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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功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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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第1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最优金融结构体制;融资评审通过机制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以来,发展迅猛,按揭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余额现已超过美国国债成为第一大市场。资产证券化在欧洲和日韩、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较大的发展。它是二十世纪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而在我国则是方兴未艾,首单规范化的实践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开发行的建元一期和开元一期项目。

资产证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经诞生就获得了如此迅猛的发展?而在我国为什么发展不快?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如何?这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着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进而探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为论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为例进行讨论,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资产支持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贷款一级市场尤其是长期贷款市场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级市场。对于银行来说,“存短贷长”是其经营的一个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这种限制,使得银行不得不经常放弃一些盈利性好的长期贷款项目,否则就易出现流动性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对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对策,就是将其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但这样受让银行将贷款再出售也将是困难的。银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贷长”的流动性问题,这样转让解决不了整个银行体系的问题。

第二种对策,就是表内模式的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自己发行其按揭资产支撑的债券,将贷款债权及时收回。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随时可将购买的债券转让出去,因此投资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第三种对策就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 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这种模式下也是银行通过证券化而及时收回贷款债权,MBS的投资者也同样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可见这两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在保证银行的流动性方面以及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这两种证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却有非常大的区别的,这就意味着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应当是各种模式的证券化都共同具备的功能。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银行的,和投资者的)。再考虑到历史上资产证券化起源时的本来动机就是解决“存短贷长”的矛盾,所以应当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义就是解决流动性问题。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长期开展不起来,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按揭贷款开始时间尚不长和规模有限。根据国际经验,住房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达到30%左右时,可能给银行带来流动性威胁,商业银行就会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要求。而根据去年央行研究报告,2005年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1.9万亿元,约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0%。预计到2007年余额将达到5万亿元,到2012年将会达到40万亿元。①目前上述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强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它的这种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发展起来后,就需要资产证券化来发挥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资产证券化时银行要借助于证券市场,那么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融资,而要向银行借款?然后再由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融资呢?(进一步说,银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义?银行是否会像有人认为的那样迟早成为被淘汰的恐龙?)

银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资信审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过证券市场筹资。没有银行的话投资者就得在数以万计的证券中一一进行资信调查,其投资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个人筹资自不必说,而企业若全都自己发行证券,那么大多数企业由于其资信有限,就很难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投资者青睐。因此银行的必要性就体现出来了:银行作为中介了投资者对于筹资者进行资信调查,从而解决了融资时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但是银行中介同时也有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作为中介必然有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协调问题,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说的“存短贷长”。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相当彻底地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同时又能继续发挥银行的资信中介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司其职,前后合理分工,这样,资产证券化正好将银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资者流动性高”“融资期限长”等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中介信用同证券市场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优良的金融结构。笔者认为这种金融结构是现在所能设想的最优的金融结构。而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体制和以证券市场为主的美国式金融体制都是不够完善的。

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革命性意义之一。

我国一直以银行信用为主,直接融资发展不足,这是我们的金融体制的一个主要缺陷,过分依赖银行系统也是造成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持续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认为现在我们应当加紧发展直接融资。而资产证券化正好为此提供了一个好机会,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自然就促进了证券市场。“一步到位”地形成将银行中介信用与证券信用有机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结构。所以,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比起金融体制相对健全的国家,更具有意义。

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打破金融资源的分割格局。我国银行内部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各自为政,割地为据的情况,银行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也存在一定困难。另一方面随着非存款金融机构发展,正逐步出现商行与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分割金融资源局面。而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融资和直接融资融为一体,这样原本分割的银行融资的资金便通过证券化而进入了全国统一的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金融市场,从而促进了资金在社会上的流动。

因此,仅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虽然微观主体(银行等)由于流动性问题尚不严重因而资产证券化动力不很足,但只要条件许可,政府就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这才是我们应有的基本态度。

三、资产证券化的革命之二

资金供给者在选择资金投放对象时一般将眼光投在资信等级较高的公司和证券上,而资本需求者或许拥有某些高质量的资产,但可能因整体资信不佳而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本。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资产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池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发起人的资信能力以“破产隔离”的方式比较彻底地分割开来。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MBS时,主要关注资产池本身质量状况、未来现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而将资产发起人自身的资信能力置于一个相对次要位置。

这意味着融资机制的一种革命性变革。它变整体风险为风险“结构化”。银行的风险原本就是由一项一项的资产的风险构成的,资产证券化的精巧技术使得发起银行获得融资的凭借是其局部优质资产,而不是鱼龙混杂的整体资产,这样使得社会整体融资效益大大增强。这对于解决我国中小银行、中小企业和资信有限但有局部优质资产的组织的融资困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途径。

目前还没有其他方式能像资产证券化那样实现融资的这种结构。笔者认为这一点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义。我们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仅考虑这两条革命性意义,我们也应当在目前(银行流动性尚充足等)资产证券化条件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尽力创造条件,积极发展资产证券化;更何况我国按揭贷款正在迅速发展,随之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正趋于成熟,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时代即将到来,因此现在应当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资料:

[1] 弗兰克.J.法博齐(美).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2] 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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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吴霏雨.谈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及运作程序[J].金融经济. 2006.18.

第2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资产证券化作为近4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重要一项的金融创新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自2005年我国开始试点以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业务模式、基础资产类型、产品种类都得到了全面的开展。新一届政府强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是盘活存量和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2015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并加大试点规模,简化审批流程。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又上了新的一个台阶,参与主体和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和结构创新也日趋丰富。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证监会主导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种模式下,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SPV)、产品交易、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均有所不同,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以往的以法人信用作为融资基础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它是以资产自身的信用作为融资基础,因此,需要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隔离出来,同发起人的信用隔离,不受发起人和其他机构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两个重要的要求,一是破产隔离,二是真实出售。特殊目的机构的重要功能便是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使资产自身的信用同发起人和其他机构的法人信用相隔离,不受其影响。真实出售要求被证券化的资产要真实地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要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不能再保留相关的权利,如回购资产、担保资产质量和收益等,从而使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完全依赖于被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是舶来品,我国三种资产证券化结构基本上都是沿用美国的模式和交易架构,即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委托交易安排商、资产服务商、证券承销商、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架设计、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产品评级等工作。这种交易架构和模式经过30年的实践发展逐步成熟,但笔者认为,该交易架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过分强调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的法律功能忽视了其作为交易主体的作用。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有两项主要的功能和作用,一是破产隔离功能,使资产独立于发起人;二是交易主体功能,特殊目的机构是发起人的交易对手,受让拟证券化的产,相应地具有了资产议价和监督资产质量的职能。但在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更多的只是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功能而忽视了其交易主体的功能,将特殊目的机构的大部分功能都强制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弱化了特殊目的机构对资产质量的监管功能和效果。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主要都是在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风险隔离功能,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了防止证券化的资产受到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债权人等相关机构的破产影响,特殊目的机构一般采用信托或公司的形式。公司形式下,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负债、没有员工等,一切可能招致特殊目的公司破产风险的可能性都被消除了,因此,特殊目的公司被称为“纸面公司”(paper company),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概念,体现它的破产隔离功能,而其作为交易主体的功能则被大大弱化和忽视。作为发起人的交易对手,特殊目的机构需要受让发起人的资产,理所当然更应该具有鉴别资产质量和风险、商讨交易价格、谈判交易条件、管理资产等的权利。而在现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特殊目的机构的交易主体资格被忽视和剥夺了,其职能被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取而代之,如发起人管理证券化的资产;交易安排商负责证券化架构的设计,包括资产的类型、规模、价格、产品利率等;承销商负责证券化产品的承销。特殊目的机构相关的职责被委托给各类服务商,交易主体职极为弱化。

加大了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发起人作为资产出售方,具有资产质量和价值方面的信息优势,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存在隐瞒资产质量,以次充好,高价出售低质量资产的动机。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功能,忽视了特殊目的机构交易主体的功能,弱化了其对资产质量和价值的判断及监督能力,加剧了“逆向选择”现象,同时也加大了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特殊目的机构将诸多的功能都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如交易安排商、承销商、评级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与其他参与者之间是委托关系,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如发起人在把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的同时,往往又承担着服务商的角色,负责资产的管理,如收取利息、报告财产状况、维护资产质量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发起人存在隐瞒资产质量或不能勤勉尽责进行资产的管理服务。其他的服务商如交易安排机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不仅自身无法勤勉尽责,也起不到监督发起人的作用。例如,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级的作用在于揭示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然而,信用评级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评级机构的权威性、评级方法的科学性、信息的完备性等多重因素,还受到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的影响。在信用评级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时,评级机构为了争夺客户、抢占市场,存在降低评级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情形,导致发行人的“信用采购”行为:信用评级机构的费用越低、评级结果越高,才能获得评级的业务机会。

资产证券化中的道德风险存在于各个方面,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架构,过分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功能,极大的消减和弱化了其作为交易主体的功能。目前的资产交易模式可以形象的描述为:两个人进行二手车交易,买车人被剥夺了选择车辆的权利,众多的中介方替他进行车辆选择、价格谈判、付款条件等事宜,最后由他付款,其中的道德风险是难免的。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重大改革之一便是防范道德风险,要求增加发起人持有一定比例的次级证券,防范发起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该项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发起人和投资者(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达到激励相容,降低道德风险。但有理由相信,二者之间永远不会完美统一,追逐利益的本性使得发起人想将资产卖个高价,投资者想低价购买资产获得高收益,道德风险永远存在。

2008年的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缺陷。2008年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成为金融危机的重要导火索之一,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缺陷得到了充分的暴露。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反思,认为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入池资产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未经充分评估和筛选;产品本身被复杂化和过度包装,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风险定价机制失效;交易结构过度利用杠杆,导致违约偿付链条较早断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不充足;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周期性估计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可以看出,上述大部分原因和资产证券化结构的缺陷紧密联系在一起,对特殊目的机构交易主体功能的虚化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的风险根源。金融危机后,各国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资本计提标准和范围,加大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和加大信息披露。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要求发起人持有不低于5%的次级证券,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发起人的道德风险。上述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但如果不对资产证券化结构的核心缺陷进行改进和完善,在重启资产证券化后,风险将会依然会存在和集聚。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SPV存在法律瑕疵。我国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在特殊目的机构的选择上存在较大差别,一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该模式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二是证监会主导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该模式采用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三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该模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类型,部分发起人采用账户隔离的方式进行资产的破产隔离。从特殊目的机构隔离资产的功能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存在依次递减的趋势。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有着较强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了规定了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财产,与受托人资产相隔离,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也是国际上常用的方式,在我国也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最为规范。相比而言,券商专项资管计划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作为主要的依据,规定券商和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影响。而该《规定》仅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层级上尚有所欠缺。如果出现纠纷,能否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仍存在一定的怀疑。此外,《规定》在资产转移后仍对发起人设置了很多的限定要求,如规定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应当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等。上述规定对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提出诸多的限制性条件,在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仍然同发起人存在较大程度的关联,资产是否独立、是否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否以资产自身的信用进行融资就存在疑问。另外,如果要求原始权益人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也让人对资产证券化的效果生疑,是在进行抵押融资还是资产证券化?同样,而在资产支持票据中,采用了在发起人处设立独立账户进行隔离资产,效果更差,无法确定被证券化资产能否与发起人的资产相互隔离。在有的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中,发起人将资产支持票据获得的资金作为负债计入表内,作为发起人的负债处理,其实质就是抵押融资,而非所谓的以资产信用融资的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机构设置中的法律瑕疵会导致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诸多的风险隐患,可能集聚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就如同美国的安然事件一样,看似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移出表外,同时并不加记负债,改善了资产负债状况,但它们本质上仍是企业的负债,只不过隐性地存在于表外。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扩大,隐性负债也不断积聚,最终会导致风险,并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向金融市场进行传递。

尽管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具有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仍存在其他多种特殊目的机构类型,其原因还在于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行政壁垒。根据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信托公司目前受到银监会的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受证监会的监管,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则主导着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在条块分割的行政监管体制下,金融机构分别另辟新径,尝试各自监管体系下的特殊目的机构类型,并不都采用信托的模式,导致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被割裂和不完善的局面。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殊目的机构交易主体作用更加虚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有着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存在着一个普遍现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由大中型银行发起,这些银行资产规模巨大,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主体的信托公司与其相比,体量较小,难以真正发挥银行的交易对手的作用,交易主体的功能极为弱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占绝对主导地位,控制了整个交易架构,包括资产的选择、证券化参与方的选择(信托公司、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费用的分配等。由于资产规模的不匹配和地位的不对等,发起银行掌握了信托公司能否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选择权,信托公司为了争取资产证券化业务,纷纷采取降低受托报酬甚至无偿担任特殊目的机构,无法发挥交易主体的作用,难以起到鉴别信贷资产、监督资产管理人(通常为发起银行)的作用。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其他中介机构如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名义上是同信托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受信托公司的聘请,但实际上哪家机构能参与资产证券化却主要由发起银行来决定。他们不但难以尽职尽责为特殊目的机构服务,准确鉴别资产质量和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为发起人服务,道德风险更加突出。

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置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能否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存在疑问。而在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中,由于发起人是大中型银行,它们主导了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容易引发另外一个问题:投资者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发起行的声誉作为投资决策依据,难以作为风险的真正承担主体。如果资产证券化失败或者出现基础资产质量下降,投资收益无法实现或者出现亏损的情况,投资者能否真正承担风险值得怀疑。从前期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中发生的一些风险案例来看,很多风险最终向银行进行传递,而资产证券化中,如果仅将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和通道,不需承担交易主体责任,一旦发生风险,向银行的传递性可能性会更大,从而也会导致对资产证券化目的和效果的质疑。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探索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新的模式和道路。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进行隔离的功能,却忽视了特殊目的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职责,使得证券化环节存在众多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最后导致系统性风险。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充分考虑特殊目的机构作为“破产隔离”和交易主体的双重属性,根据我国的法律环境,将二者结合,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随着我国信贷证券化试点的扩大以及逐步常规化,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也如火如荼的开展,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患于未然。

建议

一是打破监管部门之间的壁垒,统一规定信托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殊目的机构,降低资产证券化结构的法律风险。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性质和效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信托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特殊目的机构具有最高的法律保障基础,也是最适合作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载体。因此,建议打破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壁垒,不再由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另行批准各种名目的特殊目的机构载体,降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风险,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3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次贷危机;特殊目的机构;信用风险

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资产家们就已经发现了资产证券化,随着这种金融工具的优势不断地显现,资产证券化俨然已经成为了发展最迅速、创新能力最强的创新型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特殊创新,能够带来之前的金融产品不能比拟的特殊作用,它可以用于增加原始资金的信用评级,转移和分散资产的风险,创造前所未有的资产流动性,有效而且快速地带动资金的融通,拥有一系列优势。然而,任何一种新兴事物的出现总是会伴随着两面性。正当资产证券化使用的来临之时,美国次级贷款金融危机爆发并且席卷全球。不得不承认,在对本次次贷危机成因的讨论中,无论什么观点都绕不开资产证券化这个概念,但终究资产证券化只是一种金融工具。本文认为,风险控制机构的盲目乐观、信用评价机构过高的信用评级、贷款发放公司不负责任的贷款审批手续、特殊目的机构(SPV)风险的转嫁不当,以及美国政府金融监管法律的漏洞等众多因素才是使得资产证券化的使用出现扭曲,成为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最终原因。可以说,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优秀的金融工具并不是洪水猛兽,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也不是资产证券化。尽管如此,我们对于资产证券化自身存在的风险问题终究是要理性地看待。因此,本文将深入分析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与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二者间的关系,探究资产证券化究竟在本次次贷危机中充当着什么角色,起到了什么作用,最终依据本文的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及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的启示。

一、资产证券化与次贷危机的关系分析

本文认为,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与资产证券化这两者息息相关。由于房屋抵押贷款不断证券化,隐藏在放贷款机构以及原始借款人中的信用风险被不断地转移掩盖,不断地被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扩散开来,从而使得整个市场中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地累加,即虚拟资产不断泡沫化。然而为什么住房抵押贷款会被作为原始资金一次又一次地进行证券化呢?这是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功能,其可以使本身流动性较差的贷款成为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从而极大地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又分散了风险。增强流动性以及分散风险为什么会导致金融危机呢?本文认为,其关键原因在于某些金融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上述两种基本功能的肆意滥用。

(一)资产证券化中风险分散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的分散风险功能在本次次贷危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使得系统性风险增加。在资产证券化将原始资产特别是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并且打包销售的过程中,虽然个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得到了分散,但是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一风险转移到了金融市场中证券交易的链条中,即个人的信用风险被分散给了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当这些投资者对这些证券化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进行投资以后,他们又对这些证券化产品进行了再一次的重组,使得最初的信用风险又一次得到了分散,从而获得更高的风险评级,并最后形成了我们熟悉的担保债务凭证(CDO)、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等金融衍生产品。接下来,这些新的证券化衍生品又被各种金融机构重新购买,重新改造,最终重新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交易。在此过程中,风险的确被充分地分散了,但也被相当程度地扩散并放大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基于原始资产证券化所诞生的种种金融衍生产品,其之间的相关程度非常之高,即其相关系数极大,这最终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增加。

2.使得抵押贷款机构道德风险增加。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风险分散功能,很多抵押贷款发放机构明白,无论原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等级如何,他们都可以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资产证券化过程让这些违约风险分散出去,所以他们对借款人的风险调查越来越放松,对贷款发放的调查工作越来越敷衍,并肆无忌惮地将贷款发放给信用等级很低的客户,这大大增加了整个市场中的道德风险。

3.使得信用评级机构出现违规操作。众所周知,信用评级机构的获利多寡是由他们参与评级的债券规模所决定的,所以很多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能攫取更高的佣金和利润,便不顾法律的约束与抵押贷款机构进行黑幕交易,非常不负责任地提高这些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同时很多信用机构普遍对美国房地产市场有着盲目的乐观情绪,直接使得评级机构对房屋抵押贷款评级过高,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中增加资产流动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

与分散风险功能相同,资产证券化中增加资产流动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也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阐述。1.流动性的增加使得发放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的使用可以使许多流动性不足的房屋抵押贷款通过证券化然后变为能够在市场进行流通的资产,所以很多的放贷机构认为可以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让许许多多的低流通性的资产变现,从而拥有更多的高流通性资产进行贷款的发放。这些放贷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会增加放贷的规模,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贷款机构滥用资产证券化,忽视了原始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使得放款机构放松了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从而放松了对贷款发放过程的必要监督,使得放贷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2.流动性的增加引发了资产价格泡沫。放贷机构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资产证券化获得了充足的流动性资金,这样一来更多的资金就可以被这些放贷机构用于贷款的发放。这也就意味着大量的资金涌入了美国的房地产市场,从而使房价不健康地增长,房地产市场泡沫也就出现了。众所周知,如果房产价格上升的速度远远超过房产租金的价格,那就证明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已经形成。通过历史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在1998年到2007年这几年里,美国房地产市场中房价一直高于房产的租金,而且房价的上涨速度也远远高于租金上涨的速度。显而易见,美国房地产市场在这十年中一直处于泡沫经济状态。直到2007年末房价开始出现大面积回落,才表明市场开始趋于理性,房价上涨价格已经触顶,泡沫开始被市场挤出。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巨大流动性被放贷机构滥用,最终导致了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

二、结论

通过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我们应该清醒并公正地看待资产证券化。其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有着很强的优越性,同时对经济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资产证券化自身并没有过错,而是这种金融工具被放贷机构、特殊目的机构,乃至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滥用,致使房地产价格泡沫产生,道德风险不断积累,系统性风险在越来越长的资金链中不断放大,才最终导致了危机的爆发。所以为了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同时也为了不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进程重蹈美国的覆辙,我们一定要防患于未然,重新规范资产证券化这种特殊的金融工具的使用。首先要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在完善监管法律和监管程序的同时协调好监管与金融市场创新性的关系。监管机构一定要注意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金融中介机构、贷款抵押机构以及证券市场等投资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管力度,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累加;其次要重新规范各种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信用评级机构也要切身履行自己的职权,充分调查并切实提高自己对证券产品评级的可靠程度,给投资者一个公开透明、可靠可用的评级参考。同时应该打破评级机构的垄断,尽量改进评级模式,提升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评价能力;最后要构建新型的证券风险控制系统,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透过本次美国金融危机,我们应该更理性地看待资产证券化。它固然拥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自身的特点可能会引发的各种风险;理性看待资产证券化并最终将它革故鼎新,扬长避短,让资产证券化这种优秀的金融工具能够在可控风险范围内继续为我们所用,带动金融市场重新焕发生机。

作者:李冉旭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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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书宜.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及防范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10.

[3]李佳,王晓.试析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J].新金融,2010(2):18-21.

第4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劵化;中国实际;引入思路 

    一、什么是资产证劵化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通过巧妙的设计,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好的债券,借以融通资金。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等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劵,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   

     二、在我国开展资产证劵化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一)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三、我国引入资产证劵化的思路

   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给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来探讨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四、结合中国实际发展资产证券化

     首先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特别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如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据估算,中国目前全部债务存量已超过1. 8万亿元,且中国国债正在步入借新还旧的高度债务时期,国家财政的债务本息支付任务沉重,年还本付息额达到5000亿元以上,政府未来的偿债能力大大降低。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二是积极改善融资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建立起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中国经济平稳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不争的事实。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完全可以为中小企业开辟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我国中小企业对国家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特别是那些拥有优质资产、发展前景明朗、经营业务透明度高、现金流充沛、处于行业上升期的成长型企业,在现有融资条件下,很难直接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方式则为他们提供了很好的融资渠道。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和德国的经验,特别是德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根据德国联邦经济和劳动部的统计,德国目前有中小企业约330万家,占全部手工业、工商和服务行业企业的99. 7%,提供了德国所有工作岗位的69. 7%,其产值占全部企业创造的增加值的48. 8%。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德国经济体制的支柱。同美、英相比,德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不够发达,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形式。但最新调查表明,这种偏好已经开始在改变。德国政府除了通过风险资本支持外, 2000年以来,德国中小企业银行开始联合德国各类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启动了平台“promise”(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证券化)。而韩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002年以后也已扩大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并初具规模。中国近些年的发展与德国十分相似。我国长江及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及民营企业非常发达,发展速度很快,许多企业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市场份额稳定、现金流充沛,这就为这类企业实现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目前需要做的是转变观念,采取一定的措施。

     除上述两个方面外,资产证券化对化解金融信贷风险的作用,但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必须纳入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上来,服从于国家的货币政策,从而抑制可能引发的信贷扩张冲动。“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是流传于美国华尔街的一句名言。这是成熟的资本市场的表现。相信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功能、不同结构、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融资结构会逐渐完善起来,真正体现出资本市场的功能和效率,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沛:《资产证券化研究》,海天出版社,1999年3月;

   [2]张超英:资产证券化[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8;

第5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论文题目《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分析》

一、课题来源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成为了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逐步转变,它已经成为了我国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现如今,它已经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成为了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步伐逐渐加快,与其相关的业务与产品也在日趋完善。但是与国外相比,我国还存在严重的缺陷。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我国进一步加强对其的应用就势在必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至今,任面临不少问题,有的是历史问题,有的是新形势下产生的新问题。面对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许多金融机构都在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尤其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寻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信贷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分散了风险,增加了服务费收入,增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亚洲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远远落后。在我国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尤其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对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加以分析。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它可以有效解决银行投资资金短缺,储户存款居高不下,投资渠道有限之间的矛盾;可以使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增强,从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的压力;可以使资金来源更为广泛,从而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以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从而使资金流动更为便捷。正是具备了这些优点信贷资产证券化才成了大多数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选择之一,使其得以迅速发展。

与美国欧洲等具有发达金融市场的国家相比,中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相对较晚,对于它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则是本世纪初期。200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国内多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

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了长足的进步。

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巨大的潜力。与发达国家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相比,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非常弱小。信贷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产品的发行量和存量都非常少,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占比微乎其微。但是,无论从供给面来看还是从需求面来看,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供给方面,规模巨大的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需求方面,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应存在对资产证券化有主动需求的投资者。探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指引。

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资产流动性差,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本充足率低等突出问题。在参考国外商业银行资产经营方式及经营技术的经验后,信贷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一种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的手段。

当前,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商业银行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成了共识,国内学者们也专门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实施做了系统的研究,取的了积极成果。但出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复杂性,加之银行风险管理手段不足等各方面的因素,信贷资产证券化面临着重重挑战。因此,加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研究,规范和化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对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整个国家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与国民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国内外的学术动态及本课题的主攻方向

我国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讨论最早应始于1995年,其后几年的研究几本局限于对资产证券化这种现象作基本认识。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证券化的研究和关注开始逐渐增多,关注的角度从最初的国外经验转为对中国实施客观条件的分析:研究范围也逐渐变广,开始延伸到会计法律等领域,对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作用及如何发挥其作用也进行了探讨。

涂永红,刘伯荣(2012)通过分析国外及香港地区的经验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设计和构想。耿明斋,郑帆(2013)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认为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及优化资源配置,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等作用。于凤坤(2012)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原理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全面论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对如何利用资本市场,运用资产证券化机制,处理和解决我国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了深入探讨。孙泰军(2013)以资产证券化效率为核心,系统论述了如何提高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及如何建立提

前偿付风险防范机制。同时对定价方法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论证。

张超英(20XX)从理论角度分析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动因的七个假说包括监督技术假说,管制税假说等,他还从宏观货币政策的角度:(1)证券化有利于缓和货币供给的增长,可以先将一定的贷款资金运用减出银行部门再增加新的贷款资金运用从而缓和资金来源下的存款货币供给。(2)证券化因素的作用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进而使得关于货币市场均衡的相关参数发生变化,使市场效率得到提高。

国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已经有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较科学的理论,非常值得我国借鉴。Thomas(2012)分析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财富和风险转移。Obay(2013)通过对美国200家银行资产证券化数据研究指出资本充足率与资产证券化水平不相关。Dionne等(2013)对加拿大银行样本进行分析发现资产证券化会降低银行风险资本率,给银行带来破产风险。喻国平(20XX)系统性的研究了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优点。

Steven L.Schwartz《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XX)是资产证券化的经典著作。在其最新第三版《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2013)中阐述了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真实销售和信用增级原理,准确解读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税收、会计、监管和跨国证券化问题。

Giannini,Alberto和Preventative(2013)认为资产证券化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信贷风险转移到市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银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之一就是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他们认为虽然资产证券化使得以次级抵押贷款为基础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再是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内容,但是这也使得金融风险通过SPV不断地向市场扩散。Gustavo Suarez(20XX)认为资产证券化在降低商业银行资本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剧而不是分散了商业银行风险。

国外资产证券化研究始于基本原理、动因以及作用研究,目前则主要集中于资产证券化定价分析、风险管理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但对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风险的研究以及对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践的反思多停留在技术层面,偏重定量分析,缺乏定性分析,特别是缺乏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根本性认识。

本课题的主攻方向是:对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四、阅读的主要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著.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 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2] 王中.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3] 张添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4] 欧敏睿.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 20XX

[5]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 20XX(01)

[6] 朱宇畅.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状况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XX(16)

[7] 林国梁.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及适用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 2013

[8] 王晖.基于结构融资视角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D].山东大学 2013

[9] 李彬.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政监督. 2013(16)

[10] 李媛媛.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 2013

[11] 贾晶.从美国次贷危机反观中国住房抵押资产证券化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03)

[12] 刘蕾.华尔街进入监管新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正式立法[J]. 中国金融家. 2011(08)

[13] 李佳,王晓.试析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J]. 华北金融. 2012(02)

[14] 马立珍.试析资产证券化的特殊功能[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

[15] Deming Wu,Jiawen Yang and Han Hong,Securitization and banksequity risk[J],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Research,2011.

[16] Haensel Dennis, Krahnen Jan Pieter. Does Credit Securitization Reduce Bank Risk?Evidence from the European CDO Market[J]. SSRN Working paper,2007.

五、研究内容

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概述。第二部分,结合数据等分析我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第三部分,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的提出自己的建议。

1 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1.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1.2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操作流程

1.3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2.1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

2.2工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

3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问题

3.1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3.2 缺乏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外部法律环境

3.3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3.4 风险评级的基础数据和技术条件不足

3.5 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4 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4.1 完善法律体系、健全实施细则

4.2 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4.3 丰富基础资产的种类

4.4 增强信用评级能力、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4.5 培养合格机构投资者

4.6 建立政府支持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

六、途径及进度

途径:主要是通过在图书馆,互联网的电子书和室查阅相关的期刊文献以及从各大金融网址下载的数据来了解这个论题发展的动态,使用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增进对这个论题的认识,并通过和指导老师一起探讨进一步深化理解本论题。

进度:

1、20XX年11月15日前:搜寻文献,完成外文翻译,交指导老师。

3、2017年1月30日前:提交论文初稿,期间将论文初稿交指导老师批阅。 4、2017年2月25日前:提交论文二稿,期间按指导老师意见进行修改。 5、2017年4月30日前:在老师指导下,学生修改至少三稿完成正文定稿。 6、2017年5月10日前:交毕业论文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装订论文 7、20XX年5月22日前:指导教师将评阅好的毕业论文交教研室。

8、20XX年5月24日:开始形式审查,上网查询。

9、20XX年5月25日:交叉评阅。

10、2017年6月2-3日:答辩 2、20XX年12月15日前:交开题报告正本,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6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按基础资产的不同分类资产证券化基本可以分为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撑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一经产生,就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达国家,也是全球最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从1990年到2003年底,住房抵押贷款支撑证券在美国的发行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3.7%。从发行规模看,1991年单个MBS市场规模超过公司债券市场。1999年单个MBS市场(余额33342亿美元)超过了国债市场(余额32810亿美元),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市场。欧洲是全球第二大资产证券化市场。1986、1987两年欧洲发行的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2002年则达到1557亿欧元,2003年达到2172亿欧元,增长了37%。其中ABS发行量为1257亿,较2002年增长了60%,而MBS的发行则增长了15%。亚洲地区的资产证券化从1995年兴起,至今已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等地区和国家迅速发展。据标准普尔最近的估计,几年内以上地区的市场将以25%的速度增长。由于发展迅速,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正逐渐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运用。对于我国来说,实行资产证券化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商业银行面临的流动性危机,而且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割裂和功能错位。

一、中国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市场存在很大的错位

(一)从经营体制来对比。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证明,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专业模式向“综合经营、综合管理”全能化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主流。美国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银行、证券、保险相互跨行业经营。随之而来的就是美国各大银行和投资银行纷纷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形成大型金融集团。2004年1月JP摩根大通斥资580亿美元收购第六大银行集团美一银行,合并后资产将达到1.1万亿美元,届时将成为继花旗集团之后的第二大金融集团。而美国三大金融集团的资产就将达到3万亿美元左右,成为金融市场的主导力量。

中国目前采取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1995年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标志着我国金融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式确立。九十年代末开始,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金融各业相互渗透的政策措施,而近年来,光大、中信等实质性的混业集团也开始出现,标志着我国初步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但从总体来说,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尤其作为国家金融中坚力量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仍然受到严格限制。

(二)金融市场的割裂与融合。美国各个金融结构之间的资金流动比较畅通,而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市场之间资金流动严重割裂。在美国,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资金和共同基金是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超过股票流通市值的40%。而在中国,银行、债券和保险之间的资金几乎不能流动。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于企业债、股票市场和资本市场其他产品。保险资金尚不能直接入市,而只能通过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以很小的比例投资于资本市场,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比例就更小。

(三)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的功能。由于美国有较发达的债券和股权融资市场,因此企业和政府部门的长期融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外源融资中只有20%左右是贷款融资,80%左右是证券融资,而在这80%中,债券融资又占到70%左右。商业银行功能更多的是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少数的一些中长期贷款大量采取了银团贷款的方式。

与之相比,近年来我国银行贷款在国内融资中所占的比例基本在90%以上,即使是在股票市场最为景气的2000年,其所占比例也高达81%。资本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以及融资功能的不足,使得我国企业部门的资金需求主要依靠银行获取。我国商业银行担负了提供长期融资的职责,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和角色,出现了严重的功能错位问题。

(四)金融产品的丰富与贫乏。美国金融市场发展较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衍生产品市场产品非常丰富,任何有风险承担能力和收益获取意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几乎都能在金融市场上找到适合于自己的投资产品。相比之下,中国当前金融市场产品还比较缺乏,主要体现在债券品种严重不足,缺乏占美国比例最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另外,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市场基金。

(五)金融风险的分散与积聚。在美国,由于资本市场发达以及与之相应的金融资产的高度证券化,使得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多个市场进行分散,投资者可以在自己愿意和能承担的风险水平下获取相应的收益。另外,通过MBS、ABS和企业债等风险转移产品,将风险分散到具有承受能力、能够承担风险的数量众多的投资者身上,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而在中国,由于各个市场之间的割裂以及金融市场产品的不完备,使得资金需求者主要依赖银行体系。原本应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的融资,特别是大型项目融资只能通过长期贷款的方式沉积于银行体系内,从而积聚了极大的风险。在现阶段,这种风险的解决方法,或者是通过以前的方式,由财政部以核销坏账及再次注资的方式对银行加以扶持,或者是通过大量发行货币的方式来实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其实质都是由全体人民来承担最终损失,相当于强制征税。这样做的结果对于那些原本不能也不愿承担金融风险的个体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

二、资产证券化是解决金融市场体系市场割裂和功能错位问题的途径之一

(一)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变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的功能错位。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资本市场的错位,蕴含了较大的风险。要解决这种功能错位、防范和化解由此产生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条重要而可行的途径。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商业银行过多的存量长期信贷资产变为资本市场可以流动的证券,降低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的身份逐步由信贷资金提供者转变为资产支撑证券的组织、承销和交易者,从而使商业银行的功能实现回归。

(二)证券化是解决市场割裂的重要途径。资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以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为基础,通过一些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协议文本的设计,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以由资本市场获得资金。通过投资于证券化产品,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流入银行体系,从而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解决目前银行面临的资金来源短期化和资金使用长期化这种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矛盾。

(三)资产证券化能够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中国目前债券市场发育还很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债券市场上以国债和金融债为主体,企业债发展缓慢,且没有建立MBS、ABS市场以及市政债券市场。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从产品的角度来看,证券化产品,如MBS、ABS、CMO等是美国债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这些产品往往有信用较高的政府机构担保,因此其风险一般介于国债和企业债之间。这些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推出,将能够提供“中等收益―中等风险”的投资产品,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组合的可能性,更好地实现投资者所希望获得的风险―收益组合。

(四)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证券化改变了投资品种结构,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将对已有的货币市场供求格局产生很大影响。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能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增大银行间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从而使货币市场交易利率有更大的代表性,对基准收益率、存贷款利率起到引导作用。

第7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0062-01

1 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与美国相比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开始了证券化的尝试,到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获准作为试点单位,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这也标志着中国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截至2006年12月底,中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51.2127亿元。从发行市场规模来看,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从2005年的171.3627亿元增长到2006年的279.85亿元,增幅达到了163.31%。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涵盖的行业日益广泛,包含银行、电信、交通等诸多行业。产品期限从0.18年至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从2.29%~5%各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正蓬勃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1)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差。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市场交易价格表现稳定,波动幅度较小,单只产品价格最大波幅为33.53%,最小波幅为0,绝大多数产品价格波幅在5%以下。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相差甚远,而且与中国自己的股票市场相比也有巨大差距。流动性差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2)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因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证监会主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这使得投资者对不同产品的理解和信息的获得产生负面影响。而且,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而且其发行还要经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道审批关口。

(3)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在立法上,没有就资产证券化进行统一立法,而已出台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规定法律位阶不高、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其又与高位阶的法律存在冲突,投资者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很大的风险,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无法可依,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这使得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方向极不明确。

2 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1)必须稳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我们就停止资产证券化的步伐,资产证券化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为稳妥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中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降低违约概率,同时积极寻求除住房以外的抵押物或担保,降低违约损失率,从而为房地产市场证券化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应避免楼市“非理性繁荣”,这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健康运行的必要基础。目前房地产业在我国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支柱产业,但是房地产业的繁荣应当与当地的购买力相一致。如果在房价的快速上升成为单边预期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将使大量的银行风险转嫁给社会,为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造成隐患。虽然单个住房抵押贷款由于提前还款等因素使其现金流量不确定,而对于一组住房抵押贷款组成的资产池而言,由于统计规律的作用,整个资产池的现金流呈现一定的稳定性,通常可根据历史数据对整个组合现金流的平均数做可靠的估计。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组合成资产池,转入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市场,而转出的资产也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移出。这样,商业银行可加速将金融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负债结构和期限随之得到改善。此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短存长贷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将已投放的贷款进行证券化,提前回收流动性,防止因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2)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防范系统风险。虽然次贷危机通过资本市场被急剧放大和传播,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金融创新,为美国资本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是一国金融强大的核心,也是现代经济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市场,从横向看,可划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私募股权债权市场;从纵向看,可划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理财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资本市场系统风险一旦失控或与其他不良因素发生共振,轻则影响资本市场某一层面或某一类投资产品市场的稳定,重则造成整个市场的危机。而危机的爆发,必然会对企业、投资者、政府都产生极大的影响。危机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资本市场出现全价格暴跌是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也是金融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发展资本市场能增加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更好发挥金融市场的资产匹配和价格发现功能。此外造成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内因是市场内部缺陷,促使系统风险集中爆发的外部因素则可能来自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方面。因此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并介入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治理。

(3)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管。从次贷危机中可以看出,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但是它却无法消除整体风险,它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却是将风险以新的方式重新组合,并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的风险将日益复杂。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体系,是一个由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彼此制约的复杂链条,各种证券化产品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因此应当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主体进行全面监管。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维护信用,保证支付体系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首先,作为一种外部力量,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除了主体法律体系外,监管机构还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实施细则。其次,我们认为中国的监管框架可在总结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实际,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适时地根据金融发展的特点,调整金融监管的功能、组织结构及方法,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此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主体创新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和稽查,有效发挥内部监管职能。

总之,从国际上来看,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由于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它的进步需要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者的共同推动,分别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承担起各自的责任。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安全稳定的推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曹元芳,吴超,刘伯酉.美国次贷危机:原因、机制及教训[J].华北金融,2008(5).

第8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11-0044-03

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进行合理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GDP虽然保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其固定资产投资的速率减缓,所以资产证券化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探究和有关分析,不仅说明了目前我国在资产证券化问题上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推动我国商业银行未来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特点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进行重新的组合,使金融资产有较强的流动性,能够赚取更多的现金收益。同时,这种现金收益比较稳定,金融资产在与相关的信用担保进行结合,就能转变为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在1970年,美国首次出现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进行重新组合,转化为抵押支持证券,完成了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随着这次交易的成功,逐渐被商家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了很广阔的市场和应用,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衍生产品,如风险证券化等。资产证券化充分地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转化,转换为能够在金融市场自由买卖的证券,方便了交易双方,时期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2.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是收益凭证进行,这种资产证券化和一般的债券融资不同,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融资者会将一少部分明确地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出售或者抵押,而不是将全部资产作为信用担保。因此,这种资产证券化能够保证融资者的基本权益,安全性较高。与普通的抵押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具有信用分离的特点,具体就是指资产证券化能够让融资者信用和资产信用相分离,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就有了优先权益,无论融资者的信用如何,都和资产本身的信用无关,发行的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和融资者的信用等级无关。同时,利用金融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还可以增加资产本身的流动性,间接改变了银行资产和负债资产之间的关系,使其结构相对平衡。另一方面,银行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使筹资成本下降,融资者能减少经济压力。如果将资产证券化做好,能够充分地改变融资者经济现状,因为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收益状况良好,并且会处于一个稳定的态势。

3.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

资产证券化自从1970年开始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充分的开发和应用,很多上市公司已经开始了解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但是在不同的经济时期,对融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都有着不同的意义,所以在每一个时期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都不尽相同。但是,总体来说,基本功能主要有几点。其一就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出售部分资产,以便有资金对所欠负债进行偿还,所以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的缓解融资者的部分经济压力,能够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提高权益资本的比率,对今后的筹资或融资产生有利影响。其二就是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让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有效地转化,使资产能够通过证券的方式进行交易,方便了融资和投资的效率。投资者为了能够获取更多利益,需要不断地出售风险较高的资产,进而买进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从中以获取最大利润,资产证券化能够最大程度化的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其三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较之以前的融资方式而言,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会更低,资产证券化通过近几年的广泛应用,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融资体系,也是银行的一项新业务,使银行的利润得到了提高。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体现的就是融资者和投资者双方的信任风险,主要存在于证券化交易的双方,每一名参与者都有道德责任。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完全转化时,会涉及到投资者,发行者,甚至还会涉及到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多方面,这些当事人都对资产证券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当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违法欺诈行为,都会对其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构成一定的风险。如果融资者选择资产证券化的形式缓解资金压力,或是进行资产交易活动,从中都存在一定的信任风险,每位融资者和投资者及涉及到的当事人都应对此有相当的了解,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果证券化资产想顺利发行和正常交易,就需要进行信用增级,通过信用增级能够使发行者以较低的成本进行资产转化、交易,获得大量资金。但是,从中就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资产转化所形成的信用担保机构能否有能力进行信用增级,能否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责任承担,这些都是资产转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一旦在资产转化过程中出现信用风险,就有极大可能引起相关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下降。

2.定价风险

所谓的定价风险就是指在证券化资产的选择及资产在转化时的组合技术和支持证券的定价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资产证券化后定价较高,就会使投资者成本上升,因此定价对于融资者来说,十分重要。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进行转化后,证券化资产具有流动性和稳定性。想要保持这种特性,就需要选择资产,对资产池中的单项资产进行打包处理,但是这种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很难实现,因为标准化技术要求较高,一般统一标准很难保证。因此,无论是选择资产,还是打包处理,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同时,对证券化资产价格的设定,同样也有一定风险。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定价总共有两次,第一次是在资产出售给SPV机构,第二次定价是指发行ABS的价格,这次定价基本会受到基础资产和信用等级的影响。只有将这两次定价合理进行分析,了解经济市场的具体变化,才能准确地把握定价范围。定价过低会造成市场淘汰,因为定价低无法对市场产生吸引力,若定价过高,就会造成风险过高,风险过高可以融资企业面临过多的财务风险,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引起企业倒闭。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原因主要就是资产证券化后能有充足的市场进行投资或买卖,虽然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是并不代表能够有吸引力,是否能被投资者所接受,因此证券化资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在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不断地完善证券化体系,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化市场越来越好。目前,我国的证券化市场与传统债券相比,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投资主体有限,但是市场潜力较大,所以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在我国急需被大众熟知,这样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如果投资者选择在二级市场进行出售,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流动性不足的状况,进而导致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不断开拓市场,吸引投资者。

4.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如果在提前还款的条件下,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就会有暂时性存放的流动资金,如果债务人没有进行提前还款,资产管理者的账户同样有可能有暂时性的资金存在,因此资金的充足是与资产收益和支付投资者相关,只有合理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将账户上的多余资金进行其他领域的投资,但是如何投资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不仅要保证证券化资产收益定期收回,还要在再投资时选择流动性强、稳定性高、潜力较大的市场。

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存在的问题

1.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风险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就导致我国在实际的风险监管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虽然能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使得交易更加的方便,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风险存在,很多投资者在选择资产进行投资时,由于国家的风险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投资者等各方面参与者的权益没有保障。

2.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

当资产进行证券化时,需要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出售和交易,所以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是证券化资产是否能成功交易的关键。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很多的相关机构都没有很多的发展起来,所以今后发展的重点就应该是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以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交易。通过提高信用等级的方式降低信息成本,进而提高企业价值。但是这都取决于中介机构能够对资产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但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还无法完成这项任务。资产评估行业的成立时间较短,还没有完整的评估制度,同时大众对资产评估机构还没有很深的了解,所以国内评级机构还有很多方面的欠缺,这就极大程度上的降低了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再有就是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业内处于混乱,没有管理的状态,所以这就很难得到投资者的认可。

3.证券化信息披露不规范

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能够保证市场的标准化定价,ABS投资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投资者的买断行为,很大程度上会面临各种风险,所以在投资前需要进行全面的了解真实情况,这样能够保证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但是,近几年我国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投资者需要亲自到有关机构进行资料查询,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所以,资产证券化需要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方便投资者查询,才能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1.建立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

想要预防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需要建立起国家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这样才能将每一名参与者和机构有效的结合起来,促进证券化市场的建立,并且也要要求其参与者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整合市场内的混乱局面,改变其现有的市场形式。不仅需要逐步的扩大发起机构的范围,同时还要扩大投资者的范围,这样才能推动证券化市场规模的发展。

2.完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在飞速的增长,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样才能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运行。在每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资产证券化的政策体系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发挥出证券化的优势,同时也能为今后完整的法规建设奠定一定的基础。同时国家的立法程序,逐渐的形成良好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环境,为投资者的交易保驾护航,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也可以利用建立法规的方式,促进商业银行的自主创新。虽然资产证券化在上世纪就已经出现,但是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尚短,需要正确的政策进行引导发展,才能少走弯路。不断建立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力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全面的监管,逐渐的对经济市场进行有效地调节,不断地发挥出监管机制的强大作用,推动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

3.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机制

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化资产进行投资前,需要全面的了解市场和具体的真实情况,所以需要逐渐的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能够涉及到每一名参与者,所以在资产证券化全面运行的前提下,需要有一个完备规范的制度环境,在这种环境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其真实情况,发起者也能有较为准确的定价,进而促进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也能推动证券化的可持续发展。总而言之,本文主要就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资产证券化理论为基础,全面展开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分析,并且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通过简要的分析和阐述,说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十分重要,需要加大力度对市场进行开发。在ABS市场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开发条件,保证了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同时,随着经济市场环境的变化,可以自由选择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我国未来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国家进行政策上的支持,才能逐渐的在市场中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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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资产证券化的功能范文

《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协调推进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建设的改革任务和创新要求。为此,本报从即日起,围绕《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从完善和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角度,推出部分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的系列研究报告,期望能借此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全面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一、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环境

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许多实施环境上的障碍。

(一)发展的有利条件

1.离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经验

中国的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如珠海高速公路、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集集团应收款等,为国内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揭示了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共同要点:(1)标的资产的质量良好,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2)法律运作框架至关重要,设在海外的SPV既可以避免国内法律制度的障碍,又可以利用国外成熟市场已建立的相关法律体系。(3)规范的信用增级操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必须的信用等级。(4)充分利用有经验的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合理的产品结构,提供有效的发行和维护服务。(5)广泛的销售网络,保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成功地为投资者所接受。(6)活跃的海外二级市场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产品流动性溢价(liquiditypremium),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

2.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作用

信托计划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SPV的主要形式。中国的信托行业从2001年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信托的创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克服发行限制,推动信托权益凭证。2001年的《信托法》对收益权作了重要的法律规定:收益人的信托收益权可以转让和继承;收益人的收益权期限可以与信托合同一致;信托文件可以对共同收益人的收益权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突破了发行信用合同200份的限制;而且收益权凭证可以转让,为发展信托收益权的交易市场打下基础。最近信托收益权凭证被成功地运用于不良资产处理(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以信托受益权方式处理132.5亿元债权资产)和房地产信托(如中煤信托的"荣丰2008项目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实际操作中。

(2)增加产品种类。信托公司近年来在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不断开拓新产品。值得关注的是,一些集合资金信托形式的产品创新已经具有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资产租赁信托、汽车按揭信托、住房按揭信托、外汇资金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正在成为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重点。

3.资产证券化实践已形成发展重点

国内(在岸)资产证券化产品和项目尽管不能称为严格或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但已经形成了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些特点和趋势。1)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主要领域在房地产、不良资产的处理和基础设施行业。2)与房地产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国内外专业机构的发展战略重点,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3)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特征逐步强化,如伊斯兰信托将公寓房产和未来房产经营收益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标的资产,并开始使用利差余额等信用增级手段,提高信托计划产品的信用;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售方、发起人、管理人等主要参与者的职能,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框架。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方面的努力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全面展开仍然面临着无法回避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的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种类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见附表)。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附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中介机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二、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为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本报告建议通过资产证券化专项立法的途径,修订有关法规,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确立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以便利证券化中成千上万债权转让的操作。可采用类似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中的公告通知办法来取代目前的通知要求。

(2)《公司法》中需要明确对公司类SPV的规定。尽管《信托法》对信托SPV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公司法》中需要根据证券化操作的实际要求,对公司性质(类型)、资本金标准、董事会结构进行规定。更重要的是,赋予公司性质的SPV证券的发行资格。

(3)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销售的会计处理,对"真实销售"作出明确的界定,保证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和风险隔离的实施。

(4)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专项立法中,应取得国务院的认可,将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我国立法规范的证券类型。

(5)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的形式,因此,在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性质的同时,应该在证券法中完善有关证券私募的规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6)完善有关税收制度。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由于折价销售资产而减少收益,应该明确发起人是否可以将资产转让中的损失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

(二)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或"真实出售"都会涉及在标的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如抵押权益、债务权益等。即使在资产成为证券化产品的标的资产后,需要明确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及确认优先权益及其先后次序。各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保证优先权益登记和监管的一个重要实施手段。

美国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心(CEAL)对法律比较健全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两大类国家的比较研究显示,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降低贷款的信用成本、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并缺乏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的国家中,应收款(标的资产)的转让是通过通知债务人进行优先权益确认的,如危地马拉和罗马尼亚。这种确认优先权益方法的最大问题是成本高,操作难。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对资产进行担保,如证券化过程中的外部信用增级,担保方无法得知对担保物的所有求索权。而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等国家则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普遍采用了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以保证优先权益的确立,实施资产转让交易中对债务人的通知主义。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在债务转让过程中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87条)对债务人已经采取了通知主义,取代了《民法通则》第91条的同意主义,为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转让的条件。但是,在优先权益的登记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众多债务人,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正在广泛讨论和准备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同样面临着优先权益(债权)的登记问题。如果银行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SPV,担保贷款的住房抵押权自然也随同转移,但是按规定SPV必须逐个地去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这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键难点之一。因此,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是中国推进资产证券化实践的一个重要实施步骤。

(三)建立交易服务平台

在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建立规范、有效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对发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规范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规范产品的信用评级和服务。第二,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第三,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降低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降低产品的风险溢价,提高投资产品的竞争力。第四,改善证券市场的产品风险结构,提高低风险证券产品的市场比例,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第五,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广阔的开发空间。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消费信贷贷款(如汽车消费信贷、教育消费信贷等等)、各种信用卡类信贷产品以及基础建设项目等,都已经形成相当规模,有效的交易平台可以为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践提供二级市场的保证。

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信托产品的创新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但是,如前所述,信托产品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为此信托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如回购保证或柜台买卖信息提示等方式,力图为投资者提供转手交易服务,主要的形式包括(1)信托产品合同中有关转让的条款,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可以向受托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2)利用证券公司的网络平台提高流动性;(3)信托公司的理财优势同银行服务结合。

这些提高信托产品流动的措施反映了市场对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要求。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投资者没有积极利用上述交易平台的原因有二。一是所推出的交易服务基本上是交易需求的提示功能,没有形成系统的交易模式,缺乏交易的价格发现机制。二是由于产品流动性差,信托产品在设计时被赋予了相当高的流动性溢价以吸引投资者;投资者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已通过流动性溢价得到补偿。在中国债券类产品种类较少、不能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要求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购买后没有转让的计划和要求。这些局部的服务措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二级市场。因此,在产品创新和证券化产品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固定收益产品交易服务系统,对提高产品的标准化和可交易性、降低产品的流动性溢价、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选择合适的证券化产品

1.MBS是首选

资产证券化在欧美国家具有创新多、产品多样、发展迅速等特点。但是结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相关的法律制度、资产特性等因素,从为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角度看,MBS是可供交易的首选。

在我国,房地产业作为支持MBS发展的"基础"行业,正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住宅产业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迅速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37.8%。

从我国居民生活改善和消费结构发展的趋势看,家庭开支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例逐年下降,人均用于住房支出部分相应地会不断上升。在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众多的农村人口逐渐迁移到城市,使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因此,我国住宅市场的潜在需求巨大。在合适的政策环境中,潜在需求必将转化为现实市场需求,从而推动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已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这样一种结构决定了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从2001年的39%,预测会上升到2005年的42%至67%,2010年的45%至62%。因此,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新增贷款在我国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中的比重将快速上升,会对银行产生很大的压力。缓解银行压力并保证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其他房地产抵押贷款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制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方案,有关监管部门正对各种方案进行讨论,预计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久会有实质性的进展。

2.CDO值得关注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市场自1996年以来发展突飞猛进,几乎是信用卡证券化市场的两倍,与MBS一起成为最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在欧洲,MBS和CDO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展最快的两类市场。与MBS相比较,CDO的标的资产、SPV结构和管理条例更多样化。

CDO产品具有其独特的投资特性。第一,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保守前提和CDO结构中"超常抵押"的特性,所以CDO不仅具有一般ABS的特性,而且其结构具有相当的强度和稳定性。第二,透明度高:CDO交易中出售标的资产的银行通常是大商业银行。因此,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取有关它们的信息。优先债券投资者承担非常低的风险,只需分析一些市场总体的数据。次级债券投资者则需要具体分析CDO的风险、收益、法律条款,密切关注影响投资回报的各种因素。第三,标准化高:尽管CDO产品的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欧美市场上日趋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经验可供借鉴。第四,流动性高: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CDO的发行和交易得到迅猛发展。在全世界范围内,CDO交易市场大约占全部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百分之四十。第五,较高的收益率:与相同信用等级的传统ABS产品相比,CDO具有较高的收益率。第六,行业相关性低:CDO与传统ABS的相关性很低。信用评级机构在计算资产组合的离散指数时,将CDO和传统ABS作为两个不同的行业。因此,对投资者来说,对CDO的投资可以起到分散投资组合的作用。

CDO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多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做法,用资本充足率办法对表外业务实施监管。因此,贷款证券化正在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据Fitch信用评级公司2003年的报告,中国农业银行在2003年5月成功地推出了私募形式的合成CDO。该报告预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不仅会推出更多的CDO产品,而且会成为全球CDO的资产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