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自然灾害的风险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包括保险、再保险、其它保险工具、财政补偿和巨灾债券,对其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 国际投资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最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限时,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最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最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第一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着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完全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最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
[1]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邹铭,范一大等.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体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郎一环,王礼茂,张明华.中国短缺资源跨国开发的风险管理——以石油为例[J].资源科学,2003(05)
葛全胜,邹铭,郑景云.中国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初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吴定富.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10[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一、巨灾风险的定义
巨灾风险是指对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存在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的风险。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 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农业灾害等。
二、巨灾风险特点
巨灾风险是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巨灾风险发生难以预测。尽管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可以依靠技术手段预测某些具有地域性与季节性的自然灾害,但任何科技手段都会有其局限性,因此,人类对大部分巨灾风险仍然无法做到提前预知;二是巨灾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巨大。目前,我国巨灾防御体系薄弱,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巨灾发生后将造成大面积的财产损毁,甚至可能对受灾区域造成毁灭性损失。三是巨灾事故发生频率相对较低。尽管人类的一些活动会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因而引发巨灾风险在近年有频率逐渐增高趋势,但相对于普通风险一年十几、几十次的频率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年一遇、几十年一遇、甚至是百年一遇。四是无法通过风险管理完全避免。尽管人类科技不断进步,对巨灾发生的研究从未间断过,但对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巨灾风险无法通过自身主观努力加以消除。
三、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中国幅员辽阔,跨越多个气候带,自然灾害发生频率高、灾害类型多、灾害后果严重,并且易发生巨灾的区域分布着中国70%以上的城市、50% 以上的人口。灾害一旦发生,不仅给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而且给人民的心理带来难以修复的伤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呈逐渐上升趋势。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由于各种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我国经济损失1000亿多元,同时受灾人口每年也多达2亿多。2008年初的南方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5・12汶川地震更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69225人遇难;2010年玉树地震,2698人遇难,倒塌房屋15000间。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资源、环境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更加复杂。因此,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巨灾科学知识系统为技术支撑,保险与金融相互结合的全社会化巨灾风险综合管理新模式显得更加迫切。
四、国外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模式
1.美国巨灾保险模式
美国也是世界上受各种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一个国家。为了可以将各种灾害的危害降到最低,更为了可以受灾人群的切身利益,美国推出了巨灾保险模式,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巨灾保险模式是以联邦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地域广阔,气候复杂多变,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地震、干旱等,为了可以应对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联邦政府推出了以国家为主导的各种灾害保险计划,例如: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等,同时还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来向公众保证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另一种巨灾保险模式是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保险模式。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巨大,单靠联邦政府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为此,美国联邦政府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充分利用自身发达的资本市场,通过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换的方式来向资本市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 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英国巨灾保险模式
英国建立的巨灾保险模式中政府不承担保障责任,仅由保险公司承保后提供保障。由于政府不直接参与保险计划,因此,英国的巨灾保险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因而其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购买相关保险。虽然英国政府不直接承担保障责任,但也不代表英国政府对自然灾害无动于衷,而是英国政府通过其他方式来间接帮助民众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其主要方式是英国政府通过提供公共品的形式参与到巨灾保险中,而英国的保险企业也只有在政府提供了相应的公共品时才会提供巨灾保险。同时,英国具有世界第三大的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巨灾风险可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
3.法国巨灾保险模式
法国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是通过政府建立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在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FRENCH NAT SYSTEM》法。法国政府在《THEFRENCH NAT SYSTEM》法中,将主要的自然灾害,例如:洪水、风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干旱等,都纳入承保范围,并要求任何购买财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且巨灾保险费率由政府决定。同时,为了可以使保险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因为巨额赔偿而破产,法国政府规定法国国有中央再保险公司为保险企业提供相应支持,如果国有中央再保险公司也无力支付巨灾保险赔偿,则由法国政府来承担,法国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的赔偿保证。
4.日本巨灾保险模式
日本由于处于亚欧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的边界处,其自然灾害主要是地震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由于日本地震较多,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日本采用了与法国相似的巨灾保险模式,即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日本国会在1966年先后通过了《地震保险法》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由此形成了日本地震保险体制,其体制中灾害主要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赔偿。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进行赔偿,其中企业在地震中受到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有商业保险公司赔偿,而家庭在地震中受到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在经营风险管理上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将地震保险分担到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
五、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建议
在研究国际巨灾风险保障模式的基础上,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将巨灾风险管理集灾前预防、灾中救助与灾后重建于一体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该体系应由国家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社会公众等主体共同构建,形成多维度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自然灾害,我国也进行了巨灾风险管理,形成了以国家财政支持、中央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过多依靠政府的力量,而商业保险的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例如:在2008年的我国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和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损失中,保险业赔款总额也仅为损失总额的2%和1.5%,不仅低于世界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平均水平30%,更是与发达国家的60%相差甚远。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是当前需要研究和推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巨灾保障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整合与协调配合,通过保险机制参与“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害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有效地提升保险业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巨灾风险应对能力,这种新型模式2013年开始在深圳和云南两地由政府牵头就房屋财产地震保险进行试点探索运行。
2.完善再保险市场,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根据巨灾风险低频率,高损失,波及面大的特点,保险公司参与经营巨灾保险必须拓展有效的再保险分出渠道,以提升自有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否则受自有资本金的限制,无法提供足够大的巨灾风险保障。同时,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无法承担由于巨灾风险给公司带来的大幅经营波动,需要借助再保支持进行风险波动平抑,确保自身经营稳健。因此,加强商业再保险市场拓展是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目前情况,虽然巨灾再保险市场还存在着很大的空间。但只依靠国内商业再保险公司仍然无法完全承担巨灾风险的再分散,需要进一步拓展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国际再保险公司实现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转移和分散,形成巨灾风险平衡机制,使承担巨灾风险保障的保险主体逐步走向成熟。
3.完善巨灾损失评估模型,增强巨灾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近年来,我国巨灾风险事故频发,使保险公司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各大保险公司开始更加注重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以及巨灾风险的评估方法,而巨灾模型作为一种特定的巨灾风险管理和精算评估工具,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巨灾风险管理人员所熟悉。目前,在巨灾模型行业有影响力的主要有三大模型公司,即:AIR环球公司、RMS风险管理公司、EQECAT公司。人保财险公司于2006年开始使用AIR环球公司的中国地震模型,这标志着巨灾模型开始直接进入中国保险行业;2010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引入RMS风险管理公司的中国地震模型,标志着巨灾模型领域在中国保险行业进入多元化时代。这类巨灾模型系统地整合了巨灾特征信息、地理信息系统(GIS)信息、建筑工程信息与精算技术,并最大限度利用有限的历史数据,借助大型计算机来模拟巨灾损失,估算出特定地域在一定时间内发生一定水平巨灾损失的概率( EP 曲线) ,保险公司利用这类巨灾模型对巨灾风险进行精确数量化评估分析,提高对高风险区域的识别,开发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从而对巨灾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4.增强全民巨灾风险认识,提升巨灾保险意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的繁荣,国民对巨灾风险和保险的认识不断提升,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参保的密度与深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国民整体保险意识仍然不足。而作为涉及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需要采取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来不断完善。因此,强化国民保险意识,提升全民参与保险的主动性是巨灾保险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保险机构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升国民对巨灾风险危害性的认识,调动投保积极性,不断增强国民对巨灾风险的防御能力。
巨灾风险作为一种特殊风险,历来被各个国家高度重视,也是风险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在对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经验总结和借鉴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应建立政府引导,商业保险高度参与,由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人共同构成的多层次管理运营模式,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同时,不断利用巨灾模型提升风险管理的定量评估分析能力,强化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研究工作,使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更趋完善。
参考文献:
[1]张雪梅,郭志仪.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08.7
关键词:灾害;风险管理;评价方法
一、灾害与灾害风险管理评价
灾害应定义为:某种不可控制或未能预料的破坏性因素的作用,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突发性或累积性的破坏或恶化,并超越当地社会经济系统容忍限度而引起人群伤亡和社会财富灭失的现象和过程。灾害具有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属性。本文认为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这里的损失是指对人、企业和政府等经济主体的生存权益或者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事故。风险管理是关系人类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的一个复杂、普遍的系统工程。所谓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管理科学,是各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风险管理决策等方式,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损失的过程。灾害风险是灾害的演变过程中所处的一种状态,是灾害在孕育期与潜伏期的表征形式。它是一种潜在的灾害,灾害风险是否会演变为灾害取决于灾害风险的控制机制或限制因素、传递过程及受灾体的分布等。只有当控制机制失效,并由自然生态环境传递到受灾体,造成受灾体严重损害时,灾害风险才完成向灾害的转化,进而爆发灾害。并不是所有的灾害风险都将转化为灾害,除了风险的限制因素外,灾害风险的大小也是灾害风险是否转化为灾害的决定因素,只有那些风险值大,危害性后果严重的灾害风险才有可能转化为灾害。因此,对灾害风险进行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和预防灾害发生和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1]。
二、灾害风险管理评价
风险评价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步骤,风险衡量和风险评价有时是同时进行的,有时是分步骤进行的。但是,风险衡量是对风险状况的客观反映,风险评价是依据风险衡量的结果对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总体的认识和评价[2] 。
1.灾害风险评价概念。所谓风险评价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把损失频率、损失程度以及其他原因综合起来考虑,衡量风险损失的影响,并对风险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风险评价是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技术管理的基础。因此,本文认为灾害的风险评价是指在灾害发生的全过程中,依据灾害风险衡量的结果,对灾害风险区遭受不同强度灾害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的定量分析和综合评估。灾害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灾害风险区内的某种灾害进行风险评价;二是对灾害风险区内一定时段内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之和,即综合灾害进行评价。
2.灾害风险评价内容与原则。目前,灾害风险评价的研究已取得了较大进展。根据灾害风险的定义,灾害风险评价不仅要分析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还要评估由此引起的可能损失程度和频率,对预期的损失状况进行综合和全面经济评价。灾害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灾害模型――确定相关区域一定时段内特定强度的灾害事件的发生概率或重现期,获取灾害发生的超越概率,并建立灾害强度―频率关系;抗灾性能模型――确定遭受灾害影响的可能区域以及其内部的主要建筑、固定设备、内部财产以及人口数量、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等。根据灾害风险区内不同承灾体的抗灾性能和易损程度,以及灾害风险区的灾前预防预报措施、灾期的抗灾救灾能力和灾后的自救恢复能力和保险措施等因素建立承灾体易损矩阵;灾害风险区价值模型与风险损失估算――价值模型是指确定风险区内不同承灾体的价值,以及价值的计算方法。通过建立灾害风险区的价值模型,结合灾害模型以及不同承灾体抗灾性能,可以估算灾害风险区可能遭受的直接、问接损失以及人员伤亡状况;风险等级划分――根据灾害风险区风险损失的大小,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空间分布状况,绘制风险图。
三、灾害风险评价方法
随着灾害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各种新技术的应用,灾害风险评价的方法正逐渐由定性分析走向定量评价。下面对主要的灾害风险评价方法进行了概括。(1)资料分析方法。包括自然记载的资料和历史文献中记载的资料,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2)实验模拟法。实验模拟法在一定灾害研究基础之上通过实验方法模拟灾害的发生和演变规律,可以净化致灾因子,排除混杂因素的干扰,深刻揭示灾害形成机制,为灾害风险预测、区划提供依据。(3)数学模型法。数学模型法是利用适当的数学模型对灾害风险进行评价,目前模糊数学、概率模型和灰色系统模型均有文献在应用和探讨。(4)遥感GIS法。遥感GIS法遥感技术主要用于灾害的调查和灾害的动态监测,GIS主要用于数据的管理和模型的预测等。
常用的风险评价技术经方法有数理统计和概率法、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 ,蒙特卡罗模拟技术,CIM模型(Controlled Interval and Memory Models)、影响图等八种[5] ,下面选择最常用的三种方法,粗略介绍其用于灾害风险评价的意义、原理和分析步骤,以及优势与不足。1.风险度评价法。风险度评价是指风险管理主体对灾害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频率或者损害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风险度评价又可以分为灾害风险频率评价和灾害风险损害程度评价。按照灾害可能发生的频率,将灾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划分为:很高、高、中等、低、很低、极低五个层次;然后根据这五种可能性,把灾害频率风险度评价分为10个级别,这十个不同的级别分别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刻度,与五种可能性构成对应关系。
2.调查和专家打分法。调查和专家打分法是一种最常见的、最简单的、易于应用的分析方法。它的应用由两步组成:首先,辨识出某一特定灾害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列出风险调查表;其次,利用专家经验,对可能的风险因素的重要性进行评价,进而综合成整个项目风险。调查和专家打分法适用于决策前期,这个时期往往缺乏项目具体的数据资料,主要依据专家经验和决策者的意向,得出的结论也不能满足灾害主体风险评价的具体定量值,而是一种大致的程度值,只能是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3.层次分析法。在灾害风险分析中,层次分析法提供了一种灵活的,易于理解的评价方法。一般情况下,此种方法在灾害风险预先评价阶段使用。层次分析法使风险管理者能在投标前就对灾害的风险情况有一个全面认识,判断出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以决定是否进行控制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层次分析法的有点在于:其处理问题的程序与管理者的思维程序、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一致,并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即把整个项目分解为若干工作包,再逐一考虑每一工作包的风险程度。在考虑过程中采用专家评判,并用定量原则检验这一评判的正确性,最后再综合整个项目风险,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结果,为管理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项目全过程中风险情况的机会。
4.蒙特卡罗模拟技术。蒙特卡罗方法又称为统计试验法或随机模拟法。该方法通过对随机变量进行抽样试验实现,其目的是估计依若干概率输入随机变量而定的结果变量的分布。对此最初由Von Neumann用来模拟核反应堆中子的行为活动而首创,后来广泛应用于求解数学、物理、工程技术问题的近似解,因为通过蒙特卡罗方法可以估计结果变量的分布,因此它也常常被用于估计项目风险。蒙特卡罗模拟技术是一种处理多元素变化的方法,可以直接处理每一个风险因素的不确定性,减少不确定因素在很多情况下所作决策的偏差或失误,并把这种不确定性在成本方面的影响以概率分布的形式表示出来。目前,应用蒙特卡罗方法评价风险,可以通过编制电脑软件来实现模拟过程,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时间和精力,因此,该方法适用于综合灾害风险评价系统。
四、综合灾害风险评价方法的建议
在国际风险管理理事会2005年北京年上,东京大学灾害研究所教授向大会提出了一种综合灾害风险管理模式,这种风险管理模式把灾害管理和非灾害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联系起来,把灾害管理与城市计划和管理联系起来,对预防和处理多重性重大自然灾害风险提供了宏观框架。我国更需要建立一种综合灾害风险评价方法体系,把防灾减灾放在一个国家风险管理的优先战略高度,并且把灾害风险降低最小的评价模式,即将灭害风险纳入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系统前提下,加强自然灾害研究,构建多层次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价和管理方法。
综合灾害风险评价方法体系,是实现“灾害风险最小化”的标准,为实现综合减灾提供决策支持。这种综合灾害风险评价要同时将减灾与经济建设作为一个统一的系统整体考虑,制定社会经济与减灾同步发展评价体系,为建立有效的城市减灾、企业减灾、农业减灾以及科学减灾提供系统和科学支持。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风险,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作者单位:防灾科技学院经济管理系
参考文献:
[1]周寅康.自然灾害风险评价初步研究[J].自然灾害学报,1999,3:26-28.
[2]赵勇,孙永广,吴宗鑫.防洪减灾经济学研究综述[J].水利发展研究,2002,1:37-39.
[3]黄崇福,史培军,张远明.城市自然灾害风险评价的一级模型[J].自然灾害学报,1994,6:57-59.
[4]许飞.琼灾害损失评估及其系统结构[J].灾害学,1998,9:22-24.
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为480亿元, 70年代为590亿元, 90年代以后,年均已经超过1000亿元(王国敏,2005)。21世纪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急剧上升(如表1所示),2001至2010年十年平均高达2861亿元,2008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1752亿元,是新世纪以来的最高值。
为了增强自然灾害抵抗能力,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拦洪蓄水等, 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农业抗灾体系。 一是建设了一批大中型水利工程,到2010年底全国有大型水库422座,蓄水总量2091亿立方米,对水资源季节、区域分布不均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二是加大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新建、维护小型水源工程17.2万处,改善灌溉面积1360.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885.1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396.4平方公里,有效地增强了农业抗灾能力。三是建立了农作物植保体系,对各种农作物病虫害起到了一定防治作用。四是逐渐完善了农业自然灾害的预报体系。但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掠夺,使得农业自然灾害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为:大灾次数增加,小灾次数减少;面积和强度加大;发生周期缩短。从表1可知,从2001到2010年十年间,农作物年均受灾面积为3564.3万公顷。与受灾面积扩张、强度加大相对应,自然灾害发生的周期也越来越短。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财税政策在农业自然灾害防御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财政在农业投入方面严重不足,导致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缓慢 由于大江大河、农田水利改造等抗灾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它们的治理、改造需要巨额财政资金投入。但目前我国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却严重不足,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总量处于增长的趋势,由1990年的307亿元上升到2008年5955亿元,增长了17倍,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却没有多大的变化甚至呈现下降的趋势。从1990年的9.4%下降到2005年的7.9%,近几年稍有回升(2008年为9.5%)。显然,微薄的财政投入,对于庞大的农业设施抗灾体系的改善来说,犹如“杯水车薪”。 财政农业投入的短缺,产生以下方面的负效应:一是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带病运行,二是排灌设施逐年弱化。从而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
(二)中央财政支持下的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巨灾风险转移制度不健全 农业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如果要有效地分散风险,则需要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投保,反之则会由于风险过分集中,导致保险公司无利可盈,农业保险无法经营下去。我国农业保险是从1982年正式恢复的,但由于缺乏财政的有利支持,基本上处于一种明存实亡的状态。200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如江苏、新疆、四川等试点,实施以省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农业保险得到一定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第一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承担的农险保费补贴比例为25%,选择6省(区)的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小麦等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补贴试点;2010年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从总体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与其需求相比,还远远不能满足,且灾后保险补偿占农业灾害经济损失的比重仍微乎其微。如在2008年雪灾中造成经济损失1516亿元,保险赔付仅为16亿元,占损失比例的1%,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这说明我国保险赔付比率低、覆盖面窄及巨灾风险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市场失灵,需政府来弥补,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却存在缺位现象,即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较少,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重要原因之一。全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政府支持下农业保险体系,如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对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民给予补贴;实施再保险;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日本财政给予农业保险15%的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财政负担80%~100%的保险补偿。但我国目前除了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减免营业税外,基本上没有其他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
(三)政府在农业灾害损失中直接补偿的作用非常有限 农业自然灾害管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且农业灾害损失是一种突发的意外损失。因此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灾害损失的补偿中,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政府在补偿金额方面却相当有限,只占灾害损失的很小一部分,且财政补偿还是以传统灾害救济方式为主。从表1可知:一是财政救灾支出占灾害损失的比重非常低。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年均损失2851亿元),但财政救灾支出占灾害损失的比却非常低,2001至2010年平均比例仅为3.09%,最高为2009年的5.5%;二是财政救灾支出占GDP比重不稳定。2001年为2.02%,之后又出现下降,2009年仅为0.75%,2008年是特殊的一年,达到3.92%。虽然救灾支出的多少与当年的受灾损失程度有直接关系,但也反映出我国救灾支出缺乏稳定性,同时救灾支出的增长速度在某些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这足以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已难以继续成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主体,其在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中的分担作用和地位已经非常有限了。
(四)当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不足 虽然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方面,税收优惠措施在各个税种中有一定体现。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比较零散、不明确,而且在防灾、抗灾、减灾方面的总体支持力度还不够。具体如下:
(1)没有形成完整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现行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分散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单个税种中,如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酌情予以资源税减免;又如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自然灾害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的作用,但自然灾害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当制定一套较完整的针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以便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有效执行。
(2)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方式较少。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冲减应税收入(所得)、直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除些之外,其他方式很少,但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税收优惠的方式却非常多,如退税、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方式还是比较单一。另外现行对于先进的防灾救灾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使用,国家也没有颁布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且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也不大,这非常不利于灾前的预防。
三、建立与完善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财税政策的措施
(一)加大财政抗灾农业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增强农业抗灾能力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防灾工作的主要内容,只有做到有备才能无患。当前应加大财政在小流域水利防洪能力建设、骨干排灌水利工程老化失修、除险加固、修复水毁工程等方面的投入,以不断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基础设施,使抗灾基础设施建设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在出现灾害时调动多方力量,力求使灾害的损失最小。在抗灾方案上,应坚持以预防为主,力争化大灾为小灾,化小灾为无灾,把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二)建立与完善政府、市场共同作用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 政府作为众多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在农业灾害发生后,对救灾物资的调动较为迅速和集中,有利于优先扶持和保证社会的弱势群体,较好地满足灾害补偿的公平目标,因此政府理应成为救助的主力军。现行政府灾害救助主要有财政补贴、民政救助、贴息贷款三种方式。但目前的问题是,这些救助方式仅仅是“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殊救助,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针对灾害发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特性,为克服这种高度不确定性给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因此应急需对这些救助方案进行细化,提出长久可行的可操作性救助方案,进而以文件的形势固定,上升为农业发展政策体系。以增强政府在灾害管理投入方面的计划性和预见性。
完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除了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还应引入企业、市场化的救助方式。首先要进一步健全 “龙头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农业生产者与企业灾害损失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农业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作用,分担财政救助压力。其次可考虑农产品生产风险基金的建立,这样既可以起到遭遇自然灾害后的救助作用,也可在农产品价格不稳定时、农业生产者出现亏损时给予一定补偿。第三,进一步推广并完善农村金融支撑体系,引导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农业灾害救助专项贷款业务,从而发挥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政策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保险水平和标准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赔偿的要求还有很长一段距离,需要继续加以完善。现行中央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明显的不足:一是补贴范围窄,补贴品种少。虽然在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相对来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如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仍未纳入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二是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2005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不明确,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再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巨大灾害,需要巨额赔偿时,地方财政的力量也是非常有限。因此,虽然中央要求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但由于缺乏中央的支持,许多地方政府坐等观望,这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尽可能扩大范围,让更多的农业品种和更多的农民受益,这样对于政府在一个更大的范围里平抑风险,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效率起到一定作用。另外,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仅仅是保成本,以后在逐步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同时下一步要对农业承保机构的进行财政补贴,包括业务费补贴、巨灾风险补贴等。
(四)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与其他国家不同,具有分散巨灾风险体系的再保险机制目前在我国仍没建立。如果巨灾一旦发生,承担农险业务的经营机构将受到严重打击,有些公司可能会一夜间倒闭,而农业保险业务也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建立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它是全国巨灾风险基金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采取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以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三是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四是从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结余中,拿出部分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此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农业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首先支付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这是主体。除此之外,此基金的一小部分还可用于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和干旱的发生;支持研究机构分析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为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以及通过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等。
(五)完善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范围。从税种上看,自然灾害的发生对绝大部分税种的收入如所得税、财产税、流转税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范围应尽量扩大到所有税种。另外还可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税收减免权限,扩大农业保险免征范围,对农业保险机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
其次,增加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形式。可考虑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级别等,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即将现行的捐赠、直接减免两种方式扩大到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另外对捐赠、金融机构贷款等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如应允许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金融机构给予自然灾害地区的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一方面灵活应对自然灾害影响,另一方面将资金和技术较快吸引到受灾严重的地区,可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应实施对应用防灾救灾新产品、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我国现行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已颁布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是对防灾救灾产品、技术的应用还没有给予税收支持政策,应尽快实施对应用防灾救灾新产品、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以通过这方面的税收优惠的实施,使企业广泛采取防灾救灾的新技术、新产品,这样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大大降低其破坏程度。
第四,建立专门防灾、救灾税收制度。如果每次自然灾害发生后,都由财政预算负担,导致财政压力加大,从而影响财政收支的稳定性。遇到巨灾时,还会有国际借贷,这会对整个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造成经济损失巨大,因此建议构建一套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便于实行的税收政策体系。另外从民本思想出发和民生财政考虑,国家应与时俱进,开征灾害税,为平衡税收、减轻纳税成本以及便于税收征管等,建议灾害税作为附加税种,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附加征税,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灾害税的宣传和纳税征管,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防灾、救灾财税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崔佳:《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研究》,《农村经济》2006年第12期。
[2]杨京钟:《让税“走在自然灾害前面》,《中国财经报》2008年第7期。
[3]祁毓:《财政支出视角下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构建的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24期。
[4]苗崇刚、侯建盛:《建立我国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思考》,《中国地震动态》2007年第2期。
[5]聂峰:《探索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救助的新模式》,《农业经济》2008年第5期。
[6]朱晓冲:《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经济纵横 2008年第7期。
保险能保地震吗?
据了解,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前,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但并非绝对的。所以要提醒灾民,办理保险理赔时,首先要看仔细保险条款再索赔。一般来说,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赔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
1.人身伤亡是否赔付?
地震中,人的伤亡是很严重的,这些风险人身保险都涵盖吗?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
具体赔偿额度要看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比如免赔额多少、赔偿项目等。不同的寿险、意外险产品,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表述不同,有的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没有列明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情况也可理解为地震造成的人身伤害也在保障范围内。
2、家财险通常不赔,附加“地震险”可获适当赔付
家财险就是为保障家庭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损失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设计的。但是,保险条款对于“自然灾害”有着严格的界定,并不是所有自然灾害都能予以理赔。
地震和海啸被排除在家财险的赔偿范围之外。这是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因此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将其做除外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不过,有些保险公司也开始探索在部分地区推出地震附加险。由于,地震责任险是一个单独的附加险,只有大型企业及大型项目才会投保,关键要看企业有无投保。建议投保人看看具体的条款是怎么写的,如果“地震”没有列为除外责任条款,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私家车有地震保险吗?
对于众多私家车主而言,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不可获缺,那么私家车是否有地震保险?目前车险的免责条款里已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而所有保险公司的家财险扩展条款里,也都不包括私家车地震保险,这样市民爱车一旦因地震产生损失,目前无法获得理赔。但如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会赔偿。
汶川地震后,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启动应急预案,建立“绿色通道”处理灾后赔付事项。尽管不少保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但针对灾情,很多保险公司加快了理赔速度,并放宽了地震理赔标准。近期,保险管理机构权威人士也提出,"对于责任明确的要快速理赔,对于责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赔付的统一口径,特事特办……"
地震&保险业 汶川让我们看到什么 ?
【关 键 词】 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制度;政府作用;经济支持。
一、我国面临严重的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是指可能给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常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临着严重的巨灾风险,表现为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地震、洪水、飓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我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据统计,20 世纪全世界 54 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 8 次发生在我国。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不断增加。例如,地球的温室效应导致洪水和热带气旋的发生几率增加;一些大型水电站的兴建,使水库成为新的地震诱发原因。[1]同时,随着社会现代化和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和集中,巨灾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在 2 000 亿元以上,每年受灾人口达 2 亿人次之多。尤其是 2008 年,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 516 亿元,“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更是造成 69 227 人死亡,374 643 人受伤,17 923 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8 451 亿元。2010 年 4 月 14 日,青海省玉树又发生里氏 7.0 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持续大范围强降雨,又导致多省份遭受百年不遇的严重洪涝灾害。据民政部统计,截至 2010 年 8 月 31 日,此次洪灾造成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 10 省(区、市)2 939.5 万人受灾;倒塌房屋 91.5 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 5 千多亿元。
长期以来,我国的巨灾损失补偿主要以国家财政救济为主,辅以社会捐赠,主要工作由政府部门承担。表 1 列示了我国1998—2009 年自然灾害损失和国家财政救济支出情况,可以看出: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并呈上升趋势;二是国家财政支出提供的直接灾害救济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非常低。由此可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来补偿自然灾害巨灾损失,只能是杯水车薪。另外,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往往会造成突发性财政负担,形成巨大的政府财政压力;而社会捐赠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因此,加快转变传统的巨灾风险管理方式,运用巨灾保险机制参与巨灾损失管理非常重要,我国应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三)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2]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转贴于
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
关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职能作用,谭湘渝、蒋毅(2009)认为我国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3]林光彬(2010)认为选择政府支持下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仍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4]艾翅翔、晏林(2011)认为中国在当前国情下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主体运行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度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5]师华(2011)认为应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政府在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6]巨灾风险的特点,一是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巨灾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在灾害事故及灾害损失中常常表现为高度的相关性,例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常常使整个地区的风险单位同时遭受严重损失,使之无法运用大数法则予以分散;二是损失无法精确测定,由于巨灾风险的覆盖面广、影响面大,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仅数额特别巨大,而且难以准确度量。因此,巨灾风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而且也无力独立承担损失保障责任。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须依靠政策支持与政府推动,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一)建立必要的法律环境。
立法先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由于各国的主要巨灾风险不尽相同,因此,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也各有侧重。例如,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 90%,为了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美国国会于 1956 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建立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开始实施著名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挪威 1978 年制定了包括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灾害在内的综合《巨灾保险法》。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实施方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经营原则、基本条款以及承保、理赔程序等。我国巨灾风险连年频发,但有关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至今几近空白,这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国家财政提供支持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为了更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协同有序,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管理机构,协调巨灾保险的发展。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议由保监会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与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该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推动巨灾风险意识普及和防灾减灾教育;推动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负责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对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监督和提供巨灾风险分散渠道;通过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应对机制,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证券化机制,加快我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的构建,以促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
(三)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一是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十分巨大,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2006 年 6 月 23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际上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为单一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设立的专项风险基金;另一种是为所有可能的巨灾风险损失设立的共同风险基金。但不论建立哪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基金,都需要国家财政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
二是实行相关财政补贴政策,为了有效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需要对投保巨灾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即对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补贴,对投保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以鼓励保险双方积极参与。三是对巨灾保险业务实行税收减免,巨灾保险作为一个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险种,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给予巨灾保险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巨灾风险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人们巨灾风险意识薄弱,灾害防御设施落后,抵御灾害能力不强。长期以来,我国对巨灾风险损害的处理主要采取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的形式,人们对巨灾风险形成了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因此,政府必须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一是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率。较之商业广告,政府推行巨灾保险公益宣传更有影响力,更容易得到公众的信任,更有助于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使人民群众心服口服参加保险,而不是简单强制。 二是对防灾减灾的宣传教育。防灾减损是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应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全民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方面的素质和水平,树立和强化“预防为主,防重于赔”的观念。例如,通过电视、报刊、展览馆等推广巨灾风险防范、自救、减损等方面的知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的参与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防灾减灾活动,强化责任意识,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损失。
(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巨灾风险往往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巨灾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其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利益小于边际社会利益。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一是制订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金融支持,为保险公司弥补可能的巨灾损失创造条件。二是支持保险公司提高巨灾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我国保险业经营历史短、规模小、经验少,缺少专业的人才和技术力量,保险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防灾防损、减灾抗灾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更为薄弱。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加强国际交流,加快人才培养,强化预防、救援和应急处理的全方位服务能力,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7]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 吴荣辉,卢振恒,陈建民。国际地震科学研究进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2] 周延礼。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N].中国保险,2008- 09- 26(2)。
[3] 谭湘渝,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J].生产力研究,2009(24)。
[4]林光彬。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初步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
[5] 艾翅翔,晏林。自然灾害、巨灾保险与政府主导[J].经济与管理,2011(4)。
1基本概念
灾后评估有多种分类方法:根据实施的时间,可分为灾后紧急救援期的评估、持续救援期的评估和重建恢复期的评估;根据评估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可分为专题的细致评估和全面的粗略评估;此外,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还可分为针对个体的评估和针对群体状况的评估等。传统意义上的评估工作主要是对工作效果的考核与评价,重点关注的是在管理或执行结果方面的评估内容,而在专业技术领域缺少具体的过程评价工具和技术方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指南》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状况与需求快速评估工具》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了规范的相关评估工具和技术方案参考。新形势下的灾后防病工作主要特点是动态监测救灾工作的进展与灾情的变化,及时调整防病策略和防控措施。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评估方法和测量工具。基于目前的理论认识和研究进展认为快速评估、需求评估和风险评估是救灾防病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也是卫生应急管理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方法和依据。
1.1快速评估灾后快速评估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开展的,以及时了解灾区基本公共卫生状况、分析灾区居民首要卫生需求为目的的、调查内容简洁、现场可快速完成的评估。在开展救灾防病工作过程中,针对某项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也可以开展快速评估工作。
在自然灾害发生初期,由于基本通讯设施可能受到影响或灾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处于无序管理状态,往往无法获取第一手灾情信息,需要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通过自身的组织体系,并协调跨部门的相关机构,积极主动的开展评估工作,及早了解灾情,初步掌握医疗卫生机构的损失情况,以及重灾区灾民的生存状态与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情况。对不同自然灾害开展快速评估的优先评估内容有所不同,通过快速评估首先应了解灾区是否需要调遣应急队伍和调配应急物资,其次根据灾情相关信息掌握的情况,可以开展以公共卫生相关需求为主的评估工作,也可以开展以公共卫生暴露风险为主的评估工作。
通常情况下,在救灾防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根据救灾或防病工作的需要,可以适时开展快速评估工作,以动态了解和掌握防病工作效果或对公共卫生或疾病控制关注的专题开展快速现场评估。
1.2需求评估灾后需求评估是指在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各个阶段,通过现况调查或应急监测,快速收集、分析灾情与公共卫生相关信息,确定受影响人群面临的公共卫生危害和潜在健康风险,评价已采取的救灾防病措施的效果,从而提出各阶段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确定优先的干预措施,并进行政策建议的过程。
灾后需求评估是一个对灾情与救灾信息收集和分析的过程,其结果是对个体、机构、共同体或社会需求的确定。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需求满足情况及其成因,形成暂时性评估结论的过程,是救灾防病工作的基础。灾后迅速开展灾区公共卫生状况和需求评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信息谬误,摸清灾害的大致影响,识别紧急的、重要的健康威胁,明确公共卫生工作重点和优先顺序,力争将有限的卫生资源投入到最急需的工作领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反应过度或不足,在整个卫生应急决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3风险评估灾后风险评估是指在自然灾害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灾害所波及地区的灾情、及其在灾区可能产生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人群健康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一般通过现况调查或应急监测,识别灾害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公共卫生风险要素,描述各风险要素发生的可能胜、后果严重性及其分布特征,综合分析、评价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要素的等级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部门需要快速并动态掌握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快速掌握饮水、食物、生产居住环境状况,包括房屋与公共卫生设施破坏、燃料短缺、人群迁徙与安置、生物媒介与生态环境的改变;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状况,以及这些危害的特征与风险。动态掌握灾害状态下人们的暴露因素、健康行为危险因素、精神心理创伤与其他脆弱性因素等,以及这些因素的分布特征与风险。动态掌握公共卫生干预策略与措施的有效性与剩余风险;医疗卫生救援需求;评估恢复重建卫生学需求,以及医疗卫生系统内恢复重建的能力和所需要的资源。提供客观事实、传递权威信息,以动员人力和财政资源,避免不切合实际的报道或谣言传播的危机风险。
2评估方法
快速评估、需求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并不是一个独立封闭的短期行动,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和交义衔接的持续过程。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开展救灾工作的不同阶段,应根据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选择不同形式的评估方法,评估内容可以相互交义和包含。评估工作的方法具有系统性和多样胜,我们应关注防病相关部门的组织特点,重视评估的目标,找到适合自身的监测和评估方法。
2.1快速评估由于救灾工作的时间紧迫性,灾后开展公共卫生快速评估主要注重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对准确性和细致程度的要求相对较低,因此,快速评估一般要求在灾后紧急救援期完成,不需详细针对某一卫生学专题而要求全面粗略掌握灾区的卫生状况,一般针对群体而非个体,即多为对灾民安置点而非灾民个体进行调查。
通常在灾害发生后,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包括卫生状况发生极大改变,疾病的发生风险增加。快速评估旨在灾害发生后尽快确定灾区最主要的公共卫生风险隐患,使采取的卫生应急措施与灾区的实际需求尽量相一致,从而有效开展紧急救援期的救灾防病工作。
2.1.1评估对象和方法灾后时间紧迫且人力等资源极其有限,因此快速评估不适宜采取入户(眼篷)逐个调查的方法,评估者应当采取实地考察和知情者(如安置点管理员)访谈的方法。首次现场快速评估的内容应简略易操作。
从我国近年来自然灾害的灾后救援工作实践来看,灾民大规模转移安置是灾民紧急救援期和持续救援期的主要安置方式。因此在灾民安置点开展快速评估能够反映绝大多数灾民的状况,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2.1.2评估的主要内容由于灾后基本生活状况和卫生条件均发生重大变化,而快速评估的直接目的是在灾害发生后尽快确定灾区最主要的公共卫生威肋、和隐患。因此灾后快速评估需全面了解灾民的居住、食品、饮用水、环境卫生、既往疾病及相关危险因素、媒介生物、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灾民健康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于全面了解灾区居民的卫生状况和分析需求。
2.1.3评估的必要准备各地卫生部门日常应熟悉快速评估工作工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建立评估队伍并开展必要培训,开展灾后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和技术准备。灾害发生后,评估人员前往灾区前要携带必要的野外生存装备和物资,注意人身安全。
2.1.4评估结果的使用灾后公共卫生状况与需求快速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以评估为依据制定救灾目标与行动计划,并制定灾后紧急救援阶段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因此,评估的结果必须及时呈报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尽快地呈报当地政府(救灾指挥部)等相关决策部门,便于其及时掌握信息,制定或调整救灾防病措施。同时,在当地救灾指挥部门的安排下,评估结果可以适当方式进行网络或新闻媒体的,以尽快争取其他地区的物资、人力和财政等资源的支持。
2. 2需求评估根据自然灾害发生后不同时期的特点,以及卫生应急各阶段评估需求的不同,可以将灾后需求评估分为快速需求评估、详细需求评估、专题需求评估3种类型。
快速需求评估一般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对灾区开展的快速卫生评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在灾害发生24 h内、3d内和1周内等不同时间段对灾区群众居住情况、饮用水、食品、环境、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相关信息进行快速评估。在此阶段要尽快获得灾区的第一手资料,其及时性要比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加重要。如仅需要了解灾区大致情况以辅助决策时,采用快速评估的方法既能快速得出结论,也能节省资源。
详细需求评估是指在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灾区居民已经得到临时安置、灾区生产和居民生活秩序开始陆续恢复的状态下,开展的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评估。此种评估与灾后紧急状态下的快速评估不同,时间紧迫性的要求不是第1位,更重要的是根据需要确定评估对象和内容,以发现各种公共卫生问题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卫生防病工作的优先领域和重点人群,提高卫生防病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集中安置点、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详细评估尤为重要。评估内容要求尽量全面和细致,并根据不同地区特点,适时调整评估内容、方法和频率,以便动态掌握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变化和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公共卫生威胁。
专题需求评估是指在快速评估或详细评估的基础上,为发现所关注问题的现状、严重程度及主要原因、可能的危害、既往措施的效果等,针对已发现的灾区某项特定的公共卫生问题而开展的更为深入、周密设计的评估。主要是针对某种特定的危险因素或危害严重程度进行量化评估,例如灾区传染病的暴发风险、传染病网络直报的损毁和恢复情况、安置点特殊人群的营养状况、灾后结核病患者的治疗能力等方面的评估。专项评估针对某项具体的问题开展,一般都是由该领域的专家组织和实施,其针对性、专业性更强,更能发现问题深层次的原因,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灾后的公共卫生评估要求简单、迅速、针对性强。因此,应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在保证时效性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准确性。评估的频率和范围应依据灾区不同的状况和特征、资源的可利用性等因素而确定。灾后的卫生评估不同于常态下开展的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的决策建议应充分考虑灾区现有的资源状况,重点考虑优先性和可行性。
2. 2. 1需求评估的主要方法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现有信息分析利用、现场调查、现场检测和监测等。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往往综合采用以上多种方法,相互补充,互为印证,以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具体的方法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组合。根据评估目的、评估的时限要求(快速)、现场状况及评估队伍的力量确定评估方法和抽样方法,组建评估队伍并进行培训,实施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评估方法分为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了评估对象是哪些人群后,要对评估对象进行选择,即抽样。抽样可以分为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定性评估方法多采用非概率抽样,以目的抽样为主,即选择能为评估问题提供最大信息量的评估对象。由于定性评估方法注重对评估对象获得比较深入细致的信息,因此研究对象的数量一般很少,不可能也不必要进行随机抽样。快速需求评估中,定量评估方法主要是为了对特定评估对象的总体得出统计结果,需要采用概率抽样的方法。
2. 2. 2需求评估的主要内容需求评估的首要任务是通过现场调查掌握波及地区居民和临时安置点灾民对公共卫生基本服务的需求,了解灾区医疗卫生单位因灾受损情况,评估灾区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需求。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灾情、伤情、病情、疫情,摸清灾害的大致影响;了解饮水、食物、环境和精神心理创伤等影响人群健康的危险因素;了解灾害状态下人群健康行为危险因素,分析灾害相关健康危害;了解灾区群众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需求;了解医疗卫生系统服务能力,提出公共卫生服务的恢复方式、进度和资源需求等;评价已采取的公共卫生干预策略与措施的有效性,调整工作计划。
2. 2. 3实施需求评估的基本程序(1)评估工作组的成员接到指令后,在最短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2)评估工作组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或会而,通报工作任务,介绍工作组成员组成及分工,获得与灾害类型与受影响地域有关的信息;(3)根据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的结果,进一步明确工作目的和内容,制定初步工作计划,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地开展工作;(4)与当地相关人员组建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联合工作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相应的小组,联合工作组应明确各小组及成员工作职责和分工,建立定期/每日例会或情况汇报制度;(5)在开展工作前要召开工作组会议,统一认识,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建立组内工作机制。同时开展必要的培训;(6)检查现场工作所使用的相关设备、物资的种类和状态,并掌握使用方法;(7)在已掌握资料的基础上,对事件开展评估调查。每天评估结束时,应进行简短的小结会,及时交流各小组工作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探讨对策和下一步的工作,合理调整评估组内部分工和职责等;(8)将每日工作简报及时上报或反馈相关部门。如发现重大线索、异常情况或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时,要随时报告;(9)评估结束后,迅速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完成事件初步评估报告,并以书而形式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反馈调查结论和建议。整个评估结束后的2-3d内应召开工作汇步民与讨论会。
2. 2. 4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跟评估目的密切相关。利用文宇和图、表等形式描述评估结果,点明问题,突出重点。结果描述可分为以下几部分:(1)分析灾后的健康相关风险:主要描述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和营养、环境卫生情况,媒介生物密度和分布、影响重点传染病发生的主要风险、传染病风险评估,灾后脆弱人群(慢性病患者、残疾人、儿童、老年人、孕产妇等)的数量及分布;(2)分析灾后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需求:主要描述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现状、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现有的卫生防疫力量及分布等,灾区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殊人群(孕产妇、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等)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灾区群众的健康卫生知识需求;(3)综合分析灾后医疗卫生优先工作重点:结合灾后的主要健康相关风险,灾区人群的脆弱性分析、以及现有卫生服务能力的差距,分析当前最急切和最重要的卫生需求,提出优先工作领域和实施步骤;(4)评估医疗卫生系统灾后重建的资源需求。根据现有医疗卫生系统的服务能力(包括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能力)和拟达到的重建目标之间的差距,确定需要进一步补充的人力、物资和资金等支持;(5)讨论和初步建议。总结评估的主要成果和灾后医疗卫生工作的经验教训,明确讨论灾害发生后的最大需求和健康问题,指出灾后医疗卫生工作的策略和措施。明确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卫生应急工作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也可描述评估的局限性及数据的用途和解释。
2. 3风险评估在重大自然灾害预报后,或重大自然灾害及事故灾难等发生后,应对灾害或灾难可能引发的原生、次生和衍生的公共卫生危害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2. 3. 1风险评估过程和方法灾后风险评估是对灾害发生后可能导致公共卫生危害或人群健康风险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全过程。
通常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风险评估中的定量程度受多重因素影响,如评估资料的可用性、评估时限要求、风险问题的复杂程度等。在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中,尤其是在灾害发生初期掌握资料比较有限,对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尚无系统、全面的认识时,定性风险评估可能是唯一的选择。需要强调的是,一个设计良好的定性风险评估的结果,比用质量差的数据或错误的方法所进行的定量风险评估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准确。
灾后的风险评估工作应该动态开展,即随着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发展和获得信息的变化而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的过程应有良好记录,同时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对风险评估工作开展评价,不断促进风险评估结果的利用和风险评估能力的提高。
2.3.2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根据需要评估的风险问题,发现和确认需开展风险评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威胁,描述风险要素的过程,是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的基础。风险要素包括影响事件发生可能性或后果严重性相关的事件发生情况和对疾病的科学认识,以及相关的事件背景。
风险要素的资料收集方法:一是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事件发生情况的信息;二是系统查阅文献资料,提炼最佳证据;如果关键要素缺乏文献资料,可以咨询专家团队获得专家意见。
对于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识别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内容:(1)灾害或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影响范围等;(2)灾害发生地特别是受灾害严重影响地区重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情况;(3)灾害或灾难对重点疾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或带来的变化;(4)灾害或灾难发生地对此次灾害或灾难的应对能力(包括灾害或灾难对原有卫生应急能力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5)灾害或灾难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疾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列举并描述各种潜在的公共卫生风险。
2.3.3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是基于风险识别的结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析,并同时考虑防控措施以及分析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2. 3. 3. 1可能性分析在可能性分析过程中,通常主要依据风险识别中获取的监测数据或既往文献资料,分析并推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专家判断时应充分利用风险识别中所获取的全部信息。目前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分析多采用定性评估方法,事件发生可能性一般用几乎肯定、很可能、可能、不太可能、极不可能进行描述。
当监测数据不足或既往文献资料不够充分时,则采用专家集体讨论的形式,形成统一的研判结果。如果专家意见不一致,可以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或以权威专家意见为准的原则。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德尔菲法征集汇总专家对事件发生可能性的研判意见。
当研判事件发生可能性存在困难时,可以根据风险识别获取的资料,由专家根据致病因子的特征(如致病力、传染力等)入手,依次列出相应的影响因素和关键环节(如传播机制实现的程度、易感人群等),画出逻辑流程图,确定不同环节发生可能性所使用的资料及判断原则,逐一确定每个条件发生的可能性,再对不同条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合并。
2.3.3.2后果分析突发事件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不同严重程度的影响:包括不同人群的健康损害(发病、重症、死亡),干扰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等。同一事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和不同背景情形下发生,如某传染病类突发事件发生时某地正在举办大型活动或刚刚经历过重大自然灾害等,其造成的后果也会大不相同。因此后果分析时,要考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在不确定性比较大的情况下,应更加关注具有潜在严重后果的情形。在特定的舆论影响下,同一事件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影响亦可能发生变化。
后果分析应考虑以下方面:(1)考虑事件的直接影响,如某传染病暴发导致的健康损害;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的影响,如采取禁止正常旅行和贸易措施等;(2)不能忽视间接影响,如卫生系统全负荷应对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能影响其他常规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采取关闭学校措施对学生家庭的影响;媒体舆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
事件发生后果的严重性一般用极高、高、中等、低、极低等进行描述。
2.3.3.3不确定性分析在风险分析过程中经常会因为数据或资料不充分,而涉及到相当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认识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对于准确理解并说明风险分析结果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对于那些在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时所使用的数据或资料,应注意分析其来源及其可靠性。在最后的风险评估结果中,要对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进行描述。
关键字:农业保险 法律制度
农业风险是指人类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等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1)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2)作为现代农业三大支柱之一的农业保险,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农业问题的全球性日益增长,而且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发,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已经开始 ,因此 ,在 WTO 背景下研究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WTO规则中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作为WTO 允许和提倡的"绿箱措施" (Green box measure) ,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支持和保护的重要措施。WTO规则中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发展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措施之一。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完善农业保护体系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2、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农业发展现状的要求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水旱灾害、冰雹、泥石流、雪灾、山洪、病虫灾害不同程度的侵袭,这些都严重制约和威胁着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即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与低收益;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和灾难性;农业生产的低、小、散的特征,这些都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法律、 法规严重缺位,《农业法》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现有的保险法主要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展则主要依靠上级发文。
3、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应对农业风险的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补偿农业损失、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农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农业灾害保障体系,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一旦灾害来临,可将农业风险分摊给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使得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生产,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户和农业提供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需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与国际市场接轨,充分利用WTO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优势条件,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农业保险是参与农业防灾防损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提升处理疫情灾情的能力发挥重要作用;农业保险的补偿功能,可以为农户恢复生产生活,农业保险也使得农户得到农业补贴优惠,加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管理,大大提高了风险应对能力,增强其投资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
1、制定并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器和促进农业发展的推动器。(3)建议加快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险范围、经营原则、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方面加以明确细化,并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发展农业保险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与WTO的相关规则接轨。
2、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WTO规则中的"绿箱措施"允许农业保险的补贴,许多国家也都把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减免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政策措施。为了顺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与WTO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如: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民保费的补贴和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 ,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 ,减免所得税 ,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 ,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 ,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同时建议国家对贫困地区实行政策倾斜, 保费补贴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补贴一般分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补贴两类,这是农业保险的坚强后盾。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 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 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我国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对风险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实行高额保费补贴,并结合农业产业政策调整补贴标准,以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3、增强农民农业保险意识。
针对农民保险意识不强,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农业风险、了解农业保险,从而提高农民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保险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了解农村保险需求,给农民讲授选择险种、缴纳保费和受灾理赔方面的知识,打消他们对农业保险业务的顾虑。
4农业保险风险的再分散
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相对集中, 农业风险一般也较为集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风险分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再保险, 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形成全国各地域的互帮互助来补偿和缓解农业风险。(4)此外, 还可通过证券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等金融手段来分散农业保险风险。
参考文献:
[1]庹国柱.农业保险[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2]唐德华, 高圣平.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1076.
[3]沈诤.魏敬淼.农业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J]. 行政与法,2009(4) :84-87.
关键词:巨灾风险再保险资本市场
据瑞士《Sigma》杂志报道,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无论是全球巨灾的数量还是其破坏程度都呈上升趋势。从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灾害年度损失都在100亿美元以上。2001年,仅美国“911”事件就导致300多亿美元的直接损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啸,据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商慕尼黑再保估计,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欧元,对东南亚国家的旅游业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更是无可估量。近十年来,中国已成为继日本和美国之后的第三个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资料,上个世纪全世界五十四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八个发生在中国。民政部有关资料表明,中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500亿至600亿元人民币,每天都要因此损失1亿多元人民币。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自然灾害仍未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自然灾害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地征、地质和海洋等灾害严重的地区,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影响非常严重。我国南部洪涝灾害较往年偏重,而伴随着洪涝灾害又发生了局部性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局部地区如海南、云南、内蒙古中西部、宁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灾为近年所罕见;台风登陆多,时间、地点比较集中,造成损失较大。2005年台风多次登陆我国大陆,2007年我国遭遇几十年不遇雪灾,损失严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巨灾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时由于我国百姓保险意识薄弱,国家灾害防御体系差,导致整体防灾能力弱,所以我国巨灾风险形势十分严峻。
二、我国巨灾经济损失补偿机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对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我国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社会捐助、国际支援、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四种。其中前两种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经济力量、觉悟或道义感以及与受援助方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难以控制,而财政补偿和保险补偿两种方式则构成我国巨灾补偿机制的主体。目前,这两种补偿方式在我国应用时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动向。
(一)国家财政对巨灾的资金补偿能力有限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是很有限的,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灾发生时,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基金相对于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只是杯水车薪。当然,在实践中政府财政的救灾支出可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安排,但由于财政其他支出项目具有很强的刚性,财政赤字在数量上又要受到经济稳定目标的制约,财政实际用于巨灾补偿的支出占巨灾损失的比重还是相当低的。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二)传统巨灾再保险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传统再保险业务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灾损失的补偿责任。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灾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现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规的发展预测来看,要想独立承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2003年我国11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地、太平、华泰、大众、华安、永安)的资本金与公积金的总和为277134亿元,按照我国2002年修订并开始实施的《保险法》第条之规定“经99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和的四倍”与第100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计算,目前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能力约为1109亿元,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最大保障能力为27亿元,而近十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年均2000亿元,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国全年灾害损失金额的一半;同时仅2003年就有两起自然灾害超过30亿元,国内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如果试图通过国际保险市场进行巨灾再保险业务,则不得不承受价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来许多国际再保险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缩其巨灾再保险业务,国际再保险市场也同样面临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巨灾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仅凭保险公司商业运作无法承担。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对巨灾保险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其次,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同时,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一)加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规划。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而绝不仅仅是一个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出。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内涵十分宽广,它既涉及经济领域,也涉及法律领域;既包含了强制保险,也包涵商业保险;既需要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推动,也要有税收政策的鼓励;既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还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不仅涉及保险市场领域,还涉及资本市场领域。这些内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因此,国家需要尽快研究确定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通过规划明确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体系结构和内容、各个子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推进的步骤、措施与安排等。通过建设规划能够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各个方面的力量,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协同推进。
(二)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在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巨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从国外的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国际资本市场的规模高达60兆美元,远远高于保险市场,因此,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人们就开始利用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通过资本市场化解巨灾风险,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也应当学习和借鉴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灾保险基金为载体,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解决巨灾风险化解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另一方面,推出巨灾债券,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只有解决了制度和环境方面的制约因素,巨灾保险的创新与发展才有基础和保证。
(四)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巨灾风险和巨灾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人们应当学会在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思考和解决巨灾风险管理问题。技术层面主要是巨灾风险成因研究以及预警系统建设方面,需要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需要各国政府和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国际减灾十年的活动,就是通过这一活动推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同时,各国的保险业人士也应当加强在巨灾风险化解方面的研究与合作,特别是交流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技术。经济层面则是巨灾风险的化解最终还是体现为资金。保险经营的经济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因此,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应当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一种风险的分散与平衡。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其次,应当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我国的巨灾风险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实现更广领域的风险分散。
参考文献:
[1]卓志,保险经营风险防范机制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InsuranceDerivatives”[J].TheWhartonSchool,2001(6):264-269
[3]王和,对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