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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强调政府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则强调居民自治和社会共治。是由多元主体共同进行的以法律为依据的综合治理。对社会体育而言,应该进行如下管理模式的革新。一是居民体育自治模式的建立。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行政主导的工作模式,忽略群众的自主、自治能力,有时甚至害怕群众自发开展活动,怕给政府带来麻烦。建立居民体育自治模式就是要充分发挥居民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积极性,为居民的自发性体育活动保驾护航。同时,通过制度性安排,使居民体育逐步形成自律和互助的活动形态,达到居民体育自治的理想状态。二是要在社区及以上层面实现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新型管理模式。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移,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将社会体育管理改为与社会体育组织共治的管理模式。由于社区体育已经出现部分自治管理形式,有一定的共治基础,因此,可率先在社区层面推行体育共治模式,由社区体育组织走到前台,协助政府实施社区体育治理。然后再县、地、省层面实施共治管理模式。在社会体育组织参与共治的过程中,要解决好政府部门与社会体育组织的关系,发挥社会体育组织的治理积极性。
2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主要是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社会体育也需要转变体育治理方式
2.1坚持系统治理,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是要把社会管理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因此,如何共同治理将成为今后社会治理的新课题。在由政府与社会多元主体构成的治理体系中,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与其他主体的合作伙伴关系,分工负责,共同实施社会治理。政府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但不是领导作用,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之一与其他主体是平等关系,而不是其他主体的主管领导。从社会体育系统治理看,首先要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体系。这里的多元主体是指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在内的相关利益群体。如社区体育治理应该由社区行政与社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老年人体育治理就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与老年人体育协会共同进行治理;区域社会体育应该由地方政府与地区体育服务组织共同进行治理。其次,系统治理要有明确分工,政府与多元主体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实施共治。政府部门尽可能退到后台,发挥调控和协调作用。比如,不同利益群体间产生矛盾时,政府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但要避免政府部门过多干预的情况再现。再次,系统治理过程中,要体现民主协商的运作机制特征。即在多元主体的共同协商下确定治理方式,产生分歧时通过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要避免行政决定、其他组织执行的传统管理模式再现。
2.2坚持依法治理,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理向法治保障转变
坚持依法治理,就是要加强法律规制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用法律来监督管理者的治理行为。依法治理还要把社会管理从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鼓励人们依法开展各种社会活动。过去,政府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也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社会体育的依法治理就是要改行政管理为法制管理;改一方管一方为法律管双方;改行政管控为服务保障。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首先,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依法治理的基础。其次,要学会以法律为准绳,以法规为标准进行社会体育治理,要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行政干预,实施法制化管理。要充分信任人民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放手由民众自主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发展。由一方管一方向法律管双方转变,就是要改变政府与民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把双方都纳入依法治理的体系中去,又都在法制的监督之下。双方既是合作方,又是监督方,各自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又通过互相合作,促进社会体育的发展。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是要改变以控制为手段的管理方式,减少对社会体育活动的限制。通过提供服务保障等方式,为社会体育活动保驾护航。过去,社会体育发展中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其原因与简单管控方式有很大关系,即要么不许乱说乱动,要么放任不管。其根源还与行政思维模式有关,即管理就是控制。因此,由行政管控向服务保障转变,不仅是转变方式,更是转变思维。
2.3坚持综合治理,治理手段从单一行政手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
坚持综合治理,就是要改变过去单一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简单管理模式,采用“多管齐下”和“多策并举”的综合治理手段进行社会管理,以期获得最佳治理效果。由于行政管理手段多为强制性手段,不适合用于作为生活方式的社会活动管理,而社会治理由于采用综合治理手段,效果和感觉会更好。从社会体育治理角度看,除了行政手段外,还有法制、道德、规范、文化、教育等多种管道可以规范体育行为。这样,不仅可以在制度上约束人们的行为,也可以在思想上引导人们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还可以在舆论环境、文化习俗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齐抓共管,使人们从内心认同社会治理模式,接受外部环境压力,达到自觉、自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体育治理还应该采用多策并举的方式进行管理。如调整社会体育政策,并通过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朝有利的方向发展。再如制定发展策略来推动社会体育的进步,像扶持体育创新、支持有组织体育活动等,一定会带动社会体育的发展。还有改变行政主导的活动开展方式,放手让相关体育协会自主开展活动,政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体育组织活动给予经费、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再有通过构建、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来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总之,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通过有效的方式方法完善社会体育治理。
2.4坚持源头治理,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
坚持源头治理,就是要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转变,因为“亡羊补牢”式的事后处置方式对已经造成的损失无能为力,采用前置治理和事中治理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前置治理主要指决策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必要听证,确保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符合群众需求,符合国情、国力等。事中治理主要指均衡各种利益诉求,及时解决利益冲突与矛盾,增强社会和谐,激发社会的活力等。源头治理讲究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从社会体育的前置治理看,就是要把与群众联系的窗口设到老百姓身边去,方便群众反映情况,方便政府了解情况,方便各方的沟通和互动。具体讲,就是要在社区层面设置公共体育服务平台,倾听百姓的呼声与需求,有针对性地服务。源头治理还应该建立智库机构,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政府部门在决策前,要请科研机构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在有把握的情况下再去召开听证会,征求民众的意见。从社会体育的事中治理看,就是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民众利益为重,均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大都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调解和深化服务得到解决。在调解群众体育矛盾时,可以通过群众体育组织进行劝解,也可以通过组织间的谈判获得和解。总之群众利益矛盾在自治组织的范畴内解决比较有利。坚持源头治理,还要做好激发社会体育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以及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工作,实现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
3创新社会体育治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3.1转变社会体育管理观念
从传统管理到社会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治理的目标、方法等方面都要发生转变。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一是要学习“社会治理”理论和方法,明确社会治理的目标、内容、方法及组织运作模式等,为创新社会体育治理奠定基础。二是要明确政府职能转变方向,建立多元共治及群众自治的社会治理理念,积极推行社会体育领域的治理。三是要建立综合治理的基本观念,改变单一行政和行政主导的管理方式,实现社会体育综合治理的新格局。
3.2改革社会体育体制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仅是理念的更新,也是管理体制的创新。从社会体育共治的要求看,社会体育组织全面参与体育治理是社会体育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政府部门必须尽快做好职能转移的安排,在社区层面实现基本自治,即可以让群众自治的部分,交给群众进行自我管理,如健身团队、基层体育组织管理等,暂时有困难的,交给社区体育服务组织进行管理。在县及以上地区实现基本共治,即由政府主管部门与相关体育组织共同进行社会体育治理,并在治理过程中,逐步放手让社会体育组织独立承担体育活动的开展与维护,政府部门把精力更多地用于政策与规划的制定与体育发展的宏观调控方面,通过协作共治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社会体育的和谐发展。
3.3调整社会体育机制
要调整纵向等级管理机制,采用扁平化运作机制,使各个层级都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体育活动的权利,充分调动各个层级的积极性,实现群众体育自治的良好局面。要调整社会体育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包括自下而上渠道的双向型体育信息通道及信息处理机制。要调整按规定办事的固定程序管理机制,实行目标管理机制。要减少程序约束,改革评价方式。要调整行动激励机制,比如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体育创新等。推行调研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完善绩效考核、群众评议和反馈等机制,促进社会体育的良性发展。3.4培育社会体育服务组织长期单一行政管理模式造成我国社会组织的弱化,对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形成一定的困难。要提高社会体育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必须有一个培育过程。首先,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公共体育服务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并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与监督制度,确保社会体育服务组织为群众提供优质体育服务。其次,可以采用委托管理的方式将若干社会体育治理项目交给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业务指导帮助社会体育服务组织提高社会体育治理能力,并逐步放手让其独立开展工作。再次,可以发挥社会体育服务组织的中介作用,即政府通过其传达政策法规及其他社会治理信息,群众通过其转达对社会体育治理的意见与建议,使其成为政府与群众联系的纽带。
4结论
4.1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社会体育发展与改革具有重要影响,社会体育管理必须尽快向社会体育治理转变。社会体育治理须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4.2社会体育转变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源头治理。
论文摘要:文章论述了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特性,即社会性、创造性、审美性、二重性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的制约性;论述了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
图书馆治理道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但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回结为两大部分:一是治理道德的价值理论;二是治理道德的实践结果。前者是图书馆治理活动中的思维准则,它指导治理活动的实践;后者是治理活动的行为结果。治理道德的价值蕴躲在治理活动的过程中,并通过治理活动表现出来。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从作为价值学和哲学的一般范畴来看,是人们在图书馆的治理活动中,将各种普遍现象和内容进行了本质的概括,将各种具体的、特殊的价值形态进行了全面的抽象和总结。说到底,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在于满足读者对知识、信息无穷追求的需要,满足馆员自我存在和治理活动的需要。当然,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有其自身的特点,并有巨大的导向作用。
1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特点
1.1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
治理道德的价值和特定的文化氛围相联系,任何一个治理者和被治理者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因此,他们的活动行为总是带有时代文化的烙印。每一个治理者的思想理念都深深受到他们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影响。治理作为人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整个治理过程,从决策到组织职员配备、计划、控制、信息沟通直至各个具体的治理环节,每一项职能无不受到文化的影响。特别是社会意识形态,直接影响和制约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和实践。我们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不仅指一般政治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更主要的是指民族、阶级、专业、职业、教派、政治团体等群体的观念、信仰、思维方式等。这些意识形态是受其各自群体的地理环境、天气、生活习俗、文化活动等环境所制约和决定的。因此,图书馆的治理者有必要了解价值观的演变,以便理解治理道德价值发展的基本气力,从而有效地控制治理道德的实践活动。而我们治理者的动机和行为都受到自己所处的社会价值系统的影响。所以,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服务于不同的社会阶层。
1.2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具有社会性
在现代社会中,人总是属于一定的治理系统。现代化治理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在一个确定的治理系统中,都具有交互主体性。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它既是治理者,又是被治理者。在图书馆,馆长、馆员、读者这三者之间是交互主体。治理道德的交互主体性要求把对方看作与自己同等地位,有着相同作用的主体或客体。尊重对方、尊重他人,从而互相承认,互相协作,形成一个理性的、***的公共生活秩序。图书馆治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是:馆员治理读者,读者以馆员工作条例或职业道德规范来监视馆员;馆长治理馆员,馆员以行政治理规范监视馆长;馆长同样也要抽时间治理读者,读者以人性化治理和治理条例不完善、不公道为由,要求修改治理条例,改善服务环境等,同样也督促着馆长改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环境。图书馆的这种主客体交互作用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群体的活动。可见,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尽非某一主体或个人所能创造的,而需要馆长、馆员、读者乃至社会的共同努力、参与。这就是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社会性。
1.3治理道德价值的二重性
现代社会的治理活动要求将伦理道德作为一种扩展意义上的治理秩序,并形成为调整治理行为规范体系。治理道德价值是治理实践活动指导思想的准则,而治理活动作为社会实践是治理主体,即图书馆治理者的工作内容。治理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为读者服务。也就是说,为满足社会的需要、读者的需要而获得社会效益。否则就没有什么价值可言。这种为满足社会客体的需要,也就是对社会、对读者具有价值性。可见,治理道德的价值是以对社会、对他人有价值的价值。只有实现了价值的社会性,进而才能实现馆员的自身价值。这就是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二重性。没有第一个对他人(读者)、对社会有价值,也就没有第二个对自身有价值。实在,在图书馆的治理活动中,治理道德价值的社会性与馆员的自身价值是同时实现的,二者不分先后,不能分离。
1.4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创造性
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是一种创新活动,它既不是现成的东西,也不能立即见效,而是通过治理活动过程中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馆内各种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条件进行变革、调整、重新组合,获得新的治理绩效,实践治理道德的新价值。可见,只有经过一系列的过程,治理活动才能创造出新的价值,满足读者和社会的需求,达到社会效益。所谓创造性,是对过往的改变和超越,即改变过往的原貌原样,使治理活动出现新的气象、新的局面,从而创造出新的价值。在治理活动中,馆员的个人奋斗目标和爱好,决定了治理道德发展的内容和方向。假如馆员对电脑及其自动化等方面很感爱好,那么,他在工作中就会自觉地利用网络、多媒体等工具进行治理活动的改革与创新,为读者服务。从而实现了治理活动的目标:在服务治理中创造了治理道德的价值。也就是说,在治理活动中实现了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创造。
1.5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审美性
我们知道,现代社会的治理活动,无非是管人、管物这两大类。图书馆的治理活动包含着这两大类,既管人,又管物。所以,就需要有高超的治理艺术。既然是艺术,就存在着“美”的治理道德价值。“美”作为一种道德价值的评判标准,是指主体运用内在标准在观念上往评判客体,它既有物质的价值,也有精神的价值,是物质和精神的综合境界。“美”的对立面是“丑”,而美的东西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美好的,为人们共同欣赏和赞美。
图书馆的治理活动与一般的治理活动一样,它不仅是一种单纯地追求绩效的活动,而且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个层面的意义。无论是治理的主体——馆员,还是被治理的客体——读者,都受到特定社会的浸染和熏陶。图书馆的治理活动是一种社会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是要用审美的道德价值观来衡量的。馆员在治理活动中,既创造了物质财富,也创造了精神财富。更重要的是,治理活动本身也有助于进步馆员和读者的思想文化修养,陶冶着人们的情操。我们以为,文化心理是治理活动的灵魂,人才是治理活动的主体,因此,决定图书馆治理效率和发展趋向的是具有各种各样的感情、欲看、思想所支配的无数个馆员的协力,只有激发和调动他们的各种潜能才是发挥了图书馆治理活动的艺术精华。这也是图书馆治理道德美的所在之处。
2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
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观要求馆员在日常治理活动中,树立起服务观念,做好本职工作,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进步工作效率,使馆员的服务得到读者的认可,从而在服务中实现馆员的自身价值。可见,治理道德的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它可以引导馆员不断地努力工作,在治理中实现其自身价值,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
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不是用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而是靠社会***和传统习惯的作用,通过内心信念的转变、调整来实现的。所以,我们要加强宣传引导,借助于社会***的气力,在读者和馆员中形成强大的***压力,用良好的道德习惯来约束、调整、引导每一位馆员的职业治理行为,在服务中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2.1引导馆员成为知识信息的导航员
馆员不仅要充分了解馆躲,还要充分了解读者的心理、思维、阅读需求与倾向,并针对读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知识、信息、情报资源的收集和整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读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馆员要对馆躲、信息资源进行搜集、加工、整理、排序,使杂乱无章的信息变成有序的知识体系,并使信息资源在馆员的加工、整理下不断地增值。馆员要方便读者,并引导读者进进知识的殿堂,利用各种形式为读者咨询,宣传网络资源及各种类型数据库的检索,开展课题查全、查新业务,编制二、三次文献等,以此来引导并服务于读者。
2.2引导馆员进行创新服务
2.2.1服务技术及其设备的创造与更新
服务技术与设备的创新是其他方面创新的条件与基础。治理道德的价值导向性引导馆员利用图书馆的上风及资源进行设备的开发研究与技术的创新。充分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对信息资料、馆躲载体、借阅设备、场所设施等进行优化、更新、改造。
2.2.2服务观念的创造与更新
服务要创新,观念必须先行。现代社会人们对知识、信息质量本身和与此相对应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导向作用使得馆员必须改变传统办馆观念和服务观念,改变传统的“借借还还”、“重躲轻用”的老观念、老意识。树立起“开放办馆”的新意识,以及“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新观念。
2.2.3服务方式及其手段的创新与更新
服务方式及其服务手段的创新是进步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志。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的导向作用要求馆员的服务方式必须多样性,服务手段必须现代化。除了传统的借还、复印方式之外,还要利用数字、网络技术为读者服务,实现服务手段、方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2.2.4服务内容的创造与更新
现代社会是知识、信息爆炸式时代。知识更新飞快,信息瞬息万变。这样,治理道德的价值就要求馆员进行“快”、“新”、“准”的服务。于是,馆员必须深化服务内容,充分挖掘馆躲资源和虚拟网络资源的内在价值,充分实现服务内容的创新。
2.3引导馆员作为教育者
图书馆是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读者终身学习的场所。无论什么样的图书馆,其教育功能都非常突出。因此,馆员不仅仅是服务者,而且是一个教育者。在解答读者的提问过程中;在服务读者、引导读者阅读过程中,都默默地体现了服务育人、治理育人这一社会理念。馆员对知识信息具有批评、审美、净化、整理的责任。在有声有色的导读活动中,能够促进读者文化素养的进步,接受健康思想的熏陶。馆员良好的治理道德形象、丰富的治理知识、有效的治理手段,都在潜移默化地引导读者在浩瀚的知识海洋中不断探索、进步。因此,馆员在读者中的教育作用是图书馆道德的价值观所决定的。
图书馆治理道德的价值指导图书馆各种具体的治理活动,使图书馆的治理活动具有公道性、科学性和人本性。图书馆治理道德价值指导读者的治理思维是一种看不见的隐性网络,它把读者联系起来,把馆员同一起来,以一种共性的思维指导图书馆的治理活动。现代社会中的伦理观念是多元化的。因此,作为现代化图书馆的治理者尽对不能用一元化的治理道德价值观来指导自己的治理活动,而应该自觉主动地应用多元化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来指导图书馆的治理活动,并把这种多元化的治理道德价值作为图书馆治理活动的总指导原则。
参考文献:
万君宝等.治理伦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一、提高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兴趣的重要性
著名教育心理学家布鲁纳认为,学习兴趣是维持学习的内在动力。教师如果能善于促进并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便能有效地达到教学目的,提高教学效果。兴趣是个体对客观事物所产生的积极的带有倾向性的态度和情绪,它能引发个体探讨对象的激情和热情,推动个体主动去揭示关于对象的知识,并内化为自身的素质,外化为相应的行为。因而,兴趣是调动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热情的内因和原动力,它对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兴趣是主体能力结构中的精神动力因素,它能引发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激情和热情,使学生由被动的客体转变为能动的主体。马克思曾说:“激情、热情是人强烈地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 在热情的驱使下,学生会改变原有的学习态度,由被动地、机械地、单向地接受知识,变为积极地、能动地获取知识,使教学效果事半功倍。其次、学习态度的转变,可以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其学习、生活以及以后漫长的人生中的地位和价值,主动接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自觉地将思想政治道德的知识和要求内化为自身的素质,并外化为自己的行为,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的得以实现。所以,能否激发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是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的关键。
二、实行现代化教育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
1.影响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兴趣的主要因素。影响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兴趣的因素很多,比如教师缺乏个人魅力、教学内容脱离实际、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手段落后等,但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缺乏学习兴趣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存在缺陷。由于经费和教学时数的限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形式单一,缺乏实践环节;强调教育目标和社会价值,忽视了学生自我价值实现和追求个性发展的内在需求;有的教师教学观念落后,不注重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的有机结合,不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不注重历史和现实的有机融合,教学内容脱离实际,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因缺乏吸引力而失去了应有的魅力,影响了教学效果。尽管以多媒体为代表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在逐步应用,但总的说来,应用率仍比较低,多数教师依然主要采用传统的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核也主要采取的是闭卷考试的方式,这就容易使学生进入为应付考试而学的误区,从而丧失学习的兴趣。
(2)教师缺乏吸引力。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具有教强的责任心和进取精神,他们在承担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地进行科研,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受到了学生的欢迎。但也有部分教师对教学工作的精力投入太少,教学质量不高;有的教师自身知识结构不合理,理论水平不高,讲授缺乏针对性、说理性,不能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给学生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和说明;有的教师对学生了解不够,强调教师的权威性,不能平等地和学生进行思想和情感的交流,这样就必然导致空洞说教,导致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逆反心理,大大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3)学生自身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足。受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的影响,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被学生运用到了学习之中。在学习过程中,一些学生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对自己的发展没有用处,产生了重视专业课,轻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影响到了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迟到、旷课、上课时看专业书籍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学生由于受到西方腐朽、落后思想的不良影响,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产生了逆反和排斥心理,无任何积极性和兴趣可言。另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与中学政治理论课有一定的重复,削弱了学生的求知欲,同时,学生对抽象的理论缺乏兴趣和耐力。这些都导致了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在动力不足,缺乏学习兴趣。
2.实行现代化教育教学,提高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现代化教育教学理论和技术是新的时代教育与时俱进的产物,是当代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与教育改革互动发展的结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应当实行现代化教育教学,从现代化教育教学理论中汲取新的符合时代特征的教学观念,从现代化教育教学理论和技术中汲取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以此来激发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
(1)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要面向现代化。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新信息非常迅速。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依赖教师就能够获取大量的信息,及时了解世界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面对学生的这种实际,如果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与时展脱节,那么,就无法吸引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必须要反映现代化。就是要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使教学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步骤相适应,开展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大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而提高学习热情。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迅速发展,以及学科的交叉发展和融会,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的丰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必须要及时反映现代化发展的最新情况和最新成果,向学生传递最新的知识和信息,满足学生对大量新信息的渴求。这就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的理论和技术,要把握实践中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要研究实践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地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只有用发展的理论去分析、解释问题,才能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起到解惑释疑的作用。如果教学内容不能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不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创新,不能反映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不能跟踪理论研究的前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就不可能吸引学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要实现现代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传授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传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具有深刻内涵的理性内容,深深铸于大学生的灵魂之中的课程。其教学仅靠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是不行的,必须依靠一切可以利用的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的改革带来了巨大影响,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提供的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开辟了无限空间。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集合多种多样的图象、文字、声音,以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使社会主义主旋律、集体主义价值观、爱国主义的主题这些政治性内容,化枯燥为情趣,化不解为理解。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可以更好地实现因材施教和个别化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和软件可以为学生提供生动形象的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通过网络建立模拟空间,让学生回到19世纪与“马克思”对话,用模拟情景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教育。多种现代化教学方式的运用,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也可以将教师从传统的繁重的教学活动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使远距离教学、交互式教学、形象化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得以实现,同时,使教学方法也达到了充分的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法、插播教学法、影视教学法等让思想政治理论课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422.6;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众多村民参加,规定社会行动、调节社会关联、缓和社会冲突、处理社会难题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活动。与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贴近于现实社会,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垄断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严重的垄断问题,特别是部门的垄断状况更是频繁发生,导致各活动分开进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农村基层社会工作者的公共观念意识日益降低。其次,农村基层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会项目,而政府机关中却拥有充足的项目内容,政府和农村基层严重不统一,进而使政府机关的项目得不到更好的运用,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距离。
1.2 脱节问题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脱节问题,主要是由政府机关带动的,政府自身直接渗入与间接调节之间出现脱节问题,换句话说,政府只关注直接渗入功能而忽略了间接调节的发展。由此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严重脱节于社区组织,也就是只关注城市居委会的建立而忽略农村村委会的培养,使居民治理观念严重欠缺。
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
2.1 建设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
我国的国家治理系统属于非常繁杂的集体构成,涉及数目繁多的主体项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机关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会单位治理还有最本质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等,都是国家治理系统的部分。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治理系统的创意之处就体现在由传统意义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会”转向成最新出现的“小的政府,大的社会”。其实,要想从本质上达到我国倡导的“大的政府”状态,务必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农村基层的自治及社会单位的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重点突出,主次分明。因此,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属于我国国家治理系统的根基,必须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够建造出稳固强壮的国家。
2.2 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据了解,曾经有过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政府机关都是社会的管治者,经常运用自身的各种权力,拟定相关策略,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进行管理,有时甚至是强制管理。后来,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取代了计划经济,在社会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渐渐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发展。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建造服务型政府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将人的利益当成首要利益,牢记“以人为本”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带动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机关要适度下放权力,给农村基层相关部门更多的治理权。另外,当真正实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时,乡里或镇上的负责人要适当将相应的权力转交到具体村民委员会手中,拟定策略时要以遵从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更好地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设立。
2.3 能缓解多种社会冲突
当我国迈入社会体制转型的快速发展期,急速化的发展势必会造成许多社会冲突的出现,比如:社会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统、强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当等矛盾,综合分析这些问题发现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村基层农工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庇护。
著名科学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阀”理论,指出应该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来缓解社会上的多种冲突,维持社会的安稳秩序。他指出,通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够缓冲社会中各种大小冲突。
3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方向
经过多次调查与考究,得出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整体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国治理系统与提高治理实力。农村基层是我国发展的根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系统的完善与实力的提升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根基。在现阶段,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具体方向是,在国家适度调控的基础上,灵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实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以及推动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其实,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就体现了农村基层和当今社会身为治理者的多样化,其整治构成渐渐脱离单一的政治化监控,朝着互相调节、资源共享的方向发展。另外,该方向也彰显出社会治理机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达到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目的。
3.2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方向的详细内涵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详细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治理主要负责人的非单一化,也就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的负责人除了政府部门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机关,像公司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变成社会治理的主体而非客体。而且,这些能够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角色在具体的范畴内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据自身的观念促进其余各种组织间的调节。第二,社会治理的构成呈现网格化趋势。如今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样的单一化模式,而是扩展成了各个治理对象的网格式路径,重新打造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机关和农村基层之间权益和权力的配合与调节,进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力和水准。第三,社会治理的机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实施该方向举措时,政府进一步改进和健全了多种机制与策略,以便推进自身在管制活动进展中的程式化与理性化等,从而提高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固定性、坚守性与理性化。第四,社会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治理也重点要求公民要根据法律有秩序地参加民主,要将法治当成准则与根基,经过观念、机制与科技上的创新,进一步带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律化与民主化。第五,社会治理使用的科技更显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科技的进步,现代高科技产品数量繁多,高科技技术手段也是更加先进,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使用了基于电子网络的当代高科技手段,将其运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率。
4 结 语
本文通过探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尚且存在的问题,认识到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必要性,最终得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实,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变化,同样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所以对其实施的创新程序也不应停止。当对于农村基层的社会治理构成进行改革时,不单单要限制在政治与社会上,还要更多的关注农村基层的发展,防止出现因策略不当而发生工作成效降低问题。同时,我国要善于综合协调农村基层的内外部组织单位,时刻加强农村基层本身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成效结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凯强.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矛盾及其创新探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7).
[2]孟秋菊.农村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基层社会自治创新路径探析――以大竹县庙坝镇为例[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5(4).
合作网络治理理论及其适用性
总而言之,这一途径就是说,政府作为治理唯一管理主体应积极作为,以市场为导向,学习和借鉴工商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努力朝着合法、效率、负责、透明、开放政府的目标前进。公民社会的途径,与政府管理的途径不同,在公民社会的途径看来,治理是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公民社会部门即第三部门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创造的秩序,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一种“没有政府的统治”,是独立于国家体制之外的,由个人组成的多元且自主的领域。公民社会涉及NGO、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的社会运动等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的途径将治理看成是横向联合的“公民参与网络”,是一种“社会中心论”的治理观。它某种程度上把国家视为一种潜在的威胁,有将国家边缘化的倾向。合作网络的途径,这一途径试图在“网络管理”的框架内整合上述两种研究途径。一方面,它继承“自组织网络”的主要观点,将治理看成是相互依存状态下的管理,将公民社会部门看做社会治理的主体;另一方面,它也吸收了“政府管理”途径的重要观点,承认一个负责、高效、法治、透明的政府对于有效治理的重要作用,认同“掌舵而非划桨”、“以市场、顾客、结果为导向”等新公共管理的思想精华。更为可贵的是,它不仅吸收了上述两者的长处,并且认为在网络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是平等的关系,需要通过对话、建立伙伴关系和借助其他主体的资源来实现依靠自身无法实现的目标。合作网络治理途径,实现了政府层面与非政府层面治理的综合,如果说政府管理的途径强调的是政府本位的治理;公民社会的治理途径强调的是社会力量本位的治理,那么合作网络治理的途径则强调政府、市场力量、社会力量三方主体的合作共治,三方主体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基于公共利益的诉求,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网状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合作网络治理视野下创新社会管理范式
一、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实现国家治理价值的主要制约瓶颈
当前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已出现制度、目标和理念等滞后的问题,不能适应国家治理目标的调整,不能适应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国家治理环境的变化。这已成为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实现国家治理价值的瓶颈和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当前国家审计体制不顺,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独立性受到限制,不适应国家治理环境变化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领导模式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定位了我国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政府内部审计监督色彩,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国家审计机关去监督和问责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责任主体显然存在很多制约因素,而且随着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环境及国家治理环境的变化,这种体制弊端日益显现,无法实现国家审计对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内在要求。
二是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已不适应审计环境的变化,不适应国家治理目标调整的需要。公共资金绩效审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外部环境的剧烈变化,势必要求更新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目标,适当调整审计范围,大胆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比如对国家军事机构及国防经费的审计,对驻外机构、境外投资、国有资产及境外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这些还是国家审计机关从未触及或较少涉及的领域,已不适应国内外审计环境的变化。
三是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理念滞后,不适应国家治理理念更新的客观需要。尽管近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在公共资金绩效审计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整体来看,全国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审计理念相对滞后,对国家治理风险评估、政府责任审计、公共政策审计、政府效能审计、环境审计、绿色GDP、幸福指数等方面的审计尚未有效启动。比如,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对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影响日益加大,金融风险、贸易争端、国家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大气雾霾、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以及战略物资储备等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这些都是国家治理环境变化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时期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也必须更新理念,顺应这种变化和需求。
四是审计方式和技术方法落后,审计法律体系滞后,不适应国家治理发展的需要。当前在中西部地区,尤其在一些基层审计机关,还沿用传统的审计方式和方法,影响了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的提高。加之国家审计法律体系相对滞后,面对日益临近的知识经济,面对变迁巨大的审计环境,目前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已明显不适应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发展,一些法律法规建设甚至还滞后于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实践,制约审计作用空间和执法手段的法律法规瓶颈较多,不利于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是公共资金绩效审计问责问效机制尚未建立,不利于国家治理价值的实现。健全完善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问责问效制度是实现国家审计有效问责的制度保障,目前国家审计、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中涉及公共资金绩效审计问责问效的相关内容仍然很少。对一些问题机构和官员的问责因涉及敏感的问题而变的扑朔迷离,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削弱了国家治理的权威和效能。
六是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发展不平衡,审计管理相对滞后,不利于国家治理效能的提高。当前,我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绩效审计环境、审计理念、审计技术手段和装备条件、经费保障水平、审计人力资源配备等诸多方面都较东部、南部地区有很大差距,成为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发展的瓶颈,直接制约了国家审计的长远发展。
二、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价值及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创新的路径分析
(一)重新定位国家审计目标,立足于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基于动态的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作为公共责任委托人的社会公众则越来越关注由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引发的诸如政治稳定、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也要求人在国家治理中能有效发现、防范和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随着国家治理目标的更新,公共资金绩效审计亦应转变为识别和化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和考验,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应立足于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适时创新国家审计体制,增强国家审计独立性和威慑力。在国家审计体制创新中,应尝试运用生态政治学的思维,更多的关注公共资金绩效审计所处的具体的政治生态环境,关注国家审计在这个特殊生态链中所处的地位及发挥作用的效能和空间,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适应国家审计未来使命和发展方向的体制模式。
(三)构建公共服务型绩效审计,推动国家治理价值的实现。
一是探索构建公共服务型绩效审计。基于国家治理视角,公共资金绩效审计不能仅局限于传统审计领域,还必须进行创新与重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目标,结合国家审计的环境变迁,探索构建公共服务型绩效审计。当前,要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树立公共服务绩效审计理念,强化人本理念,强化结果导向和绩效评估理念,开展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和公共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评估,强化问责和问效机制建设,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促进政府由权威治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推动民主法治理念和国家治理价值的实现。
二是顺应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环境的变化,密切关注政府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环保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经济责任、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效果(如民众幸福指数、健康指数、空气指标、基尼系数、透明指数、社会满意度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公共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要进一步强化对政府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及维护国家安全有序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再监督,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审计信息披露机制,健全完善审计体制,不断加大跟踪审计力度,积极拓展国家审计的作用空间,促进实现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国家治理价值。
三是建立健全问责问效机制,加大问责问效力度。牢记及顺应党和政府重托,社会公众的期待,建立健全对公共资金绩效审计事项进行全面问责问效的法律规定,制定适用于监督机构的专门的问责法律规范,加大公共资金绩效审计问责力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推动建立健全我国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国家审计信息披露力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确保公共权力在阳光下高效运行。
四是完善审计整改制度,加大审计整改力度。应适时创新和完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后续整改的督查督促方式,细化审计整改制度规定,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整改责任,严格约束整改时限和报告时间,加大审计整改公告力度,以细致完善的制度消除审计整改的瓶颈,确保公共资金绩效审计整改到位。
(四)重塑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理念,拓宽审计视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免疫系统”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维护民主法治,推动落实“责任、透明、法治、廉洁”及公平正义等理念。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关注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文化安全并积极探寻解决对策,关注日益突出的如经济下行压力、金融风险、贸易争端、信息安全、粮食安全、雾霾治理、能源安全以及战略物资储备等矛盾和问题,积极提出化解策略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探索实施军事机构审计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境外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进而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创新公共资金绩效审计方式方法,重构审计法律体系,为国家治理提供及时的“预警”信息和“修复”服务
一是创新国家审计的作用方式,发挥“防火墙”的“抵御功能”,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驾护航。积极服务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系统的外在环境和运行质量,促进全面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创新公共资金绩效审计技术方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手段,应逐步采取现场审计与网络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跟踪和过程监督。积极探索实施实现网络化、智能化、实时化、主动式的审计方式,开展网络化动态监督,实现审计手段的现代化,以提高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国家治理效能。
三是积极重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法律体系。适时修改完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一系列制约国家审计作用空间和执法手段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适应网络技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审计法律体系,拓展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国际视野,改革现行审计管理体制,扩大审计执法权限,不断完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执法手段,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和威慑力。
(六)创新审计管理和审计发展,促进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和国家治理效能的全面提高
一是创新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发展,促进审计的全面、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审计、涉农资金审计、金融风险管理审计,探索公共政策审计和政府责任审计,拓宽审计的范围,延伸审计的触角,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模式和问责方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审计机关在经费、信息技术装备、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大东西部地区审计机关的对口支援和人员交流力度,消除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发展的制约瓶颈,促进公共资金绩效审计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是创新审计干部管理。积极探索启动国家审计人员审衔制度,建立完善审计人员激励机制,激发审计队伍的活力。要以作风为基础,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锤炼作风,提振精神,培育和发展审计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和精神追求,大力弘扬“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核心价值观,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审计队伍,促进审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三是创新公共资金绩效审计质量管理。积极拓宽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范围和空间,逐步实行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全覆盖。适时引入全面质量管理理念, 构建科学的审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质量管理。健全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审计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公共资金绩效审计项目质量的量化考核。四是加强公共资金绩效审计的科学组织与管理,推进完善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组合的审计组织方式,强化审计现场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整合、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提升审计队伍的业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增强服务国家治理的能力,促进公共资金绩效审计和国家治理效能的全面提高。
四、结论
关键词: 生态环境治理; 市场调控模式; 政府强制模式; 企业自觉模式; 多元共治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52-06
一、引言
回顾漫长的人类历史,生态环境问题在工业革命以前,对人类生存和文明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为在此之前,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主要源于环境自身的变化,如洪水、干旱、地震、海啸、台风等,所以又称为原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内源性生态环境问题;但在工业革命这一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之后,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因为这一时期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森林锐减、酸雨扩大、陆地沙化、水资源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其始作俑者为人类自己,所以又称为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外源性生态环境问题。若忽视这一问题,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人类文明的断送。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通过市场调控、或政府强制、或企业自觉等各种治理模式的尝试,能有效地遏制住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使其好转。然而,在进行众多的尝试之后,无论是实践工作者还是理论研究者,均发现上述任何一种生态治理模式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都会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基于此,相当比例的学者提出生态环境的多元治理模式,以期通过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治理过程的协商化、治理结果的实效化。笔者将在梳理上述几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各自内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彼此之间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
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
(一)概念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应当通过产权界定,使公共物品私有化,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从产权、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并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或者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响交易双方的决策时,无论产权初始界定如何,私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可自行解决外部性问题而无需政府干预。由此可见,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市场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产权的界定来减少共有物,从而尽可能减少“公地悲剧”发生的广度和深度。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即指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不同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稀缺程度的界定,以此促使人们进行技术革新,合理开发并有效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尽管这一模式在理论上可以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生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搭便车”现象比比皆是。[1]
(二)特征
1. 生态环境的私有性。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每个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动机,而对公共的事物则关心较少,甚至没有。哈丁的“公地的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无一不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应有的关怀,进而出现悲剧性的结果。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认为,如果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使其有了明确的产权界定,就会明确损害责任,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即让生态环境副产品的社会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会、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分摊,从而有效抑制生态环境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2. 生态治理的市场性。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总是存在着矛盾的两方面。即一方面,生态环境资源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类对其需求却是无止境的。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其最佳状态就是缓和双方矛盾,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亦称帕累托状态。即指社会用最低成本生产人们需要的产品,在既定的投入和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使资源利用能达到最大满足水平的状态——没有使其他人境况变坏而使自己境况变好的状态。实践证明,以自然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计划资源配置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是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的,而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则是可行的。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主要是运用管理合同、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合资、TOT模式等不同市场调控形式,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实现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从而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并提高效率。
3. 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这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完善的产权制度,还包括完全信息、体现价值的市场价格体系等。事实上,有些条件往往是很难完全具备的。如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市场是不存在的,没有价格,并不能通过市场行为来进行交易;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产权是不能明确界定的,像臭氧层、公海、大气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尽管产权可以界定,但需要更多的交易成本来维护其产权。此外,还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价格的影响因素极为复杂,有无形与有形之分,要想合理体现其价值是非常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调控模式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建设大量的环境基础设施予以配套,但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对此就易造成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可以调动大量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弥补政府的生态环境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缺口。二是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服务。在生态环境共有的情况下,一些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在进行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企业员工也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局面,而市场化的结果则是效率的提升与服务质量的优化。三是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引入了价格机制,并以此作为衡量其稀缺程度的尺度,人们必须通过购买才能使用。这就会督促人们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时,尽量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并引导人们努力探寻可替代的资源,从而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
2. 不足。一是市场的不完备性难以克服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负外部性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完备性,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在运作环节面对各种成本与收益的选择时,往往对生态环境这一因素会有所忽略。加之环境投资者在改善环境的过程中,环境改善的全部收益并非其投资者所有,而是全社会共享,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人”一般都秉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来行事,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会围绕着如何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来进行思维和实践。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矛盾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不仅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反而会造成更大层面的环境染污。三是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影响市场调控模式的效用。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对象是多数的,如果按照上述生态环境私有性的程度,需召集所有利益相关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赔偿或获得补偿)。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要花钱的,这一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产生了交易成本,这笔费用的存在自然对该种模式的效用会产生影响。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
(一)概念
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无疑给政府干预生态环境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这一干预主义的指引下,政府被赋予了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性和合法性,其治理功能和干预权力在人们对政府的迷信和崇拜中,被人一再鼓吹,并无限放大,进而产生了一种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所谓政府强制模式是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被视为唯一的管制主体,通过依赖其行政性、经济性、法制性等手段,规范社会各界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中的行为,并强制其承担相应生态责任的总称。这种生态治理模式在初始阶段,对于解决“看不见的手”——市场所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治理模式强调发挥政府生态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通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操控各种生态环境政策和制度,治理过程完全依赖现行政府的行政体制,从而使得整个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2]
(二)特征
1. 政府权力的无限性。为提高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政府长期扮演着环境公共物品提供者、政社合作和政企合作的倡导者、区域合作的推行者等角色。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被视为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权威、最无私的代言人,能够代表公众的意愿和利益来行使生态环境治理权,理性地配置一切权力、资源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外部性,尤其是负的外部性,这恰是市场交易无法自主实现的,而政府却能有效地解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行为和供给不足等问题。对此,迈克尔·泰勒用一句话予以概括,“如果没有国家,人们就不能卓有成效地相互协作,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不能为自己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3]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政府成为垄断生态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行为主体根本无法也无缘染指这一公共事务,因为它们不具有合法性,处于事实上的被“排斥”、“边缘化”状态。同时,为了不断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人们还认为政府应尽量扩大自身介入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范围和程度。
2. 政府干预的直接性。根据斯蒂格利茨的理解,政府干预是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强制、处罚等一系列措施,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干预,以实现生态平衡、环境优化等政府预定的目标。政府干预的主要功能在于纠正市场失灵,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一般来说,政府的干预手段可分为两类,即直接性干预和间接性干预。政府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最常用、最典型的行政管制方法是政策,它通过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或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其中不免伴随着暴力和强制;而政府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该方法具有市场激励导向,旨在鼓励实施环保措施或减少污染的战略,而不是迫使污染者遵守某个条例。将两种方法相比较,不难发现,由于政府是社会上唯一拥有合法暴力权的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直接性干预的行政管制方法获得了更多的重视。事实也证明,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该方式在环境政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直接性干预的实践是依托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大部分环境政策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体制进行实施。因为中央政府是社会生态环境利益的总代表,是以强制性手段来行使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权。而地方政府则是接受并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对上级政府负责。
3. 政府管理的行政性。尽管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性、经济性和法制性等各种治理手段,但在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中,政府一般采用以自身能够直接操控的手段为主,即大量使用行政性治理方式。因为在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其贡献值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政府承担了从宏观政策的制定、微观环境质量监控、环境产品或服务提供等所有生态环境管理和治理活动。可以说,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其他诸如社会组织和公众即使参与了,但由于自身行为能力有限,也只能在政府的行政性命令之下进行,使其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性”特征。经济性和法制性等治理方式在这一模式中,只能视其为政府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辅手段。从实践来看,若要确保上述两种治理手段能正常运用,首先必须以政府大量投入为前提条件,而这往往又需要耗费较多的财政资源,无形中也给政府施加了极大的财政压力。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经济性手段和法制性手段也可看作是行政性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种以收费、罚款等经济价值来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行政性管理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组织和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的权威性。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几乎与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组织、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二是应急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问题的高效性。如前文所述,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具有偶发性、突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有效解决依托行政机构的快速反应和高压态势,需通过制定和执行强制性的生态环境政策扭转并消除其负面影响。政府强制模式的这一优势可以说是其他任何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三是限制和引导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保护环境。经济人出于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孜孜追求,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防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强制采取各种措施,对污染和损害生态的其他活动加以限制。
2. 不足。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模式由于受政绩考核、晋升机制、税收体制等因素影响,下级政府一般不愿将生态环境治理的真实情况向上级政府反馈,从而规避了因生态环境治理不力等问题受上级政府查处的可能性,导致上级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二是生态环境治理成本高昂问题。由于政府强制模式是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绝对崇拜,使得政府统包统揽了涉及生态环境治理的所有问题,其所需的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均由政府“买单”。加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本不断攀升。各级政府捉襟见肘的财力使得该模式难以长久维系。三是制约其他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能力的发挥。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时的强势,使得社会资源很难介入。既限制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能力的发挥,也制约了这些非政府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发展壮大。此外,政府在浪费大量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还不可避免地走了许多弯路,从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率。
四、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
(一)概念
尽管工业革命后产生的工矿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为企业主或股东谋求经济利益的本质也为社会集聚了大量财富与资源。随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深入发展,人们不断认识到,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必须解决整个社会在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过度消耗的问题,不断减少环境污染,使社会各活动主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特别是企业还应充分认识到,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活动,致力于成为对全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并以此取得消费者与全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企业积极地、自觉地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也就显得顺其自然。对于这一企业自觉性的行为,笔者估且称之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即指企业为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自觉地考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尽量降低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全部活动的总称。这一模式的运行,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需要企业通过额外的努力来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如严格自控污染的排放量,定向增加治污资金投入等。
(二)特征
1. 治理承诺的自愿性。经济增长的粗放型是人们通过高强度的作业将地球上储存的不可再生性资源开采出来,再经过生产加工和消费环节又将大量污染物和废弃物向自然界排放出去。在这里,社会各活动主体把大自然当成了天然的资源库和垃圾场,享受着无限的权利,却漠视全社会和全人类的责任。特别是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自身就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污染源,但在当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声明将自觉遵守UNGC、GRI、AA1000、SA8000等规范和标准;同时,也着手制定本企业的行为规范,用来规范自身和供应商行为,并且定期反映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年度报告。”[4]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的推动下,企业逐步认识到承担生态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其付诸于实践。诚然,这种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与此同时,我们不禁要思考,由于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企业的短期收益,这一模式的成功实施,仅凭企业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还需大量外力对其施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仅靠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所致,而是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及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与配合。
2. 治理形式的多样性。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由于源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所以尽管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企业自觉的治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因为对整个社会而言,没有同样的负面效应和同样的环境标准要求存在。这就使得社会的成员将按照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或公共机构作用发挥的不同来确定其治理的形式。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单边承诺,指企业自身制定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计划和所需遵循的条款,旨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如企业、公众等)间的沟通。但为增加其计划的可信度和承诺的效力,往往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或解决争议事宜。二是私下协议,指社会上的污染主体主动与污染受害者(工人、当地居民,邻近企业等)之间签订协议,以此约定污染主体应实施的环境管理计划或需安装的污染控制设备。三是谈判性协议,指企业与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内相关公共权威机构签订协议,主要涉及污染削减的目标、达成目标的时间表等,并约定在其辖区内的企业为达到约定的环境治理目标,而采取自觉性行动期间,公共权威机构不引入新的环境管制标准。四是开放性协议,指企业赞同环境管理机构提出的、与环境绩效、生产技术或环境管理标准相应的监督标准和环境条款,并主动接受其对自身执行计划情况的评价。同时,公共机构也向企业提供研发补助、技术援助和声誉(如允许使用特定的环境标识)等形式的经济激励。[2]
3. 治理结果的双赢性。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社会中的最大污染源——企业,若削减污染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导致企业产品价格的提高,人们会因此而减少产品需求,或因企业不愿提高产品价格而减少企业的利润。那么,企业为何还要自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甚至采取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其动力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认识到企业自身所应担负的生态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这一行为可以满足消费者对环保商品的需求。因为企业通过消减污染,提升了产品的环境品质,再以广告等手段向消费者传递环保产品与非环保产品(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的区别,逐步引导人们愿意为环境友好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最后,企业通过产品环境品质的高低获得出售环保产品与一般产品的价格差,从而实现企业收益的增加。即使有些消费者不会购买价格高昂的环保产品,若在同等价格下,还是会考虑选择环保产品,这也是提高生产企业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减少了污染的源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中,企业成为治理污染的主体,对于控制污染的问题由“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环境管理机构与排污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减少了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成本,促进了社会参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降低了治污成本。与政府管制相比,企业自觉性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使企业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允许企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符合其特定状况的、更有效的削减污染的措施,从而达到环境目标,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填补了法律空白。当人们对生态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时,由于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域存在制定周期长、论证费用大、调整不及时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管制或立法滞后的现象,导致很多“政策盲点”和“法律空域”的存在。企业的自觉行为,特别是当在企业层面,采取高于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标准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填补了因环境立法滞后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2. 不足。一是缺乏对非自觉性企业的约束力。如前文所述,由于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自愿”,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动用任何手段强制其他企业参与。同时,由于政府存在制定环保政策、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滞后性,影响了社会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导致一些企业宁愿“搭便车”,也不愿参与这种自我约束的行为。二是缺乏对自觉性企业的评估。尽管一些企业采取了自觉性的行动,并与利益相关者签订了许多协议,但这只是君子协定,没有规定监测主体和定期报告制度等相关条款。加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使未达标协议方并不会认真考虑毁约后的实际影响。这不仅降低了企业自愿性承诺的可信度,还加大了对企业履约情况评估的难度。三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自觉参与,一般是个体行为,而非整体推进,这就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即各个参与治理的企业从各自的投入成本、自身的排污量等角度出发,建设适合需要的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而并不过多考虑邻近企业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企业在增加运营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重复建设的可能性(如污水处理设施等),而这又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五、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一)概念
无论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还是政府强制模式,或是企业自觉模式,就其三者的本质而言,都为一种单一主体的治理思路。因此,如上文所述,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多元共治模式则是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既然政府、市场、社会都可作为治理生态环境的主体,而且各自有不同的手段与机制,那么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可以将政府的权威性、高效性,市场回应性、限制性,以及企业的自愿性、多样性等各自优势充分利用,从而提供一种“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新范式。因为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各个主体将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5]“多元共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论基础来源于治理理论(the governance theory)。它强调的是主体的多元性,强调多个主体间面对公共事务问题时,应通过明确分工、增进合作、加强协商的过程予以解决。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政府、市场、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将生态环境问题予以解决的全过程。当然,多元共治模式作为补充政府强制模式、市场调控模式和企业自愿模式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生态环境治理方式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在“多元共治”模式下会导致“无中心”倾向的问题。应当指出,作为一种补充而确立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绝不能将政府排除出去,它依然是这个复杂系统中最核心的主体。
(二)特征
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多元共治,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即在生产公共物品、处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而是存在多个供给主体,如社会组织、公众等,这些公共和私人机构只要权力合法,均有可能成为某个领域的权力中心。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又可以通过多种主体的参与,对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竞争或准竞争的关系,从而破除传统观念中由单一主体垄断的局面。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希望通过各个主体间的竞争,迫使其进行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并增强回应性。因为除了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市场的调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严惩或排斥外,其他自发性成立的绿色环保组织也会通过系列活动对污染物的过度排放者形成一定压力。这些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是多元共治模式的生动体现,使生态环境治理不再步入私有化和国有化的两个极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认政府强制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时,希望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共同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2. 治理方式的合作性。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实践,得益于政府在生态环境中管理权力的简化。此处的“简化”一词并非否定政府的作用,相反是要强化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即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层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时,各主体通过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确立生态环境意识的认同感和共同的生态环境目标。其实质是指建立在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市场原则和价值意识认同的基础上的合作,依赖的是合作网络的权威。这里的合作性有着自己的特征:即一是合作是过程导向的社会性行动,是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二是合作是一种共同的行动,其各主体均是独立而有个性的;三是合作者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而非个人期望通过合作过程能创造的收益;四是合作的行为是自主性的体现,即整个合作过程是自主性的实现;五是合作需满足道德的审查和判断,一般不涉足于求助法律;六是合作是一种社会生活,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标志。[6]
3. 治理结构的网络性。原来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政府往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与上发号施令,整个治理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形,呈现出权力的高度集中、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极度不平等性。而治理理论则主张政府应该主动走下“神坛”,以开放治理的体系,从而打破公私机构间的界限,将责任与权力赋予其他治理主体,并且逐渐形成一种平等协商、合作互利的伙伴关系。网络性结构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将政府组织、私营企业、公众自治组织、利益团体、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对话、协商、讨价还价、谈判、妥协等集体性选择和行为,达成抑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治理目标。并建立共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纵向、横向或二者相结合的网络状结构,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此外,在多元共治模式的网络结构中,不同与上述三种模式的科层结构,最关键是在于各主体间拥有共同的逻辑性结构,而并非正式的上下级权威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彼此平等、相互依赖的结构,不存在命令等级和科层链条的部分,也没有科层制的形式。[7]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集众所长,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类治理主体的优势,多元共治既承认政府强权、市场调控、企业自觉的作用,却绝不单独依赖谁,而是主张通过综合性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换句话说,治理污染生态环境的主因,单靠“堵”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通过其他综合性手段来进行“疏”。二是提高效率,在明确了维护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是各类治理主体的义务之后,下一步就是治理成本的大家分担。而这一结果不仅可以下降之前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成本,精简治理机构,避免新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使生态环境治理收到更好更优的实质性效果。三是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往往因为区域划分的问题被人为分割,在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下,往往会将难以界定的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本转嫁给他方。而多元共治模式不仅可以建立区域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和竞合意识,还可引入第三方对其达成意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一定压力使其调整、纠偏。
2. 不足。一是出现治理权利交叠的现象,由于多元共治的治理结构呈网络状,在此间所构成的“权利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因此极有可能造成部分治理权利交叠现象的产生。权利交叠现象并非权利的越界,只是在同一个范围内,权利主体在正常行使权利时,出现与他人的权利界限发生交叠,这种现象极易造成权利冲突。二是存在目标差异的冲突,治理主体的多元也预示着目标的多元。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公众、社会组织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可能存在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治理目标。因为利益是各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动因,而又由于利益归属的不同,自然就会有不同治理目标之间的冲突。三是导致治理问责的困境,由于多元共治强调各主体间关系的相互依赖性,使得政社之间、公私之间的责任边界变得模糊,其结果是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最终导致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反而出现主体缺位的问题。加之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就复杂多变,而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对问责的对象、内容、依据、程序、时间、标准、范围等也都难以作出明晰的规定。[8]
六、小结
通过对上述几种治理模式各自内涵、特征及优缺点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多元共治模式无疑是对前三种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突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中,既希望政府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更希望市场调控的积极作用,以及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也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合力,促使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谨慎估计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意义,需研究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支撑体系是否建设完善。因为多元共治这一模式得以实践,当前最主要的推动力来自民众对政府、或市场、或社会等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弊端认识的提高,来自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民众参与力量和热情度的增强,来自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力量的协同与合作。按格里·斯托克对治理概念的总结,治理出现时,权力主体应当是多元的,而多元的权力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但就目前情形看,生态环境治理的其他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依赖,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对政府的依附和服从。无论是市场还是社会,其能掌握与政府进行平等交换的资源并不多,很难实现与政府间的“谈判”或“协商”,只能以“请求”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求得政府的“恩赐”。既然如此,那这就有必要从辩证学思考,将政府部分治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社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三者实力相当、机会平等。现有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与社会力量的逐渐觉醒,既是民间可自由活动空间扩大与可自由支配资源增加的结果,也是政府这一权力核心主动进行制度变革的结果;而公众、社会组织能够进一步获得合法性的“待遇”,更是有赖于政府的作为或“无为”。因此,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要通过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将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治理主体进行重塑,政府还应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减少对其他治理主体的制约,并培训和引导其发展壮大,以更多的协商渠道,实现生态环境的“善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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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爱林.城市环境治理的发展模式与实践措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4):78-81.
[3]Taylor Michael.Th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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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峰,孔新峰.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启迪与警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政治学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0,(1):68-72.
[6]黄爱宝.论府际环境治理中的协作与合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5):96-99.
〔关键词〕社会共享;治理变革;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4-0075-08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王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一、引言
社会转型要求政府变革治理模式与体制机制,以应对社会结构调整与运行机制变动所带来的挑战。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会引致治理模式的变化;人类由传统社会迈向现代文明的过程,亦是治理模式逐步转型与变革的过程。20世纪后20年,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失败与所谓的“空心化国家”(hollow state)现象,非营利组织系统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公共服务。〔1〕这种转变对传统公共管理理论提出了挑战,治理理论也在此后逐渐兴起。多中心治理、合作治理、网络治理等概念日益流行,并被作为应对政府与市场失灵的替代性治理模式与政策方案。改革开放后,我国亦经历了急剧的社会转型,社会结构与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中国的社会转型表现为“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2〕,而治理变革则表现为“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的转型。〔3〕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发展模式或发展方式转型的第三次大转型阶段。〔4〕这一阶段的特点表现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等收入群体逐步扩大,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深度城镇化对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利益主体呈多元化与复杂化,弱势群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期待与中产阶层拓宽上升流动渠道的要求逐步增加;社会保障体系进入全面完善阶段,并逐步向全覆盖、高质量的方向过渡。归纳而言,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呈现以下总体面貌:由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社会事业从规模式发展转向内涵式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进入深刻变动与调整。但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社会主要面临以下几重矛盾,即快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能力之间的矛盾,不断增长的公众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公共服务缺位、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劳资关系等社会矛盾突出。
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常常与社会转型相伴随,这也恰是进行治理变革的缘由和契机。中国社会转型中面临的矛盾与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以促进政府治理变革来解决。为此,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坚持共享发展”、“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并把社会共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归宿与落脚点。可以说,社会共享将是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社会发展的核心理念,亦是应对社会转型与实现治理变革的基本思路。本文以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为主题,着重探讨为推进实现社会共享的社会转型,政府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与实现路径。已有关于社会共享的研究,很少从治理变革的视阈进行系统思考,因此,本文从治理的层次与向度提出了思考社会转型与治理变革的总体性框架和政策性框架。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一个分析框架
(一)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内涵与逻辑
滕尼斯指出,“共同体(community)的生活是相互的占有和享受,是占有和享受共同的财产”。〔5〕“共享在共同体中是通行的理念和规则”。〔6〕所谓“社会共享”,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农村边远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却并没有完全享有社会改革发展的成果。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壮大,人们要求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愿望也越来越强。共享理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过去差别化、不协调、非平衡性发展理念的纠偏,亦是对现实社会矛盾与社会呼声的回应。因此,强调社会共享,是解决当前公共服务不均、收入差距过大、贫困等社会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面小康的内在要求。
落实社会共享的治理理念与目标,需明确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共享什么。社会共享的内容是多层次与多样化的。不仅包括经济成果的共享,还包括社会成果和权利的共享〔7〕,也包括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方面人人享有。这意味着促进社会共享既要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要重视满足公众多样化的需求。其次,谁来共享。社会共享的主体是全覆盖的。实现社会共享要重点解决弱势群体、城镇困难群体、农村地区与偏远地区的问题。通过利益分配机制改革,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并非部分社会群体的特权,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皆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实现社会共享要注重消除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把解决弱势群体与困难地区的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最后,如何共享。要通过制度设计兼顾社会共享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建立社会共享机制既要通过转移补偿支持弱势群体,又要承认个体差异与注重可持续性的效率分配。这意味社会共享并不是一部分社会群体对另一部分社会群体的攫取,而是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社会共享是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共享的格局就会自然生成,而是需要进行制度设计与治理变革以应对社会转型。而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矛盾与问题也亟须通过治理变革予以解决。可以说,促进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之间存在紧密的关联。实现社会共享,需要在治理变革方面把握以下几个原则:首先,社会共享体现“惠及全体”的理念。因此,治理变革不仅仅要创造人人共享的制度空间,还要营造人人共建的治理格局。其次,社会共享切中了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因此,治理变革需要更加关注社会事业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再次,社会共享的核心在于消除不同群体、地区、阶层、行业间的显著差距。这意味着消除非均衡化因素、进行促进机会均等的制度设计是关键。最后,治理变革的手段与方式本身也要适应社会变革,注重运用现代新理念、新技术促进治理创新。
(二)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分析框架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间的逻辑关联,不仅需要把握治理变革之于社会共享的意义,即为何需要进行治理变革的问题;还需要明确如何进行治理变革,抑或说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明确在哪些方面进行治理变革需要深入分析治理(变革)的内在结构与层次。长期以来,对治理的理解有体系论与能力论两大视角。治理体系论关注治理的制度设计或构成要素,而治理能力论则关注治理体系的执行能力。〔8〕尽管体系论与能力论把握了治理的两个核心方面,但却并没有深入分析治理的内在层次结构。因此,分析治理的结构及相关构成要素成为我们理解治理变革的关键。
对治理结构与层次的研究主要分析治理的向度与要素,形成了二维度说、三维度说、五维度说等。二维度说以福山为代表,他关注政府能力与自治程度以衡量国家治理绩效〔9〕;三维度说认为,治理至少在制度、组织与技术三个层面上运作〔10〕,或将治理归纳为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与行动策略〔11〕,或是价值、主体与工具〔12〕;五维度说则认为,治理包括权力、范围、方法、主体与权利五个维度。〔13〕在结合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理解治理。
治理理念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反映的是政府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它是政府顺应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进行的宏观判断,以及基于此提出的方向性指引与进行的顶层设计,决定了治理结构与治理技术的价值取向。治理结构是价值理念的表现形式,反映的是治理要素之间的搭配与安排以及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状态。它是基于特定的治理理念而对不同主体间权力做出的制度化安排与互动模式的有效性建构。〔14〕它包括主体结构、权力结构、制度结构、供给结构等。治理技术是治理体系的支撑手段,反映的是治理理念与治理结构在具体任务环境中的实施方法,也是运用技术手段对理念的践行和对结构的支撑与优化。因此,所谓治理变革是指政府为适应社会转型在提供公共服务与解决公共问题中在治理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方面的转变和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与治理变革的视阈下思考社会共享。促进社会共享是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战略选择,同时推动社会共享本身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部分。实现社会共享,要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向度上思考治理变革,并集中解决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两大短板,并着力构建社会共享的体制机制。就此,可以得出如图1所示的分析框架。接下来,本文将从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应然向度分析治理变革的基本方向,并提出实现社会共享的政策框架。
三、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基本方向
理解社会共享与治理变革,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描述与分析治理变革的应然框架。在把握治理的内在层次与结构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技术”的变革框架。治理理念变革的重点在于确立与社会共享相适应的价值目标以指导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与具体政策设计,表现为价值追求、发展理念与政策理念三个层次上的变革。治理结构变革是整个治理变革分析的重点,既要把握社会结构与治理格局的总体性转换,也要关注主体、权力、制度与供给等子系统结构的变动。而治理技术变革主要是指支撑治理理念与结构变革的技术基础,包括治理的组织平台与具体机制的变革。因此,坚持社会共享与推进社会转型,意味着政府治理在理念、结构与技术三个层次的全方位变革(见表1)。
(一) 治理理念变革
1. 价值追求:由区隔到共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快速经济发展使得一部分社会群体逐渐富裕并享受到优质公共服务的同时,一些社会群体却依旧面临贫困、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而并没有充分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既有资源禀赋的差异,更有差别化、不均衡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比如,优先发展东部地区、优先发展城市、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都是造成地区间、城乡间不均衡的政策根源。这些区隔化、非均衡化的制度设计固然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并不符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共享的价值追求。因此,构建共享的社会格局其首要问题是推动深层价值由区隔向共享式发展转变。这意味着社会成果的分配、公共服务的供给不是基于特定身份而进行差别化选择,而是基于每个公民个体做出的公平安排。通过消除身份歧视,形成人人参与、共建与共享的社会格局,使社会成果、公共服务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不因身份差异而忽视部分群体的基本权利。
2.发展理念:由片面到全面。社会共享还意味着一种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即社会成果由全体人民享有、人们享有全面的成果。过往发展的非均衡性不仅表现为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差距,还表现为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间的失衡。这突出地表现为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与经济发展程度和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社会治理水平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在发展理念层面实现由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到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发展的转向,需要改变只注重经济增长的效率主义和GDP主义,重视社会建设。将社会事业、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作为未来发展的重心。实现发展理念由片面向全面的转型,需要更加重视整体全面发展,改变只重视城市与东部发达地区而忽视农村与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路径,注重统筹城乡发展与区域发展,维护区域间公平。同时,推动发展理念由“人的发展”到“人的全面发展”的转变,为满足公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需求创造条件。
3. 政策理念:由补缺到普惠。政策理念是指导具体政策设计与安排的基本价值观。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的短板。社会事业发展将是政府治理的重心,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立社会所有群体共享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体系,将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实力有限以及人口众多的现实国情,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一种确保底线公平的补缺型社会保障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适度普惠型的社会保障模式。〔15〕实现政策理念由补缺向普惠的转变,关键在于建立普惠型的社会政策体系,即社会政策设计不仅要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底线公平,还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惠及社会所有群体,提高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二)治理结构
1.总体结构:由单中心结构到多中心结构。从整体上讲,实现社会共享,要实现“单中心”结构向“多中心”结构的转型。随着社会需求多样化与社会问题复杂性的增强,单中心结构及形成的官僚等级体系因其有限的能力与僵化的体制,并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的变化与回应社会转型的挑战。多中心结构致力于构建一种竞争合作的平等关系,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相互独立的决策中心……它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相互重视对方的存在,相互签订各种各样的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核心机制来解决冲突”。 〔16〕即可以通过多种制度安排来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治理与解决社会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公众需求。实现社会共享就是要着力于构建一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改变政府作为唯一的公共服务供给者与公共事务治理者的角色,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寻求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以满足公众日益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应对日趋复杂的治理挑战。
2.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制度安排到多样化制度安排。治理结构需要有效的制度安排予以支撑。多中心的治理结构蕴含着多样化制度供给的可能性。从治理制度上讲,承认制度多样性仅仅将“制度选择集中在‘官僚―市场’之间”是不够的,还要考虑“市场和官僚之间多种多样的‘混合安排’、社会组织以及地方社区的‘自我治理’体系”。〔17〕制度结构由单一化向多样性制度安排转变,意味着承认制度供给的多元化与制度供给主体的交叠管辖,以及不同主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制度安排中的作用。同时,多样性的制度安排不仅承认国家正式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而且尊重非正式制度或自主治理制度的建设性价值。要生成多样化的制度结构、呈现较大的公共治理制度空间,则要使权力结构越开放和多元〔18〕,扩大非官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空间和范围。因此,实现社会共享,要更多地为市场与社会力量预留制度供给的空间,激活市场机制与社会自治在满足公共服务与实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3.主体结构: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意味着任何单一主体在应对社会治理的挑战时都可能是乏力的。实现社会共享的过程,不仅需要促进公共服务均衡化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还需要对社会利益格局进行调整,消除城乡间、地区间的显著差距。因此,单一主体的治理结构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而亟须寻求其他主体的力量。理想的主体结构,应该是在明确各主体比较优势与责任的基础上建构竞争与合作的主体网络。因此,实现社会共享,不仅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还需要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乃至社会各阶层、个体的共同参与,建立共治共建的格局。这意味着政府要在厘清与市场、社会组织边界的基础上,将部分应该或适宜由社会承担的职能进行转移,实现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同时,政府要运用政策手段与支持措施激发社会领域活力,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会建设。
4. 权力结构:由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治理格局中的权力分配状态与相互关系。治理变革只有触动深层次的权力格局才能为建立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以及推动社会转型提供权力结构基础。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也要实现权力的共享。这不仅表现在横向上的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的权力共享〔19〕,而且表现为在政府内部的横向权力分配上呈现制衡型结构的面貌,也表现为在纵向上赋予地方更多治理权以增强回应性与自主性。社会共享对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但集中化的权力结构在满足高层次与多样化的需求方面存在效率不足。因此,需建立更具活力与弹性的分权制衡结构以实现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社会自主治理。推进集中化权力结构到制衡型权力结构的转变,意味着在政府内部要建立更具回应性的扁平化结构以增强回应性和自主性,在政府外部要建立分权化、制衡与合作的外部关系以适应社会转型和外部环境的变化。
5. 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到差异化供给。供给结构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行为状态。主体多元化与结构丰富化成为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趋势。实现供给结构变革,不仅要发挥多元主体的供给作用与治理功能,还要创新供给模式实现方式的差异化与灵活化,即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社会治理的实施要照顾到个体差异与特性,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而摒弃单一化、统一化的供给方式。实现社会共享,意味着要在社会转型导致社会价值日趋多元的背景下满足公众多元化需求。因此,推动供给结构由统一化供给向差异化供给的转型,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在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中的比较优势,实现错位灵活供给。
(三)治理技术
关键词:外部性;公共政策;科斯定理
1外部性内部化方法简介
1.1矫正税
矫正税又称庇古税,基本思路是负外部性的发出方必须对每单位的外部支付税收。其计算公式为T=MSC-MPC=MEC=E(X)T为矫正税MSC,MPC分别为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
从矫正税来讲,它能够促使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将社会成本考虑到其私人产生成本去,并产出与社会成本相符的数量,提供政府收入增加,并有效地减少污染。然而,矫正税也必然有其局限性,由于外部性成本计量上的困难,以及公共政策管理成本增高和寻租行为出现,使得矫正税的治理效果大大削弱。
1.2矫正性补贴
这类补贴主要针对正负两类外部性提供补助,对正外部性提供补助相当于扩大其外部影响以达到增进社会福利的效果,而对负外部性提供补贴表明向污染者行贿。
(1)向正外部性提供补助。政府对产生外部正效应的厂商进行补贴,使产量达到市场效率量。
(2)向负外部性者提供补助。负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效是具负外部性的生产或消费的产品数量过多,为矫正负外部性,鼓励厂商和企业减少产量的行为给与补助。
1.3公共管制
指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其特殊行为。这个治理外部性的方法运用的范围较广,也是普遍的政府手段,但是它要求与负外部效应的生产函数一致,并且信息完全。
1.4第三种力量
依靠道德力量和舆论监督来抑制外部性,但是具有非强制性,非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1.5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科斯定理利用市场机制,从界定产权的角度解决外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手段又往前迈进一步。
2公共政策手段与科斯定理的比较
对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两大手段的介绍,即以庇古税为代表的公共政策手段和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产权理论资源协商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收和协商都是为了使外部效应内部化,都允许经济当事人为了实现目标通过成本收益比较选择最佳方案。而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约束和特定的外部性情形下,两大解决手段各有特点。因此,要充分地发挥两种手段的作用,必须清楚其特点及适用范围。
2.1庇古税的特点
政府通过征税使污染企业的产品定价考虑到造成的社会成本损失,达到最佳产量。其特点有:
(1)征收矫正税能使厂商的生产函数在其私人的生产函数的基础上增加社会成本即对社会的外部性。从而在供求局部均衡体系中,这个新的供给曲线与消费者需求曲线的均衡点到达新的位置,使社会生产达到最优,减少污染产品的产量,使外部负效应内部化。
(2)庇古税的征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其负担社会成本损失,并且,排放的污染物越多,其缴纳的税越多,这势必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厂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使下,厂商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减少污染的排放量,从而使整个行业的污染情况得到改善。
(3)根据庇古税的征税原理,其遵循向污染的产出方征税的准则。根据庇古税,政府在治理限制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方面有很强的控制力,一方面使厂商为其负外部性付出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筹得资金,补偿受其负外部性的受害者,同时向正外部性企业提供补贴,提高其生产能力。再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庇古税的增收能调节供给关系并且取代种种其他负外部性的收入来源,比如各种乱收费。
2.2基于科斯定理下的外部性治理特点
(1)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项问题,而是相互性。只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解决是不公平的。其实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避免将损害扩大。
(2)科斯定理的核心在于产权明确,只要产权清晰,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可以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自我修正。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就是经济制度安排下产生的社会资源的不同配置结果。
(3)科斯定理在产权理论的阐述,揭示了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政策下的税收政策和科斯定理的产权原理都是针对有限的资源下调整社会间经济主体的资源配置,但侧重点不同。两种手段都对负外部性,特别是污染等社会环境问题提出治理的可能,但是就当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征收庇古税相对来讲是比产权理论下的自愿协商解决要产生的社会效应大,下面具体分析在这个方面庇古税的优势和产权理论下的不足。
3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对污染治理社会效应比较
(1)科斯定理要求,产权要明确,然而在实践中,不可能做到明确产权或界定产权的成本极高。
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其使用权名义上属于公众,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共财产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缴纳相应费用。明确产权所必需的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不仅大大高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而且可能高达人类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这样,自愿协商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到其私人成本中去,即内部化。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征税(庇古税),因为政府可对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例如对生产中出现的污染行为征税、对消费产生的污染征税等,使损害者自行负担损害成本,从而使外部性成本内在化,即通过使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2)科斯定理指向的主体数量较少的时候,才能有效的进行交易。针对负外部性的一项制度设计,但是仅仅将少数的社会经济主体考虑在内,那么其对负外部性的治理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由于实际经济生产是一项长期而且极端复杂的过程,其外部性产生也将会呈现多重性和复杂织的局面。因此,在有多方进行经济博弈的过程中,必然提高讨价还价的成本,很难使意见达成一致,从而阻碍了对负外部性的治理。
(3)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导致科斯的市场手段难以实现。由于人们对信息的不完全,以及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甚至逆向选择。相反,受污染者由于所拥有的相关信息少,想争取权利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这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人们宁愿忍受负外部性的损害原因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即科斯定理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太高,同时在某些条件下,如涉及多方介入的产权争端和交易下,自愿协商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征收庇古税是一种更为可行和简单公平的方法,其难点在于,如何获取厂商的生产函数和相关的污染信息,使得征税更为有效合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