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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类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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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类型

第1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__县按照“加快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县城、小城镇和小康村集中,生产生活设施向城镇和小康村集中,实行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路,针对农村自然条件、产业发展、村庄基础等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推广“四种模式十大类型”,建设新农村,取得良好成效。

依托产业建新村模式培育和依托产业是建设新农村的重要途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出路在工型。我县工业园、西牛、嘉定、大阿、铁石口、大桥6个乡镇临近县工业园、食品工业小区、铁石口工业小区、大桥工业小区的200多个村小组,组织大批农民到工业园、工业小区培训和务工,人均月平均务工收入800元以上,相当于务农收入的3倍以上。二是优势产业型。我县今年拿出近300万元扶持脐橙、烟叶、甜玉米、生猪生产,使脐橙、半夏等10大优势产业规模变大,据初步估算,今年脐橙可实现产值3亿元、甜玉米及加工产值2亿元、生猪1.8亿元、水产1.5亿元,等等,农民从10大农业产业中人均可获益1600元以上,加快了农民致富,发展了农村经济,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三是亦工亦商型。我县按照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三化联动的思路,引导农民进入城镇,发展非农产业。

搞好规划造!新村模式为引导农民走城镇化发展道路,我们按照“以人为本、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县城与小城镇、小康村、工业园区与农业基地、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规划和建设,形成了一个县城、16个小城镇、240个小康村“三位一体”城镇化规划体系,加快农民向县城、小城镇和小康村集中,推行四种类型,加速城镇化进程。一是城市小区型。我们聘请了深圳设计院专家搞好了__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二是城镇商住型。我们用了两年时间完成了16个建制乡镇规划修编。在小城镇,规划了既有新农村特色又有商品房功能的社区化新城镇。三是山岗别墅型。我们坚持以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住宅美化、过道净化、环境洁化为主要内容,按照“适当集中、科学布局、节约耕地、体现小康”原则,建设小康新村。四是农村社区型。按照“农村社区化、社区城市化、城市生态化”要求,用城市社区建设的理念指导农村新社区的建设。

整理改造变新村模式我县坚持把旧村庄整治与农村新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建设分布合理、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新农村。一是扩建治理型。对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采用部分保留、部分新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在其周围扩建新区,吸引周围自然村向新区集中。二是保留治理型。对原规划建设还好的村庄,按照“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整体美化”要求进行改造治理,使旧貌换新颜,旧村变新村。小江镇新店子新农村示范点,按照“三横三纵、一溪两岸”整体规划,分住宅区、产业区、休闲区、服务区建设新农村,并搞好“三清三改”,建成了一个具有小桥流水、江南特色的新村。

自然和谐出新村模式通过长期不懈地植树造林,__县境内森林覆盖率高达66.8。我县利用和发挥绿水青山的自然山水优势,实现山水、田园、民居、道路、绿化和谐统一,建设生态庄园型新农村。如,大塘埠镇长岗上连塘新农村示范点按照“一座山头一幢房、一片果园一口塘、一栏生猪一个池”形式建设小康楼,建成了__独有的生态农庄型新农村。西牛镇牛颈村罗屋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采取“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办法,组织全体村民户平集资1300元,大规模地进行“三清三改”,建设了一个依山傍水、错落有致、绿树掩映、鸟语花香的自然生态新村。

第2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ability and the modernized fast developmen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already became one important way which the community develops, but the community autonomous emphasis realizes community's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start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with the social modernization, the urbanization cannot separate. However, in the modern city community, community's citizens participation also has like this such problem, these questions and the transition period social structure and appears the social question is close related, our country city community citizens participation realize truly also have heavy responsibilities.

关键词:转型社区治理公民参与

Key word:Reforming The community governs the citizen to participation

一、概念及背景

在现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社区治理和社区公民参与已经成为非常流行的话语。那么它们的概念和定位是什么呢?广义的“社区治理”是指社区与国家和市场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互动方式。①而对于社区参与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多内大多数研究者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即认为它是指社区成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社区各种公共活动或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运作,影响社区权力运作,分享社区建设成果的行为和过程。在我国的城市社区发展建设中,实现社区自治式的社区治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目标,而社区自治的主体就是社区公民,社区自治的实现需要真正地实现社区公民参与。城市社区公民参与的兴起和提倡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和城市化是紧密联系的。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我国城市的“单位制”社区开始瓦解,逐渐开始向社区制转变,社区就像一个小型的“社会”,逐渐成为介于政府和家庭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而社区缓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作用也逐渐凸显出来。从微观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居民不仅在物质生活和生活质量上的要求提高,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和政治参与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

二、发展中呈现的问题浅析

尽管公民参与在社区中兴起并成为社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处在这样一个转型期,各种类型的社区内的公民参与发展程度事实上是参差不齐的。一般说来,在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居民参与度较低,而在一些新型的商品房小区里的社区居民参与度则相对较高。这是由多方面因素导致的,单位型小区的居民由于习惯了传统的纵向管理,因此,人们对于社区治理和社区参与的理解更多地带有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居民通常来说是由郊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组成,这类社区由于社区的发育程度较低,社区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因此,人们在社区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并不强烈。而在新型社区里的居民由于有较好的收入,参与意识较强,且具备参与的能力,因此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程度较前两者高。但是随着“单位型”社区的功能的逐渐弱化、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转向“社会人”,以及现代化的发展,单位型社区和处在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的公民参与程度会逐渐地提高,而目前社区参与的不同发展程度正是中国从传统到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从城市社区组织来看,在社区内通常存在着纵向组织和横向组织两种参与取向的组织。尽管在许多城市社区中,业主委员会、中介服务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横向组织进入社区大大地推动了社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发展,但是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纵向组织作为政府在社区的代言人,在很多社区中仍然在发挥主导作用。这种社区的居民参与依然表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参与取向,所谓的“参与”只是一种政府动员、推动下的被动的参与,并没有发挥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实现自治的真正作用。

三、小结

上述问题仅仅是从社区居民的社区参与意识、社会内组织发展以及社区外来人口在社区参与上的困难来说的。事实上,在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意识、参与渠道、社会资本、政府和社区的回应度及效率等都是影响社区参与的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都造成了我国社区公民参与社区自治的不同程度的困难,这种困难主要体现社区居民在参与主体参与意识的薄弱以及参与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参与层次低。可见,我国要在城市社区的发展中实现真正的社区公民参与还任重而道远。在我国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在社区现代治理的进程中推进公民参与仍然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这一进程不仅仅有赖于人们观念的变革,更有赖于整个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变化。

第3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协商合作 城市社区 治理结构

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元,其发展过程实质上是各种力量在社区空间中相互博弈、相互作用构成网络的过程,是一个逐步走向社区善治的过程。城市社区的日益发展及社区主体的日趋成长,为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主体。在这种背景下,无论是社区资源的整合,还是社区功能的日益完善,都要求社区的治理结构走向协商合作。

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

合作主义也被称为统合主义、法团主义或社团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由施密特(Pilippe C Schmitter)系统概括的。合作主义是“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或制度安排类型”。在合作主义的视野中,国家与社会是一种协商、合作的逻辑关系。由于中国的公民社会还不成熟,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模式和框架,以及时地将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纳入政府的体系,另一方面国家要承担起培育公民社会的责任,由居民到公民的成长是一个自主性、参与性、权利性增强的过程,因此培育公民社会是一个培养公民自主性、参与性、权利性的过程。从政治层面上看,公众参与社区治理是城市基层民主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也构成了现代民主发展的重要基础。而公众参与与社区治理的实现过程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相互博弈过程。从现代民主的发展趋势与西方发达国家实践来看,协商合作是现代社区发展的逻辑视野。

从我国社区治理的实践来看,社区治理正经历着深刻的变迁,主体由单一化(政府)转变为多元化,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治理过程由行政控制转变为民主协商与合作,治理关系由依附与庇护关系转变为博弈与互惠的理性取向关系。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区治理实质上成为一种利益主体间的集体博弈与选择过程,即与社区需求和满足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过程。在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应是在相关利益主体(即社区治理主体)间合作网络体系建构与完善的基础上,以社区参与为社区治理的结构性驱动力,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规则的形成,塑造一种新的多中心社区治理秩序。

同时,社区治理的核心对象是社区公共事务,这也是社区治理的逻辑起点。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结构源于社区公共事务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区公共事务是公共产品的组合,是涉及多个家庭和多个组织的共同需求,是个体需求的集合。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复杂权利关系,实质上这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博弈,这就需要建立一种集体选择机制来解决个体需求的表达与整合问题。同时,治理社区公共事务需要各相关利益主体贡献资源、分摊成本、共享利益,这也需要建立一种平等的协商合作机制,以实现资源的效用尽可能最大化。

现行社区治理结构分析

构建或确立一种新的城市治理与社区建设模式,首先必须在理论上确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社区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一国或一个地区的城市治理和社区治理模式亦是如此。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不同角度可以有多种分类,按其强弱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四种模式:“弱政府,弱社会”、“强政府,弱社会”、“弱政府,强社会”、“强政府,强社会”。所谓“强政府”,就是强调“国家至上论”,认为政府行政权力应当无所不在、无所不能,这种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万能政府”。所谓“强社会”,是强调“社会至上论”,认为“管得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其典型特征是社会充分自治。

从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目标来看,应该是“强社会”;但从实际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和经验来看,特别是在初期阶段,应该是“强政府”。从我国社区建设的推进过程来看,我国现行的社区治理结构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现实社会与强大的政府相比,还相当弱小,人们所追求的强社会所依赖的市民社会,没有真正形成;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政府虽经历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政府权力的回缩力度过小,没有为社区组织的发展释放更多的权力空间。从理论上说,在“强社会”的表象特征中,社区是城市社会管理的微观重心。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管理体制来看,“强社会”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从社区的自主权来看,当前,社区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难以与政府形成有效的协商合作。社区的自主权主要包括社区的财权、用人权和事权。一个充分自治的社区,必然是对自己的事务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能动用社区财力进行社区各方面的建设。现实中,社区的财权依靠于政府,包括各种建设经费、办公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等都来源于政府。政府对每个社区经费的划拨具有自由裁量权,因而社区建设的状况与前景取决于政府的投入。在用人权上,社区所拥有的自主权限也十分有限。政府一般掌握着用人权,以保证其各项方针政策得以在社区顺利实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由政府直接任命社区工作人员的情况。在社区的事权上,社区承担了大量来自政府的职能,而对于自身的事务反倒无暇顾及。这种情况导致了社区居民与居委会是法定的,而政府与居委会却形成了实际的,这种双重极易导致政出多门、令出多门等现象,从而形成委托—困境,最终出现居委会缺位。

构建协商合作的社区治理结构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推行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后,虽然各地区进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实践,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政府仍然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居委会的力量仍旧较为薄弱,社区成员参与主动性差。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也随之不断进行调整,在城市社区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社区多元主体的发展和社区自治性的成长,这为社区治理协商合作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一)改革城市管理体制

我国社区建设是从改革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管理体制入手的,体制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社区建设的重点就是要创新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从目前的改革模式来看,主要是弱化模式,即弱化街道办事处的职能,通过扩大社区居委会规模,健全社区居委会的职能,以此做大、做强社区。这种模式虽然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样,但从理论上看,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特征,即基于协商合作的逻辑。

基于目前各地的社区建设实践和各地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本文建议的改革思路是:

第一,弱化直至取消街道办事处的存在,在社区内设立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履行本社区内的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承接现行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同时将现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行政性职能转接过来。第二,实施“一社区一党工委”的政策,将现行的街道党工委改为社区党工委。社区党工委是社区内多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同时取代社区内原有的其他党的组织,如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第三,保留社区内现有的社区居委会组织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这两个组织应该成为社区居民权益的保护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法律程序框架内,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有选举权的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是在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由其产生,对其负责。经过这样的组织和制度设计后,社区里有社区党工委、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社区居委会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民间组织。

(二)明确社区组织的职能

首先,要对社区事务进行明确划分,主要分为社区公共事务和社区私人事务,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来提供的私人产品,应该通过市场来调节,由市场主体来提供。社区居委会自己创办的便民服务点,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由个体或者私营企业来经营,同时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其次,将社区公共事务进一步细分为社区行政事务、社区邻里事务、社区组织事务。凡是属于由行政执法主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由相应的行政部门来独立承担;凡是可以通过社区居民民间组织来解决的邻里事务,可以让各种社区民间组织通过自我服务的方式加以解决;凡是涉及到居民权利的社区组织事务,均由社区自治组织来承担。明晰各组织的职能,有利于推进社区各类组织的功能分化,这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同时也为构建协商合作逻辑下的社区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提升社区居民的参与度

社区居民参与度的高低,决定着社区建设与城市基层民主化实现程度的高低,是实现社区建设由外源型行政推动向内生型自治发展的关键,也是协商合作逻辑下社区治理模式发展的本义所在。为此,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民主实践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积极推进社区自治。

首先,加强对社区居民的思想培育,树立社区意识;培育各类社区组织的社区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机制。其次,强化社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居民利益社区化。将社区居民的利益与社区事务紧密相联,能使居民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自主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这样,可以真正实现居民回归社会的目标。再次,开辟多种民主渠道,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提供良好的机制保障。要大力试行社区事务听证制度,要在社区内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高社区工作的透明度和居民的信任感。

结论

综上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推行社区建设与社区治理后,虽然各地区进行了治理模式的多方实践,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并不理想,表现为政府仍然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社区居委会的力量仍旧较为薄弱,社区成员参与主动性差。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也随之不断进行着调整,在城市社区发展中的重要体现就是社区多元主体的发展和社区自治性的成长,这为社区治理协商合作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将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转变。在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合作中,政府的权力逐渐向社会过渡,社会权力逐渐扩大,社会的自治能力得到增强。在协商合作的逻辑视角下,在城市社区建构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将有利于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静.法团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张洪武.多中心秩序与社区治理模式选择[J].河北学刊,2005(4)

3.王梅.利益相关者逻辑下城市社区的治理结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2)

4.何晓玲.社区建设模式与个案[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5.冯华.协商合作: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之路—以成都市S辖区为例[J].广东社会科学,2008(2)

第4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社区中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社区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国社区社会工作暨“三社联动”推进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治理的创新机制与路径选择,“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理念应运而生,为推动社区发展,创新社会社区治理的机制、构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并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下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所谓“三社联动”就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并实现“三社”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过程和机制。由于社区建设在我国大陆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包括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更是处于初创时期,在近年来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的发展中,三者之间虽然开始了“联动”,即互动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一些“联动”多是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现实”权衡而形成的临时性关系,有的甚至还有“两张皮”现象。“进入新世纪,置身于我国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新形势,面对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在社区积极推进“三社联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社联动”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标、任务,认识及定位。通过建立互相学习、合作的关系,共享彼此所拥有资源。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现阶段的社区建设与治理中,通过引导和激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反映和表达社区成员或特定居民群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提升居民素质,从而构建“共建、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二、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1.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城市基层组织的最小分子,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作用关键。社区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中存在政府部门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功能错位、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要重视加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2.加快推进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众民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联动”背景下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选择

1.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的首要任务,是培育以地域为基础的真实的生活共同体,塑造社区文化与社区认同,让老百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当前我国社区规模扩大了,类型增多了,然而人际关系却疏远了,服务也单一了。社区没有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共同体,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要改变社区建设轻视社区价值和人际关系建设的现状,逐步把社区建设的重心转移到营造社区共同体上来。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夯实社会治理基石,成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将社区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混同,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为此,必须明确城市社区治理功能定位,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

3.引入市场机制,激励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通过市场化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权利垄断,推动竞争-合作主义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垄断,扩大社区居民选择权,提高社区治理效率。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当前,政府角色失调和行为失范是影响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变倡导者、指导者为控制者、领导者,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为此,通过转换思维模式,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通过营造法治环境,开展法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相关法律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

四、小结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势在必行。“三社联动”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时期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及表达途径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及社会治理困境加剧的背景下日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者的优势,实现“三社联动”发展,这不仅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与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路径。

参考文献

[1]史云贵.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径[J].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3期.

[2]吴淑珩.连云港市创新探索“三社联动”提升社会管理水平[J].中国民政报,2012年.

[3]谢志强.基层社会治理新思路[J].人民论坛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联动”如何“联”如何“动”[J].中国民政,2015(12):16-28.

[5]吕青.创新社会管理的“三社联动”路径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2(6):7-12.

[6]岳金.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若干问题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4(3).

第5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治型态村治的循环乡土政治

中国人特别关心由谁来治理村庄,因此有“能人治村”和“恶人治村”之说。的确,不同能力和品性的人治理村庄,会有相当不同的结果。自198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特别是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按法律规定,村干部应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选举什么样的人上来当村干部,就产生了什么样的村级治理型态。因为村庄社会面对的问题及村庄社会内在性质的差异,在选举和治村型态上,有着颇为复杂的关系。本文试图讨论这种关系。

一、村级治理的四种型态

我们习惯说“能人治村”或“恶人治村”,是以村干部个人的品性和治村能力来评论村级治理的型态。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区分出四种相当不同的村级治理型态,即好人型、强人型、恶人型和能人型村治。好人是从治村干部的品性上讲的,一般具有良好人品和人缘,不愿随意用粗暴的手段去惩治村中任何一个村民,也缺乏让一般村民畏惧的个人力量。正因为好人不愿惩治村民,对于村中一些不良倾向与行为不闻不问,害怕得罪村民,而被村民称为“老好人”。好人治村的优点在于,他一般不会化公为私,谋求私利,他也不会在村中为非作歹,他因为缺乏足够的个人魄力而不会给村庄造成个人决断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好人治村也有不足,其中最糟糕之处是好人往往迁就村中恶行,缺乏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也没有抵制村中不良势力的个人魄力。总体来讲,好人治村,因为个人能力和性格上的特点,他很难为村民创造额外的公共收益,一般也不会损害村民已有的公益。好人治村,无所作为,无为而治。

与好人相对应的是强人。强人也是从品性上讲的,性格强悍之人,这样的人敢于承担责任,敢于与村中不良倾向作斗争,他往往具有令一般村民畏惧的健壮身体、社会关系或暴烈个性。强人治村的好处是他敢于碰硬,在大多数村民的支持下,他敢于惩罚那些有损全村公益的行为和村民,他通过减少村中少数人的收益,而创造于全体村民更多的收益。

在不能受到足够约束的情况下,强人很容易向恶人转化。恶人一定是强人,但与强人不同,恶人的私欲更重,治村手段往往超过法律所允许的界限,而最终引起民怨沸腾。恶人治村一方面可以通过抑制村中一些有损公共收益的行为,为村庄创造一些收益。好人办不了的公共工程,恶人治村反而可以办好,村民一直期待的村庄秩序(比如对付地痞的搔扰),好人可能无法提供,恶人却可以轻易办到。另一方面,恶人往往乐于将自己为村庄创造的公共收益据为己有,更有甚者,恶人治村时,他可能不仅不创造新的公共收益,而且为了个人私利捞取本身就不多的村中公益或损害公益。

恶人不会受到村民的欢迎,村民怀念起好人和能人来。所谓能人,是指那些有特殊经营头脑和一技之长的人,尤其指那些已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自己率先发家致富的村民。为了不辜负村民对自己的期望,这些能人在自己发家致富之后,也有参与村庄治理的热情,希望通过自己的经营头脑和一技之长,带领更多村民致富。能人治村的好处很多,第一,在个人已经富裕起来的情况下,他一般不会打村中公益的主意;第二,他有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也有为村集体增加公共收益的办法。不过,能人治村并非百好,其中的一大弱点,是能人治村时,他一般期望在已有个人经济成就的基础上,通过当村干部来获得村民对他声誉上的认可,他期待经济现实变为社会声望。或者说能人当村干部,具有强烈的声望取向,他并不愿因为治村,而得罪村中任何一个村民,因此,他的治村与好人治村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他不愿如好人治村一样碌碌无为。能人治村,倾向于在不得罪任何一个村民,即不减少任何一个村民收益的情况下,额外地为村集体创造公共收益空间,他试图通过这个额外的收益空间,来获得他当村干部所期待的政绩、面子和声望。现实中的村治型态往往是以上四种类型的混合。不过,现实中也很容易区分出一种主导型的治村型态。以上依据村干部个人能力和品性划分为好人、强人、恶人和能人四种可能的村治型态,对于把握当前中国农村村级治理的现状,特别是其间的变迁,大有益处。以上四分中,好人是品性好、能力弱的一类人,恶人是品性不好,但能力强的一类人,强人和能人都是品性好且能力强的一类人,但强人比能人更愿意和敢于得罪村中少数村民。在此类的村级治理中,决定村治型态的好人或强人,是村民选上去的,这些选上去的好人或强人在治村的实践中,会表现出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他们因此决定了自己在下一轮选举中的命运。有时候,村民会不满于好人治村时的软弱,而选出强人来,强人治村很容易变成恶人治村,村民便又怀念起以前的好人来。这就构成了民主化村级治理型态的循环。本文试图讨论这种循环的过程与条件,并试图构建一个理解乡土中国的政治理论框架。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想状态

从理论上讲,民主化村级治理,就是村民通过民主来获得村庄秩序的办法。民主作为一种方法,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由多数人决定村庄事务,决定由谁来具体承担村务的办理。村一级民主因为是社会民主而非国家民主,缺乏少数服从多数所需要的暴力强制工具,因此,民主化村级治理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在获得村庄秩序的过程中,让少数反对者顺应村民大多数人的决定,从而将村务办理下来[1]。

构成少数反对者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的力量大致有三种,一是村庄舆论的压力。出于对村庄大多数村民道德指责的恐惧,对村务决策不满意的少数村民不愿意公开反对,而顺应了村中大多数人的决定。村庄舆论压力正是涂尔干讲的构成“机械关联”前提的集体意象。在当前迅速转型的中国农村社会,“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越来越不能构成少数村民忍受利益损害的力量;二是村干部个人的才干、魄力或强悍。善于说理的村干部更有能力将村民大多数人作出的决定变成全村村民的决定,他会找那些在村中有影响的反对派私下交谈,让这些反对派觉得只要忍受了暂时的利益受损,立即会有更多的利益回报,或者不能忍受暂时的利益受损,不久会有更多的利益损失。“软硬兼施”,村干部的个人魄力在村务决策的实施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三是村集体占有经济或其他资源的数量。较多的村集体经济资源不仅减少了举办村中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对村民的依赖(比如不需要事事向村民提取费用),而且增加了村干部奖惩村民的能力。正是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区分为“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2]。

在村庄公共舆论可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对村干部个人才干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要求就会不满,村庄秩序依靠村庄内聚力来获得。在这种村庄的民主中,村民大多会选那些德高望重或一致赞同的人出来主持村政,办理村务,民主的办法只不过是对村庄古老惯例和传统的承认和认同。这类村庄在当前中国已不多见。

缺乏公共舆论压力的民主化村级治理不得不对村集体资源和村干部个人才干提出要求。其中村集体经济资源状况是不可选择的,村干部个人才干的可选择性因此显得尤为重要。正是村干部个人才干的可选择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重要,构成了民主化村级治理型态变动的关键。

从理论上讲,村集体经济资源较少的动员型村庄,更加依赖于村干部的个人才干来发挥其对民主化村级治理从而对村庄秩序的基础性作用,因为村干部更缺乏对付少数反对派以实现村民多数人意愿的手段。村集体较多的资源为村干部提供了较多的治村手段,村民选举村干部时,就更多从村干部的品质方面选择那些能人和好人上来。在农村集体经济资源较少的村庄,好人无法对付少数反对派,村民盼望一个可以压服少数反对者从而为村庄提供公共秩序的强人。也就是说,在民主选举村干部的总体倾向上面,不同类型村庄会有不大相同的民主化村级治理型态出现的机率。分配型村庄倾向于好人和能人型村级治理,动员型村庄呼唤强人型村级治理。正是这种不同的总体倾向性,构成了分配型村级治理与动员型村级治理略有些不同的村治型态变动的底蕴。

三、选举和村级治理型态的循环

可以选择任何一种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型态作为讨论的逻辑起点。我们以好人型村治为逻辑起点。因为好人缺乏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人的能力,而可能构成对村庄秩序的损害,村民期待村中有魄力的强人出来为村庄秩序服务;强人在治村的过程中,很容易过度使用自己的强悍,当他感到村民构不成对自己的强有力监督时,他很可能会借办理村务之机,为自己谋取私利,这种谋取私利行为被村民发现,但村民慑于强人的强悍而敢怒不敢言,这样的强人也就变成了村中恶人。下次选举,这样的恶人就会落选,村民试图选出一个能人出来;当村中能人较少或没有能人愿意出任村干部时,村民被迫再选好人,而能人若愿意出来当村干部,他的当选似乎不成问题,但能人因为不愿意得罪村中少数人而可能造成村中公益的损失,他这时必须创造出更大一块在每个村民之外的公共收益,当他可以创造出这种收益时,他会受到村民更多的信任与期待,若他只能创造出较少的额外公共收益时,他会感到村民的不满,他发现当村干部并不能获得自己所渴望的面子和社会声望,而是“两头受气”,他便会在任期届满时退出村干部的竞争。以上关于民主化村级治理型态的变动过程,构成了村治型态循环的一般图景,加入更为具体的背景材料,可以将此一般图景描画得更为清晰一些。以下我们分别描画动员型村庄和分配型村庄民主化村治型变动的不同侧重点。

在动员型村庄,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较少,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第一步,是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这个提取资源的过程是村级治理中最为艰难的过程,村干部必须有足够说理的耐心和可靠的魄力让每个村民相信,这种提取有益于村庄秩序从而有益于每个村民的生活。换句话说,村干部必须是能说会道、性格强悍的强人,他有能力让村民服从村庄公益。不过,从村民手中提取出资源还只是整个治村进程的第一步,村干部必须用这些提取出来的资源为村民创造足够多的公共收益。在当前乡村关系条件下面,村干部很可能迫于乡镇收取税费的压力,而将本应办理村庄公益的资源“挪用”上缴。此外,动员型村庄也往往是经济贫困的人口流出村庄,人口流出是村中精英人物的流出,这种精英人物的流出,使村庄生活的未来预期大打折扣,村庄的历史感难以创造。掌握着村庄资源但缺乏历史感的强人村干部就很可能用这些资源来谋取私利。最终,强人村干部是将举办村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资源提取上去了,他们却一直不能创造出村民渴盼已久的公益出来。这样的强人伤透了村民的心,村民下决心在换届选举中让他落选。村民渴望好人上来。好人也许创造不出村庄公共收益,但他起码不会象强人村干部那样“软硬兼施”地从村民手中提取本来不多的资源。

开始的时候,村民会满足于无为而治的好人型村干部。不久村民却发现,好人村干部不仅创造不了公共收益,而且没有足够的能力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对付村里村外的地痞,以前多少还能维持下去的日常秩序,现在也举步维艰:播种季节急需的灌溉用水无法引流过来,村中道路越来越坏,一些人更加敢于明目张胆地将村集体的树木锯为己有。村民深深感到了好人治村的不便,好人也发现自己在治村过程中难有作为,村庄因此陷于瘫痪状态。这样,动员型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正如那些低度关联村庄一样,陷于赢利型经纪和半瘫痪状态的循环之中[3]。

分配型村庄因为村集体占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不必从村民手中提取资源来创造村庄公共收益,他需要合法地使用好村集体的经济资源来满足村民日渐提高的对村庄秩序的期待。

与动员型村庄对强人的渴望不同,分配型村庄首先需要有能力创造村庄公共收益的能人。能人可以凭借自己的经营头脑和在外面见过的世面,较一般人更为有效率地使用村集体经济资源去创办企业,建造公共工程,能人创造出了多于村民期望的村庄公益,村民更加信任能人,能人对治村也更加信心百倍。

信心百倍的能人往往期望创造更多的村集体经济实力。他更愿积累,而不大情愿将村集体的财富分给每个村民享用。这个能人的积累倾向引起村民的反感,村民愿意一个较少主见的好人上来,将村集体的财产量化到村民个人。好人愿意顺应村民将村集体财产更多量化到个人的意愿,但好人往往难以做平这个量化到人的工作。一些村民说分给自己的太少了,另一些村民说有些人分得太多。分来分去,好人累得不行,强人便出来了。

虽然分配型村庄因为村集体较多的资源,而减少了村干部对付少数反对派的困难,但村中的少数派仍然存在:旧村改造时,少数村民拒绝接受其他村民都已经接受的拆迁协议,一些村中地痞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要求承包村集体公共工程等等,能人和好人都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分配型村庄有了强人治村的空间。

比较动员型村庄和分配型村庄村治型态的变动趋向,动员型村庄是以强人治村为中心轴的,分配型村庄则以能人治村为中心轴。动员型村庄的村治型态主要在强人和好人之间循环,很容易滑向恶人治村。分配型村庄的村治型态则主要在能人和好人之间循环,强人有时成为村民期待的目标。

四、理解乡土中国的政治理论框架

二战以后,拉丁美洲一度成为世界现代化最为迅速的地区,但很快,随着农民的破产,大量城市贫民窟的形成,城市化和黑恶势力结合,造成了民主选举的文官政府的困境,渴望秩序的国民期待军人出面维护社会秩序,军人便屡屡,形成了民主政府和军政权之间的拉美式政治循环,这种政治循环加剧了拉美一些国家的政治动荡,并影响了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如前所述,恰好在中国农村的民主化村级治理中,也容易出现(事实上在很多地区也的确出现了)这种类似的循环。这种循环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与民主这种治理方法,与当前村庄的实际处境,与中国特定的发展阶段密切联系的。

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特殊性或说乡土中国政治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国家当前的财政还无力为村庄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比如公共工程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等等,而需要由村庄组织起来自我提供,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第二,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而非国家治理,但是,村级治理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具有强烈外部性,是在村庄而非可选择的村民中实现的,这样,民主化村级治理就存在一个如何克服大多数人的决策与对少数反对者的说服的问题。前者决定了村民自治与城市居民自治完全不同,民主化村级治理是以村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共同体为基础的,而居委会只是整个城市街道的一个分子,并非独立的社区,更不能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共同体。后者决定了村庄社区公共舆论,村集体资源以及村干部个人才干对村级治理具有的决定性作用。因此之故,要建立理解乡土中国的政治理论框架,就需要在以下一些方面有所认识。

第一,村庄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区社会,具有社区共同体的性质,其中的关键有二,一是村庄社区有相对独立的秩序空间,二是国家也有意识地希望村庄社区获得自我秩序。

第二,村庄社区相对独立的特点,为村庄公共舆论发挥作用提供了空间,但因为村庄“机械关联”大多解体,村庄公共舆论在保持村庄秩序中的作用不是很大。

第三,村集体经济状况和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是民主化村级治理中可以调用的两种关键资源,相对来说,村集体经济状况是稳定的,因此,构成对民主化村级治理重要的可变资源正是村干部个人能力本身。第四,正是以上三个方面的原因,民主化村级治理并不是简单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决定机制,也缺乏某种稳定的村治型态。大多数情况下,村级治理因为其特殊的问题,而引发一轮接一轮的村级治理型态的循环,村民每一次具体的选择,都会引起一次新的选择可能性。这种村治型态的循环,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内在矛盾有关。

第五,村民是人而不是理论逻辑上的不变的符号,因此,在民主化村级治理的过程中,村民会从实践别是从每种村治型态中形成他们自己的政治经验,这种经验积累的越多,他们就会越成熟,民主化村级治理向良性方向循环的可能性就越大。

五、结语

研究民主化村级治理型态及其循环,有助于我们认识当前乡土中国政治的具体处境,深化我们理解乡土中国政治的现实状况。即便是乡土政治,也不是一种线性的运作模式而具有十分复杂的表达方式。本文只是对乡土政治的逻辑分析和推论,这种逻辑分析和推论的结果与我们近年较多的经验研究是吻合的。有了这种对乡土政治的把握,就可以封住那些一叶障目,认为民主化村级治理不过是些黑金政治和恶人治村,由此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合理性的人的口,也可以防止那种对村民自治实践可能性的简单化认识,真正将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研究推向深入。

[1]参见贺雪峰、何包钢:“民主化村级治理的两种类型”。

第6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社区;村民自治;农村环境自治;社会资本;制度资本;资源配置;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4-0040-05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民的政治理性不断提升,政治参与的诉求及能力逐渐增强。面对日益凸显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农民自觉担当起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农村环境自治成为农村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农村环境自治的政治本质

农村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在环境领域的特殊体现和具体样式。作为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落实,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在环境领域的体现。严格意义上讲,农村环境自治并非局限于村民自治的框架内,它的外延比较宽泛,在治理主体、利益诉求、伦理观念等方面超越了村民自治的范畴。

(一)农村环境自治的必然性

农村环境问题是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关系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关系着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然而,相对于城市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问题在公共政策中得到的关注较少,以至于呈现愈发严重的趋势。

传统的农村环境治理格局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政府主导型农村环境治理指的是依赖强制手段制定环境政策,约束、协调调控对象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达到预期的目标。该类型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第一,政府管理效率比较低,需要解决极高的管理成本与人力资源难题;第二,政府管理存在寻租倾向,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就认为政府也是一个“经济人”,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其在制定和执行环境政策时对自身的利益进行考量,失去其公正性和公共性。市场主导是指将生态环境彻底私有化,将产权划分开来,解决环境资源的公共性问题,消除环境问题的根源。同样,市场主导也有无法避免的局限性:第一,农村环境资源的产权难以明晰,林地、草场比较容易划分产权,但大气、河流以及野生动植物等非经济类自然环境划分产权的成本极高,或者根本难以划分,这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操作难度很大;第二,从目前来看,农村环境治理的公益性较为突出,私益性被深深遮蔽,农民在利益选择上,更加倾向于当前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市场机制难以有效调动农民环境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当政府治理和市场主导都绝非最佳途径的情况下,农村环境自治成为必然的选择。农村居民长期在农村环境下进行生产生活,是农村环境恶化的最直接受害群体,同时也是农村环境资源的最直接受益者,他们已开始将环境保护纳入到自身价值体系中,“他们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了本土知识的生态体系,任何保护行为要想成功或者更加有效,都需要这样的本土知识的参与。”[1]农民以自治组织的形式行动起来,“自己组织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协调动作,联合行动,形成有序的治理结构,这是农村环境自治的本质特征。农村环境问题的自我治理是维护农民环境权益、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根本方式,也是村民自治道路的新的里程碑。

(二)农村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政治延伸

农村环境自治的实现需要社会成员自治自律,把环境伦理、环境正义内化为日常行为的伦理意识。另外,农村环境自治若要从理论层面转化为实践层面,需要有现实可靠的政治基础。

农村环境自治不是依靠传统的法制化路线实现的,也不是通过市场经济实现的,而是通过农村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的维护以及高度的伦理自觉来实现的。这就需要农村居民提升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充分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把自身的行为和周围环境密切联系起来,通过自身行为的优化避免对环境的破坏,并自觉影响和监督他人共同维护农村生态坏境。农村社会成员必须摒弃独善其身的封闭状态,走上一条合作发展的自组织之路。

农村自组织反映了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与协作的程度,反映着公民的社会政治地位、利益和权利。农村自组织的合作性表现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就体现为团体参与的高度组织性和目的性以及更广泛更深入的影响力。但是目前我国的多数农村社会组织存在先天性缺陷,功能性较弱。首先,相对于城市环境治理,农村具有独特的社会资本结构,但是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打破了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格局,人们追求的利益逐渐多元化,社会资本日益淡薄。其次,我国农村环境组织也不能依赖制度资本。相对于城市环境治理的标准化环境制度,农村环境问题更为复杂和多变,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无法确切落实,完全依靠强制力来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和冲突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还可能会破坏农村原有的社会资本。

与此同时,农村自治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不可代替的。在现有条件下,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自身责任范围内,担当起环境保护的基本责任。当然,环境自治与村民自治目前存有差别,二者赖以实现和运行的政治制度安排不尽相同,发展的历史空间并非完全重合。但是,可以肯定地讲,二者在根本利益诉求上以及未来发展目标上是一致的。环境自治是村民自治的应有之意、必经之路,是村民自治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将社区作为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理由

(一)我国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的困境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环境治理效果不理想,生态环境恶化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农村环境治理的体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府执行力的有限性。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统一治理不可避免,但是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执行力受到制约。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缺乏执法依据和配套政策支持,政府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上缺乏有效手段。与城市的点源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农村的污染大多是面源污染,按照政府环境政策的标准去执行会造成政府管理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另外,我国的环保机构最低是县一级的,大多数乡镇不存在环保机构,这种管理机构的缺乏导致政府在治理农村环境方面的执行力大打折扣。农村地区的环境治理专业人才极度缺乏,缺乏对农民生态化经营的科学指导,人力资本的缺乏导致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第二,非政府组织未得到充分发育。在我国,非政府组织也是环境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到目前为止,已经能够明确查明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已有3 000多家,“非政府组织具有立场上的无私性、生态上的偏好性以及利益上的长远性。”[2]它们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本身存在资金短缺,筹资渠道狭小,社会认同度低等缺陷。而且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大多发生于城市空间中,在最需要帮助的农村地区却发挥得很少。

第三,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尚未完全形成。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人们比较注重自家范围所在的环境卫生,对公有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在一些拥有珍贵自然资源的农村,农民反而会加入到破坏环境的队伍中。这一方面是由于综合素质较低,没有形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稀有资源的欲求增长,经济利益战胜了环境利益。陶传进认为人的私益分为两种,第一种类型是与生态价值相一致的个人利益,在其价值升高时,人们对其产生了珍惜,由于珍惜,资源得到了保护。“这样的私益价值最终还会出现一个突变:由于过度珍贵而被神化,它们或者本身就是神的化身(如的神山),或者是神的馈赠产物(如巴厘岛的水)。”[3]由此不仅大大增强了保护的力量,而且又促进了社区合作。第二种类型是与生态价值相冲突的、需要以牺牲生态利益来换取的个人利益,环境资源的价值升高时,人们对资源的欲求增长,珍惜为欲求所取代,保护的动力转变为攫取、掠夺和破坏的力量。例如,云南滇西横断山区的300多万棵红豆杉因其高昂的市场价值遭到了毁灭性破坏,人们因为私益价值升高破坏了红豆杉这种珍贵的环境资源。

令人担忧的是,不管是在第一种私益的情况下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还是在第二种私益下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农民都是从私益的角度出发,并没有考虑到环境公益的层面,当然也没有意识到环境正义、环境伦理的重要性。环境意识的淡漠和缺乏导致环境保护的被动性和消极性,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就无法取得根本性的进展。

(二)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

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走的是一条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主体、市场和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的路径。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建设农村社区的根本任务,标志着农村社区将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十进一步明确了“政社分开”这一改革目标,更加突显了社区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新型农村城镇化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必然。农村社区的优越性决定了它在环境治理中的独特地位。

在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组织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有着相当长的历史传统,现在看来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受到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信息难以传递等因素的制约,政府的控制力量难以渗透到基层社区的各个角落,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区就拥有了很大的自组织伸展空间。在农民参与意识不断加强、自我管理能力逐渐提高的今天,农村社区自行管理公共事务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以社区为基础的农村环境自治模式的本质在于社区在自身环境与资源利用方面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当然,这种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是在国家法律与制度以及政策的框架之内的。农村环境保护社区自组织依赖的手段包括村规民约、舆论控制、能人协调、文化控制以及既有的生态价值观。总体而言,农村社区治理环境问题依赖的是人们之间的社会网络,而不是政策法规和制度。在社区环境中,人们的个人利益与家庭、家族以及邻里交织在一起,个人的行为选择必须考虑集体利益。这种以社会资本为基础的环境治理模式在稳定的社区中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很强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有效地降低了治理成本,同时提高管理效率并保证了环境保护效果的持久性。因此,我国目前以及未来农村环境保护离不开社区自组织。

(三)社区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优势

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社区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第一,社区具有群体规模小的特点。社区规模小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合作,霍曼斯的小型基础群体理论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这个现象。他认为个体之间互动越多,他们越可能共享情感,越容易参加集体活动,而在这方面,小群体比大群体拥有更多的优势,群体越小,人们之间的互动越频繁。第二,社区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由于人们长期稳定地在社区中生活,人与人之间打交道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长久的连续的,这就决定了人们之间必须珍视共有的资源,彼此之间长期合作。第三,社区具有同质性的特点。一般来说,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相似的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相近的行为规范,容易相互理解,在交往或者经济交流中容易达成共识。”[4]信任在社区这样一个高度同质化的群体中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合作也变得比较容易。第四,社区具有共同的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的既不是卢梭的理性契约,也不是孔德的国家强力,更不是斯宾塞的自由竞争,而是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和价值标准,即‘集体意识’”。[5]这种共同的意识带来的结果就是更加紧密的社会联系,这正是社区作为环境治理主体所需要的。

(四)社区在农村环境自治中的作用

发挥社区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必须要合理定位社区的效力空间。美国学者迈克尔·麦金尼斯在《多中心治道与发展》中这样论述:本土的或传统的社会政治单位(社区)的适用范围是当维护和管理是高度协作时,当滥用不是特别明显时,当诸多基础设施或者服务是一种公共池塘资源(也就是既非排他性的又由众多使用者同时适用)时,当技术是简单的又没有规模化的经济效益,以及没有外溢(外部性)时,那么小而有凝聚力的社会政治单位就能成为维护和管理基础设施的有效的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社区可以发挥潜力的领域和空间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区环境意识的培育。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要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必须培育农民的环境意识。阿兰·施耐伯格的“苦役踏车”理论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归咎于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大量污染的经济政策和制度,他认为人类无法逃出既要发展又要保护环境的矛盾怪圈。而笔者认为,公民环保意识的内化,环境伦理的树立是打开这一怪圈的关键。我们必须明白农村环境保护不仅是一项事业,更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一种价值观,这种环境意识的作用就是“引导大众过一种环保的、关爱他人的、更加注重精神超越的新生活方式。”[6]而社区在培育农民的环保意识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性的环境教育不同,社区对农民的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活动,更容易被农民接受,从而内化为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行动。

二是社区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村环境问题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这种博弈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首先是农民内部的博弈,在农村社区内部,“一群相互依存的人围绕着一种公共资源,产生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博弈,如果任由个体理性发挥,将导致集体非理性选择,形成‘公地悲剧’,每个个体都将深受其害。但是在集体行动中,理性人往往能够自我组织起来,自主制定规则,实施规则,自我监督,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7]在社区中,由于具有极高的同质性和丰富的社会资本,农民往往可以做到从个人理性出发达到维护共同利益的目的,使农村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其次是农民与外部力量的博弈,在对外博弈中,农民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一方面来源于城市发展过程中消费农村环境资源行为产生的严重的负外部性。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环境政策偏重于城市,忽视了农村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另外,农民在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还要归结于农村人口科学文化素质较低,无力理解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也很难正视当前农村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农民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以个体为单位进行讨价还价是没有力量的,只有组织起来,以群体的优势进行谈判,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而社区就是这样的一个载体,代表农民的环境权益同外界进行协商或抗争,提高农民的博弈能力。

三是社区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具有独特作用。与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宏观作用不同,社区在进行具体的环保工作中发挥着微观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农村垃圾处理的问题上,社区应是最有效率和最节省成本的选择。与城市相比,农村拥有较大的空间,在对垃圾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可以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处理。在对农村的生态公共用地进行管理的问题上,社区凭借其本土化优势,可以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结合社区自身的历史沿革和特点进行管理。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能使社区居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在村容卫生方面,社区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为社区是全体农民共同生活的区域,对村容整洁的追求是每个人都认可的。社区稍加引导和监督,就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另外,社区在生态农业以及生态工业,社区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面都有着巨大的潜力。

三、以社区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农村环境自治制度安排

(一)把环境自治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战略规划中

政府应对农村社区建设中给予充分的政治支持,在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时对农村有所偏重。首先,加大新型城镇化步伐,逐步缩小城乡社会经济差距,实现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要实现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必须从城乡规划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城乡社会管理一体化三个方面着眼。其次,政府应完善城乡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农村对自然的返还力度,使农村的环境消耗和环境补偿形成良性互动,保持既有的平衡。本应由强势群体支付的环境成本不能转嫁到弱势群体身上,在保证环境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再次,社区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离不开信息公开制度。社区必须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弄清楚当前主要面临的环境问题以及影响程度,才可以进行有效地防护和治理。而提供环保信息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一方面要公开常规环境信息,一方面还要监督和敦促企业公开相关信息,让社区在总体上把握自身环境状况的情况下作出判断。另外,政府对社区建设的政治支持还表现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环保部门权力等。

(二)加强和完善农村社区运行的资源配置

农村社区的运行离不开完善的资源配置,包括财政资源的保证、人力资源的到位以及技术资源的支持。只有各项资源合理配置,农村社区才能够有效的运行。

首先是财政资源的保证。农村社区的运行需要政府财政资源的投入。农村社区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资源消耗,包括对农村社区公共环保设施的投入,对社区组织办公地的投入,对社区居民环保活动的场地的投入,对社区环保工作人员的补贴和培训费用的投入以及开展各项环保活动的投入等。政府对农村社区的财政支持一部分来自中央政府环保专用资金,一部分来自地方政府对农村环保的投资份额。除此之外,政府应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到农村社区建设中来,增加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

其次是人力资源的配置。社区组织若要真正的发挥作用,充足的人力资源是重要的保障。一方面,农村社区需要人才对农民进行环境素养的培训,帮助农民培育环境意识,宣传环境政策和知识。另一方面,农村社区需要管理人才对社区组织进行治理,让各个机构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解决农村社区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政府可以在农村社区中选择文化素质较高的人进行相关培训,就地培养人才。政府还可以通过人才下乡、对口支援等政策,从外部吸引人才入驻农村社区,实现人才对农村的反哺。目前,大学生村官下乡制度在农村得到了普遍推广,农村社区可以抓住机遇,与大学生村官建立长效联系机制,让其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参与决策,这对农村社区和大学生村官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另外,还要有技术资源的支持。政府应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粗放的农业生产方式缺乏高新技术的渗透,因此,政府应积极推广科技下乡活动,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提供给农村,为农村社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技术保证。科技水平的提高可以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浪费,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另外,科技手段也是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载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学技术这个手段利用得好,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才可以顺利实现。

(三)环境自治的法律保障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农村社区环境自治的法律保障,但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领域缺乏专门性法律,仅有《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环境保护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农村生活环境和生态资源做出规范,很多农村生态环境的细节问题没有说明或无法找到解释。农村环保无法可依,这个缺口得不到解决,农村社区在环境自治中的作用就无法有效发挥。因此,当前必须构筑一个相对完善和独立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农村社区环境自治提供法律环境。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农村环保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制定相对完备且有执行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在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必须从我国农村现有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和修正,尤其是对农村工业污染、化肥和农药的生产、施用等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时候,必须遵循生态利益优先、共同发展、负担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各个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把环境伦理和环境正义的价值观渗透进每一项具体的法律法规中。

值得一提的是,乡规民约对我国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相辅相成,起到补充作用。在社区中发生一般性的环境纠纷和环境冲突时,可以依靠乡规民约来解决,这样既节省政府的管理成本,又可以避免破坏社区固有的社会资本。然而,乡规民约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做保证,不能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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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敦福.现代社会学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36.

第7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与城中村相伴生的、具有鲜明过渡性意涵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的一种“新型社会空间”,是弱势的非农化群体“小传统”得以依托、行动逻辑得以体现的社会场域。这种组织化共同体是农民城市化进程中非常值得注意的“社会空间”。笔者提出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概念,为村庄研究增添了“走向终结型的村社共同体”类型。

1990年代末以来, 大有燎原态势的城中村日益成为中国城市化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这里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过程中,已经实现非农转化的村社区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网络等能在城市经济社会关系中延续下来,从而形成一种特殊的城市社区。由于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城中村与一些比较严峻的城市问题(如治安、流动人口管理、城市“景观”)直接或间接地关联在一起,因此,无论在当下政府、公众抑或学界的视野里,城中村都在相当程度上被建构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化现象。本研究立足于广州城中村个案,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就城中村依存的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承续与变异逻辑进行探究。这既可以在理论上深化理解城中村现象,又可以在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上提供一条不同的思维路径。

在城市化的村庄研究中,非农化的“工业村”是比较集中的研究论域。 王颖通过对1990年代上半期广东南海乡村再组织的经验研究,指出非农化即乡村社区的工业化,这种新基础上的社区化是“集传统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群体基础结构、行政组织单位、社会实体、情感归属与社会归属于一体的综合性概念”,是“新集体主义”在社会意识、关系模式、组织方式上的现实化。(注:王颖:《新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再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页。)折晓叶、陈婴婴则通过自然城镇化中产生的“超级村庄”的研究,发现这种村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内源性的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生活秩序与原则”的社区组织。(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9页。)这些具有代表性的非农化村庄研究发掘出,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非农化虽然改变了原有的社区传统与结构,但传统与现代要素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互融合的关系,传统与本土可以成为创造与促进现代社区发展的资源。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特有的现象, 西方经典理论在阐述由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过渡形态的“亦城亦村”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形态与城市化意义,更没有着重涉及在周边已经完全城市化的社会情境下,“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的变异与生存逻辑。在国外关于城市外来移民聚居区的研究中,如关于华人聚居区唐人街的研究中,有研究者注意到,这种“民族文化聚居区”是“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社区,在承担具有浓厚原乡本色社会文化“庇护所”的同时,更提供了让各种融入主流社会的因素得以发育与崛起的社会空间(注:周敏:《唐人街——深具社会经济潜质的华人社区》,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3页。);关于非精英群体移民的社会融化研究指出,非精英群体更倾向于用乡土性的资源,更热衷于通过群体的内聚来为其社会融入提供服务(注:王春光、Jean-Philippe BEJA:《温州人在巴黎:一种独特的社会融入模式》,《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这些研究表明,传统乡土性资源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社会融化中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地位。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本研究提出并借诸分析的一个核心概念。 这种新的村社共同体特指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是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具体包括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与后工业化的新型村社共同体。由于本研究关注的城中村是完全进入城市地域、经济结构上也已经“去”工业化的特殊城市社区,因而,本文是关于一种特定类型的新村社共同体的研究。

一、缘起:“走进”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

石牌村是本文关于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及其运作逻辑得以展开的实体空间, 同时也是笔者关于城中村立论的重要现实场景。

石牌村是广州市建成区内的45个城中村之一。 石牌村原是广州市近郊的一个普通乡村,1980年代初开始,它的农地逐渐被征作非农用途,村民聚落周边的农地逐渐被标准的城市建筑取代。1987年,为配合城市东移策略的实施,天河区在原石牌村域内成立了石牌街道办事处,村因此成为街道办事处辖下的一个行政村,并同时成为广州市第一个“街带村”、“街‘管’村”的农村社区。到1994年,村庄农地差不多全部征用完毕,在不断拔地而起的城市建筑的重重“包围”下,村域范围与村民聚落基本合为一体,形成内外特征均自成一格的城中之村。

城中村的发育成型过程, 同时也是原来的村社组织“走进”都市并成为都市村社型组织的过程。村庄非农转化中与非农化以后,随着村域优势级差地租的形成与房屋租金的刺激,依托于低成本的村民私宅,逐渐形成一个流动人口聚居区。1994年,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已达万人,超过本土常住居民的人数。其后,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到1990年代末,石牌村已成广州市声名显赫的流动人口聚居区。据2000年统计,区内共有本土居民9181人,3139户,外来入村租屋居住的流动人口4.2万人。近年来,流动人口一直比较稳定地维系于这种规模。异常复杂的流动人口聚落的形成,客观上对社区提出巨大的“治理”要求,原村社组织在诸多紧迫“问题情境”下顺乎自然地获得了崭新条件下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进入都市以后,甚至到撤村转制以后,石牌村仍被称为“村”。一直都在治理着这个社区的,依然是村社型组织。也恰是在这一意义上,数量上几倍于本土居民的庞大外来人口只不过是“嵌入”这个村社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变量。石牌村是一个在人口数量上以外来流动人口为主,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上却以本土居民为主的特殊城市社区,村社型组织是该新型社区的治理主体。

在村社组织成为新型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的同时, 也在进行着自身的“拟单位制”的建构。与许多非农化村庄一样,石牌村集中了大部分农地非农转化的补偿资金与相关资源,以此为基础发展出实力雄厚的社区经济;并以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注: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村庄组织在非农化过程中,建构了一种类似于原来城市社区中普遍存在过的“单位制”组织,如毛丹提出的“单位化村落”,李培林提出的“单位制”村落社区。但笔者发现,城中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现象与一般城市的“单位制”有着本质区别,它的前提是社区组织拥有的公共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承受力,因此,充其量只能称为“拟单位制”的建构。),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

值得关注的是, 进入都市的村社型共同体还“闯进”撤村改制以后的城市化发展之中。1990年代中期以后,城市闹市区内仍然还有称之为“村”的社区,这与周边的城市氛围很不协调。1997年,经天河区委区政府批准,石牌街道办事处对石牌村进行了撤村改制的变革。改制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集体经济公司化,组建了三骏企业集团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撤销村党总支,成立了企业集团党委;第三,撤销村委会,原村委属下的27个经济社在行政管理上改组为27个居民小组,分五个居委会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显然,改制是要通过改革,实行对庞大村庄经济的公司化管理,通过居委化实现对非农化村民及居住地的城市化管理,由此实现制度与体制上的城乡一体化,把村民转变为市民,把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改制既能够让原村民更充分地分享城市化利益, 同时又能够实现政府城市管理的策略,是一举多赢之策。社区经济的公司化,是要把繁杂的社区行政与社会事务“剥离”出来,转移到街道与居委会,这既可以节约原村委投资于办社区的大笔开支,又可以引入规范的公司化运作机制,从而推动经济效益的提升,让社区居民(同时还是公司股民)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居委化则可以通过强化政府相关职能机构对城中村事务的介入,强化街道与新组建居委会的联系与管理力度,优化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社区治理。按理说,这应该是一场上上下下都会有高度“共识”的制度性变革。

然而,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石牌村改制由于启动较早而未经村民公决, 但村委就撤村改制事宜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中声明,“石牌村的村民虽然转为居民,但不论从人的素质,生活习惯,对事物的认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属农村型的”,并且还特别强调,“长期以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形式已被广大村民接受且运行良好”(注:见石牌村委于1997年4月11日给石牌街道办事处的一份报告。),可见,在村一级的认知中,至少还没有产生出内在的需求。因此,这种改制还称不上是达成“共识”的变迁。无独有偶,1999年,天河区着手对附近的另外10个村进行改制。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正式颁布实施,当中明确规定,撤村建居必须经由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才能付诸实行。起初,10个村的改制都遇到了来自村民与村干部的阻力,不少村第一次投票未获大多数通过,后经深入做工作,并经两次投票才得通过。邻近石牌村的猎德村本来也预定参与改制,但因抵触思想严重,两次投票都未获通过,最后只好暂时放弃。

石牌村的改制经历了七年多, 在政府具有明确定位的公司化与居委化的改制方案中,表现出明显的“非预期后果”。最具实质意义的是,多年来,在原村民委员会基础上新成立的几个居委会与一般城市社区居委会不同,它们由于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网络等因素,共同组成一个以三骏公司为核心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三骏公司也因此成为这个城中村社区事实上的“当家人”。而且,该现象至少在广州已实行改制的城中村中不是个别现象,这些改制公司因此被人们称为城中村社区的“影子内阁”。

如此“成熟”条件下的村改制为何得不到最主要“受益”群体的大力拥护与支持,公司化与居委化的“分离”性举措为何遭遇到村社“顽固”的“抗争”?改制中的这种上下分歧与“非预期后果”(注: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译,三联书店,2001年,第310页。),反映出政府行为之下、城市化过程之中的一个独特社会场域行动逻辑。

二、理论分析框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

村社型共同体“闯进”都市,并能在撤村改制以后得到再延续。毫无疑问, 其生命力得到体现与释放的真正原因还在于它自身的场域逻辑。在布迪厄跨越诸多学科边界的繁杂理论体系中,场域理论是其精髓。其中,有三点意涵值得关注。

第一,场域是客观社会关系的网络结构。场域的诸构成要素中, 本质性的是把各要素联结起来的客观关系,因为“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又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第二,场域是具有自身动力机制的网络结构。在布迪厄的场域动力机制中,社会资本占有重要地位,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复合体,那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网络是大家所熟悉和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网络(注: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第202页。),场域中的关系网络赋予每人以集体拥有的社会资本,且通过制度性联结得以加强。而社会资本累积对于历史延续的依赖、对于群体性关系网络的依托都反映了场域的运作特点。第三,场域的逻辑是“实践的模糊性逻辑”。场域结构中有着人们不可完全贴近的、属于自身的“逻辑”,并因此表明场域变迁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特征。

相对独立的网络结构与动力机制以及“模糊性”的逻辑存在, 决定了场域生存发展中的自我逻辑性;同时意味着,具体场域并不单纯地属于总体社会安排中的“零件”,而是有着自身的目标、追求与价值,从而在社会格局中有着自身的发展路径与作用。具有启发意义的是:第一,作为客观关系网络结构的场域,它存在着自身的运作逻辑与动力机制,是在历史累积中形成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空间。由此提醒我们,一个场域的存在及其结构隐含着“生产性”能力的内生资源体系,在发展进程中往往具有独特含义。第二,场域是主观与客观、个人与社会处于无止境“双向解读”的关系之中,任何自主性都是这一过程的体现,但场域实践的逻辑意味着存在理智无法企及的地方,因此,“非意图”因素与“自然秩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场域是自身历史发展的结果,对于场域,要特别关注它的历史生成过程、历史文化因素与现实功能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在现实活动中的价值。第四,场域的相对自主性过程在实践中还提醒我们,不同社会场域都具有推动自身发展的内在力量,只有在充分开发与利用这种力量的过程中,社会才具有更充分的基础性推动力。

三、都市村社共同体:农民城市化的特殊社会场域

都市村社共同体的场域逻辑使得非农化弱势群体在实现城市化的过程中, 拥有了能够最大化自身多层面利益的社会场地。基于此,都市村社型共同体获得了新条件下的生命活力。

(一)建构守护型的经济模式与弱性的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从而建构了共同体得以凝聚的经济基础。

在地理区位已经进入城市且经济社会格局越来越强地受到城市辐射的背景下, 石牌村能够继续凝聚成一个村社型共同体,其独特的社区公共经济(即原村集体经济,后改制为三骏企业集团,到目前为止,该经济的功能仍呈现出浓厚的社区公益色彩,笔者称之为社区公共经济)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到城市的新条件下,它所建构的社区公共经济恰是与城市市场经济相接轨的一种经济类型,因而,这种经济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正是倚赖这种经济资源的支持,共同体组织才能够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着自身的能力。

社区现有的公共经济中,绝大多数都来自与土地资源密切相关的物业出租, 而这些出租的物业,或者由征地补偿款直接转化而来,或者由留用地(征地时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的土地)转化而成,或者由征地补偿款与留用地相结合转化而成,由此形成规模庞大的物业出租经济体系。历经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建成的各类物业,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一亿四千多万元,占到三骏公司总收入量的七成以上。我们暂且把这种以物业出租为主的经济模式称为守护型的经济模式,因为这种经济的最重要特点是安全第一、保守经营。

社区经济的这一特点意味着它拥有与众不同的生存逻辑。 由于尽可能外移出去的市场风险和相对简单化的经营管理与效益衡量标准,守护型经济模式明显地体现着村庄共同体在面临巨大市场化动力和压力下更深层的社区生存的理念。不难想象,在城市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石牌村这样的社区经济,无论从发展视野、经营管理策略角度,还是从人力资本资源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共同作用随时都有可能把它推向“风雨飘摇”的生存境地;而且,村庄不仅是“弱势”的经济共同体,同时还是“弱势”的社会共同体,它在经济层面的生存与它在社会层面的生存是不可分割地关联在一起的。在这样的内外条件下,要真正改变产业结构,通过追求产业升级来促进经济效益的全面提升确实很难。因此,人们实际奉行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经济发展与一般意义上的创业不同,它所做的是把国家征地后的资源以最简单的方式开发出来,从而,以最保守的方式尽可能地稳定住市场利益。显然,在社区组织的现有条件下,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最为理性的选择。而恰是这一理性选择,社区共同体的生存发展基础与城市市场经济才取得了相对的平衡。

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 村庄在这一过程中还建构了一整套具有社区自身特点的市场保护机制。这可以借助黄宗智研究中国农村经济时关于“过密化”与“反过密化”的观点来认识。(注: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的危机及出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5页。)村庄的自我保护倾向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本能,而村庄经济保护机制的建构只是村庄自我保护在经济层面上的演绎。在石牌村各种经济合同与文档中都可以发现,只要在可能的条件下,它都会有意识地把村社区的利益诉求融会到每一个事项以及与合作者的关系之中,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整体发展。在村内,从保护性的产业到保护性的职业乃至保护性的业务都是存在的。比如,村内的物业建筑是村庄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同时也是利益比较大的行业,这一领域的集体项目一般是走不出村庄的,村内不仅有个建筑装修的四类企业,而且还有一支人数不少的村人“包工头”队伍,两者几乎独揽了村内大大小小的集体工程项目。可见,即使面临异常强大的市场作用力,社区经济同样建构着自我保护机制。

不同的是,在石牌村还有着强大的“反过密化”力量与这种保护机制抗衡, 因此,社区经济的自我保护机制呈现出弹性与弱性的特点。首先,村庄经济结构本身便内含着抗“过密化”的因素,这是最具杀伤力的“武器”。物业出租经济由于经营管理比较简单,对劳动力的吸纳非常有限。随村庄经济规模的扩展与向第三产业转型,村里的就业不仅没有提升,甚至还出现一定幅度的下滑。1987年与1982年比,营业总收入增长了将近10倍,从业人员反而减少了140人;2000年总收入又比1987年增加了将近20倍,而村社区经济能够解决的村内就业人数与20年前差不多。兆隆公司是三骏公司最大的下属公司,拥有上亿资产,经营项目全是物业出租,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在内仅4人。物业出租这一特定产业对劳动力吸纳有极大的局限,同时,比较低下的村人综合素质与比较高的就业要求,客观上抑制了村社区经济保护机制赖以发挥的空间。其实,作为物业主的社区组织在与物业承租方签订各种租赁合同时,一般都会尽可能地提出符合自己利益的要求,但承租方往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在合约制定或执行时表现得弹性甚强。太平洋电脑城是村里的效益“明星”物业,与承租方约定大楼的保安员与保洁员全部雇请村人。但现在的情况是,保安员已经没有村人,保洁员仅存10多个村人。“亮点”物业尚且如此,遑论其它。

城市市场经济中,石牌村这样的非农化群体无疑是竞争中最为脆弱的群体, 它们的自我保护机制会在强大外在环境的推动、侵蚀下发生流变,形成独具特色的保护模式。在石牌村社区公共经济飞速发展的20多年间,“过密化”力量总是伴随着“反过密化”的力量,自我保护机制的建构总是伴随着“解构”,并且,后者的压力与动力远远大于前者。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既富于弱质、又充满弹性的内部保护市场;进而石牌村的社区经济也才没有像“一些乡镇企业,特别是办在村域内的乡镇企业”(注:折晓叶、陈婴婴:《社区的实践——“超级村庄”的发展历程》,第385页。)那样,扩展的速度高于所得效益,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

守护型经济模式与弱性内部市场保护机制, 共同构成社区经济运作的两大特点。正是由于这两者的协同作用,才使共同体的生存逻辑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则实实在在地走到一起,才使原本是市场竞争中最为弱势的群体,能够在并不如意的内外环境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市场风险,以最稳妥的方式保持住城市化与市场化的双重利益,避免了经济层面上群体性地陷入“无地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这一经济模式在农民城市化过程中是一种深具发掘价值的经济模式。

(二)建构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 从而建构了具有自身特点与功能的社区治理能力。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个人利益本位日益凸显的社会变迁过程,也伴随着群体性合作与社会组织的再整合过程。基于此,村社区在建构自己经济能力的同时,也建构了社区公共权力在新条件下的运作能力;此外,由于这是一个具有深厚家族文化传统的社区情境,传统家族化的治理资源自然成为共同体能够借助并获得认同的资源。由于它能有效地以民间自组织的方式分担城市社区治理的职能,而且,由于这是适应市场机制与借用民间深度认同基础上的职能分担,所以,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

经济关联型的社区权力运作是共同体组织权力运作的一大显着特征。 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类民间组织天然地缺乏足够的强制力,同时,经过市场化的大扫荡,经济理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准则,各种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着重新的编织与梳理。这些都决定了,在治理能力再造中,只要具备条件,就有可能通过经济资源的注入来实现社会变迁背景下微观单元的自发调整与适应。在社区组织内,许多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规定往往都带有经济性的处罚与激励。几乎所有公共活动的参与(小到出席一般的村民会议,大到代表村参加龙舟大赛)以及所有涉及公共荣辱的事件(小到拿文凭考上学,大到参加国际比赛拿国际大奖)往往都与社区经济“奖励”或者“处罚”联系在一起。而且,效果往往还很明显。

许多研究者注意到, 在历史上华南村落强大的宗族组织与其令人诧异的自组织能力之间,宗族公共财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稳定的经济来源既是宗族存在发展的基础,又是宗族活动具有吸引力的前提条件。波特在对香港新界屏山邓氏的研究中指出,缺乏经济基础的宗族组织将无法发挥其传统社会功能,单凭情感和祖先崇拜仪式是不能强有力地把族人凝聚在一起的(注:Jack M. Potter, Capitalism and the Chinese Peasan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8,p.68.)。

这种经济关联型的权力运作,是在社会变迁条件下, 以一种类似于市场化的方式对组织体系进行再梳理,其权力能力主要来自组织成员之间的密切利益关联。这一治理模式,与一些地方成功地采用经营式动员的道理具有一定相通性。其之所以有效,“在于运用了一种类似于市场的方式对这些权力和组织因素加以使用”(注:马明洁:《权力经营与经营式动员:一个“逼民致富”的案例分析》,载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第1辑,鹭江出版社,2002年,第47页。)。当前,在中国社区公共经济发达的村庄中,这种治理模式并非少见。在这些村庄中,社区公共经济与人的经济理性的结合成为村社组织最容易挥动的“权力之棒”。这种权力的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以村社正式组织为基础,借助于社区经济资源与内部利益的联系来实现的。该治理模式中,除共同体的公共经济资源外,利益相关的内部组织化联结本身便是有效的治理资源。

在这一拥有历史文化渊源的社区组织情境中, 它拥有一般现代城市社区难以具备的本土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每个治理细节中都发挥着它的功用。比如,对家庭和家族影响力的开发与利用是社区公共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户代表会议”是目前石牌村社区广泛发动的重要途径,当有关事项需要进行全体动员时,此村常常以“户代表会议”的形式达到目的。

借助宗族性关系依然是社区权力有意或无意采取的一种策略。 宗族制度下的权力运作曾经是村社区权力运作的最重要方式。虽然已经时过境迁,但在社区“心灵”深处,它依然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在实际最高权力层“两委会”成员构成中,大姓氏池、董、潘姓大体上是平衡的。三姓称大与照顾三大姓的平衡是村里的老规矩,这对于协调群众的心理平衡有好处。社区组织的宗祠重修活动,先是池氏宗祠重修,继而潘氏宗祠重修,接下是董氏宗祠重修。社区权力就是在包容、顺应与利用本土化与民间化的规则过程中自发地实现着传统心理与现代社会变迁的交流,同时创造着新基础上的社区权力认同。

在这个熟人与半熟人化的社区人际关系网络里, 正式与非正式权力关系呈模糊化状态,它们的相互依赖与相互利用在促成权力寻求内部合作、推动社区事务的运转上起着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正式权力与关系的非正式利用、非正式权力与关系的正式利用同时存在于社区权力的逻辑中,并渗透到社区共同体生活的所有方面。诸如民间舆论、熟识信任、身份认同、父老权威等,所有这些都时不时进入正式权力实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社区公共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与社区结构中的一些内在紧张直接相关,但它同时又是推动社区秩序实现的力量。

村社区实现秩序的权力运作, 主要还是一种具有家长制色彩的拟家族化的治理模式。在分配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调解人们之间的资源分配与利益关系时,它主要依赖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一套关系网络;其效力来源于对本土化知识的熟悉以及与“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联系在一起的机制(注:梁治平:《论清代的习惯与习惯法》,载于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37页。)。其中,无论是权力之下流露出来的脉脉温情,还是权力之上显露出来的赫赫威严,往往都没有脱离家长制的韵味。林南在论述天津大邱庄发展模式时也指出,地方政治权力结构不一定因市场转型而发生根本变化,因为该结构的基础是家族网络(注: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三联书店,2002年,第28页。)。同样可以看到,在石牌村这样的城中村社区,自主权的复得为社区权力的发挥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利用扎根于村庄记忆中的权力运行方式就成为一种便利的而且是相当合理的选择。

在这种都市村社共同体的治理模式中,有两个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关于社区经济与治理的关系问题。学者对社区经济与治理效果的正相关关系已经达成一定共识。二是对这类社区治理模式的评价问题。非农化村庄研究表明,这些村庄已有的治理成果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对社区内社会资本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度非农化的城中村社区事实上已经从村民自治向城市居民自治过渡。如何对这类特殊社区的治理模式进行定位?有学者论及社区建设的目标模式时指出,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是中国社区建设的双重目标,政府能力有限性和社会资本的下降或丧失并不仅仅存在于城市社区,乡村社区与城乡边缘社区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实现善治与社会资本重建是整个国家的一种战略性政策(注:赵孟营、王思斌:《走向善治与重建社会资本》,《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4期。)。城中村社区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存在,是社会资本相对丰盛的所在。虽然,社区的城市化与市场化瓦解了部分社会资本,但它也继承、创造或者强化了一些社会资本,特别是利益关联性的社会资本。如果在进一步的社会资本增值路径中实现社区治理优化,更会显示出共同体组织网络的重要性。

显然,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结合的社区权力运作, 其有效性与合理性都深深地存在于这个具有经济实力与历史文化根基的共同体中。社区公共经济与本土性资源基础上构筑的社区治理模式,在特殊城市社区找到了赖以安身立命的秩序法则;它在大量分担政府治理成本的同时,还能够在这块弹丸之地准备着完全融化于城市的种种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社区治理模式本身会有它内在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固有的,有些是派生的。这种成长于大都市里的特殊社区毕竟不是孤岛,都市脉搏的每一次跳动都会给它带来深深的颤动。石牌村的权力与秩序结构随时面临着挑战,对挑战的应对也正是这个过渡性社区权力与秩序格局的自我进化过程。

(三)走向现代的生活方式与文明的建构

在厚实的社区公共经济与独特的治理模式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都市村社型共同体,在非农化农民群体对于城市生活的适应中到底有什么作用?

文化人类学研究显示,关系网络不仅涉及工具理性与理性计算,也涉及社会性、道德、意向和个人感情;它既是权力游戏,又是一种生活方式。(注: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页。)共同体生活中,隐含与依附的、已经存在的与还在“生成”的内在质素,随时都能够被发掘出来,并派上实际用场。这些早已结束传统农业生产、往往又被现代市场竞争排斥于就业边缘地带的人们,如何找寻富有意义的闲暇生活,在其行动体系中凸现出重要性。而在这一行动特点的凸显化过程中,历史累积中形成的潜在资源,随时随处都可能成为可以借助的现实资源。宗族性联谊是城中村异常活跃的民间活动,在参加祭祖典礼、观赏庄稼长势、共述两地情缘的交流中,在类似这些血缘和历史情缘的联系中,所实现的不仅是历史的延伸,而且还在实现着城市化、市场化中人们的心理认同与社会认同,以及社会视野与社会关系的扩展。从派生出的少量经济活动中还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融合能够嫁接出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崭新生长点。

现代文明生活核心的理性精神与文明生活方式的培养,同样发挥着特有的作用。因为共同体组织的存续,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急需的现代文明与理性化精神,才有条件以组织化与群体化的方式传播并被农民接受。实际上,无论是天河区发起的村民素质教育,还是广州市推行的殡葬改革、居民普法教育等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共同体组织的力量和网络得以实施和实现的。其中,村民素质教育推行的力度大,持续的时间也长。1999年3月,石牌村根据区委区政府文件,制定了村民素质教育方案,并以公司董事长挂帅方式成立了村民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分批对村里16—40岁的中青年村民进行全面综合素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文化基础课、法制教育课与专业技术课,经费统一由三骏公司负担。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奖惩相联系的制度规定。许多参加学习的学员都顺利通过学习。不管这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有何局限,在让村民转化为真正市民的素质训练中,它都具有独到的效果。

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由于特定的社区背景, 其经济社会结构已经全面地渗透经济理性的价值观念;同时,它还拥有传统村社价值合理性的深刻土壤。两者共存共融,使得它在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紧张关系中、在两者的博弈中能够达到相对“中庸”的境界。该境界无疑为这一时期人们的生活方式注入崭新因素,同时又存留了满足心理认同的原生文化因素。许多人承认,迈入城中村以后,生活状态尽管有它的不足之处,但生活质量却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社区发展史上的黄金时代。在城市化过程中,他们还能保持传统社会文化网络,这是这一时期能够贴上“黄金”称谓的重要原由。日本学者内山雅生指出:“那些过去的惯行的继续存在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农民生活本身是依存于农村社会的各种关系中的。”(注:转引自李江涛、吴重庆《村委会选举与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中国农村研究》2001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61页。)

学者在广州都市村庄南景村的调查中也同样发现, 生活在都市中的原住南景村民没有产生如台湾都会区原住民的自卑感、精神的失落和内心的郁闷,没有造成文化弥合中的深度困扰,而是在不同层次上划定着认同的边界,在村庄的认同中,分享着组织化的管理与经济利益;在地缘、血缘与历史文化的认同中,寻找着往日的亲情、友情与社会心理的满足(注:孙庆忠:《都市村庄——广州南景村的人类学追踪研究》,中山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未刊稿),第115页。)。它在与都市文化的交流中,维系着一些固有的行动方式与交际网络,同时又在建构着新型的社会关系与价值观念。城市化的深化过程也是两种文化先糅合继而又逐渐疏离的过程,由此没有形成激烈的社会心理与文化冲突。

弗朗西斯•福山认为,社会资本带来的好处远远超越经济领域, 对于创立一个健康的文明社会与社区至关重要(注: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0页。)。这一具有社会资本性质的组织化共同体,在社区可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创造之中,在获得认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建构之中,在适应城市化与满足本体需求的生活方式选择之中,均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实现农民城市化利益最大化的独特场域与“新型社会空间”。

四、关于都市村社共同体的进一步阐释及政策性思考

经典的“理想型”范畴中,滕尼斯(Tonnies,F)区分了乡土社会与法理社会,认为前者是简单小型的社区社会,后者则是复杂大型的个人取向型社会;迪尔凯姆(Durkheim,E)区分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认为前者是“集体意识”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后者则是复杂分工基础上联结起来的共同体;雷菲尔德(Refield,R)区分了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认为前者以传统规范、全面人际关系互动为特征,后者则以多元化价值观与片面人际互动为标志。纵观这些城市化与社会变迁的二元分类法与解释范畴,村落与城市都各自拥有一套规范与文化意义系统,它们是如此不同乃至相互排斥着;因此,若以这种分类视角看,村落终结型的变迁是颠覆性的一种社会变迁。然而,在转型得以发生的并非“理想型”的具体情境中,后生文化形态总会拥有前者文化形态的沉淀。在城市特质与农村特质、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如果有使过渡平缓发生的场所,那么,巨大的差异与冲突就能够消融于逐渐的演变之中。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恰好为这样的转变搭起了一个时空“平台”。

因为都市村社型共同体的生成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在由“村”向“城”的转化中,石牌村并没有采用以“城”去同化“乡”的方式,而是采用以村社型共同体的组织架构和本土化的资源去吸纳“城”、实现与大都市融合的路径。此种转型没有根本意义上的组织重组,无论是向城市社区组织转型的居委化,还是向现代经济组织转型的公司化,都是寄居于本土组织的。令人关注的是政府力量对这种方式的介入。石牌村改制五年后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街道仍然下文让三骏公司去做,类似这样的事例还有许多。这里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矛盾:一方面最贴近民间的基层政府部门常常体会到借助本土力量进入工作的便利,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会通过各种途径有意识地保护这种力量,如三骏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还曾一度兼任街道党委副书记;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出于更具普遍意义的理念,以及对本土性力量感知的弱化,更倾向强化政府本位的权力,由此招致文本制度与实际工作的矛盾。

这一转型表明了村社型共同体组织及其本土化资源对农民城市化的意义。 因为这些本土性资源是寄居在共同体组织网络之中的,因此,共同体组织便成为“小传统”依附并发挥作用的社会场域,该组织本身也成为最重要的本土资源。通常,具有弱“势能”特质的社会群体与文化是以自己的“小传统”为“桥梁”,进入或者融化到具有强“势能”特质的“大传统”中去的。而农民是通过他们的“小传统”进入到“大传统”中去的(注:米格代尔:《农民、政治与革命——第三世界政治与社会变革的压力》,李玉琪、袁宁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5页。)。在这个意义上,都市村社型共同体是特定“农民”群体城市化的实质性依托。

学者指出,应该对我们的现代化理论、现代化策略与政策进行深刻反省, 发挥与发掘诸如宗族、宗教与习惯法等传统资源在社会与社区发展中的作用;即使一些“社区记忆受到市场化与现代化冲击会趋向弱化,但在短期内,它仍然与地域传统文化和其他一些特殊原因密切联系在一起,与市场化程度不可化约”(注: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学者甚至一致认为,“小传统”中的不少因素都可以发挥社会资本的效用,因为,社会资本的特征是“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动提供便利”,而“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以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注: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对于农民这一在整体社会结构中最为弱势的社会群体,动员与利用自身具有的社会资源更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生活的有效的与便捷的路径。

都市村社共同体是群体成员可以借助的惟一重要社会资源。 在城市强势力量的“围攻”下,脱胎于农民、又不得不进入城市生活的城中村民普遍一无技术、二无文化、三无特殊优势,是城市生活中最缺乏竞争能力的群体。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规范化的弱者保护机制,这些人的诉求与利益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忽视。由于都市村社共同体具有长期正式组织的合法性,同时又根植于农民的历史文化以及种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关系与制度,所以,这类共同体拥有实现这一群体需要的不可替代的能力与潜力。

事实上,村社共同体借助自身的组织化机制, 建立了应对城市“围攻”的适应性经济模式、治理方式与生活方式。在此,因为已有组织化网络的存续,所以大小“传统”才有机会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在这里,发现以下情况并不意外,即城中村民在拥有一份衣食无忧生活的同时,还能以自己的方式分享、编写民间社会的历史文化,实现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因此没有产生进入城市生活的严重困扰与大规模的失范行为,没有陷入城市生活与社会心理的双重“边缘化”状态。这与许多征地转居后陷入“社会排斥”与“社会边缘化”的农民不同。

第8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农村 治理模式 演化路径 案例分析 产业集群

中图分类号:F320;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007-03

一、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农村电子商务近两年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势头。农村电子商务的典型代表“淘宝村”始于2009年,其特指大量网商聚集在某个村落,以淘宝为主要交易平台,以淘宝电商生态系统为依托,形成规模和协同效应的网络商业群居现象。截至2015年12月,“淘宝村”总量从十位数跃进到百位数,突破200个,活跃卖家超过7万家,这种“星火燎原”之势也引起了学术界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参考迈克尔・波特(1998)提出的产业集群理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具有明显的集群化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处于某特定的村、镇区域范围内;第二,紧密围绕单一或者少数特色农村产业;第三,大量处于电子商务价值链相同环节和上下游环节的农户家庭、企业、销售部门、网络技术服务部门、物流、其他支撑机构聚集在一起;第四,这些主体和机构在政府、行业协会的支持下,在某种治理模式的主导下分工、合作、创新,形成产供销一体化有机群体。

从辩证的角度看,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的发展创新了农村经济改革模式,促进了农村人口再就业和新型城镇化步伐,但是初期产业集群的天花板现象也逐渐显现。比如低端复制的产业模式僵化、同质化恶性竞争日趋激烈、电商生态系统脆弱、区域空间狭窄、管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层出不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更深层次来研究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问题,以期促进集群内各主体(企业、政府、行业协会等)竞争和协同创新的效率。

榇耍本文将在产业集群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归纳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治理的典型模式,分析集群治理模式的内在演化机理,提炼演化不同阶段的治理特征。

二、集群治理的定义概述

治理的本质内涵是对社会或经济系统内各种关系的协调,集群治理是治理本质的实践延展。集群内部各种主体(包括上游供应商、企业、下游买方以及政府、协会等)基于权利分配的关系构成了产业集群的治理结构,它是主体在共同演化过程中相互博弈的结果。从集群的制度层面观察,集群治理是制约和激励集群内部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种协调机制的集合,该集合囊括了社区规范、市场自治和层级控制三种微观治理机制。其中,社区规范是指集群主体基于互利、互信等非强制性规范开展经济活动和协调主体关系的治理机制;市场自治是指集群主体(主要是企业)依据价格信息和市场竞争原则开展活动的自发性和自治性治理机制;层级控制是指集群内少数特定主体(主要是政府)凭借政治或经济的权威影响力集权控制参与者行为的治理机制。这三种机制缺一不可,从制度层面共同构成完整的集群治理框架,协同发挥对一个经济系统的协调作用。本文将以制度层面的集群治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中国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的治理问题。

三、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的治理模式

在社区、市场和层级三种治理机制的交织作用下,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根据领导者的差异,治理模式主要分为农户自组织型、地方政府主导型、创新平台型和多边协作型四种形式。

(一)农户自组织型治理模式

这类治理模式下,农户通过血缘亲缘关系口碑相传认识互联网,经由亲友邻里帮带开设网店,并在网店运营利益的驱使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平等互惠的竞争与合作。这类产业集群的内部主体以数量众多的农户家庭为主,即使出现较大规模的企业,也不能带来整体性的影响。市场自治在这类治理模式中起到主导作用,社会规范也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而层级控制的治理机制则表现较弱甚至缺失。然而,农户自组织型治理模式的集群内部关系结构不稳定,当越来越多的农户参与经营,便会发生恶意压价、创意抄袭、商业模式僵化、人才掠夺等突破现有制度约束的过度竞争行为。

比如苏北沙集镇东风村的家具网络销售产业,起先是由大学生孙寒引入产业雏形和经营模式,后来邻里乡亲竞相模仿,在全村得到快速扩张,并带动乡镇家具产业从无到有,实现年销售额3亿元的惊人规模。沙集电子商务集群具有典型的农户自治的治理特点,集群成员多数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农户们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分工合作,形成了围绕家具生产、加工、网络营销、配送、售后等产业活动的全过程产业链。但是,随着沙集品牌的传播,沙集模式被周边县镇快速复制,加之集群内部网商数量的增加,导致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沙集一些经营能力较弱的网商甚至开始退出。同时沙集没有自身平台,主要依靠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第三方平台,随着平台化卖家的不断加入,沙集也暴露了同平台竞争力不足、销售渠道狭窄等问题。

(二)地方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这类治理模式下,地方政府嵌入农民网商、服务商、生产商等多边关系,通过出台政策、建立机制、培育网商、寻找资源、设计载体、搭建平台等工作主导当地农村电子商务的生成与发展。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具备了全局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特点,同时由于政府具有强制力、公信力,且比农村企业、合作社、协会等治理主体拥有更多的资源,比较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凸显成绩。这类集群以层级控制的治理机制为主,社会规范和市场自治的治理机制相对弱化。然而,地方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也受制于政府的能力水平,且可能出现治理边际模糊的问题,阻碍企业和网商的主观能动性和创新能力的发展。

浙江桐庐农村电子商务集群,就是典型的政府治理案例。2012年下半年,桐庐县政府按照省市的“电商换市”战略部署,对桐庐县发展县域农村电子商务进行顶层设计,确立了“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立足生态,从无到有,全面谋划,系统推进”的原则。县政府规划并实施了“启蒙”、“初步发展”、“提升发展”三阶段任务,建成200个村站点,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农村淘宝村级服务站全覆盖的县。县政府还积极和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阿里巴巴开展深度合作,在选人选点、物流配送、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策划运营、技术支撑、佣金体系、考核激励和农民权益保障等各个方面不断地进行探索,基本形成了一套清晰的“桐庐模式”,桐庐电商生态体系初具雏形。

(三)创新平台型治理模式

这里的创新平台是指在农村电子商务集群内部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实现创新和价值链提升提供服务的组织。这类组织的核心成员可能是第三方行业协会、合作社、专业市场或者领军企业等。创新平台是由相对于法律制度等公共秩序而言的一种组织化的私人秩序团体组成,当地政府直接干预的作用较弱,它既具有社会性,也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创新平台能够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向社会提供类似俱乐部式的产物。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是我国涌现的首个以“服务平台”为驱动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在遂昌县5万人口的县城聚集了几千家网店。2013年1月8号,淘宝网全国首个县级馆“特色中国――遂昌馆”开馆,主营各种特色农产品。遂昌县以行业协会、合作社为主导,建立了农户向合作社负责、合作社向电商协会负责、电商协会向网店主负责的层层负责的规范制度,创造了C(农户)2B2C(网店)农村电商模式。在两个C之间增加了一个平台环节B,扮演这个B的就是电商协会与合作社。其中合作社面向农户负责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加工、指导技术、检验质量,电商协会面向网店负责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制定质量标准、供货、配送。在合作社和协会搭建的服务平台上,遂昌县的农村电子商务围绕农产品价值链上的主要环节开展了比较规范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

遂昌模式是典型的创新平台型治理模式。协会、合作社作为农村电商集群的平台组织者控制了产品价值链的核心环节,而将其他次要和辅助环节通过层层外包分配给农户、网商、其他机构。这类团体作为平台组织者和上下游农户、网商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契约或承诺,并和电商集群外部的供商、客户、政府、相关机构进行直接联系,担当了农村电商集群的“守门人”。这种治理模式在信任、互惠、声誉等非正式规范的基础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社区规范的治理机制为主,层级控制和市场自治的治理机制为辅。这种模式有效控制了农村电商集群内部的过度竞争,有序协调了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提高了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但是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创新性可能受到抑制,需要平台予以保护和引导。

(四)多边协作型治理模式

多边协作型治理模式是联合当地政府分支机构、电商协会、领军企业、网商等主体协同治理电商集群的模式,市场、规范和层级机制能在这种模式中和谐地各自发挥作用,促进了集群的稳定发展。Brown认为,多边协作治理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治理模式,它不仅实现了多边力量的均衡,还保证了治理行为的有效性。从网络关系上分析,上下游关系的农产品生产者、网商能够实现平等议价,并在当地政府、相关机构的协调与制度保障下建立互利互惠的关系;竞争关系的网商之间可以基于资源互补的前提实现战略性的协作从而达到规模效应;在政府、领军企业或电商协会的带领下,网商也有机会和集群外部的电商知识型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他群外主体实现交流与合作。

四、农村电子商务产业集群治理模式的演化路径

(一)演化的内在机理

上述农村电子商务集群的治理模式均为某一时间横截面上表现出的治理特征。随着治理环境的变化,农村电子商务集群的治理模式将发生动态演变。例如,江苏颜集镇花卉电商集群,在2005―2008年期间主要处于自组织阶段,村民自发进行花卉电商的创新创业,跟随者模仿进入。随着网商规模的扩大,恶性竞价、产业区域局限等问题也开始暴露;2009―2011年,随着电商农户的需求逐渐多样化和规模化,该地区出现了“淘宝花卉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为农户提供了多样化的花卉品种,提供了鉴定、培育技术,创新了“一件”、“月末结账”等合作方式,成为一个多功能的电商服务平台,使颜集镇发展到以创新平台为主导的治理模式阶段;在2012年以后,政府积极进行政策干预,引导农户进行升级转型,大力推进培训、引入合作资源、出台扶持政策,促使电商集群从创新平台型治理阶段向多边协作型治理阶段转化。

根据集群演化理论解释,随着竞争的加剧和环境不确定的提升,现有治理模式所代表的制度安排将无法有效协调企业双边或多边关系,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创新效率降低,创新风险提高。集群参与者为了对抗日益加剧的经营风险或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便会自发或者人为地突破现有的治理框架,在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主体行为三个方面产生变革的需求。这三者的交互作用不断影响现有治理模式,当正向作用小于负向作用,则集群的治理模式溃败,产业萎缩消失;当正向作用大于负向作用,则成功的经验被不断积累固化,原有的关系特征被改变,新的双边多边关系确立,新的制度和规范形成,集群过渡到新的治理模式。

(二)演化的过程与特点

农村电子商务集群因为面临的环境、先导机制和集群参与者各有差异,因此其治理模式的演化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案例调查和分析中,课题组发现淘宝村电商集群在早期形成阶段往往有自组织型治理模式的特征,并且以此为原点发展出5条一般性的演化路径。路径一:农户自组织型地方政府主导型;路径二:农户自组织型创新平台型;路径三:农户自组织型多边协作型;路径四:农户自组织型地方政府主导型多边协作型;路径五:农户自组织型创新平台型多边协作型。这5条路径是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主体行为共同影响的结果,他们的发展演化经历了雏形、失效和再造三个阶段。

1.雏形阶段。在农村电商集群发展初期,由于电商行业规模较小,技术、服务、制度等条件尚不成熟,村民们选择了交易成本较低的自发组织形式,其形式具有较强的临近性、亲缘性和社会同构性。主要特点表现为:(1)治理结构。网商主要在集群内部开展上下游供应链的合作与竞争,根据商品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进行双向选择,治理结构呈现线性垂直的特点。(2)治理机制。由于没有真正形成规模化企业、电商品牌或是地域影响力,地方政府部门、行业机构参与协调和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治理机制以市场自治为主。(3)主体行为。由于缺乏政府、行业协会及其他机构的介入,从事电商的农户作为市场的主体而存在。他们根据价格信号和互助原则开展交易活动,通过模仿、借鉴、人员流动来促进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学习。

2.失效阶段。随着产业逐渐成熟,先行示范作用吸引其他村镇模仿,从而导致从业人员激增,市场日益饱和,集群开始从自组织的有序状态走向无序和混乱。负面影响表现为:(1)过度模仿和复制导致电商产品类型单一,营销模式僵化,制约创新。(2)市场饱和、供需失衡导致网商通过偷工减料、侵夺知识产权、争抢人才、恶意竞价等恶性竞争的手段来谋求生存。当然,市场的失效也为资源整合与关系重构提供了条件,正面影响表现为:(1)小网商可能在这场竞争中消失或者重新定位,较大规模的网商获取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并逐渐成长为领军企业,网商们通过重构供应链关系建立起以领军企业为核心的稳定的合作关系。(2)创新不足所带来的恶性竞争促使网商开始探索与群外企业、行业协会、合作社、培训组织、专业市场等的合作,以求扩大经营规模、获取货源渠道、创新营销思路、拓展分销渠道等。(3)市场自治和社区规范的失灵要求地方政府探索政府职能介入的方式和方法。这些创新实践活动具体通过集群的治理机、治理机制和主体行为表现出来,但是这个阶段的集群治理模式还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3.再造阶段。失效期过后,农村电商集群面临两种选择,衰败或者新生。衰败意味着创新的治理尝试失败,集群走向衰退;新生意味着集群治理模式成功演变到一种新的稳定状态。本阶段集群治理模式的演变趋势可以归纳为上面提出的五条路径。

路径一:在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治理并取得良好成效,集群通常会向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发展。其集群特征主要表现为:(1)治理结构。网商在地方政府的权威治理下共享公共服务设施、终端产品市场和外部战略资源,关键资源通过政府设立的规章制度进行有效配置,治理结构呈现线性水平的特点。(2)治理机制。地方政府的治理职能在集群中起到主导作用,治理机制转换为层级控制为主。(3)主体行为。地方政府通过出台政策、建立机制、培育网商、寻找资源、设计载体、搭建平台等举措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网商受制于地方政府,与初始阶段相比,网商内部突出表现为协作与共享,并加强了与集群外部的联系。

路径二:在地方政府较少参与治理或是治理成效不佳,又或是主要采用点对点扶持战略的情况下,集群通常会向以行业协会、领军企业、合作社、专业市场等为核心主体的创新平台型治理模式演化。其集群特征主要表现为:(1)治理结构。行业协会、领军企业等代替政府参与集群治理,通过平台为网商提供资源、技术、周边支持服务,网商在平台的规划协调下促进了角色分工与合作,治理结构呈现线性水平的特点。(2)治理机制。创新平台的民间组织性质决定了集群内部的合作分工建立在非正式社区规范的基础上,治理机制转换成以社区规范为主。(3)主体行为。电商协会、领军企业、合作社、专业市场等民间组织创新了服务平台,为网商提供供应链优化与管理、产品质量认证、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物流配送等服务,并和网商形成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关系。网商受制于创新平台,与初始阶段相比,网商内部突出表现为合理的分工协作,并在产品、价格、服务等方面逐渐形成了差异化策略,同时网商与外部的联系也得到增强。

路径三:当地方政府和创新平台核心主体协同发挥了治理作用并卓有成效,同时网商内部的自发治理也被保持或激发,则三者合力推动集群治理模式演化成为混合的治理体系,即多边协作型治理模式。其集群特征主要表现为:(1))治理结构。地方政府和创新平台核心成员共同治理电商集群,集群的开放程度高,网商通过各种渠道与产业外部加强了联系,治理结构呈现网状特点。(2))治理机制。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集群治理,治理机制转换为市场、层级和规范三者的混合机制。(3))主体行为。地方政府参与协调、保障制度和引入资源;创新平台核心主体整合优化集群资源,为网商提供服务支持并创新合作模式;网商在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双重作用下发展到战略性协作和有序竞争的阶段,并进一步加强了与外部的交流合作。

此外,地方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随着政府与多边关系的深入合作,可能衍生出多边协作型治理模式;而创新平台型治理模式当核心组织出现严重的决策失误而失控,地方政府治理角色的加入,也可能将创新平台型治理模式转化成多边协作型治理模式。因此有可能出现另外两条演化路径:从自组织治理型模式到地方政府主导型(创新平台型治理模式),再到多边协作型治理模式。

五、结束语

现阶段打破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瓶颈,开拓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格局有必要从治理研究入手,其中治理模式的研究是其重点之一。另外,治理模式的形成和演化会受到集群主体成员、产业类型、地理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网络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本课题组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调研资料,构建合理的理论模型,从影响因素的角度研究变量对治理模式演化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从而完善对农村电子商务集群治理模式的系统性研究。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编号:Y201223532);温州市科学计划项目(编号:R20140133);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Y20122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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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oss Brown. Cluster Dynamic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with Application to Scotland[C].Regional and Industrial Policy Research paper. European Policies Research Center, 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 United Kingdom, 2000:1-30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温州大学科技处 浙江温州 325000)

第9篇:社区治理的类型范文

关键词:社区法官;工作机制;诉调对接;能动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动将司法资源下沉至基层,在辖区内的社区建立社区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进驻社区,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制度。法院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称为“社区法官”,“社区法官”与“退休法官”、“社区法官助理”共同负责社区法官工作室的运行。自2002年青岛市北法院首创“社区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来,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探索已经过了十个年头。该制度使得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区搭建起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平台,把司法服务延伸至社会各个领域和基层社区,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契合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国法学家诺内特将法律分为回应型法、自治型法、压制型法3类。回应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引导,其功能是调整而非裁判,强调司法应在实质意义上回应社会需求,摆脱形式主义的束缚[1]。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将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会价值以及多元社会规则作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据;三是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就是要法官改变以往的办案方式,变“坐堂问案”为“主动服务”,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进社区,拉近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改变传统的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单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使得法院与社区(村)的基层组织共建法律服务网络,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社区法官制度契合了当下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动诠释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打造“无讼社区”的必然要求。

(二)适应社区协同主义的要求

德国学者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使用协同主义的概念。随后德国学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统诠释了协同主义的概念,他强调民事诉讼应当由自由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强调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关系,要求所有诉讼参与者协同诉讼,共同化解矛盾纠纷[3]。在基层社区矛盾日益多发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鉴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理论,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是强调法官、基层自治组织与当事人间的协同关系,要求各纠纷相关方相互配合,尽早化解纠纷。社区协同主义的纠纷化解理念是创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质,是对社区法官制度的应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实现诉调对接

诉调对接中的“诉”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调”代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调解程序。诉调对接的本质是实现矛盾的司法化解与司法外化解的有效衔接,实现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职能上的良性互动、作用上的优势互补[4]。当前,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间调解走上主体多元化、程序规范化、内容专业化的良性轨道。经过实践的探索,我们发现社区法官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诉调对接机制,将司法资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区、贴近群众从而实现了从技术性法官到社会性法官的转变;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注重培育社区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实现了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间力量转变;通过派驻社区法官工作室,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丰富了调解主体、规范了调解程序、提升了调解能力,提供了带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服务,实现了由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到具有普适性法律效力的正规纠纷解决机制的转变。

二、和谐社会语境下该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社区法官参与和指导社会矛盾的化解是现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满足了传统治理和乡土社会的需求,交替体现基层社区的特殊需要。社区法官工作制度具有两个突出优点:其一能够充分依托乡土优势为社区服务。社区法官助理全部来自基层社区,他们或是社区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长者,熟悉乡村的风土人情,便于开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助推矛盾化解。社区法官依靠自身扎实的法律知识,搭建起法院与基层群众交流互动的平台,延伸了司法的触角,提升了影响力,有效降低了纠纷成诉率,使得纠纷化解更具权威性,有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当代中国法律人普遍认同的法律文化大体上是舶来品,而广大民众尤其是基层群众认可的法律文化则是传统的,现代和传统之间的张力导致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举步维艰。”[5]在现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公正、权威、高效、终局地化解纠纷。然而社会公众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义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与习惯与情理时常发生冲突,加之司法部门权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员威信不高,“案结事不了”的现象经常发生。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推行亲民路线,社区法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与一线干部群众沟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增强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法官在社区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无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区法官工作机制的具体设计

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众诉讼,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理念。当前,构建社区法官工作机制需要明确社区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区法官的选任、社区法官的工作职责等。

(一)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社区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类:一是以山东青岛市北区法院为代表的法官巡回开庭进社区,便利群众诉讼,这种方式在全国比较多见;二是以江西上饶两级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为代表的聘请社会热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作为法院司法协助员或社会法官,配合法院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三是以上海杨浦法院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驻社区”模式[7]。

借鉴以上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法官驻点巡回审判+退休法官进社区+社区法官助理协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驻点巡回审判”是指法院派驻在职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上门立案、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退休法官进社区”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进驻社区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参与纠纷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区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威信较高的社区干部以及社会贤达人士作为法院的“社区法官助理”,积极配合社区法官开展司法辅助工作或者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3类主体中,退休法官与社区法官助理驻在“社区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编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

社区法官的选任是指对派驻社区的在职法官的选任。法官个人权威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正常运行的保障,社区法官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为核心类型,其表现关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因此必须科学选配社区法官。社区法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调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规定,能够满足群众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众观念,乐于群众工作;四是善于沟通,能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信服的态度、认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五是要有大局意识,司法工作中能主动服务于工作大局[8]。通过与各乡镇、街道签署《共建和谐社区协议书》,每个社区法官分包几个社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选任主要是聘请优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员及其他司法干部,他们进驻社区,长期在社区工作。

社区法官助理是在社区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导下负责民间纠纷调处并协助法官完成各项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社区法官助理是社区法官工作制度中三类主体之一,社区法官助理的选任事关社区法官工作模式的运行,因此科学选配社区法官助理至关重要。社区法官助理主要是选择那些热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威信的社会贤达人士。为了丰富社区法官助理法律知识,提升工作能力,应当对社区法官助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由社区法官亲自指导,社区法官助理直接协助法官调处案件,培育法律素养与锻炼调解技能,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之后颁发“社区法官助理”聘书,正式上岗,协助社区法官开展纠纷调处工作。社区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诉讼与调解相互衔接,通过助理调解,法官指导,调判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调处纠纷,化解社区矛盾。

(三)职权划分

社区法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1)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接受法律咨询等工作,积极调处社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2)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区群众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为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3)积极指导社区法官助理开展工作,通过跟班学习、联合调解、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等方式提高社区法官助理调解水平和业务技能,灌输自愿、公正、合法调解的理念;(4)积极到社区开办法制讲座,开展送法下基层、进企业等活动,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5)指导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社区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9]。

社区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1)处理社区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对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进行登记、预处理以及预约社区法官;(2)接受社区法官委托,协同调解成诉的民事纠纷;(3)负责处理简单民间纠纷,在社区法官指导下,积极运用各种社区资源化解矛盾;(4)提请社区法官及时对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5)协助社区法官开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传唤当事人等司法辅助工作;(6)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四、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

一是确立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社区法官工作制度的实施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以及新设置的小额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口头,法官可以利用节假日或者午间、夜间时间进行审判,判决书可以口头宣布,由书记员记载入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不受举证时限、审判程序的限制等等,从而赋予社区法官运用更加灵活、简便的司法程序的权利,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要注意诉讼和调解的对接,避免调解阶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费[10]。

二是明确社区法官的受案范围。国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额民事案件和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虽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与民事案件,但在标的额和案件类型上没有特别区分。在社区法官的探索实践中,有必要明确社区中最常见的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抚养、赡养、抚育、收养、继承、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争议不大的人身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适用调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区法官室工作人员进行前置调解;同时还应赋予社区法官助理协助法院查询当事人、送达文书、协助执行等工作职权。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规律与国情的管理模式。社区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延伸,对于社区法官应当实行双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层社区与社区干部一道参与综合治理。为规范管理,结合社区法官工作的开展情况,应及时制定《社区法官工作规则》《社区法官矛盾调处制度》等具体工作制度,建议将社区法官工作制度运行所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1.

〔2〕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4):22-24.

〔3〕瓦塞曼.社会的民事诉讼:在社会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务[M].东京成文堂,1990.118.

〔4〕胡博文.诉调对接展望[N].人民法院报,2012-5-18(8).

〔5〕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 -2003)[J].中国社会科学,2007,(2):90-105.

〔6〕林晔晗,邓爱君.社区法官叫“阿彪”[N].人民法院报,2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