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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办法进一步明确我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工作措施,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公开政府信息,确保了公开内容的全面具体、公开程序的严密规范、公开形式的方便有效,不断提高了卫生监督执法的透明度,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信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一、工作概况
是施行《条例》的第一年。我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认真执行《条例》及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加强领导,初步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根据《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了我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我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加大了推进和协调工作的力度。
(二)认真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我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修定了《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站对外。
(三)建章立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我所制定了《市卫生监督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明确、细化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工和职责,建立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监督通报、档案管理一系列制度;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规范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处理流程,明确了每一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和办理时限,并印制了相关文书。
(四)加强宣传,扎实开展培训工作。通过观看录像、邀请专家讲解、以会代训等形式,分批次、分层次,就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要求和规范、政府公开信息的梳理填报等对全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自《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内容方面,我局按照要求将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共247条进行了主动公开。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0条,占4.04%;政策法规类信息95条,占38.46%;卫生监督工作动态及公告类信息127条,占51.42%;其他类信息15条,占6.08%。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截至12月31日,我所尚未接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
按照现行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我所无行政收费项目。
五、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所无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制度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推进。下一步,我所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紧密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继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教育,认真学习《条例》及相关文件,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公开理念,增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健全主动申请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细则,加大落实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年度报告制度、监督和考核机制等力度,不断提高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机构落实,人员责任到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上网公布宣传报导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和《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7号)精神,云南省档案局党组对认真做好本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网上公布与网站建设工作高度重视,确定机构设置在保护技术部,指定一名副局馆长分管技术部工作,由一名技术部副主任专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于2008年二季度开始筹建网站、培训与开设栏目的计划、上载内容的审定工作,开通了《云南省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网》,开设了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最新公开信息、机构职能、党建、档案征集、服务承诺、政策法规、兰台论坛、发展规划计划、行政执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章制度、公众监督等14个栏目,满足并保证本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的及时宣传与公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的规定,我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网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主动公开:
1、《公开信息指南》栏:包括了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即云南省档案局馆保护技术部、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等内容;
2、《公开信息目录》栏:主要介绍并链接了云南省档案局馆政符信息公开的14个栏目名称及内容;
3、《机构职能》栏:主要公开了云南省档案局馆机构设置、局馆领导班子及领导分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部门领导情况,并介绍了局馆体制、职能与馆藏概况;
4、《政策法规》栏:向社会和公众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并颂布施行以及云南省档案局馆制定的相关档案业务、档案工作等法规和规章,便于公众监督和各级档案部门依法行政;
5、《服务承诺》栏: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公布了云南省档案局馆公开的六项服务承诺制;
6、《最新公开信息》栏:将本局馆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动态新闻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布报导;
7、《发展规划计划》栏:主要公布了云南省档案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计划;云南省档案局馆工作计划与年度总结等内容;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栏:主要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档案系统收费项目的具体规定,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与监督;
9、《行政执法》栏:主要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云南省档案系统推行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便于各级档案部门依法行政,确保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与有效开展,对档案行政审批程序及范围等内容,将待省发改委正式批准审定后再行公布;
10、《档案征集》栏:主要公布并宣传报导了云南省档案局馆向社会各界征集名人档案的情况;
11、《党建》栏:主要公布了本单位机关党委工作情况、组织学习概况,学习《四项制度》,特别是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各阶段组织学习、讨论、收获的情况;
12、《兰台论坛》栏: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个人有关档案业务与工作体会经验的文章,旨在为档案工作者提供一个档案学术交流与业务沟通的平台;
13、《规章制度》栏:主要公布了云南省档案局馆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能范围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建设的相关规定。
三、建立并完善云南省档案局馆公开信息网的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了十二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即:(1)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2)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3)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4)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5)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6)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7)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8)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9)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协调制度;(10)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11)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12)云南省档案局(馆)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和救济制度等。为切实认真做好局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四、其它情况:
1、本单位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本单位现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3、本单位现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因工作职能变动,自2009年2月1日起,《云南档案信息网》和《云南省档案局政府公开信息网》的管理和信息由省档案局法规宣教处负责。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城建监察队伍实施有关城建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授权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城建监察规定和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第七条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带标志,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月职权,。
第十一条城建监察证和标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城建监察队伍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论文摘要: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过程是一种有序的管理活动,它在高校整个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要使之更富有成效,得进一步分析其现状、特点和作用,树立起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新观念。
大学生管理是高等学校为了实现学生管理的目标,合理地组织人、财、物、时间、信息等,有计划地指挥、协调、监督和实施大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各项活动的总称。而大学生的常规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对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按照一定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对大学生日常行政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管理。大学生的常规行政管理事务,十分具体而又非常琐碎,但它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做好了,就能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否则将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可以这样说,大学生的常规行政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而又具体的工作,分析其现状、特点和作用,确立新的管理观念,是实现大学生管理目标的一个基础,因此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一、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现状
基于学生常规行政管理起着优化育人环境,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等重要作用,各高校都设立了管理学生的机构,建立了管理学生的队伍,制订了管理学生的制度。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对稳定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对培养人才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作为整体管理中的一个部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并有待于探讨。
(一)与其它管理工作配合不够。在大学生系统管理中,如果各子系统或单位性能都是好的,其整体性能也会是好;“如果各子系统或单位不顾整体目的实现,仅仅只力争自身的最佳效益,却不一定能保证系统整体的效益”。①目前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与其它管理一样,尚存各自为政倾向,这是由于各个管理层次的目的、职能和权限的不同以及管理对象的特点、方法和措施的差异等因素造成的。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要重视与其他管理的横向联系与协调,重视与德育、智育和体育的管理配合、渗透,以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益,同时也起到提高整体管理效益的作用。
(二)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不紧。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制订和实施一系列合理的规章制度制约引导学生的行为,而思想政治教育则更多地由教育者将教育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通过各种教育活动探化到大学生的头脑中,内化为他们自身的品行和习惯”。②从理论上说,管理能促进教育,教育能保证管理,管理必须与教育相结合。因此,应克服只讲管理不讲教育,或者只重教育不重管理的倾向。但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学生的常规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存在着脱节现象。我们知道,作为管理对象的大学生,是有思想、有理智的人,他们的行为虽受制于规章制度,但主体行为还是由思想意识和价值观直接控制的。因此,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只有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配合才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管理效率不商。由于高校学生常规行政管理没有统一固定的被所有管理者接受的模式,也由于这种管理还处于不断的摸索之中,因此缺乏理论的指导,靠经骏管理者居多。若是这种状况不改变,要想提高管理效益是有难度的。
(四)管理学生的制度不够完善。在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中,逐步确立一系列科学的管理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极其重要的作用。从制度管理上来说,有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制度的制订;二是管理制度的实施;三是管理制度的补充修改。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对有些不完善、不成熟的管理制度,没有及时加以修正补充,这影响管理效率。
另外,在常规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方面管得过细,而某些方面缺乏严格要求,有时视学生为被管理对象,有时管理的民主度放得过宽等现象,所有这些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和当代大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常规行政管理进行再认识,慎重积极地进行常规行政管理理论新建构的探讨,以便进一步发挥“管理育人”的积极作用。
二、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特点
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统一性。它是指常规管理政策、法规、制度的统一。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行为管理的法规,是全国高校都要贯彻执行的。这种政策的统一性,对管理好学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关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都不能与此相背,否则,学生管理就会乱套,管理工作也就会因此而变得杂乱无章。
(二)强制性。它是指对学生具有非常严肃的约束力。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而更多的是靠采取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学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象思想教育工作那样具有灵活性和弹性。思想教育往往表现为通过知识传授、人格感染以及启发、诱导、说理等方式,影响教育者成长和发展。而常规管理总是同规章制度、法制纪律相联系,是通过一定的规章制度、法制条文和纪律措施以约束、控制等方式影响被管理者成长和发展。它一般有“法”的约束功能,不允许违反,否则就会受到纪律处分。如《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就是针对那些不守纪律的学生而制订的,只要触及到就要受到纪律处分,以此来促进他们改正错误,做遵纪守法的学生。
(三)程序性。它是依据一定的制度,在一定的时间内,按一定的流程,完成常规行政管理任务。这种管理任务往往是基本不变的。如从学生人学至毕业,整个过程可分为人学阶段:招生、新生报到、注册等;学习阶段:学习管理、生活管理、奖学金与助学金评比、三好学生等奖励和学生处分等;毕业阶段:毕业鉴定、颁发毕业证明、调配、派遣等。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但这都是常规性的任务,具有周期性流程的特点。
(四)动态性。它是指常规行政管理要适应学生的变化和发展。每所学校的学生数虽处于相对稳定,但亦有变化,每届学生或多或少有些差异;往往同一届学生人学时与毕业时相比,思想观念、价值观、人生观和兴趣爱好都会出现新的变化。更何况,作为被管理者的学生具有能动性,“在管理对象运动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注意调节,适应各种变化,以达到整体的、长远的目标,这就是动态原理的实质。”③因此,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重视搜集信息,随时进行一些调节,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要在动态中实现管理目标。
三、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作用
根据现代管理科学的原理和已有的实践经验,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基本作用主要有:
(一)约束作用。大学生行政管理既靠教育,又靠制度。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应该做而没有做或不应该做而做了就要受到处罚。制度为大学生提供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许多规定具有“法”的作用,如学籍管理办法、考场规则等.都是不允许违反的。正是这种管理的约束力,保证了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学生学习秩序的正常化。
(二)教育和激励作用。学校的一切措施包括行政管理制度,都是基于培养合格的人才这一基点制订的。约束学生的某些行为规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更多的是指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所以说常规行政管理政策和制度,既是学生的行为规范,又是一种教育的手段,起着教育学生、激励学生的作用。对大学生的教育激励作用,在执行奖励条例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评估作用。“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是通过贯彻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而进行的。”④学校评价学生,是根据培养目标以及各阶段的培养要求,制定出一套对学生的奖惩办法和条例,依据这些办法和条例,衡量学生的表现,确定奖惩。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学生在思想、学习、行为、品德及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有关情况或资料进行收集、登记和整理综合,从而作出合乎学生本来面貌的客观评价。
(四)反馈作用。常规行政管理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管理制度的一种检验过程。常规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组织协调和所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管理过程是否得体,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管理的效率是否高,管理是否符合学生的实际,诸如此类的问题,只有通过反馈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回答。
四、树立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的新观念
观念虽然是客观的反映,但它同时又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要突破常规行政管理中的某些框框,首先得从观念转变人手,只有常规行政管理观念的更新,才会有常规行政管理行为的转变。
(一)树立创新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人、市场经济的冲击,各种文化的冲突和整合以及大学生群体的变化,原有的一些程式化的常规行政管理已变得不再完全适用,因此也不能再套用和照搬原有的管理方式。应从实际出发,用发展的眼光,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大胆地进行创新,从常规行政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上进行新的摸索,走前人和别人没有走过的管理之路,逐步形成新的管理理论。
(二)树立信息观念。当今的时代信息瞬息万变,大学生正处在接受知识、获取信息的最佳年龄段,他们思想活跃,接受信息快,容易与时展的脉搏产生共振。因此,在大学生的管理过程中,要想随时把握他们的发展趋势,了解和研究他们的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就必须建立起信息观念。比如,学生中横向联系的社团组织,由少数发展到多数,由单学科发展到多学科,由学校发展到社会,向着纵横交叉的网络化组织发展。如果管理者还是墨守成规,闭目塞听,不树立起信息观念,要想对此进行管理,是很难的。
(三)树立服务观念。常规行政管理者必须正确对待大学生在教育和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学生不仅是教育、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主体,所以管理者在把学生作为管理对象的同时,也要把学生作为服务的对象,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生括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服务学生。因为“要搞好人的管理,有效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就必须从人的心理规律及其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心理特征出发”,⑤关心学生,服务学生,正是考虑及满足学生某些心理需要的表现,在常规行政管理中取得学生的理解与支持,使学生能自觉纠正某些片面的认识和过激行为,真正起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
(四)树立整体观念。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从横的结构关系看,有学习和生活等各个断面,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纵的层次关系看,从校、系到班级,有行政管理部门又有学生各级组织,他们之间既有上下的关联性,又有各自的独立性;从常规行政管理活动看,既有管理的连续性,又有其阶段性,同时常规行政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还有一个整体协调的问题。因此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有全局观点,有一个系统的运筹规划。坚持管理工作与教育工作相结合,与思想工作相结合,坚持常规行政管理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只有这样,才会发挥其管理的整体作用,克服与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等彼此脱节的状况。
总之,大学生常规行政管理工作有其相对的独立地位和作用,它在大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有着思想政治工作等不可取代的特殊影响力。目前大学生管理工作存在着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原先那套学生管理办法不可能完全适用,因此作为管理者应联系实际,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提高大学生管理的实际效率与水平。
注:
①顾翔主编:《大学生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70页。
②④李锦坤主编:《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系统工程》,天津人民出版社l988年7月版,第120、242页。
关键词: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分析;建筑安全生产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行业事故,也在不断的发生,提高建筑行业生产安全的手段有很多种,比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等。而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制约手段,它可以将所有的建筑行业生产条例进行一个严格的规定,强制性的制约建筑行业的发展,使建筑行业的安全得到保障。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1]。
1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存在的意义
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施行的一系列法律条例,对建筑行业的生产进行相关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以及具体施行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它对建筑的安全施工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和保障作用,对相关事务的责任人也起到了追究责任的目的。而准则中涉及的各个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等等,都是执法渠道的相关责任人,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以及生产过程。它是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的强力武器,也是政府直接监管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的一种法律途径。它倡导整个社会重视生产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范围。为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各项机构、各种院校等创造了一个浓郁的法律氛围,使他们能够得以有正确的参照,对相关技术人员专业人才等的培养也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而且该项法律体系还有效地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国家财产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1956年颁布了《三大规程》,使得施工安全技术工作有章可循,它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为今后法规体系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该项法规体系经过了岁月的磨练,从萌芽到发展到萎靡到崛起期,发展至今日,借助了各国先进法规条例以及我国的当下行业模式,已经确定了有经验的、专业性较高的、十分严谨的法律条例。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法规条例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完善,进入了较为成熟的状态。
2我国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以及改进措施
我国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的法规设定,但是在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律的条例效应以及权威性。就拿我国最重要的母法之一的《安全生产法》来看,其调整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安全生产它是一项比较适合全社会行业的法规,那么对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这一块而言,则更适合一般的工矿、商贸企业,对于建筑行当并没有单独实行的细致详尽的法规条例,因此在具体的实施中就会造成很多的缺漏,使得法规并没有发挥它的效益。再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施工企业相关项目负责人,对于事故的处罚,从2万~20万不等,跨度幅度非常大,造成执法人员的裁量权也很大,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以书面形式规定处罚时应该遵守哪些原则,往往容易被各种因素所影响,造成处罚的罚款量不一,罚款的力度不同,造成了事故责任人的现象。偏重对城市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而对城镇乡村的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则选择忽视的态度。偏重对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而对拆除工程的管理并不是十分的看重。目前我国农民生活的水平已经逐渐提高,导致了城镇房屋建设规模也逐渐加大,并有调查显示,每年的农村房屋持续在8亿m2左右,其中农房占6亿多平方米,因此其建筑工程量极大。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出台的法律政策,比如台湾建筑安全法规体系的特色就在于其政规章制度制定得非常的详尽谨慎,技术性非常的强,如《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法规条例中虽然标题将标准作为一个重要词条,但是其与真正的技术标准不同,它设定了具体的法规条例规定了相关作业场所、安全器材储备等等,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整改动政策,包括施工、工具的结构体、开挖、沉箱、打桩作业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环节的规定,其技术特点非常鲜明,而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诸多的借鉴之处,我们可以多多翻阅其中的典籍以及法律条例来进行参考,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具有其优点的相关建筑安全法规条例系统。整个法规体系由于内容缺失导致严谨性不足实施度不高可行性不强。想要完善建筑安全法规体系,首先要明确法规体系的指导思想,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将实践性、科学性作为法规确定的第一要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将各设计部门、各施工部门、生产部门等的基层人员的第一想法进行实时的记录,以提供法律制定的依据。对相关法规执行部门进行一个强制性的措施,加强实施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的法规制度追究其责任,构建全过程全主体的责任体系。对有关整个行业的各项责任人都进行相关细则规定[2]。
3结束语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它关系到建筑工程以及整个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责任关系,通过对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有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有关人群的权利以及相关义务。该法规体系既具有通常意义上行政规章制度等的法律意义,也被附有了法律效力和技术规范标准。它的保护对象是建筑活动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它调整的内容涉及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具有政策性,又有强烈的技术性以及科学含量。该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一线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建筑施工的质量,还有建筑主体的结构构造、安全性能等。它为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的规范,使相关人等在从事建筑建造行业时获得相应的科学准确的行事准则。
作者:陆璐 单位:九江市彭泽县建设局
参考文献:
一、概述
(一)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情况。
局切实加强对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县政府文件要求。成立了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局秘书股,由同志具体负责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及上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制度,为妥善处置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二)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及时处置群众的申请公开信息。办公室地点设在局秘书股,局开通公开受理电话和传真电话。配备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情况。
此外,局目前尚未建立门户网站。查阅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可登陆婺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前往我局秘书股申请查阅县档案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实质,局组织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学习。切实提高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6条。
(二)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查阅点县档案局秘书股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方式主动公开。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
年重点公开了以下政府信息:机构职能、政府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档案行政许可事项、奖励事项;档案查阅利用等规章制度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严格依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总体要求。妥善处置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范围,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妥、及时准确,保证公开、公正、便民。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料理情况
年度我局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申请公开信息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没有发生收费和减免情况。年度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收费及减免情况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我局没有接到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
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总体来看,年。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三是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二)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
1政府信息。严格遵守信息秩序,维护县档案局政府信息的严肃性、一致性。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一、概述
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保障落实,工作措施到位,认真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明确有关科室的工作职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人,并由专人开展具体工作。编制了《*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条例》颁布以来,我局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条例》,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了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20*年底,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条。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主要通过二种形式政府信息:
(一)通过中国*县网、*县行政审批中心科技局窗口信息。
(二)通过*县科技信息网络中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年度我局未收到任何形式的申请公开信息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暂实行免费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五、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年度我局未接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六、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少数科室人员没能正确处理做好日常工作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因而缺乏主动公开的意识,还存在信息公开不够及时、量少等问题。为此,我局拟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同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信息的监督,积极探索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监督管理机制科学化、规范化。
一、粮食流通监督执法取得的成效
几年来,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增机构,抓队伍,广宣传,建制度,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取得一定实效。一是执法体系基本健全。通过积极争取,市局及灵璧县、埇桥区、萧县已经编办批准专设了监督检查科、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埇桥区、泗县还成立了执法大队,为有效开展粮食监管奠定了组织基础。二是普法宣传效果显现。各地采取贴标语、发资料、开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组织参加法规知识竞赛等方式,多媒体、宽渠道宣传政策法规,增强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三是规章制度渐趋完善。根据国家和省局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我市制定了《领导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十坚持、十不准”规定》等,确保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效能提高。四是队伍素质得到增强。各地一方面采取以会代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强化执法人员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一方面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省局举办的培训班,系统学习《条例》和执法知识。全市已有96人获得了执法资格,较好地适应了依法行政的需要。五是法制监督及时跟进。各地对粮食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开展了规章制度专项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使广大执法人员进一步增强了程序意识和责任观念。六是专项检查扎实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收购资格审批、托市政策执行、储备管理、粮食统计制度执行等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三年来,共责令纠正违纪违规行为213例,有1个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受到行政处分。
二、粮食流通监督执法存在的软肋
在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及政策层面的问题,“一浅二难四缺”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弱化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和监管效率。一浅,即思想认识浅,依法治粮精神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理解。有的认为实行收购许可和监督管理,会影响粮食流通速率,粮食法治意识不强;有的粮食主管局仍停留在“系统”管理上,重指导经营,轻监管全社会粮食流通,执法主体意识不强;有的执法人员气不壮劲不足,怕麻烦、怕责难、怕出错、怕担过,履行职责意识不强;有的粮食经营者认为市场已经放开,购销完全“自由”,对粮食部门监管的支持意识不强。二难,即一是难判定是否为无证收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年收购粮食50吨以上的粮商才需办理许可证,在个体粮商无台账、无依据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其收购量的大小和是否为无证经营。二是难掌握自由裁量权。《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五种情形,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粮食库存量超出或低于规定的,可处超出或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5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设置弹性过大,实际操作不便。四缺,即一缺执法人员。绝大多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务员编制十多个人,专职的监管人员也就1-2个人,面对庞大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游动性极强的个体粮商,显得力不从心。二缺执法经费。地方财政紧,部门费用少,不仅无钱购置车辆、通讯等必要的执法装备,就是正常执行公务的油差费也难及时解决。三缺部门沟通。粮食流通监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但目前彼此主动协调、配合不够,有的甚至互不通气、各自为政。四缺工作力度。宣传多,查得少,对一些克斤扣两蚕食农利、掺杂使假损害国家、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没有实施适当的行政处罚,使社会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与权威产生漠视。
三、深度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执法的思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粮的法定职责。各级粮政部门要围绕“教育、管理、处罚、服务”四大主干,科学开展工作,高效履行职能,全力建设和谐粮食流通秩序。
1、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切实增强依法治粮的责任意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义是促进粮食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切实维护“三者”利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手执尚方宝剑,要敢于亮剑,依法挥剑,当好老百姓的维权卫士。一是思想认识要真提高。各级粮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正常生活的高度出发,毫不犹豫地把职能由过去内部管理转换到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领域上来,坚决克服畏首畏尾、患得患失等畏难情绪,自觉践行立法宗旨,踏实履行应尽职责,全力服务经济发展和群众需要。二是争取党委、政府真支持。通过多宣传、常汇报、勤请示,介绍案例等,继续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在社会舆论、工作条件、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三是求得粮食经营者真理解。采取走街、登门、上网等方式,亲密接触广大粮商,真心交流,诚听建议,形成互信,达成共识。四是粮食执法要真作为。广大执法人员在其位要谋其职,勤跑腿,多动嘴,善用脑,自信自励,理直气壮,依法真抓敢管,真有作为。
2、进一步强化法制宣传,切实营造广泛支持的社会环境。在粮食流通管理法治化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强化粮食法规、政策宣传,是提高全社会对依法治粮认知度的必要措施。一要搞好集中宣传。抓住《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纪念活动,采取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台、拉横幅、布展板、发传单等,不断扩大宣传的广泛性。二要搞好动态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及召开新闻会、制作短信等,及时报道粮食行政执法及案例情况,积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三要搞好长期宣传。在公路两侧、粮油批发市场、城镇繁华闹区、政府办公地点等,刷墙体标语、设永久公示栏和永久宣传牌等,努力巩固宣传的长效性。四要搞好现场宣传。结合监督检查活动,办理许可证等,直接对粮食经营大户宣传,充分体现宣传的实效性。
3、进一步筑牢粮政“平台”,切实提升执法监督能力。粮食执法面向全社会,贯穿流通诸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履行程序多,工作难度大。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执法体系,构筑有效的执法平台,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粮食监管的能力和效率。一要健全内设机构。粮食主管局要继续盯紧政府,讲清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讲透现实工作需要,争取编制部门尽快把监督检查、政策法规专门机构和人员配设到位,做到从上到下都有明确职能,都有机构管事,都有人员干事。二要组建执行机构。市、县区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成立专司其职的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由编委批为事业单位,直属粮食局领导。人员可从粮食系统择优选调或公开面向社会招考。三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从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优选一些职工作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主管局宣传政策,服务经营者,采集相关数据,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搭起更便捷、更有效的服务渠道。四要培训执法队伍。要采取派出去参加培训、走出去观摩取经、组织起来以会代训、坐下来自己学习、请法律专家进来授课等方式,强化法规基础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学习,努力打造出一支政治合格、尊崇法律、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维权有力的粮食执法队伍。五要添置必要的执法装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粮食行政执法具有快速反应、技术性证据要求较高的特性,只有配齐带有标志的专用车辆及通讯、监控、检测、网络等设备,才有利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形成执法威摄力,增强对不法行为的控制力。
4、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依法办事已成为治国之本。《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国家依法治粮的意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流通监管的法定主体,职权与责任是对称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研究和创新制度建设,从微观和细节上规范约束执法行为。一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明确执法标准,科学确定执法程序,严格分解执法权责,细化到岗,责任到人,做到权、责统一,使每项行政权都得到合法、公正、公平行使。二要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制。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检查内容、量裁意见等,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配合、认同,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实现行政目的。三要实行行政执法考评制。对执法责任主体履职情况、执法质量、“市场和谐指数”等进行定期科学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个人利益、职级评定相挂钩,以充分调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动性。四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采取聘任监督员等措施,坦然接受司法部门、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广大经营者的监督,确保在阳光下使权,避免暗箱操作,防止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五要严格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办错案或其他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循私舞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厉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毫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