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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RS 遥感技术 自然灾害 预警 防护
[中图分类号] TP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270-1
0引言
我国的自然灾害主要体现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上等等,以洪涝灾害为例,严重的洪涝灾害不仅可以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它还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为此,即使的预警与防护工作是很重要的。
基于RS遥感技术的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通过RS遥感技术可以快速将多源数据复合,通过网络集成了多种技术成果和数据,进行快速、准确、连续、动态与全天候的洪涝灾害的监测与评估,对减少灾情对人们生命、财产的损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 RS遥感技术定义
RS技术即遥感技术(Remote Sensing,简称RS),是自然灾害方面的预测和治理的关键技术,它可以通过高空或外层空间读出地球表面各种地理变化的信息,并经过扫描、摄影、传输和处理技术对地表事物进行有效的监测,将重要的信息传送给地面相关单位。
RS遥感技术作为新兴的技术,其主要作用是为地球上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全面的信息,实现防灾、减灾、救灾的目的,特别是对于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也包括渐进性的,如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和土地荒漠化等都会产生重要的监测作用,从而能够使人们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发展能够系统的掌握,并在关键时刻做出应急处理预案,从而减少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2基于RS遥感技术的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
我国自然灾害的发生几率不但多而且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很大,为此,对自然灾害的预警和防护是很关键的。
基于RS遥感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在对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上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遥感技术的不断创新,其遥感探测范围不断扩大,获得资料的速度快、周期短,受地面条件的限制少,而且更重要的是RS遥感技术的提高不仅仅是具有简单的预测功能,在自然灾害的营救和灾害重建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地质灾害为例,系统的分析基于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营救和重建上的作用。
2.1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治理
地质灾害是很严重的自然灾害,诸如常见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等,如果对这些地质灾害的发展变化没有进行及时的掌握,做出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对经济发展都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为此,地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RS遥感技术对多发与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全程24小时连续监测,将RS遥感出的地质形态、色调、影纹结构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使灾害的影响性发生在最小的范围内。
2.2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营救
地质灾害的发生也有诸多不可预测性,特别是对于突发性的地质灾害,营救任务就是很关键的,人们可以通过RS遥感技术传输到的数据信息,对灾害现场进行勘查,为营救准备工作提供科学的数据依据。营救工作也是一个抢时间的工作,然而RS遥感技术具有周期短、精确度高的特点正是符合了这一特点,为营救工作提供快速有效帮助。
同时RS遥感技术还能监测出营救地点是否还会多次发生灾害,对营救人员的安全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2.3RS遥感技术对地质灾害的重建
灾后重建工作是保障人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RS遥感技术在灾害重建上也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地质灾害的发生具有可变性,是人为无法控制的,为此有效的监测技术是必要的,通常如果采用传统的人工勘查不但浪费时间,而且地质灾害的频发性也会对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为此,工作人员可以利用RS遥感技术对整个重灾区进行系统调查,根据遥感数据的监测评估结果,对于重建后的选址问题、系统掌握灾区情况问题等等都会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国家对灾区重建工作的总体规划,提高灾后重建的治理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
3对遥感技术的研究展望
基于RS遥感技术对自然灾害的预警与防护是一个很系统的工作,利用其技术不仅仅是要监测,同时还要进行预测和调查研究,要充分发挥出RS遥感技术的最大功能,在监测、预报、防灾、抗灾、救灾和援建等各个方面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变化,RS遥感技术也需要适时的做出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开始趋向于多种卫星系统进行辅助监测,利用可见光、红外、微波、激光等多遥感波段,使采集到的信息能够更加完善和准确,从而实现全天候、多时相的连续观测,使RS遥感技术能够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结语
通过以上对基于RS遥感技术的自然灾害预警与防护的系统分析,可见RS遥感技术在对自然灾害的预测和治理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能够贯穿与整个自然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评估的全过程,以其精准的高分辨率在第一时间读取出自然灾害发展过程,如可以对地质灾害,对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土地荒漠化等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实现灾前预警、灾情监控、灾后评估,为防治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损坏提供了关键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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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基本概述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法界定
2009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同时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存货非正常损失在会计中属于存货盘亏,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若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即正常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都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即会计准则所谓非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制不完善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但是仅对“管理”一词而言,企业广义的管理活动基本上涵盖了企业的每一项经济事项,企业发生的各类存货损失都可以归因于企业管理不善。例如企业由于没有及时改变营销策略,导致没有跟上市场潮流,最终造成存货的积压,导致存货的损失。对于这种存货损失既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企业正常经营中造成的正常存货损失,而不同的理解方式对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产生极大的影响,税法并未对“管理不善”一词作出更加详细更加统一的规定。
目前只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管理不善一词”做了详细规定,通知中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文件对“管理不善”的内容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但是却容易造成企业偷税漏税。由于目前国家对此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各个地方对于“管理不善”又有自己的理解和规定,不利于全国政策的统一,更容易滋生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难合理界定非正常损失与合理损耗
企业的存货在运输、仓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一定的损耗。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货物运输与产品制造加工中,因自然原因或者非人为因素的损耗,属于正常损失。企业发生的正常损失,应当计入相关存货的成本之中,不必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但税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合理损耗具体区分标准。一般来说,生产技术先进的行业,存货损耗会小一些;反之,则可能大一些。如果税法不能够分行业对合理损耗作出明确的规定,企业很可能通过将非正常损失申报为合理损耗的方式,偷逃税款。
(三)损失相关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不规范
由于在税法中难以合理界定非正常损失与合理损耗,某些企业从谨慎性考虑,对发生的存货损失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额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会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使企业多缴增值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某些企业为了减少税负,不论是否为管理不善引起的损失,企业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处理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很容易造成偷税漏税。
(四)会计和税法对自然灾害损失的处理有异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然灾害排除在“非正常损失”之外,由国家来承担自然灾害损失中进项税额这部分损失,给企业减轻了负担。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一种偶发的意外,成了正常损失,意识上难以认同。在会计处理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反而是记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也就是说,会计准则中将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认定为非正常损失。这就使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问题上,出现了差异。税法上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仅由管理不善引起,那么,管理不善的损失作为非正常损失,在会计处理时再记入管理费用就不太合适,笔者认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这个科目。自然灾害作为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税法上却是正常损失,那么,自然灾害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中进行核算,这就造成了会计处理和税法的差异。
三.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及管理之我见
(一)完善非正常损失相关范围界定
由于企业发生的各活动所导致的存货损失都可以归咎于企业管理不善,有些会由于企业的理解导致企业所缴纳税款就会不同,而税法则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因此,仅仅定义一个“管理不善”是不够的,税法中还应该进一步阐明“管理不善”的范围,以便于企业进行准确操作,防止偷税漏税现象出现。
(二)取消合理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分类
笔者认为,税法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损失”没有必要区分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从广义上来讲,所谓的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导致的“正常损失”也属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损失。因此,现在这样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会直接导致企业在存货损失的处理上及纳税活动中与主管部门出现不必要的歧义,加大企业偷税漏税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简化处理,在税法中明确,只要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就一并要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而自然灾害仍旧按照人们的普遍认识,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允许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减少受灾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既简化了会计上的操作,同时又降低了偷税漏税的风险。而在会计处理上,因为税法上取消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那么管理不善的损失理所当然记入“管理费用”,自然灾害仍旧属于会计上的非正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会计与税法不再出现差异,也与人们的普遍认识相吻合。
(三)不转出进项税额需有合理损失证明
由于对“管理不善”一词的把握,各个企业的理解有所偏差,因此会造成有些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额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的企业不论存货损失是否由管理不善引起,企业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便使得进项税额管理上面出现一定的问题。企业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例如:
1.自然灾害和管理不善都会造成货物霉烂变质,前者可以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后者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那么,这种霉烂变质到底由什么原因引起,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存货损失鉴证,这样才可以让税务机关相信和认可。
2.企业定额内损耗。在实务中对“定额”判断标准存在多种形式。这些标准都可会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经营环境、地理、气候等诸多原因而发生相应的调整或变化,因此,税务相关不能作出统一标准加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执行的定额,一定要符合常规,企业应当对定额的合理性提供证明。否则很容易造成企业“偷税漏税”。
(四)统一会计和税法对自然灾害导致存货损失的界定
由于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一种偶发的意外,已经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是具有偶然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人们的普遍认知,将自然灾害损失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允许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统一会计和税法相关的规定,减少企业由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同时简化企业对于存货损失的处理,便于管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274-276.
[2] 杨焕云.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标准及财税处理[J].会计之友,2010(10):13-14.
相对于普通风险而言,自然灾害风险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发生频率低。一般灾害事故在一年中发生的频率可能为几十次,而自然灾害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遇。因而在理论上损失概率分布属于“厚尾分布”,即尾部数据或极端数据出现的概率相对较大,而其参考对象一般是正态分布。因此,相对于正态分布来说,有更厚的尾部以及更尖的峰是厚尾分布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预测更加困难。(2)损失严重。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给世界各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一般认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会随着灾害自然强度的增加而成指数型上升,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多和日益集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严重。给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带来破坏性的后果。以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为例,这次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16万亿~25万亿日元的经济损失(约1850亿~3080亿美元),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6%。(3)偶然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即自然灾害风险的发生与否、何图3自然灾害风险的“厚尾分布”时何地发生、损失大小都难以预料,其突发性和极端性使得很难观测和获取损失数据和样本信息,使得人们无法知道其客观的发生概率,如地震的发生就很难准确地预测。(4)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普通风险通常只会影响一个或几个风险个体,但当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将会造成在同一时间或时段内,大范围、大面积、大量风险个体相同或相似的严重损失。这时,自然灾害风险个体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呈现高度的正相关性,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累积(accumulationofrisk)”。因为风险累积,自然灾害风险发生时,同一区域内大量个体同时出现风险,不满足个体损失分布相互独立的要求,真实损失偏差往往大于三个标准差,这种高度相关性使风险个体之间相互分散的效果就大大削弱。因而,“损失积聚”被认为是自然灾害风险的一种重要特征。这也是造成上述自然灾害损失严重性的主要原因。保险的本质是将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转移,并通过风险分散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保险只能在可保性的限制范围内运作,因此自然灾害风险若通过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可保性分析是其核心。下面重点探讨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
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
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析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面对频率越来越高、严重程度越来越大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的定位不应当再是“第一保险人”,而应当是“最后再保险人”。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历史上,政府的灾后救助一直都被认为是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之后,世界各国政府都会对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人们进行事后救助,这对受灾地区的恢复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当前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强的趋势下,政府作为“第一保险人”承担灾后财政救助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难以为继。这是因为,首先,相对于自然灾害损失,政府的财政救济只是“临时性、紧急性”的特殊救助,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了主要损失。其次,政府财政补偿是一种非契约性补偿,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其造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经常造成应该补偿的受灾群体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偿或补偿的金额不适当等。同时,政府财政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然而建立在自然灾害保险意义上的整体性、多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政府干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承担的是较高层次的自然灾害损失——“最后再保险人”。即在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异常年度,当通过商业化的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途径来无法补偿或摊回损失时,政府才作为“最后再保险人”角色承担极端损失。这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保险市场力量实现损失分散;同时提高财政救助效率,并保障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多层次的损失分散机制稳定运行。
[关键词]财产保险;民生;保障;产品结构
[DOI]10.13939/ki.zgsc.2015.46.032
近年来,随着财产保险产品类型的多样化,财产保险体系日益完善。分析财产保险在改善社会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对财产保险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财产保险的推广。同时,在财产保险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当前财产保险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提出对应的财产保险创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财产保险结构体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1 财产保险的定义及业务范畴
1.1 财产保险的定义
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将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损害赔偿作为保险标的的险种;狭义的财产保险则是指将实体物质财产作为标的的险种。在保险实务当中,一般将狭义的财产保险称为财产损失保险[1]。
1.2 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对财产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2]。可以进行保险的标的物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与经济利益。其中,以具体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家庭财产、房屋、车辆、生产设备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和利益作为标的的,被称为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职业责任、投资风险、产品责任、信用保险等。
2 财产保险对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 为家庭财产保驾护航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为家庭财产提供保障是财产保险改善民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所谓家庭财产保险就是指将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标的物的险种,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按照保险责任的差异,可以将家庭财产保险分为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家庭财产保险在确保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遭遇意外灾害、盗窃等损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我国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频发,给不同地区的家庭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针对该现象,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相对应的提供了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给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体系。以我国的农村住房保险为例,根据保监会的相关统计资料,2012年,我国农村房屋保险费用为5.1亿元,对全国范围内的6000多万间农村房屋进行了保险,为农民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财产保障,基本实现了对自然灾害多发区域的有效覆盖。
2.2 提高社会经济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财产保险不但可以通过有效的风险机制为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避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问题。而且还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当前财产保险关注较为密切的“三农”保险为例,各主要保险公司对发展农村保险予以高度关注。例如,中国人保在“十一五”期间针对农业保险的投资不断增加,获得的农业保险费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计为1465.4万农户提供了包括社会治安综合保险、小额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在内的保险,对维持农村地区经济稳定、产业均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部分保险公司还针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开展了对应的保险业务,通过持续完善农业保险营销机制和推广发展模式,以具体的区域为对象,开发了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保险业务。以此为基础,将小额保险作为基本突破口,采取协调推进的模式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得到了有效发展,对提高“三农”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覆盖率方面发挥了积极意义。不仅发挥了农业保险的强农、惠农作用,而且推动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维持社会稳定、改善当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3 为抵抗自然灾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对于我国保险行业而言,过去的十年自然灾害频发使得保险业务在经营的过程中面临着多重考验。在发生自然灾害之后,保险公司关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扩大财产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财产保险的渗透深度,将财产保险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务民生,为灾后重建以及社会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撑。据相关资料统计,中国人保财险仅在“十一五”期间就承担风险责任金344.07万亿元、处理理赔案件7368万件、支付赔款达到296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贡献。
3 当前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险种结构亟待优化,市场供应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较为全面,针对不同的市场类型开发了针对性的财产保险险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产保险产品结构。但是,依然存在着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部分财产保险产品主要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其比例甚至达到了80%,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问题[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对市场定位不合理、险种结构优化意识不明确以及适销险种较少导致的。
市场保险供给是指在对应的时期内,保险人可以为整个市场提供的保险产品数量。这对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为单位的保险公司而言,因为其独立开发保险产品的能力不足,导致其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基于全国范围设计的产品,缺乏针对性和区域特点,使得产品的同质化程度较高,不利于满足当地市场的供给。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产品单一,不但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而且还带来了行业内恶性竞争、内部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难度增加、内部控制乏力等问题,直接制约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 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制约了财产保险市场的开拓
根据国外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是建立在保险中介机构及体系的持续发展和完善基础上的。在保险产业发达的国家,由人、经纪人等中介结构所提供的财产保险数量占到了总体业务的55%左右。而当前我国的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具有明显行政背景的兼职人所担当,而且由之提供的业务量仅仅占到总业务数量的20%左右,远远低于国外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的55%。这直接制约了财产保险业务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险业务量难以提高的问题,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发挥。
4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创新策略与建议
4.1 产品结构的创新
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特色产品较少,与财产保险业务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责任险所占的比重较低。针对近些年自然灾害频发的问题,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深入思考责任保险及其相关产品的开发[4]。在具体的改革创新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险产品结构进行优化和创新:一是建立并完善总、分公司联动开发机制。财产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储备是财产保险营销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险营销工作的基础。总公司可以基于电子商务、综合金融等产品构建公司的整体开发及创新平台,从而满足下属分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实际需要。而分公司则基于其对市场实际需求较为了解的优势,利用对应的渠道定期将搜集得到的一手产品需求信息向总公司汇报,通过这种上下联动的产品开发方式,保证所推出的财产保险产品具有市场根基,有利于产品的销售;二是优化险种配置。对财产保险险种机械优化配置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损失险、责任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结合起来,形成一揽子的保险产品。不但能够显著降低保险销售的成本,而且能够全面满足投保人的实际需要;三是提高保险产品的创新频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缩短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周期;其次要针对我国财产保险方面的空白领域,例如航空航天产品,开发对应的高科技保险产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灾害管理体制,例如使得家庭财产保险能够附加地震保险条款;最后要针对当前居民生活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退出一揽子综合类型的保险。例如,开发增值服务子女教育险、火灾责任保险等。
4.2 营销方式的创新
随着当前保险市场客户个性化需求增加,保险公司在推广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应该通过灵活可变的营销方式来赢得客户、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例如,通过银保合作方式进行财产保险业务的推广。我国部分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较好,保险公司通过与银行建立紧密的联系,使得银行成为了该区域办理保险业务的综合金融类机构。但是,部分地区的银保合作还处于较低水平,银行业务在总业务量中还只是占据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可供银行销售的产品类型较少;其次是当前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并没有与银行代办点进行对接,大多处于跑单水平,直接打击了银行代办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可以首先建立与银行共赢的一体化金融体系,并开发对应的金融性产品;其次,实现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银行的对接,使得银行能够真正代办保险业务,提高其业务推广积极性。另外,保险公司还应该充分利用电销、互联网销售渠道。投保客户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直销、手机销售以及网络销售等方式。例如,保险公司与通信公司联合销售家庭财产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合作进行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对应保险计划。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能够显著开拓保险销售的渠道,还能够提高保险产品销售效率。
参考文献:
[1]夏炎.积极探索财产保险公司创新发展之路[J].经济研究导刊,2013(26).
[2]张大鹏,董晓琴.河北省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科技资讯,2010(28).
同课异构,是新课程改革推进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教学及备课模式。“同”是指相同的“课程标准”,“异”是指教师的教学风格、教学设计与教学策略的差异。同课异构,是同在目标,异在过程,异在实现课堂教学目标的内容与方法的个性化、特色化。针对不同班级、不同学情,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每位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理念、教学风格设计不同的教学思路,展示迥异的教学个性,表征“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创造性要求,凸显课堂教学“构思”与“结构”的差异。
一、课程标准的差异性解读与教学设计的个性化构思
由于对课程标准的理解不同,不同教师对整节课的设计思路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对教材内容的取舍、案例的选取及呈现的方式、时机及教学的侧重点等方面不尽相同。湘教版地理必修Ⅰ教材中《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这一节内容的课程标准要求是:“以某一自然灾害为例,分析其成因与危害”。笔者认为,本节课的重点是探讨自然灾害的“成因及危害”,因此对于教材中自然灾害的定义及分类应该弱化处理;自然灾害类型多样,教学中不可能一一列举,选取哪一种自然灾害,需要考虑学生现有的经验或体验,并且尽可能接近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因此,在不同地区,可以结合当地的环境特点,选择不同的案例,如有的地区可以重点讲干旱,有的地区可以重点讲地震……笔者在设计这节课时,选择的是当地学生(启东中学)感受最深刻的一种自然灾害——台风,让学生利用已经具备的相关知识及生活体验,尝试分析台风的成因及危害,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归纳自然灾害形成的共性的成因和危害。
由于教学理念的差异,不同的教师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传统教学注重应试能力的培养,有不少老师在课堂上着重培养学生的答题技巧;而现代教学模式则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地理问题、分析探究其成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的能力,并且要求学生能够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地理学科知识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最终又应用于生活。学习对生活、对个人的成长有帮助的地理知识,不仅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同时也赋予地理学科新的发展动力。本节内容具有明显的地理学科特色,同时也最能体现地理学科的价值。面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危害,尤其是对生命造成的各种伤害,学生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免受伤害,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学会一些必备的逃生自救的技能,这一点应该是本节课要达成的重要能力目标。
二、课改理念的差异性认知与课堂流程的个性化处理
教学过程的差异,直接体现教师教学思路的差别。从课堂的导入,到知识点之间的过渡,到重点难点的突破,再到课堂的总结,各个环节都能展示教师的教学特色、教学风格、教学理念、驾驭和管理课堂能力。本节课的导入,首先展示的是百度贴吧出现的在台风“菲特”影响期间当地的相关留言及图片,从学生身边发生的事情展开,引导学生回顾当时的经历、感受、所见所闻,进而总结台风造成的危害,除了强风、暴雨、风暴潮之外,还对生活、生产、生命及财产造成危害,然后在此基础上探求台风的成因。在台风造成的各种危害中,城市内涝是当地学生感触最深的次生灾害,学生在分析成因时,直接就能想到强台风带来的暴雨是内涝产生的自然原因。关于内涝的成因,教师还要引导学生从“人祸”的角度来分析:结合水循环的相关知识,从水循环的环节入手,分析城市建设过程中天然河道的填埋、植被的破坏以及混凝土地面的广泛覆盖对下渗及地表径流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找到治理城市内涝的一般方法。关于洪涝的成因,可以引导学生结合自然地理环境整体性的相关知识,从气候、地形地貌、水文水系特征、植被、土壤以及人类活动等方面展开,最终让学生掌握分析洪涝灾害问题的一般思路。
传统课堂往往按部就班,整堂课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新知识。同课异构模式就是要求教师能够打破常规,采取各种方式展开课堂教学:可以分组讨论,可以就某个话题展开辩论,可以自问自答……用不同的方式展开教学,正是同课“异构”的一种表现和追求。
板书设计是容易被很多老师忽视的环节,也是最能直观体现“同课异构”功能的环节。大多数老师都是流水账似的平铺直叙,尽管也能够体现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但是却不能反映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学生头脑中的知识比较零散、混乱。如果教师能够以知识框图的形式帮助学生构建知识体系,学生就能更好地把握重点、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的知识。
三、教学素养的差异性养成与教学境界的个性化达成
教师的教学素养差异,直接关系到教师对于课堂教学内容所要达成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的把控能力。本节课的素材最适合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及生命安全教育,同时也能帮助学生培养辩证思维的能力和科学的人地关系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一方面要让学生认识到,自然灾害是地球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自然的力量不可抗拒、人类在“天灾”面前显得非常渺小,但这类天灾可以“防”;另一方面,又要认识到有些自然灾害由于“人祸”加剧了成灾的频率、强度和影响范围,这类自然灾害可以“控”;只要合理利用和改造自然,自然环境就能造福于人类,反之也可能对人类造成巨大的伤害,由此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人地关系观,这一点应该是本节课最终的升华所在。
本节课是进行生命安全教育的重要素材,教师应该通过这一节课让学生更加懂得珍惜生命、树立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在有的老师看来,生命安全教育似乎“偏离”了主题。其实,我们研究自然灾害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趋利避害,尽可能减少自然灾害对人类的危害尤其是对生命的伤害。因此在本节课中,笔者刻意利用如皋中学优秀学子赵晓婷的事迹,结合视频资料,对学生进行自我防护及逃生技能的相关教育,这也是“异”于其他老师构思之一。
自然灾害对人类而言,常常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但同时我们又要看到其有利的一面,例如洪水泛滥带来肥沃的泥沙,促进农业发展甚至孕育了古代的文明;再如火山、地震、泥石流等,对人类而言是灾害,但是站在自然界的角度,破坏的同时却是一个建设的过程。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同样体现出对同一节教学内容的不同处理。
[关键词]突发事件;食品应急物流;成本要素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013-03
目前国内外对于食品应急物流的相关研究比较少,对于食品应急物流的定义也没有统一的表述。谢如鹤等[1]在《食品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探讨》一文中对食品应急物流的定义为: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食品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进行相应的物流活动,以保证食品安全供应。而李志锋等[2]在《食品应急物流运作流程探讨》一文中指出:食品应急物流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提供应急食品,以保证受灾群众和救灾志愿者的基本饮食需要为目的的特种物流活动”。目前学界较为认可的表述是,“以提供突发性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事件所需应急物资为目的,以追求时间效益最大化和灾害损失最小化为目标的特种物流活动”[3]。食品应急物流作为应急物流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应急物流有一定的相似性,结合学术界对应急物流的多种定义,笔者给出以下定义:食品应急物流是以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供应应急食品为目的,由筹措、配送、指挥、信息、反馈评价、保障机制六大体系组成的有机运转的物流活动。
在大型突发灾害性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最关键的是如何在短时间内采取有效方法来保障灾区人员的生命安全,而食品供应则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所以食品应急物流在大型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由于大型突发灾害性事件的不确定性高、难以预测,在其发生后为了满足食品需求需要迅速进行食品供应,因此食品应急物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然而,我国目前的食品应急物流体系建设还不太健全,应急物流作业的开展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组织和控制,为了保证食品应急物流的强时效性,很多应急物流活动都具有不计成本的特点。因此,伴随食品应急物流的常常是高昂的成本支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笔者认为食品应急物流体系中的成本控制问题亟待广泛地开展研究,对物资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做进一步优化。
1 食品应急物流成本核算的必要性
1.1 食品应急物流的特点
应急物流是一般物流活动的一个特例,相较于一般物流活动,它的特点有: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应急物流需求的随机性、时间约束的紧迫性、非常规性、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参与性等。其中,突发性和不可预知性是它区别于一般物流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而其需求的随机性则是由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食品应急物流属于应急物流系统的一部分,所以它几乎具备应急物流系统的所有特点。食品应急物流体系以快速供应食物为目的,它又有一些显著的特点:连续性、安全性、阶段性。食品属于消耗性物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点的食品供应应该是连续不断的,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食品需求。同时,安全的食品才能保证事件点人员的生命安全,提高救援效率。而随着救援的进行,食品供应由起始的“推”向灾区,变为根据灾区需求提供食物,具有显著的阶段性特征。
1.2 成本在食品应急物流中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震、台风、泥石流、雪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比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和2013年的余姚水灾,这些自然灾害对于国家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我国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几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呈明显上升趋势,俨然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其中2008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多亿元,后来的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失更远高于此。
与此同时,大型突发灾害一旦出现,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应急物流需求。除去上述所说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自然灾害产生的应急物流需求每年给社会造成的额外物流成本目前虽没有精确估计,但是在直接经济损失中的占比很大。也就是说,中国每年处理类似大型突发灾害性事件时所花的物流成本巨大。并且由于疏于成本管理,在已经损失惨重的情况下造成了更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食品应急物流最主要的目标是满足突发事件下的食品物流需求,保障食品、人员、资金的流动,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各环节的成本节约,避免出现“帕累托无效率”状态。因此,在保证有效快速地处理大型突发事件的基础上,成本控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2 影响成本核算的要素分析
成本是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付出或应付出资源的价值牺牲,在突发事件的食品应急物流活动中,则是指为了完成整个物流作业而产生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等的总耗费。[4]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文所说的成本主要是指钱物成本、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即本文所提到的影响食品应急物流成本的要素,都是基于保障救援作业效率的前提下影响成本的因素,当然,基于本文对成本的特殊定义,能显著影响物流作业效率的因素也属于成本动因。
突发灾害性事件主要包括地震、泥石流、台风、水灾、雪灾等类型,不同的灾害类型对食品应急物流体系成本核算的影响不尽相同。比如,不同的灾害类型影响到应急食品种类的选择;水灾类事件对应急食品的仓储要求较高;不同的灾害类型的食品配送方式及其难度也各不相同。同时,灾害等级高低也对食品应急物流体系有较大影响。这些因素都将影响食品应急物流体系的成本核算。尽管不同灾害类型对成本核算提出了不同要求,但是对其影响均可从食品应急物流体系的运作过程来分析。
2.1 应急食品的筹集成本
2.1.1 应急食品的种类和数量
在突发灾害性事件下的食品筹措过程中,往往由于没有可供参考的食品筹措标准及筹措目的性不明确等问题,使得必需的食品不能及时筹得并运往灾区。不恰当的物资配送,不仅影响了救助效率,还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提高了食品应急物流成本。因此,应急食品种类及数量的选择,是控制成本的重要一环。[5]
影响应急食品种类及数量的因素主要有:
(1)营养安全性:应急食品必须满足营养和安全卫生的要求。
(2)短期保质性:应急食品中的大部分属于易腐类,难以大量长期的存储。为了保证发放到灾区的食品的质量,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必须经过检查确认以达到规定标准,并采用相应的运输和储存形式。
(3)紧急需求性:食品应急物流的目的是在突发事件后将应急食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好的质量送到需求点,应急食品应以能够快速大量筹集的常见必需食品为主。
(4)连续供应性:基于对应急食品需连续供应特点的考虑,应选择有较大的储备或者能持续大量快速供应的食品作为应急食品。
(5)事件点的需求变化:灾害发生之后,食品供应需要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初期时,主要根据应急预案结合灾情预测食品需求数量进行供应,中后期则通过灾区信息反馈情况确定各类食品供应量。
(6)其他因素:除上述因素外,影响应急食品种类及数量的因素还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性质、地点和时间(发生时间和持续时长)等。
以上都是在应急食品种类和数量的确定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选择的应急食品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会造成食品短缺、配送到需求点后不能满足要求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将造成物流作业速度减慢、资源的严重浪费及救援成本的不合理支出。当然,针对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突发灾害,在食品筹措上应表现出针对性。
因此,在应急食品的筹措阶段,应该对食品的种类、质量及数量进行界定,从而达到方便筹措、及时运输、确保质量、控制成本的目的。
2.1.2 应急食品的筹集方式
食品的来源主要是四个方面:政府物资储备、政府采购、直接征用和社会捐赠。[6]一般来说,应急突发事件下食品物资的主要筹集方式有以下几种:
(1)动用政府食品应急物资储备:这是应急物资筹集的首选方式,不仅能缩短物资筹集时间,而且避免了给人们正常的日常活动和经济活动带来负面影响,避免了扰乱人们的生活秩序。因此,动用政府物资储备是在满足救灾需要和缩短救灾时间下的最佳物资筹集方式。
(2)直接征用:对一些物资生产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在事先不履行物资筹措的情况下,在灾难发生时,对所生产经销的物资食品进行紧急征用,以满足当时的救灾需要。在灾难处理后期,再根据征用食品物资的品种、数量、价格等跟供应商进行协商结算和补偿。
(3)社会捐赠: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后,由政府机构及有组织的社会团体向海内外各界募集捐赠物资食品,帮助解决灾区和灾民的困难。但是,基于应急食品对质量的高要求,捐赠和募得的食品难以保证其质量,需要对其进行质量检验才能投放灾区,而这需要耗费大量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对救援效率将带来负效应,因此不建议采用此方式筹集应急食品。
(4)政府采购:以上几种食品物资的来源都为救灾物资提供了很好的筹集渠道,但它们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大部分的物资来源于政府的采购。当储备物资、征用物资及捐助物资不能满足事件点人民的需求时,政府将实行紧急采购。
对应急食品的采购,政府应当坚持质优价廉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尽可能直接面向制造商进行采购,减少流通环节,从而达到节约成本和时间的目的。同时,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足量的应急食品,政府还应考虑多渠道采购,主要是在国内开辟渠道,必要时还可以向国外扩张,从而保证食品物资的数量和质量。
2.2 应急食品的仓储成本
影响应急食品仓储成本的主要因素是应急食品的安全储备管理和事件点的应急食品库存管理。
应急食品的安全储备管理指的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对事件点的监测及反馈得到的应急食品的需求量及到货时间周期,确定出应急食品的安全库存量,当应急食品的储存量低于此安全库存量时,自动发出预警,这时需要及时补充应急食品以使其始终高于安全库存量。[7]其中,到货时间周期是指从事件点发出目标采购订单到所需的应急食品到达需求点的时间,包括了采购订单的所有处理时间以及应急食品的配送时间这两部分时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安全库存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应急物流运作的不同时期而发生改变,因此需要及时地反馈食品需求量,以便精确估算出各个时点的安全储备量,及时补充,防止应急食品缺货情况的出现。
事件点的库存管理成本则包括应急食品的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具体而言,包括建立食品库存点的费用,为保存食品而购买的设备的费用(如冰柜等)及其使用耗费,食品腐烂、过期等损失费用,以及因缺货而造成的管理效用损失等成本,比如人民对政府评价的负效用。由于突发性事件的食品应急物流作业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事件点人员的食品供应需求,而缺货背离了此目标,并且将造成巨大的管理效用损失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突发事件点建立的食品库存点应在满足不允许缺货的前提下进行成本要素的分析。
2.3 应急食品的配送成本
应急食品的配送成本是指应急食品供应时从采购点配送到需求点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之和。在食品应急物流体系中,食品配送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环,只有保证了食品的配送速度,才能保证食品的快速供应,以及保障需求点人员的生命安全。[8]
在分析应急物流作业的配送成本中,主要应考虑两个因素:时效性和因配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强调时效性是为了降低救援时间成本,而减少配送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则是为了降低财物成本。在具体的应急物流作业情况中,为了降低配送成本,在保证时效性的基础上,还应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选取的配送方式是否有利于食品的保存,是否可以借助合作的第三方企业已建成的物流渠道进行配送等。
2.4 整个物流作业中的管理成本
任何一项活动都离不开管理,只有在有效的组织管理下,活动才能顺利地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对于食品应急物流活动而言亦不例外,只有在国家相关部门有效的组织配合下,才能保证物流作业的快速进行,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应急食品供应到需求点并进行物资储存和分发以满足食品供应需求。具体而言,应急物流活动中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的应急部署和监测预警、事中的指挥及协调各部门有效配合、事后的各项完善及补偿工作。
应急物流作业中的管理成本则是指在整个物流活动中因组织和管理物流作业而发生的财物、人工、各种劳动资料等的总耗费,根据其发生阶段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成本。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事前的应急信息指挥平台的建设成本、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成本、建立各类应急机制的成本、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事中的应急指挥中心对各部分的组织及协调成本、参与应急活动人员的培训成本;事后进行的人员补偿等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等。[4]
相较于企业的物流运作管理成本,应急作业中的管理成本最注重的是整个运作过程的时效性,然后才是在物流活动效率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考虑合理降低管理成本。
3 结 论
成本在食品应急物流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保证物流活动时效性的基础上考虑成本是必要的。本文对食品应急物流的成本考虑主要是通过分析物流作业中的各个环节来进行的,通过对各个环节的研究,指出食品应急物流体系的成本动因主要包括食品筹集成本、仓储成本、配送成本、管理成本。
其中,食品筹集成本方面主要考虑应急食品种类和数量的选择及筹集方式;食品仓储成本方面主要考虑安全储备管理成本和应急食品库存管理成本;食品配送成本方面就配送途径而言主要包括长途干线运输及短途配送成本,就成本核算方式而言主要包括保证时效性及在此前提下发生的各种配送费用;管理成本方面主要就其发生阶段分为事前、事中、事后成本三个部分进行分析。
近年来应急事件频繁发生,这就对其成本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并提出成本优化方案。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按照应急物流体系各个阶段发生的成本进行方案研究,即从食品筹集、仓储、配送、管理等方面进行成本的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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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灾害;应急物流;随机规划;模型设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042
1引言
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随之产生大量应急救援物资及设施需求[1]。然而,在关键救援期内,缺乏统一的指挥调度,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程度不高,车辆调度效率低下;用户需求随机性导致的应急物资分配不合理,给救援带来风险。
一些专家和学者对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物流做了较多的定量研究。Mete和Zabinsky建立了医疗物资储备计划随机模型和应急配送实时计划模型 [2]。Rawls和Turnquist建立了基于复杂交通网络的物资储备计划随机模型 [3]。Salmeron提出了灾民伤亡期望人数最小化为目标的设施配置随机模型[4]。以上模型均是单层随机规划模型,没有考虑到不确定环境下随机性事件模拟的局限,部分学者建立了双层随机规划模型,希望能更有效地实现多层决策最优化的需求。凌思维以运输总距离最小化为目标,建立基于需求分级的应急医疗资源配置的双层随机规划模型[5]。刘波采用纵向配送和横向转运相结合的协同配送方式,建立了省市两级应急储备仓库定位和物资配送计划的鲁棒双层规划模型[6]。郑斌针对两级应急物流系统的中转设施选址和上下级联运调度的集成优化问题,以应急物资送达时间最短为上层目标与物资分配公平性最大为下层目标建立双层规划模型[7]。
上述学者均从单方面去解决应急物流系统筹备计划的问题,脱离了系统角度,应急物流救援系统主要决策应包括灾前储备选址和物资储备数量、灾后救援物资分配计划和车辆路径等。
2应急物流系统设计随机规划模型
21问题描述
高效的物流救援系统要求在灾害发生72小时关键救援期内,解决如何在有限的预算与救援期内实现物流救援系统的有效运行,使受灾群众生命损伤最小。
22假设参数及变量定义
(1)基本符号识别
此外,在伤员转移及救治、受灾群众转移与安置、医疗物资的储备及配送、日常生活物资的储备及配送方面,均要求往返产生的总时间、安置能力、运送人数等不能超过上限。
3案例研究
31案例描述
以福建闽北地区特大地震作为案例,以验证本文所设计的双层随机规划模型的可行性。案例中的各项数据均来自有关网站与文献,仅作为仿真价值使用。假设南平政府计划投入总预算为90×107元,该事件可能出现的情景集合如表1所示。
32解决方案
通过编程及在LINGO 90软件运行,停止条件Use Global Solver,迭代次数7582;运行时间为600s。获得表4:
表4给出了救援设施最优预置计划。其中延平区、建瓯、武夷山适合设置储备库及救援中心,在浦城、建阳需要扩充医疗及安置能力,其他基本满足72小时相关救援需求。表5给出了整体搭救比率为982%,转移率达100%,医疗物资短缺值为0995吨,考虑在单种灾害情景之下,情景1的灾难状况下未救援伤员占比216%,且相关医疗物资短缺明显,在情景3下达到最高值75%,因为闽北多为山区,近年来植被覆盖率降低严重,有些山区离救援城市较远。因此,通过模型能够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及预算建立起高效的应急物流救援系统。
4结论
应急物流救援设施的有效运转与救援物资及时补给是自然灾害突发状况下应急救援的保障。本文从物流应急救援的系统角度出发,在有限的救援预算、硬件及物资储备基础上,提出一个以灾民伤亡期望值最小化为目标的双层随机规划模型,证实了该模型能在有限预算下实现救援设施能力和物资储备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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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山洪灾害;风险评估;风险区划;GIS技术;易损性指标
中图分类号:S15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485(2015)12-0041-05
1研究背景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丘区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2/3。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暴雨多发的气候特征、密集的人口分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导致山洪灾害发生频繁。据《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报告》数据统计,我国山丘区流域面积在100km2以上的山溪河流约5万条,其中70%因受降雨、地形及人类活动影响会发生山洪灾害[1]。由于山洪灾害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强、来势猛、时间短等一系列特点,且其造成的危害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影响巨大[2],因此,关于山洪灾害的研究早在20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山洪灾害的研究已经涉及成因、空间分布特征、灾害损失评估、风险评价与制图等各方面[3-11]。风险评估与管理逐渐也成为国际上倡导和推广的减灾防灾有效途径之一[12]。目前,山洪灾情评估工作得到了来自地学工作者、工程专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逐渐成为国际性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在山洪风险评估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7-11]。但是,这些评价工作的对象往往是泥石流、滑坡或单纯的溪河洪水等单一灾种,评价单元基本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缺乏流域系统性、灾害种类完整性,评价指标选择也无可比性[2-6]。其次,目前对大尺度范围上的山洪灾害区划成果,多为如何防治山洪灾害的目的进行的,是一种黑箱模型,未完整给出各山洪沟的危险性、易损性和风险等级水平,因而无法准确判断不同区域的山洪风险等级。因此,本文将借鉴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对山洪灾害的定义,将由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统一纳入研究范围[1]。以小流域为评价单元,开展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评估研究,以期为四川省山洪灾害管理及防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2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1研究方法
本研究对风险评估的方法,仍借鉴联合国有关自然灾害风险的定义,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的乘积。其中危险性是灾害的自然属性,易损性则是灾害的社会属性。风险分析在危险性和经济社会易损性分析的叠加基础上完成。因此,本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危险性分析、易损性分析以及二者叠加基础上的风险分析。最后,在风险分析的结果基础上,采用一定的区划原则和方法,结合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的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对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进行更进一步的三级分区,形成风险区划图。由于在进行危险性和易损性分析时,选取的指标较多,各个指标在危险性和易损性大小中的贡献不同,为定量评价各指标在其中的权重,本研究选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分析。其基本原理为:首先建立山洪灾害危险性、易损性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每一层都有1个或2个评价因素对应上层目标层,根据这些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素按照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排成3层评价结构体系;然后,根据专家经验针对某一个指标相对于另一个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打分,打分后即建立判别矩阵。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结合目前现有数据情况,本研究选取的危险性和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和表2。在进行山洪灾害危险性和易损性的评价时,为了将不同的指标体系组合后用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对其等级进行划分,首先根据已有数据的分布区间按照StandardDeviation分类方法,对危险性和易损性水平进行划分,根据实际需要,共划分为5个等级,各个等级的指标范围见表1和表2。
2.2数据来源
四川省山洪历史灾害资料来自四川省山洪灾害防治分区项目调查数据。该数据以小流域为单元,其面积界定为<200km2[1]的小流域共计2471条(近50a来发生过山洪灾害的小流域)。部分县域,小流域单元数据是由国家气象局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系统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提供;四川省内及周边82个站点年雨量数据来自中国气象局数据库;DEM(90m)数据来自SRTM;土地利用数据来自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中心;岩性数据来自中国地质调查局的1∶250万中国数字地质图;基础土壤数据来自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的1∶100万中国土壤属性数据库。
3山洪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3.1危险性指标体系及评估
根据危险性各评价指标及对各指标数值的综合统计分析,结合专家的经验判断,参与者均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承担相应数据资料分析的专家(共3位),各位专家根据经验判断各级指标间的相对重要性,然后利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出危险性各指标的权重值,如表3所示。结合ArcGIS的空间分析计算,将各指标危险性分级图转换为栅格格式(见图1(a)至图1(e)),结合上表给出的每个指标所确定的综合权重值,利用ArcGIS的栅格叠加计算功能,可得到山洪灾害危险性图(见图1(f))。具体计算方法为:山洪灾害危险性=0.041×最大24h暴雨极值+0.021×最大24h暴雨极值变差系数+0.207×最大1h暴雨极值+0.105×最大1h时暴雨极值变差系数+0.035×地形坡度+0.04×地形起伏度+0.091×小流域主沟比降+0.19×河网缓冲区+0.071×历史灾害缓冲区。
3.2易损性指标体系及评估危险性
根据易损性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层次分析法计算了四川省山洪灾害易损性指标的权重值(见表4)。在ArcGIS中,将各指标分级图转换为栅格格式(见图2(a)至图2(c)),结合表4给出每个指标所确定的综合权重值,利用ArcGIS的栅格叠加计算功能,可得到山洪灾害易损性成果图(见图2(d))。具体计算方法即为山洪灾害易损性=0.18×沟道两侧范围人口数量+0.42×沟道两侧范围人口密度+0.18×地均GDP+0.12×人均住房数量+0.06×历史灾害死亡人数+0.04×历史灾害冲毁房屋数。
3.3山洪风险评估
根据山洪风险度R等于危险度H乘以易损度V的定义,利用ArcGIS的空间分析叠加功能,可以计算山洪灾害的风险度图。在处理数据时,首先将危险性分级图和易损性分级图进行归一化取值(0~1)见表5,然后进行栅格相乘计算,即可得到四川省山洪灾害的风险图,其取值范围为0~1之间。根据山洪灾害风险区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分级,可得到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分级图,如图3所示。
3.4山洪风险区划
根据山洪灾害风险分级结果,结合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中的一、二级防治分区范围,采用基于空间邻接系数的聚类分析方法,对风险分级结果中的最小单元进行逐级向上合并,根据主导因素与综合因素相结合、区域单元内部相对一致、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分析等山洪灾害区划原则,划分出全国山洪灾害风险区划单元。以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等级为基础进行最小单元聚类,在ArcGIS中叠加全国山洪灾害防治二级区划(四川省境内)成果,同时根据四川省自然条件和山洪灾害防治现状,将四川省境内的西南地区细分为3个三级区(图4所示Ⅰ-8-3,Ⅰ-8-1,Ⅰ-8-2),原二级区划中的藏南地区、藏北地区、秦巴山地区由于面积不大,山洪灾害现状和自然条件比较一致,因此不做进一步划分(如图4所示的Ⅲ-1,Ⅲ-2和I-4)。因此,四川省山洪灾害风险区划共涉及6个区划单元,如图4所示。在完成风险性等级划分图和区划图以后,以各风险区划单元为单位,统计各三级区内风险度等级分布特征。表6为四川省各风险区划单元内风险度等级面积统计,表7为四川省各风险区风险等级比例统计。从表7中可见,四川盆地及周边为山洪灾害中高风险区,为四川省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地区。其它地区山洪灾害风险等级较低,在进行山洪灾害防治时,应以防治措施为主,同时加强灾害监测的预警预报。
4结论
(1)整个四川省的山洪灾害风险等级水平处于较高水平,特别是四川盆地及周边地区是山洪灾害的高风险值地区,中风险区等级以上的面积占到了整个四川盆地及周边总面积的近80%,这一区域也是四川省人口、经济密度最大的区域,因此山洪灾害防治任务艰巨。其次,秦巴山地区是四川省山洪灾害次严重地区,中风险区等级以上的面积占到了整个四川省秦巴山地区总面积的18%。其它几个三级区域山洪灾害风险水平不高,大多处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水平,山洪灾害防治应以防治措施为主,同时加强灾害监测的预警预报。(2)由于山洪灾害的成因机理十分复杂,特别是溪河洪水及其诱发的滑坡、泥石流灾害成因更为复杂,在进行山洪灾害危险性、易损性评估时,评价指标体系应在深入研究成因机理的基础上进行选取,但限于目前研究成果和资料的可获取性限制,本研究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仍有待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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