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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区管理;标准化;系统设计
1 引言
为实现各级业务系统与社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通过设计基于标准化社区信息管理框架完成。社区信息化是由多方协作参与、涉及面较广的复杂系统,其运作需要各方的相互支持和配合才能实现。为达到多方共享和操控的目标,基于标准化社区信息管理框架应涵盖的各个层次内容。包括政策法规、信息化人才两大支撑,以及应用层、要素层、技术层3个层次。其中,政策法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人才为实施标准化社区信息管理提供了平台保障,而技术层、要素层、应用层是市区信息化的应用基础,涉及技术实现、组织环境、实际应用等方面。
2 社区信息化两大支柱
2.1 政策法规
社区信息化建设与部署通常有政府部门牵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电子政务发展模式。如果缺乏政府的积极助推、政策扶持、标准化构建,社区信息化将成为无本之木。例如:加拿大的CAP计划为了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社区互联服务,在所有城市和农村的信息互联的服务点。新加坡位建设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公民中心,提出了“国家IT计划”。而我国也于2013年由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强调充分发挥社区信息化在提升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同时,文件要求健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长效运行机制,以社区居民最关心和最急需的公共服务为抓手,依托信息惠民国家示范省市建设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着力推进体制机制革新和制度标准创新。因此,全国范围内的社区信息化建设大幕即将拉开,为开展社区信息化创造了有利平台,也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障。
2.2 建设资金和信息化人才保障
社区信息化建设除了政策的支撑,还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经费可以是来自于政府投入也可以商业运作引入社会资金投入,资金是决定社区信息化是否能建设到位的重要指标。同时,信息化人才缺乏也制约着社区信息化发展,人才包括社区信息化开发人员和日常维护人员,其中,社区信息化开发可以委托或外包给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实现,也可以购买第三方社区信息化服务公司获取相关服务项目。最重要的是落实社区信息化日常维护人员,目前,部分社区已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但信息平台建设完毕,由于缺乏日常维护人员,平台基本处于空置或半空置状态,变成形象工程,未达到预期建设要求和初衷。
3 社区信息管理标准化规范
现阶段,社区信息管理的标准都未形成全国统一的设计标准,每个地区根据自己社区管理特点和方式,都建立了自己一套标准,如:上海、深圳、广州等重点地区。这些社区信息化设计标准对基础数据、字段信息、管理模式、系统结构都各有特点,但都存在地区局限性。深圳地区的社区信息化设计标准,对社区电子政务覆盖面有限,并未将社区所有管理事物都拓展到系统中,并且对信息化建设关键技术定义方面存在片面性。上海地区标准覆盖面广,但标准定义仅停留在表面。我国为了促进全国社区信息化的长效建设机制,在鼓励各地方建设适合于本地需求的社区信息化系统,同时着手根据各地推广情况,设计符合全国推行社区信息化建设标准。我们通过对上海、深圳、苏州等信息化建设典型代表性社区的调研,梳理和归纳出现阶段社区信息化标准可按技术规范和应用模块两种方式进行划分。
社区信息化标准可按技术规范应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⑴社区信息化基本标准:电子政务规范、信息管理标准、软硬件采购和设计标准、网络建设、数据安全。
⑵数据规范化标准:数据分类代码资源、数据字典、数据传输与交换结构、数据多平台共享实施规范。
⑶业务信息标准:户籍和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标准、多业务平台信息交换接口标准、多业务系统开发标准、数据管理中心建设标准、基础数据平台和业务系统互联拓展标准。
⑷社区信息化管理标准:项目可控管理规范、信息化管理评估标准、运行与维护实施标准。
⑸信息化集成标准:业务系统统一开放标准、多类数据转换标准、业务系统拓展标准、系统代码维护规范、用户使用培训规范。
其中,上述标准化中最核心的就是数据规范化标准,直接影响到社区信息化能否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党的十以来,国家在推广“大数据”平台建设,目标就是要实现全国基础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而在每个社区部署全国统一标准化数据分类代码结构是数据共享和管理的基础。数据分类代码主要应包含:房屋数据、单位数据、人口数据、户籍数据、社区综合治理数据、社区组织结构数据、社区计生数据、社区卫生数据、社区文化教育数据、数据、综合查询索引等社区服务和管理以及社区信息化建设中所包含的各类业务数据。与之配套的数据字典包含:名称、英文名、说明、数据类型、数据结构、大小、定义域等。数据传输与交换结构要求各业务系统在数据传输和交换时,各系统的数据库能相互兼容,并达到数据交换的要求,如:社区户籍信息管理业务系统数据库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业务系统数据库类型不同,需要构建之间数据传输与交换方法,确保能实现两个业务系统相互共享对方数据库资源。数据多平台共享实施规范提出社区信息化建设中数据共享的基本要素、规则和方法,规定社区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的各业务数据共享功能,以及共享安全性要求,同时对系统数据共享接口、垂直权限数据共享、区域权限数据共享进行了规范。
社区信息化标准可按应用模块划分应考虑上级政府与社区之间信息往来、社区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信息往来,根据部门职能设计与之对口应用模块,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⑴居民信息管理:包含居民基本信息管理(如:姓名等)、居民扩展信息管理(如:政治面貌等)、居民关系管理(如:父子关系等)、暂住居民信息管理(如:租房客等)、家庭信息管理(如:家庭包含成员)
⑵民政业务信息管理:包含特别人群管理(如:宗教人士)、社会捐赠信息管理、殡葬信息管理、收养信息管理、低保信息管理。
⑶社区经济事物管理:包含社区内企业信息管理、社区组织业务管理(如:社团等)
⑷劳动保障信息管理:包含就业人员信息管理、就业培训管理、失业人员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外出务工人员信息管理。
⑸计划生育管理:包含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计生专门信息管理(如:是否独生子女等)、查环查孕管理、孕产信息管理。
⑹社区综合治理信息管理:包含综治对象管理(如:拆迁户)、社区经营信息管理(如:社区摊位)、违章建筑信息管理、卫生信息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纠纷和调解信息管理、社区安全信息管理。
⑺卫生防疫信息管理:包含预防服务管理、保健服务管理、社区医疗服务管理。
⑻基础设施管理:包含房屋信息管理、设施信息管理。
⑼社区组织管理:包含党建管理、社区资产管理、制度管理、会议管理。
⑽社区文化与教育信息管理:包含科普教育管理、文体教育管理。
通过对国内社区信息化代表性地区的应用情况调研,并对社区管理的各项职能深入分析,结合信息化应用技术要求,对社区管理应用的各组成模块进行了细化,从业务需求和数据标准两方面对社区信息化标准进行了描述与规范,形成了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实施和建设标准,对社区信息化的推广具有良好的实际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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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职能划分还不够明确,面临事权与财权不对等的问题,并在各级政府间出现了“事权层层下放、财权和财力层层上收”的现象[2]。这使得县乡基层政府面临着自身的财政能力无法承担为农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的困境。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大,暂时还未能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在公共服务资金筹集体制上,城市和农村存在很大差异的。我国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几乎完全由政府提供,但农村仍然运行的是制度内与制度外筹资并存的模式[3]。农村供给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比例依然很大。我国自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县乡政府的制度内收入进一步缩减,县乡政府一度陷入财政困境。县乡政府政府只能借助于制度外资金来保证经济运行,甚至在一定时间段内出现了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虽然这种现象由于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发展的大力扶持已有所改善,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县乡财政短缺的问题。我国在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上,存在环节重复、资金分散的问题,并且在资金管理上甚至出现存在扣留、挪用的现象,致使支农专项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效率低下。转移支付制度是平衡城乡间公共产品差异、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城乡公共产品统筹供给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发挥财政平衡功能[3]。
2国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
2.1国外推行的各种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在国外,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了众多有效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美国的政策实践主要致力于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在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采用了多种补助相结合的模式。水平补助、基数补助、保证税基等补助模式各有特色并相互补充。同时,美国对广大农村地区实施免税和减税优惠政策。德国致力于保障全体享受相同生活条件的权利,并在全国范围内落实统一的生活标准;同时,德国设有财政均等化项目,富裕州缴纳累进税后通过财政均等化项目向弱势州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4]。加拿大为保障国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行了强有力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联邦政府对财政收入低的省份实行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具体措施如下:取全国税收收入水平居2~6位的省份的均值作为全国的财政补助标准,依据此标准对财政水平较低的省份或地区给予补助,补助数额=(全国的财政补助标准-该地区的财政水平)*该地区的人口数[5]。另外,加拿大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这两大政策能够保障省域间财政支出能力的相对均等和省域之间资源的流动性,促进各区域发展机会的均等。在日本,中央直接对47个都、道、府、县和3300个左右的市、町、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配。同时,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日本实行公共服务的民间委托和民营化,并在2006年颁布了《关于引入竞争改革公共服务的法律》[6]。这些政策确保了日本地区间财力分配的横向均衡,并提高了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些政策在各国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都发挥了较大作用,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2采用多元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国外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各具特色,但从供给主体方面分析,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模式。一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市场经济体系完备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组织有着长期自治的经验和能力,因此逐步形成了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多方协同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7]。例如,在美国国防领域的公共服务主要由联邦政府提供,而其他类的农村公共服务主要由各州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美国的部分农村医院便是由社会慈善组织筹建的。二是在经济发达但地方政府自治能力不强的日本、韩国等国家,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各级农村合作组织实施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7]。在日本,农村的公共服务主要是由政府和农协组织提供的。中央政府对农业的高度支持和保护是日本农村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2.3重视城乡公共教育资源的均等化配置在美国,农村与城市的义务教育体系由联邦政府进行统一管辖,农村义务教育已经覆盖全国。美国建立有较为完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用于消除各州之间以及城乡之间教育不均衡的状况。教育支出经费主要来自公民的财产税,并形成了以州级政府为主,联邦政府、州级政府和学区共同承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教育供给模式。为确保城乡能享有均等化的义务教育,日本颁布了《偏远地区教育振兴法》、《孤岛振兴》等法律法规保障农村教育的发展,并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由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8]。韩国在教育资源分配侧重于对农村发展的支持和保护,推行“先农村后城市”的基础教育政策。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而大中城市的教育经费多来自于地方政府与私人。
2.4重视城乡之间公共基础设施的均等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日本政府每年拨款约10亿日元用于补贴农业基础设施等农业生产建设,援助农村兴建水利、整治土地、修造公路等[9]。日本城乡基础设施水平差别不大,农村居民享受着与城镇居民一样的水、电、气、空调等基础设施。美国农村基础设施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在农村地区建有非常发达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美国在城市与郊区之间,建有良好的市内公共交通体系,将城乡经济紧密相连,随着其他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富裕居民从城市中心迁往郊区。在欧盟,城乡一体化融合已经完成,建成了现代化的农村基础设施网络。大部分村镇均修建有高等级公路与通达的高速公路网络密切连接,水利工程、集中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农村用电、道路和土地改良等设施完备。这得益于欧盟框架下,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富裕的成员国对较贫穷成员国发展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共同扶持政策。
2.5确保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为保证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各国均倾向于加大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美国在农村地区实施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农民税种较少且纳税额较低,总体而言减免力度比较大。美国每年约有1/4的农民免交所得税,有约一半的农民仅按最低税率交税,并且农村地区在生产、储备、出口、休耕等环节均有一定的财政补贴[7]。日本的农业补贴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对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和农地整治等方面均有财政补贴。同时,日本还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日本城乡基础设施水平差别不大也主要缘于政府对农村建设的巨大投入和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些举措保证了全国各地方政府都能为本地居民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法国在政府预算中专门设立了农村发展整治基金,专门用于治理和改善农村环境。并且法国会给予购买农业机械及配件的农民一定的财政补贴。2013年底,欧盟各成员批准未来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预计2014-2020年再投入4083亿欧元,约占欧盟同期总预算的38%。这些连续性扶植政策把改善基础设施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其中两大重点[9]。
2.6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监督管理国外很多国家建立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绩效评估机制,以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实效。早在1999年,英国联邦政府已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了跨部门的网络化信息系统,并将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与部门的日常管理相结合。英联邦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绩效评估20a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效率和质量有了显着的提高。美国国家绩效评价委员会提出以公民意愿为导向对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估,并逐步形成了多元化主体的评估体系。1998年,美国专门颁布规定,要求所有政府公共服务部门都必须要做绩效报告,并要求向各方反馈绩效评估结果[10]。这些绩效评估报告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公共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的改善。澳大利亚的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主体由政府内部评估机构、政府外部评估机构和国家公民三部分组成。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环节引入公民参与,不仅引导公共部门更加注重公民的基本公共服务诉求和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而且能够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与公民的意愿相一致[11]。
3我国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与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明显偏低。我国应自觉地吸取他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和经验,并积极摸索适合我国特点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
3.1创建多元化的城乡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单纯依靠政府供给,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可以借鉴别国所采用的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拓宽公共服务的供给渠道。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完善,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是可行的且必然的。因此,我国应该吸引各种非政府组织加入到公共服务供给中来,建立以政府供给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多元化供给模式[12]。可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试点工作,通过购买合的方式将公共服务的供给承包给其他社会主体,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是必须依据各种基本公共服务的特点选择适合的供给主体。例如义务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纯民生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而例如公共基础设施、供水供电等不易造成垄断或拥挤的准公共服务产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作为其供给主体。
3.2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财政在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我国应借鉴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为确保农村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必须加快推进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首先,我国必须纠正之前在提供公共服务上对城乡的差别化对待,尽快改变城乡财政投入失衡的局面。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作为重中之重[13],确保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其次,必须明确各级财政在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和作用。消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缺位”和“越级”的现象,并将各级财政在公共服务事业中的职责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范畴。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在美国、日本、韩国的国,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对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开规范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增大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另外,必须规范并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加大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道路交通、河流改造、医疗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13]。
3.3加强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化体系建设英国的政府信息化网路建设对本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这值得深处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中国学习和借鉴。政府城乡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既可以促进政府自身行政能力的提升,又可以稳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均等化的进程,实现公平与效率双赢的局面[14]。首先,我国应该建立公开与合作的公共服务信息化体系,致力于推动政府与民众、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以及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其次,政府具有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的责任,且政府具有获取社会各方面信息的能力,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化建设达到公各类信息上传下达的目的,民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化平台享受到公共信息服务;另外我国应致力于建立完善人民公共服务信息获取机制,充分宣传中央级地方政府所出台的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确保广大民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信息,有助于加深民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与支持。
3.4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英国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离不开两国在公共服务事业中有效的绩效评价。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把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责制。我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以城乡居民满意度作为衡量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根本标准,探索科学的绩效评估方法。同时,可以效仿澳大利亚,在绩效评估中引入公民参与机制,建立全方位、协调互补的考评体系,监测和评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全进程,将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程度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另外,各级政府还应建立激励与约束并存的引导调节机制,确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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