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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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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第1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关键词:农地资产证券化农地流转三农

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如下: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担保公司:是对发行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升级,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机构。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的现实条件下,由政府作为主导,为农地证券化提供发行担保是当前的最佳选择。

3.2农地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第一,为了特定开发目的,筹集资金,向农民购人土地资产使用权,并将该使用权交给专门的公司或组织,有其作为发起人,将具有一定经营权限的土地使用权组合成资产池。这个过程一般同农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发起人将以该土地经营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为保证,将这一未来收益出售给SPV。土地与一般不动产有很多共通之处,不可流动、异质性。但土地却有着其他资产没有的双重收益:土地产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可以获得农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变用途,变成非农用地后,一般身价就会“倍增”,而这部分增值则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不具备的。发起人正是以此为保证,确保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的稳定。

第三,SPV根据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质量、使用权年限等资料,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和评估手段,设计出土地收益权证,并委托承销商发行。

第四,发行机构将土地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将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协议转付给SPV,SPV再将该资金交付给发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产或者增值收入所发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并支付各机构费用。

4.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困难

4.1 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个规模经济的问题,太小的发行规模必然导致平均成本过高,发行失败。但我国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农地流转规模偏小,大部分农地使用权还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拥有,农地集中度不高。在现在的现实条件下,要发展农地资产证券化还存在极大的困难。但农地流转和土地集中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的问题会随着农地流转的发展而自然得到解决。

4.2农地证券化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最主要的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类似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受到种种限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最大的金融机构,其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央票等零风险资产;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资金积累功能的障碍,其投资能力又相对不足;个人投资者或许会对农地证券化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为农地证券化产品的主流投资者。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机构的成熟,农地证券化产品必然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之一。

4.3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晚,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就与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相比也有巨大差距;二是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由于中国采用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审批,不利于债券流通。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农地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要顺利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就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市场管理机制,使其符合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邓大才.试论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券化[J].财经研究,2003,(4).

第2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关键词】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融资;现金收益

【中图分类号】F832.51

近年来,为了加快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消化光伏制造过剩产能,我国密集出台了扶持光伏发电的相关产业政策。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光伏电站累计装机容量已经从2010年底的83万千瓦,发展到截至2016年的7 742万千瓦,跃居全球第一。根据《太阳能利用“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目标,“十三五”期间光伏发电将达到每年约2 000万千瓦的新增装机规模。要实现这一目标,假设按照当前光伏电站平均每瓦建设成本8元人民币计算,每年需要的投资总额就高达1 600亿元。所以,光伏发电规模的飞速增长离不开金融支持。

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光伏电站建设的难题。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成本高、回报期长、运营过程中又存在着过度依靠财政补贴、弃光限电等不利因素,使得光伏发电的融资短板进一步凸显。未来,发展光伏产业,需要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而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融资周期短、融资门槛低和成本较低的优势,与光伏电站项目的特性相契合,是光伏电站项目融资的新思路。

一、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流程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优势在于降低了融资门槛,将项目直接关联至投资人,项目风险打包整合独立管理,使风险不会叠加在融资人主体上,实现风险收益相对透明与可控,从而提高了融资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融资成本。光伏电站项目天然具有证券化属性――初期投资大、投资回收期长,拥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这些特点与证券化的标的资产相契合。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首先关注的是电站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其次通过风险隔离与信用增级,增加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降低了融资成本,并可通过再投Y,高效使用募集资金,快速迭代改善资产质量。

(一)光伏项目资产证券化流程

1.构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池。原始权益人选择一个或几个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光伏电站,并将电站的现金收益作为基础资产。

2.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目前,国内组建SPV基本有3种模式,由证监会主导的公司型SPC、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E及由银监会主导的信托型SPT。其目的都是实现光伏电站项目的破产隔离。

3.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重点进行债项评估,衡量光伏电站基础资产是否有足额现金流作为定期支付的能力,并不需要对主体做更多评价。光伏电站的现金流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具备信用评级的条件。

4.信用增级。可以通过信用级改善发行条件,提高该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等级。

5.确定融资计划,分析财务效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化交易结构,为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成功,通过一系列结构安排,确保发起人实现融资目标。同时评估财务成本及相关风险。

6.后续管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应及时划转入专项计划的收款专户。托管人对账户资金进行管理,按照托管协议对投资者支付本息,并向各专业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专项计划到期后将剩余现金结转给发起人。

(二)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

1.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应准确称为“现金收益”:首先,融资的主体不是持有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而是被证券化的资产本身;其次,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基础资产所产生的价值不是电站本身的投资价值,而是电站未来有限的期限内预期金额的电力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现值。

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即其现金收益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天然具有发行证券的可能性。一方面,光伏电站的收益有相关政策保障。2016年3月末,发改委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延续和发展过往的政策,同时承诺除脱硫标杆电价外,提供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另一方面,光伏电站成本较低,收益可期。由于发电价格已确定、同时运营成本较低(仅为人工成本、维修清洗费用及保险费用),光伏电站的收益主要取决于光伏电站的发电量。由于我国在光伏产业链上的成熟,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在生命周期内基本可以准确预测,发电量的准确预测可以使电站的大部分收入得到确认,电站可产生独立、稳定、真实的现金流,且未来可期。

2.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是指:原始权益人及债权人不能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追索;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而不能追溯至卖方及原始权益人。

结构性分层交易流程是完成资产证券化完成风险隔离的重要一环,电站原始权益人将电费和补贴收益权“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实体即SPV,将资产出售人与被出售资产之间的权利关系相隔离,使风险评估不再针对光伏电站原始权益人的整体信用,而是针对评估光伏电站项目收益权项下的现金流的风险。这样的交易结构设置,主要是出于对证券化资产投资者保护的目的。

3.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可提升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稳定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按照增信来源的不同,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

内部增信是通过对资产池的构建及现金流和结构化安排进行信用增级,包括:

(1)超额抵押:指基础资产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该差额用于弥补可能会产生的损失。

(2)ABS分层结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ABS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不同档次。较高档次的证券比较低档次的证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优先权,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较低档次的证券先于较高档次的证券承担损失,以此为较高档次的证券提供信用保护。

(3)现金抵押账户:现金抵押账户资金由发起机构提供或者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损失。

(4)利差账户:利差账户资金来源于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和其他证券化交易收入减去ABS利息支出和其他证券化交易费用之后形成的超额利差,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损失。

(5)差额补足承诺:当实际现金流数额不能足额支付当期应付ABS的预期收益和本金时,相应差额部分由原始权益人或者第三方进行差额补足。

(6)储备基金:将最初募集的资金按一定的比例不支付给原始权益人,而将这些资金储备起来,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损失。

外部增信是指利用基础资产之外的资源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信,包括:

(1)担保:原始权益人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股权等抵质押给管理人。因光伏电站的土地、房屋限于现行法规暂无法办理,原始权益人应公告土地和房产不再设置权利限制或负担。

(2)保证金支付承诺:原始权益人为SPV留存一部分保证金,约定在某些严重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安全时,触发留存保证金支付启动事件,此时应将留存保证金划转到SPV账户。

(3)购买保险:发行人和原始权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些保险产品来转嫁这些风险,以提高项目的信用程度。

二、光伏发电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

(一)融资可能性较高,成本较低

在光伏电站的各种融资方式中,一般的商业银行对光伏发电行业持审慎态度,融资租赁、产业基金等影子银行融资成本较高,发行债券对主体评级要求严格,股权融资在当前股市弱势且波动加大的情况下成功的不确定性加大,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仍处于摸索期。

资产证券化核心要素中的破a隔离及信用增级安排,能够大幅提高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风险,实现较低成本融资,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基金融资、股权投资等方式的融资成本基本上都高于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二)实现表外融资

通过结构化安排,可以实现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移除,相应的融资也不会体现表内,而真实出售所得收入可计入资产负债表资产一栏,可起到调节报表的作用。

(三)为投资人提供更多投资手段

对投资者而言,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础资产的资质状况,能够衍生出大量不同风险收益的证券品种,可以满足投资者对不同期限、收益和利率偏好的需求,丰富了投资手段,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是其他金融技术所难以具备的。

三、光伏发电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资产的标准化问题

我国的光伏电站建设过程还比较粗放,缺乏令资本认可的相关标准。目前,参与光伏项目融资的金融机构,看重的往往也不是光伏电站项目本身,而是投资主体本身的投资风险。这与资产证券化“重基础资产,轻持有主体”的核心理念不符。光伏电站设备只有制定严格并且公开的标准,要求每一个电站都要遵守,并以此保障25~30年内光伏电站的稳定收益,光伏电站项目证券化才能真正实现。

(二)基础资产附带担保问题

鉴于光伏电站的投资体量,项目建设前期基于融资的需要电站资产或者项目电费收益权设置抵押或质押的居多,不满足基础资产的要求。这就要求原始权益人在转移基础资产之前能够先期偿债或者以其他有效担保方式予以置换;或者与债权人商榷附条件解除基础资产所涉担保,以资产证券化募得资金优先偿还相应债务。

(三)融资规模问题

金融机构趋向于发行规模较大、风险分散的项目,也就是说持有大量电站资产的企业才具备规模推出资产证券化的能力。规模较小、风险集中的光伏电站项目无法获得相关融资,或者相关融资成本较高。

(四)期限匹配问题

光伏发电项目周期较长,经营期一般在20~30年,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般为5年,不能覆盖光伏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资产与资金的期限错配会加重企业财务风险。同时,循环发行不仅程序复杂,还会增加融资成本。

(五)资产证券化运用的时间问题

只有进入运营期的光伏电站才具备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而无存量电站规模,初次进入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无法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宽光伏发电项目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存量,是对接资本市场的重要路径,但证券化的发展在我国仍是初级阶段,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资产证券化模式,这将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体系,也将为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提供有利契机。同时,建议设计能够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满足光伏电站项目中长期的融资需求,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推动光伏电站项目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第3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摘 要 资产证券化把传统意义上的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连接起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流动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运作流程 法律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于20世纪60年代末起源于美国,当时是为了解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问题而产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成功运作,资产证券化技术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国国门,在欧洲资本市场以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ABS)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并通过一定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将其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证券,以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从法律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在本质上是一项债券,而资产证券化将原本为特定的资产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风险,通过证券化后转移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因而资产证券化是指由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或“转让人”),将其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又称“受让人”),SPV通过信用增级,提升其受让的资产信用级别,并以此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然后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转移对价,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证券本息的融资手段。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创新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的独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产证券化是信用融资。相对于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以融资者的整体信用作为偿付基础,资产证券化凭借独立的资产信用发行证券,其还款来源主要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以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机构的安全性为依据评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因而放弃了对该资产的控制权,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除,所以对于原始权益人来说,该融资过程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第三,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为使拟证券化的资产信用和风险独立于发起人,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结构设计(SPV)来实现风险隔离,从而达到融资目的。

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及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筛选汇集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在资产证券化中,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实施证券化融资的,所以必须首先筛选可实施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的性质要求来看,拟证券化的资产是那些虽然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并可按资产的利率、期限和类别等标准进行梳理、整合,组成一个资产池。从资产的法律要求来看,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因为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发起人必须是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如果资产无法进行转让,那么也就不能进行证券化融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一般都可以进行转让,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与特定主体身份有关的债权。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指金融资产,形成的是信贷合同债权,该债权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该条规定不适用;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转让条款的合同。若发起人决定将资产进行证券化,在合同中也必然不会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为了避免与其他法规或以后立法的冲突。可见在我国法律对资产转让无特殊限制。

(二)组建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风险隔离

为了防范证券化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专门设立了一个中介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其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或第三方设立,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结构中的关键主体。通过构建SPV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通过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转移至SPV,实现资产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二是使得SPV远离其自身的破产风险,包括自愿性破产和强制破产的可能,保证对投资者的足额偿付。

SPV的组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首先,SPV必须是独立的法律主体,独立于发起人等资产证券化参与者,有自己的董事、独立的财产,能够自己承担经营费用,使自己不受发起人等实体破产的影响。在实际运作中,为保持SPV的独立性,最好由独立第三方组建,但也有由发起人组建子公司作为SPV。从法律角度来看,母子公司的关系并不能剥夺子公司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资格,但由发起人控制产权的子公司形式的SPV会让资产转让是否属于“真实销售”被质疑,同时,由于发起人与SPV母子公司的关系,使发起人有机会从利润分成中取得特权,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故法律对该种形式的SPV有严格的限制。其次,SPV的组建主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在这种形式的信托关系中,作为受托人的SPV必须是法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等经核准设立的营业组织。由于信托财产制度天然的独立性及风险隔离的特性,信托形式的SPV在实践中被普遍使用,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规定,也使得该形式有法可依。公司形式的SPV在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也比较受欢迎,因为公司是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信用评级机构和投资者能比较容易分析其中的风险,较好的设计风险隔离机制,但是税收问题是该种形式的一大弊端。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必须缴纳所得税,这样一来,证券持有人的税负就比较重。在我国,以公司形式组建SPV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司设立条件的障碍。在实践中,SPV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是为了满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设立,自身并不需要有场地设施,而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另外,《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有最低限额的要求,这些都给公司形式的SPV设立造成了困难。二是发行主体资格的障碍。《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担任SPV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对证券公司担任SPV都设定了严格的标准。有限合伙形式的SPV运行机制是由发起人(普通合伙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通过购买该证券而成为有限合伙人。但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对有限合伙形式发行证券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一个法律障碍。

(三)资产由原始权益人转移给SPV

在确保SPV远离破产风险后,保证资产的所有权从发起人处转移给SPV。为实现信贷资产和发起人破产的风险隔离,理论上资产转移可采取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真实销售是指当发起人将你证券化的资产转移给SPV后,已不再属于发起人的财产,发起人破产的风险自然也就隔离了。担保融资是指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为担保向SPV融资,SPV为担保债权人,无法真正远离破产的风险。在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下,确保资产转移为真实出售的性质而非担保融资交易对于风险隔离相当关键。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担保物权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不受破产的影响而就担保物权实现其担保债权,但是,担保融资并未实现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当SPV无法主张其对破产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时,投资者也会受到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因此,只有采用“真实出售”的方式,才能使SPV真正做到风险隔离。

(四)资产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主要是用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评价,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吸引投资者,提高定价能力。信用增级分为包括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形式。内部增级指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实现自我担保。外部增级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两种信用增级的手段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内部增级主要通过内部交易结构的设计来实现,如优先级、次级结构的设定、进行超额抵押、建立利差账户等。在这些信用增级手段中,除了超额抵押方式在我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他方式基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关于超额抵押方式,我国《破产法》有规定,当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时,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政。因此,如果采取超额抵押方式实现内部资产增级将无法真正实现有效的“破产隔离”。

外部增级主要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或保险,这种增级手段在国外的实践中是相当有效的一种方式。而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的除外。因此,我国的现行法律不允许政府或政府性质的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使得外部增级机制的作用在我国难以有效发挥。

(五)进行发行评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前,SPV会请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做综合性的评价。发行评级的好坏直接决定融资成本的高低,这对于吸引投资者,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至关重要。但我国现有的关于信用评级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导致了证券信用评级缺乏明确的指导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维护及偿付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一般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发行的资产证券主要有债券、股票和其他证券。这些发行的证券品种都由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调整,其操作程序也必须按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如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应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或经核准后,并与承销主体签订承销协议,才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另外,证券的发行、承销、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均应按照有关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或法律规定进行。

三、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相关法制环境与建议

法律制度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影响,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都需以其本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对于资产证券化发源地美国而言,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有着判例法的传统,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有着宽松的法律环境。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化和滞后对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产生了阻碍,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资产证券化的良性运作产生了一定的调整作用。为了使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生事物在我国能更健康长远的发展,我国应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通过适度的法律制度调整和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完善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首先,制定专门调整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并可适度调整就资产证券化有关的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制约其发展的内容。其次,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层次,减少推广阻力。

四、结束语

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整个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深入了解、系统研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及法律制度对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增强资产流动性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了尽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等已陆续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对资产证券化各环节的良性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大规模实施条件还不够成熟,特别是法律规制方面严重不足。我国应为资产证券化专门立法,对其操作流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统一的规定,以规制资产证券化规范运行,防范风险产生。

参考文献:

[1]颜学海主编.企业投融资法律与操作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2]Charles Austin, Anne Zissu, Securitizati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Illiquid Financial Assets into Liquid Capital Market Securities, Financial Markets,(3-4),2000.

[3]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第4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融资 北部湾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美国1968年第一次发行转移证券开始迄今已经有将近四十年的历史,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就已达到7万亿美元左右,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所占份额最大的品种,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约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总规模的30%,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增长动力。在欧洲,英国的证券化水平代表了最高水平,欧洲最初的证券化交易发生在1985年,美洲银行英国金融有限公司在伦敦金融市场安排发行了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英国于1987年第一次由英国抵押公司发行了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增长率年均增幅在30%以上,在主要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甚至跃居主流融资技术之一,即便是起步较晚的亚洲,其发展势头也相当迅猛。目前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地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相对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也开始试点。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证券化尝试的开始。1996-2002年,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了离岸证券化的尝试。2003年,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信托项目,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2004年4月,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模式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资产证券化探索。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试点方案最终获得批准。2005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外,2005年也有两期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券商集合理财专项管理计划产品面世。截至2006年12月,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

因此,了解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探讨北部湾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对北部湾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对北部湾现有的条件、环境、资源等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在国内已经成功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资产证券化、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开元”证券、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等进行比较分析,借此探讨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北部湾开发中的可行性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分类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为信用的、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指通过结构性重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构成的资产池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其最终目的是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它代表了特定资产组合,即证券背后有具体的资产作为支撑,证券的收益来自特定的基础资产。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债务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不同,常常把资产证券化划分为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与ABS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与MBS相比,ABS的种类更加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品种: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保费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等等。从资产质量看,分为不良贷款证券化和优良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种类看,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水电气、路桥等收费收入为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等等;从贷款的形成阶段看,可分为存量贷款证券化和增量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的会计核算方式看,可分为表内贷款证券化和表外贷款证券化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其创新优势有如下方面。

1、表外融资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是一种不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外融资科目。其独特的表外融资方法,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经组合后成为市场化投资产品。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利用结构融资技巧提高了资产的质量,使公司的资产成为高质资产。

2、资产证券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信用不足与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企业资信水平日趋下降、企业资金流动性差、经营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已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影响了国家刺激内需以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及宏观经济决策的有效实施。

3、资产证券化融资效率高

资产证券化使企业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风险转移优势、股东权益优势。资产证券化应用范围广,凡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融资。例如,当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发行信用等级高于其自身信用等级的债券时,就比直接发行公司债券更容易筹集到低成本的资金,降低资金的绝对成本。

4、资产证券化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实现了投资者与企业的双赢。一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投融资效率,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二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由于获得高评级的证券,发生违约破产的比例很低,可以使投资者放心,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普通储蓄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省去了分析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使投资的安全性大为提高。

四、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尽管技术、劳动力、资源、资本等全部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资本是劳动力和技术因素发展和推广的重要条件,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助推器”。因此,要加快北部湾(广西)地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探讨在北部湾开发中引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以此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下面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出发,分析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五、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见图1)

1、构建可证券化的资产组合

交易发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并将其组合成资产池。资产池应有下列特征: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以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较高;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资产池中的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从而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模经济。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重点项目建设有:北海银滩、中石油钦州炼油、沿海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防城港20万吨级泊位及配套15万吨级航道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根据资产池的特征,这些项目资产都可以组成证券化的资产池。如,对高速公路建设而言,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高速公路未来资产提前套现,将有利于大幅度改善现行财务指标,如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有资金的充足率等,从而使高速公路获得更大的融资空间。

2、将资产池出售给SPV

所谓的SPV是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英文缩写,它是一个中介机构,可由发起人或第三方设立,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池,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把资产进一步转让给信托机构,由后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SPV可将发起人的资产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从而可以以资产为信用而非企业信用进行权益出售或债权融资。

组成资产池之后,需将其出售给SPV,一般有三种售卖形式:第一,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更新一般用于债权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情况。第二,转让,亦称让与,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把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给SPV,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的原合同无须更改、终止。在通常情况下,资产权利的转移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资产债务人,否则,资产债务人会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权利。转让是一种手续简单的转移方式,也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常用的资产出售方式。第三,从属参与,在这种方式下,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约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从发起人转移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贷款,再转贷给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投资者向SPV的贷款以及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附有追索权。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资产的出售均要能确保为“真实销售”,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一个关键是确定发起人和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而我国对发起人的设定为: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范围限于由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资产、符合条件的机构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农信社以及管理活动受银监会监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并未涵盖商务部监管下的租赁公司、公共事业公司及非银行政府机构。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出现了资金保管机构这一专门保管资金的角色,其职能是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职能中剥离出来的,也是作为我国特殊环境下的特设产物。因此,在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框架下,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角。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正在积极筹建专门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审批沿海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建立。同时为推进地区经济的开放开发,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正抓紧组建北部湾发展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金融机构,使其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发展需要。因此,在北部湾(广西)开发中如果引入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其发起人的确定也将不会是其进行改融资模式的障碍。

3、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SPV获得了资产组合的产权凭证后,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以便分担和降低风险。通过信用增级,能够极大地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从而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并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真实隔离或破产隔离,通过剔除掉原始权益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第二种方式是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即通过把资产支撑证券分为两类,使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先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就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第三种方式是金融担保,即特设机构向信用级别很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办理金融担保,由担保公司向投资者保证特设机构将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特设机构发生违约,由金融担保公司代为支付证券的到期本息。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借鉴海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项目和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的离岸证券化等的基础上,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在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上,可通过由实力强大的、信用等级高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支付保证。

4、证券的销售和向发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SPV)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如中远集团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由其投资银行设立的信托机构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后,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通过某商业银行CACSO账户转入到中远集团某子公司账户上。因此,在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也可以通过其设立的某一信托机构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将收入转入其账户上。

5、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如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就是由本行为发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ABS证券发行人,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SPV),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特设信托机构之间进行分配。至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目前,虽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规模也不算大,但随着中越“两廊一圈”的构建、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新格局的提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机遇,随着地方商业银行的规范设立,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从而提高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力度。

总之,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机遇叠加,在充分把握这些机遇基础上,把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地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从而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谢永江: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 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第5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或企业,将其所保有的各种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以其债权作为担保,据以发行证券型态销售的一种流动化、市场化、小额化的金融商品。一般而言,金融资产欲进行证券化,其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性质:债权规模够大,产生的利益足以支应证券化的成本;债权适当的分散,以降低风险;债权有足够的历史统计资料以分析其信用能力;债权具有相当的同质型;有相似的提前清偿情况和到期日;标准化的债权合约。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授信资产转换为证券的创新过程,金融资产证券化从资产创始、架构、信用增强、销售交易到群组服务等透过金融机构间专业与分工的流程,促进证券的市场流通性,带给投资人更多的保障,并可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以降低筹资的资金成本。

二、银行最大资产报酬率模型

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前,银行的税前纯利最大化模型应为:

[P=Arf×Yrf+Ar×Yr-C  =RdD×Yrf+(1-Rd)D+E×Yr-C]

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后,银行的税前纯利应为:

[P=Arf×Yrf+Ar×Yr+As×F-C]

其中,[P]为税前纯利;[Arf]为无风险资产;[Yrf]为无风险资产利差;[Ar]为风险性资产;[Yr]为风险性资产利差;[As]为表外资产;[F]为表外资产服务手续费率;[C]为管销成本。为研究方便,假设除已证券化的资产外,无其它表外资产。在不考虑存款准备率时,存款和自有资本皆可以转为放款,放款[L≤D+E],其中[D]为存款,[E]为自有资本。在考虑存款准备率的情形下,[L≤(1-Rd)D+E],其中[Rd]为存款准备率。在乘数效果之下,风险性资产[Ar=L],表外证券化资产为[As=L(1-R)]。因此,在利润极大化时,在高风险、高报酬的原则下,银行会将其无风险性资产如现金、政府债券尽量减少,仅足以满足存款准备率要求,将其资产往风险性资产配置。

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后,银行的税前纯利最大化模型应为:

[P=Arf×Yrf+Ar×Yr+As×F-C =RdD×Yrf+(1-Rd)D+E×Yr+(1-Rd)D+E(1-R)×F-C]

与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前相比较,税前纯利有明显的变化。显示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除了庞大的表外收益以外,并不会减少风险性资产的收益。上述影响税前纯利的若干变量,无风险利差[Yrf]趋近于0,营销成本因为实施金融资产证券化而增加幅度极微,表外资产服务手续费率[F]一般而言为常数,以国外经验,其值介于0.8%~1.5%之间。因此,决定银行经营利润在于几个重要的因素:

存款准备率[Rd],存款[D],自有资本[E]和风险性资产利差[Yr]。

第6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金融危机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岌岌可危,而在这关口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还在进行。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初步探索实施了总额为200亿元左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2007年底,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相继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2008年,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发售完成了首单资产证券化项目,浙江招商银行也推出了首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产证券化面临一系列问题的背景下,本文紧密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对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思考,在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的基础上,就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依据、我国进一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深入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所裨益。

一、资产证券化理论简述

1.资产证券化的含义。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界定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V)或中介机构,而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这就是说,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汇集起来,使之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金融资产证券化(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汽车贷款债权证券化、租赁债权证券化以及应收账款债权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不动产有限合伙、不动产投资信托)。

2.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理论基础。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为转嫁信用风险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最早它是商业银行由于受到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改善经营状况而创造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它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支持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有如下四类:

(1)预期收入理论。预期收入理论的产生远早于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二者在时间上虽然相距甚远,但预期收入理论已蕴含着资产证券化的思想成分。预期收入理论认为,无论是贷款或者是证券的变现能力,都是以未来收入为基础的,即便是长期贷款,只要有借款人的收入作保证,就不至于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它所强调的不是放款的用途,也不是担保品,而是借款人的预期投入。资产证券化强调证券化资产未来稳定的现金流,正是借鉴这一思想并以此为基础的。因此可以说,预期收入理论的思想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来源。

(2)金融创新制约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产品创新是一个组织对它所受制约的反应,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法规、竞争以及风险等。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业革新浪潮中产生的一种资产管理创新,它同样是在金融行为与金融环境的冲突中诞生的。可见,金融创新制约理论解释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即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对金融法规(如《巴塞尔协议》及各国金融管制法等)的具体实施,而强化金融业的竞争和分散风险的动机则是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两大动力。

(3)资金缺口理论。资金缺口是指那些在一定时限内到期或需要根据最新市场利率重新确定利率的资产与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资金缺口(GAP)=利率敏感性资产(RSA)-利率敏感性负债(RSL)。当市场利率变动时,资金缺口的数值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银行资金缺口的绝对值愈大,则银行承担的利率风险也就愈大。而银行通过实施资产证券化,则有助于转移自身的风险。

(4)持续期缺口理论。持续期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麦考勒于1938年提出的,最初它是作为衡量固定收益债券的实际偿还期的一个概念。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西方各国商业银行面临利率风险的增大,持续期概念被逐渐推广应用于所有固定收入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计算上,也应用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之中。持续期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所有预期现金流入量的加权平均时间,或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相对于其价格变动基础上计算的平均时间。

3.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步骤如下:

(1)确定融资目标并组建基础资产池。交易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目标,选择适合证券化且符合融资目标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

(2)设立SPV。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载体,其主要职能涵盖了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3)资产出售或委托。设立SPV之后,交易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在资产出售以后,即使发起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范围,即实行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的“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使证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

(5)信用评级和证券发售。证券化资产信用增级后,SPV将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发行评级。证券评级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定的证券级别进行调整。之后,将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售证券。

(6)支付资产购买价格。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先向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7)资产管理与资产收益回收。服务商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收取、记录资产组合中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约定建立专门账户,并按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还本付息。在规定的证券偿还日,SPV将委托受托银行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界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2亿元的地产投资债券;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第一次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26.02亿元债权资产;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国家开发银行的41.77亿元“开元2005-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的30.19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托”成功发行。从整体上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尚不活跃。据有关统计,从2005年我国发行第一只证券化产品到2008年10月,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为620亿元人民币。而在近几年中,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到2008年9月发行债券已经达到145000亿元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仅为0.4%。值得欣喜的是,尽管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正面临波动,然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2008年,中信银行与招商银行各自在10月10日和10月31日发售完成了其首单以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支持的证券化项目。浙商银行于2008年11月中旬发行额度为6.96亿元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浙商银行由此成为国内首家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金融机构。

在中信银行的信银2008-1CLO项目中,基础资产池金额总计40.77亿元人民币,并以资产池本息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了三档优先级证券、一档次优先级证券以及一档次级证券。其中:A1-1档与A1-2档固定利率优先级证券分别定价年利率4.45%与4.65%;A2档浮息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0.99%;B档次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28%。在招商银行的招元2008-1CLO项目中,基础资产池金额总计40.92亿元人民币,并以资产池本息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了两档优先级证券、一档次优先级证券以及一档次级证券。其中:A1档固定利率优先级证券定价年利率4.26%;A2档浮息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1.40%;B档次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35%。

三、我国进一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化解不良资产。我国银行业作为间接融资的主体承担了经济发展的大部分风险,而资产证券化的引进则为我国的银行业提供了一条减少和降低资产风险的有效途径。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银行可以对其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银行还可以将部分信贷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的经营状况。而对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给企业提供一条摆脱三角债困扰、化解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难题的新途径。

2.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融资、投资渠道。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扩大企业的融资手段,企业融资除了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向银行贷款,还可以使用资产证券化对企业资产进行结构性调整,将沉淀的资金盘活,将呆滞的资产变现,既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难题,又能变不良资产为有用资产,化解企业财务风险,还可提高企业资本运作的效率。同时,资产证券化为社保基金、保险商、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另外,资产证券化的分级结构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还能吸纳社会上的部分游资,有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问题。

3.有助于促进耐用消费品行业的发展。住宅、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长期、稳定的贷款支持。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因而银行不愿意发放固定利率贷款。而实施资产证券化可解决房贷、车贷难的问题。一般来说,房贷和车贷都需要比较长的还款周期,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加快现金周转、提高效益,这样,银行发放固定利率贷款的意愿增强,耐用消费品行业融资渠道单一问题便得以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行业的繁荣。由上述分析可见,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投资渠道,有利于银行提高效率和效益。当前的金融危机有着其自身的深刻原因,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手段和创新工具,不应因此次金融危机而被否定。适当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继续鼓励和支持实施资产证券化。

四、实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1.资本市场不够发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一个成熟的、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资本市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仍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2.证券评级业不规范。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尚不规范,信用评估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做到独立、公正地评估。

第7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LeonT.Kendall,MichaelJ.Fishman.APrimeronSecuritization[M].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TheMITPress,1996.31

[2]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91-92页

[3]宋林峰: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R].北京国投研究发展部,2004年6月25日

[4]马力: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现状和前瞻[R].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007年4月25日

[5]胡滨张超:中国金融发展报告[R].,2007年12月10日

[6]扈企平: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发展[EB/OL],2007年09月27日

[7]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8]林彬陆星兆: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N].《证券时报》,2008年1月14日

[9]AmericanBankersAssociation.[R].“TheTrustee’sRoleinAsset-BackedSecurities.”,2003

[10]《2005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2005年12月

第8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现状和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结构

早在1977年,美国的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S.Rainer)就已使用了“资产证券化”这个用语。但是至今,各种定义解释仍未统一。美国杜克大学西瓦兹(Shwartz)教授定义为:“在证券化中,企业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企业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随后以该资产为信用基础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融资成本比起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来的要低”。这一概念非常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两个目标,一是降低融资成本,二是分离那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但是基本结构不变。如图1所示,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通过创设金融资产,然后选择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并通过两种方式转让这一资产池:一是发起人向信托受托人转让该资产池,换取基础资产所有权权益的转递凭证;二是发起人向商业信托受托人或特殊目的载体(SPV)转让资产池,后者发行以该资产池为担保的债务工具,并用所募集资金向发起人支付转让资产的价格。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和问题

1.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券。

而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而言,资产证券化真正开始于2005年12月两项试点交易的成功发行。这两项交易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现金流抵押贷款证券(CLO)。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等数家政府机构的多年努力,上述两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72亿元证券化资产的交易成为可能。之后,国内各家银行纷纷试水资产证券化。2008年,建行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

非金融机构方面,中国联通作为发起人于2005年8月完成了首个企业资产管理计划交易。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了不同系列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这是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标志性事件,之后一年中,另外8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陆续诞生,“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与高速公路收费、设备租赁、电力销售、基础设施建设和股权转让等相关的各种应收账款或未来现金流(对应收益权)。

我国的信用风险与流动资本高度集中在银行业,据统计,约90%的融资来自于银行。企业从国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例如发行企业债或股票),况且企业直接融资的金额与银行贷款的规模相比还是远远不够。帮助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界的高度集中和减少社会流动性过多的问题,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重新分配风险和资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叫专项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1)资产证券化兵分两路,银行间债市与证券市场天然相隔。受分业监管体制的限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各自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审批,在不同的交易场所上市流通,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

证监会将企业资产证券化完全消化在证券行业内部来运行和管理,银行信贷的资产证券化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造成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在统一的市场上交易的局面。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数量有限,证监会对企业的会计和法律界定不够明确。而银监会对证券化产品审批手续复杂,节奏缓慢。

(2)流动性整体过剩,银行缺乏实施动力。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目前有很多关于增加了流动性的讨论,大概是指,将未来现金流转换为近期的流动性。事实是,由于投资途径有限而导致的高储蓄率,使国内银行的流动性过于充足。且存额与银行贷款总额之间的差距仍在扩大。资产证券化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对银行业整体来说,没有很大的吸引力。当然,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四大国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行来说,有的是刚刚为上市进行过资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过剩,但是对于很多规模相对较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长的银行必须不断有资金寻求新的市场,像民生、浦发和兴业这样的银行需要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户开发,追求新的利润。我们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推出“浦发2007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其他几家也已准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利差盈利长期主导,不舍放弃既得利益。对于占融资比例绝对多数的信贷资产,目前国内银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贷利息差近400个基点,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资产证券化卖掉之后,200点没了。中国贷款是23.6万亿元,200个基点相当于4720亿元收入,银行当然不大乐意。商业银行不实行资产证券化,也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现金拿回来,也很难找到比贷款更好的收益率项目。用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辉的话说,“我们目前对资产证券化肯定不感兴趣。”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对很多银行来说,首先是一种金融创新的尝试。

(4)交易体系构成缺陷,证券化定价存在问题。资产证券化面对一个资产池,其中的基础资产尽管被要求是同质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结构和风险上比较接近,同时,资产的数目要足够大才符合风险分散的原则。事实上,国开行发行的2005和2006开元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中,基础资产的构成是多元的,涉及电力、通信、基建、运输和传媒等各个行业。这样一来,在定价的时候就问题多多。

与一般的企业债、国债、金融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结算的方式不同,资产支持类证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结算的方式,由此导致同样面值的债券随着时间推移,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将逐步递减。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出现提前还款的情况,导致每季支付给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对于债券的定价难题。

另外,市场定价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则,由于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资者比较少,对于资产支持的证券发起人来说,面临价格大打折扣的威胁。今年以来不断上扬的利率环境给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造成了较大的压力。比如浦发银行,就在首次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只落得保本而归。从前面几期资产支持的发行情况来看,银行机构相互持有对方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比较突出。风险转移不可实现,原有资产的风险仍然留存于银行业内部。

(5)一级市场投资受限,二级市场尚未成形,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相较于理论上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资产流动性等对于证券化的诱人表述,信贷证券化试点的尴尬不断,先是国开行,后是浦发,关键是投资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资产证券化纷至沓来,势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导致银行亏损。对于即将展开试水的工行、中信、兴业、民生、招行等来说,浦发的尴尬可能继续上演。

从二级市场的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机构通过交易进行转让,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选择持有到期。如图3图4所示,到2006年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只有6次交易发生,交易额仅为总发行额的2%,企业专项资产支持证券虽明显优于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但仍显示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难在市场上找到交易的对手,另一方面资产支持证券本身尚不具备回购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动性是无从谈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只能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暂限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优先级证券,投资额度则限于上年度末总资产的2%。虽然,开始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但有限的额度和有限的产品供给使保险机构普遍反应平淡。

(6)基础资产供需矛盾,市场运作出现瓶颈。按照基本理论,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一般应为未来带来稳定预期收益的正常资产,目的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调控流动性风险。但在实际情况中,发起人更倾向于证券化产品结构中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如果资产自身偿付能力存在问题,将不仅影响资产证券化的效果,还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运营成本,甚至影响产品证券的如期全额支付。

当然,市场的认可和证券化的步伐都是渐进的,经过,继2005和2006两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后,2008年建行又发行了国内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8-1重整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多的证券化产品,面对有限的投资人,对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会越来越苛刻,发行证券难度增大。

(7)资产证券化发起主体垄断,资产证券化优势无存。理论上的合格发起人与实际差异很大,只有规模与资产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机构和企业才会在第一轮或第二轮的申请中进入被考虑的范围,而资本市场中迫切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流动性和资本需求的不是这些大型的机构或企业,那些急需资金流动性补偿的企业和机构仍然无法获得实际的好处,资金的流转仍然是在银行系统内部或少数的几个贷款本就容易的大企业。

3.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展望和建议

总体上,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创新和学习多于其功能和实效。但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仍有可能累积风险、创造投机、限制创新,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的三点建议:

(1)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确立统一的发行、上市、交易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专门统一的法律体系;适应混业经营的新格局,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形成发展资产证券化良好的外部环境。由于中国金融市场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资产证券化被割裂为两块。而我们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无论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还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利用信托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种机制下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统一规则。比如说,会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交易规则和交易市场的统一问题,其所反映的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混业金融新格局下的监管协调问题。

(2)扩大投资人范围,增强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我国现有的金融结构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资品种单一,造就了高储蓄银行高风险股市,大量的资金和投资者只拥有少数的投资品种,势必导致金融结构进一步恶化,风险在银行的大量积聚。资产证券化是上个世纪最伟大金融创新之一,如果没有广泛的投资者,即便是各家银行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各家企业都开辟资产证券化专项,风险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会因为个别大型资本占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积加剧。没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充分的一级二级交易市场和交易流程,资产价格不能正确估计和实现,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以及储蓄机构的变化,利差空间逐步缩小,不合理的交易会带来更多的经营风险。

(3)美国次级贷危机在目,我国在体制和流程都不够不完备的时候,目前流动性整体过剩,理应减少不必要的不良资产和利率敏感性风险扩散的可能,渐进化的实施各种级别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4)相对于大型国有股占主导的银行企业,更多的融资需求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但成长性较好的银行和企业。证监会和银监会在审批核准时,应以风险收益权衡考虑,公平合理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整合优质资产,构建合理规模的银行信贷和企业专向资金证券化业务,切实地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善金融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LeonT.Kendall,MichaelJ.Fishman.APrimeronSecuritization[M].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TheMITPress,1996.31

[2]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91-92页

[3]宋林峰: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R].北京国投研究发展部,2004年6月25日

[4]马力:中国资产证券化之路:现状和前瞻[R].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2007年4月25日

[5]胡滨张超:中国金融发展报告[R].,2007年12月10日

[6]扈企平: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和发展[EB/OL],2007年09月27日

[7]孙轲:保险机构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近日开闸[M].《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月11日

[8]林彬陆星兆:国内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N].《证券时报》,2008年1月14日

[9]AmericanBankersAssociation.[R].“TheTrustee’sRoleinAsset-BackedSecurities.”,2003

[10]《2005年第1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R].2005年12月

第9篇: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引言

世界上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政府支持下,银行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来支持证券,它作为第一支资产证券化产品亮相,许多国家和地区竞相模仿,过后几十年,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也更加丰富多样。资产证券化进入中国较晚,2005年是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元年,央行及银监会以试点的方式正式推行信贷资产信息化的业务,后收到经济危机的影响,一度陷入停滞的状态,自2012年重新开始启动。特别是2014年之后进入了蓬勃发展的状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资产证券化不仅广泛应用于银行业,也在其他行业有了越来越多的尝试。特别是对于如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和电商企业,对于现金流的要求较大,容易产生融资困难等问题,那么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京东在2014年开始推行京东白条服务,并紧接着于2015年开始了京东白条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本文通过对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实施过程进行分析,探讨其收益及风险,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1、“京东白条”产生过程

2014年2月,京东商城首次推出了“京东白条”业务,它是一款新型的先消费后付款的支付方式。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商品付款时可以使用“京东白条”支付,然后根据自己的信用额度有两种选择方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30天免息或者3到24个月的分期付款方式。同时,选择分期付款的用户需要支付不同分期所对应的相关服务费,若到期尚未偿还,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至此,由于它的服务费用低于一般的银行信用卡及蚂蚁花呗,所以收到了众多年轻用户的喜爱,仅仅一年,“京东白条”的用户数量就达千万,同比增长近600%,同时开通白条的用户不管是月订单还是月消费额都有了明显增长,更加刺激了京东商城总业绩的增长。“京东白条”的使用过程实际上就是京东将资金借给消费者,从而形成应收账款的过程,作为应收账款,它具有一般应收账款的风险性、期限性及流动性较低的特点,同时因为其支付方式多样、商品价格不高的特点,其应收账款又具有期限分散、金额较小且分散的特征。

2、“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介绍

2.1概念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本公司资产出售给顾客(计划管理人),并将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按照一定的交易结构转化为证券重新发行,最终目的是为了将流动性较差的应收账款转化为企业流动性较强的现金,从而使原始权益人收益。

2.2参与主体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主要有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投资者等作为参与主体。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任原始权益人的是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主要业务是京东网上商城的零售业务。原始权益人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此过程中将京东用户的应收账款,经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转化为基础资产,从而形成资产池,再交由计划管理人代管。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京东白条”整个证券化运作过程,主要是策划并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保证证券的顺利发行和市场流通,同时作为承销商它对原始权益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公司还具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3应收账款证券化实施过程

首先,需要选定基础资产并建立资产池。基础资产的选择需要满足几个条件,未来预期会产生现金流,原始权益人能够拥有和控制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这种交易是真实存在的。“京东白条”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实际上就是京东白条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原始权益人通过对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成资产池。其次,设置特别目的载体(SPV)来出售资产池。SPV是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通过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资产用于发行证券从而实现企业融资的中介机构。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承担了SPV的角色,从京东购买基础资产,然后又将资产出售给投资者,起到了连接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桥梁作用。然后,注重信用增级措施及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是一种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来降低债券风险的一种措施,目标是使用户按期偿还欠款,从而提高信用等级。其中又被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信用增级,所谓内部增级是将自己内部的资产池分为若干个等级,然后较低的一层级基础资产为较高的一层级资产做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外部增级是通过第三方担保而进行的信用增级。信用评级是指由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对其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来披露相关风险,从而促进产品的顺利发行。接着,债券的发行及交易。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对京东转移过来的原始资产进行运行及管理工作,对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要求进行定价和炮手,还要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专项计划中的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示相关验资报告。最后,日常管理及支付证券。在此过程中,证券发行交易结束,SPV会按照事先签订的《托管协议》对基础资产及资产池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看是否履行其还款义务并对违约情况进行处理。同时,计划管理人理应按照合约对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3、“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存在问题及风险

3.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叫做违约风险,是指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债务人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履行其偿还义务,是否按时偿还,这种债务人的偿还风险会对资产池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证券化的完成。通常来说,在此过程中,资产服务机构将会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从而预防风险的发生。

3.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不足

“京东白条”的资产化产品是采用的是不公开交易的方式,其投资者或机构都被控制在两百个以内,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在交易所内完成证券交易,这就导致了资产支持证券过程中的流动性不足。“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不仅在数量和范围上收到了严格的限制,而且从流动性上看来,即使京东给投资者支付了可观的流动性溢价,但也无法根治这一问题。同时其次级证券不可转让的限制,也使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不足。

3.3交易结构风险

在常规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是由原始权益人通过计划管理人的中介转移给投资者的,在此过程中,交易风险受到了资产是否真实出售的影响。真实出售实际上是指原始权益人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将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的全部收益和风险都出售给了计划管理人,进而使其对应收账款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示出来。但是在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原始权益人)将10%的次级资产分配给其旗下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来支持证券,这样就导致了与基础资产也就是应收账款相关的收益与风险并不能全部转移给计划管理人,根据会计原则,这部分的应收账款不能出表,也就是说京东白条的基础资产不能够真实出售,这会使得其偿债风险提高,同时可能面临原始权益人破产的风险。

3.4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务人提前偿付风险是一种潜在的内部风险,这种风险一般受到市场利率的影响,如果利率持续走高,那么理智的债务人会延迟归还利息和本金来应对不断增加的借款成本,同样,如果市场利率持续下跌,那么债务人就会提前归还本金来达到节省借款成本的目的。在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债务人的提前偿付会使基础资产所在的资产池中的现金流的偿还周期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

4、“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对互联网行业的启示

4.1互联网企业实行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逐渐完善,使得企业在实施应收账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市场的监管也不断推进,各个部门的审批流程也更加体系化,使得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更加提高,所以为互联网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高速发展奠定基础。其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也为证券的发行提供良好的条件。证券的发行离不开市场,良好的融资环境、活跃的市场流通是促进证券化完成的重要条件,只有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才能促进资金的流通、证券的发行。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民素质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于将空闲的积蓄用作投资,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的数量和范围都会不断扩大,有助于推进互联网企业证券化进程。最后,基础资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关键性基础。在企业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只有在未来预期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才能够保证发行债券后达到投资者想要的预期收益,而在我国企业的应收账款一般不会出现很大的波动,总体上较为稳定,可以很好地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4.2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建议

首先,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法律完善。在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市场流通更加规范和活跃,从而促进企业证券化的蓬勃发展。同时,虽然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脚步不断加快,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所以法律建设仍要加快脚步。其次,多管齐下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上文中已经提到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风险,所以要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多阶段多过程都要注重防范风险,包括风险结构的风险防控,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防控以及债务人提前偿还的风险防控等等。

5、结论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互联网行业实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比较典型的案例,它的优势和不足都值得我们借鉴。随着我国经济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也会越发成熟,可以预见,未来互联网行业的资产证券化也会越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荣恩.结构金融一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2]严彬.中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