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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特性》一文中指出的,“在很多非金融专业人士看来,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似乎不是个好东西,因为很多金融乱象好像都涉及SPV,一些广为人知的金融市场上的违规行为、诈骗性产品似乎背后都有SPV的影子,如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出事,就是利用SPV做了很多表外业务,次贷危机也很大程度上与SPV有关系。但对于金融专业人士而言,对SPV恐怕还是要一分为二地看,既要认识到SPV对于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规避和管理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好处,也要清醒地认识到SPV可能带来的问题。应该说,很多融资业务创新都是通过SPV实现的,SPV加上资产证券化在各国都有大量成功的实践。因此,SPV有其积极的意义,特别是在创建多层级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实际上,在欧美资产证券化高速发展的30多年里,带来了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并与实体经济部门形成良性的互相支持。危机的产生主要开始于21世纪的头几年,复杂的、不透明的高风险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开始大幅增长,这些危险因子的膨胀最终击碎了脆弱的风险链条,从而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所以,真正危险的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而是无止境无节制的提供高风险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在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则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
从发起人(一般是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将相对缺乏流动性、个别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的手段。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者能够补充资金,用来进行另外的投资。例如,商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提高其资产流动性。
一方面,对于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处理,将其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多获得一些资金来源,加快银行资金周转,提高资产流动性。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在流动性短缺时获得除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之外的救助手段,为整个金融体系增加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提高了流动性水平。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低成本的筹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市场筹资比通过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筹资的成本要低许多,这主要是因为:发起者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等级越高,发起者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越低,从而降低筹资成本。
资产证券化降金融风险
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撰文表示,本轮唱空中国的矛头指向了五个方面:一是房地产泡沫,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三是潜在不良贷款,四是影子银行,五是企业高负债。这些问题相互关联,相互缠绕,且都指向了中国金融体系的最大弊病:结构失衡。
过去20年全球主要国家即G20国家中,发达国家广义口径的直接融资比重从20年前的60%左右增长到现在的70%,其中美国最高为82%,即便原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日本和德国也达到了70%,发展中国家也从20年前的40%左右一路上升到今天的平均66%,但中国只有42%。
更不乐观的是,过去5、6年中,中国直接融资比重在一路下降。一个客观因素是中国股市在2006年、2007年达到顶峰后走入了下行通道。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中国推出了四万亿元的刺激计划,银行跟贷了十几万亿元,进一步膨胀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祁斌认为,上述趋势如果延续下去,带给中国经济和金融的风险是毋庸置疑的,对银行本身来说,更是“不能承受之重”。因为,这会使中国的金融资源越来越多地通过相对非市场化、或者相对行政化的资源配置方式进行配置。
祁斌表示,化解中国经济金融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调整金融结构。调整金融结构需要两手抓,一手是增分子,发展资本市场;另一手是削分母,发展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盘活银行存量资产、降低金融体系风险有重大意义。
中国仍处于起步阶段
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固定收益市场规模较大的投融资品种。截至2006年底,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规模约27万亿美元,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占比最大,为31%,其次是公司债,占比19%。
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9月,共有15家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了24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约900亿元,存量规模仅300多亿元。与规模上万亿元的企业债、短融债和中期票据相比,规模显得微不足道。
从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看,经历了由按揭贷款到各类其他贷款,从单一型到合成型的转变。目前以个人住房按揭和商业物业按揭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占了美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80%,欧洲、日本这一比重也高达60%以上。而中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70%以上为公司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重甚至不到5%。
关键词: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虽然受目前我国金融管制的形式和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制约,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较低,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可提升金融租赁的融资速度,将其应用于金融租赁行业,仍可以解决金融租赁企业筹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提升其资产风险防范能力,所以应以积极的视角看待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和结构完整,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因为,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1]。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其次,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倍和12.5倍,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PV管理,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并减少融资成本,但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其有权对承租人和租赁设备的所有人提讼,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2]。其次,租赁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008年~2015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4.75%、77.63%、64.94%、65.26%、75.66%、83.7%、82.6%、89.4%,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其次,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据资料显示我国201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3]。再次,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4]。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14年12月,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在各种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1.1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5]。另外,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6]。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而SPC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BC的发行,获取相应的利润,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更好的发展,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1.2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在出售的过程中,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有价证券[7]。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1.3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9%,为保证自身利益,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丁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突破金融租赁企业目前发展困境的有效手段,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环境建设、具体事务操作等方面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均存在较大差距,这要求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在开展的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基础资产、注重租赁物权管理、强调增信措施、履行税费缴纳义务,并提升发行定价和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作者:刘艺超 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洲源.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牛佳.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3]张伟.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筹资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4]高仕伟.银行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研究[D].天津大学,2012.
[5]严彬.中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区块链技术
一、引言
在国家大力推动下,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并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完善发展,诸多企业开始利用各类融资方式谋取发展资金,加快自身发展步伐。但是,受诸多因素影响,国内企业在开展外部融资时大多以债权融资方式为主,对企业发展造成一定压力,同时也导致企业内部杠杆升高、外部地方债增多等问题。在全球统一市场建立完善及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企业发展难度不断上升,寻求有效的外部融资方式开始成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受此影响,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方式不断增多。为有效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数量,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化配置及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国家开始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金融行业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资金脱虚向实,同时国家在2018年实施了资管新规,这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助力。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企业部分辅助业务或现金流资产能够获取较为稳定的收益,但其流动性相对较低,对企业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相对较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让渡特定资产所有权获取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开始受到诸多企业的追捧。受此影响,部分企业开始积极寻求新技术的支持,而区块链技术以其诸多优势成为企业的主要选择,并逐渐应用于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文通过对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情况进行探析,明确区块链技术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所发挥的效用,以期能够为其他企业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有效应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一定的指导及借鉴。
二、区块链技术对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分析
(一)有效控制交易成本,降低企业融资支出。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开展需要多个环节,且近年来开展相关融资活动的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这就导致相关业务数量快速增长,而由于金融机构并未有效开展项目支出管控,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时的成本相对较高。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及时与其他合作部门进行账目核对、项目审核及资金结算等,业务的不断增多加重了机构人员的工作量,这就需要各方投入大量资源,在导致自身成本费用支出增加、各环节衔接难度上升的同时,也使得客户的成本上升。管同伟[1]通过研究发现,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数据传递链过长、产品交易结构繁杂等诸多问题,衔接过程中的管不住、看不清等困难导致企业所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活动难以获取低成本资金,这也必然会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在从事相关业务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长且所提供服务差别不大的情况下,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时就需要合理控制成本支出。区块链技术能够利用职能合约功能及去中心化特性合理控制人工费用,同时对融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进行管控。同时,区块链能够进行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并开展点对点传输,且所有的交易信息全程留痕、不可篡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活动时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各方共同参加的同盟链,保证各方能够获取更为准确的数据,同时信息传递有效性也将得到提升。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金融机构的人工成本支出将得到控制,清结算工作也将得到快速实施,同时资金流安全性也将得到保障。(二)强化监督监察,提升流程实施公正性。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企业所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交易活动都将全面记载于共享账本和数据库中,且数据不会被篡改,交易各方均能够对真实信息进行查询。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够对其他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有效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够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实现对底层资产的实时把控。金融机构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能够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功能对项目实施、合约订立及违约管理等行为进行控制,并对资金、时间等阈值进行设定,实现资金的到期偿还,在提升流程透明度及公正性的同时,全面且有效的保障外部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利益侵害情况的发生。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增多,其中存在的问题愈发凸显,为保证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活动的有效开展,国家部门及各行业所属部门应积极引入区块链技术,构建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全面参与的三位一体联盟链,提升信息透明度,保障业务开展公正性。区块链所存储的数据公开透明且能够有效追溯,各参与主体可追索查询相关交易信息,有效增强了各交易流程的透明度,能够提升流程实施公正性,并对各方利益进行有效保障。(三)增强各方互信,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区块链技术应用之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时,受托金融机构首先需要对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原所有者开展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该资产是否能够进行发行设立,同时,后续流程的开展也会涉及到该考察结果,且金融机构也会安排人员对各项工作开展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考察结果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且复核工作是否尽职也无法得到保障。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实施,各项数据将被保存在各区块之中,且无法被篡改,整个交易链条均能够对数据进行访问。在这种情况下,互信效应将会在整个交易链条中传递,从而增强交易各方对彼此的信任程度。杨望和周钰筠[2]研究表明,资产证券化开展时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增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加快信任基础建立,增强流程可靠性,从而有效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受托金融机构能够接收证券化应收账款资产并合理设置资产池,及时对其进行发行设立及流转,而在这一过程中,所有数据均可追溯,从而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区块链技术能够对具体环节流程进行优化,消除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资产证券化效率,实现对交易成本的有效管控。(四)增强信息沟通,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作为分布式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区块链利用密码学、数学等专业知识将一定时间内的所有交易信息存储于区块中,各区块之间通过随机散列实现链接,从而实现信息在整个链条的传递。在去中心化作用支持下,各区块节点进行分布式核算及存储,能够对数据进行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交易各方均能够获取链条上的信息,这将有助于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此外,区块链所存储数据不可伪造,所有交易全程留痕,其有效保障了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防止信息孤岛问题的发生,增强各方之间的互信程度,缓解传统方式下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姚前等[3]通过研究发现,中小企业在开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交易数据信息,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整个项目的运作效率将得到显著提升,成本支出可得到有效控制,企业地位及话语权加强。
三、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区块链技术应用分析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科技”)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以通信整机及新型电子元器件为主导产品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现属国家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和国家520家重点企业之一。公司现有全资、控股企业15家,主要分布于贵州及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公司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掌握诸多实用发明专利,有效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1997年,振华科技登陆深交所,股票代码:000733。(一)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动因分析。振华科技拥有多家下属企业,开工及所需投资的项目相对较多,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大增,需要通过外部融资获取充裕的发展资金。此外,企业整体所持有的应收账款数额巨大,仅2015年一年内到期应收账款总额即达到9.2亿元左右,这为企业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活动提供了基础。本文对振华科技2013—2015年流动资产情况进行了汇总,具体如表1所示。通过查看表1中具体数值可知,振华科技近年来流动资产总额快速增长,在资产总额中的占比不断上升,但是应收账款在其中占有较大比例,导致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振华科技组织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首先,能够保障控制权稳定性,降低自身偿债压力。若开展股权融资,振华科技虽然无需还本付息,但是控股权会被稀释。若企业开展债务融资,则会加重企业的偿债压力,加之振华科技当前的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度较高,偿债压力的上升会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既不会稀释股权,也不会增加自身债务,因此更为符合企业融资要求。其次,降低融资门槛,控制融资成本。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涉及企业所有权的出让,所以资产证券化应归类于债务融资。但是相比于传统模式,资产证券化并未对累计债权余额进行限制,且发行主体并不会对项目信用评级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振华科技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时所面对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的利率相对较低,这有助于振华科技控制融资成本。最后,提升资产流动性,增强现金流稳定性。振华科技所持有的巨额应收账款并不能在企业产生资金需求时立即变现,这将会导致振华科技资金链断裂风险上升,同时其各项投资活动也需要大量资金。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能够快速将应收账款变现为流动资金,在增加自身现金流量的同时,可有效提升资产的流动性。(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中区块链技术应用。(1)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情况简述。为保证现金流稳定性,振华科技于2015年以下属五家控股公司为初始权益人组织实施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首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然后由其作为原始权益人通过受托金融机构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振华科技此次转让给中国电子的应收账款总额为1.898亿元,然后由中国电子申请发起“中国电子应收账款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资管”)作为受托机构(SPV)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光大银行作为托管人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资金进行管理。投资者在购买相应资产支持证券后,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2)区块链技术应用情况。为降低融资成本,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振华科技在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同时也有效增强了各方之间的联系,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振华科技联系中国电子、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利用区块链即服务开放平台先一步搭建各自区块,然后四方互联构成同盟链条,并根据实际明确具体智能合约,建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区块链平台,然后逐步将各参与主体引入平台之中。振华科技需将详细的应收账款资产数据信息进行上传,从而建立明确的基础资产底层构架,其他各主体可通过访问相应区块了解基础资产状况。光大银行需要将资产托管信息传输至平台区块,而东证资管也需将专项计划管理数据进行传输。在这种情况下,各方能够对不同区块中的数据进行访问,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进一步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及透明度。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数据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此时,振华科技及中国电子能够通过访问相关信息确定计划实施情况,光大银行可对专项计划的资金动向进行监督,而东证资管也可对专项计划进行有效管理。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参与各方应用区块链技术情况如图2所示。具体而言,在联合中国电子、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起同盟链条后,振华科技首先将转让给中国电子的应收账款具体信息传输至区块链中,并作为独立区块进行存储;通过访问区块链了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实施进度。中国电子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情况、所涉及的应收账款数据及具体转让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对专项计划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种类、发行及交易情况进行了解。东证资管则将基础资产购买、资产池设立、专项计划相应资产支持证券种类确定及发行、收益分配等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通过区块链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情况进行关注。光大银行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流转数据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同时通过访问其他区块判断资金流转是否合规。中电投资将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变动数据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并通过区块链相应数据分析变动趋势等,以便更好地开展底层基础资产现金流管理。东证资管将证券交易登记、存管与结算数据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而上交所则将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交易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作为外部投资者,证券持有人将证券购买、登记及交易等相关信息传输并保存至区块链中,同时通过区块链查询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可靠性及其他参与方管理的有效性。(三)区块链技术应用效果。振华科技此次开展的融资活动充分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在有效保障活动顺利开展、提升资产利用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信息透明度及真实性,对于企业后续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撑。此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推动力。(1)缓解流动资金占用,提升资产利用效率。振华科技存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导致企业流动资产占比相对较高,且由于应收账款无法迅速转化为企业流动资金,致使自身流动资金占用情况较为严重。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后,振华科技及时将应收账款转变为企业所需发展资金,在满足发展需求的同时,也有效缓解了流动资金占用问题。振华科技此次将下属五家企业的1.898亿元,在当年度共收到1.843亿元的转让资金,为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资金支持。同时,随着项目的顺利实施,振华科技流动资产周转率及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得到提升,本文对振华科技2013—2015年资产利用效率相关指标数据进行了汇总,具体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振华科技资产利用效率三项指标2015年数据均优于2013—2014年度,可见振华科技开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于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有学者对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时发现,单纯开展资产证券化而不应用区块链技术时,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并未发生较大变化,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在此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更大。(2)增强沟通交流,提升数据处理效率。近年来,诸多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是受多重因素影响,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在对项目开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同时,也限制了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振华科技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等参与方将相应数据上传存储于同盟链条中,所有数据公开透明且不可伪造,有效提升了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所有参与主体均可通过访问区块链查询所需信息,增强了振华科技、东证资管及光大银行等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传统资产证券化开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需要通过某一中心获取所需信息,但是信息真实性及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受此影响,信息流转处理的效率将会下降。而在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有效应用,振华科技与其他参与主体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完整的数据并迅速开展分析处理,从而制定有效方案措施,有效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3)消除中心影响,有效控制融资成本。在未利用区块链技术时,企业所开展的资产证券化活动会存在一个中心,其主要担负着数据汇总及项目管理等职责。中心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项目参与各方的信息需求,但是由于数据真实性及全面性无法保障,导致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从而引发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导致融资成本的上升。在此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振华科技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与东证资管、光大银行及中电投资等参与方开展点对点的交易活动,这消除了传统中心的影响,实现了交易流程的优化及项目运作效率的提升,有效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了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成本。(4)提升监管质量,推动证券市场发展。当前,传统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活动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信息收集整理难度较大,这也导致外部投资者及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有效监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所有数据信息全部被存储于区块链中,投资者可通过访问各区块获取所需信息,确定基础资产质量及项目开展情况,从而对专项计划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外部监管部门也可通过与同盟链相连接而获取相应信息,有效审核专项计划实施合规性,合理监管资金流向,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随着内外部监管的不断加强及信息不对称的有效缓解,投资者的积极性将得到显著提升,助推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实现交易量的增长,同时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交易过程得到优化,交易效率也可得到显著提升。
四、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证券市场的快发展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经营现金流稳定性提供了重要助力,诸多企业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然而,受信息不对称、管理完善程度不足及相关法规不健全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所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并未能完全实现期初目标。本文以振华科技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具体研究案例,探析其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发现:区块链具有集体维护、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及不能伪造等特性,因此能够帮助企业在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时降低信息不对称,控制融资成本并推动企业资产利用效率提升,同时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次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区块链技术运用理论,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将是国内企业今后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大趋势,各行业所属企业应加强对区块链的理解及探索,为相应技术的应用奠定坚实基础。(二)建议。振华科技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得到有效实施,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但是,由于技术本身尚不完善且在具体运用时存在部分不足,致使项目实施存在一定风险性,需要企业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在应用区块链技术后,所有的数据将会存储于各区块之中,这必然会对区块链存储空间提出较大的要求。振华科技此次开展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对较小,因此并未发生存储空间不足情况,而若项目较大,所发生的交易较多,则极易发生区块链存储空间不足情况,这必然会对项目顺利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研发企业应加快开发相应技术,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从而有效提升数据存储空间,同时其他企业应提升对区块链技术的重视程度,积极引入区块链技术并及时开展系统的维护升级,保证其积极作用的全面发挥。交易频率低是区块链技术当前所存在的较为突出问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受到共识机制及容量的限制,而资产证券化实施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交易,这必然会对技术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也会限制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同时,不可伪造特性为提升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提供了支撑,但是若参与方所上传的资料存在错误,则此项信息将无法修改,这必然会对后续交易产生影响,导致风险的上升。因此,企业需要对区块链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健全完善,设立自检系统,加强对各区块数据的审查,同时设置错误信息屏蔽系统,及时对上传的错误信息进行屏蔽处理,保证系统所存储的所有数据真实、准确。当前,我国企业外部融资方式相对较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实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企业的青睐度较高,这也导致难度大、成本高等已成为大多数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对企业未来长远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完善相应法规,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同时,积极引导风险资金参与企业建设,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审核体系,健全股权市场运行标准,有限度的提升企业直接股权融资比例,拓宽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管同伟.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中的应用研究[J].新金融,2018(1):27-33.
[2]杨望,周钰筠.区块链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J].中国金融,2018(21):67-69.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与转移;次贷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及其作用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经过技术性的加工处理,把它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销售的证券。一般认为,资产证券化最初出现于20世纪七十年代初的美国住宅抵押贷款市场。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聚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的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动的证券。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由于其先进的融资技术和独特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一经产生就为银行等债权人所欢迎、接受。继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证券化的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应收款等其他银行债权资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形成了一股席卷全球的资产证券化浪潮。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曾经为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鼎盛时期,包括次贷品种在内的资产证券化对美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最高达到了7.5%,其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使其风靡世界上很多国家。对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主要具有两大作用:
首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技术操作可以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资产的流动性是指资产的变现能力,我们知道货币是最具流动性的资产,而贷款、应收款等则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果将贷款、应收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够获得的收益是有限的,并且如果因此而放弃了其他投资机会,会形成较大的机会成本。但是,如果能够将贷款等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流动性较高的金融资产,将大大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从而将原来“死”的资产“盘活”。
其次,分散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的较佳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将各种风险重新组合,并分配给那些能够并且愿意承担这些风险的投资主体,从而达到风险一收益的帕累托改进。虽然,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为了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但是对于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提前还贷风险等也能够通过适当的设计而得到转移和分散。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及其评价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以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图1)
1、购房者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银行审批并发放个人住宅抵押贷款。
2、商业银行将零散的个体住房抵押贷款组合成一个资产组合或资产池,出售或转让给SPV,SPV在接受资产后或证券发行完成后向商业银行支付现金。
3、SPV对购买的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或由其他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后,由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
4、SPV和投资银行进行合作,设计出合理的证券化品种。同时,SPV将该金融资产转交托管机构保管。
5、投资银行负责承销住房贷款抵押支撑证券,向SPV支付证券的发行收入。
6、债务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代为收取,并转存入托管人指定账户,由托管人负责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收益和本金。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及其评价
1、对于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起到了分散、转嫁风险的功能。就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而言,贷款债权机构通过证券化的系列巧妙操作,把原先自己独立承担的债务人违约风险转嫁、分散给了证券化参与各方,如SPV、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担保公司)、投资者等。
2、对于投资者,通过投资购买贷款债权衍生产品――各种资产支持证券承担风险,获取较高收益。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得到了提升,加上贷款库的支持,能够产生稳定的未来本息收入,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投资选择。与传统的证券融资相比,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比较小。而且由于法律上设置了“破产隔离”制度,进一步确保了投资者的收益。
3、对于其他证券化的参与者,分享资产证券化带来的各种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如投资银行可以通过承销贷款债权的衍生证券产品,获得佣金,并承担了由于债务人断供而引发的销售责任;信用增级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获得担保费用收入,承担担保责任……。
从理论上来讲,对证券化参与各方而言,作为一种债权资产的金融衍生,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分散和转移风险的职能。但是,这一职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稳定而良好的金融经济环境条件。一旦金融经济环境突然恶化,它带给证券化参与各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只能是更大程度的风险损失。
(三)资产证券化与次贷危机。从2000年美国经济不景气时起,布什政府用低利率再配合减税措施,鼓励大家购房,从而逐步带动了一波以房价为主的持续上涨的资产市场。2000~2006年全美房价上涨了80%,涨幅为历史之最。但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出现降温迹象,房屋价格开始持续走低。在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时候,放贷机构和借款人以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进行抵押再融资就可以了。但事实上,一旦整个住房市场存在降价预期,借款人很难再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去,房屋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地步。而逾期还款和丧失抵押品赎回权的情况一旦大幅增加,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就可能发生严重震荡,并波及整个房贷市场。
发端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亦称次债危机)的爆发,不仅使美国经济遭受到二战以来最大程度的重创,也使多米诺骨牌的连锁反应效应在全世界爆发。对信用度低的贷款人的住房贷款(既次级别贷款或简称次贷)进行证券化处理被称做次贷资产证券化,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品种。在美国,被资产证券化处理的次贷占次贷总额的比率达到76%以上,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次贷危机也被称做资产证券化危机。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银行作为发起人,即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运行中所占的份额最大,银行把信用度
低的房贷借款人的贷款打包出售给投资机构并进行证券化处理也是次贷最主要、最基本的操作方式,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这种被证券化处理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就会中断,从而引发次贷危机。
三、对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得以传播,因此次贷危机也被称做资产证券化危机。事实上,仔细分析美国抵押贷款和次级抵押贷款债券市场的问题后就会发现,证券化本身并非“罪魁祸首”,祸根在于在窗体顶端、窗体底端,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的背景下,放贷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向那些风险很高、还款能力比较差的人发放了高利率的“次级抵押贷款”。正如美联储格林斯潘所说:“真正应当怪罪的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而是将大量不良次级贷资产证券化”。
时任美国财政部副部长大卫・麦考密克在上海市“2008首届陆家嘴论坛”中指出:长期良好的信贷环境、非常优惠的信贷条件以及稳定的市场,比较低的利率以及低的通货膨胀利率,鼓励投资者追求更多的回报。为了回应这些需求,金融服务市场创造了各种复杂的新型产品,这些产品分散风险,而且降低了借款成本。这种创新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帮助很多人拥有了自己的房子,同时让那些人可以经营或者扩展自己的企业。此时,人们开始对这种风险放松了警惕,所以就进一步导致信用标准的放松以及对投资者、监管者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对市场的秩序出现了破坏……,是引发此次次贷危机的主要根源。中国银监会首席顾问、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沈联涛在论坛演讲中也强调:美国次贷危机是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的危机、是衍生产品的危机。
从某种程度上看,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控制机制,同时又是一种风险扩散和深化机制。银行等债权机构在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分散和转嫁给广大投资者的同时,也把风险扩散到整个经济体系当中,并且不断的深化。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系列“高杠杆化”撬动,使得风险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这正是此次次贷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对投资者而言,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必定要承受风险,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对银行来说,尽管可以通过证券化将财务风险分散出去,问题贷款的出现仍会导致其社会风险和名誉风险上升。因此,银行不能光想着将贷款证券化以后就一了百了,仍然要关注贷款的资质和信用风险,这是我们应从美国次贷危机中吸取的一个教训。
・信贷总量控制对工行的利润不是没有影响,但影响有限
・我们抵御未来资产质量劣变的能力是很强的
・中国不仅应该搞资产证券化,而且应该加快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我们将积极探索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向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延伸发展的新模式
当内外纷繁因素交错,中国经济面临决策“最困难一年”时,GDP高速增长渐显放缓之势。处于持续宏观调控下的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安然跨越发展路途中的沟坎,保持较快的成长步伐?在众多国际金融机构身陷次贷危机,不断作出资产减记或寻求外援时,中国的商业银行能否独善其身,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是继续扩展,还是暂停休整?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码:1398)行长杨凯生对此回答道:“当前的金融环境更加复杂和具有不确定性”,需要银行未雨绸缪;“次贷危机的根源并非资产证券化本身出了问题,切不可因噎废食,应当吸取教训,加快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在接受《财经・金融实务》记者专访时,杨凯生对工行资产结构、盈利结构转变带来的结果相当释然,对工行综合化经营方向秉持依旧,对工行拟控股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传闻则不置可否。
盈利模式能否持续
《财经・金融实务》:今年的经济形势不可测的因素很多。人们对下一步经济发展趋势作出了各种不同的预测,有时甚至还能听到一些对目前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同的声音。你认为,当前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否会发生变化,从紧的货币政策会不会有所调整?
杨凯生:从去年以来的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看,中央作出的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决定是正确的和具有前瞻性的,已经和正在对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全面通货膨胀起到积极作用。
也应该看到,当前要实施好从紧的货币政策,也面临较以往实行宏观紧缩政策时更加复杂的局面,也就是说,与1988年-1989年相比,与1993年-1994年相比,同样是需要紧缩,我们现在所处的经济、金融环境要更复杂,不确定性更多。
在国内,一方面,今年一二月份,CPI涨幅达到了11年来的新高。这表明,能源、食品价格上涨演变为全面通胀的风险仍然不小,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调控取向不能轻易变动。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某些方面由于供给不足引起价格上涨,为了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尤其是一些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提高,又可能导致投资规模的扩大。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它使得宏观调控面临着既不能轻易松动,也难以进一步简单收紧的两难抉择。
在国际上,美国次贷危机已经使美国乃至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如何正确估量美国经济减缓甚至衰退可能对我国目前偏快的经济增长带来的冲抵效应,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仅仅考虑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显然还是不够的。美国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衰退,不断采取降息等各种增加流动性的措施。这对我国紧缩货币供应,收紧流动性的努力又会形成多少压力,也并不容易估量。它使得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面临既不能松动银根,也难以完全和美国等经济体逆向操作的两难考验。
目前,无论整个宏观调控,或是具体的货币政策实施,都是既不能松动,又难以再紧。我们应该像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的那样,既要继续贯彻从紧的货币政策,坚决把通胀的风险控制住,又要冷静观察和及时研究应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实施从紧货币政策中更加注意审时度势,合理把握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
《财经・金融实务》:去年整个银行业都实现了很好的盈利,但是,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后,这种局面还能不能持续?工行今年的盈利会不会受到影响?
杨凯生:这主要取决于各家银行的资产结构和盈利结构。十年前,信贷资产占工行总资产的比重以及存贷利差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都超过90%。如果到今天,我们的资产结构、盈利结构依然如此,哪怕信贷资产比例再低一点,如百分之七八十,那么,紧缩的信贷政策对我们的影响肯定会比较明显。
但是,工行早在五六年前,已经主动开始调整资产结构和盈利结构。这些年来,我们有意控制信贷增长速度,连续五年信贷增长只有10%左右。目前,在我们8.7万亿元总资产中,信贷资产占比仅为45%左右。我们的存贷利差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亦如此,贷款形成的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现在已经低于48%。因此,我认为,不同的银行,在经济周期波动中的感觉各有不同。信贷紧缩会造成银行存贷利差收入的减少,但是,这对信贷资产只占总资产45%比例的工商银行,影响恐怕会比信贷资产占比大的银行要小一些。所以,信贷总量控制对工行的利润不是没有影响,但是,影响有限。
《财经・金融实务》:对工行的资产质量会不会产生影响?
杨凯生: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好坏主要看企业的还贷能力,而企业还贷能力在宏观调控中会不会降低,与银行的客户结构密切相关,取决于他们能否经受经济波动的考验。我想,在紧缩环境下,在宏观调控过程中,那些还贷能力下降的、资金感到紧张的,首当其冲的是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这些年我们通过不断调整信贷结构,在主动防范可能出现的行业或企业违约风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从工行对信贷资源的配置中可以看出,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执行“总量控制、有进有退、优化结构”的信贷策略,不断完善与国家产业政策相衔接的信贷政策。工行几年前就制定了20多个行业的信贷政策,把企业分为积极进入类、限制进入类、禁止进入类。工行较早明确了对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那些与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企业应采取的信贷政策。前不久,我们和中介机构合作,对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做了压力测试。结果表明,只要国民经济能保持一个适当的发展速度,例如GDP的增幅在8%-9%左右,工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就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而GDP增长8%也正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预期目标。事实上,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已经实施了从紧的信贷政策,但是,工行不良贷款数额和比例都是下降的。这些数据使我们相信,我们的客户结构在此轮调控中是比较经得起考验的。
与此同时,近年来,工行还突出加快了“绿色信贷”建设,对客户作了新一轮环保评估,目前已对82%的企业加注了环保标志,以此作为新贷款是否投放,原有的贷款是否需要加快回收的重要依据。应该说,工行的信贷政策保持了与宏观调控方向的一致。这使得我们面对从紧的货币政策,感到压力较小,对工商银行可持续增长保持了信心。
《财经・金融实务》:外界比较关注紧缩形势下,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可能出现劣变的情况,例如从可疑类贷款变为损失类贷款的情况。
杨凯生:我认为,更应该关注的还是不良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以及拨备计提是否充足。仅仅关注不良贷款结构的变化并不说明问题。某种意义上说,如果在既定的不良贷款比例下,所有不良贷款全都纳入损失类统计,也未必是坏事,这说明这家银行的拨备是完全充分的。因为损失类贷款需要百分之百计提拨备。只要将来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收回了一分钱,就可以回拨一分钱的损失拨备。这对夯实盈利基础显然是有利的。反之,如果把大多数不良资产纳入次级类、可疑类统计未必是好事,因为拨备可能不充分。工行目前的拨备非常充分,这不仅表现在我们2007年底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已经超过了百分之百,还表现为在整个拨备中,一般计提的比例在增加,专项计提的比例在减少。所以,我们抵御未来资产质量劣变的能力是很强的。
资产证券化不可因噎废食
《财经・金融实务》: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许多著名金融机构遭受了损失,危机何时见底,尚无定论。你认为这轮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冲击有多大?
杨凯生:次贷危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有限,但启发不小。所谓影响有限,主要是因为我们直接持有的次按债券的数量不大。工行持有的次级债的总量约12亿美元,占所有债券投资的比例很小,占工行总资产的比例更小,只有0.1%左右。并且全部为第一留置权贷款支持债券,评级都在AA以上。此外,我们对次贷债券的浮亏已足额提取了拨备,对利润的影响也很有限。所谓启发不小,是因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如何管控银行的风险,特别是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次贷危机发生后,有一种值得关注的倾向,就是简单化地认为资产证券化很危险,中国银行业的管理水平还不行,没有能力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样的观点我不赞成。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中国不仅应该搞资产证券化,而且应该加快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财经・金融实务》:依据何在?
杨凯生:原因有三个。第一,当前国内依然以间接融资为主,但是,无论哪家商业银行,都经不起每年贷款百分之十几的增加带来的资本压力。如此发展下去,用不了两三年,目前资本充足率表现不错的银行就会接近警戒线,这几年财务重组和股改上市的成果就会受到挑战。难道每隔几年就来一次再融资?市场不会允许你无节制地再融资,而且股本融资的成本是很高的,股本回报的压力是很大的。那么,国外的银行是如何应对这个问题的呢?他们一方面靠盈利结构多元化,尽量发展经济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另一方面是靠资产出售,特别是贷款转让,而贷款转让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资产证券化。我国目前缺乏贷款转让的市场环境,这就意味着中国需要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
第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多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工具,不至于使众多的投资者全都去追逐股票,这对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成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这一技术实际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将所有风险都集中于银行体系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财经・金融实务》:你刚才谈到了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银行业的意义,那么,在次贷危机中,资产证券化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杨凯生:我认为,发生次贷危机并不能归咎于资产证券化本身,关键是产品的机制设计是否合理。比如,设计证券化的资产包应该有可预期的现金流,而资产包第一次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的较高层级的价值如果小于这个现金流,那么,总的说来,这个证券就是安全的,其余价值应由证券化发起人作为次级债券自己持有。
也就是说,出售给投资者的资产包证券化的发行面值及预期收益,与资产包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否恰当,证券化分层是否合适至关重要。如果10亿元的贷款就发10亿元的债券,然后统统卖给投资者,一旦其中有一笔贷款出现问题,整个资产包就可能出问题。当然,优先层级的债券持有者情况会好一些。如果还要再次打包证券化,层层叠加,多层链接,加之出现问题后,大家又纷纷采取简单化的避险措施,就会导致市场恐慌,风险就会在短期内迅速爆发。
《财经・金融实务》:你刚才分析了次贷危机的技术原因,但是,许多成熟的金融机构却因次贷危机而泥足深陷,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
杨凯生:我想主要是因为大家都看到次按债券既有高收益性又具有高流动性,误以为关键时刻,可以把风险及时转让给别人。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当市场整体缺乏信用之后,情况就会完全不同。这就好像氧气的存在,通常人们是感觉不到的,但缺氧的时候大家都会感到。
信用亦然。当它存在的时候,人们或许感觉不到,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大家都会纷纷采取紧急的避险措施。在此期间,市场出现了众多不理智的避险行为,加之信息传播很快,风险就会急遽扩散,流动性就会丧失。目前,风险已经从次级债扩展到其他信用领域,就是这个道理。
《财经・金融实务》:我们知道,你在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任上,就曾推出了资产管理公司第一个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产品,拥有一定的经验。你认为我们在推行资产证券化时该如何趋利避害?
杨凯生:我认为,中国在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尤其是在首层证券化时,证券真正出售的数量与资产的账面值要有合理的比例关系,要让证券的发起者自己持有部分高风险级的证券,即次级层的证券,这就可以使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风险处于较低状态。建议在初期不要搞多层衍生,以防止通过杠杆效应使风险无限扩大。
《财经・金融实务》:刚才你谈到资产证券化对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有人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资产证券化有可能成为银行逃避信贷规模管理的手段――借助证券化,银行可以把旧的贷款卖掉,然后发放新的贷款,此举恐怕不利于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此,你怎么看?
杨凯生:这种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不过,这只是一个具有阶段性特点的管理问题,不应该成为我们是否应该推进资产证券化考虑的最重要因素。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原有的不便出售的资产标准化、等分化,然后出售给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即便不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投资能力依然存在,仍然会从事其他的投资。
不过,目前我国正在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确有其特殊之处,那就是银行出售了证券化的贷款后,其可发放贷款的规模和能力有可能得到增加。对此,监管部门应给予关注,如果有必要,可以将银行的证券化资产,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贷款规模予以管理。我认为,为了鼓励中国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推动直接融资,分散银行业的风险,按一定比例纳入信贷规模管理的做法可以设计得科学合理一些,这在技术上并不十分困难。
综合经营快与慢
《财经・金融实务》:目前虽然政策尚未完全放开,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中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在综合经营方面迈出了不小的步伐。尽管许多银行家都在为综合经营不断呼吁,但亦有人认为,中国银行业在综合经营方面走得不是太慢,而是太快了些。你怎么看?
杨凯生: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在逐步开展综合经营,的确有不少人对此心存疑虑,担心银行在综合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首先我们应该分析究竟存在哪些风险。在我看来,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个风险体现在资金运用上,即银行在综合经营过程中,银行的资金――多数来自公众的存款――会不会源源不断地、无节制地流向其他业务,比如证券、直接投资等高风险业务。我认为,这个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比如,要求相关业务主体都是独立法人,对相互的资金往来加以严格限制,有的需要绝对限制,有的可以限额管理。在IT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些都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另一个风险是信誉风险、道德风险。比如,银行既有自营业务,又有代客业务的情况下,两者的利益是否会发生冲突?这种情况的确有可能发生。克服的办法就是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我觉得我们的思想还可以更解放一些,步子也可以迈得更大一些,以便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综合经营的道路上走得更快更稳些。
《财经・金融实务》:请你谈谈工行综合经营方面的情况。它能给你们的经营带来哪些好处呢?
杨凯生:经过多年不断尝试,工行在综合化经营方面已初步取得成果。从2002年我们率先在中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以来,我们已经拥有合资基金公司、独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牌照,也做了很多以往商业银行不曾涉足的业务,逐渐形成了“工行投行模式”。去年仅工行内部,非牌照类,非法规所限制的商业银行投行业务,收入就高达45亿元人民币。
银行综合经营的好处在于,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客户共享,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为其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服务,而这是其他单一经营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这既是提升为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也是增强我们自身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财经・金融实务》:你提到工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迅猛,也有人士认为,工行的投资银行没有分立,恐怕不利于风险的防范,不知你怎么看?
杨凯生:仅仅因为我们的投资银行部是银行内的一个部门,就推断其风险无法分散的看法,我并不认同。我们目前从事的投行业务,都不涉及工行的资金,他们主要从事财务咨询、项目融资顾问、企业重组并购顾问、上市发债顾问、企业信息服务等业务。所以,这种担心没有必要。
《财经・金融实务》:不知工行与高盛的合作进展如何?大家普遍关注,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对工行的综合化经营是不是也有很大帮助?
杨凯生:我们与高盛在七个领域有多项合作。比如在资金交易领域,双方就以联合交易产品开发为重点,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衍生产品、货币期权产品及外汇结构性产品的研发合作。在风险管理方面,我们曾经请高盛的首席风险官对工行提出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建议。目前正在为加强市场风险管理,建立具有工行特色的市场估值系统。
这一系统主要是针对债券投资和衍生产品,特别是后者,进行市值估价。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他们则会为我们提供诸如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等财务顾问服务。此外,我们与安联在银保、网上保险、电话保险,与美国运通在信用卡新产品开发等方面都开展了密切合作。相信这些合作项目的实施,会给我们的综合化经营带来良好的效果。
《财经・金融实务》:此前有消息称,工行拟斥资200亿元控股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作为工行综合经营的平台,能否介绍一下此事的最新进展?
杨凯生:哪里来的传说?华融公司近几年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成效比较显著,除政策性收购处置的缺口(将由国家承担)尚未完全解决外,没有什么包袱。但如果说到银行收购资产管理公司,则必须取决于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方案,取决于政策的许可。
《财经・金融实务》:和其他银行比起来,工行在进入证券、保险等方面似乎比较谨慎,落后于同业。今后工行在综合化经营方面有什么战略?
杨凯生: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工行明显落后于同业”指的是什么。
在工商银行的发展战略中,金融业务的综合化经营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除了已经成立工银瑞信基金公司涉足资产管理、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拓展金融租赁业务,只要监管法规允许,我们将积极探索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向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延伸发展的新模式,增强各项业务发展的协同效应,这些设想已进入工商银行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中。当然,最终这一切都取决于监管规定的调整。
《财经・金融实务》:工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是否有成立专门公司的打算,会不会合资?
杨凯生:我们现在没有成立信用卡公司的打算。因为信用卡业务与工行的主体业务,如个人金融业务,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我认为信用卡业务必须依附于工行的母体,水融,才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
《财经・金融实务》:在私人银行领域,工行似乎更愿意“自食其力”,而非引入战略投资者,这与其他银行不太一样,不知这一理解是否确切?
杨凯生:是的。因为私人银行是高附加值的业务,且工行具有强大的客户基础,我相信我们有能力把它做好。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流动性;信用风险缓释
2012年5月17日,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标志着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之路在停滞了长达4年之后终于正式重启。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当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国开行和建行获准首批试点。2007年,浦发、工行、兴业、浙商行以及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获准第二批试点。至此,我国以信贷资产为融资基础、由信托公司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之路逐渐向前稳步推进。然而,到了2008年,恰逢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监管层出于审慎的原则,逐渐暂停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这一起源于美国、在我国还刚刚开始起步的金融创新工具发展之路基本陷于停滞。
作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重启的标志性事件,2012年9月7日,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的批准,发起机构国开行委托中信信托以簿记建档、集体配售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发行规模为101.6644亿元的“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这是自2005年我国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单产品,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80.68亿元AAA评级的优先A档、12亿元AA评级的优先B档和8.9844亿元未评级的次级档,法定到期日是2018年1月12日,基础资产池包括43名借款人向发起机构借用的49笔贷款,均为按季度支付浮动利息的正常类贷款。
如图1所示,在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端的2005年,ABS的发行规模为71.96亿元,2006年ABS的发行规模为115.8亿元,2007年,试点银行从国开行和建行扩大到浦发、工行、兴业等银行,基础资产范围也从优质资产延伸至不良资产,ABS发行规模达到178.08亿元,2008年,ABS发行规模快速攀升至302.01亿元,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的2012年,ABS发行额度高达500亿元。上述数据不仅体现了监管层开拓创新的力度,也表明监管层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长远发展充满信心。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方向性指引
通过仔细解读《通知》,监管层对于今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思路及方向指引可窥一斑。
1.丰富基础资产种类,大力支持实体经济,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
在上一轮试点中,基础资产集中于大型企业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相比之下,在此轮试点中,基础资产的种类有了较大幅度的扩大。《通知》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如此对基础资产种类选择的指引既体现了监管层希望金融创新能有效服务于实体经济及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匹配的意图,也为中小企业贷款和地方平台贷的风险分散和缓释拓展了新的渠道。
2.强化道德风险的防范
本轮试点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前车之鉴,特别注重道德风险的防范,考虑到了市场运行的各个主体和环节,多管齐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发起机构的风险自留实现内生信用增级。《通知》规定,在扩大试点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发起机构应持有由其发起的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的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每一单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
第二,禁止复杂证券化。耶鲁大学管理学院的陈志武教授认为,引起美国次贷危机的本质原因是按揭贷款衍生证券的多次打包使得委托关系链太长或被扭曲,催生了道德风险。陈教授在其著作《金融的逻辑》中这样总结道:“这一长条的按揭贷款衍生证券链,由于每一环金融交易包含着新一环的委托关系,使资金的最终提供方与最终使用方之间的距离太远。委托链上的每一方都可以不负责任,都只想赚服务费。多环节的委托关系必然导致道德风险,不负责任的程度严重上升。花别人的钱不心疼,这一简单道理在这次次贷危机中再次得到印证。”[1]因此,《通知》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第三,提高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因对潜在危机的预警严重滞后而广遭质疑。由于美国次级抵押债券的复杂设计,投资者不太可能通过足够的数据和资料来评估所购买证券的内在价值和风险,只有依赖于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于是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评级机构不惜踩踏道德风险的雷区。《通知》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两家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鼓励探索采取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各信用评级机构要努力提高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应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投资风险自主判断,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第四,规范信息披露。本世纪初,美国安然、世通等大公司会计造假事件相继曝光,令人瞠目结舌,引起了投资者对道德风险的憎恶以及对规范信息披露的期盼。《通知》要求,在遵循法律法规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方私密性权利规定要求的基础上,鼓励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对每一笔入池资产按要求进行规范信息批露。
二、我国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1.坚定信念,勇于创新,敢于试错与纠错
在美国华尔街,流传着一句名言,“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你就将它证券化”。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法博齐和莫迪利安尼也曾预言,“证券化最终将会代替传统的间接融资体系”。纵观历史,勿庸置疑,成熟发达的证券化体系和一系列重要的金融创新铸造了一个强大的美国。诚然,任何一次科学技术的创新都是一把双刃剑,它给社会带来的福祉和灾难是相伴相生的,如同狄更斯在其名著《双城记》中的第一句话所描述的那样,“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也是愚昧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代,也是怀疑的时代;这是光明的季节,也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也是希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种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虽然每次金融危机之后华尔街都遭受了广泛而强烈的质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华尔街创造财富的力量远远大于其破坏财富的力量。
现代创新理论的创立者熊彼特认为,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创新[2]。现在,中国人民已经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从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集中力量建设创新型国家,并且依靠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两轮驱动。陈志武教授在《金融的逻辑》一书中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发展证券金融是中国唯一的出路[1]。因此,当我们看到美国次贷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极大灾难时,切不可因噎废食,而应看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刚刚开始起步这样一个事实,坚定信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大胆地开展基于实体经济需求的金融创新,要敢于试错与纠错。纵观大国崛起和发展的历史,无不是通过健全的试错和纠错机制形成一条螺旋式上升发展的路径。勇于试错是激励创新的温床,敢于纠错是直面责任的担当。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2年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表示,中国依旧存在“两多两难”问题,即企业多融资难,资金多投资难,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性问题,企业高度依赖间接融资体系。图2显示了2011年我国社会融资结构中这种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现状。一方面,我国的直接融资严重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这种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金融体系存在着内部脆弱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诱发系统性风险。因此,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发展金融业的重中之重。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化解商业银行风险、实现融资方式由以间接融资为主向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笔者相信,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必将成为一种常态的金融创新工具,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必将走上一条不可逆转的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2.加强政府监管
捷克经济学思想家托马斯·赛德拉切克在其著作《善恶经济学》中这样写道:“所有的经济学,从根本上说,都是与善恶有关的经济学。它是指由人们向其他人讲述的关于人们的故事。事实上,即使是最为复杂的数学模型也是一个故事、一个寓言,表现出我们想(理性地)领悟周围的世界。数学、模型、方程式和统计只不过是经济学的冰山一角,而经济学这座冰山的最大部分是由其他许多方面构成。正如以往一样,当今的人们特别想从经济学家那里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3]笔者非常认同这个观点。传统的理性人经济学与如今炙手可热的行为经济学实际上都是在讲人的故事,只不过它们对人的行为做出了不同的假定罢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纷纷对CDO、CDS等金融创新工具提出诟病和质疑,甚至对经济学的数学化和工程化进行批判。在笔者看来,这些金融创新工具和复杂的数学模型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它们只是用来讲述“人的故事”的一种故事情节工具和语言工具罢了。像CDO、CDS这些金融衍生工具在设计之初就被赋予了风险管理的功能,但为什么会引发对人类影响如些深重的金融灾难呢?诚如深受南海公司泡沫之害的牛顿所言,“我能计算出天体运行的轨迹,却无法计算人性的疯狂”。笔者认为,从南海公司泡沫,到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直到2008的全球金融危机,引起这些危机的最本质原因归于人,归于人性的贪婪以及在巨大利益诱惑下人的道德失范。
基于上述逻辑,要想更好地防范可能发生的危机,抑制金融创新无异于舍本求末,通过机制设计来抑制人性丑恶一面的膨胀、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谓根本之道,在这方面,政府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重任。
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不仅宣扬自由市场经济中那只“看不见的手”的积极作用[4],他还洞见了纯粹依靠自利动机和市场机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他认为,没有政府的保护,纯粹意义上的市场一天也存在不下去[5]。《正义论》的作者约翰·罗尔斯指出,“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6]因此,市场经济若要良好地运转,不仅需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还应大力加强政府的公平与正义管理,弘扬利他互助的道德观,大力提供公共服务与产品,积极对贫困人群提供救助。
基于此,在金融市场中,政府应不遗余力地对道德风险进行监管,力促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政府对证券交易的监管成为构建国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世界经济论坛推出的一年一度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证券交易监管成为金融市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图3显示了在《2012-2013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坐拥国际金融中心的英国、美国、香港、新加坡和中国在证券交易监管指标上的得分与排名,可以看出,我国与其他四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很大的差距。次贷危机之后,美国开始了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这对中国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3.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首轮试点中,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状况已然显露。如图4所示,2006年和2007年ABS的换手率分别是2.98%和2.55%,与其它债券相比,流动性非常缺乏。因此,在新一轮试点中应探索从以下几个途径来破解二级市场流动性缺乏的难题。第一,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应努力扩大交易市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第二,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的投资主体仅限于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应努力扩大投资者范围,允许普通投资者、PE、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入市。第三,逐步探索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期权、期货等多种交易方式。第四,目前,信贷资产证券的价格发现功能尚显薄弱,应努力探索做市商的报价机制。2011年7月,三家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收益凭证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上线交易,交易过程中引进了做市商制度,这为破解信贷资产证券流动性缺乏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4.积极探索信用保险类产品的创新,努力提升风险产品的定价能力
我国已开始在信用保险类产品的开发上进行创新探索。2010年11月,首批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与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上线交易,它们被称为中国版的CDS,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衍生产品本土化创新。自此,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的理论研究也逐步展开[8,9]。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我国对信贷资产证券和信用保险产品的定价能力还非常薄弱,与欧美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要想将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大做强,努力提升风险产品的定价能力是一门必备的功课。
参考文献
[1]陈志武.金融的逻辑[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
[2]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中国画报出版社,2012.
[3]托马斯·赛德拉切克.善恶经济学[M].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
[4]亚当·斯密.国富论[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5]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10.
[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束学岭.我国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不足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D].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8.
[8]黄树青,丁雅楠.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及其在我国的最新进展[J].上海金融,2011(7):100-104.
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如何合理、真实地将其予以反映就成为会计学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的多样性,对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计量、会计报表合并及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一、美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规定
(一)FAS NO.77和FASB TB 85-2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3年12月和1985年3月了与资产证券化问题相关的两个公告:FAS No.77(Reporting of Transfers of 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和FASB TB 85-2(Accounting for 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FAS No.77《转让者转让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的报告问题》具体阐述了有关具有追索权的应收款项转让问题;而FASB TB 85-2《抵押担保契约会计》的则为债务工具处理为销售类型的交易提供了会计指南。
不论FAS No.77还是FASB TB 85-2,都采用了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方法进行会计确认,并且都只是针对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某些方面,范围也仅仅局限于有追索权的应收款的转让以及抵押债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这两份公告都是仅仅关注于资产的转让究竟是作为销售还是作为担保融资来处理,对于证券化和抵押借款的概念界定仍然不够清晰。而且二者在某些问题上的规定也存在矛盾,比如:对于销售交易中剩余收益(如应收款项利率超出过手利率的差额),FAS No.77允许确认,而FASB TB 85-2则不允许确认。
(二)FAS NO.125
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实践中不断产生的问题使得FASB意识到FAS No.77是不完善的。1996年6月,FASB颁布了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Transfers and Servicing of Financial Assets and Extinguishments of Liabilities),该准则适用于任何可以称为资产的金融工具的转移,其重心在于金融资产服务和转让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问题。
FAS No.125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引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该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问题与因金融资产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即:对于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所面临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转让方的出售意图,看资产的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而不看其交易形式。金融合成分析法与FAS No.77之前所采用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相比较,可以避免在确认金融资产时出现的因资产交易顺序不同而产生利益归属不同的情况。虽然FAS No.77也是确定以控制权的转移基础,但是仅仅适用于带追索权的应收项目的会计处理,而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全面运用,则是在FAS No.125 制定之后。
(三)FAS NO.140
2000年9月,FASB颁布了第140号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代替了FAS NO.125。它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仍然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并且给出了更为详细的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标准。
FAS NO.140和FAS NO.125一样,都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于确认资产转让的标准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不同点。FAS NO.140在标准的论述上更加细致,考虑的因素更加全面,用“收益人权益”代替了FAS NO.125中笼统的“收益人”的说法,使用“清除期权”更详细地说明转让人回购的情况。但这一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使用控制权标准判断时需对证券化业务的整体经济环境和合约条款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判断,存在一定困难;证券化交易合约体现的许多权利和义务是将来要发生或不发生的,这与资产、负债基于历史的传统概念不符,也与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传统会计确认标准不符。
二、修改后的IAS 39内容
1998年12月,IASB了第39号会计准则IAS 39(Financial Instruments: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2003年12月,又推出了修订后的IAS 39准则。该准则针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作了重大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的判断标准的后续涉入法。
根据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资产则应终止确认,作为销售处理。这种方法下的被转让资产被视为可以分割的单元,针对每个单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IASB提出了不存在后续涉入需要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根据上述IASB的判定标准,在FAS140的规定中不影响销售确认的合约权利和义务,在后续涉入法中很可能构成不符合销售确认的条件,例如:转让者签发的看跌期权、清除期权、回购违约资产的协议、附条件期权、持有的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看涨期权和很可能不会执行的看涨期权,都属于一项后续涉入。因此,与这部分有关的资产不能被确认销售,而在FAS140中则可以。
相对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有它的优势:符合资产的定义,在概念上更具有一致性;回避了“相对数量”的考虑,在具体应用中只需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而不需要解决“有多少”的问题;该法通常会导致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被确认为部分销售和部分融资,易被实务界所接受。
同时,该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后续涉入法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后续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资产性质,不区分资产性质而将其分配到账面价值入账,导致报表上不能很好地揭示这部分资产的性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并且,后续涉入法还需进行实践的检验,具体到不同国家、不同的业务处理来进行评定与修改。
三、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规定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200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试点进行个人房屋贷款的证券化运作。为了初步规范试点银行的会计处理,财政部颁发财会[2005]12号文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发起机构、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做了具体规定,同时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该规定的第四条和第五条采用了风险与报酬转移法进行会计确认,并且规定了转移比例为95%;第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控制权是否转移的标准,这里引入了“控制权”作为判断的标准,即又回到了金融合成分析法的重心。并且,我国判断所有权转移的两个标准比较原则化,没有涉及实务操作的具体情况。之所以产生这种描述特点的规定,可能跟我国金融工具不发达的实际情况相关,由于金融工具较少被使用(尤其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在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中出现通过“金融工程”技术设计出复杂的金融合约结构,利用法规的缺陷造成会计确认界限模糊,从而达到表外处理目的的可能性不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在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金融资产转移》等四个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本文的研究视角主要是第23号准则――《金融资产转移》。
该准则的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中,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标准也是基于风险和报酬分析法,这与《规定》相同。
而在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中,又出现了对于资产控制的说法。第十条是关于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的条件: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并在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又提出了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实质的重要性,包括附有回购协议、保留优先回购权利、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时,转出方只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时的处理原则。
由此可知,准则与试点规定在原则上基本趋同,但准则的描述更多地考虑了实务的多样性与变化因素,语言更为原则。准则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目前由以风险和报酬分析法为主逐步向金融合成法过渡的特点。
一、提前偿付及其影响
提前偿付是指借款人不按照住房抵押贷款既定还款计划而提前支付贷款余额的行为。由于债务人通常具有随时提前偿付债务的权利,一旦债务人选择提前还款,将使资产证券化各参与者均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提前偿付对资产池的影响
根据抵押贷款偿还计划或者贷款合同,借款人计划的每月偿付额相等。由于每月偿付额相等,所以每月偿付额占抵押贷款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百分比整个期间都在变化。一般来说,在没有提前偿付的情况下,即计划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在早些年份主要由利息组成,而在后来的年份变成主要由本金组成,一旦有提前偿付行为发生,必然影响资产池的现金流:①现金流前端加重,即前期本金偿付额增加。②偿还本金数由原来的随时间推移逐渐增加变为随时间推移逐渐减少。③由于一些本金被提前偿付,因此利息总数减少。④缩短了加权平均周期。
(二)对发起人的影响
对商业银行、信贷机构等发起人而言,在抵押贷款运作过程中一般可获得四项收入来源。一是运作费,该项收费为未清偿抵押贷款余额的一个固定百分比。二是利息,包括托管余额的利息和月抵押贷款偿付额所产生的利息。三是附属收入,如向借款人交叉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收取的佣金等。四是间接收入,借款人有可能是其他金融产品的潜在销售对象,这一顾客群体越大,其蕴涵的商机就越多。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提前偿付行为的加剧,清偿时间缩短,抵押贷款余额缩短,抵押贷款余额加速下降,来自以上四个方面的收入都会减少。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而言,提前偿付会使其面临提前偿付风险,即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当市场利率降低并低于贷款合同利率时,借款人在较低利率条件下新增借款,提前偿付抵押贷款,就会使证券化的投资者遭受利息总数的损失,同时,还要遭受一个贷款合同利率与低的市场利率之间利差的再投资损失。
二、提前偿付风险生成机理分析
研究发现,提前偿付风险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现行市场抵押利率、住房价格的波动、再融资歇火现象、人口年龄结构、社会心理特征和其他因素,可以视提前偿付率为这些因素的函数,用公式表述为:
P=f(Rm,H,F,A,S,∏)
式中, P―提前偿付率
Rm―现行市场抵押利率
H―住房价格的波动
F―再融资歇火现象
A―人口年龄结构
S―社会心理特征
∏―其他因素
(一)现行市场抵押利率
现行市场抵押利率与贷款合同利率的差额是激发借款人执行提前支付期权的最重要的金融诱因。抵押贷款市场利率下降使借款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筹措到资金。借款人为了减少利息的支出,就在现行利率水平上重新举债来偿还原有的抵押贷款余额,这样在新的抵押贷款上,他就可以支付较少的利息了。市场利率越低,即它与贷款合同利率之差越大,对借款人行使提前支付期权的激励强度越大,因为借款人通过再融资而减少支付的利息会随着市场利率与贷款合同利率的差额的扩大而显著增加。这说明,提前偿付率是利差的函数,也就是说,贷款合同利率越高,借款人越有可能采取提前偿还行动。
(二)住房价格的波动
住房价格的波动对抵押贷款人的提前偿付行为也极具影响力。特别是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过大会刺激那些想从房屋价值升值中谋取利益的抵押贷款人提前还款,以便把手中房屋转手而获利。相反,如果住房当前的市场价值远低于抵押贷款的价值,那么抵押贷款人就会考虑违约,因为他会觉得为便宜的住房不值得继续偿还抵押贷款,还不如作出违约,将房子还给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再融资歇火现象
再融资歇火现象意味着提前偿付率的变动不仅依赖于市场抵押利率的变化,而且依赖于其达到该变化水平的路径。一般在市场抵押利率开始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大多数敏感的抵押贷款人就会采取行动,因而产生很高的提前偿付率。在这以后,如果给出同样的,甚至是更低的再融资刺激,剩余抵押贷款人的提前偿付率就会显著下降并趋于稳定。这是由于对市场抵押利率变化敏感的抵押贷款人离开资产池后,剩余的抵押贷款人要么对再融资刺激不敏感,要么由于信用记录较差等原因没有资格得到一笔新的抵押贷款,从而表现出在再融资刺激下,却出现提前偿付速度变慢的现象。
(四)人口年龄结构
人口年龄结构对于住房需求有重要影响。实践证明,没有足够数量的初次买房者,试图交易二手房的人就缺乏买者,从而他们被迫锁定在自己的第一次住房上,而初次买房者一般为刚刚组成或即将组成新家庭的年轻人。此外,随着年龄的增长,迁移模式也会改变,如人们退休之后喜欢从喧闹的城市迁往安静的乡村,这些都会对住房需求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提前偿付率。
(五)社会心理特征
中华民族的传统心理视储蓄、节俭为美德,不习惯于借债,“无债一身轻”的思想牢牢地根植在大脑意识之中,在自身收入不允许的情况下总是尽可能地减少负债,这也是目前国内住房抵押贷款提前偿付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六)其他因素
影响提前偿付行为发生的其他因素也很多,比如家庭生命周期、季节性因素、人口地理分布、房价、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婚姻状况、借款人类型(首次购买或转手购买)、违约、削减开支等等,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提前偿付行为。
三、提前偿付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提前偿付风险自始至终存在于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影响着证券化项目的成败,因此,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特点去认真研究和解决,建立起适合我国抵押资产证券化特点的提前偿付风险防范机制。
(一)实施买权保护
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言,防范提前偿付风险可以从适用于贷款层次的买权保护入手。买权保护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锁定,即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发放以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提前偿付出现。另一个简单办法是提前偿付罚金,提前偿付罚金是指当借款人选择提前偿还贷款时,他必须为这一行为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以补偿贷款人或投资者由于提前支付而遭受的损失。
(二)联网个人征信系统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并逐步实现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最终在全国范围内个人征信系统的联网。一旦全国范围内个人征信系统联网成功之后,采取措施将提前偿付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违反偿还合同的提前偿付行为将被视为是信用不良的证明记录在案,在以后的融资需求上对其施行一定的限制以示惩罚。对情节严重者,加大处罚力度,列入黑名单,可以完全拒绝其融资要求。这样,通过提高违规成本,可以有效地减少提前偿付。
(三)建立提前偿付模型
根据资产池的具体特征建立提前偿付模型,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较为准确的预测,是防范提前偿付风险的有效途径。目前,资产证券化开展较早的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提前偿付模型。实践证明,这些模型的建立和运用对防范提前偿付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以美国为例,较为著名的就有高盛提前偿付模型、Bear Stearns提前偿付模型。
(四)完善数据库建设
国外实践证明,建立科学准确的提前偿付模型离不开资料详实的数据库。对提前偿付行为建立模型进行预测分析需要拥有大量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尽管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我国已经开展起来,但我国由于抵押贷款业务开办的时间较短,数据库建设还很不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没有一个资料详实的数据库的情况下,要对提前偿付行为进行预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国当前应该加强数据库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数据库建设,为下一步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大规模开展奠定基础。
(五)优化交易结构
金融市场上众多的投资者按照对风险的行动态度可以分为风险中立者、风险偏好者和风险厌恶者。通过不同的交易结构可以将风险与收益重新配置组合,从而设计出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的证券品种。例如,发行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定期根据市场抵押利率水平来调整合同抵押利率,以减少再融资引起的提前偿付。
四、结束语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 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向银行贷款的规模日益扩大
在房地产去库存措施影响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效刺激了该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需求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问题也开始突显出来,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资金利用率逐年增加,至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利用率达到76.94%,较同期增加了11.75个百分点,资金缺口从0.47亿元上升到6.15亿元,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提取的正常支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其贷款方式主要有:
(一)存单质押形式
截至2015年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11.63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含)1.31亿元,1年以上定期8.84亿元,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为避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给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大额利息损失,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定期存单分别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申请质押贷款1.96亿元和1.9亿元。至2016年4月末,已合计偿还1.72亿元,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2.14亿元。
(二)信用贷款模式
2016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要提高到83%以上,至2016年3月末,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达到了81.99%,较年初上升了5.05个百分点,在满足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同时,流动性不足问题越发突出,为此,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贷款以满足短期的流动性需求。2016年初,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分别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授信2.5亿元和2亿元,目前,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实现了授信提款57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原因分析
(一)监管要求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迅速提高
近年来,房地产面临较大去库存压力,为发挥公积金在去库存的积极作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实际额度。在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刺激下,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明显提高,同时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个贷率目标均提高到85%以上,后期可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
(二)住房公积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150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运用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贷款发放、购买债券、上缴廉租房补充资金及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渠道则限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由于运用方面受上述监管政策影响迅速增长,而公积金归集面有限、资产证券化尚未成熟推广,导致资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政策未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规定,在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上,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以上法规文件都未明确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银行贷款进行筹资。
(二)还贷来源指向职工个人财产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质押的4.06亿元定期存单,来自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4.5亿元授信,还款来源也指向公积金归集资金,上述两种贷款方式均侵犯了职工个人的财产权。
(三)利率倒挂导致收益损失违背住房公积金增值原则
根据人总行最新利率政策,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从2015年10月起,一年期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1.1个百分点,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银行贷款进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将带来1.1个百分点的损失,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原则。同时目前“公转商”、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筹资方式也会因利率倒挂的原因导致收益损失,只能成为暂时缓解流动性问题的短期融资手段。
四、政策建议
(一)尽快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尽早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出台前,建议暂停该行为以规避风险。
(二)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尚未全面推广的前提下,建议总行与相关监管部门在鼓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同时,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调剂机制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剂机制,资金拆借利率可参照银行同业利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