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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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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第1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关键词]学前教育治理;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现代性

十报告提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要基本实现,“实现教育现代化,教育治理要率先现代化。”“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各层教育领域展开,当前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布展主要集中于大学教育、职业教育,还缺少对学前教育层级的关注。学界已就此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系统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展。我国目前学前教育治理研究状况如何,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否必要,是否可行,应从哪些角度开展系统的研究是本文着重论述的内容。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回顾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当前学前教育治理的困境与破解策略上。骈茂林(2012)认为,由于治理责任不明确、治理理念不清晰,以往我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受制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努力程度,学前教育治理结构、过程和结果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并将此归因于政府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职能不明晰;学前教育服务的制度供给不足以及学前教育服务标准缺失和监督机制缺位。时丽(2015)认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还存在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学前教育公平缺失等问题,其根源是学前教育治理结构的失衡。并且指出市场、民间力量和家庭也是学前教育的重要治理主体,要理清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治理体系各主体的参与领域和职责,实现学前教育治理体系的创新,从而促进学前教育的良性发展。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的突出成果集中于以下几项:(1)学前教育的多元立法。英国《儿童法案》(2004)和《儿童保育法案》(2006)的颁布,为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政府职能,明确相关重要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能和职责,实施整合服务为所需的机构重组和跨部门合作机制提供法律支持。德国政府制订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1992)、《托幼机构拓展法案》(2004)等,以保障学前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连续性。(2)实施学前教育“弱势补偿”方案。国家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系统的学前教育发展项目和发展计划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3)鼓励机构的多元发展。国外学前教育机构的供给途径有国家教育部门、地方政府、社区、教会、慈善团体、学校、企业、私人等。

(三)研究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既有研究成果的检视发现:(1)对学前教育治理的研究还不成熟。治理的理念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引入国内,学界对其的分析也不可谓不多,然而结合中国国情和体制特征进行的有价值和有力度的分析依然不多见。(2)在立法多元、均衡发展、课程设置理性化、治理主体多元化方面,国外已有了实际操作,但是基于自己的国情,我难以照搬他们现成的理论和经验。(3)“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应该在各级各类教育展开全面的研究,而学前教育层级的系统研究还未展开。

二、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是落实中央政策,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改革的总目标,落实到教育领域就是要通过全面改革,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当前教育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可以“牵引”到学前教育层级,学前教育的治理现代化研究在教育的基础环节,将起到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

其次是破解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袁部长提出了当前教育工作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足。习惯于用分数管学生,制约了学生的创造性;习惯于用升学率管老师,制约了教师的创造性。问题“牵引”到学前教育层级就要杜绝学前教育小学化。但是,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动态的、流动的,要破解难题,则离不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而这一研究将为破解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可供参照的对策建议。

再次是建设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指在政府、社会和市场等主体的参与下,将公平、优质的学前教育惠及所有农村适龄儿童的管理保障体系,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和政府主导性。”学前教育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学前教育属于公共产品,要实现其“公益性”与“普惠性”就要规避单单依靠市场进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的缺陷,要在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多元主体“共治”来保证学前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学前教育才能最广泛地惠及到“弱势”适龄儿童。

三、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开展的研究路径

第一,要在厘清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方面做出努力。因为明晰概念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逻辑前提。首先,学前教育治理与大学教育治理、职业教育治理有相同也有不同之处,从治理的本质来讲,都是对主体利益的协调与整合,区别就在于学前教育治理涉及的利益主体的特殊性,学前儿童的发展是我国学前教育一直关注的焦点,国内知名专家都普遍认为应该充分尊重儿童发展的规律性,杜绝学前儿童的超前教育,学前教育的“去小学化”旨在通过科学教育培养幼儿的创造力、想象力与动手能力,而非集中在小学知识的掌握。其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学前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两个必要维度,治理体系是规范政府、学校、市场等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利与行为,维护公共教育事务和提供优质教育公共服务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治理能力是治理主体,即治理组织和相关人员开展治理活动,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则是学前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第二,应关注学前教育治理的“现代性”意蕴研究。学前教育治理现代化,不是“化”为现代学前教育就算完成任务,而是要在现代学前教育的基础上,追求更为长远的“现代性”。对于学前教育治理的“现代性”意蕴可分别从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工具、治理过程几个维度展开。按照现代性所秉承的“大写的人”(即主体性)及“大写的理性”特征,学前教育治理理念需要凸显公平、民主与效率;治理主体要凸显多元化特征;治理机制要凸显法制之理性以及市场之理性特质;治理工具要注重法律与契约;治理过程要凸显“互相承认”、“民主协商”等特征。现代化是现代性的获得过程,学前教育治理的“现代性”是什么,直接决定了学前教育现代化的走向。

第三,可关注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障碍研究。这是关乎“传统”与“现代”的激烈碰撞,矛盾的集中爆发点。学前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主要受制于,学前教育法制不足、传统一元化管理理念、缺乏规范市场和成熟社会组织等因素。目前我国的学前教育立法还不够完善,综合国外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在学前教育立法层面呈现了多元化特征,这也是立法完善的体现。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管理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封建制度的影响,管理理念陈旧,主要以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为主,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还不能完全实现。规范的市场和成熟的社会组织是学前教育治理的“胚囊”,市场和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特殊的“权利”机制。如何突破“传统”与“现代”的激烈碰撞,是实现学前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第2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关键词:现代治理体系 海事系统 水上安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是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不同于行政和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是掌舵而不划桨。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使之相互协调、共同发展的能力。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走好海事的发展变革之路,是海事工作者应当研究和关注的重点。下面以“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为例,分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海事改革发展的指导价值,尝试探索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指引下,扎实开展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

融入改革大局,优化“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定位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丰富了国家现代化的内涵,是对改革目标的拓展和延伸。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势必要求在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海事系统在执行国家法律、行使执法权力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相关,海事系统的执法行为是“国家水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是镇江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江海事落实海事“三化”建设要求的重要实践载体。在国家治理改革发展的大形势之下,镇江海事局应抓住机遇,融入改革大局,进一步优化“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定位。一是加强顶层设计。要立足海事系统改革发展和地方现代化建设的“两个大局”,按照“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安全监管能力和科技运用能力”总体目标,统筹规划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各个要素,扩展目标空间和任务区域,推进各种资源的有效集中,推进各项目标的高效实现。二是夯实履职基础。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海事管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单元之一,全面高效履行海事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为此,我们必须引导海事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肩负的责任,增强提升履职能力的自觉性,持续提升抢抓机遇、承受压力、推动发展的综合能力。三是抓好统筹协调。海事部门作为中央垂直管理的经济类执法部门,既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各项工作职责,全力确保辖区水上安全稳定;也要立足自身实际和海事工作规律,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海事工作与地方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从而推动海事事业改革发展。要围绕海事工作的使命和地方发展的大局,努力实现争创“服务发展先锋区、科学监管样板区、智能管理先行区”与海事改革发展大势、地方经济建设大局的统筹协调和有效对接。

加快职能转变,扎实推进“服务发展先锋区”建设

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合理定位政府职能,要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的边界范围。在此基础上,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转变。

海事监管现代化镇江示范区建设第一个目标就是以“转变职能、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服务发展先锋区”建设。镇江海事局将围绕镇江市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目标,助推临港物流产业发展,给力长三角区域物流中心建设,推动辖区码头对外开放和升等改造,支持新兴港区开发和临港重大项目、涉水重点工程建设,推动船舶海工产业集聚升级,鼓励并支持航运配套产业发展,促进传统港口企业向现代物流综合服务业转型,服务镇江水运经济发展繁荣。一是简政放权、优化机制。“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新一轮政府改革背景下,简政放权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理念支撑和制度取向。海事工作服务航运、服务船员,拥有为数不少的行政审批权力。如何履行好这些权力,事关行政效率和安全效率的提升。推进海事监管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我们要进一步优化业务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项目办事效率,按要求及时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压缩行政审批时限,优化政务办理环境。二是发挥作用、促进交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是新一届政府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发挥海事服务作用,服务水运经济发展,不是没有边界的无限服务,更不是要海事部门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要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认识基点,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为企业和地方发展提供政策解读、法律咨询和技术指导等公共服务。三是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简政放权,简的是办事流程,放的是手中权力,要的是办事效率,留的是肩上责任。只有把“管得多”转变为“管得好”,把“管得大”转变为“管得巧”,该放的决不伸手,该管的要责无旁贷,才能达到简政放权的真正目标。我们海事部门必须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强化对涉水工程、通航管理、船员管理等重点事项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积极完善简政放权后的管理制度,强化现场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扎实推进“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从一元单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结构性转变,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强调限制公权力和合理配置私权利,给予每个个体平等的保护。依法行政,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治理,方能在转型时期凝聚改革共识,使不同利益主体,依法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就是要以“依法行政”为基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科学管控效果。坚持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推进海事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就是海事系统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最好方式,也是提高海事管理水平的最基本途径。因此,从“法治”角度抓好“科学监管样板区”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要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部门岗位职责和分工,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建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实、抓细,持续强化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的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二要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直是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坚持的工作方针。在新的形势下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安全隐患实施联合执法、综合整治;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将非法采砂、碍航捕捞等影响海事监管的重大隐患整治工作,由单一部门执法工作上升为地方政府层面的统一行动。三要更加注重经验总结。要综合考虑人、船、环境等因素变化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合理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评价体系。要固化安全形势分析会等行之有效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针对性事故预防预控举措。要定期分析形势,把握规律性,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从事后到事先、被动到主动、经验到科学的转变。

加强创新管理,扎实推进“智能管理先行区”建设

加强创新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政府部门做出前瞻性决策和预见性应对,有利于政府部门增强自身科技含金量和智能化水平,有利于提升群众对政府部门的评价反馈和集体监督,对于提升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群众满意度都有积极意义。

第3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当前,我国国家治理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地方政府执行力与公信力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等等,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加以解决。

从世界上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来看,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主要有三个标志:一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则化与规范化;二是实现以多主体协同共治为特征的善治;三是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形成了稳定的国家权力结构。

国家治理能力则是一个国家在制度管理与战略管理、政策制定与执行、社会治理与秩序维护等各方面能力的整体体现。一个治理能力优秀的国家,对外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对内可以使人民幸福富足、安居乐业,还能有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与巨灾。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住一些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落实:

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我国现行的体制改革机制存在改革的部门化与碎片化问题,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后,可以统筹全方位改革大业,从而为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体制奠定坚实基础。改革领导小组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应更多地引入利益相关方与相关权力主体参与改革,如引入民营企业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引入地方政府参与行政改革更好地形成推进各方面改革的合力。

树立多元共治的新理念,形成多元共治的善治格局。治理不是政府一家“唱独角戏”,而是将政府的“他治”、市场主体的“自治”、社会组织的“互治”结合起来,共同实现良好的治理。

更加注重制度在重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与制度化程度。及时将一些成熟做法制度化,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同时推进组织建设与组织创新,从而使国家治理体系日益现代化。

改革央地关系的财政体制与行政体制,更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治理中的两个积极性。要在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适当增加市、县两级政府的税收来源,加快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同时,适当上划事权,将涉及全国范围而又需要强大财力支持的公共服务纳入中央事权范围,主要由中央财政保证。

更加深层次地统筹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站在全局角度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4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关键词: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球环境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工业生产以及资源开采已经开始向海洋方向转移,所以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污染问题。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系统合理保护中,应该针对现代化治理工作和技术进行分析,完成现代化的海洋生态环境良好处理,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系统的工作运行效果。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具体的工作处理,所以在当前生态系统的工作运行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合理的运行控制,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合理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威胁

海洋生态环境对于当前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环境建设。并且在当前社会资源调查中发现,海洋中包括有当前社会发展中所需要的燃气等资源条件,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开始对海洋领域进行探测和发展,也关系到海洋体系的有效利用管控。而在海洋环境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海洋体系的有效控制,对于海洋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正在遭受环境污染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我国近海岸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影响到海洋污染处理效果。我国是海岸线绵长的国家,海岸资源是我国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依靠海岸资源建立了独特的旅游体系、完成核电项目建设以及水产养殖等建设,但是在各项产业建设过程中,一味的向海洋资源索取,缺乏对资源的保护,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造成了近海岸污染严重问题。一方面,近海岸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人类活动因素,工业生产向海洋排污、人类活动向近海岸释放垃圾等,都严重影响到海洋的环境安全。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主要河流污向海洋输送的污染物已经达到了2000多吨,并且陆地垃圾源也向近海岸排放垃圾,影响到海岸线的实际建设,不利于海岸线的生产。另外一方面,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区域内的整体环境变化也影响到地区内的环境建设,使近海岸海洋资源受到污染。其次,从海洋生态系统的总体生态性分析而言,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存在功能退化的现象,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海洋生态物种的多样性受到影响,使我国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1.当前,我国海洋生态以及陆地滨海生态系统中无机氮。含量逐渐增加,并且磷元素逐渐减少,这是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主要表现之一,严重影响到海洋水体问题,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控制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2.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发生变化也势必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族群造成影响,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海洋生物种类逐渐减少、潮间带生物、底栖贝类、鱼类种类多样性明显降低。3.我国海洋面积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填海工程建设实施,影响到实际的海洋工程建设,不利于海洋建设管控。最后,当前海洋灾害频繁爆发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在最近几年内海洋灾害频繁发生,台风、海啸等灾害给予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与当前的环境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灾害处理中,要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控制,确保海洋灾害控制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灾害处理效果。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正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影响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效果,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管控,确保其工作处理更加有效。

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是在当前海洋环境处理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其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实际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其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当前我国海洋安全治理体系中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问题。(1)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配套的制度实施缺乏效率,影响到安全管理效果。(2)存在有法律法规过于发散的问题,尖锐的问题分散到各个法律规章制度当中,影响到法律规章制度的处理,不利于法律规章制度的实际管控。其次,海洋安全管理不够现代化。在实际的海洋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其管理仅重视对环境污染清理,缺乏安全管控意识,影响到实际的安全管控效果。(1)缺乏对沿海地区产业的合理布局,其工业化以及化工产业相对比较多,加重了海洋的污染。(2)海洋监测以及相关海洋处理技术不够发达。我国海洋技术起步相对比较晚,落后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对发达国家的各项技术进行处理,并且海洋技术处理过程中,缺乏对先进技术的转换,其海洋环保处理技术不够现代化,影响到海洋安全控制处理效率。再者,海洋安全管控系统建设过程中,滨海地区的政府以及相关人员缺乏海洋安全管控意识,同时也缺乏对海洋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宣传,不利于海洋安全控制。

三、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通过对问题的实际处理,完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改善,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管控意识,确保安全管控工作实施更加有效。以下是本文为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是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合理改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其生态环境建设进行实际的控制,确保其环境建设更有效果,最大程度上提升其处理质量。首先,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保护进行制度建设,重要完成责任制度的优化建立,规定海洋安全保护的明确职责部门,并且通过职责的明确,确保海洋安全管控系统构建更加优化,也需要完成各项工作优化建设,确保工作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提升实际的工作处理效果。其次,制度建立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污染进行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手段,海洋环境之所以受到污染,正是因为部分污染问题缺乏制止,影响到环境污染的处理效果,不利于环境污染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处理中,更应该做好各项技术控制,确保技术应用更加合理,并且在海洋环境污染惩罚制度处理中,应该做好量刑处罚设计。根据不同的海洋污染程度设计完成不同的制度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海洋污染的综合处理,确保海洋污染处理更加有效,提升海洋污染处理效果[1]。最后,完成海洋生态安全立法规划,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缺乏立法保护,是影响海洋安全生态管理的主要问题,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立法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针对性完成各项立法控制,确保海洋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实现海洋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升级。如,当前国家制定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就可以完成良好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并且各项制度的建立要以“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为依据完成制度规章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更加有效[2]。(二)现代化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方法应用。传统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控,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生态安全环境治理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其治理方法进行优化改进,并完成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控制,确保各项工作处理更加优化。1.完成对我国沿海地区的产业布局,我国沿海地区产业直接影响到了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是化工产业以及石油开采等,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良好的处理,确保各项工作展开更加优化,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处理效果。一方面,可以大力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第三产业是当前我国鼓励发展的重要产业,同时生态旅游产业也具有绿色环保的特点[3]。2.完成海洋治理技术升级。一方面,对于海洋生产中使用新型处理技术,包括新型污染处理技术、环保海洋科技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海洋系统的优化保护。另外一方面,利用当前新技术完成对海洋的智能化检测,海水利用、生态修复、立体监测观测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应用智能化系统、北斗导航、网络技术等世界先进的技术,完成智能化海洋生态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监测更加有效,提升海洋安全处理效果。(三)完成海洋生态安全宣传。海洋生态安全保护人人有责,海洋安全保护脱离不了社会的力量,所以在实际的海洋安全体系建设中,还应该注重对其安全环保进行宣传,提升沿海居民、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对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保护的意识,提升其安全保护效果控制。

四、结语

本文笔者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从安全宣传、现代化治理制度以及现代化治理体系等三个方面阐述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构建,希望能够对海洋生态安全管控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广平,张晨晓.海洋牧场生态安全健康评价系统软件构建及应用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20,21(09):55-58.

[2]None.陆海统筹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J].环境保护,2019(07):12.

第5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五个充分

认识”

尚福林主席在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形势,对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进行了部署,明确了银行业深化自身改革的重点,强调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的举措,并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尚主席讲话中的“五个充分认识”、“银行业治理体系改革”、“业务产品创新”、“监管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关键词,本刊进行一一解读。

关键词之一:“五个充分认识”

对于当前银行业面临的形势,尚主席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经济缓慢复苏对银行业当前发展的影响,充分认识全面深化改革对银行业应变能力的影响,充分认识产业结构调整对银行业风控能力的影响,充分认识货币政策调整对银行业适应能力的影响,充分认识金融业态演变对银行创新能力的影响。

尚主席指出,世界经济仍将延续缓慢复苏态势,我国经济面临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经济的差异性复苏和行业的差别性变化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转型带来很大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机制强化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自主决策、利率自主定价、风险自主担责等会产生更大影响。同时,国内外货币政策变化的大背景下,银行业资产负债管理方式面临新的挑战。新兴金融业态的兴起和发展,对银行体系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尚主席深刻分析了银行业所面临的形势变化,从国家安全和改革全局的角度看金融,从国民经济循环流转分析金融,及时引导银行业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转型发展的危机感和紧迫感,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国内外货币政策变化的大背景下,有的银行仍然按照惯性思维,追求规模高增速、业绩高指标、利润高增长,仍然在走规模扩张的老路。”这种不科学、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已被市场敲响了警钟。复杂多变、严峻迫切的形势,要求银行业审时度势,对自身的发展战略、转型方向、风控体系、业务结构、资产负债管理方式、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融合等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考量论证,充分做好应对挑战的准备,增强统筹谋划能力,抓住战略机遇,赢得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先机,赢得未来。

关键词之二:四大治理体系建设

尚主席在讲话中指出,深化银行业改革,首先要推进银行业自身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重点是完善公司治理、业务治理、风险治理和行业治理四大体系建设。

提出“推进银行业自身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是一大亮点,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层面上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要求和实践,必然也必须反映在金融、银行领域。

从银行业自身来看,推进银行业自身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是深化银行业改革的首要要求,是银行业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银行业改革要想全面、深入、有效推进,必须首先深化银行业自身改革,特别是银行业自身的治理体系改革,只有做到这一点,银行业才具备了服务全面改革这个大局的前提。同时,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银行业唯有练好内功,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体制机制,具有健全的治理体系和高水平的治理能力,才能从根本上做到长治久安、基业长青。

尚主席在讲话中明确了完善公司治理、业务治理、风险治理和行业治理四大体系建设的重点。总的来看,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强调“制衡有效”和“激励兼容”,以解决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高管层个人利益与银行中长期发展目标不统一等问题,这一点,对于部分中小银行、农商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尤其重要。业务治理体系改革适应银行综合化经营、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及新形势下客户行为模式的变化,对银行体制、业务模式进行改革,在促进银行业转型发展的同时,对一些非银行金融业务也能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风险治理体系改革突出风险全口径并表和风险全方位管理,强调风险责任归属,从实质上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行业治理体系改革强化行业协会的服务和救助功能,以此增强行业自律和自我救助能力,体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加强行业稳定机制建设的导向。

关键词之三:业务产品创新三原则

尚主席在讲话中提出了业务产品创新的三原则,即“栅栏”原则、“普惠”原则、“驱动”原则。

持续进行业务产品创新是打造银行业差异化竞争优势的必由之路,是深化银行业自身改革和推动全面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和重要一环。“栅栏”、“普惠”、“驱动”这三个原则,在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层面上确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创新的导向。

“栅栏”原则体现了审慎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态度。为需要保护的业务设置“栅栏”,实行“栅栏”防护,并鼓励在“栅栏”内积极创新,做到既能避险又能增利。“普惠”原则着眼于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改革发展最为薄弱环节这一现实,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通过服务方式的创新,通过以人为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公平性和可获得性,推动建立“阳光普照”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提升广大金融消费群体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驱动”原则,强调创新驱动特别是管理制度创新的效力,明确了农村“三权”抵质押、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当前业务创新的重点领域,以此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制度创新红利、拓展市场空间。

关键词之四:监管改革四大重点

尚主席在讲话中提出了当前监管改革的重点,即优化市场准入,推进分类管理,完善监管规划,改进监管方式。

第6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社会治理 治理体系 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部署给创新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通过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通常所说的“生态环境治理”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所指的是一种体制,是一个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制度安排等要素构成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系;后者是一种行为或过程,指生态环境的整修、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是同义语。

治理理论是一种公共管理理论,其涵义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由于当代的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民众需求的多样性,使得管理的难度不断增大。“就治理理论兴起的直接原因而言,是西方的学者看到了在社会资源配置中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为管理好日趋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理论就被应用于社会公共事务领域,为创新体制、机制起着框架性解释和指导作用,构建起区别于传统管理模式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党等方方面面。”因此,把治理的范畴和方法应用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所构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内容之一。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实现形式就是要构建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使民主、协作融入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建设的运行机制,克服基于传统管理理念的旧的监管、建设体制的弊端,更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环境建设效益的最大化。

2治理理论对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方法论启示

2.1培育多元主体

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是区别于基于统治和管理的传统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本质特征。培育和壮大包括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非政府的主体,是构建基于治理理论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首先任务和前提条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由一元主体向多元主体的转变过程,就是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过程,既包含着制度、文化和行为方式等的综合性转变,也代表着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的创新。

2.2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

传统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的主体一元性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方式是依靠公共权力来推行,表现出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和公共权力运用的单向性特征。而治理理论强调公民和社会机构等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多主体通过参与、合作、协商谈判、反复博弈、伙伴关系等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所要实现的是一种权力上下互动的过程,其权力运行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

权力运行方式的多向性决定了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应实现以下几种转变:一是从管制到服务。适应多主体的治理格局的要求,政府必须改变过去所使用的管理手段,加强服务职能,为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二是从规制到协调。要实现各种非政府主体有序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协调,所以政府的行为应实现从着重规制到着重协调的转变。三是从封闭到回应,多主体治理格局以互动性为基本特征,即权力从封闭的单向性的运行到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建议做出迅速反应,呈现出互动性,从而提高公众参与的程度。

2.3丰富建设手段

与政府单一主体一家独大的传统管理体制相应的运行方式是以行政手段和法律为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使生态文明建设手段和方法呈现多样化,除了行政、法律手段外,还包括社会化手段、市场化手段和自治化手段等。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针对所要治理的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采用单独或多种手段综合使用,能够更有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治理的效果和降低治理的成本。

2.4追求目标和评价标准由“善政”到“善治”

传统的生态环境监管的理想模式为“善政”。善政的构成要素包括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高效的行政、良好的服务。善政是建立在传统的社会统治结构之上的,是包含于传统的政治与行政的理念之中。而治理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传统的统治范畴,它强调了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所追求的是“善治”。

“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善治”状态下,社会治理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和发展,经济与社会的长久利益和根本利益能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维护。因此,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就是要使生态环境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善治”,政府必须转变观念与职能,必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非政府主体进行培育、构建多元主体的建设格局。

3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路径

3.1转换政府观念和职能,简政放权

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就是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及公民个人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协作的建设体制,关键是能否培育多主体,创造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条件。单一主体的建设体制式往往重视政府的管控而忽视对被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必然会无限扩大权力的运行,窒息非政府主体成长的空间与参与建设的平台。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建设格局的首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权力运行的空间,把不该管,管不好,可以让社会管理的事情交给社会去管理,创造出非政府主体参与的空间,为其的成长壮大创造条件。

3.2积极培育多元社会主体

(1)通过培育市场主体来培育多元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产生和不断发展的物质基础,能够为公民的独立提供有力的保障。只有当市场完善和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问题的治理也才能通过市场的运作得以进行,如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政府公共服务的购买等。

(2)培育和壮大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培育社会组织力量,倡导社会责任和培养公共人文精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伙伴关系,逐步迈向多主体参与,整体性协作,网络化治理的态势,实现治理结构良性和均衡,有效引导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弥补政府供给的缺位或低效,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3)引导公众参与。 转变政府观念,推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的信息公开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优化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建立公众建议意见的回应制度及引导和进一步发挥民间绿色环保等组织的作用。最后是积极培育公民的自治意识,逐步祛除“凡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强化自我生态文明建设能力。

3.3发展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与手段

要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运行规则,提高执行力,维护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划分行政权力运行边界,为社会化、市场化等手段的使用提供空间。

要强化市场机制在自然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一是推动自然资源市场化进程,大力探索自然资源定价机制和自然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要大力推行第三方治理,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渠道,通过政策优惠、财税导向培育生态环保产业。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第三部门作用,完善社会的自治组织机构(如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自治),使之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建立政府与社会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互动关系。

参考文献

第7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关键词】国家治理 社会治安防控 刑法保障 社会秩序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23.011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社会治安防控

国家治理与社会治安问题的关系。国家治理是指党和国家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领域进行有效治理,使社会达到和谐安宁的状态。国家治理体系是指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作用的对象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所组成的有机系统①。因此,国家治理面对的是更为具象的社会体系,包括社会治安在内的一切问题都要以时代特点为关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社会治安作为社会各项事务中直接关系安全稳定的问题,是国家治理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实现社会稳定和安全。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治安的分支概念,应与治安状况、治安工作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概念。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社会治安的核心要素为秩序与安全,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终极目标。预防和控制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安因素是新形势下国家治理的必然趋势。

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建构。为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相一致,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构建成为我国治安工作的重点。构建符合法治化战略要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当前国家治理在治安领域的应然之举。违法犯罪行为是直接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为因素,是社会失序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益性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来看,体系构建应当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有的放矢。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立足于违法犯罪行为,以体系性的视角形成符合社会治安规律和特点的系统,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基石。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向度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征表。首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系统性,这是由治理对象所决定的。治安防控体系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因而也就囊括了各种治理防控方式,这些多元化的要素共同构成了体系的整体,进而形成了一个有机防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国家积极主导,无论是体系主体还是体系的施加对象,防控措施应相互配合,以组织化和有序化的状态高效地对治安问题进行防控,进而实现社会治安领域的有效治理。

其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包容度与开放性,其内部的建构要素是开放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因此,其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同时,由于社会的时代性,治安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能够容纳不断变化的行为类型,并能对新型违法行为予以调整,同时也要依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发展不同的防控措施②。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功能:社会秩序之规范与控制。一切规范的作用都在于通过个体行为的引导使整个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诸多属性及功能向度中,规范与控制功能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规范功能是指通过规范,特别是刑法规范,在社会中培育良好的规范意识。因而,规范性特质强调本源性和基础性需求,强调从根本上寻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途径。在诸多规范中,法律规范无疑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最为合理和有效的选择,它明确了公民行为的一般界限,维持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与规范功能一致的是社会控制功能,这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本质所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遵从两方面:一要优化社会的管理,二要对个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因而,社会控制功能要综合社会权威的各方面力量,在相关规范引导下,对社会群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指导,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的功能性耦合

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兼顾个体法益与社会价值秩序的体系性保护。刑法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的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刑法对秩序的维护实现了法规范的自在意义,并在社会生活权益与法规范的自在性中实现内在的勾连,这保证了法秩序和生活秩序之间的体系平衡,应当成为后现代社会下刑法保障所兼具的应然功能。③

无论是个体法益保护还是社会伦理价值的维护,对于犯罪行为违法性本质的探讨都旨在为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社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在不同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刑法不断完善着其保障法的体系和结构,从自然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崇尚到社会法对于社会整体的关注,刑法保障的功能指向一种体系性的秩序,即以多数人共同安全生活为必要,兼顾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因此,刑法需要对破坏和阻碍社会体系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范,实现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

功能性耦合: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现代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应对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种方式,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构的侧重点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建构的功能向度及属性指向是要形成安全有序的社会体系结构,以规范和管理的双重视角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刑法规范作为社会诸多规范的一种,在法律层面不断发挥着对公民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的保护作用,最终指向的价值诉求也必然是对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在制度归宿上都致力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控制,在控制社会的功能上存在着耦合性。在实现功能的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于国家治理框架,在宏观层面直接对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治安因素予以规制,刑法保障则基于规范的强制性,对阻碍和削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然而,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整体,从社会体系论的角度考量,维护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体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刑法保障的最终目标。

结语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对社会机体病因的一种有效治疗措施,其体系建构需要符合规则性,并以社会本身或社会秩序体系作为起点和目的。刑法作为社会普遍遵循的法律规范,在治理社会的层面同样要以社会秩序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依归。因此,现代社会始终处于两个维度的控制过程中,即外在的宏观层面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机体内在的规范控制,而作为外在社会控制的治安防控体系与作为内在规范控制的刑法保障都致力于共同促进社会机体的不断自我进化。

注释

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法学杂志》,2014年第4 期。

李晓明、张跃进主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第8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三类环境污染问题

根据近10年来的全国的环境统计年报、农业部环境监测中心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库资料及有关普查,可以将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污染问题总结为以下三类:

首先是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化肥年使用量4637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吨/平方公里,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而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目前,东部已有许多地区面源污染占污染负荷比例超过工业污染,对太湖、杭州湾富营养化的成因分析表明,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农田的氮、磷流失。其中太湖面源污染物对TN的贡献率已超过1/3,对TP的贡献率接近1/3。农药年使用量约130万吨,只有约1/3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使全国9.3万平方公里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并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2002年对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表明,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出发达国家的相应检出率。这两类污染在很多地区还直接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对鱼类、两栖类、水禽、兽类的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物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

因为大棚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03年地膜用量超过60万吨,在发达地区尤甚。据浙江省环保局的调查,被调查区地膜平均残留量为3.78吨/平方公里,造成减产损失达到产值的1/5左右。随着中西部农业现代化的进展,这类污染也在中西部粮食主产区普遍出现。

其次是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规模迅速扩大。但在“新镇、新村、新房”建设中,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普遍未能跟上:大部分城镇只重视编制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忽视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联系,规划之间缺位或不协调,农村聚居点则缺少规划,使城镇和农村聚居点或者沿公路发展,形成马路和带状集镇,或者与工业区混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例如,每年产生量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 每年产生量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浙江省环保局2002年进行的调查表明,农村聚居点的环境质量除了大气污染指标外,其余已经显著劣于城市。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第三是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农村工业化是中国改革开放20年间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县域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等东部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这种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 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与乡镇企业存在类似污染问题的是近些年来在人口密集地区尤其发达地区蓬勃发展起来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居民消费能力强和农牧业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而必须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使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快速发展。如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大中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有80%分布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诸多大城市周围,而整个西部地区仅占总量的1%左右,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 年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因为这些地区可资利用的环境容量小(没有足够的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生产地点离人的聚居点近或者处于同一个水资源循环体系中),加之其规模和布局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和生态功能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低、危害直接。同时,在污染排放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更加严重:不仅会带来地表水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以及大气的恶臭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 另外,农村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体废弃物,大量承受了工业污染的转移,导致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延伸的食品污染。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中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其中超过60 %是由于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中国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从1988年的0.0952‰上升到2000年的0.1126%。对于基本排除在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的农民,这是极大的威胁。

总之,在农村现代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对农村环境污染,如果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将严重阻碍农村的社会发展和农民的福利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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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本质和成因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所谓“二元社会结构”,是指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里,明显并存着比较现代化的和相对非现代化的两种社会形态,这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一般特征。在中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分割城乡的户籍制度以及“剪刀差”经济发展战略,二元社会结构的表现更为突出。在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的环境保护长期受到忽视,环保政策、环保机构、环保人员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均供给不足。现代化进程中污染问题的加重,一方面是由于发展方式不当:过于注重经济目标,因此在农业集约化生产、乡镇企业发展之初基本不考虑环境约束;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与社会未能协调发展: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增长,而农村包括基础设施、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供给制度缺失,导致农村极易“小污成大污”和“小污成大害”。

具体来说,可以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总结为以下四方面。

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农村现代化的特点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导致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及农技推广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国的农村现代化进程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工业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快速发展,二是居民在空间分布上迅速集中。

工业优先增长和依托工业的现代化农业快速发展,使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自然和谐型转变成自然危害型,农村原有的具有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被破坏;居民集中使得原本可以自然消纳的生活污染物因超出环境自净能力成害。

不仅如此,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也呈现出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以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为例,其具有三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与点源污染的集中性相反,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的特征,它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气候、天气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二是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农作物的生产会受到自然的影响(天气等),因为降雨量的大小和密度、温度、湿度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化学制品(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是不易监测性。这是指对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等情况。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而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资源家底不清,对自然这样的利用动态缺乏真实的了解,不能不是我国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基本原因。

另外,农业技术的选择缺乏环境政策制约机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几乎失效: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改革是以减少农技推广经费和鼓励自我创收为特点的。由于得不到足够的财政拨款,农技推广系统不得不从事与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以获取收入,包括卖化肥和农药等。由于激励不相容,导致一些推广人员对指导农民提高农药和化肥使用效率缺乏积极性,以致化肥、农药不合理施用情况一直在加剧。

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必须注意到,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尽管国际上各种市场化的实践很活跃,但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不发挥主导投资责任和作用。由于政府缺位,导致在农村聚居点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上存在一种悖论:根据亚当·斯密的“市场大小决定分工”理论,可以推出“市场大小决定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基础设施市场化建设和运营的最小规模”。农村聚居点和小城镇由于单体市场规模小,其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难以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必须依赖财政资金。而乡镇和村一级行政组织普遍财源不够,连应付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够,更难以估计污染治理基础设施。这种悖论造成了农村聚居点污染日趋严重并将继续严重。

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第9篇: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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