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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对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财政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各相关机构在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时的会计核算和相关内容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正式展开,还会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会计规范将不断走向成熟,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于一致。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除了提供判断特定金融工具余额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还鼓励企业提供关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围、相联系的风险、所服务的经营目的和评述等相关信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对证券化资产的披露做出规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关的会计政策、数量、现金流量、确定保留权益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及公允价值对关键假设变动的敏感程度,还要求企业披露以下内容:(1)静态资产组合的现状及预计的损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损失及折扣率的不利变化,可能对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减低的重点测试;(3)本期内证券化特殊目的主体与转让人之间全部的现金流量;(4)转让人所管理的表内和表外资产中,期末拖欠债务及本期的净信用损失。
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创新实践的步伐明显放缓。尤其是我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通过投资拉动沉积下了大量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全球经济还面临二次探底风险,还需要持续的经济拉动措施。所以,我们必须正视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加快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发展。
资产证券化产品虽然归结为债权类融资工具,但它与企业债的结构具有本质差异。发行企业债的主要目的是投资于新建项目,它的还本付息是建立在拟投资项目达产后所能产生回报的基础之上,是以企业的整体信誉为基础的融资活动。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以资产的信用代替了企业的信用,它一般以已经建成的项目为基础,该项目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而且也有历史数据支持,可信度较高。并可通过结构设计实现内部信用增级,即使是作为外部信誉增级的第三方担保也只是针对该特定的资产,而非担保整个企业。所以,担保的风险程度也大大降低了。
而且,资产证券化作为直接融资平台,由于其结构化融资的独有特性,特别是其某种“转移支付”特征,使得其可以成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融资平台。
因此,我们预计资产证券化将在防止经济二次探底以及新农村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资产证券化可作为地方政府债的补充和替代品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政府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前几年发行了不少“城投债”。由于政绩压力,地方政府客观上存在着投资冲动,但是实际上当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将“风光”留给了现任政绩,将“风险”转移给了未来的政府。所以,地方政府债的发行规模理应受到监管。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既有的、实际上多数为上一任政府留下有效的资产为支持,可以说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因此,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在我国国情下,资产证券化是补充甚至取代地方政府债的最佳选择。
资产证券化将在我国发展战略中扮演重要角色
实施国家发展战略和市场经济行为的短期目标往往难以统一,全局的和谐均衡发展与区域性经济效率往往在短期难以达成平衡。因此,国家战略的实施,过去主要依靠非市场化运作的国家政策扶植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支持,这往往未能有效调动全社会的资源,与市场化的运作效率相比尚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通过信用增级(如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级措施),可帮助相对落后的地区实现市场化的直接融资。它可在相对发达的地区和相对落后的地区建立起一座桥梁,以帮助相对落后的地区实现市场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资。
(一)依法设立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SPV)
一个国家开展资产证券化初期,常常由政府设立SPV,因为政府设立的SPV享有许多便利条件,历史上第一项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由美国的GNN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完成的;我国香港特别政区的香港按揭公司(HKNC)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这在中国内地也完全可以借鉴。但是,这类机构具有阶段性,随着各国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成为市场主体。
(二)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为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提供法律规范
世界上一些资产证券化推进较为顺利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立法,如美国国会根据1989年通过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方案》,专门成立RTC并赋予其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职能,并通过《破产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对RTC的运作进行严格规范。意大利1999年通过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法国1988年进行了证券化专门立法,日本证券化进程中颁布了《特定目的公司法》。波兰制定的《银行与企业重组法》赋予了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大大地提高了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的主动性。我国台湾地区在2000年6月20日通过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机制
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实现真实销售。界定资产转移是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采取措施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明确要求,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真实出售,转出人对转出资产不存在事实上或者间接的控制权。
(四)加强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方面的立法
不良资产大多是流动性差、信用等级低的资产,所以在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就显得极为重要。因为信用增级不仅可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信用增级后要聘请权威的专业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由《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会计法》等构成,虽然为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交易、破产隔离技术、特别目的信托的设立以及资产的保管等方面提供子法律依据,但还没有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从而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性与规范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缺少对资产证券化“证券”形式的法律认定
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是至关重要的。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特性来说,它是建立在特定资产未来现金流偿付基础上的融资,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无关,因此,资产支持证券并不是以发行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而是以特定的资产为支撑。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调整的证券范围是以发行证券企业自身的整体信用为支付保证,证券持有人的投资收益多寡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相联系。所以,资产支持证券的调整规范应着重于金融资产的转让、融资结构的设计和担保等方面,而《证券法》更倾向对发行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公开和有关部门对之进行的监管。如果资产证券经国务院认定适用《证券法》,那么《证券法》将对资产证券所包含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律主体鞭长莫及。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循。
目前,国内包括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证券化实践中,一般采用信托方式,相应的信托受益凭证不需要公开发行,因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位问题并未凸显,如果将来随着证券化市场的发展,需要跳出信托形式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话,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界定将会成为极大的法律障碍。
(二)SPV设立目的与目前法律相冲突
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它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被限制的对象,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运作上,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然而,设立5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5叫的运作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三)实现风险隔离方面存在法律障碍
资产证券化结构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使SPV远离破产,保护资产支撑证券的持有人得到及时偿付,免受破产的影响。目前,我国在破产隔离机制方面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到,但还没有进行专门立法。
基础资产作为债权的抵押物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与担保债务数额相等的资产;二是超出所担保债务数额的超额抵押资产。但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这两部分资产不能有效被破产隔离,只有第一部分才能保证5PV具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因此,5PV不能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隔离,证券化风险最终转嫁给众多投资者,致使资产信用来源受损,进而可能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成功。此外,商业银行运作不良资产时,往往会以较大的折扣出售给5PV,使得不良资产本身的收益与5PV的融资成本之间存在差价,这个差价能否继续作为资产证券提供支撑,则值得探讨。《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若干时间里发生的非正常交易无效,因此,当银行以折扣方式出售其资产时,法院势必依法认定该交易无效。
(四)信用增级的法律规定的缺失
由于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操作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信用增级问题加以规定,这影响了信用增级的规范性与操作效果。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机构是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因此,必须加强相关立法,规范信用增级的流程。
三、优化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对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经营范围、业务品种、市场行为规则、服务对象、财务监管、风险控制、监管主体的职责权利等,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变更的确认问题、证券化后的追索权问题、特定目的载体的身份问题等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法律建设方面,应该根据法律变动的难易程度,由易到难地逐步推进。对于有些次一级的法律和部门法规,可以先行调整;而对于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则置后调整。就短期而言,可以对信托公募适度放开,并扩大信托筹资规模和份数,从而便利特设信托(SPT)这种目前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方式;同时对企业债券的筹资资格适度放宽,允许特设信托以资产为依托发行债券。就中长期而言,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资格和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公司性质的特别目的载体能够合法诞生。同时,针对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立法机关应进行协调,修订已有相关立法的部分内容,消除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阻碍。
(二)建立有关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税收制度及法规
实际操作中,对一部分不良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拍卖或破产处理必然会发生折扣损失,它涉及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判断和银行账务处理问题。在不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方面,有两个基本的同时也是关键的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确定:其一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在什么样的前提下才能被分离;其二是特定目的的载体是否需要和原始权益人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在税务方面,由于证券化结构中易于发生双重税收,因此,需要本着税收中性化的原则,在税务机构和缴纳者都能够接受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一、文献回顾
1、我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与REITs综述
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各类债权无疑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业未来收益权作为另一类主要证券化资产,其发展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吴越,2013)。对于苏宁、中信物业资产这类较为新颖的证券化实践,有学者(张悦,2014)因其基础资产异于前述两类资产特性,考虑将其单独归为一类。相对于前两类证券化研究而言,该基础资产特性及影响分析较少,值得进一步展开。
对于一些金融从业者,苏宁、中信物业证券化行为的另一个理解角度则来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作为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证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黄汉江,2004;李智,2007等),传统REITs与该类资产证券化确有相似之处,特别当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涉及物业不动产或相关债权时。然而严格来说,资产证券化与REITs这两种相对独立的证券化手段,其区别体现在资产选取范围和实际证券化操作的各个方面,本文也将对这些方面进行一定的梳理。
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影响研究综述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效应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早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监督成本减少、流动性增进(Kehoe、Levine,1993)、监督成本减少(Steven L. S. 1994)等积极方面,我国学者张伟、周丹、王恩裕(2006)将这些大多涉及原始权益人的影响统称为财富效应。后来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影响也有了进一步的反思,如流动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这些负面效应更为宏观,若仅从对微观发起者的影响角度看,与正面财富效应多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可以将证券化风险对企业收益的减弱作用当作负面的财富效应。
在具体资产证券化研究中,基础资产选择和资产未来现金流期权定价两个方向也涉及到基础资产的微观影响。对于基础资产选择,微观影响分析帮助选择合适证券化基础资产和证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为主。其中,张旭、郭晓音、任丽明、李存金(2014)在军工企业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分析具有较为普遍的借鉴价值;而罗斌、曾祥(2006)、靳晓东(2012)等则考虑建立模型或选择指标体系来发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对于证券化定价方面,基础资产影响分析主要指(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受外在各种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期权定价思想(Findley 和Capozza,1977)是证券化定价中比较重要的一类方法,即将影响现金流稳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随机过程进行考虑。一些重要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影响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异质性(Stanton,1995)。与信贷(债券)定价不确定性主要考虑外部因素不同,物业资产价值及租金本身的变动性就可以被看作随机过程。王志诚(2004),仪垂林、刘玉华(2005)在(不动产)抵押贷款定价的期权思想使用正说明了这一问题。
综上,本文将在分析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侧重分析存在不确定性的商业地产基础资产、租金特性,以及对资产证券化、企业可能产生的新影响、新效应。
二、物业地产证券模式与REITs的异同分析
1、苏宁云创(一期)证券化模式分析
本节以苏宁资产证券化(一期)为例进行分析,因为其证券化中的具体细节最多借鉴了REITs的形式,这一方面可能与其更为迫切的发行、增信有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中信物业资产证券化发起模式的探索。
苏宁物业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被称为私募股权REITs,是由于其在资产证券化前的物业处理上借鉴模仿了股权类REITs。具体而言,苏宁通过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当于REITs)进行交易(见图1左上部分),获得这11家门店的控制权,并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从物业等固定资产变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之后苏宁再通过认购私募投资基金全部份额的方式来实现对这11家门店的间接控制,为进一步证券化做好准备。
在不考虑增信措施及其带来的收益情况下,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而实际主要涉物业租金及本身价值收益。从REITs涉及资产角度而论,可以看作债权、股权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权类REITs。实际上,标的资产分为债权和私募基金股权,主要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级增信使用。
虽然苏宁等物业资产证券化具有REITs属性,然而仍与真实REITs具有许多差别。一是发起主体不一样。前者为资产拥有企业;而后者为REITs本身。二是发起目的不一样。REITs资产证券化发起者的主要目的为盘活固定资产和融资;而传统REITs为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集合”中小投资者资金并进行房地产业投资。三是基金经营方式不一样。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规定了整个证券化流程,其基金可决策性极小;而REITs无论是股权还是债权型,其经营都是对物业投资动态调整的过程。四是投资标的范围不同。资产证券化投资标的主要固定为被证券化物业;而后者范围并不确定,由REITs实际经营决定。
2、资产证券化与REITs分类及异同对比分析
在商业地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对资产证券化与REITs模式的异同进行分析。由于金融机构证券化基础资产以信贷为主不涉及地产,这里实际考虑非金融企业的证券化与REITs的异同。实际上,REITs的投资涉及地产及相关债权,由证券化基础资产是否涉及地产物业可以较好分析二者的关系,如表1所示。
由表1并结合苏宁与REITs异同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般REITs与资产证券化的交集主要集中在被证券化的房地产及债权方面。同时,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在模式设计时也借鉴了REITs的模式。但资产证券化与一般REITs在主体上仍是两个独立的证券化方式,在发起者、发起目的、投资经营方式等方面仍然不同。
三、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分析
1、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辨析及影响分析
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较为特殊,区别于一般债权、收益权资产。在该证券化中,商业地产整体作为基础资产,资产期末价值与各期资产租金收益构成整体地产价值,其中租金部分与收益权又有相似性。事实上,该租金收入与收益权仍有区别。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权一般来自于企业相关基础资产、产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实租金、费用,如物业对外租金、水电企业相关水电费;而对商业地产证券化租金来说,其原本是发起企业自有物业的隐性租金成本。由于资产证券化导致基础资产的转移,使得该隐性租金由发起企业向证券化投资者支付。
由于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其风险特征将产生如下几方面影响:一是发起企业(如中信、苏宁)物业为自用性质,企业经营风险对资产租金收益的影响更为显著。二是在商业资产较为优质的情况下,资产本身特性通过资产剩余价值能起到较好的企业风险隔离效果。就具体机制来说,由于物业资产能较好变现,避免了发起者违约情况下物业不得不再次租赁以回收租金的缓慢做法。三是相对于仅依赖于收益权的证券化产品而言,商业地产证券化同时体现了基础资产价值与租金价值,无疑使该类证券化产品未来现金流更加稳健。
2、实物地产证券化影响的简单模型分析
这里主要考虑影响资产价格的收益率及相应波动率因素,假定租金与资产价值保持一致变化。资产价格方面,仿照股票价格行为经典模型――几何布朗运动,建立物业资产价格所服从的过程:
dS=μS?S?dt+σS?S?dzS (1)
其中,μS为资产价格增值所带来的平均年收益率,σS为资产价格的波动率,dzS为标准维纳过程。在时间段t内,资产价格增值的平均收益为μ?t,收益的标准差为σ?。
这里与股票的不同点在于,资产本身的价值存在升值(物价)和实际折损两个方面的作用。考虑我国商业地产资产的现实情况,价值增值仍占主要作用,故μ>0。
同时,当假设0―T之间的连续复利收益率为x时,即ST=S0?e^(x?T)时,收益率服从分布x~?(μ-σ^2/2,σ^2/T)。这里,收益率的方差存在随着时间T的增长减小的趋势。
考虑对未来资产价值收益的一个近似表述,即忽略波动率影响,以期望值进行替代,则我们可以得到近似的表达式:
E(ST)=S0?e^[(μ-σ^2/2)?T] (2)
设租金与资产价格完全相关的,起始租金率为q,则每期租金为:
E(Ri)=q?S0?e[(μ-σ^2/2)?Ti] (3)
这里Ti为证券化发起(0期)到各租金支付期(i期,i=1,2…,n)的时间。
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总额为Z,并设其物业未来现金流收益的折现率为d,则:
Z=S0=q?S0?e^[(μ-σ2/2-d)?Ti]+S0?e^[(μ-σ^2/-d)?Tn] (4)
这里折现率d体现了物业资产收益全部转化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收益时的收益率。其越高,将会提高企业收益留存或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带来财富效应。
进一步假设租金支付期间相等,即Ti= i?TH,i=1,2…,n,TH为常数,并设y=e^[(μ-σ^2/2-d)?TH<1,则:
Z=S0=q?S0?yi+S0?yn?1=q?y/(1-y)+yn?(1-y-q?y)/(1-y) (5)
由e^(μ-σ^2/2-d)?Tn=y^n=0,简化认为y^n?(1-
y-q)/(1-y)近似为零,则:
y≈1/(1+q) (6)
将y的具体表达式回代(5)式,则物业现金流的收益率为:
d≈μ-σ2/2+1/TH?ln(1+q) (7)
由上述简化模型可以看出,物业现金流的折现率d主要由资产未来收益率、其波动率、租金支付间隔期限和租金率决定。资产价格预期收益率μ和租金率q越高,越能提高物业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d,并潜在提高企业财富效应,而租金支付隔期限TH则正好相反。在该模型中收益波动率σ对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影响为负,说明资产收益的波动性越小,越有利于产品和企业价值提升。通过公式可以看出,在相同变动情况下,资产价格预期收益率μ和租金率q的提高最为有利于证券化产品和企业。在实际中,这表现为我国核心地段优质物业的不断升值趋势(历史+预期)及租金相应提升,使得证券化产品和企业证券化收益总和提升。
上述模型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忽略部分y^n?(1-y-y?q)/(1-y)不显著为0。当1-y-q>0时,该部分的存在将使得d比模型中提高;反之(1-y-q<0时)则降低。同时,该部分可能对下文地产未来现金流收益的折现率d分析结果产生部分影响。一个更为准确的方法是采用模拟分析进行考虑。
3、实物资产与其租金的共同影响分析
以上分析主要考虑了物业资产对租金的补充作用和对企业证券化的财富效应。在实际中,由于租金与物业价值的不完全相关性,特别是一些发起企业对租金的约定或保底措施,二者的变化趋势呈现了极大不同。由此,以二者为支撑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必然更为稳定、优质,因为相对于单独收益权而言,二者起到了风险分散化的所用。
四、结论与展望
1、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最新出现的优质物业地产证券化在借鉴传统REITs的基础上,达到了物业地产证券化的目的。但与传统的REITs相比,商业地产证券化在发起者、发起意图、运作方式及基础资产方面仍有显著的区别。
与以往类型的基础资产证券化相比,优质物业地产本身价值及租金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稳定性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改善了企业的融资效果和财富效应。模型指出,资产价格的预期增长和波动对这一效应具有影响,特别是前者能极大地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收益。
一、美国对风险留存的要求
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①(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其中941条款提出风险留存的要求,要点如下:
(一)证券化发起人②必须保留证券化产品不少于5%的信用风险,但合格的住房抵押贷款③(QualifiedResidentialMortgage,QRM)和满足监管机构④联合制定的承销标准的发行人除外。
(二)禁止证券化发起方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和对冲上述自留的信用风险。
(三)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认为合适时,风险自留比例可以在发起人与证券化机构之间分配。(四)对农业信贷部门、政府担保的住房贷款和合格的住房抵押贷款采取豁免政策,⑤并且SEC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可以联合采取对该条例豁免。⑥《多德-弗兰克法案》946条款要求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OversightCouncil)在法案生效的180天内,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风险留存宏观经济效应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已于2011年1月完成,主要结论是:信用风险留存要求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发起-配售”模式内在缺陷所导致的风险,有助于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服务经济增长的积极效应。2011年3月29日,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美国证监会(SEC)、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联邦住房金融局(FederalHousingFinanceAgency,FHFA)以及住房和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ofHousingandUrbanDevelopment,HUD)联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风险留存细则——《信用风险留存草案》(CreditRiskRetention,Proposedrule)。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原定为2011年6月10日,后因业界存在着较大争议以及立法的复杂性,该草案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推迟至2011年8月1日。但截止日后至今,尚无其他修订稿或正式稿出台。《草案》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化发起人必须持有至少资产支持证券⑦经济利益的5%。《草案》还列举了五种风险留存的形式:一是垂直(VerticalSlice)风险留存。发起机构需要保留每一层证券化资产至少5%的风险,无需考虑各层级的账面价值。二是水平(HorizontalSlice)风险留存。发起机构需要保留不少于整个证券化产品面值(parvalue)5%的次级部分的风险。水平风险留存的条件是:其必须是最可能遭受损失的一层;本金数量的减少量不能比其他层收益减少得更快(这样才有能力补充其他层的损失);直到其他层的收益得到完全满足,否则其无法获得任何本金。三是L型(“L”Shaped)风险留存。其本质是垂直风险自留和水平风险自留的综合,对所有档次证券化产品合计留存风险5%以上。即发起机构除了按垂直方式持有每一层证券化产品风险的2.5%以外,还必须持有总计占比2.564%以上的次级档证券化风险。四是出售者收益(seller’sinterest)风险留存。也称为循环资产主信托模式风险留存,主要用于主信托形式的证券化产品。此类产品利用循环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例如信用卡账户。在这种情况下,循环资产主信托的支持机构必须持有5%以上的风险留存,其计量基础是资产池未偿本金的5%。五是代表性样本(RepresentativeSample)风险留存。发起机构持有与证券化资产风险程度相近的资产,该资产证券化后的风险与已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暴露相同(因此被称为样本)。该方法主要用于汽车贷款证券化,通常发起机构汽车贷款证券化不是为了出售这些贷款,而只是作为一种融资策略。发起机构至少持有将被证券化的资产池未偿本金数额5%的资产。《草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证券化交易实行豁免,允许四种类型的证券化可实施低于5%的风险留存标准:第一类是GSE豁免,即对FannieMae或FreddieMac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实行豁免;第二类是合格资产豁免,即对达到特别承销标准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商用不动产抵押贷款、商业贷款和汽车贷款证券化实行豁免;第三类是再证券化豁免,即对少量符合一定标准的再证券化交易实行豁免;第四类是其他法定豁免,即与《多德-弗兰克法案》941条款中的豁免事项保持一致。
二、欧洲对风险留存的要求
2009年11月17日,欧洲议会颁布了修订版的资本要求指令(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Ⅱ,CRDⅡ),并了122a条款(Article122a),对风险留存做出了规定,以促进证券化发起机构在资产转移时尽到更多的尽职义务。2010年12月31日,欧洲银行监督委员会①(CommitteeofEuropeanBankingSupervisors,CEBS),了122a条款的操作指南(GuidelinestoArticle122aoftheCapitalRequirementsDirective),②供欧盟各国家根据自身法律环境参考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在欧盟经济区域内接受监管的信贷机构(一般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其投资证券化产品、产生证券化暴露、或者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起人或发行人时,除了遵守必要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要求,还必须持续(onanongoingbasis)持有最低5%的证券化净经济利益(neteconomicinterest),并且上述留存风险不得转移、出售或对冲。风险留存方式有四种:一是垂直(Verticalslice)风险留存,即至少自留每一层级资产支持证券面值的5%;二是发起人利益(Originatorinterest)风险留存,即对于循环证券化,自留不少于5%证券化风险暴露;三是表内(On-balancesheet)风险留存,即随机选择的暴露必须不少于证券化风险暴露名义价值的5%,潜在证券化的资产池风险暴露不得低于100;四是第一损失(Firstloss)风险留存,即从第一损失层起自低到高保留不低于5%的风险暴露。豁免条款包括:一是有中央或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各成员国公共事业实体或当地监管部门、多边开发银行等机构提供全额、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二是基于一个清晰、透明、流动性较好的指数产品的交易;三是并非为证券化而发起的银团贷款、应收账款及信用违约互换等交易。
三、欧、美风险留存要点对比
总体上看,满足美国《草案》要求的证券化交易同样也满足欧盟122a条款的要求。就细节而言,122a条款没有提出L型风险留存,豁免条款也不同。对比而言,122a条款是原则导向型的,范围较宽,因此遵守122a条款的证券化交易可能并不一定能满足《草案》的某些技术性要求。此外《草案》的监管对象是证券化的发起人,而122a条款的对象则是证券化的投资人。具体比较见附表。四、对我国的启示2005年12月,以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发行资产支持证券(CLO)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为标志,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拉开序幕。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2005年至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总规模为667.83亿元,涉及11家金融机构。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自2009年以来没有发行新的产品,但近期试点有望继续推进。总体来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产品类型日益丰富,发起机构和基础资产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缺乏监管、创新泛滥的资产证券化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证券化基础资产质量较好;监管部门对证券化参与机构有严格的准入要求;证券化产品结构简单,全部是传统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危机中,资产证券化自身运作暴露出来的风险和监管漏洞,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初级阶段完全得到了有效防控。
(一)继续鼓励开展稳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挥资产证券化对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稳健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不协调的状况,有利于增加债券市场品种、促进金融机构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应当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在盘活信贷资产流动性、优化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只要重视制度建设,有效防范风险,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经验教训,认真总结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按照循序渐进、审慎稳妥的原则稳步推进,继续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仅风险可控,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资产证券化这个金融创新工具在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稳步推进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该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进金融创新。一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相关要求,积极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拓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融资渠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二是加强监管,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入池基础资产选择、产品结构设计和风险定价、资本计量、信息披露、会计规则、信用评级等方面的指导管理。三是培育更多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扩大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群体。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并引导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证券化专业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规范运作。
1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1科技成果的内涵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统称[6]。目前一般将科技成果分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意义上的科技成果主要指的是应用技术成果,本文所讨论的科技成果特指应用技术成果。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一般来讲,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就是资产,比如科技成果仅仅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刊物上,或者以某种原型存储在实验室而没有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就不能称之为资产,但是如果科技成果面临交易和商业化,需要通过科技评估来量化其内在价值时,应该将其视为资产来看待,在现实的技术成果转让中我们都将其视为无形资产。本文所谈的应用技术成果都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来处理。
1.2资产证券化的内涵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发行可供资本市场投资的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7]。然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应该是一种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的过程。所谓资产价值标准化表述,就是资产证券化后使得原来的资产的经济特性从自然固化状态(流动性差的状态)分离出来转变成容易分割、组合的有价证券,可增加其流动性,不仅有效促进商业化交易过程,而且也推动资产的现有价值向未来价值的延伸和融合,是资产价值形态的转变。
1.3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内涵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根据上述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内涵,本文认为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科技成果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从流动性差固化状态转变为可分割的、流动性较强的有价证券的过程。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本来不易分割,流动性较差,但是通过证券化技术却可以将其分割成流动性很强的有价证券,这不仅增强了技术成果市场上交易的活跃性,更重要的是为科技成果商业化带来资金、技术、市场及管理上的支持。科技成果证券化和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科技成果价值难以评估以及基础资产权利状态比较复杂等,所以科技成果的证券化需要更为完善的交易机制。
2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4种途径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广义角度的概念,所以本文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对其进行分类。从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角度来看,主要由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种类来决定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分类。目前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因而可以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而从广义资产证券化的角度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创业资本入股都是将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可以被转让的股份,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在这个角度上,除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两类之外,还可将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分为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入股两种方式。4种途径的具体比较见表1所示。
2.1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入股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方(比如高校和研究所等)将成果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卖给企业,企业则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而不是现金来购买这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也是一种技术交易过程,不同的是这种交易是一种科技成果资产内化成企业可转让股份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成果资产的价值形态由无形资产转变为可分割、交易和转让的有价凭证。相对于之前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上科技成果直接买卖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通过科技成果入股这一机制,可以加强研究部门和生产部门建立强大的技术联盟,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和研究部门的技术主体作用,有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和自主创新能力,从而充分实现科技成果资产的内在价值。我国科技成果入股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发展至今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已遍布全国各地,并为当地科技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自1999年以来,中科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约580家,目前正常经营的438家,已经或正在注销的137家[8]。但科技成果入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科研机构、高校所持股股权的归属问题,技术入股中的审批程序问题等。
2.2创业投资入股目前在我国创业资本市场上主要存在以下4种创业投资: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政府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以及公司创业投资(Cor-porateVentureCapital,简称为CVC)。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投资资金分别来源于政府财政和个人,而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以财务回报为目的股权投资活动。公司创业投资是指具有明确主营业务的非金融类企业出于战略目的对创业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其中,政府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创业期的创业企业,而风险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之后的创业企业。与科技成果入股主要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同,创业投资入股企业不仅能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支持(CVC)和资金支持,而且还能为创业企业带来强大的社会网络资源以及相应的咨询与管理支持。创业投资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其诞生对于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如硅谷和128公路)的崛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创业投资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全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3312.9亿元,总投资额为318.5亿元。我国创业投资的构成如表2所示,资本来源结构仍以未上市公司为主体,占总资本的34.03%,政府和国有独资合计占比30.59%,个人及外资资本占比明显提升[9]。我国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逐步向好的资本市场环境的形成,将为我国创投业提供进一步的发展空间。
2.3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具有预期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特设载体,由后者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权利凭证的过程[10]。其本质是一种基于知识产权收益权的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知识资本和金融资本发展到现阶段的高度融合形式,同时是传统资产证券化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也是一种有效的知识产权开发利用模式。目前美国、英国和日本已经是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实践地,同时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是这些国家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最重要的途径之一。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是1997年美国PullmanGroup公司以英国超级摇滚歌星大卫鲍伊出版唱片的许可费收益权作为基础发行有价证券,成功地从资本市场融资5500万美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实践的案例,但是我国已经积累大量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2013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82.5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188.15万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00.97万件,大量的知识产权将为我国展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大规模的基础资产。
2.4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长期以来,因为需要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抵押的实物资产较少而很难获取融资,以科技成果(如知识产权)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是一种解决这类融资问题的新型方式。但是由于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困难以及商业化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银行面临较大的风险,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通过质押贷款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风险隔离机制以及信用增级,银行不仅可以将贷款的风险转移给广大投资者而且可以及时回收资金减少流动性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而且企业也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将极大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过程。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质押贷款主要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专利质押贷款,据统计,2013年我国专利权质押金额首次突破200亿元,达254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增长80%。可见,作为基础资产的专利质押贷款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3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
技术创新是指由技术的新构想,经过研究开发或技术组合,获得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商业化全过程的活动[11]。通常来说,技术创新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是新构想的产生到研究开发阶段,即研究与开发阶段,主要是获取新的技术;第2阶段是新产品的生产准备阶段,即中试阶段,具体包括工业工程、为新技术产品或过程进行的技术设计以及产品试制;第3阶段是新产品的推广与商业化阶段,即大规模生产阶段,技术创新开始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处在技术创新不同阶段的企业面临的风险、科技成果的利用状况以及资金的需求都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技术创新阶段选取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表3所示。
3.1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技术创新链条的最前端是研究与开发(R&D),研究与开发阶段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为基础去开发新的应用。在研究与开发阶段,技术成熟度不足,技术人员缺乏经验,产品性能不稳定,市场前景不明朗,缺乏管理经验,资金需求大。由于刚获取科技成果(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专利等和非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科技成果的价值并未马上体现出来,而且存在极大的技术风险,这时企业并不能直接利用科技成果获得融资,只有政府创业投资和那些敢于承担风险和谋求高收益的天使投资人才愿意向研究与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而作为科技成果的生产者高校及科研机构则可以通过科技入股的方式构成产学研技术联盟,不仅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和市场脱节的问题,而且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风险,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3.2中试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中试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通过“技术中试”与“市场中试”可缩短科技成果和产业化之间的距离,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因素,促进技术创新。在中试阶段,企业资金需求量很大,依据发达国家经验数据,技术创新活动各阶段———研究与开发阶段、中试阶段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资金比例应大致为1︰10︰100[12],这样的资金分配才能让科技成果较为顺利地进行产业化。在这个阶段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除了天使投资与政府创业投资之外,传统创业投资和公司创业投资开始介入,同时企业还可以尝试利用科技成果质押的方式进行贷款融资。一般而言,企业没有足够的资信获取抵押贷款,但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很多国家已经通过政策性银行为处于中试阶段的企业提供科技成果(如专利、版权和商标权等)质押融资贷款,况且中试阶段成果基本成熟,其实用性强、针对性强、市场明确,收益和投资估算比较准确[4],也有助于企业获得科技成果质押贷款。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科技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来降低风险,解决期限错配及流动性问题。
3.3大规模生产阶段的特点及成果转化策略对于刚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技术、产品都比较成熟,市场前景明朗,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收益风险,即工业化的产品能否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管理能力与市场营销能力,增加新的产品分销渠道以增进新产品的推广并开拓新的市场。这时企业需要大规模配套设施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资金需求量达到技术创新链条的峰值,而除了创业资本和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融资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融资发展模式。处于大规模生产阶段的企业一般已经进行了中小批量的产品生产和销售,在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竞争对手也开始模仿或者涉足该产品时企业已经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其基础资产(如知识产权许可收费权)已经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故企业可以考虑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而如果企业的技术能成为行业的技术标准时,企业将获取产品市场定价的主导权,其知识产权交易本身就可以为企业带来不菲的收益;且通过证券化技术也可以获取更多的资金,在上市之前企业也可以引入并购资本等私募股权投资来整合企业资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加企业价值,为企业上市做准备。
4结论与建议
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利用科技成果本身的资产属性来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本文讨论的4种证券化途径中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入股在我国已经得到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与科技成果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实践案例。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应该成为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力。基于以上认识,本文针对我国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证券化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本文所提出的4种资产证券化途径实践的前提都是要对科技成果进行合理的评价,而目前我国对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方式主要还是以鉴定为主,科技成果鉴定对成果的评价主要是定性的,基本上不涉及对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量化估价,但是当科技成果在技术市场中交易时,目前的这种鉴定办法仅能证明科技成果存在与否及质量好坏,难以满足技术入股、产权转让中需要对科技成果作价的需求[13]。所以,为了满足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以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要求,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4.2继续推进和支持科技成果入股与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入股和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早已为国内外实践所证明,但是目前这两种证券化途径在我国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科技成果入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办法落后,给科研人员的激励不足等,建议国家制定专门的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来解决这类问题;而对于创业投资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以及退出渠道不通畅,可行的办法是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专门的《创业投资法》在规范创业投资的运行和发展,同时完善我国目前初具皱形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条件。
4.3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未来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此《规定》,资产证券化在审批程序、基础资产种类、证券化交易结构以及证券发行渠道上于之前相比都有了重大突破。《规定》不仅解决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合法性问题,也给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安排留下更多的可能性空间,加上证券发行渠道多样化将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经过几十年高速的经济增长,我国企业已经积累了大规模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的企业可以尝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获得持续发展所需的融资,还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进程。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1.5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117-02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次贷危机的爆发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作为美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对美国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也让美国和全世界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一场灾难。
一、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兴起与发展
20世纪20年代末期的美国公众,由于经济的萧条,难以解决住房问题。为此美国政府设立了一些机构,如联邦住宅贷款银行,是由各州联邦储备银行组成管理及融通的储蓄机构,其宗旨在于帮助受经济大萧条影响的住宅拥有者取得购房基金。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在取得财政部拨款后,贷给资金需求者,如储贷机构。其后,美国国会依据全国住宅法,于1934年成立联邦住宅管理局,其主要目的是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承做机构保险机制,降低不动产抵押承贷机构必须承受借款人因无法偿还本息所面临倒闭风险的冲击。
美国国会在1944年通过公职人员重新调整法,授予美国退伍军人管理局开办类似提供抵押贷款保险的业务,提供融资保证,方便了退伍军人顺利取得购房贷款。其后,美国于1968年成立政府国民抵押协会,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购房服务,并借以提升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同时,美国开始收购有抵押的资产,成为了担保人并且发行证券。房贷转手证券之类相继出现,其目的在于为确保承做该房贷创始人,在有保留权益因而仍拥有该房贷群组一部分权利的情况下,能维持部分该房贷的承做标准。但是这种传统房贷并未受到美国联邦政府的承保或保证。实际上,以传统房贷作为担保,且未受美国政府保证的转手证券是在1977年首次发行的。由于这些民间担保的转手证券并无其他的保证,因此,该证券的信用须由民间的信用评级机构来评估。资产证券化发展至此,已渐由政府参与并主导的发展,转变成全面由民间主导的商业化发展。20世纪80年代,各种类型的债券性质的证券化开始仿照一些先前的市场模式,将这些新贷款组合起来,发行资产担保证券;在此同时,商业房贷也被组合起来,发行商业房贷担保证券,标的物也转变成各种其他金融的无形资产。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资产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将特定资产对应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出去,由购买这些证券的投资者承担资产对应的风险和收益,实现了风险向金融市场转移和分散。正是由于美国拥有发达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这就为不吸收存款的专业性抵押贷款机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因为抵押贷款机构可以将全部抵押贷款以证券化或非证券化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而只赚取出售过程中的折扣收益和出售后的服务收益,借助二级市场抵押贷款机构可以迅速回笼资金以支持进一步的贷款扩张。在这一模式下,抵押贷款机构的放贷能力明显提高,除了放贷规模扩大以外,放贷的对象也得到了扩展。二级市场的方便融资功能,使许多抵押贷款机构在繁荣时期过度授信,美国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从2000年的810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7 320亿美元,7年间的增长超过9倍。
二、资产证券化与美国次贷危机
由于优质抵押贷款可以得到美国政府性机构提供担保,可以获得比较高的信用评级,同时,其收益率显著高于同风险评级的国债或公司债,因此,以优质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获得广大机构投资者的青睐也在情理之中。但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它很难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无法达到美国大型投资机构如退休基金、保险基金、政府基金等投资条件。为此,华尔街的金融机构又进行了大胆的金融创新,开发出了一种新型的产品――债务抵押担保证券(CDO)。
债务抵押担保证券是指一种新兴的投资组合,以抵押债务信用为基础,基于各种资产证券化技术,对债券、贷款等资产进行结构重组,重新分割投资回报和风险,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的创新性衍生证券产品。CDO的资产组合不同于传统的ABS,传统的ABS资产组合中的资产是同质的,而CDO的资产组合则是包括ABS、MBS、垃圾债券、新兴市场债券、银行贷款等固定收益资产的分散组合。正是通过CDO这种产品的创新,把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与其他类证券汇集构成资产池,按照MBS、ABS的信用增强模式,一部分CDO优先级证券被评为AAA级,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持有,而CDO次级证券,则由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对冲基金持有。这样,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经过CDO产品的包装,低信用评级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2006年,CDO一共吸收了1 500亿美元的MBS,其中大部分是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至此,一条完整的产品链条形成了,在低利率和房价上升阶段,链条上的所有人都能获益。但如果这条链条最原始的次级抵押借款人出现还款问题,则整个链条都会产生问题。美国自2005年4季度起,房价上涨速度开始明显下降,到2007年3月房价停止上涨,随后出现明显的下跌,这也直接导致自2005年起,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开始上升,2007年第2季度,美国抵押贷款违约率达5.12%,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达14.82%。这样,在房地产价格下降和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大幅上升的情况下,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及CDO出现了大幅度的缩水,次级抵押贷款的风险开始向以此为基础发行的证券持有人扩散。
由于MBS、CDO、ABCP等证券化产品及CDS等信用产品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美国房贷市场证券化的高速发展,约80%―90%的美国次级抵押贷款被证券化,也使得美国房贷市场参与主体的业务发生转变。对于许多放贷公司而言,证券化的发展使其盈利模式由原来的存贷款利差转变为赚取出售房贷的手续费及服务费,业务重点也从注重房贷品质转为如何扩大房贷数量。在这种情形下,房贷公司开始推出大量创新产品,扩大次级房贷市场的规模。同时,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放贷公司逐渐放宽信贷标准,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所有证明。这些潜在因素加速了次级房贷市场的恶化。因此,CDO等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有促进作用。
三、结论
资产证券化的存在,不仅有负面的影响,也有正面的意义。因为正是资产证券化改变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状态,让风险由存量化变成了流量化,赋予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正是通过风险定价和转移技术实现了风险配置的功能,成为金融功能从资源配置到风险配置转型的有力工具。
但是资产证券化在开放的金融体系中会加速风险和危机的传播和扩散,而这显然有可能加大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传染效应,从而有可能使局部性金融危机或个案性金融危机演变成全球性金融危机。如何控制风险,掌握尺度,加强危机预警,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是势在必行。对于我国而言,一定要坚持自己的监管不松懈。如今央行和银监会都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从根本上把基础产品风险控制好。金融创新并非是一剂毒药,适当的发展一定能收效良好。另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要透明,尽可能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减少,这样就能最终减少广大投资者和所有人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臧慧萍.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2] 曹红辉.美国次贷危机考察报告[R],2008..
[3] 王东.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与影响[J].当代经济,2008,(9).
Discussion about the assets securitization and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loan crisis
Li Guo
(Commerce college.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234,Chian)
美国的联邦政府财政政策主要由财政部起草,总统府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也参与制定预算、税收和财政等政策。美国运用财政政策调控的经验:
1、主要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每当经济萧条时,为了刺激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就实施减税政策,减税的手段包括降低税率和缩小税基(如提高起征点、增加免税额等)。里根执政的20世纪80年代,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实施了大幅度减税措施;小布什执政以来,先后在2001年和2003年两次提出了以减税为核心的经济刺激计划,按照该计划,美国10年内的减税总额高达15000亿美元。每当经济增长过快出现过热苗头时,为了抑制经济过热或减少财政赤字,政府就实施增税政策,增税的手段包括提高税率或扩大税基(如降低税收起征点、减少或取消免税额)。克林顿执政时期,为减少政府财政赤字,保证美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曾将应纳税收入在14万美元以上的夫妻联合申报家庭(单身纳税人应税收入在11.5万美元以上)的边际税率从31%提高到36%,同时规定应税收入超过25万美元以上的部分适用39.6%的最高边际税率。此外,为了支持某个产业发展,美国也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美国政府通常不用税收优惠来招商引资。
2、严格依法管理财政预算。美国的联邦财政预算由总统府的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负责编制,报经国会批准。财政预算经国会批准后,财政部可根据经济情况进行微调,但是财政预算支出结构的任何调整都由国会决定,无权变更。
3、政府对发行国债持审慎态度。美国政府对发债很审慎,主要根据财政收支预期进行,每年三月份公布政府的发债情况。美国决定发债是自动形成的,经济好时政府就少发债;经济不好时政府就多发债。不管政策制定者的意图如何,当政府财政紧张时,总统必然要求发债,国会只要求财政部为满足一定支出而融资,而不管采用什么手段。
4、财政政策长期发挥作用。在美国,不管是增税、减税还是调整预算收支的规模和结构,都要启动繁琐、严格的司法程序,必须经国会审批。因此,美国财政政策是长期的供给型政策。
5、面向全球发行国债,靠外国资本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维持美元的世界霸主地位。多数年份美国都有财政赤字,美国弥补财政赤字的主要手段就是面向全球发行国债。目前美国40%的国债由外国投资者购买,日本和中国是主要的购买国。面向世界发行国债,美国不仅弥补了巨额的财政赤字,还通过资本项目的盈余来弥补经常项目的逆差,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
二、美国货币政策及其在宏观调控中的运用
美国货币政策由美国中央银行―――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独立制定和执行,美联储的决策机构是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它每年召开8次会议,研究通过货币政策调节需求,保持物价稳定。美国运用货币政策调控的经验:
1、货币政策目标明确。虽然从理论上讲,美国货币政策目标有充分就业、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保持金融市场稳定等五个方面。但在实际宏观调控中,美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预防通货膨胀,保持价格稳定。
2、主要使用利率杠杆进行调节。美国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就是调息。经济过热就加息,经济疲软就减息。比如,1994年当美国经济出现过热苗头时,美联储在一年内连续7次提高利率,把联邦利率从3%提高到6%,迫使当时的美国经济降温。1998年为防止世界金融动荡造成对美国经济的冲击,美联储分别在1998年9月、10月、11月连续三次降低利率。2001年至2004年6月,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尽快恢复增长,连续10次调低联邦基金利率,将其调至美国46年来的历史最低点(1%)。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坦福大学约翰・泰勒教授所说的:“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是近年来美国情况特别好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带来的价格稳定本身大概就使生产率得到提高……”。
3、建立灵敏高效完善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美国的利率调节之所以有效,首先是因为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场机制健全有效,利率的升降直接影响到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其次是美国信贷市场健全有效,金融机构向居民家庭发放了大量的消费信贷和住房抵押贷款。降低利率居民和公司直接受益,还可以通过“借新还旧”维持高消费;提高利率居民和公司直接受损,消费需求马上下降。
4、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末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信贷资产特别是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不仅沟通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疏通了货币政策传导途径,还有效解决了银行“短存长贷”的矛盾,分散了房地产市场和银行信贷风险,维护了金融稳定。
三、美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协调配合
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需要协调配合。财政政策实施作用大、速度快和预测性强,但决策时间比较长,必须经过立法和国会审批等程序,有时候其决策的时滞会使政策实施赶不上经济形势的变化;而货币政策决策快、独立性强,受政治干扰小。财政政策作用的主要对象是消费支出,特别是税收政策主要影响消费;而货币政策作用的主要对象则是资本支出,影响主要体现在投资方面。所以,只有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互相搭配、协调配合,才能取长补短,实现预期的宏观调控目标。美国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配合比较好,二者既有分工又有合作。财政政策主要解决经济长期增长问题,货币政策主要调节短期经济波动。解决经济萧条问题,通常以财政减税政策为主;解决通货膨胀问题,通常以紧缩的货币政策为主。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和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之间建立有协调机制,财政部长和美联储主席经常会面共商经济大计,财长提出货币政策建议很慎重,以使中央银行保持独立性;美联储尽管独立性很强,在决策时也要考虑对财政政策的影响。
2、美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同向搭配,包括“双松”搭配和“双紧”搭配。另一种是逆向搭配,包括“松紧”搭配(即扩张性财政政策与紧缩性货币政策的配合)和“紧松”搭配(即紧缩性财政政策与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搭配)。在美国宏观经济调控中,“松紧”搭配的政策是经常被采用的。
四、美国宏观调控对我国的启示
1、根据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宏观调控目标。美国在不同时期实施不同的财政货币政策组合的核心依据是经济运行中主要矛盾的转移。如在1945年至1968年,针对国内失业率居高不下,美国政府把充分就业定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1969年至1980年,针对当时主要由于石油危机引发的物价攀升,美国政府把抑制通货膨胀定为当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采取了紧缩银根等金融货币政策和法律措施;20世纪90年代,针对财政赤字严重,物价上涨较快的现实,美国把消灭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确定为宏观调控目标。2001年以来,针对经济增长缓慢,美国小布什政府制定了以减税为主要手段,以促进经济尽快恢复增长为主的宏观调控目标。借鉴美国宏观调控经验,首先应该根据我国各个时期经济运行中主要矛盾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要求,相机制定宏观调控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制定宏观调控目标,既要考虑当前经济调控的需要,更要考虑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要求。
2、适当把握国债发行政策。不仅是美国,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都表明,财政政策是政府克服经济衰退,启动经济增长的长期有效手段之一。但是,发行长期国债并不是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税收才是克服经济衰退,扩大内需,启动经济增长的最有效、最长期的财政政策手段。每当经济增长缺乏动力,经济增长速度减慢时,美国历届政府首先采用的财政政策手段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减税。反观我国自199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6年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以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拉动政府投资为主要政策工具。在当时扩大内需、启动经济增长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投资需求特别是民间投资已经启动,还出现了钢铁、汽车、电解铝、房地产等行业投资过热现象;而且连续6年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已使我国财政风险有所聚集。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减少发行长期建设国债。
3、宏观调控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搞好宏观调控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当务之急是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与国外实践,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搞好宏观调控的要求,深化我国税收体制改革。一是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二是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特别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收制度。三是要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四是要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简化税率级次。五是要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4、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有利于增加技术开发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财政支出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注重研究与开发、技术转化和教育的投资,增加对新生产能力的投资,并运用竞争机制改善国家创新机制,取得了全球竞争优势。日本由于忽视进入世界技术领先国家行列后的体制和结构调整,丧失了利用新技术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增长的机遇,使经济陷入了长期衰退和停滞不前。因此,借鉴美国、日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国宏观调控要特别重视发挥财政支出政策对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作用。当前,一要加强财政对高技术产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投入。二要增加农村地区的公共支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修路、治理环境等。三要增加有利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支出,缓解目前的就业压力。四要增加扩大城乡居民消费,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5、进一步完善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我国应该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同时,着重完善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为此,一要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我国分设了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中央银行不再直接监督管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是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单位,中央银行协调难度较大。因此要明确中央银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导地位,金融监管机构也要考虑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二是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快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现代金融企业。加快银行业务创新改革,减少业务收入中的利差收入比例,提高利率调控的敏感度。改善清算支付体系,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加快发展可交易金融工具品种,从总体上增强债券市场对信贷市场的传递性。发展货币市场基金账户,减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压力。三是要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重点是存款利率市场化,发展利率套期业务,以减轻利率市场化后的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压力。四是按照市场原则,相机抉择,扎扎实实推进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政策。五是深入研究我国当前条件下,利率、汇率和准备金手段的优点缺点,取长补短,搞好三者的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宏观调控。
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主要针对中长期消费贷款而言,以住房消费信贷为典型。所谓提前还款风险,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合约终止期限之前提前还清贷款,导致放款人提前收回资金,资金回报率降低。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普及,住房消费信贷大多以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形式打包发售,部分风险已从银行剥离。但对于MBS管理方,即所谓特殊目的公司(SPV)而言,提前还款导致原先基于贷款利息的现金流消失,用于支付债券利息的基础资产减少,需要进行再投资,而再投资资产收益可能较之于贷款利息为低,从而带来债券的收益风险,对于以MBS为标的资产的其他衍生产品,其影响程度甚至可能更大。就此而言,提前还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尽管由银行转移出去,但其影响范围反而扩大了。
另外,就商业银行而言,如未进行资产证券化以转移风险,消费信贷提前还款行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久期的变化。久期,指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期现金流值在资产现值中的比重,实际上反应了资产价值对于利率的敏感度。商业银行需要测算贷款的久期,以相应的负债匹配之,用来降低利率风险。提前还款实际改变了现金流分布,从而影响贷款久期,相应的负债结构也需要调整。如忽视提前还款风险,将造成资产负债不匹配,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风险。
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影响因素
考虑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行为,需要考察系统性影响因素和非系统性影响因素两个方面。所谓系统性影响因素,指影响所有借款人的宏观经济变量,在对数量较大的贷款组合进行分析时,这些因素是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非系统因素针对于单笔贷款,只对特定借款人有影响。
系统性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
1)市场长期借款利率,这也是影响借款人提前还款行为的主要因素。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低于贷款利率时,借款人可以从市场借入资金提前还款,之后享受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形成了提前还款的动机。因此,分析提前还款风险的重要环节即为估计未来长期借款利率的变动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为浮动利率,与西方的固定利率有区别,因此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起还款行为的影响可能较小。
2)季节因素,即由季节影响导致提前还款比率变化,如夏季为学生毕业的时期、天气和税收原因(征税时期)。
3)时间因素,即在贷款发放后的一段特定时间内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之后提前还款比率会下降。原因可能是具有提前还款意向的借款人需要一定时间来筹措资金以归还贷款。
4)衰减效应。当市场长期借款利率首次下降时,会出现提前还款高峰,但当市场长期利率回升后又再次下降时,提前还款比率较前一次为低,此后不断减少。相应的一种解释是每次提前还款高峰都会将对利率变化敏感的借款人剔除出贷款组合(通过其提前还款的方式),剩下的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相对不敏感。
非系统性影响因素较多。包括婚姻状况、教育水平、退休状况、性别、工龄等、收入状况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国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使用,消费信贷的风险承担者通过证券化不断的扩大并分散,影响单个个体的非系统性因素的效果将会减弱,主要影响因素为系统性影响因素。因此,西方学者相关研究重点关注系统性因素对于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而中国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目前缺少证券化工具,商业银行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非系统性因素对于提前还款仍然重要。基于此,蔡明超和费一文(2007)在考察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时,将非系统性因素引入模型,回归结果表明,收人、婚姻、工龄等因素将影响提前还款,并发现利率对于中国消费信贷提前还款的影响并不明显。三、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相关研究
有关提前还款风险的研究众多。其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相应发展出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受众广泛,提前还款行为影响了基础资产——贷款池的收益,进而影响相关所有资产的收益。相关利益方的需求导致了相应研究的发展。有关提前还款的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构造相应的提前还款比率函数,进而作为资产定价模型的基础部分之一帮助定价。
Golub和Pohlman(1994)构造了一个基于公开数据的提前还款函数模型,其因变量为四个:季节因素、再融资利率、时间因素、衰减因素。数据来源为GNMA、FNMA和FHLMC三大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近3000万个样本。结果显示此模型基本上与商业用模型区别不大,展现出较好的适用性,因而作者声称其为那些无力开发模型的中小金融机构提供了机会。
最近的研究有Tsai、Liao和Chiang(2009)的一个模型,其考虑了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提前还款行为对于贷款资产的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同时,他们分析了提前还款罚息和部分提前还款对于到期收益率、久期和凸度的影响,这一情况与传统的完全提前还款相比更为复杂,结果也更不确定。
当确定提前还款比率模型后,就可以依据其计算出相应资产组合的收益率和久期,进而对资产进行定价,还可以根据其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率,作为其衍生产品的定价基础,可以说,提前还款比率模型是一系列相关金融产品的定价基础之一。
四、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提前还款风险控制方法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目前对于提前还款行为主要采取罚息的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规定不同。同时,部分银行还有一些硬性规定,如一年内不得提前还款等。上文中提到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利率损失并不明显,而罚息这一工具实质为弥补利息损失,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采用罚息进行提前还款风险管理并不合适。
商业银行控制提前还款风险,较为合适的方法还是建立提前还款比率模型,估计出提前还款比率随时间的分布,进而调整相应的资产负债结构。注意到,中国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提前还款风险的唯一承担者,提前还款比率的影响因素较多,既包括季节、时间等系统性因素,还包括众多非系统性因素,相应的模型也会更加复杂。建立模型,大量的数据积累是必需的,随着中国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贷款数据也会不断增加,这将有利于提前还款模型的建立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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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sai,M-S.,Liao,S-L.,Chiang,S-L.AnalyzingYield,DurationandConvexityofMortgageLoansunderPrepaymentandDefaultRisks[J].JournalofHousingEconomics,2009,doi:10.1016/j.jhe.2009.02.005.
[3]蔡明超,费一文.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中的提前偿还风险影响因素与风险管理[J].金融研究,2007(7):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