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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税法规定: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补税。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
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方案二,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
已知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其他投资项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假设1:2005年两个公司预测的净收益均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均为300000元。M、H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情况。
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或H公司拥有的10%股权,预计转让价为400000元。
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因M公司2004年度实现的净收益,在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未实现投资收益,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为简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虑折现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因素。
摘要:2014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与原会计准则相比较,新准则变化很大。本文主要论述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的五大主要内容。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成本 所有者权益变动 个别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与原准则相比较,其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三是关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四是关于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五是吸收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通知的相关内容。笔者就上述内容进行具体分析,探究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实质变化。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具体包括:(1)对子公司投资;(2)对合营企业投资;(3)对联营企业投资。
显然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缩小,将原长期股权投资中的第四部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之外,明确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原因有:一是从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或获利模式来分析,企业的金融资产一般为短期持有,通过资本利得实现其收益;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持有期较长,对被投资方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决策从而实现回报。因此,该类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具有同质性,将其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之外,通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二是2014年1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明确了不同条件下可以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方法对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从而使该类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能够取得,这就为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提供了可能。
另外,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尽管本准则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但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关系的判断上均有其微妙的变化。比如,母子公司的判断,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职业判断;再比如,对合营企业的判断,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来认定。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按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按合并形式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一定是控股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与修订前比较没有发生变化,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与修订前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
原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来确定;而修订前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来计量。这样修订的原因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前和合并后均受相同一方的控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是最终控制方的子公司,合并方从母公司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权投资,在初始计量时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来分析更为恰当。
三、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变动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对合营企业和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原准则及解释中明确规定: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或者发生亏损,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损失);被投资方宣告分派利润,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但是,除了上述因素外,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的,比如被投资方增资所形成的资本(股本)溢价、被投资方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也并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12年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权益法――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中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即其他权益变动应在权益中予以确认,且在终止权益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但是,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停止该项目,这样一来,关于该问题的会计处理仍然不明确。
在我国实务中,关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方按其分享的份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方按其分享的份额应计入损益。本次准则修订时,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投资企业按其享有的份额计入所有者权益中。其主要理由有:一是如果计入损益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投资方盈利能力的误判,不利于其做出科学的决策;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毕竟已经倾向性意见,这种做法是目前较为恰当的现实选择。
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因素,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方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东对被投资方增资导致投资方持股比例变动等。投资方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四、关于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原准则中并未就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一个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主体特定日期财务状况、一定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公司法中注册资本管理、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要求,再比如企业所得税法中以法人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等,个别财务报表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定财务报表,应该反映这个企业相关交易、事项的实际情况。因此,个别财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交易事项的处理应与合并财务报表区别开来。比如,企业因部分处置股权而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根据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剩余股权应当按照丧失控制权之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报表中的投资收益;但是,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企业对剩余股权按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而不按公允价值计量,也不确认与之相关的损益。
五、吸收整合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年报通知的相关内容
自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来,财政部为了规范一些新出现交易事项的核算和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又陆续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号至6号、《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大量的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规定。在本次新准则修订过程中,将这些零散的规定进行吸收整合,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在权益法下,投资方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将投资方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抵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在会计处理时,具体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
(二)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三)企业合并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费用不再计入其成本中。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企业的股权投资可以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又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由于投资方增持或者减持被投资方的股份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方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就需要将股权投资在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之间进行重分类或者将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之间进行转换。修订后准则将这一部分内容细化了,方便了会计人员实务操作。Z
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出资5亿美元启动了YOZMA计划:(1)资金中政府比例占40%,其余60%来自境内私人资本和国内外的创司;(2)采用合伙制,YOZMA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3)必须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公司。从美国、德国以及以色列政府财政股权投资经验看,政府对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的责任。政府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和调控的职能,保障股权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股权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还可以完善市场体系,做好股权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同时,通过利用政府财政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不仅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还增加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我国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践
2009年4月,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六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书,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承担项目的六家创司将分别发起设立六个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批融资规模达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投资1.59亿元。这是我国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几年来,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概念在市场上已经不陌生。清科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快速发展、规范设立与运作三个阶段的发展,到目前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运作阶段。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渐复苏,由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逐步升温,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其中,江苏省、广东省的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目标明确、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对其它省市推进政府资金股权投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江苏经验
2011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了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规划,拟定了股权投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定向融资担保等资金运作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分两批与运作方案相对成熟的31个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资金使用协议,共拨付资金3.68亿元,引导各市、县财政出资3.73亿元,共同组成地方区域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委托江阴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代表,从2012年开始实施财政资金有偿使用试点。从发展情况来看,江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13年底,江苏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行的资金额度为12.59亿元,共投资174户企业,已完成投资8.34亿元;2013年被投资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206.87亿元,同比增长13%。采用定向融资担保和融资风险基金方式的资金额度为7.26亿元,共为765户企业53.4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和融资风险补偿服务,年均放大倍数5倍以上;2013年被扶持企业2013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35.61亿元,同比增长17%;实际上缴税收44.42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净利润63.71亿元,同比增长12%。财政股权投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在174户获得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企业中,近140户为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企业占比80%,促进了江苏省产业转型升级。江苏政府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的经验表明,财政资金参股企业对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二)广东经验
2013年初,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意见等文件,扩大对现有财政经营性领域资金的股权投资改革。广东的主要做法有:1.明确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安排。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股权投资的总额约187亿元,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7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按分别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和40%进行股权投资;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规定产业扶持类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投入占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2.明确股权投资改革的政策导向。一是引导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需要扶持的领域,着力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产业。二是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对项目的研判和选择进行运作。三是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确定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形成财政资金滚动发展效应。四是防范风险,提高绩效。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义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3.明确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一是参股方式,包括直接注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委托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委托管理机构与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方式。二是参股程序。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程序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三是参股项目退出,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四是管理费用和收益管理,按受托管理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并将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按原渠道滚动使用。五是资金管理和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对连续几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撤销受托资格等惩罚措施。六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4.明确界定各方的职责关系。按照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划分,省政府是出资主体,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是经营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及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和退出机制。广东的改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有偿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为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园区类等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范围,其规模走在全国前列。(2)准确定位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向、重点、方法。(3)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4)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5)在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将评审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在股权投资管理中引入退出机制,通过阶段性持股,获取合理回报,实现财政经营性资金的滚动发展。(7)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和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8)明确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管理权限,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现权责对等。
(三)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中需重视的问题
从江苏省、广东省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的实践可以看出,得益于政府资金规模大、投资目标明确、政策扶持力度大等优势,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扶持效果。但由于缺少可参照的成功经验,在以上两省先行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资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资金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股权投资对企业规模和利税贡献要求较高,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纳税能力;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损益确认原则需要明确和细化;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多重利益博弈,需要对原有责任机制进行必要改造和重构,并将其规范化,防止出现新的权责不清晰、运转不顺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需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仍然存在法治水平低、发育不完善、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股权投资改革有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挑战,包括偏离政策方向风险、寻租谋利风险、委托风险、经营财务风险等,因此,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规范操作细则,切实防范投资运作中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财政经营性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为主要投向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领域,防止挤出效应的产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重构及落实办法,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受托机构、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
(二)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调整政府股权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政府、受托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机构和资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三)加快培养优秀管理人才
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财政部门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来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提高资金管理机构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四)建立多层次资金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企业为了获取长远的利益,对其他有经济业务相关的企业提供各种资产,以占有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进而对其影响或控制,这部分股权属于企业资产且长期占有,短时间内不准备出售。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企业除了吞并其他企业的方式以外,以支付现金或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买价进行确定,另外还包括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应交税金及其他直接相关费用支出。但实际支付款中,被投资企业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应当计入应收项目。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其原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应当按照发行证券时的市场公允价值来确定,但该成本里不包括从被投资企业已经获取的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润或股利,并且手续费等也应从成本中剔除。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独立的企业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按照投资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划分不同类型后,应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和核算。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对参股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企业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企业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企业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企业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企业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企业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企业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企业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企业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企业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四、结束语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对策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1.非公开募集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的基金,其主要是指面向个人投资者或少数投资机构提出要约,以非公开的形式募集的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地位至关重要,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与基金管理人紧密相关,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投资者进行私下协商,共同决定投资方式,几乎不会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交易细节一般也不会披露。
2.投资退出渠道多元化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其投资形式以突破单纯股权投资的方式,出现许多其它投资方式投资推出渠道多元化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显著特征,如上市、售出、兼收并购、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这些方式私募股权在投资方式上重大发展。
3.高风险、高收益
高收益是私募基金的重要特征,私募基金收益几乎都是翻番的,最低收益也能保证在50%左右。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属中长期投资,通常在3年以上,投资成本高,资金流动性差,这就导致想要通过私募股权获得利益,必须等待一个较长的投资周期,投资风险较大。
二、当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
国民经济快速增长是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前提,私募基金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事物具有两面性,私募股权基金亦是如此,对于非金融企业来说,其面临的风险以经营风险为主,但是风险与收益是同时存在的,因此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必须对风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控制。在当前金融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主要有经济环境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运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经济环境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资本市场的动荡会导致出现金融风险,经济环境的变化这势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政府为了调整市场主体的行为,通常会制定一些针对性的政策,这些政策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所处的行业不景气也会引发投资风险。企业运营是存在风险的,如经营不善等,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向企业投资之后就会面临运营风险。基金管理团队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占居重要地位,如果管理团队管理水平低下,势必会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这就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管理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途径
1.制定严密的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是一种管理控制手段,其不仅是开展管理控制活动的前提,亦是事后财务分析和预测的依据,严密的财务预算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具有重要作用。这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重视财务预算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对各项目公司制定严密的财务预算。首先,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应涵盖时间、金额、原因3个方面,企业确立经营目标提供依据。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预算应符合企业发展的目标,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对每个决策提供参考。另外,制定财务预算的过程应简捷,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财务预算直接关乎企业经营成败,基金管理公司应切实做好这一点。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的前提。这就要求基金公司与项目公司依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而设计内部控制制度,真正实现各司其职。如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资金逐级付款审批制度等。另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加强对项目公司资金划拨的控制,统一管理与配置项目资金,如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公司、银行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3.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对企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项目公司上报的财务信息进行分析,以充分了解财务公司的运作状态,揭示财务活动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合理的决策方案,财务分析应全面,如营运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等都要做好,以为项目公司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参考。
4.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效益审计
审计工作是发现项目公司运营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效益审计。基金管理公司应督促项目公司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会计核算方法》。另外,还要督促项目公司及时上报相关财务信息如公司财务报表、银行资金流水等,并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落实责任要求项目公司补充说明,进行整改。
四、结语
面对当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情况,我们应不断进行探索与发现,努力找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实事求是的科学客观的态度,来探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之路,不断制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益的相关途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控工作,以真正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权衡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7)02―0079―05
旅游活动的国际化是国际投资全球化的结果之一,它鼓励饭店企业寻求新的目的地,以尽力使其服务多元化和更具灵活性。跨国饭店的竞争优势在于它能够建立全球营销和购买网络,并拥有良好的专业技能来满足现有顾客及潜在顾客的需求,特别是就产品质量、价格和一贯的服务方式而言(Chuck YGee,2002)。饭店集团走向国际化的决策一经做出,就必须决定是采用管理合同、特许经营、租赁经营还是技术服务协议的运营方式来拓展业务,还要决定公司是否参与饭店的股权投资。
1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
联合国(UNCTC,1982)在《国际旅游业中的跨国公司》报告中对跨国公司的界定为:跨国公司不仅包括在某一东道国直接拥有的外国公司,还包括那些在东道国拥有各类主要合同契约和企业的外国公司。报告把跨国饭店的研究对象限定在与国外两家或更多饭店有联系的公司。奥尔逊等(Michael DOlsen.etc,1998)把跨国饭店界定为“把总部设在一个国家,而在两个以上国家有业务和联营往来的公司”。根据饭店之间的联系方式可把跨国饭店分为3类:公司型饭店联号――有自己的品牌或品牌谱的饭店组织,其饭店可以由联号或一家集团企业管理,如雅高(Accor);自愿联合体――独立所有及运营的饭店,出于营销原因形成的饭店组织,如最佳西方(Best Western);集团企业――管理着品牌饭店或独立的、无品牌饭店的公司,如胜腾(Cendent)。
当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可采取的模式主要有贸易式进入、契约式进入和投资式进入3种。对于以服务为最终产品的企业,因其无法在国内生产,所以一般都采取第二、第三种直接进入模式。就跨国饭店而言,进入方式可分为五类:①确保一定管理控制权(例如100%或大部分所有权)的股权投资,可以通过绿地投资或并购实现;②少数股权投资,包括合资(例如10%―49%的所有权);③租赁协议;④管理合同;⑤特许经营或一定形式的营销协议。其中①和②属直接投资(FDI),③―⑤属于非股权投资形式(Dunning,Matthew,1982;Kumi Endo,2006)。通常,跨国饭店会根据东道国的情况把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起来,使之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然而,因为旅游业对外投资的独特性在于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经常是分离的,所以饭店对外直接投资方式远不如非股权投资方式普遍(Rodriguez,2002;Brown,CS Dev,ZZhou,2003)。虽然国际饭店遍布全球,但旅游业没有多少对外直接投资,因为非股权投资不纳入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
根据需要投入的股权水平,我们可以把跨国饭店的股权投资和非股权投资视为非股权介入战略的一种拓展,这些非股权介入战略的一个极端是特许经营和管理合同(低水平的控制和资源承诺),另一个极端是全资附属公司和长期租赁公司(相对高水平的控制和资源承诺),中间部分是合资经营和战略联盟(控制和资源承诺的各种划分)(Michael DOlsen.etc,1998)。
2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的一般分析视角
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框架是用于分析跨国投资最为广泛的分析工具之一,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分别决定了跨国公司凭借什么、在哪儿和以何种方式进行跨国经营这三个问题。
生产折中理论广泛地应用于饭店业的跨国投资研究,如邓宁和马修(Dunning,Matthew,1981)、邓宁和昆度(Dunning,Kundu,1995)以及巴克利等(Buckley P J,Geyikdagi N V,1996)对该理论在国际饭店跨国投资应用中的可靠性和适用性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其后,奥格曼等(Colin O‘Gorman,Lorraine Mc Tiernan,2000)就影响爱尔兰中小饭店国际化选择的因素,普塞尔和尼古拉斯(Purcell,Nicholas,2001)对日本旅游企业(饭店和旅行社)在澳大利亚的市场进入方式,约翰逊和法乃提(Colin Johnson,Maurizio Vanetti,2005)对跨国饭店在中东欧地区的投资战略等问题以邓宁折中理论为框架进行了实证研究。
邓宁和马修(Dunning,Mcqueen,1981)认为,总部在某个国家的国际饭店集团,是选择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还是与其他公司共享,抑或是租赁给其他公司,决定了其介入其他国家饭店业的投资方式。乌太(Dave.Uttam,1984)在研究美国饭店公司的国际投资时认为,饭店公司进行快速扩张和其所采用的最终形式的原因,粗略地分析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饭店公司的扩张欲望;其二是吸引这种发展的不同市场、经济和商业政策因素。
而邓宁和昆度(Dunning,Kundu,1995)的实证研究表明,影响连锁饭店集团国际投资方式选择偏好的主要因素有四个:①质量控制;②协调母公司的能力;③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政策;④饭店决策者所感知到的政治和经济稳定性。其中第四个是影响采取不同组织形式的最显著因素。除此之外,国际饭店集团的投资历史和投资经验、国外业务的国际化程度等,以及东道国对投资方式的政策等也是国际饭店集团国际投资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把交易成本理论、理论、公司知识和组织能力理论组合起来形成新的调和理论(new syncretic theory),用于回答国际饭店市场进入方式最优选择的决定因素。他们把影响国际饭店集团选择投资方式的因素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为国家层面的特定变量,包括国家风险、文化距离、发展水平和外国企业渗入度;第二层为公司层面的特定变量,包括规模、国际经验和国外业务程度;第三层为公司战略和控制层面的变量,包括规模经济、质量控制、规模需要、全球预订系统和培训投资。对每一因素的显著性进行检验后表明,拥有更长国际经验和更广经营地理范围的饭店偏向于采取更高的股权投资和控制模式;在风险大的国家公司会规避股权投资模式,而代之以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这样相对于红利而言可以获得较稳定的特许权使用管理费(royalties and fees);就 人均收入这一变量而言,如其他条件均同,公司看来偏爱在低收入国家采用股权投资。
以上研究为跨国饭店企业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架构。本文希望从跨国饭店和东道国对各自风险和收益权衡及双方力量相互博弈的视角来分析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问题。
3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选择:风险与收益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国外直接投资的发生发展,实质上是东道国与投资主体在一定约束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达到双方利益基本协调的结果,是国际资本需求与供给均衡的表现,也是东道国ESP系统(环境、体制与政策)与国际饭店集团的OLI优势(所有权、区位和内部化优势)相互博弈的结果。
跨国饭店谈判力来自它所贡献的资源或者特有的所有权优势,而一个东道国的谈判力则来自它能够控制的市场准人权或者特定的区位优势。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对博弈过程和结果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克里斯托弗等,2004)。跨国饭店和东道国之间的互动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和互相依靠的过程,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可视为跨国饭店和东道国各自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以及最终双方相对讨价还价能力的对比与消长的结果。
3.1跨国饭店对所有权和日常经营权控制的权衡
对饭店投资方式的分类,可以根据饭店对所有权拥有与否和对饭店日常经营权控制强弱两个维度来进行划分。按照所有权完全所有、部分所有、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顺序,跨国公司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是逐渐减弱的(Contractor,Kundu,1998)。如在选择饭店特许经营方式时,不论是特许经营商还是内部公司,要监督其服务质量代价是高昂的,因为特许经营商或当地子公司比母公司拥有更完善的信息(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和不同的信息(可能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导致机会主义的商“忽视”服务质量,从而使得母公司和其他商的品牌质量贬值。因此,国际饭店集团选择投资方式时必须充分考虑自身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能力,确保服务水平的质量,以防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失控。
邓宁和马修(Dunning,Matthew,1981)通过对1025家跨国饭店研究指出,跨国饭店集团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有相当大的差别。发达国家的外国饭店客房有48%为跨国公司完全或部分所有,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只有18%,他们认为这与感知到的投资的风险密切相关。在发展中国家,不低于63%是采取合同管理的形式,而特许经营形式的比例很低,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质量的控制问题。
就单个企业而言,在历史上总是规避非股权投资形式的香格里拉饭店及度假集团,其2003年自身拥有的饭店占90%,但其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表示,公司计划在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的扩张将大量采用非股权投资方式;与此同时,他们也明确表示在执行该战略时将极力确保质量和声誉不至于受到损害(UNTCT,2004)。又如,西班牙的饭店企业进行国外投资时,倾向于在以下3种情况下进行更多的资源投资,以便对所投资饭店享有更大的控制权(Purcell,Nicholas,2001):①文化不同的地区,倘如难以适当地衡量合作伙伴的行为(其他条件相同);②那些不存在任何高政治、经济或金融风险的国家,因为直接投资的灵活性很差、需要很多的资源投入(其他条件相同);③基础设施完善和直接投资的安全性高的目的地(其他条件相同)。
3.2跨国饭店对自身转移能力和资源的相对成本与获取收益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转移能力和资源的相对成本对其投资方式的选择甚为重要。在分析跨国企业的海外投资行为时,资源依托理论强调的是公司的能力和资产,而交易成本与委托理论强调的是能力和资源转让合同的签署、监督及执行的相对成本。如果通过市场出售资源或通过中间契约(包括特许经营、许可证和联盟)进行资源转移时交易成本太高,国际饭店集团就会选择内部转移或产权所有的形式进行投资。如果交换涉及的是国际饭店集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管理技能、服务知识、品牌和母公司的声誉优势时,资源进行内部转移就会特别有效。一般来说,当企业采取横向一体化经营时,专门知识将会在内部进行转移;当采用纵向一体化经营时,投入和产出将会在内部进行转移(Purcell,Nicholas,2001)。虽然进行国外投资所获得的很多好处通常被认为是股权投资的独特特性,但也可以通过明智的非股权投资方式来获得。至少在饭店这个行业,为了攫取所转移资源和能力的经济租,并非总是要拥有国外实体(Dunning,Kundu,1995)。
3.3跨国饭店对东道国区位优势与风险的权衡
国际饭店集团进行国外直接投资实际上就意味着,把公司的所有者优势与所选区位的投入要素相结合,将比与其他区位的投入要素相结合要更加有利可图。所涉及的区位因素包括生产成本(工资率/劳动力成本、能源成本、投入要素的可获得性及价格、税率)、转移成本(关税和非关税限制、交通成本)、来自中央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资助、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以及政治和经济稳定性。
国际饭店所面临的风险可划分为四种,即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投资风险。投资风险指其他因素可能会如何影响投资现金流的稳定性,其稳定性越大,有关资本的风险贴水就越低,调查表明,风险贴水需要格外考虑政治的稳定性,尤其是战争和的可能性,较温和的风险只需较低的风险贴水(Michael D Olsen.etc,1998)。就政治和经济风险而言,国际饭店集团决策者所感知到的东道国政治和经济风险越小,则他们在发达国家越倾向于特许经营,而在欠发达国家,他们则越倾向于股权投资,以确保对质量的控制;所感知到的政治和经济风险越大,则越倾向于采取合同管理的方式,这样一旦出现危机,在其撤离时所受损失就很小。
齐可坦等(Chekitan.etc,2002)在分析选择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方式的影响因素时认为,东道国如果缺乏优秀的管理人才则会倾向于选择管理合同,以避免特许经营造成的管理不善对企业形象造成损害;东道国如果有可以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提供必要的资金投资于设施设备,则更可能采用管理合同;东道国如果有良好的商业环境、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则更倾向于采用特许经营。
3.4东道地区对引进外资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
一个地区的饭店业引进外资往往会有利于当地饭店业的发展,例如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对当地饭店企业形成示范效应,有利于提升当地饭店业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国外强势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可能会导致传统文化的逐渐丧失。因此,东道地区的政府应该对外资的利弊进行权衡,选取最有利于当地饭店业发展的投资形式。
在研究发展中国家制定跨国饭店的投资政策时,库斯路凡等(Kusluvan,Karamustafa,2001)认为,跨国饭店公司通常与客源国和接待国的包价旅游经营商、旅行社和其他工商企业进行一体化运作,它们在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旅游业发展和连续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充分利用跨国饭店公司介入所带来的好处和使不合意的不利影响最小化,发展中国家需要对引进外资的收益(提供金融资本投资、专门知识和管理技能的转移、市场联系、效率、提升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对当地企业的示范效应,以及保证服务质量、安全和正面的目的地形象等)与成本(经济收益降低、不适宜的开发规模和开发形式、沉没成本和投资风险、对跨国公司的过度依赖、外国控制及负面的环境和文化后果等)进行权衡,确定对外资的需求和选择合意的外资介入形式,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外国投资的鼓励和管制政策,从而使饭店业外资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达到一个平衡。这样的话,东道地区在制定吸引外资的政策时,有可能会拒绝或限制某几种形式的投资。
3.5跨国饭店与东道地区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
由于跨国饭店和东道国从各自利益出发,这就往往导致他们所希冀的市场进入方式难以统一。跨国饭店作为一个盈利企业,必须为股东或业主最大限度地创造利润,但是这种优先目标经常与东道政府的优先目标背道而驰,因为政府负责老百姓的福利以及得到同等机会、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他们主要关心就业、外汇、税收和增加本国货币流通等方面的问题。这种在理解、价值观上的差异以及不能理解和接受彼此的动机,往往使他们不能找到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Chuck Y Gee,2002)。
因此,跨国公司最终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并非哪一方一厢情愿的方式,而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相互博弈的结果。跨国公司分析投资形式时,除了从己方角度来考虑外,还必须顺应东道国的观点和政策,否则国际扩张将不可能实现。
国际饭店集团和东道国的相对讨价还价能力决定着最终的投资形式。一方面,东道国为实现自己雄心勃勃的增长和发展目标,需要大量技术、管理和市场营销技能的注入,而这些技能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国际饭店集团手中。另一方面,国际饭店集团已经认识到公司技能包(skill package)的输出可以不受公司资本和控制的约束,这些因素的作用已经在改变着跨国饭店介入东道国饭店业的形式。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东道国寻求对外国投资者控制权退让的最小化及技能获取的最大化。由于东道国控制了跨国公司寻求经营的环境,跨国公司必须认识到东道国迫切需要增加技能转移和降低外国控制权的要求,并对之作出回应。反过来,跨国公司控制着东道国所急需的技能资源,因此东道国必须认识到跨国公司对控制权的合理要求,并对之作出回应。
以非股权投资方式为例,乌太(Uttam Dave.1984)认为,从国际饭店集团的角度来看,饭店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非常具有吸引力,是因为它们允许在快速扩张的同时最小化资本投资、行业风险及在不确定环境中的经营风险。而从东道国的视角来看,国际饭店集团的这种投资方式也是合意的,因为饭店合同管理和特许经营使技能转移最大化,同时降低了跨国企业的控制权。根据乌太所构造的由控制权、风险和技能转移三个维度组成的“合作空间”理论:从东道国的视角来看,是在一个简单的控制――技能转移平面上来感知“合作空间”(venturespace),而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在风险――控制平面上感知“合作空间”。基于这一理论,国际饭店集团的合作倾向是降低风险和/或增加控制,因而所采取的形式就是合同管理或特许经营。而欠发达国家的合作倾向就是增加技能转移和降低跨国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其所采取的形式就是特许经营或合同管理。根据这些现实,双方合作就是已经出现并将继续得到赞同的饭店投资形式。
4 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动态调整
当然,一个国际饭店集团所采取的投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们会根据投资区域环境和自身发展战略的变化,以及随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讨价还价力量的对比变化而进行动态的调整。例如,印度曾经一度将外国饭店公司的参与仅仅限制在采取技术服务协议的合作方式,随后允许采取特许经营协议方式,再后是扩展到同意使用管理合同,在20世纪90年代时允许外国饭店运营者在新建的企业中持有相当高比例的股权。现在,外国投资受到印度政府的欢迎,并为吸引投资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这一系列的调整都是双方不断博弈的结果。
另外根据母公司的控制愿望和其国际经验之间的“U”形关系(Erramilli,1991),当饭店获得更多的国际经验和品牌知名度提高时,由于国际管理技能的动态变化,影响饭店选择投资方式的因素也会随之改变。一般来说,饭店集团刚开始进行国外投资时,倾向于对国外子公司采取完全控制的方式;但当集团变得更为国际化时,它就倾向于与当地合作伙伴分享控制权。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在回顾影响投资方式选择的因素和相关理论时指出,全球化饭店公司既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知识密集型企业。在早期,由于饭店的无形资产难以衡量和转移困难,大多数国际饭店集团在进行国际化经营时采取股权投资形式。然而到现在,采取合资方式已非常普遍。
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模式而言,不同的跨国公司遵循不同的战略。康楚克特和昆度(Contractor,Kundu,1998)在对世界上1131家饭店在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进入方式进行研究后指出,37%的跨国饭店采取合同管理的形式,使得这成为国际饭店企业最为常见的投资形式;34.6%的跨国饭店是部分或完全所有的形式,而剩下的28.4%采取的是特许经营的形式。虽然饭店合同管理在所有的主要地区都很盛行,但股权投资和特许经营在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在北美,股权投资比重较低,而特许经营更为常见。相比较而言,在亚洲,特许经营不很普遍,而股权投资形式最为普遍。例如,洲际酒店集团(IHG)在美国主要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在欧洲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而在亚太地区主要采用合同管理方式。比较起来,雅高在美国更多依赖于股权投资形式,在欧洲更多采用特许经营的形式,在拉美地区,最常见的是通过合同管理方式进入(UNCTC,2004)。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跨国饭店市场进入方式的选择是在众多影响因素的约束下,跨国饭店和东道国通过对各自面临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以及最终双方讨价还价的博弈结果。这一结果会随着投资的区域环境和跨国饭店自身情况而表现出空间上的差异,并随双方力量的对比变化而做动态调整。
PEFOF基金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市场上外资PEFOF(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中的基金”)不断增加;然而中国本土PEFOF尚不具规模;此外,虽然中国各地政府纷纷成立了引导基金,然而采用PEFOF模式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针对中国市场PEFOF发展中遇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本土基金管理人相对较少、政府引导基金的诸多限制等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明确合资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的市场化PEFOF,并先后和智基创投、德同资本、软银中国等多家外资基金管理人合资设立了人民币基金。这种由本土PEFOF与外资基金管理人合资设立人民币基金的方式本意是想帮助外资基金管理人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但遗憾的是这种方式也同样遇到了不少操作层面上的难题。首先,外汇管理局对于资金的流进管制较大,给合资基金的运作造成一定障碍。其次,合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仍被视为外资,一方面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合资人民币基金的投资,被投项目也会变成合资性质,导致审批过程需要经过商务部门。此外,在退出方面,由于合资基金到目前为止还鲜有退出项目,未来会遇到何种监管问题目前仍是未知数。
所以,政府应尽早对外资基金管理人参与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重新界定,尽量解决因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投资管理缺失问题,逐步减少无法可依、无例可循的尴尬局面,否则将限制PEFOF市场在未来实现真正意义的壮大。
合格本土基金管理人亟待增加
PEFOF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PE行业的逐渐成熟,而作为投资PE基金的PEFOF,它需要有足够多的合格PE基金管理人可供选择。中国PE行业经过10年的高速发展,已达到了一定的专业程度,市场上大约有300多家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这其中有不到100家已达到PEFOF投资的标准。而在这些基金管理人当中,外资身份占绝对主导,合格的本土基金管理人却相对较少。目前,运作过十亿美元规模以上的本土PE团队并不多见,而一些临时组建的“精英团队”短时间内尚难获得足够的信任。所以如果未来PEFOF想要实现井喷式增长,本土基金管理人亟待增多。
在国内市场上,高层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多由具有海外专业背景的投资人或成功经验的创业者所组成,而中低层管理团队成员普遍行业经验较少,需要不断积累实战经验。在选择基金管理人的时候,我们建议PEFOF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考察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包括他们的职业背景、历史业绩、过往经验以及人员稳定性等;二是要了解基金团队的投资策略,考察其与PEFOF自身的思路是否匹配。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团队对国内政策、法律和法规具有清晰的认识,能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快速的策略调整。
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引导功能
在创业投资环境还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民间资本缺少投资的意愿,而在这个时候,政府出面进行引导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引导基金往往对创业投资企业设有较多限制,例如投资区域、投资行业、退出优先级等,造成引导功效欠佳,吸引民间资本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我们建议:引导民间资本的前提是政府引导基金要尽量实现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发展机构投资者参与PEFOF
一个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群体是PEFOF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未来发展的根本。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严重匮乏,PEFOF的资金多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业,而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拥有庞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大型机构投资者由于国家政策的制约,尚未大规模进入PEFOF领域。所以,如何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已成为PEFOF基金管理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我们建议:PEFOF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潜在机构投资者对PEFOF运作模式和附加价值具有清晰的认知,做好关于基金挑选、回报持续性、风险控制和专业服务等诸多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并向机构投资者介绍国际PEFOF的成功经验及案例。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放宽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PE行业的限制,尽早缓解PEFOF投资者稀缺的困境。
拓宽PEFOF的退出渠道
PEFOF的退出依赖于其所投PE基金的退出。目前本土PEFOF除了通过PE基金所司的上市和并购实现退出以外,尚缺少其它退出渠道。但如果市场退出渠道不够通畅,PEFOF势必将无法吸引投资者的参与。专注于PE二级市场投资的科勒资本(Coller Capital)在2008年的研究数据中显示,国际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机构投资者支持PE二级市场交易的行为,其中有三分之一机构投资者通过PE二级市场购买股权,而五分之一的机构投资者通过PE二级市场出售股权。
因此我们建议:国内PEFOF可以探索通过PE二级市场或各地产权交易所实现退出的可行性,利用这些市场的流动性增加PEFOF退出的灵活性,以便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给PEFOF投资人创造提前退出、实现盈利的机会。
QFLP破冰意义深远
作为近期热点话题之一,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的文件目前已经过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多次讨论,预计将于近期公布。该试点方案将率先“落户”上海浦东新区。
试点方案将参照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允许国际LP(有限合伙人)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
人民币基金后发制人,LP匮乏为发展瓶颈
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人民币基金募、投活跃,正走出一轮后发制人的市场行情。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基金募资方面,2009年共有105只人民币基金成功募集122.95亿美元,新募基金数和募资金额分别占总量的84.7%和65.4%,首次在新募基金资本总量上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在投资方面,人民币基金共发生328起投资案例,涉及投资金额为29.24亿美元,活跃度首次超越外币基金。
但人民币基金募、投规模偏小仍是不争的事实。从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金额来看,2009年人民币基金仅为外币基金的三分之一;从投资金额来看,人民币基金投资金额为29.24亿美元,同样仅有外币基金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困扰人民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资金来源单一,结构有待优化。现阶段,我国人民币基金LP主要是政府财政(政府引导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民营资本(民营企业/富有个人)。其中,政府资金往往行政色彩浓重,民营资本资金规模较小、持续性不足,而我国地方养老金、企业年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拥有庞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大型机构投资者由于国家现行政策的制约尚未能参与到我国人民币基金的募集之中。由此可见,LP匮乏是制约人民币基金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此次试点方案的出台,海外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准入将是人民币基金下一轮发展大潮的助推器。
外资PE两大困扰或将“破冰”
由于我国外汇管制严格,因此造成外资PE在境内设立并募集人民币基金一直存在困扰,而试点方案的推出或将有实质性突破。首先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142号文”的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而目前来看,新试点方案在这一问题上有较大突破,并在境内投资收益与本金购汇成外汇并返还给境外投资人时,QFLP制度将提供自由结汇的绿色通道。
其次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资创投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基金资金来源中只要有来自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就可以认定为外资创投,将受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和要求限制。关于外资PE“国民待遇”问题,新试点方案有望明确获批QFLP设立人民币基金可享受本土基金待遇,仅对投资项目所处行业有所限制。然而,这一问题能否有实质性突破,目前还有待最终方案的证实。
缓解外资PE与美元LP的矛盾
随着人民币基金的快速发展,外资PE纷纷试水人民币基金。同时管理美元和人民币基金的PE机构有如“双栖动物”,若是红筹架构,人民币不能去海外投资的情况下用美元基金投资;若是在限制性的行业,只允许人民币投资的情况下,用人民币基金操作,操作较为灵活。但在出现被司不要美金只愿要人民币的情况时,GP则要多方权衡,考虑美元LP的利益需求。
尽管目前GP的有相应的处理方法,如将投资分析记录如实呈献给美元LP,或将人民币基金部分收益补偿美元LP等,但个中矛盾依然存在。若试点方案能够顺利实施,QFLP制度将为外资LP打通绿色通道,为其参与境内人民币基金提供极大便利,也将有效缓解GP与美元LP之间的矛盾。
上海率先打造外资PE天堂
在发展外资PE方面,上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战略确定以后,鼓励股权投资在沪发展的推动工作也逐步进入正轨。为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上海比照国际金融机构奖励政策而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补贴、现金奖励、人才吸引等办法,同时,黄浦、杨浦、徐汇等区也纷纷出台了区域性的激励措施,筑巢引凤。此外,上海也十分注重结合地区特点,在吸引外资投资机构发展上大做文章,有针对性地出台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办法,在吸引海外投资机构落户上形成自己的特色。
早在2009年8月份,上海市金融办就曾建议采取QFII的模式解决外资PE入股人民币基金的方式,上海市和国家外管局等有关部门也多次商讨,外资基金管理公司结汇后的资本金可以用于自己发起的人民币基金。而此次出台的试点办法中不仅解决了外资GP入股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还将解决其他外资LP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问题,这意味着上海浦东新区将成为吸引外资PE参与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土。
同享“国民待遇” 本土外资PE同台竞技
对于本土外资PE的竞争格局,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在管理资本量上,截止到2009年末,外资PE仍较本土PE有较大优势;在新募基金情况上,2009年本土PE较外资PE在新募基金数和新募资本量上均领先,这一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源于外资PE募集人民币基金的尴尬局面;在投资方面,2009年,本土PE在投资案例数上领先,而在投资总额方面略逊于外资PE。
以上情况显示,尽管本土PE发展迅速,但外资PE仍占据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地位,而在QFLP试点方案推出后,对于外资PE无疑是重大利好,对于本土PE也会造成竞争压力。本土PE近年来在品牌、专业性等方面也有较大提升,凭借其对国内环境的熟悉仍占据一定优势。对于日后本土和外资PE的竞争,将更多的取决于各自的业绩、口碑以及专业性等因素。
国内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浅谈
国外有限合伙人(LP)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对于我国发展壮大本土LP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照国际标准LP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别:①养老基金:包括公共养老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工会养老基金 ②国家财富基金 ③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 ④保险公司 ⑤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基金 ⑥高校捐赠基金 ⑦富裕家族 ⑧基金会等;而根据研究机构Preqin调研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太平洋地区的近300家LP当中富裕家族/基金会占比最大。(见图1)
相比之下,国内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事件却鲜有发生。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建设与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已逐步获得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许可。例如,国家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民营企业等都已积极地投身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尝试之中。所以未来基金会将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自然成为了业内较为关注的话题。
非公募基金会比公募基金会更适合私募股权投资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基金会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无论在资金来源、财产管理、项目运作还是自身建设上都极大地依赖于政府的支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政府管辖的公共领域逐渐放开,同时社会财富充沛,民间资源介入公共领域的积极性高涨。尤其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点燃了更多人投身慈善事业的愿望。新《条例》鼓励私人成立基金会,引导公民自愿把部分财产用于扶贫、支教、环保、社区建设、艾滋病防治、弱势群体保护等公益事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
严格意义上讲,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果按募捐方式的不同,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
与公募基金会相比,非公募基金更适合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原因有三:①非公募基金会是独立法人,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不依附任何个人和组织,所以在资产管理方面自主性较高,运作灵活;②公募基金会每年要确保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0%,很少有剩余资金能用来增值,而非公募基金会压力则较小,每年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0%即可,在投资管理方面更具优势。③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很多是商业机构的成功人士,相对容易接受采取私募股权投资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理念。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基金会总数达到了1597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643家,而这643家当中有39家属于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在这些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当中,原始资金规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占比82.0%。在非公募基金会发起单位当中,企业或者企业家逐年增加,已成为数量最多的基金会设立群体。
非公募基金会保值增值方式单一
近年来,参与投资已成为众多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普遍做法。现行的《条例》规定基金会保值增值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但未就具体投资方式做出详细限定,即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并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限制。
但是,资金的安全性是基金会正常运营的首要前提。目前参与长期或短期投资的非公募基金会多以大型基金会为主,有一些是委托给投资公司理财,也有少量是自己设立专门的投资部门进行管理。例如友成基金会于成立之后设立了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无论投资方式如何,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基金会的投资收益总体占比很小,尚无法抵消全年运营开支。(见图2)
数据还显示,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当中,高校捐赠基金会在资产管理方面做得最好,其投资收益总额在2008年达到了1.03亿元,占39家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投资收益总额的97.4%。而企业或企业家设立的基金会在投资收益上不及高校教育基金会,但优于名人参与设立的基金会。
基金会参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益处良多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从而向未上市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扩张期、成熟期阶段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会得到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满足基金会长期性投资的需求。基金会的资金是一种长期性资金,需要保持稳定的现金流,保值增值和反通货膨胀的压力较大。而私募股权基金就是一种长期性投资产品,通常需要7到10年的锁定期。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有成熟的安全性保障。资金安全是基金会投资的最基本原则。投资的亏损将会影响基金会正常的运作。因此,在基金会投资时,必须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投资的安全性。私募股权基金的一大优势在于其明确了基金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一致,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了投资的安全性。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良好的收益性,尤其对于尚未建立稳定捐赠渠道,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的基金会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不乏是一种增强资金延续性的选择。在欧美市场当中,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管理费之外,还会获得投资分红。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基金管理人有很强的动力去追求最大利润。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历史表现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在过去20年中的年度平均收益率均高于纳斯达克指数和标准普尔500指数,也高于债券工具的收益率,符合基金会增值的要求。
非公募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面临多重阻碍
[关键词]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风险评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044
[中图分类号]F279.2;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02
1 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的社会意义
为推进境外投资的多元化及便利化,我国已不断简政放权,并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对境外投资大幅简化审批流程,加大信贷力度,完善双边保障机制等,这些举措足以证明我国政府的立场与态度,也给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营造了新的投资契机。
在我国本土发展,空间有限,集团企业应充分整合国际市场资源,利用国外技术与研发优势,延长企业的产业链及产品的生命周期,并找出国际上有前景且投资回报较为稳定的开发项目,诸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积极发挥集团企业内部优势,释放企业活力,并顺应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优化升级,最大限度地深挖企业新技术,国际新产业及市场新商机,才能为国内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而开创新纪元。
另外,实现境外投资,还有利于过剩产能及过剩社会劳动力的缓解与释放,所以,集团企业可在此时机,紧抓机遇,迎接挑战,在不盲目、不冒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对外投资,并做好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才能游刃有余利用好手中这把双刃剑,实现集团企业在全球经济较不景气时的腾飞。
2 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面临的风险问题探究
对外股权投资是集团企业欲通过投资的方式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而成为实际股东,拥有所有者权益同时承担与持股比例相匹配的责任的一种发展方式,其通常表现为控制、共同经营和重大影响。
传统意义上的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常会受经济、政治、内部组织机构等各种因素影响,因此,各大集团企业应高度重视实现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现有的或未来将要面临的各种风险隐患。只有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便于集团企业在新的市场环境中完善创新。
在本文中,主要将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外部环境风险问题及企业自身层面风险问题两个方面。
2.1 外部环境风险
外部环境风险通常来自于宏观和行业层面,主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市场、自然因素等,正是因为任何风险的存在都是基于一定诱因而产生的,所以,外部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对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一旦实际投资结果与预期产生偏差,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问题,严重者可能还会导致企业全线崩盘。因此,在现有政策导向便于我国集团性企业实现对外投资的前提下,也应同时考虑其他政治、经济,如被投资方的市场自由度、经济发展水平、银行利率、外汇风险、通货膨胀等多重因素。另外,文化的差异及自然环境的综合考虑也不容忽视,譬如被投资方的企业生产规模,发展前景,资信能力的切实调查也应列入主要工作中来,才能更有效地预防与避免外在风险隐患。
2.2 企业层面风险
集团企业要想做好对外股权投资,外在环境应列为首选综合分析因素,但毕竟内因才是根据,在实现对外投资时,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才是集团企业在未来走出国门,立于国际市场竞争红海中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对集团企业内部治理风险、内部管控风险及集团运营中的网络风险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预警及应急操作机制,才能使自身的内源不断强大,不断优化升级。
从企业层面考虑,集团在实现对外股权投资时应做好投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过程管控,并应充分考虑投资动机分析、投资决策选取、投资范围确定及投资能力(包括筹资、变现及持有、管控等)实现,利用集团自身的行业、技术、政策、资金或者网络的运营弹性等优势,结合可行性报告的分析,制订针对现存常见风险及运营阶段的各种风险辨识的方案,使企业内部风险处于可控范围,灵活地转移或规避各种风险。
3 构建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的切入点
对于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企业应采用概率分析的方法,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投资项目的立项前做好因素的敏感性与最大承压能力预判,并做好立项后的及时验证工作,以求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可以及时、联动地对风险隐患作出全程监督与管控。本文从以下三方面作为切入点着手分析。
3.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必须建立在权责明晰、互相制衡的组织架构之上。只有形成了一个坚不可摧、目标明确、尽职尽责的良好工作氛围,才能严格分工,相互牵制,相互稽核,避免越权交易等不正规经济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关系到企业成败的全局性投资战略的效能发挥到极致。
3.2 建立专项投资风险评估机构
集团企业应根据整体业务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合理地确定对外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既不能过度控制造成短期行为,也不能放任自流形成风险隐患,应结合自身实际,组建投资项目评审小组,并引入中介、专家等专业机构进行综合研究,拟定企业的风险评估标准、评估技术及相关地管控规程,审核企业其他部门草拟的涉及风评相关问题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已经发生的风控问题进行牵头研究、制订解决方案,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风评及管控问题并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报备,以使得机构真正地为风评工作起到切实的管控作用。
3.3 建立对外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预警系统
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的科学预测是避免和降低其风险的又一举措。建立一个良好、有效的预警系统,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3.1 事前控制
集团企业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应采用投资立项与实施的报备制或审批制,对投资项目的流程及审批材料采用规范化管理,做好前期的可行性分析与财务预算工作,并对企业人力、物力资源的选用合理效益化,充分、合规、合法地进行事前监督,为实现项目风险的最小化把好第一关。
3.3.2 事中控制
集团企业应充分应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使预警机制与实施管控有效结合起来,以达到规避惯性风险,识别新风险,及时调险评估与控制的实质内容,并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等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业务流程的更新变化,实现风评系统的功能性转变。因此,对企业内外变化因素发展趋势的动态分析和预测,是实现对外股权投资风评系统建立的关键。
具体的,在全程监管中,应注意审查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比如是否签订了保障性条款、保密条款等;检查被投资方实际状况,包括企业章程,财务状况等;并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有抽逃出资,股权转让、质押等迹象以确认其股权的完整性。对于对外股权投资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要先确保能实行投资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在实际操作中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3.3.3 事后监督
集团企业应在投资立项后,及时派出企业代表对重大产权进行管理,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际开展进行定期跟踪,形成定期报告,并对过程管理中的风评等相关问题及后续整改措施的贯彻落实进行后续监管,以报备相关风险管理机构审查。
4 结 语
只有通过企业结构管控,信息化预警及专项风险评估机构的建立与配合,最终实现集团企业对外股权投资风险的规避、转移甚至是最大化控制,才能使集团实现对外股权投资的宏伟发展愿景。
主要参考文献
(一)筹划思路 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向企业借款等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资金。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行股票所需要支付的股利只能用企业缴纳完所得税的税后利润支付,而发行企业债券所要支付的利息或借款的利息,符合扣除标准的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可以看出,企业采用对外负债筹集资金的方式缩小了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税基,与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方式相比税收负担大大减轻。因此,企业在可以从多种筹资方式中进行选择时,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应优先采用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方式筹资。
(二)案例分析 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600万元,需要向银行贷款400万。假设借款年利息率为10%,年利息为40万元,当年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可以看到,企业由于采用了负债筹资的方式(在投资总额中负债资本比例为40%),利息40万元可作为税前扣除金额,从而缩小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减轻税负10万元。
二、投资方式选择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投资活动按照投资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货币资金投资、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投资的方式不同,所要涉及的税种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就不同。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的角度考虑,接受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要优于货币资金投资。首先,接受的有形资产投资,其折旧费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都能够缩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变动产权时,要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可以高估它们的价值,对投资企业来说可以节约投资成本,对被投资企业来说则可以多列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然而,从投资企业的角度考虑,使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则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具体可能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投资企业应综合考虑投资双方的税收负担情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
(二)案例分析 具体如下:
案例一:A企业准备同B企业共同出资设立C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A方800万元,占40%;B方1200万元,占60%。A方打算用价值800万元的旧机器设备和价值80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投入,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房屋、建筑物算作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机器设备算作其他投入。
方案一:依照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投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不征收增值税及相关税收附加,但是把房屋、建筑物出售后投入另一企业,视同为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应纳税金为:
营业税:800万元×5%=4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0万元×(7%+3%)=4万元;
契税:800万元×3%=24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方案二: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A企业不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B企业需缴纳契税。A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出售给B企业,售价未超过设备原值。因此,不需缴纳增值税。最终只有B企业缴纳的契税:800万元×3%=24万元。
A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减少了44万元。
案例二:A公司有一块账面价值为65万元的闲置土地,对外出租的年租金收人1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出租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即为0.5万元的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为0.5×(7%+3%)=0.05万元,印花税为财产租赁合同的千分之一即0.01万元。综上考虑,该公司每年所得税前的租金收人为9.44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44×25%=2.36万元,则有所得税后的净收人为7.08万元。
如果公司将该土地对外投资,则免征营业税。从表面看,公司只要预计每年的投资收益大于7.08万元,就可以选择投资入股,但事实上还有几下因素制约:首先,出租的土地可以在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前摊销,而对外投资的土地却是在被投资方摊销,因此,由出租转为投资后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增大,从而加重了税收负担。其次,公司考虑到投资的风险因素,在预计的年投资收益稍稍大于7.08万元时选择投资是很不明智的。
三、长期股权投资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股票的长期投资又称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企业持有的股票在被投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是选择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的主要依据。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对, 对其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会有影响的,因此,也就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案例分析 A公司2010年1月1日以每股1元的票面价格购入B公司600万股股票,占B公司股份总数的10%,A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B公司2010年全年的净利润为200万元。2011年3月15 日,A公司收到B公司20万元的股利。假设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只存在B公司中。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核算法下的会计处理:
2010年1月1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6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60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B公司实现利润,A公司实现了200×10% =2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成本法核算下不做账务处理。
2011年3月15日A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2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20万元。
这笔投资收益应计入A企业2011年的所得额中,在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所得税20/(1-15%)×(25%-15%)=2.36万元。可以看到,A公司2010年的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延迟了1年缴纳。如果A公司将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留在B公司继续进行投资而不汇回公司,那么A公司的投资收益在会计资料上就反映不出来,从而避免了这部分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
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0年I月1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6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 600万元。
2010年12 月31 日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A公司确认200×10% = 20万元的投资收益,同时增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20万元。
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A公司应就这笔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20/(1-15%)×(25% -15%) = 2.36万元。
2011年3月15日收到B公司分配的20万元股利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
即使A公司将已经实现的投资收益留在B公司继续进行投资而不汇回, 公司仅可以不作分录, 但仍然要在2010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仍然要补缴所得税2.36万元。
由此可以看到,在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之前,投资企业使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收益账户不反映实际已实现的收益;而权益法下不管投资收益是否已经分回, 均在账户中反映。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将已实现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 从而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股利的发放一般晚于投资收益的实现,在实际收到股利时缴纳所得税,企业可成功地递延税款的缴纳。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长期债券投资税务筹划
(一)筹划思路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存款利息及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可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债券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充分衡量投资企业债券的税后收益与国债利息收入的相对大小,以便合理决策。同时,购买国债相比企业债券更能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案例分析 筹划一:投资国债与存款选择的税务筹划
某盈利企业有闲余资金300万元存入银行,年利率为1.98%,期限为1年。企业获得利息收入5.94万元,该利息收入应计所得税1.485(5.94×25%)万元,企业得到税后净收益4.455万元。若该企业用300万元购买年收益率3%的国债,可获得国债利息收入9万元,该收入全部免缴所得税。
筹划二:投资国债与企业债券选择的税务筹划。
有两种长期债券,其一是甲企业债券,其利率为4%;另一种为国债,利率为3%。企业应该投资哪一种债券呢?表面上看起来甲企业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前者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比较的应该是税后收益。通过计算:4%×(1-25%)4n/3时,投资其他企业债券的收益才会高于投资国债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