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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状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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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状况

第1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利润源泉

传统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企业的财富中心是知识和知识产权。蓝色巨人IBM2001年共获得3411项专利,其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的权利金收入更是高达17亿美元,占IBM年度税前收益(81亿美元)的将近1/5,如果通过产品销售赚到相等的金额,则相当于额外销售出160亿美元的产品。微软也明确宣称,公司最主要的财富就是版权。可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源泉之一。

2、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是累积、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过专利分析,将刮胡刀核心技术申请了35项专利保护,成功筑起一道绵密的防护网,阻绝了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此为成功结合专利管理与技术研发的典范。再如: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创建于1978年的格兰仕集团凭借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强化科研与技术,发展生产,在短短二十多年间一跃而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被国内外媒体、专家誉为“格兰仕奇迹”。这些体现了知识产权使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表现。

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投资组合

对于新兴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可能还是其获得风险资本青睐的一个重要筹码。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直接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届专利周,全国范围内共成交项目178项,成交金额人民币54.8亿元,美元1200万。另有300项技术达成意向,意向成交额5.1亿元。如此高额的成交量表明,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授权、转让、合作等手段来赚取利润。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现状

我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术、资本和市场仍处于外围,特别是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的现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众多企业在此次经济危机的突袭下应对无措,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是破产倒闭。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种种问题,并且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合围的策略仍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的潜在危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少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忽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还依赖于进口,然后再进行重复组装、走仿制老路,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资金、技术的严重不足,导致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总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情况堪忧。

三、经济危机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经济危机的震荡将给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企业将经历其发展进程中的“冬天”。企业要想破除此次危机的魔咒并成功实现飞跃发展,就必须对企业本身进行战略性调整,其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在经济危机中企业一般都会减少投资,节约开支。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识产权现状,诸如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拥有状况、保护程度;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

2、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转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型企业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国际知名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类处理所有与企业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小企业可以依其规模成立适合其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同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1)与其相适应的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诸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应知识产权研发和利用需要,企业必须制定一套内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业员工关于智力成果归属、员工的保密义务、相关人员的竟业禁止义务以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对外许可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制度等;(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制度;(5)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制定规范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人力资源战略、信息战略、申请战略、管理战略、经营战略、诉讼战略、保护战略、涉外战略等。

4、积极运用专利保护战略

专利是集技术、经济、法律三位于一体的产物,企业专利战略在企业发展中有其独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业其他任何战略或规划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专利战略模式。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适合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而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适合防御型专利战略,即采取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

5、积极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较长,现阶段企业在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在金融危机缓解的时候,正好使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经营。此番经济危机的来袭,已经使企业认识到沿海大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其“低价策略”和“贴牌”战略的恶果,因此必须积极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实现对国外市场的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6、妥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落实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接触人或潜在接触人订立商业秘密协议;制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等。

7、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经济危机下企业在倾向于缩减开支,减少投资。因此,对于那些知识产权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来讲,可以针对市场中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积极的维权,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失。

第2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一、设定培育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条件

凡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科技、工业、商业类型企业,以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区域、不同要素形式的资本在本区投资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是“小巨人”企业培育扶持范围。大型企业、集团、烟草业、超市等行业,按市里要求不列入“小巨人”企业范围。

科技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开发能力和经营规模,运行状况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先进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产品和服务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有良好的营销渠道和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工业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状况良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较高技术能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和市场份额;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商业企业条件:独立核算的中小型商业企业;企业拥有名牌产品和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科技开发能力、市场占有率或市场发展潜力;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和超过同行业同类企业水平;企业内部管理基础较好,各项制度健全,具有开拓意识和较高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的商品有市场、有质量,或者是贴近市民生活的便民、利民、为民的小商品。

二、评定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依据、方法

1、科技企业评定依据:

年技工贸总收入一般应达3000万元或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占年度技工贸总收入的3%以上;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工业企业评定依据:

年总产值一般应达1亿元或产值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列入年度区内企业税收大户行列;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占年度销售额3%以上;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商业企业评定依据:

年销售1亿元以上或年销售增长率20%以上,年利润100万元以上,或年利润增长率10%以上;列入年度区内企业税收大户行列;本市商业同行业排名在前十位;企业已按《公司法》完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或按《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完成股份合作制改制等;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状况、经营商品结构情况良好;企业未发生重大事故及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通报等。

4、“小巨人”企业评定方法:

首期评定根据98、99年经营业绩,并在动态跟踪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初选“小巨人”企业名单是第一批,以后再评定第二批。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每二年评定一次,不搞“终身制”。入选企业要提供财务、经营等有关报表。

三、关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措施

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要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政策指导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引导“小巨人”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

1、鼓励支持“小巨人”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的改制走向市场。改制的形式,可以是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改革,采取公司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可以是在依法评估,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企业的产权。改制的资本来源,既可以是职工出资,也可以是经营者或经营者群体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是知识产权、技术管理要素出资。在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具有创造能力的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要素可视作物化资本,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鼓励企业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入股改制,经营者群体持股可占注册资本30%左右。探索让其采取货币、实物抵押、银行贷款等有偿认购,也可探索给予经营者以一定比例期权股等形式。

2、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争取市、区有关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区科技、工业、商业发展基金贷款优先向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倾斜,享受低息。

3、帮助“小巨人”企业减轻负担。为使含有国资成份“小巨人”企业轻装上阵,“小巨人”企业历史遗留财产损失、坏帐损失,经财税部门核准后消化不良资产。不实资产经国资部门核准后可冲减所有者权益。

4、积极为“小巨人”企业提供有关服务。优先解决“小巨人”企业引进人才的户口申报、职称评定等问题,帮助其降低引进人才的成本。要为“小巨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优先为“小巨人”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诸如规划、自营进出口权、财政、税收、服务等需要协调和支持的问题。对“小巨人”企业发展中需要申请的抵押贷款、担保贷款要提供协调、牵线等服务。

第3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关键词:TRIPS—plus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绝对新颖性标准;高铁企业

一、TRIPS协定之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变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两大支柱,一为公开、二为使用,而与货物、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贸组织三大支柱的TRIPS协定,在较高程度上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保护要求。该协定的最低保护原则体现在第1条第1款中:“各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TRIPS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该保护与TRIPS协定的规定不相冲突”。但近年来,发达国家正在频繁地以双边协定的方式,迫使发展中国家在国内设置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这种“各个击破”发展中国家并进一步加重其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现象,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未攫取到足够的利益是分不开的。正是发展中国家作为联盟与发达国家进行抗争,才迫使发达国家以开放本国国内纺织品和农产品市场为条件,换取了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程度仍有提高余地的TRIPS协定的认同。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发达国家认为TRIPS协议所确立的保护标准并不足以保护其知识产权,因此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议时,均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越TRIPS协议的义务,这种协议又被称为“TRIPS—plus”协议。在这些形形的“TRIPS—plus”协议中,最为严苛的是“最高国际保护标准”义务,即要求发展中国家不仅要按现行最高保护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还要遵守未来制定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并按这些标准修改其相应的国内法。

针对上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有观点认为当前“异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了保护私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垄断其权利的工具,而该制度鼓励创新的初始宗旨已经荡然无存。但笔者认为,在这一趋势已经难以逆转的情况下,我国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对“TRIPS—plus”协议加以利用,使之成为我国高铁走向世界的强大助力。以近年来我国的高铁海外投资项目为例,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承揽的委内瑞拉迪纳科——阿纳科高铁项目、由中国铁路建设总公司承揽的土耳其安卡拉——伊斯坦布尔高铁项目,均已进入顺利实施阶段。事实上,对我国高铁技术需求最大的并非发达国家,而是技术水平亟待提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随着我国高铁项目接二连三地入驻海外,这些国家也将获得更多的科研信息,并在我国技术的基础上展开自主研发,这种“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科技创新是不容小觑的。因此,我国可以利用“TRIPS—plus”协议,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开放国内特定领域的市场为条件,换取我国高铁技术在这些国家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从而在更长时间里维持我国高铁技术的领先优势。

二、“中国高铁走出去”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TRIPS协议在第27条第1款中规定:“所有技术领域内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能在产业上应用,都可以获得专利。”在对专利性质的界定上,我国《专利法》与上述条款的规定相差无几,即应当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我国在引进日本川崎重工、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等高铁企业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吸收、消化、创新,最终研发出了最高速度为350公里/时的高铁,令这些技术先进国家难以望其项背,无疑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进步,亦完全符合TRIPS协议中的有关规定。那么,又是什么制约了我国高铁技术走向世界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必须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入手。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地域性决定了我国高铁技术不能固步自封,而应积极在国外申请保护。这样就将导致两个问题:其一,一项技术从申请专利到授权再到应用都需要很长的时间,因此国内的专利持有者应具有前瞻性,尽早将高铁技术在有意向引进的国家申请专利;其二,国际上的高铁巨头作为市场的既得利益者,将我国视为全球竞争中的潜在对手,从而有可能在特定国家抢先申请专利。川崎重工、东日本旅客铁道株式会社声称“计划跟踪中国高铁的国际专利申请”,其目的就在于此。

其次,专利权授予的积极条件之一“创造性”认定的复杂性,为外国明目张胆地攻击我国的高铁技术提供了依据。现实生活中的开拓性发明毕竟是凤毛麟角,十分稀少,大量的发明创造都是在某一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改进或移作他用,或者将几项现有的技术进行组合从而构成一新的技术方案。对于这类发明创造,还应参照其他原则综合考虑,才能决定其是否具备创造性。“自由裁量权”的过大,导致外国高铁巨头在创造性问题上得以大做文章,企图混淆视听、抹黑我国高铁形象。

最后,与高铁有关的专利技术的综合性、关联性使得电子、信息、车辆、载运等多个领域的技术不再泾渭分明,而是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局面。这就使得我们在“引进来”时取得的专利使用许可,不再具有对全局技术均为非侵权技术的保障力,而外国高铁巨头借此见缝插针地提起专利诉讼亦在所难免。就目前而言,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其很可能会选择在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国家提讼。而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来说,此类诉讼成本高昂、变数频生,无疑是巨大的风险与困难。

三、TRIPS背景下的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首先,我国在高铁专利申请外国保护的问题上可以采取“TRIPS—plus协议先行,专利申请跟进” 的战略。结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我们不难发现双边的“TRIPS—plus”协议比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TRIPS协议更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若想保障我国高铁专利在外国申请时畅通无阻,最重要的是通过“TRIPS—plus”协议,让高铁引进国也遵守绝对新颖性标准,即只有“未曾在任何地域公开过得技术方案”才具备新颖性。纵观世界专利立法,目前世界上仍有不少国家采用“出版物公开为绝对新颖性标准,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被知悉为相对新颖性标准(只在国内范围内认定)”的混合制度,其中不乏,美、日等发达国家,而我国专利立法亦经历了一个从相对新颖性标准到绝对新颖性标准的过程。因此,先在高铁引进国确立绝对新颖性标准,再根据优先权制度在国外申请专利,可以使企图恶意抢先申请的国际高铁巨头望而却步。

其次,我国应紧扣TRIPS协定对于专利的界定,在社会舆论上给予混淆视听的外国高铁企业以有力回击。高铁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归根到底属于在法律层面判断的问题,绝不会因个别企业的意志而改变。铁道部总工程师何武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就日本川崎重工不承认我国高铁自主创新一事发表意见:“哪有350公里的高铁技术拥有者去剽窃250公里的技术?”截至2010年3月,中国高铁已经申请了946项专利,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因此,我国应从事实根据的缺乏性、侵权专利的非明确性两方面进行舆论反驳。

最后,我国高铁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目前,我国多数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乏善可陈。以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到内部控制制度一应俱全,美中不足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予以管理。这种挂靠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模式,往往导致“统”而不管的现象,从而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形同虚设。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的高铁巨头企业均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设立了一整套机制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我国高铁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专利为核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联合国内的其他高铁企业,推行自己的技术标准,构建以高效率低成本为特征的“专利池”集中管理模式。另外,人才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当前的高铁企业亟需培养和引进一批以法律、技术、外语能力为核心的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更为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从而实现“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四、结语

法国的皮卡尔在《非应用法律学》一书中曾说:“知识产权是捍卫人类智慧的利剑。”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我国高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亦需顺应时代潮流不断发展,方能推动我国高铁技术阔步昂扬地迈向世界的舞台。(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J].法学评论,2003(2).

第4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高新技术产业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11-03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知识产权已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要素,企业经营形态也从强调传统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而强调专利、品牌、顾客关系、服务等无形资产。在这种背景之下,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知识产权开发与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新模式逐渐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实践发展迅速。在美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对象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电子游戏、音乐、电影、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到时装设计的品牌、最新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已经成为证券化的对象,资产证券化的金额已经超过15亿美元。在亚洲的日本,经济产业省早在2002年就声明要对信息技术和生物领域等企业拥有的专利权实行证券化经营,并成功地对光学专利实行了资产证券化。基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美国投资银行界与知识产权界将其作为未来重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就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将其作为未来的一个“新趋势”。我国政府正在倡导建立创新型国家,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创新型国家的支柱产业,其发展的好坏与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程。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把知识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效结合的新型金融工具,因此探讨知识产权证券化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概述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简称SPV),由该特设目的机构发行以该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证券的过程。

知识产权证券化本身具有精巧的结构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众多,特性各异,每一项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都有独特之处。但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深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共同特性,典型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参与主体和其交易结构如图1:

根据图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交易流程主要是:1.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知识产权未来一定期限的许可使用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V);2.SPV聘请信用评级进行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技术,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信用评级;5.SPV向投资者发行ABS,以发行收入向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支付知识产权未来许可使用收费权的购买价款;6.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知识产权的被许可方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将款项存入SPV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7.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并对聘用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付费。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点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一种有效结合,是以金融技术为依托,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的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类似,其参与主体一般也会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受托管理人、服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强机构、流动性提供机构,一般也是通过信托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形式建立起证券化的通道,也要运用风险隔离和外部及内部的信用增级方式,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但是,由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所以与传统的金融资产为核心的证券化相比较,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更为复杂。例如,一件作品可能是法人作品,也可能是职务作品或非职务作品,既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可能受商标法保护;一项专利既可能是发明专利,也可能是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既可能是刚刚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可能是即将权利期届满的专利;而一项商标则既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既可能是驰名商标,也可能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能是一般商标。

(二)基础资产往往是和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产品必须依托有形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例如以某一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该专利产品的销售收益中也包含了专利产品载体的价值。

(三)传统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未来现金收益相对稳定;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其容易被侵权,未来现金收益确定性差而且来源复杂。影响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评估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时尚或民意,特别是版权或商标证券化时;不可预料的技术进步;商业秘密在时间性与专有性上的不确定,以及其不公开性使其现金流评估更困难;专利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高速发展的宽带技术和P2P技术使侵权更容易给评估音乐作品现金流增加了难度;侵权行为可能严重侵蚀知识产权现金流等。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典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企业应收账款、房屋租赁应收费用等,不同种类的资产之间或许有风险和收益的差别,但在同一种类型的资产中,并不对具体的每笔业务做出区分,也就是说人们并不关心哪一个贷款人归还住房贷款的信用更好,人们只关注住房按揭贷款这种资产从总体上体现出的风险和收益。但知识产权与此完全不同,同为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市场价值的差距可能非常大。如同为专利权,可以是发明专利,但也可以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为发明专利,可能是有效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专利,也可以是电连接器接头专利。一个驰名商标和一个刚刚申请注册的默默无闻的商标在人们心中肯定不会因为二者同为商标而具有相同的分量。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对促进高新技术转化,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分担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在传统融资方式下,资金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或提供贷款时,依据的是资金需求者的整体资信能力,信用基础是资金需求者的全部资产,较少关注它是否拥有某些特质资产,只有当资金需求者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获得贷款、发行债券或股票,否则,则不能使用这种融资方式。我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是自身拥有大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由于其自身风险性高,整体资信能力较低且缺少实物资产,所以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筹集到发展所需的资金,严重制约了其将高新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目前,国内高新技术知识产权转化率不到10%,传统融资方式的局限性是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其信用基础是知识产权而非企业的全部资产。资金供给者在考虑是否购买ABS时,主要依据的是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入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资金需求者自身整体资信能力和全部资产的总体质量则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突破了传统融资方式的限制,破解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所需的资金呈几何级数增长,因此,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外有“吞金产业”的说法。根据国际经验,R&D研究经费、R&D转化资金、批量生产的资金三者的比例应达到1∶10∶100,才能使R&D较好地转化为商品,形成产业。在我国,这三个阶段的资金投入比例数据不尽相同,较多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10,有的资料显示这个比例为1∶1.85∶30.7。尽管具体数据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R&D成果转化阶段和工业化生产阶段,我国的资金投入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生产阶段是能获取商业利益的产业化阶段,一般投资者和商业银行都愿意提供资金投入,情况并不那么糟糕。R&D成果转化阶段,作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由于风险很高,投入资金远远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总体进程。按照国际经验计算,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应为1960亿元,而实际仅有334.59亿元,缺口高达1625亿元,比1987年至1993年的成果转化投入的总和(1391亿元)还多!这个缺口在“财政拿不出,银行不敢给,企业没能力”的现状下,只能由新的融资方式来填补,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填补这一资金缺口一种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尤其是对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为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实践表明,设立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根本目的,是努力营造一种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殊环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但高新技术开发园区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或行政手段就能建立起来的,而是在各种因素包括科技资源、智力资源、良好的创业环境、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丰富的融资渠道的共同作用下建立起来的,其中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的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将与风险投资一道成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发展的两个重要因素。

(四)发展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可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现代化,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和结构决定了其在向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引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SPV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向高科技企业引入了管理经验,通过破产隔离等手段提升了高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可以大大地改善目前许多高科技企业的管理状况,促进其管理走向现代化。同时,为了保护投资者和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避免知识产权成果被剽窃或仿冒,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如果没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高科技企业将会遭到毁灭性打击。知识产权证券化只是使知识产权所有者放弃未来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收费权,并不会导致其丧失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运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扩大知识产权支撑证券的资金供给。资产支撑证券的最主要投资者是养老基金、商业银行、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法律,使其可以有选择地投资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支撑证券。为了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可由政府部门出资组建专项科技投资基金,利用科技投资基金购买低级证券。

(二)政府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始阶段应深度介入。与我国具有相似法律背景的邻国日本,在制定“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后,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2003年日本第一例专利证券化是在政府支持下进行的。据日本《读卖新闻》报道,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将建立知识财产基金,以购买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拥有的未得到有效应用的专利和技术,并将其商业化。也就是说,日本政府将继续扶持本国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现实境况下,知识产权证券化更不能像美国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证券市场健全的国家那样完全交由市场运作,需要政府高度介入加以扶持。

(三)整顿、规范和引导金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对原始资产的评级直接决定资产池价值的总量,为证券发行规模和价格提供客观依据,另一方面,评级对投资者决策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任何一个方面的评级失真都会给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带来障碍,而频繁的失真将产生市场信用危机,可能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难以进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资本市场还不很成熟,资产证券化也刚刚起步,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在新型资本工具导入期深度介入,给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必要的信用基础,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效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

(四)加快成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SPV)。连年国际收支顺差使中国人民银行积攒了巨额外汇储备,国际汇率频繁波动给人民银行的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带来严峻考验,为降低汇率风险,央行开始尝试将储备用于国内,对中行、建行和工行的外汇注资就是对储备的一种创造性运用,所以,本文建议借鉴银行改革模式,以中央汇金公司的名义和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机构,这种半官方性质的载体有两个优势:一是中央汇金公司的参与将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为证券化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在长期的资产处置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资产处置经验,新设特殊目的机构对这种经验的继承将使其在同行中具有很大优势。

(五)加强金融监管改革。从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看,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为规避监管不断进行创新,监管是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另一方面,金融市场下的创新推动金融监管方式发生改变,正如新制度学派所指的那样监管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一个完整的创新必须同时包含市场创新和监管创新两个方面,创新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国进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也离不开监管创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部门,所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监督管理好本行业的同时还应该增强协调监管的能力,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并提供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案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1).

[2]汤珊芬,程良友.知识产权证券化探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8):53-56.

第5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内容摘要:跨国公司在华进入模式的演变对我国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从跨国公司进入模式的国别差异入手,揭示了其内在的变迁,即由风险规避型转向风险承担型、由进入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转向进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由绿地投资转向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并重,进而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跨国公司 进入模式 国别差异 变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世界各国跨国公司纷纷利用出口、契约、合资、独资、合作、战略联盟等模式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不同进入模式的选择,不仅集中反映了跨国公司海外经营的战略决策、制度安排和控制水平,直接影响了跨国公司在一国市场所有的未来决策与经营的发展方向,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成败的关键影响因素;而且对跨国公司投资在我国的技术和资本溢出效应、当地市场竞争以及当地的市场结构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跨国公司进入模式的选择问题日渐成为研究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研究的焦点问题。实际上,跨国公司进入模式的选择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发展水平、跨国公司规模、海外经营经验、投资资金密集度、国别文化差异等,不同文化背景和发展程度的跨国公司所采用的进入模式往往各具特点,因而本文将从跨国公司在华进入模式的国别差异入手,探讨其内在的变迁机理和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政府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提供有益的借鉴。

跨国公司在华进入模式的国别差异

(一)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控制程度相对较高的独资企业进入模式

该进入模式主要以美日等跨国公司为主,它们也是世界上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受美国国家强权政策的影响,以及日本本土资源贫乏的影响,美日企业在对外投资上均强调控制力;其次,美日公司是较早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对中国投资环境较为熟悉;最后,美日跨国公司多为世界级跨国企业,其产业遍布全球,为了达到公司整体战略和收益最大化目标,通常会选择控制程度高的独资企业,从而能够强化对海外子公司(独资企业)的管理并独享海外经营的利润,但是,由于灵活程度较低,独资企业进入模式也面临着比其他进入模式更多的资源投入和风险承担。独资企业进入模式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

1.新建投资或称为“绿地”投资(Green field Investment),即在东道国市场通过直接投资建立新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如贸易公司或制造中心,从而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例如美国的IBM、杜邦、通用、惠普公司都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业务领域涉及研发中心、贸易公司和终端销售。

2.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A),即跨国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从而对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一定的或完全控制的行为。如日本五十铃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腾忠商事株式会社通过协议一次性收购北旅总股本的25%,成为北旅的第一大股东;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与赣江铃汽车达成协议,以4000万美元购买赣江铃汽车20%的股份。

(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控制程度相对较低的合资企业进入模式

该进入模式在早期曾是各国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要模式,但随着中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资源要素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已加快转向以独资为主的进入模式,只有法国、德国等少数发达国家还是以该种模式为主,典型的如德国大众在中国成立的上海大众和一汽大众两家合资公司,以及法国苏伊士集团与中国合作伙伴建立中法水务合资公司。这主要是由于合资企业具有天然的内在不稳定性,表现在:合资企业大多是由跨国公司和中国公司等两个以上不同国别的母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以共享产权、共同管理为主要特征,由于社会、文化、传统背景的差异,合资双方往往对合资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预期存在难以协调的差异,导致合资企业的经营绩效始终无法达到预期,进而形成近10余年来合资企业在跨国公司进入模式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绝对数量不断减少的状况。此外,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少数发达国家之所以还在采用该种模式,一是因为其进入中国的时间比较晚,对中国投资环境需要一个了解过程的考虑,对在中国的投资还需要一个试探和磨合的阶段;二是基于法国和德国的社会文化相对保守,对新兴市场国家进行投资往往缺乏热情,因而相较于有较大风险的直接投资,目前还倾向于使用合资的进入模式。

综上所述,不论是直接进入模式或是合资进入模式,从本质上看都是一种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的适应过程,体现了不同国别的跨国公司不同的社会背景、企业文化、资源投入水平、风险偏好、管理控制技术和灵活性水平。随着跨国公司对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知识、经营经验的累积,以及合资企业内部不断出现的由于双方的国别差异导致的“水土不服”,直接进入模式将会越来越成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流模式。

跨国公司在华进入模式的变迁

由试探性、低投入、低控制的风险规避型进入模式转向战略性、高投入、高控制的风险承担型进入模式。首先,由于对外开放初期我国投资环境和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加之跨国公司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和特定环境知之甚少,因而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大多是从试探性的风险规避型发展而来,其目的是为了同中国建立贸易关系,通过国际贸易了解中国市场,这一时期主要表现为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技术协议等较低水平的进入模式;其次,随着对中国市场经营环境的深入了解,跨国公司开始通过合作、合资、建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加强对在华投资的控制,进而建立中国生产基地,将其技术、管理、资本等方面的优势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等资源相结合,进行大幅度低成本生产从而支援其全球化战略;最后,随着中国市场发育的成熟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以及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的由紧到松,跨国公司开始采用大规模设立独资公司和兼并收购的方式进入,由试探性进入转向战略性进入,利用其在中国的生产基础,建立中国销售渠道,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增加其在中国市场中的份额。因而,从早期的特许经营企业,到中期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到后期的独资企业大规模进入和跨国兼并收购,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在规模上不断扩大、在范围上不断拓展,对其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愈发突出。

由偏重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进入模式转向偏重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进入模式。一方面,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初期面临着生产规模偏小、技术水平落后、劳动力素质不高的困境,廉价的劳动力是其参与国际分工体系的唯一资本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资源,迫切的需要劳动密集型技术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拥有成熟的劳动密集型技术,但由于其国内劳动力价格昂贵,纷纷寻求各种投资方式进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因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各国跨国公司都偏向于使用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入模式,使得早期的跨国公司独资经营及合资经营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食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纺织品、玩具等轻工业。然而,随着中国经济水平、投资环境和劳动力素质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在华经营的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逐步下降,尤其是日渐成熟的消费市场和巨大的消费规模,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重心逐步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及服务业倾斜,经营领域不断扩展到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电讯、高科技机械装备以及汽车等产业。由于这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资金投入大,涉及大量的跨国公司产权技术和知识,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与技术扩散风险,因而跨国公司通常采用控制程度高的独资企业进入方式,这也是为何近年来伴随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独资企业数量和比例快速提高的重要原因。

由绿地投资为主的进入模式转向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并重的进入模式。随着跨国在华投资的战略性转变,以及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世界各国的跨国公司纷纷寻求更快、更高效的进入模式,跨国并购就成为跨国公司高起点、短周期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模式,即跨国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变动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国内上市公司。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这一趋势变得更加明显。目前,跨国公司兼并收购的中国企业大多数是质地较为优良的制造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例如家用电器、食品、日用品等在中国国内生产能力已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这些企业或者拥有可观的市场份额,是国内市场上的主要生产厂家,在某个区域市场里面居于主导地位;或者具有优良生产资产;或是拥有受过良好培训的技术工人;或是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至于第三产业以及高科技行业的并购活动还很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第三产业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还比较低。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在华进入模式的变迁,从内部看是出于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经验和知识不断累积的结果,使得其能够更准确地估价经营风险与收益,从而选择投资更大、风险更高和收益较大的进入模式;从外部看,则是出于中国吸引外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成熟、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市场规模扩大和产业结构升级的综合效应,使得跨国公司能够以更加多元化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

加快跨国公司在华进入程度的对策建议

随着跨国公司进入模式的不断变迁,其既是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我国积极采取各种政策进行引导,趋利避害,使其向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一)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建立清晰的资产所有权体系,对我国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首先,可以通过产权纽带实现企业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转变我国企业在外资收购兼并浪潮中的劣势地位;其次,可以通过改革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避免跨国公司兼并过程中由于产权不清晰、体制不健全给跨国公司收购带来的巨大风险和可能滋生的各种腐败现象,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通过建立清晰的产权关系,我国市场中的优势企业也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组成企业集团,不仅能避免传统行政计划下兼并重组的各种弊端,也可以提高我国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避免外资通过收购兼并控制我国产业或形成市场垄断。

(二)加快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体系

知识产权问题是事关跨国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吸引跨国公司由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入方式转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进入方式,从而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问题,因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体系,对我国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倡导合资企业这种进入模式,其初衷就是为了能够在长期的合作中学习跨国公司的专有技术和管理诀窍等隐性知识,进而实现技术创新,但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完善,相应政策法规也不健全,致使各种仿制、复制等知识产权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导致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不愿向中方进行技术转让,或转让相对落后的技术,甚至转向成立独资公司,以便更好的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其次,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我国企业也逐渐掌握核心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但是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往往过早的被跨国公司收购,无法保护自有产权。

参考文献:

1.关涛,任胜钢.国别文化差异与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变通―从文化视角重新解读折衷范式[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5(2)

2.刘家凤,张韬.跨国公司在华进入模式抉择及其路径演变―基于跨文化阶段整合模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3

第6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论文摘要:在分析我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全面、健康发展的对策:一是开展心理引导,激发建档热情。二是勇于开拓创新,实现多元服务。三是坚持依法治档,注重监管方式。四是拓展管理范围,推行多元模式。

1正确认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现状

从笔者所在的福建省晋江市了解的情况和河南开封市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情况调查结果来分析,我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现状大致可归结为两点。

1.1我国民企档案工作处于自发的状态,部分企业已有相当的发展水平。据笔者对福建省晋江市的恒安纸业集团、亲亲食品集团、七匹狼集团、凤竹集团、福马食品集团等10余家民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这些企业均已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档案工作,特别是凤竹、七匹狼和恒安三家集团公司的档案工作虽然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但其工作都已达到相当的水平,恒安集团公司因已在香港上市,注重汲取和采用国外的管理模式,凤竹集团公司在国内上市,许多档案业务在借鉴国企的管理模式上有所创新发展,其档案管理已通过国家二级标准的验收。七匹狼集团则采用与国企截然不同的分散式管理模式。而据河南开封市的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82家企业中,已开展档案工作的68家,占被调查企业的83%;尚未开展档案工作的10家,仅占被调查企业的12%;未说明是否开展档案工作的4家,占被调查企业的5%。库房、档案专用设备的设置情况也较好,在调查的企业中,明确有档案库房的占90%,未说明库房情况的只占10%。这些企业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分别为加工业、制造业、流通业、服务业、房地产业及其他行业。这说明当前民营企业对于开展档案工作已有相当的自觉性和发展水平。

1.2民营企业的整体档案管理呈橄榄形状,水平不均衡。一般而言,规模大的企业好于规模小的企业,明星企业好于一般企业,创立时间长的企业好于创立时间短的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好于效益差的企业。从开封市调查中可以发现,随着企业资产的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展,已开展档案工作企业的比例数量也随之上升,显示企业规模与企业资产情况对档案工作有非常直接与重要的影响,同时,调查结果也表明未开展档案工作的企业比例很少,仅占12%,加上未说明开展档案工作的企业也仅有20%,而档案管理已达到较高水平的示范企业也是少数,所以,从总体上看,民营企业整体的档案管理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状,水平不均衡。我们业界一些学者将当前民营企业的档案管理状况,分为四个类型。一是“重视型”。档案工作被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专门的宽敞的库房和档案人员办公室,档案阅览室;有专职档案人员,管理设施设备齐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整套档案管理制度,各类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保管科学、利用见效。其中,少数企业的档案管理甚至通过了国家级标准的验收。二是“上进型”。企业主有一定的档案意识,配备了档案兼职人员,设置了档案室,也开展了一定的档案工作,但档案人员素质不高,兼职过多,档案工作未能有效地全面开展起来,档案的效益也未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三是“随意型”。企业主的档案意识还不够强,对档案工作的关注还不到位,急需用时强调要管一管,平时对档案持可有可无的态度,无专门的档案室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只是办公室、行政部或相关部门的一个末位的工作。工作随意性较大。四是“不管型”。企业主没有档案意识,企业一些重要证件、核心文件零散地放在企业主或部门负责人手里,档案管理处于“三不管”和“五无”的状态,即“档案部门不管、工商部门不管、企业主自己不管;无机构、无人员、无库房、无设备、无经费”这种类型在小型企业中比较多见。

从我国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出现的这两种状况中可以看出,以往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我国民企档案工作总体上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的状态的看法是片面的,是认识上的一处误区。福建省晋江市和河南省开封市这一南一北的情况颇具代表性。从调查分析中,我们可窥见我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现状。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国际市场的博奕中,已逐步成熟起来,企业主的档案意识被不断唤醒,特别是一些规模企业,明星企业的老总们,对档案已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福建凤竹集团公司年产值5亿多元,利税9400多万元,是全国同行业的明星企业,该公司陈澄清董事长认为档案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企业文化的竞争,而档案是企业文化的重要基础,企业文化提升取决于企业档案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他除亲自带队到晋江、泉州市档案局争取业务上的支持外,并经常过问和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人、财、物问题,公司早在1991年档案管理就通过省级先进标准的验收,2001年通过了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国家二级”评审。目前,有2名专职档案人员,并形成一个严密有序的档案管理网络,有1个综合档案室和4个档案分室,档案在公司上市和经营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凤竹公司并非只是我国民营档案管理的一叶“诺亚方舟”。很多规模~,Ak的企业主已经具有相当的档案意识,在实践中认识到档案是企业极为重要的核心资源,并已经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但没能得到及时的指导。其水平有很大的局限性。忽视档案工作的大多数为小型企业的企业主,对企业开展档案工作的心态复杂,认为档案室工作增加小企业的负担,怕在外部人员的指导下泄露商业秘密,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在认识上把建档工作与企业利益对立起来,这其中与档案部门的宣传与服务的缺失不无关系。所以,客观地、全面地认识当前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现状、将有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2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全面发展的对策

2.1开展心理引导,激发建档热情。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主的档案意识是决定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能否开展的关键所在。所以,要树立企业的档案观,必须进行积极的心理引导。一是管理意识引导。大量事实说明,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是没有很好的管理。民营经济要想在“二次创业”中得到发展,就必须尽快实现从无管理的经营向现代化管理的经营方式的转变。对此,企业主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只有加强管理,企业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立足。民营企业的档案意识也只有植根于宏观管理观念的土壤,才可能生长发育。因为档案管理本身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环,而档案又为企业的各项管理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础。忽视档案工作,民营经济的管理便成了无本之木,所以,企业主还有什么理由可以忽视企业的档案工作呢?二是逆向思维引导。我们很多时候无法正确估计出档案到底为企业产生了多大的直接效益,但却能从反面告诉企业主,滞后的档案工作必定是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短板”。所谓“短板”是指决定整体效益的关键制约因素,没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民营经济的发展就会留下致命的管理漏洞,滞后的档案工作就会成为制约企业整体效益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民营企业在决策上的特点使它在投入和自身建设中具有排他心理,因而档案部门不能一味地急于去作正面的宣传灌输,有时可以从侧面、甚至反面逆向思维的角度来激发民营企业的建档热情。

第7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关键词:管理层;改革;优势

一、财务管理创新发挥的重要意义

我们通常所指的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是从过往的经营当中吸取了大量的管理经验,已经由此基础但是剧烈的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这些经验跟不上新的形式,因此急需做出改变以适应时展。财务管理创新的实质是将原来的作为基础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改变,这能够生化公司的竞争机制,是质的改变。财务管理创新虽然有很明显的效果,然而现在被接受的面积还不是很广泛,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依然问题重重。财务创新要求将财务管理当中相关的一切管理手段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到一起,以达到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的目标。很多企业都因为本身财务管理的转变太慢,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部分最终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二、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管理的问题

1、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缺乏创新观念现在很多企业不仅是管理层没认识到企业财务管理创新所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很多财务人员一样没有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创新意识。因此出现了企业对财务人员能力的要求普遍较低的状况,同时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对于财务创新的认知普遍处在较肤浅的状况。我国财务管理的现在总的趋势是朝着财务管理信息化方向转变,虽然如今很多企业都有相应网络,然而网络的实际运用水平却过于低下。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较低,只晓得利用网络对财务进行管理,却不懂得通过对获取的结果加以利用来实现对企业全面管控以及管理的优化。

2、企业管理层对于财务管理的认识度不够部分企业因为几年来总体的发展趋势较为平稳,造成企业的管理层忽视市场的变化,对外部环境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必然会做出失误决策。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认识不正确,觉得财务人员只要管理公司的财务和企业资金的使用周转就够了。如今国外很多企业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都会让自身财务管理人员参与到决策当中,同时还有着监督控制等权利,而经营理念在如今的国内还没有普遍实现,甚至有的企业的管理者的思维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以及规章等,这种方式对于企业的未来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这样除了会破坏掉企业自身原有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同时也会引发企业管理层面的混乱。如果有事故发生的话,没法办立刻找到相应的责任人。

三、财务管理创新应遵循的几点原则

1、持续性原则财务管理创新是一项长期任务,它并非一日、一月九能够完成的。企业管理层首先应当对充分支持,有相应贡献的财务人员要予以一定的奖励。这样做能够让公司的创新能力保持永久的活力,让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得以改善。企业还可以把创新活动纳入到企业的实际管理当中,这样有利于让财务管理部门参与进企业的管理中。

2、资金适度紧张原则一些企业拥有大量的流动资金,使得企业出现安于现状,没有进取精神的状况。出现这种状态主要是因为:企业流动资金足够花钱比较容易,几乎没有资金的顾虑,这样的状况企业很难进行财务管理的创新。

3、广泛参与原则企业的财务管理不只是财务管理一个部门的工作,它同企业中所有的在职人员密切相关,这是每个企业工作者都需要承担的责任。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创新应当让所有部门都参与进来,这样能够确保企业管理创新的效率,让其可以快速执行。参与范围的广泛还有利于企业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看到潜在的利润源,这样有利于确保企业一直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四、财务管理创新的措施

1、加强建设企业财务管理结构说过:知识是第一生产力,如今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全面步入,企业所有的工作人都都应当明白知识是重要生产力这一点,它对企业未来的利润起着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努力转为知识型,这个转变过程比较缓慢,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并且无法帮助所有者实现期望的收益,但长远来看其益处却非常大。企业需要在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更多的注意力,并增加知识类收益的比重。

2、创新管理模式企业不同,其实际的管理状况也不尽相同,那么企业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完全一样,这方面没有必要求同。企业的财务管理创新需要在实际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不断增加新的活力。企业的管理者在推进财务管理的创新的实行的过程中应当首先以企业实际状况为基础,明确自身的短板以及优势,并对其他企业成功的先进经验进行改进以及吸收。所有这些的最终的目标就是帮助企业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模式。

3、创新财务管理理念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计划经济,虽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企业的财会研究也产生过积极的作用,可是随着时展作用越来越小,其劣势与弊端也逐渐显现。使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管理水平。所以改变现在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必须立即进行。总体来讲,转变理念主要从两方面入手:①紧跟市场变化,改变坐井观天的状态。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身的规章制度,并制定有效的财务管理规则。确保资金实现有效运转。要想适应时代,就必须加以转变,从传统的控制型转为服务型,让部门主观能动性很好的发挥出来。

作者:朱叶云 单位: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

参考文献:

[1]王华,庄学敏;论智力资本与财务资本相融的企业经营管理[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第8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公产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的行政法学中,在法国,公产并不等同与国家财产,国家财产既包括公产,也包括私产。对于如何界分公产与私产,长期以来缺乏一个具体有效的标准,但是法国有对公产进行列举式阐述,包括: 海洋公产( 领海及各种人造物、自然物等,但保留了第三人权利) 、河川湖泊公产( 经政府指定可以通航,保障防洪以及工农业和居民用水) 、空中公产( 范围不确定) 、地面公产( 道路、桥梁、铁路等,乡村道路排除) 等。

这些规定虽然有一定意义,但都局限于个别情况,只是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公产,哪些财产不属于公产,据此还是无法得出一个划分公产与私产的标准。实践中,这个标准完全是由法院的判例产生的,法院在判决中根据财产的作用来区别公产与私产,成为公产的条件必须是该财产专门适用于某种公务目的。如果政府以类似私人的需求支配管理财物,那么该财物就被认为是私产,成立民法上的私所有权,受私法支配; 如果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需求,将该财物提供给不特定公众使用或者自己为执行公务而使用,那么该财物被认为是公产,成立公所有权,受行政法支配。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将公产分为三类: 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 共用公产) 、公务使用的财产( 公用公产,即为公众服务目的而由政府机构使用的财产) 和公产接触的物体( 包括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补充物和用途上不可或缺的附属物) 。

这三种类型中与公产接触的物体本质上是前两种类型的延伸,可以说法国的公产包括共用公产和公用公产。因此,可以将公产概念总结为: 由行政主体所直接管理和支配的、用于维护、促进公共利益,实现某种公务目的的共用财产和公用财产。首先,不论是在法国还是德国,财政财产都不属于公产。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财政财产受私法调整,属于国家私产范畴,不在行政公产的范围行列。其次,法国的公产强调公法主体的所有权,即只有行政主体的财产才可能属于公产,私人所有的财产即便用于公益目的,也不属于公产。而且属于公产范围的只能是行政主体的财产所有权,他物权不属于公产范畴。关于公产的使用,法国法律规定行政公产的使用者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私人、公务特许权人。使用可分为集体共同使用、个别独占使用,也可分为普通使用、特别使用。涉及到公产使用问题,使用主体、分类都不是重点,如何正当使用才是必须关注的问题。何为正当利用? 法国理论或实务界关于公产使用的原则有过深入研究,这些原则包括: 遵守使用目的、服从警察权力原则、不稳定原则、最佳使用原则。所谓不稳定原则就是公产使用权在取得之后,公产管理主体可能取消和改变公共使用使命,使原本取得的公产使用权落空或受限。这些原则对于公产保护、管理有特殊意义。

二、我国行政公产的概念和范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没有类似法国的公产概念,但有关公共财产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律规范之中,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制度中已初步对公产做出了一般规定。但就完整的公产制度研究以及具体的细节性问题而言,我国仅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界对公产的研究资料有限,重复率高,这直接导致实践中频繁出现公产使用及损害赔偿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国家财产独特属性的基础上借鉴法国公产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厘清中国行政公产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 一) 关于公产与公物的用词问题

对于公产的称谓,各国也有不同。法国称为公产,日本一般称公物,笔者认为公产更为合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产必须首先是法定财产,受财产法调整,公物则不一定是财产。有些学者主张公物的范围比公产更广,认为有些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如私人医院,即使是私产,行政主体也可通过行政合同等手段使之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样就成为公物。这种理解笔者认为是对公产的误读,公产的公,并非专指所有权意义上的公,而是指一种公法上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并不局限于公所有权,也包括通过行政合同等手段取得对私有财产的支配。事实上,公物的范围的确要更广,包括空气、阳光等,用罗马法关于物的划分,这叫做共用物,但是这些公物无法由个人以及公法人所支配,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也就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公产。因此使用公产概念更准确。其次,使用公产的概念有利于保持法律概念的一致性。我国的民法中,都以财产的概念总括有形物和其他财产权,一般将财产权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经济法在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描述中也将物与行为、知识产权等并列。因此,与公物相比,公产用词更有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再次,使用公产概念可以避免人们对公物的误解。在中国,有个词叫爱护公物,而这个公物并非公产意义上的公物,而是指公家之物,即国家或集体的财产。爱护公物旨在教育公民保护公共财物,而不是使公共财物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这与公产制度的设立目的有区别。因此笔者认为在中国语境下,使用公产概念更为恰当。

三、行政公产之正当使用

行政公产作为一种国家财产,不得被滥用,否则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发人民的不满情绪,从而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规范公产使用可以借鉴法国做法制定公产使用原则,也可以通过一些制约机制达成。

( 一) 行政公产使用的原则

1. 遵守使用目的、服从管理规则。公产必须具有公共使用目的,否则就不是公产,因此公产的使用首先必须遵守公务目的。这个原则既对公产使用者有效,也对公产管理者有效。对于公产使用者而言,除了遵守公共使用目的,也要服从公产管理者的管理权力。对于公产管理者而言,一方面不能违背公务目的,另一方面,公产管理者需依法行使职权,若法律规定公产管理主体在相关事项上有裁量权,则可依法裁量。若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余地可能压缩到一种处理方式,那么公产管理者有义务压缩裁量,甚至将裁量压缩至零。另外,国家出于保护公产的目的对公产的管理设定了许多规则,公产使用者必须遵守这些管理规则,服从公产管理者的管理。

2. 公产使用权不稳定原则。公产使用者取得公产使用权后,公产管理者仍然可以取消和改变公共使用使命,这是行政公务优越性的表现。比如特许使用者已获得某种法律上的资格,行政公产主体仍然可以取消或改变己经设立的使用许可。因此相对于私权的稳定性而言,公产使用权相对不稳定。

3. 最佳使用原则。行政主体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最大程度地发挥公产使用效能。公产管理者必须为了公共利益尽量发挥公产的经济效益。在满足公产公务目的的同时,也可以利用公产取得正当的经济效益。另外,公产管理者在公用设立时应全面考虑公产使用使命,在公产变更时,应考虑变更后的行政公产比变更前有更大的公用使命,在公用废止时,应考虑公用使用结束引起的后果。

( 二) 健全公产正当使用的机制

除了制定公产使用原则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制约机制规范公产使用。

第9篇: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范文

【?P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金融创新

【Keywords】commercial bank;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financial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8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31-04

1概述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造多元化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社会稳定、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当前,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状况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然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但是并非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融资困难,并且不同地区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状况也不相同,本文将根据2016年8月22日-2016年9月2日针对浙江省湖州市中小企业的200份调查问卷的研究结果,了解并分析湖州市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状况,分析制约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因素以及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为完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提出若干建议。

2 调查项目设计

2.1 研究目的

①以浙江省湖州市调研数据为样本研究当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现状。

②了解并分析当地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状况。

2.2 研究设计

访问对象:中小企业主或管理决策者及企业员工。

调研内容:

①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调查对象的学历,所从事的行业,所在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销售规模、盈利规模、负债率范围和债务拖欠程度。

②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相关信息,包括当地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贷款主要渠道、贷款融资的主要形式、贷款主要用途、当地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程度以及当地中小企业借贷融资成本高低的情况等。

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状况,包括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主要因素,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等[1]。

研究方法:面对面访问,通过调查问卷,对受访对象进行一对一面对面的访问,了解受访对象对于相关问题的态度与意见;问卷以封闭性的单项选择为主,辅以适当的多项选择,便于更全面地了解受访对象的看法。

2.3 样本分布

2.3.1中小企业所在行业分布

本次调查并没有事先确定好针对特定行业进行抽样调查,而是采用随机形式的面对面访问,填写调查问卷。调查对象中,从事机械行业的占27%,从事化工行业的占5%,从事服装行业的占19%,从事纺织行业的占16%,从事电子行业的占10%,从事其他行业的占23%。由此可见,湖州市仍以机械、纺织这样的传统行业为主,电子行业这样的新兴产业占比较少。

2.3.2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销售规模及盈利规模状况

经调查发现,湖州市多数中小企业资产规模集中于50万元-200万元之间,销售规模处于1000万元以下,盈利规模处于500万元以下,其中又以盈利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居多,规模较小。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

2.3.3 中小企业的负债率范围

中小企业负债率处于10%以下的占23%,处于10%-30%的占54%,处于30%-50%的占18%,处于50%-70%的占2%,处于70%以上的占3%。可见湖州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负债率处于50%以下,其中多数处于10%-30%之间,负债率较低。

2.3.4 中小企业债务拖欠程度

经调查发现,不存在债务拖欠的中小企业占9%,债务拖欠程度为轻微的占42%,债务拖欠程度为中度的占43%,债务拖欠程度较高的占6%。可见,湖州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债务拖欠程度为轻微和中度。

3 当地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主要调查结论

3.1 中小企业资金主要来源

由图1可见,在此次调查中,当地中小企业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占58%,来自于自有资金的占15%,来自于民间借贷的占7%,来自于亲友入股的占18%,其他来源的占2%。因此,银行贷款是当地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3.2 中小企业主要贷款渠道

由图2可见,在此次调查中,当地中小企业以银行为贷款渠道的占63%,以典当行为贷款渠道的占1%,以民间借贷为贷款渠道的占30%,其他贷款渠道占6%。可见,银行和民间借贷是当地中小企业两大主要贷款渠道,其中又以银行为最主要的贷款渠道。

3.3 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主要形式

如图3所示,在当地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形式中,信用担保贷款占49%,保证(担保)贷款占14%,抵押?|押贷款占10%,票据贴现占1%,民间借贷或集资占24%,其他形式占2%。因此,信用担保贷款是当地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主要形式,民间借贷或集资同样也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

3.4 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用途

在此次调查中,当地中小企业贷款用作投资资金的占18%,用作周转资金的占66%,用作应急资金的占12%,其他用途占4%。因此,用作周转资金是当地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用途,并由此可见,当地中小企业存在债务链问题。

3.5 中小企业主要抵押资产

由图4可见,在本次调查中,当地中小企业抵押的主要资产59%为厂房,5%为机器设备,10%为办公楼,65%为个人住房,2%为股权或有价证券,1%为知识产权,其他抵押资产占10%。可知,厂房和个人住房为当地中小企业主要的抵

押资产,而以股权或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为抵押资产的非常少。

3.6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程度

调查对象中,认为当地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程度很低的占7%,较低的占38%,中等的占44%,较高的占11%,很高的为0。由此可见,当地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程度普遍是不高的。

3.7 中小企业借贷融资成本

调查对象中,认为当地中小企业借贷融资成本很低的占3%,较低的占10%,中等的占79%,较高的占7%,很高的占1%。由统计数据可得,当地中小企业借贷融资成本普遍为中等,借贷融资成本很低或很高的情况占比非常小。

4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分析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仅23%的调查对象认为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没有困难,而77%的调查对象都认为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存在困难,接下来本文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的主要因素,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4.1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在当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中,认为中小企业自身局限的占37%,认为银行方面存在缺陷的占13%,认为政府支持力度小的占25%,认为以上三个原因均是的占25%。

下面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对中小企业自身局限和银行缺陷展开具体分析。

4.1.1 中小企业自身局限

由图6可见,在中小企业自身局限导致其融资困难这一问题中,最主要的是企业自身信用不良,资产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占42%,其次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业绩不理想,占30%。因此,为缓解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应注重企业信用,使自身资产状况达到银行要求,同时加强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业绩。

4.1.2 银行方面的缺陷

关于导致当地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银行方面的原因,最主要是银行对企业资金在经营管理状况方面的信息不足造成的,占38%,其次是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占35%。所以建立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是迫在眉睫的。

4.2 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主要因素

由图7可见,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的主要因素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金融体制不合理和借贷链条中间环节多,分别占76%和72%。因此,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就要改革金融体制,简化借贷链条中间环节。

4.3 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图8可见,当地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金融产品创新缺乏针对性,占70%,其次是金融产品创新缺乏统一规划,占50%。因此,统一规划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应不同需要与选择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是当前商业银行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目标。

5 总结与启示

通过调查分析可得,湖州市的中小企业仍以机械、纺织这样的传统行业为主,并且资产、销售及盈利规模均较小。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在企业自身完善经营管理,提高业绩,加强信用等级的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当地中小企业贷款最主要的渠道,应提高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程度,降低当地中小企业借贷融资成本,并且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力度,具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 建立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

目前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经营方针和市场定位同质化,缺少把中小企业作?槟勘晔谐〉慕鹑诨?构,因此,政府应对中小银行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帮助建立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应该直接把市场目标定在中小企业上,实施与国有商业银行不同的经营发展战略。

5.2 完善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和披露制度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其次要统一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监测的统计口径,使得政策能有针对性地促进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2]。最后要求中小企业完善内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机制,规范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向政府的相关机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资信等级等信息的报告。

5.3 改革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方式

简化借贷链条中间环节,建立能够防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