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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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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条例

第1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人,作为社会主体,人与人的不可分离的群体属性,就决定了秩序对于人类的意义,没有秩序就没有真正的共同生活。法作为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就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公共秩序状态而产生的。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是指法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实现法所预定的秩序目标,并使依法建立的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而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则是法实现秩序价值的一种重要方式。说到利益的调整,我们先回顾一下王海打假案。

二、王海“打假”背后的故事

1998年9月,一位叫王海的打假英雄将天津某华联商厦告上法庭,案情大致如下:王海在华联商场购买了40个电话台灯,该电话台灯的电话部分无入网证,灯具部分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道歉,并双倍返还购灯价款,电话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8年3月25日,王海曾将购买过的电话台灯经他人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后于9月,王海购买了相同款电话台灯40个并于当日持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华联商厦方面提出王海购买台灯后十分钟就手持检验报告索赔,购买行为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只同意退还货款,不同意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双倍赔偿。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华联商厦作为商品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向王海退还货款。而王海在其得知有关部门对电话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大量购买,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损失的行为,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对王海的诉求不予支持。

至此,王海败诉了。由此引发出的一些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三、调整利益以实现维护秩序

有一种利益理论认为,行为者服从利益而非法律。若行为者权衡服从法律与不服从法律的利弊后,发现服从更有利,便会守法;发现不服从更有利,违法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我们用这个理论可以解释王海积极打假的行为和商家售价的行为。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同时还要通过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方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来实现。

要想制止制假售假商家的违法行为,就要加强他们守法的利益,也就是变相地加大对他们违法的惩罚。从这一观点出发,对于惩罚性赔偿这一方法,应该能用就用,不光要赔,还要多赔。以美国法律为例,他们主张保全私权利,维护公共秩序而采取严格惩罚性赔偿的方法。虽说对某些商家造成较大损失,但从公共利益的保护层面看,是很值得借鉴的。

王海的败诉核心因素是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定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消保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前面所提的利益理论,基于行为者对利益的服从,我认为,消保法里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扩大解释为: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办公或者其他正当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在原先定义中,消费者人群限制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这样定义未免太局限。即便不为生活消费所用,而是用作办公、生产或是其他正当的目的,也不应当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如果能做此定义,扩大消费者的范围,一方面能加大对商品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制假售假商家赔偿范围,加大了违法成本和承担处罚的风险,对不法商家的威慑力加大,这对于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会有很好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可以有效地提高对交易秩序的维护。

然而,王海在购买商品时既非用作生活消费所需,又不是其他正当合理的用途,目的仅是获赔收益,所以王海并不应当被认作是消费者。表面上看,他是在依照消保法维护权益,但这种以索赔获利为目的伸张法律正义却并非真正的正义。法院对其知假买假,钻法律空子的认定不是没有道理。单从行为上,不可否认其正义性,但他的动机与目的却超出了维护秩序、捍卫法律权威的界限,更多的延伸向了谋取利益,而这种利益的谋取,却是不正当的,非正义的,即使其打假行为本身是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手段。

诚然,充斥于交易市场的制假售假,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威胁。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处理。具体的方法有:第一,扩大消费者定义范围,从一般的生活消费扩展到包含其他正当消费需要,以此保护真正应予保护的群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以巨额赔偿威慑制假售假者。也让违法商家由于忌惮过大的处罚风险而收敛行为。第三,国家行使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例如在王海案中,应该在退还王海货款以后,对商家采取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措施。这样一来,既惩处了制假造假的不法商家,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又能够维护权利主张的正当正义性。

第2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的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不是社会保险基金

《条例》的出台,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已处于人口老龄化阶段,2019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12亿,占总人口比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1.38亿,占总人口比为10.1%。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条例》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在投资运营上,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第3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一、以情入境,形成问题,使学生愿学

贴近学生的生活设置自主学习。生活体验是感性的,而课本知识大多是理性的,如果学生有一定的生活体验再来学习课本中的理性知识就会乐学。如在教《扇形》内容时,我这样导入:上课伊始直接板书课题《扇形》,然后提问:“知道为什么叫扇形吗?”学生回答道:“因为它像扇子。”我予以肯定“对,那你能画出一些扇子的形状吗?”学生的情绪特别兴奋,尝试画出一些扇形。我接着继续启发:这节课请同学们自己来学习,你们想了解哪些知识?学生纷纷举手发言:“我想知道扇形各部分的名称”;“我想知道扇形周长的计算方法”;“我想知道扇形面积的计算方法”。面对学生如此强烈的探究欲望,我决定把这些问题抛给他们自己研究。1、自学课本上扇形的内容,2、在自学基础上与同学深入的交流、探索你们要研究的问题。结果在他们“兴趣”的背后真的有“令人赞叹”的一些想法。

二、引而不教,诱思导学,使学生会学

教学实践给我诸多启示:应该引导学生进行探索,自己推论,教师要尽量少讲,引导学生尽量多发现,。为了让学生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心理潜能得到更好的挖掘,探索精神更快形成,教师可张弛有度,把握时机引导思路,没必要“教”(把知识点直接加以解说),而是应该诱导学生思维,让他们自学。这样学生的整个认识系统就会被激活,并高速运转起来,由最初的兴趣萌发状态进入到主动探索理解新知识的高层次。例如:教学“扇形的面积”时,学生是在自学中,通过“近似求法”的猜想,探索出扇形面积的计算公式的。学生这样说:我认为扇形是一个近似的三角形,所以扇形的面积=它的弧长×半径×1/2。这时老师追问:“那不知道弧长咋办?”这时有个学生站起来略带思索地讲:“其实,我认为求扇形的面积不需要知道弧长。我认为应该这样求:先看扇形的圆心角的度数是360度的几分之几(圆是一个扇形,它的圆心角是360度),再根据它的半径求出它的面积,扇形的面积=圆的面积×这个分数。”我投去惊讶的眼神,并马上赞许道:说的真是太好了,有理有据呀!一下子,学生的思维集中在(弧长与圆的周长、扇形面积与圆的面积)关系的探究上。于是再利用小组探讨、观察等手段,学生就总结出扇形面积{扇形的面积=弧长×半径×1/2。因为弧长=圆的周长×(圆心角的度数/360),那么扇形的面积=圆的周长×(圆心角的度数/360)×半径×1/2=(3.14×半径×2)×几分之几×半径×1/2=圆的面积×几分之几}。我听后举起大拇指夸奖道:“你能综合同学的见解和自己已有的经验,把猜想与推理融为一体,真了不起!”同学们活跃的思维,正折射出他们在交流与探究过程中的主动投入与真诚合作的精神,也显示了某些孩子想法的“独特”、思维的“逻辑”与个性的“张扬”,目睹着“小苗”在教学的自由空间中尽情的成长,我无限的欣赏,无比的骄傲。

第4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网络社会 信息失控 政府治理 挑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经历了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一种新的社会模式,即网络社会。互联网的到来,特别是信息全球化的到来,带给人们的有喜有忧。喜的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人类生产的效率和效益,提高了人类生活的水平和质量。忧的是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也会给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各方面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互联网的固有特性,使得信息在网络中的传播具有完全的自由性和放任性。而这种自由和放任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失去控制,而网络信息一旦失去政府的控制并达到一定程度,就将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而这无疑是对政府治理的一个巨大挑战。

一、网络信息失控的原因分析

网络信息失控,也就是信息的流动超出人的控制范围,由于网络信息本身没有自我筛选的功能,因此信息的流动是人的行为的结果。网络信息失控的原因大致如下:

(一)网络的全球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已经冲破国界,使网络空间从固定不变到自由流动。信息的传播也因此突破了时空的局限。这无疑使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只要将鼠标轻轻一点,信息就会迅速触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这一方面显示了信息交流的便捷性,同是也反映了信息具有更大的放任性和不可控性。

(二)网络容量的无限比。

网络是一个没有容量限制的信息载体。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与越来越离不开网络,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和人有关的几乎所有的信息都以各种形式融入到网络世界之中。而这些种类繁多、内容繁琐的各种信息的融入,并没有进过任何的整理和分类。也就是说,大量的信息都杂乱无序地共存于网络这个庞大的信息库中。这种网络信息的无限制的、无组织地自我扩张和膨胀,使得网络信息浩如烟海,人们在其中,仅仅作为一片小舟,茫然而找不到方向。

(三)网络空间的个性化、自由化。

如果说工业社会是崇尚团体合作和共同目标的社会,那么网络社会则是一个崇尚个性和自由的社会。人们作为网络社会的一个单元,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没有来自更高层级的约束,也没有来自共同目标的压力,每个人坐在电脑面前,便能自由地畅游于浩渺的网络世界。网络成了自由言论的天堂。言论自由的结果是,信息的表达没有了限制,同是也失去了对其设置评判标准的必要。于是,网络成了一个兼容并蓄的信息载体。而这种信息表达的主观性、自由性、多样性,让网络信息的控制几乎变得不可能。

(四)网络信息被人为操作。

正是因为网络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的困难,使得网络信息被人为操纵的可能性大大增大。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和网络组织,试着通过操纵某些信息,来达到控制和引导舆论,从而影响大众,以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网络信息没有自我管理的功能,完全处于放任的状态。因此,随时都有被人为操纵的可能。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原因会导致网络信息的不可控,比如网络病毒的不断猖獗,使信息随时面临被泄露、更改甚至是丢失的威胁,从而引发网络系统的瘫痪。

二、信息失控对政府治理带来的挑战

(一)信息失控对政府权威的挑战。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政府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威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毋庸置疑,在法律意义上,政府的权威仍然至高无上。但是,其影响民众的绝对权威地位正在被严重削弱。权威的多元化使得政府的绝对的权威受到挑战,政府在网络上的话语,变得不再有绝对的分量。面对政府权威的被分散和淡化,如何确定自己在众多的网络组织中的地位,以不断适应网络社会发展的要求,将是政府治理面临的一大挑战。

(二)信息失控使政府法制面临新的挑战。

法律制度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而这种特性为政府的高效率的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社会是一个个独特个体的共存,正是这种对个体的宽容,使得网络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而它恰恰不需要法制的统一的、权威的约束。因此,政府试图通过法律来统一网络和网络信息的意图难以实现。

三、政府应对挑战的对策建议

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始终有着其无法替代的体制上的地位。无论网络社会将给世界带来多大的变化,市场化的自律天生的盲目性,必须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社会的合理秩序。因此,面对信息的全球化和失控,政府应到尽快寻找一种合理的引导和规范社会秩序的途径。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以更加坦诚的姿态融入网络社会。

第二、大力倡导民间组织的发展,建设公民社会。

第三、保护主流文化,维护文化的民族特性。

第四、尊重互联网,但是对于网络信息的虚假传播予以严厉打击。

(作者:湘潭大学法学院10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邹军.试论网络舆论的概念澄清和研究取向.新闻大学,2008(2).

[2]李正华.网络舆论监督的临界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信息网络安全,2006(4).

第5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脑卒中;抑郁;心理护理;康复

脑卒中后抑郁(psd)是我国常见的脑血管并发症之一,其发病率高,约为50%[1]。psd不仅使脑卒中患者康复时间延长,而且降低了生存质量,增加了病死率。本研究从调查脑卒中患者抑郁状态的社会支持入手,探讨其心理状态及社区心理护理干预,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经我院治疗后出院返回社区及辖区的68例脑卒中肢体功能障碍患者。分为psd患者(psd组)和脑卒中后不伴有抑郁患者(对照组),每组34例。psd组男21例,女13例;平均年龄(55±9)岁。对照组男24例,女10例;平均年龄(57±7)岁。2组一般资料比较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入选标准:(1)符合1995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制定的脑卒中诊断标准[2]。(2)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ccmd2r)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且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前17项总分≥18分[3]。排除标准:有精神病史、认知障碍、明显失语、严重的躯体性疾病。

1.2  方法 

采用肖水源[4]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对2组进行测试,内容包括客观支持、主观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三个维度共10个条目。评分越高说明患者得到的社会支持越高。采用问卷调查法,本研究人员发放问卷,研究小组成员由我院护士6人,社区护士4人共10人组成,认真讲解填写方法,问卷填写由患者家属完成,问卷回收率100%。

1.3  统计学分析 

应用spss 11.0统计软件,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组社会支持系统评分比较,见表1。表1  2组社会支持系统评分比较(略)

3  讨论

3.1  脑卒中后抑郁患病率较高,危害性大 

脑卒中是一种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命的常见病,它的发病率、致残率、死亡率均很高,脑卒中后抑郁是脑血管病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它不仅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延缓康复,还直接影响其对康复治疗的依从性,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5]。

3.2  脑卒中后抑郁与社会支持密切相关 

psd的发生除与脑卒中患者的脑损害程度、病前性格、经济状况相关外,还与脑卒中患者的社会支持密切相关[6]。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利于健康,而劣性社会关系的存在则损害身心健康。有研究发现,社会支持能够间接的促进脑卒中患者的康复及提高其生活质量[7]。本研究调查显示,psd组的社会支持因子评分均低于对照组,说明psd患者的社会支持方面存在某些缺损。因此,对psd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的同时,应给予患者更多的社会支持,重视他们的社会属性和心理状况,注意患者对支持的利用度和心理感受的影响,尽最大可能调动患者的社会支持系统,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促进疾病康复。

3.3  社区心理护理的重要性 

脑卒中的康复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由于我国医疗条件的限制,绝大多数患者在经历急性期住院后,带着伤残回家康复。对于返回社区的脑卒中偏瘫患者,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患者的肢体功能状态,而对患者的心理状态关注甚少。因此,脑卒中患者出院后抑郁情绪更易产生。社区心理护理干预完善了护理服务的延续性,让出院回家的患者更加有安全感,这将对提高患者生存质量,促进psd患者的康复,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3.4  社区心理护理 

深入社区,正确评估患者全面情况、病情、文化程度、生活方式、心理、经济状况、家庭及社会支持程度,对患者提供恰当的社会支持。医护人员是患者十分重要的社会支持来源,因此要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鼓励患者倾诉自己的情感;动员家庭成员关心、支持、理解患者;为患者提供康复成功的病友,并鼓励患者与病友接触交流;向患者讲解疾病的相关知识,帮助患者建立有利于健康的行为模式;鼓励患者主动接受家人、朋友的帮助;积极参加社区活动;运用音乐、舞蹈、绘画等艺术手段改变患者的抑郁情绪。从而最终解除疾患,恢复身心健康,让患者尽早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 孟聪.心理护理对脑卒中后抑郁患者康复的影响.河北医药,2009,31:2181.

2 中华医学会第四次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各类脑血管疾病诊断要点.中国神经科杂志,1996,29:379.

3 杨期东主编.神经病学.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109120.

4 肖水源.社会支持评定量表.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3,7(增刊):42.

5 doshi vs,say jh,young sh,et al.complications in stroke patients:a study carried out at the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service.changi general hospital.singapore med j,2003,44:643652.

第6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摘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是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转换的问题。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而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人力资源质量提高战略和人力资源市场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民工保障需求非均衡性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因此,本文尝试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协调性改革这一角度进行对策探讨。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

一、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

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机制是避免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缺位的重要举措。由于农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担其社会保障责任。从一些地方政策实践来看,地方政府不仅没有承担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补助和兜底责任,相反,甚至还从农民工有限的社会保险缴费中获得收益。有些地区虽未将农民工社会保险打入另册,但在政策中允许退保,实际上不仅没有为农民工社会保险承担财政责任,反倒侵占了农民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权益。加大财政对农民工工作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从制度上逐步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他们逐渐融入城市生活,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嬗变。

二、消除劳动用工的制度性歧视

社会公平是以社会成员收益分配和生活状况的公平性为标志,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首先,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这是保障农民工的“起点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并能够消除贫困、疾病、灾祸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体内容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等项目,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变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最为关键和基础性的应对之策在于:要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彻底改变重城镇、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就业观念和相关政策,把农业内部、农村区域和农民进城就业一并纳入国家就业计划,分类实施。

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要有助于农民工及子女人力资本积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转移就业能力的增强,要有助于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农民工转移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缺失是农村劳动力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为了实现社会保障过程公平、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要进一步清理和废止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和限制政策,坚决制止向农民工的收费和变相收费。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重点解决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的平等入学权利等问题。

三、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为我国农民工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设置了诸多障碍,把城乡人口进行制度性分割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的制度变迁,特别是2002 年以来的二元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户籍制度改革在我国二元经济体制变革中仍属于薄弱环节,至今仍处于政策的局部调整与修改阶段,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权利、子女教育等城乡福利差异还严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城乡福利差异使农民工的迁移成本上升,降低了迁移的预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工参保产生了负激励,延缓了社会保障制度一元化进程。

改革户籍制度必须首先剥离户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乡身份、户籍限制,消除城乡不同户籍在就业、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权利差异,走城乡一体的城镇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不能再把它和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对已经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中,应该想办法把它从户籍制度中分离出来,让户籍制度仅仅承担一个人口管理的职能,而不让它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证制度,为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方便。与摆脱贫穷为根本动因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20 世纪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到城市务工经商的目的,是为改变生活方式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是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因此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促进农村居民有序进城落户,积极探索户籍、土地、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联动的改革措施。近些年来,尽管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实际上立刻并彻底废除户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这个制度。建议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流入城市的农村居民给定一个居住时间限定,如在城市居住达到规定年限后,流动人口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视为城镇居民。给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权利,同时保留流出地农村居民的一部分权利,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利,为流动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碍。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农村居民不论流动到哪个城市工作,都可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时间累加计算。即便是中断工作期间,也视为城镇居民一样,可以自行缴费,达到一定的退休年龄,即可以拿到养老保障金。

四、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立法滞后是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尽管该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并对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项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内容对各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强。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国家层面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契机,构建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制订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制定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区要着手制订或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工资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课题名称:

第7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论文摘要:运用当前该研究领域内几种经济条件标准具体分析了山东省枣庄市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进而得出枣庄市已经具备全面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的结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现状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影响社会的公正和安定,进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己经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枣庄市地处山东省南部,总面积4563平方公里,人口367. 27万人。其中,乡村人口253. 95万人,城镇人口113. 32万人。2005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 633. 35亿元,比上年增长17. 4%。那么,枣庄市是否具备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其经济条件进行逐一的具体分析。

一、枣庄市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分析

枣庄是否具备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必须对该地区是否达到国际上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标准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比较全面合理的结论。

(一)枣庄市人均GDP和农业GDP的比重

近年来,枣庄市经济发展连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2005年全市生产总值实现633. 35亿元,是2000年的2. 5倍,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15%。经济结构全面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2000年的16. 7:49. 5:33. 8调整到2005年的9. 6:63. 9:26. 5,第一产业比重下降了7. 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上升了14. 4个百分点。全市人均GDP为17602元(约合2000余美元),比2004年增长23. 5%,己远超过斯里兰卡和波兰的368. 9美元和1822美元。近四年来,第一产业(主要是农业)GDP所占比重从2002年的14. 6%下降到2005年的9. 6%。以低于芬兰和波兰的14. 5%和12%,基本接近日本的8%(见表1)。因此,可以说,枣庄市的经济实力已达到了推行该制度的经济条件。

(二)枣庄市的城市化率及农业劳动力结构

2005年枣庄市城市化率和农业从业人员比例分别为31%和47%(见表2),单从量的角度上来看,还远未达到国际上的最低标准。但是,研究这两个标准无外乎是想知道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国家财政和农民自身等方面经济负担大小的问题。换句话说,就目前枣庄市财政支付能力和农民自身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能够达到推行该制度的最低标准。

1、枣庄市人均应领取养老金标准匡算

枣庄市每位老年人每年应领取多少养老金才能基本保证他们安享晚年,没有一个现成的标准可供参考,但是可以在2005年《枣庄市统计年鉴》中找到与它最相近的该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资料(见图1),该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598元,那么,剔除老年人基本生活之外的消费因素便可得出能够基本反映客观需要的养老金标准。在生活消费支出的各因素中,交通通讯、教育娱乐因素基本可以剔除,医疗保健因素应放到农村医疗保险制度中加以考虑,因而也可以剔除,居住因素中用来购买建筑生产用房材料和直接购买生活用房的人均支出为172元,考虑到迈入老年的这一群体中绝大部分应居有定所,因此,这一项支出也应被剔除掉。此外,设备用品消费因素也应略有降低。综合以上方面的考虑,枣庄市老年人每年领取的养老金若能保持在1650元左右的水平便可以保证他们的晚年基本生活。

2、枣庄市财政支出能力分析

2005年,枣庄市的财政实力进一步增强,境内财政总收入55. 5亿元,比上年增长41. 9%,全年人均财政总收入达到1511. 15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8. 16亿元,增长36%。同时,财政收入的质量稳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 5%,地方财政收入中税收的比重为73. 2%,分别提高0. 4和2. 5个百分点。所以,只要加强财政管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杜绝资金浪费,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就能结约更多的财政资金,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3、农村居民收入分析

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也呈现出了快速的增长势头,农民收入逐年提高。枣庄地区2005年农村经济人均总收入实现5660元,r匕2004年增长13. 2%,而且,从2002年以来,一直保持一个较快的增长势头(见图2)。一方面,农民收入快速增长;另一方面,农村取消了农业税等税费,农民基本没有了负担。农民已经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自己一部分保险费,其参保意识必然会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结论与建议

第8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全省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征缴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6月底前要基本实现上述用人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并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重点是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1999年6月底前,要将其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二、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机构

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集中、统一征收。原来一些地区部分单项社会保险费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从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在我省机构改革和社会保险系统管理未实行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可实行过渡办法,即:具备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条件的地区,1999年5月份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尽快实行三费集中统一征收。

三、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

实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管理是《征缴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申报缴费制度,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199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工作。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对不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统筹的单位,一律在直接办理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登记,并持登记证副本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及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现分别参加不同地区或机构统筹的,可暂分别申报缴费,待各种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合并征缴后,再统一申报和缴纳。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四、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进行,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要努力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1999年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层层建立征缴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分解指标,将征缴情况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结合起来。

《征缴条例》前成立的单位,今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开始。《征缴条例》后成立的单位,缴费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从当地医改方案实施当月开始。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一律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原实行差额缴费的单位要在1999年5月底前改为全额缴费,原来实行“协议缴费”以及企业自提社会保险费、自支社会保险金的“封闭运行”方式的要立即改正,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也要实行全额缴拨办法。任何缴费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欠缴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缴费单位缴费能力认定办法,通过对缴费单位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指标的严格科学认定,确定其缴费能力,依法按月征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要建立社会保险费预提制度,设立全额缴纳社会保费的预备金。职工个人缴费要与企业单位缴费一并全额缴纳,任何企业单位和私营业主都不得截留、占用职工个人缴费。各缴费单位每年12月底前要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依法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缴费单位应当主动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情况、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支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和职工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对不按期缴费的,除责令其补缴欠缴数额外,还要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应依法强制征缴;对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评先、选优、升职、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国有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人事部门要对经营者进行组织处理。对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编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无法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对严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因企业改组、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复存在的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对缴费单位未按《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或拖延缴纳、拒绝缴纳等违规行为,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征缴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按照中编办和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力度。

第9篇:社会治理条例范文

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1/50,而土壤流失总量却占到了全国的1/5!作为全国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之一,陕西省的水土流失现象十分严重。为此,陕西省结合现阶段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制定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个7章58条的《条例》,囊括了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与上位法相比,因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了相关内容,更符合陕西省的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对进一步推进陕西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有分析说,该《条例》具有4个突出亮点――

第一,强化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责任。《条例》规定了政府和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二,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条例》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范围和效力,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第三,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以及相关的备案和报告制度,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具体规定;落实了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夯实监督管理责任,避免了职责不清、监管缺失的问题。

第四,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标准和计征方式。

有评论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陕西省社会各界对依法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强烈要求,有利于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标志着陕西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有了更为锐利的法律武器,使陕西省依法防治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强化了规划的重要性

《条例》比上位法增加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业园区、水电梯级开发、旅游景区等方面的规划”,而且由“征求意见”明确为“征得同意”。

《条例》规定:“坚持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严格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扩大了适用范围

《条例》对上位法的适用范围、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进行了扩展,将适用范围规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为“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明确了宣传教育任务

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角度出发,《条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的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将水土保持基本知识纳入教育内容。自此,新闻媒体开展水土保持公益性宣传成为法定义务,中、小学校必须开展水土保持基本知识教育,这将对陕西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明确了治理规定

《条例》明确了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及坡地的开发利用和防治要求;明确了淤地坝、沟道造地等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工程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治理相结合,植物措施、工程措施与水土保持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农民增收致富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现了城镇水保的突破

《条例》明确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使城镇水土保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可有效地控制城镇建设、改造过程中扬沙、排水管道淤积等问题,合理处置建筑垃圾和弃土(渣),防治水土流失,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城镇水土保持以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明确了设施管护责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范围,并依其附着的土地权属鉴定所有权;规定了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办法。同时,根据所有权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管护方式,明确了管护责任。

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

《条例》明确了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充分体现了上位法将水土保持补偿定位为功能补偿的含义。

《条例》规定:“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用水受益地区收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金,用于江河源头区、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扶持绿色农业和产业发展。对因退耕还林(草)、封山禁牧、减施或者不施化肥农药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偿。”

强化了监测工作

《条例》确立了由省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管理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和监测评价体系,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监测成果质量进行评价认定;汇总和管理监测数据,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报告。

明确了监管职责

《条例》授权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下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察和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