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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利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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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利弊

第1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简而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形成资产库(assetpoo1)后销售给其他机构(在这里称为特别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特别载体以资产库为抵押担保发行证券为其购买行为融资的活动。这种证券被称为资产抵押担保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资产证券化往往用于流动性较差或质量不高的资产。最初的资产证券化始于按揭贷款市场。试想,如果没有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纽约地区的人们不太可能投资于洛杉矶的房地产市场,而住在波士顿的人们也不会关心迈阿密的房地产。即使最初发放按揭贷款的机构将贷款在二级市场上销售,其购买者也只会是一些大型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金融机构,个人往往无法参与。但是,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按揭贷款的机构可以发行以按揭贷款资产库为抵押担保的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每月所获偿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或部分流向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投资者。这样,原先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就会以标准化的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流通。这不但可以为按揭贷款的初始发行机构提供大量的流动性,而且有利于增加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按揭抵押担保证券是按揭转手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按揭转手证的持有者每月将获得资产库所产生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现金流。当然,资产库产生现金流的能力直接影响着按揭转手证持有人的利益。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增长十分迅速。1980年,按揭抵押担保证券的余额为1110亿美元,1999年底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2.2万亿美元。现在,资产证券化已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业务和其他应收账款。不仅如此,使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的机构也不再限于金融机构。一些制造商乃至基础设施的开发者也在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工具。总体上,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便利:

1.通过资产证券化,金融机构可以较低成本处置一些质量不高的资产,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核心原则的要求。

2.资产证券化的使用者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流动性。

3.银行传统业务是借短贷长,因此通常存在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情况。资产证券化可以缓解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并可用于负债管理。

4.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金融机构对若干经济部门和地区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金融机构管理资产和负债、筹集资金及控制资产质量的能力得以增强。另外,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银行在原先简单的贷款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分别扮演初始贷款发放者、担保者、贷款管理者和证券发行者等不同角色,因此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提高专业化和业务多元化的机会。1995年美国橙郡政府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投资于利息—本金分拆证券的结果。

二,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和前景

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体系不健全,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企业获得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得到提高。但是,新兴市场国家使用资产证券化的程度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其主要原因在于:

1.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有待提高。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避免大规模的投资。

2.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

3.在发达国家,法律规定特别载体不受原资产发行机构(如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破产的影响。在一些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在这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保障。

4.一些新兴市场的税收框架不利于特别载体,继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5.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

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结束语

第2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股权化;风险管理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之一。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地,是全球最大、最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是资产证券化理论研究的最前端;而后来起步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地区,由于经济金融制度和市场条件的不同,通过立法确立了本国的模式来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过度借贷对经济改革的阻碍作用日益明显,重塑银企关系,解决企业的过度借贷问题已势在必行。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前后,成为当时的研究热点,之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并未形成一个共识,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对贷款股权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实这也是一条比较好的解决银企关系的途径;但这只是基于理论探讨,因为国内的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性还较差,受银监会的管制,所以这条途径并未被实践过,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比较其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权衡双方利弊,根据自身特点及贷款单笔规模,考虑这两种选择,选择其一,对银行来说,不失为一种不错的办法。我们着眼于当今中国金融领域的在发行或者存量资产证券化和股权化的实际情况,调差研究商业银行通过该项业务对其自身的实际影响,并关注金融改革的进展。

一、证券化与股权化的模式

(一)中国的特殊国情[1]

1.中国经济处于转型期

与发达国家不一样的是,中国经济整体正处于转型期,企业、银行操作不规范,监管不健全,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仍在变动之中。

2.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

中国资本市场欠发达,特别是债券市场还很小,我们只有一级债权市场发行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公司债市场很小,而世界发达国家在清理坏账过程中,都要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进行坏账包装、销售来降低清理成本,中国还欠缺一些。

3.法律系统不完备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阶段,尽管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已经为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在一些与我们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亟待健全和配套。

鉴于以上特点,笔者认为法制和市场的欠发达,决定了清理工作必须以银行为主导,突出政府的作用,要求相对的封闭运行。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模式

1.定义

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基础资产),进行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提升手段的精心构造,收益与风险的的分离和重组,发行证券,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可转让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其典型的一种业务,即商业银行将一些对企业的贷款打包定价信托给信托机构,然后由信托机构充当特定目的载体SPV,发行信托受益凭证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这就实现了银行的长期贷款资产表外化(贷款属于银行的长期资产之一,属于表内业务,计入资产负债表负债项目),而换现,大大增强其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2.中国环境下的现实模式选择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目前有两种:一种是由证券公司以专项管理计划的形式发起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在深沪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另一种是由银行发起资产证券化,通过信托机构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1)以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化资产主要是以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规定了通过信托方式实现支撑资产的破产隔离。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也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载体只能是信托投资公司。

(2)具体过程

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以信托方式,转让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的委托人,拥有其权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的受托人,也拥有独立的权益,二者通过签订信托协议,形成对不良债权管理运作的信托关系。在信托期内,不良债权的资产所有权,在法律上,视为信托投资公司所有,委托人无权对这部分资产的运作进行直接干预,但有权获得与资产变化有关的财务资料,监督受托人的运作合理性。信托投资公司对不良债权的运作后果不承担法定的经济责任,不良债权在财务上与信托投资公司自身的财务分立,即封闭管理。信托公司只能按照协议约定,获得资产管理费用。信托期满,信托公司可将信托资产交换委托人。

(3)选择信托方式的好处

其一,对商业银行来说,不良债权划交信托公司后,其责任并不因此消解,这有利于迫使商业银行在日后的经营运作中努力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增加;其二,对信托公司来说,虽然管理运作这些不良资产,但由于账务分立,不致造成自身账务混乱,蒙受巨额亏损的压力;其三,这个过程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运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信托市场和信托业的成长。

(三)信贷资产股权化理论模式

1.定义

贷款股权化,是指将商业银行对发放给企业的贷款转换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其实质是将企业的负债转变为所有者权益,进而商业银行进行股份转让或者持有投资。

2.模式创新

按照国际惯例,西方商业银行不允许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我国也规定国家专业银行不得涉足实业,包括服务性的第三产业。

我国银行法规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1986年《银行管理条例》、1995年《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均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债权转股权,直接进行转化是行不通的,而只能通过间接转换,即通过一个中介投资公司,完成商业银行与实体企业的股权对接。

3.商业银行创设资产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并持股

即由商业银行出资创设资产管理公司,由其投资并持有债权转换而来的股权。

(1)组建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

各商业银行以各自的贷款转换的股权和一定的现金入股(现金数额视各商业银行难以收回的经营性贷款的多少而定),国家以一部分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的国有股权入股,共同组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各商业银行将贷款转换的股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间接地对企业进行监督,但不直接管理企业,不会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直接投资限制的规定,也不会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难度。

商业银行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其资产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而投资公司的资产质量又取决于其参股企业的财务与经营状况。实行贷款股权化的企业中有很大部分都是亏损的.资产质量等级并不高。国家以一些经营业绩优良的企业的股权入股,则提高了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组台的质量等级.从而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2)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策略

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资产管理公司按其所持国有企业股份,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资产管理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督促和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组台,合理配置生产要素.调整经营方向,直至参与表决去调整、撤换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管理人员,使企业获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2)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国家和各商业银行。信誉较高,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此优势,以国家信用和银行信用为担保向全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持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的发展。条件成熟,资产管理公司可考虑向社会发行股票。

3)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出售、转让少数企业的股权。以调整自己的资产结构,从全部用于股权投资到适当换取一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从而进一步改善资产质量。这种健康化的结构会有进一步的潜力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及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市场价值的提高,有助于弥补专业银行因核销坏帐而削弱的自有资本。

(3)债转股对企业与银行的好处

债权转股权对企业有四点好处:一是部分贷款转为投资后,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债务和利息负担;二是债权转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可以提高企业信誉;三是银企新关系的建立,为企业赢得新的筹资机会,使企业具备相当的竞争新投资能力;四是资产管理公司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使企业有可能利用金融公司灵敏而健全的经济信息网络,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债权转股权对商业银行来说的好处是:部分死滞的贷款转化为投资,可以转移部分风险贷款,使那些长期为企业垫付已实际成为企业必须的周转资金,因而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贷款转化为银行的一种较为安全的资产形式。

二、分析比较证券化与股权化

无论是债权转股权,再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将债权直接转让与信托投资公司,两者均有共同点与不同点,下面笔者以客观的角度去剖析两者的联系。

(一)证券化与股权化具有相同之处

1.将不良贷款资产进行脱离重组

两者都是利用了中介载体,将不良资产进行分离重组,商业银行将一部分对自身流动性不利的不良贷款资产或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或是转让给信托机构,对其自身来讲,都可以换取一定的流动性,并且其头寸由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协议决定,根据公允价值定价。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将直接提高资产流动比率。

2.商业银行应对资产流动性风险的提高

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出售或者转让,都将获取部分或者全部对价,等于是将长期挂账的坏账换取为了流动性资产,大大提高其资产流动性,从而直接提高其抗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证券化与股权化又有所区别

1.中间载体的不同

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或是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前者载体是信托机构,后者则是资产管理公司,其运作过程是不相同的。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后,会将资产整理组合打包,再将其委托证券承销商在债券市场上发行,获得发行对价;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这部分股权后,可以自己作为股东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将其再转让。

2.商业银行对脱离资产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同

商业银行在将不良资产信托给信托机构,其虽然获得了流动性对价,但其还负有追回贷款本身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包括贷款本金与利息的催讨、收回的义务,再将收回的现金流划给证券化后债券的受益人。而债券转股权,并且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商业银行不再负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等于是将风险和报酬完全转移给了资产管理公司。

3.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不同

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信托给信托机构之后,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为一旦最终债务人即企业无法偿还到期或已经逾期的本息,商业银行将负有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只是换取了流动性,并为真正转移不良贷款资产的风险。而贷款股权化并出售的话,则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伴随着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完全免除了呆滞贷款带来的潜在信用风险。

三、商业银行在选择证券化还是股权化应考虑的因素

(一)贷款本身被追回的可能性

笔者前面提到,信托给信托公司后,商业银行并未完全解除责任,而负有贷款本息追回的义务,这就需要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银行应该时常监督发放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若将其划为可疑贷款,或是损失贷款,则应考虑是否股权化,因为其追回本息的可能性很小;若将其划为次级贷款,则可以考虑是否证券化,相对来说能尽快换回大部分未来收益对价,因为债转股需要通过代办股份转让这一环节,周期较长。

(二)考虑股权化和证券化的成本效益

1.考虑费用收益

无论是贷款股权化,还是证券化,都必须考虑成本效益问题,商业银行的目标是追求盈利最大化或者股东权益最大化,如何从中做出选择,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两者的转让手续费a,信托管理费b,催讨贷款的成本费用c,贷款对价p,变现后的再投资收益r1,作为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r2适用公式:

股权化的收益=p-a+r1+r2

证券化的收益=p-b-c+r

2.考虑转让贷款资产的资金时间价值

信托投资公司可能短时期无法凑足足额的支付对价,或者需要在等相关债权发行后才能支付商业银行该项贷款的对价,这就是商业银行不得不面临的问题之一,资金具有时间价值,而这段时间如果不剥离,有可能借款人财务好转,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小的收益。但转移即意味着放弃这部分未来收益,还要相应承担从签订转让合同到实际全部收回支付对价这段时间所产生的资金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

由于其费用和收益均不相同,所以需要具体分析得出综合收益较高的方案。

(三)自身风险管理的因素

1.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银行内部监控的机制有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两条路线,这是银行的管理层为了事项经营目标获得经济收益并且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力手段和措施。但是往往在工作中,对自己工作的任务还不是很明确,这也是银行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所导致的。银行的内部稽查部门受管理层的控制较大,独立性较弱,不能有效的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作人员的权威性缺乏,在银行内部的影响较弱,不能收到管理人员或其他操作人员的重视。这就削弱了稽核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监管力度,银行业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2.风险意识薄弱

国内商业银行员工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资产证券化这一块的风险意识,大多数员工都并不十分熟悉,不具有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甚至部分银行的管理者在这方面的意识也很缺乏。风险意识的薄弱,将会是银行最终承担很大风险的原因之一。

3.需要考虑自身技术及人才的储备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头寸管理以及流动性的需要,适当地将部分不良贷款资产脱离资产负债表。处理不良资产的选择,是一项体现了高知识水平上的策划、经营、管理活动,它横跨证券业、投资银行业、企业管理等各个领域,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4.处于何种发展前景的考虑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侧重于未来发展,适合规模较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对商业银行来说,债转股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形式的转变,即从债权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变,从表面上看,可能商业银行会失去稳定的债息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和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盈利属于自身部分来弥补这部分债息,可能还要大的多。并且不需要承担贷款收不回的信用风险。笔者不建议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债转股,而证券化更适合,实施成本相对小于债转股。

(四)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因素

商业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后,需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的转让来变现;而信托证券化后则是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公开发行,来筹集资金,这就需要比较两者的市场流动性,由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规格较高,均为机构投资者,因此目前就证券化后的这部分债券流动性并不高,这也直接影响信托公司支付银行对价。

商业银行在选择之前需要分析比较目前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流动性。

国内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前后,成为当时的研究热点,之后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为止,并未形成一个共识,即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对贷款股权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实这也是一条比较好的解决银企关系的途径。

笔者以为,可以通过比较其与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权衡双方利弊,根据自身特点及贷款单笔规模,考虑这两种选择,选择其一,对银行来说,不失为一种不错的办法。

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股权化,都是很好的解决商业银行脱离不良资产的方法,两种模式各有不同点,商业银行需要综合分析比较两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自身的实际环境做出选择。

参考文献:

[1]王松奇.中国向不良资产宣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56-57.

基金项目:重庆工商大学创新基金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股权化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22047)。

作者简介:

李林(1989—),男,浙江绍兴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专业。

张丹丹(1990—),女,贵州贵阳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专业。

第3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二、物权的公示公信和信托不动产的独立性

三、信托不动产移转与不动产税费(买卖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四、远非结束的结语

[内容提要]不动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浪潮中的重要的部分,但进入法学视野的时间较短。它的出现对我国现有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其资本流通性与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公司法中经营实体组织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另外,在信托财产的设立和移转过程中,使得税费制度也须要修正以促进和保障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证券化、SPV

一 导论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崭新的引人注目的金融产品:不动产证券化。这种结合金融业和不动产业共同发展的模式,不仅改变了个人和公司理财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对金融业(尤其是银行系统)的以往资金运营方式和房地产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了相当大的变革。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需要理性分析西方的金融工具,是否引入和如何引入必须经过客观科学的论证。

今天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两类资产证券化占据中心位置,在美国被习惯称为按揭证券化(MBS)和资产证券化(ABS)。这两类证券化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对现有信用资产的证券化,或者说是存量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资产证券化相比,不动产证券化的范围更广,远远超出了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范围。贷款证券化的对象为贷款本身,投资人获得的只是贷款净利息,然而,不动产投资的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如股权式、抵押式等等,其证券化的方式也因此丰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贷款形式参与的不动产投资证券化的做法才与贷款证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对象均不是贷款本身,而是具体的不动产项目。所以不动产证券化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不动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1].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是指以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不动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又称商业性不动产投资证券化,是指以不动产投资信托为基础,将房地产直接投资转化为有价证券,使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变为拥有有价证券的债权关系。不动产证券化的两种形式一方面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债权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即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不动产贷款;另一方面是从非金融机构出发,不动产投资经营机构将不动产价值由固定资本形态转化为具有流动性功能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不动产证券化较早的进入了经济学界和金融学界的视野,在那里得到了较为充分的研究,也取得了许多先进的成果,可在法学领域中仍算陌生。这种金融产品中若想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必然在冲击我国的金融市场过程中受到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双重阻碍。由此,本文重点研究不动产证券化在中国运作将会引起的对部分法制内容的冲击及需要的法律规定调整,而其他如不动产证券化引入我国的利弊分析、金融市场的影响等问题不在论述范围。

二、物权的公示公信和信托财产转让的流通性

我国民法通则里并没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应该说不动产还没有在立法中得到明确的界定。在梁慧星教授组织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2]第十一条里规定;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不能分离的物。日本民法典第86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66条表述更为简单: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孙宪忠教授认为:不动产就其范围而言有三种即土地、建筑物、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3]尽管上述几种定义并无实质性差异,但本文更倾向于孙宪忠教授的表述,至少更适合作为证券化研究的基础概念。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原则。[4]从法学定义上讲,公示最终目的使得物权变动中物权的排他性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上都得到满足,从而使得物权的排他性具有主观上的公平正义性,在客观上也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公示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里就是不动产登记。因为物权的本质是对世权,物权的变动必须要有自己的公示手段才能排除他人妨碍,不动产不比动产不能依靠占有来实现公示,而对于一般不动产物权来说最简单便捷的方式便是登记。

但是,即便是这种最简捷的方式也难以适应证券的流通性要求。

首先,以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为例,登记程序、时间耗时费力,严重影响着证券产品的流通。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采用有限合伙制)和房地产投资信托两种[5].前文已谈及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区别于不动产项目的直接投资,即是使投资着与投资标的之间的物权关系变为对该不动产项目的有价证券之债权关系。原因是中间多了一个中介机构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或是信托公司,在法律关系上不动产项目资金不是由投资者直接注入而是由中介机构注入。所有人将不动产债权让与SPV或信托机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市场并不是仅仅要求收益形的债券,而更多愿意投资于共有权式或股权式[6].若该项目系待建工程必然有期待物权变动(类似期房),若是将已完工之不动产项目包装运作意欲证券化流通时,依据我国1997年10月24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像不动产有限合伙的方式则登记工作繁复和时间的拖延使之成为不可能。而在信托方式中则出现了不动产物权消失的情况。因此,登记的豁免方能在物权法定的原则下使之名正言顺。建议在物权法“不必登记的物权变动”条目中增加一条:不动产证券化发生之物权变动不必以登记为公示,得以有价票证对抗第三人。

其次,以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整个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和最终实现问题成了最大的理论与实践难题。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特设载体SPV集中一系列性质相似的贷款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将购房者定期应偿还给贷款机构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进行组合包装后,作为标的资产发行住房抵押证券所进行融资的活动。[7]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简要过程是[8]:购房者先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并将所购房屋抵押,贷款银行成为抵押人债权人;贷款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SPV,SPV根据贷款种类设计具体的转手证券以及基于转手证券产生的其他类型的MBS(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与证券公司签定承销协议,并接受信用评级与审计;与托管银行签定信托协议,委托SPV的开户银行收取借款人按时支付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支付给托管银行,由托管银行按照MBS的利率标准支付给MBS的投资者。

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向SPV转让贷款债权。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个典型的具有附属抵押物的资产证券化,因此,银行债权转让中涉及到抵押权的转让以及抵押物的登记问题。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可见,我国立法对抵押权的单独转让采绝对否定主义。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为抵押的应当进行登记,即我国立法对住房抵押财产登记采登记要件主义,只有履行了登记手续,才能产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如果SPV不进行抵押变更登记,抵押权未生效,SPV无法享有相应的抵押权益。若SPV逐一对抵押权进行变更登记,则证券化的成本大大增加,不具可操作性。

对此问题学界有建议“通过在抵押合同中设立‘主管部门合同鉴证’条款,以主管部门在合同(应收款出售协议)上签章来弥补未进行抵押变更登记的不足,既达到公示效果,又可以对抗第三人对抵押贷款债权收益的主张”[9]和“在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条:‘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有权将住房抵押贷款转让给第三方,并授权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可以以次抵押人的身份办理以第三方为次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手续’”[10]的观点。

笔者认为,这两种途径都是“民间”解决。实际上,前者的主管部门签章以求公示的办法于法无据,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政府的行政行为作为公示和对抗第三人主张的作法也难以操作,试问若政府签章后的过错能否由主管部门承担呢?后者系一种在现行法制下较为无奈的看法,银行并不能够根据这样一份含有特殊条款的合同获得抵押权变动的公示,债权的合意不能取代物权的合意。因此,如果在立法上作出特别规定,应该是最为效率的选择。

还有,在发行人向SPV特设交易机构真实出售资产时,债权的转让成本很高。根据目前相应债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因为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是一项巨大的“资产池”,牵涉的债务人非常复杂,这个通知成本非常高。国外如德国法律直接规定可以转让,而韩国则规定在证券监管机构登记后即视为已转让。而我国尚无这种减少通知成本的规定,这将给不动产证券化增加许多操作难度。由于证券化资产池的规模一般都很大,其出售往往会涉及成千上万个债务人,如果对每一个债务人都要进行通知,发起人的工作量就非常大,这对证券化的成本无疑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了弥补《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此问题的空白,公告作为公示的立法修是使证券化实行的法制保证。

另外,抵押权的最终实现必然会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冲突问题。[11] 已经转让的抵押权最终可能会要求实现,经过立法豁免登记公示的住房抵押贷款之抵押权的实现与我国合同法286条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须立法确定顺位问题。限于篇幅另文阐述。

三、不动产客税与信托财产的设立、移转

国际通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包括三类:(1)是房地产取得税类,一般包括登录许可税、不动产取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登录许可税是在不动产登记时政府课征的一种税,税基为登录时的价格,税率各国有异。房地产取得税是在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房地产时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税基为房地产取得时的评估价格。(2)房地产保有税类。包括不动产税、定期不动产增值税。不动产税,向土地或房屋所有者或占有者征收税基为不动产的评估价格,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里,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课征财产税。定期不动产增值税向拥有土地或房屋超过一定年限的产权者征收,通常对由市政工程改善而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5年期增值税,对因城市发展引起的土地增值征收10年期增值税。房地产保有税,在大多数国家均属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美国的财产税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80%。(3)房地产流转税类。包括所得税、不动产转移增值税。所得税向经营、出售房地产获得收入的房地产所有者、经营者征收。不动产转移增值税向买卖、转让房地产获得自然增值收益的人征收,意大利、韩国均设此税;美国则征收房地产收益税,房地产所有权人获得的增值收益超过政府规定的免税限额后则缴纳此税。[12]

在流转税方面,ABS往往涉及几十亿元的交易额,如果将ABS视为“真实出售”,作表外处理,必然要交纳营业税,我国的营业税率为5%,按此融资成本会大大提高,ABS会失去价值,很多项目将无法进行。我国现行税法、财会制度中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税务及财务表外处理依据。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SPV时所得收益要计入发起人损益表中,发起人需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税率即使很低,也可能给交易带来巨大的障碍;对于SPV是否应该纳税,如果需要,应通过各种方法来降低税务负担,因为在SPV产生税务费用定会增加证券化的整体成本;而对投资者来讲,在持有过程中所收的证券利息是否付税,在变现过程中的变现收益是否支付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都没作出相应规定。而会计制度对于资产证券化表外处理的规定亦是一片空白。我国的已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案例如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运营的应收帐款证券化中,中集集团的ABCP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 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融资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的,当然也是作为计税和扣税依据的。但是,因为此次资产证券化的SPV是荷兰银行荷兰银行旗下的 Oasis Funding,Oasis Funding 再出售给 Tulip Asset Purchase Co ( TAPCO ),最后由 TAPCO 在国际市场上发行ABCP ,没有牵涉到相关的营业税问题,也没有增值税问题。因为这种操作必定是一项融资活动。即使按照销售处理,没有进项税额,也没有销项税额,或者说增值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增值税也就无从谈起。由于投资者是直接和荷兰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发生关系,与中集没有直接的关系,投资者获得的利息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中集,而是来源于 TAPCO .因此,对于中集集团来说,不会产生予提税的问题。[13]

在一些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组建SPV,是合法避税并规避我国公司法上过高要求的较好选择。从另外的角度考虑,确实应当全面修订我国现有税法对不动产证券化(乃至资产证券化)的限制。笔者建议:首先,为将要证券化的不动产权益真实出售给SPV设立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的特别豁免条款,;其次,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或专门对资产证券化向海外SPV支付资产利息和本金的预提税问题作出规定,免去或相应根据双边税将优惠协议免去预提税,以节约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成本;还有,必须设立不动产移转增值税的豁免条款,因为尽管在真实出售中完全符合不动产权益变动的特征,但是,SPV一般是“空壳公司”,他只是不动产证券化的“导管体”[14],实质目的只是融资,名义上是真实出售,并无物权变动的实质要件。比如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按照合伙制、公司和信托等三种不同的实体组织形式,确定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

基本内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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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体组织形式 |     合伙制企业       |       公司         |        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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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者身份  |       合伙人         | 权益持有人、股东  |    受益人、委托人    |

  -----------------------------------------------------------------------------------

|   税收处理   | 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 | 受益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    信托本身不缴税    |

  -----------------------------------------------------------------------------------

    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正式开创了REIT,规定凡具备该法第856条至859条的有关组织、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可享有免税优惠。换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为组织形态,也可以不必负担公司所得税,而仅对股东或投资人课征个人所得税。

四、远非结束的结语

本文仅仅涉及了不动产证券化中的部分法制问题,关于此的研究远未结束[15],最令笔者困扰的不是技术性法令的规定,而是金融产品的创新和原有相关法制的深层次矛盾,乃至整个社会层出不穷的新生现象时刻冲击着法律的内在稳定。这个矛盾在具有深刻固有法性的不动产法中更加难以解决。

这其中必须有一种理念去支撑,究竟是适用自然法原则还是实证法原则,是以经济分析法学判断亦或是概念法学理解,等等,这些都远非一两篇论文所能够回答的。至此,一定有人会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提高了金融创新的成本,制约了它的发展,就是不效率,应该修正法律。”笔者不禁要反问,谁能说明修订旧法适应新的金融现象就一定是效率,保守法制稳定限制金融创新就一定是不效率,根源在哪里?!

在上述问题没有或很难得到回答时,至少我们可以肯定,法律(制定法)总是要根据现实的要求作出修正,法律也必须要有预见性,法律的目的是让社会实现有序的丰富多彩,而不是压制新生事物。由此,我们得出在这种全新的金融产品与国家法律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前提下,修改立法以保障、促进不动产证券化的发展,在一些问题上作出预设规则,未雨绸缪,疏而导之,将其纳入良性轨道,这是我们的选择。以法律制度为主体的制度框架对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资产证券化的每一个环节的设计,每一个主体的参与和权利义务,都需要法律的维护和约束。因此,可以说,离开了法律的规范与保障,不动产证券化寸步难行。

不动产证券化有了生命!

法律有了生命!

(在本文的写作中,受到南开大学陈耀东老师讲授的物权法课程和万国华老师讲授的证券法课程以及韩良老师讲授的金融法课程莫大的启发和指导,在此表示感谢,但所有文责由作者承担。)

[1] 事实上,有学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包括金融资产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列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类(见王文宇[台]著《新金融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141、142页)。但笔者认为不动产证券化之对象系指不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具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无论是出于理论研究和还是制度建设的考虑,都应该把不动产抵押权益证券化作为不动产证券化的一种来研究。

[2]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19页。

[3] 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18页。

[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成月版,第178页。

[5] 在美国,不动产有限合伙制作为不动产证券化的形式,因为美国对证券采广义理解,包括“投资契约”,但在我国合伙并不能够公开发行本文所说的有价证券,可以说我国不存在以有限合伙作为组织形式的不动产证券化。

[6] 见王石:“推动房地产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载于“南方周末”2004年4月8日19版。

[7]涂永红、刘柏荣著《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295页。

[8] 参见关涛、樊静:“不动产证券化的民法原理”,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五期。另可参考冉昊、王丽媛:“ABS若干法律问题论析”,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07页。

[9]陈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若干担保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学网,2004年3月2日浏览。

[10] 转引自注释10文。

[11] 关于此部分的探讨可参考陈耀东著《商品房买卖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笔者参与写作的部分内容,第332页至343页。

[12]朱学良等:《借鉴美国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载《中国房地产》1996年第2期。转引自cftl.com.cn.

[13] 参见唐菲、李传全:“赴中集集团进行资产证券化调查报告”, chinasecuritization.com,2004年4月1日浏览。

第4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条件;问题

引言

近年来,相对于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快速增长,作为基础产业的农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却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当前,土地流转困难、农业融资不足、劳动力转移缓慢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三个重要障碍。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已不能很好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问题的解决,该制度内在的缺陷反而使深层的问题和矛盾更加突显。因此,必须推进农村制度改革,而其改革的关键在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而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日益稀缺资源,对其实行证券化,筹集农业发展所需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农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诸多问题。

一、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概念界定及其意义

农村土地证券化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所谓农村土地证券化,在我国现阶段应理解为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券化,指以土地承包权或承包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成为资本市场上可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农村土地证券化的过程中,是将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抵押,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证券化的类型主要有申请抵押贷款、发行抵押债券、发行股票等。这些贷款、债券和股票的风险主要取决于土地本身。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推行将有助于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至少体现在四个方面:(1)土地证券化使得农村土地的价值货币化,为农村土地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创造了条件,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2)土地证券化为农业生产发展找到了一条筹措资金的途径;(3)吸引大量非农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拓宽了农业投资渠道;(4)大资本容易收购土地承包权,实行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农村土地证券化运行模式

农村土地证券化是以土地承包权或其未来收益作为担保。土地证券化的参与者主要包含证券发起人、特设目的机构、证券承销商、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起人一般是土地所有者或土地开发者。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的具体流程如下:(1)证券发起人将经营权限内的土地承包权或其未来收益抵押给当地金融机构获得贷款;(2)金融机构将抵押资产通过出售、信托等方式转让给特设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3)SPV机构对抵押资产进行组合,通过信用增级、评级之后设计出相应的证券化产品,并委托投资银行等证券承销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出售;(4)证券承销机构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并从中获得佣金;(5)SPV机构对发起人的抵押资产进行托管,并向投资者每年支付资产的经营所得,偿还投资者本息。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一般条件

1.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存在。由于承包土地证券化是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向社会融资,其偿还期限一般较长,这就要求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长期稳定存在。我国已经从政策的角度明确指出在30年以后,承包土地没有调整的必要,而且国家正在为承包土地的长期化进行研究。因此,承包土地长期化已经为期不远。

2.承包土地具有财产性质是其能否证券化的前提。承包土地若不具有财产性质就不能作为抵押,也就不能用来证券化。从我国实际来看, 1993年颁布的《农业法》、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户承包土地的各种财产方面的权利。随着土地制度的变迁,承包土地的财产性质将逐渐明确,农民在土地上将享有充分的财产权。

3. 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降低,承包土地已不再是农民的就业生存保障。只有在农民有了其他稳定的就业渠道,或者承包土地折价入股的收入足以维持生存后,农民才可能把承包土地作为股份进行投资、出租。随着我国城乡第二、三产业的发展, 农民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部分地区承包土地收入已不是农民惟一的收入来源,这就大大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淡化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4.承包土地必须具有生产要素性质。土地资本化的前提条件是土地必须是生产要素,而土地成为生产要素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能够流转。我国政策已经明确规定土地可以有偿流转,这就表明目前我国承包土地已经具有部分生产要素性质。

另外,拥有保证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环境、成熟完善的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健全的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制度、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等都是保证农村土地证券化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保证其正常运行需要满足诸多的条件。然而,现阶段部分条件仍不完全具备,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推行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1.农村土地产权不清、主体不明。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必要前提。然而现实中,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产权管理法规不健全,各利益集团对土地随意干涉,进行土地利益争夺,导致农村耕地流失严重、农民土地权益不断受损。

2.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对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实践更是处于探索中。直接针对资产证券化的新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而原有的法律制度规定将对土地证券化实际操作造成很大的法律约束。尤其是在特设目的机构的设立及监管、抵押资产信用评估及信用增级、破产隔离制度等方面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定。

3.金融中介机构不发达、相关制度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农村土地证券化能否成功运作。而目前我国农村资金规模偏小,农村金融中介机构不够发达,其中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土地评估等机构缺乏,相关制度也不健全。当前能够承接农地证券化的金融机构也严重缺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均难以承担为成千上万农户土地承包权抵押提供贷款并顺利承接土地证券化这一复杂的工程。另外,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专业操作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人才缺口巨大。尤其是农村土地证券化,还需要专门的人才和广大农村劳动者打交道,这就更凸显了人才的不足。

四、结论

目前而言,农村土地证券化虽然是化解农业发展困境的一项全新的措施,在理论设计和实践操作上还需要不断完善。但笔者认为,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发展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可操作模式,并在农民、企业、金融机构、投资者加以肯定的基础上再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与此同时,国家从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给予相应的支持和优待,以使参与各方得到切实的利益,逐步破解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所遇到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范恒森.土地证券化与中国农业发展.经济研究,1995(11):68-71.

[2] 邓大才.试论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券化.财经研究,2003(4):48-53.

[3] 蔡继明,程世勇.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东南学术,2008(6):30-35.

[4] 罗士喜.农村土地资产化的利弊分析.江汉论坛,2008:54-59.

[5] 黄韬.论农村土地集体产权资本化流转.农村经济,2008(3):19-22.

第5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一、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一种以风险投资为代表的投资主体所关注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类型;另一类是产业投资机构一直密切关注的传统产业投资,其投资对象是风险性小、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等投资。本文所关注的是后一类。下面就我国设立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政策支持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已拉开帷幕,在政策上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另外,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门槛,注册资金可分批到位,放宽了原定公司对外投资额不超过资本金50%的规定,修改了技术、知识等无形资产入股不超过20%的规定,为基金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资金支持

1.银行资金相对过剩,居民储蓄居高不下,流动性过剩已成为我国金融运行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其主要表现为:1995年以后,银行存贷款关系从原先的贷差转向存差,存差数额从1995年的3000多亿元快速增加到2005年底的9万多亿元,并且呈加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2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41.59万亿元,同比增长16.01%。

2.保险公司资金充裕。从近3年的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和保险公司总资产表可以看出,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增长率和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率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截止到2008年2月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了2.96万亿元。如此之大的巨额资金,按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一定的百分比来对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必将能够推动公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

3.养老、社保基金。我国的养老基金主要包含3个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0年,国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筹集的专项基金,是养老金中最重要的部分。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有近500亿元,再加上以年金名义销售的保险产品有430亿元,企业年金的存量规模有近1000亿元。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到2010年会积累1万亿元的企业年金,到2030年可能有10万亿元,是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增长势头最为迅猛的金融资产之一。如果再加上其他两个养老金品种,养老金的金融资产总量是十分可观的。这种日益增长的金融资产孕育着庞大而稳定的资金托管市场。可以说当前国内人民币市场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社会居民储蓄资金、保险公司资金、养老金,存量资金庞大,但均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会使市场上庞大的资金存量时刻在找寻稳定的、高收益的投资渠道。

4.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政策性银行也是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筹资对象。在机构投资者当中,国家开发银行具有筹资能力强、贷款期限长、管理经验丰富等优势,能够进一步加大对公路的支持,为公路建设和技术装备现代化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并在降低公路融资成本、加快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提供智力和资金支持。除此之外,根据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发起、设立、管理各种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也是信托公司有别于银行、证券公司的专有权力及资金集聚与运作的依托。发挥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理想结合点的优势,信托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在有效扩大公司管理资产的同时,使公司能获取稳定丰厚的收益。

(三)收益支持

收费公路主要是高等级公路,一般是高速公路和国道。高等级公路具有竞争上的垄断性、收益上的规模递增和稳定性等特点。竞争上的垄断性是指高等级公路技术指标高、配套设施多、服务功能齐全,投入建设资产巨大。因此,在同一交通通道内,一般很少有同类项目或一般公路项目与之竞争;高等级公路随着车道规模的增加,其通行能力加倍增加,这就意味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也会成倍的增加;高等级公路的经济效益一般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交通量的增长而逐步提高。因此,呈现出收益上的相对稳定性及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

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三类组织模式各具特点、各有利弊,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究竟选择哪一种组织模式,必须考虑两个因素:

(1)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还处于试验阶段,只有个别试点。所选取的组织模式必须有利于尽快筹集到投资者的资本,至于降低运作成本和提高运作效率,应该在产业基金成立以后再不断完善。

(2)不论选取哪种组织模式,一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设立,但是决不能囿于这些制度框架之内,必须结合公路投融资的具体特点和政策环境进行必要的创新。为了尽快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筹到资金,公路产业投资基金应选择契约型的组织模式进行设立。

理由如下:

1.公路项目投资的规模很大,需要投资者具备较强的投资实力,保险公司、社保公司、政策性银行等参与投入。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期限长的特点,因此必须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对投资者利益做到切实保护,才能不断吸取社会资金,充分发挥为公路稳定供应资本的作用。契约型投资基金是在严格遵循信托法理的基础上形成和运作的,而信托法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独立于信托人及受托人本身所有的财产,与后者本身的债权债务没有关系。基金组织的信托人万一经营不善,因契约型的信托资产完全归受托人所有而使得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染指信托财产,也就使作为信托人的基金投资者利益能够切切实实得到法律保护。

2.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设立、运作、退出都比较简单。公司型基金的设立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资金、发售股权一般要委托承销商或经销商办理,投资者办理股票移交手续后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以股息的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原则上不参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决策问题。3.虽然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制度,但是决不能囿于这种制度,必须进行创新,以克服契约型基金组织制度的弊端。基金的管理层面上,公路产业基金要引入公司型的模式,选择部分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该主动邀请投资人成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充分保证他们的项目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就降低了集基金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的基金管理人发生败德行为的概率。让他们拥有知情权,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期在做基金投资决策时能有一定的发言权,维护持有人利益。

三、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交易方式产业投资基金按照交易方

式是否可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型基金是指基金资本总额及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在发行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存续期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及发行份数都保持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而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的资本总额或基金单位的发行份数可以随时变动,既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基金单位或赎回基金单位,是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基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特征,结合公路产业的特点,本文认为公路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应实行封闭式基金方式。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初创阶段。在一国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中,封闭型基金出现往往早于开放型基金,这已为各国基金发展历史所证实。在投资基金初创阶段,人们总是希望基金运作更具稳定性,加上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原因以及缺乏良好的市场环境,因此封闭型基金容易被人接受。

2.采用封闭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由于产业投资基金是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因此要求投资者拥有长期投资理念和较强的风险鉴别、承受能力。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是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政策性银行、机构投资者等,而公众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3.公路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而且投资周期比较长。封闭式投资基金更便于进行长期投资。开放型基金可以随时追加资本,这一方面可以带来规模效益,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和参与大额投资,提高投资的平均回报率。但另一方面由于开放型基金的管理公司必须承担赎回义务,因此需要保留相当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和现金,以应付基金随时赎回。这样开放型基金的资本额不能100%的用于投资,特别是不能将其大部分资产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长期绩效。封闭型基金相对来说在经营上比较稳定,其资产可全部用于投资,有利于取得长期投资回报。超级秘书网

四、公路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在公路交通产业基金的退出方式上,可供参考的有4种:首次公开发行(也叫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回购和清算。这4种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选择何种退出方式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进行投资前必须对项目的投资前景和经营周期进行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投资退出方式,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1.在投资决策时尽可能选择有上市前景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投资,并通过基金的专家管理,扶植和辅导所投资项目与企业尽快上市,以便基金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所持有的股份。2.积极培育战略投资者,以便基金能够将所投资项目与企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战略家持有。3.在投资前与所投资项目签订回购协议不失为一条较为现实的基金退出投资之路。考虑到公路项目目前主要是缺乏资本金,但一旦有了资本金,就能够从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就有了资金保障,而且项目建成后通常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4.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投资退出。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zation),是指基于已建成项目所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以向机构或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用所募集的资金购买已建成项目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权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符合公路网建设投资的自身特点。公路网建成后,由于具有消费的准公共物品性和经营上的自然垄断性等特点,保证了其经营期间现金收入流相对稳定。而ABS融资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公路投融资领域的特点正好符合这个要求。以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通常并不涉及项目原始权益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仅仅涉及收益权。

为了确保收益成为一个真实的交易,通常必须建立一个临时的特别目标媒体(SpecialPurposeVehicle)来进行实际运作。基金所投资项目一旦实行资产证券化,即可以获得与出售资产收益权相应的现金收入。尽管基金所投资项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并未出让所有权,但基金作为所投资项目的原始收益人之一,此时正好可以通过向其他原始权益人出让所有权的方式,完全退出所投资项目。

参考文献:

[1]王松涛.对设立交通产业基金的思考[J].交通财会,2007,(4).

[2]刘喜波、陈建军.关于建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想[J].交通财会,2002,(7).

[3]陆凤莲、殷红.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分析[J].中国统计,2007,(8).

第6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表外融资;结果形式;影响因素;策略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理论概述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简称表外融资,是指不需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即该项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表现为某项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表现为负债的增加。

狭义是指:未满足资本租赁全部条件,从而其承诺付款的金额的现值没有被确认为负债,而且未在资产负债表或附注中得以反映的租赁进行筹资的财务行为。

广义是指:表外融资泛指对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不纳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行为。

二、企业表外融资的主要形式分析

1.租赁

租赁是一种传统的表外融资方式。由于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类,其中只有经营租赁被视为一种合理合法的表外融资方式。因此,承租人往往会绞尽脑汁地与出租人缔结租赁协议,想方设法地进行规避,使得实质上是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以获得表外融资的好处。

2.合资经营

合资经营是指一个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未达到控股程度的经营方式,后者被称为未合并企业。人们通过在未合并企业中安排投资结构,从事表外业务,尽可能地获得完全控股的好处,而又不至于涉及合并问题,不必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未合并企业的债务。还有一种流行的形式叫特殊目的实体,即一个企业作为发起人成立一个新企业,后者被称为特殊目的实体,其经营活动基本上是为了服务于发起人的利益而进行的。

3.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证券化融资业务通常是对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交易或服务应收款这类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业务。证券化作为企业的一种有效的表外融资方式,最近几年在美国非常流行,并且无论是在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种类上还是在价值量上都得到了发展。

4.创新金融工具

当前是创新金融工具大爆炸时期,这些金融工具包括掉期、嵌入期权、复合期权、上限期权、下限期权、上下取胜权等。由于环境的急剧变化及其引起的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竞争的加剧、分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这一势头一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没有跟上创新金融工具发展的步伐,因此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创新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上大都得不到体现,企业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所产生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自然也没有反映。

三、企业表外融资影响主要因素分析

1.企业表外融资决策原则分析

表外融资决策属于企业融资决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企业融资决策总原则同样适用于表外融资决策。又因为表外融资有其特殊之处,故在融资决策制定过程中有一些需要遵循的特殊原则。

2.企业表外融资适用环境分析

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都是在特定环境中进行的,其中既包括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环境,也包括外部的法律法规环境、金融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企业进行表外融资决策前,需要对所处环境是否适于开展表外融资有一清醒的认识。

3.企业表外融资财务关系影响分析

企业财务,是指企业在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财务关系作为企业经济管理活动中的资金投入、收益及分配关系,反映了财务活动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特定的经济关系。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理论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作用所产生的诸多问题。

4.企业表外融资财务指标影响分析

表外融资形成的负债和投资不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而产生的收益和费用却纳入利润表中进行核算,客观上起到了掩盖企业负债规模、提高收益水平的作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当面对表外融资对财务指标造成的美化效果时,既不应盲目乐观,更不能以此作为蒙骗投资者的手段。为了获得真实的负债和收益水平,指导企业做出正确的投资和筹资决策,经营者应对存在表外融资时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通过消除表外融资产生的偶发影响,得到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

5.企业表外融资成本分析

融资成本是为了获取资金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它是决定融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也是评价企业融资政策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因此,融资成本分析是制定融资决策的第一要务。表外融资成本的组成,不仅包括现行可以量化的各种表外融资资金成本,同时还要将机会成本和道德成本纳入决策的范畴。

四、企业外表融资相关对策研究

1.完善高质量会计准则机制

首先,制定机构应当独立。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做法,IASB全权负责准则制定,其成员的首要条件是技术专家,他们要与原雇主解除一切雇佣关系,且不能保留任何有损于准则制定独立性的其他利益关系,在准则制定中仅代表自己而不受任何组织或地区的影响。其次,要有广泛的参与性。虽然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几乎不会受到外界利益集团的干预,但是直接参与准则制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财政部会计司的工作人员,其他方面社会人员较少介入。我们是否也应该考虑扩大参与准则制定人员的范围,比如可以来自于会计职业界、证券交易所、企业界、政府、专业研究机构、投资人等各个方面。

2.有效增强会计人员可操作性

会计准则的制定基础有两种:一种是以规则为导向,试图详述每一种假定情景下恰当的会计处理,除了给出某一对象或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财务报告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到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适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另一种是以原则为导向。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能在一个完整、一致和清晰的概念框架下提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会计准则,从根本上避免了众多例外事项,同时也减少了准则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从而减少了利用形式重于实质的交易设计进行舞弊的机会。由此,我们应当克服两种制定基础的各自缺陷,使得会计准则既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又可以清晰地反映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3.提高从业人员认知水平

前两种对策是需要我们比较长远的努力才能达到的,目前情况下我们能快速做到的就是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认识到目前存在的表外融资方式对我们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会产生何种影响,排除这种影响即可揭示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以便我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总结:企业本身要积极并且谨慎地探索表外融资的利弊,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与合理的决策程序,做出适当的表外融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要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合理规范表外融资的会计处理,坚持谨慎性原则,通过表内化来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维护市场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东辉.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03)

[2]张迪.解析企业表外融资还原真实负债水平[J].财会月刊.2009年(26)

[3]郭艳花.企业负债筹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J].大众商务,2009(06).

第7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分业经营建立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和资金上的分离,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供给者,其资金通过银行存贷款业务与社会经济实体之间实现流转,规避金融风险。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性质不同,弱化了两者的竞争,同时也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管。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混业经营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益。在经济全球化和快节奏生活的今天,混业经营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两者的具体优缺点对比见表1:

二、美国投资银行发展的经验借鉴

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3000年前的“商人银行”到20世纪30年代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可以称为综合经营性模式;从20世纪3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公布到20世纪90年代,为分业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经营模式则为混业经营模式。两次经营模式的转变都是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1929年的股市大崩盘,使美国进入了经济大萧条时期,政府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离。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美国几大投行相继破产。贝尔斯登、美林证券放弃了独立投资银行的模式,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成为美国第四大银行的控股公司并接受美联储的监管。投资银行的发展与经营管理模式要与一国的实体经济相适应,但其性质决定获取利润是投资银行的经营目标,投资银行的本质角色是金融中介结构,但受到利益的驱逐,其总是希望能够偏离此角色。因而这就需要政府的监管。恰当的监管体制是投资银行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不同,监管方式也有差异。不过正如郭田勇教授所讲,监管也要适度,过分的监管可能会抑制金融创新。投资银行的业务分为三类,即传统业务、创新业务和引申业务。创新业务包括企业并购、企业重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项目融资等。投资银行的引申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资产证券化。投资银行的模式选择也要有利于金融的创新,充分发挥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同时,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也要充分考虑其社会影响。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既受经济、社会、监管环境和本身金融创新需求度影响,又受商业银行、企业、政府等其它社会组织影响。各级政府对待商业银行的政策法规,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政策都会对投资银行产生影响。

三、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投资银行业务。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88年允许国债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经过一系列探索试点,终于产生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银行也随之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此外还有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这些金融机构与现资银行还有些差距。我国投资银行在起步阶段为混业经营模式。证券市场过热促使大量银行信贷资金进入了证券市场,扰乱了金融秩序。1995年,国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其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构筑了投资银行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2003年,成立了银行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代替中央银行统一监督管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至今,我国投资银行一直保持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

四、中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及利弊

我国投资银行现在存在着资金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业务范围单一、专业人才匮乏及法规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弱化了我国本土投资银行创新能力的不足,投资银行应有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引导资金的正确流向。目前我国的投资银行也应该顺应发展趋势,逐步发展为混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各有利弊,顺应当今发展,混业经营的利大于弊。

1.分业经营制约发展动力。

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顺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客观要求。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在加入WTO之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如果在银行和证券市场之间保持过于样的管制与分割,将使我国投行的业务服务、融资便利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都受到制约,制约我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各自的竞争力和发展动力。而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建立资金之间的互动机制。

2.混业经营打破业务限制。

混业经营能够打破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经营上的限制,加强金融经营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它们的金融创新能力。混业经营的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营与风险防范的积极性。

3.混业经营满足金融服务多样化要求。

混业经营模式也能够满足客户对投资品及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投资者对投资品种的多样性和服务便利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供“一站式”的便捷服务,降低投资成本,为金融交易结算带来便利。因而混业经营模式能够提高社会总效用。

4.混业经营需加强监管。

第8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金融脱媒 宏观经济 资本 影响

中国特色的“金融脱媒”及其必然性

(一)中国特色的金融脱媒

从20世纪末开始,我国资本市场的金融改革逐渐深入开来,同之出现的是发展中必定伴随的“金融脱媒”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脱媒现象越发凸显,我国不少经济学者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从2010年宋旺率先通过MS-AR模型开始实证研究,到2011年胡红叶运用线性回归模型进一步深入探讨,再到2012年徐奕含对信贷和融资的分析研究,金融脱媒这一现象所引发的整个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问题被越来越显像化,相比于欧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的是,这是第一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金融体制结构改革,在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影响之下,“金融脱媒”道出的是国民经济发展中激烈性的矛盾。

(二)金融脱媒的必然性

一方面,就居民而言,在国内物价上涨、银行存款收益甚微,且随时面临资产负收益和理财理念不断深入民心的情况下,居民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回报的增加,更为广泛的参与股票、债券、保险、基金等绕开银行金融管制的直接投资证券。而另一方面,大型企业寻求更低融资成本和更便捷充足的资金来源,逐渐把银行高成本的融资渠道列为下策,而首选便利直接的金融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直接证券来筹资;而中小型企业受制于相关信贷政策和银行自身条款及风险考虑,也无法通过银行来筹资,银行金融的中介地位逐渐下降。

金融脱媒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本文从中国经济网统计数据库和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采集了2002-2011年之间我国相关宏观经济指标的一百多个数据,通过比对分析数据,发现从2002-2008年期间是金融脱媒深化时期,其中,在2007年前后金融脱媒现象呈加剧状态,到了2008年末开始慢慢缓解,其后金融脱媒指标水平一直保持在14%左右。另外,还研究了其他国家金融脱媒现象并做了国际比较,通过与美国和日本的比较,可以看出:在程度上,我国目前的金融脱媒程度比日本和美国弱;但在趋势上,我国的脱媒速度已快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日本。

由此可以大体看到,金融脱媒现象在我国的发展状态趋势是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金融脱媒仍会是以一定速度不断深化和发展,我国的金融结构态势仍不可掉以轻心,而金融脱媒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冲击仍是我们需密切注意的,依然是需要不断更新措施应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金融脱媒影响因素分为五类:第一类,证券投资因素。其主要包含股票筹资、成交额、成交量、深证及上证收盘指数和股本总额;第二类,宏观因素。其主要由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消费者对市场信心以及物价水平等宏观市场要素构成;第三类,信贷因素。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货币供应增长率;第四类,进出口对外贸易因素,其主要表现为顺逆差上的经济反映;第五类,利率差别因素。指各个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率差别和加权利率。

金融脱媒对国民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

(一)金融脱媒对证券投资因素的影响

《证券时报》报道,2013年金融脱媒深化趋势更加明显,在当前市场背景下,证券市场上微观融资改善,资金紧中显松,另外银行在近几年的融资体系正在弱化,而固定市场在权益市场上低迷的现象好转,再者信用债正在以显著的新趋势增长变化发展着,伴随着不断深入的金融脱媒,投资趋势将会受到巨大影响,这一点特别体现在债券投资上。在深入的金融脱媒下收益率区间会相对变窄,而从中长期来看,又将有逐步向上的趋势。因此就未来收益率在区间上的波动,个人研究认为在短期内区间将缓慢收窄,这一现象将会引导利率中枢出现中期趋势的缓慢下降,而同时由于债券市场在中期具备稳步向上的空间,从相关产品的投资收益上可以分析出其收益是向上增多的,那么在风险的控制上将是可掌控的。

受到金融脱媒的格局影响,未来债券的利差因为信用级别的不同会有明显扩大倾向。与间接融资模式的银行承担信用风险不同,金融脱媒的格局下信用风险是由最终投资者与需求者来承担,因此信用利差所造成的风险是不可控的。除此之外,金融脱媒环境下的债市投资在灵活性上拥有更强的自由,投资范围的扩大使其在空间上的范围更广。在较短的时间内,受制于不平衡的资本结构市场,利率缺乏市场化的动态机制,因此居民单纯的资产结构即银行存款在转化为金融产品时较为困难,这种情况下大盘空间和股市估值以及市盈率、融资量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考虑到长远的空间上,金融脱媒的影响之一就是造成大多中小企业以直接手段融资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与此同时资本市场的筹资总额、活跃度的大幅提升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从总的方面来说,金融脱媒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素。

(二)金融脱媒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当前,新一轮宏观调控的目的之一,就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超常增长的规模,防止投资反弹,转变依靠扩张性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这种粗放模式。但是,目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仍然很大。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仍然来源于投资的扩张。虽然央行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将利率适当上调,同时银监会加强了对于银行风险内控的监管,使得银行信贷发放得到规范。使市场资金减少,但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是不降反升。

其原因是大量社会资金在流向市场时,绕开了银行这一中介,金融脱媒下的资金体外循环加强,从而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弱化了宏调政策的作用,很明显的造成经济市场的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因为我国在企业的上市这一方面较苛刻于其他国家,对于难以达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来说,在金融脱媒不断深化的环境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困难,融资难以解决,企业得不到发展,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然会影响到经济景气指数和消费者的信心。而同时投资者对投资的盲目性,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缺乏有力的监管,从而造成市场的投资过度,随之涌现泡沫经济,不可避免的物价上涨,对私人消费和投资都有相当程度的排挤,从而造成宏观市场运行状况的不良反应。

(三)金融脱媒对货币信贷因素的影响

其主要表现在金融脱媒分流了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业务,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作为融资中介的地位下降,随着银行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内容丰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作用也在减少。这些因素让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是通过银行来传导的历史状况彻底改变了,银行在其中的地位被削弱,也就意味着银行传统的收入来源被大幅压缩,同时随着市场上各种理财产品的增加,居民的投资渠道也增加了,随着居民对各种金融资产种类的投资,银行存款的比重更是相应的下降,银行与负债相关的业务也遭受到了一定的冲击。除此之外,逐渐深化的金融脱媒,使得商业银行的资产呈现多样化,在这种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有其他更为灵活的措施,以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对自身放贷的控制,从而货币政策通过银行贷款来传导的渠道被削弱了,伴随着金融脱媒对信贷的冲击,在银行存款业务相对减少的情况下,信贷市场也呈现萎靡。受到政策和历史等其他因素的影响,金融脱媒在整个货币政策中的利导效应,主要在利率渠道来显现,但是资产负债表也是以利率渠道来发挥的,由此可见,金融脱媒现象从整体上削弱了货币政策的传导能力。

(四)金融脱媒对外贸因素的影响

按照曼昆的宏观经济理论:开放的经济下,外汇市场中资本的净出口等于资本的净流出,可贷资金需求会因为金融脱媒而减少,而可贷资金市场中国内投资与资本净流出的和等于储蓄,国内的投资和资本流出净额降低,减少进出口,总之,金融脱媒降低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数额。除此之外,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在贸易融资方面,由于具有高资本收益率的比较优势,也开始寻求更为适宜的变化,而成为银行流贷未来转型的重要方向。在2013年正式实施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中,在政策文件上对银行信贷的资本要求予以更高的规范。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进程的加强规范,是应对新资本框架的另一重要措施。可以看见,从流贷向贸易融资的转变趋势正在发生。在这期间,从“代付入表”实质上的提高信贷规模占用、资本计量和计提,到风险暴露的电商挑战,电商势必在不远的将来加入进融资市场的争夺,在控制融资和贸易的双重角色下实现贸易和融资的无缝衔接。

(五)金融脱媒对利率因素的影响

由凯恩斯理论得知,信贷市场上的储蓄与供给是等价的,而贷款也可以看作是资金的需求,金融脱媒的利率影响是双面的,短期内的贷款需求减少,信贷资金的需求也会随之减少,因此利率会下降。而从长期来看,金融脱媒使储蓄逐渐下降的同时会刺激利率的回升,相比来看负面影响在短期内会更加剧烈。而从另一个角度看金融脱媒又可倒逼利率的市场化,在我国基本利率是国债利率,受到金融抑制政策的影响,利率区间的是在国家政策下制定的,商业银行不能自行调整。自金融脱媒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以来,我国货币政策也随之发生变化,具体在利率的传导化渠道,弱化了信贷渠道,但是由于当前利率管制存在造成利率体系建设的滞后,利率渠道的作用发挥有限,信贷渠道仍是货币政策主要的传导方式。货币政策调控由依赖数量型工具向更多地依赖价格型工具的转变,有赖于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有赖于金融脱媒的进一步倒逼。

金融脱媒应对建议

短时间内,证券市场以及宏观经济对金融脱媒的反应小,而信贷投资、外贸和利率受到金融脱媒影响相对比较敏感;但是从长期来看,金融脱媒的不断深化对宏观经济景气指数、证券市场的影响会不断增加;从作用来看,资本市场会因此更加活跃,在这种刺激下促进其发展与革新,但是其缺点也让人警惕其深化过程,事实是金融脱媒导致相当一部分的宏观要素指数的降低,从而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金融脱媒在我国的发展深化为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特别是造成现行的宏观经济市场的不稳定性,究其原因除了金融脱媒固有额两面性的利弊,与我国的实际特殊情况也有莫大的关系。

“金融脱媒”是我国金融改革迈向现代化、全球化发展的一个必然现象。传统的以银行为中介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日益显现出无法适应经济快速发展要求的问题,因此金融改革势在必行。对于如何有效应对中国特殊性的金融脱媒现象,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健全资本市场法制秩序,加强监管,另外,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放权市场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二是深化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的理财产品,政策上适当放松利率管制,科学调整利率政策,加强利率市场化,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三是商业银行自身要不断创新改革发展机制,开拓市场,与时俱进发展适应需求的理财服务等业务,不断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积极科学应对金融脱媒的冲击。

参考文献:

1.李燕华.金融脱媒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资产价格传导渠道的影响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

2.易圣蛟,胡文君. 金融脱媒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基于FAVAR模型的实证分析[J].商业时代,2013,9(27)

3.戴玉华.金融脱媒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硕士论文,2012

第9篇:资产证券化的利弊范文

[关键词]煤炭企业;融资渠道;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161-03

1 煤炭企业发展现状和融资面临的问题

1.1 我国煤炭企业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全国范围整个煤炭行业的深化改革,煤炭作为我国工业生产的重要能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煤炭行业资源整合,企业的规模逐步扩大,对煤炭企业来说,是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煤炭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创新、矿井改建、设备更新以及兼并、收购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产业链的整合,每一环节都有很大的资金需求,这对煤炭企业的融资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因,煤炭企业的融资效率较低,一时难以满足企业发展资金的需求。因此,煤炭企业正确认识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煤炭企业融资渠道,并有效防范融资中的各种风险,对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在发展中主要表现为:第一,煤炭企业内部出现了煤炭产业和非煤炭产业并存发展的多元化发展格局;第二,一些大型的煤炭集团规模迅速扩大;第三,大型煤炭企业形成了多方投资与国有独资相结合的产权多元企业。在这样的发展趋势下,我国煤炭企业需要融通更多的资金对企业发展做出支持,融资问题的解决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1.2 煤炭企业融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煤炭工业作为我国的能源基础,一直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倾斜,使得煤炭企业的改革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煤炭资源整合,众多小煤矿兼停并转,煤炭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煤炭企业基础建设资金不足、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煤炭企业做大做强。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煤炭企业的融资虽得到一定的改善,通过运作也可以从多种渠道融资,缓减煤炭企业需求资金的压力,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1)受制于相关的法规政策。随着国家加大对煤炭行业的管理力度,在煤炭企业开采过程中,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有关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限制了很多企业的发展,增加了经营煤炭企业的风险。另外,尽管监管力度加大,但煤炭行业的整体素质与产业集中度较低,恶性竞争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集中生产,这样的行业发展环境对企业的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民间资本融进艰难。近年来,由于煤矿企业的盈利较高,很多生产规模较小的煤炭企业在面对资金来源困难和融资渠道狭窄等方面的问题时,矿主宁愿借比银行利率高几倍利息的民间高利贷来投资煤矿,也不愿让民间资本入股企业。同时国家为了安全生产开始进行资源的有效整合,进一步限制了民间资本进入煤炭生产领域。

(3)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较高。煤炭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受到种种因素制约,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等传统渠道,融进资本相对有限。煤炭企业由于经营风险较大,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融资较为困难,发行股票和债券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融资过程艰难。迫于资金需求压力,部分煤炭企业转向民间借贷,然而这种高利贷的融资方式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同时国家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货币的供应量增幅逐渐放缓,造成了银行对企业贷款额度的减少,即使银行发放了贷款,也会追加更为严格的利率上浮和存款比例等的诸多条件。随着存贷款利率的高位运行,银行给煤炭企业造成的融资成本(利息费用)的大幅上升,这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但煤炭企业又难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进资本,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刚性资金需求的增长加剧了融资困难的局面。在煤炭企业的各个项目建设和资源整合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尤其是对于大型的集团来说,在建项目由于受到行业限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现有的资金市场全面紧缩的情况下,筹资工作难度极大。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等刚性资金需求稳步增长进一步加剧了煤炭企业的局面。

2 煤炭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

煤炭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不仅仅局限于银行贷款,既可以将自身的留存收益转为投资,缓减投资资金需求;也可以利用信誉展开赊销,降低流动资金的需求等。但受到自有资金和信誉的限制,往往融资能力有限。煤炭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2.1 资产证券化融资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所持有的资产,以原始资产作为担保,通过恰当合理的结构安排,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和销售的金融产品。从分析煤炭企业的情况来看,煤炭企业采矿权的收益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并可预测的特点,且有良好的历史记录和资产信用表,方便煤炭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所以利用采矿权收益来组建企业的资金池,既能得到煤炭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同时也可以免去企业增加负债的担忧。

2.2 企业债券融资

煤炭企业基建周期长,规模大,投资回报率较低,需要长期占用资金,资金的使用成本高。债券融资能够筹集规模较大资金,且融资期限较长,非常适合煤炭企业进行基建和矿井改建方面的融资。

2.3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段内,将资产出借给承租人的一种经济行为,通过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利用少量的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的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的特点是:①企业不需要在短期内筹措大量的外汇资金;②可以绕过现有的贸易壁垒,来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③企业为进行融资租赁所筹措的资金,不以国家外债对待,同时可以享受其他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所以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煤炭企业的融资,可以在企业外汇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引进国外较为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来解决我国煤炭行业中运输和采掘设备落后的问题。

2.4 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企业的项目作担保来融通长期资金。项目取得成功后贷款方便可正常收回本息;如果项目发生意外,贷款方就可以从项目相应的风险中争取一定的补偿,最终贷款方还要为该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中的BOT项目融资可以很好地转移并分散项目风险,对减少政府的债务负担,加快本国基础设施的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以及项目管理的经验,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各项目的建设与使用效率,便于项目的投资者灵活地安排资金与运用资金,以达到在其他的传统融资方式下不能实现的目标。从项目融资方式的优势可以看出,它是在我国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建设中适合企业自身融资能力的一种合理融资方式。

2.5 国外融资

国外融资可以通过这样三种方式实现:①通过股份合作、合资及独资等的形式,吸引国外资金对煤炭企业直接投资,在吸引到国外资金的同时,还能够引进国外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水平。②国家可以支持条件成熟和运行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到国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国外上市融资,可以使我国的煤炭企业有效利用国际资金,这一融资方式使煤炭企业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或债券,帮助企业筹集更多的资金,对加快企业改制,降低煤炭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快速与国际市场接轨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③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的良好合作,努力争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组织的各项优惠贷款。随着煤炭企业做大做强,不可避免地会运用国外融资平台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3 完善煤炭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

3.1 确定恰当的融资结构

恰当的融资结构就要求企业保持最佳资本结构,所谓最佳资本结构就是企业在恰当的财务风险条件下,保证企业预期的综合资本成本率最低和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一个企业进行融资时,首先要计算好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并使资本成本处于较低的水平。如果债务资本所占比重较大,则企业综合资本成本尽管可以降低,并使收益提高,却无形加大了企业的融资风险。煤炭企业需要充分运用财务杠杆的作用,使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处于较为恰当的比例关系,避免在煤炭企业的经营困境中产生负债融资率高于权益资本收益率的情况,有效地控制融资风险。只有煤炭企业确定一个最佳的资本结构,使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保持恰当的水平,才能够使企业达到价值最大化。

3.2 提高煤炭企业的全员风险意识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形成的资本供求、资本结构、利率水平、获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最终融资结果与预期的效果相偏离。此外风险贯穿煤炭企业融资的全过程,煤炭企业必须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不断强化管理者和员工的风险意识。只有正确认识风险,才可能有效地应对风险。

3.3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内部控制机制

对煤炭企业而言,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必须要构建一套以“明确控制主体、形成风险控制点、构建控制目标”相结合的风险防范内部控制体系。

(1)明确融资风险防范的控制主体。煤炭企业融资的各项工作都是由人去操作完成的,所以只有将人作为风险防范控制的主体,才能够有效地对融资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

(2)形成融资风险防范的风险控制点。煤炭企业的融资风险防范可以将融资决策、决策执行以及监督审批等作为关键的风险控制点。

(3)构建融资风险防范的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是煤炭企业进行融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引,可以引导企业有目的地进行筹资活动。此外还应该将控制目标由上到下地细化分级为煤炭企业的战略决策层目标、审批监督层目标、执行操作层目标以及员工个人目标,把风险防范的控制目标更为明细化,明确各部门、人员的目标。

3.4 合理安排融资期限

在融资过程中,要合理安排资金的期限,防止还款期过度集中。煤炭企业在确定长、短期融资期限的比例时,要对本企业风险和收益做出分析,权衡利弊。一般情况下,为避免融资风险的出现,煤炭企业应当尽量用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来满足企业固定资产和永久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而通过短期负债来满足临时性流动资产的资金需求,这样既可以避免激进型政策下的高风险压力,同时也可回避稳健型政策下的资金闲置与浪费。

4 结 论

随着煤炭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大量的资金需求以及在融资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都需要煤炭企业积极面对。煤炭企业只有正确对待目前的融资现状以及所面对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拓宽煤炭企业的融资渠道,并对融资中各种风险做好防范措施,才能在融资过程中没有后顾之忧,为煤炭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焦东晓.煤炭企业发展中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及风险防范问题研究[J].商品与质量,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