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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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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第1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论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

一、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资产证券化是将一组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以预测的资产组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手段,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将组合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的结构性融资技术和过程。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资产支持证券——抵押贷款债券,开创了资产证券化的先河。资产证券化因为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自产生以来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目前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债和企业债,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中规模最大的一个品种。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的债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并且一开始就遵循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发展。一条路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存量贷款,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4个(具体情况参见表1);另一条路径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其主要依据为《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运作模式采用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的收益权或债权,我国目前已经完成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有9个(具体情况参见表2)。近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正在探索资产证券化的第三条路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结构,证券化资产主要来源于各类企业利益、应收账款、道路收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费等等,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非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有1个,即重庆市政资产支持证券。该项目的发起人是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和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计划募集资金50亿元。

二、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资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规模高达2.90万亿元,贷款规模高达2.49万亿元。虽然浙江省的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对于如此巨大的间接融资规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资规模仍然显得十分弱小,仅占各种融资总规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的民间资金规模估计在1万亿元左右。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浙江省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直接融资工具,同时为浙江省的城乡居民提供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因此,可以预见资产证券化在浙江省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国外已经有相当成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固定收益产品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美国的固定收益产品余额已经超过了股票市场余额。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成为存量最大的产品类别,如美国截至2005年末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经超过国债余额,也超过了企业债余额。德国自2000年推出证券化贷款计划以来,已经给超过5万个中小企业提供了170多亿欧元的贷款。国外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成熟的经验,可以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提供借鉴。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和探索正在稳步推进

2005年以来,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获得了突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模式齐头并进、并驾齐驱,先后完成了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9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利于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大力推进。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出台,为浙江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目前,我国已经试点的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种是中国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的是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这两种。

在浙江省,各家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和盈利状况都很好,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贷款需求可以得到较好地满足,其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强烈。而各中小企业虽然发展状况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各家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强烈。与此同时,很多市县级地方政府在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遇到了国家的严厉控制,且不能发行市政债,而在一定时期内,各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基本稳定,这样一来,各市县级地方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强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浙江省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应该选在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这两个领域。就具体模式而言,中小企业可以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但短期内采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更强一些。市县级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

具体来说,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外已经相当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和我国已经进行过的2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国仍然很有推广的意义,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经进行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都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特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其他商业银行尚未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领域进行过证券化,因此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认可和支持。而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虽然可以发挥浙江省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但是国内外没有相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借鉴,同时因为中小企业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难以较好地满足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基础资产应当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难在短期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继续探索和推进。至于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可以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因此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很有希望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

简而言之,笔者认为,浙江省的资产证券化应该坚持“两个突破口”(中小企业和市县级地方政府)和“两种模式”(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同时推进。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1:

笔者提出的市县级地方政府资产证券化试点如图2:

如图1所示,在该试点中,浙江省内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其中,资产支持证券采用划分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内部信用增级与商业银行或担保公司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级,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机构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承销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任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中国银监会审批和监管,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权市场发行和交易,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

第2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项产品创新。这项制度把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信贷资产打包成资产池,然后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改善其资本结构,有利于其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率。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债券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选择,特别那些在投资标的上受到诸多限制的机构投资者。

在20世纪90年代,我们金融学界引入资产证券化,并结合我国金融行业的实际状况,对其进行理论研究。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我国首例资产证券化项目正式启动,并选择了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同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从而在制度上为资产证券化保驾护航。

2005年到2008年,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与数量均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2009年到2011年,因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出于对潜在风险的考虑,暂停了国内的相关业务。2012年至今,为资产证券化又重新开闸,发行的规模和数量实现了快速增长。但是,其本土化过程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将严重阻碍其进程。

二、国内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试点以来,国内的各级政府连同各有关部门进行了较为积极的探索。并结合利好的金融政策,根据国内的实际金融市场情况,不断推进本土化的资产证券化。但是,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本身制度较为不成熟,资产证券化的本土化遇到了以下几点问题:法律环境急需改善,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较少,市场参与主体有限,金融中介机构缺乏完善服务,复合型人才短缺。

(一)法律环境急需改善

资产证券化目前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事物,目前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这导致资产证券化尚无较为成熟的法制运行环境。虽然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结构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或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使用范围有限,局限性大,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各个行业,从而导致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大大下降。

(二)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较少

近些年来,随着金融危机后续的连锁反应,导致我国的实业特别是制造业长期处于利润水平降低的状态。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通常是以项目的现金流作为偿债的基础,实业的不景气导致了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基础资产较少,很难满足大多数企业的融资需求。

同时,资产证券化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可用的资产证券化的标的种类有限,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如何使得这些大规模的存量资产物尽其用,提高融资规模,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是摆着监管部门面前的核心难题。

(三)金融中介机构缺乏完善服务

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是一项较为新颖的金融创新,目前尚未建立标准的行业规范;同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具有很强的复杂性,需要不同的金融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大力协同合作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

目前来讲,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较规范,但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较落后。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能否在二级市场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的结果,因此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企业的融资规模,有必要对这些中介结构进行必要的监管和培训。

(四)复合型人才缺乏

资产证券化从前期的项目来源的选取,到中期对项目的现金流、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包括后期证券产品的发行,是一个程序繁琐的过程,同时还要牵涉到实业、财务、金融等多个领域。这种过程与专业的特殊性对资产证券化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懂得实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又要能够熟练的使用各种金融工具将企业的融资潜力发挥到最大。目前,国内相关的人才储备有限,绝大部分人才都来自与国外的金融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三、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

人民银行、证监会应该根据基础资产种类的不同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广大从业人员有法可依,有迹可循,在法律的框架内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来说,首先应当明确合格基础资产的相关条件和标准,明确偿债的主体和期限,明确SPV主体地位等。同时,务必明确参与产品发行的各个中介的权利与义务,设置必要的处罚措施。

(二)加强监管,控制风险

首先,监管机构要在宏观层面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要在在资本是否充足,流程是否完备,高层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对发起结构、受托结构、中介结构等筛选与监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机构要及时清理,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其次,各个中介结构应当在其组织结构内部,设置完善的风控体系,从项目的选取,到项目的尽职调查,到项目后期的产品发行,都应当设立完善的标准。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与监督,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

项目的发起发务必谨慎挑选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产证券化项目能否成功。项目的发起人务必审慎选择基础资产,通常来讲,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项目在在未来要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并且该现金流的流量能够覆盖证券成本的。第二,资产的债务人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资产债务人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率较低。第三,拟被证券化的资产在种类、期限、利率、合同条款、到期日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同质性。

(四)加强中介机构和信用体系建设

首先,监管结构应当在金融行业内部强化道德观念,同时要创建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因此要建立公平、中立、透明的中介机构,从制度上规范其行为,避免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制度的扭曲。

同时,监管机构应提高资产证券化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对那些品牌信誉度高、资信好、业务流程规范的中介机构承担提供制度上的便利条件,同时严格取缔那些资信差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论严重失实的信用评估机构,还应该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四、结论

第3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成市场可售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它最早产生于美国,后来在欧洲、日本等国得到很快发展,并且正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推广。但是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因此,及时总结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对于化解金融风险、解决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资产证券化与不良资产

1、资产证券化的实质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银行财务管理中,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业务适应市场发展而自发产生的新的银行业务,是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一持有贷款到期、坐等利差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创新。资产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突破了金融管制体系下分业、分地区经营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散了信用风险,增强了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更使商业银行开发新贷款品种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日益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品种会日益增多,交易结构会日益复杂。资产证券化既是全球金融业务创新的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全球的金融业务创新向更高层次推进。

2,不良资产产的含义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银行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在现实条件下不能给银行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就银行信贷资产而言,是指贷款利息不能按时足额回收,甚至本金都难以回收或无法回收的状况。我们知道,银行资产是指银行拥有或控制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针对第三类资产,即通过银行信贷形成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也是商业银行最大的资产项目。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候。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行资产证券化的条件。

1,供给条件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一个资产池。即由一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集合体。虽然单笔资产的质量是整个资产池质量的基础,但是整个资产池的质量不是单个资产质量的简单相加。单笔不良资产不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不良资产与证券化无缘。可以通过对单笔贷款进行分析、审核、预测回收率和回收期限。然后根据回收率对资产进行折扣,把打折后的、具有相近的回收期限的贷款汇集在一起形成资产池,资产池的价值和回收期限也就相对确定。此外,社会资金的充裕和银行自身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迫切要求,都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供给条件。

2,需求条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有着潜在的市场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决定着一种产品的生命力。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资品种,只要设计合理,其信用度、收益率、安全性、流动性均较好,应该有着比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产品已经超过企业债券,且是国债的两倍以上。这正说明了市场对证券化产品的需求,我国未来的证券化产品也会在这样的趋势下逐步发展,就长期而言,这是市场规律在起作用。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创新对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着积极的作用。我国也确实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但是,在当前诸多因素的约束下,国内大规模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尚需进一步优化、完善经济环境和制度建设。

1、技术对策

1)资产重组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还十分陌生。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与接受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金融机构出售给发行人、用于组成资产池的应是有一定内在价值的、在证券化后能产生一定的现金净流入的不良资产,必要时可以考虑用优良资产捆绑部分不良资产组成资产池。不良资产证券化品种应以高保障、交易结构较简单为宜,高风险和交易结构复杂的证券化产品将缺乏投资者的支持。同时,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品种设计还应考虑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不同偏好与需求。品种设计必须多样化,才能在利率水平、利率方式及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从而达到不良资产迅速变现的目的。

2)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破产隔离,重要的手段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SPV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使SPV(Speeial Purpose Vehicle)与发起人在产权上没有任何的联系。出售给SPV的资产以及由其产生的现金流必须有效。SPV对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一般应完全禁止进行其他活动,不得用发起人的资产设立抵押,不得发生兼并重组等。我国目前的资产管理公司远非SPV。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必须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SPV。

2、法律制度对策

1)营造成熟的资本运作机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融资需要一套完整严谨的资本运作机制,降低资本市场总体交易成本。首先,制定、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要明确划分“真实出售”和“抵押融资”的标准。规定出售性质的交易进行表外处理、融资性质的交易进行表内处理,对SPV是否需要和发起人合并财务报表以及证券化资产的定价、资产证券发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其次,修改《破产法》,对只要是公正的“真实出售”,即使事后发起人破产,破产清算人也不得对基础资产享有追索权。最后,在税收方面,豁免“真实出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并将发起人在转移资产时的收益和损失作为计税依据。

2)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要使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在发达国家,其资本市场相当完善,机构投资者构成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投资者。它们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优化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大大降低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又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创造了更充分的条件。而我国资本证券投资在很大程度上由个人投资者支撑,导致市场投资者结构与市场的要求相去甚远。这就要求我国应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范围,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必要时政府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其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

第4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证券化;资产

华尔街流传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的东西,而在国内则起步较晚,规模也相对有限,但未来将无处不在,我国中小企业可以抓住资产证券化的契机,将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形成的巨额闲置资产盘活,以其中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担保,解决长期困绕其发展的融资难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自己拥有的缺乏流动性的,但是能够产生稳定的、可以预见在未来有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资产结构组合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由专门的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有人认为是“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融资制度安排”。有人则将其视为一种“应收账款处理”技术。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交易机构把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的资金来源,即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因此其主要核心原理是“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分析”。

1.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其基本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首先,组成资产的发起人(又称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对自身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最后把这些资产汇集,组成一个资产集合。其次,组建特殊信托机构(SPV)。SPV也称发行人,它是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它不仅不能进行其它业务,而且必须远离破产风险。同时,它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再次,进行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是指为了确保SPV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

进行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评级。发行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根据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来进行,其中被评级的资产是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特设机构把大部分发行收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资产的购买价款。与此同时,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后,投资银行负责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最后,服务商和信托人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以及还本付息。特设机构聘请服务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并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再将款项存入托管人的收款账户,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2.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比较优势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限制条件较为严格,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股票、债券和银行贷款等)相比有更好的优势。

2.1 融资成本低

通过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技术,资产证券化方式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且能以高于或等于证券面值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低于债券融资。与直接向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或股票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有信用增级的担保,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要求比股票和债券的要求低,减少了差价、酬金等中间费用。与获得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处理方式,让融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不需要额外风险补偿费用。

2.2 融资效率高

传统融资方式中,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效率的下降。与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融资将资金、技术与管理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在机制上更好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证券化使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的牵连,并且省去了分析研究该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因此资产证券化融资结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各中介机构和专业分工更为细化,从而提高了效率。

2.3 融资风险低

在传统的贷款业务中,贷款的发放和持有都是由银行承担,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且不能进行有效的分散。而在资产证券化中,集中在银行的风险分散给了众多投资者,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稳定。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整体风险是相隔离的,这降低了系统风险。并且,通过从内部或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担保,进一步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股东财富增加效应,使发起人的自由现金流入增加。从而资产证券化就为发起人发行证券设立了风险的上限和下限,大大降低了融资失败风险。

2.4 融资限制条件少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中小企业综合信用水平来融资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会有很多限制条款、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和标准,而股权债券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中小企业不利的融资条件。在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与资产本身偿付能力是相分离的,单独证券化的这部分资产通过信用增级作为融资担保,决定中小企业融资成功与否的不再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信息状况。因此,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回避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信评级低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

3.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及建议对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工具,在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成功运作的经验。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开展困难重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促进。

3.1 制度障碍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的设计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证券化的成本和效率受到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关资产与合同的履行及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

3.1.1 法律制度方面

2013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但我国相关的证券化基本法律框架在细节上仍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组建特设载体(SPV)方面和债权转让方面。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都阻碍了以发行资产证券为单一业务的特殊机构的成立。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因此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交易载体(SPV)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等问题的法律界定,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中的法律规定等。同时,在债权转让方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3.1.2 会计和税收制度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原则直接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真实出售,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它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是由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涉及诸多税种,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组成的,合同标的总额巨大,这将大大增加融资成本,降低其可操作性。能否妥善解决其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具体来说,可制定关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如何进行表外处理等操作规范;完善证券资产的定价、发行的会计处理与核算等问题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披露等。

3.2 市场供求障碍及对策

目前融资困难日益成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创新方式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供求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

3.2.1 市场供给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供给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有无大量的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目前国内适合证券的资产并不多。二是适合某项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或积极性进行证券化。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如未形成流动性压力,银行则不愿意出售而愿意长期持有或进行表内融资。我国需扩大和规范一级市场,使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规模、质量和风险控制方面都达到证券化的要求。中小企业可以设计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为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愿、资金实力不同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选择。

3.2.2 市场需求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方主要是支撑该证券的投资者。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外国投资者、商业银行等。反观国内,虽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潜在投资群体已经形成,但是制度上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资格,约束了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因此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和专业知识,一方面克服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中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从外部强化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对政策、法规的调整,逐步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3 市场运行障碍及对策

从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角度看,其各个参与要素在我国发展的并不成熟,包括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缺乏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缺乏专业化的人才等等。因此应该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规范以担保评级为主的中介机构,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此外,需完善金融基础环境,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风险防范,完善全国性的金融交易网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对现有相关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相关人才和技术的交流与引进,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3.4 做好企业证券化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资产一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2)对现金流的损失风险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率和违约记录以预测未来损失,用以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价。(3)本息的偿还比较均匀地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4)资产的初始债务人在地理分布上要广泛均匀,人口结构分散化;(5)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7)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条款,也应该能剥离于发起人的其它资产。

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比传统的债权股权融资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这三种融资方式之间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在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融资在中小企业的运用还不成熟,有着许多外界和自身的障碍,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促进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冰.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109-114.

[2]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01:62-66+72.

[3]陈涛.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07:74-79.

[4]彭文峰.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1,01:81-84.

[5]王元璋,涂晓兵.试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J].当代财经,2011,03:67-72.

第5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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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包括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

在国外,住房抵押贷款是最普遍实现证券化的资产,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刚刚起步,没有相当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的积累,难以形成具有相似条件、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无从推行资产证券化并且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统一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格式[5]。另外,由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失调,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偏高,不良资产大部分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一些呆账坏账,产权不明晰且几乎不可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缺乏可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可见,城市商业银行所占市场占有率较低,资产规模小,住房抵押贷款发展不完善,许多不良资产无法进行证券化,现阶段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还过于薄弱。

2.城市商业银行缺乏高素质人才技术支持不足。我国正处于银行高速发展阶段,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较为旺盛。由于地域局限、薪酬待遇等因素的影响,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在人才引进方面处于劣势。大量的本科、硕士毕业生将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首选,城市商业银行难以获得优秀的人才支撑,一些岗位职工的受教育程度、专业素养、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职位要求。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程序复杂、技术要求高、专业化程度高的技术,不仅要求技术人员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而且要精通法律、会计、税务等各方面知识,由此看出,城市商业银行缺乏这方面的高级人才,现阶段还无法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3.城市商业银行缺乏基础资产定价能力。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定价十分重要,与一般金融资产考虑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定价的方法不同,基础资产的定价相对更加复杂。在对基础资产的定价过程中需要考虑利率、偿还期限、提前偿付、资本市场运行状况等多种因素[6]。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与当地政府、国有企业相关的呆账坏账,这部分资产几乎不会产生现金流,与这部分资产相关的历史数据也不完整,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定价模型。此外,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缺乏相关方面的高级人才,无法为定价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从外部环境来讲

1.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缺乏可信赖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信用评级机构能否准确合理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可信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对该种证券的需求。目前,我国在信用评级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缺乏像国外穆迪、标准普尔一样的被普遍接受、认可的评级机构。当前我国评级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狭窄,专业性较差,许多评级机构组织形式不完善,内部管理控制还有待加强,难以形成统一的评级标准,不能给出独立、客观、公平为投资者信赖的评级结果,这无疑将使资产证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

2.资产证券缺乏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成功离不开有效、稳定的需求主体,只有将资产证券推销出去,资产证券化过程才算完成。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是资产证券的最主要的购买者,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不容乐观,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需求。此外,我国法律也对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等的投资渠道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对资产证券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傅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环节及制度条件[J].金融研究,2000,(4):80-88.

[2]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1):62-72.

[3]朱莲美.银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1):33-37.

[4]吴翔江.实施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J].金融研究,2001,(5):71-76.

[5]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J].财贸经济,2000,(8):34-43.

[6]何韵.中国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7]王峻.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6,(2):114-118.

[8]王俊寿.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体系设计[J].南开经济研究,2002,(2):26-29.

[9]邓超,王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及其风险管理[J].武汉金融,2001,(8):17-19.

第6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一、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含义及价值

在体育产业商业化的背景下,体育资产融资方式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受到其他相关行业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不仅能够缓解和解决当前体育产业化的融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融资方式可以促进体育产业化的持续发展。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首先就是将一些不动产诸如:座位的永久性许可、停车位、广告权等等融合到商业行为中,使之产生经济学效能。其次就是通过资产的变通,实现体育资产在产业化的进程中,利用社会资本针对体育资产良性改良作用,在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推动体育产业的延伸。再次就是对目前现有的体育场馆进行股份制改造,试行“债转股”。国有体育场馆负债率高、财务成本过大,实施债转股,相当于为国有体育场馆注入一笔资金,降低了财务费用,可以有较多的资金和积累对场馆进行管理和维护等,从而有利于国有体育场馆摆脱困境。

“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处理方式和融资工具,目前已成为全球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并迅速成为全球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于正逐步融入全球一体化的中国体育产业来说,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动体育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是要注意的是在体育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一些潜在的问题和代表性的问题值得关注,例如:股份改造的适用条件、体育产业的资产盘活等问题。所以在推动体育资产证券化中,要灵活创新制度,要科学统筹发展,而且在融资中要注重资本质量,提升体育资产和社会资本的复合型应用。

二、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适用条件

“稳定、充足的资金支持是体育产业化得以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融资难问题是制约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最大掣肘,在考察职业体育部门融资困境的基础上,尝试引入资产证券化模式,可以缓解和解决我国职业体育的融资难题,从而促进职业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不可忽视的是,当前体育产业化的现状不容乐观。如果引进资产证券化管理,则需要关注以下几个因素,以解决体育资产的归属不明确,体育资产资本管理能力不强,体育资产的融资方式创新以及体育资产证券化运营的对象选择等。

(一)体育资产的明确归属界定

我们知道体育产业化的过程中,体育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在举国体育的机制下,体育资产多是以政府投资,地方进行管理。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体育产业化、商业化。其中一部分体育资产的归属问题就由政府下放到了企业,这种下放造成了体育资产的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显然在体育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管理主体是谁,才能有良好的融资效果,甚至包括体育资产的投入产出的分配以及体育资产的资本优化能力都决定着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效能。

(二)强势的体育资产资本管理能力

体育资产资本管理能力包括:

1、 资产组合

原始权益人把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而汇集成资产资本。在有效地客观调控下,对个人投资、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境外投资的各方面,建立各层次投资主体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机制;改善发行条件,吸引投资者。

2、证券发行

通过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用销售收入支付向原始权益人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3、3、资产管理

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池,用资产的现金支持资产支付证券投资者的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到期以后,向投资者还本付息,把资产池中的剩余资产归还给原始权益人。

(三)体育资产证券化运营的对象选择

考虑到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金融创新工具,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在刚刚开始推出专项理财计划份额这类资产证券化品种时,主要在机构投资者集中与适合的大宗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参与者也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同时,券商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专项理财计划份额的转让,让个人投资者也能尝试投资体育资产证券化产品。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优化融资效果。

三、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具体建议和对策

笔者认为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要实现科学管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引入风险投资,促进资本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国民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会越来越高,体育社会化、产业化是体育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在这个产业化进程中如何有效吸收利用社会资本将是体育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体育产业能够引入风险投资,则必将极大地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在规范资本运营的状态下,强化风险意识,同时注重风险管理,则可能大大提高体育资产资本的效能,并优化其结构,最终促进体育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能够长远发展。

(二)采取多元化手段,拓展融资方式

在体育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中,资产管理主体应当适当调整准入机制,区别对待机构投资以及个人投资,在规范管理体系的同时要纵向拉伸融资模式,利用体育场馆、体育设施、体育资产中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资本优化,比如:广告冠名、体育场馆的非运营状态的商业运营行为、体育场馆内外的停车位、永久性的座位投资等管理,尽可能的使资产的属性灵活起来,形成资源到资本的转变。

(三)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市场

第7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引言

世界上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政府支持下,银行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来支持证券,它作为第一支资产证券化产品亮相,许多国家和地区竞相模仿,过后几十年,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也更加丰富多样。资产证券化进入中国较晚,2005年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元年,央行及银监会以试点的方式正式推行信贷资产信息化的业务,后收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一度陷入停滞的状态,自2012年重新开始启动。特别是2014年之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状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不仅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也在其他行业有了越来越多的尝试。特别是对于如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和电商企业,对于现金流的要求较大,容易产生融资困难等问题,那么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京东在2014年开始推行京东白条服务,并紧接着于2015年开始了京东白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本文通过对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收益及风险,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1、“京东白条”产生过程

2014年2月,京东商城首次推出了“京东白条”业务,它是一款新型的先消费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付款时可以使用“京东白条”支付,然后根据自己的信用额度有两种选择方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30天免息或者3到24个月的分期付款方式。同时,选择分期付款的用户需要支付不同分期所对应的相关服务费,若到期尚未偿还,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此,由于它的服务费用低于一般的银行信用卡及蚂蚁花呗,所以收到了众多年轻用户的喜爱,仅仅一年,“京东白条”的用户数量就达千万,同比增长近600%,同时开通白条的用户不管是月订单还是月消费额都有了明显增长,更加刺激了京东商城总业绩的增长。“京东白条”的使用过程实际上就是京东将资金借给消费者,从而形成应收账款的过程,作为应收账款,它具有一般应收账款的风险性、期限性及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同时因为其支付方式多样、商品价格不高的特点,其应收账款又具有期限分散、金额较小且分散的特征。

2、“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介绍

2.1概念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本公司资产出售给顾客(计划管理人),并将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的交易结构转化为证券重新发行,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流动性较差的应收账款转化为企业流动性较强的现金,从而使原始权益人收益。

2.2参与主体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有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投资者等作为参与主体。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任原始权益人的是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京东网上商城的零售业务。原始权益人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将京东用户的应收账款,经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转化为基础资产,从而形成资产池,再交由计划管理人代管。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京东白条”整个证券化运作过程,主要是策划并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保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市场流通,同时作为承销商它对原始权益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还具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3应收账款证券化实施过程

首先,需要选定基础资产并建立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未来预期会产生现金流,原始权益人能够拥有和控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这种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京东白条”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实际上就是京东白条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原始权益人通过对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成资产池。其次,设置特别目的载体(SPV)来出售资产池。SPV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资产用于发行证券从而实现企业融资的中介机构。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承担了SPV的角色,从京东购买基础资产,然后又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起到了连接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桥梁作用。然后,注重信用增级措施及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是一种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来降低债券风险的一种措施,目标是使用户按期偿还欠款,从而提高信用等级。其中又被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信用增级,所谓内部增级是将自己内部的资产池分为若干个等级,然后较低的一层级基础资产为较高的一层级资产做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外部增级是通过第三方担保而进行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指由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来披露相关风险,从而促进产品的顺利发行。接着,债券的发行及交易。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对京东转移过来的原始资产进行运行及管理工作,对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要求进行定价和炮手,还要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专项计划中的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示相关验资报告。最后,日常管理及支付证券。在此过程中,证券发行交易结束,SPV会按照事先签订的《托管协议》对基础资产及资产池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看是否履行其还款义务并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同时,计划管理人理应按照合约对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3、“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及风险

3.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叫做违约风险,是指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履行其偿还义务,是否按时偿还,这种债务人的偿还风险会对资产池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证券化的完成。通常来说,在此过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将会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从而预防风险的发生。

3.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足

“京东白条”的资产化产品是采用的是不公开交易的方式,其投资者或机构都被控制在两百个以内,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在交易所内完成证券交易,这就导致了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的流动性不足。“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不仅在数量和范围上收到了严格的限制,而且从流动性上看来,即使京东给投资者支付了可观的流动性溢价,但也无法根治这一问题。同时其次级证券不可转让的限制,也使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不足。

3.3交易结构风险

在常规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是由原始权益人通过计划管理人的中介转移给投资者的,在此过程中,交易风险受到了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影响。真实出售实际上是指原始权益人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将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的全部收益和风险都出售给了计划管理人,进而使其对应收账款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示出来。但是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将10%的次级资产分配给其旗下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来支持证券,这样就导致了与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相关的收益与风险并不能全部转移给计划管理人,根据会计原则,这部分的应收账款不能出表,也就是说京东白条的基础资产不能够真实出售,这会使得其偿债风险提高,同时可能面临原始权益人破产的风险。

3.4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内部风险,这种风险一般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如果利率持续走高,那么理智的债务人会延迟归还利息和本金来应对不断增加的借款成本,同样,如果市场利率持续下跌,那么债务人就会提前归还本金来达到节省借款成本的目的。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提前偿付会使基础资产所在的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的偿还周期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

4、“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互联网行业的启示

4.1互联网企业实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渐完善,使得企业在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市场的监管也不断推进,各个部门的审批流程也更加体系化,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更加提高,所以为互联网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奠定基础。其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也为证券的发行提供良好的条件。证券的发行离不开市场,良好的融资环境、活跃的市场流通是促进证券化完成的重要条件,只有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才能促进资金的流通、证券的发行。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素质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于将空闲的积蓄用作投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都会不断扩大,有助于推进互联网企业证券化进程。最后,基础资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关键性基础。在企业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只有在未来预期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才能够保证发行债券后达到投资者想要的预期收益,而在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不会出现很大的波动,总体上较为稳定,可以很好地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4.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法律完善。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市场流通更加规范和活跃,从而促进企业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同时,虽然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脚步不断加快,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所以法律建设仍要加快脚步。其次,多管齐下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上文中已经提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风险,所以要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多阶段多过程都要注重防范风险,包括风险结构的风险防控,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防控以及债务人提前偿还的风险防控等等。

5、结论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互联网行业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比较典型的案例,它的优势和不足都值得我们借鉴。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会越发成熟,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行业的资产证券化也会越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荣恩.结构金融一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严彬.中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

第8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中国障碍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例如:不动产贷款、汽车贷款及信用卡应收账款等转换为证券形式,再转卖给投资者,使得资金得以流通。由于被转换的资产项目多为放款,属于信用创造,故又可称之为信用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不动产贷款协会(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简称GNMA)所发行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发展之初,证券化只用于不动产贷款,到80年代中期,已经扩展到其他资产,诸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业务。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发展,这种信用体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来,正在改变着全球的金融机构和信用配置格局。

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信用体制的创新,其意义在于:资产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它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换机制。资产证券化是对传统信用交易基础的革命,它把信用保证具体落实在信用因素中最客观的部分,完成了从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资产证券化综合了两种传统信用体制的优势,表现在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有利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体制上的杂交优势,降低信用交易的成本。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原理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它具有比传统融资方式更为经济的优点,因而近年来发展迅速,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越来越多,证券化交易的组织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设信托机构(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提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托管人、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揭示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是发起人将交易的金融资产组合与发起人完全剥离,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进行运作,信托机构将金融资产经过信用评级后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确保有关资产现金流收入在不太理想的情况下向投资者的本息回报的流向仍然畅通。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组成资产池。发起人一般是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首先分析自身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等,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设信托机构,实现真实出售。特设信托机构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独立的信托实体。注册后的特设信托机构的活动必须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其资金全部来源于发行证券的收入。特设信托机构成立后,与发起人鉴定买卖合同,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这一交易必须以真实出售(TrueSale)的方式进行,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enhancement)。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因为资产债务人的违约、拖欠或债务偿还期与SPV安排的资产证券偿付期不相配合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以信用提高技术代表了投资银行的业务水平,成为资产证券化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

4.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与一般债券评级相似,但有自身特点。信用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购买价格。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投资银行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ABS),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用机构(SPV)从投资银行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

6.证券挂牌上市交易,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后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从而真正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二、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分析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提供了成功经验。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在信托产品创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这些产品的创新和开拓为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必须看到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资产证券化实践依然面临着诸多障碍。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过去十年多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可以归纳为法律制度和实施环境两方面的障碍。

1.法律制度障碍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徘徊、间续发展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地位、变化和发展。资产证券化是以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以规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为载体,形成一个以SPV为核心的环环相扣、严密而又完整的融资结构。我国目前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制度限制主要表现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2.实施环境方面的障碍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环境在这里指资产证券化运作所必需的、除了法律制度以外的实施条件。从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至今的历程看,主要的实施环境障碍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问题

海外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非常广泛,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信贷、信用卡贷款、学生贷款、汽车贷款、设备租赁、消费贷款、房屋资产贷款等资产。而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不仅种类相对有限,而且尚不成规模。

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租赁、证券组合等,虽然有一定规模,但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剥离性都比较低,限制了在这些资产上的证券化运作。目前,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或正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银行信贷的CDO尝试已经向证券化操作迈进了一大步,但从下表所列的资产对比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和银行信贷资产的现金流稳定性和信用能力离资产证券化要求还是有很大距离。相对而言,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的资产性质比较符合证券化操作对标的资产的要求。但是,这些资产对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言,在种类和数量上都非常有限。

(2)资产转让登记问题

资产的优先权益登记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遇到的一个实际问题。由于缺乏一个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因此无法确认和监管被转让资产上已有的优先权益。受让方没有客观的途径确知该资产以前是否曾经被转让给第三方,在以后转让中的受让人也无法知道第一次转让的情况。这样,以“真实出售”为基础的资产转让无法对资产的抵押权有客观的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这已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3)证券化产品的金融服务问题

金融服务机构的障碍主要是在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不够,尤其是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缺乏。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属于信用敏感(credit-sensitive)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信用评级机构对产品的信用评级报告是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信用评级服务目前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

(4)二级市场和流动性问题

2001年以后信托业的发展和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催化剂,也是资产证券化实践突破现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径。目前,信托产品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限制是信托产品发行后的流动性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级市场,所以绝大多数的投资者只能在认购后一直持有信托产品到产品的到期日,二级市场的不足严重限制了信托产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曜.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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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晓宏.刍议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应用障碍[J].华北金融.2004,(1).

[5]何铁林,孙雷.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研究[J].北方经贸.2005,(10).

第9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范文

[关键词] 河南; 资金; “瓶颈”; 资产; 证券化; 金融机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3. 045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3- 0098- 02

1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1 可以解决河南省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河南GDP连续三年全国第五,2013年又是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规划后的开局之年。河南在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同时,也遇到了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受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的流动性不断缩小,2013年6月份波及全国的“钱荒”中河南也深受影响。据有关资料,河南现在有80%的中小企业缺少资金,大部分都是自筹或通过地下金融融资。一方面银行无钱放贷,企业无米下锅;而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却暗流涌动,从河南信用担保机构增加的数量也可见一斑(2007年190余家,到2012年底有1 383家)。怎么给“钱”以市场、给“风险”以对价、给“资本”以出路?资产证券化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我国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试点到现在已有8年时间,其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经验积累都会为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当然,由于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人们对资产证券化还多诟病。但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本身只是一种金融手段,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金融创新。其“资产”是有实体经济作为支撑的,其运作方式也是以参与各方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为信用链,以相互支持和牵制实现风险共担的,它对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作用主要取决于如何设计和使用,本身无所谓好坏。美国的问题在于过度的创新和监管上的疏漏,导致微观金融创新风险估控失当,然后又叠加于宏观经济周期下行的碰撞,才引发了危机的爆发,我们不能因噎废食。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饥渴”症,同时给民间资本以出路。所以,选择资产证券化,其实质就是选择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不必有太多的顾忌和担忧。

1.2 是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目标的需要

河南中原经济区建设规划中有把河南建设为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内容,这是非常好的一个契机。但实现这个目标可以有多种选择方式,而不管选择方式是什么,资金支持都是关键。融资方式有多种,但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像“破产隔离”就会把融资主体的风险降到最低。

从目前全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国有政策银行、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字头的金融机构发起的证券化业务之外,地方上也只有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浙商银行2008年11月发行的国内首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08年浙元1期)。虽然早在2009年,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出官方从未叫停资产证券化,会从审批、品种设计、投资者范围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改善,而且事实上此后也不断有资产证券化品种推出,但却鲜有地方推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增加新的试点地区,有些专家及其他各方猜测会就此停止地方资产证券化试点,当然猜测和臆断还是受大环境的影响。随着2012年9月“国开行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的发行和2013年3月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我国资产证券化已进入常规化发展阶段。若河南省能抓住机遇,像浙江省那样成为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试点地区,将会对河南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 河南省发展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条件

2.1 内部条件

(1) 河南省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资产证券化发展潜力巨大。长期以来,河南与全国其他融资主体一样,80%以上的资金取得是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主,尤其2008年后为应对美国的次贷危机,银行信贷更是快速膨胀,不仅总量扩大,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也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天量放贷又使我国宏观经济面临通胀压力。所以,从2010年初到2011年8月连续11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为21.5%,中小型金融机构为18%,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紧缩或稳健的货币政策使河南资金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中小企业普遍遭到融资“瓶颈”,紧缩的货币政策更使地方性商业银行流动性普遍短缺。河南的地方商业银行(如郑州银行等)本来就定位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经过这几年发展,可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丰富。截至2012年6月底,郑州银行总资产规模达890.19亿元,其中贷款余额376.92亿元,占总资产比重约为43%,较2011年的49%有所下降[1]。一方面信贷资产丰富,另一方面流动性短缺。为了缓解上述矛盾,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显然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2) 地方财政风险。河南省当前的财政收支矛盾尖锐,债务负担沉重,财政风险日益加剧。其中,财政风险问题正逐渐成为困扰河南省政府和经济发展的一道重大难题,2012年,财政总收入3 282.8亿元,总支出为5 006亿元,缺口1 923.2亿元[2]。2009年河南省辖市共16个,债务总额为745.921亿元,其中债务余额最多者为郑州市,共计208亿元,占比约为28%,其中当年举债97.5亿元,偿还62.2亿元,偿还率为29.9%,不到30%;县级市共120个(市、区),全部负债共60.7亿元,债务余额在8亿元以上的有19个,2亿元以上的有17个。它们举债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区道路建设,即市政建设。对此,可借鉴国内外经验,将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市政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以解决债务问题。

2.2 外部条件

(1) 有利条件。成熟的国外资产证券化经验可以借鉴,而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像2008年浙江的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资产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对河南省资产证券化开展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为河南省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民间资金也是保证证券化资产销售的资金条件。

(2) 不利条件。目前,对于券商发起的资产证券化缺乏相关的会计、税务处理制度,但这一问题可以以现行的商业银行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税务处理作为借鉴,不会对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 河南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选择

3.1 模式选择

目前我国已试点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银行发起,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信托模式。另一种是券商发起,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下,河南省可以选择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只有以上两种。

3.2 资产证券化的领域选择

结合河南省经济发展特点及金融环境,可以选择中小企业和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这两个领域。

3.3 资产池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信贷资产、集合债券;省、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收费项目。

3.4 可能性

(1) 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两种:一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由本土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可以采用信托模式。这个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认可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有成熟的国内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可借鉴,尤其我国2008年浙商银行发行的首单省属中小企业证券化产品“浙元1号”,更是为河南省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所以,管理层的认可程度会大一些。二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由本土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采用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它可以发挥河南省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的特色和优势,也有可借鉴的国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经验,像韩国P-CBO的运作经验,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相关的试点。从目前的制度层面来看,2013年3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具体形态,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所以目前的制度障碍是不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相关的实物,像“豫中小债”截至目前共两期(2008、2011)9.9亿元,规模尚小;同时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使其难以满足2010年10月证监会出台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中“基础资产应先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的要求。所以,综上所述,短时间内,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证券化的试点很难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认可和支持,可能性较小。

(2) 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选择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这个选择有成熟的国外市政资产证券化项目运作成功的经验借鉴,也有我国2006年东海证券发起的“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专项计划”资产证券化项目和2011年由中信证券发起的(2012年1月证监会批准)“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权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目。它们都是将市政建设收费权打包证券化,无疑会对河南省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一定的经验支持。因此,省、市、县级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收费除外,其目前争议较大)证券化试点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和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3.5 具体的运作和流程

(1) 河南省的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以河南省属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证券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采用评级、内外部信用增级等,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