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城市社区治理问题研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政府;社区治理;职能浅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城市社区治理任务更加繁重,亟需政府部门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深化城市社区治理,以期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一、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政府部门为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诸多社会问题的集中显现,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混乱的问题愈加凸显,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偏离
政府对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偏离是导致职能定位不准的关键。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权力渗透于社会管理的各个角落,权力边界界定模糊,行政管理范围涵盖范围过大,一味强调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忽略了服务职能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治理职能执行不到位
政府在发挥社区治理职能的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该管的没有管好”。对非政府组织和专业性机构的培养、扶持和监督的力量不到位,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调解基层矛盾、化解社会冲突、规避不法行为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作用。二是“该做的没有做实”。非政府组织、团体和相关工作机构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一般是通过企业、慈善组织、热心人士的捐助维持其正常运转。政府在这方面缺乏应有的制度设计和财政投入。三是“该理顺的关系没有理顺”。 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既重叠交叉又相互掣肘。比如: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本应由社区自行组织和开展的公益、文化娱乐、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活动,制约和限制了社区组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由于政府的影响和干预,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受到制约,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和环境。
(三)治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不断显现,相关法律制度与社区治理工作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设计,距离依法治理社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社区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不够,工作浮于表面。同时,社区依法治理缺乏系统性设计,没有形成政府、社区和非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没有及时转变
当前,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面临我国“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两个没有改变的现实情况,政府部门传统的重硬件建设、轻服务治理,重强制指令、轻协调指导的治理理念没有根本转变。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的范畴越来越广泛,社区组织自身力量不断削弱,体制机制日趋僵化,导致社区居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参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在指令性管理理念没有向服务性指导理念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其职能的无序化、行政化、碎片化成为了必然。
(二)治理主体发展不健全
社区是一个多元化组织体系,仅靠政府传统的一元化社区治理体系,已经不能应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我国社区中的社团主要是“挂靠制”,其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限制;其次,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其自身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体制环境没有得到很好的营造。第三,街道办事处与社团组织工作职能的交叉重叠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得到厘清,社团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和办事单位,社区成员多元化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第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社区建设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三)社区治理模式单一
政府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展社区治理,没有形成经济、文化、法律、技术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在面对多元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收集、整理、反馈手段单一,运用互联网、微博、博客、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治理信息处置回应的力度不强,系统化处置利益诉求的效果难以对接多元化诉求。同时,过多的采取了强制性手段,运用教育、调解、疏导等手段处理矛盾的能力和措施不够。
三、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不明晰,治理理念滞后,治理措施僵化,基层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基层民生问题不能及时回应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治理城市社区中的职能进行定位。
(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转变治理理念
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更加有效的地整合各类资源,向社区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加大政府在制度层面服务社区的工作力度,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社区发展趋势的规划设计,确立社区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支持社区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区各类资源的开放融合,调动社区成员的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二)明确社区各要素的职能
首先要做好“减法”。把街道办事处的部分社区管理权限进行剥离,把福利保障和群众自治工作调整给居民委员会或中介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则主要负责执法和行政管理。其次要做好“加法”。街道办事处要梳理本应由自身承担,但却分配给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权,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社区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安全维护和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工作。社区组织应发挥政府和社区居民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后要做好“乘法”。在治理实践中,政府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最终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放大社区治理的综合效能。
(三)完善社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社区治理的稳步推进,必须紧紧依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要以民生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突出宪法的核心指导地位,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先导,精心调研现有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加以完善,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完善社区治理主体的立法,搭建包括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确保各类社区治理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规范执法程序,为各类社区治理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程序规则,确保程序合法。畅通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渠道,打通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参考文献:
[1] 金津.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王敬尧.参与式治理:中国社区建设实证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 社区治理 社区建设 社区治理模式 社会管理体制
一、社区治理的转型与演进
“转型”是指事物的结构转变,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过渡过程。我们平时所说的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指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根据2012年8月17日国家统计局的报告,2002年至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1.35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在2011年,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2002年上升了12.18个百分点,[1]可以想见,作为中国社会的两种基本组成部分的城乡社区必然发生了巨变,它们的治理模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一)治理模式的转型
(1)城市社区的治理――“社区制”的导入。现代化转型首先冲击的就是城市社区,城市社区的建设问题比农村来得突出和迫切,一方面是因为城市人口的高度异质性,这是快速城市化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导致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单位管理体制变革和由此带来的城市社区管理失序。国内学者借助美国学者安德鲁・G・华尔德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社会管理是通过单位制、街居制来实现的,单位制是城市管理的主要手段,街居制是补充,补单位制管理之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单位制逐渐解体,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方式也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型。
(2)农村社区的治理――共同体的失去。相对城市社区的面目全非,农村社区似乎仍保持着“原貌”。由于进城务工的人越来越多,之前的生活工作共同体因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改变而遭到破坏,原来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不复存在,农村里的“家”反而不如城市里的“工作场所”更令人亲切,乡村中原有的差序格局被现代社会的契约型的交换关系瓦解。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建基于共同体的社会基础,利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以及社会声望、民间权威、民间组织等把全部成员关联到一起,形成联动,最终实现对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的提供。但是,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使我们农村的共同体成分一再缩减,中国传统村落中以血缘、亲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建立起来的生活共同体已经淹没或正在淹没于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中。失去了共同体这一基础,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也就难以为继,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农村社区治安、环境问题严峻,搭便车现象无法解决,社区陷入混乱状态,学界称之为“共同体的失去”。失去了共同体成分的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情况非常相似,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一步步向城市社区靠拢。
(二)治理模式演进
从理论上可以将现代社区治理的完善看成是三种模式的演进。宏观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基本上是政府还权于民的一个过程,政府从包揽一切经济与社会事务的“全能”政府向承担必要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有限”政府转变。
而以时间进程划分,社区治理理论的研究在中国兴起至今,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各个阶段表现了不同的特点[2]:
第一个阶段是从理论的兴起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个时期对社区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城市中原有社区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转变社区治理方式的探索,找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方式。对西方社区治理理论的引进并不断中国化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现在,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社区治理置于城市化进程这一大的背景之下研究,首先便表现在理论上的相互借鉴和融合,学者们不再囿于自身学科领域,而是试图通过学科间的综合来寻找新的解决良方;另一方面,中国的特殊国情加上社会转型带来的发展速度,导致西方国家的现有理论无法完全与中国的实际吻合。
二、社区治理的发展趋势
(一)社区治理的研究方向
(1)作为主体的人。任何制度的实现都离不开人的参与,人的发展才是一切社会活动的终极目的。因此,人的价值理应终于制度本身,即便一个良好制度的建设困难重重。我们研究的视野不应局限于政府与社区组织,居民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研究逻辑应该是包括居民在内的政府与社区组织三者的互动。在社区治理的有关研究中,政府、社区组织和政府与社区组织两者关系的研究不在少数,但是社区治理中居民的地位,不同构成的居民情况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和居民与其他两者如何互动的研究却不多见。有关居民的研究应该成为未来社区建设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2)理论整合。前述分类的研究方法在社区治理理论研究的肇始阶段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但是当理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进行内部整合时就比较困难,特别是现实的情况纷繁复杂,各种类型社区的情况差别较大,统一到一个理论框架内难度很大,但我们也应看到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弥合,却缺少社区治理理论上的指导,今后理论研究的冲破口或许就在这里。
(3)虚拟社区。虚拟社区根据是否有真实社区为依托分为“互联网虚拟社区”和“网络化社区”,前者是指人们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在网络空间中相互交流而形成的具有共同目标的群体关系总和,[3]后者是指现实社区中的虚拟社区是指以现实生活中的某个社区为基础,在互联网上形成的群体,在这些群体中,人们经常就现实社区的共同话题展开讨论,进行社区事务交流,从事网上或网下活动,共同参与现实社区治理。[4]互联网虚拟社区为社区治理开辟了新的空间――互联网,而网络化社区也给社区治理送来福音。
(二)实践中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方向
(1)法治化的社区治理模式。现代社区治理要走向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社区治理的法治化有待加强。一方面要做好社区立法工作,明确划分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的职能、责任、权力,明确执法程序,完善组织建设,加快制定适应各个不同类型的社区治理的具体条例;另一方面,要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法治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与情的兼容,体现执法的艺术。
(2)多元与开放的社区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传入中国已有10年,但是在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实现社区的多元化发展或许是一条实现多中心治理的路径选择。由居民自主选择符合本社区条件的发展方向,把本社区成为某方面的专业社区,如民族特色社区、军民共建社区、文化型社区等等,这样不仅可以满足居民的生活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公权力机关在这些特色方面的知识、经验缺乏弱化公权力机关的权威,从而为建设“多中心”治理铺路。
(作者单位为南京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吴晓林.“中国城市社区建设研究述评(2000-2010年)――以CSSCI检索论文为主要 研究对象”[J] .公共管理学报,2012(01).
[2] 郑杭生,黄家亮.“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新趋势”[J].甘肃社会科学,2012(06).
关键词:城市社区 应急管能力 安全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086-02
近年来,城市中各种应急事件屡见不鲜,一方面是自然灾害猝不及防,一方面是群体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城市应急事件存在复杂性、多样性特征,由于大量突l事件源于基层或社区组织,对于一系列的预警、防范,相关政府部门往往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并及时处理,以至于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处理成本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一、提升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的意义
(一)强化应急准备针对性
提升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可促进社区对周围环境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开展科学有效分析,经由实施科学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应急培训、演习等活动,以强化城市社区应急预警防范能力。
(二)确保第一时间应急响应
提升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与突发事件可否及时有序处理存在密切联系。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组织的相关援救队伍到达事发地前,城市社区可先期开展应对工作,第一时间对各项信息开展采集、传递,及时组织事发地周边居民开展自救互救,实现对事态发展的有效控制,进而尽可能降低人身财产损失。
(三)促进重建措施高效实施
突发事件引发后,灾后重建是应急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由于灾后恢复工作牵涉诸多方面内容,再加上政府资金投入有限,倘若所有事宜均要政府一手操办,无疑会延缓重建计划进程。积极参与重建计划是城市社区的职责所在,以城市社区为单位开展物资援助、心理疏导,可迅速将应对政策落实到个人,促进重建措施高效实施,极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3]
二、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提升工作方案设计
全面城市社区在时展新形势下,要紧随社会发展脚步,强化改革创新,引入先进科技理念、成功发展经验逐步提高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为进一步促进社区应急管理有序开展,可以自以下相关策略着手:
(一)调整城市社区与政府的关系
众所周知,政府在公共突发事件处理中占据着核心主导地位,然而由于应急管理存在复杂性、时效性特征,使得政府还要扮演促进者、协调者的角色。如今我们一方面已经认识到城市社区在应急管理中所具备的优势,一方面又顾及丧失对城市社区的控制力,使得对城市社区管理依旧保有一种矛盾心理。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能否有序进行,并不取决于政府权力的大小,或是政府指令的权威性,政府应当更新思路,依托新型管理技术手段,实现对社会力量的优化整合,这也是政府的最终责任和工作目的。
地方政府要建立科学的领导和合作关系,对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开展管理保护,为每一社会主体提供充足的参与空间。[4]面对不断发展转变的社会环境,政府务必要优化运行模式。鉴于此,我们应当明确认识基层组织在社会管理尤其是应急管理中的重要性。首先,政府应当开展好城市社区应急管理指导工作,为城市社区应急管理指明发展方向,对城市社区在应急管理中的权力、义务予以充分明确,强化城市社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推进城市社区应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其次,政府应赋予基层社区以权力和责任,引导城市社区开展自主创新。最后,积极引导城市社区参与突发事件预案的讨论和应对措施制定,进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实用性。
(二)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近年来,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在众多发达国家应急管理中得到广泛推广,而在我国则依旧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我国传统应急管理系统注重系统的稳定性以及系统原则的延续性。新形势下,应急管理特征发生了极大转变,由此很大限度上提升了应急管理的难度。
作为一种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前提的机制,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在应急管理中可实现对社区、企事业单位以及民间组织的优化整合,促进城市社区在应急管理中的功能得以有效凸显。在组织结构方面,多元主体协同机制的偏平化、弹性化的组织结构可取代以往官僚制组织机构中僵化式和机械式的层级模式;在权力构成方面,除去政府部门之外,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企事业单位均具有管理的权力及义务;在决策机制方面,依托集权、民主相互结合的手段,在社区应急规划、法规建立、政策制定等阶段,主张民主参与第一、强制第二,从而强化决策规划的科学可靠性。在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建立过程中,应当秉承公共危机治理理念,提高对资源、信息各方共享的重视度,积极吸引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社区居民,开展群防群治。
(三)城市社区参与城市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
(1)强化城市社区应急文化建设。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高低,受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应急管理文化、素质很大程度影响。应当加强对城市社区居民的危机教育,推行不同形式的危机教育。其中,政府可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平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城市社区可定期组织应急知识宣传、座谈讨论活动。同时应当开展应急演习活动,结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城市社区、街道办应积极组织该地区针对其易发的突发事件进行预防、演习活动,从而提高城市社区居民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2)强化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强化对城市社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尤其是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应当强化在卫生、消防、抗震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应加大补贴,从而减轻城市社区的经济负担。另外,对于城市社区应急设施的建设,不同地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引导当地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共同参与。
(四)强化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建设
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同样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城市社区应急管理有序开展提供科学可靠的制度环境。现阶段,我国即便已出台了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特定规范的突发事件防治法规及相关紧急预案,然而该项法律法规针对次生灾害的防治、灾害造成的连锁反应等相关工作未做针对性立法,同时各种应急预案在时效性、预见性等方面依旧存在极大的缺失。[5]基本法相关内容的制定、完善迫在眉睫。
(2)依托部T法的修订,推进城市社区应急管理每一主体相互间的协同效应。借助法律的形式促进突发事件下权责调适机制的有序运转,对每一组织乃至个人在应急管理中的权力、义务予以明确,实现对他们的有效监督、约束。
(五)强化城市社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单一主体力量极为有限,这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显得特别明显。因此,城市社区应当对自身蕴藏的资源开展优化整合,推进应急管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统一协调,强化队伍建设,积极促进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城市社区应急管理队伍除去社区组织、上级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专业队伍以外,还应当强化社区居民、物业公司人员、辖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组成的非专业性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有序推进城市社区应急管理队伍的协同管理、指挥,构建健全的培训教育制度,强化对应急管理队伍的基础知识、技能培训,开展实地演练,切实执行组织绩效评估,提高城市社区应急管理队伍综合素质。与此同时,城市社区应当强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对人员进行妥善安排,保证优势功能的有效发挥。依据规范流程对志愿者进行招募、资格认证、培训考核等,提高城市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应急管理期间,对志愿者队伍给予指导、帮助,促进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六)开展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与评估
科学完备的应急管理评估,可对全面应急管理过程有效性开展检测、反馈,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经验总结、提供发展依据,改善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应急管理全面环节开展的评估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引发前脆弱性及风险源评估与预警、突发事件引发时实时检测与快速评估、突发事件引发后损失与能力评估等内容。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评估是对城市社区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实时评估、事后评估,是从资源设置、应急设计等多个方面,对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全面阶段开展能力评估。经由能力评估,可获取针对应急组织自身、应急行动及项目水平的评估结论,进而为提高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提供有力依据。城市社区可自主或者邀请第三方组织对自身应急管理能力开展评估。首先,要对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评估主体、内容予以确定,然后,应用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建立科学完备的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评估体系,结合评估模型,开展好模型数据分析,从而获取能力评估结论。城市社区应当提高对应急管理能力评估的重视,对应急管理每一阶段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实行科学的措施,积极促进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三、结语总而言之,城市社区是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元素,城市社区应急管理是社区居民生活、生产安全的重要前提,是城市社区安全、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公共事件频发且导致严重损失的一大原因是全社会安全意识不足,城市社区居民自救互救能力缺失,城市社区安全基础差。因此,政府务必要不断钻研、总结经验,清楚认识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内涵,全面分析城市社区在应急管理中的特点与优势以及提升城市社区应急管理能力的意义,结合城市社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积极促进社区应急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推动城市社区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岳静.城市社区应急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理论建设,2013,13(6):96-98.
[2]高英.浅谈强化社区应急能力建设的探索――以成都市天府新区应急示范社区建设为例[J].商,2015,7(19):67.
社区参与是指社会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渠道,参与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管理,影响社区公共权力运行,维护自身权益,增进社区福利的行为和过程。中国多数老人由于离开工作岗位,比其他社区居民,有更多的精力与闲暇时间去参加各种活动,有更多的热情去关注社区的内部公共事务,发挥余热。然而,因受人们的认识观念、基本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社区管理模式并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亟待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以社区管理模式为研究对象,在深入解读我国老年人社区参与的现状的基础上,从规划社区未来发展方向,完善社区内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优化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社区管理;老年;社区参与
一、研究背景
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中国正处于快速老龄化时期。城市社区离退休老人在智力、情绪和性格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大多数老年人活动参与的特点是:被动性、静态性、个体性、稳定性,参与的活动类型则以康体、消遣型为主,提高、发展型的休闲比较低。导致心理发生变化的原因可以追溯至因退休而来的角色转变、社会地位改变与收入减少和生活中的意外刺激打击等。针对以上变化,有效调节老人心理状态的方法为:退而不休、老有所为;量力而行、发挥余热;加强沟通、鼓励运动,使老年人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计划,充盈退休时光。
二、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在改革与创新上的现实困境
(一)社区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无管理保障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准绳,包括社区民间组织在内的社会主体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制度是反应一个社会治理能力的主要指标,它同时是制约社区治理能力的主要影响因子。一套较完善的社区治理制度是治理社区的基础。当前我国的社区管理实践中与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法律制度不配套等诸多问题有待完善,社区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亟待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二)社区自治能力低下,公民参与意识不高
社区治理的发展本质和根本要求是社区对社区自身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我国现阶段社区自治能力低下,是制约社区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的根本因素。从当前社区自治的现状上看,首先,城市社区居民往往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参与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意识淡薄,缺乏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其次,部分居民在社区建设中没有实际权力,仅是参加一些无关紧要的座谈会,并不能起到重大事件的影响作用。
(三)社区管理队伍建设滞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服务大众的团体,团队成员的能力与责任心是最为重要的条件。然而城市居民工作繁忙、社区管理模式政治色彩浓重等因素使得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变成了形式化选举,许多都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核与考察,或是由行政职能部门直接分流出来,或是社会上招收的人员,当选的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不强,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服务理念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不能真正代表居民的意志,更不能切实维护居民的权利。这大大阻碍了社区建设前进的步伐,弱化了社区建设“自愿、自治、民主、合作”的原则。
三、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优化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机构建设,拓宽社区参与方式
当前,我国社区参与还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的参与,并没有将社区居民的主观积极性调动起来,除了对于居民需求认识程度不足外,原因还可能是社区在规划设计方面有漏洞,如举办的活动没有创新性与实用性等,或是居民参与方式过窄,不够多元化。
(二)落实规章制度,推进管理体制创新
城市社区法制化建设是每个居民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是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落实规章制度,首先要“有法可依”,即社区建设首先要制定适应社区现状的相应政策。教育上,我们主张“因材施教”,同理,社区治理上我们也应主张“因区制规”。在有规章制度的支持下,其次需要做的是加强城市社区法制宣传,大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社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监督他人。
(三)提高人员素养,打造高素质团队
社区作为一个组织团体,既是组织者,又是服务者。服务者的个人素质和服务态度极大的影响社区居民的体验。作为一个服务型团体,社区需要增强居民的归属感,良好的服务态度、专业的知识储备、灵活的工作方式、恰当的处事技巧都是一个高素质团队应具备的品质。
作者:赵睿 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参考文献:
[1]卜万红.中国城市社区参与的新发展[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5(4):23-27.
[2]丁志宏.我国老年人休闲活动的特点分析及思考——以北京市为例[J].兰州学刊,2010(9):89-92.
[3]孙利芳,林梅.浅谈离退休老人的心理变化及干预对策[J].科技资讯,2010(7):223-223.
[4]姜振华.城市老年人社区参与的现状及原因探析[J].人口学刊,2009(5):38-43.
[5]陈思.城市居民社区参与的现状与思考[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06:61-62.
[6]王天崇,吴玉红.健全社区中介组织——构建和谐社区的必然选择[J].前沿,2005(10):215-217.
关键词:城市社区 治理 自治 委托-
在我国,社区建设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先是单位在社区管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单位控制、推动社区建设。当单位制解体以后,大量社会职能从单位转入社区,政府试图通过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来推动社区建设。当出现“政府失灵”时,就求助于一定程度的社区自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格局。但由于行政力量过于强大,社区自治机构实际上仍作为准行政机构运行,社区参与仍处于起步阶段,实现我们所憧憬的社区成员高度自治的社区管理理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社区自治——社区治理的最佳模式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使中国社区的组织方式和动力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确立起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化主导方向,增强社会力量建立起社区居民自治体系是我国社区治理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克服当今社区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区自治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社区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必然性,来自社区这个空间所发生的巨大社会变化。社区问题实质上关系居民的切身利益。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强烈要求,是社区居民自身的动力,而且从这些要求中必然产生自治要求。可以说,这种要求来自“人性”。亚里士多德在创立政治学时,给出一个十分基本的命题:“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1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一命题。人的存在决定了政治的存在,政治是人的内在要求。政治是基于人的发展这一终极关怀。一个人不仅需要单独地与一个个“他人”打交道,更需要通过社区组织,融入集体过好自己的社会生活。居民对社区自治的需要是社区内部最根本、最持久的动力。
其次,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形式。“自治是人们实施社会活动和社会组合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员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主体化。2列宁对此也说过,随着民主的发展,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的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确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中起积极作用”,3“除了立刻开始真正的人民自治外,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社区自治,标志着社区民主化的开始,标志着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向着它真实的全部内涵过渡。逐步实现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
此外,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这就构成了政府与社区自治关系的逻辑起点。简言之,正在形成中的我国城市社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的一种具体样式。自治是城市社区恰当的治理模式。俞可平指出:好的治理意味着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是政府和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一种新颖关系,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2.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
尽管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从确立到今天,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但是它远远没有成熟。相反,由于过分承担了政府托付的工作而在实践中逐步异化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辅机构。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载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矛盾。
表面上看来,二者关系仅仅是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和政府的关系,这其中隐含着两个委托-的关系。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都扮演着人的角色,居委会权来自于居民,是居民自治的法定机构。居委会干部是居民选出来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其权威来源于居民授权。居委会是居民自治后由居民选举产生的,可以看作是受居民的委托,是由下到上的委托。街道办事处权来自政府,作为城市的基层组织,是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这种委托可以看作是由上到下的委托。当政府政策的长远和整体利益与居民的眼前和自身利益二者发生冲突时,在现实当中往往表现为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冲突。冲突产生的原因在于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两个人职责不清,角色定位不当,无法协调权力分配关系。
因此,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关系中人之间的问题。居委会作为政府和居民间的“中间人”,是要代表居民利益的,但他一旦取得这种“权”,由于其权的有限,一旦与街道办事处发生冲突时,居委会更多的是选择倒戈向政府一方,成为政府在基层的“腿”,这就怨不得居民认为居委会是虚有其名,不起什么作用了,而居委会也是一肚子的委屈。就现实来讲,这才是城市社区中真正的委托-问题所在。
3.社区自治路径选择:理顺政府与社区关系
解决社区自治中的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政府行政权力与社区自治权力边界,促进治理权力主体多元化。在我国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城市居民自治属于政府主导型自治。政府在培育和引导自治过程中,行政权力要逐步从“越位”领域退出来,释放社区自治权力空间,但政府权力从社区退出并不是完全自觉的,应该运用制度化手段确立规范的政府退出机制,寻找行政权力与自治权力的“平衡点”和“有效边界”。市场经济和自治条件下,政府和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拥有不同的管理手段,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应承担的职能有:第一,指导和帮助社区组建社区组织。社区组织是实现社区治理的物质载体,因此,要保证社区组织的完整和社区组织结构的完善,让社区居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充分参与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可由社区建设委员会、社区管理委员会、社区自治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等三个层次组成。第二,为社区治理提供必要的法规和政策支持。社区治理是治理主体在法治的环境下有序参与社区活动。因此,政府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为社区治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社区健康发展。第三,大力培育社区服务组织和自治力量。可通过转制、扶持等措施,将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服务组织,社会服务组织承接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自治组织转出的服务职能、服务项目,改变了街道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兴办社区服务的做法,实现了从“养人”到“养事”的转变。第四,帮助社区提高自我治理能力。衡量自我发展的能力是个综合性指标,绝不是你换了一块社区牌子,社区治理能力就随之提高了。政府在这方面一定要起到宏观指导作用。
总之,在社区治理结构中,政府行政管理服务体系与社会自治体系的关系是最核心的关系。我们强调重心下沉,就是要让政府真正负起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责任。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就是为社区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社区自治组织切实围绕居务服务开展工作,实现政社分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真正实现政府到位、社区归位、市场入位。社区治理的未来方向是向自治型模式过渡。
参考文献:
[1]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王邦佐.居委会与社区治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社区治理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注 释: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7页.
一、城市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
城市社区居民信息系统建立的主要任务就是对社区内居民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使用和共享,使社区更加有效、科学的对辖区内居民开展服务和管理,真正实现查询快捷、查找方便、真实性强、存储量大等优点。从社区工作人员来讲,可随时查询与辖区内居民有关的信息,真正提高了服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旨在应用现代化的信息计算机技术,解决当前城市社区居民信息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使社区对辖区内居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便捷化和现代化。从社区居民来讲,查询和自身生活息息相关、密切联系的信息也更为方便和自由,极大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2]。
二、城市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应用
网络服务是服务导向架构(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 SOA)的主要实现技术,具有分布式、松散耦合、跨平台性与高度整合性的优点,提供了在因特网环境下完成应用系统之间互相操作(interoperable)和整合的技术架构。通过SOA可以取用云端服务原有的功能组件加以编排与组合,让彼此能相互沟通。开发者不必自行开发或拥有所有程序组件,视需要可以组合云端平台上最合适的服务,又因为每个软件或组件互相独立,因此可以任意更换来组合系统,提高再使用率与创新性。现行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除了制式的问题外,最重要的差异是网站功能本身为一种工具技术的使用导向,网站上纯粹的工具使用者是很难主动去使用的,必定要通过一些情境的诱导设计才有机会达到预期的目的。对于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部分提出参与式成长的设计概念,亦即一种以阶段成长为主轴加入社区成员生活情境的参与及可持续发展和经验模式的概念[3]。一个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多少带有某种的使命或是能够代表地方的特色,而想要在网站完成初期就达到了最终预期的结果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使用者的人数多寡与使用因素影响了网站的运作,因此势必要倚靠渐进式的阶段规划,来作为一个网站发展而达到目标的主要架构。这样的阶段规划设计,除了让网站能够有依循发展的方向外,其所代表的意义还包含了一种通过行动过程来发展策略的内涵。
一个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者本来就是发展的决定性因素,除了原先的目标意图外,配合使用者的需求做调整才是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修正才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所以一个阶段成长的规划是必要的。经过服务规格定义后,通过服务实现决策确定服务实现策略,包含服务组件层及服务编排的实现,实现方式可于现有应用上进行服务封装或是重新建构服务,采自行建置或外包等决策方案[4]。确定实现决策后进行服务与IT组件的分配及组件的分层对应,如业务流程的组件或人工服务的组件等,亦即将服务与业务对应并通过IT实现。将一个或多个服务组件层组合成可公开被发现或静态系结(binding)、被执行或被编排到组合服务中,服务层提供业务范围内组件、特定业务单元组件、及在某些情形下特定项目组件,并且以服务描述形式具体化服务接口,使用提供的接口功能在执行时提供服务实现,公开的服务接口可独立存在或作为组合服务。随着云端的成长以及标准、伦理和法令的逐渐建立,其中的公有云越来越完善,其运用越来越广、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有秩序、越来越安全,所以公有云将成为云端运算主流。通过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的架设,让社区人有一个共同发言、聚会、讨论的空间,重新将社区的情感找回来。
结论
总之,借助城市居民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不断拓宽社区楼院居民协商议事范围,丰富协商议事形式,引导居民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保证楼院协商治理活动的有序运转,实现楼院环境的整洁有序、文明和谐,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最终形成以楼院居民为主体、以多方力量为支撑、以协商议事为主线、以为民服务为方向的“自治+共治”楼院协商治理新模式。
参考文献:
[1]白永梅. 浅论社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系统保障机制的构建[J]. 山東档案,2016,(06):172-174.
[2]钱研. 基于社区应急管理的协同信息系统设计研究[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16,(02):20-23.
[3]李冬,柯秀文. 基于MVC模式城市社区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J].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5):324-325.
关键词:社区归属感;地方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15日
社区不仅是一个人们生活的地方,更应该是大家互帮互助,相互交流,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场所。然而,现实却是人们回家后大门紧闭,邻里不识,当出现社区环境脏乱差或是停车场拥挤等公共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向物业投诉,而不是联合起邻居共同解决社区问题,这其实是社区归属感缺乏的表现。
一、什么是社区
(一)社区的含义。社区不仅是存在或不存在明确土地使用边界的地域性概念,还是一种物质性、社会性的契约。
(二)社区的构成要素。社区作为一个“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由以下要素构成的:
1、一定数量的人。人是社区最基本的组成单位,不过,社区是比家庭、初级群体等更大、更复杂的人类体系,且不同人口主体组成的社区,特点也不同。
2、社区交往和互动。有了一定数量的人,并不是意味着就能形成社区,社区中的人与人之间要有密切的交往与互动,没有面对面的交流就形不成社会契约,也就形不成真正的社区。
3、共享设施。社区为了方便居民的生活通常都会设置一些文化、生活等共享设施,比如说停车场、小花园和健身器材等。通过使用共享设施,可以加强居民间的交流,并且达成属于共享群体的认知。
4、一定的地域条件。地域条件指的是社区所处的自然地理位置及其特点,这是识别社区的最基本标志。
5、心理纽带。一个社区与其他社区不同,最重要的是取决于群体成员间的心理纽带关系,具体表现为:群体成员不仅彼此认同,且认同社区本身,对社区有着家乡的情绪;群体成员对群体及其他成员有一种责任感,认为自己有责任帮助别人,有责任为社区建设及发展做出贡献;群体成员对群体有一种归属感,感觉自己属于群体的一部分。
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强调社区的精神层面,认为社区不仅是成员的地域共同体,更是血缘共同体与精神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文化意识以及亲密无间的关系是社区的精髓。
二、什么是社区归属感
(一)社区归属感的含义。社区归属感是指社区居民把自己归入某一地域人群集合体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既有对自己社区身份的确认,也带有个体的感彩,主要包括对社区的投入、喜爱和依恋等情感。
(二)社区归属感的影响因素。对社区归属感影响因素的研究可追溯到1974年卡萨达与吉诺韦兹二人设计的测量居民社区归属感的量化指标,指标分别是社区居民的居住年限、居民在社区内的关系、对社区活动的参与情况三个。
另一个有广泛影响力的研究则是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周晓虹教授将其影响因素分为五方面,分别是:居民对社区生活条件的满意度、居民的社区认同程度、居民在社区内的社会关系、居民对社区活动的参与、居民在社区的居住年限。
三、城市中公民社区归属感现状
现在的城市建设为了节约土地资源,转向空间发展,社区大多是由多栋高楼组成的,不再是传统民居形式。缺少了共同活动的空间,即使有也不再像过去那样便捷。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对门居住多年却不认识已成常态,没有了社区归属感。换句话说,中国的现代城市社会进入了桑内特称之为“公共人的衰落”的过程。下面将采用对照分析方法探究公民社区归属感淡薄的原因。
(一)以地域为主的组合方式。现今社区的选择主要是根据个人经济条件、社区所处位置或是社区环境等确定的,社区中的人们是以地域为组合方式集中到一起的,其他方面几乎没有联系,也就谈不上亲密的邻里关系。
众所周知,在农村这一形式的社区中,人们相互之间交流频繁,归属感强烈。很多人羡慕乡村人,因为他们有一个随时可接纳他们的家乡。而他们之所以形成这样的模式很大的原因就是农村是以血缘为组合方式的,同一个村的人往往或多或少都有亲戚关系。
(二)快节奏的城市生活方式,且共同活动少。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城市生活越来越接近西方的快节奏。社区中的人们每天都要早早起床准备上班,时间似乎除了工作就浪费在了毫无意义的堵车上。回到家中,还有做饭、做家务、照顾孩子等一堆琐事,根本没有空闲去与其他人交流,社区归属感自然也难以形成。另外,城市社区中居民的共同活动极少,大家都在忙自己的事情,同样不能促进相互交流。
农村社区的情况则与其相反,在农村中,除农忙时间,人们都有大量的时间来交谈。且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大家有共同活动,自然有共同话题,所以容易建立归属感。
(三)同质性差。城市社区中大家可自由地选择居住场所,不同爱好、兴趣、职业、年龄甚至语言的人混合在一起,多元性较强,同质性差。差别性较强的人相互杂居,共同语言较少且互相之间易形成防备心理,最终造成精神交流减少,也就难以形成共同的归属感。
对于农村社区而言,则不存在这一问题,人们虽不是完全的同质性,但是共同之处非常多,交流容易,也易在归属感上引起共鸣。
(四)利益社会。现在的社会似乎给人一种感觉,即其本质已变为了利益社会,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关注社会共同利益则成了政府自己的事。一方面无人关心社区的公共利益,遑论为社区公共利益做出自我牺牲或贡献;另一方面对于陌生的邻居,人们似乎都在担心与之交往会引起自家的财产安全问题。
(五)人口流动性强。城市中的人口流动性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大;二是年轻人工作调换频繁,随工作变动,居住城市变换也相应频繁。这都造成了城市社区中的居民变动较大,居民居住年限较短,所以居民之间交流也较少,归属感故而不强。但农村社区中除去务工人员常年在外,居民流动性几乎可以忽略,居民在社区中居住年限长,居民在社区内的社会关系紧密,其社区归属感自然强烈。
四、政府重视城市社区归属感的必要性
(一)在当今分权的社会,政府的职责之一便是解决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而我国城市社区中居民归属感不强就属于目前亟待解决的公共问题,社区归属感的建立不仅是公民重要的心理需求,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地方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适当的关注。
(二)市民社区归属感的缺失,使人们之间缺乏交流,人们越来越少地在社区中展开公共讨论,不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这就陷入了Putnam所描述的“独自打保龄球”状态,人们从“公民”变成了孤独的“消费者”,对社区的公共服务居民是一种单独的大众消费,即每个人都可知晓却不共同公开讨论。帕特南认为消费已经变成了完全个人的孤独活动,指责“消费活动是所有协调与整合的天敌”。由此可知,这种状态会为地方政府的社区治理制造障碍。
(三)城市社区的居民之间存在隔阂,对于社区没有归属感会造成矛盾扩大化。社区是人们一起生活的共同体,是构成城市的基本单位,其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地方政府应当关注社区归属感的建设,以避免发生社会动乱。
五、地方政府的责任分析
(一)合理规划社区,加大公共服务投入。为加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地方政府应该合理规划社区。其实,社区中的一些细节处的精心设计可为居民带来家一样的亲切感觉,使社区变得更有活力与生气。比如,在花草繁茂的小花园中或大树下增设一些供休息、聊天用的长凳,可让人们累的时候随时坐下,同时也可加强居民间的交流。另外,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居民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增加居民可以进行相互交流、共同联系的公共场所。地方政府还可以设计社区的特色标志,通过典型特色标志来增强居民的共同感与归属感。
(二)设立社区组织。设立社区组织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增强公民与地方政府联系的组织。地方政府应引导、鼓励这一中介组织的设立与发展,并且可通过这一中介组织加强与社区居民的联系,同时将社区居民凝结在一起,使其成为一个牢固的共同体;另一类是以加强居民间联系为目的的组织。地方政府应倡导建立或直接建立此类组织,如老年围棋社、舞蹈社、老年人太极拳社、小学生美术协会等都可以有效地促进社区中不同年龄、不同爱好人群的交流。对于这些社区组织,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帮助促进其发展,比如为其提供管理人员或技术帮助等。
(三)开展“公共建设工程”。公共建设工程的开展使公民作为“生产者”聚集在一起,大家为了解决公共问题而贡献出各自的技术、才能以及精力,我们作为创造拥有恒久价值的事物而付出共同的努力。
只有公众亲自参与的社区建设项目才是最得民心、最能激发其对社区的归属感的,地方政府应转变以往的社区服务模式,尽量调动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
(四)举办公共活动。为促进居民的人际交流,地方政府可定期举办一些类似社区文化节、元宵晚会、社区音乐会或电影节等公共活动,邀请社区居民来参与,大家聚集在一起收获快乐的同时,也改善了邻里关系。庆祝活动中相同的情感能够重建人们的社区归属感,形成群体意识。
六、结语
城市社区归属感在社会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于地方政府治理公共事务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地方政府应调动各方力量,促进社区归属感的建设,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1]Benest,Frank,1991,Reconnecting citizens with citizens:What is the vole of local government?Public Management,81.January.
[2]姜振华,胡鸿保.社区概念发展的历程[N].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4.
[关键词]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政府
[中图分类号]G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8)44-0006-02
1 多中心治理及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1.1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政府改革的热潮,这场改革推动了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应运而生。
关于治理的定义,西方学者给出了多种解释。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说法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他们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者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为我们描绘了当代公共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打破传统政府“单中心”垄断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格局,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参与的多元的权力中心。“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方式也是多元的,通过各主体间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1.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
社区体育活动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出现,80年代中期得到了迅速发展。1997年国家体委等五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社区体育进行了界定,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根据这一定义,社区体育服务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全面健康;社区体育服务的对象是以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全体社区成员,不仅包括社区的居民,还包括社区所辖的学校、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其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场地及器材、开设运动处方,进行锻炼指导、体质监测、体育服务信息、体育活动的组织服务等。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是指为了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和非政府部门(社区所辖各类机构、私营体育服务企业、体育社团或居民)等众多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治理。
2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的必要性
2.1 突破制约社区体育发展的体制障碍,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我国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一开始就是政府行为,并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三级管理系统。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政府工作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在具体工作中,二者的职责界限模糊,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我国的社区服务从一开始就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将促使社区体育管理体制发生转变。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全能政府遇到市场经济挑战的情况下,重视政府之外的市场及社会力量,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中心格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而社区体育所独有的地域性、自愿性、多样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体育服务更加适合采取多中心治理的体制,除了需要代表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外,还应当有更多的私营体育服务机构及非营利的体育社团参与社区体育服务。非营利组织所具有的公益性、自治性特点,能保证其在提供体育服务过程中,解决一些政府和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
2.2 突破社区体育发展的资源瓶颈,要求采取多中心治理模式
从社区体育服务的内容来看,场地、经费及人才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政府经费投入有限,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场馆设施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等问题。除了物质和资金条件,社区体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离不开社区体育指导员的参与和指导及有关的社区体育管理人员的管理,他们的数量及水平直接影响着社区体育发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但是,相对于不断增长的体育人口来说,我国的社区体育指导员人数少、指导率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我国街道社区体协中,专职管理者仅占19.6%,大部分管理人员都兼任多职,很难在社区体育工作上投入很多精力。大量经常性的社区体育活动则主要由晨、晚练习点等自发性社区体育组织来完成。以天津市为例,全市晨练活动站的体育指导者中,受过专业培训的不足30%。
社区体育的多中心治理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场地设施、经费及人才短缺的问题。在多中心的治理框架下,社区所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成为社区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这些单位尤其是学校向社区提供体育场地、设施,是解决场地、设施短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社区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天津市马场街社区本着双赢互动的原则,与社区内外的机关、院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先后与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医科大学共建了社会实践基地,为居民提供日常健身咨询、健身技能培训、体质检测等服务。与天马集团、水利局、师范大学、实验中学、干部俱乐部、自然博物馆等12家单位达成协议,通过无偿或低偿等方式,向社区开放35个体育活动场地,总面积达到11500平方米。每年的社区运动会和大型体育竞赛都利用这些单位的场地和设施举行。
3 政府在构建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过程中的责任
社区体育多中心治理模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社会力量和市场发育均比较薄弱的国家,推行这样的管理模式,更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3.1 转变职能,培育社会和市场力量
多中心管理模式必须贯彻“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把政府过于集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以纵向放权实现层次化管理,以横向分权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体育管理体制从现在的线性结构改为矩阵结构,从行政命令式的“垂直管理”改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矩阵式管理。政府承担体育的宏观管理、体育总目标和政策的制定、政策调控、经费支持等职能。其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由主办体育转为主管体育,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整个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开发利用社区体育资源,培育社区体育组织等。
培育社区体育非营利组织。健全、自主的居民自治组织既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也是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主要力量。因此,要确保社区自治的各项权利,发挥社区在体育服务方面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应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综合管理权赋予社区居民委员会,使之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
引导市场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社区体育服务的需求具有层次性的特点,对于一些基本的需求,可以由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以免费或低收费的方式提供,对于一些个性化的高层次的体育需求,政府可以调动市场力量加以解决,走产业化的道路。政府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场地、税收等有利条件。
3.2 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形成体育观念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价值的认识还比较有限,体育作为一种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还未被更多社区居民所采纳。由于社区体育具有较强的个人余暇性和自由性,决定了对社区体育的发动、组织和管理不能做硬性干预,而主要应从刺激其体育需求,调动其参与积极性着手。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地向辖区居民宣传全民健身活动的意义,举办健身知识讲座,开展健身知识咨询活动,提高居民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体育的积极性。
3.3 投入经费,保证社区体育服务的公益性
由于社区体育利益的外溢性,公益性是社区体育的一项本质特征。政府在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社区体育服务的同时,应保证社区体育公益目标的实现。维持社区体育发展的均衡性,逐步增加对社区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旭光,等.天津市社区体育组织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4):30-33.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 urban social integration; community governance
农民工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经济吸纳、社会排斥”的格局,使得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日益凸显。“社区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演变的转换区域,是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社会化组织载体”,农民工融入社区便融入了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元,是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当前,农民工的大量流入正在逐渐改变城市社区的结构,也对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国内外对社区治理的相关研究层出不穷,但以“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入”为指向的社区治理研究还不多,农民工社区治理的主体、结构以及机制是什么,需要实证研究进一步明确;相应地,当前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需要深入探讨,从而为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升社区治理能力、促进农民工有序市民化提供有效支持。有鉴于此,本文以浙江省H市A县的Z社区作为研究对象,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的探讨。
Z社区辖区面积3.3平方公里,社区的原居民主要从事家具生产。社区现有户籍人口1126人,外来人口约7000人,户籍人口与外来人口严重倒挂,属于典型的流动人口聚居区。但这里80%左右的农民工都是举家迁徙,多为核心家庭(夫妻和孩子),稳定性较高,定居意愿较强。因此,农民工社区融入问题比较突出,对社区治理提出了挑战。
2011年,Z社区居委会积极回应农民工的现实需要,专门成立了一个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为导向的机构――农民工服务站,这是A县第一个农民工服务站。服务站成立四年多来,Z社区先后获得了 “H市农民工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示范点” 和“A县文化示范社区”等荣誉称号。有鉴于此,Z社区能够为农民工的社区治理创新研究提供合适的场域。
本文的研究资料主要是笔者在2015年3月通过实地调研和半结构式深度访谈获得,访谈的对象包括15位农民工、6位本地居民、5位社区工作人员和2位县级街道工作人员。
一、农民工社区治理的主体与结构
(一)治理主体
从实际运行的过程来看,Z社区农民工治理主体主要包括县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民工服务站和农民工党支部。
首先,县政府是社区治理的主要领导者和推动者,街道办事处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县政府决策在基层的实施者。2011年9月,由县政府推动,县政法委牵头,A县成立了农民工事务局,相应的街道以及乡镇设立了农民工事务所,正式将农民工纳入政府治理的范围,自上而下推动基层社区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Z社区农民工服务站的建立与发展也被置于县政府、农民工事务局以及街道的领导框架下。
4.社区互动“往而不深”
新老居民社区互动的“往而不深”主要体现在区隔型的生存空间层面上:首先,新老居民呈现区隔型就业。在Z社区,尽管本地人与农民工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二元关系”,但他们的职业分布泾渭分明,当地人不愿意吃苦,很多脏活、累活都是外地人做的,在A县踩人力三轮车、做建工和进厂打工的都是外地人,街边商铺一般都是当地居民建好租给外地人经营的,多数社区居民靠租金来生活。其次,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社区原居民的交往范围主要限于“熟人社会”,原居民之间往来频繁,而农民工的日常交往对象主要是老乡,遇到困难的时候多求助于老乡。新老居民之间多是见面打打招呼,交往层次不深,交往特征呈现内卷化。例如,尽管部分新老居民住在一个院里,但原居民不喜欢农民工及其孩子进入自己的房间,原居民也很少进农民工的房屋,营造了一种相对隔离的生活状态。再例如,在子女教育方面,T幼儿园属于为社区居民子女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随着农民工子女的增多,很大一部分家长便将自己的孩子转到了条件更好的G幼儿园,在一定意义上拒绝与农民工子女共享教学资源。
(二)原因分析
1.压力体制下的政绩取向
A县素有“竹乡”之称,当地家具业发达,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外来流动人口是地方经济增长的重要条件。促进经济增长可以看作是地方政府增强公共服务以满足农民工权益诉求的经济动因,而创造政绩以在地方政府“锦标赛”式竞争中取得优势则是其政治动因。Z社区成立了A县的第一个农民工服务站,作为县里的一大“政治创举”受到了基层政府和街道的高度重视。基于政绩的动机,在农民工服务站成立初期,街道各部门都想在其内部培植对口的科室作为自己的“嫡系部队”。
“我们社区的农民工服务站是县里的第一个,是一个很大的亮点,服务站刚成立的时候,街道的很多部门都想进来插一脚,像工会、计生、团委都在服务站挂个牌子、设个科室,上面来检查的时候,自己也有政绩可说。他们搞活动的话,就在社区拉横幅进行宣传。”①
因此,这种“顶上千条线,底下一根针”的压力体制,导致社区总是忙着应付上级领导的各项检查工作,农民工的治理工作容易陷入一种“搭班子、挂牌子”的运作模式,导致了上文所说的“部分农民工组织与制度的空壳化状态”,他们仅仅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而没有真正“落地生根”。
2.自上而下的培育方式
农民工服务站名义上是为农民工建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但实质上是社区居委会的下属组织,并不是农民工自发成立的NGO,这种自上而下的构建方式导致农民工服务站的行政色彩多于服务色彩,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一方面使农民工服务站及其下属组织普遍缺乏“草根性”,没有以农民工为服务导向,积极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因而农民工只能被动接受动员,对这些名义上的“自组织”缺乏认同感,没有真正融入到这些组织中;另一方面,以农民工党支部为轴心,农民工群体内部已经形成了一种非正式的关系网络,非正式的制度性因素一直在协助社区开展治理活动,它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既弱化了其他农民工组织的功能,也取代了一些正式的制度规则。
与此同时,对于大多数农民工而言,就业场域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这种流动性的迁移状态使得农民工的“过客心理”不断地被诱发和放大,他们通常以“我们外地人”作为解释和接受自己在社区的现实生活状况和权利状况的理由,不参与社区活动,也不愿关心社区的公共事务,更不会向社区反映自身的利益诉求,成为了沉默的群体,对公共事务“政治冷漠”,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表达明显不足,缺乏相应的权利意识。这也使得自下而上的组织培育较为困难。
3.差异化的资源禀赋
人力资本是农民工在城市社区重构社会资本的重要前提,良好的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技能水平与勤奋等)有利于增加社会资本的存量。优秀的农民工能够凭借良好的人力资本与城市居民建立友好的互助互惠关系,这种“关系”已经变成了一个与正式制度规则并行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利用这种“关系”甚至能够解决那些用正式制度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能够获得制度性渠道获取不了的资源。例如,他们顺利解决了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他们的子女能够与当地居民的子女一样在公办学校读书;他们享受到了更多的社区福利和公共资源;在精英治理的环境下,他们积极参与社区举办的文化活动,甚至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在社会交往和文化方面对社区产生了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成为“准市民身份的农民工”。与这些少数精英们相比,大部分农民工依然是城市社区的“默默无闻者”,社区只是他们的临时居住场所,社区活动与公共服务几乎与他们“无涉”,他们的随迁子女无法平等享受优质的教学资源。
可以说,农民工群体内部基于人力资本的异同已经形成了一种类似“洋葱型”或“橄榄型”的分化结构。农民工群体内部分层的出现给社区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4.社区治理能力的局限性
由于关键性的财政资源和决策资源都掌握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容易陷入一种“有动力、没财力、没权力”的治理困局。一方面,虽然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律上是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但从社区建设自上而下的推进路径来看,社区治理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了强烈的行政色彩,社区居委会更多的是执行街道的政策决定,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另一方面,大量的流动人口进入社区,给社区带来了很大的财政负担。政治资源和财政资源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的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社区的很多文化活动一般只是农民工党支部非正式网络内的“圈内人”参与,社区公共服务也只是覆盖到一部分农民工,并没有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社区的这种“不能”状态也会加剧农民工对社区的抵触心理,容易与原居民之间划定明显的群体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