江人,绍兴文理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
二、文献回顾贸易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都不能算是新兴的话题。在贸易融资研究中,有部分成果是围绕着各种票据融资与存货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展开论述的,另一部分文献从银行机构的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乃至货币政策的执行等方面,对贸易融资活动展开分析;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有大量的文献针对其内含的投融资理论或实际操作流程展开分析和论证。
徐亚琴(2009)认为,目前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应当是一种应收账款担保贷款,银行对企业做出的各项要求,包括提供的商务合同、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以及对银行做出的法律上的保证,实质上是在证明借以担保的是企业的“合格应收账款”[3];Rutberg(2003)对美国的进出口贸易银行对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风险控制进行了评述。[4]
存货质押类融资的理论和实务探讨则更为丰富,原因是基于存货类动产质押的融资活动历史悠久,在欧美市场上的运作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而我国国内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也渐入佳境。李传峰(2010)利用Var方法建立模型,给出了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最优质押率的计算结果[5];贺学会(2006)认为仓储金融的基础――仓单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实现标准仓单的金融化,可以使商业银行的业务从传统的静态质押贷款向基于现代供应链金融思想的动态质押贷款发展,并由此开拓更多的金融创新品种[6];李毅学等(2007)深入分析了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演化过程,认为国内外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有质押物范围渐趋宽泛、业务监控动态化、仓储企业与银行合作渐趋紧密的特征。[7]23-25
随着供应链融资思想的深入,存货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融合,成为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综合融资业务的组成部分。石飞(2010)将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等金融创新行为的特点整理之后,认为它们都应归入供应链金融这一框架之下[8];李毅学(2007)对国内外物流金融的实际运行做了比较分析,认为通过供应链上的贸易关系而形成的物流金融,包括存货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订单融资等业务,是供应链金融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7]25-26;章文燕(2010)从市场整体出发,指出了供应链金融的库存质押融资、委托贷款和共同经营三种模式[9];夏泰凤、金雪军(2011)使用动态博弈模型对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认为供应链金融实质上是一种“银行―物流企业―供方企业”的三方契约关系,物流企业承担银行对动产的监管职能,能够给银企合作以充分的信息,从而节省交易成本。[10]
目前,我国贸易融资活动的瓶颈,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一些基础的制度背景。慕晓丰(2010)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与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清收和使用、质押后的管理,以及违约风险。[11]
传统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抵押或质押贷款而产生的次级债券,但目前基于存货质押贷款的次级债券也逐渐出现在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张军洲(2005)认为小银行向大银行出售贷款资产的同业交易是资产证券化的根源,而独立的、有政府背景的资产管理机构已逐渐具备了将基础贷款转化为不同期限的次级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的能力[12];宣昌能等(2009)对欧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对比,认为欧洲的表内证券化模式优于美国的表外证券化模式,是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之间的一个较好的平衡点[13]39-40;胡志成(2010)从资产抵押权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问题展开研究,认为抵押权从属性决定了其流通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抵押权的从属性而增强其独立性,有利于证券化资产的流通[14];纽行(2001)描述了部分小型机构开创的网上贸易融资二级市场模式,指出成熟的二级市场有助于银行实现结构性贸易融资,为进出口商量身定做融资方案。[15]
关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发展状况,许多实务界人士对此做出了述评。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流通市场,过去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实际上多以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形式出现,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饶曦(2005)从补充资本金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市场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商业银行次级债对于投资者而言有着比习惯性认识更大的风险。[16]
三、贸易融资证券化的实质与必要性分析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非常灵活的金融创新工具。甚至有实务界人士认为,凡是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均可塑造成资产支持证券。[17]原始资产转化为资产抵押证券的过程一般包括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部分。[18]资产重组便是通过操作将原始资产的现金收入转化为稳定的现金流;风险隔离是将原始资产的风险与原始资产的发起方分离开来;信用增级使资产抵押证券达到公开发行的信用水平。从实务角度出发,即使是未来现金流并不稳定的资产,也可以通过“信用增级”和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的运作,实现稳定的现金流。
贸易融资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资产。从目前的贸易流程看,它是一种以存货或应收账款为抵押或质押而形成的具有不同期限的融资。传统的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融资形式在贸易融资中占了主要位置。[19]在供应链金融理论逐渐渗入实务界的背景下,物流企业逐渐能够对存货或应收款状态进行更为严格的监控,从而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对贸易融资资产进行风险控制[20,21],也为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重组部分内容提供了更充分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能够进一步优化银行机构该部分资产的风险结构,从而给贸易融资留下了更大的空间。[22]
尽管贸易融资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之一,但由于贸易企业具有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级别不高的特点,贸易融资资产也是一种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银行资产。[23]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一方面需要把贸易融资资产作为资产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需要增加其份额;另一方面由于资产结构的改变而需要更好地管理风险。由此,商业银行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对冲贸易融资资产的风险。而证券化恰好能够有效地对冲风险,尤其是在采用“真实销售”的表外证券化模式时。
综上所述,贸易融资实质上是以贸易应收款索取权为基础的商业信贷,在此基础上可能辅以货物的不同程度的质押权,从而形成风险程度不同的信贷资产。[24]对于银行而言,融资的风险程度取决于融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信誉、贸易活动的真实性和物流企业的管理能力。[25]金融危机过后,我国贸易活动已有回升的态势。2010年,全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34.7%,其中出口增长31.3%,进口增长38.7%。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而从结构上看,贸易活动在地区上具有更为多元化的趋势。贸易的增长和环境变化使得贸易融资的需求更加庞大和多元化,也给商业银行开展与此相关的应收账款融资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从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理论看,我国是典型的对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管制的发展中国家,由此抑制了金融系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我国金融市场的拓展、金融创新活动以及金融监管活动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中。在此过程中,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方向始终是各方关注的政策热点问题。资产证券化正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政策发展的方向。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到2005年已有多种资产证券化品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品种看,以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次级债券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最为成功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但这需要稳定的房产市场作为前提,否则过度的证券化将导致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便是最好的例证。
综上所述,在现有背景下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市场主体与政策层都会有相应的行为。从市场角度看,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地优化资产结构,并为日益扩大的贸易融资需求寻找政策允许下的空间;而政策制定者也需要针对在目前背景下适合发展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制定监管规则,从而为拓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打开突破口。而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恰好符合了目前背景下市场层与政策层的要求。
四、贸易融资资产实现证券化的困难目前我国的贸易融资资产风险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这使货币政策和信贷额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融资的额度。尽管从理论上说,任何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但是由于现行金融体制的制约,要使贸易融资资产实现证券化,存在诸多困难。
(一)证券化模式的选择
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历史看,西方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有美国的表外证券化和欧洲的表内证券化两种模式。[13]35由于其独特的银行业结构和分业经营的监管制度,美国采取的是系统风险较高的表外证券化模式,而欧洲银行则采取了表内证券化模式。这使得两者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有较大的反差。前者所引发的次贷危机直接导致了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后者则因为严格监管和担保机制严谨而避免了更大范围的恐慌。在两种证券化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有较大的差异。
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而言,至少存在制度层面上的两难问题:由于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政策格局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打破,因而商业银行在短期内难以从事证券发行活动;而如果采取类似美国式的表外证券化模式,又将为金融系统埋下风险隐患。
通过2005年以来的制度进展,我国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已能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和社保基金投资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如前所述,如果商业银行采取表内证券化模式,则不仅面临着混业经营上的困难和制度障碍,也难以同时承担商业银行风险与证券发行承销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吸收的贸易融资资产在风险程度上参差不齐,新兴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产生的动态质押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贸易融资,却也给风险评级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由此,当采用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商业银行与特别目的载体SPV之间应当形成“破产隔离”,此时SPV和信用评级机构将面临难度较大的资产整理、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工作。[26]
贸易融资资产一般是180天以内的信贷资产,属于短期资产,这会使资产抵押证券的期限变得很短。[27]对于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抵押证券,一般要求基础资产为长期资产,以便于资产池能够为证券购买者提供相应的现金流。因此,在应用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商业银行会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以基础资产的期限来确定证券的期限,那么这就成为短期融资证券,会影响发行范围;如果通过商业银行的动态管理将短期信贷转化为SPV的长期资产,那么就演变成了以银行的信用为抵押发行证券。这将使得银行难以实现具有风险隔离特征的“真实销售”。
由此,商业银行将不得不考虑采用表内证券化模式或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在基础资产仍处于银行内部的状态下,资产风险仍然需要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而且这将挑战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这样的环境下,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不仅是商业银行自身的问题,也与制度的演进息息相关。
(二)证券化过程
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些操作步骤上也有广泛的体现。无论采取欧洲的表内证券化模式还是美国的表外证券化模式,商业银行都必须首先对基础资产进行整理,将其转化为便于专业机构管理的资产。从资产属性上看,贸易融资资产由于其短期性、流动性等特征,的确可以归入优质资产一类。但是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大多没有根据贸易流程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风险控制。[28]这也正是贸易融资未能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对基础资产,即贸易融资资产进行更为细致的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如果应收账款质押与存货质押能够结合起来统一处理,会使资产质量大大提升。然而,由于贸易活动的多变性,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往往以信用证、托收项下的票据形式出现,而近来出现的订单融资模式,使融资风险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贸易企业的信用度和贸易活动的真实性;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风险则取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度,以及它们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程度,不同的商品种类(主要体现在可在期货交易所开具标准仓单的大宗商品)也会影响融资的风险程度。风险因素的多元化,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将所有融资业务的质押方式和质押率做统一的处理。
如前所述,贸易融资模式的创新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进行破产隔离的时候,这种挑战便被传导给SPV、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二级市场。尽管在物流企业功能逐渐强大的背景下,贸易融资的风险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之前,必须对相应贷款进行明确、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从而使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这对商业银行而言也是一个考验。
通过商业银行与现代物流企业的合作,基于存货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融资拥有比较高的安全性,因而也使得资产质量较高。而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上看,要使贸易融资资产得以标准化,必然需要资信评级机构、物流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机构的合作。总之,在贸易融资资产形成和证券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需要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协调能力。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现金流的期限如何转换是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前所述,贸易融资资产一般具有期限较短的特点。由于贸易应收款的波动性,实际现金流与假设不一致的可能性很大,在银行合规管理中,不合规的资产会从列表中删除,新的合规资产会增加进来。[29]按照典型的表外证券化的模式,商业银行组成的“资产池”就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动的。
五、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分析综上所述,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需要解决基础资产管理、证券化模式选择和证券化过程等多个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新一轮发展之中,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看,制度的突破与银行商业模式的创新往往是相伴而行的。
(一)基础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事前选择、抵押品和抵押率制度,以及在贷款发放之后抵押品的动态管理上。一般而言,账期合理,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为支撑,贷款主体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应收账款比较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肯定。[30,31]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物流企业的合作,使贸易融资资产的违约风险进一步降低。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这种模式下进行贸易融资的发放需要建立更为系统、动态的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贸易融资资产也应当按照账期进行分类管理。一般而言,贸易融资往往以1年以下的短期信贷为主,也包括(例如福费廷)长期信贷。针对不同期限的贸易融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是进行信用评级与增级,并由此进行证券化的基础。
(二) 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选择与实施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淡去的背景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正处于缓慢推进的过程之中。对于管理层而言,需要兼顾发展这部分金融市场,以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战略;同时也需要比较谨慎地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戒,避免产生过大的系统风险。因此,两全的思路会体现在证券化制度的各个部分上,包括证券化模式的选择,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信托制度和商业银行风险监控制度。
如前所述,基于信贷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可分为表内证券化和表外证券化两种。前者会带来较低的系统风险,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监管带来难题;后者则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但可能会带来较高的系统风险。与此对应的是,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如果采取表内证券化的模式,将意味着商业银行将要对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发放负责,这必然要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而表外证券化则不存在相应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制度选择的时候,需要权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监管成本和实施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带来的额外系统风险之间何者更低。
在表外证券化业务中,商业银行与SPV之间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即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冲动可能更足。这需要监管部门能够保证SPV了解充分的信息并将其披露给投资人,由此商业银行需要将贸易融资资产根据融资企业资信、质押或抵押单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价模型,并将这些信息在“真实销售”过程中给予投资人充分的告知。当“真实销售”完成之后,产生的现金流通过两种方式到达投资人:一是直接从原始资产,即贸易应收款所在地流向投资人账户――即“过手证券”;二是SPV将原始现金流进行整理后按照证券发行协议那样付给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前一种方式中投资人不必承担来自SPV的道德风险,但可能存在原始资产的现金流不能到位的风险;而后一种方式中投资人可以得到稳定的现金流,但要承担来自SPV的道德风险。由于贸易应收账款大多是单笔、短期的票据贴现,因而现金流的稳定依赖商业银行和SPV的运作。由此,在表外证券化业务中,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针对物流业、商业银行以及信托业在规范经营和信息披露上的监管。
而表内证券化业务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仅要对来自贸易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还必须自行成立SPV承担证券的发行承销,并对证券的偿付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在贸易融资和发行承销两个部门业务的混业经营中的规范操作和信息披露。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环境正在逐步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渠道做出了规范,确立了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规则。这初步确立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并初步建立起相应的市场。在投资主体上,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也纳入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市场之内。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淡去,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范围将更加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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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to Securitization of Trade Finance Asset
Luo YunFeng
(Shangyu Branch,Shaoxing University,Shangyu 312300,China)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 发展的有利条件
1. 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 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 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二、 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 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信用担保;超额抵押
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是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分为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和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资产证券化内部增级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直接追索权,回购条款。
(1)优先/次级结构。优先/次级结构是指通过调整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结构,将其划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或更多的级别。在还本付息、损失分配等方面,优先级证券都享有某种优先权。例如,现金流首先用于偿还优先级证券的利息和本金,欠付次级或其他级别证券的本息则被累积起来。在这种结构安排下,保证了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程度,风险被次级证券吸收,相应的回报也随之降低,反之次级证券回报率升高。
(2)超额抵押,超额抵押是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为一个或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时,这些抵押所担保债权大于抵押物价值情形,这种支付结构也称为是涡轮结构,原理是应用额外利差支付本金。
(3)直接追索权,直接追索权是指发起人直接为证券化资产的损失提供担保,专项计划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偿付的情况下使用追索权,相对其他信用增级方式来说,这种方式更为直接。
(4)回购条款。回购条款是信用增级的一种辅助条款,回购条款通常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抵押资产组合出现未清偿余额或者低于某个特定值,签署条款的第三方必须回购所有未偿付抵押资产。取得的回购收益用于存放该账户继续偿付或偿还证券。
以上为资产证券化得内部增级方式,外部增级方式主要有:备用信用证,相关方担保,信用互换。
(1)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债务担保偿还为目的开立的信用证,在资产证券化中主要指是指由银行出具得具有明确金额信用支持的,承诺在满足确定条件下提供无条件偿付的一种证明。
(2)相关方担保。相关方担保是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上采用比较普遍的信用增级方式之一。其传统优势是相关方担保操作简便并且不需要明确费用,但是它并不能分离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与资产间的风险。
(3)信用互换。信用互换是资产证券化进行信用增级的一种新方法,主要为以第三方的信用能力提升发起人证券的偿付能力,原理是以基础产品的信用风险为基础变量,将信用风险从资产支持证券中分离,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效率,并提升债券的信用级别,信用互换属于较新型的信用管理工具,目前在我国市场上应用还很少。
从以上信用增级方式及信用增级方式的使用情况上来看,我国目前信用增级模式存在以下特点:
(1)外部信用途径单一,过度依赖银行信用。银行间市场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和央行提出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对资产证券化的竞争导致证券公司与银行争取客户资源方面处于严重弱势,并且银行可能为保护其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业务限制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担保,将直接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形成冲击。由于银行对担保业务的要求与贷款相同,银行必须对担保金额提取资本准备金,限制了银行的资产运营效率,因此银行会要求更高的担保风险补偿,导致计划融资成本提高,增加了资产证券化推进的难度。
(2)优先与次级分层结构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使用逐渐广泛,标志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走向成熟。优先次级分层结构由成熟资本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方式而来,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设计中,由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债券,降低债券风险,从技术上来说,这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进步。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且将已经形成的信贷资产集合起来,经过一定的组合包装,以其为基础资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
1.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贷款的非系统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不改变负债的情况下,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协调了传统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的矛盾。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则可以有效地分散资产组合,降低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也可以继续维持其原有的稳定的客户群。
2.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善资本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标准,通过对贷款进行证券化可以降低资产风险度,改善资本充足率。开展低风险或无风险的中间业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
3.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改善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将期限长、利润薄的贷款提前兑现,从而加快信贷资产周转速度,提高资产的收益率。另外,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也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赚取收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4.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虽然近几年通过努力,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国际水平,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隐患。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及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障碍
(一)信贷资产结构不合理,流动性差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公路、电厂等大量基础设施项目却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银行资产(主要是信贷资产)长期化与负债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两对矛盾并存,使银行“短借长用”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导致流动性风险不断加大。
(二)风险过度集中,不良资产比重高,运作效率低
由于创新工具的缺乏,商业银行只能被动持有中、长期信贷资产,现实或潜在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分散、对冲和转移,风险更多的分置于银行体系中。众所周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较高,且不良贷款绝对额巨大。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只能在未来不定期的收回资金,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且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和精力。
(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盈利能力下降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依靠传统的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例很小,以及沉淀的巨额不良资产,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下降。
另外,我国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还十分欠缺,存在许多障碍,制约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规模小、结构不尽合理、产品单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缺乏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不足等等。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制订完善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需要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资金。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不能自觉地防范风险,也不能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难以及时科学的调整投资策略。因此,在推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时,要完善资本市场建设,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
(三)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往往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客观、公正、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培育一批国内具有权威性的、在国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另外,要加强国内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关键词:物流园区;物流金融;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
中图分类号:F2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8-23 -02
目前,我国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已有一定发展与进步,但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服务范围和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园区内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处理,让企业提前获得现金流,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缓解资金短缺和周转压力。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很少有中小企业作为发起人。
因此,本文将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相结合,提出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这种新型的物流金融模式,提升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服务的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思路。
一、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的现状
我国物流金融的融资主体较单一,大多以银行为主体开展物流金融。近年来,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渐活跃于物流金融市场,也有越来越多的物流园区重视物流金融业务。总体来说,我国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起步较晚,很多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业务是空白的。目前,物流园区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业务:保险是物流园区开展较早、较多的一种业务模式,物流园区通过收取佣金获得利润。2.小额贷款业务:一般是通过成立小额担保公司,将资金充足企业的闲散资金筹集在一起,对物流园区内资金短缺的企业实行放贷,但这种融资方式并没有与物流园区业务相联系。3.代收货款、运费业务:属于物流金融结算类业务,运用各种结算工具为融资企业提供服务,常见的主要有垫付货款、代收货款、承兑汇票三种业务类型。在结算类业务中,直接获益者是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主要协助物流企业进行风险控制。4.物流金融授信业务:分为委托授信模式和统一授信模式。委托授信模式,是指金融机构将质物的运输、仓储、价值评估以及整个流程的风险监控等全部外包给物流园区,物流园区协助金融机构选取符合信贷条件的融资企业和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统一授信模式中,金融机构不参与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直接授予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经营业绩与经营状况良好的物流园区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再由物流园区向符合融资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负责贷款前后全部环节的活动。
以上是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主要的几种模式,随着物流金融实践的发展,我国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业务种类不断增多,服务水平也有所提升,但从以上业务中可以看出,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为企业提供资金的方式基本是间接融资方式,而没有协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帮助企业调整资产负债比例、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二、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运作流程
本文中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是指,以物流园区作为发起人,整合园区服务范围内各条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收入的基础资产,汇聚形成资产池,将其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然后由SPV以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这是一种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为:
1.选择资产类型,构建基础资产池。中小企业可证券化的资产有:应收账款、具体项目、知识产权。物流园区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小企业可证券化的资产类型,以供应链为单位,对各条供应链上的证券化资产进行筛选、整合、归类,形成类型一致的基础资产池。
2.出售基础资产池,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物流园区将基础资产池真实出售给发行人SPV,并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SPV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进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级。
4.律师事务所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属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基础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意见、专项计划设立的融资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
5.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进行证券承销,承销机构受托后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并将承销收入即投资者购买证券所得资金汇入SPV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由发行人将证券出售收入转给发起人即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根据不同企业的基础资产状况实行资金分配。
6.发行人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流和资产分别委托给受托人和服务人进行管理。受托人负责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服务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将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汇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将未来现金流收入汇入发起人账户。
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作流程图如下:
三、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特点与风险分析
(一)模式特点分析
在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中,物流园区通过对供应链上企业产生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出租收益等可证券化资产进行整合,发起企业集群资产证券化,并利用园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间的交易数据、信用数据进行风险监控。因此,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基础资产和信用水平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善,单个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很难实施。集合资产证券化是基于每条供应链,将多个中小企业零散的基础资产打包组合,从而实现资产证券化操作。
2.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多条供应链上的多个中小企业,这种具有真实贸易基础的资产,降低了证券化风险,同时,广泛的资产来源也有利于分散风险。
3.物流园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能够实现对中小企业集中的统一管理,准确、及时的掌握中小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交易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有利于风险防范与控制。另外,物流园区能根据资产池中各中小企业的基础资产贡献率,合理分配承销收入,避免纠纷。
4.SPV是长期存续的实体,能够实现多宗销售的交易模式,可从物流园区多次购买资产,从而形成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模式风险分析
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资产风险:对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风险,市场或政策的变化导致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尤其是在基于供应链条的集合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某个行业的衰退,导致与该行业相关的整条供应链上贸易需求减少、资产状况恶化、基础资产受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如资产债务人拖欠债务,证券化资产的真实性和价值的评估、信用评级、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书等环节都可能存在欺诈风险。
3.道德风险:主承销商在承销业务中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一般不参与资产池的尽职调查,放松对风险的防制。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和利益不对称,发起人可能故意隐瞒负面信息和风险。
4.集合资产证券化的管理风险。由于涉及到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资产、资金等方面集中统一的管理较难,服务人和受托人容易出现管理失误。
5.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的内容、形式不完整导致的合同效力、合同纠纷问题等。
四、结论
本文提出的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一种理论假设,还没有付诸于实践。但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在实践操作中必然存在一些风险,如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风险、证券化资产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合同的法律风险等。物流园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融资企业的资格审核与管理、规范质押物或基础资产的价值评估与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从而降低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益。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也是对现有物流金融模式的一种创新,既有利于物流金融规范化操作、降低融资风险,也扩大了服务范围,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对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服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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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撑证券特定交易机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Originator)。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简称SPV),即金融资产的买方(主要由投资银行承担),再由交易组织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以收回购买资金。交易机构管理的存量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一、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破产隔离”和融资安全性。当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按照规范的证券化融资标准设计后,发起人收回现金,实现了融资。发起人其他资产的信用风险以及发起人本身的各种风险因素,都不会影响到已经证券化的资产和证券化的融资结构,即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无须承担发起人的风险。即使发起人破产了,但由于发起人已经出售了用于证券化的资产,所以这部分资产已经不会被当成发起人的资产用于偿还发起人的债务。用一个资产证券化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就是“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有两个含义:一个含义是上述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结构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另一个含义是指SPV无破产风险。SPV被设计为一个不会破产的机构,SPV除了进行证券化业务外,不可进行其他业务,不得举债。
2.发起人扩大了融资对象。资产证券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构融资品种,吸引了属于它自己的投资群体,扩大了融资来源。在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队伍中,一些人可能是发起人原来的投资者或贷款人,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是新的投资者。由于资产证券经过信用增级,所以在信用评估中它一般会获得高于发起人公司本身的信用级别,从而被新的投资者所接受。这些投资者不会对发起人公司投资,因为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达不到投资者要求的级别,但是可以对发起人的资产证券进行投资。结果,发起人既扩大了融资对象,也提高了自身在资本市场中的声誉。
3.资产证券化延长了融资期限。一个企业直接融资的最长期限,依据其信用等级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即使对于最高信用级别的企业,银行也很少提供7年以上的贷款,原因是银行本身的负债项目大多数是来自居民的储蓄,其期限较短。资产证券的发起人,通过证券化融资获得新的投资者队伍。这些投资者拥有更高的信用级别和长期的投资期限,从而可以延长融资期限。而且,资产证券本身的期限结构可以设计成复合的多期限结构,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4.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人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这是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最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因。这种融资技术为发起人的中期和长期应收款、贷款等资产提供了相匹配的负债融资来源。证券化的融资可以在期限、利率和币种等多方面帮助发起人实现负债与资产的相应匹配,使得发起人可以和不同情形的债务人,开展更大的业务量。如果没有这种融资技术,同样大的业务量是不可能完成的。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合格的专业人才
1.缺乏深入掌握资产证券化理论的研究人员。对我国来说,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必须首先对之加以正确认识,抽丝剥茧,理清线索,还其本来面目。但是,由于缺乏一定规模和深度的研究队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认识尚处于较浅层次,难以为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2.实务从业者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操作技巧的人员,还需要与之配套的其他领域的专业人才。目前,熟悉证券化相关法律的专业人才在我国还很缺乏,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用评级和增级机构还很缺乏等等,这都制约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进程。
(二)缺乏合格的基础资产
合格的基础资产应具备七个条件:(1)现金流——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统计记录——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期限相似——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活期间,资产的到期日相似;(4)分散化——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5)信用——原所有者已持有该资产一段时间,有良好的信用记录;(6)抵押物——金融资产的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它对于债务人的效用很高;(7)同质性——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从不同侧面对资产本质属性的表现。
合格的资产既是证券化的基础,也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机制——风险—收益真实化机制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因此,合格的基础资产对于证券化而言如同金字塔的塔基,塔基不牢,塔身不稳;塔基不大,塔身不高。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符合上述资产证券化七点要求的现实资产还很缺乏,能够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保费收入、大型公用基础设施收费、大型公司应收账款等。对这几类资产,笔者认为:
1.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的优质房地产抵押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这部分贷款总量不大,但却是商业银行不愿放弃的优质资产。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只能是纸上谈兵;另一方面,对于不良住房抵押贷款而言,虽然无论是业界还是政府都希望借资产证券化来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但是,由于这些不良资产基本以国有企业负债及由此形成的企业资产形式存在,且多数是信用贷款,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担保,又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供给,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即便是通过信用增级,在现有体制下,也会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极易形成新的表现形态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资产无法证券化,优良资产不愿证券化”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困境的形象描述。
2.保费收入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偏小。截止2006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合计为5641.44亿元①,无论是从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②等相对指标来衡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同时,受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居民保险意识、保险产品开发程度以及保险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和入世后保险业竞争加剧的影响,这一局面很难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善。因此,保费收入目前还很难扮演证券化的重要角色。
3.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应收账款等资产。从资产特性上看,这部分资产数量巨大,历史资料较为完备,收益预期稳定,信用记录可信度较高,并且较易剥离,因此比较适合充当基础资产。同时从证券化需求上看,企业和公共事业机构也需要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盘活资本、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增加收益。因此,这部分资产有望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首选目标。
(三)资本市场体系不完善
1.资本市场发育滞后
资本市场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托。资产证券化虽然有着独特的操作机制,但它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完善的资本市场。然而,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市场发育不平衡。资本市场主要由证券市场、债券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三部分组成。从现状看,一方面,后两者发育相对滞后;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内部发育也不平衡。证券市场主要以深沪证券交易所为主,适合不同层次企业证券融资和流动需要的多层次的交易体系有待形成。同时,企业债券发展相对缓慢,政策限制较多。
(2)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均衡。主要表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为主体,其他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参与度较差。就信贷市场而言,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畅通的中长期信贷融资渠道。不少地方仍然存在对非国有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包括执行不同的贷款条件和不同的利率水平。就证券渠道而言,长期以来我国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上市资格,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天生优势。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政策也不平衡,不能做到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3)资本市场秩序混乱。资本市场违规操作问题突出,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导致投机心理盛行,缺乏长期投资驱动。在高风险、高投机的环境下,企业和投资者的行为都严重扭曲。
2.金融中介组织有待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复杂的金融业务。为保证证券化的顺利实施,需要多种金融中介组织为之服务。例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缺位现象严重,致使相关工作很难顺利开展。我国的资信评级业尚缺乏完整、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评级机构的体系、组织形式以及运作都不太规范,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其信用评定缺乏信誉,从而减弱了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吸引力。
3.市场投资主体缺乏
市场投资主体从需求角度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成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主体主要集中在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个人投资者等主体上,而这些主体的发育还不充分:
(1)社保基金。社保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我国社保基金规模有限,基金余额占GDP的比率也仅为1%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35%-75%的水平,也低于转型国家10%-20%的水平。而且近年来社保基金收不抵支现象十分普遍,“空账”③现象严重。社保基金有多大能力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来还是个疑问。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融通运用资金。因此,为了满足保险公司的给付义务,就客观上要求实现保费收入的保值增值。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以便为实施资产负债管理奠定基础,保险公司迫切希望涉足更广泛的资本市场,包括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是,目前的主要障碍是,一方面近年我国保险公司在保费收入普遍增长的情况下,资产质量却普遍下降,有些甚至出现了亏损;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领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投资领域也被严格限制在银行存款、国债、中央企业债券范围内,不久前才被允许可以在一定比例内通过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证券市场。这样,从投资能力和投资准入上,保险公司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3)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数不多,总规模不大,其成立的主要目标是投资于证券和债券市场,目前还很难将主要投资目标集中于资产证券。但是,从国外实践历史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会逐步成为资产证券的强有力的需求者。
(4)商业银行。它拥有雄厚的资产和强烈的投资意愿,但是,与保险公司一样,受制于分业经营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目前还无法参与资产证券化。但是,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规范和行业风险度的逐步降低,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投资于证券业的资格,从而很快扮演起重要角色。
(5)个人投资者。在近年居民储蓄余额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下,个人投资者拥有较强的投资意愿。特别是在目前投资渠道狭窄,投资风险较大的状况下,投资者迫切需要拥有较高信用水平的投资工具。显然,资产证券可以满足这一需求。但是,从目前看,由于资产证券日趋复杂,个人投资者很难单枪匹马的从事投资;同时,由于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还很缓慢和滞后,个人投资者也很难通过投资基金实现间接参与。所以,短时期内,个人投资者还很难真正参与进来。
(四)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1.法律体系既是资本市场有序运作的保障,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限制。现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现有法律要求与资产证券化发展要求的不协调上。例如,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还很不完善。在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完善,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而《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又使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制造了障碍。因此,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2.除了证券化相关法律不相匹配外,还存在着司法环境不完善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等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重损害了资产证券化的信用。
3.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而言,符合实际、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证券资产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也关系到每一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就会计制度而言,主要涉及资产证券化资产出售、资产组合的构造以及资产组合的现金流的分配三方面。因此,如何进行证券化资产的表外处理、SPV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问题、证券化资产的定价以及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问题等都需要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来规范,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经济后果。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化会计体系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就税法而言,税收通过收入的再分配实现了对资产证券化各参与主体经济利益的调节。因此,如何建立既能保护各方利益,也能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税制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现行税制下,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双重课税的问题,从而带来资产证券化成本的增高,继而削弱其融资效率。例如,由于资产出售的确认,发起人和SPV都将面临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征收。此外,对投资者而言,在持有过程中所收到的证券利息是否缴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需要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等,目前的税法都没做出相应规定。
三、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建议
1.通过金融创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资本市场衔接,将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在引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宜操之过急。这不仅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障碍要克服,而且在各方面准备都不充分的条件下即仓促开展现有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试验,很可能会导致整个证券化行为变得极不规范,甚至可能有失败的危险,从而对今后证券化业务的大规模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确保证券化试验成功,就必须使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建立在规范、原始资产基础之上。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在上海、深圳等金融环境较好的城市中,选取大型房地产商开发的标准住宅小区,由一家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发放针对该小区的住宅抵押贷款,并确保贷款合约的完全标准化。然后,该银行把这些标准化的贷款合约组合成证券化的目标资产池,并将其出售给由这家银行与一家业绩良好的券商合资成立的特设机构SPV,最后由特设机构通过券商发行抵押支撑证券,从而最终实现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上述运作的关键在于规范重塑资产池,确保证券化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能规范运作。当然,只要运作过程规范,交易架构严谨,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2.引入国际合作。目前直接在国内开展大范围证券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一方面国内对资产证券化不十分了解,要在短期内说服政府部门同意在国内发行资产支撑的证券非常困难;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律、税收、会计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具体规定,有些现行的法规甚至直接阻碍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这一现状在短时间内也难以改变。因此,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引入国际合作,方案的基本构想是:中方与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合作,在境外成立特设机构SPV,由特设机构出面买断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特设机构通过该投资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以国内项目为支撑的证券,从而达到利用证券化为国内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的目的。
3.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为提高ABS的流动性与合理定价奠定基础。资产证券化是以流动性来实现收益和分散风险的,没有一定规模的债券市场,资产证券化就不可能得到顺利实施。因此,结合当前市场化取向的利率机制改革,以及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对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必备基础。
4.建立符合市场机制运行规范的特设载体(SPV),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在美国,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SPV与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机构是市场上公平的交易者。它们在开展业务时,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以及财政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影响和控制。而我国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投资银行远非SPV,包括专门的几家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SPV。要实现ABS,要形成市场、形成规模,真正把它作为解决银企问题的一种途径,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5.支持机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资本能成为该市场的主体。应当看到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风险性、期限性,仅依靠个人资金很难形成市场规模。
6.政府应大力支持,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给予税收优惠。政府应该认识到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既是经济行为,也是政治行为,因此对其证券化操作应予以减免税收。美国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为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实施了优惠税收政策,建立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机构,诸如联邦住宅管理局(FHA)、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形成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也需要政府在初期予以大力支持,建立相关机构,实行有效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尽快以法律形式规范资产证券化流程,保证资产证券化有序进行。
注:
①参见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主要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显然,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分为两个级别。一级证券化主要是指商业票据、公司债、股票等,二级证券化则是所谓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这里所讨论的是二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主体把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附息证券。所以说这既是一种融资方式,又是一种融资技术,也可说是一种工具。人们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适当组合,并转化为一种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出售的融资工具。当人们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这样的一种融资方式就是资产证券化。
一个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大体流程有五个步骤:第一步,发起人(sponsor)把应收帐款即要证券化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者是SPV机构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第二步,SPV将购买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以便其能够支持特定期限和收益可供投资的标准化证券。第三步,信用增级。通过金融机构担保,使证券在违约时投资者能得到补偿。第四步,信用评级。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证券产品的优劣作出判断。第五步,证券的发售和售后服务。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一般由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承担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的职能,发行证券,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这五个步骤完成了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过程,其流程如图1。
在资产证券化的因素构成当中,监视资产池运行状况和收取本金、利息的机构,称为服务人(servicer),服务人一般由发起人担任,为了更有效监督服务人行为,又得有受托管理人(trustee)监督之。受托管理人就成了投资者的代表,承担关注资产池运营状况,监督服务人行为,代付本金和利息等。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的形式是不相同的。传统证券化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以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是在已有信用关系,如贷款、应收账款等基础上产生的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这样的资产证券化有效分担和降低了各种金融风险,极大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运营能力,而且还通过对初级产品的加工,提高了贷款组合的质量,规避或分散了各种风险,使证券的担保人和投资人等众多市场参与者都能从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二、资产证券化的经济效应
资产证券化的各方都可以产生收益。发起人可以在应收帐款的出售和融资途径得到好处。当它真实出售应收账款时,获得了资金流动性,使可能出现的风险转移了。特别是一些流动性不足或明显短缺的公司企业,重要一条就是补充流动资金。而流动性还具有投资和赢利的机会,商业银行即是把出售抵押贷款获得的资金再贷款,以放大自己的获利能力。在融资途径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融资,这就让投资者如企业等多了一种融资方法的选择。以往只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途径的增多,可以改善选择方的福利。实际上,资产证券化使参与各方都能获得收益。SPV作为中间人,在投资者和发起人之间,承担桥梁作用。SPV的运作,让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让发起人获得融资,而它自己则收取服务费用;融资顾问和证券承销商,如投资银行,也经过自己的专业服务,拓展业务范围,获得服务收入;评级机构凭借专业技能,给证券进行客观评级,也获得服务收入;增级机构起着分担投资者风险的作用,因而也获得风险承担的补偿;服务人和受托人则是由自己的业务,借助信息优势和和规模效应,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因而也获得一定的收益,投资者主要是多了风险少的投资机会,因而获得更多的福利机会。这样所有各方都在资产证券化流程中,获得收益,这就符合了经济发展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完成了风险在交易各方之间的再分配,使得交易各方都获得一定程度的好处,并促进了金融经营的分工协作,形成规模经济,这显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提升了效率。
上述讨论的资产证券化经济效益是理想状况下的结果。当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不少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有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波动。就是说,如果某个因素或结构体,出于贪婪本性,为利润最大化而超越道德底线,背离了游戏规则,就会导致正常秩序发生动荡,引起反应,导致经济危机。
以评级机构为例,说明违例所导致的不同结果。评级机构主要承担对证券资质的评级,如果它能发挥自己的职责,能客观作出评价,以确保其没有问题,达到必要的投资等级,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如果它没有正确评价的能力,或者是自己缺乏足够的激励无法作出客观判断,评级机构就会面临囚徒困境难题,影响它的正确评级判断。假设市场上只有A、B两家评级机构,如果他们都坚持客观评价,或都隐瞒事实,它们就可能平分市场份额;如果其中一家坚持客观评价另一家隐瞒事实,隐瞒者将获得全部生意,反之亦然。市场上的这两家评级机构形成的支付矩阵如图2所示。
在这个矩阵格局中,两家评级机构可能存在着一个占优势的策略,即两家都选择隐瞒事实以免得罪SPV而失去生意,这就会使投资者蒙受损害。这类状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事实证明,几年前的次贷危机爆发造成巨大灾难,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评级机构没有履行好作为独立机构的应有职责,反而有欺诈行为,它们的道德风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利弊俱存、天使与魔鬼并现的,是有一定道理的。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的运行规律有一条:在短期金融市场运作中会加速货币流通,从而促进了产出的增加,而在长期行为中则会引起通货膨胀,导致产出的波动。对于这些问题,如果能找到资产证券化的缺陷,创新方法应对之,改进其运行机制,就有可能尽量规避和控制风险,特别是遏制行为人的贪婪,促成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功能上扬,控制其金融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投资者、发起人和广大业者,都获得了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效益。数据统计证明,我国融资规模急剧扩张,这与资产证券化是分不开的。图3揭示了我国十年来的各种融资的规模状况。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同时受国内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影响,近年来,监管机构出于审慎原则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担忧,延缓了市场发行速度,并于2008年年底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近年来,相关活动开始恢复,现在已有住房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学生贷款证券化、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各类银行也增加了相关的经营内容,多种模式并行。诸多的活动进展,加快了我国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市场的融合,增强了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产品的种类,促进了金融创新。
事实上,我国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是非常明朗的。我们既不盲目乐观,超越市场发展实际急于冒进,也不能因噎废食,顾忌金融危机而放弃资产证券化进程。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是明显的,其存在的风险,业经诸多因素的优化,是尽可能得到控制的。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继续呈现如下趋势。
(一)强化实践,提升认识 加强实践和认识提升,为的是因应因利除弊之需。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使人们感受到,在金融市场上,必须把握其利弊,有效运作,完善机制,才能逐步做大这一交易,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如上所述,我们可概括出资产证券化的利弊有如:一是增加融资渠道,能使企业获得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能够高尚企业处境,增加企业流动资金。二是刺激市场发展。特别是充实商业银行本金,改善其经营状况,同时能刺激消费,促进产业发展。三是实现风险的再分配,让风险大家分担,因而能促成市场发展平衡,实现帕累托改进,促进分工协作和效率提高。四是评级机构面临博弈难题,它总是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投资者的利益。五是短期行为能促进货币加速流通,长期则可能会引起通货膨胀,引发金融危机。对这些基本的利弊态势,必须明确了解,以利决策,推行资产证券化,促其健康发展。
(二)增加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融资创新手段,不但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而且中小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当前,我国大银行资金充裕,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资金约束仍比较大,受业务规模和融资渠道的局限,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在资金来源、资本金方面的压力更大、紧迫性更强,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化释放的资本可以实现稳健的扩张经营,提高竞争力。为此,未来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将逐步增多,甚至可以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三)资产证券化的资产类别将持续拓宽 近年来,我国已广泛开展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中长期贷款证券化等方面的试点。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从优质的信贷资产开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广到各种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包括消费信贷的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保险风险的证券化等,实现信贷资产的拓广、信贷资产向非信贷资产扩展。
(四)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 没有投资群体,资产证券化是搞不起来的。把投资者激励起来,使之参与到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去,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有关部门的重要任务。这需要培植市场,培育投资者。从国际市场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共同基金、银行、货币市场基金、REITS、储贷协会等机构投资者日益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要参与的市场主体。而我国正在与国际市场接轨,市场经济、金融市场在逐步成熟,资产证券化投资群体逐步扩大,是一重要趋势。
(五)完善资产证券化机制,防控金融风险 为了避免资产证券化的弊端,规避和防范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加强管理,致力于相关机构的资质提高,提升从业者的道德素质,通过社会风尚培植、职业教育和法律规范,推进金融市场文明建设,并加大防范力度,有效规避和方法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推进金融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是明显的,其对市场各方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可观的。同时又存在着各种风险。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务必明确这些客观事实。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在发展初级阶段,机制建构、制度保障、法治规范和服务质量等,都属于肇始阶段,还需要政府部门和广大业者共同努力,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完备条件和良好环境。而执着努力的结果会促成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其趋势是必然的,其前景是明朗的。
参考文献:
[1]周茂清:《次贷危机背景下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经济观察》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