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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机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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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机制

第1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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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孙春苗:《论行业协会―中国行业协会失灵研究》,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第5页。

③吴元元:“信息基础、声誉机制与执法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④屠世超:《契约视角下的行业自治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展开》,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50页。

第2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CSR);产业集群治理;嵌入性;治理逻辑;治理机制

作者简介:吴定玉,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与哲学博士后(湖南 长沙 410081)

张治觉,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刘叶云,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一、引 言

全球化背景下,产业集群被大量实践证实是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产业集群的发展正面临着“网络组织”低效缺陷以及“全球价值链治理”刚性等问题的挑战,使得产业集群竞争优势降低甚至有所衰退,大量实践案例已把如何规避集群衰退、强化集群治理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1 ]。同时,大量的文献资料表明,在产业集群发展的每个阶段,产业集群治理是规避风险、避免负效应、增强竞争优势、预防集群衰退的主要举措。因此,要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规避其发展过程中的负效应,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产业集群治理。产业集群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机制和制度来协调集群行为主体之间关系,旨在建立和维护集群竞争优势并采取集体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其中,集群治理逻辑是治理的逻辑起点和过程,治理机制是集群治理的核心内容。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影响我国产业集群治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也是产业集群风险形成的重要因素 [2 ]。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集群内企业,要如何应对际大品牌厂商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要求,同时其购买价格却一再压低这双重挑战,对产业集群的升级与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 ]。

本文创新性利用“嵌入性”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使其改变集群网络结构,突破或减弱产业集群网络因“路径依赖”产生的 “锁定效应”,有效根治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风险,进一步激发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鉴于此,本文从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入手,通过剖析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对产业集群治理的影响,揭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逻辑。接着,根据产业集群治理逻辑,从治理的逻辑起点、过程到结果构建产业集群治理的机制。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

最早将治理概念引入集群研究的是经济学家Brusco(1990),他在对意大利产业区的调研中,区分了两种类型的产业区模式 [4 ]。2000年,“集群治理”这一概念由Gilsing明确提出,他认为集群治理是集群内成员旨在促进和改善创新进程的集体行动,其本质是促进集群增长,让集群具有共同的使命感和目标规划,最终目的是建立和保持集群持续竞争优势 [5 ]。英国经济学家Brown(2000)则认为,产业集群治理的实质是产业结构和集群企业间的互动关系,由集群委员会及利益相关者代表所主持的管理和决策系统,这样均衡了各方利益也保证了治理行为的有效作用。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将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运用于解释产业区治理理论 [6 ]。Propris(2001)认为,产业集群治理是集群内各种主体(包括上游供应商、集群企业、下游买方以及政府、协会等)共同博弈的结果 [7 ]。这一定义侧重于从集群治理结构方面来对集群治理进行定义。Rittera and Gemurnudenb (2003)则从管理学的控制角度将集群治理归纳为包括集群组织的交易、协调、计划、组织、人事和控制等一系列内容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这实际上是从治理内容方面对集群治理的概念进行把握 [8 ]。另外,Kooke(2002)提出“联合治理”是一种网络化趋势的治理,可以借助区域治理机制来实现 [9 ]。国内最早将治理的研究从单一企业扩展到多个的是赵耀增,魏江、周泯非(2009)认为集群治理是指集群层面上对集群参与者交互活动存在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各种内生性协调机制总体,是同时包含着地方经济和行政权威、社会规范和协会机制等多种微观治理机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10 ]。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的治理,是将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变量引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去,使其成为企业生产体系的一部分 [11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集群就因全球与本地因素共同作用开始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自2005年,大量文献也从实证角度研究了产业集群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12 ]。在产业集群治理中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变集群网络结构,突破或减弱因“路径依赖”产生的集群网络“锁定效应”,有效根治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风险。因为从集群网络组织结构来看,众多企业及相关机构因种种社会关系或产业关系联接在一起,随着网络中个体间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组织形式将趋向稳定、封闭,集群内部的信息传递不得不通过第三方参与才能完成。另一方面,集群网络因路径依赖而形成了“锁定”,不能对外部市场需求的变化、集群内技术、知识更新快速做出反应。为了减少这种网络组织风险,引入新的变量较为行之有效。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新的引入变量则会使集群网络结构发生变化,能够有效弱化锁定效应。具体表现为:第一,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通过使企业主体接受并履行社会责任,引入更多相同或相似及相关主体进入集群内部网络组织,以此增强企业主体间网络联系,在遭遇市场要求变化时能迅速进行资源再配置,使集群网络组织运行更为高效,优化升级网络组织结构与增强网络组织的弹性。第二,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变量的引入,使得集群网络结构和外界信息交换频度和程度大大提升,并使集群网络组织向更广泛的外部空间扩展。这样通过内部企业主体与外界相关个体之间产生新的关联,极大程度地消除由于“网络依赖”而造成的“锁定效应”。

三、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

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是怎样的呢?本文从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入手,基于“嵌入性”理论,剖析“企业社会责任”在产业集群治理中的“嵌入性”,揭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逻辑。

1. 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

我国学者易明和杨树旺(2011)等在国外学者Johanson和Mattsson(1987)及国内学者孙国强(2003)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引入集群剩余,构建了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如下图1所示 [13 ]。(1)关系是集群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产业集群中的关系与市场及层级组织中关系的导向不同。市场关系以利润为导向,层级组织中的关系以任务为导向,而产业集群中的关系则是互动导向,是产业集群内部不同结点间的互动合作与协同进化的关系。(2)作为互动结果的补充和延伸,协同创新作为集群治理的最终目标是集群治理逻辑的终点。(3)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以集群剩余(利益)为基础的,集群剩余贯穿于集群治理的始终。

2. 产业集群的“嵌入性”

Polanyi(1968)在研究经济制度发展史时首次提出了“嵌入性”概念。他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后来,Grannovetter(1985)将“嵌入性”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他认为经济行为嵌入在网络和制度之中,嵌入到一系列社会化的态度、偏好和准则之中。嵌入性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关系性嵌入(relational embeddedness)。即经济行动者嵌入于所在的关系网络中并受其影响和决定。关系嵌入以双边交易的质量为基础,表现为交易双方重视彼此间的需要与目标的程度,以及在信用、信任和信息共享上所展示的行为。产业集群关系性嵌入是指集群网络中企业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结构性嵌入(structural embeddedness)。即在宏观层面上,经济行为主体所构成的网络关系嵌入到其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并受来自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文化氛围、价值因素等影响或决定 [14 ]。产业集群结构性嵌入指集群网络组织受其所处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指碜猿集群网络组织内部企业行为主体之外的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组织和个体,以及一系列社会化因素。一般来说,产业集群构成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行为主体、政府和第三方机构,它们在产业集群网络中的上下游关系和所处位置不同,从而承担不同的职责,发挥不同的嵌入。本文中,我们将集群内各经济行为主体间相互联接关系网络称为“关系性嵌入”;与集群网络所处地区或外部环境形成的互动体系称为“结构性嵌入”。

3. 基于“嵌入性”理论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逻辑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与产业集群治理一般逻辑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集群治理的起点与过程中嵌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要素。即:基于嵌入性理论,把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要素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的起点与过程中,使其能够在集群治理中充分利用网络组织治理的特性,摒弃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由于“锁定效应”带来的组织僵化与低效,激发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具体来说,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影响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过程。

(1)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

由于产业集群网络化组织特征,一个企业要想在集群中生存下去,它首先必须要作为一个“节点”融入到本地网络中去。产业集群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首先就要利用“关系性嵌入”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行为与标准筛选产业集群内企业,并将社会责任作为集群中经济行为主体在集群中的“生存壁垒”。也就是说,如果集群中某一企业没有加入到集群网络组织的社会责任建设体系中,它将会失去与其他处于社会责任体系中节点企业的网络关系,从而无法在集群中生存。

因为在现代社会,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企业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无疑有利于良好形象的塑造,增加企业的诚信度,也使得企业之间的合作易于进行,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选择”,从而减少合作风险与管理成本。本质上看,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治理的内涵就是基于产业集群“本地共生网络”特性,在产业集群内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共建联盟,构建集群“网络内企业”筛选机制,施加产业集群内企业加强自身社会责任建设的外在压力。正因为此,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

(2)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贯穿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过程

从组织结构看,产业集群网络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基于价值链而紧密联系的具有一定产业关联的生产企业群“价值链网络”;二是为协助生产企业不断提供各种资源的服务组织机构“产业生态网络”。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可以基于“价值链网络”与“产业生态网络”在集群区域系统中进行扩展与延伸。因为结构嵌入是众多参与者相互作用的函数,可见集群成员间不仅具有双边关系,而且与第三方有同样的关系,使得集群成员间通过第三方进行间接的连接,并形成以系统为特征的关联结构。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使得“节点”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网络不断扩大与增强。产业集群内,“节点”之间的联结关系是彼此进行互动合作的基础。而在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下,集群成员之间是否可以建立起“节点”企业之间联结的“双边关系”或“第三方关系”,“触点”企业是否处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体系网络中就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另外,集群成员之间的联结关系是否可持续,取决于它们从成员互动合作中所获得的满意度。集群成员的满意度即集群成员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单打独斗转移到对产业集群协同效应追求的满足感。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给集群成员提供两个方面机会影响满意度:第一,协同效应获取。追求协同效应是集群成员互动合作的直接推动力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嵌入可以在成员互动合作过程中,基于集群社会责任网络信任系统,一是可以促使集群网络组织内“节点”企业与外界之间产生更多联结,扩展集群协同效应的网络规模;二是成员间长期的互动合作,反过来进一步增强集群内外社会网络联系,深化集群组织程度,提高集群内外网络的运行效率,增强集群凝聚力与竞争力,实现集群优化升级,增加集群整体协同效益。第二,集群剩余共享。集群剩余是协同效应的结果,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是以集群剩余(利益)为基础的。通常,集群成员之间在互动中的地位决定了集群成员获取集群剩余份额的能力和权力,这也意味着部分集群成员也面临着集群剩余分享的限制与剥夺。结构性嵌入企业社会责任集群治理,可以建立集群剩余公平的共享机制,而不是由某个特权阶层或企业控制。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主要从集群剩余总体份额(协同效益)与集群剩余分配制度影响集群内外网络成员合作的满意度,从而影响集群网络内外各结点个体之间或个体与整体网络之间关系的紧密型和持续性。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将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模型概括如图2所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实质是在一般治理逻辑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影响治理产业集群的价值链网络和生态网络,使集群成员满意并对集群产生高度信任与忠诚,从而进一步增强集群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集群增长与升级。

四、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机制

管理学家Langen(2004)认为集群治理机制是关于产业集群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激励和约束、决策权和利益分配,与外界交流、合作和谈判的全部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 [15 ]。产业集群由于存在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利益主体形式及特有相互作用关系,如果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集群内各主体不同利益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将会扭曲合作行为并形成负协同,导致集群走向衰败。本文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基于“嵌入性”理论,根据产I集群治理逻辑,从治理的逻辑起点、过程到结果构建产业集群治理的三大机制――限制性进入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共享机制,如下图3所示。

1. 产业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

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是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壁垒”,对集群合作成员采取限制性进入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正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实现的,因为这是通过“关系契约”和“地位最大化”来建立的一种“资格成员”合作机制。关系契约保证合作者之间的交易建立在强关系和共同规范基础上,地位最大化保证交易在地位相近或相似的成员之间进行。产业集群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首先构建集群成员的关系契约――共同的社会责任体系,使得集群网络组织合作成员在共同的社会责任体系下可以确保合作各方有强烈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可以防止合作各方因不同利益所引发的激励问题而中断其合作行为。其次,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可以整合协调各合作成员企业的行为,在长期互动合作中进一步对集群合作成员企业进行过滤与筛选,保证“地位最大化”,促使集群行为与战略目标相吻合。这样,在集群治理的逻辑起点,基于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的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可以减少合作各方的协调次数,降低协调成本,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交易的质量和保证程度,降低集群成员合作风险。国内陈军(2009)提出产业集群的创新与升级是内治外功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采取措施将集群内部网络组织治理、集群外部全球价值链治理及集群内地方价值链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现实选择 [16 ]。国外学者重点实证研究产业集群中企业社会责任全球价值链治理与本地治理的不同作用与效果(Peter Lund-Thomsen & Khalid Nadvi,2010) [17 ]。Jose & Paulo(2014)进一步指出仅是全球价值链嵌入不足以解释产业集群社会升级,驱动集群社会升级的关键力量是强有力的本地组织 [18 ]。因此,合作成员企业限制性进入机制通过产业集群内部网络组织治理与外部全球价值链治理共同进行。

(1)内部治理。众所周知,产业集群内企业对集群网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它是否能够生存或发展,首先要看它在集群内部是否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获得了交易合作伙伴的信任与认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信任机制成为协调集群成员间关系的主导力量,为防止集群内部机会主义提供了一个有效治理的基础。因此,内部治理就是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在集群内部构建集群成员企业的信任“生存壁垒”,即通过限制性进入机制,那些能够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处在集群责任体系构建中的企业能获得“网络准入”与发展。否则,将被驱逐出集群网络组织,这样可避免集群整体遭受社会责任危机。

(2)外部治理。嵌入全球价值链治理属于产业集群治理的外部手段,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的重要治理方式。因为在全球供应链中,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传递性和高风险性,供应链上任何节点企业出现社会责任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供应链上企业受到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质疑,甚至会给供应链上某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19 ]。因此,目前很多大品牌购买商在全球价值链管理中对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给予高度关注,他们主要以“订单获取”机制对全球供应链成员企业进行筛选,这实际上是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构建集群网络外部的限制性进入机制。

2. 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在完成集群治理第一阶段的合作成员过滤与筛选后,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如何对已在集群合作关系框架中的成员进行治理?如前所述,由于集群网络所处地区或外部环境形成的互动体系被称为“结构性嵌入”,信息披露机制就是集群成员合作过程中维护与强化互动合作关系的主要治理机制。

所谓信息披露机制是在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对集群成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搭建形成企业声誉与企业形象的一种通路。与此同时,对造成了集群风险、减少集群剩余的成员企业,进行惩罚与通报。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机制主要通过声誉管理与联合制裁制度来实现。第一,声誉管理。良好的声誉是集群成员企业在集群内生存的必要因素,因而想要在集群网络组织中获得生存与发展,企业形象与企业声誉尤为重要。集群内部行为主体在声誉机制驱动下,机会主义行为极大地被抑制。因为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譬如行业协会组织,可以记录和传递集群内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信息,其声誉、信任、不良信息时刻会被披露。第二,联合制裁。联合制裁是对那些违背共同规范的成员予以集体处罚的一种制度。在产业集群中,产业集群成员相互信任,不是因为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善意的,而是因为每个成员都能意识到制裁能够诱发其他成员以值得信赖的方式行动。即联合制裁制度对集群成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集群成员能够预期到不合作的代价或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因此,在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中,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构建信息披露机制,不仅给所有集群成员提供了实施联合处罚的机会,而且还提高了信任和合作的效率,保障其他治理机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 产业集群治理绩效的共享机制

产业集群治理绩效指通过集群互动协作获得协同效应与集群剩余后,集群最终获取持续竞争优势以及推动集群增长升级的效应。产业集群能否达到这种绩效,关键在于治理机制能否保证集群内各主体有强大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谋取私利,能否保证合作成员同步互动而且有序高效协作。这种保证能否实现的关键又在于集群内各成员对从集群中获得的利益是否满意,以及能否对集群组织产生强烈的依赖和忠诚,从而使得他有一种动力去维护与保持集群的长期绩效。一般来说,共享机制(一般体现为决策共享与利益共享)是使集群成员满意和忠诚的最基本的长效机制,主要通过共同治理机制与激励机制来实现。

(1)共同治理机制

共同治理最初是对公司治理而言的,其思想来源于Blair(1995)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共同治理就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矸窒砥笠档目刂迫āF笠瞪缁嵩鹑问咏窍虏业集群治理最突出的特点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让集群成员共同分享参与治理规则制定与集群利益(协同效应与集群剩余)共享权利,从而获取最大满意度。

基于“关系性嵌入”,集群成员将其核心资源与功能提供出来,与其他合作者协作互动,形成一个可以共享的资源与活动集合,客观上构成治理的共同主体。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增加集群内外部合作成员数量,吸引更多社会责任履行者参与到价值链中,使集群在更大空间获得资金、信息和技术支持,为集群网络组织间的协同创造机遇和条件。另外,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集群内部各成员自觉关注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成员诉求和利益,彼此之间建立高效实用的协作机制,增强所在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协作与交流,提高集群成员内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使得集群内外部网络成员间关系更紧密。这样,“共同治理机制”还能有效弥补以往产业集群治理“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不足的问题。

(2)激励机制

如果说共同治理机制决定了集群成员对集群组织的满意度,激励机制则决定了集群成员对集群组织的“忠诚度”。张丹宁、唐晓华(2012)认为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要设计激励措施,通过“网络粘性”来加强 [20 ]。激励机制是产业集群治理的微观机制,是建立在物质基础或道德标准和价值观上的直接或间接刺激机制。毋庸置疑,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激励,其刺激力度越大,集群成员违规或退出集群的机会成本就会越高,集群内交易风险越低,集群稳定性就会越强。

1)直接激励:直接激励机制是对集群成员是否遵守契约而进行奖励或惩罚的机制与措施,通常包括价格激励、订单激励、声誉激励和信息激励。其中,价格激励和订单激励是向遵守契约的合作方提供更为有利的交易价格和订单便利;声誉激励则为遵守契约方提供更多的业务或合作机会;信息激励是使集群成员获取更多信息渠道,并使相关主体能够更有效参与合作。这些激励机制都与集群剩余分配有关,集群剩余是直接激励机制的物质基础。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对集群合作成员进行过滤与筛选后,纳入集群组织的守约成员,能够分享到集群带来的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和范围优势,取得较高的集群剩余。如若不然,出现个别成员违约行为,由于集群的地理临近性与信息披露机制(“结构性嵌入”)的存在,使任何违约者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组织惩罚。其机制表现为:一方面,终止交易关系,给违约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披露使违约者市场声誉贬值,其他集群成员对违约者实施联合制裁。这两种方式都会使违约者分享的集群剩余减少甚至消失。

2)间接激励:竞争合作机制是集群内间接激励机制。产业集群中,大量同类企业同居一地,不同企业在价格、质量等方面都不同,这样会为企业带来大量竞争压力。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那些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对产品收取更高价格,同时,这些企业由于遵循企业社会行为准则,满足全球价值链治理要求,从而获得大量国际订单。这样,那些表现平庸的企业会感到有压力,也就是说,集群内所有企业通过比较不断产生压力,实质就是一种间接激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集群成员企业不得不更新经营理念,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加强产品差异化等来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是在一般治理逻辑基础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影响产业集群治理的价值链网络和生态网络,使集群成员满意并对集群产生高度信任与忠诚,增强集群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集群增长与升级。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贯穿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过程。本文根据产业集群治理逻辑,利用“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通过“三大机制”来实施。一是产业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二是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三是产业集群治理绩效的共享机制。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通力协作。首先,政府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与监督并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奖惩机制。政府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民众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民众监督,引导企业行为。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例如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奖励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效果良好的企业,而对企业不当行为严惩不贷。其次,加强社会民间专业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和信息披露。借助国际组织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系统认证,可以动态监督和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使集群企业进一步融入到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另外,加强集群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并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同时,利用系统完整的社会信息,可以营造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氛围,优化企业及产业集群所在区域的内外部环境。最后,企业自身需要积极培养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与自律机制。由于产业集群的网络特性,各成员企业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中虽不一定“一荣俱荣”,但一定会“一损俱损”。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成功的基础在于各成员能够自愿自律遵循国内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不觊觎一切非正当的机会主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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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激发各股抓好平安建设的动力

1.明确工作责任。健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综治维稳工作责任书,落实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完善综治维稳责任人述职制度,建立综治维稳绩效档案,,增强综治维稳责任人“保一方平安”的意识。

2.严格责任追究。根据“属地管理”、“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本单位(股室)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重大涉稳事件的,严格按《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办法》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完善考评体系。进一步规范综治维稳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建设,对各股室的综治、维稳工作实际日常督查、专项督办、半年考评、年终总评制度。

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严防矛盾演变升级

4.保障改善民生。牢固树立“民生为本”理念,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入手,着力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着力提升扶贫对象素质,以扶贫攻坚助推小康提速,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力争全年减少贫困人口1万人以上。

5.践行群众路线。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过上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巩固和深化“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双向全覆盖”机制。

6.推进依法治理。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引导群众通过法宝渠道解决利益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7.健全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实行矛盾纠纷日常排查、重点工作专项排查、重要(敏感)时期集中排查、重点领域滚动排查、隐性问题超前排查制度。每月定期召开矛调工作交账会议,确保经常性地排查、分析、研判、化解矛盾纠纷。坚持领导包案制度,逐一落实重大涉稳问题和重点人员包案化解稳控责任,实行限时办理。充分发挥原籍维稳干部人缘、地缘、亲缘优势,积极化解和处置矛盾纠纷。

三、夯实平安基层基础,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第4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一、全面推进平安建设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平安建设推进年”活动。以开展综治委成员单位与部分乡镇(办事处)“携手共创平安”活动为载体,号召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帮扶重点乡镇、村加强农户科技防范,加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引导扶持两个县区,积极争创全省第二批平安县区;全面推进“平安乡镇(办事处)”、“平安村居”、“平安单位”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考核第二批“平安乡镇(办事处)”,适时开展市级“平安单位”、“平安学校”、“平安医院”考核命名活动,不断扩大平安建设覆盖面;全面开展“平安行业”创建活动,拓宽平安建设的领域。通过以上活动开展,为2009年争创平安市打下基础。

二、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以农村科技防范建设和治安卡点建设作为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点,继续深化农村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队伍、网络、设施、制度“四项建设”,强推硬促,力求取得阶段性进展;指导考察命名一批市级治安卡点示范点、技防示范镇、村级综治工作示范点和联户联防示范村,树立农村治安防范工作典型,抓点带面,推动全市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在全面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健全城市社区治安防范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推进城市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进步;以基层平安创建为载体,加强企业、单位以人防、物防、技防为主的治安防范工作,注重开展“技防单位”、“技防企业”、“技防小区”等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专业保安联防队伍建设,开展有偿看护服务岗位的普查,逐步淘汰老人岗、残疾岗,提高单位内部看门护院的能力。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的落实。会同阜城三区综治部门和市直机关工委健全市直单位综治相关责任人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考核考评,建立责任人考核档案,促使各成员单位认真研究本部门、本行业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改进考核评比方式,加强日常考评,探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封闭式考评的方法;建立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基层社会动态,灵活运用督查督办、

限期整改等工作措施,促进基层党政组织增强开展综治和平安建设的积极主动性;对因领导不重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坚决施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适时筹备召开全市综治工作暨平安乡镇命名表彰大会,以先进典型引导综治暨平安建设广泛深入开展。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以人口管理为重点的社会管理

适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积极与阜阳籍务工经商流入地综治部门进行联系,共同探讨加强阜阳籍务工经商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城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查活动,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机制;继续开展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突出以加强城乡结合部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落实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筑牢城市“防火墙”;将“三电”设施管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发挥好综治委各专项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努力探讨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高危人群、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管理教育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注重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矛盾化解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五、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综治及平安建设的浓厚氛围

大力弘扬平安文化,营造综治及平安建设宣传的浓厚氛围,提高全社会参与综治及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会同有关部门在阜阳城区开展平安阜阳公益宣传活动,开展好3月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宣传月;积极创造条件,力争组织开展全市首届“三电”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好全市“平安文化宣传季”,分别会同宣传部门及市文联开展好“2009聚焦平安”--系列新闻宣传报导活动、“2009祝福平安”--书画名家平安阜阳书画展和“2009平安瞬间”--平安阜阳建设纪实图片展;充分发挥“阜阳平安网群”的优势,加强综治及平安建设的宣传、交流,将平安网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建立平安网信息员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工作

认真落实省综治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皖综治委[20*]10号),加强乡镇(街道)政法综治机构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整合力量,形成基层维护治安和稳定的合力。继续深化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农村警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基层治保、调解组织,加强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适时开展基层综治人员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适时组织开展赴先进地区考察取经活动,进一步开阔工作视野。

七、加强综治委(办)的自身建设

进一步完善综治机构、加强人员配备

,健全工作制度,推进综治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治办组织、指导、协调的职能;加强调查研究、搞好督促落实,努力提高综治委、办的工作水平。加强与市综治委专项工作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引导各项专项工作不断发展进步。

第5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迅猛发展,在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风险社会已经到来,使得一些社会公共危机难以自行化解,最终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主要分析研究了当前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出现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以提升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水平,防止矛盾的激化。

关键词: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构建

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不仅可以规范了社会秩序,而且降低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目前形势下,由于受到市场失灵、政府管理失灵的影响,导致风险社会应运而生。因此,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当前社会大环境,制定并构建新的管理机制,从而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缓和和调节社会矛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进行分析

风险社会,一词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贝克提出,当时处于工业社会背景下,从《风险社会:迈向一种新的现代性》书籍中,贝克以生态危机作为切入点,并将其看作是当时工业文明下的一种社会危机,之后对风险社会有了初步的定义,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逻辑性和扩散性,二是风险社会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运行的各个领域,它关系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调整等。从目前社会运行的现状了解到,风险社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受到政治、经济、生态或者是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均会引起公共危机,这种情况下,一旦风险社会真正到来,会影响到人类的主观意识、认知能力及判断能力等,在没有采取及时的防治措施时,导致风险社会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极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公共危机是风险社会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产生的,它具有传播性的特征,例如: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发生危机时,各种媒体信息平台下就会迅速传播,且这种传播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引起复杂的公共危机,使得政府政策失灵、市场机制失灵等,增加了社会管理难度,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给人们正常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二、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是由管理失灵造成的,从更细的角度进行分析,产生这种危机可能是由于政府对一些突发事件缺乏认识,不了解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情况下,盲目处理,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很难从根源上消除,势必会影响危机管理的成效。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及行为模式不符合公共危机治理的逻辑

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馆员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使得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选择出不同的策略,难以保证风险社会公共危机能够有效消除,此外在管理过程中难以分辨公利和私利,根据自身的行为模式和选择决定会直接影响危机管理的效果。

(二)“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的影响

新形势背景下,很多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采取严防死守的办法,以运动化的公共危机治理方式具体进行,这种治理思维仅仅在短时间内具有明显的成效,维持社会秩序,促使社会正常、稳定运行,但是很难长期达到危机治理效果,这种带有“人治”色彩的思维方式,不够科学、不够合理,势必会影响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解决。

(三)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不够重视

在受到现行官僚体制影响下,相关管理人员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不足,发生市场失灵时,便出现了有组织不负责的状态,比如说:公共危机到来时,一味出台规章制度,但是缺乏对制度的操作性,无法发挥制度的效应,最终导致风险社会危机局面更加复杂,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又比如,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这种执行能力的欠缺难以应对复杂的危机局面,最终影响到公共危机的解决。

(四)政府管理方式不合理

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具有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征,因此要求政府部门必须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开展多元化的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公共危机,但是由于目前政府采取的是垄断式的管理方式,具体将常态化的治理模式应用到危机管理中,缺乏辅助管理机制,使得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无法得到有效应对,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三、构建新型体制,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扩散,不仅加大了风险防范的难度,而且增加了国家治理的难度,这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负面影响,通过了解上述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求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机的重视,无论是从意识形态还是从制度体制等方面,以多元化的应对措施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的失灵现状,确保社会秩序的持续稳定,因此,下文具体探究了如何构建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希望通过以下策略的制定,能够更好的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防止矛盾的激化。

(一)政府管理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

新形势背景下,要求政府部门要更新危机管理理念,从被动式的治理理念转变为主动式的治理理念,提高风险警惕,具体可以从三大方面具体实施: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通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来达到对危机管理的预期效果;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治理危机时,要以人为本,注重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有效的危机治理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危机的负面影响;树立周期理念,任何一个危机的到来它都有一定的规律性,政府管理部门要树立周期理念,提前做好应对措施,才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

针对当前的社会意识形态,政府部门在应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联系,在相互配合下,建立各地政府的协商机制,以便对不同危机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有效实现危机预防和处理,将危机损失降低到最小,促使社会正常运行。

(三)重视风险社会公共危机

要求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重视程度,了解更多有关公共危机方面的知识,以便出现市场失灵时能够根据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和应对能力,更有效的解决风险社会危机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局面,降低和减少风险社会公共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建立“协作”治理体系

针对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的复杂性,可以采取建立“协作”治理体系,打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壁垒,提倡全体社会群体共同参与到公共危机的治理中来,通过市场合作、社会合作更好的应对公共危机,缓和社会矛盾,从而降低和防范风险。

四、结束语

总体来说,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防止矛盾的激化,就必须要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来治理和解决风险社会公共危机,但是由于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使得风险进一步恶化,引起公共危机的扩散,因此,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做到规避风险的效果,文中从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危机重视度、建立协作体系及增强政政府公共危机治理的能力等多方面具体开展,不断优化体制机制,消除风险社会公共危机管理失灵现象,从而推动现代社会不断进步。

作者:肖达根 单位:华侨大学

参考文献:

[1]马体国等.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建构—基于风险社会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09).

[2]茹梦丹,姬熊华.风险社会下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困难与对策分析[J].南方轮刊,2015(03).

第6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一、领导重视,确保综治工作落到实处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建设“平安校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成立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领导为成员。并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干部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把综治工作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了年初工作目标责任考评中,与业务工作同考核,同奖惩,积极稳妥地行使综治一票否决权,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责任明确,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

我校根据县委县政府和政府直属部门的要求,于年初向本校各科室下发了《二oo八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同时,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xx”的工作部署,把平安建设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大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明确了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推动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有人抓,措施有落实。

三、加强管理,扎实有效地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平安校园”的创建活动,校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强调禁止教职工参与“lhc”诈赌活动、“flg”xx组织以及“黄、赌、毒”等社会丑恶活动。能针对本单位的问题开展整治工作,措施有力。全校教职工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今年以来没有发生任何不安全事件。并根据我校工作实际,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并多次利用黑板报、公布栏宣传各种法律、法规。

四、狠抓落实,使综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我们根据“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综治方针,既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政法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又挖掘内部潜力,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起预防长效机制,对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监控,随时做到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一是学校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如节假日值班制度等,并制定了奖惩措施。在春节、“五一”等重大节假日,我校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对重点部位专人守候,确保学校安全稳定无事故。这些制度的完善,使学校的各项管理步入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了事事有章可循,处处有人管理。二是增加投入,对学校的图书室、财务室等重点部位增添物防设施,整改安全隐患,实行专人负责专人守护。通过这些有效的措施,有力地提高了学校的防范能力,使各部位的安全守护做到了全天侯、全方位、不失控,确保了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安全稳定。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7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社会冲突;社会矛盾;形成机理;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11-0054-03

现代政府管理的目的就是“使用少量的钱预防?熏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因此如果能在社会冲突爆发前令其减缓甚至消除,将冲突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无异于“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上策之选,所以本文从社会冲突的形成机理上探讨预防机制的建构。

一、辽宁省社会冲突的表现

(一)社会冲突的实质

1.冲突是社会发展的内在张力。对社会冲突的理性认识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中外很多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功能主义、传统冲突论到现代的冲突理论,承认了社会冲突的普遍性,社会冲突是无处不在和无时不在的。稳定是社会发展的主要运行轨迹,而冲突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过程形式”。而社会冲突并非只具有负外部性,同时也具有正外部性,社会冲突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是社会变迁的动力之一。合法可控的冲突是释放社会紧张,维持社会关系的有效渠道,可以防止民怨的堵塞和积累。

虽然我国进行的社会变革影响持久且深远,但是当前经济迅速发展,政局基本稳定,社会矛盾虽然比较突出,但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需要破除一种普遍存在的“不稳定幻象”,不能将日常生活中许多正常的、与稳定问题毫无关系的矛盾和冲突都列为不稳定因素。[1]社会冲突也可以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安全阀,消除社会剧变对公众造成的心理紧张、不满甚至敌对情绪。

2.冲突反映了社会中不同力量之间的竞争、对抗等紧张态势。虽然社会冲突体现着正外部效应,但是它也显示了社会系统在组织、结构、运行等方面存在着问题,这些问题的表达方式、表现形式、反应渠道等会因地域和时间的不同而以社会冲突不同的烈度和强度呈现出来。冲突源于矛盾,博弈理论揭示了矛盾的行为基础。当个体以利己的方式选择策略行为时,就容易出现矛盾,而具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个体集中表达愿望,就会出现不同社会力量之间的竞争与对抗。因此,社会冲突的解决方式和程度意味着社会团体的利益分配格局,直接影响着社会中个体的心理与行为选择,也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并且引导公众的预期。

3.社会冲突不仅是物质利益的冲突,也包括价值观念的冲突。因为社会的多元分化,公众的价值观念也逐渐变得纷繁各异,比如对公平与正义的理解与追求就出现很大差异,当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矛盾时,何者为先已经成为很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困惑。物质利益冲突的背后也蕴含着价值观念的差异,甚至因为价值观念的差异有时会使社会中的小问题演变成大冲突。

(二)辽宁省社会冲突的主要形式

1.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间的矛盾。从历史上看,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就是矛盾的,而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刻变化之一就是普通公众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时对公共权力运行合理合法性审视的增强。公民权利在得到张扬的同时必然就会是一种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干群矛盾。比如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利用分管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之便,大肆侵吞公共财产。公共权力的宗旨是为公众服务的,而在实践中很多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却将其私有化,甚至参与市场交易,极大地践踏了公民的权利。所以从全省范围来看,公民权利意识越强,公众对公共权力合理合法运行的期盼值会越来越高,而对权力运用者的制度规制相对迟缓,公共权力运行失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将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2.劳资矛盾。首先表现在传统产业工人的困境。自1996年辽宁开始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企业减人减债工作,几十万的国企工人被减员或分流。尽管出台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但是一些企业改制重组中劳动关系调处政策落实不到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很多传统产业工人在重新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方面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其次是非国有制企业中工人与资方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辽宁省的非国有经济将会得到迅速发展。在2009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国有经济投资8805亿元,比上年增长37.2%,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75.9%。因此,非国有企业中工人与资方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第三是农民工与资方的矛盾。国家统计局的数字表明,2009年全国有5.8%的返乡农民工即406万人被拖欠工资。辽宁省虽然不是农民工大省,但是同样也面临城市化问题。农民走进城市成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讨薪成为他们的生存前提。

3.城乡发展失衡的矛盾。辽宁是个工业大省,因此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工业的支持是必然的选择,而当资源有限时,对工业和城市的倾斜必然造成农村发展的滞后。尽管是工业大省,辽宁省的农业人口仍占很大比重,2007年的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是50.9%,2008年是50.1%。因此在辽宁发展过程中,农村发展依然是个严峻的话题,焦点就在于城乡之间发展的失衡。2005―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是9108元,10370元,12300元,14393元,1576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3690元,4090,4773元,5576元,5958元,城乡收入差距明显。农村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各方面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都相对薄弱,大幅滞后于城市。在辽宁省从工业大省向沿海大省的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城乡矛盾的瓶颈。

4.政策实施与公众预期的矛盾。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利益在社会中各种力量和群体间的重新分配,建立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因此公共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受到所有公众的关注。公众预期是指公众对政府解决问题能力、方式的预判与期望。在社会转型期,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新问题与新情况的频繁出现,非常态事件经常发生,政府需要有更强的能力创造性地处理问题,公众更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自己困境,而政策的执行与公众的预期往往是矛盾的。比如征地拆迁等政策,出台时的目标是好的,而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与公众的预期相差很大,甚至背道而驰,并因此引发严重冲突,2010年4月庄河的千人下跪事件就是由征地引起的集体上访。

二、导致社会冲突形成机理的主要因素

无可否认,在社会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和城市化等会引发社会矛盾,但是社会矛盾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演化为社会冲突,导致社会冲突的形成机理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民意表达不畅

弱势群体在社会矛盾中完全处于劣势,在市场中没有致富的资源与机会,自身的合法公民权益屡遭侵害。改革利益受损群体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必然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有需要表达诉求的强烈要求。辽宁省的体制内诉求表达渠道包括人大、政协、司法、、听证、选举、行业组织、救助体系、投诉热线等,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并不是天然为人民服务的大公无私的群体,也是有自身利益考虑的经济人,因此存在不作为的可能。从公共政策的理论来看,个体问题成为社会问题进而成为政策问题并不是自发的,是选择性的,因此存在强势群体的优先权。因此,当弱势群体在社会矛盾中受到强烈挤压时,由于他们掌握的组织资源有限,难以对诉求进行有效地整合,往往是一盘散沙并且失语无声,无法从正常的体制性途径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而不得不寻求体制外的方式进行利益的抗争,有时就会造成激烈的社会冲突。

(二)体制内利益博弈的不对称

因为利益的差异,不同社会力量之间围绕利益的追逐必然出现利益博弈情况,而这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状态,合理合法的利益博弈是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的。然而当前辽宁省的博弈各方实力并不均衡,比如农民工和城市下岗职工这样的群体,其所处的社会位置和掌握的资源完全不能同强势群体相提并论。社会资本理论阐释了不同的个人或组织的收益取决于其社会资本的存量,而社会资本存量来自于其社会网络关系。因此在博弈的起点上,弱势群体的实力就远远不如强势群体。

实践中,各级政府对合理的利益博弈缺乏深入的理性认识,往往将正常的日常矛盾也当作影响稳定的严重问题,以简化一刀切的方式处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认可,弱势群体的博弈选择方式更有限,以致无法进行公平的协商与对话,在矛盾激化时就会选择对抗的方式来进行博弈。

(三)社会分配有失公正

在市场化进程中,辽宁个体经济发展缓慢,贫富差距日益明显。辽宁省的基尼系数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在2004年专家估计实际就可能早已超过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甚至超过0.5[2]。 “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政策没有达到既定目标。在利益的初次分配中没有实现的合理现象在二次分配中同样没有得到矫正,利益补偿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不可避免。

社会分配的不合理性带来的一个严重外部效应就是影响了公众的心理,导致社会矛盾可能演化为社会冲突的心理基础。当前社会的水平流动性增强,垂直流动性减弱,社会原子化程度的加剧都导致了普通公众的疏离感,使原来承担社会冲突的缓解地带的单位和家族逐渐失去作用。公众在社会分配有失公平的环境中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和抵抗情绪。当社会缺乏缓冲地带,不满和抵抗很容易与矛盾结合成冲突,以致常会发生一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

(四)政府的风险管理能力滞后实践要求

“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3]而社会转型使我国已步入“外部风险”弱于“人造风险”的时代。社会流动性(人员流、资本流、信息流等)和分散化的提高,使社会个体之间、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增加,社会交易成本上升,社会治理的难度在增大。[4]社会风险是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成为了现实,社会风险就将转变成社会冲突。这就对政府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如果政府能对社会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在潜在风险阶段阻断其发展,就能有效降低社会冲突的发生。而在实践中政府的表现常常并不尽如人意,将防范社会风险和社会冲突的方式简化为维稳。在工作中,维稳经常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缺乏对矛盾问题的理性分析,“严防死守”、“消灭在萌芽状态”等成为工作模式,将一些属于社会风险的问题扩大化为社会冲突的方式来对待并解决,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僵硬的维稳,反而造成严重的负外部效应。

三、构建社会冲突的预防机制

(一)构建价值引导机制

因为社会冲突的形成受到价值理念的影响,所以可以从两方面来建立价值引导机制。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辽宁省的发展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的是重点发展战略,优先发展城市和工业,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辽宁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因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而强化。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片面理解使各级政府高度关注GDP的增长,忽视了社会中人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进而加大了社会冲突的潜在性。因此应该从政府层面上重构价值观,明确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工作宗旨。不论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角度,还是从西方政治理论有关国家的起源来讲,政府都应是公共价值取向的,各级政府都应具有公共价值观,行为体现公共利益与公共意志,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优先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诉求,而不是仅以经济发展为目标,因为经济发展并不意味着公众的幸福指数就必然会提高。

另一方面从个体的角度构建价值引导机制。与东部沿海省份相比,市场经济对辽宁人的价值影响相对缓慢。商品经济意识树立迟缓,长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沉淀意识,形成了一种习惯的惰性思维定势。而在市场经济的几十年的洗涤与发达省份的示范效应下,市场经济的趋利本质开始在辽宁人身上显现。人与人之间出现冲突,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问题频发,人与自然之间开始对立,对自然进行大肆掠夺,对环境大肆破坏。因此应从个体层面重建价值观,重建人们对金钱、权力、生活的正确认识,对公平、正义的尊敬。

(二)构建顺畅的诉求表达机制

公众能有效表达自己诉求的前提基础是他们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并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与公共政策,能够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的权益,充分合理合法表达,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政府要对相关信息主动及时地,对相关政策的解读既要符合文件精神又要通俗易懂,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信息的公开、透明、真实可以化解因信息不对称和暗箱操作引发的社会冲突。

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公众表达诉求的渠道。这个渠道需要是制度化的,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言,“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统治机构和程序的社会,能更好地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5]以制度为基础,将公众原来以体制外抗争的诉求规范到体制内表达,让事关社会能否实现持久和谐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顺利地进入公共政策程序。因此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政治决策,民主监督的法律程序,从法律上赋予公众表达诉求的权利。其次拓宽诉求表达渠道。如果渠道单一狭窄,超负荷运行,上传信息必然拥堵,就会造成大量诉求不能传达到位。第三要建立循环闭合的表达渠道。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并不仅是将公众的信息反馈上去,反馈之后还需要对合理的诉求予以有效地处理,能够解决问题,然后让公众感受到处理效果。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有必要的激励与监督措施,避免在民意上达后的不作为。

(三)建立合理的利益博弈机制

当前是一个利益主体不断显现而且立场泾渭分明的时代,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矛盾都需要以冲突的方式来解决,尤其是当前辽宁省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人们内部利益问题,而其中的有些矛盾是可以通过博弈的方式来解决的。

合理的利益博弈机制首先应是重复博弈。20多年的转型过程使中国社会迅速从一个“熟人社会”转变成“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交往已经不再是重复博弈,而越来越像一次博弈,从事越轨行为的机会增多,而越轨之后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减少。[6]而这种一次性博弈是非常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更无助于社会发展,而重复博弈带来的是合作与诚信,只有重复博弈才能实现冲突与合作的共存。其次,合理的博弈机制应是对称的。如果博弈一方的话语权很孱弱,博弈能力也不够成熟,各方就不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话与谈判协商,无法实现对利益矛盾的自我解决。只有博弈各方的实力大致均等对称,才能就矛盾在公平的起点上进行协商谈判,有效解决利益纠纷。因此当博弈方力量失衡时,政府需要对弱势群体从制度上和政策上给予支持。第三,合理的博弈机制是有底线的,社会各方利益博弈的底线是社会稳定。博弈也是一种冲突,因此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利益竞争都不应该破坏社会稳定,这里的社会稳定不是“刚性稳定”,而是一种“韧性稳定”。

(四)有效的社会整合机制

在转型期,我国传统社会结构在各个领域都发生了迅速的分化,需要新的整合方式来适应新变化,而新的整合方式迟迟不能建立,以致在分化与整合的交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空白环节,成了社会冲突的多发地带,因此建立新的社会整合机制是弥合中国式断裂的有效选择。

首先,需要重建利益共享机制,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和谐利益。辽宁省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传统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被打破,而同时成熟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并没有迅速建立起来,导致改革与发展的成本由社会的弱势群体来承担,而大部分收益都由社会强势群体垄断,因此需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调整过高收入,壮大中等收入,倾斜困难群体;建立健全的利益协调模式,通过经济协调、法律协调、政治协调、道德协调等方式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并将利益补偿真正纳入制度的轨道上,成为利益协调的有力工具。其次,培育社会整合的有效载体――社会组织。在法律框架内活动的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促进力量,它能对利益诉求进行凝聚和提炼,是将分散的公众意见整合为公共政策要求的重要载体。[7]因此政府不应把社会组织看成是对立组织,而要尽快培养可以成为社会矛盾缓冲空间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要有意识地扶持、帮助弱势群体建立自己的中介组织,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与责任。

(五)完善政府的预警体系

既然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常态化的一种形式,政府就要提高危机预防能力,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预警是对社会中各种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将其中潜在影响较大的风险因素作为监测对象,进行动态监测,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可能发生危机的征兆,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得到预报,争取时间做好应对措施。预警系统一般由危机监测、危机评判、危机预报三个子系统构成。有效地预警是建立在充足准备的基础上的,因此要强化预防意识,从组织、制度、物资、技术等方面做好准备,一旦社会冲突爆发,能从容应对,防止冲突的扩大与失控。

参考文献:

[1][7]孙立平.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J].领导者,2010,(4)

[2]曹晓峰.2005―2006年辽宁省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EB/OL].lnnet.省略/autovip/htmvip/Vipinfor/ShujuJiq/JingjiYucshj/396902.shtml.2006-04-17.

[3]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第8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做好2012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依法行政,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我局2012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管理考核达标,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局组成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属各大队分设综治领导组织,在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综治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永亮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马永久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日常事务。

(二)综治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任务。一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素质。重点对象是行使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二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保证本单位范围内无刑事案件发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划分责任区域,综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副局长马永久负责城市监察大队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二级单位与综治领导小组签订治安责任书,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奖惩。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种治安保卫、防火防盗保密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建立法律法规和各种政策的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理论学习,使综治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二)综治领导小组每季开展一次综治工作大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曝光,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同时布置安排后期工作,一层一层抓督办,一级一级抓落实。

(三)认真开展防止“黄赌毒”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律法规意识,预防各种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

(四)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文明的创建活动,落实创建平安单位的各项工作,把综治工作和日常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布置、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9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建设;检察职能发挥;具体设想

一、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必要选择

回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所取得的成就,可谓举世瞩目。在感受物质生活的巨大进步的同时,许多人也越来越感到我们这个社会已不那么安全了。一再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让人们忧心忡忡;各地屡发的医患纠纷事件让医患关系失去了应有的信任,人们的就医环境失去了安宁;各地频现的暴力强拆事件又让公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保护面临着灭顶之灾;不时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在提醒人们,我们随时可能被这些身边的公共安全事故剥夺生命和健康;而高昂的教育、就业、医疗成本又让贫困家庭失去了改变命运的信心和希望;执法机关执法标准不一,社会各阶层分配不公,腐败的丛生等等问题似乎让人们对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失去了信心,等等。我们的社会到底怎么了?为什么越发展矛盾和问题越多?说到底,这其实是我们的整个社会管理出了问题,我们的社会已到了不得不进行社会管理纠偏的时候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大发展。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涉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我国的社会管理依旧停留在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这种以行政管制为主的管理模式上,已经明显地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种社会管理模式的主要弊端在于:一是封闭性;二是粗放性、低效性;三是随意性;四缺乏科学性,等等。以这样的缺乏公开、公正、透明性、科学性的社会管理模式,去应对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或曰社会矛盾凸现期所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问题,只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只能是无端浪费社会资源,增加管理成本,却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反而会使矛盾越聚越多,社会危机越来越严重。

中央适时提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战略部署,为我们解决各类社会矛盾问题指明了方向。可以说,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了当前和今后解决中国社会各类矛盾问题的不二选择。

二、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法治主导下的创新

从当今世界发展的历史来看,任何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必然是社会管理发达的国家,而社会管理发达的国家又必然是法治国家。基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的背景,我们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只能实行法治的主导,就是要在社会管理中突出法律法规的指引、规制、保障和制裁作用,讲究以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机制治理社会,杜绝信息封锁、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等等。对于传统的封闭性社会管理模式来说,法治主导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就是创新。法律作为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最高规范,理应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主导性作用。通过持续的法律治理,我国的社会管理和建设就会逐渐行走在理性、健康、正确的轨道上。在法治的语境下探讨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使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努力探索不再是一场纯粹的、不确定的、粗放式的政治运动,亦即法律规范的指引必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常态,一切的探索才有意义。

法治主导下社会管理的特点:一是公开、公平、公正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治倡导管理规则(即法律法规等)的透明,而透明规则的治理能更好地获得公民社会的认同,能更好地平衡社会中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从而使社会管理中的对抗和抵触最大程度地减少,从而真正地实现社会公平。二是有效性。在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下,各利益主体均能有效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之中,故该种模式的社会管理能代表最大程度的民意,会得到较好的执行。三是科学性、先进性。法治主导下的社会管理会最大程度地发扬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激发国民发展、创新的热情,提升全体国民的精神素质和道德水准,以致提振整个国家的软实力。

在步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早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成为大多数社会组织和个体的主要追求,因此“绝大多数社会矛盾是利益性矛盾”[1],解决这些矛盾用行政强制的手段已经是行不通了,必须引入法律治理的方式去进行精细化的调处。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应然设想

在当前至今后相当长的一个发展阶段,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将会大量出现,许多社会矛盾将通过利益诉求或激进或平和的方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因而司法机关将面临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只能更加繁重。面对新的形势,作为国家对社会实施管理的重要司法力量,检察机关只有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推动各项检察职能充分地实现,才能最大程度地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才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历史性贡献。

“在庞大的社会管理体系中,司法处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特殊的环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体系中同样处于特殊的地位。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立足职能、积极作为。”[2]明乎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就应主动创新理念,及时摒弃就案办案、关门执法的陈旧思维,依托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充分发挥打击、预防、保护和保障的职能作用,为整个社会各层面的管理创新提供法治的保障。

一是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法实践中,要真正坚守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案件,最大程度地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通过办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相应社会管理环节所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在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一些轻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邻居之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以及未成年犯要适当从轻处理,该不捕的不捕,该不诉的不诉,对初犯和偶犯也要较累犯予以从轻。

二是要加大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能力建设,认真研究一些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多发、频发的规律,不断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的突破能力,提高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和效率,不断净化社会管理所必需的政务环境。

三是要加强诉讼监督力度。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情况,检察机关要及时有力的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应迅速处理,该纠正的纠正,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对民生领域的案件要高度关注,对重大环境浸染事件要积极发声,要强力介入,要支持民间维权,必要时可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民生利益,制裁侵权的经济组织。针对被监督方不愿接受监督意见的情况,要改进检察建议的方式,以向人大或被监督者的上级机关报送等更加有力的方式督促被监督方采纳监督意见。

四是要打造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要加强对检察队伍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注重专家型、学者型检察官的培养,探索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从而造就一大批忠于职守、法律素养高、办案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

五是要加强检察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改革当前不合理的检察人事、经费等管理制度,消除检察执法时常遭遇地方阻碍所存在的制度上的制约因素;要改进目前不合理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优化检察权配置,从而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应逐步提升检察官工资待遇,让他们不再为面包和牛奶而发愁。

六是要加强检务公开力度。要积极打造各种传播平台,努力宣传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宣传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实践;要探索“检察开放日”、“检察执法听证”等与群众对等交流的沟通机制;主动建立检务网站,受理群众有关职务犯罪的举报,倾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积极回应网上的涉检民意,正确引导网上舆情等等。

七是要延伸检察监督工作触角。要继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通过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形式将检察监督工作的触角向乡镇、社区等基层地区延伸,强化对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底导执法单位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现象,促进执法人员公正廉洁;对弱势群众,要以法律援助、教育援助、司法救助等形式关注其民生问题,持久推进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注释:

[1]郭彦:《在化解矛盾中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第31页。