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校车事故评论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这是自2004年5月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以来,在200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之后,公安部第三次对这一交通法规进行修订。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立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目前我国交通事故多发,这一规章的修订非常及时且意义重大,有利于提高我国驾驶人整体素质。“新规定需要大家自觉遵守,形成共同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范立说。
新规定实施以来,据公安部交管局通报,新年1日至3日晚上6时,全国没有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没有发生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交通安全形势平稳,道路秩序良好。全国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数目、交通违法行为都同比大幅下降。
在官方统计数据呈现出新交规成效的同时,新交规中部分细节,尤其是闯黄灯处罚规定等引发社会争议。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据各地公开报道,在上述通知颁发前,北京、深圳、哈尔滨等大部分地区尚未出现“闯黄灯”处罚案例的报道,而成都、武汉等地已开出相关罚单。此次公安部新决定,使各地不同处罚的争议暂且搁置。
人民日报微博发表评论,认为公安部的最新通知“尊重民意,考虑了执法中的现实困难,值得赞赏。但对现有争议,并不因 暂不处罚 而消失”。
提高记分分值 增加记分项目
此次新法规之所以被民间称为“史上最严交规”,起因在于新交通规则提高了多项违法的记分标准,记分项也由2009年的38项增加至52项,对机动车牌遮损、校车驾驶、醉酒驾驶等均有了新规定。
此前2009年的修订相对于2006年的版本,曾将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
当年主要是针对当时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因而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
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在今年实行的规定中,则重新出现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记分处理,并且重新提高“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3分提高到6分。
在记分的做法上,国外普遍采取交通违法记分与吊销驾驶证相结合的办法加强驾驶人的日常动态管理。德国规定驾驶证在2年内交通违法记分超过18分的,将吊销驾驶证,美国规定营运性大客车驾驶人每五年仅能记8分,记满8分被吊销驾驶证。
提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是本次修订的特征。多项涉及中大型客货车的违规行为均是首次提高到记12分这一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这是为了进一步严格驾驶人考试和日常管理。近年来,全国每年新增机动车1600多万辆,驾驶人2000多万人。与此同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事故伤亡惨重。2009~2011年,每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肇事导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70%以上。
强调校车驾驶安全
相较于2009年版本,新规中有大量涉及“校车”的条文。在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这一章里单独列出一小节来表述校车驾驶人管理规则。2009年版本《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如果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人将被扣除12分,而在新规中改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专门强调了校车。
在这次新规的52项记分中,涉及校车的就有14项,扣12分的3项,扣6分的4项,扣3分的1项,扣2分的6项。可见新规对于校车安全的重视
2011年11月,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校车通行优先。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并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此次有多条涉及校车的详细规定并不让人意外。
除了对于校车驾驶者的要求,还有一条规定引起社会关注,即驾驶机动车如若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将会被扣6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马林公开说,这一规定体现校车拥有优先道路通行权,如果其他车辆阻碍了校车行使这个优先权,就可判定为不避让。
但车辆驾驶者应该在哪些具体情形避让校车?据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记分标准将会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表述。例如,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细节落实还需跟进
新规自2012年10月颁布后便在网上引发热烈讨论,关注点主要在一些贴近日常驾驶的细致规定,如违反信号灯和开车打电话等。
屡遭吐槽的闯黄灯处罚暂且搁置争议后,闯红灯扣分的争议仍未停歇。此前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公开采访中表示,虽然对闯红灯行为的处罚是刚性的,但对闯红灯行为的认定则是审慎的、弹性的。对于“因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等特殊情况,交管部门将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核实和纠正,如果确实因为前车遮挡信号灯导致后车误闯红灯,或是司机为了紧急运送病人等特殊情况闯了红灯,除了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情况属实可免罚。
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地点交通信号灯设置不规范不合理等问题,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通过开展集中排查、听取网民意见等形式,科学调整与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周期配时与空间位置。
事实上,从去年10月左右,在公安部的整治要求和新交规将要实施的呼声下,数十个城市的交管部门已经对当地的信号灯设置进行改进。
今年以来,一系列重特大伤亡事故连连发生。仅5月份就发生多起事故,5月2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峻源二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3人死亡。5月19日,湖南省株州市炎陵县境内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炎汝(炎陵至汝城)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段,一辆运送炸药和雷管(共240kg)的低速载货汽车在八面山隧道发生爆炸,造成20人死亡、2人受伤;同日,一辆车牌号为鲁GKA068的长安牌面包车(核载8人),载12名工人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水泥厂的一辆无牌重型货车追尾,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5月27日,湖南省湘西州泸溪县境内,一艘客船沿沅江由浦市开往辰溪县,船舶驶离浦市码头不远处撞上一艘违规停泊的货船发生翻沉事故,造成11人死亡。就在第十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的6月11日,河南省濮阳市一辆超载幼儿园校车发生燃烧,致使4名幼儿死亡。这些事故反映出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非法违规行为仍是造成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制约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突出原因。
警示 人的安全素质不高
导致非法违规行为
2012年5月3日新华网在《用打击酒驾的重拳治理“公路矿难”》 的新华时评中指出,在刚刚过去的4月,全国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就发生了6起,造成近百人死亡。驾驶人安全和法制意识淡薄,超速、疲劳驾驶、逆行、违法超车,成为一起起“公路矿难”的祸首。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素质教育和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当务之急。
《青年时报》也在《“公路矿难”中的客车安全性》的评论中指出,中国既是世界上矿难死亡率最高的国家,也是高速公路死亡率“世界领先”的国家。据相关统计数据,近10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里程年均增长33.2%,但高速公路死亡人数年均增长19.9%;直到最近几年,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才降到10万以下,但交通事故每死亡11人,就有1人死于高速公路,中国高速公路亿车公里事故死亡率几乎是日本的10倍。
尽管每一次事故之后,有关方面都强调要加强对疑似危险物品的检查、加大对超载的治理力度等,但老生常谈从来没有阻止新的事故发生。很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总是从自己的职责出发,对驾驶人资格、是否超载、是否违章驾驶、天气情况等作出原因判断。这些原因是必须要分析的,但是驾驶人职业能力差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原因;道路状况差是第二原因。
5月22日孙守仁在易安网发表《连命都不要了吗?》的评论中指出,“5·19”炎汝高速公路在建隧道施工单位发生爆炸事故绝非偶然,炸药、雷管与人不应混装混坐,难道施工单位负责人连这个常识都不懂吗? “5·19”事故再次证明,人的安全素质不高是最大的隐患。要改变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当务之急必须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首先,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素质决定职工的安全素质。我们有些企业负责人的眼里只有钞票、效益,完全置工人于安全生产之外,对于这样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实行“零容忍”。第二,职工的安全素质决定作业过程的安全与否。像这起事故炸药、雷管与人混装混坐,就是作业过程中的严重违章。第三,工作作风是安全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表现反映之一。安全监察管理人员只有转变作风,将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班组,才有可能将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在源头。
反思 管理缺陷
导致非法违规行为高发
5月22日《京华时报》的调查《炎汝高速在建隧道爆炸事故追踪》指出, “5·19”炸药爆炸事故发生后包工头逃走。八面山隧道所属的炎汝高速第十三标段发包方为炎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中铁三局第五分公司承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标段工程被层层转包,实际施工方资质不明。在项目部之下有3个大老板,每个大老板下面有若干包工头,包工头下面又有队长、领班。包工头“老二”管理混乱。在施工过程中,人和炸药、雷管混装的现象极其常见。有时炸药用铲车运进去,雷管用摩托车送。炸药管理失范在工地内不是秘密,曾有多人向包工头反映,但未得到及时处理。爆破后清渣时,有大量施工机械进入现场,但为了赶工期,“老二”经常要求换班的挖掘工们继续工作,留下安全隐患。此次爆炸发生时,“老二”带着父亲、兄弟和妻子逃走。
6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旅游客车为何成事故“重灾区”》评论指出,不断发生的事故表明,旅游客车日益成为交通事故的“重灾区”。
“2011年以来,旅游客运车辆事故呈上升趋势。”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钊透露,旅游客车之所以成为事故“重灾区”,车辆“挂靠”客运公司、违规发证、超范围违法运营等乱象丛生,市场混乱是主因。客运公司不仅不监管,有的甚至还充当了“帮凶”。
造成13人死亡、9人重伤的2012年湖南怀化“1·3”事故中,肇事旅游客运包车随车携有10张加盖了石家庄市运输管理处公章的空白包车证; 造成35人死亡、20人受伤的2011年天津滨保高速公路“10·7”事故,肇事旅游客车携有7张加盖唐山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公章的空白包车证;今年2月18日广西南丹发生的死亡6人重大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包车证也是由车主直接在空白证件上自行填写的,实际并未获得此次包车运营的批准。
还有今年2月25日造成15人死亡、19人受伤的山西晋城“2·25”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大巴是一辆挂着“义马—济源”的河南省内旅游路线牌的客车,驾驶员白万光驾驶的旅游客车在发车时属于省内旅游线路,但发车后,驾驶员擅自更改了旅游线路。这只是旅游客车市场中超范围违规承揽业务的一个缩影而已。
5月26日易安网网友“自由空间”发表《管理缺陷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的评论指出,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我们只有掌握了事故发生的规律,才能够保证生产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安全管理缺陷是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点评
要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针对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国务院决定于2012年4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专项行动。6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强调,要扎实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恪尽职守,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关键词:突发事件;用户行为特征
引言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网页、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登录到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突发事件[1],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近年来由于气候的变化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变革转型期,不稳定因素比较多,所以突发事件频繁,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微博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重要作用引起了众多新闻学者的关注和研究,例如荣婷[2]、冯俨[3]等研究突发事件在微博中的传播特点、传播作用和管理,这些研究主要是新闻传播的价值角度分析微博的作用,没有深入具体对信息传播中起重要作用的用户进行分析。国内对于微博用户的特征分析主要是对一般状态下的微博用户特征分析,如王晓光[4]以“新浪微博”为研究样本,较为系统地研究微博的基本结构、信息传播一般模式,随机采集数据考察微博用户特征,并建立了影响力回归方程,目前分析突发事件状态中的微博用户的特征的文章很少。
1.研究设计
1.1样本数据来源和预处理
本文研究样本来自“新浪微博”的“微话题”中的“大事件”板块。“新浪微博”是由新浪公司开发的一款国内主流的微博产品,作为样本具有一定代表性。收集甘肃校车事件发生后8天的数据,从2011年11月16日至2011年11月23日,我们首先通过新浪微博上的高级搜索功能搜出每天有关该话题的微博总量,然后计算出这8天中每天微博总量的比例,再按比例从每天的微博总量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微博(每天抽取微博数如表1)。对每条微博内容的处理过程为:提取者、者性别、者所属省市、发博途径、博文内容、博文转发数、博文评论数、博文中是否有图片、博文中是否有上传视频九项数据,再通过“者”连接至其个人主页,提取个人的关注数、粉丝数和博文数三项数据,上述十二项数据组成一条记录。最终得到2001条记录作为样本,将样本记录保存为Excel文件。
2.用户特性分析
本文就所收集记录中用户的关注数、粉丝数、博文数和地区进行统计分析。
2.1博文数
博文数是某用户微博次数的数量特征,是用户主动发表意见的体现,是衡量用户在微博中活跃程度的重要因素。单个散点代表的意思是博文数是a个的用户有b个。经统计发现,用户博文数总体上有长尾现象,所采集用户的博文平均数是981.35,而博文数为1至50的用户占了总用户的23.58%,这说明一些活跃度比较低的用户对“甘肃校车事件”进行了积极发言。从散点图中我们也能看出高频数的博文数集中在博文数为1至10的用户,博文数很少说明这个用户可能是一个新用户,说明了人们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借助于微博这一工具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从另一角度来看,突发事件也刺激了人们对微博注册使用。
2.2粉丝数
粉丝数是是某用户被微博网络上其他用户关注的数量特征,是衡量用户在微博中影响力的重要因素。进一步统计分析发现,50个粉丝以下的用户占总用户的43.52%,但是它们的粉丝数之和占总粉丝数的比例仅为0.6%,处在图形长尾区的用户虽然频数较低,但他们的粉丝数比较大,贡献了总粉丝数的主要部分。说明突发事件在微博中的信息扩散主要是通过粉丝数比较大(微博中有重要影响力)的用户来实现的。
这表明粉丝数越大的用户出现的频率越小,但他们的影响范围却很广。这与新浪微博中少数具有超高人气的明星用户特性相符合。由于粉丝数是用户影响力的体现,那些拥有很高粉丝数的用户信息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自我需求,而体现了一定规模的媒体作用。
2.3关注数
关注数是某用户关注微博网络上其他用户的数量特征,体现了用户获取信息的广泛程度。例如某位用户的关注数是47,说明该用户自注册微博账号起到笔者抓取数据当日止,共关注了47位其他的微博用户。本文利用SPSS软件对关注数进行自然数E的对数处理(Ln处理),然后绘制出关注数和关注数频率的散点图。
经过统计分析,所收集用户的平均关注数是223,在有20个关注以下的用户占据了总用户的16.23%,这表明突发事件影响程度比较大,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争相报道中,人们收到了信息,所以获取信息范围比较小的微博用户也通过传统媒体或其他途径知道了这件事。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在突发事件中,低粉丝数、关注数和博文数的用户占据了用户的一定比例,说明突发事件中活跃度低、影响力小和获取信息范围小的用户进行积极发言。
3.结束语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变革转型期,不稳定因素比较多,突发事件频繁,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微博在传播信息中具有方便简单、现场感强、裂变式传播速度的特点,微博的以上特点使其成为传播突发事件的最好载体,通过微博这一载体突发事件得到快速传播。为了能够掌握突发事件在微博传播过程中的特征,本文通过对突发事件中微博用户特征和微博内容的分析我们发现:微博用户中低粉丝数、低关注数和低博文数的用户占据了用户的一定比例,说明突发事件中活跃度低、影响力小和获取信息范围小的用户进行积极发言。(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庆利等.SPSS宝典第二版[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239-241.
[2]荣婷.简论微博在突发事件中的传播作用[J].中外文艺.2011(3):76-77.
考点1: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有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②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要求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①要尊重他人权利。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⑧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④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①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②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③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公民必须履行法定义务。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决定了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法定义务是法律向公民提出的爱国的具体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既是我们的“天职”,也是我们爱国的重要表现。
公民要自觉履行道德义务。①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②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既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考点2: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犯,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地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也是首要的人身权利。
积极行使自身的生命健康权。①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②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就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③当自身的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得让与或抛弃。
关爱他人的生命健康。①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②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③不得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④要关爱生灵、伸出援手、远离暴力。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校园暴力、保障校园安全、加强逃生避险演练等。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本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进行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违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点3: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权的含义和集中表现。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尊重的权利,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人格尊严权的重要性。人格尊严不可辱。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①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朝他人身上泼赃物等侮辱行为和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诽谤行为。②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表现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③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表现为: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干涉他人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和改变自己的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求取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姓名(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维护人格尊严权的要求。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讼以讨回公道。
我们既要依法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权,也要尊重和维护他人的人格尊严权。
考点4: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
隐私和隐私权的表现。隐私具体包括:①私人信息(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②个人私事(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③私人领域(住宅、私人行李、书包、日记等)。
隐私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表现。①侵扰他人的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②监视、窥视他人的私生活、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私密;③道听途说传播他人的隐私;④非法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行为。
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要求。道德方面:①树立尊重隐私的意识;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不干涉他人的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②强化责任和信誉意识;亲人、朋友、同学之间基于彼此信任,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
法律方面:隐私受法律保护,侵犯隐私要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特别是互联网方面。②面对成长中的烦恼,我们应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沟通和交流,以获得成长所需的理解和帮助。
考点5: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育的目的(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作用(教育为人的幸福生活奠基,教育成就民族的未来)。
义务教育的特征: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我们要珍惜受教育机会,维护受教育权利(采用诉讼和非诉讼方式维护)。
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义务:①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②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③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我们应该:①积极开展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注意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能力。②要树立远大志向,珍惜在校学习的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以勤奋和智慧去获得成功之果,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
考点6: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和智力成果权不受侵犯,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合法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①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是实现公民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②切实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的正常生活,激励其积累财富、创造财富具有重要意义。
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手段:
①我国的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重要武器,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要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②我国刑事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的锐利武器。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以刑罚手段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依法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权的必要性:人类正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发明创造以及其他创造性智力成果显得尤为重要,给予创造性智力成果以保护,是对创新精神的最有效的鼓励。
依法保护公民智力成果权:①作为公民,当自己的智力成果权受到非法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②同时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权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权的事情。③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受到非法侵害后,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有关机关予以法律保护,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考点7: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掌握维护消费者权利的正确途径。
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权。
消费者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和权益保护的知识的必要性:①消费者应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商品、服务、市场以及消费心理等方面的知识,有助于我们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②消费者应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以便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不法经营者进行斗争。
作为消费者不断增强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具体体现:①在商品交易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②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
消费者维权的正确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讼。
[易混易错]
1.有人说:公民的义务就是指法定义务。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公民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对于法定义务即法律要求做的,要必须去做;对于法律禁止做的,要坚决不做。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守法公民。对于道德义务即法律鼓励或提倡做的,我们应积极去做,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家庭和谐和进步。法定义务是公民必须履行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履行道德义务,则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有人说:保护隐私与学会交流是相互矛盾的。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保护隐私不是自我封闭,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烦恼或苦闷时应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沟通和交流,以获得成长所需要的理解和帮助,但我们也要承担起责任和信誉。尊重他人的隐私是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公共准则。
3.有人说:受教育是个人的私事,他人无权干涉。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是每个人的生活准备,是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提高思想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能使我们获取知识,改变命运,能为人的幸福生活奠基。对于国家和民族来说,教育成就民族的未来。受教育不仅是个人的事,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是公民对祖国和人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要珍惜受教育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
4.有人说:消费者只享有“上帝”的权利,可以不必履行义务。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消费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例如:到商场购物,态度要谦和,说话有礼貌,选购商品应事先考虑好,以免耽误其他顾客购物,对营业员的优质服务表示谢意,维护生产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等。
[跟踪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11月8日齐鲁晚报消息:开在胶州市的青岛某物业公司,因不满聘用的保洁员,发书面“开除决定”将其开除。被开除的保洁员认为物业公司称她为“道德败坏之人”、“害群之马”,侵犯她的名誉权,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胶州市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书面道歉。法院判决说明(
)
①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②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③人格尊严不可辱④不能随意开除员工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②③④
2.2009年,香港商人萧百佑的儿子萧尧、女儿萧君同时考上北大,2011年老三萧箫也被北大录取,创造了“一门三北大”的奇迹。有人为此总结了一句口号叫“三天一顿打,孩子进北大”,萧百佑也被称为“中国狼爸”。对“中国狼爸”的教子方式你的态度是(
)
A.赞成;没有惩罚就没有教育,孩子自制力差需要严厉的家庭教育
B.赞成;“一门三北大”证明这一教子方式是成功而有效的
C.不赞成;子女有自己的独特个性和自己的自由权利,暴力教育会扭曲子女的人格和侵犯其生命健康权利
D.不赞成;孩子是夸出来的,任何时候都不要批评和惩罚
3.针对下图《鬼子进村》理解不正确的是(
)
A.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B.能让我们购买到更多的低价产品
C.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D.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
4.2011年11月19日广州日报消息:味千拉面涉嫌虚假夸大拉面钙含量被罚款20万元。虚假宣传主要涉嫌侵犯消费者的(
)
A.知情权
B.依法求偿权
C.人格尊严获得尊重权
D.自主选择权
5.早年辍学在家的17岁少年黄某,因绑架勒索同学钟某钱财3万元而被判刑。在此事例中黄某侵犯了同学钟某的法定权利有( )
①受教育②人身自由权③合法财产所有权④生命健康权
A.①② B.②④ C.②③ D.③④
6.村民靳革不久前在银行门口丢失了两万元现金。他得知是两个女子捡到他的钱后,提着礼物上门找对方,对方承认有这么回事,但拒不归还捡到的钱。你认为(
)
A.靳革不小心丢失钱财,是咎由自取,自认倒霉算了
B.两个捡钱的女子是不道德的,但不违法
C.两个捡钱的女子应该把两万元现金返还给失主,因为她俩没有处分权
D.失主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财产所有权,讨回公道
7.热播电视剧《家产》中围绕高老爷子的遗产(房产、古董和存款)姐弟四人展开争夺。以下分析符合继承法中继承原则的是(
)
A.大姐大秀已经出嫁,所以没有继承权
B.大哥大国、二弟二国家境困难,应该获
得父亲遗产,三国经济条件好应该放弃继承遗产
C.当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该注重情义、互谅互让、协商处理
D.当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该抛弃亲情,斤斤计较,最好办法是平均分配或抓阄决定
8.重庆巴南区市民王芳购买了一台“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用了半年之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她拨打销售门店提供的售后电话,结果发现是空号,仔细查看洗衣机,才发现商品标志,竟是“小天鹅”。严厉打击“山寨”产品(
)
①有利于保护名牌厂商智力成果权②有利于弘扬民族创新精神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④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二、非选择题
9.[关注社会]
2011年11月15日上午,河南人赵海峰为一名车祸中受重伤的妇女撑伞,并不断呼唤对方,试图避免伤者昏迷,但由于伤势过重,伤者最终还是走了。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起热议,赵海峰被网友们称为“撑伞哥”。网友评论说,“撑伞哥”不仅为伤者撑起了生命“尊严”,而且也撑起了社会的“道德”。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你认为“撑伞哥”赵海峰履行了怎样的义务?
(2)怎样理解“撑伞哥”不仅为伤者撑起了生命“尊严”,而且也撑起了社会的“道德”。这句话?
10.[热点聚焦]
材料一: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一家幼儿园校车在接送孩子上学途中,与一辆卡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幼儿园校车被撞,造成十余名幼儿死亡,一名教师和司机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教育部高度重视,袁贵仁部长立即作出部署,教育部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立即开展对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排查。同时还发出了《关于做好冬季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包括校车安全、学生交通安全在内的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材料二:2011年lO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每年需资金160多亿元,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阅读上述材料,回答问题:
(1)材料中党和政府关注校车安全和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目的是什么?
(2)你认为党和政府为什么这样做?
(3)作为一名中学生,上述材料给我们哪些感悟?
11.[我参与,我探究]
[都是微博惹的祸]2011年10月31日,一条微博引发热议:“微博晒儿子照片招来绑匪!”把儿子获奖的照片发到微博上,本想“晒幸福”,却泄露了儿子的班级信息,招来绑架之祸。这是一起发生在成都青白江区的绑架案。
发帖人“@南京女刑警”提醒:很多家长不经意将自己孩子的名字、学校名字或者家庭住址曝光在微博上,不法分子很有可能乘虚而入。
为了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隐私意识,你校决定召开一次主题教育活动,请你结合所学知识,参与如下探究活动。
(1)权利知多少。请列举几项与中学生密切相关的权利。
(2)教训要分晓:请分析造成材料中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原因有哪些?
(3)平安你我他:请根据“@南京女刑警”的提醒内容撰写几条温馨提示语。
(4)小鬼来当家:你认为我们利用微博进行交流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参考答案
1.A
2.C
3.B
4.A
5.C
6.D
7.C8.D
9.(1)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道德义务。
(2)公民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既有利于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又能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只有人人献出热心、爱心、责任心,拒绝冷漠,不再袖手旁观,传递温暖,我们的社会才会更温暖、和谐和美好。
10.(1)示例:关注校车安全和青少年营养改善目的在于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保障青少年生命健康权,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2)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社会、学校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生活经验不足,各方面还不够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生命是宝贵的,也是脆弱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
(3)我们要珍惜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注意交通安全,防范意外伤害;努力学习,自觉履行受教育义务,积极锻炼,学好本领,回报社会。
11.(1)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智力成果权;等等。
(2)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安定因素;部分家长缺乏自我防范意识,警惕性差;部分家长缺乏法律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
关键词:违法记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救济途径
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面向社会公布第163号令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立法主旨在于通过发挥管理、教育、引导的功能,提升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记分作为交通违法处理的方式,在我国交通行政管理领域中由来已久,其得以适用的法律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前述的公安部单独新制的部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依据现行法律规范,违法记分对交通违法者将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驾驶资格的剥夺以及驾驶证审验期的延长等。正因为此,实践中被予以违法记分的驾驶人迫切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地始终聚焦在记分是否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以及认为违法记分使用存在违法情形时的救济途径。
一、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范,违法记分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另依据其违法行为的程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作出的分值记录。
(一)违法记分分值相关法律规定
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违法记分的分值等级。对于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等行为,一次记12分。对于性质较为恶劣的,如: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等,一次记9分;对于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行为等记1分。而对于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仅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违法记分实行固定周期内累积制度,也即机动车驾驶人如有多起交通违法行为的,将分别给予记分且全部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计算。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时,如驾驶人累积记分不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将予以全部清除。但记分清除须以违法记分所依附之行政处罚的罚款已由驾驶人缴纳完毕为前提条件。也即:如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虽然累积记分未满12分,但驾驶人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记分周期内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应记录的违法记分将自动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二)违法记分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违法记分依附于驾驶人因交通违法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而存在。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在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一并告知违法记分的分值,并在实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记录违法记分分值。除此之外,在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同时,违法记分也应一并变更或撤销。
(三)违法记分减免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加强违法记分的教育与引导作用,现行法规在优化调整记分分值的基础上,设置了学法减分的规定,即:驾驶人在违法记分累积不满12分的情况下,可通过参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或参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来实现违法记分的扣减。其中,参加网上学习的,在3日内累计满3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可扣减违法记分1分;参加现场学习的,满60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违法记分2分;参加公益活动的,满1小时为一次,一次扣减1分。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减分数以6分为限。学法减分旨在通过惩罚与教育并举的措施,引导驾驶人自发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一般而言,驾驶人通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等形式申请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均应依法受理。但倘若驾驶人存在一些法定情形,则将依法丧失申请扣减违法记分的资格。包括:1.在当前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有两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2.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曾出现过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卖违法记分行为且受到过行政处罚的;3.机动车驾驶证尚处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逾期但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4.驾驶人名下登记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5.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存在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二、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性质
交通违法记分制度是行政机关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针对行政相对人即驾驶人,就特定事项即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有关其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违法记分毋庸置疑可定性为行政行为。但具体而言,违法记分到底属于何种行政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包括以下观点:
(一)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处罚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每一次违法记分都是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一次量化,当记分达到一定数值时,将导致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的法律后果[1]。从实体上看,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从程序上看,是基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处理结果[2],兼具惩罚性与处分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因而应将违法记分定性为一种行政处罚,且是交通行政处罚的并列处罚[3]。司法实践中,该观点已在个案中被采纳。在上诉人班某明诉被上诉人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诉讼二审案件(案号:(2017)黔27行终6号)中,上诉人认为正是由于其被上诉人一次记12分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驾驶证被扣留、驾驶许可被直接剥夺、合法权益受到实质影响,因而主张二审法院在审查案涉其他行政处罚行为的同时一并审查违法记分这一行政行为。二审法院虽然最终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却对案涉违法记分的法律性质旗帜鲜明地给予了定论,即:违法记分并不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行为许可的一种监督检查,而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因此上诉人在二审中要求将违法记分与其他行政处罚行为一并处理于法有据。
(二)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许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记分关联的是行政相对人即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而驾驶资格的取得毫无疑问源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驾驶人对驾驶资格的取得、持有、丧失并非一成不变,其往往会因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发生而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也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驾驶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仅包括行政许可的做出,还自然而然地应体现在对行政许可的监督上,而违法记分登记以及因违法记分所产生的后续法律责任正是行政许可监督的应有之义。从立法角度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违法记分既不属于罗列的六项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也不属于兜底条款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反倒是违法记分所显现的过程附属性、单次记分效果隐性以及累计记分惩戒效果叠加性等特点[4],使得其作为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督环节,与行政处罚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也有个案在裁判中采纳了这一观点。在再审申请人松原市某交警大队诉被申请人于某林行政诉讼再审案件(案号:(2020)吉行再24号)中,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将违法记12分认定为行政处罚,进而又以该行政处罚对被申请人权益影响重大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非简易程序为由,最终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乃系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除认定违法记分依法不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外,还根据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相关记分、审验及监督管理的规定认定,违法记分虽然根据不同情形可能导致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以及降低准驾车型等后果的发生,但其实质上仍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后所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其性质属于许可驾驶后的监管行为。违法记分依法依附于相关的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的后果并不能改变其所依附的行政处罚的处理程序。最终,再审法院基于此观点,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三)交通违法记分属于行政确认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违法记分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法律特征,即:是一种“判断”或者说是一种客观认识活动,其并不需要行政机关主观意志发挥作用,行政机关只有依法作出或不作出的义务,而不具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5]。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违法记分仅仅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对应记分分值的确认,是一种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以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提醒[6],其并没有直接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不具有实质制裁性。即使是在一个驾驶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或累计达到12分,也并非直接实现对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剥夺,而是需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违法记分已达12分”的事实另行作出一个“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才能完成。由此可见,违法记分实质上是且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旨在实现对违法行为在性质和数量两个维度上的数字化管理。在后续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前,违法记分作为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存在;在后续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违法记分便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必要前提,被后续行为所吸收,成为行政处罚行为的组成部分[7]。
三、交通违法记分的救济途径
实践中,违法记分均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所引发,但依据现行法律规范,并非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会产生违法记分。有些交通违法行为既不产生行政处罚,也不产生违法记分,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有些交通违法行为仅产生行政处罚,而不产生违法记分,如违法行为属于应记分行为范围之外的;有些交通违法行为既产生行政处罚同时也产生违法记分。对于既无行政处罚也无违法记分的,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做出任何影响到驾驶人实际利益的行为,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救济。对于仅有行政处罚而无违法记分的,驾驶人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既有行政处罚也有违法记分的,依据公安部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记分仅随其所依附的行政处罚之变更、撤销而变更、撤销。因而,在救济途径上,如仅针对违法记分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往往会因司法实践中个案裁判对于违法记分法律性质的认定差异而被驳回①。更为适当的,是驾驶人首先以违法记分所依附的行政处罚行为为客体,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先行获得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变更或撤销,进而引发对违法记分的连动变更或撤销,以最终实现对违法记分的救济。
参考文献
[1]王春英.对驾驶证记分行为属于行政处罚驾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N].人民法院报,2016-08-17(6).
[2]万红.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的法律属性与立法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4):90-94.
[3]王学辉,王亚栋.论作为行政处罚种类的交通违法记分[J].西部法学评论,2019(3):46-56.
[4]徐晓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体系中的违法行为记分制度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4(4):55-63,157.
[5]胡淑丽.交警行为之定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25):32-34.
[6]陈燕.初析交通违章记分的行为性质[J].文教资料,2006(30):17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