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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各行各业的基本建设中,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是有成绩的,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形成一整套用地定额指标体系和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当前,迫切需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作为确定、审批用地的衡量标准和依据。因此,应当尽快组织制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是指在平均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经济技术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
用地定额指标,主要为计算建设项目所需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选址、总平面设计和按合理方案征拨用地服务。它是建设项目评估、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以及核定审批用地面积的尺度。对于检验项目的用地投资和用地计划,以及在开展项目用地选址招标、投标和征地费用包干等项工作中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具有指导作用。科学的用地定额指标可以促进工艺和设计水平及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保证用地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层次结构
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一般可以分为总体和单项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两个层次。
总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指按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规定的一个独立、完整项目的总平面用地定额指标。如矿山、电厂、钢铁厂的总用地定额指标。
单项用地定额指标,指在建设项目中有独立设计、可以独立发挥效益的各个单项工程的用地定额指标。如大型企业的主要装置和分厂、民航机场的跑道等。
由于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划分方法,但应与计划、统计口径相一致。
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计量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业项目可用单位生产能力占地面积,交通项目(如公路、铁路)可用每公里占地面积,非工业项目可用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也可采用其它适用的表达方式。
三、用地定额指标水平的确定
制订用地定额指标,要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结合我国国情和现有经济技术条件、土地资源条件,总结以往制订用地定额指标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适当考虑近期工艺技术水平提高节约用地的可能性,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测定。
四、编制工作的组织和步骤
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行业性强,主要靠部门组织力量制订。可设立编制组,吸收设计人员和有用地管理经验的人员参加。也可以结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编制同时进行。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本部门建设项目用地方面的情况和资料,并系统编制所承担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各部门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归口管理,统一制定规划和计划,按年度向国家计委报请列入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具体步骤是,本着急用先搞的原则,前2年完成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等的方面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编制任务,特别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建设量较大的项目,应首先考虑。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制订工作,也要尽快纳入各部门的工作日程,逐步使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齐全、配套。
五、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审批和
各部门组织编制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经部门初步审查后,由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组织审批。
关键词:治理;城市治理;城市规划
中图分类号: TU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作为20世纪90年代流行起来的理论,“治理”(governance,也译为‘管治’)一词折射了当代经济和社会的重大转型。20世纪后叶,以国家为基本依托的统治体系开始动摇,继市场失灵后,政府也出现失灵,福特主义与福利国家的危机使人们意识到无论是新自由主义,还是国家主义都是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不完善抉择,政府、市场、社会的重新组合势在必行。治理理论就是对于社会转折造成的各种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回应。
2治理的理念
治理一词较早出现于1989年世界银行的关于非洲问题一份报告中,关于治理的概念有多种定义,其中较为广泛认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即“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涉及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虽尚无统一定义,但通观各类定义,其概念中所具有的共通特征可简单概括为多元化、网络化、分权化、协同治理等。
城市治理就是治理理念在城市层面的运用和体现。在治理概念本身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的情况下,关于城市治理的概念目前自然也尚无一个权威的统一说法。尽管如此,通观各个学科的讨论,由于都是基于治理的理念来研究城市层面的问题,其基本价值取向是一致,孙荣等将其概括为:公私合作、多元合作、效能公平、止于至善。
3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义
3.1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义
城市治理理论的首先提醒我们今后城市政府的改革应由原来单纯的行政改革转向治理改革。城市政府为实现善政的目标,之前的改革主要是行政改革,将注意力集中于政府行政内部,旨在提高行政活动的合理化和效率化。这在今后虽仍然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甚至可以说是实现善治的基础,但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社会的需求,即便再善政的政府也同样会出现政府失灵。因此今后的城市改革不仅只是城市政府独善其身的行政改革,更应面向实现城市善治的目标,展开城市治理改革,即将包括市场系统、社会系统在内的多种力量纳入公共管理的视野,使其各司其位、各尽其职,公私合作、多元合作协同完成城市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和运营。
4 基于城市治理理念的21世纪的城市规划
在世界由20世纪的现代社会向21世纪的后现代网络社会转换中,城市规划也需重新调整自身的结构体系,以应对时展。面向解决后现代网络型社会城市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城市治理的理念对于21世纪型城市规划体系的构建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基于城市治理理念日本建筑学会会长佐藤滋指出21世纪型城市规划应具有以下4点特征。
首先,应对地域性和场所性,在多样主体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城市空间的自然演化、生成。
其次,并非在事前确定城市的未来蓝图,而是通过城市的动态发展过程把逐渐演化生成的城市空间作为城市应有的面貌。
再者,挖掘城市的多样性、复杂性等,实现城市空间的文化魅力。
最后,为引导以上目标的实现,基于地域社会的自律性,来准备多样的制度和方法。
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仍是以行政主导为特点,新出台的规划法虽也在强调公众参与,各级政府部门也开始推动公众参与事业的发展,但目前的参与程度和范围、形式等都十分有限,甚至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行政一元独大的状况依旧十分突出。所以目前的首要任务是限制公权力和创造利于公众参与规划全过程的规划治理体系。
感谢东京大学国际都市规划·地域规划研究室博士孙立对本文资料收集与整理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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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吴缚龙.市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城市管治.北京:城市规划,2002,(9):33-35.
关键词:社会企业;公司化治理;多重目标;冲突管理
一、社会企业的定义与起因
笔者认为,不是每一个企业都有从事社会使命的动力与源泉。只有当企业投入社会目标时,才能说它具有了社会企业的特性。因此,企业投入并达成社会目标,是解决多重目标冲突的关键,才有可能完善公司化治理并解决社会企业目标与其他目标冲突。与此同时,以投入和达成社会使命的时间点和资源为基础,对社会企业进行分类,才能有效解决社会企业目标冲突的非公司治理方法。
(一)社会企业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社会企业”还未形成一致和统一的定义,基本上是以国家法律定义为基础。由于各国法律不同,对“社会企业”的定义也不同。近十多年不同“社会企业”的定义,造成了学术上对“社会企业”的定义差异化。有学者发现近年发现有27个(Zahra.Gedajlovic.NeubaumShulman2009;BrouardLarivet2011)不同的定义。不同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有不同的目标、价值观、动机和重点客户(Dart,2004)。非营利组织更多地追求社会目标,商业机构则更多地追求利润,而“社会企业”体现的是两种的混合体(Hybrid),“社会企业”基本上是以公司形式促成社会使命的实现。Defourny(2004)和DefournyandNyssens(2010)对“社会企业”的定义进行了如下描述:第一,“社会企业”在“经济和企业层面”包含:(1)持续在生产产品和/或贩卖服务的活动;(2)和一般公司一样有显著的经济风险水平;(3)要支付工作人员最低限度的薪酬。第二,在“社会层面”包含:(1)明确目标,造福社会;(2)由一群公民发起的一项倡议;(3)有限的利润分配。第三,在“治理层面”包含:(1)高度自治;(2)决策权不是基于股份;(3)参与性,这个性质涉及因为该活动影响的各方。笔者认为,“社会企业”就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和公司,在获得利润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融入支持有益社会公共活动的目标,而不是单纯的利润最大化的发展目标,这些企业就是“社会企业”。简言之,“社会企业”的商业活动范围,除了一般产品,还包括社会或环境产品与服务。这是目前全球对“社会企业”大致相同的定义。
(二)社会企业的起因
有学者认为,“社会企业”起因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结构失衡(如MintzbergandGuilhereme,2012),出现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没有发现和解决的问题。结构失衡问题出现以前没有被发现,需要用创新的方法来解决这些弊病,而解决方法又必须依赖商业投资及收入(Dees.2001;Tracey.Phillips.Jarvis.2011),而社会企业可以补足政府部门和一般企业无法照顾的那部分空隙。其次,有一些企业家,想造福社会,但鉴于非营利组织缺乏财务永续性支撑社会使命,现行法律形式只准许他们追求利润,不同的企业会追求不同的目标与使命。现行的商业法无法有效勾画出目标区别与差异(Dees1998;Brody2003;Westall2009;Boydetal.2009;Billis.2010),企业所产生的各种需求,只要通过第三条道路,即以社会企业形式追求社会使命。简言之,社会企业形成的原因,就是社会上存在一些政府和企业尚未发现或尚未解决的问题,政府无力顾及,需要以民间力量来补足政府力量与管理半径的不足。为了鼓励民间有利他胸怀的企业家投入解决社会问题的行列,政府要解决现行相关法律的不足,以新的法律形式让企业家以公司形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从而顾及企业追求利润目标、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社会企业发展的多重目标与模式
(一)社会企业发展的多重目标
1.社会企业的社会目标。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是解决社会问题,问题的解决都和人或环境有关系,例如贫穷,教育,健康,弱势,环境,就业,犯罪等,解决的社会问题,会增加社会有用人口,改善经济,也会改善环境,从而增加了社会利益,产生社会价值(MairandMartl2006)。由于社会问题大量存在,社会企业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解决这些问题,不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带动社会改革(Alvordetal.2004;SteyaertandKatz2004)。社会问题是不断发现的,从事问题的解决也是永续性的,需要产生足够收入来投资于企业活动同时投资社会计划(MoizerandTracey2010)。2.社会企业的经济目标。社会经济代表欧洲国内生产总值的现在显然超过10%,高于1100万工人,和欧盟活动人口的5%在社会企业工作。欧盟每4个新成立的企业家,有一家是“社会企业家”。在芬兰,法国和比利时甚至是每3家就有1家是。(2015forumEUROPEANCOMMISSIONInternalMarketIndustryEntrepreneurshipandSMEsDG.socialenterpriseGDP)(2013Socialeconomyandsocialentrepreneur)根据欧盟2013年报告(SocialeconomyandsocialentrepreneurshipSocialEuropeguideVolume4)以欧盟27国计算,有1450万个有报酬工作替社会经济工作,差不多是活动就业人口的6.5%。假如没有社会企业,欧盟增加的失业工人将是一个无法承受的负担。可见,社会企业的重要性。3.社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假设企业的使命是要实现永续经营目标,如何生存就是第一个目标,接着就是永远生存下去,就是永续经营目标。企业追求生存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就是企业的基本使命。传统企业除了基本使命,还有一个最高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社会企业既然是一般企业的升华,也必须以生存和永续为基本目标,在实现股东财富不断最大化基础上再增加了一个使命,就是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社会企业多重目标发展模式
传统企业和一般企业追求利润是天生的、无可厚非的。许多企业和公司成立之初,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这个使命。但社会企业的使命是多重的,必须是利润最大化、可持续经营加社会化。从法律上讲,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是天生的。它与一般企业的差异,社会使命是增加出来的,就是除了利润最大化、可持续经营两个目标,还增加了社会使命目标,三个不能删除任何一个。尤其是利润与社会使命两个目标并重,删除利润目标就成了非营利组织,删除社会使命目标就成了一般企业。然而,不像其他组织,社会企业执行特殊且混合的企业使命,这些企业使命互相之间的逻辑竞争一定程度上影响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有效发挥。特别是在企业使命、财务和人员管理方面(Dohertyetal.2014)尤其明显。这些互相竞争的前提与基础,是认同感,价值观和规章制度等等(BattilanaDorado.2010;Traceyetal.2011)。多重目标冲突,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比如,微贷款社会企业Yanus,有的部门要求财务绩效,由于企业原有使命具有社会性,销售部门寻找的是那些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这是商业性目标与社会性目标的相互冲突,多重目标相互冲突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组织的冲突。另外一个冲突的来源,是利益相关者互相间的冲突、以及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经营者的冲突。比如股东与银行,必然和经营者冲突,这个冲突理论表达的是,有冲突的两边,可能不是冲突的一边对,另外一边错,而是两个都可能是对的,关键是找到他们就彼此中存在的一种方式(CameronQuinn.1988)。多重目标导致的目标矛盾,则是社会企业面临的另一个难题。一般企业的使命,基本使命是追求利润,还有追求利润的最高使命,即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如果一般企业追求社会使命,就必然使用企业资源,而企业的资源就是公司财富,公司财富就是股东财富,追求社会使命就会减少股东财富,有些股东就会反对。因此,社会企业有目标使命互相矛盾的地方。管理的悖论理论(ParadoxManagement),就是在解决互相矛盾但已整合的要素,又在某一段时间同时存在而且随着时间持续着“(SmithLewis.2011)。笔者主张,社会企业多重目标发展模式应该是:多重社会使命的混合。但其天性往往是造成紧张的原因(BattilanaandLee,2014;Brandsenetal.2005;Dohertyetal.2014;PacheandSantos2012)。因为多重使命造成的现象例如作决策时的焦灼,对担负责任的恐惧,选择解决方法的困难等等。在实务和学理上,公司治理的精神目标是,清晰性,一致性,稳定性,秩序性,可控性来解除因为多重目标造成的问题。如果无法解决这个目标冲突和矛盾的难题,企业可能必须取舍使命。例如放弃一个使命,这样就变成转型,变成不是社会企业。BattilanaandLee(2014)提出,公司化治理就是在确保社会企业保持他们共同责任基础上,形成抵抗压力朝着不让社会性目标或商业性目标中任何一个被牺牲,从而造成企业在多目标之间的合理游移。这就提醒我们,解决目标冲突是公司天生的问题,无法解决问题,就不是社会企业。
三、社会企业多重目标发展模式选择
(一)社会企业目标的整合作为解决多重目标的方案
Lewis(2000)提出以分解(Splitting),两极化(Polarizing)和选择(Choosing)作为社会企业使命的整合的治理解决方案。分解是把多目标分开,让目标看起来更清楚,再把目标两极化作对照,这样在作选择时比较容易。我们选择的方法有:优先法(Prioritize),先追求某一个目标作为第一序列目标,然后再追求第二序列目标。平衡法(Balance),在目标序列与利益相关者序列之间算得比例上的平衡,让多目标继续存在,只是比例不同。与此同时,我们还用以下方法作为多重目标冲突的解决办法:整合法(Integrate),把某一目标的部分要素放入另一目标。替换法(Tradeoff),把某目标的部分要素,替换成另外一个目标的部分要素,即牺牲某目标的部分要素,增加到另外一个目标要素里面去。衍生法(Spinoff),把目标要素放入子公司,由子公司完成任务目标。以上方法都未使某一目标消失,而且以某种形式继续存在被企业追求。这是用公司治理的解决方法。
(二)非公司治理解决方法
还有一种选择,不需要公司治理理论来解决多重目标问题,这个选择是以选择实现社会使命的时间作为解决方案。实现社会使命的时间指的是以产品作为实现的时间,因此企业的产品是社会产品,例如社会服务,小区服务等等。另外一个是选择以公司利润作为实现社会使命的时间,因此产品不一定是社会产品,而可以是任何产品。表1的象限可以表示这种关系:(见表1)利润分配——社会目标,社会产品:获取利润,有净利,再投入社会目标,例如捐赠或投资于其它社会企业。利润不分配——社会目标,社会产品:获取利润,有净利不分配给股东,保留的盈余作为永续发展的资源。利润分配——社会目标,非社会产品:一般产品,获取利润,利润分配时,再捐赠投资到社会企业。这个模式类似目前企业慈善模式,却完全合法解决了公司经理人和股东之间因为慈善捐赠造成的紧张关系。利润不分配——社会目标,非社会产品:一般产品,获取利润,利润分配时,完全不投入社会目标,这是典型股东理论,所有剩余价值属于股东。只要产品是社会产品,基本上就是实现了社会目标,社会产品依据受益对象,欧盟的社会企业活动范围如表2。
(三)目前社会企业的法律形式
英国CIC(CommunityInterestCompany),它的形式要求企业有一个明确的社会使命,也对股东分红上限,从而保护了公司资产被掏空(DunnandRiley.2004)。因此这个形式是从利润上去限制的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美国BenefitCorporation:属于营利企业的法律形式,公司必须对社会或环境有正面影响,但是公司规章必须说明大众利益(GeneralPublicBenefit),例如70%利润用于大众利益,这是利润分配加上社会产品型的社会企业。美国SocialPurposeCorporation.是营利企业的法律形式,产品需有环境或社会利益的社会产品,是属于社会产品的法律形式。
四、结论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035-02
1 引言
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套治理公司交易关系的制度安排。然而,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越来越受到质疑,取而代之的是“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尤其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开始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过去那种认为企业只是生产产品和劳务的工具的传统观点受到了普遍的批评,人们开始意识到企业不仅仅要承担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环境保护、道德和慈善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刘俊海,1997)。
随着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学者们不断地围绕利益相关者理论展开长期讨论。本文梳理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成果,旨在对前人的讨论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以求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模式有更深刻的认识。
2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分类
2.1 利益相关者的定义
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一些学者受到启发,首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他们利用另外一个与股东对应的词“利益相关者”来表示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所有人。他们给出的利益相关者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Freeman& Reed,1983)。该定义揭示了企业存在许多影响企业生存的利益群体,并非仅为股东服务。自利益相关者的概念诞生之后,不同的学者给予利益相关者不同的表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给出的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Freeman,1984)。该定义不仅把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把被企业在实现其目标过程中采取的行动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然而,弗里曼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产生了许多实际的问题,如利益相关者仅仅局限于“人”。美国管理学家威勒就认为,非社会性的个体与群体也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比如恶化的或改善的自然环境(wheeler,1998)。卡拉克森(1994)则认为:利益相关者以及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并由此而承担了某些形式的风险。卡拉克森的这一概念强调了资产的专用性,把弗里昂的定义范围进一步具体化和集中化。
国内学者贾生华、陈宏辉(2002)对利益相关者界定的研究有一定代表性,他们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企业中进行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并承担了一定风险的个体和群体,其活动能够影响该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该企业实现其目标过程的影响”。这一概念既强调专用性投资,又强调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关联性。因此本文的利益相关者采取这一定义。
2.2 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1)克拉克森(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两种有代表性的分类方法:第一,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利害关系的紧密程度,把利益相关者分为首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次要的利益相关者。前者包括股东、投资者、雇员、顾客、供应商等;后者指间接地影响企业的运作或者受到企业运作的间接影响。第二,根据相关者群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承担风险的方式,讲利益相关者分为主动的利益相关者和被动的利益相关者。前者是向企业投人了专用性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从而承担了企业某种形式风险的人或群体;后者是由于企业的行为而使之处于风险之中的人或群体,如社区、政府、媒体等。
(2)威勒(Wheeler,1998)引入社会性,根据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紧密型程度差异,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一级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二级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一级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二级非社会性利益相关者。
(3)米切尔和伍德(Mitchell & Wood,1997)提出了一种评分法来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这三个属性是:第一合法性,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第二权力性,即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第三紧急性,即某一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关注。
(4)国内学者陈宏辉、贾生华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蛰伏利益相关者、边缘利益相关者。
①核心利益相关者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群体,与企业有紧密地利害关系,甚至可以直接左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包括股东、管理人员和员工;②蛰伏利益相关者往往已经与企业形成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所付出的专用性投资实际上使得他们承担着企业一定的经营风险,包括消费者、债权人、政府、供应商和分销商;③边缘利益相关者往往被动地受到企业的影响,在企业看来他们的重要性程度很低,其实现利益要求的紧迫性也不强,主要指特殊利益集团和社区。
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利益相关者的划分范围完全不一样。采用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模式必须界定谁是利益相关者。如果利益相关者本身都界定不清,那么就无法开展基于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了(杨瑞龙,2000)。因此,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清晰的归类,严格界定利益相关者,对于以下的研究有着深远的意义。
3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3.1 企业契约理论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是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于1937年首创的“企业契约理论”。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组契约的集合体和委托关系。企业通过与不同利益主体订立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取得企业运营所必须的各类生产要素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从“企业是一组契约”这一基本论断出发,可以把企业理解为“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Freeman & Evan,1999),这一组契约的主体当然也包括管理者、雇员、所有者、供应商、客户及社区等多方参与者。
3.2 从资产专用性、资源依赖理论及利益相关者作为关键资源提供者的角度
此观点的主要代表是Blair,她在1999年指出,从资产专用性、资源依赖理论及利益相关者作为关键资源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出资不仅来自股东,而且来自公司的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这些主体提供的不是物质资本,而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并非只有股东才承担剩余风险,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其他参与者同资金供给者相比处于相同甚至更难转移的风险之中。
3.3 产权理论(多元产权,多元激励)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主流企业理论对产权的理解过于狭隘了,我们应该从多元理论的角度重新定义产权。产权概念本身十分复杂,因公司控制权一部分赋予股东,而另一部分是由利益相关者所掌控的(Blair,1999)。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在谈论到像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复杂的问题时,应该趋向于建立一个多元“个体判断”的产权理论。从此逻辑出发,利益相关者理论顺理成章地提出,“只要一种多元的产权理论能够被接受,那么产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之间的联系也就显而易见了。隐含在古典个体判断理论内的所有关键性的特征都出现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身上,正如同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惯常设想和表述的那样”(Donaldson & Preston,1995)。
4 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的模式
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重大的修正,既突破了股东至上、资本雇佣劳动的单边企业治理逻辑,也修正了工人自治、劳动雇佣资本的单边契约自治逻辑,体现了企业治理模式从一元激励多多元激励的转变。目前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式主要是:由股东、职工构成的二元结构治理模式以及由股东、工人、债权人、关系客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
4.1 由股东、职工构成的二元结构治理模式
二元机构治理模式主要是美国企业的管理层持股计划和职工持股计划。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由于放松管制兴起了敌意收购浪潮。为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减少敌意收购所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美国29个州的政府以及企业管理层要求收购企业时应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标志美国开始接受利益相关者理论。(1)董事会的职能和结构发生了变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得到了提高。董事会独立于股东,可以以局外人的身份管理公司,在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提高董事会独立性是避免董事会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关键。(2)员工开始参与公司治理,其表现为职工董事的设立。员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购买股票或拥有股本成为本企业的股东,从而法定地取得了解本企业经营状态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在公司内部和外部设立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会或员工持股信托基金),这种机构通过借贷方式形成购股基金,然后帮助职工购买本公司的股票,进而使本公司员工从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股票红利。(3)银行与公司的联系进一步加强,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证券市场所不能承担的“相机治理”的监督作用。
4.2 由股东、工人、债权人、关系客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被看作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也是由股东、工人、债权人、关系客户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的体现。在德国,企业一般都下设两个委员会――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是控制实体,其半数代表由股东选举,半数代表由雇员选举。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三分之二的雇员代表是公司雇员,另三分之一是工会代表。与此较为相似的是日本,德日两国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价值观,两国强调共同主义,提倡团体的凝聚力。德国以银行和职工持股为特征,对外部资本的依赖性很强;而日本以“债权人相机治理”和法人交叉持股为特征,但德、日都以内部治理为主,即表现为股权比较集中,比较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是像英美股东一样选择“用脚投票”去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5 结论与展望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国从“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走向“利益相关者”的多边治理。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通过公司内的正式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使权利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加强利益相关各方的合作,使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都集中于提高公司效率的目标上。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从整体的角度归纳阐述了各学者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其分类,并总结出现时流行的两种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以求为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借鉴。纵观所有文献,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微观角度以及实证分析方面,如企业如何利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绩效等仍然欠缺,这将是我们今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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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族企业;定义;治理结构;路径演进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等各项事业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各个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变迁。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也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及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家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的根源,也遵循逻辑的演进,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随着家族企业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作用的日益增强,这种制度形式或治理结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
资料显示,家族企业在各国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CraigE.Aronoff和JohnL.Ward的研究,在美国,家族企业创造了60%以上的GDP和就业,创造了近90%的企业税收;欧洲的德国经济中的中小企业,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业构成,德国这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经营模式从1970左右便主导着德国的经济;在韩国这样一个财团主导型经济形态中大型财团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而大型财团大多被创始人和家族成员所控制,比如三星、现代、大宇等年收入在350亿美元的大型财团;在我国,家族企业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以前,国有经济的工业总产值几乎是外资和民营经济工业总产值的总和,2000年之后,国有经济与外资和民营经济工业总产值之比迅速缩小,基本形成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三分天下的格局,而且,从增量上看,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大于国有经济。2001年底我国私营企业户数已经突破200万户,从业人员2714万人,私营企业纳税额年增24.65%,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最具成长性的经济力量,私营经济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存活期延长。
与此同时,人们对家族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及其路径的演进提出了质疑、批评和预测。苏启林等通过对韩国家族式企业集团的研究指出,韩国治理家族性财团的漫长而痛苦的过程,无疑对在“国退民进”、大量家族企业形成和发展的背景下给了我们深刻启示,即决不能低估家族式管理的危害;学者们认为,家族企业股权结构的一元化和封闭化、所有权和经营权严重的重叠、低层次的人才结构、软约束的传统家族伦理组织原则使得家族企业难以取得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资源,成为企业发展扩张的制约因素,企业边界具有有限性;“富不过三代”、“三代消亡律”更多地被视为家族企业演进的规律,家族企业在“一代创业、二代守成、三代消亡”的怪圈中苦苦挣扎,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中苦苦挣扎。①因此似乎家族企业是终究被现代企业制度所取代的初级的、原始的、没有效率的组织形式或制度安排或治理结构(大多数文献所描述的隐含的结论是如此)。CraigE.Aronoff,和JohnL.Ward(1995)的文章“Family-ownedbusinesses:Athingofthepastorthemodelforthefuture”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家族企业是落后、封闭、低效或过时的代名词还是未来的模式?既然是过时的模式,那么为什么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别是在我国转型经济的背景下,家族企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这种模式有向其他领域渗透和扩展的趋势?如果是未来的模式,为什么存在规模和寿命的瓶颈?如果是未来的模式,家族企业的效率如何?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异质特征是什么并怎样影响着它的演进?“三代消亡律”是规律还是神话?用什么样的理论分析框架研究家族企业?企业理论的最新进展是否顾及和适应家族企业的研究?等等。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的问题。
由于西方国家与我国的社会制度环境、文化背景和经济背景的不同,对家族企业研究的视角也有所不同。总的看,文献对家族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族企业的界定、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的优势和劣势的分析、家族企业问题和治理结构,家族企业的代际继承、家族企业的成长与路径演进、外部社会制度环境(信任框架、资本市场、文化渊源、转型经济背景、经理人市场、产权的法律框架)对家族企业治理和成长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本文主要从家族企业的定义、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家族企业的路径演进等方面进行评述。
二、家族企业定义的研究
家族企业内涵的边界是逻辑分析的起点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象的内涵才可以避免分析的模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家族企业、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混用。那么,究竟什么是家族企业?
国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界定有三种典型的阐述。一是由Gerisuck(1997)在《家族企业的繁衍》一书中所提到的三环模型,三环模型把企业、所有权和家庭置于一个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业系统,描述了家族企业股东、家族成员和雇员间复杂的相互关系,解释了家族企业冲突、矛盾和权力界限产生的原因,为我们理解家族企业的内涵及研究家族企业复杂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工具;Gerisuck还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家族成员在企业的高层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族拥有企业所有权,即所有权是否被创办企业的家族掌握,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标准。二是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1987)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家族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就是说,只要家族掌握大部分股权及掌握企业的财务政策、资源分配与经理选拔权等最高决策权,与经理人员保持亲密的私人关系,就是家族企业。三是由Astachan和Shanker(2003)利用“牛眼模型”对家族企业所提出的三层定义,内层定义为家族企业指家族数代人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多代继承家族中超过一人负责企业管理;中间层定义为家族企业指企业的创业者倾向于将企业传继给后代,创业者和继承者经营公司,而其他只拥有公司股份或仅在董事会工作而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外层定义为家族参与企业管理但仅限于控制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综合起来,就是说家族拥有企业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并控制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企业就是家族企业。另外,Astrachan,1WachoviaChairofFamilyBusinessatKennesawStateUniversity.Klein2LectureratTrierUniversity,ProMit,DepartmentMittelstand?konomie.和Smyrnios(2002)提出了一个“FPEC”模型,从权力(Power)、经历(Experience)和文化(Celture)来量度家族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认为不应该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进行严格的区分。
我国学者从所有权和控制权角度对家族企业界定的阐述。我国台湾学者叶银华的观点是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一是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二是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三是公司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曹德骏(2002)认为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具有能将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合法传于后代的企业组织。(2003)在文章中写到,所谓家族企业,指企业资产和股份(50%以上决策权)主要控制在一个家族之中,领导层的核心位置由同一家族成员出任,企业内部管理带有浓厚的家庭色彩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储小平、李怀祖(2003)在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家族企业是家族资产占主导、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的结合体。它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表现为一种连续的状况,包括从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可分离的紧密持有形式到企业上市后家庭成员对企业资产和经营管理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其规模可小至家庭式作坊,也可大到成为一个“企业帝国”,其形态大致有单一业主制、家(庭)族成员共有的纯家族制、家(庭)族成员吸纳泛家族成员及其资本的泛家族制、家(庭)族成员保持控制权的股份制企业,乃至家族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等几种形态。于立等人对家族企业的概念是,家族企业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经济组织,企业的资本来源和积累或企业的经营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可以把家族企业划分为三种类型,即家族所有型(家族是企业所有者,但不参与企业经营)、家族经营型(家族不是企业所有者,只负责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混合型(家族成员既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又完全或部分控制经营权)。
笔者认为,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应从逻辑的分析寻找决定家族企业之所以成为家族企业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属性,首先要找出“家族企业”邻近的属———“企业”,确定家族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把家族企业放在企业这个更广泛的概念之中;其次要明确企业的本质,即企业的本质属性;再次,将家族企业与其他各种企业进行比较,找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差别,就是家族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种差。这样,我们就可以用逻辑的方法将企业的本质与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种差结合给家族企业一个定义。那么,企业的特征和本质是什么?企业最显著的特征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是一个交易契约的扭结,一个依靠行政命令协调配置资源的契约组织。不同的交易属性与不同的治理结构相匹配,因而有不同的企业种差的存在,治理结构的显著特征是围绕所有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形成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再来分析什么是家族的特征,笔者认为,家族有以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狭义理解,也有包含了血统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和伦理关系为基础的准家族的广义理解。现实中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容易让人们选择后一种理解。因此,本文的定义是:家族企业是以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以所有权或控制权为手段、以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权为最终目标的一系列契约关系的集合。从定义看,家族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种差有两点,一是以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为基础,二是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权为最终目标。这样的定义更贴合我国家族企业的实际。
三、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及其路径演进的研究
(一)关于治理结构的研究
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是从对家族企业的优劣分析开始的。本文所谈及的治理结构是关于企业所有参与人及利益相关者之间所有权、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制衡和配置的一组制度安排。
我们可以从对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的优劣对比中,看到二者治理结构的主要的不同,这些不同也是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一是所有权结构。在大多数家族企业中的股权或产权集中与家族,而且对外界定明晰,企业的所有者就是决策者,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很少设置监事会,监督权也为家族所掌控,企业资产与家族的财产没有严格的界限。很多学者认为这种所有权结构迫使决策者采取慎重的行为而不是偷懒的行为,避免或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规范、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而造成的不利影响,与所有权、控制权和监督权分离于股东、经理人和监督者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相比,有效地降低了委托-成本、监督成本和决策成本。二是由于家族企业是以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因而与现代企业数量众多的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雇员的信任结构和基础不同,家族企业的信任结构更容易造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神和降低协调目标的难度;另外,家族成员的利他主义倾向使家族成员基于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信念而从事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活动,即使聘请职业经理,也能有效地防止职业经理违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动。由于利他主义的存在,使得家族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双重化,一方面是企业的正式制度,另一方面利他主义增进了沟通和合作,减少了家族人的信息不对称,使家族企业较之依靠正式契约和法律约束基础上的现代企业,更能节约交易费用和合作博弈的利益,这在家族企业的创始阶段尤其如此。三是家族企业的组织结构是“差序格局”的集权形式,企业主是家族企业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的是具有血统关系和伦理关系的管理层,则是基层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与现代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监督层相互制衡的分权组织结构不同,家族企业不仅可以满足管理决策的统一性和行为的一致性,更可以享受到快速决策而抵御频繁的、不确定风险的好处。在家族企业创建的初期,家族制度的选择是唯一可能的制度选择,而非是比较不同制度安排绩效的差异的结果。由于投资的本质是物资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要素使用权交易的活动,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在交易时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的各种或然状况,为避免由于机会主义而造成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为节约由于缔约造成的高昂的交易费用,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就可能出现拒绝合作。同时,由于社会信任结构和家族理想的因素,选择家族企本所有者认为的最大限度节约交易费用、降低机会主义的危害和实现家族理想的最佳制度安排。
但是,家族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单一和封闭,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难以融合社会物资资本和人力资本,二是家族企业产权对外界是明晰的,但在家族成员之间产权有变得逐渐模糊的可能,为规模的扩大及多元化产权的实现,甚至对企业寿命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家族企业两权合一,也造成了企业家能力与企业规模的矛盾,并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大;另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家族企业信任结构造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神和利他主义增进的沟通、合作的好处,会被排斥社会人力资本的融合并增强与家族企业的对立所带来的坏处所抵消。
针对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吕政,郭朝先(2001)在研究谈到,家族企业要走出封闭式的家族管理,实现资本社会化、管理专业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即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引进社会物资资本;实现两权分离,引进专业的经理人员管理企业;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充分发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作用。这是一种典型的观点。Gerisuck(1997)所提到的三环模型把企业、所有权和家族置于一个三者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业系统,为我们理解家族企业的内涵及研究家族企业复杂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工具,同时笔者认为,三环模型也暗示了一个观点,即基于企业的利益,所有权可以多元化,所有权和控制权可以分离,但维持家族的凝聚力以获得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共赢的治理结构是最佳的制度安排,国外家族企业的家族委员会这样的治理结构即是为此目的。本文认为,三环模型所暗示的,是一条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可行、现实而共赢的道路,是第二种道路。
(二)关于路径演进的研究
对于家族企业的演进,国外学者主要从企业的发展历史、法制环境与组织演进的关系、资本市场与组织演进的关系、国家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变革及社会资本观的角度研究家族企业的演进和制度变迁。我国很多学者主要从文化背景、社会资本及在给定现代企业制度是最佳制度安排前提下,改造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从而预测我国家族企业的路径演进和制度变迁。
钱德勒(1987)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了美国企业成长的历史,论证了古典式企业(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组织演变的过程。国外学者关于法制环境和资本市场与家族企业组织演进的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资本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与家族企业成长阶段、在资本市场上公开上市行为的分析;二是资本市场与私人控制权收益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三是法制环境与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安排的关系的讨论;四是资本市场定价机制和借贷利率差异的角度分析家族企业的演进。得出的结论是,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达和完善,两权合一的古典式企业将向两权分离的现代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演进。关于社会资本观的角度,主要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理性精神和社会信任资源对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演进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方面的研究。最近的研究表明,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演进所获得的好处和坏处是并存的。Berghoff,和Hartmut(2006)在发表的文章“TheEndofFamilyBusiness?TheMittelstandandGermanCapitalisminTransition,1949-2000”指出,德国经济中的中小企业,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业构成,德国这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经营模式从1970左右便主导着德国的经济,具有以下的特征:明晰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情感投资,对于连续性,父权制,独立性的强调。这种始于19世纪60年代的中小企业模式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基本改变而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也相应地失去了许多传统的特征。现在仍在经营的中小企业所采用的现代经营模式使他们更少的依赖家族,拥有更多获得外部资金的渠道,更好地展现其开放性和国际化趋势,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他们无法保证像过去那样长期稳定的经营前景。
我国学者对家族企业的路径演进或制度变迁并没有一致的意见,一种是我国的家族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吕政,郭朝先(2001)认为,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家族制企业向现代公司制度转变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家族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演变的观点也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
潘必胜(1998)在研究荣家企业组织时谈到,家族企业是依照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到家族企业化的路径演进。企业家族化是企业服从和服务于家族的利益和运行规则,家族企业化是家族服从和服务于企业的利益和运行规则,前者是初级阶段的情形,后者是高级阶段的情形。我国学者(2003)认为,钱德勒提出了第二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是家族企业变革的参照,企业的发展可以有多种选择。所谓第二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家族仍然相对或绝对的控股,家族成员仍然参与企业的高层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家族仍然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但是,企业中有一大部分高层管理人员甚至总经理是非家族成员,基本实现了社会化,企业成为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人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储小平,李怀祖(2003)认为,家族企业成长的核心是如何与社会资本的融合,企业成长的实质就是有效融合社会资本的过程,企业成长的障碍就是不能有效地融合社会资本,企业的衰落是融合社会资本的中断。社会资本由有着相互内在联系的四个层面构成:社会金融资本、社会人力资本、社会网络资本、社会文化资本。并不是所有的家族企业成长都是遵循一种发展路径,有的保存家族企业的基本形态,但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结成网络联盟;有的家族企业的成长可能停留在某一阶段,甚至一直保持纯家族形态;有的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可能越过一些阶段,有的可能在成长中越不过某一结点而被淘汰;有的可能在不同路径之间跳跃发展。彭晓辉(2006)从现代契约理论出发,认为,我国家族企业要从要素构成泛家族化、产权状态方面的家族核心资本网络化、治理机制方面的家族行为企业化三方面的路径进行制度的变迁。
综合家族企业治理结构及其路径演进的研究,笔者认为,市场是协调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也是协调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市场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机制,企业也是配置资源的制度安排。企业制度是若干经济主体间博弈的交易而产生的一组契约的扭结。家族企业这种制度安排也是若干经济主体间博弈交易的结果,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制度的安排对组织的目标和效率有致关重要的作用,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的效率是企业持续成长的基础,或者说治理是成长的基础。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安排与外部的社会制度环境有关。制度的效率存在递减的现象,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时,治理结构的变迁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就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制度环境与我国的社会制度环境存在差异一样,我国家族企业的路径演进与西方发达国家家族企业也会不同;就象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家族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与并存一样,我国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路径演进没有必然性;同样,就象引自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有一个本土化创新的过程一样,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的优化和路径演进也是一个结合社会制度环境更好发挥其替代市场作用而节约交易费用的创新过程。未来的现代企业制度可能还包含更多的内容。新晨
四、家族企业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PeterF.Drucker在《大变革时代的管理》一书中指出,美国和所有其他发达国家大部分企业是由家族控制和管理的,但有关管理的书籍却几乎完全是针对公共的和专业管理的企业,而难得提到家族经营的企业。我国学者储小平教授在2000年发表的文章中谈到,长期忽视对家族企业的研究,是我国经济学和管理学界的一大缺陷,人们对家族企业的歧见,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这种企业组织的合理性及其管理效率有不同的看法,对我国而言,研究家族企业有着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见,对家族企业的研究是近几年才得到重视的,但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我国家族企业研究中也存在着问题或缺陷。对此,苏启林、钟乃雄(2006)给予了一个客观的概括:“两个轻视、两个缺乏、一个悖论”,笔者认为还有“一个模糊”。即:轻视华人家族企业的研究、轻视转轨经济背景;缺乏系统化明确化的研究目标、缺乏规范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华人家族企业信任研究悖论;家族企业定义的模糊。笔者认为,对家族企业在三个方面的研究是有作为的:帕累托效率和卡尔多效率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安排和制度变迁;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与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效率和选择;从转轨经济维度、制度环境维度、企业维度、家族维度、所有权维度、控制权维度的综合研究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梁小民.经济学发展的轨迹———历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述要[M].人民日报出版社,1999.
[2]PeterF.Drucker.大变革时代的管理[M].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1999.
[3]杨瑞龙,杨其静.企业理论:现代观点[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2(1).
[4]苏启林,欧晓明.家族性企业集团治理:以韩国大型财团为例[A].李维安等.公司治理理论精要[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96—206.
[5]于立,马丽波,孙亚锋.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三环模式[A].李维安等.公司治理理论精要[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183—195.
[6]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N].中华工商时报,2003-2-26、27.
关键词:棕地;闲置土地;利用;启示
中图分类号:F29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071-03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许多企业,尤其是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和原土地利用率不高占地又广的低端制造业,开始从城中心移向郊区,遗留下大量棕地和灰地[1]。这些土地不少位于城市内部,其破败会造成土地闲置、社区衰退、环境污染、城市空间破碎等不良后果,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2]。为此,发达国家都把对棕地的治理改善以及再开发利用作为政府要务。其中,尤以美国和英国为棕地再开发战略推行的中坚[3]。
本文通过介绍棕地的概念内涵及国外主要国家的棕地治理模式,将棕地和闲置土地进行对比分析,借鉴国外棕地的再利用模式,为我国闲置土地研究提供一些经验启示,并从中寻找适合闲置土地再利用的治理模式。
一、棕地的来源及内涵
棕地是指工业发展过程中污染的或利用不充分的、再利用存在难度的闲置土地,意译自英文单词“Brownfield”,至今为止“棕地”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的发展所处阶段的时间、土地利用状况、社会历史遗留问题不一样,各国对“棕地”的定义有一定的区别。而“棕地”定义和内涵的不同导致了各国“棕地再开发”策略的差别[4]。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棕地的内涵。
(一)美国“棕地”的内涵
美国是最早提出“棕地”概念并进行定义的国家。1980年11月颁布的《环境反映、赔偿与责任综合法》最早提出了城市“废弃及未充分利用的工业用地,或是已知或疑为受到污染的用地”的处理与责任问题[5]。虽然该法案尚未明确使用“棕地”这个名词,但美国政府开始对“棕地”现象给予高度关注。“棕地”概念正式被提出是在1992年6月的美国国土听证会上。同年,第一份详细的“棕地”问题政策研究开始实施。在2002年1月通过的《小企业责任减免及棕地再生法》中对“棕地”做出明确定义。“棕地”是指因含有或可能含有危害性物质、污染物或致污物而使得扩张、再开发或再利用变得复杂的不动产。环保局将其定义为“废弃的、闲置的或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在这类土地的再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往往因存在着客观上的或潜在的环境污染而比其他开发过程更为复杂”[6]。
(二)英国“棕地”的内涵
在英国,棕地最早出现在规划文献中,是和绿地(Greenfield)相对的规划术语;“棕地”的正式学称为Previously Developed Land,具体指曾经利用过的、现在闲置的、遗弃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土地。与美国不一样,这类土地不一定是工业用地,也不一定有污染物。虽然在实际中“棕地”也有可能是被污染的土地,但是“棕地”侧重于指曾经被利用、目前闲置的土地。根据英国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英国“棕地”有如下性质:过去已开发且目前为闲置的土地;闲置建筑物;被遗弃的用地和建筑;其他当前仍在使用的土地,在适当规划及建筑许可下进行开发;其他当前仍在使用但还有再开发潜能的土地。
(三)加拿大“棕地”的内涵
在加拿大,“棕地”被广泛认可的定义来自于2003 年全国环境与经济圆桌会议 [7] 。会议文件里,“棕地”被定义为被遗弃的、闲置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商业或工业不动产,虽然这些不动产由于之前的利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环境污染物,但这些房地产具有巨大的潜在开发价值。
从以上棕地定义可以看出,各国棕地侧重点各有不同。美国侧重于被污染的土地,英国侧重于是否利用充分,加拿大侧重于开发价值。总的来说,“棕地”是指一块废弃的、闲置的,或没有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它存在或潜在着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对社会环境的危害,治理或再次开发会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尽管棕地会对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但经过治理的棕地同样可以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二、主要国家及地区的宗地治理模式
(一)美国的棕地利用实践
美国棕地开发已有数十年的历史,政府从金融、法律及其他政策方面对棕地开发进行大力扶持,并在实践中获取了巨大成功。在棕地再开发问题上,环保局是最高指导中心和最核心的力量,1995年1月25日“棕地行动议程”,开启了棕地再开发序幕,通过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私人、企业投资者进入棕地再开发领域[8]。1980年11月通过的《超级基金法》,明确棕地治理区域,进行棕地危险程度评估,并拟定清理方案。1986年10月通过的《超级基金修订与再授权法》,明确污染地块购买者责任保护条款及棕地其他新的责任免除条款等。1997年8月通过的《纳税人减税法》则规定用于“棕地”污染整治方面的开支在治理期间免征所得税。除环保局外,其他部门如住房与城市发展部、交通部、商务部经济发展局等也相继采取多种举措支持棕地再开发。从上可以看出,美国从上至下已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棕地再开发运行机制和良好的法律政策支持,能为棕地开发提供好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环境。
(二)英国棕地利用实践
在英国,棕地再开发被作为城市复兴战略的一部分,而非一个个独立的项目。英国还设立了遗弃土地基金,为棕地再开发提供补贴,并在特定区域建立企业区,为企业提供税收减免,从而促进废弃土地的再利用。欧盟则在2002年通过了第六环境动议项目,要求保护土地,并提供基金补贴和税收优惠。1998年2月,英国政府了一个全国性的目标:全国致力于优先循环使用“棕地”,到 2008年英国至少60%新住宅开发建立在“棕地”上。由此可以看出英国政府对于棕地的重视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这些都有利于加速城市棕地的整治和再利用[8]。
(三)加拿大的“棕地再开发”现状与发展过程
加拿大“棕地再开发”经历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发展过程。加拿大的国土面积非常大,但是由于气候地理原因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所有主要城市呈带状分布在南部与美国接壤的区域。同时加拿大没有经历像美国一样的郊区化过程,城市中心的居住密度相当大,市中心的土地需求也相当大。旺盛的需求刺激了“棕地”的清理和再利用,私人部门的积极参与减少了政府投资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棕地”没任何的资金支持和财政鼓励,只负责“棕地”再开发战略层面的工作。从加拿大棕地治理可以发现,私人是闲置土地再利用的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从其棕地的定义中重视开发价值可以看出,整理过的棕地能实现不菲的经济价值,足够吸引私人部门参与棕地的清理和再利用。
三、棕地与城市闲置土地的一些比较
(一)国外棕地比城市闲置土地先出现
我国城市化起步比西方国家晚,城市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发现比西方晚,但是后来土地利用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的土地污染及闲置问题也比较严重。随着工业生产由市中心迁往郊区,城市“棕地”数量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我国城市已经开始面临西方工业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经历的城市危机。
(二)“棕地”再开发意识较薄弱,且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缺乏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棕地”再开发意识则要薄弱的多,具体表现为:我国的工业用地再利用仅停留在“腾笼换鸟”、“退二进三”产业结构升级的经济层面,对于“棕地”产生的环境,再利用涉及的环境修复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工业用地再利用还停留在存量土地的静态改造方面,忽视了对现有用地及未来供给的后果和影响的评判,缺乏预防“棕地”产生的意识;工业用地再利用的意识还处于朦胧阶段。而在西方国家,“棕地”带来的生态、社会、经济问题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并给予广泛的支持。此外,西方国家还早意识到提高公众意识的重要性。西方国家注重加强与公众交流的做法,对于“棕地”再开发战略的实施已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9]。
由于我国工业化时间相对较短,对土地利用的环境保护意识尚不强,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棕地治理与再开发的政策或法规,虽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但针对性不强。如我国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土地复垦的规定》要求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10]。
四、国外棕地治理对我国闲置土地再利用的启示
在我国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供需矛盾尖锐。同时,不少城市中又存在大量的、可资再利用、再开发的棕地,“棕地”再开发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然而我国的立法、政策制定以及重视程度方面远远跟不上现实发展速度,而西方国家近30年的“棕地”再开发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11]。如果能够借鉴西方经验,结合我国客观实际对棕地进行系统有效的开发利用,不但能有效的保护耕地和粮食安全,而且也能治理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都有重大意义。
(一)完善我国闲置土地再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关于棕地治理建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包括《超级基金法》、《超级基金修订与再授权法》、《纳税人减税法》、《小企业责任减免及棕地再生法》等多部法律对棕地的治理责任、治理的资金来源、棕地的一些减免责任及财政鼓励政策等都以法律形式给予了规定,而我国却缺乏针对性闲置土地利用政策。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美国对城市闲置土地责任给予明确的规定,对闲置土地再开发利用给予财税支持,加强对棕地治理立法,制定相关法律。
(二)鼓励多渠道参与闲置土地利用开发
加拿大棕地开发经验说明棕地开发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私人部门也可以作为闲置土地开发的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同时,“棕地再开发”应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其他利益团体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到策略实施中来;将“棕地再开发”转变为市场化运作,才能更好的解决“棕地”的区域性问题,更大的挖掘“棕地”的潜力和价值。“棕地再开发”过程中应注重运用经济诱因理论,综合运用税收、利率、补贴等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有效地将市场眼光吸引到“棕地再开发”中来。且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代表控制土地一级市场,这样一个现实条件下格外需要政府统筹和协调的棕地再开发实践,欧美国家政府在棕地再开发中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技术引导经验能为我国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提供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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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家族企业 职业化 权威关系
一、研究背景
家族企业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意义的企业组织形态,在世界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克林·盖尔西克等人的研究表明,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计,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占全世界企业的65%~80%。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的企业为家族所有或经营。家族企业创造的价值占美国GDP的一半,并提供了50%的就业率,在欧洲,家族企业则支配着中小规模的企业。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较晚,现有的家族企业绝大多数诞生于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近30年来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私营企业的发展,而中国的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组织形式,在企业管理上广泛存在着家族制管理。根据2010年中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显示,若以广义家族企业定义,中国85.4%的私营企业是家族企业;若以狭义家族企业定义,有55.5%的私营企业是家族企业;根据福布斯2012年的“中国现代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15日,中国1394家私营上市公司中,有684家为家族企业,所占接近一半,达到49%。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家族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使得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越来越重要,家族企业发展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前景。然而我国家族企业普遍呈现生命周期短的现象,2010年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私营企业最早登记时间为1989年,1990年前后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3—5年,60%以上的私营企业在创办后不到5年就会破产或倒闭;截止到2010年,我国4309家私营企业平均寿命约为9年。
如何延长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不少学者开始从家族企业这个组织形式本身寻找原因,很多中国企业家并不愿意承认自己的企业是家族企业,因为“家族企业”常常与信息不透明,企业家独断专行、任人唯亲联系在一起。而从现代企业管理理论看来,家族企业是一种落后的企业形式,用家族的规则来管理企业也是一种落伍的管理方法。因此,当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要走向管理的职业化,而且这个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一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钱德勒在其著作《看得见的手》中论证的一个著名的观点,即美国企业现代化的进程就是经理式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家族式资本主义衰落的过程,在家族企业演变成现代企业的过程中“使管理层级制本身变成企业持久性、权力和持续成长的源泉”。美国的家族企业在演变成现代企业过程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家族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建立起一种“委托——”关系,家族股东把管理权威让渡给称职的职业经理人(钱德勒,1987)
三、概念界定
到目前为止,对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现有研究中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家族企业进行定义。资本所有权角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家族拥有的所有权是判定一个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的关键标准。管理控制权角度,孙治本(1995)提出要以管理控制权为核心来定义家族企业: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直接或间接掌握一个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结合角度,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角度来界定家族企业的,钱德勒、叶银华就是两权统一论的典型代表,他们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一个股权和经营控制权连续分布的状况,一旦突破了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演变成公众公司。中国文化角度,先生提出了中国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中国人利用亲属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这使得“家”的概念有了很大的伸缩性,也使得华人家族企业得以通过泛家族关系网络获得创业和经营的重要资源,从而比西方文明中的家族企业更能组织起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在更大经济规模上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这也正是中国家族企业不同于西方家族企业的特征之一(潘必胜,1999)。因此,不能完全通过财产权、所有权、控制权来定义中国的家族企业,而应该通过社会性的关系使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网络来定义中国家族企业(hamilton,1991)。
本文基于权威关系来探讨中小型家族企业的职业化发展,综合对家族企业研究的相关观点和中国家族企业特点,将家族企业定义为:家族成员持有企业60%以上的股权,以家族成员作为实际管理者并依赖家庭成员的社会资本进行管理的企业。而权威关系是指基于企业管理权之上的,由制定、监督、评价企业组织目标的权威主体和执行组织目标的权威客体组成的关系结构,企业权威关系的本质是对各种企业资源的控制,包含了企业的所有权威和管理权威。
四、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的探讨
家族对于企业的所有和控制是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由于其所有权结构的相对或绝对集中、参与对象的多重角色与利他主义行为特征,使家族企业的治理与现代企业治理存在较大差异,凸现了家族治理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亲缘关系、家族信任、家长权威和利他主义。
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的理论渊源和传统来自于韦伯的科层组织概念:非职业经理人的家族成员需要被职业经理人取代,以此促进公司成长和繁荣。这个概念影响了家族企业职业化管理的主导观点,而且导致了在很多研究中把家族企业的职业化与引入外来职业经理人等同起来,也就是企业引入非家族成员的职业经理人就是职业化管理,并把职业经理人和家族成员经理人看成是相互排斥的,这也就意味着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或者至少减少了家族成员对企业实际管理的控制。
市场需求是家族企业职业化的主要推动力,而家族企业的管理则作为家族企业管理职业化的推动力和制约力同时存在,这两种因素相互作用后的结构变化可能会影响家族企业的职业化进程,只有当总的推动力强过总的阻力时,家族企业的职业化管理才会出现。
五、从权威关系看家族企业的职业化发展
权威结构一直是家族企业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经济学家对于企业权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权威是如何形成”的问题上。西蒙(Simon,1951)认为企业治理结构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谁拥有企业的权威,企业的权威关系,不是建立在某种或传统习俗的基础上,也非源于个人魅力的顶礼膜拜,更不是通过强制所取得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即当事人按照各自的意愿相互之间达成的某种一致的合约。伯利和米恩斯提出了“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命题。钱德勒认为美国的家族企业在演变成现代工商企业的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家族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建立起一种“委托—”关系,把管理权威让渡给称职的职业经理人。对于谁应该掌握企业权威的问题上,学者们有两种不同意见。一些学者在有限理性的公理性假设基础上,导出资本所有者应拥有企业权威的结论(赵农,2004)。另一些学者则提出知识经济以前,企业的权威关系是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权威,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沉淀成本的变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权威关系将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权威向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权威过渡(刘茂松,陈素琼,2005)。
对中国家族企业权威关系进行研究的学者认为,中国家族企业有着不同于西方家族企业的特征,中国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通常都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华人家族企业的所有者不仅担任老板角色,同样也是真正的决策者,在企业的创业阶段以及重大转型阶段会扮演关键角色,他们实际上也是华人家族企业中的权威,中国家族企业的这种权威结构排斥和限制了社会资源的进入,尤其是对外来职业经理人的排斥。福山曾经对中国家族企业的这种现象作出解释:华人家族企业之所以产生以上的独特性,是因为社会信任度的不足,无法建构起西方家族企业那样的“委托—”关系,从而在治理上出现一定的内倾性等特征。由此杨光飞(2009)提出华人家族企业中是一种传统权威和能力权威的混合权威类型,并且很少会看到权威分化以及权威让渡现象,但能看到另一种“委托—”关系,即内群体中的“委托—”,家长式权威由于其身份、能力以及声誉被充分赋权,而家长(企业业主)也担当了为家族谋取利益的职责。
笔者认为家族企业管理职业化过程中,职业经理人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参与到家族企业的目标制定、执行、检验、激励等环节中,能促进企业组织目标的实现。职业经理人可以从企业之外引入,也可以从企业内部培养。家族企业职业化不能简单等同于从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是因为职业化管理也可以引进家族内部的专业人才,家族成员当职业经理人与职业化管理并不排斥。职业经理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必然会带来企业管理权的分化和让渡,而企业管理权的核心正是企业中的权威关系结构。因此,笔者认为家族企业职业化的实质上是企业治理结构中权威关系的改变,如图1所示。
(注: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and the Research Funds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项目编号:13XN
H186,项目名称:对中小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权威关系变化的研究——以某餐饮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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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理论伊始于商业银行,并随着商业银行管理理念、方式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现已形成相对独立而完善的理论框架。全面风险管理(ERM)理论体系的首要组成部分是全面风险观,它也是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与基础。整体化风险管理理论是其核心管理理念。此外,还有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框架体系及其配套设施。第一,全面风险管理的风险观是风险具有双侧性。现代全面风险管理认为风险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人们无法准确预测事物的发展方向。阿瑟•威廉姆斯在《风险管理与保险》中,将风险定义为“在给定的情况下和特定的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间的差异”,具有“双侧”性质,将不利的趋势与有利的趋势都视为风险。与传统的风险定义相比,双侧风险定义更适合风险管理,可以为资源优化配置提供理论依据。第二,整体化风险管理理论。该理论的形成也经过了长期的发展,KentD.Miller认为风险整合管理是在综合考虑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管理体系[1]。JerryMiccolis将其定义为基于企业现有资源,对企业发展目标构成不利影响或者积极影响因素[2]。LisaMeulbroek认为是整合企业各项风险管理,形成系统的管理框架,创造整体管理效益的过程,是对影响企业目标及价值的各种因素的识别、评估、管控,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3]。WilliamH.Panning则认为全面风险管理是促进管理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统一思维、测定和管理方式的过程[4]。2001年北美CAS(CasualtyActurialSociety,北美非寿险精算师协会)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概念,将其定义为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价、控制、监测的过程,这一过程将会提升企业长期或短期的价值。
2004年9月,COSO委员会颁布了《全面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报告,将其定义为为了识别和管控影响企业目标的因素而实施的贯穿于企业战略制定到经营活动整个过程的理念[5]。第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体系是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目的在于确定并管控企业经营活动中潜在风险,以最小成本实现企业经营目标。该理论涵盖企业各个部门,因而其框架体系也应该是全方位、持续的动态管理过程。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体系主要有: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过程及其他相关的配套设施。风险管理策略是事前对可能的风险进行财务上的处理,达到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过程是进行风险成本管理和有效资本配置方案确定的过程。风险管理过程应有的步骤为:其一,确定组织战略目标。战略目标是组织基于其所拥有的各种资源下的综合分析和愿景预测,长期引232导企业的全方位管理运营活动,也指导着全面风险管理活动。其二,风险评估。全面精确的识别风险因素,需要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提供必要基础,以提升风险管理的效果。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过程:一是风险因素识别。此因素既包括威胁性的,也包括机遇性的,只要它们的存在对实现组织战略目标产生影响,就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二是风险因素排序。将识别出来的风险因素根据其影响程度排序,指导人们应对风险。三是风险因素分类。根据风险对组织目标可能带来的威胁或者机遇,将风险因素分类为可利用的或者需要控制的。其三,是风险处理,包括风险控制和风险利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不利于组织战略目标实现的风险的管理步骤。运用情景分析、风险指标或早期预警系统确定并评估风险因素,最终给出最优解决方案。风险利用则专注于优化组织内机遇性的风险因素,以使组织承担的风险有更高的效益。四是管理监控。风险对组织战略目标的影响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求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此外,风险管理效果监控有助于全面风险管理过程在动态的循环过程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第四,为了保证风险管理效果的有效实现,完整的配套设施是全面风险管理过程必不可少的。全面风险管理的配套设施包括:一是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已经是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更是董事会的重要职能之一。二是内部控制。为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企业需要对潜在的风险构建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三是组织和部门管理。一个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与其他组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是全面风险管理必备的配套措施。四是数据和技术资源。风险管理部门可通过会计系统和前台交易系统获得相应的数据,并通过相应的技术途径实现风险分析和处理。五是积极组合管理。组合管理是将风险与公司的目标结合,将风险因素进行组合管理,充分利用风险的天然对冲效应和分散化效应,实现风险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应用于公共
危机治理的可行性公共危机治理是涉及多方社会主体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在高效、合理的决策组织下形成制度性的系统规范。发源于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论在企业内部已有相对成熟的发展,值得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进行尝试。第一,风险管理理论在商业银行内部发展成熟,有一定的管理实践基础,形成了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恢复为主的过程管理,其模式比当下的应急式风险管理更加科学,有助于全面预防和控制危机。第二,全面风险管理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主动性与时效性。一方面,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应对危机的各个主体更加主动地适应规范,最大限度地规避或管理风险。另一方面,该管理体系也使政府能够在纵向和横向对公共危机进行更全面的管理。第三,西方国家在公共危机治理上有类似的经验。西方各国公共危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或多或少吸收了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内容。美国的危机治理体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在组织结构上,成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整合国防机构、情报机构进行辅助,以应对战争危机管理。还成立了一体化危机管理机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署”,负责对大型灾害的预防、应对、恢复的全方面工作,直接向总统汇报。城市社区组织与民众对危机的积极响应是美国危机治理的一大特色,在社区层面有社区危机反应团队、医疗预备队、街区守护者等志愿组织,形成了危机管理的多元主体。
三、全面风险管理视角下公共危机治理机制的重构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来源于企业,但其全面风险观、整体化风险理论、风险管理框架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给公共危机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第一,应急管理理念向公共危机治理理念的转变。目前,政府对于公共危机的管理,急需从国家管理、应急管理的方式向全面公共危机治理转变。根据整体化风险理论及风险管理框架的内容,公共危机治理应该建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NGO组织、企业、公民能够制度化协同的开放型组织网络。它将以公共危机预防和治理为目标,对公共危机进行整体性管控,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一种制度创新和体制突破,有助于我国实现公共危机管理的跨域。第二,公共危机治理的动态化过程框架。公共危机的爆发是一种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必须以全主体、全风险、全过程的危机管理理念,将风险管理、风险要素管理、应急管理和灾害管理整合进公共危机治理框架之中,形成动态循环的治理框架。一是危机条件下的社会主体管理,包括政府、企业等机构与公共媒体之间的管理;二是风险管理,重点是风险的监测、评估;三是风险要素的管理,主要是对风险要素的识别以及风险要素的防控;四是风险过程管理。在常态管理中,危机管理应该包括危机过后的风险管理、准备阶段的危胁要素管理及恢复阶段的灾难管理。
危机时刻则应该将应急管理区分为常规应急和非常规应急;五是引入学习反馈机制。通过制度确保在危机治理过程中持续学结应对危机的新方法、新经验,并促进这些方法、经验畅通的共享。作为危机治理反馈总结环节,将有助于提升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处置能力和效率,为应对更复杂的公共危机事件奠定基础。第三,公共危机治理过程的执行思路。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政府以外的民间慈善组织、志愿团体以及国外的救援和志愿团体等社会组织都有所参与,但也仅仅是危机事件后某一个阶段的临时投入,而且是建立在强大的政治动员或感召之下的参与。这种参与往往缺乏组织性、专业性和持续性,导致社会组织无法有效发挥其灵活性、规模性、可及性等方面的优势。公共危机治理思路首先在于调整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公民等相关主体的关系,在法律和管理层面明确各个主体的权责。针对不同的主体设定相应的行政程序、行动准则及相关规范,同时在组织、管理体系上体现公共危机治理的多元参与,为各个主体全程参与、相互协同提供平台。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逐步完善,解决好各类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问题。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政策架构,制度化地引入NGO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持续参与,形成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制度体系。
四、全面风险管理视角下公共危机治理的实现路径
公共危机治理不是一个静态的、独立的过程,是一种动态的、全方位合作的体制。现行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系中,急需以平战结合、统分结合为原则进行权力配置,按照分级分类、条块结合的网络化管理方式进行体制的调整。突破现行行政命令式的公共危机应对体系,使组织结构由垂直型向扁平型公共治理体系发展,建立政府与社会共治危机的复合型组织合作模式。第一,建立综合协同的核心治理机构。公共危机治理需要组织结构具有相当程度的弹性,并且尽可能的减少中间环节,以保证危机治理的效率[7]。需要组织结构扁平化以及组织方式网格化。既要保证各个应急主体的独立性,还要保证应急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因此需要设立常态性的,单独的危机管理部门作为核心机构,在战略高度指导和决策公共危机治理活动。根据西方国家的危机治理经验,多元化主体是公共危机治理机构的组成形式,有助于协调各个主体的行为,形成合力,最大程度的发挥核心治理机构的“大脑”作用。
公共危机治理的公共性需要每个主体都具有履行义务的意识,尤其是不能出现各自为政的状况。我国现行的公共危机治理体系中,各职能部门和不同险种的管理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都缺少具有综合决策、全面协调功能的常规性核心机构,各部门主体的职责、角色和组织机制不够清楚明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危机管理资源的浪费。基于此,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核心机构应该分为三级,即中央——区域(或省级)——地方。各个层级均设置其公共危机治理的核心机构,明确其组织结构和组织职能。各层级本身具有独立应对一定程度公共危机的职责和能力,各级别核心机构又可协同,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合作网络,以应对更大范围和程度的危机。一是国家公共危机治理机构。该机构是全国最高的危机治理领导协同机构,由国务院和各个部位组成,形成整合全国范围应急资源的协调机构。其职能在于集中规划全国公共危机治理的方案,集中调配和整合全国各地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全国性的公共危机治理力量。二是区域或省级公共危机治理机构。该机构可以是区域性的几个省份共同的应对机构,也可是某一个省份的危机治理机构。区域性针对类似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灾害具有共同性,需要共同应对的省份。这些省份面临的公共危机往往具有共性,依靠单一省份无法有效应对,需要组成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机构,统筹整个区域的危机治理资源。三是地方公共危机治理机构。该机构是国家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机构的延伸。平时主要职能是对风险因素的预测、管理,对公共危机治理措施的演练和宣传。战时则是根据国家和区域危机治理机构的统一部署进行危机应对和处置,是公共危机应对的基层组织。以上三种危机治理机构是各自层级的最高级危机应对机构。这种核心机构的治理机制将逐步发展,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能够将分散的社会资源和力量整合,可以解决部门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端,有助于加强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形成政府主导。第二,建立动态适应性的决策领导体制。公共危机决策具有独特性,是非程序化的决策[6]。政府不是决策的唯一主体,应该将众多主体纳入到决策范围,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这就需要摒弃传统的决策模式,通过决策程序再造来优化决策程序。公共危机多元治理主体需要通过协商形成共识方案,明确不同时间各个主体职责,在各主体之间形成明确的决策、行动方案,而总体性、全局性的指挥决策由核心机构统一决定。
[摘要]本文从知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和特征、发展路径及未来趋势做了探讨。知识的有限性和有限理性是家族企业走向社会化的主要因素,家族企业由内在制度占主导到外部制度占主导的转变是家族企业突破发展瓶颈,是实现社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家族企业知识论制度经济学发展路径
家族企业都是当今世界最具生命力和活力的企业组织形式,同时也是出现问题最多,平均寿命最短的企业组织形式。既然家族企业是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而其成活壮大的比例极小,特别对中国的家族企业来说。所有这一切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家族企业如何能够不断创新,持续地保持企业竞争优势,延长企业的寿命。
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家族企业的定义和特征,接着运用知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中国家族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发展方向进行探讨。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及中国家族企业的特征
1.家族企业的定义
美国著名学者钱德勒对家族企业下的定义为:“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也有的学者认同美国学者唐纳利的定义,把家族企业界定为统一家族至少两代产生能与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经济组织。潘必胜认为,当一个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庭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
综合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家族企业是一个或数个有紧密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合法传给后代的企业。
2.家族企业的特征
家族企业的特征,也即优势和劣势。其优势是:降低市场契约或企业契约配置资源的交易成本;减少企业内部的委托成本。家族内部关系中的利他主义可以克服由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成本巨大而造成的委托问题。家族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主要特征是家族企业的资源配置大部分是通过利他主义和有关的义务确定的,这在企业成立初期资金技术缺乏的情况下作用尤其突出。其劣势是: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家族以外的人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产权的封闭型,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管理方面以人情和伦理代替制度规范,使企业管理制度扭曲;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形成正确的战略决策。其特点:家族企业结构的基本特征是“差序格局”,受中国宗族文化的影响很大,家族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家族企业优缺点的主要根源。
对于如何对家族企业治理取长补短,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学者们多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要实现家族企业的产权社会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外部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资本市场的完善等。应当说,这些研究触及了家族企业变革的实质,但对于家族企业必须转变的理论研究似嫌薄弱,下面本人力图运用知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说明家族企业变革的内在原因。
二、“知识问题”是家族企业变革和社会化的本质因素
知识按传递方式可以分为可言传的知识和不可言传的知识,可言传的知识可以靠语言记录来进行传递,不可言传知识需要学习者的亲身实践。新知识的获得产生于边际性适应和既有知识的变化,分为突变性的知识增长和适应性知识增长两类。个人要作出决策,就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获取知识),信息的收集需要成本,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有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过程。同时,信息收集的特殊之处在于个人在获得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取某类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效益。所以知识搜集成本必须被看作“沉淀成本”。信息的收集、新知识获取的成本是单个人或单个组织所无力承担的,因此人们才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与他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分工和合作。
由知识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家族企业只依靠企业主或其家族的知识和经验,是不可能使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企业产权和经营权的封闭性是家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打破这个瓶颈,家族企业只有使企业社会化,也即是股权的社会化和经营管理权的社会化、监督的社会化,这是家族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国外之所以有许多百年的家族企业,是与其企业的社会化,广泛吸收社会的知识、智慧、资金分不开的。因此,虽然国外家族企业和中国家族企业都称为家族企业,但其内涵和外延是有区别的,中国的家族企业主要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的社会化还没有提上日程。欧美的家族企业一般只是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中国的家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完全由一个家族来掌控。所以欧美的家族企业家族的影响已十分淡化,事实上完成了由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转型,完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社会化。现代企业制度是各种契约和制度的集合,通过这些契约和制度,能够迅速有效地实现信息的收集,降低收集成本,这也是欧美家族企业常盛不衰的原因。中国家族企业受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影响,同时,外部法律制度、经理人制度、融资制度的不健全也阻碍了中国家族企业向更高形式的家族企业发展,阻碍了企业社会化的进程。因此,中国的家族企业由于成本的高昂和对经理人机会主义与败德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资源约束,始终不能改变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封闭性。中国的家族企业由于不能充分利用社会已有知识,单纯依赖企业创始人和家族的有限知识,最终造成了企业发展停滞或迅速破产。
三、家族企业内在制度向外在制度的转变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途径
有限知识和有限理性是法治社会存在的基础,同样也是企业治理的基础。知识的有限性证明了理性的有限。制度是为减少信息收集和获取新知识的成本而固定下来的经验。制度可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原则,而外在制度则被定义为外在地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内在制度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外在制度则需要国家来制定。内在制度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社会整合上具有极其主要的意义。内在制度主要包括习惯、内化规则、习俗和礼貌、正式化内在规则四种类型。
家族企业的制度大多属于内在制度,是中国传统家族伦理观念的产物。血缘、姻缘、地缘、学缘、业缘、构成了企业的内在制度环境,这种内在制度是家族企业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主要制度,企业主要通过这种关系进行治理。这种家庭与企业合二而一的治理机制在家族企业产生和发展时期,能够发挥内在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决策迅速、管理成本低廉的特点,这主要是由家庭存在的利他主义思想和追求家庭共同利益的结果。但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家族成员的利己主义抬头,容易发生利益摩擦。企业发展所必须的社会化也因产权和经营权的封闭型而迟滞,无法引进外部智源和进行融资,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企业的整体利益和家族某些成员的利益容易发生冲突。
要解决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也即企业的外在制度。这是因为内在制度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内在制度往往含义模糊,弹性较大,不利于节省信息收集成本;企业主或家族成员根据内在制度管理企业,往往存在偏见和倾向性,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合作的企业秩序;内在制度的执行往往缺乏强制措施,处理结果难以服众;内在制度不能强制企业成员做出可靠的契约承诺,使作为契约集的现代企业组织松散,缺乏竞争力;内在制度的执行和发挥左右往往依靠歧视和排外,区分内部人和外部人,排外性和小规模是内在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企业史表明,内在制度只能把企业推进到一定的规模,超出这个规模,外在制度也即现代企业制度就开始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制度和家族企业的社会化过程相辅相成,使家族企业成为现代的、开放的、公正、公平的企业。当然,外在制度在家族企业占主导的前提条件是外部法律制度的完善,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完善,社会诚信机制建立。所以外在制度的真正实行还有待于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美)小艾尔福雷德·钱德勒:《看得见的手》[M].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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