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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原则》 管辖权 知识产权全球化导致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处理这些案件的首要问题就是管辖权所属法院的确定。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经常会难以应对。美国法学研究协会鉴于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的紧迫性,在2008年公布了《知识产权:调整跨境诉讼中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原则》(以下简称《ALI原则》),其中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ALI原则》作为一部软法,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因此原则所提出的规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特点而经常成为美国法院在审理跨州知识产权案件中参考的指导性原则,且其对欧洲各国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ALI原则》知识产权管辖制度的规定1、属地原则《ALI原则》采用了“住所”这一标准,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这只是司法管辖的根据之一。《ALI原则》将被告住所地法院视为是一个推定的管辖法院。该原则只是将被告住所地法院视为兜底的补充性原则。比如《ALI原则》第204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则侵权行为地法院就享有管辖权。但是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传统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意以及物之所在地,难以适用于涉及互联网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因为与某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联系,所以才成为确定管辖权的根据,而侵权复制品一旦进入互联网就会遍地开花,全世界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而且行为人在进入网络时不需要严格的身份验证,很难确定被告的住所地。这都导致了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难以确定。同时还有可能为被告提供潜在的挑选法院的机会。相比《CLIP原则》对网络侵权采用了集中管辖,即侵权结果在多国发生的情况下,由主要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所有侵权诉讼进行管辖,在《ALI原则》中,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法院范围得到了扩大,不但主要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可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进行管辖,而且主要侵权行为预备地法院也可对此类诉讼进行管辖。这就为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协议管辖原则相比《CLIP原则》和《日韩学者国际私法立法联合建议稿》,《ALI原则》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最详尽,其第202条对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为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交易,《ALI原则》还对格式合同中协议管辖法院条款的有效性作了规定。此外,《ALI原则》承认默示推定管辖,比如其明确规定被告应在首次就实体问题进行答辩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法院就享有管辖权。欧洲学则对《ALI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提出了他们的担心,因为美国法院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并拥有大量的专业法院,因而通常会被当事人协议选择为管辖法院。这样一来,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很有可能会失去大部分案件的管辖权。3、专属管辖原则《ALI原则》放弃了对“注册权利有效性”的专属管辖原则。具体来说,《ALI原则》对专利权、商标权注册权利有效性由注册地法院专属管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舍弃。《ALI原则》规定,一项涉及注册权利在数个国家的注册无效的诉讼,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但有关法院作出的针对此项注册性权利宣告性判决仅对该案当事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注册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是作为解决整个案件的先决问题,那么管辖权可以由非注册地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如果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或合同案件先决问题的时候由注册地国法院专属管辖,而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结果地法院管辖或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会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和成本花费,亦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出于这种考虑,《ALI原则》突破注册性权利有效性案件由注册地国法院管辖的传统规定,即除非是单纯的注册性知识产权效力、有效期等问题由注册地法院专属管辖外,其他案件均可由非注册地法院管辖此项注册性权利有效性问题,但是宣告性德判决仅对该案当事人有效。《ALI原则》提供的这一方案,无疑能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4、合并管辖原则《ALI原则》第206条规定了对国外不同被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合并管辖。《ALI原则》规定,如果原告在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国法院就一项知识产权提起了诉讼,只要其他被告与此知识产权具有实质的、直接的或可预期的联系,或者与其他被告的住所地所在国相比,该法院所在国与此知识产权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那么该法院对其他被告亦具有管辖权,可以对有关案件进行合并管辖。但是,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在扩大一国法院管辖权的同时也可能会损害到另一国法院的管辖权。大陆法系国家对平行诉讼的做法一般是,法院无权拒绝受理该项,同时也无权对其他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可见,最先受理某项案件的法院对该项诉讼享有绝对优先管辖权。这一做法会潜在地为被告人提供“选购”法院的机会。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则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即以法院不是最适合审理某个案件的法院为由拒绝或终止该项诉讼。《ALI原则》综合了两大法系国家法院的作法,规定了涉及平行诉讼的管辖问题。《ALI原则》认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有协调案件管辖的权力,因此其他审理有关案件的法院不许拒绝或终止审理程序。若需要合并审理,法院应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来确定最适合合并审理案件的法院。一旦明确了审理法院,其他审理该项诉讼的法院必须终止审理,当事人应在已经确定的法院参加诉讼。这一规定不但能有效避免平行诉讼,还能高效解决纠纷,限制被告挑选法院。
二、ALI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目前尚未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2002年最高院专门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的管辖权问题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其第4条明确排除了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适用。目前,法院在确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时,主要根据1991年制定、200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244条以及200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等规定来确定是否对有关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行使管辖权。可见,从立法层面上,目前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尚无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而《ALI原则》对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的规定可以给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带来一定的启示。1、属地原则的启示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目前我国非网络环境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主兼采属地原则。但是应该看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越来越多的知识性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此时一味地强调非网络环境下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地域管辖划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亦为外国当事人制定应对策略提供了方便,增加外国可能的被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机会。此外,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目前的规定仍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标准,此标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会因网络的特性而难以执行。在网络环境下,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这些具有地域特征的连接点均无法起到确定管辖的作用,因此规定以被告住所地为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原则,已经无法符合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发展趋势了。2、协议管辖原则的启示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确立了涉外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原则。而且我国以协议管辖作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首选原则。但是我国要求协议管辖条款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选择的法院必须与案件存在实质性的联系。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中,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与《ALI原则》相比,我国当事人对协议管辖法院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为我国当事人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选择法院管辖设置了诸多障碍且部分案件被排除在外。而且,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关法院的规定,亦不利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因为网络为了方便快捷,基本都是无纸化的方式,特别是不利于通过网络签订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此外,我国对协议管辖亦未作公共秩序方面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各国所普遍承认,我国立法也应该考虑到公共秩序的保留问题。3、合并管辖原则的启示我国没有确立先受案法院管辖优先的原则。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经常会因平行诉讼引起管辖的冲突,但我国对平行管辖权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可见,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不完善,这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未定,也会浪费国家诉讼的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累。
三、完善我国管辖权规定的建议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入,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比重亦在逐渐增加。2008年4月9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明确指出,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遵守国际规则,促进人类文明成果的合理共享。但纵观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到其尚不能满足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与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的要求。面对打开的国门,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产品在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同时国外的知识产权亦在不断涌入国内市场,如何保护好这些知识产权,为相应的立法规定的出台已经迫在眉睫。《ALI原则》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经济、法律制度和国际私法规则发展比较成熟的条件制定的一份审理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文件,它吸收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立法经验和为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认可的国际私法规则,对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1、属地原则被告在我国有住所的,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但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并非优先法院。加大侵权行为地所覆盖的范围,把侵权行为预备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纳入其中。2、专属管辖。我国法院对因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因为尚是发展中国家,需要鼓励自主创新带动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仍应坚持传统的专属管辖原则,有我国法院专属管辖。3、协议管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我国法院或外国法院管辖。但选择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应违反协议所指定法院所在国法律规定。亦不得违反我国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公共秩序。4、最先受案法院优先管辖原则对平行诉讼确立最先受案法院优先管辖原则,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跟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趋同。
四、结语知识产权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其诉讼中的复杂性,使得涉外诉讼案件的处理变得颇为棘手。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管辖权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又无普遍定论,因此值得我们研究。如今中国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然成为基本国家战略,而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又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第一道防线。鉴于中国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立法的不完善,我们在反思的同时,也应把目光放远至国际层面,参考先进国家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比如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的相关规定。《ALI原则》就是很好的参考蓝本。
参考文献:
[1]CLIP原则.
[2]朱东伟.韩日《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原则》述评.国际经济法学刊,2012,19(3):219~236.
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规范使用商标、专利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氛围,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推动XX振兴发展,现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行为,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为XX树立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专项整治行动以保护商标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各专营服务店、各类展会、商品批发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领域,以食品、药品等为重点商品,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工作重点
1、通过线上线下综合整治和案件集中查办,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和系列案件,移送一批涉嫌犯罪案件,对商标、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扩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处的社会影响。
2、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将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并逐步推进联合惩戒,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3、加强品牌建设政策引导,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使用自主品牌,实现品牌创新,以走品牌价值化道路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
(一)实施方法
1、本次专项整治由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牵头,各监管所配合,科室承担专项整治方案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资料收集归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
2、知识产权保护广告监督管理科将根据整治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以现场指导、交流探讨等方式助推各监管所总结经验、提升整治工作成效。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5月底前):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商标、专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宣传过程中注重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并重,发挥组合宣传效果。
2、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阶段(6月1日—10月31日):重视案源线索的全面搜集整合,及时处置消费投诉、权利人举报、综合监管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线索,实现处置全覆盖;加强案件溯源,重点打击生产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断侵权源头;整合执法力量,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执法行动,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注重两法衔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以查办大要案为抓手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强有力震慑。
3、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析整治工作中的利弊得失,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探讨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整治工作的常态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长治久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强化组织,形成合力,来实现整治工作的统筹落实,切实规范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紧抓源头治理。
要对全区各区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全面搜集整合,在实现全覆盖处置的同时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以重点区域为突破口,全面切断侵权源头,确保整治工作实效,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力求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违法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
要切实提升商标、专利侵权专项整治工作的问题发现率和处置率,对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阶段发现的各类问题予以全面规范处置,力争查处一批、震慑一批,同时规范一片,引导市场主体强化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
食品质量安全影响因素
原料。原料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原料生产质量与安全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食品安全自然无从谈起。首先农产品原料方面,农产品种植过程中为了高产,存在着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各类催熟剂等化学药剂的情况,使农产品原材料化学残留物含量严重超标,有毒物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化学药品的残留成为了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而肉蛋产品的养殖过程中,为了缩短生命周期,预防病害,往往使用激素促进牲畜生长,滥用抗生素,或使用瘦肉剂改变肉质,导致肉类食品原材料激素水平偏高,人食用了这种肉制品食物,容易出现机体激素紊乱并导致一系列病害,如果食品原材料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将无法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也是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灾区。如果食品加工环境清洁程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细菌滋生,将可能导致食品污染,携带病原菌,这样的食品被人们所食用,可能导致食品中毒和感染。除此之外,不洁加工环境蚊虫滋生,可能导致食品中携带蚊虫卵,尤其是卫生环境很差的小食品作坊,食品中很容易裹挟虫卵,威胁食用者健康。除此之外,一些食品为了获得更好的口感或延长保质期,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违规添加剂,可能会严重影响人体机能。无论是食品加工过程还是加工环境,都会给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威{。
质量监管。质量监管对食品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质量监管为食品投放提高了门槛,成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力关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无法进入市场,因而食品监管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现阶段,质量监管工作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充分,质量监管执行力度不强,食品安全检验不到位,留下了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基于产业链角度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构建策略
食品危害风险分析。食品产业链涉及到农业、畜牧业、工业、商业等多个产业,产业间存在着复杂的物质联系如原材料种植、收购、加工储藏、运输批发零售等,此外还包括产业间的组织联系,产业链涵盖了食品加工的所有环节,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分析食品危害风险是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第一步,通过食品危害风险分析,能够正确的认识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群众身体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食品危害风险分析主要有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信息交流三个步骤,正确认识到食品危害风险,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原料生产安全管理。原料生产安全管理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原料生产是食品生产的关键,为了进一步加强原材料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积极提倡无公害生产模式,推广无公害原料生产技术,在原料生产过程中,无论是施肥、用药还是养殖饲养,都应该减少有毒害化学药剂的使用,为农作物和牲畜提供一个无污染、无公害的环境,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原料检测工作,全方位掌握原料生产过程,从源头抓起,保障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食品加工环境监测。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加工环境的监管,逐步完善食品生产环境标准条例,确立食品加工环境标准,加强对食品环境的检测工作,发现存在不合格的食品加工环境,立即要求整改。同时还要限制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禁止有害添加剂的生产与流通,并对添加剂进行检测,验证其安全性,防止工业原料进入食品行业。
执业机构名称 炬芯(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团队成员人数 7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06年
一、概述
2005年,竞争对手通过在美国发动337调查与专利诉讼、在中国向下游客户发律师函与提起专利诉讼等方式对mp3播放器领域异军突起的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力”)进行市场阻截。为更好地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跨国纠纷、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炬力知识产权部门应运而生。
2010年,随着炬力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工作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部与法务部合并成为了“知识产权暨法务部”,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知识产权获取、许可及风险防范等工作之间的衔接更加紧密。
为迎接中国半导体行业发展的大机遇,结合策略合作伙伴开拓更大的前景,炬力于2014年6月创立全新的子公司炬芯(珠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芯”),原炬力知识产权暨法务部门也于2014年9月1日整体转移至炬芯,全面负责包括炬芯在内的整个炬力集团的知识产权和法律业务,例如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无形资产管理、合同评审谈判、各类法律问题咨询、劳动纠纷处理等。
目前,炬芯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共7人,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其中5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4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3人具有会计职业资格,2人具有证券职业资格,1人具有专利人职业资格。
二、管理成效
与炬力产品在市场上优异的表现相比,在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之初,炬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知识产权拥有量却逊色很多。
知识产权部门成立之后,即着手全面开展炬力知识产权建设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炬力经营管理全流程,大力推进专利挖掘与申请工作。短短几年之间,在部门工作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工作已经深入到产品研发、市场销售、人力资源管理、物资采购等各个环节。并先后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版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知识产权接口人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对这些制度加以修订和完善。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这些管理制度较好地规范了炬力知识产权工作流程和各部门、人员的职责,使知识产权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文可依、有序可行,提高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效率与可操作性。
为配合上述制度贯彻落实,更好地作好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部门内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手册,如《专利管理工作手册》、《商标管理工作手册》、《著作权登记工作手册》、《知识产权分析工作手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工作手册》、《知识产权奖励工作手册》等。
另外,知识产权部门还通过每周一期知识产权简讯、定期面对面交流培训等方式,向公司同事传递知识产权的相关讯息,旨在提高公司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截止到2014年11月31日,炬力集团有效专利申请29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97.24%,授权率90.15%;商标申请134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20件,软件著作权登记31件。
为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正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认证工作。
三、维权成果
(一)祸起萧墙、成功应诉
2005年,竞争对手为阻挠炬力多媒体播放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在美国联邦法院炬力及其客户专利侵权,并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禁令,禁止炬力的主控芯片及使用炬力芯片的MP3播放器进入美国。
来自大洋彼岸的诉讼充满着不确定性与应诉高成本的代价。但如果选择不应诉,等于放弃申辩的机会,同时也会很容易被美国ITC和法院判定为侵权,从而很可能丧失美国市场。更重要的是,案件越是悬而不决,越可能对炬力市场的开拓、业务的成长以及商誉的建立造成重大伤害。这要求炬力应尽力将诉讼迅速解决,而不是采取鸵鸟政策视而不见或是一味拖延。于是,炬力很快决定应诉,采取积极答辩、无效对方专利、反诉等政策。
2007年5月21日,西安中院依据炬力的诉求,正式签发临时禁令,裁定竞争对手应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相关主控芯片,裁定涉案的竞争对手的客户应立即停止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含有相关主控芯片的MP3产品。对竞争对手来说,中国的国内禁令将使竞争对手失去一个庞大的市场,中国的出口禁令将使竞争对手失去中国的制造工厂,这促使竞争对手转而考虑与炬力达成和解。
2007年6月20日,炬力与竞争对手同时宣布达成全面和解协议。至此,双方的诉讼画上圆满句号。
炬力通过这场诉讼,成功地阻击了竞争对手的进攻,守住了美国市场。
(二)商业秘密维权
2011年,原炬力员工为商业目的采取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和炬力有关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知识产权法务管理团队积极与经侦大队、司法鉴定所、公司相关部门联络,了解情况、固定证据、进行商业秘密鉴定、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出具法律意见。最终,因证据充分,窃取者被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不等并被处以罚金。因案件处理及时、得当,降低了公司的损失,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四、获奖情况
几年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的不断努力,炬力知识产权工作也得到了各方的肯定。
2007年12月,炬力被珠海市评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008年6月,炬力被广东省评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009年7月,炬力被广东省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2009年11月,名称为“一种数字处理器中循环数据的计算方法”的授权专利获“珠海市专利金奖”,之后,又于2011年8月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2011年11月,名称为“一种实现片上系统管脚分时复用的装置及方法”的授权专利获“珠海市专利金奖”,之后,又于2013年7月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2013年11月,炬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自2012年起,连续三年获“珠海市专利申请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五、结语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意见》(合知〔20__〕8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是为了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公司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公司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提升竞争力,努力使公司成为合肥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二、主要内容
(一)成立组织。公司成立由总经理江峰任组长,副总经理张俊生、何鸣任副组长的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办公室,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李光宇为办公室主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办公,落实办公经费。
(二)健全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和奖励制度、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制度、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制度和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教育培训。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公司决策层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能力和水平,增强经营管理人员把知识产权制度融入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教育培训,使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在员工中的普及率达到50,在决策层、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中的普及率达到80;培训1名能有效管理和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兼职人员。
(四)文献资料收集。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特别是专利文献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建立公司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中外专利数据库,以建立专利数据库为基础,开展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的专利信息分析与利用、知识产权或专利战略研究制定工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要通过专利信息分析,在了解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国内外发展态势、市场状况,尤其是竞争对手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动态的基础上,从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和许可等)、专利保护等各个环节出发,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总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专利战略。公司要以专利战略的研究制定为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包括商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种类的知识产权战略。
(五)专利申请和实施。要以创新成果的专利申请和实施为主要内容,抓好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的申请(登记)和实施工作,提升拥有和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通过开展试点示范,公司的专利申请量增幅要达到20以上,专利实施率达到50以上。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__年1月至2月):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3月至5月):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做到制度、机构、人员和经费“四落实”;组织知识产权培训班。
第三阶段(6月至7月):建成主导产品或主要研发方向专利文献数据库,开展专利信息的分析与利用、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工作。
第四阶段(8月至9月10日):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得到全面落实,试点示范的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是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大举措,公司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认真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提供财力支持。为了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公司将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用于在试点示范期间内的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专利文献数据库的建立、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和制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有关费用的支出。
(三)邀请专家,指导工作开展。在试点示范工作中,公司将邀请省市科技厅局的有关专家指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其运行机制,适时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帮助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协助建立和更新专利文献数据库,指导开展专利(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及其属性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北欧五国(丹麦、芬兰、瑞典、挪威和冰岛)共同建立了一个法律修正委员会,创设了“延伸性集体许可”(extendedcollectivelicences)这一制度。即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领域,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代表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签订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其效力不仅及于该组织会员,对不属于本组织的成员同样有约束力。若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权力来源划分,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可分为自愿性集体管理、延伸性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即为自愿性集体管理模式,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等活动;延伸性集体管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与使用人订立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延伸至该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非会员权利人,但该权利人得以书面形式拒绝集体管理组织对其作品的管理;强制性集体管理不同于此,如德国《集体管理组织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利要求,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如果著作权人不接受著作权集体管理,则就等于放弃了该项权利。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其中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由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可以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即可将其管理行为延伸至非会员成员,代行其权利。该草案一经公布便引起了众多权利人的不满,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争议。随后,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7月又公布了草案第二稿,较之第一稿限定了适用范围,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较之进一步限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属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还是属于权利的限制?不同的法律定性将产生不同的制度设计,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著作权法送审稿》在第五章“权利的行使”中规定了著作权延伸性管理制度,也就是说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方式。然而规定在第四章“权利的限制”中的法定许可以及合理使用是指在个别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仅需向其支付报酬或无需支付报酬的利用作品的方式,显然这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限制了其许可使用权。回顾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非本组织会员未授权的情况下便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权,这于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并无明显不同,只是在延伸性集体许可中非会员权利人多了一项声明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权利。相较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延伸性集体许可是一种强制性较弱的权利限制制度。TRIPS协定《、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虽允许缔约国在“专有权利”方面做出例外和限制,但应当满足该规定仅能在特殊情况下做出、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和不存在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三个要件。这就是“三步检验标准”(three-steptest)。所谓“特殊情况”,系指已被某些明确的公共政策或其他情形证明是正当的;所谓“正常使用”是指人们可以合理预期到的利用其作品的方式;所谓“合法权益”是指“法定利益”,从公共政策方面衡量合理使用行为对权利人利益产生的损害必须是适当的。作为权力限制制度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则,是出于满足社会大众对优秀作品的大量需求、促进优秀文化传播利用等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制定。正如吴汉东教授所讲,保护私有知识产权、促进社会知识进步的二元立法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所在。这一制度显然在保护著作权人的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上以及在推动精神产品在传播和利用中进步上符合对“特殊情况”的理解。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可以排除任何干涉的加以利用,行使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以获取经济或社会效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其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某些权利恰恰是对著作权人充分行使权利获得利益的填补,因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使用费的分配方案上会使著作权人得不到预期利益,但是却有效的进行了著作权保护,相比于在难行使难控制领域失去了作品的有效保护,不仅没有无理损害其权益,反而合理增加了权利人的利益。
(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完善意见
虽然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和运行目的来看无疑是符合“三步检验标准”的,但作为对著作权人的权力限制制度,仍要从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考量以下几个问题:
1.著作权延伸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权利人权利进行限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能顾此失彼,挫伤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为此要积极平衡。在社会需求量大、持续稳定需求且与精神文明建设相关的作品领域允许进行延伸性集体许可是合理的。例如,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及《著作权法送审稿》就将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一来增进了社会福利和效益,二来维护了著作权人难行使难控制的权利,提高了创作积极性。反过来讲,如果适用范围过窄,可能使得延伸性集体许可这一制度设计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不能更大程度上进行权利保护以及更大范围的保护权利人。我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才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制度才有了实际的可操作性;我国第一个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2年才成立,此后十几年间没有新的组织出现,直到2008年以后才相继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而且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滥权、使用费分配不公、行政色彩浓厚等问题,因此在我国的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要相对限缩,避免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利益。况且,对文字、摄影、电影作品等进行管理的组织不仅成立的晚,且集体管理的经验相对较少,《著作权法送审稿》限定的适用范围是合理的,待集体管理组织和制度成熟完善后,适当放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范围是势在必行的,以保护更多的作品和作者。
2.非会员权利人可以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也可约定不得集体管理的期限。不同的作者对艺术方面的造诣、付出的辛劳、所经历的事迹和所处的环境不尽相同,因而会产生不同的作品,这些作品也会有优劣之分,艺术价值可能相差悬殊。若以相同的标准许可他人使用显然对某些名气较大的艺术家不公平,使其作品价值不能充分实现。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许可使用费的分配上不尽合理,以卡拉OK版权收费为例,“音著协”收取的管理费达72.4%,其中,北京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分走8%,负责收帐的天合公司分走46%,留给著作权人的仅剩27.6%,词、曲、演、录四个版权人分摊下来,均分只能拿到6.9%。根据以上原因,著作权人极有可能不愿让其作品被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出去,那么,从保护权利人角度出发就应赋予其一项权利,即得以书面声明不受集体管理。同时,应当允许作者在书面声明中附一个不得集体管理的期限,超过声明期限后便可被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这是由于作品的属性、作品价值曲线以及作者的个人偏好所决定。
3.针对我国采取的垄断模式,逐步分类实行有限竞争机制。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范围上不得重复、交叉。如波斯纳所说“通过消除由著作权人直接许可使用音乐作品而涉及的巨额交易成本,一揽子许可为用户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产品,因为其价格低于竞争性许可所给予的价格。这是说明限制竞争如何能够实际提高经济福利的例子”。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一个市场主体,若缺乏竞争机制的催促,不免会有效率低下、怠行权利、缺乏透明公开分配方案等弊端。因而基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集体管理组织不成熟、我国地域广袤和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等国情因素,有必要建立有限竞争模式。首先,不应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设定诸如各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有业务重复和交叉、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全国代表性等限制。允许在既有的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成立能够代表各地区(华北地区、西南地区、东北地区等)、各省的集体管理组织,由此就产生了与现有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并存竞争的状态。各地区、各省的集体管理组织由于管理的范围相对限缩,更有利于因地区制宜、因省制宜,方便管理,方便维权。在刚刚实行有限竞争时难以避免出现增加使用者和权利人的选择成本、管理混乱造成资源浪费等情况,但是经过一个适应市场的过程,就会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的使用费收取和分配方案,管理效率提高的局面,从而保障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自由选择权,更多的维护其利益。
二、知识产权信托制度
信托即信任委托,以财产为依托,以信任为基础,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信托管理连续性等为特点的现代高效财产管理工具。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战略重点的第二点就是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因此要求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而信托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产业转化的有效工具。在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产业化率低的状况,问题出现在:人们知识产权产业化意识不足,信息资源失衡不对称,受益不确定等。知识产权人一方面要进行正常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很可能没有充足的精力和充分的信息资源去促成其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因而,通过将其知识产权信任委托给具有专业能力的信托机构的方式,由信托机构利用其全面的信息资源和专业管理财产的能力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信托人便可减少管理成本而取得更多的利益。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信托公司可以受托经营知识产权等财产的业务”。由此,知识产权信托便应运而生并逐步成长。知识产权信托的界定应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给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其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由委托人收取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信托机构获得相应报酬的高效产权管理模式。通过知识产权信托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其产业化、商品化,权利人仅需支付相应报酬无需亲自管理便可收获知识产权的增值利润,也极大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对国家社会又带来极大效益。由于知识产权信托在国内属于新生儿,还处于不断摸索与前进的阶段,实践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专利信托业务,两年内仅签订了一份专利转化协议,且也没有实现产品技术的转化,基本上是以失败告终,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一)欠缺知识产权信托的意识
目前很多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缺乏对信托的了解,不敢也不愿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去经营,与其交给没有多少实践经验的信托机构去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还不如握在自己手中去实现它的增值,因而,知识产权人往往不会主动采取信托方式促成知识产权的转化。
(二)权属不明确
知识产权信托具体的运行应当为:首先,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协议;其次,知识产权人与信托机构共同办理信托登记,转移所有权;再次,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最后,信托机构与权利人依信托协议分配利益。这样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模式会大大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然而在2000年,我国的《信托法》还没有出台,因而武汉国际信托公司与权利人的权属并不明确。由此导致信托公司无法有效的行使所有权,无法独立的以自己的名义去洽谈转化事宜。
(三)缺乏知识产权信托风险防范的机制
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不尽稳定,极有可能在信托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知识产权超过保护期限等情形,这样不仅使信托无法达到预期收益,还容易使信托机构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对此,从信托机构方面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鉴别力,从源头防范风险;其次,建立与信托机制相配套的信托保险机制,由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共担风险,从而将风险分散。
(四)信托登记不完善
我国《信托法》仅规定了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但却未规定明确的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内容。这样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必然会阻碍知识产权信托业务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一般应存在两项登记:权利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仅有权利转移登记是不够的,还需相第三人表明知识产权已信托的事实。知识产权信托登记机关应当与审查授予知识产权的机关相一致,因为审查授予知识产权的机关更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
三、探索将集体管理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信托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已成功实践,虽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尽如意的地方,如垄断模式下的集体管理可能会压缩使用费的协商空间,也可能在使用费的分配方案中不能使权利人得到预期利益。但是这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促进了知识产品在社会大众间的发展和传播,因而,该项制度是一个值得推广和发展的制度。知识产权信托要想较快得到发展,较早提高知识产权转化效率,除了针对提高知识产权信托意识、明确权属、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信托登记进行改进与调整。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国情,可以尝试建立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似的专利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商标权集体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此种营业信托机构往往较多的具备市场操作性的工作人员,而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性人员。从我国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以基金、证券或股票信托为主要业务,少数大型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知产业务,而且没有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托机构中可见一斑。因而在缺乏专业性技术性的信托中极易导致失败。在日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建议立法机关降低对信托业的准入,以期建立一个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般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公司形式,从而更集中更专业化地实施知识产权信托业务。建立专利权和商标权集体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专利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商标权集体管理组织,专利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应细分为发明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用新型集体管理组织和外观设计集体管理组织。由各集体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并由一群专业性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许可,并制定合理地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方案,同时,各集体管理组织又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会更好的实现知识产权的转化。为避免集体管理出现混乱,节约权利人和使用人的选择和交易成本,依然首先应当采取垄断模式的集体管理,即在全国范围内,各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存在业务上得重合和交叉。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将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由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专业性的集中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进行与专利权、商标权的有关诉讼、仲裁。从而,由于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极大的专业性,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的公益性、信息收集的广泛性,因而是一个将风险降至最低的知识产权转化平台。对于仍然无法避免的诸如知识产权侵权、被诉无效等风险,集体管理组织可以用收取的管理费建立一个风险防范基金,以应对诉讼或仲裁带来的不利后果。
四、结语
关键词: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对策
医药产业被称为高科技产业,具有高度知识技术密集、高度资金密集、高附加值、社会效益好、风险大、增长快、产品寿命周期短等高技术产业的基本特征。医药领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已经成为对知识产权保护依赖性最高并关系国家经济和国计民生命脉的关键领域。但是由于我国医药研发能力与自主创新能力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实施晚于欧美发达国家数10年,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时间短,目前多数国内药企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都是在探索中寻找适合自己企业的保护策划。本文从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现状入手,尝试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1 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实施以来,虽然全国上下采取了一系列的宣传和普及措施,但效果不大,仍有不少医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知之甚少,重成果,轻产权的现象普遍存在[1]。由于实施时间较短,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了解的度有限,因而在认识上仍然存在某些误区,例如有些人认为文章比专利重要,广告、销售比专利、商标重要;商业秘密比专利重要等[2]。因此,许多发明、创造等得不到有效的专利保护,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1.2知识产权战略意识不强 我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同医药企业发展经营战略多是相互割裂的,不能有效的为企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我国医药企业往往是为了保护而保护,缺少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战略规划一环的认识,导致我国医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极少有企业可以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的构建十分不完善,我国医药企业大部分没有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通常只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和简单的管理流程,缺少知识产权开发、运营过程相关管理制度的建设[3,8]。
1.3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匮乏 在药物开发时,避免拟立项的新药研发项目可能侵犯相关药品专利权,即要了解相关药品的知识产权状况,查全专利并对其核心的化合物专利、晶型专利、目标适应症专利、拟采用的合成工艺专利、制剂专利的地域分布、保护期限、是否中国授权等真实的法律状态信息和授权的保护范围并作出侵权风险分析。由于我国医药企业精通专利的专业人才奇缺,只能求助与社会上一些专利机构。由于社会专利人员的知识结构问题,对药品专利业务工作并不精通,另外由于化学药物通常在上万个候选化合物中选择出一种具有活性的化合物用作药用,通常在临床前或临床阶段没有通用名,仅有IUPAC命名,而有些药物的化合物专利已markush(通式)结构呈现,如果仅利用关键词检索,很容易造成错检漏检。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和财产名誉损失。
2 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对策
2.1掌握专利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集法律、技术、经济于一体,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是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的必备手段[4]。重点对一线研发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涉及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一般的侵权原则以及专利数据库使用、检索技巧等的培训,使相关的技术人员对专利的重要性有充分的的认识,能很好的在研发中发现新的创新点,及时申请专利,利于企业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另外,公司领导要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领导不仅要具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且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这将直接决定企业的专利策略部署和知识产权战略是否能顺利实施。
2.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应该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制度,涉及新药立项前的查全专利,新产品立项时的专利可行性分析,后续研发中创新点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评估,专利申请、专利信息调研、以及产品在生产、销售等环节中追踪等,都要有相应的标准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及高水平的专利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事。才能够在涉及专利事务时有章可循,降低侵权风险,并能很好的将技术创新转化为知识产权资源,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良性发展。
2.3培养和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在多数专利机构中,具体人员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有的人员的知识背景也与医药行业相差很大,无法满足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需要。另外,我国多数药企都没有独立的知识产权部和相应的专职专利人员,一些大公司即便有专利部门,工作人员的数量少,素质也很难保证[5]。加之,新药开发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点,需要企业相关的知识产权人员必须具有药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检索及知识产权和法律知识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很少有药企具有上述的复合型人才,不利于企业深入开展维权,无效,诉讼,许可、运营等知识产权事务。我国医药企业要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不能纯粹的依靠机构,要重视培养和引进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并发展和稳定企业的知识产权队伍。
2.4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制药企业大致分为仿制型、仿创结合型,创新型企业三类,这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适合自己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体系构建
一、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发展形势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知识产权重要性不断提升,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合作日益加强,由发达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发达国家在我国的重大利益关切点。我国企业在海外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案件大幅增加,知识产权成为我国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先决条件。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进入历史最好的发展时期。随着建设创新型国家宏伟目标的提出,我国进入了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给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提供了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显示度日益提升,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仅是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更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
从知识产权工作的不足上看,我国知识产权的工作力度、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和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不高。我国的工业企业共有145万余家,但92%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超过99%的企业没有发明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很多企业在技术创新、研发方面投入还很低,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技术无产权的状态;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有待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导向作用仍然不强,科研与生产仍然存在脱节,优势领域知识产权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应用,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过高,侵权现象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逐步显现;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文化尚未完全形成,知识产权专门人才较为匮乏,知识产权交易秩序尚待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发展滞后。
综观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形势,我们既有快速发展之根基,又承担着历史性的艰巨任务;既面临着良好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总的看来,机遇大于挑战。我们要乘势而上,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能力。
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可以大致分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三个层面。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防御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专利、商标的申请注册以及防范和应对侵权诉讼。在这个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比较消极被动的,知识产权的市场经济特性没有被发挥出来,上升到知识产权运营层面,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是为了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因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更加注重专利抵押转让、商标许可使用等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营。在知识产权战略层面,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有了显著的提升,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拥有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甚至形成专利技术标准,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垄断市场,获得较高经济利润。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在当前我国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意识尚待提高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如果我们仅片面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弱化了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则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市场特性和经济意义,不利于培育和提高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利于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乃至地区、国家层面的实施。我们只有从运营管理的视角重视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才能使企业认识到从事自主创新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才能激发企业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和能力。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随着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传统的“重开发,轻管理”、“重保护,轻运营”的观念已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变“消极的防御和保护”为“积极的管理和利用”已成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课题。
三、以时代的视角构建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
在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以及保护等各个层面,需要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美国学者费里蒙特·E·卡斯特认为:“管理就是计划、组织、控制等活动的过程。”因此,“管理”实际上就是管理者对管理对象加以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使其发展符合组织目标的活动和过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为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从法律、经济和科技的角度,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运营而进行的有计划的组织、协调、谋划和利用的活动。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要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标:
1.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宣传、培训、教育等方式来增强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从而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2.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大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技术开发的管理、专利的申请、商标品牌的宣传和推广。通过企业的自主研发以及品牌的推广,可以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来规范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防止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比如,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企业的技术因为未申请专利而被他人无偿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因保密不力而泄露等等。
4.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但知识产权本身只有通过实际利用才能为企业带来实际的收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运营,如用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转让等,都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通过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企业才能知己知彼,既及时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也避免重复研发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尤其是应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攻势。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
1.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员工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多层次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使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确立知识产权意识,从而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人员。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负责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与战略制定;负责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教育;负责建立企业内部专利文献、科技信息等数据库。同时,应任用高层次管理人员来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结构多元化和人才知识复合化相结合,团队内部有精通管理、技术及法律的多方面人才,建立起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3.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工作规程等所制定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制度;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惩制度等。
4.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投入,保证管理机构的有效运转。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的长期任务,需要企业从全体部门、所有员工自上而下、由里到外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拟定不同的策略。因此,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绝非是简单成立一个部门或者照搬一些制度就可以做好的。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常需要企业从人员、物质、资金等各方面进行长期的、大量的投人才能达到成熟。此外,还可以积极争取一些政府方面的资金支持。
关键词:经济危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利润源泉
传统经济需要大量资金、设备,有形资产起决定作用;而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已成为第一生产要素,知识、智力等无形资产起决定作用,企业的财富中心是知识和知识产权。蓝色巨人IBM2001年共获得3411项专利,其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施获得的权利金收入更是高达17亿美元,占IBM年度税前收益(81亿美元)的将近1/5,如果通过产品销售赚到相等的金额,则相当于额外销售出160亿美元的产品。微软也明确宣称,公司最主要的财富就是版权。可见,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源泉之一。
2、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是累积、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比如:吉利(Gillette)透过专利分析,将刮胡刀核心技术申请了35项专利保护,成功筑起一道绵密的防护网,阻绝了竞争者的市场进入。此为成功结合专利管理与技术研发的典范。再如:英国最大的格兰素(GLAXO)制药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特效胃药雷尼替丁(ZANTAL)每年为其带来10亿英镑的收入。1997年7月,当其在美国的专利到期后,不到半年时间,在全球的销售额急降33%。创建于1978年的格兰仕集团凭借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强化科研与技术,发展生产,在短短二十多年间一跃而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被国内外媒体、专家誉为“格兰仕奇迹”。这些体现了知识产权使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和市场表现。
3、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投资组合
对于新兴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可能还是其获得风险资本青睐的一个重要筹码。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直接提高企业现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今年第二届专利周,全国范围内共成交项目178项,成交金额人民币54.8亿元,美元1200万。另有300项技术达成意向,意向成交额5.1亿元。如此高额的成交量表明,企业可以凭借专利授权、转让、合作等手段来赚取利润。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现状
我国已成为全球制造中心,但技术、资本和市场仍处于外围,特别是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造、有创造无产权”的现象,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众多企业在此次经济危机的突袭下应对无措,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是破产倒闭。我国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种种问题,并且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形成合围的策略仍缺乏应有的冷静和思考,没有充分注意到自身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的潜在危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新的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很少设置专门知识产权部门,安排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忽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企业一直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不愿在核心技术领域投资,进行自主研发,更没有及时地将技术专利化、将专利标准化、将标准许可化;核心技术和关键元器件还依赖于进口,然后再进行重复组装、走仿制老路,产品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资金、技术的严重不足,导致自主知识产权缺乏。总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作情况堪忧。
三、经济危机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对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经济危机的震荡将给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企业将经历其发展进程中的“冬天”。企业要想破除此次危机的魔咒并成功实现飞跃发展,就必须对企业本身进行战略性调整,其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整更是迫在眉睫。
1、及时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的粗放式经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管理较为混乱。在经济危机中企业一般都会减少投资,节约开支。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空隙,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系统的梳理,从而能够全面掌握自身的知识产权现状,诸如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拥有状况、保护程度;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管理状况、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
2、建立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有效的运转有赖于科学的管理体制,这就需要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企业在上述梳理自身知识产权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大型企业可以仿照IBM、松下等国际知名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类处理所有与企业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中小企业可以依其规模成立适合其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或者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同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1)与其相适应的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诸如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2)应知识产权研发和利用需要,企业必须制定一套内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企业员工关于智力成果归属、员工的保密义务、相关人员的竟业禁止义务以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对外许可使用、转让相关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制度等;(3)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对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奖励制度;(5)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制定规范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使企业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确立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人力资源战略、信息战略、申请战略、管理战略、经营战略、诉讼战略、保护战略、涉外战略等。
4、积极运用专利保护战略
专利是集技术、经济、法律三位于一体的产物,企业专利战略在企业发展中有其独到的功能和作用,是企业其他任何战略或规划不能替代的。在前述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专利战略模式。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适合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积极主动地将开发出来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利用专利权保护手段抢占和垄断市场。而技术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适合防御型专利战略,即采取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
5、积极实施企业商标战略
由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周期较长,现阶段企业在梳理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和确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企业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在金融危机缓解的时候,正好使用已注册的商标进行企业经营。此番经济危机的来袭,已经使企业认识到沿海大部分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其“低价策略”和“贴牌”战略的恶果,因此必须积极实施商标的国际化经营战略,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品牌。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真正实现对国外市场的渗透并最终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6、妥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落实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接触人或潜在接触人订立商业秘密协议;制止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等。
7、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经济危机下企业在倾向于缩减开支,减少投资。因此,对于那些知识产权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来讲,可以针对市场中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积极的维权,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