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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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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1-0044-05

金融监管理论来源于人们化解金融危机、保持金融稳定的实践需要,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是受金融监管理论的指导,但滞后于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金融海啸迅速席卷全球,最终酿成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全球经济出现严重下滑。笔者认为,金融监管不力是造成这场危机的重要原因,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才能有效预防类似危机再次发生。美国、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危机爆发后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推动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笔者通过对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分析,总结出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作用。

一、金融危机下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金融监管结构暴露出的问题

1.美国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美国采取的监管模式是双线多头型的。“双线”是指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即联邦政府机构管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州政府管理在州注册的商业银行;“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种监管模式暴露出众多问题。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监管空白和重叠,导致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出现,导致监管成本过高。[1]

双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使得金融危机在蔓延的过程中,没有金融机构对此负责。目前,没有一个机构能够有足够的权利来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此外,法律对债务担保凭证(CDO)、信用违约掉期(CDS)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监管空白。在实际金融监管中,很多金融集团同时受几家监管机构监管,造成了监管重叠,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种种现象表明现有的监管框架已不能适应金融体系的发展趋势。

2.过度依赖金融机构自律,忽视外部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逐步形成的,自1929年金融大萧条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金融创新、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随着金融自由化思想的不断深入,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过于强调金融机构自律的管理理念,认为外部监管会影响甚至阻碍市场的的发展和创新,从而过度放松了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力度。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了题为《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Foundation)[2]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这是美国自大萧条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这份改革计划分五部分详细阐述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旦通过必要的立法程序付诸实施,必将对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内容。[3]

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白皮书指出,所有可能给金融系统带来严重风险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改革内容包括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以监督和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美联储权力,其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还包括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设立更严格的资本金和其他标准,大型、关联性强的企业将被设置更高标准。成立一家全国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款机构、外资银行的联邦分支机构及分理处实施审慎监管。由美联储接替证券交易委员会行使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并要求所有管理资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资本机构都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2.对金融市场的实施全面监管。白皮书建议发起人应承担证券化所产生的部分信用风险,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强化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包括增加市场透明度,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全面监管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

3.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白皮书指出,为了重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需对消费者金融服务和投资市场进行严格、协调地监管。因此白皮书建议建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证券交易委员会应拥有更大的权力。比如,要求提供投资建议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承担相应的尽职责任,调整对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的监管规则,以增加投资者保护的公平性。

4.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的政策工具。建立一种新的破产清算体制,以陷入破产困境的银行持股公司无序破产。新的清算体制是对现行清算体制的补充和完善。此外,改革计划建议修改美联储的紧急贷款权限。

5.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白皮书建议,改革企业资本框架,强化对国际金融市场监管,对跨国企业加强合作监管,提高国际危机应对能力。

二、金融危机下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英国的金融监管是在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下实施自律性的金融监管,此综合监管模式会导致监管过于集中,不利于机构间的协调。而自律性的监管模式由于没有统一专门的法规,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这种非规范化的监管模式也会由于监管者的主观因素造成监管标准不一致或者监管的不能持续,从而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稳定运行。其在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有以下两方面。

1.监管力度不够。对于那些业务影响大、经营模式特殊的非常规金融机构,没有配置足够的监管资源去监督管理,尤其是对那些具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缺乏充足的监管资源,且没有进行持续的监管行动。[4]金融安全局等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那些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的监管在内容上不全面、时间上不持续,导致这些机构在很长时间内都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造成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英国金融监管局的失职也是造成危机进一步深入的重要原因。

2.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在英国,金融管理局、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是维持金融稳定的三个权力机构,然而这三个机构对于维持公共金融安全体系的框架还没有完善,每个部门在维持金融稳定方面的具体职责和作用都没有详细而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方不能充分紧密的合作,从而出现相会推诿、意见不统一的情况,降低了监管的效率,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的问题也就同时暴露出来。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金融服务局主席特纳在2009年3月19日发表题名为《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5]的报告,这份报告在剖析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成因之后,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中承诺改革金融业监管,为银行及对冲基金监管制定新规则,并讨论流动性、资本准则、补偿问题、会计要求及当局的风险监控事宜。

报告中提到希望能够实现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五大目标:一是全球银行系统具备更强的资本能力,能够从流动性危机中快速恢复;二是金融监管体系以及这一体系下的部分要素,须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能力;三是改革多边金融服务的监管、风险控制以及相关协议安排,使其不仅有效反映发起者的利益,同时也有效体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四是控制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有形风险,将因企业的不当操作造成的风险控制在可能的范围内;五是警惕来自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在一国和国际层面上,分别采取有效措施转移风险。对于如何实现金融监管目标,报告中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首先,保证各国的独立监管和群组监管都能充分考虑到各种市场关系,包括金融、信誉、政府关系或者与其他非监管范围内组织的关系等。其次,对于一些暂未被监管的机构或活动危及金融稳定和消费者安全的,政府应保留将上述机构或活动纳入监管范围的权力,或者要求其接受相关监管规则等。

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首先由金融服务局跟踪调查事前认定的过于庞大的企业,逐个案例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这些企业实施额外的更严格的监管标准,尤其是一些关乎系统性稳定的巨型公司。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局启动对一些系统性稳定重要的银行的评估,以确定是否要对它们允许参与的金融活动实施严格限制,尤其要确定是否应禁止它们参与更高风险的金融活动。

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首先,可以要求这些大型集团在某些造成风险的金融、管理或者运营方面进行改善,而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要增强监管层和大型企业集团之间的互动和了解,监管者应充分掌握这些大型企业的信息,确保能在最恰当的层面上控制某一个公司的风险,而无碍整个集团的运行。

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

5.国际分支和准入。危机过程中,全球企业集团和其他国际分支的救助在英国遇到了特殊困难。当前欧洲针对单一市场零售银行的监管存在不足,英国金融监管局认为,需要加紧对银行分支机构进入权限的验证,至少对其开设零售银行分支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特纳报告》提出的是一个符合商业周期的中期蓝图,这要求新的监管框架能够支撑全球银行系统良好、可持续、具备竞争力的运行,能够为经济和消费者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研究

在危机影响还在持续的过程中,美国和英国分别提出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两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大体方向趋同,但由于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在危机中受到的冲击各不相同,困而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内容也有差异。同时改革方案的提出也会遭到改革中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的反对,改革的推行也会遇到众多阻力。本文对两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进行了如下比较研究。

(一)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趋同

1.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监管理念方面,部分发达国家过分相信市场,认为“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从而导致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忽视了在资本逐利动机下隐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次贷危机的蔓延与恶化凸显出局部性风险监管的巨大缺陷,仅仅依靠市场本身力量,容易导致资产泡沫或者引发金融危机,给全球金融和经济造成了巨大破坏。再加上近年来兴起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特殊目的实体等类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存在多重问题以及资本流动的跨市场投机,与传统金融机构盘根错节,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而一些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大规模拓展非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规避监管,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另一来源。[6]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必须从监管局部性风险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转变,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做到金融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留下金融监管空白,这要求监管机构能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负责、能够有效监测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2.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西方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通常将金融系统划分为两大领域。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是经济核心的机构,有必要加以监管和保护,该领域包括大型银行和许多零售型机构。另一个领域是那些被认为非“核心”的机构,可以允许以一种更为宽松自由的方式经营,该领域包括经纪商、对冲基金和结构性投资工具等影子银行实体,但如今非银行机构不再处于边缘的非核心地位。截止2007年夏季,美国最大的6家商业银行的资产为6万亿美元,而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却拥有4万亿美元的资产。[7]由于近年来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飞速发展,在这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美国和英国都提出要对包括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和风投基金在内的私人杠杆投资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进行监管,使金融监管范围扩大,内容更加全面。

3.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开始跨国经营,全球金融体系出现了资本高度流动和套利趋向的特点,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协作,根据各国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发展状况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共同的监管框架和共同的风险处置方法,通过国际合作防范一国出现的金融问题或者危机扩散到其他的国家。美国的白皮书已经把提升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定为改革的核心目标,英国的改革方案也强调了国际合作在监管中的重要性。

(二)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具体内容的差异

1.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这次金融危机让我们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大型的国际性金融服务公司,即指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雷曼兄弟的事件表明,让此类大型的国际金融机构进入普通的破产程序是不可行的,必将带来全球金融市场的负面效应。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报告都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和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但由于两国监管体制的不同,还是将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责赋予了不同管理机构。

美国首先提出要加强对大型的、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的联合监管。此外还提出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关键性的支付结算体系,以改变过去美国金融体系多头监管造成重大监管死角的状况。

英国的金融管理局分析了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包括更高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标准等。此外这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跨国企业,提高对企业集团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一环是保证在集团层面上采取恰当的行动,这就要求监管层超越集团内部的某一个企业来实施权力,但其并没有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部门,而是继续由金融服务局实施统一金融监管,特别是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2.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所有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的保护是最重要的问题,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提出了相关的建议。白皮书中提到了要建立一个全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保护美国消费者免受信用卡公司、银行和按揭市场不法行为的侵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信贷、储蓄、支付和其他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实施保护,并对上述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进行监管。而英国的改革方案中更倾向于要求银行将投资产品简单透明化以保护储户利益,简化争端解决程序以更好地解决投资者投诉问题,成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群体进行维权等。

(三)美、英金融监管改革的阻力的比较研究

1.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遇到共同的阻力。一方面,首先在加强国际间协作,建立国际监管体系过程中,遇到在执行机构、法律和政治势力等方面的阻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对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协作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由哪个监管机构担此重任没有定论。其次是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监管的法律标准,各个国家很难达成一致的法律标准。最后是政治势力的阻力,金融监管的背后是国家势力的博弈,美国、欧盟和新兴国家有各自的利益取向,因此冲突不可避免。[8]另一方面,在扩大和深化监管方面存在阻力。监管改革的实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的冲击会非常大,因为在低迷的市场环境下,对冲基金行业已经面临的明显收益下降、赎回压力巨大的困境,更加严格的监管将带来新的恐慌。对于美国衍生品的改革方案要求所有标准化衍生品都必须通过受监管的中央交易对手进行结算,这样用大量衍生品合约来对冲利率、汇率和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的公司可能面临更高成本。

2.美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美国要建立一个独立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和拥挤的立法议程意味着其成立还有很大的难度。对于成立这样一个全能的监管机构,中小企业者认为这可能暗示政府会提供破产保护而令超大型企业制度化,令较中小型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并让纳税人来承担救助成本。[9]大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反对政府提高资本充足率和实施谨慎要求的提议,并且会试图削弱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权力。

3.英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遇到的阻力。对于英国提出的修正后全球资本体系应具备平滑经济周期的机制,应在巴塞尔资本协定的基础上改善。在理论上新机制应该要求银行在经济回升时期形成缓冲,在衰退时期平缓颓势。但在经济不景气时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虽然有助于稳定经济提高资金实力,但信贷风险加大,限制了贷款的增长,进一步抑制了经济的恢复。

四、美、英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各金融市场之间、国内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风险联动越来越紧密,金融交易越来越复杂,各种风险因素相互交织,再加上在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下我国的金融业也受到一定的冲击,这就要求我国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和改革,而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

(一)积极借鉴功能型监管模式

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形式实现混业经营的新形势需要,减少监管空白区,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和效率,应该明确各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并且在现有机构性监管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功能性监管理念。在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功能性监管从基本金融功能出发判断业务性质、划分监管归属的做法,能够较全面地涵盖各种金融业务种类,监管归属也更易明确,可以避免多重监管带来的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区问题。功能性监管对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采取一致的监管标准,也利于实现公平竞争。与机构性监管相比,功能性监管还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不断发展的形势。[10]

(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处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经济体会面临不同的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金融市场不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金融体系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也将面临同发达经济体一样的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解决监管可能存在的任何漏洞或空白点。监管者在实施严格风险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关注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整体实际杠杆率和风险偏好的变化。同时,加强对众多同质同类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提示,以帮助它们能够及时地发现可能伤及其商业模式的系统性风险。[11]

(三)强化对跨市场、跨境风险的监管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跨市场、跨境交易越来越频繁,而对交易中复杂的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给当前各国监管者提出了巨大挑战。金融监管机构必须要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数量和质量。[11]这是进行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的基础条件,也是我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的目标。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随着我国金融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仅要求我国将金融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还要求我国的监管机构与国际组织、外国监管当局进行合作。在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方面,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金融业运作的透明度。并依据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资产的分类等制定标准,使其与国际共同遵守的标准接轨。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

参考文献:

[1]胡滨.完善金融监管与立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J].中国金融,2009(8).

[2]United Stat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A New Foundation[R].17 July 2009.

[3]美国财政部: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建议概览)[EB/OL].省略/mon.web/docview.aspx?docId=1977443&leafId=3009&chnId=1003&version=Integrated&viewMode=content.

[4]徐宝林,郭建伟.北岩银行危机暴露英国金融监管漏洞[J].当代金融家,2008(10).

[5]Lord Turner.The Turner Review:A Regulatory Response to the Global Banking Crisis[R].FSA.March 2009.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对改革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几点认识[EB/OL].pbc.省略/detail.asp?col=100&id=3144.

[7]Gilian Tett.Bank Policymakers Struggle to Increase Oversight Without Stifling Innovation[J].Financial Times.24 Feb 2009.

[8]全球金融监管合作面临的三大挑战[EB/OL].news.省略/fortune/2009-03/30/content_11098727.htm.

[9]崔晓伟.美国酝酿金融监管风暴[N].上海金融报.2009-05-19.

第2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原因众多,如经济周期决定了经济有与低谷;经济缺乏新的增长点导致美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过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为房地产泡沫破灭埋下伏笔等等,但究其根本原因确是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尤其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未能发挥它在人们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过程中应有的作用———维护金融系统安全,防止由个体理性导致的非理性。而美国正是此次金融危机的源头与重灾区,由此笔者将分析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之用。

1.美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由来

美国是世界上金融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监管体系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已经确立。1933年,美国大改自由主义时期放任的作风,对金融业实行全面而严厉的监管其标专通过了银行法。在证券业领域,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8年出台了曼罗尼法、1964年和1965年证券法修正案、196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部交易制裁法、1986年政府证券法、1988年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实施法等等。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监管。如果说经历了二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是以安全为其监管的首要价值目标,那么七八十年代起其监管的价值目标转向了效率优先。主要表现如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IDMCA)和1982年高恩•圣杰曼法(吸收存款机构法)。IDMCA的目的在于帮助陷入困境的抵押贷款机构,通过在这些方面给与更多的自由,使他们能够更有效的同商业银行竞争。

2.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FRB)、财政部(OCC)、储蓄管理局(OTS)、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近10个机构。上述监管体制曾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然而,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

美国监管体系机构太多,权限互有重叠。而另一方面,监管盲点也不鲜见,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底该由美联储、储蓄管理局,还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管,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管。其次,由于各种监管规则制定得越来越细,在确保监管准确性的同时牺牲了监管的效率,对市场变化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未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成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

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立法之启示

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能幸免于这场灾难与中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有关,但金融全球化已经势不可挡,在全球金融市场趋同的今天,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趋同化也将不可避免。中国如何从此次金融危机与美国的监管法律制度中取其精华、吸取教训,并进行监管制度的自我创新新将成为一大难题。对此,笔者有愚见如下:

(一)加强我国监管组织与其它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应对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全球化

金融监管权是国家重要表现之一,明确自身监管权的同时要针对金融全球化主动参与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可以多边或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形式建立金融机构母国、东道国协调监管机制。一方面我国要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从事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与监管组织也要积极配外国监管机构对我国的金融组织在外国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全球化。如在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上,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破产示范法》、《欧盟破产程序规则》、美国破产滥用预防及危机方面建立起既符合国际合作,又符合“属地原则”的法律规范,做到未雨绸缪、法律法规透明,增加国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二)金融监管理念应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忽视了安全的效率是不可长久的效率,甚至摧毁效率本身。监管模式也应由过去不同机构不同监管组织转为以业务分类为标准进行监管,进而统一相同业务的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的真空和盲区。金融监管应更贴近市场第一线,从细小问题抓起,防止小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让监管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法规的级别应进一步提高,以法律为主,法规为辅,部门规章尽可能减少的方式,先在制度层面上统一。针对内容冲突的法律明确何者被废除,以防止无法可依的现象发生。改变以事立法的现象,应急措施一旦结束就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法律,不能以效率来换取监管法律之间的混乱。弥补立法空白,银行法体系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该法域我国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法律适用问题上实行的还是一套分流的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金融机构重组与破产法》,对我们以往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科学,应该进行评估。

(四)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扩充监管内容和范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相对西方发达国家比较先进的监管方式而言,我国金融监管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使用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合规性监管和标准化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不利于发挥市场的活力,也容易滋生腐败;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监管,经常会遇到想要“亡羊补牢”却发现为时已晚;标准化方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通过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时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但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对当今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能力。

结语

第3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次级抵押贷款;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4-0047-03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关系

“金融创新一金融风险一金融监管一金融再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金融创新会打破金融环境原来的均衡状态,产生新的风险,使原有的监管措施失效。如果金融创新的信息披露充分、风险管理有效、监管到位,金融创新仍然是规避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否则金融创新就可能带来金融脆弱性、危机传染性和系统性风险。因此金融管理当局应及时调整监管对策,对金融业实行新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就这样相互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金融改革的深化。

二、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美国金融监管的问题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深刻的宏观经济背景,但在次贷危机的升级和扩散过程中,金融创新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围绕金融创新过程,形成了一个由各类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利益关系复杂、环节过长的链条,但风险监管却未能很好地与之进行匹配。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多元性对于复杂的结构性产品,要做充分的风险揭示,而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管态度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水平。对次级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认识不够,控制不当,监管不严,对此次危机的爆发及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发生过程中。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则是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对房贷机构发放次级贷款。没有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不可否认,次贷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借贷者自身的疏忽或不负责任的消费冲动导致的,但金融机构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放低借贷标准,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吸引一些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不那么好的客户,次级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也伴随着其易获得性而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顾极力推销这些产品,而有意忽视向借款人说明风险和确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些不审慎的行为埋下了风险隐患,导致了危机的形成,并加剧了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几乎什么措施也没有采取。早在2000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 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前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之后也多次提醒美国监管当局次贷中存在的潜在危机。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有得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当局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

2 对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基本没有监管,对证券化项目的发行注册流于形式

现在人们都在责备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行为,因为它们没有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但为什么信用评级机构的这种做法能够畅行无阻?以次贷作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在向美国证监会注册时,监管人员为什么不提醒、不揭示风险?这些问题仅用监管失职是不能解释清楚的,它背后存在着监管体制的缺陷。因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活动。实际上是不监管的,现行监管制度并没有规定由谁去监管,怎样进行监管。证券发行有注册制度,但监管部门审什么,未尽职应负什么责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3 与商业银行相比。投资银行以往所受的监管较少,投资银行活动基本没有监管

在次贷危机形成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是它们把次级房贷做成证券化产品并向投资者推销,投资银行是知道这些次级贷款的风险的,他们应该向投资者说清楚,特别是经过多梯次证券化搞出来的CDo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了解其基础资产的信用状况。投资银行更有责任说明情况。但是,投资银行并未这么做,而是以卖出产品为最高目标。对此,证监会是有责任的。但是,证监会也觉得冤,因为房贷机构并非它所管,基础资产不好,衍生出来的产品怎么能好呢?同时,在公司层面,投资银行也未能很好地解决激励与约束问题。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在上市之前都是合伙制企业,只做中介业务,是金融服务提供商,帮助买卖证券、收佣金、IPO、发行债券等,后来从中介服务商变成直接投资者,杠杆率高达30-40倍,慢慢变成金融投资家了。它们上市后,合伙制时候的薪酬制度保留了下来,但公司治理却没有跟上。导致管理层的冒进式创新。

4 在次贷危机发生的初期,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协调步伐。共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失去了最有利的危机处置时机。

次贷危机是2007年7月份爆发的,但是,早在年初就已经有了明显的迹象。当时美联储、证监会都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当然不是因为这两家监管机构对此事一无所知。而是因为双方在这个问题上应当承担什么职责并不清楚。从引起次贷危机的直接当事者来说,有房贷机构、投资银行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这些机构分别由多个监管部门监管。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因为证监会并不清楚房贷资产的风险,继续允许次贷支持证券上市,给市场一种产品安全的信号。当危机开始出现,一些对冲基金面临破产时,因为联储不承担对这类机构的救助责任,对冲基金无力应对而破产,进而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尽管后来联储采取了果断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金融动荡,但已经错失有利时机。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滞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

(一)多头监管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采取的是“双重多头”金融监管体制。“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近10个机构。这样的格局虽然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享有金融创新所必备的民主与自由,使每一个监管者形成专业化的比较优势,但是多头监管导致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次贷证券化过程中有众多的不同类型的机构

参与,需要各监管机构高度协调配合。监管机构过于庞杂就会出现协调和配合问题,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例如,次贷证券化过程中的CDo和CDs这类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以至于没有谁去管。监管部门的多头和监管标准的不统一,不仅牺牲了监管效率,也使美国错失了处理次贷危机的最佳监管时机。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原有的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

次贷危机所暴露出的美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问题,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监管当局过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和金融机构的内控能力

房地产泡沫不断膨胀的时期,正是美国鼓吹自由市场经济、对金融创新监管最少的时期。如果因为惧怕风险而对金融创新一味限制,会制约金融机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但对于金融创新放任自由,任由商业机构自己控制风险的做法也值得商榷。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高层迟迟未能对外界关于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警告做出反应的原因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大多数监管人员过度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是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只对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无限扩张的行为容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有效的外部监管安排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对于融资活动和信贷市场的破坏作用,确保泡沫破灭或进行调整时,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能够经得住考验;还能够确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改进能够与金融创新和市场变革同步。

四、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的对策建议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金融创新不是万能的,有它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我们要深刻思考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的关系。我们不能因为危机的发生就阻止继续创新,过去的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但必须加强监管,加强对这种创新的风险节制。加强和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产品转移风险的特性导致了市场上次级债券规模的失控。因此,需要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监管。提高结构信贷和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充足率,以有效控制创新产品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减弱银行和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获利的刺激,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是增加金融创新的透明度,充分揭示衍生品的结构和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

三是提高创新产品估值水平,正确反映创新产品的风险收益:

第4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银行资本监管;金融危机;国际传染

一、 引言

由于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筹集资本能力、信息传染① 和贷款损失拨备与经济周期平行,银行资本具有顺周期性特征。然而,资本监管则强化了银行资本的顺周期性。从巴塞尔协议到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试图建立资要求更高的风险敏感度,这意味着信贷资产的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更强。

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资本监管强度的变化会对发展中国家的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宽容监管会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特别是银行间借款的波动性,一旦发展中国家发生了未预期到的信用风险,跨国银行会迅速收缩海外资产以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尽管此现象在巴塞尔协议下已存在,但是风险敏感性更强的内部评级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本流动的波动性。其次,传染效应的存在使发达国家的宽容监管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资产。本文通过对银行资本监管与亚洲金融危机、次贷危机的关系进行阐述,并提供银行资本监管的若干前瞻性思考。

二、 资本充足率要求与日本金融危机

日本1989年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要求国际活跃银行应在1989年年底满足7.25%的最低资本要求,1993年3月达到8%,同时允许将未实现资本利得的45%计入附属资本。这导致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紧密相关。20世纪80年代末,股市繁荣,银行很容易满足资本要求,就大量发行权益资本以支撑大肆扩展的海外活动。九十年代股市与房地产市场的崩溃削弱了金融部门的实力,许多商业银行低于8%的最低资本要求。1996年7月,日本银行监管当局强化监管纪律,要求银行自我评价贷款质量和资本充足性。强制性迅速整改措施(即PCA制度)导致许多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大量收缩信贷,包括海外资产,以满足资本要求。

Sophie和Delphine(2009)首先从整体上研究资本要求对日本银行海外资产的影响程度。其构建了如下模型:

?驻(BFAj)=?琢+?茁1?驻(RBCj)+?茁2?驻(BFLj)+?茁3?驻(iLj)+?茁4?驻(faihresj)+?茁5?驻(Topixj)+?茁6?驻(Asian.Export)(1)

其中,BFA代表外国资产增长率(外国资产包括外汇购买、国外证券、在外国的存款等),RBC是基于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BFL为外债增长率,iL为所有银行的平均贷款增长率,Topix为日本股票指数,failures为每月失败的企业数目,Asian.Export为亚洲的出口增长率。从表1的实证研究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出,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海外资产收缩起到强化作用,证明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对国际活跃银行的行为产生了影响。

日本是亚洲最大的债权人,而且1997年以前日本60%的海外资产集中在亚洲5国。1996年年底日本对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韩国、菲律宾和泰国的贷款分别为220亿美元、82亿美元、243亿美元、15亿美元和375亿美元,分别占5国外债的39.6%、37%、24.3%、12%和53.4%(如图1所示)。而来自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对5国的债权则相对很少,图2足以证明日本债权对5国的重要性。

而1997年年底日本大幅度减少对5国的债权,导致其明显的信贷紧缩。在泰国,1997年6月~1998年6月,日本银行的资产调整行为被视为警示信号,导致其他国际银行的过度反应,信贷紧缩加剧。

为了准确计量日本银行资产调整对5国危机的影响,Sophie和Delphine(2009)首先设计了危机指数(IND),该指数是汇率月变动数据和外汇储备月变动数据的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变动率的倒数。危机指数越大,表明危机越严重。

Sophie和Delphine(2009)还构建了方程(3)以进一步验证日本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变动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

使用横截面板数据:i分别为泰国、韩国和菲律宾,j代表日本;BFL为国际债务;Credit为信贷增长率;Stock为本国股票指数;RBC为一国的资本充足率;dummy为虚拟变量,其中1997年7月为1,其他月份为0。使用不同计量方法进行检验,模型1和模型2分别为包括固定效应和不包括固定效应的OLS分析,模型3是基于截面-纠正标准误差的OLS估计(该方法适合于大T小N的情况,也可以考虑序列相关、异方差、模型的动态化),模型4则是GLS。

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国外债增长率、本国信贷增长率和股票指数所包含的含义与其他文献没有差别,但是对于资本充足率却有特别的意义。3国的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和日本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提高都促使危机指数上升,而且后者的效应更明显,它们共同触动了金融危机,也加速了危机的传染。

三、 资本监管与次贷危机的国际传染

从2008年第3季度开始,美国次贷危机已经演变为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欧洲金融市场率先受到传染,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欧洲商业银行通过购买美国保险公司(例如AIG)出售的信用违约保险(CDS)规避巴塞尔资本监管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而美国保险公司倒闭后,欧洲商业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窘境,致使其大幅度收缩信贷。由于欧洲实体经济严重依赖于银行体系,加之,自身结构性改革乏力、劳动力市场缺乏弹性、失业率高居不下、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欧盟各国短时间内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跨国财政刺激计划,导致危机迅速蔓延与深化(张明、付立春,2009)。

欧美发达国家主要金融机构的巨额亏损,迫使其收缩财务杠杆,大量出售在新兴市场国家的风险投资,将资金调回本国金融市场,这对新兴国家形成了两大冲击:大量短期资本外逃,资产价格暴跌,资本项目收支状况出现逆转;本币大幅贬值,外债负担加重。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最新数据显示,西欧国家商业银行对新兴市场国家的贷款占其跨国贷款总额(4.7万亿美元)的3/4。次贷危机爆发后,韩国、冰岛、乌克兰、匈牙利、白俄罗斯、阿根廷与巴西均面临严重的资本外流,各国的本币汇率、国债与股市均直线下跌,甚至面临“国家破产”的风险。外国投资者和银行的撤资加上出口市场的崩溃,给新兴市场经济体造成了融资压力,经济前景黯淡,如图3所示。根据邓瑾(2008)的估计,欧洲五国(奥地利、瑞士、瑞典、英国和西班牙)对新兴市场国家的贷款占本国GDP的比率分别为85%、50%、25%、24%和23%②,而新兴市场国家的债务危机,则进一步重创欧洲商业银行,引发新一轮的冲击。由金融风暴导致的从国外市场撤资的步伐过快,加剧了新兴市场国家的危机。新兴市场的再融资需求很大,估计2009年大约为1.8万亿美元,其中大部分需求来自公司,包括金融机构。据估测,2009年流向新兴市场的净私人资本将为负值,并且今后资本流入不太可能回到危机前的水平。

四、 对银行资本监管的前瞻性思考

1. 加强以风险为基础的逆周期监管。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是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一项核心内容,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或收缩,从而减小银行信贷对经济周期波动的放大作用,并尽量释缓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效应;缓解金融失衡积累的潜在系统性风险,降低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对于银行而言,经济上升阶段比下降阶段更容易筹集资本,成本也相对更低。监管当局对逆周期资本要求规定简单、明确、容易理解和执行的规则,而设计与经济周期有效挂钩的逆周期资本乘数,并确保其对银行体系具有普遍适用性、公平性与可行性,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用与宏观经济变量挂钩的随时间变化的动态超额资本要求。操作上,在内部评级法的输出端用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确定的逆周期乘数对所得出的监管资本进行调整。

2. 提高资本质量,强化初始杠杆率限制。金融危机的教训要求我们重新思考银行的经营模式和银行监管的理念和具体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监管部门更是应该坚持传统有效的最基本的监管原则和手段,不被眼花缭乱的各类金融创新产品和监管制度创新所迷惑。因此,应提高资本质量,明确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监管资本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初始杠杆率(资产/所有者权益)限制。

3. 实施资本保险,防范系统性风险。卡什亚普、拉詹和斯坦(2009)认为,要想设计出将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将为零的监管方式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最优的监管体系必须允许非零概率负面事件的存在,并关注如何这些事件的成本。于是,他们提出资本保险的新思路,其操作方法是:银行购买资本保险,即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一个基金,用其购买安全的证券(如巨灾债券),然后把它们锁进“保险箱”,一旦某些能够反映银行财务困境的指标达到了规定的总临界值,就可以开启保险箱。资本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使银行发行股票的成本高昂的内在摩擦,而且其特有的灵活性,有助于降低银行灾难的外部性,而且同时能使危机中公共救助的成本最小化,常规时期影响金融中介活动的阻力最小化。事实上,资本保险更适合于解决金融周期进入下行阶段时的资本短缺问题。

4. 强化防范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笔者认为,防范资本监管顺周期性对商业银行影响的主要措施有: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持有适度的缓冲资本,以便在周期轮转时给银行的资产提供支持;建立前瞻的、动态损失拨备制度,以隔离预期损失对银行利润和资本的侵蚀,平滑银行的利润、资本和信贷供给;调整银行风险资产结构,从整体上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限制商业银行过度的风险承担行为,降低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公允价值会计方法,并对现行方法进行改进,尽量降低其顺周期性。

注释:

①经济开始显现衰退的征兆时,大银行(尤其是系统性重要机构)由于在信息上的优势,率先做出注入货币资本或通过降低高风险资产而相应地增加低风险资产增加资本,这将引起其他小银行的竞相模仿,从而导致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变化。

②邓瑾.全球金融危机再报告南方周末[N].2008年10月30日。

参考文献:

1. 李文泓.关于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逆周期政策的探讨.金融研究,2009,(7).

2. 刘漪.资本监管顺周期性对中国经济周期影响的研究.金融与经济,2013,(4).

3. 贺文峰.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与风险激励效应实证检验.现代管理科学,2013,(4).

4. 卡什亚普,拉詹,斯坦.反思资本监管.比较,2009,(1).

5. 莫里斯.立足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金融监管.比较,2009,(1).

6. 潘再见.银行资本监管、经济波动与金融稳定——以顺周期为视角.厦门: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国经济动态效率检验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研究”(项目号:11YJC79063)。

第5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 理念变革 模式创新

为顺应全球金融业日益融合的趋势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促进本国金融市场发展,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和金融法律改革,并初步确立了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但是,次贷危机表明现行金融监管理念和模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促使各国进一步变革金融监管理念和创新金融监管模式。

从个体到系统的审慎监管

危机之前,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稳定的维持,不论采用哪种监管模式都是重金融机构个体的微观审慎监管而轻金融系统的宏观监管。传统个体式微观审慎监管将监管的对象设定为单个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关注单家银行机构的稳健性运行。其监管逻辑是,只要严格监管体系中的每家银行,并保证他们都健康运行,那么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网络就会稳定健康。但是,微观审慎监管功能的实现并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次贷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衍生金融品创新活动长期游离于微观审慎监管之外。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后危机时代各国都从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机制上进行监管改革和重塑。在此,笔者主要以金融危机的策源地美国和金融大爆炸的发祥地英国的审慎监管改造为例进行阐述。

美国审慎监管的改革与重塑。后危机时代,美国确立了“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审慎监管理念,并在协调与制衡的基础上,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对场外市场的微观审慎监管。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金融改革蓝图》。该计划提出,短期要针对次贷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改变监管机构职能,中期要消除美国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长期则要解决美国现行银行、保险、证券以及期货业分别设置监管者的模式,向着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模式转变。但是,由于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而演变为金融危机,该计划确定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未能实现。奥巴马上任后,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3月26日了新的《金融改革框架》。该框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确定为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这一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并提交众参两院审议。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议,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2010年6月和7月通过了以参议员银行委员会主席多德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弗兰克的名字命名的金融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该法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实现了从个体微观审慎监管向系统宏观审慎监管的转型。首先,确立了“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审慎监管理念,扩大了监管范围。其次,建立了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机制。第三,建立了分工明确、制衡有力的金融监管体制。

英国审慎监管的改革与重塑。次贷危机发生后,英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对其金融运行模式、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反思,并加强了审慎监管。这集中体现在英国《2009年银行法》(Bank Act 2009,英议会于2009年2月12日通过)和《2010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0,英议会于2010年4月8日通过)的有关规定上。《2009年银行法》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并强化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①为了弥补《2008年银行法》对银行破产程序规定的不足,加强对破产银行的持续性管理,完善银行救助机制,该法还授权监管机构依“特别处理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所赋予的三项稳定性权力在银行破产之前对其进行事先干预;对金融服务补偿计划进行改革,设立意外准备金以补充赔偿款项来源,提高赔偿效率,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的持续性经营;规范银行清算程序和对“剩余银行”的管理程序,加强对破产银行的管理。《2010年金融服务法》将维护金融稳定确定为金融服务局的监管目标之一,并在《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的“确保市场高效公平有序”、“保护消费者获得公平交易”和“提高英国金融市场的质量和效率”三个政策目标之外,增加了“应对危机—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和加强金融监管”这一政策目标。②为此,该法还扩大了金融服务局的权力和职责,即为达到金融稳定的新目标,金融服务局有权制定规则,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资料,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并且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其权力得以实现的措施。

然而,从实践上看,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并不到位,其体制、机制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有效审慎监管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虽然《2010年金融服务法》增加了金融稳定的监管目标,并赋予金融服务局更大的监管职责和权力,但没有赋予其与之相匹配的监管工具和手段;二是未能按照监管目标和功能建立起有效的审慎监管体制和机制。《2010年金融服务法》并没有真正解决自“北岩银行流动性危机”所暴露出的英国金融三方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畅、协调不灵以及由此引起的宏观审慎监管缺失、危机应对效率低下的监管体制和机制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英国财政部于2010年7月了《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法:判断、焦点及稳定性》的建议报告,旨在建立有效的宏、微观审慎监管体制和机制。根据该建议报告,改革后英国将形成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两架马车”统领的“一行一会两局”的审慎监管体制和机制。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吸收了“双峰监管”和“目标监管”的先进理念,体现出与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合流之势。这种金融监管模式立足于宏观审慎监管,兼顾消费者保护、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危机管理,从而能较好地处理金融机构审慎监管、金融系统稳定、金融产品监管及中央银行相关职能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

从投资者保护到消费者保护的转型

金融自由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不断加快,这不仅提高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加剧了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而且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评估金融产品的构造、特征和风险,从而只能被动依赖于外部独立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做出交易决策。针对金融消费者这种市场弱势地位,后危机时代欧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另一个重点便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从建立独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大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加大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力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等方面实现了从投资者保护向消费者保护的转型。

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机构。比如,为避免多头监管造成的监管重叠、监管竞次、监管真空等漏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权的统一,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建立起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即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加大金融产品提供商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金融产品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加剧了金融服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后危机时代,各国在传统的金融服务者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服务者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和责任,即金融服务者在销售金融商品时须向客户充分说明推荐理由,揭示产品特性,提示产品风险等。

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消费者的救济机制。凡有权利必有救济。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各金融市场发达国家都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比如,英国《改革金融市场》中提出多种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一是进一步强化“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以更快捷有效地解决金融消费者纠纷;二是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赔偿计划”的事前融资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费者因金融机构破产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三是建立消费者代表诉讼制度,以便于金融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

从分别立法到综合立法的转变

与金融混业经营和统合监管的实践相适应,自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颁布之后,挪威、德国、瑞典、比利时、芬兰、奥地利、匈牙利、爱尔兰等欧洲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都纷纷仿效英国相继制定了统一调整各类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法。如日本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韩国2007年的《关于金融投资及资本市场法》等。

综合金融立法最显著的特点有二:一是打破了传统民商法上有价证券的概念,以金融投资商品统合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及其各种金融衍生商品,并予以统一的法律调整;二是改变了传统金融法律以“对象商品”或“金融机构”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的做法,而代之以按照“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原则实行统一规制,即对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客户按经济实质进行功能分类,并对金融功能相同的对象适用同一的进入、健全性、营业行为规制。

(作者分别为贵州财经大学讲师,贵州财经大学教授)

【注释】

①李扬,胡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58页、第68页。

第6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关键词】 金融监管;“次贷”危机;投资银行;金融创新

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华尔街仅存高盛和摩根斯坦利两大投资银行转型为全能银行,作为全能银行典范的花旗集团也已经深陷破产边缘。无论是专门的投资银行,还是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全能银行都无一幸免。其中美国的金融监管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不健全的法律和监管为“次贷”危机的形成创造条件

西方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行和内部机构设置一般按照地区或者业务系统来组织和推动。前者是以分行为运作中心的横向管理模式,后者是以总行部门为运作和指挥中心的纵向管理模式。近年来银行业都向纵向模式发展,纵向管理模式的基本趋势是业务线的调整不断综合,过去众多的业务部门向两类业务线靠拢:一是商业银行业务;二是投资银行业务,即一般意义上的零售金融业务和批发金融业务。《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有较严格的规定,而投资银行业务则相对宽松,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

次级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产品,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约束和监管限制的缺失是导致“次贷”市场非良性发展,并最终爆发危机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作为金融机构,首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这需要金融监管体系对其的发展和扩张速度有所限制,才能避免风险发生。但美国这种鼓励金融创新和放松监管的方式,使得金融衍生品多倍扩大利润的同时,也多倍扩大了其潜在的风险。

1.宽松的法律环境为次级抵押贷款产品创造了可能

1930~1980年,存贷款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通过法律来加以限定的。这样有利于保证银行的盈利,但同时限制了银行自身的创新能力,迫使银行纷纷通过向存款者提供额外的溢价来相互竞争。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形成了有利于次级抵押贷款发展的法律环境,如允许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较高的利率和费用,允许贷款利率浮动,取消非抵押消费信贷的利息抵减税收的规定,增强了贷款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动机。到了1995年,法律政策对利率限制的松动,银行终于有权自行制定利率,并根据他们的需要随心所欲设定贷款利率,而且几乎可以放贷给任何人。人人都有信用卡,存款利率增加,贷款利率降低,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和其他合法发放贷款的机构可向之前并不被认为符合贷款资格的个人发放信贷。这些人主要是收入较低、时常面临失业、信用记录较差的人,甚至是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高危借款人。而针对这些还款能力较差的人,放贷机构也理所当然地,按照明显高于普通贷款利率的高风险溢价放贷,也就是次级抵押贷款。

2.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均没有明确针对次级抵押贷款的法律约束

次级抵押贷款多数由专注于抵押贷款业务的公司发放,作为独立的抵押贷款公司和银行子公司,它们并非吸纳存款的机构,因此不像联邦银行或州银行那样受制于政府各项保证安全、稳健经营监管法规的约束。同时也不受制于《住房所有权级权益保护法案》或《社区再投资法案》等其他联邦监管体制的制约。由于其对次级抵押贷款的贷款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无论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没有明确针对次级房屋贷款的法律,只在“掠夺式贷款”的名义下监管,从而为次级抵押贷款中的违规操作埋下隐患。

1994~2006年,次级抵押贷款市场日益发展并逐渐走向繁荣,在此期间超过30个州都通过了掠夺性贷款法律,然而在全国却没有针对次级抵押贷款的统一法律标准。此外,由于对与贷款监管相关的其他事项也多数停留在州立法律层面上,比如合同法、破产清算规则和程序、颁布经纪人牌照等。即使是制定了一份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掠夺式贷款放款法律,也难以改变各州立法律约束的实际情况。

从政府角度出发,政府的最高职能在于为大众谋福利,政府需要就抵押贷款相关产品和操作实践提供同等重要、有效的保护。然而面对急速扩张、不顾风险的次级贷款,美国政府并没有及时设立法律限制。

3.信用评级机构误导市场

美国有穆迪、惠誉、标准普尔三大信用评级机构,虽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强制评级,但美国金融业多年来的发展习惯于信用评级,并依赖于信用评级作为参与监管的一方。此次“次贷”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扮演着不负责任的角色:首先,在次级抵押贷款疯狂扩张的初期,信用评级公司均给予A级以上的评级,这增加了银行坏账隐患和投资者的风险。其次,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花旗等金融巨头面临着大量信用风险敞口,资产迅速减值,穆迪等信用评级机构却迅速降低银行所持次级债的级别。

如果没有信用评级机构的推波助澜,传统的投资者不会大量购买银行发放的次级债,同时作为投资银行本身也不会有如此高的热情迅速扩张。无论是银行本身过分依赖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数学模型和多年来累计的历史数据,作为大众投资者,一样将信用评级机构对次级抵押证券的评级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因此,美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作为非官方的监管体制,在此次“次贷”危机中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4.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突和疏漏

美国实行的是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为组成的监控体系。但伞形监管体制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并非有效。美联储作为主要的监管者在权力上受到了专业监管部门的牵制,从而产生了监管冲突。由于职能分工,又疏于对交叉业务的监管,监管效率还不能达到最佳,往往出现监管疏漏。比如:商业银行通过实施证券化就可以将风险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从而规避美联储对资本充足率的管制。与此同时,由于相关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也为全力介入对此类证券的监管。证券化将信贷风险由信贷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由于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是彼此分割的,从而不能充分识别和控制证券化的风险。金融监管的不充分,无效率和监管“死角”,尤其是缺乏对MBS,CDO等结构化金融产品和相关机构的有效监管,使得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过度暴露在风险之中。

二、金融监管未来的修正方向

1.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改善监管来防范风险

鉴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负面影响,政府金融监管有义务规范金融市场和规范与金融创新有关的各种机构,包括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共同点在于容易发生道德风险。评级机构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是:(1)发行方付费的业务模式,这使得评级机构有动力为大型证券发行机构,提供评级咨询或者给予更高的评级;(2)业务多元化的发展,评级机构除评级之外还从事咨询、风险管理等其他金融业务,这些评级机构对购买咨询及其他服务的客户评级,可能会受到相关利益的影响。

由此看来,政府金融监管首先要改变这种被评级金融机构的被动局面。改善评级机构和被评级机构的微妙关系,例如将信用评级制度规范化、立法化。将评级机构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一部分,改变原有的盈利模式,使其归于服务于金融机构的政府监管部门。同时,由于过度乐观的预期所支撑的资产价格快速上涨是引诱人们负债购置房屋和其他金融资产的重要因素,而这正是系统性风险最大的隐患。

2.政府应慎推金融创新,加强信息披露

金融创新最初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而由此次“次贷”危机来看,金融创新并未降低风险,而是将风险在不同的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多倍杠杆作用,反而加大了市场风险。政府在金融监管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必须对衍生产品等金融工具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有更清晰的认识,对金融衍生品及其交易进行全方位的监管;(2)对金融创新产品,特别是结构型信贷工具和混合型资本工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建立严格的透明度监管标准。美国“次贷”市场上衍生品的MBS、CDO产品大都在OTC市场交易,交易并不透明,同时只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的私募机构,如对冲基金、私人按揭保险公司、房贷银行和房贷经纪公司的运作也缺乏透明度,因为美国法律上并未规定其需要向监管者报告,而对这类交易和这类机构的监管真空才是风险之源。(3)需要加强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监管。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是市场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但是作为商业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也是市场中介机构的重要目标。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是监管的重要内容。

3.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监管

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环节。(1)金融机构应该对产品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将持有的金融资产的潜在风险进行甄别,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不同的特征,进行相应的资产损失计提。(2)金融机构应该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的能力建设,如风险识别中的波动率、贝塔系数、VaR等模型并无法客观地度量风险的大小。(3)金融机构需要对各种风险进行相应的防范,如银行应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巴塞尔协议,建立符合相应风险管理需要的充足资本金和贷款呆账准备金。

金融创新是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落脚点。金融创新是规避或消减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主要途径。不管是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的设计和信息披露,还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改善风险管理模式,或者金融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水平,这其中都包含了更多的金融创新。如果金融创新能够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能客观定位风险偏好并改善风险管理,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加强有效监管,那么金融创新就可以有效地保障并促进金融安全。

4.政府应防范市场剧烈波动

第7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加强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建立完善预警防范体系,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及时掌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主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针对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影响和冲击,公安机关要主动提请政府建立由公安、工商、税务、劳动、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要建立案件排查机制,坚持部门联动与警种联动相结合,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不稳定因素滚动排查机制,排查的重点包括企业大量裁员、可能发生资金断链、资金纠纷和资不抵债有逃匿嫌疑的情形以及非法投资融资、放高利贷等情况。对排查出来的涉企不安定因素,要制定有关不安定因素排查登记表,实行一企一档。特别是对有可能破产、倒闭的企业,要确定专职民警或物建信息员,负责对企业重点管控,开展跟踪调查,掌握动态信息。同时,对排查摸底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并负责对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研判。对于涉及大中企业及企业主倒闭逃匿、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涉企案件和事件,相关的情况信息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送,建立一事一报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二、加大经济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要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对企业的报案线索要及时调查,特别是对受经济犯罪侵害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报案,要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安排专门力量快速查办。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经济犯罪线索,如不采取侦查措施嫌疑人员可能逃跑、资产可能隐匿或转移的,要果断立案侦查,及时采取各类侦查措施,对有关负责人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要切实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侵财性案件的打击力度,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有可能发生侵财性案件的,要及时联系企业,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核对账目。要严厉打击非法融资等经济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高利吸存和高利转贷的违法行为,打击中间放贷盘剥环节,减少企业由高额利息形成的泡沫债务。对因民间高利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等案件,对采取雇用打手、暴力逼债等涉嫌黑恶势力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积极预防和打击企业欠薪逃匿行为,对排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发生欠薪逃匿的隐患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控;对已发生的企业主恶意欠薪、逃匿情况,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联合税务、工商、银监等部门对企业逃匿前发生的业务、检查财务帐目为突破口开展重点调查,获取涉嫌犯罪的信息,予以有力打击。

三、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市委开展“百名干部进企业”活动,建立完善定期走访企业挂钩联系制度,重点走访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对我市经济起到支柱作用的行业,熟悉掌握企业的基本现状,关心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及经营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讲清非法融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风险性,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投资和融资理念,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落实内部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及时堵塞生产经营中的漏洞。结合侦办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可防性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对企业实行风险提示,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开展预测预警,帮助企业提高抵御经济犯罪的侵害,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坚持“追赃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尽可能地保全涉案财物,防止资产转移流失,尽可能地多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保障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参与的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一旦发生因企业不安定因素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企业主欠薪负债逃匿事件,启动处置预案,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控制事态,力争将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第8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

[2]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刘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东北财经大学.2012.

[5]张志远.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学.2013.

[6]肖健明.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武汉大学.2010.

[7]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4.

[8]潘静.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9篇: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范文

在讲话中奥巴马直言金融监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下一次的金融危机,监管俨然成为拯救美国金融的利器。但是我们不禁要问,金融监管够了吗?金融监管真的就能预防下一次金融危机吗?

从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过程来看,金融监管缺位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美国今天的金融监管最为重大的一个问题是职责交叉,在联邦和州层面上,美国有数以百计的金融监管机构。人人负责往往导致谁都不负责,导致竟相放松的金融监管。宽松的金融监管使得金融机构可以不断从事金融创新,导致金融机构可以无所顾忌扩大杠杆。金融市场上的很多风险没有覆盖,评级机构可以随意派发评级,酿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金融监管亟待改革,金融监管可以防范某些金融风险。但是,仅仅靠金融监管来预防下一次金融危机显然是不够的。

看住了机构。看不住市场

风险往往是管不住的。风险是金融市场的魅力所在,风险在金融市场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金融市场参与者正是因为承担了相应的风险才获得了相应的收益。金融监管可能能看住机构的风险,但是它往往看不住市场的风险。如果把市场的风险都看住了。那么这个市场可能也就失去生命力了。

治理金融市场的风险就像大禹治水,易疏不易堵。如果到处堆砌金融监管之墙,短期内可能把风险堵住了,但是风险会像水一样不断积累,不断冲击监管之墙,最终把监管之墙冲垮而风险泛滥,造成危机。

大萧条之后,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系统性变革,其变革力度比这一次要大得多,这样的监管改革虽然防止了某些风险。比如美国再也没有出现过银行倒闭储户血本无归的现象,但是它并没能阻止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在此后的美国也依然是层出不穷。

严厉的监管往往带来创新

以监管来管金融创新是不可能的。金融创新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矛头也直指过度的、复杂的金融创新。但研究表明,严格的金融监管可能压抑了某些金融创新,但它往往又成为其他金融创新的动力。

金融发展史上许多金融创新就是为了回避金融管制而进行的。在美国,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比如利率管制就导致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大额转让定期存单、自动储蓄账户、欧洲美元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创新。这次金融危机中,银行之所以把大量贷款证券化,银行之所以设计出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也是为了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等政策。所以,严厉的监管往往会带来金融创新的新浪潮,金融创新的成功同时意味着原有金融管制失效,至少是效力减弱。

监管本身也会失灵

经济学家承认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政府干预,但经济学理论中同样有政府失灵。监管作为政府的干预行为,同样存在监管失灵的问题。

尽管监管者主观上想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等监管目标,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例如自身认识的局限性、信息不完全、政策时滞等问题,目标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而且,监管者本身作为一个经济人,其个人和集体私利也可能违背监管的最初动因。

失灵的“药方”?

作为医生来讲只有找到病根,针对病根用药,才可能药到病除。金融监管不足、监管不到位虽然是此次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仅仅是一个表面的微观原因,并不是根本原因。

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国际货币体系,也就是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决定了国际收支调节和国际储备政策等国际经济金融秩序。在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美元是国际交易和储备货币,美国发行美元基本上不受限制。这样,对外,美国可以不用先出口换汇来支持进口,美国可以直接通过发行美元来无限制支持其对外购买;对内,美国可以不用先储蓄来支持其消费,可以通过各种金融凭证的发行回收各个国家手中的外汇,从而来支持政府和个人的消费。为了支持其对外购买,为了支持消费,美国发行出了越来越多的美元,全世界都处于流动性过剩的境地,这些过剩的流动性冲击到哪里,哪里就可能出现泡沫经济,泡沫经济的破灭就会酿成金融危机。

这次美国的金融危机就是房地产泡沫和金融泡沫破灭的结果,危机的根源就在于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下美元的过度发行。   因此,要想真正防止下一次金融危机,美国必须主动调整国际货币体系。而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政策。如果国际货币体系不调整,那么流动性过剩的源头不会消除,泡沫经济的根源也不会消除,下一次金融危机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只不过在美国所谓的金融监管改革下,下一次金融危机不会重复今天的金融危机,它可能以一种创新性的形式表现出来。

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