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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哲理论已经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的概念也是与时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对于法的性质存在着诸多学说,彼此间的论战也长期存在,且至今仍无定论,在这里不作赘述。总结起来,对法的概念的争论主要集中体现在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两者之间的争论上。自然法学者们认为,法是直接根源于自然、人的本质或者“造物规则”的,自然法存在于万物的本质中,而不是由现实世界的国家立法者按照其主观需要来随意制定,它的内容随着历史的变化而变化。与此相反,实证主义法学则试图将价值判断排除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外,并把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法律实证主义者们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的实在法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两种观点的争论延续至今,且胜负未定。两种学说也各自繁衍出了各种各样的分支学说,这几乎主导了现代法学的发展。法的精神是寄托在法的概念之下的,可以说法的概念决定了法的精神。根据自然法学的观点,法是存在于万物的本质中,是独立于人类意识之外,有独立的运行轨迹的,那么法就应该具有自己的独立的精神和品质。而根据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只是人类意志的体现,那么法就没有独立的精神,法的精神仅是人类意识在法律制度上的投影。因此,对于法的概念的解读,对于理解法的精神是至关重要的。
既然关于法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得到整个法学界认可的定义,那么法的精神是不是就成了一个没有探讨价值的法学命题呢?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任何定义都是对性质和内容本身的“快照”,并不具备普遍和持久的适用性。而法的概念与时代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制度的迅速变迁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法的内容处在不断变化之中,法的内容的不断变化,自然就难以形成统一的法的概念,争论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的精神这个命题没有探讨的价值。尽管法的概念在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法律确确实实存在于社会实践中,它对现代社会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大,可以说如果没有法律,秩序和正义就无从实现,社会也将难以为继。而法律实践的进行必须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因此,法学理论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法的概念,以及法的精神等问题的探讨,也是法学理论不可或缺的。法是一门科学,科学精神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科学的精神渗透着人文精神,包含着价值目标,尽管现实中对于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我们面对各种价值冲突该如何取舍等这些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定论,但争论和探讨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促进。所谓法的精神,就是指蕴涵于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之中,并对法的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种内在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可以说,法的精神就是法的内核,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深入发展都是基于法的精神的内生动力。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之间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二者之间的对立并没有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产生阻碍,反而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更多地从两种学派的理论中汲取营养,实现了兼容并蓄。因此,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中,在更多地注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实证研究的同时,也更多地进行了价值的考量,这使得一些被公认的平等、公正、正义等价值也更多地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进行了对接。人们在面对纯粹的法律事实时,必须有一个理想的指引。而现在自然法的任务也不再是给我们一批理想的普遍立法,而是给我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在这种背景下,简单地判断法的精神是法的独立品质,还是人类意识的投影并没有实质的意义。因此,可以把法的精神理解为,承载了一些得到公众认可的价值的,具有一定的独立运行轨迹的法的内核。
在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之内,每一个部门法都会因其历史渊源、形式渊源、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制裁方式以及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的不同,而具有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特性。这种特性一方面为本部门法的独立性提供了理论支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本部门法的独立精神和性格特征。也正是因为各部门法都具有不同的精神,各部门法的研究才能不断深化和发展,法学也才能在各部门法的理论交锋和理论融合过程中拓展研究领域。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也具备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精神特质。关于这些精神特质的探究对于厘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也会在促进经济法实践过程中向前发展。经济法精神,指蕴涵于经济法律现象和经济法律制度之中,并对经济法的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种内在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因此,在部分情况下,经济法的精神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两个可以通用的概念。如有的学者就给经济法的理念做出如下定义:经济法理念是现代国家在依法适度干预经济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把握到的这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但是对二者进行仔细的探究,也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一定的区别:经济法理念是人们对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则,即可以把经济法的理念理解为一种静态的价值标杆,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是否符合经济法的理念是判定理论和实践是否正确的核心要素。而经济法的精神则把视线放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更多地体现出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态度和利益调整的方式特点,即可以把经济法的精神理解为一种动态的价值追求,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正是在这种价值追求中不断深化发展。
关健词:知识社会 法律知识化 守法精神
自法治国家目标提出以来,经过十多年努力,我国法制领域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得到了根本改观。然而,在法制日益发展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成员守法精神的现实状况却不能让人乐观。对于社会中守法精神缺失的现状,们理应给予高度的关注。因为,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而针对中国的法治,谢晖先生也不无优虑地指出,“缺乏信仰支持系统的法律纵然制定得再多,终究涵化不成一种民族精神,从而也无法支持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因此,倡导和发扬守法精神是使国家法律实际发挥作用并促进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在社会日益知识化的今天,守法精神与社会的知识化发展究竟存在何种关系?在一个日益知识化的社会中,守法精神又该如何确立?这些无疑都是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一、守法精神及其意义
守法精神是对“公民为什么守法”这一问题的终极追问。也就是说,基于各种不同的—诸如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和法律正当论—的理由,人们都可能做出守法的行为,但是在各种各样的理由背后,应该存在着某种不变的或更为根本的力量,它构成了近代社会人们守法的根本前提。在现代社会,这一根本性的因素被称之为“守法精神”。
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在其《现代化与法》一书中讨论了守法精神这一重要问题。在他看来,“守法精神”的倡导不仅是为了弥补特定时期因“物量”不足而需要采取的补足之策,同时它更是使日本真正实现法律近代化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他指出,“近代化的法不同于其他各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它尤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一定的意识性、精神性的因素;没有这个条件,日本的民主化这一历史课题就不可能完成。在川岛武宜看来,法律生活的近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近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立法“只是所需工作中最起码的部分”,而现实生活中法的近代化才是问题的核心。要使现实生活中法实现近代化,必然离不开“守法精神”。那么,什么是“守法精神”呢?川岛武宜认为,守法精神是现代社会固有的特殊的法意识形态,其最根本的因素包括主体性意识和基于价值合理化而自发产生的守法动机两个方面。
首先,主体性意识是守法精神的根本性要素之一。主体性意识包括了对本人权利的主张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对本人权利的主张意味着人对于自身权利的确证,表明人认识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意识到自身是有独立价值的、不隶属于任何人的存在。这种“权利”的意识是近代法得以存在的精神基础。因此,“拥有近代的人格主体性的人,不仅意识到为了对抗侵害权利而主张自己的权利是问心无愧的行为,甚至会感到只有主张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才是维护这种秩序的权利人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应尽的社会义务。与此同时,对他人权利的尊重构成了与“对本人权利的主张”相并列的守法精神本质的组成部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与“对本人权利的主张”的内在联系在于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紧密结合性:一方面,每个人自己权利的确立是以承认和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为媒介的,而另一方面,他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也是以自己固有的权利得到确认为媒介的。这种社会的相互尊重的意识使得近代法中的权利意识脱离了单纯的个人主义而带有了一定的“社会性”因素。
【关键词】自然法;人本精神;现代法治
纵观西方自然法两千多年漫长的发展史,足以说明它总是在探求着新的土壤繁殖自身,并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新生为西方政治、意识形态、法学领域源源不断地提供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尽管它曾受到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的质疑,一度处于衰落的状态。但是,自然法思想中一以贯之的理性、正义、平等自由、民主法治、人本主义和批判精神使它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的这些不朽的法治思想和精神,经过历史的积淀也变得愈加厚重,使得自然法思想一脉相承,占据了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主导地位。
一、自然法思想的人本理念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家将人视为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认为自然法是以人的本性或人的理性为基础的,如“人是万物的尺度”。继而,古典自然法学就是在文艺复兴时期所倡导的人本主义思潮影响下发展而来的,它抛弃了自然法学中神学的因素,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学中人本主义的内涵。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把人权作为反对封建的旗帜,他们宣称人的权利是从人的自然本性中来的、人之作为人的基本资格。其中最典型最活跃的代表――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权利,即生命、健康、财产、自由。这是最古典的天赋人权的四种权利。天赋人权本意指人自然享有的权利,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它的实质内容和目的是生存和发展。古典自然法学者将天赋人权学说的价值内涵注入了理想社会中的法律,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如人民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使自由、权利和秩序都得到了权利的界定。20世纪新自然法在面临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展对个人权利的威胁时,又提出了保护个人权利的具体方式,如自然正义的程序原则、福利国家制度等。
自然法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精神使其将人视为法律的基础和意义所在,将自由、平等、秩序和安全等人的本性要求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以人本身的需求为动机,以人性及其发展为标准,并通过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加以保障。
二、自然法人伦精神的现代价值
自古希腊罗马时期直至现代的自然法学说,无不以正义、理性、自由等作为信念追求,这些思想不仅启发了人类的美好理想,而且对人们形成权利意识、自由观念、法治思想起到了促进作用。即使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人们对正义、法治的信念仍不曾动摇。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自由、平等、民主、权利和分权的法治原则,不仅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追求,更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理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而形成完整的资产阶级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西方社会朝着民主、文明、进步方向持续发展。
将目光调转到我国,要在中国这样一个疆域广阔,有着浓厚的人治传统的大国实行法治,决非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这是一个庞大的、艰难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多方面的伟大工程。这个工程需要从观念到体制进行革命。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法治观的转变、更新。法治观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是法治赖以实现的精神支柱与灵魂,它直接影响着法律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影响着立法能否受到重视、立法者立法活动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后果,影响着公民依法办事和遵守法律的状况,以及对法律的忠实程度。可以说,没有法治观念作为先导,现代法治是无法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摒弃法是工具这种观念,对法律进行深层次的哲学思考,这样才有助于公民良好法律意识的形成。对此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于构建我国现代法治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是我国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重要思想资源。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捍卫人的尊严,维护人的自由和权利。自然法思想对人性的论辩,为法治提供了价值指引。同时也为法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基础。从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中可以看出,人有着不可让渡的权利,“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这是限制一切任性的最高条件,人是绝对不允许随意摆布的,人必须是受尊重的对象。法治的价值不仅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受到普遍的而又至上的法律规则的治理,而且在于追寻和谐与幸福生活的方式,确保法治精神与人类理性文明的统一。由此意味着法治必然是渗透着对人的终极关怀,对人格尊严的认可、维护,对个人价值的充分尊重和张扬,是一个溢满人文精神底蕴的多层次的价值体系。谢晖曾精辟地指出:“每个中国人,都在自觉不自觉地感受着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并非‘天理’,而是‘人伦’,……‘天理’是强加给人们的世界各民族共有的‘奇理斯玛权威’,而‘人伦’才是我们民族发自内心的、心悦诚服的、导引我们民族不断向前发展,同时也给民族史留下深刻创痛的‘奇理斯玛权威’。”[3]
无论是借鉴西方自然法思想的精华,还是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新审视,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或价值取向必然是立足于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并以人的幸福生活为依归。现代法治理念的中心就是充分体现每一个人的价值,只有当我们习惯以人自身为中心和逻辑思考点,以弘扬人文主义为追求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法治社会。在法治建设的今天,法律应该时刻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为目标,尊重人格的独立、个人的发展,发挥关怀功能。法律不应再是冷冰冰的规范体系和价值体系,更应是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生活范式。[4]
在自然法在走下上帝的圣殿,完成与人类的正义、平等、人权、理性的结合后,为当代各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提供了一个蓝本,法律不应成为统治者肆意践踏、蹂躏人民的专制工具,而应是保护人民各项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义之盾。自然法思想中所蕴藉的丰实的人伦主义精神应当成为现代法治焕发勃勃生机的不竭源泉。
参考文献:
[1]鄂振辉.自然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5.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86.
[3]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238.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违约责任;合同法;正当性
在合同责任体系没有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一般将精神损害界定为:民事主体由于其人身权益受到他人之违法行为的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限于侵权责任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有没有理由适用于违约责任?本文将从我国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开始,简单地探讨一下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严格来说,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该法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但也仅限于侵权领域,而且侵权的客体权利方面也有限制,只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是仍然没有跳出侵权的领域。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比较狭窄,还好司法解释的意向是对该范围有所拓展,但是仍然没有本质的进步。在合同领域,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当事人是不能以违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看来,似乎合同法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欠缺导致了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不全面。
二、通过我国目前的研究现状探讨合同法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没有在合同法领域建立,但是这个问题的争议已经很早就出现了。一般而言有否定说和肯定说。在否定说的观点中,以王利明先生的最为典型。反对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难以预见。有人认为,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违反了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极不利于鼓励交易。第二,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如果计算的数额过大,则受害人在订约时根本无法预见。第三,难于取证。精神损害属于人类的主观范畴,难以寻找客观的证据对其予以支持,而且恐会出现一些恶意诉讼的情况。第四,有的学者认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不符合合同法的性质和特点。第五,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于侵权领域就已经足够,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若要寻求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第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人认为,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权力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有可能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第七,有的学者还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违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还会增加订约成本,等等。
三、对某些反对观点的反思
依笔者之见,上述这些观点本身存在着很大漏洞,以至于如果仅仅靠这些观点来说明反对原因,大概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难以预见”的说法,如果说合同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可以预见的范围为限,那么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预见性应该是平等的,可以预见到财产的损失,为何不能预见到可能带来的精神痛苦?除非是因为在合同行为当中,行为人大都已经忘记了作为个人的根基所在,这对市场化经济或许是有好处的,但是,对整个法律和经济观念乃至社会的文明发展都是不利的。
其次,如果说精神损害是“难以计算”的,这种观点倒无可厚非,但是精神损害的“难以计算”的特征普遍存在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各种情况中。这一特征取决于精神损害的本质,只能通过人为的评定来确定它的大小多少,而不会有一个客观的砝码。目前,已经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尽量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以有一个供法官参考的标准。
第三,对于“难以取证”,这个困难确实是存在的。精神损害毕竟是对人的主观情感的一种损害,就算表现为忧郁症等精神疾病,也不会有一个客观存在的大家都能观测到的因果关系。对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将其尽量外化,就具体的情形有不同的认定方法。要解决难以取证的问题,还是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规范。
第四,就合同法的性质和特点而言,笔者认为,以此为由来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空间,实为不妥。因为虽然合同法属于债法,侧重于维护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合同的当事方很多都是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但是个体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同样重要,自然人的存在注定了有精神存在的空间和价值。在鼓励交易的背后,没有必要因为合同法的这一特征而拒绝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
第五,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二者的竞合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所有存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都有侵权责任存在。
第六,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确实有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存在。一方面,长期的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可以对量化方法、量化精神损害赔偿数量的参照因素等进行规定,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且,侵权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存在已久,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值得参考。
第七,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不是惩罚性赔偿,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精神损害跟财产的损失一样,都是受害方的某种利益的被侵害或者剥夺,只不过精神损害是非财产性的,但不能因为它的非财产性而认为它是莫须有的,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全都是惩罚性的。
四、违约责任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通过上述对反对观点的反思,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有其正当性。也许合同的意义就在于满足市场经济,满足个人或者团体等作为独立的人格享有者可以仅仅在财产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甚至民事救济。但是,市场化、财产化并不代表人格的虚无。合同一方如果是自然人,那么他是有思想有精神存在的生物,不能因为僵化的教条而使该自然人失去了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机会。一部法律的实施,应该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作用为目标,这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相符的。因此,没有必要使精神损害赔偿与违约责任泾渭分明,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使得违约责任体系更加完善,也可以使对合同当事方的保护更加完整。
五、小结
精神损害赔偿的贯彻实施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可以因噎废食,制度的价值实现,在于它的不断完善和探索,而并非对它的摒弃。当今的社会纵然物欲横流,对人的尊重并不能因为这些外在的因素而减弱。人是最基本的法律主体,也是法律要保护的基本对象,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像违约损害赔偿那样得到重视。(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朝平,《论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2年2月中,第20页。
[2]刘廷华,《关于违约责任不适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反思》[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51页。
[3]温双双,《论违约责任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09年1月下,第117-118页。
关键词:共享;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伦理精神
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提出用新的五大发展理念引领我国的发展方式的转变。“全会提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加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由此,共享发展被提到理论与实践的高度。在一般的意义上,共享发展是我国的新的发展方式和发展理念,旨在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从伦理学的角度,共享发展理念是对现在发展后果的反思,重新关注人本身,回归到其最根本的价值基础――伦理精神。那么,共享发展理念何以内蕴伦理精神,蕴含何种伦理精神?
一、共享发展理念何以蕴含伦理精神
共享发展理念何以蕴含伦理精神,对这一问题的探究是从伦理学视域深入思考共享发展理念的价值基础和价值追求,寻求共享发展的逻辑起点。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从这三个层次剖析:首先,共享何以提升为发展理念?其次,从伦理学角度观之,共享发展有何内在特征?最后,为什么说共享发展蕴含伦理精神?
对于第一个问题而言,探究共享何以成为发展理念,首先要从共享的概念入手。从词源的意义上,“共,同也。”①(《说文解字》)由共引申出来的词有:共享、共用和共有。“享,献也。”②(《说文解字》)本义指祭献、上供、贡献。享又有受用的含义,引申为人在生命过程中,物质或精神得到满足。共和享的主体都是人,人共同处在社会之中。马克思精辟地论断,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共享就是人的社会性本质存在的体现。共、享、共享三者辩证发展构成了人类的生活史。共享也应该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状况的现实体现。在伦理学的意义上,共是共享的自在形态,共享的伦理性实体。享是共享的自为形态,是共的主体意识,主体精神,也是在现实社会发展中对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得以实现的要求。所谓“共享”即实现恩格斯所说的“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③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综观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状况,不可否认,我国社会发展在全体人民的共同建设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实现了社会的有效发展。但是,当下中国的发展仍然有待进一步改善,盲目追求财富的增加造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文化的空洞和环境的破坏,忽视了人的意义和价值的追问,现在实际上上就是发展的价值的异化。作为关注人本身获得感,以人的意义为价值诉求的共享就是对目前发展形态的反思和批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的的变革即对发展价值的回归。因此,必须把共享的概念引入到发展体系中,使发展更具持续性。
对于第二个问题而言,伦理学维度的共享最为重要的特质是:一方面,共享发展内涵对人类向善的追求;一方面,共享发展内涵发展价值的回归。首先,共享发展理念的提出是人类向善追求的表现,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具备一种品质: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判断一个社会善恶文明的水准要看社会共享的程度。共享不是仅仅说发展需要共享,而是要使共享成为评判社会发展文明水准的重要指标。共享既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的评价标准和发展的动力机制。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念的变革是对发展价值的回归。发展的最终价值在于实现人的价值,使人获得幸福。而现在盲目追求经济的增长实际上就是发展价值的异化,忽视了作为发展的最终目的的人的幸福和获得感。而共享发展理念就是在反思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的反思和追求发展的真正价值,其真正的价值体现在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对于第三个问题而言,为何探讨共享的伦理精神以及如何理解“精神”的内涵?在认识论上,精神是对存在的反映,形而上地反映了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中人的生活方式。在存在论上,精神以人的意志、心灵、道德的形态存在,包括人的信念、思维方式和外在气质。从伦理学的角度,伦理精神是对价值的追问。伦理精神作为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既是伦理的理性,也是伦理的现实。伦理精神是一种伦理主体的道德力量,在伦理体系中居于形而上的范畴。伦理精神是道德规范的精髓和灵魂。由规范论拓展到价值论,由关注行为方式拓展到关注行为方式的价值指向。所以,伦理精神是社会伦理道德的内在精神。共享发展理念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国家发展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社会的发展方式和人的生活方式,是一种伦理现实,是人类追求向善的现实表现。对共享的伦理精神的探讨突出了共享的内在特质,即对我国发展现状的反思和超越,以及对发展价值的回归。共享内涵的伦理精神是把这种伦理理性转变为伦理现实的内在道德支撑,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机制。这就是深层探究共享内蕴的伦理精神的原因。
由此,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发展成果为要求,以人类向善追求和发展价值回归为实质的共享,是对当前中国发展现状的反思和超越。一个健康的社会发展必须把人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作为发展理念和发展目标,这样的发展理念需要有形而上的道德力量――伦理精神作为逻辑起点和内在基础。而中国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淀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就是共享发展的得以实现的内在道德力量。
二、共享发展理念蕴含何种伦理精神
共享内涵的伦理精神是其成为我国发展理念的内在道德支撑,那么共享发展理念到底蕴含了什么样的伦理精神,又是如何显现的呢?具体而言,共享发展理念内涵的伦理精神包含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两个方面。
首先,共享发展理念蕴含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人在社会中处于主体地位,共享发展理念的主体就是人,它关注全体社会成员的获得感。在马克思看来,“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④全体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的共享者。社会发展成果使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建设,也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反复证明,人民群众不懈奋斗的终极目的,主要不在于追求某种形式的所有制,而是能够安居乐业,过上富裕祥和、安定幸福的生活,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身的主人。”⑤追溯中国的长期;历史发展过程,共享发展理念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与我国长期历史发展中的以人为本伦理要求相呼应。《尚书》言:“民惟邦本,本固邦宁。”⑥西周时期形成了我国最初的民本思想。据《尚书》记载,夏、商、周三代,人们所崇拜的是“天”,天具有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意志。“天命靡常,唯德是辅。”“民之所欲,天必从之。”⑦由此可见,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是中国长期历史发展的沉淀。共享发展理念蕴含了对发展价值的回归,对人的自由平等的追求和人生意义的追问,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相一致。可以说,共享本身就是一种伦理精神,而从共享的本质出发,其蕴含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其次,共享发展理念蕴含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共享的基本目标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实现公平才能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社会利益,要求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应该与其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一方面,共享发展理念蕴含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共享关注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说,社会中的每个人都理应享有平等地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共享发展理念内涵是社会成员在“共建”的基础上拥有与其“共建”相一致的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每个社会成员都对社会发展负有一定的责任,每个人都有义务参与社会建设和财富的创造。而实现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实现人的价值和幸福。发展成果必须由人民共享,使人有获得感。所以,共享发展理念必然蕴含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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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湘舸,毕昌萍.“共建共享”思想的幸福意蕴探析[J].江西:求实,2010.1
(江苏省妇女联合会,江苏 南京 210018)お
摘 要: 书法是中国特色文化,渗透着浓厚的和谐底蕴。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过程中,要重视发挥书法宣扬和谐精神的社会作用,推动和谐文化。
す丶词: 书法;和谐文化;和谐精神
中图分类号:J292文献标识码:A
On the Calligraphy Harmony Spirit in the Horizon of Harmonious Culture
LIU Xi-gangお
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的灵魂和文化形式。建设和谐文化,一个重要的命题就是深入挖掘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使当代文化接上传统的血脉,保持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和强大的文化力。书法是有特色的中国文化,是重要的文化传承形式,体现着中国的“文化精神”,要适应现代社会的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坚持和谐的文化理念,充分发挥促进和谐文化建设的载体作用。
一、和谐是我国的一脉相承的文化内核
“和”是中国文化中最重要的思想概念之一,传统文化之思维基础、固定本质和独特言说方式,都根植于“和”的范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主要有以下内涵。
首先,人与自然的和谐。如《中庸》提出“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思想,把天、地、人看成一个统一、平衡、和谐的整体。孟子提出了“仁民”、“爱物”、“上下与天地同流”的思想。庄子强调“天地与我共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观念。这些都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天人合一”思想。
其次,追求理想的和谐社会。如《诗经》提出了“民亦劳止,汔可小康”的思想,意思是人民劳累困苦,希望过康乐和谐的生活;西汉的《礼记•礼运》描绘了“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和谐社会前景。
第三,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古代先贤提出了仁、义、礼、智、信、宽、敏、惠、中、恕的和谐人际关系相处准则。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论语》强调“礼之用,和为贵”;《老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墨子》主张“兼相爱”、“爱无差等”。
第四,对于人自身而言的身心和谐。我国古代一向主张人要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以开阔、豁达的心胸去对待一切人和事物。孔子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但“欲而不贪”。老子主张“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庄子认为“平易恬淡则忧患不能入,邪气不能袭,故而德全而神不亏”。《礼记》则概括了保持身心与家、国和谐的公式:“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今天,这些传统和谐思想仍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文化基础。
二、和谐文化视角中的书法和谐意蕴
中国书法从来不是一种孤立的、纯艺术的象牙之塔,它深层次的、真正意义上的表现对象是中国文化,并在文化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书法的生成发展也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提供的的“硬件”,如汉字、文学艺术、“文房四宝”以及作为书法表现空间的种种器物等,更离不开传统和谐文化根深蒂固的基因“软件”的滋养。对书法影响至深的传统文化有四个最主要思想,即作为基本哲理的“阴阳五行”思想、处理社会人事的“中庸中和”思想、人与自然关系的“天人相应”思想、“克己修身”注重身心和谐的思想,它们是中国书法自古到今传递、传承下来的生生不息的文化精髓,共同决定了书法中丰富多彩的和谐美的因素。
1、书法的阴阳对立之美
“阴阳”思想及其展布表现了极为生动而丰富的朴素辩证法,派生了书法艺术辩证法的各个范畴,如黑白、虚实、大小、粗细、浓淡、枯润、方圆、奇正、向背、呼应、顺逆、刚柔、疏密、巧拙等等。这些元素的对立协调,体现了书法和谐的二元基础。通过对这些辩证关系的千变万化的精妙处理,在笔法、结构、章法上体现出来,书法创作中才出现了千姿百态生动美妙的艺术形象,使简单的白纸黑字成为精深的艺术。书之法与无法、法与理、法与意、法与道、黑有与白无等、黑象的静与道象的动、书道与大道,无不体现了阴阳对立统一之道、载道和通道之境界及翰墨自身之道。
2、书法形式上的中和之美
传统文化的“中庸”思想决定的中和美是书法最高境界,是书法和谐精神的主要外在表现。首先,在书法艺术中,矛盾随处存在,而矛盾的两端之间莫不具有一定的最佳点,这就是“中”。书法和谐,就是要在书法矛盾的双方之间,遵循持“中”、矫正“过”与“不及”的“执两用中”法则,不要“不足”,也不要“太过”。其次,用笔、结构、布局等每个层次的艺术技巧上,都遵循“和而不同”、“因中致和”的“中和”法则。第三,在规矩和变化的矛盾上,遵循“正”与“奇”辩证统一的“执中行权”法则,以原则性为基,增加灵活性;以“正”为本,以“奇”为末。第四,在艺术修养上,力求符合“资学兼长”、“文质并胜”的“中行”准则,注重文质统一、资学并重。第五,书法艺术遵循“古不乖时,今不同弊”的“时中”法则,随时代的前进而不断演变发展。(注:徐儒宗《书法艺术的中庸之道》,《书法研究》,2001年第6期。)只有在以上法则指导下奋力探求,书法的和谐精神才能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书法艺术才能达到出神入化的最高境界。
3、书法的自然天趣之美
道家哲学精神的最高理想是追求“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崇尚“无为而无不为”,崇尚“见素抱朴”,崇尚“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之美。而这些,在书法创作中都有极明显、极深刻的体现。它引导书法艺术追求“得天趣,通自然”,以“天真罄露”、“不落斧凿痕迹”为极高境界,这是和谐在书法目标中的体现。另外古人描绘书法创作中的灵感,是“不知书之为我,我之为书”的“天人合一”状态,灵感爆发才能创造出完全合于“自然造化”的艺术作品。(注:杨春晓、孙本杰《中国古代书法心理学思想概论》,《书法艺术》,1996年第5期。)
4、书法内外兼修的过程之美
书者与书法技艺、创作活动之间的互动是达到书法和谐美的境界之关键。一方面,在书法技能积累过程中,书者要“克己修身”,完善人性修养,克服分心与躁动,勤学苦练出真功夫,在创作时方能渊停岳峙,得心应手。(注:金开诚《谈谈中国书法艺术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中国书法》, 2004年第7期。)另一方面,书法创作应是书者“心”、“意”、“理”与“笔”、“势”、“韵”之间的和谐对接。“心”生成人的情感、意志、激情等非智力因素,促使书法家形成强烈的创作冲动。“意”是在“心”的基础上,运用形象思维迁想妙得,将艺术心理构思与书写技术送达到“妙用应乎手”的境界。“理”,除了可以释义为运用艺术原理推理演绎、分类归纳,从而达到“智巧兼优”的效果外,还会与儒家、道家等伦理道德观念相结合,具有强烈的感彩。这三者是书法创作的主观基础。“笔”即“笔法”,包括执笔法与运腕法,甚至包括墨法;“势”与结体相关,包括线条结构成的形态和具体的具有运动感、张力感的造型;“韵”指为有律动感的优美和谐,包括审美气息与神采等。这三者是对书者精神和技艺展示的要求。(注:傅京生《论‘六和同春’――书法思维深层形式结构初探》,《书法研究》,1999年第1期。) 这六个元素处于有机协调状态,才能产出高质量的书法作品。
5、形式风格的多元之美
中国书法的和谐精神还体现在它的包容性。一方面,不同书体之间的价值无差等。从书法的演变过程来看,甲骨文、金文、篆书奠定了书法艺术的基础,把象形的图画模拟抽象为纯然抽象的线条结构;隶书,是纯然符号化了的艺术,通过用笔的轻重快慢、虚实强弱,遒丽俯仰,波磔骏发,带来了更为灵活的主观抒情的艺术灵魂;楷书,使汉字变得方正平直,简易规范;点、横、竖、撇、捺、钩、挑、折八种基本笔画的符号化,高逸绝妙,大巧若拙。行、草突出了线条的流动美,把法度谨严的汉字点画变得更抽象,更富于书者主观情感的抒发。注:(江立中《汉字的线条抽象与书法的艺术生命》,《云梦学刊(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另一方面,不同风格类型书法的共存。在宽博多元的哲学精神指导下,“神采”、“气韵”、“格调”、“筋骨”等书法概念,都会有不同的类型。譬如“神采”,可以有“典雅型”、“远奥型”、“精约型”、“壮丽型”、“秀媚型”等不同类差。它们没有高低之分,只有风格之别。
以上书法中的和谐精神,既是书法作者在创作时应有的精神境界,也会通过书法作品欣赏、书法教学等介质,传达到每个欣赏者那里去,从而扩大了书法和谐理念的影响。
三、在和谐文化建设中弘扬书法和谐精神
书法反映着社会现实,自然流露人的思想情感、人格精神、是非爱憎,具有增善消恶、教化人心的作用。同时,书法产品中的点横撇捺等笔画、线条的造型以及线条对平面空间的分割与综合,文字表象中内含的意趣与神韵、动势与力感及深远醇厚的意味,能使人获得心灵的跃动、审美的愉悦,这对人的道德情操、学识才能、文化素质、审美情趣等方面的培养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在社会文化生活日趋多样化的历史时期,加强和谐文化建设,要引导书法传承和谐精神和文化底蕴,发挥精神陶冶作用,促进人的心灵净化。
1、书法语言从扩张转向平和。一是由艺术拓殖转向艺术收摄。当代书法中,抒情的书法语言被无限制地扩张,不注重内在意蕴的蓄涵,习惯于以张扬的形态说话,从幅式上拓宽容量,由此引起欣赏者视觉的关注,但精神性资源并没有丰厚起来。书法的发展,需要由艺术拓殖走入艺术收摄,加强书法艺术本体的研究,找寻更契合这一精神向度的表现方式,最终进入自然的自律。二是抒情语言从简单走向丰富。在当今创作自由的时代,书家情绪流动的倾向强烈。书法的或宏篇巨制或尺幅小品,清雅妍妙居少,热烈雄强居多,委婉、含蓄、平和的书法语言也被直陈放言、粗疏冲动代替,给人一种风雨纵横的裹挟感,出现紧张、急切、逼迫和对抗而不是平和简净的感受。这实际上造成了书法语言的单一化,欣赏者的视觉有了但心灵却无从回味。三是平衡传统和现代书法语言。当今书坛存在着传统和现代书法语言的对立。前者注重自然和人性的和谐、默契,偏向于秩序的平衡延续、凝聚统一的整体性,容易被人接受。后者则更多地从性灵和意象来传达,语言多突兀、悖逆、变形,譬如运用剪贴、喷染、着色等工艺手法,构成一个新的感觉“场”,让人的欣赏联想为块面的、重迭的、无时序特征的、浑然一团和毫无来由的。注:(朱以撒《书法语言的承传和实验》,《文艺研究》,2001年第4期。)弘扬书法的和谐精神,需要寻求现代和传统书法语言的平衡点。
2、在抽象的形式表现中保持书法的中和根基
文字抽象是书法艺术抽象的实质。书法艺术要成为具有抽象性的艺术,必须在文字抽象的基础上实现二度抽象,这是是书法走向现代的必要手段,但必须遵循决定书法艺术特质的有关形式法则。首先,保证文字的相对可读性。尽管线条本身的质感、线条组合构成之美,以及所传达出的生命律动是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但客观上,汉字本身具有表情达意的文学,书法艺术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作者主观世界与线条之“境”和文词之“境”的统一。书法二度抽象以书法的文字抽象为基础,保证文字的可读性。其次,保持点画线条的质量感和时间性。线条的力度是书法艺术的本质因素。书法的造型具有空间与时间上的双重性,但丰富空间造型并不能淡化书写的速度感。行笔的速度既是墨象产生远近感、立体感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线的力量感、节奏、韵律的保证。注:(王波《二度抽象与形式法则――书法艺术的现代思考》,《书法研究》,2000年第6期。)再次,强调“中和”原则。孙过庭《书谱》中云:“违而不犯,和而不同”,书法的二度抽象,倡导夸张、变形,实则有意识地强调了矛盾冲突与形式对比,如笔画质感、形状的长和短、粗和细、曲和直等,以及笔画组合形式的对比,如疏密、实虚、开合、收放、向背等。但更要注意保证这些矛盾因素协调共处于统一体中。
关键词:弗洛伊德精神分析;个体心理学;分析心理学;新精神分析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奥国尤其是维也纳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病的发病率日渐增高,精神分析作为治疗神经官能症的一种理论和技术,正是适应这一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一、弗洛伊德古典精神分析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心理由意识和无意识组成,无意识现象可分为前意识和潜意识,前者指能够进入意识的经验,后者指不能或很难进入意识的经验,包括原始的本能冲动和欲望,特别是望。心理各成份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前意识居于潜意识和意识之间,扮演“稽查者”的角色,严防潜意识本能冲动进入意识;而潜意识则始终保持积极地活动,当“稽查者”放松戒备时,就通过伪装的方式窜入意识当中。弗洛伊德认为,潜意识虽然不能被察觉,但却支配着人的一生,因此,精神分析的主要研究对象不是意识,而是无意识特别是潜意识现象,研究方法包括自由联想法、梦的解析法以及心理分析法。
弗洛伊德将人格划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如果个体的自我足够强大,就容易使人格的三个子系统之间保持平衡,人格就能够正常、顺利地发展,反之个体则会产生焦虑,容易导致神经症或人格异常等。弗洛伊德认为,自我防御机制是个体在面对心理冲突、焦虑或挫折时,在无意识情况下所采用的非理性的、歪曲现实的应付方式,主要的自我防御机制有:退行、固着、否认、压抑、投射、认同、合理化及升华等。
二、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
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和弗洛伊德的古典精神分析均属于潜意识心理学的范畴,但是,阿德勒不认同弗洛伊德对人性的以性冲动为主的欲力解释和以潜意识主导一切行为的观念,他的个体心理学主张:(1)人性不是盲目的,人的行为并非受制于盲目的欲力冲动,人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倾向,人能决定自己的未来,创造自己想要的生活。(2)人在生活目标之下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求全求美的内在动力,即“追求卓越”,(3)人追求卓越的动力来源于“自卑与补偿”。(4)生活风格指个体约四、五岁时,在家庭环境、早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特定的行为模式,此后几乎一生不变。(5)社会兴趣指个体具有一种为他人、为社会的先天思想倾向,是在社会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个人潜能,早期的亲子关系是儿童形成成熟的社会兴趣的关键因素。社会兴趣是衡量个体健康的主要标准,其水平决定了个体的生活意义及对社会贡献的大小。
阿德勒个体心理学是本我心理学转向自我心理学、古典精神分析转向新精神分析的中介理论,对西方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精神分析社会文化学派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荣格的分析心理学
弗洛伊德强调心理能量的本质,阿德勒强调心理能量的权利本质,二者都可归为荣格的心理能量动力学,即分析心理学,其核心理论是人格整体论。荣格认为人格由意识(自我)、个体潜意识(情结)和集体潜意识(原型)三个层面构成,意识居于人格结构的最顶层,能够被人所觉知,自我是意识的核心,由各种感觉、知觉、记忆、思维及情感组成。个体潜意识居于第二层,是比自我作用更大的潜意识的表层部分,主要由具有情绪色彩的情结所构成。集体潜意识居于人格结构的最底层,是种族世世代代的活动方式和经验库存在人脑结构中的遗传痕迹,主要内容为本能和原型。荣格将两种人格态度类型(内倾和外倾)和四种人格功能类型(感觉型、直觉型、思维型和情感型)组合起来,提出八种性格类型。他认为人格发展是连续化、统合化、个别化的过程,个体的人格发展在30岁以后的成年期臻于成熟。
荣格的分析心理学是对古典精神分析的进一步发展,突出了心理结构的整体论,扩大了潜意识的内涵和功能,建立了个体和种族历史经验的文化联系,开创了心理类型学和字词联想测验,这些对心理学、精神病学、宗教、历史、艺术和文学等都具有深远意义。
四、新精神分析学派
1929-1933年间,经济危机以及二战的残酷现实促使神经症和精神病患者日益增多,但这时患者的病因已主要不是性压抑,而是经济原因和文化背景所致,因此,当时从西欧移居到美国的一些精神病专家修改甚至抛弃了弗洛伊德的本能论和泛性论,把社会文化及人际关系等因素推到了精神分析的人格理论和治疗原则的首位。
新精神分析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妮、沙利文、卡丁纳、弗罗姆、埃里克森等。霍妮提出基本焦虑论,她认为神经症起源于儿童期异常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充满焦虑情绪的家庭环境。沙利文提出人际关系论,强调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人格从来不能与复杂的人际关系相隔绝,人们生活在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并成为他自己”。卡丁纳非常关注“原始文化”和少数民族心理研究,提出了文化论,把新精神分析和文化人类学结合起来,以文化相对论和人类学来解释个体人格的形成。弗罗姆认为,现代民主使人们获得了自由感,但是在人们意识到自己个体性的同时,也更加意识到很多自己不能控制的东西,痛苦地面对自己的无能为力,人们对这种无能为力通过两种方式来反应:要么逃出自由,要么崇尚“积极的自由”。埃里克森认为,自我的作用是建立人的自我认同感和控制外部环境,人格在一生中都在发展,可以分为八个阶段:信任-不信任(婴儿期)、自主-羞怯(学步期)、主动-内疚(儿童早期)、勤奋-自卑(小学期)、自我认同-角色混乱(青少年期)、亲密-孤独(成年早期)、繁殖-停滞(成年期)、自我完善-绝望(老年期)。
新精神分析学派虽然在理论侧度及具体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却存在着共同点:(1)强调自我的自主性及其整合与调节作用;(2)强调社会文化对人格的巨大影响;(3)强调个体的自尊心和乐观主义态度;(4)强调儿童早期经验的重要性。
五、对精神分析理论的评价
尽管精神分析理论具有一定的非理性主义、心理主义以及神秘主义倾向,但是它仍然具有巨大的贡献:(1)精神分析开创了潜意识心理学研究的里程碑。弗洛伊德冲破理性主义的传统束缚,强调非理性因素对行为的影响,为潜意识心理学理论体系的创立开辟了道路;新精神分析学派对潜意识研究提出了新视角,开拓出新领域,加深了研究层面。(2)精神分析开创了人格动力学与变态心理学新领域。传统心理学的探索方式是由外向内,而精神分析则是由内向外,从深层向表层的研究。(3)精神分析促进了自我心理学与文化心理学的发展。古典精神分析隶属于本我心理学范畴,而新精神分析学派则把主要目光指向自我心理学,当代自我心理学的理论权威埃里克森在他的人格发展渐成说基础上,把自我心理学进一步发展为毕生发展心理学。(4)精神分析奠定了现代医学模式的基础。传统医学模式赋予患者绝对客体的角色,主要依靠躯体治疗的方式。弗洛伊德认为引起疾病的主要原因是“精神创伤”,主张用精神分析法来挖掘被病人压抑到潜意识内的心理矛盾;新精神分析学者根据临床经验和研究成果,日益重视社会文化因素对精神疾病的影响,把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更加具体化,进一步丰富了精神病学中心医学的理论和心理治疗的方法技术。
参考文献
[1] 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2] 叶浩生.心理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 张春兴.现代心理学—现代人研究自身问题的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关键词:都市文化;精神文化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前进,都市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早期在现代文学作家笔下被讽刺、诟病的都市慢慢地在中国成长壮大起来。然而,这只是相对于中国而言。虽然我们现在都市发展得很快,但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仍然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们在走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都市化道路。
当今,后物质主义对于全球化的世界浸透,是消解人类精神世界坚定的信仰与简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它也在充分的利用世界有限资源,鼓励社会快速增长财富的经济自杀行为,重新分配现有生态资源与破坏环境。在全球化推广与蔓延一种狂热的消费主义思潮,使人们按照全球一体化单一生活方式和标准享受幸福的。
超过了个人实际消费能力,追求过度消费为特征,是后物质主义在全球化过程中最显著的特点。全球化的经济理念造就的现代消费时尚观念,就是在营造更加浪漫式或更加快速的消费场景与氛围,去体验对社会财富浪费式消耗的快乐。而支撑这一理由的消费思想,就是生态资源的可替代性,或者说是世界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完幼稚乌托邦空想。人们不是去关心自身是否有能力消费或是消费之后果,而是应该及时行乐的快速把握住消费的时尚,在体验性消费热潮中,人们经历着生命无足轻重的快乐冲动与流逝。后物质主义的快乐消费培养起来的情感就是冷漠的忘记一切后果,忘记自身可能承担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伦理。
人们在过度消费中放弃了精神纯粹性的追求。在后物质主义之外,人们的心灵好像已经麻木,难以接受来自精神的愉悦和幸福的体验。人们放弃了信仰和宗教的情感,去单纯的追求后物质主义的浪漫情景,构成了现代社会场面中最动人的激情;人们沉沦于物质财富的占有与消费中,幸福就是如此浅薄的表现为过度消耗中的快乐。人们满足于虚拟的场面所表达的消费的狂热与快乐,汽车、洋房、美女、权力、荣耀……在一片广告语词的诱惑之下,人们接受了当下世界输入给我们的一切价值选择。
一个无法忽略的事实是,今日中国的都市化浪潮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而提到都市,有人认为它是天堂,有人认为它是地狱。我却以为,都市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都市里的生活,常常面临着各种矛盾、误会、陷阱与背叛。换句话说,都市实乃天使与魔鬼的结合体,为我们提供便捷、现代的生活方式的同时,时刻制造着冷漠、虚伪、欺骗与龌龊。因此,表现都市生存中的人情冷漠与人性缺失,也成为当下都市生存中文学书写的一大主题。
也许,我们谁也无法阻挡都市化进程浩浩荡荡的前行脚步。但是,倘若这种都市化报之以人们的精神缺失和生存质量危机为代价,那它的意义何在?在这里,无法从哲理上对都市发展的利益双方进行居高临下的思想审判,很多时候,矛盾的产生并非一朝一夕或者一人一事。就当下的中国而言,对广大都市平民和正在融合的农民来说,除了在自身有限的资源上动脑筋,除了想方设法压榨自身潜力博取更多利润,还有什么更直接更迅速的捷径,能够解决现实的困扰和生活的窘境呢?如某些文学作品中所写:城里人听着多好多滋润,实际上很多都市平民都在为养家糊口,还完房贷之后争取把生活质量弄得好一点而不断奋斗着;对农民而言,外出打工有打工的难处;留下的还有留守妇女和儿童问题;精神信仰和婚姻财产问题等等……这就是当下不可避免的现实!
英国都市规划学者霍华德在《明日的田园都市》中对都市化的问题提出了反思。霍华德认为,现实生活中,事实上并不像通常所说的那样只有两种选择——都市生活和乡村生活,而有第三种选择。那就是把一切最生动活泼的都市生活的优点和美丽、愉快的乡村环境和谐地组合在一起。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都市的研究比较物化,比较看重的是物质方面的东西。而都市是为了让人生活得更美好而存在的。都市的主体不应该是物质,而应该是人。”
寻求都市困境的解决之道,并追求更高品质的都市生活,推动中国的都市转型成功。
一、直面现实,打造恰当的城市品牌
不少城市都乞灵于干一件文化大事,希望以此获得外界的关注与尊敬,从而摆脱内在的焦虑与空虚。标志性建筑是很多城市首选的品牌战略。
但正如古人说“百年而可以谈礼乐”,城市文化需要长期的积淀和传承,而不是只要有了钱就可以买来的商品。由于这个深层的问题,在很多城市的品牌战略与追逐驰骛中,上演的多是一出出暴发户附庸风雅的闹剧。特别是由于这个过程本身严重透支城市的文化资源、恶性损耗了都市人的精神生态,因而表面上繁华和强大的城市躯壳包裹的却是一颗极为孱弱和发育畸形的文化灵魂。中国城市由此在身份认同、文化认同和心理认同上日益陷入焦虑与危机中。因此,必须根据本地实际,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打造恰当的城市品牌,用其带动城市经济健康稳定前进,切勿贪功冒进,得不偿失。
二、避免城市异化,激发文化自觉
城市文化的衰落、城市形象的扭曲、城市生活方式的不和谐与精神生态的严重污染,是人们对城市产生怀疑、不满、厌恶甚至怨恨的内在根源。在中国都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城市文化病,正日益严重地威胁着中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急需加以研究并通过制度建设加以疏导和化解。
对此,一方面以对城市生活成本和生活质量的关注取代以竞争力、GDP排名、总部经济、投资潜力、百强等硬实力排行。尽管这主要是中国城市化“倒逼”的结果,但对疗救在经济发展中被恶性损耗的城市文化机能无疑是一方良剂。另一方面,激发城市文化觉悟,依据本地实际进行城市转型,把精神文化、城市文明等软实力建设作为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化解当代人与城市之间日益严重的离异感或流浪感,集聚离散的人心和逐渐冷却的人气,把城市建设为平民的当代家园,精神上觉醒市民阶层的集体荣誉感和主人翁意识。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把文化建设扎扎实实地推进下去,为都市化进程的“软着陆”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三、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让更多文化转化为生产力,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发达的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以及优秀的文化产品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又能利用其商业网络迅速的传播城市文化,传承人文精神,加速文化输出与交流,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因此,城市文化产业建设要重点发展文化产品提供和地区教育产业,加大文化研发力度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 陈劲松.《中国当下都市生存背景中的文学书写》,《文艺评论》,2011年09期.
[2] 刘士林.《中国城市发展的深层问题与文化自觉》,《文汇报》,2011年8月.
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进入倒计时最后一天,来自全球五大洲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名嘉宾将从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汇聚而来,交通便利、百姓富裕、历史悠久的江南水乡,“互联网+”因素的全方位融入,乌镇也将被寄予更多的期待。
在继续保持首届盛会的高规格、高级别前提下,此次大会议题更为丰富。在互联网推动经济发展的全球浪潮下,当看到,互联网时代,既有经济社会发展中流击水的激荡,也面临乱云飞渡的风险。网络是虚拟空间,很容易沦为犯罪的集散地;网络的隐蔽快捷性质,也易成为跨越地域、种族、经济和政治的安全隐患。
一直以来,中国倡导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主张各国制定符合自身国情的网络公共政策。作为一个网络大国,近7亿网民,12亿手机用户,日均300亿条的信息,数据的背后是自由的呈现,是对管理的考验,更是对每一个个体的检阅。
网络信息人人共享,网络安全人人有责。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因为网络而困扰。一些黄色低俗文化时不时的“粉墨登场”,一些网络舆论大爆炸跳出来的“丑态百出”令人发指。这种侧面告诉我们,为13亿人谋福祉的互联网,同样需要我们共同的担当,用点滴行动筑梦“网络强国”。
做绿色上网的践行者,秉承坚定信念。这份坚定源于“网聚正能量,弘扬真善美”的追求,源于“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期待。它让我们在面对网络纷杂的信息,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历史使命下,能够不造谣、传谣、信谣,用事实说话、做真实的人;能够文明上网,以诚待人,抵制不良信息,传播和谐风气。
做清朗网络的捍卫者,肩负时代责任。这份责任体现在当网络秩序受到破坏,当网络文明受到践踏,我们需要做网上的“热心肠”,而不应是“沉默的大多数”;这份责任体现加入维护网络文明的行动中,大胆地同网络上的杂音噪音、歪风邪气作斗争,该出手时就出手,用正能量覆盖乌烟瘴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