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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林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星级平安单位创建,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契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早部署,创新措施,圆满完成林业安全生产各项任务。为发扬成绩,找出不足,克服缺点,现将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
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工程建设、林改外业勘界无安全事故。在林业工程建设及林改中,把安全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明确责任人,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完成了油茶栽植1000亩,杉木为主速生商品林建设10万亩,沼气建设257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197.8万亩、人工造林3万亩、封山育林8万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造林5000亩。特别是农村沼气池建设,成立了农村能源服务中心,在四个乡镇建设了4个服务点,健全了服务体系,确保了全年沼气池建设与使用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林业职工安全得到保障。林业局一直强调林业干部职工在出差、下乡等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不准乘坐三轮车、农用车及其它无安全保障的车辆,确保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并要求不论是林改外业勘界、巡山护林及追、查违法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等各项林业工作中,均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林业企业无安全事故。林业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深入林业企业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生产,特别是在建国60年庆祝期间,死看死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圆满完成维稳、禁毒、防邪反邪、无毒社区建设、节假日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任务。林业局在巩固平安单位成果的同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创建星级平安单位为目标,把维稳、防邪反邪等工作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安全工作抓实抓好。全年处理来信来访39件,化解纠纷548起;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铲除大麻1164株;国庆节处理越级上访1件,确保了林区社会稳定。
(六)局机关日常安全工作得到加强。林业局严格按照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组以及县公安、安监等部门的具体要求,抓好机关治安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从几方面开展:一是安排专人经常性对机关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主要对电源电路、易燃易爆等方面进行检查和管理;二是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对流动人口实行登记,加强门卫管理,同时号召职工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意识,群防群治,共同维护单位治安安全;三是加强单位车辆管理,严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单位公车,严禁林业系统职工(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单位公车,严禁专职驾驶员酒后和疲劳驾车,开快车;四是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对车辆实行经常性保养检查,杜绝车辆带病作业,严禁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负责。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林业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早安排早部署,牢牢把住工作的主动权。如森林防火,林业局制定了《××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可行性进行了实战演练,确保预案具有可操作性,预案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即可启动应急预案,将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是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形成了林业部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格局。三是落实监管检查制度。单位领导经常对涉林安全工作分组开展大检查,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四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经费。2009年,林业局仅森林防火就投入了经费99.43万元,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责任感、使命感。森林防火、工程建设等工作事关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事,责任重大。为确保万无一失,林业局建立健全了、纠纷处理、森林防火、安全保卫等制度,并实行严格考核,既提高了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又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资金不足,导致单位安全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和更新;二是部分干部职工和家属法律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有待加强。三是森林防火受天气影响大,不确定因素多,防范难度不断增加。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歌舞、游戏游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的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文化、体育、卫生、劳动、经贸、交通、物价、环保、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举办大型公众性活动的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共同治安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或者大型公众性活动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治安秩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公民制止、举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六条经营旅馆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住宿登记制度,五十个床位以上以及其他有条件的旅馆应当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执行贵重物品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旅馆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安装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监控室应当配有值班人员;
(五)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许可不得承接公章刻制业务;
(二)刻制公章应当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
(三)经营公章刻制的,应当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
(四)执行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制度。
第八条经营旧货交易、废旧金属收购、典当、拍卖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验证、登记制度;
(二)不得收购、寄售、承典、承当或者非法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物品;
(三)从事异地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物品清单提交拍卖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经营旧手机交易业的,应当登记手机电子串号和寄售者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证明,并执行验证、登记制度;
(二)禁止改装、拆解、买卖明知是盗窃、抢劫、走私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
(三)禁止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回收报废机动车;
(四)禁止拼装、组装机动车。
第十条经营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经营娱乐、按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的包间、按摩操作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二)有禁止违法行为的告示和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场所的标识;
(三)娱乐场所和桑拿按摩场所应当聘请保安人员负责保安工作;
(四)不得进行、、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射击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军用枪支,使用民用枪支弹药按规定报批;
(二)设立接待区、等候区、射击区、观众区,各区间有明显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
(三)射击靶位配有熟悉枪械性能的技术服务人员;
(四)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枪、弹库的安全设施;
(五)执行民用枪支、弹药使用、存放、保管、检查和顾客登记等制度,并符合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规定;
(六)禁止在射击场所内销售酒类饮品,禁止酒后进入射击场所。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公众性的文体、商贸、庆典、展览等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十五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认为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制订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日内向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符合要求的,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维护现场秩序,指导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对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办单位或者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后十五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业主的整改验收申请后十日内,重新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除应当办理许可证以外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受备案的同时向报备者出具备案回执,并书面告知开办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六条领取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须备案的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治安管理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的行业场所治安检查证。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责:
(一)监督治安责任人建立治安安全制度、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性的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指导、组织治安责任人、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二)为非法活动提供庇护;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不依法审批;
(五)检查时不依法出示证件;
(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打骂、虐待、侮辱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治安责任人的治安责任: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二)组织本单位的经营负责人、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三)做好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制订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的治安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治安责任,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发现、、赌博、吸毒、贩毒、寻衅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治安责任人和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要求仍举办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停止活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治安防范责任,造成场所内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六条公安民警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治安管理中,、、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安全教育以学生为重点,同时也要对校长和教职员工进行教育。
二、安全教育的目标
1.小学阶段安全教育的目标是: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学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识,掌握在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自护的简便方法,熟记急救电话和必备电话号码,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2.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确处置的方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护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校长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和办法;熟悉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有针对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和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三、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防震安全教育、校舍安全常识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尤其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2.心理健康教育。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加强师资培养培训,通过学科渗透、专题讲座、心理咨询、心理辅导、优化育人环境等形式,帮助学生消除心理障碍,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避免自伤、自残事故发生。
四、安全教育的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系统,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分管主任为组长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
2、将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教师要关心并参与对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并有机地渗透到学科教学中,充分利用《中小学安全须知》、《小学生安全教育》等现有宣传教育资料及部分年级课本中有关的安全常识,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3、要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各种活动中。结合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场合、不同季节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4、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初、期中、放假前进行三次。使师生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和自救自护的方法。
5、认真落实七部委确立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并突出活动主题,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
6、要重视学校的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宣传阵地和设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寓教于乐,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方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含水面),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一千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促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庙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建设、文化、体育、城管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型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主办方(以下简称主办方)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等对安全工作分工负责。主办方不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的,应当与活动的承办方签订协议,由承办方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主办方的安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许可
第七条本市对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县(市)举办的;
(二)单场次参加人数在五千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活动举办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九条主办方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二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主办方及承办方、场所提供方的合法身份证明,主办方同各方签订的与安全工作相关的合同文本或者意向书;
(三)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四)拟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责任人及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及识别标志;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证件及门票的样本、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活动现场平面图及核定容量。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安全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主办方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主办方具有合法身份;
(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安全管理人员落实。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五)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主办方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内容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变更活动举办时间的,主办方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变更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主办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作出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主办方,由此给主办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准予、变更、撤回、撤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决定通知与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变更或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在原定举办日期之前,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二)配备与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或者经费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公开售票的,采取票证防伪措施;
(六)需要临时搭建灯光、舞台、看台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主办方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发现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二十条主办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或者变相转让他人举办;
(二)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
(三)不得在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之前发放、出售票证;
(四)不得增加安全许可范围以外的活动内容。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场所提供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四)配备应急广播、照明、消防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五)提供必要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二十二条场所、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出租、出借用于举办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三)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核查活动场所、设施;
(三)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五)制定具体的现场警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主办方维护安全秩序;
(六)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除前款规定外,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活动的消防、交通、治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活动中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灯光等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负责对大型活动中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大型活动中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同时指导主办方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组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及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防爆检查。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被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大型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型活动主办方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主办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时间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主办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主办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安全许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场所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出借场所,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以上蔡县塔桥乡为例
上蔡县塔桥乡2008年度乡镇责任目标(经济发展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生产总值:生产总值增长14%,达到45546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达到2688万元;全部工业总产值增长26%,达到32572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增长30%。(2)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占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56%;非公有制经济营业收入增长2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26%;非公有制税收增长25%;完成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上缴任务。(3)农业经济:①林业生产:新建完善农田林网面积25036亩;村镇绿化面积1011亩;林业育苗200亩;集体林改达到80%。②农业生产:粮食面积15.01万亩,单产439公斤,总产6589.39万公斤;油料面积0.55万亩,单产104.5公斤,总产57.48万公斤;水产养殖总产量15.6万公斤,完成县下达的沼气建设任务300户。③畜牧业生产:大家畜存栏0.45万头,出栏0.25万头;生猪存栏3.2万头,出栏5.8万头;山绵羊存栏1.8万只;出栏2.3万只;家禽存栏19.8万只,出栏41.4万只;“防五”密度达到100%,全年不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新增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5个累计达到5个;新建规模养殖场4个。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建水田林路综合治理精品区5000亩。(4)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个;足额交纳招商引资保证金3万元。(5)财政工作: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158.8万元,其中国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6.3万元;地税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65.5万元;财政部门组织的地方税收87万元。(6)扶贫开发工作:积极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完成县下达的脱贫任务。(7)农民人均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
上蔡县塔桥乡2008年度乡镇责任目标(社会发展目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定工作: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上综治20081号文件执行。②工作:不发生赴京、省、市集体上访,不发生赴县重访。严格控制赴京、省、市个人访,重访率不超过12%,重信率不超过30%,上级交办的大户稳定率达到80%以上。上三级要结果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85%以上。(2)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08‰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出生统计准确率达到92%以上;事业费投入到位率100%,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3)民政工作:①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60%以上,争创示范敬老院;②深化殡葬改革,火化率达到100%。(4)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有效的预防安全措施,无重大火灾事故发生。(5)教育工作:①小学、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分别达到100%,97%以上。中学生缀学率不超过2%,小学生缀率不超过0.5%。②中小学危房比率控制在2.7%以内。③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治安安全。(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率不低于90%。(7)小城镇建设:切实加强小城镇公共卫生及市场环境治理力度,乡镇集镇公共卫生要有专职清理人员;年内城镇化率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8)基本农田保护: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5613.39公顷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和其它土地。(9)艾滋病防治工作:①符合治疗标准的区滋病人100%纳入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范围,100%纳入抗机会性感染服务范围。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妈100%采取预防母婴传播措施。③建立县、乡、村三级夫妇双方中单方艾滋病毒感染者配偶随访报告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抗体检测,检测率达95%以上。(10)农村道路养护:村村通道路有专人护理,年内路肩至少培护一次。(11)农民负担工作:上级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不出问题;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违反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不发生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和恶性事件。(12)依法行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继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地方政府绩效考评指标是地方政府绩效考评内容的具体体现,是开展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基本前提。绩效考评指标具有强烈的行为引导功能,它明确并强化了被考评对象的工作要点和努力方向。由于政府活动范围广泛、活动过程复杂、活动结果影响深远,政府绩效考评指标比企业绩效考评指标要复杂得多。对于政府绩效考评这个世界性难题而言,设计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是其中首要的困难。但目前纵观地方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操作实务和理论,虽然取得很大进步,但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没有构建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指标体系,更没有抓住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的核心效能考评,对绩效考评体系构建的技术研究不透彻,实际操作中拍脑袋,甚至心血来潮,体系内部各因子的相关性、层次性、结构性不清晰,相关研究较少,如表2中,子项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子项9艾滋病防治工作,同属医疗卫生,分项明显不合理。
1.2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理性层面的行为取向”因其指向特定的价值目标,而根据目标价值的性质,价值取向可以分为目标取向和工具取向两个层面。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的最小单元,也是最敏感的部分,其绩效考评的价值取向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整个行政系统考评的价值倾向,而研究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价值取向,是完善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首要任务。
1.2.1经济考评目标设置的价值取向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一是没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价值取向。就经济发展目标而言,目标设置过于重视GDP任务量,忽视人均GDP的目标,更不用说人均GDP精细考量的目标。二是经济指标结构分化不明显,笼统的分为,“生产总值”、“非公有制经济”、“农业经济”、“招商引资”、“财政工作”、“扶贫工作”等。如前例,上蔡县塔桥乡2008年度乡镇责任目标(经济发展目标),没有应用国际通用标准,“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划分模式。在结构方面,更没有提高第三产业的目标比重,这方面固然与我国目前工业化的战略目标有关,这将导致牺牲经济结构的合理性,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战略相悖。三是没有体现正确处理速度、质量与效益三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没有设置投入产出比,没有设置行政成本的指标,没有设置能源利用和环保方面的具体指标等。四是有些考核目标设置混乱。前例中,把招商引资工作设置为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考核指标。众所周知,招商引资工作不是中国政府基本职能,虽然招商引资工作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纯粹作为一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来考量,容易导致政府片面追求招商引资的数量,而忽视招商引资的质量,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带来潜在的压力。财政工作亦是如此,我们不能完全推定财政指标是导致地方政府乱收费的重要原因,但不可否认,某些乡镇政府为了完成财政工作而采取一些非制度化和非法制化的手段,这与当初目标设置的价值取向——考评政府经济工作能力相悖。
1.2.2社会考评目标陷入价值取向的误区
前例的社会发展目标中,没有关于正确处理关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一是没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目标设置;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考评目标设置,明显陷入价值误区。二是没有明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目标的关联性指标;主要体现在人口指标分化为计划生育工作和教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只是以人口数量控制和经费投入等简单指标来考量;教育工作也只是以入学率、辍学率等一些简单的数量指标来考量。地方政府目标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工作考核,单项考核的指标社会相对完备,但时间作为考核部门的业绩,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社会职能而没有列入政府能力综合考核,更不用说体现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与该项目工作的函数关系。三是政治文明目标设置模糊。可以说根本没有直接关联性定量,甚至定性指标。从另一个角度来考量,一些指标设置仅与当时社会关注热点有关,与整个目标体系不和谐,如工作,该工作目标考评设置的价值倾向应该是考量乡镇政府促进社会稳定的能力,但实际上,工作与社会稳定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1.2.3民众本位的价值取向体现的不充分
“民众本位的本质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多方面需求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人民民主是其突出的特点,在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核中,民众本位的价值诉求是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是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前例中,民众本位的价值取向几乎没有踪迹,政府本位的思想仍然占主导地位。乡镇政府直接面对群众,其民众本位的价值取向,是整个政府系统民众本位的缩影和代替,不把民众本位作为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绩效考评的重要价值取向,显然与我国政府绩效考评的总体价值取向不一致。
1.2.4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绩效考评工具取向思考
关于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绩效考评工具取向,按照彭国甫认为“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的功取向可分为有限政府价值取向、效益标准价值取向和系统评价价值取向。”前例中基本体现了有限政府原则,其职能明确,其运行的原则也是依法行政;在系统整体性、层次上相关性要求上,满足了系统的要求。但是效益标准价值取向上根本没有得到体现,其基本的效率考量也没有体现。在乡镇每年一次的审计中,有效益的评价,但其更多的是审计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额度,人大对政府绩效的考评中,也仅限于与预算的对比。实践中,乡镇政府效能考评目前还仅限于自我考核的阶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已经很不适应。
1.3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制度安排
“制度安排是我国地方政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由技术方法层面提升到制度层面,实现地方公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化的必然选择,是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价科学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制度建设可以说是我国地方政府绩效基本保障,可以克服“想评就评,想怎么评就怎么评”的考评随意性。而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还不完善,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甚至某些制度安排不科学。从多年参与乡镇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实践,结合有关理论,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各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估程序的制度安排不健全。不仅没有具体制度安排性法律法规,就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制度安排而言,评价项目没有科学考证,程序设置不科学,特别是制定考评方案方面,制度制约存在真空。二是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绩效考核的主体考评机制不完善。虽然在实际考评中,也成立了领导机构,但大多徒有其名,公民考评机制的运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考评效果中体现的分量就不得而知了。三是没有建立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此,造成了考评人员责任心不强,考评中人浮于事,弄虚作假的现象。
1.4完善我国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对策
1.4.1重塑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价值观
“价值取向有一股无形的力量,影响和制约着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构成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和绩效评估行为的深层结构,是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之魂。”这就要求我们被评或考评主体认清本质及作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理论一经群众掌握,也变成物质力量。”只有考评主客体把价值取向内化为自己的思想指导和行为准则,乡镇政府绩效评估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发挥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功能和作用。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深化科学发展观,用“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指导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总体工作。
1.4.2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法律体系
政府绩效考评由于主要运用公共权力而具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同其他领域的绩效考评,因而需要法律保障,而“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也是当前国际评估的趋势之一。目前,我国需要一部约束力强大的全国性法规来规范和指导我们的考评工作,在各级政府或人大机关也应相应制定各项考评规章,从而形成一套健全的法规体系,从而让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评估有章可循。
1.4.3完善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制度体系
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是规范地说它们是好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认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借鉴英、美等国家政府绩效考评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程序制度化。只有程序制度化,才能使整个考评工作有序进行。二是信息传输制度化。整个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信息的收集、处理的过程。信息从原始收集到最后的若干环节中要确保其真实性、时效性、科学性,要求信息传输制度化。三是组织领导制度化。领导机构是实施考评的推动力量,只有组织领导制度得到确立,才能保证考评顺利进行。四是激励约束机制制度化。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没有制度化,不仅起不到激励、约束的效果,而且将导致考评主客体失去动力,使考评工作难以进行下去或无序进行。五是强化结果运用制度。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是考评工作的目的和动力之源,只有结果运用制度化才能将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推进、创新、深化。
1.4.4优化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技术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基础和核心,关系到整个考评工作的成败,也影响下一周期的考评工作的改进和提高,更对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者有着强烈的导向作用,因此优化评估技术体系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遵从目标一致性原则。在实践中,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技术体系层次目标一致、绩效目标与考评主客体目标一致,从而形成一个指标链。二是遵从目标可测原则。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技术体系目标设置转化定性目标为定量目标,量能标准把握易测性评级主体和可控性。三是遵从目标整体性原则。乡镇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绩效考评的技术体系在设计中,考评要能完全反映考核地方公共事业管理绩效的数量和质量,全面展示其社会公共事业管理职能履行的客观现状,同时也要避免面面俱到,不分重点。
1.4.5建立一支高素质考评队伍
有一支高素质的考评队伍,能够使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够减少考评主体间的冲突和摩擦,把考评的功能最大化。因此,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考评队伍,一是成立常设领导机构,对整个考评全程指挥和协调。二是组建一支高素质考评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使考评工作更加科学。三是建立一支专业考评队伍,让考评成为一种职务行为,避免考评工作流于形式。此外,对各考评队伍要定期更新,既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又要对其人员进行经常更新、培训,以适应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