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1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复杂适应系统;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内部治理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针对社会责任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道德规范的反省,却很少从理性上去追究怎样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经济转型期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绩效有一定关系,而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容忍和无意识,则导致了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一、基于复杂适应系统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一)复杂适应系统概述

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4个特性和3个机制。4个特性是: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3个机制是:标识、内部机制和积木块。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即CAS的复杂性起源于个体的适应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见,复杂适应系统更加强调复杂性的一个侧面——适应性。所谓具有适应性,是指单个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它主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并根据经验改变其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和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观方面,CAS理论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由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二)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机制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是由公司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债权人)构成的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同样存在标识机制、内部模型机制和积木机制。

标识机制:主体之间的聚集行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体形成过程中,始终有标识机制在起作用。

内部模型机制:内部模型是主体在适应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体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适应性反应的过程中能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

积木机制:基于规则的主体不可能事先准备好一个规则,使它能够适应所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主体通过组合已检验的规则来描述新的情况,那些用于可供组合的活动规则就是积木,使用积木生成内部模型,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普遍特征。

(三)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学习行为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个体主动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个体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这些规则以所谓“染色体”的方式存放在个体内部。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选中并且被应用,这种选择既有确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条件挑选),也有随机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刺激一反应模型是用来描述不同性能的适应性主体的统一方式,它说明了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环境的反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中,要生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学习行为,并递延遗传,需要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机制

按照CAS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刺激信号,并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遵从意识。其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虽然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到何种程度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都要求企业承担保护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责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针对上市公司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不过作为规章制度,其约束力和调整范围都比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应该以《企业社会责任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中社会责任国际(SAI)2001年版的SA8000标准影响较大。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滞后,已经给社会责任管理造成了障碍。虽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这些认证体系对我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国情、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外的标准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在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专门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政府或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估,定期以社会责任指数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举办“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提供社会责任指南。

(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国际上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一种办法是在公司年报中载明企业社会责任业绩;另一种是定期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是采取自愿方式,在年度报告内以分散披露的方式处理社会责任信息。为更好地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一方面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要求企业定期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另一方面应该在披露形式上予以规范,逐步从年度报告内分散披露过渡到独立性报告形式,保证认证机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

第2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多元主体 生态危机 治理 机制

20世纪中叶以来,生态环境问题使人类的生活经受了巨大影响。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第二次环境危机又叫生态危机的再次发生,引起了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强烈忧患。且生态危机的覆盖范围广、威胁程度大、治理周期长、花费资金多的特点,决定了治理任务的繁重,也决定了政府在主导生态危机治理同时,需要非政府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在生态危机治理中发挥作用。因此,研究多元主体参与生态危机质量的机制,对治理我国生态危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多元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理论依据

1.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指在公共生活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个人共同参与到公共管理的实践中,以发挥各自的独特作用,组成和谐、有序、高效的公共治理网络。协同治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自组织的协同性、治理范围的有限性和治理模式的互动性。因此,协同治理生态危机就是发挥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公民多个主体的作用,和谐、有序的在生态危机多个环节及方面进行高效的治理。

2.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90 年代开始,社会资本理论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前沿和焦点。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即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社会资本理论对于生态危机治理的启示在于: 增强信任有助于公共危机治理中一致行为的达成;强化社会规范有助于增强内部激励和监督;全面参与的网络有助于提高危机应对的效率。

3.“多中心”理论

我国学者王兴伦将“多中心”理解为:在治理危机的过程中,“多中心”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媒体、公民个人等在内的多个主体,彼此之间协同合作,打破界限,冲破以政府为唯一治理主体的传统治理模式,从而更有效地应对危机。“多中心”理论就是认为公共危机可以通过多个参与主体的相互协作得到更好处理。

二、我国多元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现状及分析

1.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存在的问题

多元参与在我国的公共管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现,但在生态危机治理中还存在意识不强、气氛不浓,职权不清、责任不明,沟通不畅、合作不深,监督不力、评估不存等问题。

(1)多元参与意识不强,气氛不浓

首先,相当多的非政府主体认为自身没有预防和控制公共危机的义务,政府才是治理危机的唯一主体,缺乏危机意识。其次,在发生生态危机突发事件后,媒体多从政府态度、行动等方面进行报道,缺乏对其他参与主体参与情况的报道,没有从宣传上营造多元参与气氛。最后,没有评估监督机构对其他参与主体表现进行评价。

(2)多元参与职权不清,责任不明

首先,随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政府职能缺位或超位的现象严重,存在政府与非政府主体责任不清的现象。其次,政府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推卸责任,存在政府内部机构责任不清的现象。最后,涉及多元参与的,多在研究非政府主体在管理中的责任划分,很少涉及权力,存在非政府主体权力不明的现象。

(3)多元参与沟通不畅,合作不深

首先,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多为政府指向非政府主体,成为政府向其他主体进行指令传递信息的通道,逆向沟通渠道不畅通。其次,在合作上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为上下级关系,合作关系不够。

(4)多元参与监督不力,评估不存

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的实施还在意识建立和管理实施的初步阶段,对于实施的评估监督几乎空白,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明确的责任机制对评估和监督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约束。二是没有独立的部门和明确的分工主体实施评估和监督。三是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作为评估监督的保障。

2.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通过对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缺失,主要是政府一元应急体系模式;另一方面是危机管理体制不健全。结合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多元主体之间实力悬殊太大

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管理模式的影响,国家权利的涵盖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了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形成了政府与非政府主体间不平衡的发展状态。第一,我国对非政府组织实行严格管理“入口”和正式注册的非政府组织都需挂靠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之下的双重管理的规定,限制了非政府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非政府主体自身发展资金无保障,无参与危机治理能力。第三,多元主体间存在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城乡间等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现象。

(2)多元主体参与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虽已经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应对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应对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法》,应对公共卫生的《传染病防治法》等,但迄今为止,我们没有一部统一、完整的有关非政府及其他主体参与危机治理的参与职责以及参与途径较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后盾,多元主体参与危机治理的道路就不畅通。

(3)多元管理合作机制的不完备

国外的事实也证明,要更好的处理危机事件,需要政府和非政府主体的共同参与。但我国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危机治理的合作机制不完善,非政府主体参与危机管理存在着困难。

一是沟通机制不完善。第一,在处理生态危机事件时,政府只是从政府内部开始,部门间纵横进行联系与沟通,没有建立起与非政府主体沟通的桥梁,不能很好的调动和领导非政府主体正确有效地参与公共危机管理。第二,在现有少数几次非政府主体参与的生态危机治理活动中,各主体都是单独展开救援行动,非政府主体之间缺乏沟通,由于各非政府主体掌握信息均不完备,救助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出现了救援不到位或重复救援的现象。

二是责任机制不完善。多元主体的参与缺乏完善的政策制度的支持,缺少必要的机制和鼓励政策。没有关于多元主体参与的职责划分和合作分工,缺少潜在利益获取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这种状况:即在责或利不清的条件下,任何多元主体,主动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成本增高;可预见的利益缩小。因此,都会有选择被动行为的倾向。这也是参与意识薄弱,参与主动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生态危机治理法制不健全,对在紧急情况下出现行政越权和滥用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生态危机管理领域中,完善对紧急情况下行政越权和滥用权力的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三、完善多元参与生态危机治理的机制建设

在我国,多元主体参与生态危机治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要改变这一现状需从强化多元主体的参与意识,平衡各主体的发展,畅通多元参与的渠道等方面着手,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促进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主体协调发展

要强化多元主体的参与意识,缩小多元主体的实力差距,促进多元主体协调发展,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大宣传,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意识。首先,通过普及生态危机常识和生态危机预警知识的教育,培养公民的生态危机意识。其次,通过生态危机演习和演练,使多元主体了解各自在生态危机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摸索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形成各主体间的分工协作模式,加强各多元主体参与的协作意识。最后,利用典型事件进行宣传和警示,提醒公民“居安思危”。

二是要平衡发展,缩小多元主体间的实力悬殊。首先,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各主体参与的权责,加大物资和信息等的扶持来推进非政府主体的发展。其次,需要非政府主体拓宽自身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网络信息资源来加强自身资源建设。再次,需要加大对贫困地区非政府主体的扶持,加强农村非政府主体的发展和参与意识,促进各主体在不同的区域的平衡发展。

2.健全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法制建设

当前,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在法律建设上缺口很大,涉及生态危机治理尤其是多元治理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我们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多元参与主体提供强化意识与指导行动的准则。

一是要建立统一的生态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现只有各种单一的生态危机管理方面的法律,如《水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等,需建立生态危机管理法律体系。进行生态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建设,要符合以下要求:一要内容全面具体,包括生态危机管理的机构、权责、程序以及信息、物资保障等多个方面,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二要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与宪法、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能相互冲突。三要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有效衔接,条文要细化。四是要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调整法律的具体条目。

二是要建立专门的多层次、综合性建构的生态危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多元主体的具体责任,明确其法律地位。

三是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多元参与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各参与主体明确的地位和职权,另一方面也必须强调只能在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

3.建立和完善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合作的长效机制

要对生态危机进行科学的治理,需要建立和完善生态危机治理合作的长效机制,使多元参与主体的充分参与合作,发挥政府和其他主体的力量。

一是要规范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主体权责划分。第一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建立沟通合作,相互监督的协同关系。第二是政府与盈利组织通过合作,建立互为补充的互补关系。第三是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政府引导公众,公众监督政府的协调关系。第四是政府与媒体之间相互配合,建立相互引导和监督的制约关系。第五是非政府主体之间建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有机统一关系。

二是要完善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的信息沟通机制。第一要建立生态危机管理信息门户网站和通讯系统,构建全国电子信息分布网络,搭建生态危机治理的多元参与信息共享平台。第二要清除信息传递障碍,疏通生态危机治理的多元参与信息沟通渠道。政府部门内部需设立一条信息上下传递通畅的专用通道;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建立生态危机治理信息的公开、披露、沟通制度,建立各多元主体间的应急互动信息渠道。

三是要形成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绩效评估体系。第一要建立评估主体由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共同组成的专业的生态危机治理绩效评估组织。第二要形成对生态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调查、损失评估、参与主体的行为评估等评估内容进行规定的制度,作为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绩效评估的行动指南。

4.创建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经营管理模式

合理配置各种资源直接影响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效果。充分利用资源,创建我国生态危机治理多元参与资源的经营管理模式,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建立资源整合的财政管理制度。整合国家投入、非政府主体捐赠等所有资金,建立资源整合的财政管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进行全面系统的生态危机治理预算。另一方面可对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减少繁琐的协调拨款程序,减少应急反应时间。

二是建立备用兼顾的物资保障机制。需要政府和非政府主体同时提供紧急物资,并在非紧急事情对紧急物资进行充分储备,建立备用兼顾的物资保障机制。一方面需要政府对非政府主体进行指导,为应急物资生产的品种、数量及时间,以及物资的储藏与运行进行规划。另一方面政府需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信息系统,为紧急时物资的及时合理调配创造平台。

三是建立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一方面要强化危机管理教育,进行生态危机治理培训。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政府应急队伍建设,同时,加强对非政府主体生态突发事件紧急应急的训练。最后需要组成专家委员会,吸收专家为政府应急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参考文献

[1]郑恒峰.协同治理视野下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研究[J].理论研究,2009(4):25-28

[2](美)罗伯特・D・帕特南.王列,赖海榕译.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3]石路,蒋云根.论政府危机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改革研究,2007(1)

第3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一、现阶段民营企业财务治理面临的挑战

民营企业大多源于个体户或家族式企业,在创立初期,由于规模较小、产品单一,许多民营企业都采用家长式的管理模式,遵循“股东至上”理念,实行高度集权化的管理。该模式的最大优势就是机制灵活、权责明确、组织结构简单,企业以市场为中心进行运作;能使企业的委托成本最低,尽可能地保证了经营者的行为偏好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激励相容,减少了企业内部消耗,降低了管理控制的成本和难度,与市场经济有着自然的适应性。民营企业凭借这种独特的经营优势,将企业发展与出资者利益紧密融合为一体,所以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与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这一模式遇到的挑战越来越大,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社会责任思想要求民营企业对人、社会及环境的和谐发展更加关注。传统财务治理遵循的“股东至上”逻辑,更多的考虑了投资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股东、经营管理者、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各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与支持,“股东至上”的财务治理逻辑阻碍了民营企业的继续发展。主要为解决企业剩余求偿权与控制权合理配置的财务治理,实质上是利益相关者间责、权、利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在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的兴起,民营企业应建立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导向财务治理模式。

二、社会责任对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的影响

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的影响就是要使民营企业更加注重多边治理及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通过财权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由此调动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形成财务治理机制、财务治理结构与财务治理环境良性互动,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财务治理效率。

(一)社会责任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无论哪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债权人、员工、政府等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各利益主体对企业拥有不同的权利,要求索取各自不同的权益,企业价值不仅仅是股东财富的增值,而是包括股东在内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一个企业的价值增加不应该只是使股东获益,而应该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获利。只有当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并持续增长时,企业才是成功和有效率的。因此,民营企业要权衡各利益主体的权益,要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单是某个主体的利益。因此,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必定要从股东价值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转化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

(二)社会责任对财务治理机制的影响 企业财务治理机制需要为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服务。将股东价值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确立为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时,其企业财务治理机制也要围绕这个目标确立,此时的企业财务治理机制就是在传统的“股东至上”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上设置的。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确定为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时,相应的企业财务治理机制也要发生变化,要从传统的“股东至上”的模式向不同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的模式转变。在这种模式中,不同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参与企业决策,为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而努力。

三、社会责任导向财务治理模式的运作机制

社会责任导向的财务治理模式要通过建立协同治理与相机治理相结合的财务治理模式,以发挥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财务治理中的作用。具体包括财务决策机制、财务激励机制、财务约束机制,各机制之间相互协作和制衡,提高财务治理效率。

(一)财务决策机制 财务决策一般包括财务决策主体、财务决策客体、财务决策信息来源等内容。在民营企业中,财务决策主体通常是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客体通常是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决策信息来源于企业外部和内部,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侧重于规范研究和逻辑推导,决策结果通常要形成相关的决议。在财务决策主体中,董事会具有实际的财务决策权,负责战略性决策执行的制定;股东大会具有最终的财务决策权,主要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性决策。经营者拥有决策执行权,具体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决策。

财务决策是财务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保证利益相关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只有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科学的财务决策机制,才可实现企业目标和达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的目的是在保证企业决策科学化、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同时,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在社会责任的财务决策机制下,股东、债权人等物质资本提供者,经营管理者、企业员工等人力资本提供者及供应商、消费者等社会资本的提供者都是企业的出资者。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思想下的财务决策权配置应在机制安排上考虑提升利益相关者的话语权。关键性的制度安排是:

第一,改变以投资者为主体的治理结构设计,建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董事制度。除了由股东推选出的董事之外,职工代表、独立董事、债权人董事等都应该出现在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中,并明确外部利益相关者代表对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质询、听证权力,以引导企业的财务决策。代表利益相关者的董事会不再是股东的人,而是企业资产的受托管理人,其基本职责就是对民营企业的财务资产进行卓有成效地运作,保持民营企业的持续价值创造。

第二,引入财务控制权相机治理制度,保证多元化的财务主体。根据利益相关者影响力的大小合理分配企业剩余求偿权和控制权,形成民营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长期合作激励。当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某些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企业财务控制权就应当发生相应转移,达到财务控制权重新配置和优化,保护相关财务主体的权益。

(二)财务激励机制利益是激励问题中的核心问题。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激励机制的目标,也是判断激励机制是否有效的标准。基于社会责任的财务激励机制不仅是对经营管理者、职工的激励,还包括诸如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等社会资本提供者的激励。他们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社会环境资源,对其进行相应的激励,能够改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利益分配时,每个利益主体的贡献与投入无法直接挂钩,企业利益实现过程的利益冲突就难以避免。为了使利益冲突减少到最低程度,针对利益相关者在民营企业利益实现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不同特性,应该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

由于财务治理主体构成的广泛性,各个主体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使得激励各主体积极参与财务治理问题变得非常复杂。投资者一般很注重实际货币收益,称心的股利分红或资本利得将促使其积极放权给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是民营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本,对其可以通过报酬激励机制、权利与地位的激励机制,通过财务激励,能提高经营管理者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增大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权利。债权人通常关注债权的安全性,良好的偿债能力与满意的利息回报可以激励债权人给予企业更大的财务支持。职工通常对工资和岗位舒适较为敏感,满意的工资水平和适当的权利会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并提升其参与财务治理的积极性。对消费者的激励应从完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入手,在消费者中建立诚信,维持顾客对企业产品的忠诚度。对供应商应进行信誉激励,以促使其继续保持良好的交易信誉和过硬的产品、服务质量。对政府的激励源于民营企业需要寻求更好的发展环境,而政府能否提供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关系到企业健康发展的结果。因此,对政府的激励实质上就是企业在寻求良好投资发展环境与其他方面制约因素之间权衡博弈的过程。

(三)财务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为弥补激励措施的不足,需要采用一定的财务约束机制。约束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激励机制。社会责任理念下的财务约束机制不但要约束损害经济利益的财务行为,还要约束损害社会利益的财务行为。为了预防权力失衡而导致的治理效率损失,社会责任导向的财务治理在建立财务激励机制的同时,还需建立财务约束机制。因为单靠激励机制或约束机制并不能有效引导经营管理者的行为,激励离不开约束,没有约束的激励会导致经营管理者极度追求自身权益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约束也离不开激励,离开了激励的约束会导致经营管理者缺乏辛勤工作的动力。因此,激励与约束是相容的,只有综合运用财务激励机制和财务约束机制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财务约束机制的作用对象主要是经营管理者,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部分。

第一,内部约束机制。内部约束机制主要有内部财权制衡和行政约束。通过企业财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合理配置,企业内部形成了各财务治理主体相互制衡的局面,防止某一财务治理主体权力过度膨胀不受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受到来自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方面的制约,任何使自己获益而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行政约束主要有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受托合同对经营管理者行为的约束。

第二,外部约束机制。外部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在有效资本市场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的业绩会直接体现在股票价格上。若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下滑,体现在股票市场上就是股价下跌,增加企业被收购的可能性。一旦企业被收购,经营管理者首先会被解聘。带着这种解聘压力,经营管理者必须努力工作,提高企业业绩使股价上升,避免企业被收购,自己失去工作。经营管理者的身价通过企业的业绩直接反映在经理人市场中,经营管理者管理能力越强,企业业绩越好,经营管理者在经理人市场中的身价越高,这意味着经营管理者在以后的职业经理人生涯中期望获得的薪酬越高。相反的,若企业经营效果不佳甚至濒临倒闭,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理人市场中的身价会越来越低,最后不得不放弃职业经理人职业而需从事其他职业。在这种压力下,经营管理者在追求其个人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努力实现企业的目标。经理人市场能够约束经营者在财务活动中的行为,使经营者为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而努力工作。

四、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中具体的财权配置

各利益主体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难以避免,解决冲突的最好途径就是对各治理主体进行财权的合理配置。

(一)投资者的财务治理投资者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投资者所拥有的财权有财务决策权、收益分配权以及财务监督权。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并存时,相应的财务治理应采用共同治理和相机治理并存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大股东多被赋予共同治理下的财权,而中小股东获得相机治理机制发挥作用时的财权,即出现危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状况时,财务控制权从大股东方面转移到中小股东手中。出资者依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权力机构来行使其拥有的财权,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或经营管理者产生侵害出资者利益的行为时,企业股东可通过监事会加以监督、通过股东会替换管理层,转售股份退出企业的方式,实现财权配置与财务治理的主导作用。

(二)债权人的财务治理 在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债权人面临着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问题。如借款人将借款投入高风险项目,借款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上努力程度的风险,无视债权人的利益和地位向股东配派企业资产的风险等。债权人要真正的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就应该参与企业财务治理,享有财权。通过明确债务契约中债权人的权利,采用契约约束经营管理人员处置资产的行为,合理控制企业的现金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

(三)经营管理者的财务治理 经营管理者主要行使财务执行权,即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中包括董事会授权的企业重大财务问题执行权。经营管理者除了全面掌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表现在财权的配置上有: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为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拟订方案,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方案。同时对经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制,即允许经理人员在若干年后,按现价获得企业的部分股权,经理人员的收益取决于股权的未来价格与现价的差额,这就迫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断努力提高企业的价值,企业价值越大,其自身的身价也越高。

(四)员工的财务治理 员工作为民营企业重要的资源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应享有财务收益权和监督权。员工作为人力资本提供者应该享有企业发展带来的收益权,作为对所提供人力资本的报偿。员工作为内部所有者,了解企业真实情况,掌握真实信息,处于企业内部的员工,能直接观察到经理人的行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掌握得比较充分,更容易发现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他们行使监督权将更有效率。

(五)政府的财务治理 政府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旨在为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包括制定市场规则、优化信息指导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而言,政府的公共性环境虽不为某一个企业专有或专用,但政府对公共性资本回报的要求使其成为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借助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来干预和管制企业的财务行为。其财务管制的基本方式是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公共利益为目标,制定公共性的财务规则,体现在各种法律中。这些规则对民营企业的财务行为包括融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行为形成强制性约束,以督促企业完善财务治理。

(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社区等)的财务治理主要是通过财务监控权的市场分享体系等外部市场来实现,消费者拒绝购买企业产品,社区通过民意表达提出环保要求等,均可以对民营企业财务治理和企业的发展产生影响。

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从而影响企业的价值创造模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下的财务治理机制是企业财务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民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改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能为民营企业树立良好的经营形象,对内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对外形成强大的吸引力。基于社会责任的财务治理有助于形成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长期激励,实现民营企业价值的持续创造。

参考文献:

[1]张兆国等:《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管理变革――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会计研究》2009年第3期。

[2]宋玉可、沈爱荣:《构建民营企业激励约束相容的财务治理结构》,《企业活力》2007年第1期。

第4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论文关键词 乡村治理 公共服务 政府主导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3.关注农民需求,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目前,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存在重视短期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服务,忽视长期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硬件多,软件少等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改善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容易得到满足,而在教育、医疗、科技应用、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获得较难,出现了供需不协调的状况。其原因在于公共产品和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没有同自下而上的农民需求相结合,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调查分析能力,发挥基层组织同群众紧密相连的纽带关系,同社会组织力量和市场力量实现信息共享,把准农民需求的脉搏,统筹安排资源配置,更好地提供服务。

第5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治理是实现和谐社区的基本途径。如何搞好社区治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区业主是构成社区的基本元素,在社区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今的业主与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对他们的管理、组织等遇到了新问题。所以应根据新情况,给社区业主一个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业主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社区治理。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主权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or government 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滕世华.公共治理视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第6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关键词:公司治理 结构 制衡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91-02

现代公司已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组织体,公司因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理顺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两权在更深层次的分离。在这种产权结构下,为实现公司安全高效的营运,对公司法人治理提出了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企业法人产权制度的形成。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修改,理念社会化,利益多元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要求随之渐进。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拓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结构所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一词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美国提出,主要是针对大型公众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董事会权力弱化,而权力集中在高级职员手中,提出强化董事会职权的理论。英美公司法学者把这种围绕对董事会的赋权、控制、制约机制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

传统公司理论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所组成的联合体,因此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处理的的问题,即公司在经营中如何确保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获得回报,即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通过何种机制迫使经营者将公司的利润的一部分,作为投资回报返还给投资者,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使其在保障物质资本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

但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与公司法理念的更新,公司的治理权力在由内部转向外部,趋向于在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重新分配,加之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现代公司被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所组成的一整套契约安排,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解释为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债权人、职工以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间围绕着公司营运过程中的权利配置所发生的互助与制衡机制。因此,传统公司法仅从静态层面上考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适应现代公司法发展的需要,要从动态上围绕股东利益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共同最大化来设计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笔者认为,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实现公司安全高效运行为目标,公司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公司相关组织机构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价值分析

由于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涉利益主体多元化,责任本位社会化,其价值目标也发生转移,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共举。

1.交易安全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价值基础。这是由公司的产权结构特征决定的,在两权分离的背景下,非所有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如果缺乏有效的治理机构与模式进行监管,极易造成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2.效益与效率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价值目标。在公司内部与外部,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只有通过公司的治理来协调;同时,公司治理机关在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基础上,达到权力的合理分配,实现公司的高效运转。

3.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人治理的价值本位。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和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地增进其它社会利益。这些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中,与公司存在和运营密切相关的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的本位是在股东与相关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求契合,实现社会公正和承担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渐进

(一)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制度的完善

1.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新公司法首次创设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制度。我国以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我国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首次将社会责任确定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受重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过于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这为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温床。我国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任的,董事往往是由大股东来担任,出现的格局便是大股东把持着董事会。同时,经理由董事会选聘,这样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全部由少数大股东垄断,股东会形同虚设。加之我国对应的配套机制与法律制度不健全,这种模式极易出现对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新公司法突出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并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持。如《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回购请求权;第106条规定的股东累积投票制;第152条规定的股东诉讼制度等。

3.债权人利益保护完善化。公司有限责任使公司股东的经营风险最小化,而对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风险却最大化。一旦公司利用其有限责任来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为完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独立董事的制度化。为了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新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独立董事的介入,更好地达到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以期从外部实现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再调整,为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实现提供了第二层的制度保障。

可见,公司法在修订后,其所涉利益主体多元化,其本位原则在股东中心主义上更多地向社会中心主义倾斜。这些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权益都要通过公司的治理结构来实现与均衡,也就要求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法理念的基础上渐进。

(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渐进思路设计

渐进思路一:股东会内部的“二分化”。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从制度设计的初衷上讲,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为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实践中,由于现代公司股权结构分散,股东更多关注其股权中的财产权,对管理权的行使不再关心。同时,股东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对公司的内部治理无法实现长期化、持续化、稳定化,导致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会权力逐渐向董事会过渡,公司的实际最高控制权由董事会行使。而董事会成员又是少数大股东,在我国监事会制度不健全,监事权力薄弱的体制下,极易造成公司的内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笔者认为,全体股东尽管其价值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少数大股东成为董事享有公司管理权的既定事实下,对另一部分中小股东权益要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形成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从而达到股东会内部的合理分权。公司法的修订,也体现了立法者这一制度设计。大股东以董事会为依托,实现对公司的全面治理;中小股东以公司法中的制度为保障实现自身权益。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的撤销权;第34条规定的股东对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查询权;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的质询权等,都为中小股东与代表大股东的董事会之间的制衡提供了制度保障。

渐进思路二:董事会、监事会的“一元化”。

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结构是以股东会为中心的“三会”、“二元”制结构。“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三权分立制衡模式;“二元”是指在股东会下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并行的体制。在解决了股东会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力制衡后,公司治理结构要理顺的就是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管理机构,监事会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存在的问题就是现阶段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事会的地位与作用达不到预期。首先,监事会未能很好的履行其制约公司董事会和其他管理人员权力滥用的职能。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把持董事会的情形下,监事会基于其自身利益,很难保持其超然的独立性;其次,董事会与监事会二元并行的结构,由于董事会不对监事会负责,两者相关信息不对称,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仅限于事后监督,没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体系;第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创立,其职能与监事会重叠,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司治理效率目标的实现。

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上仍保留了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的二元体制,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上,应该取消监事会,将监事会的职能一部分融入董事会,一部分赋权给独立董事,建立单一董事会制度。

渐进思路三:债权人利益保障的机构化与制度化。

基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传统的股东中心主义向社会责任移转,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得到重视。作为与公司经营最密切相关的债权人利益也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如日德国家在资产负债率高、股权高度集中的融资结构基础上形成了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模式。

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债权人利益的介入主要是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实现的。通过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债权人在股东滥用权力、逃避债务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应当确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不同措施来保护债权人:事前的措施在于如何确保公司设立时准确信息披露,以使债权人根据披露的信息预期自己的利弊得失;事中的措施在于如何控制公司资本的不当流失,以使债权人及时掌握公司资本的重大变动;事后的措施主要是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使债权人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将过度风险不当转嫁给债权人时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同时,可以尝试在较大规模的公司中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要求公司将可能引起公司资本重大变动的事项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披露,包括公司与股东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转投资或发行新的公司债等具有重大风险影响的行为、公司重大资产出让行为等。

渐进思路四:独立董事的专业化。

现代公司董事会成员多为大股东,为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独立董事作为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与制衡机构,因其能在外部对公司进行有效的规制,而被各国广泛的采用。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报告,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所占的比例都比较高,其中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各国,独立董事被看作是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角色,对管理层有制衡的作用;同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指出,“独立的董事会成员能对董事会的决策作出重大贡献,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绩作出客观评价。”可见,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引入专业化的独立董事制度,能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很好地实现公司的内外部管理。

一般而言,独立董事作为制衡公司管理者的机构,享有如下职权:第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第二,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与解聘;第三,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第四,聘请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遗憾的是,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对上市公司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没有普及到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方面没有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这就使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因此,从完善公司治理出发,我国公司法要强化独立董事的职权,实现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在平等基础上的良性互动,从而完善公司的内外部治理。

参考文献:

1.陈湘龙.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略论.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

2.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春季论坛暨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研讨会论文集,2002

4.吴冬梅著.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与模式.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政法论坛,2005(3)

6.刘丹.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司法研究,2002(2)

第7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摘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向水污染宣战的行动纲领。文章解读了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水污染防治新机制改革创新的内容,深入削析了行动计划在推动政府、企业、公众各自权利与责任落实方面的转变。最后从管理体制机制、环境法治、公众参与和经济政策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的制度与政策创新重点,推动政府、企业和公众形成治污合力,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社会共治:水环境管理:环境治理

近日,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表明我国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环境民生的决心,也是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的又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的重大举措。“水十条”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我国水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九五”开始,政府就集中力量对“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十一五”以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现象日益凸显,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亟需深化改革创新,破解瓶颈、擅补短板,特别是需要强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融合和各自角色发挥。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错位、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亟需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定位

一是受“环保靠政府”理念的影响,导致环境治理事宜政府大包大揽负担过重,政府承担了很多本该企业和社会承担的责任,依赖政府的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治理绩效不高、历史欠账较多;二是在现行财税体制和重GDP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保护改善环境的内在动力,甚至主动牺牲环境求发展,为环境违法企业保驾护航;三是生态环境监管任务日趋繁重,基层部门监管能力严重滞后,管理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突出,管理效能总体低下。因此,政府要做实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将企业、公众等社会力量引入,激发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使政府真正起到统领、监管和监督作用。

污染治理成本未能有效内部化,作为治理主体的企业外部驱动力严重不足

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和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也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制造者,应当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当前我国水价、排污费标准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引导节水和保护水环境的作用。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严重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费政策尚不能真正达到刺激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现行价格、财税、金融、外贸等经济政策不能充分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促进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调控激励作用不强。

社会公众是行动者、参与者和监督者,需要强化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形成正确的环境权益观

随着公众的环境关注度、期待度、参与度的提升与忍耐度的降低,对邻近地区建设项目的决策、环境质量评价、政府问责等日益关注,公众维权意识与参与意识正在增强,公众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意愿日益强烈。但是,一方面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公众受到了污染影响才会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被动参与多,主动参与少,参与渠道不畅,环境诉求成本高,导致公众诉求不能有效表达,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公众往往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公众对自身环境权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认识,往往强调权利的实现,但主动践行环保责任的意识弱。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切实做好环境治理,有必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公平正义观和环境权益观,让公众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到环境社会治理中。

“水十条”体现环境治理体系誓三个转变”

“水十条”充分把握了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完善制度政策本身作为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改革创新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依法施策与市场驱动并举,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主体共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释放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红利”。特别是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思路的重大转变。

从“督企”向“督政”转变,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改善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水十条”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要把“什么地方治成什么样”等阶段性进展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公示达标进程。在后续手段上,提出了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约谈,取消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推动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在部门责任落实方面,“水十条”在时就明确了每项措施的责任部门和参与部门,环境保护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

从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一企业一公众”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转变

根据国外的治理经验,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是水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过去我们的规划、计划主要强调政府管理,“水十条”提出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在环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中,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形成一种有机的合作关系,政府成为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由企业落实治污减排的法定主体责任,公众则具有环境保护监督和实践的双重身份,冲破了传统环境治理体系的束缚与水污染防治责任。环境社会共治是公众参与的升级版,不仅强调公众要参与到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强调各主体自我管理和主动践行环保责任;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追责机制、监督机制;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有法可依。因此,“水十条”的出台,让公众在参与水环境治理时,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实现从“末端参与”向“全过程参与”转变。

从传统的政府主导向政府监管与市场驱动并举转变

政府的制度安排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环保制度规则制定,积极转变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由环境治理的承载主体转向环境监管的承载主体;另一方面应努力建立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推进环境资源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之中,运用市场力量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因此,“水十条”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一是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一系列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大制度,形成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二是按照创建、利用和规范市场的基本要求,从价格、财政、税费、投融资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环境市场的有效形成和顺利运行,规范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经济绿色化。

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的重点与方向

改善水环境质量,关键在行动,重点在落实,突破在机制。“水十条”亮出了向水污染宣战的“利剑”,它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将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行动。为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重点加强以下保障措施。

改革环保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一是以生态环保职能优化整合和事权合理划分为突破口,重构水环境监测监管体系。“水十条”提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能,有序整合不同领域、部门、层次的监管力量,对所有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水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上收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将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级,加大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态等环境监测资源统筹共享力度,实现水环境监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信息。“水十条”还明确提出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并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二是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实施体现生态环保要求的政绩考核体系,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开创“九龙”合力、系统治理的新气象。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抓行业管理和抓行业环保“一岗双责”,加快建立健全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消费量控制与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协调联动。在“水十条”研究编制过程中,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了很多好想法、好思想、好点子,有些落实到“水十条”文字中,有些已经落实到各自部门工作部署中,有些协同推进已经见到实效。地方也要借鉴国家经验,特别要注意把握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系统思维,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行“一岗双责”,以任务的形式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的任务要求和联动增效。“水十条”还明确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交流进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联动协作。

加强环境法治,依法落实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企事业单位节水减污、风险防范、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水环境修复责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二是“水十条”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污企业“红黄牌”制度,秉承新《环保法》中对污染企业严格处罚的思路,将违法排污企业公之于众,通过“贴牌”,确保持久曝光,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强烈震慑,对违法排污企业“齐抓共管”。三是构建环境保护信用约束机制。开展企业环境自行监测,自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推行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颜色评价,形成直观有效的管控体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公布的“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加强与信贷、环保资金优先支持等相关的政策联动,推动企事业单位环保自律机制形成。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让社会大众成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者和行动参与者

一是政府完善参与平台,构建环境信息沟通与协商平台,充分听取公众、NGO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告知社会公众治理河流名称、采取的措施、治理进展和责任部门(人)、达标进程,引导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让社会公众在参与“水十条”过程中加强对环境治理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二是以绿色消费革命推动消费端和需求侧的转变,强化公众责任,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质量改善进程,优化社会治理方式,比如参与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清单的选择。三是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水十条”提出公布“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进展、饮水安全状况、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方面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十条”的时间和频次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国家每年分流域公布各省(区、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四是重点突破社会监督制度,健全举报制度,通过有序推进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加强对政府、企业的监督。五是提升环境舆情引导能力,合理引导公众环境预期。

加快制定和实施配套经济政策,促进水污染全成本内部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诸多国际经验也表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推动水污染防治进程。因此,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政策是落实“水十条”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这主要包括进一步调整价格政策,完善水价、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刺激节约用水和污染防治;创建环境资源市场,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以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为基础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大力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财税政策、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较多地采用政府采购环保服务制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产业形态创新,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搞活环保市场。我国各地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水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重大政策先行先试,早出台、早实施、早受益。北京市已经将排污费调整到原征收标准的14~15倍,实现污染成本内部化,并且收入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海南等地开展了“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目标总规模20亿元,目前已经前期投入10亿元。对下游为饮用水水源功能区、水质有改善需求且有污染纠纷的跨省界水体,可考虑开展跨省界补偿试点。

结论和展望

“水十条”自始至终体现改革创新的思想,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机制的建设,创新工作思路,重构了部门联动、落实企业责任、发挥公众监督等水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税收、价格、生态补偿等经济政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环保产业等投融资机制改革,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十条”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第8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政府治理的概念、特征及所采用的治理机制,将政府治理与政府审计相结合,对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的特殊地位进行分析。然后针对目前我国政府治理的现状,提出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分析了这些问题已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危害。最后,对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起到的具体作用展开论述。

关键词:政府审计 政府治理 公共受托责任

政府在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府审计是政府治理系统中的内生监督控制系统之一,政府治理的需求直接推动了政府审计的产生与发展,政府治理的目标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审计的方向。2008年,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政府审计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这一观点,对政府审计在推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进行深化,更加明确了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方面的重要性。本文将对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与论述,探索政府审计服务于政府治理的具体方向和主要途径。

一、政府治理特征与机制

(一)政府治理的特征

纵观西方各国,在政府治理过程中所选择的模式各不相同,但其目的却都是为了提高国家的生产力及竞争力,推动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从政府治理这一概念入手,可以得出政府治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治理主体不只限于政府。政府虽然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是国家唯一的权利行使者,更不意味着只有政府可以治理公民、机构及社会组织等。政府治理应该是来源于政府,但不仅限于政府的治理。

第二,治理过程中的互动性。在传统的政府治理概念中,权利的运行大都是由上而下的,即政府利用权威和相关的政策,对全社会实施管理。但在现代的政府治理概念中,政府的治理应是双向的,即政府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同时,社会也对政府进行监督,双方通过合作互动的方式实现治理的有效性。第三,治理范围的广泛性。这一概念主要是通过政府治理的第一个特征,即治理主体不只限于政府而得出的。由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导致了治理的范围也不只限于传统的治理范围,从而所涉及的治理对象也要宽泛许多。第四,治理结果的有效性。政府在治理的过程中强调治理的成本及绩效,将提高效率与控制成本进行结合,实现治理结果的有效性。

(二)政府治理的机制

政府治理主要强调的是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因而,政府治理的目的是解决政府公共事务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当这类问题转化为政策实施中的问题时,应寻求恰当有效的治理手段并建立合理的机制来解决问题。在目前,政府常用到的机制主要包括:(1)问责机制。问责机制说到底就是向谁问责、谁来负责问责的问题,很显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是由人民负责问责,而政府部门有义务向行使公共权利的人民来解释并接受质询。(2)公开机制。信息的透明有利于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也是公众对政府实施监督的一个重要的来源。(3)参与机制。由于治理主体不再只限于政府,因此为了扩大民众、机构及社会组织等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必须建立健全政府的参与机制,拓宽参与的渠道,提高民众的参与热情,实现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4)监督机制。监督机制在一个企业的治理中至关重要,同理,在政府的治理机制中,监督机制是否有效的实施,对政府治理的效果影响深远。监督主要包括对主体、对治理过程及治理结果的监督,在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审计是一种专门的监督手段。因此,在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是政府治理的基础,更是直接推动了政府治理的完善与发展。

二、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的特殊地位

要对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政府治理的基础是受托责任观,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也是审计产生的首要前提。受托关系的存在实质上是一方关系人对另一方或其他关系人负有的履行受托责任,受托责任关系也恰是审计产生的目的。

政府,是一个机构复杂且分工细化的组织。基于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的特殊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促使了政府受托责任的产生,为了更好地促使受托人履行责任,必须要制定一种恰当的方法对受托人进行约束,并协调双方的矛盾,这也是政府审计产生的目的。换言之,公民与政府的委托-受托关系决定了政府审计存在的必要性,奠定了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政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对政府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情况和对其提供的责任履行报告的独立评价的工作,是由政府审计来完成的。在我国现行的治理机制中,应将“政府―市场―社会”三个部分综合分析,并分类进行治理,即国家权力机关、社会自治组织和市场企业单位分别遵循各自的法律与规则进行治理。其中,政府治理措施的实施也必须考虑到社会与市场的因素,这也丰富了政府审计的内容。因此,目前的政府审计除了要对政府进行监督与控制,还应解决政府与社会、市场间的问题与矛盾,如:公民与社会的权利保护矛盾,资源在市场中如何实现最优配置的问题等。

政府审计具有独立、客观、专业的特性,在政府治理中,审计还担任着信息公开、公共预算监督及行政绩效考核与评价的工作,是政府治理的重要保障。政府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时也具备专业性和强制性的优势,在进行行政绩效审计、责任审计时,也可以提供充分的依据。在政府进行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审计部门除了要对政府的财政报告、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外,也要对政府受托的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而政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也可以简单分为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如政府稳定、社会公平等就属于受托非经济责任,这些责任也会随着政府治理的发展逐步纳入政府审计的范围中。见下图。

三、我国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政府治理进程中,随着治理阶段的不同,所出现的问题也各不相同,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但阻碍了政府与社会之间信息的交流,还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目前,我国政府治理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信息不透明

在我国的政府治理中,因为政府和工作人员的信息不透明,社会各阶层及公民无法及时地获取政府的信息,导致了信息的滞后,无法对政府治理实施有效的监督,政府审计的“免疫系统”的作用也不能得以很好的体现,更严重的则会滋生贪污、腐败等不良后果。

(二)成本与效率的不一致

在我国,对政府的治理实质上是一种高成本的活动,但政府资金的大量投入所产生的效果却无法与其投入的成本成正比,即政府在投入大量成本的同时,所产生的收益不尽如人意。在政府治理中,政府对治理成本的盲目性导致对治理成本计量、预算及配置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比如:政府在提供某项服务时,无法准确地计算出这期间包括间接成本、资本成本、管理费用在内的所有成本等,由于成本的盲目计算,也导致了治理的效率不高。

(三)权力滥用

在传统的政府治理中,治理的方向往往是单向的,是自上而下的治理,这就产生了政府官员权力的集中,社会民众的“顺从”,有悖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因此,这一社会现象也恰恰说明了我国的政府治理缺乏很好的参与机制。事实上政府的作用有限,如果政府在治理的过程中加入社会的力量,也就有效地抑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膨胀”,提高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力。

(四)政府逐利导致地方保护问题

2013年9月8日,在访问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回答学生的问题时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观点的提出将经济利益与环境的保护联系到一起,指明了在我国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因过高的重视利益而导致的地方环境问题的现象,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性,也更加丰富了政府审计的内容。

四、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

基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具有广义的范畴,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内涵与实质,政府治理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政府审计作为政府治理的主要手段,在政府审计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这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间的紧密关系。善治是政府治理的最终目标和最高要求,其中所包括的内容有行为透明,效率与效果,责任性,合法性等。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绩效目标,加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观念以及对法律政策的遵守,都将成为政府治理的善治目标实现所依托的因素。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审计在政府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包括四点。

(一)提高政务的透明度,增强对信息的监查监管力度

在政府治理过程中,政务透明度是决定政府治理效果的关键因素,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目标的基本要求。政务的透明要求能够可靠、完整、及时地向民众提供政府活动的信息,以反映政府真实的财务状况和政府活动真实的受益与成本。政务透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度的透明,会计信息的透明及指标数据的透明,政府审计可以通过对政务透明度及相关政策执行的监查,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防范规避财政风险。

政府审计也有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有效减少了的行为。如果政务的公开仅仅是满足公民对信息量的需求而忽视了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则容易对公民产生误导。因此,在信息的筛选与监查过程中,必须保证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与信息的真实性。

(二)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政府的绩效审计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政府治理中,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责任方,在社会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同样,政府的“低效率、少作为”会对政府治理的效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政府绩效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成为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鉴于政府治理的目标,应当全力提高政府治理的效率与效果,必须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政府绩效审计。具体的流程为:首先,应建立绩效目标,并以此为导向,为绩效审计评价确立正确的方向与合理的依据。其次,应设计绩效评价体系,对所提供的经济指标与数据进行全面整体的分析,并兼顾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应构建绩效监督系统,在进行政府审计的同时,调动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相关资源,完善政府绩效监督系统。最后,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并逐步形成公正、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

(三)建立责任政府,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与我国实际所联系的审计制度的创新,完善对政府的监管,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反腐倡廉和党风建设都具有深刻的意义。因此,推动建立责任政府、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的治理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作用。

深化政府的经济责任审计,应确立经济责任目标,并与经济责任报告相联系。以经济责任目标为导向,以经济责任报告为依据,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明确政府内部各个部门的分工及责任,对经济责任进行分别划分。有效利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公告,使全社会对政府的经济责任进行有效监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的责任观念,建立责任政府。

(四)推动社会公平,提高公众对政府的认可

促进社会公平,使社会各个阶层都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都具备发展的机会,也是政府进行善治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其中民生民本的审计,包括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也间接地推动了社会的公平。公众对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的认可,也会减少政府治理的障碍,反之,公众对政府活动的不满,也会阻碍政策的实施。因此政府审计对于缓解政府与公众的矛盾,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深远。

五、结论

政府审计不仅是政府治理的基础,更直接推动了政府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实现政府的目标,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及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意义重大。这就要求政府机关要正确面对政府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坚定反腐,提高政府透明度、加强问责机制、促进良治善治,从而实现政府的治理目标。Z

参考文献:

1.刘家义.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J].中国社会科学,2012,(6):60-72.

2.蔡春,朱荣,蔡利.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论分析与实现路径探讨[J]审计研究,2012,(1):6-11.

3.吴勋.绩效审计实施瓶颈、技术支撑与治理机制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3): 26-2.

4.李坤.国家治理机制与国家审计的三大方向[J].审计研究,2012,(4).

5.唐建新,古继洪,付爱春.政府审计与国家经济安全.理论基础与作用路径[J].审计研究,2008,(5).

6.尹平.“免疫系统”论的理论贡献和对审计事业的创新引领[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2):9-13

7.秦荣生.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与我国政府审计改革[J].审计研究,2004,(6).

8.刘家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审计工作全面发展[J].审计研究,2008,(3):3-9.

第9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

按照《关于及时报送2013年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报表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我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解决矿山生态环境综合问题,现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我镇非煤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目标任务

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体为矿山企业主,提高其做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同时完善相关的各种治理工程措施及植被恢复工作,将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组织机构

镇政府成立“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矿管所全体干部

下设办公室主任:

负责活动期间的综合协调、指导、督查工作。

工作内容

(一)时间:从2013年3月——2013年12月。

(二)主要内容:

1、深刻认识当前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现状

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重视和投入,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也是一样,可是一些矿山开采者只顾自己开矿得利,把生态环境保持和治理的投入推向社会和政府,相当一部分矿点生态环境治理保持工程投入很少,甚至没有投入。

2、制定我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

按照《关于及时报送2013年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报表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镇将下达的具体任务数分解到各矿山,要求各矿山认真抓好落实,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并于每月20日交生态环境治理进度表至镇矿管办。

3、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

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投入机制。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规划、监督和重点工程治理,企业则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方针,加大对治理的投入。要求企业按文件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治理,对矿山企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我镇将及时报新罗区矿管办进行查处。以确保矿山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等工作落在实处。

4、加大行政监管和执法力度

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责,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按照企业的分解任务,加强监管和检查,防止矿山地质坏境破坏。

活动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成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担负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力戒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强化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