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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管理;法制化;社区
自从“十二五规划”实施到现在各地方政府将工作中心逐渐转移到民生问题,证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基层建设给予了很大重视。基层社会管理是国家政权分配到地方的体现,其与社会基本活动息息相关。基层建设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效率与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进程不断迈进,基层管理主体也逐渐由专门管理转为了分区域分工管理和群众自治,而基层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也应与时俱进。因此,以新视角新观点来研究基层社会管理是必须且亟需的。
一、基层社会管理概述
基层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作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社区和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根本,人从婴幼儿开始,在社区和家庭中成长,社区和家庭对他们的影响是深远且根深蒂固的。要想保持社会稳定,就要从社区着手。
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行使管理职能。政府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不仅需要进行由上至下的监管,更多时候需要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例如订立合同、合作开发、社会工作授权等。在这过程中,政府与社区、与社会进行着频繁的互动,构成了现在的地方社会。地方政府要行使自己的职能,必须保证基层社会的秩序、运行、发展和创新。
二、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
基层管理的有序有效实施应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立法、执法角度出发,充分发挥其作用。
(一)社区管理体制建设
社区管理体制建设是指社区各个管理部门的体系结构、职能设置、及其分工的合理性。我国的社区按行政范围划分可分为城市和农村。随着我国现代化节奏的加快,人民逐渐步入小康社会,城市社区格局愈发复杂,社会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原有的街道居委会式或单位大杂院式传统模式逐渐被物业管理式小区、工业技术开发区、高新产业区、科技园区等取代。农村社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城市化政策的推进,农村社区逐渐集中,人口向城市流动,形成典型的城乡结合处。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在现今这个多元化社会,基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社区管理体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强制。
第一,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建设。目前,我国的基层管理刚刚发展起来,还未完全成型,社区的系统性尚未完整、功能还不完备、权限分工也存在着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城市,人的自主性越发增强,社区形式的多样化需要系统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在农村,社区功能较之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创新。
第二,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运行。社区管理离不开党的领导,基层管理应符合政府的整体规划,无论是社区选举、决议还是一般事务管理,都应依法进行。
第三,社区管理体制应依法保障。社区成员权利一般通过社区活动得到体现,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需要通过社区这一途径得到实现,因此,社区管理中的各个途径需要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每个社区成员乃至整个社区管理体系的权利得以发挥作用。
(二)社区管理队伍建设
社区管理队伍包括社区管理中的领导者及基层工作者,他们肩负着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和维护社区发展的重任。社区管理队伍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社区的优劣。目前,我国基层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社区管理队伍结构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适应管理需要。因此,在社区管理队伍建设上,不仅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社区管理者身份及其工作内容,还需要加强社区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社区纠纷解决制度建设
几乎所有社区都具有人口构成复杂、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经济能力差异较大等特征,这样复杂的群居生活,产生纠纷在所难免。这些纠纷大多是家庭、邻里间财产及权益纠纷,也有些是群众和政府间利益协调上的分歧。这些问题需要社区配备相应的应对程序及措施,才能维持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立法体系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两步关于基层管理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解决了基层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但是,社区管理工作复杂且多样性强,这两部法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应先对整个社区管理体系进行合理规划,在此基础上,秉着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工作的管理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居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较淡薄,村民、居民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困难重重,且管理层面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结合现阶段民情,从强调外部管理逐渐转变为由内而外的治理,积极构建基层自治体系。
(二)明确法律地位
社会基层管理组织在社区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却未得到足够重视。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包括管理地位、管理权限、管理职责在内的权利义务,使基层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确基层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不仅能用法律强制力保证基层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同时,还能促进基层管理工作积极性,起到引导公民积极参与、配合基层管理的作用,形成政府、社区管理者、社区居民三方有效沟通,积极互动,形成和谐发展的社会管理局面。
(三)加强法制宣传
基层社区管理的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各方面积极参与,还需要长期稳定的法治宣传。从普及法律入手,使居民逐渐认识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法制宣传还可以促进政府政策的实施,使居民能够了解政府管理意图和目的,在理解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社区管理工作,同时也减少了因不懂法引起的各种纠纷。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户外广告、标语、普法课程等方式开展,频率要适中,既无需过密使人厌烦,亦不要过疏丧失宣传效果。
(四)培养法律意识
公民是基层管理中最主要的客体及参与者,公民法律意识直接决定了基层管理工作的难易,其法律意识越高,越能理解政府管理目的,越会积极配合政府管理,其法律意识略低,则会认为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无意义的,都是与其对着干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首先,应使每一位公民都了解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的准绳,每一位中国公民都应遵守宪法、了解宪法、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其次,应使社区内每一位居民了解其权利义务。这样做的目的不仅在于可以使居民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权益,更能使政府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最后,应使每一位居民了解常用的诉讼方法,培养其诉讼意识,使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
(五)加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一种社会公益福利措施。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因自然、经济、文化等原因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难以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群体。法律援助为这些弱势群体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使他们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正体现的法律的平等性。基层社会管理也不应忽视这些弱势群体,积极组织设立地方法律援助点,通过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等方式,使法律进入社区,进入所有群体当中。
综上所述,基层社会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微观基础,基层管理需结合社会各层级力量,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将法治植入人心,合力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并最终构建出和谐发展的基层社会。(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按照组织安排,我参加了以“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定向培训班的学习,经过五天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感触很深。
在五天的学习过程中,我严格遵守了培训要求和纪律,细致听讲,认真学习并做好笔记,老师们精彩讲述,通俗易懂,丰富的学习内容,紧凑的课程节奏,让我的思想得到了提升。特别是经过专题讲座、现场教学、交流讨论,让我从先进典型身上看到了差距,找到了不足,指明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在培训班上,通过xx教授对基层党建引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精彩讲解,让我对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主要抓好乡镇党建重点工作任务,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做好基层党支部双化建设,掌握各党支部工作。xx教授做的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解读,深入浅出,剖析入理,让我影响十分深刻,对于我学习掌握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有非常大的帮助。叶林教授关于城市治理现代化的“三化”分析,为基层城市治理提供了指导,对我今后进行基层治理提供努力方向。xx教授对智慧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精彩讲解,使我深刻认识到创新驱动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性,基层治理需要智慧创新不断提供内驱动力。xx教授对城市社区治理难点及其突破的分析,深入剖析了城市治理的重难点,用实际案例和浅显易懂的讲解方式,为我们提供了“突围”的方向和策略。xx专家在讲解城市治理中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与舆情应当上,通过深圳治理经验,结合南雄实际,在面对突况时提供的清晰的解决思路,并分享了深圳治理过程中提前预防的有效措施,很好的提供了解决类似突发事件的化解路径。xx处长针对基础依法民主治理的深圳实践--以街道办事处为例进行了分享,全面分析基础治理过程中民主治理的重要性,让我收益良多。培训期间还组织了相关现场教学,让我深刻体会到深圳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先进经验,使我内心得到深深的震撼,也更加坚定了我朝着城市治理现代化方向的步伐。
1.1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许多乡村有了工业、贸易企业等,农民亦有了新的职业,村庄管理的范畴从组织体的层面来说大大拓展,“村务”与“政务”不少都融在了一起,由此形成的农村社区、域内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等等建设,带给了农村社会管理的新情况,给了乡村社会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农村整体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现在又处在由乡村向城镇的快速转型期,所以农村社会的管理只有以创新的精神才能更好地向前推动。按照十报告,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要“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所以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要以建立镇村的服务体系为中心,努力发挥村民参与公共事物的积极性,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体育有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可以在农村社会中丰富村落农民的闲暇生活,满足农民的娱乐健身需求;适应群众的情感需求,建构农民的精神生活取向;促进乡村社会关系的整合,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增强乡村社会的文化认同,传承乡村社区的传统文化等。体育还可以在培养团结意识促进组织化发展、培育规则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风气、缓和疏导矛盾纠纷、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功能对社会管理来说无疑是可以利用的资源。
1.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可行性
在笔者对农村体育健身情况的调研中看到体育文化活动开展较好的镇村,社会和谐度相对就高。政府相关部门及一些基层领导把体育运用到自己工作之中,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实践证明在农村基层利用体育的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是可行的,对于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个很好的创新。
其一,江苏睢宁县“舞动乡村”活动表明体育在社会管理中的良好作用。江苏睢宁的王集镇,为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百姓的健身需求他们组织了“舞动乡村”的广场舞健身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干部们发现这一平台能很好地引导村民参与村务,所以在由镇向全县推广时,就把它逐渐打造成为睢宁县农民交流、乡村议事的场所。由此密切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成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平台。例如在“舞动”现场,每周召开一次村情通报会,每月召开一次村民议事会;选派机关干部走进活动现场,倾听群众心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建立“村组干部晚办公”制度,县镇职能科室将办公地点搬到“舞动乡村”现场,分专题定期为群众提供现场办公服务,让群众办事不出村。
欢快的健身舞场面体现的不仅仅是文化娱乐健身,还是对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探索。这里不但满足了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顺应了群众的新期待,而且重塑了乡村社会关系,打造了农村公共空间,开辟了社会动员新渠道。因此,睢宁的“舞动乡村”因其活动方式贴合百姓需求,得到群众拥护,既丰富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成为百姓参与村、镇议事和信息交流的平台。百姓通过这么一种形式参与到了乡村事务的管理,可以说前所未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此“舞动乡村”获评全国“社会管理创新最佳案例”,这说明体育在农村基层的强大作用。当然,体育发挥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是简单的跳跳舞就行的,而是在于干部们通过体育活动的方式融入了百姓之中,改变了过去重管理轻服务、被动应对问题的管理理念。领导部门用心去关注群众的需求,从情感和细节入手,找准了群众的兴奋点,让村民有了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能在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就表明只有基层干部很好地践行了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路线,社会管理就可以有好的根基和抓手。如此,体育融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政府部门与百姓之间的交流有了很好的渠道,无疑可提升乡村社会管理的水平,对基层的社会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创新。
其二,江阴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运用体育手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而江苏江阴市则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积极发展乡村体育,为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创新做出探索。近年来他们在创建体育强市、进行体育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深切感受到体育工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尤其在乡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利用体育作为管理的手段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该市把体育工作列入乡镇的工作考核内容,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基层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开展体育运动的积极性。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村委、社区成立体育协会等组织,镇成立相应的文化体育机构,在组织上保证了镇、村体育工作的开展。他们还大力建设体育设施、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室),把体育设施与村容村貌治理、社区文化建设紧密结合,不仅改善了环境、推进了城镇化建设,而且得到百姓的支持,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基层的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为百姓提供良好的服务,使村民和谐相处。而镇村体育活动的开展能在很大程度上使传统的乡村社会焕发生机,江阴市体育局主动推进村级单位的体育建设,从软硬件两方面促进乡村体育的发展,客观上给基层的社会管理以新的方式,达到创新社会管理之目的。政府把“幸福江阴”———“处处都有好环境,天天都有好心情,人人都有好身体”作为江阴市民生的建设目标,促进了乡镇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各种体育文化活动,以文体活动营造村风、乡风、社区风气。调查中有镇体育干部讲,凡是体育活动开展情况好的,村干部重视体育文化工作的,村民之间矛盾就少,村各项工作就比较容易开展。特别是在城镇化建设中一些乡村合并,体育成为一种很好的剂、融合剂,增进了百姓的团结。因此,当最基层的领导有了这种意识,再加上百姓健身意识提高,农村基层顺势而为,不仅满足了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营造了和谐向上的村风民风。由此可见体育成为基层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可行的。
其三,浙江省体育局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推进基层社会发展。近年来,浙江省体育局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把参与管理创新工作作为开展体育工作的出发点,使基层的体育工作,尤其是基层农村在社会转型期的体育工作有了较高的起点,使体育在社会管理及创新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他们的工作做法是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人士的积极性,根据各地实际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搞好场地设施建设,以此发挥体育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的作用,促进人际间的沟通、交流、融合。在增强体育公共服务、发挥体育社团的作用的同时,推进体育文化创新,提高公民身心素质,净化社会环境。其中通过创办体育强乡、强镇,广泛开展体育活动,把体育的各项功能有效地运用到社会管理中,比如在农村进行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中利用体育的文化功能丰富百姓的精神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利用体育的社交功能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缓冲社会矛盾。
县乡镇体育部门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主动将体育融入社会管理。他们提出完善乡镇体育组织的扶持政策,为乡镇体育依法参与社会服务和管理提供保障;大力开展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志愿服务等工作,发挥体育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并通过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的合作,尝试政府出资、社团出力的体育公共服务新机制,提高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效率。在这样的工作状态下浙江农村基层的体育不仅得到很大发展,至2011年6月“已经创建35个体育强县,713个体育强乡镇,近两万个小康体育村,极大地满足了老百姓就近、就便健身的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体育设施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跨越。”而且这样的发展为农村基层建成服务型政府和农村新的社会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为基层政府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体育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控制措施
2.1可能出现的问题
首先,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识不够高。从实际调研和资料看,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体育普及程度较高,利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机会相对多,但总体上主动地运用体育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还不够。如果缺少主动意识,仅以推进文化发展而为,管理的效能虽然有、也必要,但效果会打折扣。而经济还不太发达农村地区尽管体育设施不是很好,但只要在社会管理中有意识地去运用,也会产生明显的效果。睢宁的“舞动乡村”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在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中不一定要等到有了好的体育硬件,而是基层领导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主动地运用体育。体育之所以能成为社会管理的手段、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之中,是因为体育是民生的重要内容,能满足农民温饱问题解决后而增长出的健身、精神生活之需求,逐步变成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一部分,成为农民新的生活方式。因此在农村的社会管理中自然可以利用体育服务百姓、处置人际间的矛盾等等的公共事务的功能。社会公共事务处理圆满,意味着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成效,所以运用体育提升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社会管理创新很有必要。
其次,“管控式”社会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深度。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是“管控式”社会管理,农村则处在最底层。在沉重的“压力”下,农民的民主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得不到张扬。“管控式”的社会管理还会导致政府的服务意识不强,难以让体育成为农民的公共服务内容,自然体育与社会管理不会有紧密的联系。目前,在我国社会管理的模式还没有根本改变之时,很多农村的体育还处在自生的状态。因此让体育在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中发挥作用,还需从改变政府职能,从建立公共服务做起,以此推进基层政府服务意识的加强和水平的提高。农民一旦享受到应有的服务,主人翁意识才能随之提高,民主参与的行动为此而落在实处。当体育对改变旧体制有了重要影响之时,不正表明了它对基层社会管理的作用吗?体育是百姓容易接受的一种文化形式,其蕴含的教育功能可以引导农民以健康的方式生活,产生寓教于乐、寓管于乐功用,这对改变农民的旧有观念、提高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无疑有着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当政府改“管控”为“服务”,一定会下力气建设好农村体育文化事业,从而满足群众所需,群众的需求被满足自然会拥护政府治理好自己的家园。
再次,农村体育组织比较薄弱,影响体育参与社会管理的力度。基层社会的参与式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发展方向,其基本路径是让松散的基层社会组织化。为此应该让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积极有效的活动,促成农村社区生活系统的组织化发展,达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目标。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乡村权力资源配置由集体垄断型向多元主体参与型转变,意味着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原有组织格局趋于瓦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构建组织化社会?笔者以为最实用的选择:利用体育可以融入不同领域人的生活、容易为农民所认同的特性,吸纳农民到体育社团之中,成为“有组织的人”。一开始体育组织会比较弱小,缺乏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但随着农民对健康和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体育文化活动逐步增多,体育社团因此会很快壮大。农民不再仅以个人或农户的形式出现在乡村社会舞台上,而是能以体育组织的形式参与到乡村社会之中。当体育组织在农村扎下了根,会很快地显示出强大的力量,它与权力组织相呼应,共同参与到社会的治理之中。诚然,农村基层的社会管理绝不是靠几个社会组织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建设,采取繁荣农村文化事业、培育乡村多种组织、建立并落实相应的制度等措施,切实发挥农民在社会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才能提高包括体育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使体育有效地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2.2控制措施
2.2.1以民生的理念发展农村体育是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在我国农村的温饱解决之后,越来越多的乡村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农民的需求,与传统的农村相比差别之大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毫无疑问是通过民生建设,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上述乡村的体育建设表明了政府的社会建设行动,及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积极探索。他们充分利用人的需求这一内驱力,发挥体育特有的振奋精神、凝聚人心等功能,促进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增进了社会的和谐。实践表明农村的体育是项很好的民生工程,它不仅改善了环境,还促进了人的健康,满足了人的精神需求,给了农民更大的生活空间,从而引导良性社会行为的形成,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如此,达到了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目标,显示了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
2.2.2推进城镇化建设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城镇化的时代洪流一改农村长期封闭、单调的生活状态,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则是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人为核心”就是要使农民在新的生活方式里生活环境能得到极大地改善,生活质量、水平比过去有较大地提高。反之,只是形式上的城镇化必然得不到农民的认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所以我国城镇化必须在人的发展上下功夫。农村基层通过体育文化的建设,如修建体育场馆及活动场地等,改善了环境,为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通过成立体育社团、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开展起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逐步改造乡村的陋习,培育农村的社会组织及农民的公民意识。由此全面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其市民化发展。从社会角度看,民众通过参与乡镇组织的体育活动,可以感受社区的存在,凝聚社区意识,进而产生对新社区的归宿感,以此增加公民对社会的期待和责任感。由此不难看出,让体育进入基层社会管理,是农村城镇化内涵建设所需,必然是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
2.2.3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是体育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创新主要表现为行政效率提高的技术改进或结构调整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社会服务两个方面”,政府的管理不能提供有效的服务,农村社会的管理水平则不能提高。好在政府已“开始转变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工作重心,探索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新路子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从管控到服务的方式转变。”笔者的调研显示,乡镇一级的公共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村与社区的公共服务体系与之配套发展。一旦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了,百姓就可以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的和谐自然产生。而体育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自然在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中体育服务应占据重要位置,而且经济越发展其比例会越大。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构建以体育设施建设为基础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起了包括体育在内的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转型过来的村民就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基本权益才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心情平和、社会矛盾减少,农民多了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所以发挥好体育的社会功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必不可少。
3结束语
一、创新“一套体制”
在顶层设计和基层改革上,对区、镇街社会治理工作架构进行系统研究、整体部署,初步搭建起区社会治理中心统筹调度、部门镇街分级负责、管区网格基础支撑的体制架构。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突出区委在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强化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任组长的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以及一名副区长分管社会治理工作。设立区社会治理中心,统筹指导考核全区社会治理工作。
配套开展镇街体制改革,调整了镇街内部机构设置,专门设立社会治理办公室;剥离城市街道招商引资等经济发展职能,交由所在经济功能区负责,从体制上推动镇街工作重心向抓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深入推进网格体系建设,将每个镇街划分为5-7个管区,每个管区又因地制宜划分若干类型网格,全区共划分为161个管区、1333个网格,形成了“镇街一张网、管区一大格、社区几小格”覆盖全区的网格化、扁平化管理体系。
二、构建“三大体系”
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解决民生诉求、推动社会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服务资源,统筹推进三大运行体系,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开展治理服务。
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体系。依托网格化组织管理架构,把全区各级各部门工作全面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对镇街网格化工作,突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以网格化体系服务党建“三基工程”建设,将支部建在网格上,基层组织得到强化、镇街基础得到夯实、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对部门网格化工作,尤其是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稳定、纠纷调解、民生服务等六大领域部门,以社会治理网格化为基础,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服务机制,将部门执法力量和服务资源全部落实到网格中,确保安全隐患在网格中发现并化解,让服务不出管区、社区,实现了“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网中”的全天候、无缝隙管理服务。
公众投诉受理处置指挥体系。成立区公众投诉受理处置指挥中心,将政府各部门涉及公众投诉的相关职能,如民生在线、政务热线、行风在线、数字化城管等,进行重新资源整合,并设立“一号通67712345”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处置群众咨询、投诉、建议。以指挥中心为核心中枢,指挥调度全区各职能部门协调处置群众投诉各类问题,并对部门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起完备的非应急联动处置体系,保障群众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社会化公共服务工作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全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突出推动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建立社会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将全区涉及家政、中介、咨询和消费服务等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和企业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依托公众投诉“一号通67712345”服务热线,无偿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需求信息服务。这一举措,不仅帮助市民解决了各种生活难题,还通过群众需求信息的整合共享,培育了一批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服务性企业和社会组织,带动了新区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
三、实施“六化治理”
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精细化、法治化理念和手段引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实现了社会治理各要素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
网格化巡查。构建起覆盖新区全域的人工巡查“地网”和智能巡查“天网”,全区近5000名网格员,手持智能终端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全面开展网格内基本信息搜集,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处置核实和群众服务等工作;整合全区视频监控资源,对隐患风险易发区域进行可视化、智能化监管。利用网格化巡查这一有效措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在新区“蓝色海湾整治”“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大项目服务保障”等多项重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息化支撑。顺应互联网、大数据带来的社会变革,建立起“互联网+社会治理”工作模式。按照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服务架构,建设区、镇街和部门、管区三级社会治理信息支撑平台。全面整合公共事业、民生服务、劳动保障、医疗教育、环境资源等多部门、多领域数据资源,建立起500多万条信息的区社会治理“大数据”中心,打破了政府各部门、社会和市场多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与部门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稻葑试吹幕ネü蚕怼Mü对这些数据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实现了对应急、非应急事件统筹调度,做到事故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理;同时,也催生了“大数据”相关产业的集聚。
多元化参与。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动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等治理主体,尤其是引导驻区高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引导社区群众参与社区自治,提升了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出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奖励办法》,设立了300万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和50万元的专项奖励基金,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创意园、公益园,大力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全区共有1500余家社会组织、10万名志愿者活跃在基层社会治理平台上。
社会化服务。坚持寓服务于治理之中,变“管控为主”为“服务为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化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文化娱乐、社会治安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向社区覆盖,为居民提供“一站式”“零距离”服务,社区干部、网格信息员成为民生服务员、流动的“服务站”。新区被确定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
精细化管理。制定出台《关于率先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个精细化”:即责任精细化、处置精细化、监督精细化,通过压实各级各部门网格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社会治理事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对镇街部门社会治理工作的考核、监督、问责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确保社会治理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法治化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部门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在综合行政执法、矛盾纠纷调解、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法治化改革。推进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文化市场、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六大I域42类1402项行政执法权,解决了部门多头执法、推诿扯皮问题。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在社会治理管区推行“1+X”法律服务模式,即设立1个综合调解室,整合律师、调解员、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推动法治宣传、综合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律服务“五进”网格,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创新组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局,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区法院、检察院分别设立安全生产审判庭、检察室,专门受理、查办和审判安全生产案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得到依法落实。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改革,成立全国首家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构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监管、刑事执法、司法审判三位一体的食药监管新模式,为强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新机制和新途径。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信息披露;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1-0022-02
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现状
2003年,中央政府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并选择吉林、重庆、陕西、山东、浙江、江西、江苏、贵州八省市为试点地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2004年,改革铺开到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并出台了《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66号)、《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等一整套的文件、政策,以此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指导。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省级政府,而大部分省市都采取了建立省联社并通过省联社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形式,即通常人们所说的省联社模式。
所谓省联社模式,是指将县联社和信用社原来的两级法人合并为一级法人,在县联社的基础上,出资建立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进行指导的一整套文件一方面规定省联社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的行政管理机构,另一方面又规定省联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文件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也就是说,省联社所行使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都必须经省政府的授权,没有省政府的授权,就不能行使。另外,根据文件规定,省政府还可以授权省联社行使其他管理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省联社行使的是一种省政府授权的行政管理权。而对另一层面的作为地方金融机构而言,文件又规定,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省联社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省联社又是一个企业。
要设立省联社,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金,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而且省联社的解散、被接管、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规定,由社员代表组成的社员大会是省联社权力机构,行使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等职权;省联社设有理事会,对社员大会进行执行和监督,行使执行社员大会决议,聘任或解聘省联社主任,拟订省联社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等职权;主任和副主任构成了省联社高级管理层,行使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拟订省联社规章管理制度等职权。
二、省联社模式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省联社的成立对加强农村信用社内控建设、网络建设、降低经营风险等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在省联社模式下,农村信用社改革迅速推进,经营环境有了明显地改善。但经过实践,这种模式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妨碍了该模式的有效运行以及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积极推进。
(一)省联社“政企合一”的模式不利于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
农村信用社从一成立就有“官办”色彩,经过多年的改革已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根据目前对省联社角色的定位,赋予了省联社“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省联社既是市场主体性质的地方金融机构,是企业;又是一个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性质的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对省联社不可避免地会进行行政控制,而省政府不可能对基层社也去管理,这样它可能会借助地市、县、乡镇政府的力量来管理信用社,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就延伸到了各级农村信用社,从而导致“政企不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基于主体法律角色单一的原则,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行了政企分开,并通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但是,现在省联社又恢复了“政企合一”状态,必然会影响到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约束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省联社处于市场主体兼行政机关的政企合一状态,而这种状态不利于信用社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需要对信息进行披露时,只能是对信息有选择的进行披露,即只披露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于那些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则进行掩盖,如把信用社之间的恶性竞争当作“家丑”来处理,而这可能会使一部分经营不善的信用社继续经营下去,不利于信用社的长远利益和信用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省联社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地位
文件规定,现行省联社一方面由农村信用社等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对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承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而另一方面对基层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负责省联社的管理,但省联社不吸收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也就是说,省政府不能入股省联社,不能成为省联社的股东。从这个意义上说,省政府不能领导管理省联社。但是,按照规定,省政府又必须管理省联社,这样,省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就受到了管制。在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关系下,省政府很难不越位管理,而省联社的自主管理也很难实现。
另外,现行体制下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并且设有理事会来对社员大会进行执行和监督,而省联社主任则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但在实际中,高级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政府对他们的考察提名、任职资格等有很大的发言权,而所谓的由信用社选出的代表选举产生高层管理人员难免走过场,最终这些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还是政府说了算。这些人员自然就不会对股东负责,而是对决定他们命运的上级负责,往往他们的决定体现了政府的意志,而省联社也就很难具备完全的独立法人地位。
(三)省联社模式会加剧道德风险
这次改革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给地方政府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信用社进行干预的可能性会增加,例如:在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时,国有银行受它影响可能性较小,它就会重点对信用社进行干预,以扩大对本地信贷投入或支持其他一些能让政府出政绩的工程;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规模从农村撤出,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就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这基本上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存在,否则农村金融就出现了缺失,支持“三农”的重任将无人承担,而省联社由省内各信用社入股组成,它也不能倒,否则它的股东就会承担损失,甚至也会倒闭。因此,省联社即使经营不善,政府也会被迫为其“埋单”。有了政府的保底,省联社的危机意识就会很淡薄。生存危机没有了,就会失去发展的动力;股东关注的只是他能获得的收益,而不会去关注信用社是如何经营的,是不是存在风险以及能不能持续发展等等。只要股东能获得令他满意的收益,就不会给信用社增加压力。这样,信用社来自股东的压力就比较小;而省联社的高层管理人员往往是由政府任命,他们为保住自己的位置只会听命于政府而不是对股东负责。这种层层之间的道德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四)省联社的决策行为可能影响基层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省联社做出的决策往往是面向全省每个信用社的,而不考虑其具体情况,如地理位置、规模大小、经营的好坏等等,这种“一刀切”的决策缺乏大量充分调研及意见征集,有的决策虽然发出了意见征集通知但往往只是很少的几天,基层社的考虑时间太短,根本不能形成一个成熟的意见。这更像是为了完成一项任务流程而不得不发,而不是真正想征集意见,在具体工作中意义不大。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策并不适用每个信用社,有的社对这些决策就会感到无所适从。而且,省联社决策做出后,往往基层社必须服从,基层法人社基本上失去了独立性。如一些省份撤销代办站,给基层社的经营活动带来很大不便,有的基层社并不想撤销,但还是不得不服从省联社的决定,从而导致存款减少、人力资源紧张、支农工作更加难以开展。
(五)省联社很难真正做到协调、服务基层工作
省联社工作人员一般有限,而且与基层社的人员之间大多相互不认识,对基层社的认识基本上是通过开会、听汇报、看报表等形式形成的,如果这些是有水分的,省联社的工作人员就很难真正了解掌握基层社的情况,就很难去具体指导基层社的工作。另外,省联社与基层社之间缺乏互动。现在省联社的角色之一是管理者,作为管理者面对基层社的时候,会认为自己在面对下级,下级对上级需要服从,而基层社也认为省联社是自己的上级,对省联社的决策即使有意见也不会提出,两者之间的沟通桥梁就这样断了。省联社对下面的情况不真正了解,只按自己认为正确的去指导基层社的工作;基层社不主动与省联社沟通,却在背后意见满腹,影响工作情绪。在这种互动不足的情况下,省联社要真正做好协调、服务基层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
三、对完善省联社模式的建议
(一)减少行政干预
在目前的省联社模式下,省联社的管理权在政府手中,且要求不能把信用社的管理权下放到地市、县、乡镇政府,但农村信用社遍布各地,省政府势必会借助地市、县、乡镇政府的力量来管理,使得信用社不得不听政府指挥,而省联社高层管理人员首先是由政府推荐的,然后经法定程序认可,也就是通过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这难免有走过场之嫌,他们的任命的主要决定权还在政府手中,因此他们可能只听命于政府,而不是对社员负责。可见,虽然改革要求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对信用社依法实施管理,不干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但是政府对信用社的干预无处不在。因此,要完善省联社模式,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政府的定位。政府的职责应该从管理向监管转变,把信用社的管理权真正交给股东。政府可以在当前司法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帮助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为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为信用社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等等,通过这些形式来促进信用社的健康稳定发展。省联社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再由党委、政府提名,而是由全体入股的社员选举产生。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由于社员人数较多,且比较分散,可由基层社首先选出代表,再由代表选举产生省联社的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并且候选人员要经过监管部门的资格审查。这样,这些管理人员的任命不再受制于政府,而取决于社员,他们就会转而对社员负责,以社员利益为第一位。
政府对省联社的行政干预减少后,信用社的管理人员拥有较大的自,在其任命取决于社员的情况下,会首先以社员的利益为重。这时,他们就会考虑如何实现信用社效益的最大化,其中的一方面就是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在披露过程中,注意信息反馈,加强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督检查,以确保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实处。另外,社员作为信用社的主人,应主动了解和积极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从而有效地督促信用社主动披露信息,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科学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后,把信用社之间的恶性竞争当作家丑来处理的事情就不会再发生。
(二)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基层社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再由省联社提名,而由基层社所辖范围的社员召开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省联社只负责基层社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对他们进行业绩考核及评价,并且向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披露,以真正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民主,而不是流于形式。其次,督促基层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对基层社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等进行指导,但不干预基层社的日常经营活动。最后,省联社应重点为信用社搭建业务平台,优化信用社经营环境,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探索对经营管理层及其他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层真正把信用社的发展作为第一目标,把注意力集中到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上,而其他员工也积极为信用社的发展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信用社的发展献计献策,以实现信用社的稳健发展。
(三)注重调查研究,进行科学决策
各个信用社由于所处的地理环境、所在的经营环境的不同,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具体经营活动中需区别对待,“一刀切”式的决策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信用社。目前,省联社所做的决策往往是面对全省所有的信用社,而不管经营环境的好坏、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基层社在执行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分配利用资源,省联社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在做决策之前,首先搞清各社之间的差异,对症下药,使各社的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
由于缺乏与基层社的交流互动,省联社做出的决策往往会与基层社的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差距,不符合基层社的实际情况,而基层社尽管有意见,也不向省联社提出,导致上下沟通的不顺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省联社应多深入基层,多听基层的意见,多了解基层存在的困难,搭建与基层沟通的桥梁,并且多做调查研究。不做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省联社作为决策者,它的决策正确与否会对下面的信用社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省联社的工作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通过深入基层,听取基层的意见,了解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差异,了解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当务之急,了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等等。在此基础上,认真谋划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信用社的特点提出不同的指导意见。
(四)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
现代社会已进入以人为本的时代,人才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了人才,企业就拥有了一笔巨大的财富。信用社要发展,就需要一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来为之服务。目前制约信用社发展的瓶颈之一就是人才的缺乏。因此,省联社人才队伍的建设已刻不容缓。首先,要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要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打破人才引进的条条框框,加大人才引进的力度,使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加入到联社队伍中来。其次,还要注重提高本身已有员工的素质。对员工多进行培训,使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雪春.政府定位与农村信用社改革[J].金融研究,2006,(6).
[2]祝晓平.论省联社模式下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J].金融研究,2005,(10).
一、深化改革,加强服务,城乡统筹取得良好成绩
我局以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统领,以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大力加强各项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群众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良好成效。
一是完善基层司法所建设。我局于2013年底全部完成基层司法所建设,目前,全市共有司法所316个,其中新建52个、购置79个、政府划拨97个,改建20个,租用7个,灾后重建40个。316个基层司法所已全部立户列编,其中直属所208个占65.8%;挂牌所95个,占30.1%;另外,武侯区13个司法所与街道的综合治理、维稳、机构进行整合,实行大科室制,成立了促进和谐建设办公室。全市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员942人,其中专职司法助理员510人,兼职司法助理员432人;专职司法助理员中,司法行政专项编制318人、地方行政编制155人、事业编制37人。经过建设,全市基层司法所办公设施建设得到改善,现有轿车30辆、面包车21辆、摩托车91辆,共计142辆;计算机359台,少部分司法所配备了音响、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
二是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提高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依法办事,建设法制社会,我局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13年以来,围绕“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中心工作,全市基层司法所共开展法制宣传13336场次,受教育人数为11157888人次。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三是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我局在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积极创新司法行政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2013年,我局撤销了老干处、法制教育处,增设法律援助处、人民调解处,2014年又增设警务督察处,整合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处和基层处,在基层建立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并把法律服务体系延伸到乡镇,为人民群众直接提供法律服务。2008年,全市共招进司法助理员165名,有效改善司法队伍素质,增强司法队伍力量,促进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发展。在这基础上,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工作,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和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四是取得显著工作成效。自年来,我局司法行政系统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3733条,被基层政府采用3197条;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17789件,处理成功17012件;参与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11976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045次;防止群众上访1777次;防止群体性械斗754件;参与“严打”整治活动及专项治理活动20146人次。这些所取得的成绩获得了基层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在抗震救灾工作中,都江堰市司法局崇阳司法所所长张忠理被司法部授予二级英模,一个基层司法所和两名基层司法所所长受到司法部表彰。
二、司法行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中取得明显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基层司法所建设方面。
1、人员编制不足,空编严重,补员不及时
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九项职能,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但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全市316个司法所,仅有专项编制318人,与司法部的要求相距甚大。全市司法所共空编79人,不能满足司法行政一线工作需要。在缺编少员的情况下,司法助理员调离后长期得不到补员,严重影响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2、司法所管理体制不顺
一是缺乏统一的管理体制。目前,司法所存在由司法局直接管理的直属所,和由乡镇(街道)直接管理、司法局给予业务指导的挂牌所两种体制。我市316个司法所中,直属所208个,挂牌所95个。由于挂牌所的人财物全部由乡镇(街道)管理,导致挂牌所人员兼职多、任务杂、流动大,队伍不稳定,难以正常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二是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违规下放到街道。市人事局、编办、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通知》第7条“凡统一招录的基层司法助理员,其编制、组织、人事关系必须统一由各区(市)县司法局管理,严禁下放到乡镇和街道。”五城区103名政法专项编制的司法助理员中,共有80名政法专项编制违反该文件规定下放到街道,这部分人员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大部分从事综合行政、招商引资、民政等非司法行政工作,五城区司法局对这部分人员事实上“管不住,用不到,调不动”。
三是政工机构负责人未进入党组班子,全市20个区(市)县司法局除青白江区司法局政工负责人进入党组班子外,其余均未进入,弱化了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管理。
3、司法工作保障条件不完善
一是司法经费缺乏刚性保障。目前,我市司法所没有基本经费保障,主要靠挤用司法行政机关经费和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来获得,且数量有限,致使司法工作运转困难。
二是缺乏基本的装备保障。我市司法所车辆等装备保障建设长期落后,明显不足,不能满足随机性、急迫性等工作,影响司法所工作效能。
三是信息化建设落后。我市司法所尚无与上级司法局建立纵向的办公信息网络,也无任何业务专网和业务应用系统,对反馈工作信息与交流工作情况带来很大不便。
三、加强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要深化统筹城乡管理体制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与能力,服从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这里面要着重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使基层司法所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思,努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预防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基层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1、落实和规范司法所人员配置及管理
一是要在司法所总的编制内,确保人员到位,每个司法所应当配备至少3名工作人员,其中设所长1人,司法助理员1名;一圈层区市县司法所至少配备三名辅助工作人员,二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二名辅助人员,三圈层司法所至少配备一名辅助人员。二是要保证司法助理员专编专用,现有编制空编的应及时补充,如到期不补充的,由市里收回编制统一调配。三是由市政府协调省人事部门,将司法助理员空编职位纳入统一招考,解决空编问题。四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建设的通知》文件要求,由各区(市)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求和工作人员空缺情况报区(市)县政府确定,公开招聘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充实司法行政一线。招聘人员的经费纳入财政综合预算。五是把全市316个司法所建成区(市)县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现区(市)县司法局直管,对政法专编和地方编制人员推行实名制管理,形成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提高调入、调出审批权限,强化监督管理。六是制定计划,逐步将95个挂牌所改设为直属所,由区(市)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为主,乡镇(街道)管理为辅,按规定设立办公场所、配置工作人员、任命司法所长。建议区(市)县党委将区(市)县司法局政工机构负责人按规定配备到党组。
2、纠正司法所不规范现象
建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与司法局共同成立专门督查组,督查五城区落实成机编办号等文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发出限期整改意见函,清理纠正不规范现象,将违规下放到街道的政法专项编制收回到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全部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专编专用。
3、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要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好司法所办公用房,严禁挪用、拆迁、出租、出让和转借办公用房,凡挪用、挤占司法所的,必须交还司法所使用;新建和改扩建的司法所要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司发通〔2009〕124号)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保持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4、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工作
在改革、发展上实现战略转变并取得成效
在深化改革中,富宁县联社主要负责县以下农村流通体系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建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管理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2011年9月成立了“社有资产管理中心”,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管理为核心,资本运营为内容,全新的为农服务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提高社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促进为农增收。在企业改革改制上,县供销合作社社从以破为主转向以立为主,大力新建、改造县属企业和基层供销合作社。从2003年县政府出台了《富宁县供销合作社改革方案》后。县供销合作社从减人、减债、减包袱人手,实行职工转身份、企业转机制、联社转职能的改革,甩掉了人员臃肿、卸掉部分债务包袱。改革改制后,富宁县供销合作社全系统从22个企业减到17个企业,在职职工从489人减到163人。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326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308.7万元。安置退休、内退、工伤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抚恤费等676.85万元。县供销合作社在抓好改革改制的同时,一是对改制后的企业,加强企业经营和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经营好、管理好社有资产,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的目标,引导企业通过吸纳经营大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加入,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协会。二是对尚未改制和改制困难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确定改制的突破方向。在基层社改革上。以合作制为核心,以增强为农服务能力为目标,推行合作制、承包租赁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革。在社有企业改革上,推行“两个置换”、承包制、公司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对有基础、有实力的农资公司培育成为为农服务的龙头,加强农资经营网点建设;对困难较大、难以整体搞活的日用工业品公司,实行分块承包经营搞活;对资产负债高、资不抵债的县油脂公司,结合城市建设规划,通过积极争取政策,制定可行的改制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30日完成了企业改制,为解除劳动关系的24名在职职工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379.7万元;为17位退休职工发放建房补助费85万元,为7户特困退休职工进行了住房安置;清缴、发放原公司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抚恤费等各种费用143万元。使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住、老有所医。
通过改革改制后,企业经营总额大幅增加,2011年1月至11月全系统实现经营总额9800万元,占年计划的103.16%,同比增加3630万元,增长58.83%,比2008年增长3倍;汇总实现利润182万元(其中社有企业实现利润2万元),占年计划180万元的101.11%,比同期盈利8万元,增加102万元,比2008年增加166万元。为实现供销合作社“二次创业”打下了基础。
经营服务战略以守为主转向以进为主
县供销合作社制定了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一是因地制宜,做好“乡村流通工程”建设规划。在推进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了《富宁县2009至2012年乡村流通工程建设发展规划》,明确了4年内计划发展超市21个、综合服务社53个、建设农村集贸市场4个、乡村流通工程信息网络1个。二是以“改造、提升、整合、优化”为重点,着力打造农资、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通过与基层社、经营大户合作,构建富宁县农资和烟花爆竹配送中心,完善村级综合服务社功能,并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服务功能,加强空白乡(村)网点建设,初步构建了覆盖县、乡、村“三位一体”的现代流通经营服务体系。在13个乡镇开办了农资连锁店、直营店和加盟店。目前在所有乡镇都建立起了联接城乡、覆盖农村的农资经营网络,农资配送服务中心建设3个,直营店、连锁店30个。农资供应网点215个,化肥销售市场份额达80%以上。服务农户4.6万户,帮助农民减少生产成本,年增收220多万元。在全县建立烟花爆竹配送经营网点36个,年为烟花爆竹协会会员增收100多万元。
经营服务领域从单一的狭隘的转向综合的宽广的
富宁县社把工作的重点放到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来谋划,以发展为农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的“两社一会”为切入点。以推进便民超市进村、信息服务进村、市场知识培训进村、行业管理服务进村和村村有一个便民服务中心、一个专业合作社、一个专业协会、一批农产品经纪人、一个集贸市场的“四进村、五个有”目标,创新发展模式,拓宽发展领域,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上实现新突破。
打造综治银行“五治联动”,探索乡村善治模板
为全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不断探索乡村善治模板,某某镇高度重视,统筹力量,真抓实干,在县政法委的精心指导下,按照 “巩固老点、推广新点、打造亮点”的总体思路,切实打造综治银行“五治联动”,社会治理格局得到显著优化,人民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不断提升。目前,已建综治银行点位34个,今年将在原有基础上再拓展10个。主要开展工作如下:
一、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三风”建设,提升村民道德素质,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崇德向善、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风尚。一是依托“道德讲堂”和“文化礼堂(中心)”, 定期在各村组织开展“讲文明 树新风”和“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活动。二是开展“最美”系列评选活动。每个月会定期在各村组织“最美调解员”“最美家庭”“最美巡逻员”的评选活动,通过宣传和弘扬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来增强村民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来倡导移风易俗、互帮互助、积极向上、崇德向善的新风尚。
二、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目标,把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一种基本取向。一是强化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七五”普法教育。各村、社区建立有普法讲师团,定期开展普法活动;大力推进“法律明白人”培育工作,目前在全镇各村共培育有将近两千多人“法律明白人”;结合法律服务者下村、“1号大调研”等活动,定期上门入户开展以案释法、宪法宣传等普法活动,实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法律服务。各村收集并建立村民日常矛盾纠纷、家事案件的台帐,定期组织法律服务联系点工作人员进村,就近就便为村民提供服务,并教育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三是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动综治哨兵、平安志愿者、巡逻员、网格员收集社情民意、发现矛盾纠纷。依托村综治中心和网格中心,就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积极利用法院力量和法律服务者帮助村(社区)化解矛盾问题,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和公信力。
三、完善基层民主自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提升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教育的水平。一是建立了村民调解会、红白喜事理事会和禁赌会等自我教育和管理组织。通过这些自治组织。来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移风易俗、拒绝黄赌毒,主动参与村民自治、源头防范矛盾纠纷。二是发动村(居)民坚持每天开展轮流义务治安巡逻,推动群防群治,守护村庄(社区)平安。万埠镇各村会每天安排人员进行村内村外的巡逻,排查安全隐患,调解矛盾纠纷。三是定期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庭院整洁评比活动,以此来带动积极性,让更多的村民参与到助推“美丽万埠,幸福家园”的建设当中。四是大力宣传《提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 树立文明乡风的村规民约》和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约束自己。
刚才,书记对全旗政法工作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总结,研究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全面安排部署了今年的政法工作任务,讲的非常好,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得力,我完全赞同,也请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围绕会议主题,我讲几点意见。
一、领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后,中央、自治区和市里先后召开了政法工作会议,对今年的政法工作任务和要求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政法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上三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政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后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进一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深化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认识,深化对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认识,深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深化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认识,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政法干警的新面貌和政法机关的新形象,确保旗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地贯彻执行,为推进我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法保障。
二、服务全局,进一步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
要根据旗委八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的要求,按照旗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准确把握政法工作的要求和任务,找准政法工作与服务全旗整体工作的切入点。今年,要继续以平安和谐后旗建设统揽政法工作的全局,按照平安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分类抓点,以点带面,切实增强政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稳定促和谐、促发展。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严打整治为手段,增强群众安全感。以群众对社会安全的评价和需求为指针,建立治安形势分析评估机制,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适时组织各种专项行动。继续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有针对地组织开展禁毒、禁赌、防盗、防火等重点领域治安整治工作。继续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把工作重点、力量配置、考核奖惩等落实到构筑治安防控体系上来。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增强群众安全感。
二是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促进社会和谐。要把调解理念贯穿于政法工作之中,重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善于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问题产生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不断强化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矛盾纠纷的职能,政法各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的有效衔接,注重从源头上妥善预防处置。
三是以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为抓手,确保社会秩序长治久安。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的管理,把每个人都归属到各种社会组织之中,把各种新的组织都纳入有序管理之中。把重点人员、重点场所、重点行业作为治安管理的着力点,重点加强社会流动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细化流动人口业主责任制、出租房主责任制、职能部门责任制和暂住地责任制,执行信息采集登记、动态流动排查等制度,形成人口信息、居住、就业“三位一体”、管理服务并重的人口服务管理模式。要继续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系统、行业、部门平安建设的职责任务,调动各种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要开展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加强对危爆物品使用经营行业及事故案件高发行业的管理,重点加快交通管理、物业管理、运输行业、矿山行业、化工行业以及金融部门安全技防设施配套的步伐,加强公共复杂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
四是以加强基层工作为重点,夯实政法工作基础。要按照创建平安和谐后旗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基层打基础,在建立健全基层基础工作机制,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落实基层人财物保障上下功夫,促进政法工作重心下移、调度下延、警力下沉。逐步建立健全由基层派出所牵头、专群结合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由司法所牵头、条块联动的基层矛盾纠纷调处体系,由综治办维稳办牵头、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
五是以构建法治后旗为目标,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
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推进依法治旗进程。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围绕当前形势,积极开展宏观调控、节能减排、资源保护、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开展以“人文奥运、法治同行”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要以开展“法治旗县”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化地方依法治理;以开展“民主法治嘎查村(社区)”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化基层依法治理;以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依法办事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化部门和行业依法治理,努力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六是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根本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决定的精神,支持“两院”发挥好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要进一步完善政法各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强化司法服务职能,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调解手段,依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要改进执法方式,落实便民措施,促进执法规范化、公开化。
三、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坚持政治建警,确保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用先进的理念指导工作,引导广大政法干警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具体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真正解决好“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提高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素质强警,提高政法干警执法能力。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法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教育培训机制,认真抓好干警的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政法队伍服务全局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从优待警、从严治警,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培育和树立新时期政法工作先进典型,开展见义勇为、平安卫士、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等争先创优活动。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关心政法干警,落实好政法干警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执法环境,调动广大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完善政法队伍监督制度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强化党风廉政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为政法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用改革创新精神来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按照“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总揽维护稳定工作的大局,针对形势的变化,不断深化政法工作改革,转变工作作风,更新工作理念,提高领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