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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类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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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类合同

第1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关键词:钢管拱肋制造精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南通市新开北路通启运河大桥主桥上部结构采用斜靠拱下承式系杆拱结构,主桥全长71.6m,计算跨径70m。钢管拱肋由主拱肋和斜拱肋组成,其拱轴线均为二次抛物线,主拱肋和斜拱肋断面采用相同形式,拱肋外侧封板钢板厚14mm,连接成等边三角形;三角形每个顶点设一根Φ219、壁厚16mm的无缝钢管;等边三角形封钢板内切Φ1050、壁厚22mm的主钢管形成整体。两拱圈拱轴线均采用二次抛物线,主拱圈失跨比1/4,斜拱在拱圈平面内的失跨比1/3.873。主拱吊杆采用平行高强度钢丝成品索,吊杆纵桥向间距为3m,主桥概貌如下图1。

图1

2、制作工艺

2.1制作流程

每联拱肋分成五个段,主、斜拱肋的主管均由长约2m短管以折代曲接成单个节段长度后进行节段组装,制作流程如下:

放样下料首件检验零件加工卷圆钢管纵缝拼焊校圆钢管接长报检装焊系板、隔板及吊点部位零件内部涂装涂装报检装焊上部两块封板内部涂装涂装报检翻身装焊下部封板节段报检节段预拼预拼报检内部涂装涂装报检存放待运 。

2.2制作有关事项说明

1)节段余量加放

拱肋余量加在每个节段的下口,中间合拢段两头都加放余量,除近拱脚段余量为100mm外,其它各段余量均为50mm。

2)焊接收缩量加放

每条环缝装配时加2mm的焊接收缩量;每条纵缝装配时加2mm焊接收缩量。

3)主拱肋径向线的标明

a) 标明钢管径向线的目的在于为后续工序:部件装配、节段预拼装、检验等提供标记线。

b)主拱肋径向线标注位置如下图2所示:

图2

2.3放样

第2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第3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相对广和分散,且需要较大的资金量,整个工程施工的周期相对较长等。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资金来源进行分析,主要可以分为国家拨款、自有资金以及金融机构借款等。因此,在实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工程地点的流动性相对较大,配套设施相对较多,往往需要进行多级会计核算,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会计核算的有效性。另外,还要对工程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对各项工程进行单独的成本、收入核算,并对该工程项目的附属工业产品成本、机械施工和材料等运输成本以及经营成本等都需要进行对应的核算。此外,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的造价相对较高、规模较大,企业在实际施工建设过程中,要提前垫付大量的资金,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性,可以了解到要想对其进行有效的会计核算,还要注重对工程款进行分段管理,这样才能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问题

在实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周期相对较长,工程规模相对较大,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会计核算的难度。那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的成本主要包含设备费、生产准备费、建设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等种类十分繁多,此外,还有部分支出的项目,无法有效获取标准的核算凭据,比如施工场地征用费等,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核算工作的开展。另外,随着工程施工地点的转移,其配套的生产要素和部门等都需要进行迁移,这也会加大会计核算的难度。同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的地点分布较广,且较为分散,这会导致部分财务票据和原始凭证的归集不能及时到位,且施工中部分物资采购资金和发票也不同步,这也会导致会计核算信息传递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外,在实际的工程施工中,还存在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这也会导致收入会计核算结果不够精确。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一)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结合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实际水利工程企业的合同收入,主要是由合同变更、索赔等形式的收入,还有原始合同约定的收入这两个方面共同组成的。那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要紧密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是否运用工程完工百分比的方法,来对合同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通常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这两种类型,顾名思义,成本加成合同可靠估计的标准为收到工程款项,且对于产生的合同成本,能够进行有效的核算。固定造价合同的可靠估计标准为对合同总收入准确的进行计量,如果在合同中能够明确的规定合同总金额,就表示合同总收入可以进行可靠计量。在实际合同的完工进度确定过程中,主要的完工进度计量方式有三种,在实际选择过程中,可以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科学选择。即主要为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法、已完成工作量占预计工程总量的比例、累计发生的合同费用,所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这三种。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在确认了工程项目完工进度的基础上,就能够应用完工百分比的方式,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当其的合同收入来进行确认与计量。但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进度,不能准确计量的水利水电工程,其不能单纯通过百分比的方式,来对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

(二)建立、健全施工企业的内控制度

可以说,要想不断提升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质量,就要注重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性,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这是保障企业实际成本和费用核算质量的基础,为实际工程完工进度准确评估提供有效的依据。而要想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就要注重不断优化企业会计核算环境,保证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培训,以此不断提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另外,还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尤其对于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要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规范预算控制和授权审批等流程。此外,要积极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对财务核算工作形成良好的监督作用,保证能够及时发现财务工作中的漏洞,从而不断提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优化会计核算体系

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施工特性,企业要想更好的保障会计核算的质量,就要注重不断优化会计核算体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加强对于成本核算的重视度,并明确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和主要目标,积极落实会计核算制度,切实制定会计核算的相关制度。那么,这就要不断规范会计核算的相关办法,保障能够紧密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核算账户以及会计科目,对各类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不同项目,要明确列出相应的往来账户,并对原始会计账簿进行备份,以此方便后期的查验。另外,还要明确会计核算的主题,对不同岗位的权责进行明确,规范会计核算的操作流程,还可以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以此保证票据信息传递的时效性,更好的保障会计核算的效率和质量。

第4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施工过程 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 TV5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2-284-1

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和方法,依据系统性理论对施工项目进行控制、监督、组织并协调的全过程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中水利工程施工是极其重要的环节,越来越受到众人的关注。

水利工程事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水利工程施工周期性常,而且相应的投资多,建设期间相互协作的部门多,在水利工程施工中,受到气候环境、地形地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在工程建设中,由于涉及范围广,工程种类复杂繁多,因此在施工中要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

1水利工程施工特点

水利建设中水利工程施工是极其重要的阶段,通过对整个工程的计划,组织、控制及协调来达到控制整个水利工程的目的。主要有施工管理、施工准备及施工技术等内容。与其他工程施工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较多,而且影响其施工要素也众多复杂,同时会涉及到交通、工业、城建、电力、水利、环保等诸多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系统性。水利工程建设中各个工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各个水利工程相互构成一统一的有机体。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干扰其施工的因素较多,因此会运用到各种技术知识,设计到经济、气象、地址、法律管理等诸多学科。由于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外界因素对其影响较重,比如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气候环境等,还会受到社会动乱以及经济危机的影响。另外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表现,在统一量化标准的制定中,形成一定的困难。

2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经验发现,我国的水利工程施工还存有很多问题。

首先,在我国水利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员素质低下,多是农民工,且工程施工中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多数施工人员缺乏一定的施工经验,因此使水利工程施工中,其施工质量、成本、安全及进度难以有效控制,而且在施工管理中,缺乏其科学的管理方法。导致了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按工期完成施工任务,不顾施工质量,对施工的具体要求不做严格考虑,因此严重地影响了工程质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较为混乱,管理人员多是来自水利工程合作中的不同单位,监理工作中,人员的能力水平不同,对监理工作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资金缺乏,在监理工作中并不能实现科学合理的管理,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很难被检测出来。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工程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操作者自身的素质问题,在工程施工中,所选用的施工材料是否合乎要求规格,施工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最后是工程施工环境问题。

3水利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策略

3.1加强施工合同管理

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合同的预管理,合同预管理即合同项目的招标、立项、编制文件及审查等,这是签订合同后,顺利实施合同的关键。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要以整体规划可靠、商务要求公平严谨,技术要求合理为原则。在签订每一份合同之前,要对合同进行各业务职能部门的全面把关,然后进行双方平等协商,以期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再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要严格遵从合同约定,对施工的进度要求、质量要求、施工安全及管理都要进行严格管理并监督。合同是双方履行平等合约的主体,在水利工程施工中,解决一切问题都要依照合同来处理。设计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工程施工中的其他服务单位,必须都要在合同规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由于自然因素,或不可控变更造成的成本增加,需依据合同中的条款规定对问题进行公平处理。

3.2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管理

水利施工管理中,质量管理是其核心。在现代企业中,要想抓好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就要全面开展管理工作,从而为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打下扎实基础,质量管理主要是抓好施工前、施工中以及施工后的质量管理。

施工前的质量管理主要有施工组织细则,施工方案,施工技术规程以及施工成本的科学管理,开工前,应详细编制生活区和施工区的环境保护计划,有效避免施工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及污染。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是指水利工程中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管理,这些材料的应用直接影响着工程的施工质量,因此加强材料的应用和管理是极其必要的。

3.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基础性建设,工程规模较一般的建筑工程而言非常大,而且涉及到的施工单位众多,涉及施工对象也繁多复杂,施工场地分散且敞开,工程施工环境差,安全隐患较大。因此在水利施工中,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管理工作。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水利水电施工中安全检查工作是安全管理中重要的工作。对工程中隐患治理、劳动条件以及职工上岗培训等都要如期进行检查,有效控制施工中的危险物质及有害物质,如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要配备相应的安全专职人员,并定期对安全专职人员进行器材设备使用、系统急救训练培训。

参考文献

[1]李照民,王全林,肖凌文,颜明,王芳.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控制[J].科技信息,2011,27:684+705.

[2]张黎明.强化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的有益探索[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24:195.

[3]董友明,刘景奇,,姜金忠,路开峰.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控制[A].山东水利科技论坛2007[C].2007:3.

第5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建造合同

一、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颁布

为了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针对施工企业的特点,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25日颁布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于2004年1日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执行。同时规定,施工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时,不再执行1992年印发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新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在199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因此两个准则在一些科目的核算上有很大相似之处,但前者又在一些科目的设置上做了改进,使得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详细。在此对《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相同核算内容的异同点进行分析。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两个准则都设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建造合同》的基础上增设了“周转材料”、“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和“机械作业”科目。

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比较

对主营业务收入,《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的核算标准相同,即必须首先合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在计量和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时,首先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时,把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对主营业务成本,《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核算方法相同: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按当期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毛利”或“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在新的《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由于“工程施工”下新设了两个科目,因此之前的《建造合同》中对毛利的核算科目由“工程施工-毛利”改为《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两个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主要差别在于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建造合同》的核算是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来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把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预计损失准备”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将“预计损失准备”的余额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而在《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应按相关工程施工合同已计提的预计损失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可见,预计损失准备在《建造合同》中进入成本,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则将其列为管理费用,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改动。期末,“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这两个科目应无余额。

三、不同核算科目的比较

除去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在“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这两个主要科目中,《建造合同》和《施工企业核算办法》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稍有变化。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根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另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

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这些单位如果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则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因此,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间接费用一般应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期末再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由于需要对一些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必须具有相应的凭证以正确分配这些费用。比如工人工资、奖金等的费用分配表,以及原材料等的使用情况和库存情况的表格。这些资料主要是由企业自己编制,另外还需有相关的发票、收据以及银行收付凭证等;机器费用的分配,就需要有机器工时的使用记录,以及由于安装拆卸等行为产生的费用清单、发票及银行凭证等;租赁机器进行施工的,还需要有机器租赁的合同,以及租赁金交易过程中的发票、银行转账单等凭证。

在会计核算上,《施工企业核算办法》在“工程施工”下增加了“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两个明细科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进行核算,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之下。而在之前的《建造合同》中由于没有这两个明细科目,所有发生的成本和确认的毛利都记在“工程施工”科目下。

两个准则中“工程结算”的核算内容和会计处理都相同。该科目核算施工企业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向业主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结算时,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完工后,将“工程结算”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期末“工程结算”无余额。本科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在以上几个科目的核算中,无论是“工程施工”还是“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其重要的前提是完工百分比的确定。之所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是因为建造合同的施工期一般都比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而才采用了完工百分比法。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的条件不同。要得到完工百分比,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确认方式,获得合同的预算成本和实际发生的成本的数据资料,或者实际完成的施工量及施工总量。

新增的另外几个科目中,“周转材料”核算施工企业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建造合同》中对这类材料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贷记“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新的核算办法设置“周转材料”科目,下设“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周转材料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周转材料的领用、摊销和退回以及周转材料的报废,分别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施工企业对在用周转材料、部门退回仓库的周转材料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薄上进行登记,从而规范了施工企业对材料的管理。

“临时设施”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购置临时设施发生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发生的各有关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同时,又设置“临时设施清理”明细科目核算临时设施的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情况。在《建造合同》中,临时材料是在“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

“机械作业”也是一个新增科目,下设“承包工程”和“机械作业”两个明细科目,其核算办法也有些变化。《建造合同》的核算是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核算办法是把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累计折旧”等科目。月份终了,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借记“工程施工”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而在《建造合同》中没有这个科目,只设“工程施工”科目对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机械作业进行核算。由于没有“临时设施”科目,当然也没有“临时设施推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四、结束语

第6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工程质量;合同管理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概述

1.1施工合同管理概念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的施工合同条款构成的。这些合同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责任范围、承包内容、工程价款和工程质量等一系列工程条款。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是监督并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并按时完成施工任务。此外,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实现了业主和承包商能够在合同条款下共同管理工程施工,明确各方职责和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所以,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正常施工和合同条款正确履行的保障,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

1.2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依据法律和合同。其中法律依据是指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水利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合同依据是指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签订的具体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协议及附件、投标书和投标书附件、合同通用条件等一系列的合同文件。所以,水利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不仅是针对项目本身所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合同管理,还要保证水利工程的施工过程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市场行为不规范,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的建设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对于水利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我国水利工程项目供小于求,水利工程业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承包商为了争取水利工程项目,无节制地迎合业主需要,最终签订不平等合同,导致在工程施工中纠纷不断。还有承包商为了中标而恶意串通其他承包商故意提高投标价格,导致业主承受经济损失。

此外,一些水利施工企业,虽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并没有对施工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或者有明确的制度没有被执行,项目组织内部职责不清,组织机构混乱。对合同不进行评审就直接签订,不履行应有的签订手续,对合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混乱。这直接导致了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问题,以致合同双方需要重新商定,这便会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2合同条款不规范,影响工程顺利实施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拟定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针对性地拟定合同条款,尤其是每个项目中涉及到的专用条款。但是在实际合同拟定中,承包商往往会由于涉及到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条款较多,而根据已有的合同文件拟定合同条款。在征得业主的认可后就进行合同签订。这样有时会因为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认识不足,对工程项目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合同条款在履行时出现问题,尤其是在协议和专用条款中用词不当,需要合同双方重新协商,影响合同的履行程度和工程的进度与质量。

2.3合同双方不按合同执行,影响工程实施

在实际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多承包商并不按照合同的条款执行,这使得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纠纷和偏差。导致工程所需资源不能及时到位,工程不能按期开工,工程进度得不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问题不断等一系列工程问题。而承包商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而是托所谓的关系网和人情来“处理”问题。这样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者出现没有必要的赶工情况造成建造成本的浪费,同时,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直接威胁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的安全。

2.4存在工程违法转包现象

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承包商不得将自己承包到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将承包工程进行分解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第三方。同时,也禁止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一些不具备承包资质的非法单位。禁止分包商对其分包到的工程再进行分包。尽管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非法转包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导致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困难,责任分工不明,经济利益纠纷不断,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工期拖延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建筑工程市场的制度和规定的执行。

2.5缺乏相应的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需要对工程施工掌握熟练、精通于合同管理、能够对工程进行全面把握的人来担任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工作。而目前这样的专业人才很少。在施工企业中,为公司经营争取工程项目的人不懂工程施工的专业知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的人不了解合同理论知识。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3.1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对合同进行管理

增强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熟练掌握有关合同签订,合同履行,以及具体的工程开工日期、计量标准要求、合同标的等一系列问题,并在合同中做出具体的解释,尤其是在其他工程中已发生纠纷的问题应具体在合同中标明。并在合同签订之前建立合同审查制度,保证合同的可操作性、合法性、准确无误性等,降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本身问题而导致的经济纠纷。

3.2建立合同审查制度,保证合同的严谨性

为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要建立严谨的施工合同审查制度。在合同签订前,要严格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合同条款是否明确、详细等内容。保证合同的严谨性和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能力。

3.3加强合同监管制度,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设立严格的合同监管制度,积极协调工程师、业主和承包方之间的关系。定期检查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若发现工程施工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其他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应关系方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到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繁多,应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和分类,保证合同内容与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及时解决问题。

3.4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工程项目违法转包行为严重危害国家财产和人民安全,所以必须进行严厉打击。要加强执法力度,及时发现不法承包商的违法转包行为,严格审查分包商和施工队的资质,禁止非法单位参与工程施工。

3.5提高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水平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但目前施工企业中这种人才欠缺,使合同管理工作不能顺利完成。

4、结束语

总而言之,水利工程的建设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而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重要环节,但是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而应加强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增强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韩记.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3(3):40-41.

第7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论文摘 要:文章主要说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施工合同审计要点,对于施工合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难点,给予了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合同是整个项目建设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当前的建设工程规模逐渐扩大,相对其合同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多,合同条款和越来越多,为有效的促进施工合同的合法签订及履行,促进建设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必须切实增强建设工程施工中合同的审计工作。

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计,应重点针对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中的核心条款———工程造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国内的实施,工程计价模式由传统的定额计价“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深刻影响了施工合同价格的形成,从当前建设市场中的经济方向来看,由于缺少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应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计价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顺应计价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合同审计,是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面临的新课程。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的重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要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从中分析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对签订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影响最大,决定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1审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备性首先要熟悉招标、投标文件,关注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承诺的符合性,检查是否存在背离条款;其次检查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补遗,修改、书面答疑、询标纪要、各种协议等是否均已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否明确解释顺序。

1.2审计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检查合同是否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有按优先解释顺序执行合同的规定。

1.3审计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容的重点检查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数量、结构、建筑面积、工程批准文号等;检查中间验收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验收是否以有关规定、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和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检查合同所规定的双方权力和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1.4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重点审计其条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约定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给与差价补偿原则,防止不平衡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费用,也应加以明确。 转贴于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2.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争议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因为工程变更的费用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互相扯皮,影响工期,甚至工程质量。如某体育馆工程合同约定:如工程变更的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该项工程量的±15%时,应考虑调整该部分工程单价。因此在合同审计时应特别注重对工程变更索赔条款的审查,不能把工程变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两方,应根据产生工程变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谁的责任谁负责”原则,对参建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招标、监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各方各司其职,工程变更中扯皮现象将会大大减少,有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2工程投标中不平衡报价的应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已成为施工单位的惯用策略,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由于建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有经验的施工单位可能比建设单位更清楚工程量实际会发生的数量,当发现有缺项、漏项或两者之间有较大差别时,大多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2.3“阴阳合同”的危害及的对策“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阴合同”是建设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未经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未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反之是“阳合同”。分析“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单位大多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监管等,施工单位因为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大多属于被动接受。

当前对建设当中的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签订前审计,但实际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少合同违约现象如:发包方未能准时拨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价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涨价风险过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绝验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于是对施工合同的审计应该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第8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水利工程是一项民生基础工程,其作为开发控制、优化调整水资源的重要媒介,对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越来越重要。水利工程具有技术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工期较长、施工环境较为复杂以及覆盖面较广等特点,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需要强化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保障水利事业的有序发展。

1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概述

对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而言,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施工过程管理等内容,是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和业主3方管理为主。合同管理作为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来管理施工工期、质量与成本投资,协调好各项工作,保证施工管理的动态性[1]。要想做好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业主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施工承包商加以确定,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科学制定施工计划,如施工进度、设备和材料分配等;对工程承包合同加以执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且监理单位应结合合同内容监管施工质量及进度,对现场安全措施的齐全性加以检查,认真核实已完工环节的施工质量和工程量,做好相关技术资料的整理与收集工作。

水利工程具有较广的设计范围,其现场管理对工程的效率与质量具有直接关系,因此强化施工管理十分之必要。随着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发展,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方式更为完善,只有进一步加强施工管理,才能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施工安全,提高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目前,由于现代化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水利工程项目和规模不断增加,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更高,只有保证现场施工管理的有序性与安全性,才能够促进工程施工效率与质量的提高。总而言之,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对社会经济以及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有效对策

2.1 建立施工质量保障体系

要想保证水利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施工质量保障体系,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加大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企业可从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合理构建内部组织结构,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结构,并对监理工作制度加以建立和健全,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质量评估报告工作,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此外,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可以工程项目和施工规范为依据,有效验收与检查各施工阶段的质量,保证各环节都能落实合同内容,便于后期工程的顺利实施。

2.2 强化施工合同管理与安全管理

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遵循“以合同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效开展合同清算与管理工作。企业在进行施工管理时,需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合理运用合同手段,对施工程序加以规范化,明确各方的职责,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当然企业在进行安全管理时,需要对安全监督与管理体系加以建立,设立完善的安全监督网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而保证施工的安全。此外,企业可加大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将其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重点培训缺乏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的人员,并加强安全巡视与检查的力度,树立安全科学的发展理念,保证工程的安全施工,促进施工管理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2.3 严格管控施工现场

机械设备对施工的安全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定期检测管理现场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水利工程来说,其施工所需的设备多为大型设备,相对较为复杂,因此需要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与维护,同时可将警告等明令标志张贴于施工现场,从而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促进工程的顺利施工。

第9篇:工程施工类合同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建筑施工 合同管理

近些年水灾旱灾常有发生,而水利投资建设长期滞后,已经引起了国家和各地方的关注。水利投资建设是下一轮快速增长的基建领域,"十二五"期间的水利基建投资预计高达9797亿元。面对"十二五"水利黄金期投资额近万亿的机遇,水利水电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完善工程合同,做到管理依法,运作有序,有利于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效益三大控制,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确保按期完成为水利工程达到预期目标,按时完成施工建设保驾护航。

一、目前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市场行为不够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形同虚设

我国管理体制的变革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起到了规范化的作用。水利工程项目一定要用招投标的方式,不过目前的招投标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发包人故意以不合理的条件降低中标价格,而承包人为了企业利益和生存接收发包人的低价条件;还有承包人为了中标而刻意串通另外的承包人提高中标价,又或者承包人中途退出投标,给发包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以上都属于扰乱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发包人不能成功招投标,同时也使得有实力的建筑公司和相应管理能力的承包人不能中标,施工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工程质量也难以保证。

2.水利工程合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水利工程的合同条款缺乏约束力度,在水利工程的招投制度比较简单,对重要环节没有重视,导致合同在签约和履行过程中出现许多的问题隐患。合同双方没有规范的合同范本,有的也会因为经验的不足导致对工程的分析和研究不深入,合同没有预见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又需要双方再次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添了不少的麻烦。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也拖长了也工期。

3.合同双方不按合同办事,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

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上的要求,该提供的资源条件没有及时提供,甚至的无法提供,造成工程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实施过程中进行缓慢,有时因为前期工作还没准备没好就急急忙忙开工,导致工程问题不断,项目工期也被迟迟拖延。有的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是能力与数量、设备的型号与数量、交工时间等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尤其是投标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与标书上的内容不相符,合同中的承诺不能一一兑现,工程项目根本不能顺利施工。

4.违法转包等现象

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承包者不可以将其承包到手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或者是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解体以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第三人。同时也禁止承包者将其工程承包给一些没有建设资格的非法单位。禁止分包工程的单位再将其工程进行分包。在我们的实际施工过程,非法转让承包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且愈演愈烈。这就会造成在履行合同上的困难,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出现一些债务上的纠纷,导致工期受到影响。

二、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策略分析

1.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各个行业也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许多条例。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以防出现不必要的扯皮和纠纷,对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做出缜密的考虑,尽量完善合同管理,按程序签订合同,建立合同审查制度,保证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完备、详尽和准确无误,降低因没有合同或合同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争议和经济损失。

2.实施施工合同审查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

确保施工合同得到顺利履行,就必须进实行工合同审查制度,施工合同审查主要检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法规,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审查、信誉程度、经济状况,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通过合同审查确保招标公司的队合同履行的能力。

3.加强工程索赔的管理,使索赔规范化

合同法和我国法律都给受损者索赔的权利,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一个再分配。索赔是承包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弥补损失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时常进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和搜集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进度,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修改、现场停工等事件的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好索赔事件,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4.对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繁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法规问题,大的工程要履行较长时间,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文字信息资料,它真实的反应了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应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合同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使工程施工合同档案管理的规范;通过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情况与实施进行比较、分析,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今后的工作更加顺利的开展做铺垫,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谈判成交率、合同履行率,提高水利工程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结语

我国现代水利行业正在高速发展,管理体制也逐步完善,现代建筑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管理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新的挑战和机遇都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只有更加注重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跟上时代的步伐,和世界一流技术接轨。把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才能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为社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徐燕.浅论水利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0 (01).

[2]任玉振,艾明明.浅析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东北水利水电,2010 (04).

[3]王宇,张玲霞,李世光.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