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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税收在稳定国民经济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但由于中国在税收法治方面起步较晚,如税收偷税漏税等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尤其是这几年来,一些重大偷税漏税案件通过媒体曝光,引起全社会对逃税现象更强烈关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我国指出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构建信息化背景,集中收集这一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提升素质以避免税务风险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必须得以解决。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新事物的快速发展,从财务报表中进行税收风险识别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的有效手段。
二、现状分析
目前,中国的企业控制财务风险是相对常见的,但是我国企业基于税收风险管理的财务报表分析相对较少,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建立起基于特殊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没有意识到使用财务报表分析已经渗透到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基于财务报表分析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还没有真正意识到税务风险的严重性,或者虽然有基于财务报表分析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但管理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这使得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因此,企业的纳税风险控制和管理在企业管理的生产和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我们研究税收风险的机制,以及如何控制和管理税收风险。
三、财务报表分析与税收风险管理的关系
(一)财务报表分析是税收风险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一个完整的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包括确定对象、资料分析、访谈验证、评估处理和管理的建议等其他的基本过程,包括资料分析、访谈验证工作需要财务报表分析的某些方法的使用。同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税务风险评估指标的主要数据源,如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措施表明,在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化率等可以直接从财务报表数据中计算此财务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税等财务比率指标,作为风险评估指标来说也很常见。因此,财务报表分析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二)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可以有效服务于税收风险管理
在全面把握企业财务信息的基础上,企业通过一系列精确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可以准确的分析出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结合税收数据,可以初步判断纳税申报是否合理。由此,财务报表分析也是税务风险管理的结果。但除此之外,税收风险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定,以及完善的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地发觉企业存在的漏洞,但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举证、访谈和实地核查以准确验证问题,使最终的评价结论有说服力。
四、税收风险管理指标分析的运用
(一)收入类指标的涉税分析
收入类涉税评估分析指标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采用的是纵向比较分析,用公式表示为: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计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并和相应的参考值(如预警值)相比,可以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正常程度做出预判,以便明确需要进一步修改的难处。一般状态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该是增长的,所以预警值的指标一般是正的。若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呈正向变动,并且与浮动范围预设的警告值差别不大,就可以预估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符合情况的,如果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是呈负向变动的,则可以估计企业的收入相关存在问题,或影响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成本类指标的涉税分析
成本类涉税分析指标分为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两个指标,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进行横向比较,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则侧重纵向比较,用公式表示分别为: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其中: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企业通过原材料利用率和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的计算,并与相应的预警值比较分析,可以对企业成本是否正常做出初步判断。一般来说,单位产成品原材料利用率是相对固定不变的,如果单位成品原材料利用率超过预警值,可以初步判断企业原材料成本不科学,原材料使用数量或进行了人为的调整等等。如果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过预警值,可以估计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的列示存在问题,或影响企业的税收风险。
(三)利润类指标的涉税分析
利润涉税评估中常用的利润率评估分析指标为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和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两个指标,用公式表示分别为: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其他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基期其他业务利润*100%。
若呈现出来的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和其他业务利润率的变化超过预警值而改变时,企业可以初步估计可能是收入或结转成本存在问题,影响税收风险。
五、结语
纳税评估作为一个国际税收征管模式,经过多年的理论结合实践的发展历程,在中国也是逐渐地取得了一些结果。它把服务纳入在管理当中,使得纳税企业减少涉税的风险,同时增强了纳税企业的纳税自觉意识。但需要强调的是,税收评估系统在中国的起步较欧美国家来说略晚,不足之处依然十分明显,尤其是现有的税收评估指标体系并不完美,实操性需要改进。由此,税收评估实践应充分利用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两者结合,完善税收评价指标及其分析方法,通过对财务报表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之间的相关性指数异常变化的分析讨论,以便企业发现他们的存在与税收相关的风险,以促进税收评估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联动谱系;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涵及生成机理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用,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狭义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是指税务部门系统内部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从联动主体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包括横向联动和纵向联动。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应当细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包括同级税务部门与工商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房管部门、金融部门、统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与税源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同级非税务部门之间所建立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第二个层级是指同级税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主要是指国地联动,即同级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横向联动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有所不同,尽管两者都包含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但是前者仅强调联动主体的同级性和横向性;后者则无此限制,同级和不同级的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税源联动都属于广义的税源联动管理。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是指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管理关系。税源管理的纵向联动有“三级联动”和“四级联动”之分。“三级联动”主要是指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上下联动汇聚纵轴的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如济南、晋城等就实行“三级联动”管理制度。“四级联动”是指通过构建贯通四级的税收风险联动控管体系,实行省局、市局、区县局、税收管理员的“四级联动”管理制度。江苏省国税局就实行四位一体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
其次,从联动流程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流程联动。流程导向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中,实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征管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工作流程,推动税源管理分析、监控、评估、稽查四个环节的良性互动。在流程联动中各主要环节结成节点,每个环节在发挥其作用时,既能得到其它环节的呼应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与其它环节共享。
再次,从联动税种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可以在关系密切的税种之间建立起税种联动制度。如房产税、契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之间的联动制度,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之间以及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等。
最后,从联动地域的角度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区域之间建立起地域联动,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于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联动实践还尚未兴起。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地域联动能够突破区域之间的信息壁垒,应对税收实务中出现的“跨区县外出管理证明书问题”(或异地工程问题),因此,建立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非常必要。随着税源管理的地域联动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终将形成一个全国“一体化”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这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生成机理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的某些参与人所掌握的信息与另一些参与人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差异。这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通过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的利益。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多元主体之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税务系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第三,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常态”,为征管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谓风险,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瑞典税务专家Blickman和Wittberg则宽泛地认为风险是任何可能影响一个组织达到它的目标的事情。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的税收风险,从主体的角度讲,表现为税收征管中的纳税人以及征收人员的双重道德风险。按照传统的理性人假设,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纳税人在决定是否诚实纳税时取决于其对预期逃税的“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结果。在税务部门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纳税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伪造、隐瞒收入以逃税避税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当居于信息劣势的税收征管部门不能正确地通过信息甄别制度来判断选择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时,将出现类似“劣者驱逐良者”的“逆向选择”现象,即低质量(不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多,高质量(诚实守信)的纳税人会越来越少。对于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级税务征收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言,税务征收人员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行为:偷懒,税务征收人员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经得到的报酬;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反映在为了获得“权力租金”,往往采用“设租”、“寻租”等手段,通过征纳串通合谋个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与上级税务管理部门背道而驰。
税收风险的存在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逻辑前提。美国学者Williams和HEins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认为风险管理是处理纯粹风险和决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术。综合以上观点,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利用数理统计技术和信息技术研究税收风险的发生规律,通过对税收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税收风险所致损失达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积极、主动的管理,提供了税源控管的路径和方向,进而提升了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过各税收主体之间的信息联动消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税收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应当是一种“非典型性”制度,而应当是一项常态性的工作制度,通过纳入日管工作体系,使税收风险管理常规化、制度化,从而促进传统征管方式向现代化征管方式的嬗变。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实体法依据。从税收实体法的角度讲,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执行依据具有很强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国一直存在税法效力弱化和税收立法行政化的倾向,税收执法行为大量依据行政解释,直接导致了税法效力的削弱,税收法律关系也因此被扭曲。作为一种发端于税收实践中的税收程序制度,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税收行政化倾向则更为明显,其零散而杂乱的行政执行依据有违税收法治原则。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缘起可以看出,无论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萌芽初期,还是其形成时期,都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税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大力推动;而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所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最主要的执行依据。这些执行依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件层级低,目前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最高层级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二是执行依据的零散性和杂乱性,主要表现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没有统一行动,而是分别在自己的系统内部进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而且即使在国税系统或地税系统内部也都是各自为政。各地税务部门的实施依据各不相同,其实践效果也大相径庭,从而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征管法》是税收程序法,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税收程序性制度,理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明显缺乏其应有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管理的被动性和事后性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务机关管理的主动性和事前性之间存在矛盾。现行《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税务管理机关的被动性为逻辑起点,忽视了纳税人的经济人本性,以纳税人均具有高度的纳税自觉性为前提,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求纳税人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自觉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如若出现相反的情形,则税务机关只能进行被动的事后救济——税务稽查。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则以税务机关的主动性和纳税人的相对被动性为前提,强调无论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和进行账簿、凭证管理与否,税务机关都可以预先进行税务信息的调查、收集与管理,因而这种管理更具有主动性和事前性。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没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在风险识别——纳税评估——联动应对的过程中,运用数据模型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精细化则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建立了一套以联席会议为主导的、纵横交错的精细化管理体系;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信息化体现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运行必须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数据资源,以进行一体化的数据管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税收征管法》对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由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性,加之我国经济发展的地缘差异,税务信息失灵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一是税务信息呈静止状态,靠人工输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往往在一段时间内未能及时变更;二是税务信息的非真实性,纳税人隐瞒经营成果、设立假账应付税务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税务信息的滞后性,实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状态,弱化了征前监控,使准确的税务信息呈现滞后性。
第三,《税收征管法》中部门协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源联动管理中的“部门联动”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我国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权力寻租在某些地区还颇为盛行的情形下,该条规定无疑从法律上为政府对税收征管执法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税收征管中的部门协调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原则性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门,具体的支持协助义务是什么,《税收征管法》仅用两个条款对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粗略规定,其他部门却没有含摄。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不履行支持协助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的约束无异于一纸空谈,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是税收实务中部门协调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门协调制度的不完善在严重削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税收征管法》对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计算机辅助功能的有效发挥。《税收征管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虽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较低,大多数仅限于以电脑代替手工劳动,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监控、决策分析功能却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税务软件开发各自为政,且层次低、投入高、浪费大,“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模式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二)法律理论缺憾
1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契约精神之缺憾。长期以来,国家一直以“超社会”的形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出现,纳税被定性为一种无偿的行为。由于政府的强制征税权被过度强化,导致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监督与制约制度缺位情形下,纳税人对政府征税行为的软约束与政府强势征税权力对纳税人弱势权利的侵犯。
税收契约论从一个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宪法中的税收条款就是税收契约,即人民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对国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见,税收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双赢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初始动机和目标诉求,纳税与征税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产品的消费需要与国家达成契约,让渡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利,做出同意纳税的次优选择;而后产生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在于为纳税人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为了征管而征管。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税收契约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种原生权利,属于第一性权利;征税权是一种次生权利,属于第二性权利。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程序正义之缺憾。税收契约论重新阐释了国家征税权的正当性来源,国家征税权的正确行使离不开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保障。程序正义对于税收征管而言,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税收征管实然的过程本身。税收征管程序正义应当遵从以下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不仅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且规定应当尽可能明确而不致出现歧义,其精神实质是通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机关在税收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2)程序透明原则,即税收的征管程序应当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为纳税人的决策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3)程序民主原则,即税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体应当在充分协商与对话的基础上全程参与税收征管程序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等各个环节;(4)程序平等原则,即程序与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义的理念内生于税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通过税收信息资源的联动整合,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收信息和准确的执法依据,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税收程序正义的实现。但是,如果以税收征管程序正义的四大原则为视角重新审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难发现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从前面有关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缘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实务部门所推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依据大多散见于省、市一级税务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工作意见之中,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所出现的最高级别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税源联动管理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行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为,呈现出个别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点。
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则的要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实践,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文件为指导。税务机关的文件是一种内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特质,致使税收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运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预期,作为“理性经济人”,纳税人无法在充分掌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战略决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与程序民主原则不相契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务部门基于税源控管需求所进行的征管方式的实践试炼,是税收征管权实现的创新途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税收征管部门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消极被动的服从地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协商对话的结果,而是税收行政部门的单方意志的体现,因而当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纳税人的民主参与。
第四,有违程序平等原则。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有违程序法定原则、程序透明原则和程序民主原则的精神实质,程序正义的理念很难内生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设计运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形下,税务行政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难以在其制定的内部文件中“自缚手脚”以彰显纳税人的利益诉求。综观目前税收实践中林林总总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现其中唯独缺乏税务行政部门征管责任的制约制度。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纳税人权利保障之缺憾。“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税收契约论的精神实质在于政府对纳税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实现政府与纳税人应然角色的回归,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纳税人享有权利是税收契约论的应然之义。纳税人的权利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限额纳税权;(2)税收优惠权;(3)税收秘密权;(4)税收回避权;(5)税收知情权;(6)取得凭证权;(7)税收救济权。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缺乏双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视域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着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难以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主要依赖于横向联动制度消解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至于部门之间应当怎样协助、其它部门应当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联动)过程中应当如何保障纳税人的信息秘密权等,《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也缺乏统一的度量。可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矫治税收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供了运作空间,为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提供了便利。
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如前文所言,由于现行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制,缺乏普适性和透明性,由此极易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可能因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内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无法做出合理预期,从而不利于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
第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与税收优惠权对接。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风险控制理念下的产物,税收风险的深层次根源来自于纳税人的信用风险,对于纳税人信用风险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纳税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约束,即加强税源控管;(2)对纳税人进行内在的激励,即建立与税收优惠权相对接的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但是目前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税务行政机关的单方管控行为,尽管某些地区实行了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但就总体而言,税收部门尚未普遍建立起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即使建立了纳税信用缺失等级监控制度,也未能将这一制度与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相对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运行中纳税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纳税人税收优惠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缺乏实现的途径。由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只是一种政策化的征管权运行方式,而非一种法制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基于本位主义思想,仅从征管权的行使和税收风险控制的角度设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而忽视了对纳税人的税收秘密权、税收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三、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实践是源,理论是流,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学界应当在论证思辨中寻求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的对应、关联与转换,以一种主动化的进路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中,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与修正,从而达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税法精神理念之间的契合与互动。为此,法学界应当从法理层面积极回应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然而据现有资料显示,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已经实施两年有余,但是实务部门从经验和方法的角度探讨较多,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较少,法学界的回应则更为迟缓——目前几乎尚未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学理论进行探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否关涉税收程序正义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主体和客体范畴应当如何界定?……等等,学界尤其是法学界应当进行充分地论证。
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发端于税收征管实践,是工业化、信息化进程中税收管理面临新机遇与新挑战背景下的产物。实践需要理论的升华与指导,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和完善,否则实践将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丧失正义。法制化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应然的路径选择。
所谓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活动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是将税收政策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缘于税收实践的单方需求,而是税收实践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应当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论指导实践,税法理念与法治精神应当主动渗透到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践工作中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与修正,这是一种主动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实践法制化,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政策实践的演进需要借助法力的强势而将其实践化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这是政策实践对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种被动的法制化。这两个向度的关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蕴含着法治精神的实践政策才有可能转化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华,实践政策经过法律程式的分析、评估、筛选与凝炼而具有成熟稳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续下来。
(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路
1税源联动管理理论的法制化——税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克服税法的行政化倾向。税收法定主义,是英国近展的产物。税收法定主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要件法定主义,这是税收立法的准则,包含税收要件明确的要求;二是税务合法性原则,这是税收执法的准则。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一方面,应当进行形式上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立法。在税源联动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就有关税源联动管理的联动主体、联动对象、联动关系、联动准则和联动程序等,应尽可能地在实体法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逾越税法的规定而随意扩大征税权利,以行政性规定取代法律的规定,以至于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忽视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此外,在当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为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应当严格遵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禁止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法漏洞进行补充,克服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倾向。(2)尊重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契合税法契约精神。税收契约论以全新的视角重新阐释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税收国家主义”的修正,税收契约精神是现代民主制度与法制观念的产物。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严重疏离,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注入税收程序正义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彰显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消解信息联动与税收秘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确保纳税主体的税收秘密权不受侵犯;通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联动制度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的行使;通过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与税收优惠权的对接,调动纳税主体自觉纳税的积极性;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为纳税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税收程序正义,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税收程序正义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税权的强势性,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根本保障,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长期的实践试炼中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理念,体现税收法治的精神实质。鉴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程序正义的缺失,我们首先应当融入税收程序正义的精神理念:通过权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制度,适当约束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协商对话、民主参与等制度的建立,使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与平等化。
2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完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税收实践试炼的结晶,具有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现代性特质,是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路径选择。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源于社会实践的变迁,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生的税收征管制度,应当在新一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得到回应。
作为一种征管方式的创新制度,尽管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体现,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可以在“税款征收”一章增加专门性条款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却是切实可行的。(1)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部门之间的协作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仅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做了粗线条的规定,而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征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在新一轮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2)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健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关键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个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遵守什么样的信息共享规则?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税收征管法》需要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3)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做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一是“纳税人”作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
3.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既关涉税收实体问题,也关涉税收程序问题,是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将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进行割裂,而应在相应的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分别做出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统一的《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未来的路径选择。关于《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的具体制度设计,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个漫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探讨过程,但就《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单行条例》制定的成熟时机而言,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在税收实践中经反复试炼而趋于成熟;第二,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由内部政策上升为国家政策,由区域政策上升为全国统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第三,理论界尤其是法学界在税源联动管理制度实践与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对税源联动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的证成。
法律与实践是一种互动互生的关系:法律的建构与运行是实践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应和关注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实践的践行与运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与调适以获得普适性的品格。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是内生于税收实践的社会产品,需要一个漫长的法制化的过程,实践的试炼——政策的指导——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法律证成是税源联动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经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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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我国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我国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是我国经济的发展支柱。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管理决定了企业命运,如何将有限的资源投向回报率最高的项目一直是现代民营企业发展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较前十年有了较大的发展,这正是由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共同的结果,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向前发展。同时,我国国内部分民营企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招揽了大批具有高层次和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这就使民营企业投资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然而,就我国整体民营企业投资管理分析,部分民营企业投资管理水平扔有待提高,存在部分企业缺乏有效的投资管理体制,无法正确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就严重阻碍了民营企业未来发展。
二、民营企业投资风险成因分析
(一)企业内部运行因素具体包括:(1)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民营企业往往具备典型的家族管理模式,同时,部分民营企业高层领导文化层次偏低,这就使得企业存在投资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不能采取科学的投资决策方法,在决策中缺乏正确的辅助机制,主观性强,投资惯性强等问题,这就使企业投资回报率达不到要求,甚至直接导致企业陷入困境。(2)投资项目管理不合理。民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实施项目投资决策中,缺乏正规的内部控制机构,不能针对项目实施专有的管理。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高层领导和管理者专业能力不足,缺乏专业能力人员的参与,所制定的投资项目计划较难达到科学化和标准化;第二,投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不能进行规范化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在市场运行中与预测相差较大;第三,项目监管不力,项目开展出现风险缺乏有效的引导措施,往往导致投资风险的进一步恶化,最终造成投资项目的失败。(3)财务管理不规范。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混乱是较多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这就直接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同时,企业在资金管理、利益分配和现金使用方面均可能存在漏洞,这些问题均可能直接造成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资金分配不合理和产生负债危机,造成企业的资源流失严重,盈利水平降低。
(二)企业外部发展环境具体内容包括:(1)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民企企业发展受到外部环境更加敏感,国内政府发展方针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我国政治体制对于国内企业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政治体制不完善容易直接引发经济的畸形发展,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危害。此外,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化,我国企业受到国际发展环境影响变大,像金融危机的爆发无疑会直接影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是影响民营企业外部风险的重要因素。(2)投资产品销售风险。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其投资产品在市场销售存在风险,其中,产品的销售价格、销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影响因素较大,要想较为准确地预测产品销售较为困难。可以看出,产品的销售情况直接影响投资效益,是形成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之一。
三、民营企业投资风险管理内容分析
(一)民营企业投资风险识别根据投资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1)系统风险。系统分享主要是指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引起该风险的因素较多,根据产生原因的具体性质可以划分为: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宏观经济风险以及税收风险等。
(2)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在特定的经营环境下,环境变化对项目资本价值产生的影响。非系统风险也就是民营企业自身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属于特有风险。根据企业的管理方式,非系统风险可划分为:外部和内部管理。其中,外部管理可以划分为:破产风险、履约风险以及变现风险;内部管理可以划分为:筹资风险和经营风险。
(二)民营企业投资风险的分析与衡量经过投资风险的识别,民营企业就可以结合自身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衡量投资风险,判定投资行为可行性,具体内容包括:(1)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企业投资一般有回收期要求,这与企业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有关,当投资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就很容易导致企业资金亏缺,不能正常运行。在衡量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承受能力中要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选择符合企业规模的投资项目。(2)资本结构。民营企业在投资决策中要考虑投资规模,协调资本结构和企业资产,达到企业资金流动和盈利能力保持在一定额度。在分析投资盈利方面,要从筹资成本、投资时间和运营成本分析,充分把握投资对自身资本结构的影响。在分析投资风险,净营运资本越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差额越大,企业资本就容易形成投资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3)投资项目风险可控程度。投资风险的可控程度是决定项目决策的关键参考,可控程度的判定标准如下:第一,投资项目投产不能如期执行,或者投产不能实现盈利;第二,投资项目的盈利低于银行存款利息;第三,投资项目盈利水平低于市场资金盈利水平;第四,项目投资收益低于投资成本。如果在投资决策中发现项目出现以上标准中的其中一条,就说明该项目投资风险不可控,不能执行该项目。
(三)民营企业投资风险评估方法投资风险评估通常是结合特定风险衡量结果,建立财务综合评价指标或模型,从而对投资风险直接定量评估。其中,主要的评估方法包括概率统计方法。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实际上就是概率问题,采用数值统计和概率分布的方法就可以直接描述投资风险。其中,投资风险概率的计算公式为:p=■■,其中,N表示独立相似的风险单位数,m表示在一定时期内遭受损失的单位数。投资风险分析过程中,就可以借助概率分布图分析投资风险与经济的关系。实际上,概率分布式也表示了资产损失平均水平及变异程度。在描述投资风险中,投资风险可以采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来评定,具体描述为:R=f(P,D)其中,P表示风险发生的概率,D表示风险损失的严重程度。
四、民营企业投资风险控制策略
(一)企业内部建设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内部环境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1)健全业务规范,制定内部控制机制。分析企业运营业务,根据各个业务引起投资风险的程度逐层划分类别,并通过制定控制措施来控制各个层次的投资风险,为实现全方位的投资风险控制提供框架。同时,在投资机制方面,企业要将与投资有关的职务合理分配给各个业务部门,具体包括将资金管理权、融资决策权以及投资决策权,让各个部门明确各自职责。(2)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调动员工参与风险防控。投资风险的控制需要依靠全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加强员工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过程中防微杜渐,培养员工在工作中判断能力,能够及时分析和衡量风险,实现企业全员化的风险防控局面。(3)专业知识培训,拓展员工知识面。投资风险涉及较为专业的知识,通过展开专业培训能够让员工理解投资风险含义,从而更好地配置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评估投资风险评估是民营企业基于现实考虑的风险控制策略,是针对投资决策做出的指导工作。在投资风险评估中要注重引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让企业内部形成投资风险评估的氛围,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1)构建投资模型。为了选择风险低的投资项目,就需要依靠项目的实施指标构建投资模型,其中,可以应用投资报酬率、投资回收期和每年现金流入额作为模型影响因素,通过实物期权分析方法评估项目,为选择最优投资项目和评估风险提供参考。(2)安全性评估。民营企业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就是为了计算投资对企业的影响,保证投资不会对企业产生资金危机。其中,预期盈利通过期望利润表示,风险度通过利润方差表示,在以计算出的风险度选择折算率或者贴现率,最终求出净现值,当计算出的结果符合安全性评估要求方可实施。(3)投资止损点。为了明确企业的承受能力,就需要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安全警戒标准,判断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的能力,采用风险值模型评估风险,确定止损点。
(三)投资项目决策为了保持企业投资的回报率,就需要针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证实该项目对企业的发展影响。在论证投资方案过程中,民营企业要突破传统运行体制,大范围地收集相关信息,从国家政府方针、地区政策、市场反应和公司自身生产能力等方面,构建出完善的投资项目决策体系,针对投资产品的做好市场验算。同时,针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要采取不同的决策方法,短期投资要注重受托方的诚信度和资信程度,长期投资要注重分析能够引发投资风险的关键因素。此外,在投资项目决策中,必须开展财务论证,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和投资决策是否吻合,将企业的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四)多元化投资结构多元化投资结构是民营企业在决策投资项目中采取多种业务搭配的方式,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在实施多元化投资政策中,最重要的就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分配不同的投资比例,让各个业务对企业发展贡献率达到最高。同时,针对多元化的投资结构要采取优化的方式,使企业经营能够获取最优的发展模式。此外,多元化投资结构应充分考虑投资潜质,不能因为某些项目短期回馈少而放弃,从而使民营企业保持持续的发展实力。
(五)投资实施风险控制项目投资实施过程中需要紧密的监督执行效果,根据需求做出及时的调整,才能防止出现投资项目失败,具体工作包括:第一,制定完善的资金计划,根据项目进度设置相应的投资进度和融资方式,从而控制项目资金情况;第二,监控项目投资进度,按照设定的投资进度指标来检查项目进展;第三,财务评价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率情况,其中,主要结合项目节点来分析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剩余收益、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利润率来评价分析资产使用效率。
(六)投资风险预警系统民营企业在具备了一般的投资风险评估能力就需要构建预警系统,针对自身企业构建专门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投资实施过程,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将各个过程和各个层次的风险分析方法融入到信息系统中,形成自动化和智能化的评估系统,不仅能够预测出风险危害程度,还能给出风险引发原因,保证企业投资风险最低化,实现企业资金稳定和高效的流动。
(七)财务策略民营企业在完成投资风险预测和分析,直接采用财务策略就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具体策略包括:第一,风险接受策略,通过构建投资风险基金,充分考虑到正常投资项目风险对企业的影响,采用资金保险库存来处理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第二,风险回避策略,在明确投资风险对企业的影响较大时,就需要采用回避策略,选择风险更小的投资项目;第三,风险分散策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选择互补的投资项目,避免单一投资对企业损失不可扭转影响的产生;第四,风险转移策略,民营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专门结构合作,并采用契约形式转移投资风险,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经济联合横向转移封信啊,将投资风险对企业自身损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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