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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经济体的宏观经济政策开始出现分化
美国经济发展在2010年上半年连续两个季度放缓后,三季度出现反弹。但是,2010年美国新增就业112.4万人,与奥巴马政府经济刺激计划新增300万个就业岗位的目标相去甚远,2008~2009年两年美国共失去836.3万个就业岗位,2010年12月失业率仍然高达9.4%。产能利用率处于较低水平,私人消费对经济的支撑作用有限,三季度消费信贷仍在收缩,外贸进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连续两个季度为负。2010年11月,美联储又推出总额为6000亿美元的新一轮量化宽松政策。欧盟经济受部分国家债务危机影响,经济复苏力度弱于美国和日本。二季度在德国经济带动下,欧元区季度增速环比达到1.0%,但三季度明显回落。为了应对希腊、爱尔兰等经济体出现的债务危机,欧央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出台了附带条件的金融救助计划。在欧央行维持宽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债务风险较大的希腊、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意大利、英国和法国等国家被迫紧缩财政赤字。欧洲就业状况仍在恶化,2010年11月份欧元区失业率仍然维持在10.1%;其中,西班牙和爱尔兰失业率分别高达20.6%和13.9%,部分国家劳工退休制度改革导致频繁的罢工。2010年,日本受益于亚洲经济快速增长,二季度减速后,三季度明显回升,前三季度经济总体表现好于美国和欧元区。由于通货紧缩、内需疲软和日元升值,二季度经济减速,失业率上升;8月份公布了新一轮经济刺激计划,9月中旬日本央行直接干预汇市,10月初将政策利率进一步下调到0~0.1%,继续实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三季度经济回升,就业状况有所好转,四季度通货紧缩出现好转迹象。
二、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减速,通胀压力增大
2010年上半年,新兴市场国家印度和巴西保持了强劲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显著增大,但三季度以来工业生产开始明显减速。印度前三季度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三季度经济增长速度达到8.9%;经济快速增长使得今年1月份通货膨胀率高达16.2%,印度央行自去年3月份以来6次加息,将基准利率由3.25%上调到11月份的5.25%。通胀率11月下降到9.7%,但工业生产增速回落到2.7%,为2009年6月以来的低点。巴西2010年二季度经济开始减速,三季度增速下降到6.7%,通胀压力增大。4月份通胀率达到5.3%,4月以来3次加息,将政策利率由8.75%上调到10.75%。但9月份开始,物价又开始上涨,12月通胀率达到5.9%,为2009年12月以来的高点。2010年4月以来,工业生产不断减速,7月份下降到10%以下,10月份下降到2.1%,11月份也仅有5.3%。俄罗斯2010年上半年开始复苏,但三季度明显放缓,增速回落到2.7%。8月以来通胀率开始上升,12月份通胀率达到8.8%。相对于俄罗斯过去两年的通胀,目前仍处于温和水平。6月以来俄罗斯工业生产明显减速,增速降到7%以下,11月仅有6.7%。
三、全球流动性泛滥增加了世界经济的不确定性
美国、欧元区和日本推出新一轮量化宽松政策,全球货币供应量大大超出实体经济的需求,导致流动性泛滥,国际大宗商品和资产价格上升,股市虚假复苏和波动,风险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美联储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促使美元贬值,美元指数再创历史新低。金融危机前,由于美元长期持续贬值,2008年4月美元月度指数下降到84.0081的历史低点。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经济收缩幅度小于欧洲和日本,美元指数曾于2009年3月份回升到96.6990。此后美联储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使得美元指数走低。2010年上半年,欧洲部分国家债务危机爆发,美元指数再次走强。尽管三季度美国经济明显好转,但随着新一轮量化宽松政策的实施,美元指数再次走弱,11月份创出到83.9754的历史新低,12月美元指数仍处于84.6904的低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在波动中上升。2010年1~4月,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全球经济快速复苏,石油、金属和粮食价格指数分别上涨9.2%、14.0%和3.1%,铁矿石季度价格指数更是上涨65.3%。此后,欧洲部分国家债务风险扩散,市场信心受到影响,加之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美元走强,能源资源产品价格下挫,6月份,石油、金属和粮食价格回落到年初水平。三季度以来,随着美元贬值,石油、金属和粮食再次开始上涨,12月石油、金属和粮食分别比年初上升16.7%、25.2%和27.5%,铁矿石季度价尽管四季度有所回落,仍比年初上涨80.2%。市场不确定性风险增加,全球股市出现分化。2010年,美国股市在波动中上涨,截至12月16日,道琼斯工业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纳斯达克指数分别上涨9.6%、11.3%和16.5%,美国主要股指的变动与美元贬值也呈现一定的相关关系。欧洲德国和英国股指与美国类似,同期分别上涨17.5%和8.6%;而受债务风险困扰的国家股指大幅下行,希腊、西班牙、意大利、爱尔兰和葡萄牙的跌幅分别为在31.8%、19%、12%、5%和3.7%。同期,秘鲁、阿根廷、泰国和印尼股指上涨超过40%,俄罗斯和韩国也超过20%,印度超过13%。其他主要经济体日本、法国和巴西股指则略有收缩。全球经济不平衡复苏使得各国财政货币政策明显分化,短期资本流动不确定性增大,抵消了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应。主要发达经济体增长缓慢,失业率高居不下,市场缺乏信心,仍然需要宽松财政货币政策支撑。而主要发展中经济体,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通胀压力增大,很多国家需要紧缩货币政策。主要经济体经济和货币政策分化,导致资本更多地流向增长较快和通胀压力较大的新兴经济体。一方面,美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对美国国内经济的刺激作用减弱,新增的货币供应大约有80%流向国外;另一方面,全球流动性向增长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集聚,增加了这些国家管理通胀的难度。
关键词:房价;住房空置率;行为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85-02
1 我国高房价与高住房空置率表现
在走过了房地产初期开发的二十多年平稳期,进入21世纪后,随着中心城市房价渐涨,引发全国房价在二十一世纪初集体井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中心城市房价更是一路飚红,其中以北京最为严重,2004年之后的北京楼市价格,涨幅快到以日计算,让民众望而生畏。以北京为例,2004-2007年三年时间北京商品房价格由5053元/m2涨到14411元/m2,上涨幅度达到185%,2007年的商品房均价较2006年上涨超过50%,已步入房产发展的畸形期,2009年7月北京商品住宅成交均价约达14500元/m2,2010年6月北京商品住宅成交均价19505元/m2。房价太高,而且持续上涨,超过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形成的购买能力,迁移入城的农民,更无能力在城市中购买住宅。伴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却出现了住宅空置率过高现象。据调查,北京卫星城入住率较低,有的楼盘40%的住房没有入住;广州通过对珠江新城片区、老城及金沙洲片区、北部片区和南部片区近3000套存量住宅进行监测统计后得出,广州存量住房空置率高达20.24%,已超国际警戒线(10%)的一倍;而从2007年到现在,号称是亚洲地区最大别墅区的天津红领世郡,别墅、花园、洋房、五星级酒店、温泉城、商业街、高尔夫球场一应俱全,更是全国最大的空置率地区。
住房空置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成的住房中可供销售而未销售或出租的住房,即新建商品住房中的空置住房,二是开发商已经出售的房屋中无人使用的住房,即存量住房中的空置住房。
对于房地产调控而言,住房空置率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数据。根据国际通行的共识,商品房空置率在5%-10%之间为供求平衡合理区;空置率在10%-20%之间为空置危险区,提示要采取措施加大商品房销售的力度;空置率在20%以上为商品房严重积压区。对于房价长期高居不降的中国楼市而言,住宅空置率数据又具备另一层重要意义。商品房销售旺盛且价格飞涨,同时伴随住宅空置率过高现象,一般意味着楼市投资和投机气氛浓厚。本文主要从行为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角度来解释住房空置的第二种情况,即开发商已经出售的房屋中无人使用的住房,存量住房中的空置住房。
2 高住房空置率的行为经济学――有限理性解释
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特征之一的完全理性假设包括下面三个含义:
(1)对认知对象有完全解读的能力;
(2)具有稳定一致的偏好;
(3)在不确定条件下,根据期望效用评价选择对象。
赫伯特・西蒙第一次对主流经济学理性假设进行系统的评判,他认为在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中,人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只有有限的计算和分析能力,无法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信息来计算并得到最优选择。经济学的重要研究任务就是描述人们的行为模式,刻画他们如何形成决策,从而决定自己行动的过程。行为经济学从研究人的行为出发验证了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对应于完全理性,有限理性包括如下三个含义:
(1)人们在认知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启发式偏差;
(2)人们的偏好也并不总是稳定一致的;
(3)在不确定情况下,人们用预期理论揭示的过程来评价效用。
行为经济学研究发现,人们在认知对象时往往走思维捷径,而走思维捷径在简化认知过程、提高认知效率的同时却极易造成认知的偏差,这些偏差并不是偶然的、可以忽略的,而是会导致明显的经济后果。科尼曼等讨论了三种常见的“思维捷径”,并分别讨论了它们可能造成的启发式偏差,分别是:
(1)代表性,指人们在判断甲、乙两事件的从属(或因果)关系时单纯从两事件的相似程度出发,这会导致人们对先验概率不敏感,对统计样本不敏感,在进行判断时忽略掉不熟悉或看不懂的信息;
(2)可得性,指人们往往依靠最容易得到的信息进行判断,这样的话,可追溯性强的、明显的、容易得到反应的信息更容易影响人们对事实的判断,而那些相对隐晦、不熟悉的信息则常常被忽略掉;
(3)锚定效应,指人们在调整估值时无法摆脱初始估值的影响,从而造成最终估值不准确,人们倾向于高估连续事件发生的概率而低估独立事件发生的概率,估值的心理置信区间往往过于狭窄,从而导致在估计不确定事件的概率分布时产生较大的系统误差。
行为经济学发现,决策者在不确定条件下的效用评价有下列特征。第一,决策者真正关心的并不是收益的绝对值,而是相对于某一参照水平的相对值。第二,人们面对收益和损失时对待风险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大部分人在面对收益时是风险规避的,而在面对损失时却是风险喜好的,同等数量的损失和收益,前者带来的痛苦要大于后者带来的。
购买住宅无非有两种需求,一种是自己住,一种是当做资产投资赚取利益,后一种需求,当然希望房价越涨越好,如果一套房子从每平方米五千元涨到两万元,那投资者将获利丰厚,非常兴奋,这是投资者的投资心理预期。而投资与投机的活跃性与资产的持有成本高低是高度相关的,中国目前的房屋持有成本几乎为零,不收房产税,有的如果不住,物业费、水电等等费都不交。在股市行情低迷的情况下,投资者投资股市看到的是未来的损失,而投资房产,看到的是不断上涨的房价带来的未来的收益,根据行为经济学的有限理性假设,从“代表性”、“可得性”和“锚定效应”来看,投资房产比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他产品的经济效应更明显和信号更明确,所以购买住宅后,当不断上涨的房价未达到符合自己心目中的价格时,宁可闲置也不愿出售,便造成了大量的房屋空置。
3 降低房价和住房空置率的措施
房产政策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媒体的有效引导,把适当的信息向公众公布,通过媒体的引导来调整投资者对未来房价的预期,抑制需求,从而调节当前的房价;切实增加房产供应量,增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合理调控土地和房屋问题,进一步解决供需矛盾;利率仍然是有效的调控房产价格的手段,利率的提高使得资金的使用成本上升,有效的减少了对房产市场的投资,同时利率的提高也使得无风险资产的回报上升,也会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到无风险资产的投资上面。
金融市场方面:高度关注房产价格和其他风险资产价格的相关度的问题,如果房产价格上涨,而其他风险资产的价格上涨较慢或者为负增长,大量的钱将投入到房产市场,从而进一步推高房价;各种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投资渠道的增多也有利于房价的控制,投资产品的丰富增加了投资者的选择范围,使有限的财富得以在更多的地方分布,当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老百姓也有更多的闲钱用于投资,这就呼唤更多投资产品的出现来分担房产市场的负担。
税收方面:开征房产税是抑制住宅投资和投机推动涨价的重要手段。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澳大利亚不征房产税,晚上住宅黑灯比例非常高。美国人口少,土地资源多,但是有两套房子的人非常少,因为要征税,各州1.2%到2%不等,一套50万美元的住宅,一年要交1万美元的税,房屋的持有成本很高。2010年我国房价飙升的最主要原因是:在流动性相对过剩的背景下,大量投资投机性需求涌入楼市,造成部分城市房价短期内迅速抬升。其结果是:一方面,大量有居住需求的人望房兴叹、无力购买;另一方面,不少炒房客以极低的持有成本囤房待涨,造成大量房屋空置。开征房产税,短期内对市场无疑是利空,它将增加住房持有成本,持房者将会对成本和收益进行审慎权衡,一部分炒房者将会被迫抛售房源,这将增加市场供应,带来房价相对下降,同时降低房屋空置率。从长期来看,房产税将会减少楼市的投机和非理性成分,逐渐挤出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泡沫,使市场更多地回归由自主性需求、改善性需求决定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1]吕保军.行为经济人的三个基本特征[J].经济学家,2006,(5).
[2]张存.国内外行为经济理论研究进程与启示[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9).
[3]聂彩仁,者贵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9).
关键词: 低碳经济;石油企业;节能减排;战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TE9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7-0023-03
0引言
在可预见的未来,全球经济发展都将面临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的约束,整个全球经济由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低附加值的高碳发展模式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附加值的低碳发展模式转换,全球进入低碳经济时期。发展低碳就是要构建一个低碳经济发展体系,低碳产业体系,低碳能源体系,低碳技术创新体系以及低碳消费体系。低碳经济将是一场融合生产方式、生活方法以及价值观转变的全球性革命[1-2]。环境、社会和企业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交融的。企业的行为对气候变化起着重大的影响,石油企业是最主要的资源依赖型、高碳排放型企业,也是低碳发展过程中的主力军,要想保持国家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实施节能减排。
1我国的石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动因分析
1.1 政府硬约束带来的政策压力自2006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为整个产业链的低碳发展奠定了立法基础。工信部在2011年3月公布了“十二五”期间我国工业节能减排四大约束性指标,包括2015年我国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CO2排放量和用水量分别要比“十一五”末降低18%、18%以上和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提高到72%左右[3-4]。这对我国的石油企业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1.2 碳税、资源税造成石油企业成本增加发达国家有可能会不断要求我国承担气候变化责任;要求我国的海外企业遵守所在国的碳排放要求;要求对我国的出口商品进行碳披露等等[5]。很显然碳税对我国的石油企业来说不是好消息。
财政部日前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报告中提到,将考虑在未来5年内开征碳税。若开始征收碳税,以中国石油为例,以碳税额15元/吨,2012年以排放2.5亿吨计算,碳税50亿元,到2020年以4亿吨计算,碳税将达到200亿元。
资源税是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单位以重要资源品为课税对象,旨在消除资源条件优劣对纳税人经营所得利益影响的税类,主要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炭等。
国务院在2011年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主要的变化是部分品种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并且提高部分高价稀缺资源的征税标准。其中,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销售额的5%-10%。如果按照油价每桶100美元计算,按5%的税率计征,以中国石油为例,每年可能要上缴的资源税多达290亿元。相比修改前的征税办法增加了250亿元,大大加大了石油企业的成本。
1.3 企业自身赢得竞争力的需要在目前中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占69%,石油占20%,而天然气只占了3.4%,水电、风电、核能等新能源加起来才只占了7%左右。虽然在未来的中国石油的消费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进一步增加,但非化石能源的增长速度会远远高于化石能源[6]。近日,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届时新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要达到12%~13%左右。中科院2009年6月10日的 《创新2050:科学技术与中国的未来》 报告称,到2050年,我国使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有望占能源消费总量的45%。由此可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将不断挤占传统化石能源市场,石油企业的发展空间将受到压缩。
原有的能源应用体制、机制模式都必须改变,然而我国发展低碳最大的障碍是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很多关键低碳技术自己研发难度较大,从国外引进的技术也只是中等层次水平。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石油企业在能耗和能源利用效率与国外先进水平存在差距达15%左右。所以,如果不加强技术攻关,很可能在未来的低碳市场遭受冲击。
2石油企业的特征
2.1 巨大的影响力石油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独一无二的角色。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能源,它已经变成一种国际商品,对国家命运、军事发展、和全球贸易战略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在未来几十年内,中国的发展离不开石油,石油企业的发展关系着中国经济是否能持续稳定增长。我国的三大石油企业算是最庞大、最有影响力、最受国际关注的国有企业,其战略选择和发展模式具有表率性,对其他企业有影响性。
2.2 生产对象的有限性能源是石油企业的主要生产对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石油,但是石油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企业的生命周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拥有石油资源的储量:储量多,企业就能长期发展;储量少,企业将会面临生存危机。因此,石油企业必须要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来解决能源日趋不足的问题,必须“节能”即千方百计地改善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使有限的能源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
2.3 生态环境的破坏性石油的开采、运输、炼化及利用都会释放大量温室气体,还会带来一系列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偶尔发生的溢油、井喷事故更是给人民裙子的生活、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近年来,石油企业的环保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石油开采炼化排放的温室气体、造成的环境污染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治理速度赶不上排放的速度。因此,石油企业必须采取各种节能减排措施,使企业和国家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2.4 强大的经济实力节能减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不足、融资难成为很多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主要障碍。然而,我国的石油企业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本身也具有相比其他大多数产业更强大的经济实力,资金已然不是问题。此外节能减排可以降低能耗,节约生产成本,并且石油企业处于社会生产链的最前端,可以创造出比自身效益大得多的后续效应,对后续加工产业有很强的效益传递功能和广泛的经济辐射效应。企业很有可能在低碳化的过程中引领需求,创造利润。
3石油企业的节能减排现状
关键词:卫浴;困境;出路;分析报告
1 引言
地处珠三角腹地的高明是一个新兴的卫浴产业基地,随着辖区内卫浴产业十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年产值近30亿。其中,在国家级工业园沧江工业园内,坐落着英皇、法恩、安华、华美嘉等众多国内一线品牌卫浴企业,而高明区的卫浴企业数量也达几十家,休闲卫浴品牌占据了佛山半壁江山。陶瓷卫浴产品主要有座便器、洗手盆等;休闲卫浴产品主要有按摩浴缸、蒸汽房、光波房、桑拿房、浴室柜、淋浴房等。产品主要销往欧盟、美国、中东等国家和地区。
目前,高明卫浴拥有产业链完整、生产线完备、种类齐全、品质较高、物流便捷、客户稳定和良好口碑等发展优势。高明检验检疫局通过近一个月对高明区卫浴企业的走访调研发现:高明卫浴品牌众多,卫浴产业基础良好,但短板也十分明显。如:企业生产加工方式较原始、产业集中度低、研发能力弱、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不高,大部分企业处于“微笑曲线”底端等缺陷。
据业内人士分析,2012年卫浴产品出口形势严峻,成为卫浴业最冷的一年,行业的整体销量呈下滑趋势,有部分小企业已经停产。高明卫浴产业是一个以出口为主的行业,金融危机以来出口量也一路下滑,2012年前两个季度,按摩浴缸、蒸汽房等休闲卫浴产品出口金额跌幅近10%。
2 影响卫浴行业发展的因素
随着欧美等主要消费市场购买力萎缩、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力成本提高、人民币汇率攀升、电力供应短缺、物流成本提高、反倾销等多重压力接踵而至,以及节能环保要求日益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难以提升、产品附加值低等问题,已成为悬在企业头顶的一把把利剑。因此,企业普遍面临着多重发展之困,卫浴行业的发展遇到了瓶颈。
2.1 成本攀升企业难应对
目前,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如:法恩、安华、华美嘉、英皇等国内一线品牌等依然无法与TOTO、科勒、美标等国际“大腕”抗衡,由于国内品牌物美价廉,也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青睐。但是,近两年来,大家耳朵里听到最多的词汇就是“涨价”,原材料、水电、交通运输等价格都在不断上涨。而我国品牌得以畅销的优势又在于低价,即使产品提价5%~15%,也抵不上成本30%~40%的增长,生产成本的不断攀升导致自主品牌企业利润压缩,发展困难,而其他中小企业更是艰难。
2.2 自主品牌建设难度大
小企业普遍对代工有依赖,要想摆脱较低利润的代工,企业需经历阵痛。企业负责人表示,做代工虽然利润空间有限,但是只要客户稳定,不易受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每年能保证一定量的固定收益,风险较小。当问及是否考虑建设自主品牌时,负责人说,建设自主品牌成本太大,品牌维护、营销等都需投入大笔资金,而且现在市场环境压力较大,自主品牌建设在短期内难以形成效益,种种压力让小企业望而却步。
2.3 企业转型之路坎坷多
部分以出口为主的企业考虑开拓内销市场,但目前做内销竞争太激烈,国内市场上的卫浴产品鱼龙混杂,大打价格战,导致无法压低成本和及时收回货款等缺点。另外,按摩浴缸生产企业和奥尼斯公司一度谋划开发生产新产品来弥补利润下滑。但跨界发展所需的设备、研发、开模等投入较大,且面临市场的不稳定性让企业不敢冒然行动。而创新能力较强,生产新型休闲卫浴产品光波房的科奕公司希望能做精做强,扩大生产规模。但是,目前厂房租期满后不确定能否续租,想买地自建厂房,但单亩投资额要求高,工厂周边配套不完善,导致招人难和留人难,因此,多重因素制约了企业可持续发展。
如此种种发展之困,时刻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如何做好应对,在危机中寻求转机是当下卫浴企业和有关部门所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问题,转型升级已是企业不得不为之变。
3 促进卫浴行业发展的措施
3.1 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虽然,品牌建设难度大,不能一蹴而就,但卫浴行业内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牌知名度与认可度之间的竞争。卫浴企业除了在压力下不断加强自身管理外,还要在销售渠道和售后服务上多下功夫,在企业内部建立系统科学的品牌战略。企业主要以企业家的格局、眼界和胸怀来树立企业品牌,坚持走品牌运营之路,将品牌战略提升到企业整体战略的高度,通过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以及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3.2 抱团出海形成合力
调研中,多家企业主反映,企业每年自行出国参展,经常遇到展位难拿、展品运输成本高、广告投入大、“单打独斗”影响力小等实际问题,高明卫浴企业间应在错位发展、减少同质化竞争、政府外贸部门组织协调有需求的企业统一预定展位、增加广告投放、多种产品组合展览等方面开辟一条新路,通过抱团出海,直击目标市场,形成高明卫浴合力。
3.3 加大产品研发力度
目前,高明卫浴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机构的企业数量不到10家,大部分企业依然处于研发的初级阶段,产品设计多靠简单模仿,同质化现象普遍。而卫浴产品周期又短,设计出的经典产品很少见,不少企业虽然拥有几十甚至上百项专利,但是专利的含金量和创造性依然不高,要做到“第一”和“唯一”,仍有一段路要走。一方面,企业可开发与主打产品相配套的其它卫浴产品,通过延伸产业链来增加抗风险能力,通过跨界联合来延展、扩充、丰富产品线,完善水暖厨卫一体化产业链条和进入利润较高的整体卫浴产品销售市场;另一方面,近年来,高明区高端的户外SPA大池和针对大众的简易型淋浴房、淋浴屏出口量均稳步提升,企业在做产品设计时应紧跟市场需求,或定位高端或普及大众,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附加值和功能的实用性,通过推广新颖实用的产品做大卫浴蛋糕。
3.4 大力发掘市场潜力
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的环境下,包括卫浴行业在内的制造业面临很大的销售压力,但是这些压力也并非不可化解。一是其它卫浴企业转行或倒闭,为高明卫浴企业抢占和扩大市场提供了契机;二是中东、南美等新兴市场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如:巴西,将举办2014世界杯和2016奥运会。预见未来几年,巴西的采购量会大幅上升,俄罗斯民用制造业基础十分薄弱,只有不到20%的生活资料是由本国生产,其他要大量依赖进口,俄罗斯在加入WTO后,关税将调低,这些都十分有利于扩大对其出口;三是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规模的卫浴洁具生产消费国,一度占据全球30%的份额,而许多国际知名品牌早已进入中国,深耕中国市场,如:美国科勒早在十几年前就进入中国市场,近年来TOTO、美标、乐家等品牌也纷纷进驻,瓜分国内市场份额,高明卫浴企业应尽快转变发展思路,树立“家门即国际”的理念,完善营销渠道和售后服务,在和国际大品牌“与狼共舞”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3.5 建设新型产业园区
近年来,高明招商引资力度大,土地资源日渐减少,但绝大多数入驻企业修建的厂房为单层,(下转第11页)土地利用率低。高明可在建设多层、立体、现代的产业园方面做出尝试,引进无力自建厂房的中小企业,统一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员工宿舍和物业管理等,提高园区生活配套,减轻企业负担,解决租借厂房的企业租金高、招工难、厂房破旧用电隐患大等多重问题,促使企业专注于生产和研发。
服务于转型发展是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所在,为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推动高明卫浴产品由“量”向“质”的方式增长,高明检验检疫局发挥检验检疫的信息、人才、检测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供高效的服务。一是向出口企业宣传国内外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有关贸易壁垒措施,帮助企业突破“技术门槛”;二是对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帮助其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大力帮扶企业开拓非洲、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寻找新的贸易增长点,用贴心的服务帮助企业扩大出口;四是广泛宣传普惠制规则,引导企业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五是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认证,认证是帮助企业应对贸易壁垒的最常见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较为直接和有效的;六是扶持好产品、好企业的发展,引导企业由代工生产向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转变,让“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4 结语
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分析得出,通过采用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抱团出海形成合力、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大力发掘市场潜力、建设新型产业园区等方式,可以促使高明卫浴行业快速发展,并成功转型。
参考文献
[1] 孙慧荣.卫浴企业如何走出困境[J].陶瓷,2011,24.
内容提要: 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处罚的若干规定,是把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根据刑法目的、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以及实质的违法性论,可以认为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不应评价为帮助行为;即便明知对方从事经济犯罪的意图,为其提供贷款、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服务、房屋租赁或向其归还款物,都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一、问题意识
刑法学界通常把刑法典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称为经济犯罪,同时作为经济刑法研究的对象。不仅经济犯罪条文中存在共犯处罚的规定,如刑法第156条关于走私罪共犯以及第190条之一关于骗购外汇罪共犯的规定,而且不少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亦对经济犯罪的共犯处罚问题做出了规定。与本文主题有关的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之共犯规定简单列举如下:(1)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以下简称“伪劣商品犯罪解释”)(2)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应认定为共犯。(以下简称“伪劣烟草犯罪纪要”)。(3)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刑法第156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中的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下简称“走私案件意见”)(4)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条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犯罪解释”)
可以看出上述司法解释的基本立场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正犯的经济犯罪意图而希望或放任正犯结果发生即具有帮助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促进正犯行为和结果的行为即具备帮助行为,行为与正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促进关系即具有帮助犯的因果关系,因而符合了传统帮助犯构成要件的,就应作为帮助犯处罚。但是,经济犯罪中所谓的帮助行为部分属于具有反复继续性、非针对特定对象性、匿名性、业务交易性、日常生活性的中立行为,一概作为帮助犯处罚是否不当扩大了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是否会妨碍正常的业务交易和日常生活交往的进行,值得叩问。
国外刑法理论把外观上无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而客观上促进了他人犯罪实施的行为称为中立行为(neutrale Handlung)。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罪刑法定框架内,划分不可罚的中立行为与可罚的帮助的界限。 [1]上述司法解释涉及的中立行为大致可以归为四种类型:(1)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帐号的金融服务中立行为;(2)运输中立行为;(3)仓储保管、邮寄中立行为;(4)房屋出租中立行为;(5)还债中立行为。这些中立行为是否一概具有作为帮助犯的可罚性,需要进行类型化检讨。
二、促进经济犯罪的中立行为类型化检讨
(一)类型化检讨
(1)金融服务中立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必然要求现代银行业提供快速、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知道对方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还提供贷款、帐号,或提供贷款后发现借款企业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不立即收回贷款的;知道存款企业要求支取存款或转账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或从事走私活动,还允许其支取存款或应要求予以转账的;知悉客户企业的偷税意图还应要求开设帐户并办理转账业务的,均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但这种结论存在疑问。
在德国曾发生【德国银行帮助匿名转账逃税案】 [2]: 被告人系某银行的职员,其说服客户将税前资金存入银行,后来客户提出另外开设一匿名账户,通过该账户在纳税申报前将该资金分五次汇入卢森堡和瑞士的银行。银行职员明知客户的偷税意图,也知晓以匿名的方式转账会使得资金转移被发现的风险显着降低,但还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另外开设了一匿名账户,然后应客户的要求将上述资金提出来,但事实上并没有将现金交到客户手上,而是直接打入匿名账户,并从该匿名账户将上述资金汇入了外国银行,迎合了客户不留痕迹地转移资金的意图。以这种匿名的方式共转账233万马克,实际偷逃税款约11万马克。本案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构成逃税罪的帮助犯,德国联邦法院予以维持。
日本也曾发生两个着名的案件。一是【日本存款支付案】 [3]:被告人是某农业协会(相当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出纳,明知村长提出存款的目的是打算予以侵吞,仍应其要求提出了存款,村长构成业务侵占罪没有疑问,但允许满足了形式要件的人支取存款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帮助犯存在争议。法院判定,被告人明知提款人的刑事上的不法意图,在具备提取存款的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满足了对方的支付请求,成立业务侵占罪的帮助犯。判决理由认为,作为从事存款存兑业务的被告,即使对方的支付请求满足形式上的要件,但在知道对方兑现存款的目的违法的场合,从道理上就应拒绝其支付请求;这种拒绝义务不只是道义上的义务,而且是法律上的义务,违背义务支付存款,致使对方的犯罪行为容易得逞,当然成立正犯行为的帮助犯;成立侵占罪的帮助犯并不需要直接加担于不法侵占行为本身,只要加担于犯罪准备行为、使犯行容易完成即可。对此判决,日本学者山中敬一批评指出,认为被告人拒绝支付不只是道义上的义务而且是法律上的义务,就是说被告人具有犯罪防止义务,这很难让人赞同。 [4]
二是【日本浴场融资案】 [5]:被告人系某银行支行的行长,向某经营场所的公共浴场提供开业资金,法院肯定了被告人违反防止法第13条第1项的资金提供罪的故意,单独成立该罪。律师提出的辩护主张认为,一是被告人不知该公共浴场为众多卖提供场所,而是以为对方是接受兵库县公安委员会监督管理的,提供性以外的法律所允许的服务的、正规营业的特殊公共浴场。被告人考虑是普通的正当融资业务,按照银行内部规定的正常程序发放了贷款,因而被告人没有违反防止法第13条第1项的故意,法院在犯罪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二是上述公共浴场的营业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若认定只要客观上促进了正犯犯行就构成犯罪的话,则向场所提供电、自来水等服务的,也应构成帮助犯,但这是不可能的;三是被告人对公共浴场用作场所只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认识,这种抽象的认识还不足以构成资金提供罪。法院认为,该罪名不是一种帮助犯,而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其他人都知道该公共浴场在从事提供场所的活动,被告人的认识绝不是一般的抽象的认识,而已是具体的认识,因而应肯定资金提供罪的成立。
关于银行职员明知对方偷税意图还为其办理转账业务是否构成帮助犯,国外刑法理论上也有分歧。德国学者Roxin认为,银行职员很清楚地知道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到卢森堡的唯一目的就是偷逃税款,仍为其办理了银行转账业务,尽管银行提供转账服务本身是合法的,但客户的转账行为除了偷逃税款外,毫无其他意义,因而银行职员的行为具有犯罪意义关联性,成立帮助犯。 [6]但德国学者Ransiek认为,不管客户要求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是否为了偷税,提取现金是否为了购买杀人工具,按客户的要求进行办理也是允许的。 [7]
本文认为,银行业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没有义务也无权审查客户的钱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即便明知客户的犯罪意图也没有犯罪阻止义务,因而只要按照银行的操作规程进行办理,就应认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如果有意违反银行操作规程以促进他人实施犯罪,则行为已经丧失了中立的性质,应作为一般的帮助行为对待,成立帮助犯是完全可能的; [8]银行法虽然规定了审核发放贷款的严格程序,但规范的保护目的在于保障银行运营资金的安全,而不在于阻止他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从事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因而要求银行不得向有从事上述违法犯罪倾向的企业提供贷款、帐号,或提供贷款后发现对方将贷款用于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立即收回贷款,或在知悉存款企业的犯罪意图时就不得满足其支取存款、转账的要求,否则构成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这是对银行业的过度要求,有违银行业不得介入客户个人领域的金融服务宗旨;除非存在如银行洗钱法、日本防止法中的资金提供罪等的明文规定,否则,就是不当科予了银行广泛的犯罪阻止义务或法益保护义务;“假如法律认定这样的行为成立帮助犯的话,那将是要求被告人去做某种非正常的事情,惩罚的实质理由在于他们没有去做非正常的事情。” [9]
(2)运输中立行为
传统的大型厂矿企业都有自己的运输车队,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密化,现代公司企业的产品运输日益依赖于铁路局、汽运公司、水运公司等公共运输企业,因而经常会发生托运公司发现要求托运的物品系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走私的物品的情形,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要求托运公司在承运时发现系上述性质的物品时应当拒绝承运,或承运后发现物品具有上述性质时应当立即解除运输合同而终止托运。这是否属于对现在运输业的过分要求呢?
国外中立行为的帮助理论关于运输中立行为讨论较多的是,明知乘客的杀人、抢劫银行意图还应要求将乘客送至杀人、抢劫现场的,是否构成杀人罪、抢劫罪的帮助犯?德国学说中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考虑假定的代替原因说认为,知情还将犯罪人运至犯罪现场,如果不乘坐出租车,直接乘坐毫无危险的公交车也能到达犯罪现场,则应否定危险增加,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10]二是以Roxin为代表的折衷说认为,在行为人已经知道正犯的犯罪意图仍予以运载的,成立可罚的帮助。 [11]三是以Jakobs为代表的客观说认为,明知他人乘坐出租车到现场的目的是杀人,仍应要求将其载到目的地的出租车司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杀人罪的帮助犯。 [12]因为,行为人虽然制造了一个可以使他人得以进行犯罪的情况,但如果此行为的意义不需要取决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就具有独立的社会意义,则禁止将后来的正犯行为及结果回溯到之前的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应让他人为后来的行为独自承担责任。 [13]国内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的犯罪意图还将其载至犯罪现场,就构成帮助犯。 [14]因为,出租车司机对于帮助行为可能给予正犯行为的物理性影响有直接或者间接故意,行为明显具有法益侵害性,或者使法益面临的危险明显增加。 [15]
本文认为,首先,考虑假定的代替原因存在疑问。正如台湾学者林钰雄所言,“应予注意,以卖菜刀为例,尽管这种帮助行为没有任何不可取代性(白话版:‘你不卖菜刀别人也一样可以卖菜刀’),但是,由于帮助行为本来就不需要具有不可取代性,也不需要具有关键性的客观贡献,所以这无碍于帮助犯之成立。” [16]而且,出租车与公交车之间的差异是功能本身决定的,作为公共运输工具这种差异不是实质性的。不能因为公交车的行驶路线通常是预定好了的、除承载犯罪人之外还会承载其他良民,而否定对他人犯罪的客观上的促进作用。其次,Roxin的折衷说也存在疑问。因为行为本身危险性的判断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例如,劝他人乘坐2001年9月11日这天的本·拉登准备袭击美国世贸大厦的飞机,不管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本·拉登的恐怖计划,都不影响劝人乘坐这趟班机的行为危险性的判断,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决定可罚与否的立场,有违刑罚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行为人恶的意志的法益保护主义的基本立场,因而不过是心情刑法观的体现。 [17]本文不赞成根据行为人主观认知决定中立行为帮助可罚性的立场,而是认为,交通运输业具有非针对特定对象的业务中立性的一面,从规范性评价看,行为本身没有制造或增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危险,或者说行为本身的危险性没有达到值得评价为刑法中帮助犯的危险性程度;根据因果共犯论和实质的违法性论,刑法只会将侵害法益或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因而,通常不宜将运输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不宜认为行为符合了帮助犯的客观要件,不宜认为成立帮助犯。如果要求托运公司发现托运物具有上述性质就应拒绝承运,就是对托运公司科予了广泛的犯罪阻止义务,必然不利于运输业的正常运转;诚然,铁路法等法律、法规中存在严禁携带违禁品上车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不是预防犯罪,而是为了保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想必没有人会认为携带假冒“老人头”的伪劣皮鞋上车或者托运掺入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会危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否则,凡是穿戴假冒的西服、鞋袜、项链的乘客就没有资格乘坐火车、汽车啦!当然,对于、枪支、物品等的运输存在明文的禁止性的规定,托运人明知系上述性质的物品还接受托运的,就是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评价为帮助犯或运输、枪支等罪的正犯是可能的。
(3)仓储保管、邮寄中立行为
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仓储保管公司或邮局发现所交付的物品系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走私的物品还提供仓储保管或邮寄服务的,就成立相关犯罪的帮助犯。但这种结论存在疑问。现代社会对邮政服务的要求决定了,除法律明文规定要求检查是否物品、危险品外,邮政公司即便发现交付邮寄的物品具有上述性质,也没有拒绝投递的义务,否则,既是对邮政公司的过度要求,也是对公民隐私领域的过分介入,必然不利于邮政体制的正常运转! [18]仓储保管业的性质也决定了,即便委托的物品具有上述性质,只要不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仓储保管的物品,仓储保管公司没有拒绝接受的义务,仓储保管过程中发现物品具有上述性质时,也没有终止仓储保管合同的义务。因而可以认为,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仓储保管、邮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宜认为是帮助行为,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4)房屋出租中立行为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租用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还出租房屋,或出租后发现租户将房屋用于上述目的而不终止租赁合同的,似乎构成帮助犯没有疑问。
在美国判例中,Janis明知他人将其出租的房屋用于赌博仍向他人出租房屋,Janis因此被成功地起诉为帮助和唆使赌博犯罪,该判决在诉审中也被维持。在维持这个判决时,法庭首先将其与另一情形的案件相区别:车站小卖部明知对方是卖仍向其出售电话簿的,不构成帮助和唆使犯罪。因为几乎不能认为其正在通过行为追求危险的成功;既然这种交易与的成功几乎没有关系,卖的成功与否不会对其生计产生可以觉察得到的影响,因而,惩罚他不将减少的数量。然而,赌博业的成功需要明知其犯罪目的的房东的房屋出租,惩罚房东将会使得以赌博为业的人的生计产生显着的困难,相对于出售给卖电话簿的案件而言,这种前景很容易让其承担帮助或者唆使犯罪的责任。 [19]不过,德国学者Rudolphi认为,德国刑法第129条存在对建立恐怖组织进行援助的相关规定,但原则上应将以社会上通常的行为方法进行援助的行为排除,例如,向恐怖组织出售食品、衣服、出租房屋、提供一般能获得的信息等;如果不这样考虑的话,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旨在以饿死的方式防止犯罪组织的建立,可这是根本不可能的;换言之,无论谁都不可能仅因提供杀人犯食物,就被作为杀人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罚。 [20]其还明确指出,以社会一般所承认的方式行事,不存在成立从犯所必要的义务危险性,因此应否定从犯的成立。 [21]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对方租赁房屋是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通常作为容留罪予以处罚。
本文认为,除存在禁止容留、吸毒等明文规定外,房屋出租者即便可能因为没有履行房屋出租登记义务而承担行政责任,也不应认为房屋出租者因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场所而承担帮助犯的责任;即便房屋出租行为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跟出租运输一样仅属于“一般的生活危险”,属于被允许的危险; [22]根据不作为共犯的理论中的义务二分说,难以认为房东具有基于危险源监督的犯罪阻止义务,因为普通房屋不可能是危险源,也不具有保护被害人法益的法益保护义务,如果科予房东帮助犯的刑责,就是承认了房东的犯罪阻止义务或法益保护义务,但在这点上是存在疑问的。因而,即便房东知悉对方租赁房屋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都不宜将出租房屋的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
(5)还债中立行为
按照上述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明知债权人要求还款的目的是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从事走私犯罪活动,履行民事债务的行为似乎也构成帮助犯。银行在明知储户的犯罪意图还允许支取存款或转账的,也属于一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日常生活中的民间还款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银行业务具有反复继续性、匿名性,金融服务性质决定了银行的上述行为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还债人在知悉对方的犯罪意图还归还款物的是否构成帮助犯呢?
有观点认为,明知物主要求归还物品的目的是打算用之实施犯罪,还应物主的要求归还物品的情形与商品出售有所不同。在英国NCB v Gamble一案中,法官Devlin J 主张,归还物品的行为不是一个“积极的行为”而是一个“消极的行为”。“借方将原本属于物主的东西应要求交给物主,尽管从物理意义上属于完成一个积极的动作,但从法律上讲其这样做只是为了避免承担欠债不还的违约责任而采取的一个消极意义的动作。” [23]我国实践中曾发生这样的案件:刘某将他人杀害后,逃至好友李某家中,告知实情,并向李某索要以前所借欠款作为逃跑的费用。李某遂还钱,致刘某得以逃匿,后在异地被拿获。有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士认为:“当一个主体的诸多义务处于同一层面并存在冲突时,他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方式选择履行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李某向刘某付钱从现象上看是归还欠款,履行其民事义务,直接目的在于使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如果孤立地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似乎无可非议,但是在实质上却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不得向明知的犯罪人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禁止性规范。违背了法的价值冲突规则,从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4]
本文认为,让还款人承担帮助犯的责任,就等于要求债务人在还款时有确保债权人不得将所归还的款物用于犯罪的义务,这显然是对债务人的过分要求;所归还的款物原本就属于正犯可自由支配的物,归还款物并没有制造、增加不被允许的危险,即便存在一定的危险,也仅属于一般的生活危险,不应将债权人实施的犯罪后果溯及于债务人,而应由债权人“自我答责”;不处罚债务人也不会因此形成不能容忍的处罚空隙,因为已经有正犯对犯罪结果负责;让还债人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等于变相地要求还债人履行犯罪阻止义务或法益保护义务,这是对普通人的过分要求,必然过于限制一般人的日常交往中的行为自由。因而,即便知悉债权人的犯罪意图,也不宜认为履行民事义务归还款物的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宜认为这种日常生活的危险达到了值得刑法处罚的帮助行为危险性的程度,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值得研究的是,我国刑法典第三章条文中还存在处罚共犯的规定,这类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性呢?
(二)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而是注意规定
刑法第156条关于走私罪共犯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190条之一第3款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这两条关于经济犯罪共犯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如果认为是注意规定,则这种规定并没有增添新的内容,即便删除该规定也不影响法律的适用,若认为是法律拟制,则因为增添了新的内容,删除该规定会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 [25]例如,若认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注意规定,则在行为人没有显示凶器而形成胁迫时,由于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若认为属于法律拟制,则无须显示凶器,只要客观上携带了凶器且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就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又如,如果认为刑法第382条第3款“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属于注意规定,则会得出虽然在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条文中不存在类似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的,根据刑法总则共犯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当然能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若认为属于法律拟制,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要求实行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犯罪时,除贪污罪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公职犯罪的共犯论处。
本文认为,上述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属于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因为根本没有对走私罪和骗购外汇共犯成立条件进行特殊规定的必要,相反,立法者只是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在处理走私罪和骗购外汇犯罪时不要忽略共犯的处罚;即便删除上述两条的规定,也不影响相关犯罪的共犯的处罚适用。换言之,对于经济犯罪中的共犯适用条件只须根据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犯罪的规定加以确定。尽管我国刑法跟其他几乎所有的国家一样,都没有中立行为帮助处理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帮助犯甚至还不是一种法定的共犯种类。但根据刑法的目的和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以及根据在理论上被有力主张的实质的违法性论,在理论上我们仍能认为,刑法所处罚的帮助行为只能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达到一定程度、具有类型性危险的行为,而中立行为由于具有业务性、日常生活性等中立性特点,为了在包括业务自由、日常交往自由在内的一般行为自由的保障与潜在的被害人法益保护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从规范性评价上看,经济犯罪中的中立行为的帮助通常应认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宜评价为帮助行为,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三、结语
不仅我国刑法典第三章存在共犯处罚规定的条文,而且不少司法解释还对共犯处罚做了明文规定。规定共犯的条文属于注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因而经济犯罪中的共犯处罚问题应根据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加以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是,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的犯罪意图,还提供贷款、资金、帐号、房屋、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就应毫无疑义地以经济犯罪的共犯处罚。这种规定完全将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完全无视行为具有的反复继续性、非针对特定对象性、业务性、日常生活性等中立性特点,导致不当扩大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影响正当的业务交易和正常的日常生活交往的顺畅进行,是对业务自由、日常生活交往自由的不当妨碍。
现代银行业的特点决定了,确保发放的贷款或储户提取的存款或转账不被用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从事走私犯罪活动或偷逃税款,不是银行法律法规的规范保护目的,银行无需对实际发生的经济犯罪结果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现代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服务提供人无需审查物品是否具有上述犯罪性质,因而提供这种服务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危险,本身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向意图从事经济犯罪的人提供出租屋或归还款物,没有制造、增加不被允许的危险,而属于一般生活中的危险,不宜将这种行为评价为帮助行为,故不成立帮助犯。 【注释】
[1] 参见 [日]豊田兼彦:“中立的行为による帮助と共犯の处罚根据——共犯论と客观的归属论の交错领域に关する一考察——”,载《神山敏雄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一卷》,成文堂2006年版,第553页。
[2] BGHSt 46, 107.; Vgl. Erich Samson/Ulf Schillhorn, Beihilfe zur Steuerhinterziehung durch anonymisierten Kapitaltransfer, wistra 2001, S.1.
[3] 日本高松高等裁判所1970年1月13日判决,载《刑事裁判月报》第2卷第1号,第1页。
[4] 参见 [日]山中敬一:“中立的行为による帮助の可罚性”,载《关西大学法学论集》56卷1号(2006),第62页。
[5] 参见 [日]大阪高等裁判所1995年7月7日判决,载《判例时报》第1563号,第147页。
[6] Vgl.Claus 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Ⅱ,2003,S.208.
[7] 参见 [德]ランジ—ク:“フォ—マルな组织における中立的帮助”, [日]佐伯和也译,载 [日]山中敬一监译:《组织内犯罪と个人の刑事责任》,日本成文堂2002年版,第116页。
[8] Vgl. Hassemer, Professionelle Adäquanz, wistra 1995,43f.,46.81f.,85.
[9] Andrew Ashworth, Criminal Law, Four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p.421.
[10] Vgl.Frisch,Tatbestandsmäßiges Verhalten und Zurechnung des Erfolgs,1988, S. 294.
[11] Vgl.Claus Roxin, Was ist Beihilfe?, in: Festschrift für Koichi Miyazawa, 1995, S. 513.; ders,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Ⅱ,2003,S.207
[12] Vgl. Jakobs, Akzessorietät,Zu den Voraussetzungen gemeinsamer Organisation, GA 1996, S. 257 ff.; Vgl.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3. S. 696 ff.
[13] Vgl.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3, S. 697.
[14]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15] 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页。
[16] 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459页。
[17] Vgl.Tag, Beihilfe durch neutrales Verhalten, JR 1997, S. 51.; Wohlers, Schw.Zeitschrift für Strafrecht, 117, S. 430.; Frisch,Tatbestandsmäßiges Verhalten und Zurechnung des Erfolgs,1988, S. 298.S.428,434,
[18] 参见 [日]松宫孝明:“犯罪体系论再考”,载《立命馆法学》2007年第6号。第339页。
[19] David C.Brody and James R. Acker and Wayne A. Logan, Criminal Law, 2001,p.542.
[20] Vgl. Rudolphi, Verteidigerhandeln als Unterstützung einer kriminellen oder terroristischen Vereinigung i.S.der §§129 und 129a StGB, Festschrift für Hans-Jüren Bruns zum 70. Geburtstag, 1978, S. 332.
[21] Vgl. Rudolphi, Die Gleichstellungsproblematik der unechten Unterlassungsdelikte und der Gedanke der Ingerenz,1996,S.166.
[22] 参见 [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第2版),成文堂2008年版,第916页。
[23] []1959] 1 QB 11, at 20, discussing lomas(1913) 9 Cr App R 220.
【摘要】本文研究了食管胃交界腺癌中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与肿瘤细胞间的相互作用,提示阻断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作用于肿瘤细胞的信号通路,阻断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的形成,将为食管胃交界腺癌的治疗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关键词】 食管胃交界腺癌 肿瘤干细胞 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8-0589-02
基金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Z2013072);唐山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指导计划(13130217b)
前言
食管胃交界腺癌是指食管与胃交界区的腺癌,因其肿瘤学特性、临床特征与食管鳞癌及胃癌有很大不同,应作为一独立肿瘤类型进行系统研究。肿瘤的侵袭和转移既与肿瘤细胞自身特性相关,亦受肿瘤-宿主界面微环境的影响。 肿瘤干细胞(肿瘤干细胞)具有很强的自我更新、无限增殖能力和肿瘤各组分多向分化潜能,在肿瘤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且随着癌细胞的不断浸润扩展,间质中更多的成纤维细胞转化为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造成癌细胞进一步侵袭、转移。因此,阻断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作用于肿瘤细胞的信号通路和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的形成,识别分离肿瘤干细胞相关亚群并清除肿瘤干细胞将成为根治食管胃交界腺癌的两条重要途径。
研究方法
1. 应用荧光免疫组织化学等技术检测食管胃交界腺癌细胞系中 CD44、CD133、P75NTR、Oct-4、Nanog、ABCG 等的表达情况, 以探讨食管胃交界腺癌干细胞的标志物。2. 通过免疫组化等方法检测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分泌产物如成纤维细胞活化蛋白、肝细胞生长因子在食管胃交界腺癌中的表达变化规律,以探讨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对食管胃交界腺癌的浸润、转移的影响。
结果与讨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地区和国家均出现胃远侧端肿瘤发病率降低而贲门癌和食管末端腺癌的发病率升高的情况。食管末端与胃交界区的腺癌现多被称为食管胃交界腺癌,包括食管远端的腺癌及胃近端的腺癌。此区域肿瘤在生物学特性、临床特征等方面与食管鳞癌及胃癌有很大不同,因此宜作为一独立肿瘤类型进行系统研究[1-2]。
Liotta LA等研究发现肿瘤的侵袭性既与瘤细胞自身特性相关,亦受临近肿瘤宿主成分的影响,因此提出了肿瘤-宿主界面微环境这一概念,即变异上皮与其临近间质所构成的微生态环境[3]。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是此微环境中最重要的宿主细胞之一,表达多种细胞因子、蛋白酶、粘附分子,与肿瘤细胞相互作用,不同程度增加肿瘤细胞的恶性表型,对肿瘤发生、生长、血管形成、浸润与转移有重要作用,并具有器官特异性[4]。成纤维细胞活化蛋白是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的标志性产物之一,属于丝氨酸蛋白酶类,其选择性表达于上皮性肿瘤间质及伤口愈合处,具有分解明胶和I型胶原的活性以及类似二肽基肽酶的活性。高力等发现肝细胞生长因子在促进细胞分裂、增殖、分化、运动及形态发生、血管生成、抑制肿瘤细胞凋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生物学功能。肝细胞生长因子在肿瘤侵袭、转移中的作用机制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促进肿瘤细胞的迁移,增加瘤细胞的侵袭性;②诱发血管生成。肝细胞生长因子可通过磷脂酰肌醇3激酶通路诱导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的分泌和表达,从而间接促进血管的生成; ③促进细胞的增殖。近年来,本研究发现在食管胃交界腺癌间质成纤维细胞活化蛋白、肝细胞生长因子阳性细胞数目与肿瘤的直径、分化程度、浸润深度、淋巴结转移数目等呈正相关。另外,本课题组亦发现监测血清糖类抗原19-9、肿瘤特异生长因子对食管胃交界腺癌的辅助诊断及病情监测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
对恶性肿瘤肿瘤干细胞的研究是目前肿瘤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而不同肿瘤的肿瘤干细胞生物标志物的研究才刚刚开始。食管胃交界腺癌中肿瘤干细胞及其标志物的报道均极为罕见,关于肿瘤干细胞与肿瘤-宿主界面微环境的关系及作用亦少见报道。因此,食管胃交界腺癌中肿瘤干细胞和肿瘤相关成纤维细胞标志物的表达及其与肿瘤侵袭性的关系具有广阔的探索空间。
参考文献
[1] Marsman WA, Tytgat GN, ten Kate FJ, van Lanschot JJ.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of adenocarcinomas of the esophagus and esophagogastric junction[J]. J Surg Oncol,2005,92(3):160-168
[2] von Rahden BH, Feith M, Stein HJ. Carcinoma of the cardia: classification as esophageal or gastric cancer? Int J Colorectal Dis,2005,20(2):89-93.
开展“春雷”行动的背景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人数逐年增多。同时,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但有一些机构和个人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出入境中介机构,非法从事中介活动。这些机构和个人利用群众急于出境的心理,弄虚作假,大量编造、倒卖伪假证明材料,有的甚至与非法移民团伙相互勾结,变造、伪造、倒卖护照、签证等各类出入境证件,从事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还有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费用却无法兑现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少数地区连续发生了影响严重的出入境案件,上述种种情形都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
因此,公安部等7部委经多次研究决定联手进行清理行动,于今年3月份联合下发了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规定了从3月25日到6月25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专项行动,代号为“春雷”行动。
专项行动的任务
这次专项行动的任务是对从事出国定居、自费留学、境外就业、劳务合作、自费出国旅游等出入境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没有经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擅自从事上述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取缔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经过资格认定而违规经营的机构按照有关法规严格依法查处。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超范围经营或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暂停或取消中介资格。对以上述出国留学、定居等活动为名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国境等犯罪活动的要立案侦查依法严肃处理。争取通过此项专项活动使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秩序得到明显的好转,各类出入境中介经营活动更加规范,从而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的重点清理地区和打击对象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川、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15个省市地区为重点清理对象。因为这些地区的中介机构数量比较多,非法从事中介活动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
重点清理的对象,一是未经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二是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的“三无”中介组织,三是从事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海外驻华机构。重点打击各种乱发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群众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虚构劳务项目或以旅游为名组织人员非法出国劳务的行为。
专项行动的具体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清理和整顿,对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有关部门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教育部门主要对非法从事自费留学活动的中介进行查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商务部门主要负责整顿非法劳务经营中介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对出入境中介的市场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对出境游的组团社违规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和没有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出境游活动清理整顿。
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北京市共查处非法出入境中介机构29家,侦破刑事案件5起,刑事拘留13人。期间,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联合行动,对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的北京汉高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在总经理办公室内缴获中国护照50多本,一枚北京市公证处的印章,查封记账凭单39本、账册23本、发票收据6本、档案材料92本。另外,查获一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团伙。该团伙从2000年以来,已为上百人提供假材料,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福建省有关部门共查处非法出入境中介机构68个,侦破刑事案件12起,涉案金额185万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江苏省公安机关共受理非法出国劳务案件36起,其中立案27起,涉案金额2100万元,现已破案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挽回经济损失1200万元。还及时发现12起非法劳务公司唆使申请人以旅游、探亲访友等名义骗领护照活动,劝阻拟非法出国劳务人员200余名。山东省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中介机构82家,取缔21家;没收非法所得26万多元。辽宁省共查处案件6起,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没收非法所得31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11万元。
出国人员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旅游、公安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许多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措施。并且还相继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出国探亲、访友、留学、就业、劳务、旅游、商务、定居等活动。因此,有些出国活动完全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而不必再通过中介办理。从事上述服务的中介机构均需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由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出国人员一定要注意向合法的、经过批准成立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寻求服务,并在签订服务协议时认真解读合同条款,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类合法出入境中介的名单,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查询。有些地方已将合法中介名单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出国人员一旦发现非法出入境中介机构,应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和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以便及时查处,挽回损失,并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
鲁政委指出,我们需要一种不同于1997年金融危机时的解决思路。在“三化”(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人民币国际化)当中,尤其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汇率的市场化。
时代周报:截至8月31日,我国16家上市银行的半年报全部公布,其中14家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上升,7家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出现双升,这是多年来罕见的,背后的原因有哪些?
鲁政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坏账率本身已“降无可降”有关。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已经连续十年双降,可以说已经到了“降无可降”的地步,此时出现反弹在情理之中。二是受经济周期变化的影响。银行是一个顺周期的行业,在宏观经济下行的时候,银行的资产质量会随之发生波动,甚至出现恶化。我们的数据分析发现,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周期与固定资产投资紧密相关,一般在固定资产投资上升的时候,银行的资产质量不会有太大问题,因为不断有新的信贷投放,即使有坏账,也会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弥补,坏账余额不容易上升,但是一旦投资减缓,坏账就会显现出来。三是与此前信贷的狂飙突进有关。过去,在投资狂飙突进的时候,银行信贷发放得比较快,也比较多,银行不可能保证每一笔贷款都能够把风险管控做得非常到位,在很多时候,由于同业竞争激烈,客户经理为了抢客户,可能会在风控上有所放松,导致出现不良贷款。四是与宏观调控政策有关。现在的不良贷款上升,也与此前投资力度过大、通胀快速回升、为控制经济过热而投资“急刹车”有关。政府要控制投资,导致原来一些好的项目无法按照预定时间完工,没法形成现金流,从而没有办法按期还款。五是与政策导向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有关。最近这几年,直接融资发展迅速,传统安全的大企业“脱媒”加速,银行信贷不得不向规模更小的企业转移;同时,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得低于整体贷款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要逐年提高等考核指标不断强化,在征信系统依然挂一漏万、风险定价数据库阙如的情况下,银行不得不因此承担更大的风险,由此也不可避免地使得坏账有所增加。
既然此前坏账率已经低得“降无可降”,既然银行也是顺周期的行业,那么,在当前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况下,不良贷款率回升是很正常的情况,不波动反倒还会令人意外。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要知道坏账率的警戒线在哪里?只要不超过或接近警戒线就没问题。
时代周报:在你看来,现在我们离警戒线还有多远?目前的不良贷款率究竟算不算高?
鲁政委: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首先,与其他国家横向比较,虽然各国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企业状态等都有差别,由此也会影响坏账率的数据,但如果权作参照则还是有看一看的价值的。以美国为例,在本轮金融危机最严重的时候,美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在5%左右,而目前我国上市银行的坏账率还不到1%。其次,从国内的经验数据来看,由于温州已经出现了系统性的问题,我们不妨拿温州的坏账率作为极端情况下的可能表现,根据媒体报道的温州当地监管部门披露的数据,当地银行业全行业(不是指某一家机构)的坏账率为3%左右。再者,从坏账是否足以影响金融业安全稳定的角度来看,只要坏账能够在不影响银行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被有效吸收,那么这样的坏账率就是可以容忍的,给定目前监管机构要求保持2.5%的拨贷比,只要坏账率不超过2.5%,银行总体上就是安全的。现在平均坏账率还不到1%,就算再翻一倍,也还不到2%,仍然低于2.5%拨贷比。通过以上数据观察,我们银行业的坏账率水平目前仍在远低于警戒线的水平上。
目前人们对银行坏账率的关注存在一个误区,即有意无意地认为坏账率越低越好。其实不然,风险-收益对等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如果不承担一定的风险,也就不会有任何收益;如果想获得更高的收益,就必然要承担更多的风险。所以,一个具有投资价值的稳健的商业银行,其核心就是要选择一个合适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和收益之间求得平衡。
时代周报:也就是说,以银行业目前的盈利能力,不到1%的坏账率尚不构成威胁,但是根据上半年的统计,银行业的利润增速正急剧下滑,如果下滑势头不能得到扭转,那么未来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是否会面临挑战?
鲁政委:这正是我最担心的问题,即银行是否有能力持续保持盈利对坏账的充分有效。由于最近几年盈利情况良好,眼下的情况总体较为乐观。也正因为如此,反倒使得未来压缩银行利润的政策措施会来得更快。如果未来银行没有办法再赚这么多钱,甚至出现盈利的负增长,那么,应对坏账的底气就没那么足了。其实,按照我的理解,大家目前对银行坏账的担忧,其实并非局限于眼下,而更多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动态变化的担忧。未来银行的盈利能力会减弱,除了眼下的整体经济下行的因素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开始提速。别看今年两次降息对银行上半年的利润似乎没有太大影响,但到下半年和明年后果就会显现出来。
一旦银行的利润陡降,一旦眼下的经济疲弱状况反反复复持续几年,在坏账率继续攀升的背景下利润却在下降,那时银行拿什么吸收坏账,将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资本;金融危机;垄断;经济危机
从资本主义诞生的那一天起,经济波动或者称之为经济周期就像噩梦一样笼罩在资本主义世界上空挥之不去,上演着一幕幕繁荣、萧条的悲喜剧,危机-萧条-复苏-高涨-危机。成为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上永恒不变轮回,所有周期的结局都已经写好,生产苒生产被破坏,人民生活陷入困境,文明的进步严重受阻,同时带来了资源巨大的浪费,使得资源稀缺形势变得更加严峻。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深化,这种危害在世界蔓延的范围越来越大,造成的危害成倍增加,卷入其中的国家和地区深受其害,损失巨大。
一、资本的存在和扩张是经济波动的根本原因
资本的存在和扩张是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它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了增值,为了实现增值不折手段是资本残忍和血腥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构成了资本运动的全部和原始的动力。从资本主义诞生到今天走过了近五百年的时间,五百年来,资本主义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经过了原始积累、自由竞争,垄断、国家垄断的历史过程,伴随着这一过程,资本主义势力称雄世界,资本主义集团内部通过激烈的竞争,不断分化和组合,形成了规模宏大、实力雄厚的金融、能源、矿产、粮食世界性垄断集团,在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长期博弈中,最终获胜,获得了货币发行权,资本主义步入国家垄断阶段,国际资本应运而生,资本主义政权最终成为国际资本的附庸,国际资本通过手中掌握的海量资本,完成了对世界经济的全方位掌控,其实现增值的手段变得随心所欲,花样翻新,不断通过制造经济波动,劫掠世界财富。
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性的经济波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近年来发生的频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虽然导致经济波动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是,结局却具有惊人的相似性,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和研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资本的形态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的同时,其实现增值的方式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资本已经对通过传统手段掠夺财富,实现增值变得失去了耐心,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海量资本频繁搅动世界经济,实现一夜暴富,疯狂地掠夺世界财富,掠夺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和富于欺骗性。
二战后在频繁发生的石油危机、金融危机、粮食危机、局部战争危机的背后我们总能看到资本的影子,资本在这些危机的背后鬼魅魍魉,若隐若现,事实上我们应该知道:它___一国际资本才是这些危机的真正罪魁祸首!但哭得最伤心的却往往是最大的赢家,每次经济危机的最大受益者恰恰就是它,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危机的根本原因,也许能加深对危机的认识和把握,在未来的经济运行中防微杜渐,减少损失。
二、金融危机成为世界经济波动常态
金融经济国际化早在70年代就已露端倪,80年代进一步发展,到了90年代演化成席卷全球的大趋势。尽管几次金融风暴的冲击使金融经济国际化受到异议,但是,随着经济垒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金融经济国际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已成共识。金融国际化使得国际资本轻而易举敲开了世界各个国家的大门,表面上表现为垒球经济一体化以及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高效流动,但本质上我们可以看到金融的国际化进一步加深了国际资本对世界经济的全方位控制,为国际资本搅动世界经济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国际资本只是在等待的合适的时机和机会来制造增值的机会。基于国际资本在世界经济中的绝对控制地位,技术垄断、资源垄断、规则垄断、金融国家化使得国际资本如虎添翼,金融危机成为世界经济中的经常发生的现象,金融危机的常态化使得世界经济陷入经静性的波动中。
三、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经济危机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席卷垒球的金融危机,世界各国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这场危机在范围、程度、损失方面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并且很快波及和影响到实体经济,成为自二战以来最为深重的经济危机,它不仅沉重打击了发达经济体,同时遏制了发展中和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增长,延缓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产业机构调整和升级换代的步伐,全球经济被迫陷入停滞和衰退中,人民在危机中痛苦地挣扎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