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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教育治理;依法治教;法治化
教育治理法治化是在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把政府、学校、社会、公民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各类教育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完善教育依法治理、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是新常态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要依法维护人民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地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时代需求: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必然性
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领域亦是如此,面临的都是“硬骨头”、难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着教育的发展,对接受高质量、多层次的教育,有着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如何突破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只能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改革,建设更为高质、合理、有效的教育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一个国家整体生活状况的好坏,在很大程序上取决于其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依法行政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关键。[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强化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促进依法履行行政职能,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全面落实法治要求,构建公平正义的教育法治环境。同时,教育治理法治化是规范办学、破解学校管理难题的必然选择。作为依法治教重要组成部分的依法治校,就是在落实学校办学自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2]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用法治的方式对学校工作全局、管理全程进行统摄和指导。当前,学校办学过程中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区域实践:内江市依法治教成效
四川省内江市教育系统以法治精神为引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切实推进教育行政管理观念与方式转变,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评价监督,促进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3]开拓了依法治教工作的新局面。
1、以法治意识为导向促进行政管理法治化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遵循管办评分离的总体思路,市、县(区)教育部门加快形成法治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规范的实施与监督机制。
(1)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2014年起,市、县(区)教育部门依法清理、精简行政权力,重点梳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了16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146项规范办学的负面清单。
(2)确保决策科学合法。事关教育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广泛听取意见,建立重大教育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教育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鼓励专家、专业机构长期跟踪研究重大教育问题。
(3)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以教育部出台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各类学校办学、中小学校长等标准体系为指导,制定切合各地和各校实际的标准、规范和程序。依法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实行市、县(区)整体联动。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设立调解委员会,引导师生和民众合法、合理表达诉求。
(4)强化监督考评效用。完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举报等制度,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2015年,市教育局聘请了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全市学校和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实行教育领域信息公开,重点推进教育经费预算、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改革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2、以法治思维为指引推进学校管理法治化
以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治理法治化。
(1)筑牢依法治校基础。首先,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学校制度体系。2014年起,市、县(区)教育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所属学校章程制定与核准工作,并启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其次,以法治为核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并建立合理的岗位责任,按照规章制度设立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考核机制等。建立设置法治副校长,聘请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对校园各类事务的指导与顾问作用。
(2)破解依法治校难题。事事与家长、学生签订协议或合同,这是内江市在探索依法治教过程中发现的“土办法”,也是被现实倒逼出的一项管理智慧。[4]针对学生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等关键环节,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合同;针对新进教师容易流动、教育教学经验欠缺等问题,与新进教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后工作激情减退、作用发挥不明显等现象,与拟评聘高级职称的教师签订合同;针对师德建设的重点和难点,签订师德合同。2015年,全市约50万师生参与了合同管理,妥善解决了学生安全事故、教师职称评定等多起纠纷。
(3)强化学校法治教育。通过两年多的探索,内江市总结出了校园法治教育“五落实”的实践经验。落实教材:各学校以法治教育整合各类专项教育,编写切合实际的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营造校内法治氛围,打造实景教材。落实师资:充分发挥政治课教师、班主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作用,安排他们专兼职承担法治教育课程,整合社会资源,建设法治教育志愿者队伍。落实课时:利用社会实践、班团队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各学校每周至少安排1至2节法治教育课,各学校每年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落实考试:从2015年开始,内江市中考政治学科的考试内容中增加了不低于20分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纳入学生重点考查范围,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落实经费:对法治教育进行专门预算,将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到位。
3、积极引导社会参与教育治理法治化
学校存在于社区,其发展也依托于社区,让社区参与学校发展有助于实现学校系统与社会大系统的协调。[5]内江市着力构建社区、家庭和学校“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形成家庭、社区与学校的良性互动机制。
(1)探索建立社区参与学校治理的新机制。各中小学校建立了有社区组织代表、家长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社区协调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和涉及社区家长、学生重大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共同协商,定期通报学校工作开展情况,增进沟通和了解。整合社会资源,联合公检法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目前,已建成市中院少年法庭、资中木偶戏剧团2个实践基地。
(2)积极发挥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引导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纽带作用。制定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内江市家庭教育指南》,引导家长依法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定期家访、组织座谈,共同探讨学生教育和学校发展问题,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改革完善:教育治理法治化的策略
1、完善教育治理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我国教育立法进程的发展,教育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但与改革发展的快速步伐和民众日益提高的意识与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多的空白和明显的滞后性,尤其是基层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最为突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已明确指出,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等领域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国家层面教育立法的同时,地方立法的进度也必须跟上。应着重针对基础教育、入学规则、师资待遇等难题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坚持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能确实担负起促进教育公平正义、推进学校自主办学、维护师生权益的作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和地方立法精神的指导下,积极利用教育政策、制定实施方案等,推出与基层实践相结合的行动准则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的法治框架。各学校按照内部管理实际需求制定教育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教育和管理秩序,[6]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常规管理制度,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以制度来调节和控制学校内部各种关系以及部门和个人行为的规范。
2、健全教育治理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的原则,明确行政权力清单,健全依法行政依据,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针对教育审批、确认等公共服务事项,要落实标准化要求,定期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所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积极适用法律顾问制度,注重决策的专业性和合法性审查。规范教育行政执法,严格按照程序行使权力,明确执法责任,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事前管理、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罚相结合,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手段,正面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时处理案件,引导民众合法理性表达诉求。主动执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理顺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尊重学校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各类议事规则,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纠纷和冲突的基本方式,综合运用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并进行监督的效能,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广泛争取社会支持。
3、推动法治教育创新实践
增强教育系统法治观念是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程,要让教育部门领导干部、行政工作者、学校管理者及广大师生树立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思维与理念。实施法治教育,要有针对性,应该分层次、分类别、分阶段进行,针对领导干部、管理者和教师的法治培训应体现不同的侧重点,针对各学段、各年级学生呈现梯级的教育目标和学法内容,针对女性学生、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应有专项教学内容。国家教育部已启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编制工作,各地和各学校应根据实际编写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实施法治教育,应体现实效性,尤其要针对青少年的身心特点,符合其实际需求。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点应是切实维护受教育权和身心健康权利,避免违法侵害,避免学生因无知而导致的犯罪或过错行为。实施法治教育,还要注重实践性,要考虑青少年对法治教育的接受意愿,增加学习的实践性、参与性和趣味性。可结合各类活动开展法治教育,开发生动性强的教学课程,争取社会支持共建校外实践基地,促进中小学生以多种形式参加法治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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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马雷军,刘晓巍.中小学依法治校实务[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68.
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档案法规标准、高效的档案法治实施、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有力的档案法治保障的档案法治体系,档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明显增强。”[1]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将其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只有将“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落到实处,才能使“档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所谓“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档案法》赋予的监督职能,依法对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进行科学的监管。
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往依法监管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得并不好,是方法简单,效果一般。主要的监管方法就是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简称“行政检查”),也就是我们档案部门常说的档案执法检查。就是这单一的方法其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据对河南档案执法检查现状调研,一般一个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大约只对其八分之一的单位进行了档案行政执法。显然,这个执法力度,是很不够的。从实地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确实是个软肋,个别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一年连一次档案行政执法都没有”。[2]即便是对很少一部分被检查的单位,“但面对违法事实,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过多考虑到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碍于情面,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常常是避重就轻、厚此薄彼,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大多以责令整改为主,致使个别单位出现改了又改的现象,档案行政处理停留在浅层次上”。[3]很显然,这些现象的存在离“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和应有的“档案法治治理能力”都有很大的距离。
要改变上述现状,落实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应当加强对档案行政监管的研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将科学监管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中,以增强档案治理能力。而科学有效的监管既是档案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也是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本文就此做一些探索,以期为我国档案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2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2.1 分类监管。一般来说,档案行政管理就是对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进行监管。“档案事务由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及物质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利用服务、安全设施等实质性要素构成。”[4]但是,由于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千差万别,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有社会团体组织、民营企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其档案工作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对它们既不能够,也不可能用某种相同的单一方式进行监管,应当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监管方法,以适应不同类别的组织机构的特性。
2.1.1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也就是要对其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及人财物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利用服务、档案安全设施等方面按照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标准规范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档案事务之所以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是因为其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因此,“对国家机构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要严于对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这既合情也合理”。[5]
2.1.2 对于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重点监管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对于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当分为两类:其一,对于那些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监管基本上涉及其整个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应当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监管内容应包括档案事务的各个要素,既有实质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之所以对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实施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是因为它们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其二,是对非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的监管不应当涉及全部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则应是重点的,而非全面的。主要应当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而对形式性要素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之所以对其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是因为它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对它们的监管,主要应当限定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上。对其在档案事务上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否有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发生进行监督。只要其不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具体如何实施形式性要素,则是其自己的事情,?n案行政管理部门无需监管,也无权监管。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业与社会组织已经采用了不同的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无力也不应当要求其采用与政府机关相同的形式要素。如果非要强制其按相同的形式要素来管理档案工作,则实际上是一种乱作为。
2.1.3 对于其他一般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应当采取一般的宣传、培训、指导等的监管方式。对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传统的宣传、培训等共性的监管方法仍然行之有效。当然,这些监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做,这些监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高校、档案学会协会、档案馆、档案中介等专业机构提供。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需要做的是,做好宣传、培训的计划、内容、标准与要求等,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6]
2.2 协同监管。档案工作与各行各业的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进行监管的精力十分有限,而且效果很一般,并且在许多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都难以触及。因而,应当采取协同监管的方式,形成合力,实施“大监管”。档案协同监管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档案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种不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着力促进档案事业各参与主体的规范及自律机制,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朝着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探索建立多主体间协同治理协同监管的运行方式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2.2.1 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增强监管合力。以“专业分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传统档案行政监管体制,暴露出各个部门壁垒、协调成本高和监管漏洞等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信息化社会对档案事务的监管需求。当前,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构建无缝隙、一体化的“整体型政府”已成为当前公共行政改革的新趋势。[7]对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在进一步细化各个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着力构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体制。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部门(如国资委、工商局、民政局等)为成员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制定协调监管策略、方法,统筹协调监管档案事务。尽快设立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2.2.2 构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同监管的模式。档案事务的协同监管不仅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多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更需要各主体之间围绕共同目标凝聚共识,依法依托统一协同的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互动、互助,形成有机的协同监管体系。第一,在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同监管交流协商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对话和协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讨档案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研究解决策略,促进档案事业协同监管各主体间的充分沟通,彼此尊重,凝聚共识。第二,依法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对档案事务的监管边界,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同监管,特别是要注意管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档案事务的结合部,消灭“?粝潞凇保?不留漏洞,不留空白地带。第三,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工作的互动互助。通过一定的沟通平台,实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互动,为对方和双方档案事务的结合部的监管范围执法提供信息,互动帮助提高档案事务监管执法的精准度。
2.2.3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面对众多的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仅仅依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一的监管主体,显然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第三方力(包括档案学会、档案中介机构等)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监管机制进行合作协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
2.3 创新监管。科学监管的动力是开拓创新,对档案事务监管的创新,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3.1 改变监管理念,实施阳光监管。其一,建立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公开监管权力与事项。凡是涉及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要在清单中一一列出,每一项监管职权都必须明确列出与之对应的职责,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防止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异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监管事项、内容、依据、标准等一一列出。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并对监管对象按照公开的监管事项及时进行监管。其二,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保证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实施效果,还应当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让社会群众参与到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来,增强社会群众对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认同感。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社会群众监督档案行政监管职责履行的氛围。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搭建各种平台,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格局,更促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2.3.2 改革监管方式,采用多样监管。一是激励型监管。激励型监管,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物质和精神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激励型监管容易使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而自愿实施特定行为从而实现监管目标。二是协商性监管。协商性监管是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监管目标,“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或第三方组织在对话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和目标,并围绕目标的实现以契约或其他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且付诸实现的监管方式”。[8]协商性监管极好地体现了合作治理理念。协商性监管的优势在于:各方主体能够更为广泛地直接参与;创造性地解决监管问题的机会;避免诉讼的潜在可能。三是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档案行政相对人采用辅导、协助、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促使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一定的档案行政目的的行为。相对于其他监管方式,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指导具有行为选择上的自主性。档案行政指导以其简便、灵活的特点,充分发挥出补充替代、协商疏通、引导促进、预防抑制的作用,不但弥补了档案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而且充分调动了档案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
2.3.3 改善“技管”条件,推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档案行政监管。搭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加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各种档案监管信息资源,为档案行政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治理能力。
3 结语
[作者简介] 刘椿(1970 ―),江苏南京人,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周礼红(1975 ―),河南南阳人,深圳市社科院城市研究所,博士,研究方向:文化学;袁冰(1984―),河南平顶山人,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
成熟稳定的市民社会是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由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治理转型的基础。市民社会以身份和权利平等,社会行为法制化和资源分配公平化的制度代替旧时代城市人群不平等的等级制度的现代社会,构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础。
一
(一)市民社会与城市治理的关系
市民社会的城市治理是政府与市民以法治化为前提,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有秩序地实现社会良性运转。
市民政治地位平等化。城市人群传统等级制度转换为市民社会,意味着市民社会成员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其形成过程就是等级制度演化为权利平等的制度。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平等化特征,为市民从传统城市治理模式中的接受者成为城市治理体系的参与者和共同治理者,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一道构成了城市治理的基础。
市民意识与行为法制化 。市民社会的特征是法制化和规则化,社会成员摆脱了政府的附属物地位,行为不再受政治力量的控制而成为自由的市民。在市民社会中实现了社会利益多样化,社会结构多元化,社会治理制度化,社会行为法制化,社会成员实现普遍的身份平等并恪守公认的行为准则。
资源分配公平化。城市治理的前提在于政府治理现代化,即政府为市民社会的发展让渡出生存空间,市民社会的发展又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同时对政府行政进行有效的监督①。市民社会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阶层需求,目的在于填补政府的“公益真空”和资源分配偏差,以助于实现整个社会资源分配公平。
城市治理新型化。市民社会存在的方式以众多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由市民自愿组成的组织,目的在于不同市民阶层实现自身利益和参与公共事务。市民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是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缓冲地带,并且成为连接市民与政府的桥梁,因此可以通过自愿结合而形成不同的利益团体以追求社会的平等和利益均衡。
(二)城市治理的路径
今天市民社会生活的自主性增强,政治参与的形式也在不断增加。随着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利益多元化局面的形成,城市治理的路径由市民政治参与逐步过渡为社会自主管理为主的城市治理模式。因此,城市治理的基本路径就在日益复杂化的城市治理中,以法制化、制度化为基础开展治理,同时保障、引导、激励市民有序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自治。
二
(一)传统政治文化影响制约城市治理
在城市治理与市民社会关系中,政府与市民社会在运作机制上相互独立,功能上彼此协作、相互补充,职责上互相监督。从宏观层面看,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政府的治理创新为市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提供外部环境;而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和市民的基本素养也构成了城市能否实现良性治理的基础。从微观层面看,这种互动关系表现为政府对市民社会的培育支持、规范管理、评估监督,市民社会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事务。二者在各自的层面和角度行使职权,担负责任,相互促进和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城市治理的良性互动。在双方的互动关系中,政府与市民社会间从“零和博弈”到“整合博弈”,最终实现双方的共存共赢。实践证明,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和方式并不适应市民社会发展的需求。目前市民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深度和广度不高的现实,显现了市民社会发育的低成熟度,可以看出我国城市治理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与模式建设存在诸多问题。
传统政治意识的影响。传统的儒家政治文化重礼治而轻法制,重权威而轻民主,导致社会治理的决策模式是典型的权力和精英决策,执行程序和评价主要取决于权力精英的意志。这种影响的结果是城市行政决策和管理者与市民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和沟通,市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和能力也存在局限,没有介入社会管理的机会。
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影响。政府与市民双方地位不平等,社会成员的极少参与公共事务,缺乏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同时现代社会公共事务日益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和高度的信息流动等特点,政府有可能因此产生公共政策制定失误,执行乏力。
现有城市治理模式与市民社会发展的差距。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会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全能政府”城市治理模式已不适应市民社会利益多样性和复杂性的需求。
(二)市民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
市民政治参与意识薄弱。虽然我国正积极通过推进教育的大众化,城市阅读来提高国民的素质,但从总体上来说,市民难以适应和参与现代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市民的政治素质与文化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仍需进一步提高。
市民政治参与能力弱。各阶层掌握的政治、社会、经济资源以及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文化认知水平的不同,使他们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部分市民政治参与能力低下。
(三)市民缺乏对社会组织的归属与认同
市民在公共事务的参与中,缺乏对社会公共事务和集体利益的相关争取。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放任集体和社会利益的丧失,其本质就是缺乏集体和自身利益的平衡意识。
从总体上看,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民主程度的提高,市民参与政策制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从而推动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发展,推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了城市治理现代化。但是,在市民社会参与与组织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三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项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面对社会的多元化,能否合理整合和正确引导市民社会的各利益主体,并有效处理各种公共问题决定着地方政府城市治理能力的水平。
(一)以法治化创新社会治理模式
以法治化为导向实现城市治理创新。要在法制化的基础上,构建城市治理创新体系,建设、健全市民社会的各项制度和体系。实现城市治理的全民参与态势,平衡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政府依法行政与市民参与的关系,同时建立合法、便利的市民利益诉求和解决渠道,实现公共政策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均衡,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建立社会稳定和市民利益保障的有机机制,最终实现城市治理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探索城市治理法治化模式。政府运用法律的手段,实现行政和权力行使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将城市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有效达成城市良性治理的社会公共管理目标。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城市治理的具体事业有法可依,让市民在要求公共服务时有据可循,同时能够通过正当的程序公平地获得公共服务。政府、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程序、方式、监管和评估等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城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把握好正确的政治和文化价值取向,处理好政治与城市治理创新的关系。探索形成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协调互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法治模式。通过社会组织法治化的路径,在契合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和社会情势现实基础上,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协同的综合城市治理体系。
(二)加快拓展市民社会参与路径
在依法行政的法制化基础上,调整传统运动式的社会动员思维和模式,强化市民公共事务的意识,提升市民参与能力,构建和谐、开放、透明、民主的社会环境,让市民与政府合作、协商,积极主动地参与城市治理。在城市治理创新中,建设市民的规则意识,提高市民公共意识和质素,提升市民参政的素质与能力。
【关键词】高等教育 治理现代化 法治思维 依法治校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2C-0106-0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高校治理现代化”正是为顺应这一时代主题在教育领域提出来的一个重要课题。高校实行依法治校,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要善治必先立良法,立善法于教育,则教育治。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高校要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目标,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要求,将法治化治理理念引入高校治理各环节中,使高校运用法治思维推动高校的各项管理,发挥法治在高校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一、法治在高校治理现代化中的必要性
(一)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法治思维,在高校领域是指领导层在长期分析解决问题时以一种法律逻辑和法律精神的思维模式来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从“人治”到“法治”不仅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从主观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向合法性、权威性和规范性转变的内在要求。高校主体本身对追求平等、遵守规则、维护权利等有着强烈的需求,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或法治方式是推动高校治理现代化最有效的理念或途径。高校全面实施依法治校,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新型关系,规范办学主体部各项治理行为,维护办学主体与师生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浓郁教育环境,其本质就是要让高校治理行为在法律轨道内,对个性为主体的权责利能做出法律规定,确保高校推进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是高校进一步完善内外部治理结构与环境、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二)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高校也正悄然地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治理模式转变,而现代高校的治理模式从根本上讲就是“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就是突出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提升高校管理法治化水平,处理好办学主体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协调好学校与师生之间各方的利益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都迫切需要依法治校作为规范与引领,提升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由此可见,高校治理现代化不仅强调在治理过程中微观方面的师生权利的保护,而且强调和突出治理过程中宏观方面的制度建设。因此,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既要加强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建设,为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和谐融洽的新型关系提供法治保障,又要健全高校各项体制机制,为维护好学校、教师、学生各方面合法权利保驾护航,最终达到教育治理能力的有效发挥,化解教育治理现代化进行中碰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三)法治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各领域的改革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并通过法治来保障高校治理结构内部各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要合理配置这些权利,保障与畅通学生、教工民主参与途径,进行突破性的改革,都需要在法律法规、大学规章等框架内进行,确保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维护,改革的顺利推进得到可靠保障。高校治理现代化就是要通过依法治校,把法治精神与理念渗透到高校治理实践当中、把法治原则与方法贯穿到高校治理过程的每一环节,逐步形成高校各项事业的治理都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治理,切实提高高校治理法治化水平 。由此可见,依法治校与高校治理现代化在诸多方面存在共同性,依法治校既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高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二、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困境
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在制定与完善上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高校治理方面的改革也不断推进,突出地表现在:针对高校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高校内部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各项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不断完善。但是,在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下,高校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诸多法治困境。
(一)国家法治层面: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组织系统,与外在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传统“象牙塔”式的高校已不复存在,高校治理逐步从与社会隔离的“自治领地”转化为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高校治理中,来自政府与社会的介入和限制成为必然趋势,而这种介入和限制需要在依法治校、依章治理的框架下,通过系统共治以增进理解、促进合作。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突破性成效,初步形成了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架构,但是对于高等教育来说,立法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教育法制建设在国家整个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还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不仅在数量上需要增加,在质量上也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使教育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可诉性明显增强。目前,我国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尽管对高等教育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不能与时俱进地适应高等教育活动不断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教育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教育改革进行中遇到困难或挫折后对其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与高等教育改革的不相适应或者滞后性的事实,必定要求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制度层面:高校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规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强调,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必要条件。凝聚大学精神与治校理念的大学章程和具体规章制度,是实现高校内部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准则,是处理高校与社会、政府、市场等外部关系以及高校党委、行政、教学、管理等内部关系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绝大部分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经过不断地探索与完善,制定了较为系统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为高校依法自主k学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回答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提供了科学指南。但纵观这些内部“法”,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高校章程在高等教育法制体系的地位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只规定了制定依据,且在制定依据的表达上各执己见。由于章程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势必导致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错位或者越位现象,影响高校法治秩序的构建以及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章程的执行力度不够。大学章程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要依据,其制定的目的在于形成既“有章可循”又严格“依章治理”的法治局面,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指定的大学章程条款未能真正全面贯彻执行,势必影响高校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管理者层面:管理者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管理者既是“依法治校”方略的具体实施主体,又是大学规章制度的主要执行者,因此,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贯彻执行。影响高校治理环境的重要因素既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又包括管理者法治意识与法治观念水平。换言之,在大学章程的制定上,法律素养高的管理者与法律意识淡薄的管理者相比,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会更规范与科学。众所周知,在高校行政法制体系内,章程即校内“宪法”,大学校规制定应以学校章程为立法依据,是章程的具体化或细腻化。由于目前我国很多高校管理层法律思维或意识不强,混淆大学章程与校规的定义,因此很多高校存在校规与章程相违背的现象。再者,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根深蒂固,高校治理过程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然比较严重,很多高校“轻法治、重人治”的思想仍然存在,领导者在工作过程中,主要以领导的文件为主导,而不用法律来表达诉求或寻找解决问题的依据,丧失了法律的权威,这对高校依法治校势必产生消极影响,不仅阻碍了高校和谐校园的构建,而且制约了高校内部治理现代化的推进。
三、法治导向下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在大力推进高校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面临多重法治困境,制约了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运行。笔者结合目前我国高校的具体实际,以法治为导向,从高校外部治理环境、内部章程构建、校园文化营造等方面探究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一)以建立高校外部治理环境为基础,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人们的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整体增强,但自觉主动去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还有待加强,这势必对高校治理现代化产生或多或少的消极影响。我国高校的治理理念和治理体系与多元的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治理现代化和依法治校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整个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程度。因此,健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提升依法治教整体水平,为高校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必然增强高校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成效。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的建设发展是在政府的干预与推动下进行的,高校的办学未能脱离政府行政权力的介入,从而导致高校治理的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行政权力对高校的影响比较深远。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成教育法律体系,但不管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不能完全与国家法治的整体推进相适应以及不能紧跟教育改革步伐与发展需要。因此,制定、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以构建学校内部章程为核心,完善大学制度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把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在高校内部,章程即大学之“宪法”,是大学履行各项工作的最高行动纲领,是高校立规建制的基本依据。然而,当前我国很多高校仍然没有摆脱传统官本位的管理理念,在其影响下高校制定的章程蜕变成行政管理的工具,方便了管理者权力的运行,而忽视了师生利益群体的权利诉求。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理已成为时代的主题,高校章程的制定必须始终遵循法制统一,必须把充分反映广大师生员工的意愿与着力规范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利运行结合起来,凝练成广大师生员工共同认同的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高校章程的制定应始终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在制定过程中应广泛收集来自各方面利益群体的意见,确保师生的意见能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遵循章程在高校内部作为“宪法”的主体地位,既要确保章程成为建规立制的基本规范依据,又要发挥章程作为“宪法”的规范引领功能,完善高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高校内部办事、议事等各种运行机制,形成以高校章程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统一的内部治理制度体系。
(三)以营造校园法治文化为重点,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对高校来说,高校构建法治文化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培养师生知法、守法以及提升师生法治思维整体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治校的灵魂。营造浓郁法治文化氛围,首先必须从师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入手,加大培养力度,把法治精神的培养作为衡量师生整体素质提升的一个重要依据,作为师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让法治精神渗透到高校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内化于心,外化于高校师生的自觉行动,才能让法治成为师生共同自觉践行的生活准则。其次,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高校教师及其管理者应注重平时法律知识的积累,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习惯。同时高校教职工必须树立学生为中心的法治教育理念,在对学生法律知识传授中,不断创新授课方法,与时俱进,切实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升学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再次,不断优化校园法治环境。高校师生处在优良的校园法治环境熏陶中,对他们法治文化的培养必定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渗透作用。因此,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发挥校园官网、广播、宣传橱窗等媒介的作用,对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另一方面,高校必须充分利用法治课堂或法治宣传日等平台,对学生进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使法治文化氛围渗透到校园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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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上要解放思想
定位上解放思想,必须放眼全国、立足本土。巴中虽然地处偏远,远离大都市,但作为新兴中等城市,发展前景远大、建设任务繁重。纵观当代中国城市,在功利主义的规划和建筑哲学统治下,其表情都是同样难以掩饰的急切和粗糙:创造让位于复制,个性让位于共性,本土让位于泊来。城市本土特色日渐沦丧、个性韵味消逝殆尽。巴中不能重蹈覆辙。“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这就要求我们发展定位要科学、要志存高远。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我市的区位、基础和环境优势,要着力打好“红色、绿色、特色”牌,做足做活“生态、山水、旅游”的文章,形成“城在山中水抱城,水在城中城依山”的格局。
定位上解放思想,必须打破常规、兼容并包。思想有多远,就能走多远;思路有多宽,路就有多宽。巴中的城市建设必须有敢闯、敢试、敢冒风险的勇气,必须冲破思想的牢笼,必须给被束缚的“手脚”松绑,要做好顶着骂声、哭声、怨声、指责声来做事的思想准备。所以,巴中的城市建设,首先要在定位上解放思想,不能满足于小城市的安稳和倦怠,必须借鉴绵阳的精品、南充的气魄、成都的宜居。
定位上解放思想,必须做大优势、化转劣势。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加快发展的源头活水。这如同摘桃子,要跳起而不是躺下去摘;也如跨栏跑,越过柜架而不绊倒柜架。任何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优势与劣势,要站高望远,掌握城市建设的理论至高点,勇于同大都市比较优劣,不能满足于偏安一隅。面对优势,无疑要用好用足;对待劣势也不能悲观或听天由命,优势与劣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用得好,劣势也能转化成优势。因此,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巴中远离喧嚣、亲近自然的优势,又要克服交通不便、偏离中心的劣势,善于化劣势为优势,这样才能实现发展的“撑杆跳”、“跨栏跑”。
规划上要解放思想
规划上解放思想,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城市要发展,规划须先行。在规划的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务实和务虚的关系。要以更高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来总结巴中城建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审视我们城市建设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思考巴中城市发展的未来。城市规划是管长远、管全局的工作,必须要有超前性、战略性,要突破现有框架带给人思维的桎梏。城市规划的战略性当中最关键的是预见性。城市规划的预见性应是多少年?专家说,理想的年头应该是100年,那么具体到我们巴中这样的城市,至少应该考虑到50年的发展预期。
规划上解放思想,必须突出地域文化特色。“文化是一城之魂”。要把巴中塑造成富有鲜明特点的川东北历史文化名城,首先得“读懂”巴城,用历史的眼光去把握巴城的文化发展脉络。巴蜀之地自夏商朝建古巴国起,1900年多年的历史沉淀,孕育出汉末大将军严颜、唐章怀太子李贤、北宋天文学家张思训、清代翰林学士李仲峨、“世界十大革命性伟人”晏阳初等历史文化名人。涌现出吴瑞林、、何正文等27位共和国第一代将军,留下了光彩照人的文化和精神。如此厚重的文化和悠久的历史,要求我们在城市规划上必须准确解读“巴城文化”,用城市去科学诠释“地域特色”。
规划上解放思想,必须具备生态意识。当今世界中有许多园林般的美丽国家和城市,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德、法两国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有严格保护植被、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柏林市中心仍保留着长达6公里的森林绿化带,成为该市的一大特色景观;斯图加特市因在市区保留丘陵葡萄种植园而引以为豪。这些园林般的城市不仅美丽如画,给人们居住生活营造了和谐的氛围,也给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巴城来讲,注重生态意识,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巴河流域生态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环境的整体保护,科学安排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布局,努力建设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
管理上要解放思想
管理上解放思想,必须有章可循。在探讨现代世界城市发展趋势时,专家们多次强调了城市管理要注重法治化。法国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在城市规划中实行法治化管理,规定巴黎的城市建筑不得高于艾菲尔铁塔,并为城市建设定下了中轴线。专家们认为,实行了法治化管理就会有效避免现代城市发展走进误区,从而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城市管理法治化势在必行。巴城是一个新兴城市,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城市管理任重道远。我们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以法律形式规定相关法规的执行机构权限,从源头上杜绝职能重叠、权限架构混乱的现象。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制定和出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意见,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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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依法治校 保障 学生 合法权益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伴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深入人心,公民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适应新的要求。高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落实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要求,树立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将依法治校落实于学生管理工作之中,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行为,建立法治校园氛围,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良好育人环境,切实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一、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高校要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和发展特色,制定和完善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社团管理、奖励与处分、校园秩序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各个方面。通过建立健全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大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如学生选修课程、参加社团活动、开展科研实验、申请奖学金、请假、休学、入伍保留学籍等,为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明确行为准则,使学生的学习、生活、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增强学校法治意识,明确高校作为办学主体的权益、职责和义务,促进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二、科学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充分保障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科学制定学生教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并严格执行。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如教学管理规程、教师调(停、代)课管理规定、考场管理规定、实验守则、实习管理规定等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使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等各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充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向学生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资源。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态度、学业成绩等给予客观公正评价,对完成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经考核合格达到培养目标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授予学位。同时应合理采纳学生对学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提出的良好建议。
三、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置学生意外伤害
为保障学生人身安全,要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在教学设施、教学活动、治安环境、生活条件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安全服务和保障。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设专人进行管理。按照“安全保护、防范事故”的要求制定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集体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实验教学及大型文体活动,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向学生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监控膳食质量,防止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经常性治理,维护学校良好的周边环境和治安秩序。开展形式多样的学生安全、自救及自护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提高学校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处理程序,若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做到迅速、有效、依法妥善处置。
四、认真处理学生违纪,规范建立学生申诉制度
制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详细规定对学生的处分种类等内容。在对学生的处理中,要做到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作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为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合法、客观、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职权,要认真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学生本人有权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时,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学生所在院(系)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意见,并作详细、客观、真实的记录。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若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按照规定确定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通过校园橱窗、校园网、招生简章等多种平台,将教育收费事项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教育收费的透明化。自觉依法规范对学生的教育收费行为,禁止违规私设收费项目和乱收费的行为发生。认真受理学生关于教育收费的咨询,及时答复和处理,不推诿,不拖拉,不掩饰。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作为学校的重点工作长抓不懈,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从制度层面和源头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学生评优奖励制度,营建良好学风和校风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创建校园优良的学风校风,应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学生奖励条例,对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文化艺术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设立校级奖学金、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科研创新奖、精神文明奖、文明寝室等个人和集体奖项,对获得奖励的学生颁发奖励金或获奖证书,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在学生评优工作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坚持公示制度。成立校、院系、年级三级学生奖励考评工作小组,对学生学业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使在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得到相应的肯定和表彰,使学生评优奖励起到“表彰优秀,树立榜样,带动全面”的积极作用。
七、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为全面开展资助工作提供有效依据。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类地方助学金、校级助学金等资助项目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中坚持评定政策公开,评定程序清楚,评定结果透明,使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清楚各项资助的评定政策、条件、程序和结果。加强资助金的专项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标准,及时、足额将资助金发放到学生手中。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学习和生活压力。建立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制度,让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都能顺利迈入大学的校门。
八、贯彻“阳光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考生权益
贯彻国家教育部“阳光招生”、“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坚持“依法治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录取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招生工作“六公开”和“六不准”要求。制定学校招生简章和录取章程,并及时向社会,在招生简章和章程中必须详细阐明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录取原则、报考注意事项、学历证书颁发及学位授予等内容。开通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专线,建立招生咨询校内接待室,及时接待和解答考生及家长关于招生问题的咨询。录取工作中,通过校园招生专网和专门媒体,及时向社会、传递招生录取信息,使学校招生录取信息更加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考生录取状态查询网络平台,使考生能及时了解自己的录取状态。通过建立一系列具体制度,切实落实“阳光招生”的要求,维护考生权益,并树立高校招生和办学的良好形象。
高校是法治化建设的前沿阵地,也应该是法治化建设的先行者。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评价高校管理工作的标准,看其是否实现对学生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高校必须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显明.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J].中国大学教育,2005,(8):12.
[2]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
[3]邵国平.论大学生权益与法律保障[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1):51-52.
[关键词]对口支援 法治化 西部高校 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郑刚(1976- ),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史。(湖北 武汉 430079)吴小伟(1981- ),男,江苏无锡人,喀什师范学院教育系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课程与教学论。(新疆 喀什 844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南疆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教育对口支援南疆模式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JEDU070112B02)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013-03
我国高等教育对口支援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至21世纪初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在经过试点启动、持续发展、深入推进三个阶段后,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政策模式已形成了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前不久颁布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中再次强调:“充分发挥东部高校的支持带动作用,继续实施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但是,在实践中该项政策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最明显的就是法治化进程滞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在西部大开发第三个五年规划和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第二个十年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如何完善高校对口支援的顶层设计、突破发展瓶颈、推进法治化进程,将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法治化问题的提出
对口支援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政治动员、行政指令、任务分配的方式启动、实施。在短期内这种运行模式有助于快速集中多种资源,调动多方力量开展工作。随着对口支援的深入推进,这种运行模式明显缺乏制度保障,其弊端也逐步体现出来。
第一,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机制是统筹协调高校对口支援各项工作的枢纽。在制度层面,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没有形成科学、系统、专业的管理体系;管理理念不能与时俱进;管理法规有待完善和细化;对人才、资金、信息资源往往“大而一统”,没有虑及各方的特色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在实施层面,对口支援的运作模式主要通过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来达成预期目标。这种方式使市场竞争机制弱化、管理职能单一,限制了人、财、物、信息等综合效益的发挥,甚至闲置、浪费了有限的教育资源。
第二,激励措施不明显。“激励机制弱化已成为制约教育对口支援稳健持久发展的瓶颈。”①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依靠政治动员的强大功效,以单边支援的形式得以顺利运行。在短期内这种运行模式的确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是,随着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走向制度化、常规化,特别是援助重心的下移,仅依靠行政指令、政治动员已难以调动更多的力量持久地参与其中。“缺乏经济上的激励保障成为对口支援制度安排最大的制约。”②目前,对口支援的成本几乎全部由支援高校承担,他们必须从固定办学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该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可以说,利益失衡将导致支援方失去推动该项工作的持久动力。
第三,评估体系不到位。对口支援政策模式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应急机制。为了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成绩,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有些援助项目在实施前期,缺乏科学论证和合理规划,制定的标准过高,与受援高校的发展实际脱节;有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开放程序不规范,中途便夭折;有些项目在实施后效益不明显;有些项目甚至就是重复建设。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束手无策。究其原因,在于至今我们还没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体系与监督机制。“在确定项目时,对援助的内容评估很不完整;在项目实施中,监督的广度、深度不够,后期跟踪管理力度不够;在项目完成后,又缺乏绩效监督的内容。”③
可知,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推进法治化进程。首先,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行政干预、经济杠杆及观念习俗等多种手段,而法治化为这些手段的综合运用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它约束和规范了支援、受援方的行为关系,使得对口支援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建立起以法治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确保其具有合法性、权威性的同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形成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制度建设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格局。一方面,在对口支援工作中,依法办事,按章实施,形成规范的法治秩序,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随着对口支援工作的开展,相关的管理理念、运行模式和实施方式都会随之发生变化,这要求我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总之,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必须走上法治化轨道,使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构建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
由于对口支援是以行政指令的形式加以推动的,政治任务成为摆在各方利益群体的首要位置。而政治任务时效性差的特性,决定了各方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时难免出现应付、短视的现象,这样导致对口支援法治化进程滞后,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存在诸多不足。
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是教育对口支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立法现状的考察必然涉及到教育对口支援法律体系的追溯。目前,我国教育对口支援法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构成,形成了以国家层面的法律为主导,有关行政部门颁行的法规为辅助,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为补充的格局。最早的相关立法是1984年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规指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该法规首次提及“对口支援”政策,并将教育纳入其中。随后,《高等教育法》也指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该法案虽然论及高校间协作事宜,但是没有涉及对口支援的条款。2000年《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明确指出:“加强东、中部地区高校对西部地区高校的对口支援,帮助西部地区高校发展所需学科专业、培训师资、建设实验室,具备条件的合作办分校,提高西部地区高校人才培养水平。”④在这里增加了对高校对口支援进行专门阐述的条款。
综而观之,有关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立法现状呈现如下特点:第一,专项立法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进行专项立法,相关的法条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第二,相关法规条款不成体系,没有协调性。“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分管和实施分别属于不同的部门,相互之间缺乏紧密联系,协调性差,甚至各个政府部门出台的法律制度之间还存在互相冲突矛盾的问题,不但影响政策法规运行的效率,也容易造成扶持力量分散,影响整体效果。”⑤第三,政策法规笼统宽泛。相关条款太抽象概括,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又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予以解释和补充,使得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易理解把握,难以执行。
由于没有高校对口支援的专项立法,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条款笼统宽泛,操作性不强;地方性政策法规,多以行政性指导文件为主,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就造成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执行起来,处于“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和“执法不严”的尴尬境况。例如,相关法规对支援、受援高校各自的权责,都没有用客观的衡量标准进行具体规范,使得双方合作的成败往往取决于两者间的关系和亲密度。在实践中,政策朝令夕改、合作中途夭折,决策以权代法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些不严肃的举措严重地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可以说,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政策的顺利实施有赖于尽快步入法治化的轨道,通过立法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从而树立公信力,进一步促进对口支援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法制层面
1.推动专项立法,明确其具有公法和私法相交融的属性,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政治动员方式启动的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往往被视为政治考核的一个指标,带有临时性、应急性特点。这种政策推行方式在实施之初可以快速集中各方力量攻坚克难,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成效。但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其健康运行的保障还在于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进而建立长效机制。纵观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关于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的专项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针对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的特殊性,必须尽快制定专项法律,协调不同地区、不同层面的对口支援工作,为高校双方的合作提供保障。
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的法律体系具有公法和私法耦合的属性。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授权和委托是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运作的主要行政关系,对这类关系的调配主要通过集中的方法,重点关注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则的运用。从这种属性上看,相关立法必须对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的适用条件、启动方式、实施程序、评估标准和运行过程中行政权的分配及制约等作出强制性规定,才能确保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威性。相对于公法,私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法律制度应具有私法的性质,也就是说,支援、受援高校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双方的意志决定缔结合作关系,为己方设定权利或对他方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从这种属性上看,相关立法对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中各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如各方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履行的义务等,采用授权性文件进行规范即可,以确保支授高校合作的自主性。
在明确对口支援立法的属性后,应进一步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体现公法的强制性和私法的自主性,做到权责分明。支援高校的权利主要有享受国家和地方对援助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及时了解受援高校的教育教学状况与实际需求,要求受援高校提供各种必要条件及协助;支援高校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当地法律与政策,结合受援高校实际及自身能力所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援助计划并严格执行,对受援高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受援高校的权利主要包括与援助高校共同制定援助规划,参与援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等;受援高校的义务主要包括积极配合与协助援助方,为援助工作优化环境、搭建平台等。总之,高校对口支援法律法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支援方与受援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政策引导和行为约束。
2.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构建和谐的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多层次的高校对口支援相关立法,包括国家层面的行政法令,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单行条例等,建立起一套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在修订《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时,应增加“对口支援”相关条例,并出台相关实施条例或细则对抽象条款做进一步的解释、补充,增加其具体指向性。其次,应加强相关规章、政策的协调性。诸如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民族教育司、学位办以及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所指定的政策、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以避免“政出多门、矛盾迭出”的尴尬境况。同时,应加强国家层面的法律与地方法律法规间的协调性,在确保国家法律权威下,兼顾地方法规,相互调适,统一实施,“避免一次会议一个措施,从而导致会议文件与法律法规冲突甚至代替法律法规的人治现象”⑥。
(二)实施层面
1.将高校对口支援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具有指导性、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肩负着发展西部高等教育、提高西部高校办学质量、加快培养各类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常抓不懈。为确保该项工作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当前迫切需要将“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中来,统筹与经济发展、资金技术合作、社会民生建设的关系,使其制度化、常规化。
2.形成行政指令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以行政指令为特色、自上而下的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模式将长期存在,这是因为:第一,对口支援是以中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为基础,与中国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相一致,体现着制度的优越性;第二,对口支援关系着区域教育协调发展,只有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下,才能统筹兼顾,实现国家战略布局;第三,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公共财政投入,对口支援所需要的资源必须通过政府统一配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明显,利益主体开始多元化,这对对口支援提出了新要求。在对口支援政策上,特别是资源配置方式,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指令的长处,又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将行政指令与社会参与、市场竞争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政府必须转变角色,重新定位职能,从大包大揽的直接管理到通过制定政策实现间接调控,“由单一的行政指令向通过立法、拨款、信息服务、科学指导等多元的行政方式转变”⑦。在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工作中,中央政府应充分发挥法律和配套政策制定、指导评价、服务监督、统筹协调的职能,切实保障支援、受援高校对口合作的权利,使双方在共建共享过程中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地方政府应致力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的构建,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鼓励双方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同时地方政府应为高校与当地企业、科研院所的通力合作搭建平台,强化高校的社会服务意识,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另外,应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改变目前以计划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相对稳定、缺乏活力的支援体系。例如,“对受援方的硬件建设、设备采购、教师培训、人才培养等可实行招标制,从而创造支援学校间、受授学校间、支授学校内部间相互竞争的局面,使受援方得到最重要、最适当的教育援助,也使支援方的教育资源能发挥更大的效益。”⑧
3.完善行政指导和奖励制度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口支援作为一种补充性制度安排,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引导和激励。行政引导可以减少盲目性,完成既定目标。在对口支援由一种补充性制度走向制度化过程中,需要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将行政指导和奖励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纵观高校对口支援的历程,行政指导和奖励制度二者相互脱节,注重行政引导而忽视奖励制度的跟进,支援方疲于应付政府的行政性指令,而其内生性动力机制得不到激发,使得支援工作往往后程乏力。从这个角度上看,当前对支援高校的激励机制急需建立和完善,无论在项目审批、经费划拨还是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都给予支援高校相应的政策倾斜,以调动支援高校的积极性,充分激发主动性和创造性。随着对口支援工作重心逐渐下移至院系层面,支援高校应采取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对参与对口支援工作的个人通过重点培养、优先提拔等激励政策予以鼓励。
4.建立评估机制与问责制度。在援助项目实施前期,为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脱离受援高校实际的盲目建设,要对援助项目进行规划、论证,要优先选择受援方最需要、收效最大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对实物量的投入标准,还是对项目的运行程序,都应实行动态的监督机制。在评估方式上,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让社会相关方面的人员参与到评估中来,对援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反馈,以便及时矫正。完善对口支援工作评价考核机制,构建评估指标体系,考察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建设项目投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责任制度,对于经费使用效益高、收益大的支援项目予以追加投资,对于经费使用效益低、收益小的支援项目予以减少投入,对于浪费投入的项目则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⑨。
东西部高校对口支援法治化是一个长期过程,是一个由政府引导、监督协调,支援方、受援方通力合作的过程;也是政府、支援方、受援方在法律规范的作用下协调互动、相互促进,从而达成各方权利有效实现和义务自觉履行的相互平衡的过程。法治既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也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高校对口支援必须加快法治化的进程,才能减少政策制定的盲目性、执行政策的随意性,使得这项功在千秋的伟业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协调健康发展。
[注释]
①郑刚.建立教育对口支援长效机制的政策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2012(7):19,19.
②仇喜雪.激励理论与对口支援西部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4):79.
④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Z].2000-10-26.
⑤⑥杨道波.地区间对口支援和协作的法律制度问题与完善[J].理论探索,2005(6):15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