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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过手证券;资产担保证券;转付证券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起源于20世纪70代的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却以其融资方面的强大功能而成为目前国际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工具。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spv①,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②而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则是:创立主要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撑的证券,它可以是固定的或循环的,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撑或按时向持券人分配收益。简单来讲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组合和信用增级,使其转变成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进而产生新的收益。用图表简单表示如下:图1-1资产证券化的结构③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一个由众多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池,通过一系列的结构性重组并进行证券化,从而使这些资产实现流动性和可转让性。(2)证券化后的资产仍然继续为该筹资资产服务,其地位和隶属关系没有变化。(3)资产证券化的原理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相关的重组而使其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是一种融资方式,而这些融到的资金是出售资产的预期收入,一方面拓宽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使原始权益人在获得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增加负债率。(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以进行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基本模式
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多的形式,但是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三种,即过手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和转付证券。
(一)过手证券过手证券是资产证券化是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采用最多的形式。在过手证券中,发起人把拟证券化的资产组合转让给spv,由spv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每份证券按比例代表整个资产组合的不可分割的权益,也就是说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组合的直接所有权。这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关键是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了投资者。发起人要把源自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利和收益以及源自信用增级合约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spv,再由spv转让给投资者,通过这样的安排过手证券融资不是发起人的一项偿付义务,不视为发起人的一项负债,它只是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以现金形式取代了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直接在利润表上反应。因此称为表外融资业务。④
(二)资产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雏形,它实际上是传统的有担保债务工具的一种延伸。传统债券发行方式中,偿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起人未来的整体收益,而在资产担保债券这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下,偿债资金来源从本质上讲是特定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或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来清偿特定债务。在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时,spv往往被设计成由发起人控制的实体,通常是采取以发起人的财务子公司形式存在。这样,当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组合时,从合并会计报表来讲,属于内部交易,对等业务应相互抵销。因为该业务的"真是销售"特性不明显,所以它的性质更应该属于一项负债,西方的会计实务一般都将其视为担保融资业务,该担保资产组合仍然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因为该资产组合作为一项担保仍然在发起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它们一般都是按债券本金部分的110%-200%超额担保。
(三)转付证券转付证券是一种结合了过手证券与资产担保证券的某些特征的证券。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转付证券作为一种债券是发行机构的债券,投资者购买后就成为了发行机构的债权人,这点与资产担保债券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发行机构用于偿还转付证券本息的资金来源与相应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这又与过手证券相同。但是同时三者的区别又是明显的:转付证券和过手证券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贷款组合的所有权是否移给投资者;与资产担保债券的区别在于两者偿还本息的资金来源不同。现在,转付证券的结构形式已被广泛用于非抵押关系的资产上了,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无担保的消费者信贷等。在私募中,转付证券被用于首先投保人贷款的证券化。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溯及到1992年三亚市的地产投资券。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十分充分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是过手证券,因此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形式有学者建议也应该采取这种典型的模式作为主要形式。对此本人有不同的观点。过手证券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以此来保证证券的价值,降低风险,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本人认为资产担保证券更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主流选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们民众对政府信用的肯定。我国目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或市政建设等项目,而这些项目的背后是强大的政府信用。因此,对这些优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即使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也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第二,资产担保证券在资金利用方面的优势。资产担保证券的特点就是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归发起人支配,这样发起人就可以用这些款项进行再投资,从而有效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对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欠缺资金的情况来讲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良性的循环发展。第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形式。我国的国有资产由各个层级的国资委进行管理,如果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那么只需要由国资委出自设立全资子公司形式的spv既可以进行相应的资产证券化,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语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程度的不断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急需改革。近期国家批准的各种经济特区,金融的创新都是其中重要的主题,例如武汉的"1+8"城市圈的获批,资产证券化被明确作为了金融创新的切入点。本人相信,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的融资途径,不但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武汉的经济建设,改善武汉现如今的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模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用于再投资和基础建设,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①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中文翻译为特定的交易机构,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是它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以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②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CRT;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71
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惜贷现象严重,这种现象导致我国中西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并得到广泛应用的,不仅提升了资产的流动性,还促进了资本的释放,银行运行中为了实现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可以综合应用多种专项。然而,在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必须加大风险控制力度,因此,本文从CRT基础上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
1CRT基础上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
11实现信用风险转移的方法
首先,资产组合在资产池中的体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最基础的内容就是资产池的建立,在重新组合和分离信用风险的过程中,资产池的建立至关重要,其功能主要表现为:首先,不同的收益和单笔资产风险产生于资产池中,在通过相关模型展开计算以后,能够有效的充足和拆分资产,从而促使最佳组合在收益和风险中得以实现;其次,通常无法有效预测单笔资产结构,然而一定的规律却体现了资产组合的收益和风险,在对历史数据进行应用的过程中,能够促使平均现金流在资产组合中得以明确,从而作为重要的基础促进信用风险定价和出售的实现。[1]
其次,SPV风险隔离。SPV指的是金融中介,作为核心体现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当中。实际上,其是对原始权益人权益资产的授让,在保证规模和经营成本最低的基础上,资产的市场交换可以在证券化中实现,而SPV是商业银行运行中实现信用分先转移的途径。该方法应用中,法人主体是经过法律承认的,然而SPV在运行中,工作设施和职工都较少,并且也没有涉及资产交易管理相关具体事项,因此资产和权益只是名义上的存在。[2]在对SPV进行应用的过程中,构建风险隔离防火墙是其主要功能体现,能够促使其他风险同经营者面对的资产风险进行有效隔离,促使最优化的市场资产配置效率得以实现。
12信用风险放大的理论分析
证券评级机构的风险放大效应。风险放大中,评级机构造成的原因有:一方面,其运行中一味的追求自身利益。这一模式应用中,逐渐开始向证券发行人进行收费,因此为了实现最大利益,要想对高额评级收入进行获取,导致发行证券的投资银行被评级标准所青睐,因此在进行评级以后,相关结果并无法对证券产生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正确的反映,造成市场扭曲在次级贷款证券化市场中产生,不断扩大了次级贷款支持证券转移中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合理评级放大了风险。证券发行人之间必须同评级机构进行多次协调才能够完成评级工作,这一过程中,需要经历评级、再评和保持三个环节。[3]值得注意的是,提供评级费用的人同时也担任着证券发行的责任,因此如果外部监督不力,将导致事实同评级结果相冲突;最后,评级机构运行中,由于没有客观的评估风险,造成了风险被放大现象。在评级中,通常对历史违约产生的信息进行,这较高的评级将产生于违约率低的企业当中,因此中小企业运行过程中,发展机会可以由此被掩盖。[4]同时,从业务的角度来看,我国积极借鉴了国外的评级经验,然而,事实上这种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应积极构建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评级标准。
2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建议
21完善CRT法律体系
在确保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过程中,对CRT监管乏力体系进行完善至关重要。现阶段,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在我国逐渐深入,因此相关部门应及时加大法律建设力度,应用法律辅助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发展模式取代以往的政策主导型发展模式。[5]针对我国试点运行中的经验,也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总结。
首先,多条管理办法在试点运行中得以建立,这应当成为我国专门性信用风险转移法律法规的制定基础,这一过程中,必须对性质、出售实质体积转移模式在我国信用风险中的体现进行定性处理;其次,对《合同法》《信托法》等进行完善。在促进证券化得以实现的过程中,资产池管理和贷款担保等应及时得到解决;再次,对《税法》和《会计法》等及时进行完善,保证纳税额和纳税环节在信用风险转移参与主体中得以明确,保证会计处理办法在信用风险转移中得以明确;最后,对监管法律进行制定,严格监督信用风险转移现象,严禁金融市场稳定性受到信用风险转移的严重影响。
22提升CRT市场监管创新能力
近年来CRT市场快速发展,发展的CRT市场导致金融监管难度增加,传统的监管技术以及工具已经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进步需求。
首先,构建监管平台。协调性和统一性是这一平台的主要特点,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现阶段新金融衍生产品如信用风险转移等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展,金融行业界限模糊,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提升金融监管效率,必须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现阶段,我国应在“一行三会”背景下,对沟通协调小组进行构建,充分发挥辅助功能,为协商沟通机制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其次,对信用风险转移合约框架进行规范。这一过程中,应对信用事件进行详细界定,包含概念和标准等,促使双方从源头起对相关条款进行统一理解。[6]在面对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过程中,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设计合约中,明确规定信用风险留存比例,保证风险转出者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将较强的监管力度应用于信贷资产当中。
3结论
从我国中小企业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其运行过程中,对简介融资机构的依赖性较强,然而受中小企业规模和经营模式的影响,金融机构的惜贷现象严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生,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然而这一方法下产生的信用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在CRT的基础上加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分析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可以通过完善CRT法律体系、提升CRT市场监管创新能力等措施,为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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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完善中的中国住房金融制度需要借鉴他山之石。对德国、新加坡、日本、英国、美国和中国香港的住房金融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地住房金融制度虽然呈现出显著的差异,但殊途同归,都能够较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住房需求,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
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制度以自愿互储蓄为主,政府奖励为辅。一方面,由储蓄者与专门银行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先进行一段时间和一定数额的存款(一般5?7年,存款达到房价的50%),在满足贷款条件后获得贷款用于住宅的购买与建造。另外政府对于积极参加储蓄的居民提供总额相对于购房金额的10%作为奖励,并实行多种减免退税政策。
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制度安排的专营性保证了资金运用的谨慎性。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是根据特定法律设立的,除住房储蓄外不能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同时住房储蓄银行虽然属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但是采用了企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具有财产与风险的硬性约束,有利于相关责任方规范信贷行为,降低经营成本,避免盲目决策,提高经营效率。二是贷款机制合理,储蓄者权利义务分明。这种机制逆向作用于储蓄者,使之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来选择存贷金额,既保证了住房资金的长期充足,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信用风险。而一整套贷款筛选机制,保证了贷款分配的公开、公正、公平。三是运行体系的封闭性与独立性。将住房储蓄与其他资本市场隔离的安排保证了住房储蓄市场长期稳定,避免随着经济的起伏产生大范围的波动。
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按照产权划分,新加坡的住房可以分为政府组屋和私人房产两种。其中政府组屋占新加坡房地产的绝大部分,并承担着保障性住房的职能。
新加坡政府组屋的全部相关事项都由建屋发展局(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HDB)负责,它是新加坡政府组屋政策制度和融资方式高效运行的核心部分。
新加坡政府对建屋发展局的支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该法令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根据该法令,建屋发展局可以在新加坡任何地方征用土地,且被征用的土地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受个人与市场影响。这样,建屋发展局能够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获得土地,从而从根本上保障了大规模的政府组屋建设。二是政府能够以低于市场利率0.5?1个百分点的价格向建屋发展局提供低息贷款,用于政府组屋建设。三是由于建屋发展局不仅负责建造、出租、出售政府组屋,还负责其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维修管理,所以政府还从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的运营补贴。
新加坡法律规定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都必须参与公积金储蓄计划。目前,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占居民收入的10%左右。庞大的公积金存款不仅为建设政府组屋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而且新加坡居民可以提取的公积金基本能够覆盖其购买政府组屋的支出,也大大减轻了居民的相关负担。
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制度
1950年日本颁布《住宅金融公库法》,由政府全额注资成立了特殊法人――住宅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为个人建房购房提供金融服务;为公营和公团开发面向中低收入者住宅提供资金支持;为民间企业开发租赁性住房提供长期低息资金支持;为旧城改造、城市重建提供金融支持等等。
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机构相对独立,与政府行政机构分离;二是业务专业性较强,既不实行行政化管理,也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由大藏省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监管,而非中央银行;四是资金投向由市场需求决定。
住宅金融公库的资本金完全来自政府注资,但其运营资金并不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是来自日本独特的财政投资融资体制,即“将长期的邮政储蓄、福利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和简易人寿保险等靠国家信用归集起来的资金与财政预算资金相协调,有偿借贷给公共团体,符合政府住房政策的民间住宅开发企业和个人的运作体系”。
除了以上财政投资融资体制的贷款,日本住宅金融公库的营运资金还来自以下几方面:中央政府给予的息差补贴;以公营特殊法人名义发行的特殊债券;回收的借贷资金等等。
英国的PPP模式
英国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已经发展出一套完整的体系,其融资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就是PPP模式。
英国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建设方式是:中央政府提供补贴,地方政府负责投资、规划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具体负责部门是地方政府下属的住房管理局,而保障性住房的实际建设则由私营公司完成。此外,英国还通过给予住房协会(Housing Association)和RSL(Registered Social Landlord)等机构一些优惠政策,如低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使其作为PPP的一个环节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英国PPP模式的主要特点有――一是政府可以用低廉成本保证住房建设;二是政府和私人部门均可以获得相应利益;三是分工明确,中央政府提供补贴,地方负责投资、规划与管理,实际建设由私营公司完成。
香港特区的REITs模式
REITs源于19世纪的美国,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目前REITs广泛存在于美国、欧洲、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为房地产投资建设筹集了大量的资金。
香港特区REITs的主要特点――一是对投资区域的限制。最初规定REITs只能投资于香港的房地产,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没有类似规定。在几年的稳定实践后,目前香港REITs地域限制已经取消。二是拥有较高的收入分配限制。香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明确规定,REITs每年应将税后净收入的90%以上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持有人,这个要求是相对较为苛刻的。三是推动因素不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REITs的发展基本是由税收优惠进行驱动,而在香港,由于REITs面临着双重课税,所以主要驱动因素依然是市场活跃与较高的回报率。
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是最早出现的资产证券化品种。1970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GNMA 或 Ginnie Mae, 简称“吉利美”)推出了第一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这也标志着资产证券化时代的开始。
随后,由联邦发起的两大抵押贷款公司――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 或 Fannie Mae, 简称“房利美”)和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 或 FreddieMac, 简称“房地美”)纷纷仿效,分别于1971年和1981年以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能使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融得资金,转移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同时由于有政府或准政府机构的担保,投资者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视为高流动性、低风险证券,因此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一经问世便迅速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27-05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历程、特点及运行模式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满足个人或家庭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随着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和消费需求不断升级,互联网消费金融渐渐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历程
从阿里推出支付宝解决了网购消费的信用问题开始,互联网消费开始对传统实体消费领域持续渗透。2014年,互联网电商悄然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京东率先推出了“京东白条”,阿里推出了“天猫分期”、“蚂蚁花呗”,从而开启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时代。2014年以后,网贷平台、支付征信机构相继通过小贷、分期类产品进入该消费金融领域,如趣分期等。随着消费金融试点的逐步放开,从2014年开始一些实体产业类机构也相竞引入互联网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消费金融业务,使得传统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进入了融合阶段。据统计1,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322.8亿元,环比增长106.4%,预计2016年将达720.7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供应链为依托,基于线上化的消费生态体系创造了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基于互联网突破地域限制的特征,以自有供应链和他有供应链为依托,在教育、校园、装修、医疗、租房等多领域渗透,拥有更广、更易得、更精准的客户覆盖面,再通过分期的方式解决客户需求与即时购买能力之间的矛盾,从而创造了更多的需求。
二是以风控为核心,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识别风险,提供小额、便捷的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风控体系在贷前、贷中的风控手段与传统金融机构比,在模型运用、信息获取、风险识别、审批效率等方面均加强了新一代信息技术2的应用,实现了小额授信即时秒批,还可进行流程前期、中期实时欺诈风险识别,并即时中断授信。
三是以竞合为导向,存在政策监管风险和融资局限,但拥有广泛紧密共赢的合作。较为大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逐渐重视政策监管风险,努力达到监管准入、合规方面的标准,积极争取业务牌照,控制法律风险,提高融资资质。同时广泛的与银、证、保、商户紧密合作,促进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多方共赢。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
1.以自有供应链为主线的消费金融平台
以自有供应链为主线的消费金融平台,主要包含电商系、产业系。电商系消费金融平台主要依托自身电商平台,面向自营商品及开放电商平台商户的商品,提供无现金分期购物和有现金小额消费贷款服务。电商系消费金融平台基于其庞大的线上供应零售网络、用户大数据等优势,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细分市场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主要代表有京东白条、蚂蚁花呗3。与电商系不同的是,产业系消费金融平台拥有国家消费金融牌照,多运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以金融带动主营,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马上消费金融公司、海尔消费金融公司、苏宁消费金融公司。
2.以他有供应链为依托的消费金融平台
以他有供应链为依托的消费金融平台,主要包含支付、征信系和网贷系。支付、征信系消费金融平_主要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供销平台,以大数据获取渠道、信用评分模型为主要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拉卡拉。网贷系消费金融平台同样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供销平台,以网贷融资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备
虽然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但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个人征信采集及使用等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交易过程中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不利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未能得到有效管控
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崛起。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都是事实上的金融业务,但从事这些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仍然被定义为商业企业,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样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则受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4的限制。这种不对等监管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一些权力,同时,企业和个人各类信息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加剧了消费金融行业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提高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创新的成本,也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支持较弱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筹集主要依靠集团自有资金、小贷公司资金、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和与银行合作放贷等方式。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额有限,占其消费金融交易额比例较小。例如,京东白条年交易量达到200亿元,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金额仅为15亿元。融资渠道有限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信息尚未纳入人行征信系统,风控体系难以完全对冲信用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经营时尚无法应用人行征信系统数据,使其在贷前应用大数据分析时,因缺失信贷信息而易面临较大信用风险。与此同时,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也无法获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信息,同样存在风险防范问题。另外,随着行业主体不断增加,一个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渠道的大额信用卡、消费金融,非银行渠道的P2P、电商、互联网银行等不同渠道,同时获得远超其还款能力的融资授信,而不同平台上的贷款信息无法共享,可能出现多头授信的风险。
三、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消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议完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法律法规范围。在消费金融发达的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如1968年《诚信借贷法》、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2000年《信用卡法案》,不仅推动消费金融市场的透明、公平和安全,而且为其消费金融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构筑良好的环境。建议加快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既能促进消费金融,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细则,共同培育良好的消费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有效管控
建议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监管体系中,运用信息技术精准监控其资金流、信息流、资产流情况及合规经营,防范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准入门槛、资产质量、资产规模、资金情况、信息使用等方面均缺乏有效监管,一旦经营不善,将直接导致个人及企业客户的经济损失,进而可能间接影响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申请质量及已发放贷款客户正常还款行为。
(三)加强流动性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
建议加大流动性支持,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融资便利。着力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对于从事消费金融领域的公司适度放宽其融资条件,简化金融产品发行核准程序,降低融资成本,采取有效措施把控其流动性风险。如,支持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电商消费金融等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建议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将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加快建立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个人商业信用数据、个人税收、个人公积金、社保、医保、房产数据整合,逐步形成覆盖信息多元、人群广泛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推动消费金融机构完善风控体系,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加强对消费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完善从事金融行为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切实保证信息安全。
(五)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可控条件下持续创新,保持消费金融行业活力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是对传统消费金融体系运行不足的一种补充和突破,为传统金融体系滞后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也为传统金融机构未来发展提供了突破路径。建议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总量可控、风险可控条件下持续创新,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抓手,实现互联网金融业态实时的总量可控、风险可控,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同时保持消费金融行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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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us, Current Issue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a’s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Research Group
关键词:次级贷款;次贷危机;房地产泡沫;住房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3-0023-04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背景与演变
次级贷款是贷款机构针对信用记录较差、无法从正常渠道借贷的借款人发放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次级贷款(Sub-prime loan)是相对优良贷款(Primeloan)而言的,其主要特点是:(1)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低,不能满足正常贷款的条件,信用评分通常低于620分。由于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比较差,往往没有资格申请传统的优良贷款;(2)贷款的首付比例低,通常为0~10%。由于次级贷款的首付比例较低,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通过处置抵押物以弥补贷款损失的难度增加,尤其是在房价下跌的时候;(3)贷款利率比较高。由于次级贷款具有前面两个特征,贷款风险较大,因此,次级贷款的贷款利率高于优良贷款。次级贷款利率通常比优良贷款高2~4个百分点。
次级贷款可以分为固定利率贷款(Fixed-ratemortgage,FRM)和浮动利率贷款(Adjusted-ratemortgage,ARM),期限通常为30年。此外。还有许多次级贷款属于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混合贷款。混合贷款在前2~3年实行固定利率,然后转换为浮动利率贷款,例如,2/28混合贷款在贷款初期的前两年实行较低的固定利率,在剩下的28年实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等于基准利率再加上一个固定幅差(Spread)。
其他非传统的次级贷款主要包括负摊还贷款(Negative amortizing mortgages)和仅付利息贷款(Interest only mortgages)。负摊还贷款在贷款初期的还款额度少于贷款利息,贷款的本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仅付利息贷款既有固定利率贷款,也有浮动利率贷款,在贷款到期之前,借款人只需要支付贷款利息,在一定期限之后,借款人必须支付贷款的全部本金与利息。由此可见,次级贷款具有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特点,而次级贷款市场的快速扩展为危机埋下了隐患。
美国次级贷款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90年代中期得到快速发展。在2000年以前,美国发放的次级贷款的比例大约只有8%,到2005年突然增加到20%。图1是美国次级贷款发放的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2005和2006年的次级贷款发行额都在6000亿美元以上。
从2006年开始,美国次级贷款的违约率持续上升,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到2007年,次级贷款市场的局面继续恶化,危机扩大到以次级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市场和信用衍生产品市场。2007年2月,汇丰控股为在美国发放的次级贷款增加18亿美元的坏账准备。4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企业新世纪金融公司宣布破产。由于违约率不断攀升,美国的众多抵押贷款企业纷纷破产,活跃在次级贷款及其衍生品市场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6月,信用评级机构宣布降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obligation,CMO)的信用评级。8月,次贷危机引发日本与欧盟金融市场的动荡,危机出现了向全球蔓延的趋势。
2008年7月份以来,美国房地产市场仍然没有复苏的迹象,次贷危机由次级贷款市场向整个抵押贷款市场蔓延,标志着次贷危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由于市场对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抵押贷款机构面临严重资金短缺的担忧,两家公司的股票出现暴跌。2008年9月,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投资者对金融市场信心尽失,金融市场中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使隔夜拆借市场陷入僵局,货币和商业票据市场接近瘫痪,次贷危机由抵押贷款市场蔓延到整个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二、次贷危机的形成原因
次贷危机爆发的偶然性中却孕育着自身的必然性,这些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美联储的利率政策。房地产泡沫是指房地产价格快速上升,超过国民收入和个人支付能力可以承受的范围,达到不可持续的水平。美国次贷危机的根源在于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和大规模资本流入导致的信贷扩展。
在网络经济泡沫破灭特别是在“911”之后。美联储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将短期利率由原来的6.5%逐步下调至2004年的1%。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加剧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膨胀,进而导致了整个经济过热。
在房价上涨和低利率的预期下,美国的贷款发放机构降低了贷款条件,大力发展ARM和混合贷款业务。混合贷款在贷款初期实行固定利率,借款人的还款负担较轻,在贷款后期转换为浮动利率,合同利率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如果美联储提高利率,借款人将面临房价下跌和还款负担增加的双重打击。从2004年开始,美联储先后17次加息。将基准利率由1%上调至5.25%,使得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增加,加上房价下跌,次级贷款的坏账比例骤然上升。
2 房地产泡沫的破灭
次级贷款市场推动了美国住房需求的膨胀,导致房价快速上涨。在房价上涨后,许多借款人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重新融资,提高贷款额度,以增加消费。到2007年,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GDP的比例由10年之前的100%上升到130%。
在经济膨胀时期,美国住房的供给快速上升,使得市场最终出现供过于求的局面,导致房价在2006年开始下跌。随着房价的下跌,借款人重新融资变得很困难,同时,市场利率的上升使得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增加,一些借款人开始停止偿还贷款,从而导致违约。在房价上涨的时候,次级贷款的风险没有充分暴露出来,但是一旦房价停止上涨,违约贷款就会急剧增加。Demyanyk和Van(2008)和Gerardi、Shapiro和Willen(2007)认为,房价下跌是美国次级贷款违约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从图2和图3可以看出,房价与贷款违约率的变动方向相反。在2005年,美国的房价上涨了9%,同期的贷款违约率也保持在较低的水平。然而。随着房价在2006年停止上升并在2007年开始快速下降,次级贷款的违约率逐步上升,由2005年的3%上升至2007年的8.65%。其次,随着房价的下跌,美国优良贷款和联邦住宅管理局贷款(Federal Housing Administration,FHA)的
违约率在相对较小的区间波动,而次级贷款违约率的波动幅度较大。可见,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还受借款人个人特征、贷款合同条款和贷款的审查标准的影响。
3 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信用评级机构对以次级贷款为基础的CMO的信用评级为投资级。在次贷危机出现之后,信用评级机构下调了次级贷款及其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但是动作缓慢。在信用评级下调之后,金融机构持有的次级贷款及其证券化产品的市场价值下降,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而这又会导致金融机构出售资产,从而给CMO和股票的价格带来下降的压力。
在危机发生之后,以次级贷款为基础的CMO价值严重缩水,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质疑。为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将对信用评级机构展开调查,厘清其在次贷危机形成的过程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受CMO发行人的委托,提供信用评级并获取佣金,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2008年1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补充完善了《信贷评级机构改革法》的相关条例。这些条例涉及信贷评级流程的各个方面,包括利益冲突、评级方法公示,以至评级记录披露,将令投资者和市场获得更有效的信息,并帮助其进行投资决策。
4 贷款标准的放松。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优良贷款市场增长较慢,已趋于饱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优良贷款的贷款利率和国债利率的利差只有约1.5%。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许多金融巨头都积极发展次级贷款业务,专门从事次级贷款的放贷机构更是大量涌现。随着次级贷款市场竞争的加剧。贷款机构纷纷降低贷款的标准,推出风险较大的混合贷款、仅付利息贷款和不需要收入证明的贷款(No doc loans),甚至出现了零首付和负首付的次级贷款。
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放贷机构放松贷款的标准是违约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Jaffee(2008)的研究显示,2006~2007年发放的贷款质量远远低于2000至2001年。Demyanyk&Van(2008)在回归模型中加入控制变量贷款特征和借款人个人特征,应用违约数据考察了贷款条件的变化。他们发现,在2001~2007年间,放贷机构的贷款审查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降低。
三、次贷危机的启示
次贷危机不仅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还严重地影响了消费信贷和企业融资,进而损害经济增长。美国次贷危机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以下启示:
1 严格贷款的审查标准。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违约风险主要与两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房地产价格及其变化。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是房地产泡沫的崩溃。在次贷危机之前,美联储实行了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和扩展性的货币政策,并导致房地产价格快速上升,最终泡沫破裂,引发大规模的危机。二是贷款合同自身的风险。虽然住房抵押贷款及其证券化产品的主要风险来源是房价下跌导致的违约风险,但是违约风险往往也受贷款合同自身特征的影响。大量的研究表明,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主要受首付比例、月供收入比例和贷款类型(FRM还是ARM)的影响。在危机之前,美国的放贷机构降低了贷款条件,从而为危机埋下了隐患。
在次贷危机中,虽然次级贷款的违约率随着房价下跌而快速上升,但是优良贷款和FHA贷款的违约率变化不大。由于优良贷款和FHA贷款具有较高的首付比例和月供收入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比较强,所以,美国的次贷危机没有发展成为“贷款危机”。
2 充分认识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证券化可以改变贷款风险过度地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银行存在的“短存长贷”问题,并为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程度的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另一方面,证券化交易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却不能消除风险,而且可能加剧信息不对称现象。
由于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复杂,环节众多,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首先,如果证券化的发起人从放贷机构购买贷款资产进行证券化,则放贷机构比发起人拥有更多关于贷款风险的信息。在证券化条件下,放贷机构可能放松贷款条件。其次,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逆向选择行为。发起人比投资者更了解贷款资产池的风险状况,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保留风险相对较低的贷款,对风险较高的贷款实行证券化,将风险转移给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
由于证券化产品市场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产品结构复杂,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甚至是投资决策的唯一依据。在次贷危机中,证券化产品的价值严重缩水,信用评级被证明是严重高估。因此,在证券化过程中,必须细化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信用评级活动的透明度,并对违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严厉的处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3 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多年以来,监管当局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银行和存款机构,强调银行和存款机构对于保持信贷渠道畅通和支付体系正常运转的意义,而对其它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少。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对冲基金、投资银行和私募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金融稳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些市场参与者的共同特点是不受或很少受到政府当局的监管,透明度较低。对冲基金通常使用杠杆交易进行卖空和买空操作,交易金额远远超过自身的资本规模。这些对冲基金是众多大型金融机构的交易对手和资金的借入者,如果对冲基金的流动性下降,或者破产倒闭,就会对众多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冲击。甚至引发连锁反应,危及整个银行体系和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在次贷危机,贝尔斯登旗下的对冲基金由于持有大量的CMO多头头寸,损失惨重,为了避免危机蔓延的趋势,美国政府撮合了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的交易。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 InternationalGroup,AIG)是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后,2008年9月,美联储宣布将向濒临破产的AIG提供850亿美元经济贷款。美国政府向来对入股私人部门持谨慎态度,此次出手收购AIG的股票,主要是因为AIG是众多商业银行的交易对手。美国次贷危机表明,加强对冲基金、投资银行和私募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是金融管理当局面临的全新挑战。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1金融创新活动所具备的特点
1.1金融业务丰富多样
我国金融业务的多样性集中体现在销售业务当中,而且通过对全球金融业务的调查显示,约有60多个国家的证券业务和40多个国家的保险业务都在我国银行进行经营。商业银行在尝试创建金融集团的过程中,设立了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从而实现了跨越流动的银行资金。在20世纪初期,5家工农银行也先后提出了想要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在那之后建设银行和开发银行也纷纷的创建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其中开发银行已经有90多亿支持资产作为公司贷款发行的证券化债券。而建行则以个人住房抵押货款30多亿元作为主要的支持资金,发行了证券化债券。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也紧随着市场的变化和需求,通过跨行业经营,追求更加全面的发展,开阔出新的业务,提升资金的运营效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多样化的经营方式使银行的发展获取源源不断的动力[2]。
1.2金融活动趋同国际化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了一万亿美元,而且在居民外币储蓄存款中也超过了16万亿元。我国经济运行目前从宏观角度上来说,主要是通过巨额的外汇储备和居民储蓄存款来进行投资,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在此情况下,中资银行开始大力引导国内向国外的知名金融产品进行投资,而截至到目前,已经有8家中资商业银行和5家外资银行分别取得了开办权,使我国的资本融入到了国际市场当中,一方面优化了中资银行的业务结构;另一方面还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使我国的银行业发展和国际接轨。
1.3金融交易的电子时代
现代金融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时效性和便捷性,因此,我们应根据这一特点,研制出高效安全稳定的电子金融服务平台。在信息化时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已经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几乎遍布了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之中。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和手机直接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或者是完成结算和投资等交易形式。而这种现代化的支付结算工具,由于自身具有的方便快捷特点,也深受企业和个人用户的喜爱,受到了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因此,目前银行卡的使用量正在不断的增长,而金融机构的发卡量也正在不断地刷新着记录,电子化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的提升,在降低成本的过程中也使信息交流和资金流通变得更加的方便和快捷,为金融领域提供了全新的技术支持[3]。
1.4金融服务力求独特化
现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这使得城镇居民个人财富的积累不断增加。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可为特定用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并可根据用户的财务情况,为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意见,在金融创新未来的发展阶段,这种独特的金融服务将会成为主流内容。
2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在创新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来自各种因素的风险,特别是在我国国情的影响下,也会为金融创新带来一定的风险系数。
2.1经济改革不彻底
和改革开放前相比,我国现今的金融体制发生了十分明显的改变,但在其具体运行过程中依旧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改革过程仍存在产、权、责区分模糊的问题,其中比较明显的例子在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往往处于企业和行政单位之间,无法对自身的定位进行明确的表达,无法表现出自身的性质和文化。虽然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而且还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这种改进和完善还并不明显,并没有根据企业运营机制形成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所采用的管理模式也无法适应当今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要求[4]。
2.2金融性机构关系密切
金融创新虽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也同样对金融机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增强了机构间的联系,但这也势必会使一个机构发生危机后,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进而给其他机构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冲击。而目前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也为金融电子行业的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将电子科学技术与金融进行有效的融合,可以增强金融创新活动的有效性,提高效率,但此过程也难免会带来许多电子风险,如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此外金融电子创新也会使市场出现风险和收益并存的新型交易形式和金融工具,例如期货、股票交易等,对原有的金融市场稳定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3金融体制权责不明
目前我国国有银行虽然依旧按照商业银行的性质进行运营活动,但在实际的权责管理过程中,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而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目标,但在落实信贷业务时针对经营者自身所出现的问题,或经营者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等权责问题并没有进行有效解决,这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运转造成了阻碍,也降低了金融市场对外界的抵御能力,这种由于体制问题产生的金融风险,会给金融市场造成巨大的危害[5]。
2.4体制弊端导致无序竞争
金融银行自身的利润来源于信贷业务的利息收入,而信贷业务所需要提供的资金,一方面来源于银行自身的储备金;另一方面便是依靠居民的存款。而金融银行有时为了增强自身的信贷业务量,会通过提高利息,进而吸引居民进行存款,但这种行为会对居民存款的规律造成影响,同时使银行需要额外支付成本。而且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国家通过调整利率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经济活动,但如果在某阶段出现了存款挤兑问题,银行会因为无法及时支付居民的存款,进而出现严重的经济危机。所以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不良竞争也会给自身的发展造成影响,这也是目前金融创新面临的风险问题之一[6]。
3金融风险管理措施
3.1国家应增强金融监管
国家为了确保金融市场能够稳定有效的发展,进而开展了金融监管,主要是指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对金融机构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首先国家要明确商业银行的具体性质以及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关系,调动起商业银行的自主性,并通过和国际接轨,从而形成有效的运行体制,增强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外界不良因素的抵抗能力[7]。
3.2优化商业银行内的各个元素
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对其进行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在称谓上将其改为商业银行,从而转变人们对银行的观念。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而其中具有一些重复性的机构设置,给银行的运转成本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并使其运转机制出现了一定的惰性,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资源配置较为浪费,经营成本较大,银行自身的负担也较重。此时面对来自外界的冲击时,银行自身的抵御活力较低,不利于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因为体制在设置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所导致的。而目前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是将多家银行进行有效结合,将力量结合到一处,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此外,还可以在这一基础上实行股份制银行、区域性银行、地方银行等。将国有的多家银行定为一家,从而减少机构之间的重叠性,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浪费,减少了不必要的内部竞争,增强银行对外来冲击的抵御能力。
3.3加强银行企业内部的整顿改革
加强对银行企业内部的改革,主要先从银行内部机构进行着手,根据市场发展的特点和运行规律来对银行内部结构进行合理的设置。并非因人而异,而是需要根据银行具体的运行需要和工作量来合理分配人员。银行在设置机构的过程中应坚持以效率和效益性为原则,并选择高素质的人才作为对象,充分调动起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更好地为银行企业服务。此外还可以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鼓励,以此来更好地调动起员工的工作热情[8]。
4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为了更好地推动金融创新工作的发展,应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而面对着国内外潜藏着的金融风险因素,我国的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发挥出市场竞争的优势。首先,金融机构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起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还应担任起教育投资者的职责,向社会群众进行普及,灌输金融知识,使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规避金融危机。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创新特点和其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总结了过往的有益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手段和防范措施,加强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使金融创新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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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最新进展
香港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长达6年,大体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年1月~2004年6月)为前期准备阶段,香港金管局(HKMA)组织银行业参与新资本协议的全球征求意见,并参加了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第二阶段(2004年8月~2006年3月)为政策制定阶段,HKMA成立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工作组讨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政策建议,成员包括HKMA的高级代表、业界专业人士、外部会计师和审计师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该阶段HKMA在业界的支持下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政策性要求。第三阶段(2005年初~2006年11月)为规制阶段,在与业界、政府部门、立法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完成了《银行业条例》的修订,以及将前期有关政策建议转变为资本规则和披露规则,并了相应的监管指引。为确保新资本协议准备工作的顺利推进,HKMA建立了严密的内部组织框架,成立了新资本协议实施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三项:对项目实施给予高层指导和资源动员、批准项目实施计划和决定重大事项。
为保证所有授权机构都能够如期实施新资本协议,
HKMA允许授权机构采用一系列方法,信用风险包括基础法、标准法、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替代标准法,不允许实施高级计量法;授权机构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实施方法。香港新资本协议监管法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立法会通过的相关法规,包括修订《银行业条例》,详细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二是HKMA的监管指引,包括合格外部评级机构认可标准、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评级体系风险评级体系验证指引、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以确保授权机构能切实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
就信用风险而言,目前70家授权机构中40多家机构采取基础法,绝大多数是有限牌照的银行和规模较小、业务简单的存款公司(这些小机构已获得HKMA的批准,可永久性使用基础法),以及少数2009年前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大型商业银行;30家授权机构采取标准法,这其中约10家银行将在2009年前过渡到内部评级法。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大型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申请获得香港金管局的批准。就操作风险而言,目前60家授权机构采用基本指标法;经HKMA事前批准,12家机构采用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就市场风险而言,26家机构采用标准法;HKMA已批准4家大型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其余约40家机构因市场风险头寸较小,符合HKMA规定的赦免条件,无需单独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
HKMA已开发了新的资本充足率报表体系,所有授权机构在正式实施新资本协议前都必须提交最近两个季度双轨计算资本充足率。双轨运行的结果表明,2006年底实施新资本协议后所有授权机构资本充足率下降1.1个百分点(资本要求上升)。导致资本充足率变化的主要因素有: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使得资本充足率上升0.36个百分点,主要由于零售风险暴露、住房抵押贷款高质量证券、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降低以及合格抵质押品的范围扩大;由于额外增加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1.15个百分点;由于调整资本定义,包括从监管资本中扣除所有无形资产(调整前仅扣除商誉)、资产重估储备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从70%降低为45%,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0.17个百分点。
香港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政策的主要特点
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实施方法的“菜单”供各类机构选择性使用。虽然HKMA非常积极地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但并未全面照搬了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各种方法,而是结合香港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结构的特点,为授权机构提供了一套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法。
(1)为小型授权机构量身定做了信用风险“基础法”。基础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借鉴标准法的部分规定(如承诺的处理、信用衍生品信用转换系数、担保抵押的操作性要求),以节约小型机构的合规成本。然而,实施基础法的机构也必须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并达到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的相应要求。
(2)初期不实施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AMA)。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授权机构普遍反映短期内达不到实施AMA的数据要求,实施AMA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也无助于改进操作风险管理,因此HKMA决定暂时不实施AMA。
(3)不实施资产证券化内部评估法(IAA),HKMA认为,香港地区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发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的规模非常小,无需实施IAA。
(4)不对交易性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提出明确资本要求。HKMA认为,香港地区商业银行的以传统业务为主,衍生产品的交易量小,单独计提资本没有必要;同时,HKMA对业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进行了专题调查,将于近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的定性和定量要求,并跟踪业界的发展。
在监管政策上鼓励大型授权机构实施内部评级法。虽然HKMA允许各类授权机构基于自身成本收益分析自主决定选择实施方法,但同时又为大型机构向内部评级法过渡提供了激励。一是对于2009年底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大型机构,在未实施内部评级法之前经HKMA批准可以先实施基础法,无需实施标准法,以降低这些机构的合规成本和系统转换成本。二是允许大型银行分阶段地实施内部评级法,对于2009年前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实施初期内部评级法的资产覆盖面(按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只需达到70%,2009年底达到85%即可,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可按照基础法或标准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三是降低数据历史长度要求,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只需2年的历史数据,只要在2012年底前具备5年历史数据即可。
原则性监管和规则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为使监管指引能够兼顾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设计和运作方面的差异,HKMA的内部评级法指引在很多方面采纳了新资本协议灵活的框架,如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运作、量化过程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只是结合香港地区的实际,对部分标准进行了调整,如专业贷款不包括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VCRE)、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标准等。另一方面为保证内部评级体系的风险区分能力、风险量化的审慎性,HKMA在内部评级体系的内部控制、验证、使用测试、压力测试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体和明确。如对董事会、高管层、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评级治理中的角色描述非常详尽;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的范围、方法和报告要求等方面细化了标准;明确了内部评级体系运用的13个具体领域;规定了几个具体的压力情景,要求授权机构必须按此情景进行压力测试等。同时在新资本协议允许的国别自裁权上,HKMA采取了审慎的做法,如对零售风险暴露采取与公司风险暴露相同的逾期90天的客观性违约标准,违约定义中不允许考虑重新确定账龄的因素。
建立了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HKMA认为,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基础是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稳健的内部资本评估程序(ICAAP),但香港地区银行的ICAAP并不完善,还处于不断演进之中,因此现阶段对ICAAP的要求只能是原则性,不可能非常细致;为弥补ICAAP存在的缺陷,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SRP)必须足够强大。为此,HKMA建立一套完善的打分表体系,对第二支柱下类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估,若评估结果不满意将自动导致资本要求增加(根据《银行业条例》的规定,HKMA有权对单个机构设定高于8%要求但不超过16%的最低资本要求)。HKMA认为,现行的风险为本监管框架已经体现了第二支柱的许多要素,因此严格的资本监督检查程序不会对授权机构造成过重的监管负担,打分表体系也不取代现行CAMELs评级体系,两者互相补充。HKMA计划2008年对打分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强与现行风险为本监管框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香港金管局对内部评级法认可和审批流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准备周期长,为保证授权机构能切实达到内部评级法的最低要求,HKMA对授权机构实施内部评级法方案的认可和审批长达2年之久,投入了大量的监管资源。整个审批过程是HKMA和授权机构保持长期持续的沟通和对话,授权机构的合规程度也不断提高。根据HKMA的规定,授权机构需在2004年底前向HKMA提出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愿望。随后监管当局和授权机构将每季度定期会晤,讨论实施准备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在开始进入资本充足率双轨报告前,HKMA组织对授权机构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授权机构应提前1个月完成达标合规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HKMA对自我评估报告进行研究和检查,在此基础上组织现场检查。依据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开展一轮现场检场需1~4个月的时间,现场检查报告将列出需解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HKMA曾对某家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提出了近700条整改意见。与授权机构的后续讨论以及现场检查中,HKMA重点跟踪关注这些问题的解决情况。在商业银行递交正式申请后,HKMA还将对IRB的整体合规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HKMA对授权机构内部评级体系现场检查分为三个小组,分别负责定性方面(如评级体系的运作、使用测试)、定量方面(如评级体系开发和验证)、IT系统和资本充足率报告平台的检查。现场检查报告将报告给HKMA的高层,为批准或否决实施内部评级法申请提供依据。对每家家银行进行一轮现场检查约投入专业监管人员30人左右,对监管资源提出了很高要求,这也是HKMA对授权机构审批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启示
加快新资本协议规制工作的进程。2007年2月,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国内大型银行在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实施必须建立在一整套完整的监管规章基础之上。我国相关规制工作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应加快规制工作的进度,降低政策的不确定性;在实施方法选择上,坚持重要性的原则,对最重要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应采取高标准,促使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相对风险较小的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账户违约风险等,采取相对简单方法,以降低商业银行合规成本。在具体监管标准设定上,结合国内大型银行实际,应尽可能详细,减少灵活性,增强操作性,为商业银行的自我评估和后续监督检查提供明确的标杆
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准备工作顺利开展。就大型银行而言,国内和香港的监管政策没有明显差别,都是以内部评级法为目标。相对而言,国内大型银行的资产规模大,风险管理基础实施落后,风险计量和管理能力低,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难度远大于香港地区的大型银行。因此为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的如期成功实施,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建立定期会晤、信息交流和持续的对话机制,以及专项现场检查,推动商业银行不断提高达标合规程度。同时,通过与业界的对话和交流,增进监管人员对实施高级方法的理解,提高监管能力,为最终审批和后续有效监督培养和储备监管资源。
关键词:青岛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财富管理中心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8月25日
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尤其是高净值群体的增加,财富管理越来越受到金融投资界的重视,不仅以传统渠道业务为优势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第三方理财等机构纷纷致力于开展财富管理业务,以主动投资管理为传统优势的保险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也纷纷制定了向财富管理机构转型的目标。2014年,《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通过多方论证与规划,得到了国务院的审阅与批准。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附属部门了《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并将其发放至山东省人民政府。青岛市作为山东省的区域经济中心,以其自身独特的发展优势与特色,成为了我国发展财富管理中心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这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青岛市金融产业聚集效应、加快金融业转型升级,也为青岛市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奠定了基础。
一、财富管理中心发展模式及其国际借鉴
作为投资机构或者与其业务相关为客户制定独特投资服务的机构,财富管理机构对客户的资产、负债等进行规划和投资,以满足不同阶段的财富增长需求,从而实现资产保值和增值的目的。随着财富管理业务领域的拓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目前财富管理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金融理财的范畴,而成为关注客户财富及其长远发展的一项综合。除了为客户量身定制投资理财计划和产品,还可以为其企业发展进行全方位咨询管理服务,为其个人及家庭提供教育规划、移民计划、退休计划等个人事务管理服务。同时,财富管理的服务对象也由最初的富豪家族拓展到了现代社会的各阶层,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大众体验到了高端金融服务的魅力。可以说,财富管理的业务和理念已经渗透到客户生活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个角落。财富管理作为一项高端的金融业务,目前已经成为各大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来源和利润增长点,不仅如此,它对于高端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也有着带动的作用。通过实体经济与财富管理双向促进、协同配套以及互动发展,不仅进一步带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增强了财富管理对财富人士的吸引力。
(一)财富管理中心发展模式。财富管理中心就是集人才与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于一体的区域。财富管理这一概念遍及金融行业的各个相关区域,并且占据重要地位。它将金融业带领到一个新的发展方向的同时,也在大力推动高端服务业发展。目前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若干个全球性及区域性的财富管理中心,其发展模式各具特色。
按照规模、功能、影响力这三大指标,财富管理中心可以划分为世界级财富管理中心、区域级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和地区级财富管理中心三种类型。从发展历史和规模来看,公认的世界级国际财富管理中心是纽约和瑞士,区域级国际财富管理中心是新加坡和香港,而地区级财富管理中心则往往是具有金融规制或者试验权限的金融都市,或者具有独特高端旅游资源的经济中心城市,如深圳、青岛等城市。从所发挥的功能来看,又可以将全球财富管理中心划分为私人银行中心、多元化专业财富管理中心、基金中心、群岛离岸中心、综合性国际金融中心和一般金融中心。
作为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金融中心城市,财富管理中心是财富管理机构、人才、管理资产的高度聚集地。目前,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些全球性及区域性财富管理中心,主要集中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尤以瑞士、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且发展历史久远。近十几年来,以新加坡、香港为代表的亚洲财富管理中心也日渐兴起。
综观上述财富管理中心确立与发展的过程,从国家层面来看,财富管理中心主要可分为美国模式、瑞士模式和群岛模式三种。
美国模式亦称大国模式,英国、法国、德国与俄罗斯均属此种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以大型金融集团的专业财富管理机构为主;二是以在岸业务为主营服务方式;三是财富管理市场以国内市场为主;四是为财富管理进行全球资源配置。在此种模式中,美欧各地的财富管理中心各具特色。一个财富管理中心往往是商业、旅游、会展等中心,是国际、国内大企业总部的聚集区,并在基金管理及衍生品交易等方面表现出强大的优势与竞争力,从而为财富管理中心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瑞士模式亦称小国模式,卢森堡、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属于此类模式。主要特点为:一是以私人银行为主导力量;二是以离岸业务为主营服务方式;三是财富管理市场面向全球;四是以贵族、皇室及各类富裕人士为服务对象。这些特点与此类国家的历史及内在市场容量有密切的关联。在此类模式中,瑞士的苏黎世和日内瓦作为传统型财富管理中心,具有深厚的财富管理历史积淀和文化传统,以私人银行为代表的财富管理机构致力于提供专业、细致、私密的高端服务,已成为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主要典范。作为新兴财富管理中心的新加坡和香港,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明确的战略定位和政策支持也对汇集全球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
群岛模式亦称离岸金融中心,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和列支敦群岛等即属此类。其主要特点在于它们相对于瑞士是更为优越的离岸中心。值得注意的是,群岛作为财富管理中心,主要是起到注册而非运营的功能,这一点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难以效仿的。
(二)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国际借鉴。各个财富管理中心的侧重点和发展特色虽各不相同,但却表现出财富管理中心确立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与共同特征:一是经济水平发达,能为财富管理提供充足的财富资源;二是机构相对聚集,云集了种类齐全、数量众多的财富管理机构,涵盖了私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个领域;三是环境成熟良好,具有优美的自然环境、宜居的生活环境、有序的商业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四是服务功能健全,拥有良好的城市政务服务和法制环境,政府对财富管理发展高度关注并大力支持;五是监管体制科学,建立了适合财富管理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六是人才济济,各类财富管理人才汇集,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财富管理高端人才。这些基础要素共同造就了适合财富管理发展的城市品质,这也是青岛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应当关注并大力完善的方面。
二、青岛市财富管理中心建设分析
(一)青岛市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的优势
1、独特的区位和品牌优势。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青岛作为沿海城市,同时又是山东省的区域经济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发展的重任自然落到了青岛。在2009年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城镇体系规划中,青岛被规划为蓝色经济核心城市,成为山东省和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城市,具有发展财富管理中心的区位优势。青岛也是全国最早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城市之一,存在“海尔”、“海信”、“青啤”等大量全国知名品牌,这也将成为青岛建设财富管理中心城市的产业支撑和基础。
2、较强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优势。近年来,中国城市竞争力排名中,青岛在主要指标中一直位居前十。这不仅体现出青岛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也体现出了青岛在发展财富管理中心方面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随着青岛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综合实力与经济总量也在迅速攀升。作为山东省经济发展中心,青岛市具有较强的经济活力、竞争力与开放程度,曾被评为“全国十大经济中心城市”和“全国最具活力城市”,这不仅能够促进青岛市的经济进步,也为山东省的经济发展起到带头作用,更为拥有较高资产和房产的个人与社会群体聚集奠定了一定基础。《2013胡润财富报告》显示,青岛的富翁人群中超过十亿的有50人、过亿的有880人(占山东的46.5%),过千万的有12,500人(占山东的35.7%以上)。
3、相对的环境优势。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不稳定性,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富裕人士向安全、宜居的城市转移,这也为青岛建设财富管理中心提供了后发优势。作为中国宜居之都的青岛,地处北温带季风区,属于温带气候,空气湿润、温度适中,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山海优美、环境整洁。青岛还先后获得过联合国和国家人居环境范例奖、中国人居环境奖、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称号,具有建立财富管理中心的环境条件。
4、潜在先行试点比较优势。一般来讲,我国在推进金融改革之前,都会选择部分城市作为先行试点。温州、泉州作为国家级金融改革试验区都没有选择财富管理的定位,唯有青岛先行先试财富管理综合改革,并已获得国务院审批。财富管理作为国内新兴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在发展环境、配套服务、市场开拓、培育金融意识等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在法制环境、安全保障、税收优惠、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进行较大的改革创新。选择在青岛进行我国财富管理试点,既可以充分发挥青岛独特的资源优势,又可以避免在北京、上海等核心城市试点,产生较大影响面和波及面,对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富管理发展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二)青岛市财富管理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财富管理人才队伍薄弱。近年来,个人理财经理队伍成长迅速,但整体素质远不能满足财富管理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多仍停留在投资管理、产品销售等层面,很少能真正从财富规划角度真正与客户进行沟通,提供有价值的财富管理服务。财富管理队伍需要系统进行培训,需要多方面提高综合素质,需要逐步充实私人投资业务、房地产业务、保险业务、节税业务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级客户经理。真正为高端客户提供全面、专业、个性化、一站式理财规划和投资咨询服务,不断完善个人高端客户服务内容。
2、定制化服务仍需完善。财富管理业务目前仍以产品为中心,处于狭义的产品销售和投资管理阶段,以向客户推销产品为主,还没有实现财富管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缺少为客户量身定做的定制化服务,还不能满足客户包括现金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保险保障、税务筹划、退休计划及遗产安排等在内的整体财务需求。
3、市场竞争严重同质化。首先产品上受限于监管,同质化严重,结构缺乏创新。理财产品无论是期限安排、目标群体锁定、还是产品结构都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增值服务上,也集中在几个方面,客户体验没有创新,缺少个性化服务。
4、金融投资工具匮乏。财富管理所依托的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备、不成熟。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资本流动自由化等尚未完成的背景下,金融投资工具匮乏,业务创新空间受限;另一方面资本市场发展不成熟,在制度设计、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并没有完全反映市场的发展,存在很多系统性风险。
5、财富管理意识尚需培养。国内高净值人群大多是财富迅速积累的富一代,或者是富一代向富二代转移的阶段,刚刚经历创富阶段,对财富管理的意识并不是很成熟,对风险、收益的认识也不全面,而目前财富管理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普遍存在着刚性对付的问题,极大地误导了市场,投资者的容忍度变得越来越低。
三、青岛市建设财富管理中心的建议
(一)提升财富管理软实力,形成全国财富管理人才高地。青岛市政府应支持建立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导向的财富管理人才交流市场,放宽国际猎头公司在青岛的经营限制。通过这一人才交流市场,有效传递财富管理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信息,促进财富管理人才的流动。而国外猎头公司的进入,可以将它们原本的业务关系延伸到青岛,促使高端财富管理人才进入青岛。同时,也可以和国外知名学府开展合作交流计划。通过内部考核机制,选择在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中有发展潜力的金融干部,输送到国外著名学府培训,一方面开阔他们的国际视野;另一方面培养他们在国际财富管理领域的人脉关系,为拓展青岛的国际财富管理业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提升财富管理市场规模度,健全金融要素市场
1、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青岛应围绕财富管理市场,完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研究设立住宅储蓄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与创新,积极开展汽车、旅游等消费金融业务。结合青岛国资国企改革的特点,推进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创新,稳步发展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消费金融业务为基础的证券化金融产品。
2、充分开发保险市场。青岛市还应当把握财富管理多元化业务发展需要,积极发挥保险在完善财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拓企业年金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稳步扩大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
3、错位发展艺术品投资市场。金融海啸以来,艺术品与收藏品的管理已发展成为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重要内容,在青岛建立特色艺术品投资市场是建立财富管理中心必不可缺的部分。针对国内艺术财富市场的激烈竞争,青岛可以借鉴美国新墨西哥州,集聚多元文化,并以现当代艺术品为主要对象,大力发展私人博物馆和多元产业文化群,在国内外形成品牌影响力。
(三)夯实软件环境,健全财富管理法制环境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机制试点,在更广阔领域开展金融产品备案发行制度试点,探索引入金融产品上市试运行机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优化青岛金融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仲裁员在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完善财富管理审判庭职能。监管机构应完善相关金融产品的政策法规,明确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解决政策法规之间的矛盾对立,例如明确保险在避债避税方面的作用,对信托产品予以规范,明确信托产品的风险与功能,从法律角度为财富管理从业人员进行资产配置提供依据。机构准入上,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的本地化研发和服务的培育,引入国际化的财富管理机构,提高财富管理的行业发展的氛围;业务开展上,出台业务发展的标准化指导办法,提高行业业务开展的规范化,对不正当竞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给予行业惩罚,促进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的良性竞争;监管规范上,出台客户保密法和财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建立本地行业协会,定期举办财富管理行业年会,对财富管理行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进行交流,对违反行业规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通报。
(四)提升财富管理机构聚集度,以私人银行为突破点。财富管理是综合利用高端金融资源的领域,而私人银行则是商业银行财富管理的核心业务。青岛应首先建立专门的私人银行集聚区域,有重点地吸引国内外著名私人银行在青岛设立机构形成合力,并以此为突破口,为整个财富管理中心的建立铺下基石,这也是青岛建立财富管理中心的首要目标。在建立私人银行集聚区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优化财富管理聚集区功能布局,构建层级清晰、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的财富管理集聚区空间体系。
[摘 要] 虽然我国在近年来不断频繁出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但其重点约束调控对象均为住宅地产,相对来讲,商业地产则受到影响较小,所以当前各大房地产企业均纷纷转变业务方向,希望走商业地产发展路线。但实际上,商业地产与住宅地产区别较大、所涉及部门范围较广且开发体系相当复杂,经营管理难度更大。文章以我国商业地产为背景,基于商业地产融资这一点来展开话题,探讨其融资模式的主要特点和所面临问题,并最终思考解决问题的应对对策。
[关键词] 商业地产;融资;问题;REITs;应对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43
[中图分类号] F2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093- 03
0 前 言
进入21世纪,我国房地产行业伴随城市化高速建设进入繁盛期,像Shopping Mall、城市CBD等概念的引入也进一步激发了我国商业地产发展主流模式的多元化及规模化倾向,使得商业地产投资规模激增。截止到2016年,全国商业地产投资已经超过10 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873.21%,发展前景相当乐观。
1 商业地产融资特征及主要模式
1.1 商业地产的融资特征
商业地产不同于住宅地产,它在运营模式上具有独特性,这主要体现在它较为复杂的融资内容体系上。通常情况下,商业地产融资主要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商业地产开发,这一阶段企业投资规模较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较大,而且商业地产不存在任何资金回收特征,所以企业该阶段的投融资成功只能代表项目开发的成功,其后期对整个商业地产项目的运营还要经历一更为漫长系统的过程;第二阶段就是商业地产的经营阶段,这一阶段企业主要通过商业物业运行来获取净现金流入收益,考虑到前期企业投融资规模较大,所以该阶段就非常考验商业地产企业的运营能力及投资回收能力。
整体来讲,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商业地产投融资及运营时所经历风险可能较为集中,且具有深远影响。所以他们必须在项目选项及开发建设过程中把握好二者配合机制,为后期运营管理创造良好环境,消除一切可能出现的行业负面影响。
1.2 商业地产的主要融资模式
我国许多大型房地产商都将商业地产作为企业主力来运作,他们多数都是从住宅地产转型而来,但实际上在融资模式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没有实现较为成熟的转变。某些企业依然还在利用传统融资模式,例如银行贷款、上市融资、债券融资以及项目融资等等。以项目融资为例,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新项目过程中,往往会专门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主要针对项目内容展开一系列开发操作,此时项目融资就是以项目公司名义来对内对外筹措资金,为此企业也会拿出自身股权及资产作为质押对象,以实现有效贷款,并以公司未来的项目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1 ]。
2 商业地产融资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我国房地产企业虽然在商业地产融资发展方面已经拥有一定经验,但仔细来看其融资体系还依然存在某些问题,亟待解决。
2.1 融资渠道过分单一
就目前我国商业地产的融资体系发展形势来看,其融资渠道相对偏少,特别是企业外源融资渠道过分依赖银行贷款,来自于银行的资金就占到了企业总融资比例的60%,它甚至贯穿了商业地产开发的整个阶段。这说明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商业地产开发及运营管理方面是极不成熟的。而近年来,伴随电子商务领域的兴起,商业地产竞争愈发激烈,其房产空置率也被急速拉高,这就意味着商业地产开发经营风险的无限扩大。一旦企业在商业地产运作上出现收益损益不平衡状况,房地产企业在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就会升高,这将严重影响其在商业地产方面的发展上升空间。
2.2 融资及运营方式相互抵触
我国房地产企业善用分割出售形式来运营商业地产,它从某种程度上破坏了商业地产物业的完整性,也让商业地产价值最大化效应彻底丧失。这是因为某些房地产企业可能在商业地产运营方式及融资方式上发生抵触冲突,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企业在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及期限严重受限。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房地产企业可能会试图改变运营模式,尽可能减少项目净现值。但如此操作又会进一步加大商业地产项目投资风险。可以见得,二者之间的相互抵触制约,也将房地产企业带入了恶性循环怪圈。
2.3 缺乏针对性融资模式
商业地产要求房地产企业能够提出独立的融资模式,但在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中,针对商业地产融资特点的融资方式却相对匮乏。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在针对住宅地产方面所开发的融资服务项目更多,在商业地产融资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由此,近年来许多来自海外的商业地产融资模式被纷纷引入,例如C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但是在我国它也只是存在于理论上,在实际操作方面其安全性、优越性还有待验证,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我国商业地产在融资模式上并不成熟,它严重制约了商业地产在整个房地产行业体系中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就商业地产融资发展这一点,其确实面临问题多多, 从整体上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地产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态势。为此, 应该基于问题找到解决对策, 引入新的、安全的、符合我国经济体系及现实国情的新融资模式对策[2 ]。
3 基于REITs的商业地产融资问题解决对策思考
3.1 关于REITs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它是由发起人通过公众对外公开发行的受益凭证,主要用于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并将这些资金投入到可带来持续现金流的房地产物业及证券中,所以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有价证券。从金融技术角度来讲,REITs是可以有效实施组合投资策略的,它可以将已募集的资金头像不同类型或不同地区的房地产项目当中,其投入成本低且投资风险低,是目前房地产行业比较青睐的重要融资模式。
在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商业地产融资上已经逐渐倾向于资产证券化模式,这也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所展开的新一轮融资发展风潮。例如这种REITs股票或受益凭证就能将来自于公众的融资应用于商业地产体系中,将来再以物业租金收入的形式将收益来源再次分配给投资者,它不但满足了房地产企业在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方面的现实资金需求,也使得商业地产发展利益得到合理共享。
3.2 基于REITs的商业地产融资问题解决对策
基于REITs的商业地产融资问题解决对策主要要从宏观与微观两大层面来论述。
3.2.1 宏观政策层面
首先看宏观政策层面,在美国商业地产行业中,REITs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税收优惠政策驱动,它有效降低了商业地产的融资风险问题。但在我国,商业地产的税收规定则主要以企业出租房屋为主,它按照租金收入的5%来缴纳营业税,租金收入减掉商业地产成本及税收费用所得利润,还要按照33%的税率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REITs模式进行征税,房地产企业可能就无法得到REITs在国际上8%~9%的通常收益率,因为REITs中的绝大部分收益都已经作为分红分配给投资者,其留存收益偏少,REITs扩大发展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减小。因此可以见得,政府必须带头提出行之有效的优惠激励政策,激发REITs在商业地产体系发展中的融资动力,使其不断扩大规模。总结来看,我国必须针对REITs来首先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对间接促进房地产企业商业地产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看相关保护法律的健全方面,以我国香港为例,他们在商业地产REITs融资的发展方面一直持有谨慎态度,所以他们在立法与监管方面都比较全面,希望时刻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绕此来构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体系,确保了REITs在香港商业地产中的合理规范运行,也有效降低了大小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冲突风险。对中国内地而言,香港这一做法也是值得借鉴的,我们应该制定基于国内现实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修改当前已有的《公司法》,允许SPC(Statistical Process Control,统计过程控制)技术进驻企业,利用他来配合REITs内部管理模式,并基于它来优化《公司法》改革进程。再者,也可以对《所得税法》、《物权法》进行相应修改,处理目前界限较为模糊的房地产企业融资状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范,健全监督市场以帮助企业安全高效融资。
3.2.2 微观模式层面
在组织结构选择方面,房地产企业应该基于REITs体系特征来构建信托型REITs结构,循序渐进的开放企业融资模式及范围。采用该融资结构类型也是为了做到以商业地产为标的,加速信托收益凭证的形成,企业也会基于此有期限封闭式基金形式来强化上市交易活动。纵观我国当前金融信托法律法规,其机制相对比较完善,这对减少商业地产立法障碍非常利好,也非常容易被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及投资者所普遍接受。所以说,从微观模式运作角度来讲,我国房地产企业利用信托型REITs来运作商业地产还是具有很高可行性的,而且商业地产也可以利用该新融资模式来为企业构建更健康融资体系,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在管理模式选择方面,主要可以采用外部管理模式或内部管理模式,它们都基于REITs组织结构及相关法律环境来展开,同时它也取决于我国金融市场及商业地产的实际发展程度。
在内部管理模式方面,REITs投资经营管理主体就是该融资模式的发起者,他的稳定收入来源应该是商业地产的基金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客观讲,内部管理模式相对灵活,非常益于企业制定商业地产运营策略,像美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所采用的就是这一内部管理模式。在亚洲,像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是REITs外部管理模式,它主要依赖于受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来为商业地产进行前期融资和后期资产管理服务。因此外部管理模式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确保投资人利益不受到外界侵害,具有极高的监督属性。
对于我国而言,基于REITs的外部管理模式更为妥当,因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商业地产融资及运营管理方面本身就缺乏外部监管力度,所以为了确保投资者利益分配的合理和监管规则的安全性,外部委托管理模式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在投资管理模式方面,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商业地产融资方面应该持开放态度,应该学习美国以权益型REITs为主的房地产资产融资模式,长期专注于某一区域的投资,为企业带来持续利益。而且这种投融资模式相比于传统模式受利率影响更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御权益型风险的发生。对我国商业地产行业来讲,应该允许权益型、混合型、抵押型等多种融资类型在市场中的同时存在,监管层也无需划出详尽框架进行约束,应该交由市场、企业自身来作出符合自己发展现状的正确选择[3 ]。
4 总 结
综上所述,我国房地产行业在宏观政策调控与微观模式选择上都要做出正确选择,尤其是商业地产领域应该基于政策大背景和市场大环境来发挥其行业独特性,广泛接受多元化融资模式,引入REITs模式,并基于它来解决行业融资问题,为商业地产在我国未来的健康良性发展寻求支柱。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文玲.促进中国商业地产的健康发展[J].商业研究,2008(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