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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区矫正 部门衔接 社会力量 合作体系 矫正圈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刑罚的有效性完全取决于惩罚给罪犯心理留下的印象,一种刑罚的作用在实际上既不取决于它的性质本身,也不取决于它在各种刑法整个阶梯上所处的位置,最高的刑罚必须是根据各地的情况尽可能宽大的惩罚。社区矫正,又称社区处遇或社区矫治,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式刑罚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于方式,它的兴起与发展是近现代刑罚理念变革的产物。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专门制度在我国出现是近几年的事情,但其本身是典型的舶来品,因此在移植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之处。
1社区矫正的合作体系面临的难题及原因
一个成熟的社区矫正合作体系,应当是由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共同组成,在这个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互相合作,促进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形成。设计者们对社区矫正理想的设计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的存在确立了一种全新的刑罚工作模式,即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负责,基本转为主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公、检、法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司法所具体负责执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罚执行。然而,从实践看来,目前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各个主体之间的职责不明确,社区力量的参与程度较低等问题相当严重,没有建立合理的社区矫正合作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有几方面:
1.1缺少法律规定,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基础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工作,为保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是其根本要求。一项全新的制度,其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但是,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再到现在由刑法正式确立,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分别是《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2012年)、《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这些规定都只是司法部、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颁发的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远不如正式的法律法规。纵观西方比较成功的案例,可以发现,全面的法律规定是实践工作顺利发展的前提,社区矫正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要有科学的、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的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因而国家机关在开展矫正工作时流于形式。
1.2缺乏保障机制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导致相关的制度保障不完善,其中最主要的是各项资金保障制度不完善,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一方面,试行社区矫正的各地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因此,自试点以来,社区矫正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这种模式加剧了地方财政支出的负担,难以调动地方展开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导致工作落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社区矫正制度的目标难以实现。另一方面,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社会力量中固然有志愿者的存在,但是他们只是在业余时间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无法长时间担任矫正工作主体,展开矫正工作仍然需要专职的社区工作人员。我国目前没有制度规范的上岗制度、薪酬保障机制、表彰奖励机制等,无法吸引优秀人才参与社区矫正。
1.3执行主体缺乏明确性
我国的社区矫正刚刚开始,目前没有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在矫正执行过程中最直接的反映就是执行主体问题。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以及监外执行进行监督考察。但是依据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地的实践,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由此出现了公安机关是法律规定的执行主体,而司法行政机关是实际的具体执行主体这种“双重主体”的局面。这种尴尬的局面使得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名正言顺地进行工作,影响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自身已经承担着侦查犯罪的职责,工作习惯、思维惯性往往具有浓厚的打击犯罪色彩,再赋予他们矫正罪犯社会化的职责,可能在矫正主体与被矫正人员的管理、沟通上带来不便,甚至可能产生抵触情绪或者出现执行机关的人员就是曾经办案的人员的尴尬。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尚不明确,使得矫正工作陷入困境。
2完善社区矫正合作体系的建议
社区矫正离不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区组织等各种力量的相互依赖与合作,而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无法使所有的参与主体之间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合作体系,因此,完善我国矫正制度的合作体系、促进矫正圈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理清社会矫正各个工作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更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对开展矫正工作有重大意义。针对上文分析的问题可知,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一个健全制度的支持,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统筹各方力量,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法宝。把社区矫正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首先应当在立法和实践中进一步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2.1转变传统刑罚观念
“观念先于行动”,任何制度的确立、发展都是以本国的意识形态为基础的,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在西方国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启蒙运动源于西方,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思想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我国民众甚至司法工作人员朴素的报应主义根深蒂固,认为只有将犯罪分子“关进去”才能防止危险的发生。树立公众的信心,向民众推广社区矫正,是政府迫急的任务,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首先要以正确的理念武装自己,其次才能引导更多的普通百姓认识到这些,并使他们从中受益。因此,推动社区矫正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改变公众的刑罚观念,逐步确立现代的刑罚观念。尽管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充分准备好去全面接受并以实际行动普遍支持社区矫正,但有必要通过强大的宣传攻势,使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认识、接受并支持社区矫正。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改变他们“刑罚必须关押”的观念,引导他们接受、支持、参与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的发展培育良好的社会氛围。
2.2完善社区矫正立法,加强各部门职责衔接
纵观现行有效的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可以发现,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满足实践的要求。因此,从长远角度看,为了彻底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制度问题,应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其概念、性质、主体、部门衔接等基本问题。此外,应当及时对现行的相关法规进行修改,减少法律冲突、法律漏洞情况的发生,使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科学,形成体系。首先,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解决实践中“主体空白”的尴尬局面。本文赞同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执行社区矫正。其次,应当贯彻大局意识和协同理念,对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责明晰界定,使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法院审判、检察机关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行刑,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最终建立起权责明确、通力合作的格局,真正落实我国《宪法》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最后,在各部门的职权衔接方面,应当通过与民政部门、劳动部门等加强合作,建设专人负责制,编制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形成一个矫正圈,在这个圈子里专人专案,依据每个对象的特点制定矫正计划,各个部门相互合作,社区工作人员和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实施计划,促使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2.3健全保障机制
在制定法律保障的同时,应当同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首先,应完善准入制度,制定薪酬保障机制、表彰奖励机制等保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做到社会化的同时降低政府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其次,应当建立资金保障体制。我国实践中的经费保障制度难以调动工作部门的积极性,制约社区矫正发展,基于此,本文认为可以在经费保障体制上有所改变,借鉴国外的经验。在社区矫正的资金来源渠道方面,除了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外,矫正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接受捐款和补助金,支持当地的矫正计划和服务的实施。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但是矫正工作的需求是相同的,单纯依靠财政拨款根本无法满足矫正实践的需求。因此,可以鼓励社区矫正机构拓展资金筹集渠道,并规定相应的资金运行方式、管理系统和监督机构,以免资金被滥用。确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社区矫正资金保障体制,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2.4加强矫正队伍人员的配置
“徒法不足以自行”,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应当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组成社区工作人员队伍。这其中应当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由司法所中负责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任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组成,可以把他们称为“社区矫正官”;第二类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即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人员。对第一类人,可以通过专项考试,选拔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进入矫正官队伍。在任职期间,对其进行不定时的工作培训,以此不断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法律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工作要求,并设计和完善职业考核要求、薪酬待遇等,增强他们的职业归属感,从而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3结语
社区矫正在我国正式实行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它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息息相关,在肯定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其所显露出的问题,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立足我国国情,借鉴西方经验,最大限度地利用社区的力量,衔接、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作体系,促进制度的本土化,最终实现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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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社区;城市管理体制;问题;思考
城市管理体制,是由城市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管理队伍及管理约束机制诸多要素组合构成的相对稳定的体系,是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通过城市政府行为进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整体联动,建立起集指挥、协调、管理于一体的超越部门利益的综合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本文将以社区居委会为切入点来分析时下我国城市管理体制的现状、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
一、我市现阶段城市社区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市(唐山市)在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社区管理的现状和客观需要来看,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角色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社区居委会本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却成了政府的下属机构,承担了大量行政职能工作,来自各个层面、各个部门,经常性的、临时性的工作难以计算,可以说是“下面一根针,上面千条线”。目前,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超负荷劳动。
2、社区群众参与意识不强。居委会的生命力在于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居委会与社区居民关系的最核心体现也是社区居民参与。可见社区居民参与非常重要,因为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居民的广泛参与,再丰富的物质资源也不可能得到利用。更重要的是居民比居委会更了解自身需要,有他们的参与,社区问题解决会更有效率。
3、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不顺畅。在居委会到底是“居民自治组织”还是政府“腿”这样一个双重身份还搞不清楚的时候,随着住房私有化,特别是新兴商品小区的迅速发展,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这两大社区管理主体在社区自治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二、社区管理体制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认为社区居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把社区居委会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来对待,漠视了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把给居委会发号施令、派放任务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事,于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一级一级往下“批发”工作任务,一些本不该由居委会办的事情也压到了社区,使社区居委会大部分时间花在应付上级交办的任务上,大量挤占了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时间。
2、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还规定“不设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构对居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其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居委会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3、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三、加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新形势下,各地对社区管理体制模式进行了大量研究和探索,如上海、北京、沈阳、大连等地自1996年以来,就着手进行了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实践表明,加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快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要发展,需要改革和创新,同时要坚持立足实际,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改革和实践,现结合唐山实际,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笔者的看法和建议:
1、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落实“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要求,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建议由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凡拟将其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评比考核(检查)、社区挂牌及设点服务等项目进驻区的,均实行社区工作申报准入审批。对准入的项目及匹配工作经费等内容以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需要社区协管的事项,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相关部门下派其自身职能工作时,要向社区拨付工作经费,实行“有偿服务”。同时,严格规范准入程序,引入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底对进驻情况进行检查,对情况变化需要撤出的,履行撤销手续。
2、加强社区组织建设
引导社会力量依靠社区成员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社区的良性格局。拓宽社区居委会参与社区自治的渠道,规范和引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完善社区工作者考核、奖惩制度工,加强社区居委会队伍建设。优化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年龄、文化、素质结构。
3、增强对居委会工作多方面的投入和帮助
多渠道解决居委会工作经费问题,把政府资助居委会的措施制度化,同时居委会的经费来源也应该多样化,培育居委会的“造血”功能,兴办一些经营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适当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还应该进一步强化社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
4、改进居委会的工作方式
要进一步完善居委会的服务功能,扩大居委会工作对象的覆盖范围,科学制定居委会的工作的方法,充分发挥居委会境内企事单位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高居委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居委会的工作纷繁复杂,任务繁重,单纯运用传统的工作方式难以完成上级的要求和居民的需要,通过工作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一定会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提高满意度。
5、突出居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
居委会的发展动力来自于居民,应充分调动居民的参与热情,发挥居民自身的潜力,并动员其他社会力量关注居委会的建设,调整自治与完成政府交办工作的关系,才能把居委会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
【参考文献】
[1]赵勤.社区管理[M].中国劳动保障社会出版社,2007.
【关键词】社区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传染病防控的前哨,在疾病群体防控、传染源控制及易感人群重点保护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为传染病的有效防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2]。本文通过总结和分析目前基层社区在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究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从而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基层社区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到2015年1月间本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档案及工作记录,并结合国内外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相关资料,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1.2 方法
在社区各科室人员中随机组成调研小组,对社区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内容进行分类,对日常传染病控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最后提出相应方面的对策。
2 社区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社区人员缺乏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认知和重视
经调查分析,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尚未对传染病日常防控工作的性质及地位形成清晰的认识,这主要源于单位日常工作思想培训开展不到位,工作制度及工作规范尚未针对实际工作性质及影响作出具体的调整,模糊的认知导致部分工作人员日常服务中传染病预防意识不强,不能充分迎合当代社区传染病管控工作的基本思想。
2.2 社区经济与防治管理工作的矛盾
服务和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之间的矛盾是国内社区传染病控制单位主要的矛盾之一,低收益极大地影响了社区传染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难以维持和扩大社区传染病的防控力度,长期局限于一些能够实现经济收益的防控管理服务之上,医疗设备支持不足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也直接影响了日常疾病管控工作质量。
2.3 社区服务管理人员配置不合理
社区服务管理人员的配置问题主要是基层卫生服务人员数量少和质量低[3]。现有的部分卫生服务者多为中短期聘用的临床工作人员,大多数人员并未接受过系统的公共卫生教育及传染病防治培训。人员配备不合理会直接导致日常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不能有序、规范开展,服务工作者综合素质不高,则综合服务质量难以提升。
2.4 防控服务不规范
良好的传染病预防服务需要扎实的理论作为基础,还需要贴合社区实践的服务工作付诸实践,而社区传染病控制服务在我国尚属一项新的卫生服务项目,较短的实践期间未能为国内社区疾病控制服务工作积累下足够的实践经验,导致日常工作服务不规范。
2.5 服务体系不健全
经研究发现,社区传染病的防控服务主要偏重疾病治疗,进而弱化并忽视了疾病的预防工作。尽管防治管理工作依照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模式开展,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医院的紧密联系会使日常疾病的防控工作偏重于疾病治疗方面。
3 社区传染病防治管理对策
3.1 重视宣传教育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区服务人员宣传教育工作[4],系统调查内部疾病防控工作人员总体工作认知情况及服务能力,制定相应的宣传方案,并针对性制定一对一的服务教育方案,由专人定期为所有工作人员实施教育与培训; 另外,还应强化社区整体传染病的防控服务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社区群众建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病防控理念,鼓励社区群众积极参与到日常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中来[5]。
3.2 完善管理体系建设
制定切实际、具体化、科学性强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构、专科设置、人员培训以及采购供应等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制定合理的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3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设置专业的管理小组,针对传染病管理设置相应的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疫情监督小组、应急治疗小组等,提高管理效率,并对其定期做专业培训,明确每位成员工作任务及负责项目,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工作中出现错误。同时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系统”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疫情报告效率的同时避免了传统报送中卡片的遗失。
3.4强化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
加强感染管理工作,并与其他部门高度配合,发挥防治感染的作用,加强医院感染控制硬件设施的建设,规范社区医院、乡村卫生所(室)和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的管理[6],合理处理医疗废品,减少安全隐患。
3.5 加强卫生监督与法制建设
加强法制教育,定期组织社区医务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知识,增强依法监督意识,提高卫生执法能力,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 按照监、帮、促的工作原则, 对社区的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技术督导, 真正发挥卫生监督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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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障碍者,康复,相关因素,护理
精神障碍的康复是运用可能采取的手段尽量矫正病态的精神障碍,最大限度地恢复适应社会生活的精神功能[1]。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良好的社区康复环境有助于病人的全面康复;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护理对精神病人尤为重要[2]。2010年1月,我中心对辖区内社区居民进行了精神健康状况调查,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由于缺乏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针对调查结果,我们成立了精神障碍的心理咨询门诊,每周邀请专家坐诊,同时利用社区康复和社会保障机构,完善社区康复体系,减少了病人住院时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及护理要点报告如下:
一、 一般资料
目的:统计我社区民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次数,分析其与社区卫生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家庭成员的关爱等影响因素。使得不同精神障碍者的能力在社区中得到发挥,有助于防止疾病的复发。方法:定期对辖区内37例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属开展定期专题讲座、心理护理、生活护理、病情先兆的监护、用药指导、安全护理及康复期训练。并对相关因素进行问卷调查。充分利用社区康复机构,探讨完整的社区康复体系。结果:住院次数大于3次20人,小于3次12人,男性大于女性。3次以上住院离婚、无房、家庭贫困居多。患者有直系亲属90%,享受城镇居民医保98%,享受社会保障100%。结论:1.社区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缺乏。2.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开展较迟,不够深入。3.家属不愿透露病人信息。4.有效地社区卫生服务,动员社会、家属参与,能减少住院次数,降低医疗成本,改善社区精神病人的生活质量。
二、 精神障碍者出院后的护理指导
1. 监护人和家庭成员
精神病人的康复与社会支持有密切关系[3]。监护人是病人与社区联系的桥梁,他与医护人员密切合作,为病人回归社区提供全面的服务。主要负责与社区资源联系,在病人出院前为其准备舒适的修养环境、安排就业或为病人联系日间训练中心等;帮助病人处理不良情绪,鼓励其表达内心的意愿并给予心理疏导,生活技能训练,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尽量由病人自己料理生活,包括整理被褥、床铺和打扫屋内卫生;培养良好洗漱习惯,早晨洗脸刷牙,饭前便后洗手,家属予以督促。帮助病人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表,按时服药,按时睡眠。如有异常及时和社区康复护士联系。
2. 社区康复护士
有效地出院后护理干预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可提高精神分裂症的治疗效果与病人满意度[4]。
2.1 对社区康复护士要进行专业的训练,为社区的精神病病人提供服务,将精神科护理从医院延至社区。社康护士通过定期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病人的服药情况,观察病人的精神状况,协调病人与家属、邻居的关系,协助病人安排日常生活,改善生活质量。定期举办讲座、咨询,让家属了解精神病知识;成立家属联谊中心,帮助家属接纳和护理病人。并给家属提供支持帮助,若病人的病情有所波动,社康护士会马上与医生联系,安排病人及时接受治疗。
2.2 家庭病床是医院护理向社区的延伸,由社康护士负责病人在家的康复治疗,家访1次/月,观察病情、指导服药和康复锻炼。病人病情稳定后,社康护士可以将病人转介到社区辅助就业部、康复中心参加适当的工作和活动。病人在家有意外情况可以随时打电话与社康护士联系,寻求帮助。
3. 社居委
在社区居委会为患者提供了相互交流的机会,使他们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从而提高患者人际交往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患者社会功能恢复及症状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5]。
3.1 中途宿舍与长期护理院 中途宿舍为出院后无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精神病人提供免费的住处。对入住的病人。工作人员根据他们的能力辅助其就业,通过劳动让病人自食其力,增强病人回归社会的自信心。若病人自我照顾能力较差,则转入长期护理院。着重于病人自理能力的训练,减缓病人的衰退。专职人员要关心病人的服药情况、康复情况,观察病人的精神状况,定期向医生汇报及安排随访病人。
3.2 社区的辅助就业 对于病情稳定,工作能力较强并适合外出的病人可以辅助就业,予擦车、除草、环保清洁等适宜工作,另外还有病人经营的菜档、水果档、便利店和餐厅。有专职人员指导病人的工作,每位病人有一底薪,每日记工资,并根据病人的表现予以适当奖励,外出工作的病人每月约有800元的收入,没有工作能力申请社会保障,足以支付日常开销。提供既受照顾又具康复作用的工作环境。通过培养病人的自信心和良好的工作习惯,在工作中学习与人相处,为重返社会打下基础。
3.3 日间训练及活动中心 日间训练及活动中心为社区的精神病人提供多元化的日间训练服务及康乐活动,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自立生活。日间训练服务根据病人的要求为其设计个体化的康复计划,包括就业技能的培训,如电脑操作、文书处理、速递、环保清洁等,以及家居自理能力、社交技巧等训练。
三、 小结
系统的医院-家庭-社区服务将社区的病人有效地组织起来,充实了病人的余暇生活,培养了病人的自立能力和互助精神。我社区在探讨完整的社区康复体系,让不同能力的精神患者在社区中得到一定的康复训练,有助于防止疾病的复发,减少住院次数。收到良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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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社区服务 社会化 产业化 运行机制
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及社区服务领域的拓宽社区服务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已成为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也将成为社区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嘉兴市社区服务为研究对象对当前社区服务在社会化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建立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笔者的看法。
一、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曾掀起一轮社区服务研究的.初步培育了居民的社区意识,但由于受历史、体制,观念等诸多因素影响,社区服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定位于社会公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的转型社区服务的功能在不断拓宽,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由原来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社区服务必须承担原来由单位向员工提供的服务功能.并加强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二是由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原来的后勤服务逐步向社会化发展社区服务要承载部分生产三是社会阶层出现分化各阶层利益差别增大.从而增加了阶层矛盾,社区服务通过为低收入阶层提供社会保障.可以缓;中阶层矛盾,减少社会摩擦与冲突.增加社会和谐:四是民众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民众生活出现多样化,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结构也出现变化。社区服务功能的拓宽带来了社区服务性质重新定位的问题,社区服务不能没有公益性.但社区服务也不能只具有公益性。
社区服务的兴旺发展离不开必要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依靠政府的扶持、社会的赞助和志愿者的义务奉献外更重要、更关键的是牢固确立自我发展意识.培育自我发展机能.其途径是实现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二、现阶段社区服务社会化和产业化存在的问题
所谓社会化,一是社会事情社会办.二是社区和社会从封闭到开放.从隔绝到统一实现一体化。社区服务的社会化是社区服务业向产业化过渡所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社区服务的产业化是指社区服务工作从行政性经营到市场化经营,从事业化管理到企业化管理从非经济实体到经济实体从财政维持到自负盈亏的过程。结合嘉兴市社区社会化和产业化实际.可以发现当前社区服务的社会化和产业化还存在诸多令人思考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社区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社区服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对社区服务的资金投入。具体表现形式为直接的财政专项拨款、无偿提供场地、设施和税收减免等:二是社会捐助资金投入:三是有奖募捐基金投八.四是社区服务的自身积累。我国社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政府主导型,政府的投入始终是社区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一旦政府资源投入不足.社区服务的持续发展就会失去动力。
2社区服务项目少水平低
从嘉兴市社区服务目前的情况来看社区服务的项目不多.且大都集中在社区保洁、社区绿化、老年人照顾、孤残儿童照顾.残疾人照顾,贫困家庭救助、职业介绍、计划生育辅导等方面.
即使是这些服务.体力劳动和经验性的服务远多于知识和技能含量高的专业化服务。至于社区居民急需的专业服务诸如老年人的心理与行为辅导、问题青少年的行为矫治与辅导,暴力家庭与单亲家庭的辅导和治疗、弱智儿童辅导、精神障碍者回归社会的辅导、刑释人员的社会化辅导居民的康复辅导、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等知识含量高的专业化服务.则几乎是空白。
3社区服务人员素质偏低
社会上普遍认为社区服务业本身对从业人员的综合技能和素质要求不高.一般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即可胜任。基于这种认识.目前嘉兴社区服务的从业者综合素质不高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政府通过下派、招聘等多种方式.使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2 5%,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8.9%,但这些人员主要从事的是社区管理工作,社区服务许多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咨询、文化教育、调解等.目前的社区工作者基本上没有专业背景,上岗后也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直接限制了社区服务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此外,影响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还有缺乏长短期发展规划和管理条块分割两个因素。相关部门在组织领导、方针目标资金来源、扶持保护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尚无详细的统筹安排: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涉及到工商、税收,城建,卫生、文化等多个部门.国家虽然出台了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实践中由于管理上条块分割,导致政策的协调陛和操作性大打折扣,没能营造一个有力于社区服务业发展的宽松政策环境。
三、建立促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
根据当前社区服务在社会化和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今后社区服务的发展应着力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八手。首先必须实行管理体制创新,总的思路是,坚持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兴办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组织和经营实体.建立高效统一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政府推动、企业参与、社会支持的发展格局。为此.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的综合协调功能.可考虑在市、区两级政府建立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社区服务产业化工作。同时为加强行业管理与指导.建议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市社区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并组织成立社区服务行业协会。街道居委会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产业作为一项重要职能摆上工作日程.提供必要的场地.加强日常的管理.尤其要充分发挥街道对辖区内服务业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在此基础上.努力创新社区服务产业化的运行机制。
1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把企业化管理和市场机制引入社区服务业,针对居民消费需求.及时调整服务内容.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档次.开拓社区服务新的市场空间,在经营方向上.针对社区居民的职业层次.生活条件、消费水平服务需求等,确定社区服务产业化的整体布.类目!妻营苎项旦主茎包两:一是便民利民服务类.即提供与社区居民吃穿住、行、娱乐、健身等方面有关的服务。二是后勤保障服务类即为驻在社区内的各类单位(除社区居民外)提供所需要的有偿服务。从对嘉兴市社区的调查情况看.目前应重点培育和发展老人服务、家政服务、医疗服务、中介就业服务·教育培训服务等社区服务产业。
2.多元化投入机制
首先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目前社区服务资金来源的四个渠道中政府投入是解决社区服务资金不足的主要途径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政府要把社区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提高投入比例.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导向功能.通过政府启动资金的引导,带动和促进有关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投资社区服务业。其次要建立多元筹资模式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接受企事业单位、居民捐赠制定捐助办法,对于企事业单位、个人捐助的资金给予税收减负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同时要研究出台有关扶持性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团体等社会资金和外资以独资.合资、股份合作、合伙经营,以及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社区服务业,以拓宽社区服务资金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入主体和筹资机制。
3.服务资源共享机制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治理是实现和谐社区的基本途径。如何搞好社区治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区业主是构成社区的基本元素,在社区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今的业主与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对他们的管理、组织等遇到了新问题。所以应根据新情况,给社区业主一个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业主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社区治理。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主权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r government 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滕世华.公共治理视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一、切实履行牵头单位作用,推进“进社区”活动的开展
按照省、和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的安排部署,我局作为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的牵头单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繁荣的经济强市的总体目标,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评价体系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负责“进社区”活动的组织、宣传、动员、实施、督查等工作。相继制定并下发了《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工作方案》(广民发〔2009〕83号),《关于报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社区”活动有关材料的通知》(广民发〔2009〕85号),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广民发〔2009〕105),《关于在全市社区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整洁迎“五一”攻关月的通知》(广民发〔2010〕14号)等文件,对全市“进社区”活动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使该项工作层层有组织、有领导、有机构、有措施、有考核、有落实。通过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搞好调查、突出重点,加强督查、确保实效等措施落实,实现了全民参与、强力推进,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蓬勃开展,社区环境卫生质量明显改变,社区形象明显提升。
二、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活动常抓不懈,建设优美整洁机关
按照市环境整治办的安排部署,我局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通过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橱窗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门前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秩序”的三包到位,做到门前无垃圾、无乱堆、乱贴、乱画、随地吐痰、乱摆摊点、车辆乱停乱放、植物死缺等现象;办公室内做到和保持了地板、天花板、墙壁、门窗内无破损、无污迹、蜘蛛网,桌面、窗台无灰尘、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无乱吐、乱贴、乱画现象。全局干部职工坚持每周清扫责任区,积极参加全市安排的集中治理活动,对此项活动的常抓不懈,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认识和参与自觉性,机关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社区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群众参与性不强。虽然群众对环境治理工作有一定的认知,但对“自家”环境搞得好,参与大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差。
(二)老小区的问题。老小区环卫设施缺乏、地下管网老化、路面破损,需投入资金多。但老小区居民物管费用缴纳低,与小区环境改造资金需用量矛盾突出,是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因素。如桂花小区、顺德小区。
(三)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如辖区内存在的建筑垃圾,社区无法清运;“牛皮癣”等反复出现,保洁工作难。
五、下一步打算
﹙一﹚继续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及作用,深入开展卫生和文明常识普及活动;
﹙二﹚随时监督检查。对各社区内环境卫生状况和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做到卫生不留死角;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民政局把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相结合,以创先争优为契机,认真落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具体要求,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着力推进城乡社区环境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2010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履行牵头单位作用,推进“进社区”活动的开展
按照省、和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的安排部署,我局作为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七进”活动的牵头单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繁荣的经济强市的总体目标,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评价体系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负责“进社区”活动的组织、宣传、动员、实施、督查等工作。相继制定并下发了《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工作方案》(广民发〔2009〕83号),《关于报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社区”活动有关材料的通知》(广民发〔2009〕85号),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考核细则的通知》(广民发〔2009〕105),《关于在全市社区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整洁迎“五一”攻关月的通知》(广民发〔2010〕14号)等文件,对全市“进社区”活动进行了详细安排部署。使该项工作层层有组织、有领导、有机构、有措施、有考核、有落实。通过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搞好调查、突出重点,加强督查、确保实效等措施落实,实现了全民参与、强力推进,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社区”活动蓬勃开展,社区环境卫生质量明显改变,社区形象明显提升。
二、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活动常抓不懈,建设优美整洁机关
按照市环境整治办的安排部署,我局成立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机关”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通过悬挂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橱窗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门前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秩序”的三包到位,做到门前无垃圾、无乱堆、乱贴、乱画、随地吐痰、乱摆摊点、车辆乱停乱放、植物死缺等现象;办公室内做到和保持了地板、天花板、墙壁、门窗内无破损、无污迹、蜘蛛网,桌面、窗台无灰尘、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无乱吐、乱贴、乱画现象。全局干部职工坚持每周清扫责任区,积极参加全市安排的集中治理活动,对此项活动的常抓不懈,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认识和参与自觉性,机关环境卫生状况明显改善。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社区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群众参与性不强。虽然群众对环境治理工作有一定的认知,但对“自家”环境搞得好,参与大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差。
(二)老小区的问题。老小区环卫设施缺乏、地下管网老化、路面破损,需投入资金多。但老小区居民物管费用缴纳低,与小区环境改造资金需用量矛盾突出,是影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因素。如桂花小区、顺德小区。
(三)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如辖区内存在的建筑垃圾,社区无法清运;“牛皮癣”等反复出现,保洁工作难。
五、下一步打算
﹙一﹚继续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及作用,深入开展卫生和文明常识普及活动;
﹙二﹚随时监督检查。对各社区内环境卫生状况和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做到卫生不留死角;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改居”后的社区已成为一种新的社区模式。与城市社区相比,其在要素构成、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如何科学有效治理这类社区,是新形势下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课题。河南省新郑市以全国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为契机,以党建先行为切入点,围绕加强“村改居”后社区治理,进行了三个方面探索实践。
第一,健全架构,探索过渡型组织体系。“村改居”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首先要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组织架构。河南省新郑市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便于整合的原则,将全市293个行政村规划为52个新型社区。根据社区建设和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一是建立社区党总支;二是建立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接受社区党总支领导和指导,分设社区建管、社区事务、产业发展、综合治理、文体工作、调解6个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具体事务;三是建立居民监督理事会,接受社区党总支领导,负责监督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和社区工程监理、财务监管、政务公开等工作。在工作人员配备上,Y合新型社区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配强工作力量。一是配强社区党总支力量;二是配强社区发展协调委员会力量;三是配强居民监督理事会力量。
第二,搭建平台,探索网格化治理模式。一方面,搭建网格平台。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片区,在乡镇为一级网格基础上,社区设为二级网格,片区设为三级网格,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兼任二级网格长,由包村干部担任三级网格长。根据居民以楼栋为单位居住的情况,建立楼栋长制度,每栋楼选出一名楼栋长,把网格管理链条延伸到楼栋,形成了以二级网格为主体,三级网格、楼栋网格为支撑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建立网格化管理推动工作落实机制。建立楼栋长活动记录台账,对社区居民反映的各类问题,第一时间给予响应,并采取合理解决措施;三级网格长每日汇总各楼栋矛盾问题,并建立问题台账、民情分析和问题上报机制;社区二级网格作为社区治理总枢纽,将收集问题按类别分解到各个部门,限期办结并跟踪督查,定期组织职能部门下沉人员销号处理,疑难问题上报乡镇一级网格协调解决。
第三,完善机制,探索大党建运行格局。河南省新郑市把党建工作作为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基础工程、先导工程,牢固树立大党建工作理念,着力构建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工作格局,把党建工作与社区治理融为一体,通过健全完善党建制度推动社区治理任务落实和治理水平提升。一是建立完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根据各级网格权责范围,明确不同事项的决策权和审核权;二是建立完善矛盾调解化解制度,社区积极整合各级网格长、民调、司法等职能部门下派力量,实行“1+3+1”(1个社区配备1个“法律明白人”、3名人民调解员、1名法律工作者)矛盾化解模式,实现矛盾排查调处上报常态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完善便民服务工作制度,围绕便民利民,完善服务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举措;四是建立完善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碎片化社会;社区自治
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随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城市社会群体高度分化,城市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碎片化”成为基层社会的新形态。单位制的解体,导致应对计划体制下社会结构的传统管理模式也趋于瓦解。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碎片化社会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网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由于在设计理念以及内在机制方面的缺陷,网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区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回溯网格化管理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深入分析其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从而实现协同治理格局的建构。
一、网格化管理之勃兴与特征
在单位制逐渐解体、社区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背景下,社会事务向社区累积,但其尚未达到独立承担管理职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压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须寻求新型管理模式,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难题。一种新的治理思路“技术治理”,即国家通过引入新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效能。并且国家在实现自身管理目标时,其管理技术、治理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技术化”[1]。网格化管理正是作为一种新的城市治理技术应运而生的。
学界对于网格化管理的内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认为网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一般一个网格内常住人口为4000-5000人),并搭建与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相连接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种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2]。
自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开始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来,这种新型管理体制逐渐在全国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诸如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4+6”模式、山西长治”三位一体”等典型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管理模式呈现出明显特色和优势。
1.统一进行网格规划与实施
城市网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预先规划和有序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城市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需要以全市统一的战略规划和管理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然后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单元网格,统一进行城市部件普查等,从而形成全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有组织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手册,从而保证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稳定运行。
2.明确划定各层级管理职责
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网格”,从而在“区―街道一社区”三级管理结构之下,增加了“网格”这一新的层级,变为四级责任体系,并且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监管分离的体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体系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种种弊端,理顺市、区、街道各级之间的关系,将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明确。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网格化管理借助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作用,加之权责的清晰化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减少,有利于职能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问题,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反映问题的环节过多的弊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整个问题处理流程的时间明显缩短,结案率大幅提高,从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之局限
网格化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话语背景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广泛应用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网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构和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层社会中往往出现“管理失灵”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持久性不强,运行成本过高
网格化管理是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而创设,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科层管理结构,将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层社区,进而应对和社会纠纷,带有一定的应急性。尽管网格化管理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开通了较为便利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渠道,减少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绩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网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为一种非常态的应急措施而被运用到相关活动和事件中。虽然使社会治理水平在短时间内有所提升,但其性质仍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从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广泛质疑。
2.抑制社区自治力量的成长
网格化管理通过“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对基层社会进行科层式管理,体现出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3]。政权力量对以网格形式存在的社区进行全覆盖式管控,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基层社会,而且将各利益群体直接纳入进行政性管理,体现出“总体性支配”所不具备的精准性和强制性的管控特征,严重削弱社区的自治能力。因此,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将引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进而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3.全能网格的风险问题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对社会治理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在承接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条块分割式管理和加强部门联动的重要目标,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体制的主导方向。然而,在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4]。“全能网格论”造成“管理依赖症”,即确信一切问题和纠纷都可以通过网格加以解决、一切资源和服务都能够通过网格来提供。这势必造成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成长,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行政力与自治力之契合:网格化管理之创新思路
网格化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社区日趋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代社会对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级管理体系利用科层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对社会个体进行组织管理,导致行政力与基层社区的自治力的对接处出现“管理缺口”。因此,建构协同治理格局,关键是要实现政权力量与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从以下两项策略着手进行:
1.推动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实现协同治理局面
网格化管理在本质上仍是基于政府对社会资源和权力进行全面垄断的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这与当前“社会协同治理”强调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深入合作来管理社会事务的话语体系存在着根本性对立和冲突。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建构,需要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紧密衔接,民间组织则充当桥梁作用,通过三者的协同配合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通过创新治理理念和简政放权来明确自身定位,正确履行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其次,自主性社区建设需要政策法规和资金的强力支持,鼓励社区利益和志趣团体有序发展,积极培育社区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区事务管理上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将碎片化的个体重新整合,增强基层社会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向社区内部稳步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调控矛盾、化解纠纷、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2.以社区服务联动多元治理主体
社区服务着眼于社区需求,主要面向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是社区自治的主要内容;另外,社区服务也是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既包含联结政府公共服务的诸多服务事项,也涵盖了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因此,社区服务可以作为弥合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断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组织的发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进而以民间组织为中介,向社区居民提供系统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务资源来满足其从物质到精神的各种需求,使社区重新成为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应是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迈向与民间组织和群众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以社区服务来衔接行政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与社区自主发展的紧张和冲突。以服务为导向,淡化科层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够赋予网格化管理以全新意义,使之在碎片化社会形态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6).
[2]田毅鹏,薛文龙.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与社区自治关系刍议[J].学海,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